時間:2023-09-10 14: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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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塞爾委員會在網絡銀行監管方面的重要經驗
在網絡銀行監管領域,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展開的研究工作和的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一直備受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和國際銀行業界的重視和關注。在眾多公開的文件中,2003年8月的《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原則》,2003年7月的《跨境電子銀行業務活動的管理與監督》,以及2005年2月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國際保險監管協會組成的聯合論壇所的《金融服務的外包》尤為重要,它們從不同視角對電子銀行業務帶來的新的風險特征進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對這些風險實施有效控制和監管的指導原則與方法。通過這些文件的,巴塞爾委員會充分闡釋了其在網絡銀行監管方面積累的主要經驗。歸納起來,大體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的合作監管;二是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的有效管理。
(一)跨境電子銀行業務活動的合作監管原則
通過《跨境電子銀行業務活動的管理與監督》,巴塞爾委員會在《巴塞爾協定》所確立之跨境銀行業務合作監管原則的基礎上,①進一步明確表達了其因應電子銀行業務跨境發展的實際而改進原有國際銀行合作監管框架的立場。關于跨境電子銀行業務活動的管理與監督,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三大原則:
其一,母國與東道國之間就網絡銀行的國際監管合作極為重要。即母國與東道國當局之間的監管合作對于確?;ヂ摼W環境下跨境銀行業監管的有效性至關重要。
其二,監管重心在于母國監管當局。一般說來,母國監管在跨境網絡銀行業務監管合作中能夠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在有關跨境網絡銀行業務的監管工作中,在東道國監管當局能夠確信向東道國居民跨境提供網絡銀行業務的外國銀行機構已受到其母國當局有效監管的情況下,監管的重心應從東道國進一步向母國轉移。
其三,對于外國銀行在缺乏母國有效監管的情形下開辦網絡銀行業務,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謹慎處置。當從事跨境網絡銀行業務活動的外國銀行機構缺少其母國監管者的有效監管時,對于是許可還是限制它們同東道國居民開展網絡銀行業務,東道國監管當局應更加謹慎對待,因為此時做出的許可決定可能使東道國監管當局承擔更多的監管責任和風險。這些原則的提出,對于各國銀行監管當局在網絡銀行業務活動方面加強和完善國際監管合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二)各種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的有效管理經驗
在《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原則》中,巴塞爾委員會詳細闡明了14項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原則,②分別從強化董事會與管理層監控、加強安全控制和重視法律與信譽風險管理等三方面列舉了對各種電子銀行業務風險實施有效管理的重要經驗:
首先,在董事會與管理層監控方面,銀行應遵循3項原則:第一,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應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建立有效的管理監控制度,包括建立管理這些風險的特定責任、政策及控制制度。第二,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應對銀行安全控制程序的關鍵部分實施審批。第三,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應確立一套綜合性、持續性的合理審慎與監測程序,以對銀行的外包關系及其他第三方附屬關系進行管理。借此,委員會試圖通過增強銀行內部管理機構在防范電子銀行業務風險方面的意識和職責,來推動監管當局所制定的各種風險監管要求在銀行業內部的具體實施。
其次,在安全控制方面,銀行應注意7大問題:一是驗證的問題,即銀行應采取適當措施以驗證與之通過因特網開展業務的客戶的身份和授權。二是不可否認性的問題,即銀行應運用能增強交易的不可否認性和確定電子銀行交易責任的交易方法。三是職責分離的問題,即銀行應確保具備合理措施,以促進電子銀行系統、數據庫及應用程序中的充分職責分離。四是授權控制的問題,即銀行應確保對電子銀行系統、數據庫及應用程序具有合理授權控制和進入權。五是數據與交易的完整性的問題,即銀行應確保其具備適當措施,以保護電子銀行交易、記錄和信息的數據完整性。六是追蹤審計的問題,即銀行應確保全部的電子銀行交易具有明確的追蹤審計監督。七是銀行關鍵性信息的保密問題,即銀行應采取適當措施為關鍵的電子銀行信息保密。這些原則主要是為處理電子銀行業務中的技術與操作風險而設,體現了巴塞爾委員會對因技術性、操作性風險而給銀行機構帶來的安全威脅的重視。再者,在法律與信譽風險管理方面,銀行應滿足這樣4個方面的要求:第一,遵守信息披露原則;第二,遵守客戶隱私權保護原則;第三,為確保電子銀行系統與服務的可用性,銀行還應具備有效的業務容量、業務連續性及應急計劃;第四,為管理、控制和減少意外事件所引發的問題,銀行應制定適當的應急計劃。③
此后不久,隨著電子銀行業務活動中跨境風險監控的重要性日益凸現,巴塞爾委員會又特別增加了兩項關于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原則:一是在從事跨境電子銀行業務活動之前,銀行應進行適當的風險評估,保持合理審慎,并制定有效的風險管理計劃;二是擬開展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的銀行應在其網站上進行充分披露,以便潛在客戶確定銀行的身份、母國及其獲得許可的情況。④此外,為有效解決網絡銀行業務活動中日益突出的外包問題以及防控外包風險,包括巴塞爾委員會在內的聯合論壇還在其最新的《金融服務的外包》中提出了9項高級原則,分別就實施外包的受監管實體的責任問題以及監管者的作用與職責問題作出了規定。⑤
二主要國家和地區網絡銀行監管的普遍經驗
在確立和改進網絡銀行監管法律體系的過程中,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地區均在本國或本地區法律框架內為網絡銀行確立了具體的監管法律制度,內容廣泛涉及市場準入監管、以風險管理為核心的持續性審慎監管及市場退出監管等各個環節。
這些國家和地區大多以巴塞爾委員會等重要國際組織闡發的網絡銀行監管原則為參照,以本國和本地區銀行業監管法律規范為依據,以當地銀行業監管機關為主體,以監管部門依法制訂的眾多具體監管規章為指南,規制和引導著當地的網絡銀行業務活動,使其依循安全、穩定、健康的軌跡運行和發展。從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實踐中可歸納出一些較為普遍的國際經驗與共識,主要涉及這樣6個方面:
第一,在網絡銀行監管制度設計的指導思想上,各國都試圖使有關監管法制保留足夠的彈性空間,以便確保法律既具有穩定性與權威性,又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和超前性。為此,各國在設計網絡銀行業務監管制度時,特別是在確定技術標準時,總是留有一定的發展余地,適當保持技術中立性,這樣不僅可避免將未來更具優越性的技術排除在法定范圍之外,還可避免法律被迫隨著技術的更新而頻繁改動。
第二,在網絡銀行監管方式的類型選擇方面,許多國家都是法定型監管與自律監管并重的。在依賴法定監管的同時,各國也十分重視自律組織及銀行業界對監管規范制訂過程的參與和推動,這將有助于提高這些監管規則的可接受性和實效性。
第三,在網絡銀行監管機構的選擇方面,各國一般都是在現有的金融監管機構格局基礎上,將網絡銀行業務納入原來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職權范圍,并注意加強不同金融業務部門的監管機構間的協調合作,以便對網絡銀行業務中超出傳統銀行業務范圍的新型業務品種及其相關風險實施充分有效的監控。
第四,在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架構的選擇方面,理論上講一般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在傳統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進行修補、增添和調整;另一種則是完全摒棄傳統監管制度,另外制訂一套全新的專門調整網絡銀行業務方方面面的綜合性法律規范。目前各國主要采用的都是前一種模式,即在傳統銀行監管法律框架仍然適用于網絡銀行業務有關問題的同時,對該制度框架加以相應調整,納入新的針對網絡銀行業務特殊風險進行監管的專門性監管制度。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這種“穩中求變”的法律變革模式在現階段是適當且務實的,理應受到推崇。因為,畢竟網絡銀行業務仍然與傳統渠道提供的銀行業務無本質上的不同,傳統監管框架的許多制度都能用于處理網絡銀行業務與傳統業務方式所共有的特點和風險。況且,目前該業務的發展仍處初期,其內含的各種矛盾和問題都未充分暴露和體現出來。在此情形下,再制訂一套完全脫離傳統監管框架的網絡銀行業務風險監管法律制度既無必要,也不現實。除制訂專門針對網絡銀行特殊問題的法律法規作為傳統監管法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外,各國為解決網絡銀行相關法律問題,一般都重視在其他傳統法律領域做出相應的配套改革,以從根本上減少導致該業務風險發生的法律隱患和法律障礙。
第五,在網絡銀行監管的法律形式選擇上,不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大都傾向于采用行政性法律規范的形式。一方面,網絡銀行業務高度的專業性決定了由具備相應專業知識與經驗的行政主管機關從事相關立法更具合理性和科學性;另一方面,行政立法本身兼具權威性與靈活性的雙重優勢,也即是說,它較之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程序制訂法律更為高效、快捷,更加具體、靈活;雖然其法律效力層級不及后者,但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往往具有更為直接的實際法律效果。當然,具有判例法傳統的英美法系國家除行政法規外,還可借助更為靈活的司法判例形成相應的具體規則來對網絡銀行業務活動及其風險進行約束和監控。
第六,在網絡銀行監管的具體制度內容上,一方面,各國通常都堅持將原有銀行業監管法規中大部分可適用的內容延伸適用于銀行機構的網絡銀行業務。如資本充足性管理、流動性管理、貸款集中度管理、存款保險制度、最后放款人制度等傳統制度的沿用在客觀上為控制網絡銀行業務風險創造了有利的經營環境和條件;又如,傳統銀行監管制度中的審慎監管原則,單一監管和并表監管并重原則,以及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等監管手段同樣也適用于網絡銀行業務風險監管。另一方面,由于網絡銀行本身存在著許多傳統銀行監管框架無法完全解決的問題,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監管者都在研究確立一些專門處理網絡銀行問題的特殊法律規范。例如,虛擬銀行的出現迫使各監管當局為這種沒有物理存在的特殊銀行機構明確市場準入要求與許可標準;互聯網安全、客戶身份驗證,以及技術外包等問題的存在需要各國銀行業監管當局有針對性地制訂具體監管政策與指南;網絡銀行業務跨境提供的日益增多則要求監管者之間加強國際合作。
三網絡銀行監管國際經驗對我國的重要啟示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源自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普遍經驗與共識其實正代表了它們對網絡銀行監管法制建設的一些基本設想,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值得我國銀行監管當局認真研究、適當參考和合理借鑒。歸納起來,筆者認為,應在完善我國網絡銀行監管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把握如下一些主要原則和方法:
其一,確立安全與效率不可偏廢的監管立法指導思想。安全與效率這兩個價值目標缺一不可,政府介入監管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要努力在這二者之間尋求最佳均衡。⑥概言之,就是要在確?;景踩那疤嵯麓龠M金融系統的高效運轉。
其二,運用政府主導的法定型監管與市場自律監管有機結合的監管方式。在我國,政府法定型監管方式運用得較為充分,但在市場自律監管方面卻存在明顯不足,如銀行業公會等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作用尚未充分發揮,銀行機構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的狀況也較嚴重??梢?在完善我國網絡銀行監管法制的過程中,不僅需借助外部有效的政府規管和充分的市場約束,還需重視銀行內部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
其三,確定適當兼顧現階段國情實際與未來網絡銀行發展需要的監管理念與模式。具體地說,就是應在現階段“機構型監管”理念的指導下,適當吸收更能代表未來發展趨勢的“功能性監管”思想,從而作出適宜于網絡銀行業務功能全面實現之需要的靈活安排。也就是應在當前金融業依法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格局下,在各個不同監管機構之間建立如信息交流與共享之類的協調與合作機制;而在未來市場條件成熟時再逐漸向“功能性監管”模式轉變。
其四,選擇立足傳統、適度創新的監管法律改革途徑。即應在將既存的傳統銀行監管法律規則繼續延伸適用于網絡銀行的基礎上,針對網絡銀行某些特有的突出問題進行適當的制度創新,以便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資源,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其五,借助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等法律形式承載有關監管制度內容。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因具有靈活性、專門性和細致性等特點而備受監管立法者的青睞,我國目前有關網絡銀行的監管規則也主要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此外,還可借助行業慣例與指南等不具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對有關監管規則進行豐富和細化。
其六,設計和完善包括市場準入、風險管理、市場退出等各環節在內的內容全面的具體監管制度。而且,在設計具體監管制度時,不但應注重合規性管理,更應突出以風險為本的管理;除注重現場檢查方式外,更應重視日常檢查與非現場檢查方式的安排與運用,強化信息披露與報告要求,貫徹和使用“憑信息監管”的現代監管技術;在監管制度內容方面,應進一步豐富有關風險管理的原則與細則,必要時針對諸如外包風險、跨境風險、網絡鏈接風險等表現突出的特殊網絡銀行業務風險確定相應的具體監管措施,以及強調銀行機構有效內部控制機制的建立等;在具體監管機構的安排方面,則應在有關監管機構內設置專門工作組以及在各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設置專門的協調小組,由它們對網絡銀行的最新發展與最新問題進行密切關注和跟蹤研究,以便采取及時有效的監管措施應對新情況新問題。⑦最后,在構建和完善我國網絡銀行監管法制過程中,筆者認為,我們還應具備全球視角,這是國際社會大量實踐向我們昭示的一條重要經驗。超級秘書網
“允許設立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的創新之舉,是切實提高農村金融服務充分性的具體行動。”銀監會主席劉明康表示,監管部門將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強化監管約束,加大政策支持,促進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以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劉明康說,這是深化中國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的一項創新之舉,標志著中國銀行業特別是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將邁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基本原則
低門檻、嚴監管,是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基本原則?!暗烷T檻”就是適當降低機構和業務的市場準入條件,增加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覆蓋面;“嚴監管”就是強化監管措施,實行“剛性”市場退出約束。
根據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監管部門合理確定了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一是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二是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三是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四是適當降低農村地區通過合并、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
為落實“嚴監管”的持續審慎監管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內部控制、貸款集中、資產流動性等應嚴格滿足審慎監管要求,并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大于8%、介于4%與8%之間、降至4%、降至2%等四種情形,適時采取遞進式嚴格監管措施,以確保及時分類處置有問題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
農村金融改革將按照“先試點、后推開、先中西部、后內地,先努力解決服務空白問題、后解決競爭不充分問題”的原則和步驟,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辦法,穩步推開。
三農受益
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必將促進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和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的提高,促進城鄉金融和城鄉經濟的協調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根據國家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創新符合當地客戶合理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完善金融服務價格形成機制,逐步將目前在城市地區開發、開辦的標準化的保險、、租賃、保管、擔保、個人理財、信息咨詢、銀行卡等產品與服務盡快推廣到廣大農村,充分利用商業化網絡銷售政策性金融產品,滿足農村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
關鍵詞:銀監會銀行監管監管理念
中國銀監會的成立,是從我國金融實際出發,深化金融改
革、加強金融監管的一個重大舉措。成立兩年多來,銀監會為推進銀行業改革開放和強化我國銀行體系做出了貢獻。銀監會的工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規制,即法規建設;二是監督,即實施。這也正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銀行監管機構界定的職責。
首先,監管法制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截止到今年4月底,共了127件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初步建立了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審慎監管體系。其次,狠抓落實,持續監管取得新成效。在銀行業全面推行了貸款五級分類制度,并及時推廣農村信用社貸款五級分類試點工作;落實降低不良貸款各項措施,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工作也在繼續推進。此外,銀監會積極推動金融制度和業務創新。借鑒國際經驗,引導我國有關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加快面向小企業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等等。
這些舉措都是銀監會履行監管職責、貫徹監管新理念的具體行動。在成立之初,銀監會就明確了把“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作為監管的第一目標以及“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監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實際上,我們常說的理念就是指工作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雖然這些基本原則目前國際上已形成共識,這就是1997年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核心原則同樣存在面臨與時俱進的問題。目前針對核心原則的修改工作,正是與時俱進的具體表現。對照核心原則,檢查我們監管實踐,既可以發現問題,又可以明確方向,找到可行的解決方法。
根據銀監會的文件和會領導的講話,銀監會“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監管理念的內容如下:所謂“管法人”,即考慮到銀行監管指標集中體現在法人層面、銀行內控制度主要由法人制定、各類風險主要由法人承擔的實際,所以需要改變過去總部監管總部、分支機構監管分支機構的分割監管方式,實施法人集中監管。所謂“管風險”,即在加強對銀行機構合規性監管的基礎上,把監管著力點放在風險的防范和化解上,進而做到在資源分配上以風險為基礎,風險大,多監管,風險小,少監管。所謂“管內控”,即嚴格監管銀行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提高銀行的自控能力。所謂“提高透明度”,即要求銀行真實、規范披露信息,讓監管部門知情,讓存款人知情,讓社會公眾知情,借此強化市場約束。同時,逐步提高監管部門自身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應該看到,“三管一提高”的監管理念有效指導著銀監會的監管實踐。然而,隨著對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的逐步深入和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銀監會在深入貫徹監管新理念方面要做的工作還很多,面臨的挑戰也很大。
一、“管法人”
“管法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國際視野上的“并表監管”。所謂“并表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銀行內的所有業務進行適當的監測并認真落實審慎監督各項原則,從機構角度看,其中不僅包括銀行的國內法人還包括銀行的國外分行、各類附屬機構和合資機構。從業務范圍上看,監管當局應該審查銀行直接或間接從事的各項銀行和非銀行業務,以及國內外機構從事的業務。
在一定程度上,銀監會提出的“管法人”是指對單個銀行法人實體的監管,但從總體風險的把握、防范和化解來看,即從并表監管來看,一方面,銀監會需要制定合理規劃,要求銀行法人向監管部門報送并表數據和管理信息,強化對銀行法人實體的監管。另一方面,銀監會要加強與證券、保險等監管部門的溝通,了解銀行集團所屬的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評估其對銀行的影響,并視情況采用適當的監管措施。具體來說,實現從“管法人”到并表過渡,銀監會要充分發揮與證監會、保監會建立的三方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根據“三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落實好分業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分工合作框架。
目前各監管部門的合作還是停留在互相“通氣”的階段,在監管工作的開展中,各個部門監管各自分管的行業。從實現對銀行有效的并表監管來說,要做的工作還很多。實際上,國際經驗也表明,并表監管能力較弱是許多國家共同的軟肋。
二、“管風險”
應該看到,目前銀監會提出的“管風險”的主要內容是強化審慎監管,而重點又放在解決長期以來銀行資產質量不高、資本充足率偏低的狀況。充分說明這一問題的是指導銀監會工作的“監管四部曲”,即“提高貸款五級分類的準確性--提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率達標”。更為具體地來說,首先,銀監會督促商業銀行根據風險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貸款質量形態,提高貸款五級分類的準確性和規范性,特別考慮到近期出臺的有關監測不良貸款遷移率和偏差率的新舉措;其次,嚴格執行充足的撥備制度,要求商業銀行足額提取各類損失準備,加大損失類貸款的核銷力度,做實利潤;再次,鼓勵商業銀行增資擴股、發行次級債,使資本充足率達到8%以上,從而恢復銀行的穩健性。
然而“管風險”并不完全等同于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所謂“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是一種基于對銀行主要業務線的識別和全面了解,以及對各主要業務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按類別進行風險水平、風險發展方向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分析評估,在此基礎上規劃監管行動和檢查方案,確定風險評級并采取監管措施和持續監管的有計劃、有部署、前瞻式的監管方式。這種監管觀念對于發達國家來說,也是近幾年才系統建成并付諸實施的。而對于中國銀行業來說,只有全面完成了整個銀行業的財務重組、實現銀行業的穩定后,才可能具備向以風險為本監管過渡的客觀條件。
三、“管內控”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是銀行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銀監會在促進商業銀行完善內部控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并修改完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促進商業銀行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商業銀行加強風險管理;促進商業銀行加強信息披露;加大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評估與監督等等。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也有了較大的改善。
但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完善和內控效率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經過長期的努力才能實現。首先,商業銀行應該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在各項業務和管理活動中制定明確的內部控制政策,規定內部控制的原則和基本要求;著力培育內部控制文化。其次,商業銀行應該將內控和內審結合進行。為此,銀監會即將出臺《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專業、規范、敬業和具有獨立性的內部審計隊伍,從商業銀行內部構筑防范風險的防線。商業銀行應建立內部審計垂直管理體系,進一步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內部審計質量,樹立內審權威,并建立內審部門與銀監會直接匯報渠道。再次,商業銀行,特別是擬上市的商業銀行應該結合本行的情況,認真考慮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指導原則組建專門的合規部門,以強化和改善商業銀行的內控管理,從根子上減少各類大案、要案和違規事件的發生。
四、“提高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要求增強商業銀行的透明度和銀監會自身的透明度。2003年《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進行資本充足率相關方面的披露,內容包括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并表范圍、資本、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目前,銀監會已經做到按季披露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匯總數據,而且在制定法規時主動征求商業銀行的意見。
然而,我們應該看到,在近期要求我國商業銀行完全達到上述辦法的要求較為艱難。到2004年底,按照資本充足率新標準達標的銀行僅有30家。上市銀行特別是境外上市的銀行(如交通銀行)的信息披露與銀監會要求的差距較小,而其他非上市銀行的信息披露與辦法要求還有比較大的差距。這也表明只有財務狀況較好的銀行能夠更加充分和真實地信息披露,而財務狀況欠佳的銀行則難以做到。因此,對于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客觀上還要實事求是,采取審慎的態度,充分考慮到信息披露的結果可能對市場信心造成的負面影響和沖擊。
關鍵詞:差異化監管;銀行業;小企業
差異化監管遵循差異化管理理論,是一種多元思維、多元目標的監管,強調金融環境、金融市場主體等差異性因素,從而要求監管與政策的實施達到深度傳導,但并非一致性的效果。差異化監管融合現代的監管理念,注重要素的關聯互動,并通過此關聯互動將后期的監控成本降到最低,以獲取充足的有效信息為前提,充分考慮各種信息約束,對被監管單位實行動態分級監管,提供不同的激勵監管手段,追求公正與效率的最大統一。小企業信貸業務差異化監管是指監管部門基于小企業貸款高風險的特點,在銀行業授信模式、操作流程,激勵和盡職免責機制等方面區別于傳統信貸業務,對銀行業小企業貸款設定較為寬松的監管指標。如,適當提高小企業不良貸款率的容忍度、在不良貸款的核銷政策上,給予比一般信貸業務更寬容的政策。
一、銀行業小企業信貸業務差異化監管目前存在的問題。
1.監管部門缺乏一套針對小企業授信業務監管的細化、量化的可操作性標準。雖然監管部門在支持小企業信貸業務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文件,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但目前還沒有制定一套針對小企業授信差異化監管的標準或指導意見,導致基層監管部門在實際差異化操作過程中對檢查指標仍過于嚴格,或者說“差異化”不明顯。如,監管部門對銀行小企業授信業務檢查中,基本還是按照大企業的標準檢查小企業業務的各項指標,而忽略銀行業對小企業授信成本、風險防控等客觀因素,打擊了銀行業開展小企業授信業務的積極性。
2.銀行業自身缺乏一套自成體系的小企業信貸業務機制。雖然銀監會了一系列如《銀行業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等關于支持小企業授信業務發展的文件,對銀行業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正向監管激勵,但銀行業大多未建立獨立的小企業貸款不良資產問責和免責等制度,導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難以具體把握。另一方面,由于銀行業的整合與信用風險管理的加強,使得從事小企業信貸人員心有余悸,思想壓力較大,營銷動力不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企業融資業務的拓展。
3.銀行業小企業信貸業務差異化監管環境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首先,監管部門對金融創新的保護和激勵機制尚未形成,缺乏相應的保護和鼓勵措施來推動銀行業創新小企業授信業務的開展。其次,監管創新意識相對滯后,在審查銀行新業務時,對超出現行規定的創新行為往往持等待觀望的態度,或予以否定,與銀行業發展新業務的需求不相適應。再次,政策制度沒有兼顧小企業客觀特點。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要求銀行業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但由于小企業固定資產業務需求有其“急、特、頻”的客觀特點,繁瑣的信貸流程必將制約小企業貸款流程的簡化。
二、銀行業小企業信貸業務差異化監管必要性分析。
差異性監管是監管形勢發展的需要,充分體現了管理層監管思路和理念的進一步更新和完善,對銀行業開展小企業金融服務是“實質性利好”,有利于增強銀行業服務小企業信貸業務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1.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是適應銀行業深化改革發展趨勢的現實選擇。一方面,激烈的市場競爭形成了各類型銀行差異化客戶定位的市場格局,服務小企業專營機構建設取得新的進展,初步打造了小企業“財富羅盤”,另一方面也促進銀行業針對小企業服務差異化需求,不斷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但與此同時,監管一致性要求日益成為制約市場差異化需求的瓶頸,與監管有效性的提升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
2.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是由小企業信貸業務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小企業信貸業務不同于傳統的大企業、大項目信貸業務,小企業一般規模小。實力弱、信譽度不太高,這導致小企業信貸業務貸前評估風險大、貸后管理成本高。盡管小企業信貸市場前景吸引人,但其投入大、風險高的特點打擊了銀行業開展小企業信貸業務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要讓銀行不再“嫌貧愛富”,機制的建立和保障無疑是關鍵。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政第,一方面將大大消除銀行業開展小企業授信業務的后顧之憂,另一方面也將從制度上消除限制小企業信貸業務發展的現有瓶頸。
3.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是由小企業區域發展水平客觀性決定的。首先,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資金的逐利性決定了金融機構分布、融市場發展程度的區域差異,各地區金融機構分布的差異性,必然影響各地區資本形成能力的強弱,決定地區金融生態環境的質量。其次,我國在財政金融領域實行了非均衡的、傾斜性的政策。主要表現在:投資政策的區域差異和金融政策的區域差異,非均衡的、傾斜性的政策導致欠發達地區的資金通過資本市場、銀行借貸、橫向投資等多種形式源源不斷流向發達地區。再次,信用體系建設存在區域差異。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對區域金融發展至關重要,由于東部地區建立了相對發達的金融組織體系和成熟的金融市場體系,在區域信用環境建設方面明顯好于欠發達地區。
4.銀行業小企業信貸業務差異化監管意義重大。首先,實行差異性監管是轉變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有效性的內在要求。差異化監管突出了監管重心,節約了監管部門大量的人力、財力和物力,降低了監管工作的成本,使監管工作更具針對性和突破性。其次,差異化監管推動了銀行業誠信機制建設。從銀行業角度看,差異化監管激勵了銀行業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動了銀行業信用的建立與維護,達到了積極推進誠信機制建立的效果。再次,實行差異化監管,切實減輕了銀行業的負擔和利益,對銀行業小企業信貸業務起到了指導和推進作用。同時,通過差異化監管,加大了對問題較多、風險較大銀行業的監管力度,提高了監管的效率,降低了監管成本,真正實現監管工作“優質、高效、低成本”,達到了銀行業和監管部門“雙贏”。
三、銀行業小企業信貸業務差異化監管可行性分析
1.實行差異化監管存在管制放松空間。目前,中國金融體系存在多層次、差異性的特點,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也需要強調監管的層次性、差異性。目前,我國銀行業監管還存有一些帶有行政審批性質的管制措施,隨著市場主體的不斷完善,監管部門存在放松管制,提高市場效率的空間。監管部門應根據銀行業發展的需要和不同金融市場、機構、產品的風險水平,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完善多層次、多機制、綜合性的監管體系。
2.實行差異化監管存在政策、帶Ⅱ度導向。如,農業銀行要面向三農服務,這是黨和國家實現戰略全局任務的必然要求和選擇,反映了國家資本的意志。但由于“三農”金融業務風險大、成本高,農村小企業信貸業務金融市場資源整體上不如城
市,風險補償機制、市場信用環境還不健全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了面向“三農”開展業務的開展。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政府和監管部門已開始從金融立法、稅收優惠、監管等多方面進行努力,支持三農發展。銀監會也了《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對“三農”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重要指標撥備覆蓋率、經營績效等方面堅持差異化監管原則。
四、銀行業小企業信貸業務差異化監管政策與建議。
差異化監管應堅持市場需求為導向的原則,在市場定位和經營管理上賦予銀行更大的自和靈活性,銀行業應繼續深化小企業貸款“六項機制”、完善小企業專營機構和金融創新機制建設,使小企業金融產品和服務更加豐富,滿足小企業個性化、多元化的融資需求。
1.建立一整套差別化的小企業信貸業務差異化標準,實現“動態”監管。一方面,差異化監管要求監管部門制定一套科學性、實效性、可操作性強的量化標準,在實際執行差異化過程中對監管指標作衡量標準。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又要對銀行業實行“動態”的差異化監管,根據小企業信貸業務經營活動信息,及時調整差異化管理指標,調整關注程度和現場檢查的次數。從具體實施方面,監管部門可以結合日常監督檢查信息和被監管單位信貸記錄等情況,通過百分制量化考評的方式,對不同被監管單位進行綜合考評,增強監管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2.督導銀行業建立完善一整套差別化的小企業貸款業務機制。首先,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盡職的免責機制。一方面,給銀行業更大空間的自主信貸權,按照收益覆蓋風險與成本的市場定價原則,建立成本核算機制和風險評價機制。另一方面,在對小企業金融服務的“盡職者免責”、“案件治理”上給予區別于大客戶業務的差異化治理標準,鼓勵信貸人員積極開展小企業貸款。
關鍵詞:上海自貿區;銀行監管體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7-0157-02
一、上海自貿區銀行監管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自貿區銀行業放開措施簡介
為支持上海自貿區金融領域發展,國務院、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相繼了本部門銀行業改革措施,支持自貿區實體經濟發展,深化金融改革,擴大對外開放。
1.《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通知中關于銀行服務領域的措施主要包括:(1)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與外資金融機構共同設立外資銀行。在條件具備時,適時在試驗區內設立有限牌照銀行;(2)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允許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開辦離岸業務。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中的措施主要包括:支持中資銀行入區發展;支持區內設立非銀行金融公司;支持外資銀行入區經營;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區內銀行業;鼓勵開展跨境投融資服務;支持區內開展離岸業務;簡化準入方式;完善監管服務體系。
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
意見中的措施主要包括:創新有利于風險管理的賬戶體系;探索投融資匯兌便利;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深化外匯管理改革;監測與管理。
(二)上海自貿區銀行監管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1.上海自貿區銀行業放開措施會帶來更多金融風險
從自貿區現有的銀行業監管改革措施來看,未來在自貿區將逐步放開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利率市場化等,這些措施一方面會促進自貿區實體經濟的發展、加快中國金融領域改革、深化改革開放,但另一方面境外資金的大量涌入等現象必然會增加自貿區實體經濟的不確定性,增大銀行領域相關風險,增加監管難度,對中國現行的銀行監管體制形成沖擊。
2.上海自貿區金融混業趨勢對現有銀行監管體制形成挑戰
首批11家獲準進入上海自貿區的金融機構均為工行、中行等國有大型銀行及花旗、星展等著名跨國銀行,基本上都屬于大型金融集團,旗下業務除了銀行業外,還涵蓋了保險業、證券業、金融租賃業等,業務間交叉趨勢明顯。上海自貿區關于第三方支付、互聯網金融等方面的放開措施更是有利于金融機構混業化經營,這對中國現有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體制形成挑戰。
3.上海自貿區有可能會成為銀行機構監管套利重災區
監管套利指的是各種金融市場參與主體通過注冊地轉換、金融產品異地銷售等途徑,從監管要求較高的市場轉移到監管要求較低的市場,從而全部或者部分地規避監管、牟取超額利益的行為。自貿區對銀行業的放開措施,相較于國內其他地區監管相對更寬松,某種程度上會造成一些銀行機構非法套利,進而危害金融市場的健康環境。
4.跨國銀行的涌入對銀行監管國際合作需求迫切
可以預見,隨著自貿區的逐步發展,預計會有越來越多的中外銀行獲批進入自貿區,其中多為大型跨國銀行??鐕y行進入自貿區一方面能夠為自貿區實體經濟帶來積極影響,另一方面也會使國際金融風險的傳導更加便利。一旦跨國銀行發生危機乃至破產,必然會對全球市場帶來挑戰,自貿區也必然會卷入其中,而中國自貿區現行的銀行業監管國際合作機制無法應對相應挑戰。
二、國外自貿區銀行監管體制借鑒
設立自貿區形式非中國首創,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新加坡自貿區等自貿區早已運行多年,且發展勢頭良好,其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均是擁有健全的銀行監管體制,可以成為中國自貿區銀行監管體制改革的藍本。
(一)迪拜國際金融中心銀行監管體制
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設立于2004年9月,至今大約有400余家金融機構入駐,金融領域十分發達。迪拜國際金融中心之所以會取得如此成功,很大程度上歸功于制度設計,特別是在銀行監管體制領域的創新。
DIFC在區域內設立了一個綜合性的風險監管機構—迪拜金融服務局(DFSA),主要負責在迪拜國際金融中心的相關機構執照授予,及其金融服務活動的持續監管。其監管范圍包括資產管理、銀行和信貸服務、證券、集體投資基金、商品期貨交易、托管和信托服務、伊斯蘭金融、保險、一個國際證券交易所以及一個國際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所。同時,該局還負責涉及反洗錢、反恐融資、制裁合規的人員的監督與管理。DFSA的職責主要集中在六個方面:政策和法律制定、授權、識別、監管、執行以及國際合作。
迪拜金融服務局區別于大多數金融監管機構的一項權利是,其能夠就相關市場問題制定法規、發展政策以及相應地在其管理下落實有關立法。該等權利使得迪拜金融服務局能夠快速有效地對市場的發展以及商業需求做出回應。
(二)新加坡自貿區銀行監管體制
新加坡自貿區的銀行監管統歸于新加坡金管局(MAS),它同時擁有中央銀行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兩大職能,其下設金融監管等六大職能組團。新加坡金管局的金融監管職能由“金融機構監管組團”實施,在該組團下設銀行署、保險署等部門,其中銀行署為MAS最大的部門,員工總數占MAS總員工數的1/8。
新加坡自貿區的銀行監管有三大特點:一是監管當局具有較強的獨立性;二是實行混業經營和合業監管的體制;三是銀行業監管注重管監分離和有效協作。
新加坡金管局有其獨特的監管理念,表現在:一是MAS頒布法規放松流動性管制,允許銀行實行自我申報的流動性管理政策,逐步取消銀行統一執行的流動性指標;二是專注風險性監管;三是注重銀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督促銀行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體制。
(三)國外自貿區銀行監管體制借鑒
通過上述對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和新加坡自貿區的銀行監管體制的簡要分析,可以發現,現在多數自貿區內的均由統一的監管機構對整體自貿區金融行業進行監管,多采用綜合監管模式以適應金融行業的混業經營。另外,監管機構具有高度的獨立性,能針對日新月異的銀行業形勢變化做出相應的政策規定,值得上海自貿區借鑒。
三、改革上海自貿區銀行監管體制
(一)成立獨立的金融服務管理局
上??梢越梃b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和新加坡自貿區的作法,設立獨立的金融服務管理局,統籌上海自貿區的金融監管工作,現有上海自貿區管理委員會下設有財政和金融服務局,但其更多的是起到配合“一行三會”對自貿區進行監管,而不是真正的監管主體,不能夠發揮相應的監管作用,無法對業已混業的金融市場起到及時的監管作用。
同時成立獨立的金融服務管理局也是加強宏觀審慎監管的體現,人民銀行在其支持自貿區發展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加強對自貿區的宏觀審慎監管,在現有分業監管的模式下是無法真正做到宏觀審慎監管的,只有通過獨立的、綜合的金融監管機構才能跨部門,站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對自貿區金融市場的宏觀審慎監管。
另外之所以要強調金融服務管理局的獨立性,是因為如果監管機構不獨立,將無法發揮相應的監管作用,只有由央行或國務院直接設立監管機構,才能充分發揮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能。
(二)從規則性監管轉向風險性監管及原則性監管
從監管理念上看,當前國際上主要有三種監管模式,分別為風險性監管模式、原則性監管模式和規則性監管模式。中國長期以來堅持的是規則性監管模式,即通過建立體系化的法律法規去規制市場上的金融活動。這種方式雖然能較為有效地控制市場風險,但是由于規則的滯后性,一方面局限了市場自由度,很難及時有效的處理和規制金融創新,另外一方面也容易產生監管套利行為。
而風險性監管和原則性監管模式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規則性監管的不足。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根據對銀行風險評估的結果,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確保銀行建立健全的風險管理系統來鑒別、衡量控制風險的監管方法。原則性監管指的是通過制定監管原則,指導具體監管活動的監管方法。風險性監管和原則性監管更加注重對金融市場的實時把控,能夠及時應對金融市場的變化。
因此上海自貿區的相關監管立法應該增加指導性意見、原則性陳述、減少管理性條款和具體指標,賦予被監管機構足夠的空間發展自身的管理結構和內控機制。
(三)完善銀行業監管的具體方式
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針對上海自貿區的支持措施實施以后,現有的一些銀行監管的方式方法諸如現有監測報表、存貸比等量化監管標準肯定無法對自貿區內金融機構適用,探索建立新的銀行業監管方式方法顯得尤為重要。
特別是在監測報表領域,監測報表作為銀行業監管機構最重要的監管數據來源,在銀行監管領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探索具有上海自貿區特色的監測報表體系顯得勢在必行,依據中資、外資、合資銀行各自具有的特征制定相應的監測報表標準是銀行監管者應立即著手的課題。
(四)加強上海自貿區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
要加強上海自貿區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體制,首要的是健全自貿區的法律體制,從法律層面對自貿區銀行監管國際合作進行肯定。其次,要多加借鑒國際監管實踐和監管經驗,將中國現有的風險分析系統和監管指標體系納入到國際體系當中去。最后,要積極同巴塞爾委員會等銀行監管國際組織加強合作,積極參與銀行監管國際統一規則的建立,發揮中國應有的影響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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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業;監管缺陷;法律對策
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的陰影依然不散,全球經濟形勢依然嚴峻。而各國為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復蘇與增長也都針對性地采取了相關的措施。在金融監管方面,尤其是銀行業的監管上,各國也都在法律及政策多方面進行了完善。此次金融危機對于我國經濟影響相對較小,這與我國金融體系發揮的重要作用密不可分,但同時也暴露了諸多問題,銀行業監管的缺陷與不足進一步顯露,因此進行針對性地改進與完善亦顯得刻不容緩。
一、我國銀行業監管體制存在的缺陷
1、立法上,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關于銀行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初步建立了銀行業監管的法制框架,但是仔細審視這些法律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銀行業監管在立法上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是已經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等并沒有建立起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完整立法體系,法律法規制度并不健全;第二是由于受歷史和環境條件的影響,我國目前關于銀行業監管的立法內容比較局限,針對的問題比較單一,而這極易造成銀行業監管的漏洞;第三是立法預見性不強,且法律和行政法規等之間并不能做到有效協調,從而使銀行監管在立法上某些方面出現矛盾或重復,而其他一些方面可能規制嚴重不足,從而造成銀行業監管的重大缺陷。
2、監管實踐上行政化傾向明顯,金融服務意識淡薄
在我們國家,一旦提到監管,往往和行政密不可分,這和我們國家的歷史傳統不無關聯。在銀行業,更是如此。雖然我國倡導建立自由的市場經濟,致力于和國際的接軌,但我們應該看到,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體制依然不夠成熟,這在銀行業監管中突出的體現在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市場主體地位并不平等,且在監管中更多地體現為國家意志性。監管人員迫于工作壓力或者工作績效往往只顧監管不顧效益,只顧管理不管服務,且不能根據歷史和環境條件進行監管制度的創新。①這造成銀行業監管中被監管者不滿的現象普遍存在。
3、 監管理念落后,銀行業監管人員素質亟待提高
現代銀行業的飛速發展對于銀行業的監管理念更新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而監管思想、理念的創新源于市場變革,只有變革才能促進商業銀行不斷更新監管理念。②我國當前經濟發展機遇良好,但由于經濟發展狀況并不平衡等因素的影響,我國銀行業監管人員的理念大都比較落后,不能緊跟時代和經濟發展的步伐。這給我國銀行業監管的發展和創新帶來了不小的阻力。監管人員不能和銀行進行有效的溝通、不能有效運用現代金融風險預測系統以及缺乏監管思路和方法的創新等監管觀念的落后造成我國監管人員的素質不高,這突出的表現為:部分人員基本業務水平不能達標,他們的知識能力、知識結構和知識層次并不能有效應對銀行業監管中出現的問題,如不能有效搜集當前經濟數據并進行分析、整合等從而得出自己的判斷,因此就更難做到客觀、高效的銀行監管。另一方面,對監管人員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以對他們進行再監管,也是造成監管人員素質普遍不高的一個原因。
4、 外資銀行的監管問題
國務院于2006年11月11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銀監會于2006年11月24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均自2006年12月11日施行。③從這些立法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關于外資銀行監管的立法效力層次不高,權威性和穩定性也相對較低,這給外資銀行現實執法過程中帶來不小的困難。而且,這些法規和規章的頒布和實施并不能做到和《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的協調和統一,再加上其他一些規范性文件,立法體系顯得較為混亂;另一方面,雖然我國目前對外資銀行已經進行了相關立法,但對于外資銀行的監管原則和欲實現的目標并不明確,已經頒布的相關立法文件對這一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這無疑會影響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
二、完善我國銀行業監管的的建議
1、加強銀行業監管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體系
要實現銀行業金融監管,首先必須建立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制度。立法上,合理地降低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部門金融規章、文件,加強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立法工作。其次,要結合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內的歷史和環境條件,拓寬銀行監管的立法內容,有針對性地、多角度、多層次地解決目前銀行業監管中出現的問題。要在立法時做好統籌和協調工作,避免部分銀行監管條例和規章與法律法規之間出現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現象。最后,要改變傳統立法重于監管具體業務的做法,積極構筑有利于監管目標實現的規則和制度,這樣才能實現監管的高效率,從而真正在立法層面實現對銀行業監管的有效規制。
2、強化金融服務意識,銀行業監管時去行政化
隨著經濟發展和金融服務的全球化,強化金融服務意識,提高金融服務本領已經不再單單是對金融行業從業人員的基本要求。與此相關,作為對銀行業的監督和管理者,同樣要與時俱進,加強了解金融服務行業的運行模式及創新制度,避免銀行業監管者只管監管而不顧其他的通病,要充分認識到之所以要進行銀行等金融服務行業的監管,并不僅僅是為了防范和杜絕違法違規的行為,更重要的是營造一個公平、平等、有序的金融業服務環境,這既是為了實現一個行業的順利發展,更是為國家經濟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因此,監管者從事銀行方面的監管工作,就要努力做到對這一行業基本情況和業務的熟知,并努力扮演好不僅僅是監管者更是服務者的角色,從而切實提高自己的金融服務意識。與此同時,監管者在進行監管時,還應充分考慮工作方式和方法,盡量避免行政化地監管模式,把自己與被監管者置身于平等市場主體基礎之上,淡化監管者的國家意志性,從而做到和諧、有效監管。
3、及時更新監管人員理念,提高監管人員監管素質
由于國家之間和國內貿易的快速發展,以及信息化、網絡化的普及,銀行業監管技術的日益成熟和完善,都對我國銀行業監管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想做好當前金融特別是銀行業的監管工作,首先必須及時補充知識,拓寬視野,更新監管觀念,創新監管思路和方式,這樣才能跟得上時代和經濟發展的步伐。其次,銀行業監管人員要善于客觀的分析自己,找出自己的不足,如知識結構、知識層次是不是合理,知識發展和更新是不是全面,從而綜合考量,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解決,進一步提高綜合素質,尤其培養對當前銀行業監管前瞻性、深層次地分析能力,實現現場和非現場監管效果的相對一致,并積極拓展金融特別是銀行業監管所要求的經濟、金融、法律、數學、計算機以及網絡應用的能力。④實現對監管人員的競爭上崗制度,利用豐富的教育資源對監管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強化其基本素質和業務能力。倡導建立完善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對于工作績效突出的監管人員予以公開表彰,對違法、違規的監管人員予以法律追究,強化責任機制,從而切實提高銀行業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
4、運用法律、政策等多種手段實現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
首先,要明確外資銀行的監管目標和監管原則,既要實現我國經濟的良好運行與發展,又要有效的監管外資銀行,實現其穩健的運營,能夠為我國的現代化經濟建設服務,促進內資和外資銀行的公平、平等性競爭。其次,在立法層面,建議制定專門的《外資銀行法》,以與現行的《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配套,構建相對完善的外資銀行監管法律體系。最后,要善于和外資銀行母國進行必要的對話和有效的溝通,促進與母國的交流與合作,力爭在銀行業風險防范上、信息收集、數據分析、技術利用等方面共享,共同抵御金融危機對雙方或多方的影響,為國內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從而降低金融風險,實現國內經濟的良好、穩定、有序發展。
注釋:
①李雅晴.后危機時代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科技信息.2011(1):810-81.
②童衛華.淺析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問題. [J].東方企業文化.2011(3):29.
③石現明.略論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J].西南金融.2007(10):47-48.
④唐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與發展. [J]. 經濟體制改革.2007(6):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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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月初,銀監會官網煥然一新,在保留了基本色調的同時,官網首頁新增了銀監會主要領導的簡介等,整個頁面看起來更加簡潔、明了。
擔任銀監會主席月余,尚福林也在積極召開專家座談,聽取銀行業資深專家對于銀行業監管的討論。
無獨有偶,12月3日,在一金融論壇上,副主席王兆星發表演講指出,在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時,要注意也應該去實現與中國國情、銀行體系安全、銀行業競爭力、對實體經濟支持以及銀行業創新五個平衡。
王兆星還指出,資本要求過高,如果遠遠高于國際的水平,那么必然會抑制、損害中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銀監會要努力尋求一個更加合適的資本監管標準,更加合適的資本水平。
按照先前銀監會的安排,2012年1月1日將要實施新監管標準,但有知情人士透露,由于實際情況的變化,新標準有可能推遲到明年7月份開始實施。
在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的講話中,我們能夠看到銀監會正在尋找更加合適的資本監管標準,那么什么樣的標準才是更加適合中國國情的呢?是放松監管標準和達標時間,還是維持或繼續加碼?
新監管標準 實施或延遲
2011年5月3日,銀監會下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確立了我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政策框架。
在《指導意見》之中,銀監會明確了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監管標準,并根據不同機構的情況設置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
在銀監會過渡期的安排中,系統性銀行和非系統性銀行的達標時間分別為2013年底和2016年前,顯然銀監會的時間安排要比國際銀行業達標時間早。
就在即將全面實施新監管標準時,王兆星詳述了巴塞爾協議Ⅲ(下稱巴Ⅲ)的歷史以及現狀,并且詳細闡述了國內實施新監管標準的五大平衡,其中提到尋找更加合適的資本監管標準。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鑒于目前的實際情況,新監管協議有可能推遲到7月份再實施。
金融問題專家趙慶明認為,在國內銀行業實施新監管協議時,監管層不能夠太激進,給予商業銀行設定過短的達標期限,將會給予其造成更大的壓力。同時,目前歐美銀行業都遇到了不少問題,能否按照原計劃實施巴III還是未知數。
上述知情人士認為,目前國內經濟面臨下滑,保增長也成為主要目標。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必不可少。如果繼續實施較高標準的資本充足率,則對商業銀行發放貸款起到不利作用。
在12月3日的論壇中,王兆星也指出,實施國際標準的同時保持對中國實體經濟有效的支持,來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的發展。過高的資本水平必然會抑制銀行的貸款能力,也抑制銀行對實體經濟的支持。
浦發新資本協議小組主任趙先信認為,雖然商業銀行在微觀上是企業個體,但是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跟國家的宏觀政策是高度吻合。例如,在國家要求支持小微企業時,就應該相應地降低一定的監管,才能夠更好地支持小微企業。
銀行再融資 壓力或減輕
在設定達標時間提前的同時,銀監會設定的監管標準也比國際通行的巴Ⅲ規定的標準高。
在銀監會的《指導意見》中,規定了系統性銀行和非系統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11.5%和10.5%,其中也增加了4%的杠桿率以及2.5%的撥備覆蓋率等,在部分指標設定上,比巴Ⅲ更為嚴格。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郭田勇指出,由于中國是巴Ⅲ的參與制定者,在國內實施監管標準時,原則上應該取低不取高。
王兆星也在論壇中指出,過高的資本要求,遠遠高于國際的資本要求,會抑制、損害中國銀行業的發展。
上述知情人士說道,有些商業銀行已經反映,希望監管層能夠放松部分監管,降低監管標準。同時在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召開的專家座談中,與會專家也建議能夠找到監管的平衡。
趙慶明認為,監管層在制定國內新監管標準時,一些做法比較激進。提高了部分指標的標準,但是效果疊加起來對于商業銀行壓力較大。畢竟國內商業銀行還是依靠傳統業務支撐,同時表外業務的風險也較低,沒有必要要求國內商業銀行實施的標準比國外商業銀行要求還高,應該對將要實施的新監管協議放松。
“同時,由于國內商業銀行成長率比較高,再加上實施比較高的資本充足率,那么商業銀行再融資就會不斷地沖擊資本市場。同時也應該放松商業銀行對于次級債的限制,畢竟在次級債市場中,投資者相對較少?!壁w慶明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