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5 16: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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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應收賬款/一般債權質押/債權讓與擔保/浮動擔保
應收賬款一般是指企業因對外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原因而產生的應向購貨方或接受勞務方等收取商品或勞務的價款及價外費用的企業債權,其本質為一般債權。[1]大量現存應收款及不斷增長的未來應收款,使許多企業遭受困擾。它們一方面背負繁重的應收款管理及催收工作負擔,一方面又在資金融通和周轉上面臨困境。為擺脫這種困境,實踐中出現了以應收款這一一般債權作為擔保品融資的做法。這種做法把應收款管理與融資兩個方面創造性地結合在一起,是一種解決難題的新思路。但其是否在法律上可行,擔保法律關系當事人各有什么樣的權利和義務,究竟有哪些擔保方式可以選擇,立法上應該如何應對,這都是在先行的實務面前不容回避的理論及立法問題。但長期以來,人們對財產的靜態歸宿關注較多,卻忽視了天然具備動態特征的債權的轉讓和利用,反映到立法上來,以債權作為融資工具的法律規范不但粗疏,而且不成體系,甚至付之闕如。這樣,理論及立法上的滯后與現實中需要的迫切就使對應收賬款融資擔保問題的探討獲得了廣闊的生存空間。
一、應收賬款融資擔保的比較法考察
從世界范圍觀察,應收賬款作為融資工具,比較典型的有美、英、法、德等幾個發達國家。美國法對應收賬款的法律調整主要體現在《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九篇。[2]該篇對應收賬款作為擔保物的各種要求作出了明確而完備的規定,如定義、登記、附著、完善、抗辯及優先權等。當事人間就應收賬款進行的融資,不管形式如何、名稱怎樣,如設備信托、代辦人留置權、動產抵押、讓與、附條件買賣等,只要客觀情況表明有設立擔保權益的真實意圖,則一律依ucc第九篇進行擔保權益的登記,以完善擔保權益,否則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對債權人而言,都不能享有專為擔保權人規定的救濟措施。ucc第九篇對應收賬款的買賣及擔保均有效力,且以中央登記制解決了應收賬款轉讓中的第三人保護問題。這些決定第九篇的實用價值極大。事實證明,這套制度經得起考驗,在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和有力防止欺詐方面成效卓著,能夠適應當代商業發展。
在英國法上有以訴訟物擔保的形式。訴訟物是指不能實際占有,但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認領和強制執行之物。以債權作為擔保標的屬于訴訟物擔保。設質的債權被稱為“應收債賬”??梢哉J為,在英國法的實踐中存在一般債權質押,但建筑合同和租買合同等以一般合同作為其表現形式的一般債權質押是不被允許的。[3]另外,因為應收賬款大多涉及后得財產即未來的庫存及其收益,浮動的債務負擔亦是可資利用的擔保方式。[4]其主要特征有:第一,它是在企業的某一類財產或全部財產上設定的擔保,這些財產或資產是現在的或將來的則在所不問。第二,已設定擔保的財產在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中處于變動狀態,只是在債務人屆時不能清償債務,或債務人公司發生停業或解散事由時,才最終特定化。第三,債權人不轉移擔保物的占有。在擔保物結晶之前,債務人可以自由處分,第三人即使知道浮動擔保的存在,對購買的擔保物,亦取得完全的所有權。法國法上可以選擇的擔保方式主要有:(1)普通質押。需要指出的是,法國民法將各種財產權當作無體動產處理,債權質權的規范只能從動產質權中尋找。依《法國民法典》第529條之規定,“以可追索之款項或動產物品為標的的債與訴權”系被視為動產的權利種類。(2)整個事業的質押。擔保物包括企業的所有財產(如商譽、應收賬款、庫存、設備、專利等),與英國法中的浮動的債務負擔類似,但形式上要求比英國法嚴格。(3)loidaily。依1981年loidaily法,當事人通過向金融機構傳遞一個賬債清單就可進行多次現在以及未來債權的轉讓。為使轉讓有效,借款人必須向銀行寄送包含下述內容的電子賬單文件:(1)有適用債權讓與法或債權抵押法的字樣。(2)有陳述適用1981年loidaily法規定的條款。(3)銀行名稱。(4)所轉讓賬債的精確識別。包括賬債債務人名稱、地址以及有關債權的金額。[5]
德國法主要采用債權讓與擔保來解決在應收賬款上設定擔保權益的問題。債權讓與擔保是指為擔保債權人的一項債權,把債務人的
債權轉移給債權人。概述如下:第一,前債權人與新債權人之間關于讓與債權的合同一旦成立,新債權人就取代前債權人,如果債權產生于雙務合同,擔保的受益人并不取得合同當事人之一的地位,只是取得債權占有者的地位,即成為債權的持有人。第二,為擔保讓與債權,對第三人來說是全面的轉移,但在當事人之間是受限制的。第三,債權讓與擔保不是附屬權利,其存在不取決于被擔保的債權。第四,將來發生的債權、多數不特定債權均可作為債權讓與擔保的標的。[6]值得注意的是,債權讓與擔保,在很多情形下取代了其他擔保方式,例如債權質權。原因主要在于:債權質權的本質,是附條件的債權轉讓,即債權人屆時不能對自己的債權人履行義務,而由后者直接行使債權,以實現自己的債權。其效果與債權擔保完全一致。而債權讓與擔保制度比債權質權制度更加簡明,而且易于執行。[7]
綜上所述,美、英、法、德四國在應收賬款融資擔保的問題上,主要采用了以下四種方式:應收款轉讓、浮動擔保、普通債權質押、一般債權讓與擔保。但就單個國家而言,呈現多種方式各有分工、齊頭并進的局面,當事人在以應收賬款作為融資工具時,有多種選擇。相比之下,單一方式的法律手段無異于限制當事人的意志,強迫他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所幸這種對自由意志的踐踏在以上各國并不存在。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以上四國,有關應收賬款的融資擔保方式,已經突破了民法范疇,進入了商法或者金融法的領域。這一點是我們尤其應當注意的。
二、我國應收賬款融資擔保方式的應然選擇
應收款轉讓、浮動擔保、普通債權質押、一般債權讓與擔保四種制度都在應收賬款融資擔保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我國目前的企業發展也迫切需要應收款類債權利用的助力,那么在我國法律,尤其是物權法的框架內,究竟哪一種方式更適宜、更有效呢?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將一般債權質押、浮動擔保及一般債權讓與擔保一舉囊括,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建議稿則僅僅確認了一般債權質押和讓與擔保。[8]兩個學者建議稿代表了學界重視物權法指引功能的心理。但是,這種運用法律指導實踐,使二者不致脫節的迫切愿望是否能夠實現,暫時還是一個疑問。
一般債權質押,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認可的一種擔保方式。但我國擔保法上卻未見其蹤影。僅僅第75條第4項“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這一關于質押標的的兜底性規定,依稀給人承認一般債權質權的希望。事實上,大多數學者在為現實中的一般債權設質尋找法律依據的時候,也傾向于作出將一般債權包含于“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的解釋。推而知之,通說對立法明確承認一般債權質押持支持態度。但也有學者提出了質疑。[9]質疑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兩點:其一,一般債權質押擔保功能有限。一般債權質權的標的物是擬制的財產,實際上只是一種請求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也是一種請求權。如果此種請求權的實現以另一種請求權的實現為基礎,那么債權最終實現的程度難以預料。第三債務人(入質債權的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狀況,第三債務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抗辯事由,亦重新回到質權人的考察范圍,而這正是擔保物權制度所極力規避的。其二,一般債權質押缺乏合適的公示方式。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具有物權效力,要求質權的標的進行公示,不特定的第三人方可知曉質權的存在從而產生公信力。當債權作為質權的標的時,能否公示,如何公示就成了一個難題。目前實踐中采用的移轉債權證書和通知第三債務人的公示方式并不足取。
但經過分析不難發現,以上質疑并非不可反駁?;趥鶛嗟恼埱髾嘈再|認為一般債權質押擔保功能有限不無道理。但事實上,在一般債權質押實務中,沒有人會不經過信用調查,甘冒巨大風險將資金出貸或者設定很難實現、甚至沒有實現可能的質權。設想有這樣一種人存在,與民法上“理性人”的基本假設是相悖的。這種信用調查包括對出質人以及第三債務人的還款能力等方面數據的整理與分析,以便為進一步決策提供依據。當然,這無疑是加大了質權人的信息咨詢成本,因此有學者呼吁建立全社會多層次的信用和風險評級制度,[10]培育中介機構,分擔質權人的負擔,保證債權利用的良好運行。在這樣的制度健全之后,隨著不良債權成為質權標的可能性的減小,一般債權的擔保功能會相應地增強。至于一般債權作為質權標的時的公示難題,在未找到合適的公示方法之前,可以通過其他制度設計嘗試解決。權利質權作為物權,其所以需要公示,系由其對世性。換言之,一方面,質權人的質權需得到尊重,不受任何人的侵害,另一方面,潛在的后順序質權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需加以保護。質權人占有債權證書一可以宣示質權的存在,二可使善意第三人從質權人處獲悉債權設質的事實,在法律規定
債權設質需通知第三債務人的場合,同一事實亦可從第三債務人處知悉。那么,若第三債務人謹遵誠信,以上設計似乎達到了對質權人和善意第三人的保護目的。但若出質人與第三債務人惡意串通,善意第三人從第三債務人處無法得知有價值的信息,甚至得知錯誤的信息,其利益難免受損。為有效規避這種情況的發生,在賦予第三債務人抗辯權的同時,對之課以如實告知權利狀態的義務,使第三債務人處于出質人的保證人地位,當是一種較好的選擇。綜上所述,在“物盡其用”成為我國物權法孜孜以求的立法目標的大背景下,一般債權質押不能囿于上世紀九十年代擔保法倉促出臺之時處于對“三角債”問題的懼怕而過于謹慎的立場,而應借助相對成熟的理論準備,非常迫切的現實需要,在物權法上立足,以發揮債權財產化、價值化的應有效用。但一般債權質押不能替代一般債權讓與擔保和浮動擔保。
債權的讓與擔保是實務中應用較為廣泛的權利擔保方式。與債權質押相比,二者在成立要件、對抗要件和實行方法方面并無兩樣,但在以下幾個方面卻迥然不同。第一,法律淵源上。債權質押是成文法的產物,大陸法系民法典大多對此予以明確規定。而讓與擔保作為一種非典型擔保方式,僅在判例法中可尋見蹤跡。第二,債務人和債權人是擔保協議的雙方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保護方面,是力求平衡還是各有側重可以成為判斷不同擔保方式的標準。債權讓與擔保因擔保權人直接取得了讓與擔保的權利,在對外的關系上,因不考慮是否善意的問題,第三人極易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其在制度上系為明顯偏向債權人的擔保制度。[11]相比之下,債權質在擔保權設定雙方的關系上更加平衡。第三,能用質權擔保的現有或將來的債權必須是能夠確定的,這種確定性不僅要求指出第三債務人的姓名,還需明確其法律原因,甚至債權發生期限(始期和終期)或債權發生的確定性、債權的金額等。[12]
所以在未來債權作為擔保物的場合,債權質權就顯得力不從心。同理,在多數不特定債權之上設定集合讓與擔保的場合,債權質權更是無能為力。
浮動擔保也有自身的優越性。在法定或約定的結晶事由來臨之前,浮動擔保人可自由處置其財產,其經營活動不受擔保事實的影響。這一特征不但使整個財產的抵押成為可能,擴大了抵押標的物的范圍,而且可以使抵押人借助貸款資金,緩解資金周轉的暫時困難,獲得發展機會,從而從根本上增強償債能力。但該制度也存在不少缺陷。最主要的是債權人利益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這一難題克服與否,不但關系到浮動擔保在現實運用中的生命力,而且對我國是否引進浮動擔保制度影響甚大。但浮動擔保中抵押權人的利益保護問題,并不是一個解不開的死結,它有賴于浮動擔保制度的精心構建。
實踐中運用的不斷增多與立法粗疏甚至缺位的現狀、使一般債權質押、浮動擔保、讓與擔保等融資擔保制度獲得了實用性和立法的必要性。但以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立法,仍是一個重要的立法選擇問題。在物權法的起草過程中,關于擔保物權,學者爭議最大的就是是否增加擔保物權種類以及新增哪些種類。對這一爭議的不同回答,反映了對物權法的體系、擔保物權的定位、物權法與擔保法的關系、各種新型擔保物權(方式)的法律構造等等命題的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在物權法作出繼受德國民法他物權制度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兩分格局的選擇之后,為法典的邏輯性與體系性考慮,就必須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盡力維護這種模式。例如,擔保物權的分類標準采“限制物權說”,那么在吸納新的擔保物權種類時,就不能另立一套標準。當然,這可能暫時無法使新型擔保方式在法律上得到承認,但匆匆作出將新出現的擔保方式統統納入物權法的結論更是不切實際。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種特殊的、非典型的擔保方式還將不斷涌現,屆時法典的修改是個難題,即使修改,也難以窮盡其種類。而且在擔保方式的效力層次上,因為法律適用上“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則,物權法上的擔保方式相對于特別法,就會被“普通法化”,從而失去優先適用性和原有魅力。因此,結合以上三種擔保方式的特性,筆者認為以下安排較為妥當:一般債權質押由物權法明確規定,讓與擔保與浮動擔保留待擔保法修改時,由擔保法予以吸納。
三、我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法律規則的構成
一般債權質押,質權不能僅依質權人的意思得以實現,還需借助第三債務人的履行行為。這導致質權人的風險加大,因而對質權人安全的保障成為一般債權質押中的重頭戲。但是,債權質權的設定、行使及實現也有可能給第三債務人帶來額外的負擔,比如債務履行方式、履行地點的改變。一個完善的一般債權質押制度設計,必然要求在保障債權的流通性的同時,避免因債權出質可能給
第三債務人帶來的不利后果??梢?質權人利益和第三債務人利益均在保護范圍之內。這樣,尋找二者之間的平衡點,就成為一般債權質押制度設計中必須予以充分重視的一個問題。基于以上認識,我們認為一般債權質押制度可作如下設計:
第一,承認一般債權可作為權利質權標的。在這方面,梁慧星建議稿和王利明建議稿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但二者采取的立法技術不同。梁稿將“其他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與匯票、支票等證券債權質權并列,王稿則將“依法可以轉讓的一般債權”單獨作為一項,與股權質權、知識產權質權并列。我們贊同梁稿的安排。因為一般債權與證券債權一樣,是債權的下位概念,而只有債權質權才與股權質權、知識產權質權處于同一次序。將“依法可以轉讓的一般債權”單列,將導致種屬概念在位階上的混亂。
第二,明確僅在具備以下三要件的情況下,才完成一般債權質權的設定。一是質押合同應采取嚴格的書面形式;二是出質債權有債權證書的,應將債權證書交付質權人;三是應將債權出質的事項通知第三債務人。第二、第三個要件的提出并不意味著我們主張債權證書的交付及通知第三債務人為一般債權設質的生效要件。債權證書并不是權利證書,其交付并不能產生與權利證書交付相同的效果。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往往還需要證明合同上已為履行行為的文書一并移轉占有。因為在當事人的交易過程中,欲以合同債權設質多須設質人已為合同上給付而債務人未為對待給付時形成的單方債權,否則因債務人的履行抗辯權會使設質變得毫無意義。[13]
這些在實務操作中,無論對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極為繁瑣和不便。但是,債權證書的占有會使質權人多一種宣示權利的途徑,從質權公示的角度考慮,有債權證書的,應當移轉債權證書。對第三債務人的通知在一般債權質押的制度設計中地位十分重要。它不僅是質權效力的體現,起到約束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之間行為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對第三債務人利益的保護。但是,質權的生效僅僅取決于出質人與質權人的合意以及這種合意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與是否通知第三債務人無關。一般債權設質將通知第三債務人作為對抗要件更為妥當。
第三,明確一般債權質權的實行方法。討論一般債權質權的實行方法時,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被擔保債權與入質債權其清償期未必一致,二是兩個債權的標的物亦有可能不一致。我們在立法中有必要一一予以區分,并制定不同的規則。[14]對入質債權的清償期先行屆至情況下質權的實行方法,立法及學說已有定論,即賦予質權人請求提存的權利,待質權人自己的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由其直接收取提存物。而被擔保債權的清償期先行屆至時,質權人是否有權處分入質債權,學者意見不一。我們認為,不能因債權設質,而強迫債務人提前清償從而剝奪其期限利益,況且兩個債權的清償期存在以上情況,在設定債權時,質權人即應明知。明知而仍設定質權,即意味著接受由此而帶來的后果,此時,質權人的利益并無保護的必要。立法上可以參照擔保法解釋第102條,規定質權人只能在入質債權清償期屆滿時方可行使質權。[15]
至于是否區分標的債權給付物的不同,規定不同的實行方法,也應具體分析。標的債權的給付物一般為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物(亦稱為他物)。給付物為金錢時,被擔保債權的標的也可能為金錢或者他物,因而有兩種不同組合,給付物為他物時亦然。但這看似龐大的陣容并不必全部在一般債權質權的實行方法中予以規定。以入質債權的標的為他物,而被擔保債權為金錢債權的情況為例。質權人收取第三債務人給付的實體物后,實質上質權人的質權發生了變化,由權利質權轉化為動產質權,動產質權的實行方法即可用,并無必要另立實行方法。但是,入質債權的給付物為金錢還是他物的區分還是必不可少的,這方面,《日本民法典》第367條的規定可資借鑒。
第四,引入第三債務人的抗辯權。賦予第三債務人以抗辯權,是保護其利益的一個重大舉措。王利明建議稿第500條即規定:第三債務人可以以其對出質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對抗質權人。該規定確認了第三債務人的抗辯權利,卻未屆定可得主張的抗辯權范圍。事實上,并非第三債務人享有的對出質人的所有抗辯權均得對質權人主張,債務人僅得以受通知時所能對抗出質人的事由對抗質權人。[16]對于通知后所產生的可以出質人的抗辯事由而使債權消滅或有瑕疵的風險,不應由質權人承擔。
明確了一般債權質押的具體制度設計之后,接下來的問題是立法技術上如何處理。就質權一章,梁慧星建議稿及王利明建議稿均采用了“一般規定”。這樣,權利質權在準用動產質權規定的同時,還可援用“一般規
定”,或者說一般債權質權與動產質權及其他權利質權的相同之處,可以在“一般規定”中規定。而《物權法(草案)》(四次審議稿)則仍然沿用“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兩分的體例。那么我們可能的選擇就是在權利質權部分僅僅規定其特殊適用規范,從而在保證物權法擔保物權編邏輯清晰、體系完整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避免條文重復。一般債權質權的處理也是同樣道理。以下嘗試就一般債權質權的各個具體方面作出安排。一般債權作為質權標的的問題,可堅持梁慧星建議稿的相關規定。
一般債權質權設定的三個要件,“應采書面合同”在動產質權一節中規定,“有債權證書的,移轉債權證書”及“通知第三債務人”可作如下規定:以一般債權出質,有債權證書的,出質人應將債權證書交付質權人。出質人與質權人應將債權出質的事項通知第三債務人,未經通知的,不得對抗第三債務人和其他第三人。
一般債權質權的實行方面,入質債權清償期先于或后于被擔保債權的清償期時的實行,可與證券債權質權一并規定。入質債權的給付物為金錢或他物時的實行,可借鑒《日本民法典》第367條,作如下規定:質權人可以直接收取作為出質標的的債權。債權的標的物為金錢時,質權人以對自己的債權額為限,可以收取。債權的標的物不是金錢時,質權人于作為清償所受的物上有質權。
第三債務人的抗辯權可修改王利明建議稿的規定:第三債務人可以以其受通知時對出質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對抗質權人。
注釋:
[1]有學者將應收款定義區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前者指一人可以從另一人獲得一筆款項的權利,不論其產生原因為何。后者指一人從另一人受付一筆金錢的合同權利。參見李國安主編《國際融資擔保的創新與借鑒》,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2106頁。本文采狹義的應收賬款概念。
[2] 《美國統一商法典》稱之為帳債。
[3]參見費安玲主編《比較擔保法——以德國、法國、瑞士、意大利、英國和中國擔保法為研究對象》,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頁。
[4]閻秋平《在帳債上設定擔保權益的法律比較》,載《國際貿易問題》1998年第9期。
[5]閻秋平《在帳債上設定擔保權益的法律比較》,載《國際貿易問題》1998年第9期。
[6] 參見沈達明《法國/德國擔保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年版,第2962307頁。
[7]孫憲忠《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2頁。
[8]應收款轉讓,其實質為一般債權讓與。此時的應收款,像動產不動產一樣,系買賣的標的物。轉讓的結果,對債權人來講,是債權的提前變現,對債務人而言,意味著債務人的替換,第三人成為新債權人,原債權人退出該法律關系。此種以融資為目的的應收款轉讓,因基本不摻雜擔保的成分,適用《合同法》中的債權讓與制度為已足。另外,有不少學者指出,在一般債權(權利)作為擔保物時,可以考慮權利抵押的方式。的確,在我國,權利抵押權與權利質權的區分并不明顯。但依擔保法的規定,權利抵押的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用益權,如土地使用權。本文堅持這一立場,因此不將權利抵押作為可選方式之一。
[9]參見寧寧《對一般債權質押的質疑》,載《當代法學》2003年第11期。
[10]參見許多奇《債權融資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頁。不過,許書系在討論如何防范保理風險時,提出了該法律制度建議。
[11]鐘青《權利質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2頁。[12]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222頁。
[13]許多奇《債權融資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65頁。
[14]陳祥健主編《擔保物權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頁。
[15]如果僅依質權人對入質債權的清償期后于被擔保債權的清償期的明知,就使質權人承擔屆期仍不能行使質權的后果,未免過于苛刻,而且將使為數不少的債權在出質時受到質權人的質
[關鍵詞]信用擔保;風險分散;融資
[中圖分類號]F423;F8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426(2008)06-0048-02
目前我國注冊登記的中小企業早已超過1000萬家,數量占企業總量的99.3%,創造了GDP的55.6%,提供了全國75%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1]然而,在中小企業占據半壁江山的今天,對其金融供給卻嚴重滯后。企業因自身條件不足等原因造成“貸款難,還款更難”的局面,迫切需要擔保機構的協助以獲得貸款。
一、完善信用擔保體系可以有效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度
(一)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國中小企業所獲得的融資與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極不相稱。具體表現為中小企業間接融資渠道狹窄,直接融資渠道也不暢通,并且融資方式仍很單一。
首先,從企業自身特點和經營困境來看,中小企業由于資產少,負債能力有限,因此在還款過程中容易受到周邊經營環境的影響,而且部分企業信用意識淡薄,有意拖欠貸款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信用擔保誠信度低,進一步增加了融資難度。
其次,從政府和金融業的融資態度和困境來看,一方面,政府“抓大放小”的方針政策導致金融業在對大企業和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由于自身經營要求實行謹慎原則,這也不利于風險性較高的中小企業融資。[2]
最后,從中小企業能夠利用的融資方式來看,最原始的方式就是企業自籌資金,多為企業所有者自身積累或向親戚朋友籌集的資金。這部分自籌資金一般金額都比較小,難以滿足企業的長遠發展。比較高級的方式是直接融資,包括債券和股票等方式。這種方式較簡便且符合現代國際融資理念,但是只有公司制的中小企業才有權使用,而且只有極少符合嚴格條件的企業才能公開上市或進入“第二板塊市場”進行融資,同樣難以解決多數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所以目前最為實用,也是被普遍采用的形式還是間接融資(包括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的短、中、長期貸款)。
實踐證明,銀行貸款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甚至唯一選擇。[3]貸款方式主要分為抵押貸款、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等三種方式。第一種方式要求貸款企業的資產達到一定水平,但我國中小企業多數抵押擔保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導致這種方式利用率不高。第二種信用貸款的方式更是因為中小企業普遍信用度不高導致金融機構心有余悸而很少采用。最后,能被金融機構和企業普遍認同和接受,并為國際金融機構所提倡使用的即為擔保貸款方式。
(二)信用擔保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見,對于企業來說,擔保融資是其較好選擇。其實不僅對于企業,而且對于政府和作為資金提供者的金融機構來說,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也是較好的選擇。
對于政府部門這只“有形的手”來說,中小企業融資難這一問題作為一種市場現象,還要求市場這只“無形的手”來調節。建立信用擔保體系能使融資結構優化,自動調節其中的扭曲現象,減輕政府硬性調節市場以及被動處理逃廢貸款行為的壓力。
對于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來說,建立信用擔保體系可使其規避風險并使潛在的交易成為可能。銀行業通過承擔其能夠承受的風險獲取利息收入,擔保公司則是通過承擔其能夠吸收的風險來獲取擔保收入。由此,貸款的風險被擔保機構大大分擔。同時,擔保機構的出現使信用不足、缺乏資金的企業和希望貸出資金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潛在交易成為可能,從而提高了金融機構的盈利水平。
可見,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一個對利益各方都有利的選擇。但是,雖然我國擔保機構在數量上有了較快發展,但由于擔保機構是新生事物,在運行等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
二、我國信用擔保體系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信用擔保體系的現狀
中國信用擔保制度是于1990年啟動的新型經濟制度。原國家經貿委制定了“一體雙翼”政策,即國家財政投入和民間資金的融入。在法律制定方面,2003年出臺了《中小企業促進法》,擔保機構結束了“試行期”。同年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司積極勸說官辦、民辦的擔保機構在“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注冊登記。另外,現已針對機構的營運管理制定了具體規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使信用擔保活動更加有理可依。
(二)我國信用擔保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一,存在總體結構性缺陷。政府的財政性擔保處于絕對主導地位,民間資本性擔保的比重嚴重不足。過多的政府干預,一方面加重了財政負擔,另一方面不利于民間資本的進入,不利于機構自身約束和激勵機制的建立和運行。
第二,存在經營性缺失。表現在缺乏風險分散機制。一是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沒有合理分擔風險,有的擔保機構甚至被迫獨立承擔100%的風險。二是缺少專業的再擔保機構,擔保行業無法形成網絡體系,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擔保行業的發展。
三、完善我國信用擔保體系的基本思路
(一)針對結構性缺陷確立多層次的擔保機構類型
根據實際情況,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應該是一個以政府擔保為主,其他擔保形式并存的信貸擔保體系。
第一,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的信用擔保系統。確立從中央、省、地區或市、鄉或鎮的綜合網絡,由中央統一投資設立(專家建議投入100億元[4]),逐級財政劃出一定量預算資金,組建信用擔?;稹?/p>
第二,成立商業性擔保體系。以法人、自然人為主出資,按《公司法》有關規定組成責任公司,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三,設立互民間中介擔保機構。建議由商會來組織中小企業按照自愿的原則組建,形成會員制度。各會員企業按規定繳納一定的會費以獲得數倍于入會費的擔保貸款額度。之所以選擇商會做“領頭羊”的角色是因為商會比政府更接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能夠在政府的利益與企業的要求之間作出平衡。
(二)針對經營性缺失建立擔保機構的多層次風險補償機制
第一,建立再擔保體系。依據各地實際情況,設立地方擔保、省級和全國性的再擔保多層信用補償機制。地方擔保機構直接面對中小企業,再擔保機構直接面對擔保機構。擔保機構按預定支付再擔保費,雙方明確權利、義務,再擔保機構按約定比例承擔相應風險。這樣的多層次性結構,從地方到省市再到全國,既放大了擔保機構的倍數,有利于擔保規模的擴大,又規避了擔保公司的部分風險損失。
第二,構建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美國等發達國家的信用擔保活動中,金融機構要相應承擔10%~40%的擔保貸款風險。借鑒它們的經驗,各機構分擔比例如下:一筆擔保貸款,由貸款銀行自己承擔20%的貸款風險,由擔保機構承擔80%的貸款風險。在80%的貸款風險中,由省級政府的再擔保機構承擔30%的擔保風險,再由該地區的下一級再擔保機構承擔20%的風險,最后30%的風險由擔保機構自己承擔。
第三,建立再保險體系。很多發達國家在這方面有著成功的經驗。日本中央信用保險公司為地方性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再保險,其比例一般為70%~80%。意大利擔保公司每年最主要的再擔保業務是與瑞士再保險公司合作開展的,擔保公司每年以承包項目75%的額度向再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將再保險與擔保行業相結合,擔保機構在承擔擔保責任同時,將已經承擔的風險按一定比例進行再保險,由再保險機構承擔部分風險,當擔保機構發生賠付時,由再保險機構按與擔保機構約定的方式和承擔責任的比例賠付。這樣對保險公司來說可以創新品種,而擔保機構又可以解除后顧之憂,分散風險。
(三)嘗試“附加條件的擔保融資”,加強監控降低風險
在國際融資相當發達的今天,一些發達國家的專家提出實現融資的“無擔保貸款”,但基于我國中小企業目前的融資狀況顯然是不切實際的,建議嘗試采用更符合國情的附加條件的擔保融資方式,進一步降低和分散風險。
首先,要求中小企業應滿足一定的財務要求,始終在相關的指標下運行。具體的指標由其貸款銀行針對該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
其次,由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共同指派專業人員對企業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不間斷的監督。風險控制點的分布是:前期的考察,中期的監控,后期的管理。
再次,貸款機構要注意控制本身的操作風險,包括要求有專業資格的人員對企業指標進行審查,防范審批人的個人道德風險等。為此,可以設立“基層信貸經理”?;鶎有刨J員比其他人更了解中小企業的“軟信息”,然而手中卻沒有貸款的權利,只有推薦權,還要承擔很大程度的風險,擔負收貸收息的責任。建議把貸款的權力下放到基層信貸員手中,效率更高,也體現了權利和責任統一的原則。
最后,要求各金融機構不要惜貸。根據日本、韓國等東亞地區的成功經驗,通過開展大量的業務,相對降低個別業務的事故所造成的沖擊,則根據大數定律,即可獲得持續的穩定性發展。
參考文獻:
[1][4]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日本國際協力機構(JICA).中國中小企業金融制度報告[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文/卞延齡 孫養俊
隨著國家鼓勵中國企業“走出去”政策的落實,目前許多企業已經實現從最早的勞務輸出和工程分包的初級階段到工程施工總承包和設計施工總承包的提升轉變。隨著大量中國企業“走出去”,加上各國建筑企業的加入,國際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一個國際招標的項目往往有幾十家單位參加競爭,利潤空間越來越小,而且中國企業大都在貧窮而缺少資金的非洲等國家,這些國家急需基礎設施的建設來提升國家的經濟,國家又有豐富的資源,因而許多中國企業走向協助項目所在國融資的方向,這種方式不少企業目前也比較成熟,做成功不少項目,少數企業正在向更高端的領域以投資帶動工程承包的方式進軍國際市場。
融資項目的組織和結構
融資項目的組織和結構是比較復雜的,有不同的利益方參與者參與,因而組成了不同的投資結構,也形成了不同的資金結構,又根據融資項目的融資結構不同,組成了不同的融資類型,雖然融資類型不同,融資的組織、參與者、融資結構有所不同,但大致的參與者和程序是大同小異。
為項目所融資的參與者。一個融資項目要成功,必須有多方參加,首先要有項目的發起人,也就是準備組織做這項目的發起方,可以是政府部門,也可以是項目公司,當然也可以是借款人;另外還有給項目提供資金的機構,如貸款人,它可以是貸款銀行或國際金融機構,也可以是自然投資人:有些項目還離不開東道國政府,需要它為項目償還債務進行主權擔保,其它還有承包商,咨詢公司,供應商,購買方,為借款人擔保受托方,對工程或第三者進行保險的保險公司等。
融資結構。融資結構是整個項目能否成功的關鍵,是整個融資項目的核心,因而融資結構也稱廣義上的資本結構,它是指項目發起人在籌集資金時,由不同渠道取得的資金之間的有機構成及其比重關系,一般參與各方的關系用融資結構圖表示。根據融資對象不同,融資類型可以分為:項目融資、直接融資、融資租賃等;根據融資方式不同,有買方信貸、賣方信貸、境外并購融資、內保外貸等。目前在國際工程中用得比較普遍的是出口買方信貸和境外項目融資。
項目資金結構。資金結構與融資項目的投資比例、參股多少相對應,特別對于大型的項目融資,投資結構比較復雜,所以相應的資金結構也較復雜,這方面主要由融資財團牽頭,所以不詳細描述。
項目信用保證結構。是融資項目中所采用的一切擔保形式的組合,是以各種擔保關系為主體構筑的。一方面是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另一方面是直接和間接的各種擔保。如項目所在國的主權擔保,銀行擔保,項目本身資產抵押擔保等等。
融資項目的管理
融資項目的適用范圍。資源開發和基礎設施,總之是哪些競爭性不強的行業,但項目本身有較強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融資項目的程序。首先是工程項目選擇,目前國際工程特別是非洲國家很缺錢,都需要融資來解決資金問題,而且目前融資項目大都還是以項目所在國政府來主導,所以當承包商獲得某個工程項目信息時,一定要了解項目背景、大小、性質、投資額度,因為項目發起者在需要建設這個項目時,已經做了投資決策分析,包括請咨詢公司做初步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他在決定項目投資結構也考慮了許多因素,現金流量、債務責任、稅務結構、將要選擇的融資結構和資金來源等。
其次是融資決策,也就是選擇何種融資方式,方式不同,選用的融資結構不同,風險和費用也不同,要考慮貸款資金數量、時間、融資費用,如果采用項目融資,因融資結構復雜,投資者就需要選擇和任命融資顧問,開始研究和設計項目的融資結構,對項目有關的風險因素進行全面分析和判斷,確定項目的債務承受能力和風險,設計出切實可行的融資方案。承包商了解融資方式了,與貸款銀行溝通確定合適的融資方案,向銀行提供項目本身合法文件,如政府批準文件,可研和環評報告及政府批復,是否有東道主國家財政擔?;蛘呤钱數貒y行的擔保,承包商與投資者簽訂的商務合同,供銀行進行評估風險,此時,銀行會提出貸款要有中國出口信用保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擔保(一般出口買方信貸),因而承包商也要提交相關資料給中信保評估。
然后是待銀行和中信保評估可行后,與投資者進行融資條件的談判,包括貸款周期、貸款費用、合同金額的貸款比例等,接著由雙方律師起草貸款協議,簽署協議后,由中國信保出具承保函,最后承包商或投資者交給保險費用,承保函生效,投資者支付工程預付款,貸款協議生效可以按協議開始放款,承包商對項目開始實施。
融資方式選擇。根據項目所需融資的金額規模大小、貸款償還期長短以及項目風險大小和承包商所能承受的風險大小,承包商選擇相應的融資方式,目前我國國際工程承包的融資方式較為單一,從政策優惠不同分:有優惠貸款和商業貸款;前者貸款利率比較底,貸款期限比較長,但運作的程序較復雜,周期比較長;后者貸款利率執行市場化,最終由雙方談判確定,但總的來說比較高,貸款期限沒有前者長,但運作程序簡單,比較快。從項目性質對象不同分:有買方信貸、賣方信貸、租賃融資、福費廷、項目融資等,租賃融資主要是承包商租賃一些較大型的施工設備,故融資規模不大,但承包商承擔的風險較大,承包商能通過福費廷融資的規模也不是很大,相比租賃融資賣方信貸承包商承擔的風險較小,買方和賣方信貸的規模根據實際情況可大可小,但買方信貸的風險最小,項目融資適用于大規模融資,同時它的風險也最大。目前我國承包商從風險角度、融資靈活度出發大都采用買方信貸的融資方式。
融資項目成功的條件。認真進行項目選擇和風險分析,項目融資法律結構嚴謹不誤,確定項目資金來源,項目管理結構的合適性,充分調動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
融資項目風險管理
承包商對于融資項目的風險,主要從兩個方面來管理和控制,一是外部環境風險,即融資項目所在國的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二是選擇融資方式本身的風險。
在選擇項目時,首先要考慮項目所在國的政局是否穩定;法律是否健全,是否對外國承包商有種種限制的法律規定,包括稅法、勞工法,環保法等,有沒有以前簽訂合同又不執行的案例;同時了解項目所在國近幾年的經濟情況如何,是否平穩,通脹率如何,國家的整個經濟財政實力強弱,未來經濟發展的趨勢如何,外匯是否管制等等,同時考慮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及償還能力,又要考慮施工環境,能否在合同期內按時完工,包括在項目完工維修運行期間的各種風險。
在選擇融資方式時,要了解各種融資方式本身的特點和風險,以及承包商自身的財務能力,才能選擇何種符合自己的融資方式。出口買方信貸、福費廷對承包商的財務能力要求不是太高,買方信貸是由業主或業主方銀行向承包商銀行貸款,而業主則以現匯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進度款,業主不能按期付款的風險將主要由銀行間承擔,通過銀行的擔保及保險公司出口信用保險來轉移這些風險,因此承包商的融資風險極??;福費廷融資方式承包商所承擔的風險與買方信貸相似,但由于福費廷的重要特點之一是無追索權,即承包商將票據拒付的風險完全轉嫁給了承接福費廷業務的銀行,不過福費廷融資方式需要先由承包商向業主墊資,完成量待業主確權后,再由銀行買斷票據,因而事實上這種融資方式的風險要比出口買方信貸略大。出口賣方信貸、租賃融資的承貸人為承包商,如業主不能按期還本付息,則由承包商償還,承包商則通過投保出口信用險、業主方銀行的擔?;蚱渌侄蝸磙D移風險,因此這種融資方式中承包商承擔了很大的融資風險,也要求承包商有較強的財務能力。項目融資形式風險最大,因而也要求承包商有極強的財務能力,因為它具有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特點,當業主(項目公司)不能償還承包商以墊資方式向項目公司提供的資金時,項目發起人不對承包商的墊資有無限追償之責任,追索權僅限于項目公司的資產以及項目公司得到的任何合同權利,履約保證金,保險金和擔保。
因此,承包商要明確知道,承包商融資的目的是為了拿到項目,并通過項目實施獲得承包利潤,但融資風險與承包利潤率并不完全成正比,承包商應根據自身承擔風險或抗風險能力和項目風險的大小來選擇融資方式,不可盲目推行,否則將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融資項目的實例
根據前面的講述,簡單介紹兩個常用的融資項目的成功案例。
優惠貸款項目。這是加納某地的一個市場改造項目,由于該市場屬于旅游城市,市場終日人群熙攘,交易量很高。然而既有的配套設施無法滿足人們的購買熱情,市場目前規劃混亂,無合理分配購物空間,新市場建成后作為城市的中心交易樞紐,市場不但承擔了全市商品交易,同時也需滿足對外來人員如鄰城、國外旅游人士的購物需要。同時提升該地區的交易能力,進而提高政府及人民收入水平。該項目總建筑面積約30100m2,對應總投資需6000萬美元,建筑以二層、三層為主,個別為一層,含800個停車位(約22224 m2)及其它配套設施。由于一次改造完成動遷的工作量太大,故該市政府計劃將項目分兩期進行,第一期為3000萬美元,政府市政規劃為基礎設施改造項目,擬申請中國優惠貸款用于改建原有市場并新建一個毗鄰的購物中心。操作流程結構圖如圖1所示。
成功特點:一是項目本身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好,改造技術難度和施工難度??;二是加納政府和中國政府、口行及經商處的大力支持;三是保證了地方和承包商的經濟利益,各方積極推動;四是承包商認真考察并做詳細可研報告,并了解加納法律,考慮各種風險。
出口買方信貸項目。這是尼日利亞某州的一條公路項目。州為了發展經濟,該州政府就該州交通圖提出的八點建議正式提上議程,重點是完成穿越該州的主要道路項目,該項目是雙向四車道,每側路寬為7.3米,包括路肩寬、中間隔離帶、人行道、混凝土排水溝等設施和約800米的立交橋,全長40公里,總投資約2.26億美元。州政府為了緩解資金壓力,準備從中國的某商業銀行進行融資,由于是州政府借款,不能采用主權擔保,需要銀行擔保,州政府提供由非洲某銀行擔保,同時國內商業銀行還需要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擔保。操作流程結構圖如圖2所示。
摘 要 與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選擇范圍十分狹窄,選擇融資方式的能力較低,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其持續、健康發展,特別是在目前全球性金融危機環境下,中小企業融資方式選擇問題則更加突出。
關鍵詞 中小企業 融資方式 內源融資 外源融資
在經歷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后,我國中小企業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危機和挑戰,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融資難的問題進一步擴大化。在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不同的融資方式帶來的融資效果是不一樣的,受規模不大、資金短缺的限制,中小企業有必要對各融資方式進行透徹分析,在最優狀況下選擇對其自身最適宜的融資方式。
一、中小企業融資方式的比較
融資方式,是指企業在資金短缺的情況下,對資金籌集的方式、途徑和渠道。實質上,融資方式是一種資金轉移的形式,即資金從盈余部門向虧損部門轉化的形式。目前,眾多專家和學者對融資方式的研究大都從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兩方面進行。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生產規模的擴大,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日益增大,傳統的內源融資已經難以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外源融資逐漸成為企業融資的主流方向。
1.內源融資
內源融資是指企業通過自身積累從內部籌集資金的過程。內源融資不利用外部資金,其抵抗風險的能力較強,與此同時,內源融資不需要對外支付利息或股利,其融資成本要明顯低于其它各種融資方式,因此,企業在融資過程中,首先想到的就是利用內源融資來解決資金需求問題。只有當資金需求數量遠遠超過了企業自有資金數量時,企業才會考慮內源融資以外的融資方式。
2.外源融資
外源融資是指企業從外部獲取資金并將其投入到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一種融資方式。相對內源融資,外源融資具有靈活性、高效性和集中性的特點,能使企業在較短時期內獲得大量資金。在當前經濟日益復雜化和信用化的進程中,外源融資已經成為企業獲取資本的主要渠道。
外源融資最基本的融資方式就是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企業進行債務融資,需要定期向對方支付利息,且到期需要歸還,銀行貸款、債券、商業票據以及租賃都是債務融資的主要方式;股權融資是指企業以稀釋控股權為代價向公眾募集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相對于債務融資,股權融資沒有到期還本的義務,也不需要支付利息,在企業有充足的盈余和現金時,向股東發放一定的股利。股權融資的具體方式有優先股、普通股。
二、融資風險評估對中小企業融資方式的影響
不同融資方式的融資風險是不一樣的,反過來,風險的大小也會直接影響中小企業對融資方式的選擇,所以有必要對不同融資方式的融資風險進行分析說明。由于內源融資是企業運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活動,無需承擔融資風險。對此,本文僅對外源融資進行風險評估分析。
1.債權性融資的風險評估
企業采用債權性融資方式時,最直接的一個經濟后果就是需要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還本,這無疑會加重企業的經營負擔。一旦企業沒有能力支付利息或歸還本金,企業將陷入流動性不足的風險,甚至會引發破產的可能。可以說,債權性融資使企業不僅要面臨經營風險,同時還要承擔起財務風險。隨著財務風險的加大,債權人為保護自身利益不受損失便會要求企業為增加的風險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如提高利息支付、限制債權資金的使用情況等等,這一方面進一步加劇了企業的財務風險,另一方面也使企業的生產經營受到過多的約束,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2.股權性融資的風險評估
若企業采用股權性融資方式時,企業無須承擔到期償還本金的壓力,可以無限期使用獲取的資金。另外,股權性融資方式免除了企業支付利息的義務,企業不會出現因清償能力不足而產生融資風險的情況。企業在使用資金時,由于通過股權性融資所獲得的資金可以當成企業自有資金,不會受到眾多約束,也沒有額外的使用成本,這可以使得企業合理安排資金的使用。
相較于債權性融資,股權性融資只需承擔經營風險,財務風險較小,因此,綜合起來看,企業選擇股權融資時所產生的融資風險整體上小于債權性融資。
三、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特征分析
2011年上半年,頻頻曝出因央行上調利率和存款準備金率,導致中小企業停產或者半停產,甚至出現大規模扎堆倒閉的消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不可忽視。比如,在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居多的浙江溫州,上半年的信貸形勢不容樂觀。人行溫州中心支行的數據顯示,2011年一季度溫州新增貸款投放總額為238.28億元,相當于2010年同期投放量的66.5%。同時,作為我國中小企業集聚的另一個重要區域珠三角地區,受存款準備金率的上調、人民幣升值、企業成本上升、原材料價格攀升以及融資困難等因素的影響,上半年中小企業發展呈現整體盈利下滑的趨勢,大量中小企業已經或正在面臨空前的生存危機,而外向型中小企業卻首當其沖。
另外,根據2007年世界銀行下屬的一個國際金融公司的調查,在我國中小企業的全部資金來源中,有超過50%的資金是來源于內源融資和內部留存收益(資本和留存收益分別占30%和26%),向銀行貸款的比例約占20%左右,以公司債券和外部股權融資為代表的外部融資不到1%。
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
1.中小企業以內源融資為主,限制了融資渠道
“有超過50%的資金是來源于內源融資”和“向銀行貸款的比例約占20%左右”,這充分地說明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基本上只有內源融資和銀行貸款兩種形式,而內源融資又是居于主導地位的。但是,企業內部留存收益的積累是有限的,隨著企業的不斷擴大再生產,單純靠內部融資會極大地制約企業的發展。
2.中小企業間接融資規模偏低
盡管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認識到了中小企業的重要性而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強度,但由于中小企業在申請貸款時還是不能滿足大型商業銀行較高的放貸條件(例如企業經營運作狀況的硬性指標和用于抵押或擔保的資產金額的要求),所以大型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對中小企業來講是難以獲得的。
除此之外,中小企業對外部變化的承受能力是比較低的,政府對財政政策或是貨幣政策的微弱調整就會對中小企業造成較大的影響,所以當政府在2007年11月份做出實行信貸緊縮這一較大的政策調整后,特別是近一年時間來銀行存款準備金率的多次上調,使得我國中小企業外源融資就變得更加得困難。
3.創業板融資企業參與度不高
從我國2009年11月份推出創業板以來的情況來看,創業板的股票是比較受資金的追捧的,說明中小企業通過這種融資方式可以有效地融入資金,但是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數量太少,整個中小企業的融資狀況并沒有得到明顯改善。
4.中小企業外源融資成本較高
目前中小企業融資成本一般包括:貸款利息,主要包括基準利息和在此之上的浮動部分,這個波動一般是在20%以上;擔保費用,一般來講,每年的費用是占借款總金額的3%;評估抵押物的登記費用,這部分金額一般占總融資成本額的20%;用于防范風險的保證金利息,絕大多數的金融機構在向中小企業放款的同時,會以提前扣除貸款利息為名扣除一部分的貸款本金,所以中小企業在貸款的行為中實際得到的金額一般只是貸款本金的80%。由此可以看出,較高的融資成本也會降低中小企業外源融資的積極性。
四、增強中小企業融資能力的對策
從上一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特征的分析來看,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大都傾向于外部融資。但是,面對國家從緊貨幣政策的宏觀調控,中小企業在選擇外部融資方式時會受到自身因素的限制,使外部融資的可能性和效率大打折扣。作為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組成部門,中小企業對社會經濟整體發展所作的貢獻與其融資能力并不完全匹配,因此,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加強對中小企業外部融資的扶持力度。
1.提高直接融資的能力
中小企業的基礎比較薄弱,難以達到一般企業在股票市場上市的條件,國家應該盡快完善我國證券市場體系,適當放寬中小企業上市條件,調整不同類型的中小企業的發行上市門檻,在評估企業資本時增加對中小企業的研究開發能力和成長潛力的考察,讓更多的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板成功融資,為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發行上市設立“綠色通道”――推出創業板。
除此以外,可轉換債券的運用也可以提高企業直接融資的能力。可轉換債券更是一種集股票和債券優點于一身的融資工具,國家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來鼓勵和支持其發展。
2.大力發展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
在銀行對中小企業發放關系型貸款的初期,信用擔保機構具有重要的作用。信用擔保機構熟悉中小企業的狀況并向其提供擔保,這就減緩了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銀行對中小企業還貸困難的擔心,從而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有助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程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加快信用擔保立法,明確擔保行業的監管法規和管理制度;規范擔保機構以及其擔保行為,明確擔保行業的行業準入和行業管理辦法,使擔保機構建立以后按設立的章程運作,使擔保資金的使用方向主要用于擔保功能;建立多層次擔保體系等等。
3.政府對中小企業實施寬松的財政政策
通過出臺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來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通過向中小企業實行財政補貼,鼓勵中小企業出口和技術創新,提高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
4.政府直接向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資金
在成立專門管理中小企業的機構的基礎上,政府可以成立專門向中小企業提供資金的金融公司,根據中小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來對中小企業進行扶持。尤其是在沒有建立關系型融資時,便于中小企業獲得長期穩定的信貸資金,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
總體而言,中小企業必須結合自身的特點選擇融資方式,減少融資的盲目性,提高融資效率;政府在制定中小企業融資政策時,應充分考慮不同經濟發展區域、不同類型、不同規模中小企業的融資特征,以提高融資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實施效率。
參考文獻:
[1]李卓瑜,祁西華.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存在問題與解決對策.現代經濟信息.2010.02.
[2]羅莎.中小企業融資方式比較分析.經營管理者.2010.04.
[3]丁凱.論中小企業融資方式的改革和創新.財務與金融.2010.02.
[4]王偉.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創新之我見.經濟師.2010.02.
早在2008年6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在江蘇、浙江兩個中小企業集中度較高的省份開始對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問題進行調研,并于當年10月啟動了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券試點工作。2009年11月12日,交易商協會了《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業務指引》,確定了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產品的基本原則和框架,標志著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銀行間市場繼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之后又增加一個債務融資工具,使中小企業多了一條直接融資的渠道。
機制創新
中小企業集合票據是指2個(含)以上、10個(含)以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統一產品設計、統一券種冠名、統一信用增進、統一發行注冊方式共同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中小企業發行集合票據應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注冊規則》在交易商協會注冊,一次注冊、一次發行。集合票據中單個企業及整只票據的發行規模,即在任一企業集合票據待償還余額不超過該企業凈資產的40%前提下,任一企業集合票據募集資金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單只集合票據注冊金額不超過10億元人民幣。
企業發行集合票據應披露集合票據債項評級、各企業主體信用評級以及專業信用增進機構(若有)主體信用評級;制定償債保障措施,并在發行文件中進行披露,包括信用增進措施、資金償付安排以及其他償債保障措施。
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引入了信用增進和代償機制等結構設計,與國內已有的中小企業融資工具相比,在產品定位、產品結構以及投資者保護機制等方面都有較大創新,既是為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量身定做的產品,又引入票據分層的增信方式,實現了產品結構的較大創新,同時設置了嚴密的前置代償安排,實現了本息兌付環節的技術創新。
單一中小企業發行融資工具規模小、融資風險大、流動性不足、信用級別低、融資擔保難等缺陷,銀行收益較低,商業銀行不愿承銷債務票據。而選擇采取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形式,其優勢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作為企業直接融資方式之一,等于將一些資質、信譽較好的中小企業“組團”,有效發揮銀行間債券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有利于借力銀行間債券市場來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
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募集資金規模較大,使用年限長,能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提供資金保障;優化企業融資結構,防止利率風險,降低企業財務負擔;融資程序比較簡便。
更重要的是,中小企業參與發行集合票據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其行業地位、綜合實力、資信狀況、發展前景等獲得銀行、評估、擔保等專業機構的肯定。中小企業一旦宣布發行集合票據,表明企業經營者對未來的收益擁有較高的期望和信心,市場上潛在的投資者將其視為企業成長的積極信號,有助于大幅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和品牌形象。
因此,《指引》后,北京、山東、上海、廣東、江蘇、內蒙古、浙江等地先后探索發行集合票據,打破了過去票據業務僅限于央企、上市公司、大型企業發行票據的局面。
到2010年底,我國共發行27只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發行規模達到75.6億元。
最大障礙是擔保方式
中小企業大多規模小,收益不穩定,抗風險能力差,缺乏合格抵押擔保品,銀行對其信貸的支持力度受到影響,通過間接融資獲取的資金與中小企業的實際需求始終具有較大差距。而通過市場直接融資,依然由于資產規模、融資規模、信用等級、項目評估等問題,即使中小企業愿意多承擔風險,直接融資市場也未能成為其融資的常規渠道。
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在制度設計、操作流程、擔保機制等方面還存在著困難和挑戰,而最大的障礙就是擔保方式。
中小企業集合票據融資的項目往往找不到合適的擔保方式,承銷商和投資者承受了相當大的風險和壓力。多家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必須大于集合票據融資的金額才有可能增信。根據財政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號)規定,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倍,即5億元的注冊資本最大可能做到50億元的擔保額。但即使擔保機構注冊資本之和大于項目融資總額,也極有可能出現擔保余額不足的情況。而大型的擔保機構主要由政府投資設立,在沒有政府的大力推動下,為民營企業提供擔保往往很困難。
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發行成本的上升和政府支持力度有時候不匹配。2009年以來,銀行業在增加中小企業貸款的同時,貸款利率也在同步上升,導致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意愿有所上升。地方政府在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作用很大,但在政府沒有資金支持的情況下,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發行成本仍是很高,企業就不會積極參與,積極性受到挫傷。
財政支持是關鍵
盡管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顯示出了一定的優越性,但發行人向主承銷商、承銷團成員以及中介機構支付的承銷費、信用評級費、法律顧問費、發行登記服務費、兌付費、入會費、擔保費等發行費用仍是十分的昂貴。
以北京市順義區中小企業2009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據為例,7家中小企業集合發債2.65億元,實際綜合成本為7.06%,而同期銀行的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為5.31%。在政府財政對擔保、律師、評級、公證、利息等各項費用給予補貼資金742.75萬元的情況下,最終使集合票據的成本由7.06%下降至4.26%。
從各地情況看,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運作仍非完全市場化,都離不開地方政府的強力助推,需要政府做大量繁瑣而具體的協調工作。而要降低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綜合成本,保證集合票據的成功發行,財政支持是關鍵??梢詮囊韵聨讉€方面來著手。
加大中小企業財政資金支持。在財政預算內安排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專項支持資金,用于支付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發行前期評估、審計、法律等中介費用。對于存續期內的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由財政給予一定比例的貼息優惠,保證企業的集合票據融資成本不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水平。
關鍵詞:欠發達地區;小微企業;融資模式;創新
根據小微企業的特點,欠發達地區小微企業融資尤應強調渠道、方式的多元化。從目前國內金融創新實踐和國外經驗借鑒,小微企業可選擇如下融資模式。
1.銀行綜合授信
銀行對一些經營狀況好、信用可靠的企業,授予一定時期內一定金額的信貸額度,企業在有效期與額度范圍內可以循環使用。綜合授信額度由企業一次性申報有關材料,銀行一次性審批。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營運情況分期用款,隨借隨還,企業借款十分方便,同時也節約了融資成本。銀行采用這種方式提供貸款,一般是對信譽可靠、同銀行有較長期合作關系的企業??伸`活采取買方貸款、異地聯合協作貸款等方式。
2.信用擔保貸款
目前,我國已建立省、市、縣三級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逾4000家。這些機構大多實行會員制管理,屬于公共服務性、行業自律性、自身非營利性組織。擔保基金的來源,一般是由當地政府財政撥款、會員自愿交納的會員基金、社會募集的資金、商業銀行的資金等幾部分組成。會員企業向銀行借款時,可以由小微企業擔保機構予以擔保。另外,小微企業還可以向專門開展中介服務的擔保公司尋求擔保服務。當企業提供不出銀行所能接受的擔保措施時,擔保公司可以解決這些難題。因為與銀行相比而言,擔保公司對抵押品的要求更為靈活。當然,擔保公司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會要求企業提供反擔保措施,有時擔保公司還會派員到企業監控資金流動情況。
3.自然人擔保貸款
中國工商銀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擔保貸款業務,今后工商銀行的境內機構,對中小企業辦理期限在3年以內信貸業務時,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財產擔保并承擔代償責任。自然人擔??刹扇〉盅?、權利質押、抵押加保證三種方式。
4.個人委托貸款
個人委托貸款,即由個人委托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一種貸款。中國建設銀行等商業銀行相繼推出了此項融資業務新品種。
5.票據貼現融資
票據貼現融資,是指票據持有人將商業票據轉讓給銀行,取得扣除貼現利息后的資金。在我國,商業票據主要是指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這種融資方式的好處之一是銀行不按照企業的資產規模來放款,而是依據市場情況(銷售合同)來貸款。企業收到票據至票據到期兌現之日,資金在這段時間處于閑置狀態。企業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據貼現融資,遠比申請貸款手續簡便,而且融資成本很低。票據貼現只需帶上相應的票據到銀行辦理有關手續即可,一般在3個營業日內就能辦妥,這種融資方式值得中小企業廣泛、積極地利用。
6.金融租賃
金融租賃是一種集信貸、貿易、租賃于一體,以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為特征的新型融資方式。設備使用廠家看中某種設備后,即可委托金融租賃公司出資購得,然后再以租賃的形式將設備交付企業使用。當企業在合同期內把租金還清后,最終還將擁有該設備的所有權。通過金融租賃,企業可用少量資金取得所需的先進技術設備,可以邊生產、邊還租金,對于資金缺乏的企業來說,金融租賃不失為加速投資、擴大生產的好辦法;就某些產品積壓的企業來說,金融租賃不失為促進銷售、拓展市場的好手段。
7.典當融資
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與銀行貸款相比,典當貸款成本高、貸款規模小,但典當也有銀行貸款所無法相比的優勢。首先,典當行只注重典當物品是否貨真價實,對客戶的信用要求幾乎為零。其次,到典當行典當物品的起點低,典當行更注重對個人客戶和中小企業服務。其三,典當貸款手續十分簡便。其四,客戶向銀行借款時,貸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銀行指定的范圍。而典當行則不問貸款的用途,使用資金十分自由。周而復始,大大提高了資金使用率。
8.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是指資金不通過金融中介機構,借助股票這一載體直接從資金盈余部門流向資金短缺部門,資金供給者作為所有者(股東)享有對企業控制權的融資方式。投資者占股份,投融資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對于不具備銀行融資和資本市場融資條件的小微企業而言,這種融資方式不僅便捷,而且可操作性強。如今,很多國家的小微企業的外部融資都是依靠股權融資途徑獲得的。為推動股權融資的發展,應針對扶助小微企業股權投資建立專門機制和機構,可成立由政府支持但由民間來投資和管理的小微企業股權投資機構。政府與民間分別出一部分資金建立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由民營企業組成的機構進行管理,5-7年后政府資金可以本金加利息或別的方式退出。
9.債券融資
債券融資相比股票融資具有投資風險小的優點。國內實踐證明,只要將債券利率貼補到比同期貸款利率低1~2個百分點,便可極大地增強企業債券融資的吸引力。
10.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混合性的金融工具,具有90%以上的股票屬性和100%的債券屬性。正是由于它的這種雙重屬性,不僅匯集了股票和債券的全部優點,而且還回避了股票和債券的某些缺陷,是一種非常有發展前途的融資工具。國家計委已于近期選擇一部分重點國有企業中未上市的公司進行試點,待試點成功,必將出現一個大力發展的局面。
參考文獻:
策略一:創新融資租賃
所謂創新融資租賃,是因為它不同于傳統的融資租賃。創新融資租賃具有企業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引進設備,擴大生產,快速投產,方式靈活的特點,還可使企業享受稅前還款的優惠,企業對固定資產不求擁有,只求使用,用少量的保證金就能使用設備,使資金在流動中增值而不是沉淀到固定資產的投資中。它的操作方法可以是:由上海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牽線,企業與金海岸租賃公司建立設備租賃關系,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為企業提供85%-90%的履約擔保,商業銀行為租賃公司提供設備貸款。一般單筆租賃項目標的不超過500萬元,期限不超過兩年。同時租賃公司還有廠商回購和個人信用擔保兩個法寶來控制風險。因此調動了財政資源和信用提供高額擔保,這是上海在融資租賃上的一大創舉。
策略二:無形資產抵質押
目前許多新創辦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無形資產比較大,擁有專利權,著作權的中小企業可嘗試以此財產權為抵押物,獲得銀行貸款。一家商業銀行以基因產品開發權為貸款質押物,請專家對基因產品知識產權收益權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并以此為依據,確定質押物的價值和貸 款額度。通過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的書面合同,并辦理相關質押登記,使這家科技型企業及時獲得了急需的2000萬元流動資金。
策略三:動產托管
對于大量生產型和貿易型企業而言,由于沒有合適的不動產作抵押物,有的企業廠房是租來的,土地是租來的,苦于無抵押物而難以融資,對這類企業,現在可請社會資產評估,托管公司托管的辦法獲取銀行貸款。
據悉,上海百業興資產管理公司可接受企業委托,對企業的季節性庫存原料,成品庫進行評估,托管,然后以此物價值為基礎,再為企業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這樣既解決了企業貸款擔保難的矛盾,又使企業暫時的"死"資產盤貨,加速了資金流動,提高了資產回報率。
策略四:互助擔保聯盟
中小企業互助擔保聯盟重點解決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的擔保和反擔保問題。它的優點是一次評估信用,較長時間享用。質量和規模相近的企業互保,節約了擔保費用,降低了融資成本。目前上海已形成雛形的有兩種形式:
其一,民間信用互助協會。譬如以上海眾大擔保股份公司發起,通過企業互助以及擴大信用融資能力并向社會提供信用咨詢服務,為互助協會成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 主要有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擔保,票據貼現擔保,開具承兌匯票擔保,固定資產貸款擔保,國企改制貸款擔保,管理者收購貸款擔保等。
其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聯盟。譬如以上海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和聯合德升資信評估公司牽線,為同樣有融資需求的兩家企業在融資過程中互相擔保和反擔保,以中小企業信用 擔保聯盟為形式,實現企業融資過程中的互保。為控制風險,通過互保形式融資的企業必須是信用優良的企業,并須經資信評估公司評定信用,A級以上企業才有資 格加盟。
策略五:生產用設備按揭貸款
由大眾保險公司為主開拓的此項品種,開辟了保險公司介入企業融資的新形式。其主要形式是生產用機械設備按揭,一方面促進生產型設備銷售的增長,解決企業新置和更新設備資金不足的矛盾。為新置和更新設備的中小企業擴大生產規模提升產品檔次和競爭力提供了一條融資通道。 操作上一般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時間6-24個月,按揭申請人向設備銷售商提出購買設備申請,同時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銀行審查合格后交保險公司審核, 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給銀行和申請人,申請人在銀行辦理設備抵押手續,再由銀行加工貸款劃交經銷商,經銷商將設備交給申請人。對借款企業的好處是:找到了貸 款擔保人保險公司;買到了最低價設備事先經銷商的承諾。
策略六:國家創新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府專項基金。通過撥款資助,貸款貼息和資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新基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貸款貼息:對已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的創新項目,原則上采取貼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以擴大生產規模。一般按貸款額年利息的50%~100%給予補貼,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可不超過200萬元。
(二)無償資助:主要用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的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資助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三)資本金投入:對少數起點高,具有較廣創新內涵,較高創新水平并有后續創新潛力,預計投產后有較大市場,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采取成本投入方式。
高新技術企業可申請獲得這類直接融資,申報時可委托市科委指定中介服務機構代辦申報手續,然后所在區縣局科技主管部門推薦,由科委專門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論證,審核,篩選,再報市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審查,評估。
策略七:國際市場開拓資金 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可申請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它是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安排的專門用于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專項資金。上海市外經貿委和地方財政是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的主管部門。外經貿委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業務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預算,撥付,監管等。
市場開拓資金優先支持的對象是:1.重點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2.重點支持高新技術和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活動;3.支持 外向型中小企業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認證;4.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名優產品出口;5.支持已獲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的中小企業的國際市場拓展活動,如參加境外展覽會,貿易洽談會,境外投(議)標等。
該資金支持方式采取無償支持和風險支持兩種。凡上年出口總額在1500萬美元以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可于每年七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策略八:典當融資
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其優勢在于: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要求幾乎為零,只注重典當物品是否貨真價實。而且 可以動產與不動產質押二者兼為;典當物品的起點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當。典當融資手續簡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動產抵押,也比銀行要便捷許多; 不問貸款用途,錢使用起來十分自由。周而復始,可大大提高資金使用率。歸結起來,比較適合資金需求不很大,但要得又很急的企業融資。上海東方典當行開展融 資典當已有多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