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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社會經濟的發展讓人們的物質生活需求有了極大的滿足,同時,對居住、娛樂、環境等方面也有了新的要求,從而也提供給建筑業更多的發展機會。如今,城市建筑工程越來越高檔,規模越來越大。但是,隨著建筑工程的復雜化和大型化,也給施工單位帶來了不小的施工難度和安全問題,尤其是消防安全問題。因此,我們在建設過程中,強化建筑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減少安全隱患的存在。
一、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
在建筑工程中,施工現場臨時招募的人員較多,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識淡薄。而工程管理人員往往只注重趕進度,將消防安全置于腦后,隨意讓無證電工、焊工等操作人員上崗,建筑施工中動火、用電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等現象時有發生。一旦發生火災,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滅火常識,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如前些年合肥市新華書店違章電焊引發火災即是如此。
(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不落實
由于建設單位的領導認為對工程實行承包后,施工安全就會隨工程轉包而轉嫁到施工單位,對安全工作撒手不管,疏于督促;監理單位往往只重視施工質量,忽視施工安全;施工單位為了縮短工期,只求施工進度,消防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進行層層分包,但消防安全責任制卻沒有逐級落實,且有的分包單位甚至無施工資質,施工單位往往把辦公室、施工人員宿舍設在建筑施工現場,存在嚴重火災隱患。
(三)工地違章用火、用電導致火災發生
施工現場一般都離不開電焊、氣割等,由于施工人員缺乏對消防基本常識的掌握,導致火災隱患較多,表現在:①違章用電,不按電氣安裝使用規定,私自亂拉亂接電線,極易引起電線短路;②不根據用電設備功率大小選擇相應的電線規格和任意增加用電設備,形成電線負荷過載而發熱起火;③在焊割作業中,熾熱的金屬火星飛濺是引起火災的主要原因,焊割作業時的熱傳導,也會引起火災,施工人員焊割前不對焊割作業的現場及周邊環境進行檢查清理,也極易引起火災。
(四)施工現場沒有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
由于施工隊伍大多只重經濟效益、求速度,而忽視安全,一般施工現場均未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有的即使配備了消防器材,大都是個擺設,滅火器材也大都失效、過期,根本無法使用。許多建筑工地都沒有落實臨時水源,最多就是利用周圍道路的市政消火栓,但往往有些市政消火栓離建筑工地距離有幾百米遠,一旦發生火災,不能及時取水撲救。此外,消防水源、消防車道被占用或堵塞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對策
(一)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齊抓共管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總責,分包單位服從總承包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對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擔連帶責任。設計單位在施工技術交底時,應根據工程特點,對旋工過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監理單位要依法按規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公安消防部門應發揮專業消防管理力量的優勢
從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監督管理、滅火疏散應急預案及演練等方面來抓好建筑工地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一是要抓好建筑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消防安全素質.在全社會全面構建“防火墻”工程.以提高“四個能力”為契機,這其中要抓好對建設行政部門的質監,安監從業人員的消防培訓,發揮他們經常深入工地進行安全檢查的優勢.能及時發現和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三)認真地對建設場地的火和電等進行管控
一要嚴格落實危險場地動用明火審批制度,確保消防安全;其次在工人的住宿區和庫房等區域要設置非常顯著的安全提示信息,比如嚴禁吸煙等規定;第三,做好場地所有的工種和區域間的配合活動,確保不會因為重疊活動而導致災情出現。同時,施工單位要確定一名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電工正確合理地安裝及維修電氣設備,隨時查看線路和裝置等的運作狀態,防止出現不合理的拉扯線路的情況發生。
(四)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外部監督和管理
首先,相關建設管理部門應在源頭加強控制管理,對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責任主體進行監督,在建設單位審核通過后頒發許可證,還應對工程建設應具有的安全保障舉措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公安機關的消防機構應落實監督,對轄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特別是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滿足施工安全條件的情況,消防部門必須勒令施工單位根據安全責任制和相關法律依法整改。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是很容易產生消防安全問題的,做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問題防范是一項系統工程,為了做好這項艱巨的工程它不僅需要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安全部門的督促檢查,還需要每一位參加施工人員防火意識的增強。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高層建筑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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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對策分析
【中圖分類號】TU755.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071(2012)07-0298-02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時展的客觀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訂后所做出的多處重大調整和修改,對我國的消防事業將起到重大的推動作用?!断婪ā吩趶娀?、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消防工作責任的前提下,重點突出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事后監督,相應弱化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事前行政審批職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責任、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消防產品的生產使用監管和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等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但從當前的施行情況來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規章的有關條文尚缺乏更具體明確的解釋和指引,各地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適用上的具體問題,尤其是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方面比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對新修改條文的執行尚處于摸索實踐階段,如果不及時對這些問題給予明確的處理意見和工作建議,將會對執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本文通過對《消防法》施行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思考和分析,嘗試探索解決問題的相應對策和改進措施。
1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依據《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過程中,基層消防機構紛紛反映在相關規定的具體適用上遇到一些問題,分別有:
1.1 關于備案。當前針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有如下一些問題反映出來:
(1)建設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設計備案需提交的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的范圍。對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設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設計備案時當地政府、城建規劃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否認定為106號令中規定的規劃許可證明。
(2)建設單位針對同一工程重復進行網上申報備案的處理。目前,基層消防部門反映,有部分社會單位在網上對同一建設工程多次備案,有些是因為第一次備案被抽查到,而場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當事人采用加后綴等方式進行第二次備案;有些單位是因為備案信息不準確或不齊全被管理人員刪除后,進行第二次備案;還有的單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員進行了重復備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沒有被抽到),如何處理。
(3)關于施工許可在申報備案中的必要性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反映,按《消防法》和106號令,建設單位應在取得施工許可后七個工作日內申報消防設計備案,但有些小型的場所,按照建設部的規定,無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如何備案?
(4)關于逾期不提供備案抽查要求的資料的處理。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當建設單位提供材料不齊全時,消防機構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但對建設單位逾期不補齊資料的,消防部門應當如何處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
1.2 關于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見證檢驗。室內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被抽查到的,應提供裝修、裝飾材料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而該工程在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時,由于結果是在消防網上辦事大廳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裝修材料抽樣送檢事宜。備案的內部裝修工程,裝修材料如何送檢?建設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或者申報消防安全檢查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往往難以驗證其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
1.3關于申報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資料。有基層消防機構反映106號令規定的申報消防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中不包括相關的圖紙,不利于驗收和備案抽查。
1.4 關于審核驗收的標準。有的基層消防機構認為,106號令第9條、18條等處均有明確表示,對消防設計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審核。是否意味著消防機構在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只要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對建筑物的總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進行審驗把關就可以了?
1.5 關于自動消防設施單獨申報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對于部分內部裝修工程增設的自動消防設施可否單獨申報消防手續。
1.6 關于單體建筑的判定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地下室與首層及二、三層的樓層商鋪為連體的建筑,上面住宅分為若干棟,總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此類建筑是否屬于單體建筑,是否需要申報?執法實踐中這類建筑設計類型經常出現。
1.7 關于新規定施行后業務的銜接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對于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訂后實施前已通過消防設計審核,但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屬于備案抽查范圍的工程,若在“網上辦事服務大廳系統”中備案時沒有抽中,如何處理。
1.8 關于建筑物(或場所)整體和局部申報業務的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指出,現行消防法律法規仍未能明確建筑物作為整體申報消防手續和局部的場所申報的關系。實踐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內分設的一些小場所不審驗將會由于備案未抽中而留下隱患。
2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
從我省各地調研的情況看,上述問題的產生,既有主觀上的理解和學習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的規范性解釋等客觀原因。具體主要體現在:
建設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 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七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四章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 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后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互聯網上設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結合轄區內建設工程數量和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統一確定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對備案、抽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抽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 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地區性準入條件。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時間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
(四)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必須嚴格執行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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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查清排查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火災隱患并進入整改程序,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社會火災防控能力進一步提升,嚴防發生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火災形勢總體保持平穩。
二、組織領導
市住建委成立以蔣豐年主任為總指揮、蔣友南總工程師為副總指揮,相關委職能部門和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大排查大整治指揮部,全面負責此次活動的組織領導,并在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設立大排查大整治辦公室,由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站長徐寅杰兼任辦公室主任,加強統籌指導,定期分析、研判、調度專項行動情況。
三、排查范圍和重點
(一)排查范圍
全市范圍內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包括城市燃氣、市政設施)。
(二)排點
1、各單位是否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職責;是否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是否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是否達標。
2、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總平面布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3、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建筑消防設施設置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是否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并完好有效。
4、建設工程施工工地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材料、建筑保溫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人員密集場所是否違章搭建彩鋼板臨時建筑;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宿舍、辦公等臨時用房彩鋼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5、各單位是否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是否組織開展消防專業技能訓練。
四、整治措施
1、建設工程未經依法消防設計審核、審核不合格的,或者經消防設計備案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止施工;建設工程未經依法消防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或者經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使用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止使用;對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要責成單位恢復經過消防審驗核準的使用性質;對非法搭建的,要及時函告規劃、城管等部門依法予以拆除或提請政府召集有關部門開展聯合集中治理。
2、對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設置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或者未按規定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消防設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責令改正,從重處罰;對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立即消除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停工。
3、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4、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彩鋼板搭建的住宿、辦公等臨時用房,彩鋼板芯材達不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A級不燃材料要求,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對臨時用房予以查封、停用。
5、對違反規定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情節嚴重的,一律對違法行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對在排查整治中發現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市住建委將依法書面報請市人民政府解決。
五、工作步驟
1、動員部署(6月30日前)。各單位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成立組織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工作機制,細化各階段具體工作任務,召開專門會議,迅速部署開展整治工作。
2、自查自糾(7月1日-7月18日)。各單位組織召開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會議、舉辦消防安全培訓班等形式,動員督促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對照建設工程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問題整改最低標準排查整治,并在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大門處醒目位置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3、排查整治(7月19日-9月20日)。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積極開展建設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大檢查,落實管理措施,對全市范圍內建設工程施工工地進行全面排查,確保不留死角、不走過場。
對排查出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要實行“零容忍”,列出清單,逐項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責令單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單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整改資金,制定應急預案;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必須一律提請政府掛牌督辦并限期整改銷案。
4、總結驗收(9月21日-10月5日)。市住建委及有關部門將組織對全市范圍內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開展檢查驗收。驗收人員要按照“誰驗收、誰負責”的原則,對驗收抽查單位全部填寫驗收意見并簽字存檔。
六、工作要求
1、落實主體責任,實行群防群治。各單位要按照方案要求,開展自查自糾。同時,要繼續深入推進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各單位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自查評估。
關鍵詞: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問題
作為消防監督工作中的重點,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與驗收主要是依托于公安消防部門,針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所報送圖紙加以審核,對設計中的不足之處加以糾正,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與財產安全。當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與驗收工作中仍然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具體體現在建設方、設計方、施工方、監理方、公安消防機構等多個方面。
1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與驗收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公安消防機構
很多地方消防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保留了本該公示、公布、公告等諸多問題,致使執法過程未考慮到時限的要求,導致審批時限難以保證。對于審批效率而言,多數消防機構在審批過程中都能夠嚴格根據所規定的工作流程展開,但存在部分部門的審批仍借助于傳統紙質文書進行辦理,如此執法極易導致差錯,也容易引起“暗箱操作”等情況。就審批服務而言,由于受到傳統特權主義思想的影響,導致服務質量低下,給人以傲慢、無理的印象。
1.2 建設方
很多建設單位對于公安消防機構所組織的消防工程設計審核與驗收工作不重視,由于認識方面存在偏差,很多單位選擇最大化地減少消防工程投資,導致建設工程消防產品質量不合格,消防工程中隱患連連,而這也不是公安消防機構的一紙驗收合格意見書所能完全預見的。由于認識不足,導致建設單位對消防工程施工中的問題不重視,僅僅為了通過消防審核與驗收而隱瞞應付,致使本應承擔消防工程質量監管的建設方發生了角色的錯誤變換。
1.3 設計方
有些設計單位雖然能夠做到嚴格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技術規范進行消防設計,但出于競爭的需求,存在過分遷就建設方要求等情況,部分設計單位甚至不考慮建設工程規范的實際情況,在設計圖紙中所明確的消防設計要求在具體施工中無法實現,導致隱患重重,難以通過消防驗收。
1.4 施工方
很多施工單位并不根據設計圖紙、防火施工規范要求進行,擅自縮小消防水管的管徑,涂薄防火涂料,部分施工方為了得到工程,甚至冒著違法違規之嫌,偷工減料、降低標準。部分施工單位為了遷就建設方而違規作業,導致建設工程防火防災系統先天不足。
1.5 監理方
部分監理單位會定期、不定期地就所承接項目中各項施工情況進行監督,各項目監理部也會對安全監理行為加以考核,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無論在內部安全教育方面,還是項目總監崗前考核方面,亦或安全監理程序制定與規范方面都亟待改善,因而導致消防工程施工現場監管效果不佳。
2 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與驗收的對策
2.1 明確各單位的責任
對于公安消防部門而言,其擔負著安全責任。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與驗收應堅持“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雖然建設工程備案分為“人員密集場所”、“普通工程”兩種,驗收主體方面存在不同,但是,公安消防機構并不參與建設中,而是負責監督工程建設消防部分的開展,為此,公安消防部門無直接責任。設計方、建設方、施工方應對消防檢測的結果承擔直接責任,全面推行備案制度,公安消防機構需要在竣工之后進行嚴格抽查,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對于公共場所,公安消防機構直接參與審核和驗收的,主要消防安全責任依然在建設方。作為監督部門,存在消防安全事故的,公安消防機構必須承擔失職之責。
2.2 加強各單位之間的協調、統一
消防設計審核與驗收屬于一項專項驗收制度,因此,應當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保持良好銜接。根據《消防法》的規定,建設方驗收之后必須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備案,但具體操作過程中往往出現建設工程還未竣工驗收,已經進行了消防備案的情況。很多建設方缺乏足夠的消防安全意識,設置消防設施只是為了取得消防驗收手續。因此,必須嚴格控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之后再進行消防驗收備案這一環節,同時,加強對各單位及各環節的監督檢查,及時將安全隱患消除,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公安消防部門應注重協調建設方、設計方、施工方、監理方等各單位,加強其相互之間的協調與配合,促進消防工程順利實施。
2.3 改進消防設計審核與驗收工作
對于建設單位而言,必須做好備案,對于特定工程而言應推行驗收許可,公共場所審核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其他工程應在取得施工許可之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到公安消防機構進行備案,由其負責抽查。同時,應注重增強消防安全意識,自覺遵守技術規范,履行安全責任,保障施工質量。對于公安消防機構而言,應進一步加強消防執法監督,樹立服務意識,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力求實現公正、合理與高效,嚴禁利用該方法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時,應引入公民監督制,防止腐敗問題滋生。對于施工方而言,必須嚴格根據《消防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同時,應加強對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教育,防止拖延隱患實施與整改,提升其消防安全責任意識,從根源上杜絕消防安全隱患。對于監理方而言,應明確責任,加強消防工程施工現場監督與管理工作。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糾正,并在限期之內進行復查,根據工程施工質量,對施工方質量保證體系加以抽查,明確其實施情況。對于設計單位而言,由公安消防機構定期向其通報審核情況,并在業務受理窗口公布其設計質量情況,對連續出現設計質量問題的設計單位,應將其情況抄報建設方,并函告招投標辦公室,作為警示。
3 結束語
一言以概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與驗收已經成為消防審核的重要防線之一,因此,如何促進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規范性、可靠性、安全性十分關鍵,必須加強各單位、部門的協調、配合,保障消防工程的質量。
參考文獻
關鍵詞:消防驗收;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TU998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消防驗收工作是建設工程投入使用的必經環節,是預防火災事故發生的重要節點,這項工作開展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社會面火災防控工作的成敗。
一、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形成了不同的價值體制、差異觀念和價值取向,經濟的發展又帶來了利益主體的變化,目前來看,絕大部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消防檢測、生產單位都是市場主體,也是利益主體。再加上利益主體消防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不強,缺乏有效的市場運行機制,造成建筑工程防火審核與驗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十分突出,主要表現在:
1、建設單位
有些建設單位從主觀上就減少對消防設施的投入,或者直接使用不合格的劣質消防器材,從各個層面渠道上減少成本,或者有的單位擺擺樣子,在消防部門檢查時,消防器材是合格的,但拿到了驗收合格證后,這些器材就不見了,或者重復使用應付檢查、挪作他用。
2、設計單位
建筑工程由最初的設計開始,就存在著標準不嚴、意識不強的因素。還存在著設計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的防火技術規范,設計歸設計,但怎么執行又是另一回事,主要是因為市場競爭的需要,設計單位不得不一次次更改設計方案,滿足建設單位成本核算要求,有的甚至走了樣,根本就不考慮建筑工程客觀情況,一味的遷就,一味的改動,失去了原有的意圖,埋下了消防隱患。有的為了利益所需,設計單位與建設單位聯起手來,在設計圖紙上設計得特別合理,在消防審核中根本就發現不出問題,但實際上根本就不按圖紙設計進行施工,還有的設計得很好很漂亮,但在實際施工中由于種種客觀限制,又不能達到設計要求,形成缺陷的半拉子工程、樣子工程,根本就不能通過消防驗收。這樣的例子不在少數,比如辦公室區域、商鋪賣場等大空間設計,在通過消防技術驗收后,為了增加使用面積,又進行了分隔、分切,形成大大小小不同形式的小隔斷,這樣就造成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堵塞,形成后天性的火災隱患。
3、施工單位
有些施工單位不按設計圖紙和防火施工驗收規范施工,不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范作業,擅自將消防水管管徑變小,將防火涂料變薄、使用不合格的消防器材等等,偷工減料、降低標準,造成建筑消防系統安裝施工不良、先天不足。特別是科技的進步,有些高檔建筑應用了許多新技術新設備,比如火災報警產品、監控產品等。對新產品不了解,施工布線、安裝知識、接線混亂、安裝位置不準等問題,導致系統不能開通使用。
4、監理單位
監督、監理單位不能認真履職盡責,內部安全教育、落實項目總監上崗前考核、督促各項目監理部工作、深入施工現場等工作,落實不到位,各種安全監理程序不規范。一些監理單位雖定期或不定期對所承接業務范圍內所有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各項目監理部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等安全監理行為進行考核,但實際效果來看并不是很理想,建設、監理單位相脫節,走形勢、走過場現象十分嚴重。
二、加強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的有效措施
1、嚴把建設工程申報質量關,大力提高建設工程設計質量
設計單位正確地把握消防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合理地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可以從根本上杜絕消防安全隱患,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
(1)消防部門應加強與設計單位的溝通和研討,互相學習消防技術規范,增進交流與理解。由于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種類繁多,對于一些消防技術標準,往往設計人員與消防部門審核人員存有不同理解,消防部門應將內部研討、論證的結果及時向設計單位通報、溝通,或者采取召開聯席會的方式,邀請設計單位人員共同研討不明事項。通過學習交流,可以加大對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的消防宣傳和培訓力度,提高了消防設計責任意識,更有利于消防審核人員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有利于保證建設項目的設計質量。
(2)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行業自律意識,確保建設工程設計質量。由于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市場競爭壓力大,低價承攬業務,缺乏對本單位設計水平的正確評估,在加上無原則的迎合業主心理,往往會造成設計粗糙,容易遺留下先天的安全隱患。之所以設計單位會忽略安全項目的設計和管理,根本原因就是責任制未加以落實。要保證建設工程的消防項目質量,就應該先行落實設計單位在消防設計方面的責任制,在完成消防設計工作的同時,要及時跟蹤消防建設,直至項目竣工完成消防驗收工作為止。這種責任制的落實,可以保障建設項目從消防設計到實際工程的監控和管理,保證建設項目的消防質量。
(3)嚴格設計審查,從源頭管控,排除“先天性”安全隱患。設計單位往往由于業主單位的要求,降低消防投資標準,往往采用“打球”的戰術,未嚴格按照規范要求設計;或者由于設計單位自身技術人員業務素質不高、設計人員較少等原因,降低了消防設計標準。消防部門一定要加強對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的審查力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對消防設置場所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要求,保證圖紙設計的科學度和完善度,堅決不允許不合格消防安全設計工程進行施工。
2、加大對消防工程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的管理,做好消防設施施工監理工作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承擔著整個工程項目的安全問題和質量問題,對于消防工程施工,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必須做到:工程設計圖紙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不擅自施工;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同意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消防設計圖紙存在差錯的,及時向設計單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反饋意見;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及時申報驗收,作好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工作,對于消防驗收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未經消防驗收合格,不得交工。
消防監督部門要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范要求嚴格按圖施工,主要應做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施工安裝單位的資質和消防產品的質量,二是抓好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施工質量,定期不定期的對各施工環節和消防審核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尤其對隱蔽工程及某些施工安裝標準和調試情況,實施重點監督,保證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施工安裝滿足設計的要求。
3、消防機構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管理工作,筑牢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防線
工程消防驗收工作是對消防項目建筑的把關,必須嚴格按照驗收標準對每一個建筑項目進行檢查,切實做好對消防設施的監督工作。消防驗收前,消防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進行自動消防設施檢測,切必須取得檢測合格證明文件。在竣工驗收時,消防監督部門要按照有關建筑自動消防設施驗收規范和設計要求,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仔細的檢驗和評定,對任何存在問題,必須責令找出原因并徹底改正。如果一次驗收通不過,一定要堅持原則,按規定要求進行整改,并重新組織驗收,直到全部通過為止。同時,消防機構也要加強對驗收工作人員的專業培養,提高驗收消防驗收工作人員自身消防法律意識以及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
結束語
總之,隨著防范火災風險的社會服務機制進一步健全,消防執法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公安消防機構的審核和驗收工作方法更加靈活,社會單位和個人對消防執法的監督力度進一步加強,服務型行政的理念逐步建立,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協調配合將會更加密切,相信社會抗御火災風險的能力必將有所提高。
參考文獻
[1]葛良玉.加強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措施探討[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2,(23).
關鍵詞:建筑設計單位 責任消防
中圖分類號:D63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近年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城市建設水平也日新月異,但是同時也出現了建筑火災不時發生的問題,這些問題,既有建筑建造和管理的問題,也有些是早期建筑設計就埋下伏筆的禍根。因此,建筑設計單位與個人要承擔起相應消防法律責任成為確保城市建設消防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們再次提出設計單位責任,希望引起社會各界重視并再生產實踐中加以落實。
建筑設計單位承擔的責任是比較明確和具體的,主要就是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當然這也包括遵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此外,還應當就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設計單位在開展建筑設計時,應首先考慮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再綜合考慮功能、美觀、成本、建設單位及市場需求等因素,當然符合規范的建筑也不僅僅以一種形態出現,不能死板地為符合規范而僵化設計思路,也不能為了滿足功能及市場效益等要求,違反工程建設標準。應綜合考慮最優化的設計,因此,設計人員的經驗與創意就成為一種珍惜的資源,各個設計人員可以不斷摸索、培養自己的全面提高,建設單位在選擇設計單位時也應根據所開發項目的需求和設計單位人員的水平考慮選擇更合適的設計單位與人員。
在完成建筑設計的各個階段,設計單位可以考慮進行內部審核,由原設計人員對設計內容重新審核,檢驗是否存在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存在的違反規范的設計內容。此外,除了要求原設計人員自審外,還應安排其他比較有經驗、比較認真的人員從局外人角度再次審核,以確認未出現違反規范的情況。經過設計單位內部審核后,基本可以保證設計內容在院內人員的水平和視野范圍內未發現問題,依法請建設單位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值得特別提到的是,消防專業審核尤其是強制條文審核應依據規范而不是理論,事實上,我國一些規范編寫存在不合理現象,而有一部分規范不盡合理的原因,也是因為一線設計單位參與不足造成的,這既表現為主管部門對社會意見收集渠道不足夠廣泛,也表現為設計單位對涉及長遠利益的修訂規范熱情不高。因此,各設計單位也應審視常常都是在遇到具體問題時才抱怨感慨規范不合理的方式是否有利于規范水平的全面提升。所以說,目前雖法定范圍內沒有規定設計單位有參與修訂規范的義務,但這項工作卻實際影響著設計單位所承擔的設計應符合規范的義務的落實。希望各設計單位能主動地、前瞻地去履行法定責任,不要被動地、甚至期望審查不嚴而突破規范,在日后的驗收甚至使用中,被監督人員或者群眾為了維權發現了違規問題,最終設計責任仍由設計單位或人員承擔,而依法監督單位僅僅對發現的問題有提出的義務,而沒有法律規定監督人員應發現全部問題。
綜上所述,希望建筑設計單位和相應人員,在以后的工作重要更主動承擔起相應消防責任,不要過于懼怕或者依賴政府審核部門和建筑單位擺布,同時要加強專業學習,或者更多向社會專業咨詢公司合作,彌補自身短板,才可更好發揮特長,推進社會進步。
此外,作為建筑,是否達到消防安全標準,建設單位的責任也是很重要的。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中承擔的責任是綜合和集約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的要求。這些職責包括依法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肢解發包[1],并且為設計、施工、監理各方提供必要的工作資料和資源[2],還包括不能明示或暗示設計或施工等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3]。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還應當在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4]并依法收集、整理、移送相關檔案,完成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觀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5]等工作。
因此,建設單位在一個建筑工程開發過程中,在消防管理方面始終承擔著不可或缺的任務,對建筑的消防安全質量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只有社會各個建設單位都依法承擔起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全國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質量才能得到基本的保障。在這方面,建設單位在了解、明確了本單位在建筑工程開發過程中的責任后,應明確專門部門或者人員分工負責該業務,在早期研究建筑定位和策劃時,就應當考慮消防技術和法規要求的間距、疏散、構造和設施等因素,在與設計討論深化方案時,應進一步明確這些因素,不能為了直接經濟收益或者施工、美觀等原因,明示或暗示設計或施工等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建筑消防先天不合格。在建筑竣工后,還應組織本單位技術人員組織四方人員對建筑進行竣工驗收,將建筑消防驗收作為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逐項檢驗、核查建筑設計和施工過程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建筑構造、耐火等級和防火分區完整性、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疏散距離與寬度和其他疏散要求、消防水源、電源等內容。在驗收完上述涉及消防的內容后,再按照通用和專門的設計或者施工、驗收規范驗收各個消防系統是否已經依據規范施工完畢,并逐個系統、逐個設備進行非破壞性的外觀和功能實驗,驗證其是否合格。同時通過查驗相關資料、各種施工過程中的文件來確認這些系統和設備在外觀及功能之外的其他方面的是否合格及合法。
在依法完成組織四方竣工驗收,對建筑消防各方面質量都百分之百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與設計、施工、監理等其他有關單位共同簽署證明文件,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監督驗收,在消防監督人員下按照一定比例隨機抽查建筑涉及消防安全的各個環節、部位、系統和具體設施,請公安消防監督人員依據監督抽查的情況判定建筑是否消防驗收合格,依法下發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文件。在這一過程中,建筑單位的職責依然是組織、協調,主動將建筑各個涉及消防安全的內容向消防監督人員介紹,而不能被動地等待監督人員提問。
因為建設單位在整個建筑的建設過程中,除確保建筑當時和未來可追溯的消防安全責任外,還承擔有大量的其他組織協調工作,例如:籌措資金、項目定位、辦理相關手續、銷售經營和過程中與各方面配合等等。這樣,就要求建設單位必須擁有各相關方面比較有專業知識的人才支持,當然包括可以完成上述任務的消防技術人才,這些人才可以是建設單位內部的,也可以廣泛發揮單位外部的人才優勢,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相關專業單位或人員為自己服務,完成相關工作,但一定要明確彼此的權利與義務,否則責權不清必將影響建筑消防管理工作的質量,一旦發生問題也難以分清責任,達不到預期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條
[2]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9條
[3]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
[4]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
[5]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7、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