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精品范文 > 工程監理資質等級劃分
時間:2023-09-06 16:52:3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工程監理資質等級劃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資質的認定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四條申請監理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注冊資金和工程監理業績等條件,申請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監理單位資質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有關的監理單位資質申請材料的接收、轉報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監理單位資質分為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和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四個專業。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暫不分級。
第七條各專業資質等級可以承擔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堤防2級)以下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堤防3級)以下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水利工程等級劃分標準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2000)執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以下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同時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乙級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方可承擔淤地壩中的骨干壩施工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二。
(三)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水利工程中的各類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
可以承擔各類各等級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業務。
第三章資質的申請、受理和認定
第八條申請監理單位資質,應當具備"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附件一)規定的資質條件。
監理單位資質一般按照專業逐級申請。
申請人可以申請一個或者兩個以上專業資質。
第九條監理單位資質每年集中認定一次,受理時間由水利部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監理單位分立后申請重新認定監理單位資質以及監理單位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或者資質延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向其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水利部提交申請材料;流域管理機構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該流域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轉報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一條首次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登記證明;
(三)驗資報告;
(四)企業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證書和申請人同意注冊證明文件(已在其他單位注冊的,還需提供原注冊單位同意變更注冊的證明),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造價工作人員資格或者職稱證書,以及上述監理人員、造價人員的聘用合同。
申請晉升、重新認定、延續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注冊證書;
(三)近三年承擔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設單位評價意見。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水利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決定予以認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水利部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水利部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水利部應當制作《水行政許可除外時間告知書》,將評審和公示時間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內,監理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變更申請并附工商注冊事項變更的證明材料,辦理資質等級證書變更手續。水利部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分立的,應當自分立后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有關申請材料以及分立決議和監理業績分割協議,申請重新認定監理單位資質等級。
第十七條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監理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續資質等級的申請。水利部在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八條水利部應當將資質等級證書的發放、變更、延續等情況及時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并定期在水利部網站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水利部建立監理單位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對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水利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發現監理單位資質條件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向水利部報告,水利部按照本辦法核定其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被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被降低資質等級的,兩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受其他行政處罰的,1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受理憑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不予受理告知書等文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本辦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本辦法施行后申請晉升、變更、延續和重新認定資質等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
一、甲級監理單位資質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均不少于附表1規定的人數。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或者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經歷,且近三年監理業績分別為:
1、申請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含正在承擔,下同)2項Ⅱ等水利樞紐工程,或者1項Ⅱ等水利樞紐工程、2項Ⅱ等(堤防2級)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600萬元。
承擔過水利樞紐工程中的擋、泄、導流、發電工程之一的,可視為承擔過水利樞紐工程。
2、申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2項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350萬元。
3、申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4項中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300萬元。
(四)能運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完成建設監理任務。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二、乙級監理單位資質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均不少于附表1規定的人數。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或者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經歷,且近三年監理業績分別為:
1、申請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3項Ⅲ等水利樞紐工程,或者2項Ⅲ等水利樞紐工程、2項Ⅲ等(堤防3級)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400萬元。
2、申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4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200萬元。
(四)能運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完成建設監理任務。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首次申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乙級資質,只需滿足第(一)、(二)、(四)、(五)項;申請重新認定、延續或者核定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乙級資質,還須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年均監理合同額不少于30萬元。
三、丙級和不定級監理單位資質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均不少于附表1規定的人數。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或者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人。
(三)能運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完成建設監理任務。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建筑許可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發包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承包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辈臁⒃O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負責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附則
第八十一條本法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八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
關鍵詞:工程監理;企業;市場營銷
正文:
1、監理的“產品”是服務
監理公司的服務根據業主委托、監理合同、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工程承包商在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建設工期和建設投資等方面實施專業化的監督管理。而監理企業服務的好壞往往業主在選定監理企業前是無法獲知的,由于工程項目的規模、復雜、周期情況不同,投入監理人員水平也有一定差異,因此監理企業很難提供一致的服務產品。信譽是業主對選擇監理公司的第一選項。
2、競爭方式明晰
監理服務是根據招標文件在業主的委托下,對承包商進行監督管理,監理競爭方式現階段主要是通過技術、管理能力、業績信譽、報價等方面展開。
2.1技術、管理能力
根據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把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劃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三類。而不同資質等級主要是根據工程監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注冊監理工程師數量和注冊監理工程師職稱來衡量。資質等級越高,代表技術能力和管理能力越高。以此來衡量工程監理企業技術、管理能力無疑是較為客觀的。實際工程建設中,業主往往不僅要求監理公司要有強大的技術實力,還要有與眾不同的管理亮點,更要求監理機構人員總體素質要達到一定的高度。
2.2業績信譽
通過承接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重點項目,充分向社會展示企業的專業優勢,積累具有競爭優勢的工程業績,在業內打造自身的專業特色,每一次工程項目完美服務的積累,是良好企業形象形成的基礎;依托工程監理公司自身的品牌建設、文化建設,在業主、承包商、設計單位、行業協會、政府機構和社會公眾心目中樹立良好的信譽形象,為監理企業前期營銷占得先機。
2.3報價
由于監理服務主要采用競價報價的方式確定監理服務價格,業主一般會設立價格上限,因此監理企業在報價上并不是自行定價。但是報價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能夠綜合反映企業成本、管理水平、規避風險能力等等,因此報價在有些項目上是決定是否中標的關鍵。
3、加強市場營銷過程控制的思考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經過20多年的發展,目前我國監理企業的營銷已經逐步從單一的投標階段,拓展到市場研究、項目前期跟蹤、競爭對手分析、拓展經營范圍、注重客戶服務與回訪等全過程控制上來。結合多年監理營銷的工作經驗,對市場營銷有以下思考:
3.1明確企業發展目標,強調全員開發的理念
目前監理企業大多成立了經營開發機構,經營開發機構過重的強調了投標職能,但營銷功能并沒有充分發揮,適應市場化的理念尚未完全形成,缺乏詳盡的市場研究,往往盲目擴大市場規模;過分重視短期效益,忽視客戶長遠利益和服務感受。因此在制訂企業長期發展戰略時,應充分征求公司各職能部門的意見,找準企業發展方向,明確企業發展目標,建立全公司統一的經營開發理念,整合公司技術、管理、人力等資源,強調全員開發的經營思路,實現干一個項目有一份收獲,留一座豐碑的目的。
3.2順應市場發展趨勢,實施多元化的發展策略
監理行業在我國工程建設中已經發展了20多年,近年來,隨著國家一系列行業政策的相繼出臺,監理企業必將出現較大變革和分化,一些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監理企業將積極探索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方向逐漸形成以施工監理為主,其他業務共同發展的多元化咨詢管理公司,而規模較小的監理企業將仍停留在施工監理階段。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投資主體由單一的國家投資逐步向國家投資、企業投資、國家企業個人合作投資并舉的方向發展。工程建設的投資額度不斷加大,技術越來越復雜,質量要求也愈來愈高,工程進度強度大,工程協調與控制管理極為復雜,國家以及其他投資方迫切需要成熟的咨詢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進行全面管理的社會化、專業化單位,建設單位也需要專業化的技術服務單位對其工程建設進行全面管理,以避免建設和組織管理不當造成建設資金的浪費,減少工程質量隱患,可以說,市場對工程監理企業的服務要求越來越高,實施多元化的發展策略,是企業營銷針對市場需求的及時反饋,更有利于企業長遠發展!
3.3注重品牌文化建設,不斷提高企業的品牌價值
對于監理企業而言,品牌無異于企業占領營銷先機的“敲門磚”,不但能通過品牌文化提高業內的辨識度,更能引導業主有效識別有保障的監理服務,因此打造品牌策略對經營開發而言尤為重要。然而品牌文化建設也是長期的一項經營手段,一方面要努力提高監理服務質量,配備高素質的監理團隊,投入滿足項目需求的試驗檢測設備,監理服務質量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生命,也是業主選擇滿意的監理企業時最重要的衡量標準。
3.4打造過硬的監理團隊,形成穩固的技術力量
幾乎所有的建筑行業都涉及到建設工程委托監理,簽訂一份公平、公正的委托監理合同,對整個監理過程實施至關重要。本文以《建筑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為例,進行粗淺探討,以共同促進建筑業的健康。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是據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使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該示范文本共分三部分,共六十七條。仔細讀該文本存在主要有:1.沒有正確認識監理人的地位;2.減輕了監理的法定責任。
該示范文本第二部分第十九條規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理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雙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的進行調解。這個條款違背《合同法》、《建筑法》關于委托人與被委托人權利、義務的規定,監理人的權利是以建設單位委托的結果,不能獨立于委托人。該文本標準條件二十六規定: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因監理人過失造成的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扣除稅金)。從而減輕了監理人的賠償責任,與《合同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相違背。
建議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時應當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以更好的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幾乎所有的建筑業行業都涉及到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因此,能否簽訂一個對建設單位與建筑業施工都公平的合同,成為項目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有經驗的建設單位(工程委托人)會聘請專業律師作為項目顧問,負責起草合同,參加項目談判并解決項目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有的建設單位與其聘請律師,不如直接采用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行業示范合同文本。這種草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為每一個項目很可能有其獨特之處,示范文本只能參照使用。個別示范合同文本的某些條款本身不合理,甚至與法律規定相違背,導致直接適用示范合同文本可能造成對建設單位不利的情況。由于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推行的個別合同示范文本違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則,減少了建筑業行業一方當事人的義務與責任,從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這種現象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因此,應當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本文以《建筑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問題為例進行粗淺的探討,以期拋磚引玉、共同推動、促進建筑業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工程建設監理的概念、性質及其規定
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和授權,根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是針對工程項目建設所實施的一種監督管理活動。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簡稱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梢姡こ瘫O理企業雖然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擁有一定的管理權限,但是,是建設單位授權的結果,并由建設單位接受并配合監督履行合同的一種行為。其監理性質主要有:
1.服務性:監理人員利用自己的知識、技能和經驗、信息以及必要的試驗、檢測手段,為建設單位提供管理服務。工程監理企業不能完全取代建設單位的管理活動,它不具有工程建設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它只能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建設單位進行管理,建設工程監理的服務對象是建設單位。
2.性:是由建設工程監理要達到的基本目的決定的。主要表現在:工程監理企業應當由組織管理能力強、工程建設經驗豐富的人員當領導;應當有足夠數量的、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應變能力的監理工程師組成的骨干隊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進的管理、和手段;要積累足夠的技術、經濟資料和數據;要有科學的工作態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要實事求是、創造性的開展工作。
3.獨立性:按照獨立性的要求,在委托監理的工程中,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建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和其他厲害關系;在開展工程監理的過程中,必須建立自己的組織,按照自己的工作計劃、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據自己的判斷,獨立地開展工作。
4.公正性:公正性是公認的職業道德準則,也是監理行業能夠長期生存和發展的基本職業道德準則。工程監理企業應客觀、公正地對待監理的委托單位和承建單位,在維護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建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建筑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問題
二年一月十四日,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關于印發(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44號,通知說,《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是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對1995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進行修訂后印發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計劃單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等,做好推廣使用工作。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共五條,多為當事人雙方按照客觀情況如實填寫的條款;第二部分為標準條件,分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委托人與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合同的變更終止,監理報酬、爭議的解決等共四十九條固定的條款,只有極少數條款是需要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的。第三部分為專用條件,是對前述條款的解釋。仔細研讀這個文本,不難發現這個示范文本存在以下主要問題:第一、沒有正確認識監理人的地位;第二、減輕了監理人的法定責任。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標準條件第五條規定: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地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這個條款規定了監理人勤勉盡責的義務,同時也規定了衡量監理人工作的標準及監理人的地位作用。
1. 衡量監理人工作的標準。
按照示范文本規定,衡量監理人工作的標準是監理人提供的咨詢意見應與其水平相適應。但是,簽約的監理人到底是什么水平,這份示范合同并沒有提供相應的條款加以規定,同時,監理人的水平是如何劃分的,不同級別的監理人的能力范圍也沒有在合同中規定,這就使得委托人無法客觀、有依據的衡量監理人的“水平”?!督ㄖā返谌粭l規定: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第三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中所謂監理人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咨詢意見的說法是不嚴謹的。按照法律規定,監理人的“水平”應該是其資質條件。如果監理人的資質條件是衡量監理人勤勉盡責與否的標準,監理人就應當在簽約合同時有義務告知對方資質條件,并將與其資質條件相符的業務范圍注明在合同中,將證明其資質條件的有效文件作為合同的附件。監理人的咨詢意見不僅要與其資質條件相符合,而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技術規范、行業慣例的要求。
如果監理人承攬的工程超越了監理人自身資質能力所要求的業務水平所能承攬的范圍,那么,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關于監理人超越其資質等級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意見,筆者認為,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對待。如果委托人要求監理人提供證明其資質條件的相關文件,監理人提供了真實有效的文件,委托人明知其不具備相應資格條件而將工程委托其監理,發生糾紛,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因建筑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如果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不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屬于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合同應為合同為無效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委托人與監理人雙方對合同的無效都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監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資質證書是虛假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由此可見該《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委托人沒有責任,應由監理人返還其獲得的利益,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就要求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建筑法》的規定,審查監理人的資質等級,確保監理的工程在監理人的資質登記許可的范圍之內。
2.監理人的地位、作用及責任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標準條件第五條規定: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同時,第十九條規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理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這些規定說明,在委托監理工程的范圍內,建設工程的監理人的身份是相對于委托人與施工單位而言都是獨立、公正的第三方。
但是,筆者認為,示范合同的這些規定對監理人的角色定位,與《建筑法》的精神相違背。
首先,建設單位與監理人之間是委托與受托的關系?!督ㄖā返谌l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施工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很明顯監理人與建設單位是一種被委托與委托的關系,是因《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而聯系在一起的,根據《合同法》中關于委托人與受托人關系的規定,要求監理人應當依法盡職維護委托人也就是建設單位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指示進行活動,而不應該獨立于委托人也就是建設單位。
其次,要正確理解監理人身份的獨立性、公正性?!督ㄖā返谌臈l第二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第三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可見,這些規定中提及的監理人的獨立性、公正性是指監理人根據自己的組織、計劃、、獨立地開展工作,而非獨立與委托人之外。是為了禁止監理人參與可能和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禁止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利益,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監理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因此,監理人與承包單位之間的關系是獨立的,應按照建設單位的意志守法、誠信、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不是說監理人脫離建設單位而獨立的。
示范合同文本的起草者,基于對《合同法》的委托關系和《建筑法》中關于監理人規定的錯誤理解,做出的上述規定,既與法律精神相違背,又不能被廣大的建設單位所接受。
減輕監理人的賠償責任?!督ㄔO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在標準條件第二十六條規定: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在示范文本第三部分專用條件中,將之細化為: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立即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筆者認為,示范文本的上述規定減輕了監理人的賠償責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可見,法律并沒有規定監理人承擔的賠償損失的金額不能超過監理費用。示范合同的起草者,利用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將監理人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損失固定為最多不超過監理報酬,降低了監理人的風險,明顯維護監理人的權益,而沒有公正地維護建設單位的利益。
三、行業示范合同與格式條款的區別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暴露出來的種種,與常見的格式條款出現的問題有很多相似之處。那么,它們之間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不同?
1.行業示范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并向全國推薦使用的。國家機關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監制的示范合同文本,應該對合同雙方而言都應當是公平的。
關于示范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亦有明確規定。該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實踐中,絕大多數建筑工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對示范合同文本的態度不是“參照”而是直接使用。
2.格式條款及其法律效力。
在經濟活動中,人們經常要面對形形的合同,有些合同的絕大部分條款或全部條款是銀行或保險公司等具有優勢地位的壟斷企業,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對方不能就此與之進行協商,對這些條款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對方當事人不能對合同的進行修改,只有接受或放棄的權利。例如:銀行信用卡章程、銀行貸款合同、保險合同等等。國外法律中將之稱為格式合同,我國合同法將之稱為格式條款?!逗贤ā返谌艞l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規定了格式條款的定義、法律效力和如何解釋格式條款。
有的格式條款,存在免除提供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加重對方當事人的義務限制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的情況?!逗贤ā芬幎ǎ峁└袷綏l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等等。
3.二者的區別
通過以上可以發現:首先,格式條款與行業示范合同的首要區別是起草合同的主體不同,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自行起草的,而行業示范文本合同是由國家行政機關組織力量起草并監制,向全社會公布并推薦使用的。其次,二者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對于一方當事人自行擬定的格式合同,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但是,由于國家機關監制的示范文本合同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依法可以參照的,因此,即使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問題,也不能簡單判定該條款無效。
像《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這樣,名為示范文本而實際卻包含著保護特種行業利益,降低其風險,減少其法定責任的格式條款的合同,對建設單位而言是一劑麻藥,同時也給司法審判出了一道難題。很多建設單位輕信示范合同文本,盲目相信有關國家機關,麻痹大意,以致喪失了許多應得的合法權益。這就提醒廣大的建設單位,在使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示范文本時要慎重。
四、應采取的措施
建設部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不應當是行業利益的維護者,而應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和行業的管理者。組織代表各方利益的專家、學者和專業人士重新修訂示范合同文本勢在必行。
在新的文本出臺之前,廣大建設單位應該聘請專業律師,對示范合同文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以求平等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
參 考 文 獻
1.《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規文件匯編》/建設監理協會編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12月
2.《合同法學》/趙旭東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2年11月
3.《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編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12月
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理;企業機制;思考
前言
工程建設監理是建設監理單位接受業主的委托和授權,根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所進行的旨在實現項目投資目的的微觀監督管理活動。大規模的建設監理單位是專業化、社會化的中介服務機構,受業主的委托,以自身的專業技術、管理技術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設項目的進度、質量、投資,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設項目的總目標得以最優實現。
時至今日,我國建筑市場已基本形成了業主、承包商和監理三大平等獨立的工程建設主體。工程建設監理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保證工程項目質量和安全、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顯現出了它的巨大作用。但也要清醒的認識到,我國建筑工程監理仍然處在初級階段,還有不少問題需要在實踐中探索解決。
一、建筑工程監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區域性保護和監理制度建立的局限性
行業的發展應該遵守市場規律,而市場的開放性是市場規律中重要的特征。當前的監理行業存在市場開放不夠,造成有些地區的區域性壟斷保護、限制外來企業、封鎖市場等,如有些地方利用監理企業需要到當地注冊的政策規定,刻意刁難外來監理氽業以保護當地監理企業等。這無疑限制了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因我國在加強工程質量管理時過分強調監理的作用,造成我國工程監理企業業務職能過于單一的局面,其大部分工作范圍僅限于施工質量管理,對項目決策策劃、設計階段、投資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項目運營涉及很少,沒有進入推行之初要求的全過程、全方位控制工作。這無疑限制了監理行業的全面發展。
2監理資質管理問題
我國對建設監理的資質管理采取的是人員資質和企業資質的雙重管理,要求專業監理工程師以上的監理人員要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根據不同條件監理企業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梢哉f對資質的雙重管理,將違法違規行為列為人員和企業資質審查和年檢的重要內容,對于保證我國建設工程監理隊伍的基本素質,規范監理市場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當前由于地方保護、部門分割的問題還很嚴重,加之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還不足,致使有些不符合資質要求的企業和個人還在市場中。
3監理工作不到位
3.1人員不到位
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國基礎建設項目的迅猛增長,使得現有工程監理人員的素質水平和數量不能滿足工程發展的實際需要。各業主單位在招標時要求的人員資質都偏高,有的監理企業為了中標不得不在多個項目上報同一批人員。因此一旦中標,換人以及很多項目的總監只掛帥不出征和空掛監理人員的現象屢見不鮮。
3.2管理不到位
受利益驅動以及為了企業生存的需要。有的監理企業把承攬的項目承包給個人或轉包到某個較低資質的企業,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這樣勢必會造成企業對項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時,也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風險。
3.3監理權力不到位
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內容是。三控、兩管、一協調。而實際上賦予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僅局限在質量控制上,如果沒有其它的權利作保障(特別足計量支付權、設計變更審查權),承包人不會接受或不聽監理工作指令。監理工程師對質量的控制也會大打折扣。
4監理人員的自身較低的素質狀況阻礙了全過程監理的實施
在許多的建設單位當中從事監理工作的監理師以前多是有關于工程設計、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術人員。經過短期的不成熟的業務訓練或者是未經過短期培訓就直接上崗進行工程監理工作的一些離退休的技術人員。這些業務不精的技術人員片面的把建筑工程監理理解為單純的質量監督,在思想上錯誤的認識了這項責任重大的工作,他們對現行的規范標準不了解。他們當中許多人員只懂得技術方面的知識,對于經濟、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識都不了解。而這些卻是建筑工程監理師必備的不可缺少的素質。
二、監理工程師如何做好建筑工程的監理工作
1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
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規定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從而使建設工程監理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作為監理既要重視“質量、進度、投資”三大控制,又要進行合同和信息管理,還要協調好業主與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以確保工程建設目標的實現。不過僅僅依靠這些現有的法律法規明顯還不足以解決已存在的諸多問題。各監理協會、監理企業應關注建筑法修改的機遇信息,廣泛開展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和思考。我們迫切需要行業代言人,將監理行業的呼聲傳達到立法機構?!吨腥A人民共和園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討論階段,建筑法的修改勢必引起一系列建設法規、標準和規范的修改調整。如《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應對企業資質等級的劃分,資質等級標準(如注冊監理工程師的人數和其它注冊造價師、咨詢工程師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監理工程師考試和資格管理辦法》,應放寬考試資格要求(目前監理工程師報考資格中取得工程師三年的條件是所有工程建設體系資格考試中條件最苛刻的),而應加強后續教育。再如招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日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要求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時必須進行招標等規定。
2工程監理企業機制自身的健全
工程監理企業機制自身的機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現在監理企業結構不合理、考核激勵機制不健全、培訓費用少、人員調動困難等等。監理單位由此承擔了在建項目投資、進度、質量控制、合同管理、組織協調等服務活動。但是針對自身機制的健全,監理企業應該加強自身隊伍的建設,合理的調節監理企業的結構,有重心把握重點的進行各類建筑工程的監理工作。除了企業內部的結構方面,也要加強監理工程師的考核激勵機制,加強他們的培訓項目以及培訓費用,重點在于灌輸監理工作的本質和精髓,絕不僅僅關于建筑工程質量的檢驗監督,而也在于經濟、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識的領悟滲透,使建筑監理工程師的素養有質的
提高。
3加強監理工程師素質的培養
對于監理工程師素質的培養主要表現在道德素質方面和技術素質方面。監理企業由于自身利潤較大,所以對人員素質的培養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包括技術素質和道德素質。
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理;現狀;問題;解決對策
中圖分類號:U415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目錄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作為建設市場的主體之一,它所進行的是一種高智能的有償技術服務。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一、建筑工程監理的現狀
建筑監理制度的試運行在我國是從1998 年開始的,市場效益十分突出。因為成績突出,所以一系列的監理行業法規和條例在我國相繼出臺,同時為了適應一些地方在建筑監理方面存在的具體問題,許多地方政府結合當地自身的特點也制定出了適合自己發展的地方性政策規定,使建筑工程監理制度的合法化及建筑工程監理單位的市場主體地位在全國各地被確定下來。正因中央及各級地方對建筑監理業的大力支持,從立法和制度上日趨完善,同時監理隊伍的人員素質及業務能力也取得很大的進步。
在我國建筑監理業高速發展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清醒的認識到我國的建筑監理業還存在諸多問題。例如我國建筑監理業還有一些舊的不合理的制度在運行,這些舊的不合理的制度就極不適應我國高速發展的建筑業的發展,反過來這些舊的不合理的制度同時也束縛了建筑監理業的健康發展。業主單位人員因為雙方位置不同的原因對監理人員不屑一顧甚至是懷疑;再有就是建筑監理業自身的問題,如自身的資質太低、門檻過低等等。為了進一步促進建筑監理行業的發展和完善,我們必須首先正確對待和認識我國建筑監理業目前存在的種種問題。
二、監理行業在我國建筑工程中存在的問題
1、監理市場未完全實現真正的招投標制度
雖然國家發文要求地方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開營利性公司,但是許多監理單位原本是地方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分離的公司,許多關系上與前者還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許多單位會利用相關人員的職權對建筑監理單位市場行為進行干涉、越權或者相關的阻礙監理行業良性發展的手段; 同時有些地區搞地方保護主義、出現非法的不正當競爭。
2、工程監理就是質量監理
監理企業的職責原本應當概括為“三控、二管、一協調”。但是在目前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特別是體制原因、機制不配套原因,使原本監理單位的職責多被拆解,該做的沒做夠,該給的沒給到,不該的卻擔著。監理的三控(即投資、進度、質量管理)職能多被大大弱化,絕大多數監理單位僅僅是以“質量監理為主”。工程建設中的監理工程師也就是質量檢驗員。面對于工程建設中的前期咨詢、勘察設計、招標、設備采購與監造等內容服務卻基本不涉及。正因為如此,工程監理變成了業主單位聘請的工程質量監督旁站人員,有些業主單位甚至認為聘請工程監理純粹是為了滿足國家法規的要求,是應付上級政策的對策。正是由于對前期階段監理的缺失,使得前期階段在功能策劃、可行性研究、設計圖紙的完善性等多方面不夠完善和健全,直接導致施工階段設計變更較多,工期失去控制,成本預算超出范圍,工程質量得不到保障,嚴重的時候直接影響了整個工程的建設。
3、監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目前國際上對監理工程師的要求不僅僅要懂得技術,還要熟悉經濟、管理、法律等知識,而我國的監理隊伍素質卻普遍不高。大多數監理單位人員并非科班出生,多是以前從事設計、勘察、施工等單一工作,經過短期培訓就上崗;有的還是一些退休人員返聘回來進行監理工作。對監理行業的規范條例了解不足,有的甚至對監理工作產生片面的認識,以為監理就是幫助建設單位監督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還有些監理人員在道德素質上也偏低,對承包商方吃拿卡要,對業主方溜須忽悠。監理單位人員素質的差異約束了我國監理行業健康的發展。
4、監理市場缺乏規范性
招投標機制是我國目前在建筑監理行業中普便采用的一種方式,因為我國的工程監理行業存在一些實際問題,如我國很多工程監理單位不是政府的就是一些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在履行招投標過程中就必然存在非公平性競爭的事情出現,就會出現。從而也阻擋了其他外部及優秀的監理單位進入地方市場進行公開競爭。以上所說都是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在市場上不規范行為的表現。
5、監理單位資質過低
自2007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聯合《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以來,監理行業一改往日收費過低的局面。建筑工程監理的收益變得可觀,很多地方單位或個人為掙得這一收益,采用臨時組建監理隊伍來接眼前工程。這些監理企業大多在技術、人員、資源上都嚴重缺乏;有些監理單位甚至沒有真正的法人實體。這些現象導致了真正具備監理資質人員對監理行業的不信任。人才的流失讓監理行業的發展步伐更為緩慢。
6、監理單位得不到真正認識
原有的建筑工程一般都是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的二元主體結構,由于監理單位的進入,原有的二元結構被打破了。而現在,由于引進了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原有的二元主體結構被三元主體結構取代,建筑工程法人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建設方與承包方的承包合同制度的相結合,讓建設方、承包方和監理公司三者因為經濟合同而密切聯系起來了。雖然監理制度已經引進,但由于建設方所處的不同位置及不同想法,仍然存在部分建設方對監理公司不放心、有所顧忌,不敢完全放權,從而造成即便是簽訂了有效合同,但建設方對雙方所簽的有效合同中規定的授權和委托還是將信將疑。正因為前文所講的原因,造成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的"質量、時間、成本"的有效控制到不到理想效果,權利使用受到制約。目前工程監理業甚至存在部分建設方雖然聘請了監理公司但出于對監理人員的不信任直接派自己人員凌駕于監理工程師之上,監理工程師處于有責無權的地位,造成監理工作風險大、地位尷尬。
三、建筑工程監理問題的解決方法
雖然我國工程監理目前存在許多問題,但這些問題是我國建設體制改革和監理制度發展過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時我們應該意識到建設監理的發展前景還是廣闊的,應抓住新一輪改革的機遇,勇敢迎接挑戰。
1、監理市場應實現全面公開的招投標制度
建筑工程監理市場應該引入招投標機制,實行公平競爭勢在必行,有利于公開公正地做好監理工作。所以,針對我國當前監理機制的不公平競爭、暗箱操作等現象,缺乏信譽機制的約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要使監理機制規范化、公平化,就必須建立信譽機制,使那些信譽等級低的監理單位無法被社會所接受。
當前,我國已經加入WTO ,國內監理企業要進入國際市場,就必須設法提高自己的信譽,具有良好聲譽,這樣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
2、從法規制度上來完善監理制度
各監理協會、監理企業應關注建筑法修改的機遇信息,廣泛開展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和思考。我們迫切需要行業代言人,將監理行業的呼聲傳達到立法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討論階段,建筑法的修改勢必引起一系列建設法規、標準和規范的修改調整。如《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應對企業資質等級的劃分,資質等級標準(如注冊監理工程師的人數和其他注冊造價師、咨詢工程師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監理工程師考試和資格管理辦法》,應放寬考試資格要求(目前監理工程師報考資格中取得工程師三年的條件是所有工程建設體系資格考試中條件最苛刻的),而應加強后續教育。再如招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要求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 萬元以上時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等規定。
3、提高監理人員道德素質與技術素質
目前我國工程監理業普遍存在人員素質、準人門檻偏低的實際情況,針對這些實際情況我們必須加強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制定嚴格的準入標準,提高監理人員的準入門檻,具體措施包括:如從業人員必須具有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資質證書、必須為專業學校畢業等等。當然我們在選擇從業人員的業務及技術水平的同時也必須注意從業人員的素質提升。例如:在工程施工中往往會遇到一些書本上或以前沒有遇到的問題必須認真總結經驗,以方便在以后工作中再遇到類似事情可以提前預防或游刃有余的處理。保證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素質,單位資質是一個基本。
因此我國各級政府必須加強對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核,包括對監理從業人員知識、業務能力、專業配套能力及經驗的考核。工程監理單位往往在經營一段時間后,就會出現人員變動以及技術裝備變動,因此其單位的資質水平也必須隨之發生變化,所以就要求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對監理公司實行動態化管理,對工程監理公司的硬件和軟件水平定期進行審查和考核,隨著監理公司的動態化發展重新給予監理公司資質等級評定,從而要求保證監理單位以自己所具備的相對資質能力去承接工程任務。政府必須加強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培訓和考核,新的技術知識、新的管理手段能讓他們及時了解,可以更好地完成工程監理工作。
4、加強監理市場規范化管理
為此我國已制定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而且這些政策在市場運作中的確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加強了建筑監理市場的規范化管理,雖然有成績但不足仍然存在,比如前文所提到的政府政策,這些政策固然好但它只是在宏觀上對建筑工程監理市場進行了規范化管理,我們必須把一些制度細化,從微觀上來規范工程監理市場,因此需要各級地方政府必須結合自己當地特色,在遵循國家制定的宏觀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出地方工程監理業市場的相應管理條例,從而推進各級監理工作的法制化進程。同時各級地方政府應該加強市場主體的規范性,努力做到有效保證監理市場的規范化,如:對監理單位的選擇應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招投標法》來進行公開招投標;對于直接委托的項目,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要按規定辦理好委托手續。
5、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的正確定位
監理單位受雇于業主,但監理單位與業主之間簽訂了委托合同,他們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業主往往不能充分理解這種合同關系,認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自己作為“監工”,監理人員應該事事遵從業主的意愿,這就導致了監理工作不能充分體現監理人員所應有的權利,履行自己應承擔的義務。從而限制監理人員發揮的業務水平。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業主與監理人員之間存在一種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這種關系受法律保護,監理有權堅持自己正確的管理方式和技術指導。若業主過分干涉,這將是一種侵權行為,監理代表應明確自己的權利所在,堅持自己公正公平正確的行為,以維護業主與承包商的正當利益。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承包商、監理人員進行必要的監理認識培訓,明確監理工作的職責和范圍,這將有利于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有利于促進監理工作獨立化、專業化、社會化的進步。
6、監理企業應抓好隊伍建設
從法規制度上完善后,就應該從企業自身找原因,堅持完善自身的隊伍建設,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對從事監理和項目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是較高的,應具有技術、經濟、法規和管理的綜合知識以及豐富的實踐經驗。監理企業應具備兩類工程咨詢人員:一類是技術型咨詢人員,他們主要提供設計,進行技術交底,以及在實施中協調和解決出現的技術問題;另一類型是管理型咨詢人員,他們對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以確保工程項目投資、質量、進度目標的實現。雖然監理企業不可能同時具備工程監理、設備監理、招投標、采購、造價咨詢、前期工程咨詢等資質,但必須儲備這方面的專業人才。同時監理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加強風險管理,實行監理責任保險制度,適當轉移責任風險。
結束語
隨著建筑市場的不斷擴大和發展,為了更好地滿足業主獲得最大投資效益,使工程監理健康、全面的發展。工程監理企業必須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工程監理分工和作業,同時監理工程師需要根據自己的指責和義務做到“三控、二管、一協調”,處理好業主、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三方面的協調和合作關系。在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只有根據我國工程監理目前存在的問題針對性的實施對策才能引導我國的工程監理行業做大做強,繼而走出國門、走出世界,推動我國工程監理行業長遠、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梁廣超,劉春偉.小議建設工程監理存在的若干問題[J].科技信息,2008(20)
[2]黃哲峰.淺析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規范化[J].工程管理,2009(37)
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理工作;淺析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目前建筑工程監理還存在一定的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但隨著建筑市場的不斷擴大和發展,為了更好地滿足業主獲得最大投資效益,使工程監理健康、全面的發展,就必須要結合工程監理的現狀向項目管理企業轉型,以便工程監理能夠擁有美好的明天。
1 建筑工程監理的概念及任務
1.1 概念
所謂建筑工程監理,就是指建筑工程項目法人委托建筑工程監理單位對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建設進行項目管理。還可以理解為:針對建筑工程項目,由專業化以及社會化的建筑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業主的委托及授權加以接收,按照國家所批準的建筑工程項目的相關文件精神以及有關建筑工程項目的法律、法規與建筑工程監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筑合同,以很好地對施工中的建筑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控制,這些過程主要包括項目的招投標、工期、質量以及協調建筑工程項目之中的各種關系等,旨在維護建筑工程項目合同中的各方利益。以上這一系列活動,稱之為建筑工程監理。
1.2 任務
建筑工程監理的主要任務包括如下兩個方面的內容:①建筑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點,即對施工中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投資、工程質量以及建設工期等方面加以控制;協調各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對相關單位的工作關系進行最大化地協調。②建筑工程監理應該遵循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建筑工程施工的技術標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工程項目設計文件,對建筑工程項目承包單位在建筑工期以及建設投資等方面進行監督與控制。
2 建筑工程監理中存在的問題
2.1 對建筑工程施工監理存在認識上的誤區
目前,我國的建筑工程監理單位對建筑施工的安全監理觀念比較模糊,他們只著重于施工質量、進展以及資金的控制,覺得只要施工質量達標了,進展速度提高了,自己的本職工作就完成了,這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安全監理的工作;有的建筑工程監理單位連真正專業化的安全監理工程師都沒有。有的建筑公司領導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會直接影響對下級職員的思想意識,形成了安全管理體系、機構等在大部分公司里只是一種擺設而已。
2.2 建筑工程監理人員的責任意識比較淺薄
建筑工程監理人員的工作素質較差,對責任意識相對淺薄,使監理人員不能科學地、正確地認識到安全監理工作對建筑施工而言的重要性,無視國家頒布的法律及法規,也不認真地對其進行學習和了解。更有一部分監理人員并不仔細認真的審查各項安全技術的措施,在施工現場出現一系列的問題沒有及時的被發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了一些隱患,沒能及時的得以整改,使得最后出現了大問題。建筑工程監理單位內部對安全監理人員的安排不到位,企業領導在安全問題上對其不太重視,有的監理單位根本就沒有安全監理機構,僅有幾個兼職工作人員負責安全監理工作,在人員數量上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人數,從而無法滿足工作上的需要。安全監理人員是否接受專業系統的培訓,管理水平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在工作中是否能解決實際問題,安全監理人員的職業與責任對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有很大影響。
2.3 市場環境和相關制度存在的問題
市場環境以及相關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2.3.1 建筑工程監理存在著明顯的區域性保護,而區域性保護本身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行業的發展應當緊密地結合市場發展的基本規律,而對于市場的開放性而言,則是市場規律中最為重要的特征。就目前我國的建筑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來看,監理行業的市場開放度遠遠不夠,這就造成了某些地區存在著區域性的壟斷保護以及對外來企業進行限制、對市場加以封鎖等。
2.3.2 監理制度建立的局限性。因我國在加強工程質量管理時過分強調監理的作用,造成我國工程監理企業業務職能過于單一的局面,其大部分工作范圍僅限于施工質量管理,對項目決策策劃、設計階段、投資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項目運營涉及很少,沒有進入推行之初要求的全過程、全方位控制工作,這無疑限制了監理行業的全面發展。
3 建筑工程監理的改進措施
3.1 首先就是從法規制度上來完善,使得監理行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各監理協會、監理企業應關注建筑法修改的機遇信息,廣泛開展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和思考。我們迫切需要行業代言人,將監理行業的呼聲傳達到立法機構?!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討論階段,建筑法的修改勢必引起一系列建設法規、標準和規范的修改調整。如《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應對企業資質等級的劃分,資質等級標準(如注冊監理工程師的人數和其他注冊造價師、咨詢工程師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監理工程師考試和資格管理辦法》,應放寬考試資格要求(目前監理工程師報考資格中取得工程師三年的條件是所有工程建設體系資格考試中條件最苛刻的),而應加強后續教育。再如招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要求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50 萬元以上時必須進行招標等規定。
3.2 監理企業應抓好隊伍建設、抓好制度建設、抓好企業改制,提高企業競爭力
從法規制度上完善后,就應該從企業自身找原因,堅持完善自身的隊伍建設,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對從事監理和項目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是較高的,應具有技術、經濟、法規和管理的綜合知識以及豐富的實踐經驗。監理企業應具備兩類工程咨詢人員:一類是技術型咨詢人員,他們主要提供設計,進行技術交底,以及在實施中協調和解決出現的技術問題;另一類型是管理型咨詢人員,他們對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以確保工程項目投資、質量、進度目標的實現。雖然監理企業不可能同時具備工程監理、設備監理、招投標、采購、造價咨詢、前期工程咨詢等資質,但必須儲備這方面的專業人才。同時監理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加強風險管理,實行監理責任保險制度,適當轉移責任風險。
3.3 人員素質的培養(道德素質和技術素質)
監理企業由于利潤較大,所以對人員素質的培養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質和技術素質。從提高道德素質方面來說,要提高監理人員道德素質,做到既不能,隨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質需求,同時也要防止監理人員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騙業主的行為發生。從提高技術素質方面來說,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平時加強經驗的積累,注意對工程中易出現的通病的總結、匯總。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監理工程師應針對該工序施工中常出現的質量通病和施工特點,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應的保證措施,并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檢查其落實情況。二是在監理單位成立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要對其資質進行嚴格審查,這包括審查監理單位中監理人員素質、知識結構和專業配套能力、監理技術裝備、監理經歷和管理水平。監理單位開業后,隨著時間的推移,其資質水平常因人員變化等因素而發生變化。因此對監理單位資質管理應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在規定期限對監理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查,以確保監理單位有承擔相應監理業務的能力。
4 結束語
建筑工程監理工作是隨著我國建筑工程行業不斷深入發展而建立起來并逐步完善的一套咨詢、服務體系。它的主要功能是及時規范建筑市場某一時期內所存在的混亂秩序,結合行業實際對建筑工程監理所涉及的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進行補充、完善,以達到提升整體建筑行業的施工水平,強化建筑企業綜合市場競爭力的目的,最終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完善的工程監理咨詢服務體系。
參考文獻:
[1] 唐永忠.我國監理企業現狀與發展策略[J].北方交通大學學報,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