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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資產證券化發展趨勢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前言
隨著社會發展進程的不斷推進,我國互聯網金融業也呈現出了全新的發展態勢。在社會經濟、文化以及科學信息技術水平不斷發展的帶動下,資產證券化已經逐漸成為了我國社會金融產業眾多創新發展形式中最為主要的組成部分。但由于我國金融業的相關工作人員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經驗尚淺,在具體工作開展的過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會出現一系列的弊端和問題。
一、簡析資產證券化
所謂資產證券化指的就是以一定的資產經濟組合作為特有的存在方式,以現金流作為最基本的交流技術支持,在指定消費人群之間發放可交易性證券的一種特有的融資形式。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于上個世紀七十年代的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而在我國當今社會的發展進程之中,金融產業中普遍存在風險的證券化金融產品,就是在資產證券化狹義概念的基礎之上演變而來的[1]。
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研究和發展最早開始于上個世紀的八十年代中期,發展到今天已經有近四十年的歷史。經過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探索和學習,我國金融業的資產證券化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發展成就。但由于相關技術人員在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研究時間較短、實踐經驗尚淺,在具體工作開展的過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在當今社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背景下,如何才能更好的創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逐漸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
二、互聯網金融背景下資產證券化完善和創新的途徑
(一)提升資產證券化在法律法規方面的力度
在互聯網金融時代的發展背景下,想要更好的創新和完善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就要最大限度的提升法律法規方面的管理力度。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在全面了解、有效結合國家金融行業資金流動以及證券市場發展現狀的基礎之上,設立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管理體系。
法律法規體系相關管理規定中的內容要覆蓋,或者囊括金融證券資產的發行、上市、交易以及流通和貯藏等不同環節中涉及到的內容。通過合同規條簽訂的監督方式,將資產證券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以書面文字的形式記錄下來,最終實現互聯網金融社會發展背景下,資產證券化的飛速發展[2]。
(二)轉變管理理念,實現政府對資產證券化的參與性管理
政府的干預和管理一直以來都在我國金融行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過程中發揮著不可小覷的重要作用。金融證券的交易和流通工作能夠有序開展,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政府干預和管理能力水平的高低。為此。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果想要更好的實現我國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就必須及時轉變政府在金融產業方面的管理理念。
必要時,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最大限度走出傳統管理方式的束縛,以平等的市場經濟資產流通參與人的身份和角色更加深入地融入到金融產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過程之中。在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機制的同時,最大限度的避免市場信息扭曲以及市場經濟資源浪費的現象發生。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資產評估和信用u價機制
最后,相關人員如果想要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全面地創新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就要采取更加科學有效的管理策略,建立更加完善的資產評估和信用評價機制。資產評估和信用評價體制的建立要以能夠切實符合我國金融市場實際發展現狀的條款規定作為最基本的評估依據,以規定簡潔精煉,但覆蓋內容廣泛作為主要的發展模式。必要時,金融行業的工作人員還可以通過借鑒和學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的方式,在國內部分地區建立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的金融資信評估機構,促進和保障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穩定發展[3]。
三、結論
總而言之,資產證券化是在我國當今社會不斷發展的必然趨勢,資產證券化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升的必然結果。只有金融產業的相關技術人員真正認識到資產證券化在金融產業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樹立更加科學的認知觀念,采取更加有效的應對措施,及時轉變和創新自身的發展理念,最終實現社會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
參考文獻:
[1]李佳,羅明銘. 金融創新背景下的商業銀行變革――基于資產證券化創新的視角[J].財經科學,2015,02:13-22.
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世界金融領域是重大的創新之一,對相關國家的證券市場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產年了積極深遠的影響。因此,深入、系統地了解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積極影響,對于我們認識資產證券化重要性和促進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特別是激活國有商業銀行大量沉淀資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講解了什么是證券化,包括證券化的主要參與者、程序以及風險等;同時,介紹了證券化過程中資產池構建的思路。
[關鍵詞]
證券化;不良資產;SPV;資產池
一、資產證券化研究現狀與發展趨勢
資產證券化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通常我們在學術論文或者財經專著中看到的是狹義的概念即:資產證券化是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應收賬款等資產匯集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
其實質是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包裝成易于出售的證券,將可預期的未來現金流的立即變現。證券化表面上是以資產為支持,但實際上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的,圍繞該定義,證券化具有三個本質特征,即資產重組、破產隔離和信用增級。
二、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過程
(一)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參與者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參與者有:
1. 發起人:資產原始權益人也即有融資需求的人。
2.特設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特設機構(SPV)是證券化過程的核心機構。SPV代表投資者承接債權出售者的資產,并發行證券化的收益憑證或證券,是證券化產品的名義發行人
3.投資銀行
投資銀行即證券承銷商,為證券的順利發行進行有效地促銷,確保證券發行成功。
4.托管者
托管者即資產池的管理公司,也稱服務人。托管者通常由資產出售者自身或指定的機構來承擔。托管者的作用是負責收取到期本金和利息,將其轉交給SPV,并負責追收那些過期的應收賬款,確保資金的及時、足額到位。
5.信用增級機構
所謂信用增級,就是發行人運用各種手段與方法來保證能按時、足額地支付投資者利息和本金的過程。信用增級可以補償資產現金流的不足,使證券化產品獲得“投資級”以上的信用評級。
6.信用評級機構
信用評級機構通過審核資產池能承受的風險強度,然后賦予合理的評級,以方便投資者對信用風險進行定價并作出相應的決策。
(二)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程序
具體而言,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第一、重組現金流,構造證券化資產
發起人根據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對未來能夠產生的現金收入流的信貸資產進行分析,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并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對現金流進行重新分配等步驟來確定資產數,最后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資產池的建立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步驟。
第二、組建SPV,實現真實出售,達到風險隔離
SPV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性主體,它是連接著發起人和投資者的機構。組建SPV的目的是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之間的“風險隔離”,即最大程度地降低發行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
第三、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
為完善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SPV要完成與發起人指定的資產池服務公司簽訂貸款服務合同、與發起人一起確定托管銀行并簽訂托管合同、與銀行達成必要時提供流動性支持的周轉協議、與券商達成承銷協議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時,SPV還要對證券化資產進行一定風險分析并采取相應措施來吸引投資者。
第四、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
信用增級后,特設機構再次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未來資產能產生的現金流進行評級,以及對經過信用增級后擬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將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告,然后委托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證券。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流程只是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每個案例都會有些不同。
三、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池的設計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池是各種貸款的組合。從本質而言,是被證券化的不良資產未來現金流的分割重組過程,實質上被證券化的不是資產本身,而是不良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資產池的質量是資產證券化成功的關鍵。所以篩選目標資產構成資產池是進行證券化的第一步。
中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總量仍舊巨大,質量仍舊參差不齊,合同違約率很低,對其未來現金流的預測難度比較大。由于按照回收能力來篩選難度較大,不妨首先篩選原始債務人并做粗略分層:
(1)無還款能力且無發展前景;
(2)近期有能力償還利息,有一定發展前景,但是債券債務關系不明確;
(3)近期有能力償還利息,有一定發展前景,缺乏有效的實物資產相對應貸款;
(4)近期有能力償還利息,債券債務關系清楚,擁有有效的實物資產相對應貸款,有一定發展前景。
第一類屬于“損失類”,應該進行破產清算,盡量減少損失。第二類與第三類資產因給予必要支持與監督,采取等待沖銷的方式。第四類才是實施證券化來解決還款問題的資產,特別是對于因職務負擔過重影響財務狀況的企業。
其次,對資產數量質量與原始債務人的數量也應有相應的要求。信用風險是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最大風險。應采取多樣化借款者,同類化,明確界定支付模式,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拖欠和違約率低,清算值高等原則,并且資產數量與原始債務人的數量也應相對較多,以使信用風險最大分散化。
另一方面,在實踐組建資產池的過程中還應考慮投資者對產品的偏好問題。由于不良資產本身的違約風險過于偏大,可以考慮加入優質債券或權益資產或實務資產,與不良資產搭配組建,特別是在優先級產品之中。一來可以增加信用評級,二來可以增加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處理速度。
參考文獻:
[1] 張中華,宋清華.商業銀行創新與資本市場[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2]王志強.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直接動因與作用效果——來自美國的經驗證據(第1版)[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8
[3]武魏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運行機制研究(第1版)[M].安徽: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出版社,2008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信貸;金融
資產證券化20世紀70年源于美國,如今已成為當前全球金融市場最具活力的金融創新產品之一。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作為一項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的使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國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貸款、3/4以上的汽車貸款是靠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提供的。在我國由于銀行有“短存長貸”的矛盾,資產管理公司也有回收不良資產的壓力,資產證券化因此得到了積極響應。
一、資產證券化的含義和實現過程
資產證券化是在資本市場上進行直接融資的一種方式,與發行其他金融產品(例如債券及股票)類似,資產證券化發行人在資本市場交易中是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來支持證券進行融資。不同之處在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還款來源是一系列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產生這些現金流的資產可以作為基礎抵押資產對資產證券化產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資產證券化實質是出售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從而獲得融資。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證券化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包括以下四類:1.實體資產證券化:即實體資產向證券資產轉換,是以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并上市的過程。2.信貸資產證券化:即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3.證券資產證券化:即將證券或證券組合作為基礎資產,再以其產生的現金流或與現金流相關的變量為基礎發行證券。4.現金資產證券化:是指現金的持有者通過投資將現金轉化為證券的過程。[1]
概括地講,一次完整的證券化融資基本流程是:1.確立基礎資產并組建資產池。2.設立特別目的載體,即專門為資產證券化而設立的一個特別法律實體。3.資產轉移,基礎資產從發起人的地方轉移給SPV是結構重組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4.信用增級,為吸引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對作為資產證券化最終產品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信用級別。5.信用評級。6.發售證券,信用評級完成并公布結果后,SPV將經過信用評級資產支持證券交給證券承銷商去承銷。7.支付對價。8.管理資產池。9.清償證券,按照證券發行時說明書的約定,在證券償付日,SPV將委托受托人按時,足額地向投資者償付息。[2]
二、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趨勢
2005年,資產證券化在千呼萬喚中終于揭開其神秘面紗,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已經起航。毫無疑問,資產證券化已成為金融產品中的一員,在金融市場中占據不可估量的地位。目前現有資產證券化形式有房貸資產證券化(MBS)其中最為代表性的是“建行”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通過實行資產證券化實現風險隔離,信用增級,資產重組。信貸資產證券化(ABS)較熟悉的有“國開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與“建行”不同的是“國開行”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是非住房抵押貸款。“國開行”主要職能是通過向政府經濟發展計劃和產業政策支持的重點項目提供長期融資,以支持和促進經濟發展?!皣_行”以其擁有在煤電郵運、通信、市政公共設施等“兩基一支”領域的信貸資產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方案設計。[3]另一個ABS的典范是“莞深”高速融資一、二期的未來現金流作為資產池,通過“廣發證券”設立專設計劃,由兩個獨立的實體,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工商銀行進行管理。
我國積極迎合資產證券化趨勢無論從宏觀上還是從微觀上都有其客觀必然性。就宏觀而言,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是推進我國經濟貨幣化向深層次發展以及實現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進而增強我國經濟競爭力的客觀選擇。
就微觀而言,資產證券化就更是一種必然選擇。[4]首先,我國積極推出資產證券化創新,是有效解決國有企業過高的資產負債率問題的客觀選擇。其次,資產證券化是從實際出發及時有效解決銀行不良資產過多問題的客觀選擇。再次,資產證券化是實現商業銀行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流動性問題的現實選擇。最后,資產證券化是我國金融機構迎接加人WTO后嚴峻挑戰的必然選擇。
三、我國目前推行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及對策
(一)信用限制
缺乏被市場投資者所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是我國目前開展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障礙之一。我國目前已擁有資產保證機構100多家,但從數量上看已經不少,但質量欠佳。這些評級機構多為金融機構籌建,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甚至可能為了推行資產證券化而肆意美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級別。這個問題是不能在短期內解決的,只有通過加強國際合作(如美國的標準普爾),逐步建立起在國內有一定權威性,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
(二)法律限制
目前中國的一些經濟法規,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已經頒布,但有關資產證券化方面的法規還幾乎是一片空白。有些現行法律法規與證券化業務之間還存在著某些沖突。如《破產法》規定:超額抵押部分仍屬于破產財產而進人清算財產行列。這樣特設信托機構的優先追索權和破產隔離就無法實現;《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而特設信托機構作為一“空殼公司”設立的實質意義在于實現破產隔離,在形式上并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再例如,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合同當事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同意。但這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幾乎不可能實現[5]。民法通則還規定:債券轉讓過程中轉讓方不能從中獲利。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被證券化資產的利息率收人要高于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率。這當中存在利差,商業銀行作為原始權益人理應獲利。
(三)稅收和會計制度方面的限制
資產證券化過程設計到許多會計處理問題,主要包括表外處理、合并報表和收益、損失的確認等。目前,我國相應的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制度是一片空白。
對于上述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限制問題,我們只能通過加強制度建設,構建中國資產證券化方面的規范法律體系、會計體系和稅收體系來解決.當然,這些體系的構建具有很大的復雜性和難度。我們可以根據目前正逐步開展的諸如住宅抵押資產證券化等業務.判定具體的法律暫行條例、會計淮則和征稅原則。
四、綜述
必須指出的是,資產證券化是一項金融創新工程,而金融創新的推出必然同時要求我們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可能由金融創新引發的金融風險。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當局應該對資產證券化從業機構的組織形式、證券化的組合、收益來源和分配進行嚴格的監管,以防止資產證券化成為某些人的新型“圈錢”工具,損害投資者利益。
總之,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全新的融資方式,無論從自身發展看,還是從經濟環境看,它對于我國的企業和金融機構都既是挑戰也是機遇。我們在改善外部條件,促使資產證券化不斷成熟的同時,可本著先易后難的原則,通過試點取得經驗后再逐步謹慎地在我國大面積推行資產證券化。只有前期的基礎性準備工作做好了,條件成熟了,資產證券化才能更好、更順、更快地推廣,并達到預期的目標。
參考文獻:
[1]Joseph Hu.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1-8.
[2]魏志宏.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可行性與問題[D].西南財經大學,2000.
[3]崔廣強.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前景[J].理論學習,2000(9).
[4]馬尚平.中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問題及對策[J].黨政干部論壇,2000(10).
關鍵詞: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2月22日
從世界范圍來看,中小企業的發展對于國民經濟的增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據國家統計局統計,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近4,000多萬戶,中小企業占中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對GDP的貢獻超過60%,對稅收的貢獻超過50%,提供了近70%的進出口貿易額,創造了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這些數據充分表明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當前中小企業發展遇到的最大障礙就是融資難問題。
一、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狹窄,其目前發展主要依靠自身內部積累,即內源融資比重過高,外源融資比重過低;銀行貸款是中小企業最重要的外部融資渠道,調查數據表明,以銀行信貸資金作為首要融資渠道的中小企業占比達到21.9%,其次為自有資金,占比為6.4%。由此可以看出,銀行信貸資金仍然是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首要選擇。但隨著經濟復蘇趨勢逐步明朗,實體經濟信貸需求日趨旺盛,而通脹預期的持續高企使金融機構逐步收緊信貸資源,二者的矛盾加劇了中小企業貸款的難度。
民間借貸等非正規金融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民間借貸利率又呈現出高利貸化發展趨勢,利率風險較大。中小企業普遍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不僅權益資金的來源極為有限,而且很難獲得長期債務的支持。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央和地方都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支持、法律法規的健全和金融體制的創新改革,中小企業在銀行的信用條件、融資條件和融資環境方面逐步得到改善,但由于中小企業自身特點及金融部門對金融風險防范意識的日益加強,與國有大中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的融資仍存在著很多困難,具體表現為: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少;國內資本市場門檻較高;融資成本較高等。
二、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動因分析
資產證券化為緩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矛盾提供了重要思路。它是將企業中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以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以部分優質資產作為擔保,由專門的特別目的載體(SPV)發行證券,在資本市場上出售變現的融資手段。尤其是適合那些無法從銀行正常獲得信貸以及從資本市場上獲取資金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他們根據融資需要選擇滿足特定條件,適于進行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并將其真實出售給SPV,SPV以購買的基礎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其可預見的現金流量作為抵押來發行證券。
(一)外部動因分析。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為發起人提供了一種低風險、多樣化資產組合的新的融資工具。對融資者而言,證券化融資以資產預期收益為導向,資金流向直接取決于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預期。對于一些中小企業來說,如不具備投資級別,直接通過資本市場、銀行貸款進行籌資成本較高。而通過證券化融資結構重組和信用增級,由遠離破產的SPV發行證券融資,資產本身的償付能力與中小企業的資信水平被分割開來,拓寬了融資渠道,滿足企業較長期的資金需求。對投資者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根據投資者對風險、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對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進行組合,使本金和利息的償付機制發生變化,能夠滿足各種投資者的需求;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通過破產隔離機制的設計,輔以信用增級等手段,使得發行的證券的信用級別獨立于融資方的信用級別,大大提高了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級別的提高必然使得投資者要求的回報率降低,所以融資成本也就降低了;另外,資產證券化融資是以特定的基礎資產而非以發起人的整體信用作為支付保證和信用基礎的,不存在發起人破產風險,因而對投資者也沒有破產成本,從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高股東價值。
(二)內部動因分析
1、增加企業財富。資產證券化為原始權益人帶來了真正的財富效應,為企業提供了一種出售大量固定收益資產組合的機會,并由此獲得比直接借款成本更低的融資,降低了承擔的風險,并通過將證券化資產的信用風險與公司的整體風險隔離而降低了融資成本,增強了企業的借款能力,實現表外融資。資產證券化只需對被證券化的資產部分的債務提供擔保,能夠快速地將證券化資產轉化為現金,并將其從原始權益人的經營資產中移出。同時,原始權益人如果承擔服務人的角色,也可從資產證券化的服務中獲得收入。原始權益人通過資產證券化獲得的現金流,還可以用來償還債務,從而降低了利息費用,增加了財務報表利潤和股東權益。
2、降低成本。如果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資產出售給SPV產生的現金不分配給公司股東,則公司可能會用這部分現金流來實施凈現值為正的投資機會。對股東來說,經理人的決策對未來現金流現值的影響,比對當前現金流的影響更重要。公司股東可將資本市場對公司資產的評價作為對經理人績效評估的一種重要機制。經理人績效的資本市場價值不僅是一個信號,而且是剩余索取權的分配結果。資產證券化通過提高剩余索取權、減少公司績效和經理人績效之間的關系“噪音’而提高了監督效率,使監督人通過觀察總現金流或其資本市場價值信息來衡量經理人努力程度。因此,資產證券化加強了公司價值與經理人績效之間的關系,降低了經理人的投入和公司利潤之間的噪音,改善了管理激勵,減少了成本。
三、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實施建議
(一)努力提升中小企業管理水平
1、積極優化財務組織,健全規范財務制度。中小企業的管理層要積極吸收先進的企業文化理念,加強學習,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突出財務管理的戰略地位,賦予財務管理部門更大的權力和責任。要從長遠利益出發,積極引進人才,重視會計人員業務能力的培養和職業道德水平的提高,并為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提供便利條件,從而保證財務工作的質量,提高財務信息的透明度,滿足廣大投資者對企業財務信息的需要。
2、注重樹立企業良好形象。在企業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良好的企業形象能夠吸引SPV購買企業的證券化資產。一些中小企業已經意識到樹立良好企業形象的戰略意義,也十分注重形象宣傳,但必須認識到企業形象戰略是一種長期投資,從短期收益來看,這種投資和收益是不成比例的,所以不能急功近利。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需要經過多方面的長期努力,我國中小企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目前,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法規相繼出臺,各地方政府都在積極貫徹落實。中小企業應充分利用各種有利政策,抓住機遇,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提高公信度,為開展資產證券化融資做好準備。
(二)設立適合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SPV
1、組建有政府背景的SPV。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由政府參與組建的SPV充當資產支持證券融資的中介機構,有以下幾方面的好處:第一,政府可以借助法案、宏觀調控手段和政府的影響力來強化SPV的發展條件;第二,借助政府背景成立的SPV,有助于提高或強化SPV的資信水平,有助于提高資產證券的資信評級,從而增強投資者信心,吸引更多投資者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在SPV這一特殊金融機構成立之初,政府的態度既引導公眾對SPV的評價,又影響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與投資信心;另一方面如果SPV機構的資信水平高,則有助于減少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費、擔保費、保險費、SPV的運作費等費用支出;第三,我國尚未完成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過程,社會信用基礎還較差,中介機構的服務還欠缺規范,特別是處在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都比較嚴峻的大環境下,開展金融機構創新的風險較高。因此,政府背景或政府支持對SPV的初期運作能夠起到樹立機構形象,穩定市場信心的明顯效果。
2、設立信托型SPV。這種組織形式也是可行的,因為我國目前已經具備設立信托型SPV的法律環境,《信托法》規定的“信托財產獨立性”能夠保證設立信托的證券化資產及其產生的現金流獨立于發起人、受托人和其他服務機構的固有財產。在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大趨勢下,可以在法律層面上支持設立信托型SPV,如允許信托公司進入企業資產證券化領域,充分利用其自身的天然優勢,從事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而不是僅僅局限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領域;賦予專項計劃受益憑證明確的法律性質等。
此外,還可以選擇國外的SPV,由于國外資產證券化發展比較成熟,資本市場比較完善,因此,對于一些外幣資產,可以采用國際資產證券化的模式,選擇國際知名公司的SPV,一方面可以避免國內諸多的法律政策限制;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資產證券的國際評級,達到良好的融資目的。
(三)設立專項投資基金。我國現階段的金融市場還不健全,通過資產證券化為中小企業融資是一項金融創新業務,不僅在一級市場上需要政府部門給予扶持和推動,在二級市場上也同樣需要。因此,政府有必要建立專項中小企業投資基金,用于培育、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融資創新,活躍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專項投資基金應優先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有較高創新水平、較強市場競爭力、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的中小企業。專項投資基金要以政府財政撥款和銀行利息為主要來源,根據中小企業的不同特點,可以采取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給予。通過設立該專項基金,還可以吸收金融機構、大型企業和社會公眾的資金,這樣中小企業的資金實力將得到增強,有利于實現與SPV的破產隔離,提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
(四)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的客觀評定是中小企業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環節,有利于提高投資者的決策效率。當前,中小企業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市場缺乏有效指導和監管,具體的規范工作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
1、規范市場準入條件,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各地政府應嚴格審核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中介機構的資質條件,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核準登記;具有從事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評級業務相適應的財務、風險、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要有嚴格的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受有關部門委托,簽訂信用評級委托合同書。
2、堅持運用專業模式和標準進行科學評估。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工作應遵循“政府引導、行業自律、中介評價、社會監督”的原則,客觀、公正、獨立、科學地設定指標體系,采用宏觀與微觀、動態與靜態、定量與定性、歷史與未來相結合的科學分析方法。在對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全面考察的基礎上,通過審查各種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經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做出科學合理的信用評價,出具信用評級報告,在有效期內對其信用評級承擔法律責任。隨著資產支持證券在整個存續期內業績的變化動態調整其信用等級。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及時發現新的風險因素,并做出升級、維持或降級的決定,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3、加強信用評級法規和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工作要逐步納入法制化、制度化和科學化的軌道。信用評級機構要嚴格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意見》,建立健全科學的信用評級制度和規范管理制度,明確信用評級機構的準入條件、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信用評級主體、評級對象和方式、評級內容和等級、評級程序、評級資料、評級費用、信息披露、評級報告使用、評級監督管理等相關內容。建立健全各類信用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保證信用產品的公正性和真實性,促進信用評級中介機構的健康發展。
(五)加強資產證券化人才培養與技術支持。資產證券化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融資業務,涉及證券、擔保、金融、評估、財務等各個領域,需要大量高素質的金融專業人才和先進的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實際操作要求為基礎資產提供服務的機構要具備良好的追蹤報告、資料加工和信息處理能力。這些方面的要求決定了交易各方參與交易的可能性及交易總體的可行性和時間安排,這些要求構成了資產證券化的物質前提,即所謂的“資產證券化的技術支持”。從人才角度考慮,目前應注重培養一批既有先進的金融理論與實踐知識,又充分了解我國具體國情、市場情況、法律和財務等,還要具備敢于推動金融創新勇氣的高級金融人才。從金融技術角度考慮,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時間不長,對先進金融技術的熟悉和理解還有待提高,尤其應該加強對證券化資產的風險評估、價值評估的模型建立,真實出售的會計處理等關鍵技術的掌握??傊?,我國應加強人才和技術儲備,為資產證券化營造一個良好的運行環境。
主要參考文獻:
[1]周蓉,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思考[J],當代經濟,2012,16
一、引言
保險資產證券化是保險公司將保險現金流集中起來,使之轉化為可交易得金融證券,并通過這種方式使得保險風險轉換到資本市場。不僅促進了資本市場的發展和繁榮,而且能使保險公司獲得相當可觀的投資收益[1]。中國于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國外的資本市場交流越來越頻繁。為達到國際金融市場的標準,中國一直在通過完善自身制度、摸索市場經濟發展規律來努力追趕。保險業作為金融業三大領域之一,與國外一直保持著一定的差距。保險業在國內一直實行粗放經營,且同行激烈的競爭致收益率相對較低,資本實力和償付能力皆存在很大改進空間?!侗kU法》2005年的修改放寬了對保險資金投資的限制,使得保險公司能夠對股票市場進行直接投資。伴隨著放寬政策,保險資金的投資風險也相對增大,對保險市場的管控也變得十分重要。
保險證券化是對承保風險的轉移[2],在保險市場的運用主要有以下三種:1.保險資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2.保險資產證券化3.巨災保險風險證券化。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原理,每一種形式都是對保險市場的資產證券化的不同的反應,從而能夠帶來不同運用形式的選擇和效果[3]。
二、我國保險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1.比較下面六個發達國家的保險業收益率:
2.可以看出保險業發達國家的承包收益率都很低,如美國、法國、英國和瑞士都為負數。相對于低的承包收益率,通過對保險資金的投資獲得的收益較高能夠彌補承保帶來的損失,從而實現盈利。這說明國外保險業通常是通過靈活的資本運作與開闊的投資渠道,實現保險業的穩步發展。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使得保險業的收益大幅下降,單純的追求投資收益的發展模式是不可持續的,造成了保險業效益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4]。這表明,在未來對承保收益與投資收益的均衡和理性組合才能更好地發展保險業,對保險市場的規范和保險投資風險的管控也越發重要。
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迅速,作為重要組成部分的保險市場也保持著迅猛的發展趨勢。到2004年初,保險業的總資產突破了萬億元之后明年均保持飛速的升漲,至2011年已突破6萬億元。但相較與保險業發達的國家,我國的債券比例與銀行存款比例較低的特點依然存在,目前看來保險資產證券化的實施力度不足,仍存在制約因素。
我國保險業的投資收益率較低且缺乏穩定性。從2000年至2006年,投資收益率分別為4.1%,4.3%,3.14%,2.68%,2.87%,3.6%,5.8%,2007年達到了10.9%,而2008年僅為1.91%,近幾年來看,2009年是6.41%,2010年是4.16%,2011年為3.6%,2012年降為3.39%,至2013年,達到5.04%。相對較低的投資收益率說明我國保險投資的運作較為保守與不成熟,資產管理的模式與投資理念有待提升。
3.低在資本市場發達的國家,國債具有信譽好,流動性穩定的特點。而在我國國債因為長期沒有形成市場利率,導致利率倒掛現象的出現。以銀行存款為參照發型的債券利率受國債收益率的影響普遍較低,使得保險公司更愿意參與銀行協商利率的大額存款,還不是投資債券。
三、必要性
1.保險投資渠道較為狹窄
在我國,狹窄的保險投資渠道限制了保險公司對利潤的追求與行業的發展,降低了保險資產投資的收益,而在保險業發達的國外則擁有較為寬松的投資渠道。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迅猛發展,保險業不斷的壯大與保險資產的增長,拓寬投資渠道成為加快行業成熟與發展的趨勢。
2.保險投資形式單一
只有當投資形式多樣化,存在較多的投資組合與運作形式時,投資風險才能降低。而我國保險投資形式單一,投資風險大。目前資本市場能夠提供多種的信用形式,擁有較多資本運作的組合和選擇,對于不同的目的,保險公司能夠根據證券組合的不同特征來進行投資。
資產證券化20世紀70年源于美國,成為當前全球金融市場最具活力的金融創新之一,其發展與巴塞爾資本協議有密切的關系。從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推動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資本套利,到1999年6月巴塞爾資本協議第一次征詢意見稿正式將資產證券化列入監管范圍,再到巴塞爾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處理幾易其稿,資產證券化框架至今仍在討論之中。巴塞爾資本協議在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同時,又引發了對巴塞爾資本協議本身的不斷修訂。實際上在早期階段,巴塞爾資本監管框架并沒有把資產證券化列入,但隨著監管框架的不斷完善,巴塞爾監管委員會認為“資產證券化的處理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缺少了該部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達不到監管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在監管框架中的相對地位的變化由此可見一斑。
為把握巴塞爾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主要發展脈絡,本文主要把握巴塞爾委員會《資產轉讓與證券化》、wp2、cp3的資產證券化部分及105號出版物。之所以如此選擇,是因為《資產轉讓與證券化》是巴塞爾委員會關注證券化的開始,wp2是cp1(第一次征詢意見稿)、cp2(第二次征詢意見稿)、wp1到cp3的一個過渡,較之前兩個征詢意見稿和第一份工作文件,wp2更為完整且趨于完善,又有較大的變動,可以反映巴塞爾委員會對證券化風險識別及管理理念的深化。同時,cp3是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全面解析,有必要對其內容進行介紹。105號出版物作為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最新變更,通過它可進一步加深對于該監管復雜歷程的把握。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推動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之一。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證券化的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巴塞爾協議在各國的實施,銀行對資本充足率的重視,大大刺激了資產證券化在世界各國的發展。
《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資本要求為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提供了兩個路徑選擇:增加資本的“分子策略”和縮減風險資產總額的“分母策略”。前者是調整資本結構策略,可以進行股權融資或提高利潤留成增加核心資本。不過,由于股權融資會稀釋股東權益,往往會遭致股東的反對;銀行也可以通過次級債券融資,但《巴塞爾資本協議》中附屬資本在自有資本中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的比例限制,使得這一方法的使用有限,所以“分子策略”對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增長空間不大。而“分母策略”則是通過出售高風險低盈利資產降低風險資產的比重,縮小風險資產總額,顯然該策略有較大的靈活性和潛力。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是資產證券化得以迅猛發展的原動力之一,它的出臺推動了國際銀行界的資本套利行動。對于發起行,資產證券化的表外處理使得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資產和負債同時發生變動,使資產存量減少;另一方面,資本數量未發生變化,因而發起行的資本充足率得以提高,達到了釋放資本、規避資本金要求的目的。對于投資行,投資證券的風險權重一般低于發放貸款的風險權重,也可以減少資本要求,供求兩方面都推動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mathias dewatripont & jean tirole在其合著的((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中譯本《銀行監管》)一書中對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經理的吸引、銀行選擇資產證券化還是調整資本作了規范分析,從理論層面得出了如下結論:一是當資本充足率有約束力時,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的股東和經理都是有吸引力的;二是當銀行的資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時,證券化在提高資本充足率方面特別有效。
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在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中,歐洲和日本資產證券化的推動都主要是基于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考慮。如日本頒布資本充足要求規定后,許多日本金融機構為滿足要求,通過股權融資手段擴大資金總量。強勁的日本股市曾一度使日本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38%,但當股市回落時,許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又迅速回復。由于日本股市的脆弱性,日本銀行認識到提高核心資本并非明智的選擇,從而轉向利用證券化限制資本增長的“分母策略”。在歐洲,1986、1987兩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abs)總量僅為17億美元,而到1996年達到300億美元,1998年為466億美元,2002年達到792億歐元。
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演變
一、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起源:《資產轉讓與證券化》
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的一個工作小組就資產證券化出具了《資產轉讓與證券化》的分析報告。報告分為簡介、資產證券化的機制、資產證券化的動機、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和監管問題五部分。
1.委員會關注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原因。
委員會之所以提出要將資產證券化納入監管的范圍,是基于資產證券化日趨活躍,帶來了一系列令人擔憂的問題。主要的擔憂是:如果不是徹底出售的話,那么信用風險仍會留在銀行中。報告簡要分析了資產證券化使銀行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1)出售方銀行因非真實銷售,會面臨資產質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損失的風險。(2)即使銀行有效轉移了資產,但當資產出現問題時,它仍然可能面臨著重新購回證券的道義壓力。(3)銀行還面臨操作風險。
2.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初步建議。
委員會指出,各國監管者需要認真確定某一證券化安排中的風險是否已部分或全部有效地轉給了投資者或信用強化者,并要確保安排是審慎的,主要應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真實銷售。
如果發起行承擔著下列任何一項責任,則認為它并沒有實現真實的出售:一是回購或交換任何資產;二是任何已售出資產的損失保留在出售方銀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資產本息的任何責任(服務費除外)。這三類資產均應由銀行的資本作為支持。
(2)證券化安排的管理。
應確保銀行不提供某種形式追索的道義責任和信用風險。如果存在下述情況,銀行可能提供了信用支持:一是要求將特別目的的機構(spv)并入財務報表并將其名稱列在該機構的名稱內。二是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責任,例如彌補發行損失。三是在從債務人處收到收入之前向購買者匯款的責任,或彌補因所管理資產的延遲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現金缺口,除非完全是出于現金流量時間安排方面的考慮。
在上述所有情況下,銀行承受著某種形式的信用風險,且此類風險應有相應的資本基礎作為支持。
(3)第三方銀行的信用增強(credit enhancement)或流動性支持。
信用增強的兩種監管方式:一是當銀行的信用增強所支持的是第一損失或根據歷史數據判斷的損失金額較高時,以組合資產的金額為基礎進行風險加權;另一種方式將信用增強額度從銀行資本扣除。流動性支持應視為有效擔保,與信用增強同等對待。
可見該文件只是簡單地提出了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幾個要點,并未提出具體的處理辦法,但是它對資產證券化的關注為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兩份工作文件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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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證券化框架的完善:wp2
如果說《資產轉讓與證券化》只是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初步感知,cp1、cp2、wp1是證券化處理方法的雛形,那么wp2無疑是巴塞爾委員會在資產證券化處理方法上的一次飛躍和突破。它在wp1中提出的流動性便利、提早攤還的處理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更為全面地認識和覆蓋了資產證券化暴露的風險。
1.委員會對wp1修改的原因。
在wp1中,巴塞爾委員會主要對如下七個問題尚存不確定和疑問,就此向業界征詢意見,以對wp1進行修改,從而完善資產證券化框架,這也是wp1修改的重要原因:(1)在計算擁有外部評級或推測評級的資產證券化暴露的風險權重時,使用abs因子是否合適。(2)在計算發起行資本金要求時是否應設立上限,即最高資本要求.(3)監管公式方法(sfa)的測度口徑。(4)關于循環證券化經濟資本的計算方法。(5)期限的調整。(6)流動性便利處理的風險敏感方法。(7)是否對某些證券化風險的處理上不清晰或充分。
2.wp2對wp1的修改內容及結果。
經過整理業界對wp1的反饋意見,wp2對上述一些問題做出了回復并對wp1給予了修訂和更為明確翔實的表述,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wp2中較大的變更,也是與整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一致的地方,是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第二支柱——外部監管(supervisory review),并在附錄4中予以了詳盡說明。證券化外部監管支柱要求監管當局在評估銀行資本是否充足時要注意銀行利用期限錯配(maturity mismatches)結構降低資本要求,以及證券化資產池中資產的相關性是否在資本計算中得到反映,并對隱性支持條款、殘余風險、收回條款、提早攤還的外部監管提出了操作建議。同時,對證券化的監管也秉承了新協議強調的監管的靈活性。在資本金要求方面,監管當局可根據證券化的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要求進行調整,而且為應對證券化飛速的發展,委員會提出監管當局應當能夠根據證券化呈現出的新特征來判斷其對風險轉移的影響并采取相應對策。
(2)wp2的另一個較大變更是提出了資產池分散性(granularity)的概念,并以此為基礎對以評級為基礎的方法(rba)和監管公式方法(sfa)的計算進行了相應調整。通過征詢業界意見,委員會認為資產池暴露的分散性是證券化風險分散程度的重要決定因素。對非分散性資產池的證券化將給優先證券化帶來較大的系統性風險,因而分散性被納入了rba和sfa中。對于rba,要根據資產池的分散性和證券化暴露的厚度(thickness)來決定不同的風險權重。對于sfa,銀行應考慮資產池的風險性和資產池資產加權平均違約率(the pool’s exposure-weighted average loss given default)。
(3)wp2修改了sfa。在wp1中,sfa的計算基于三個參數:kirb、l證券化的信用增強水平)、t(證券化的厚度)。為提高sfa的風險敏感性并根據上文提及的分散性,sfa的計算又增加了n(暴露的有效數量)和資產池資產加權平均違約率(lgd)。wp1中提出的系統資本要求應等于(1+β)* kirb(β是由委員會制定的風險升水,約為20%)也被廢止,因為非分散資產池的證券化比分散資產池的證券化需要更多的資本金。由于參數的增多,特別是評估每筆證券化資產池分散性的繁瑣,委員會也意識到這將加重使用sfa銀行的負擔,因而又提出了簡化計算有效數量n的“安全港”概念,并對lgd的計算也進行了簡化。
(4)wp2制定了對發起行的最高資本限額。wp1中的irb處理方法使得某些情況下銀行的資本要求高于未實行證券化之前,業界反映證券化不能增加發起行的整體信用風險,相反風險被重新分配并轉移至第三方。由于這與委員會提出的“irb不應激勵或阻礙銀行實行證券化”及鼓勵銀行向irb過渡的理念不符,委員會制定了對發起行的最高資本限額,但最高資本限額只適用于能計算資產池kirb的銀行。
(5)流動性便利和表外信用增強處理方法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①委員會在標準方法下制定了一系列規則,用以認定表外頭寸是否可被認定為合格流動性便利。②委員會認識到流動性便利的一種特殊情況,只有在某些條件下才會使用,比如市場混亂條件下的流動性便利,并對該種情況制定了信用轉換系數(ccf,credit conversion factor)。③業界意見表明大多數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不大可能有外部評級或推測評級,因而委員會提出對所有未評級便利扣除的方法并不適用于此;并對較優的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提出了“對應法”(look through treatment)。
(6)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處理方法的更改。
①wp1中對所有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使用固定的信用轉換系數。委員會進一步研究后對具有該特征的未承諾零售風險暴露(uncommitted retail credit lines)提出了不同的轉換系數。
②更改了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發起行的資本金要求,發起行應對發起行利息和投資行利息都持有資本金。
③委員會還進一步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進行了區分:控制性的提早攤還和非控制性的提早攤還,并對兩者提出了不同的處理方法。
另外,wp2中將業界普遍表示歡迎的“自上而下法”中適用于剩余期限為6個月的證券化延長為一年。
3.wp2中對業界質疑問題的保留及解釋。
對于一些業界質疑的問題,委員會堅持了自己的看法,并未進行修改,而是給予了詳盡的解釋:
(1)關于扣除低于kirb部分的頭寸。
wp1中提出發起行自留或回購部分的信用增強水平如低于kirb就應當扣除。一些銀行注意到這種做法與支撐irb框架的信用風險模型不符,提出了異議。委員會給出的解釋是該做法能激勵發起行將蘊含最大風險的高度次級證券化暴露轉移出去,因而是合理的。
(2)關于abs的風險權重。
在wp1中,對于評級為a-及以上的證券化暴露的abs風險權重與具有相同評級的非次級公司債券的風險權重相同,而對于低于a-的證券化暴露,其abs風險權重則低于相同評級的非次級公司債券。業界就這種差異提出了不同意見。委員會的回復認為這種差異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首先,厚度不足的次級證券化往往比相同評級的公司債券呈更高的違約率。其次,分散化資產池支撐的證券化多具有系統性風險,因而其邊際風險更高。
此外,wp2就一些尚不明確的細節繼續征詢業界意見,包括有效數量n的確定、非分散的資產池支撐的證券化方法是否進一步調整以及rba和sfa對資本金要求計算結果到底有多大的差異。
三、資產證券化框架:cp3
cp3的信用風險一一資產證券化框架從501段到606段,分為資產證券化框架下涉及的交易范圍和定義、確認風險轉移的操作要求和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處理四部分,以下將對框架內的變更和核心問題進行介紹。
1.與wp2相比,cp3中資產證券化框架的變動。
(1)加入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規定了資產證券化的標準法和irb法下的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具體內容。
(2)承諾的零售信用風險暴露和非零售信用風險暴露的信用轉換系數提高為90%(原為80%)。
(3)監管公式的“某一檔次的irb資本”計算方法由原來的被證券化資產的名義值*[s(l+t)—s(l)]變動為被證券化資產的名義值乘以(a)0.0056*t、(b)(s[l+t]—s[l])中較大者。
(4)新增加了對流動性便利的重疊部分無需持雙份資本的條款。
(5)新增了在銀行無法使用“自上而下法”或是“自下而上法”來計算kirb的情況下暫時使用的方法。
2.cp3中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核心問題。
(1)委員會提出確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需資本時,必須以經濟內涵為依據,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這項規定適應了資產證券化形式多樣、層出不窮的發展趨勢,同時又賦予了監管當局相當大的靈活性。
(2)cp3特別對發起行的概念給予了說明,是由于cp3中發起行的定義范圍大于一般對發起行的定義,實質上包括一般意義上的發起行、承銷人,也即對該過程進行管理、提供建議、向市場發售證券或提供流動性和/或信用增強的銀行,就會被進而看作是發起行。
(3)發起行可以在計算加權風險資產時將被證券了的資產剔除的相關條件。
(4)cp3對風險暴露的處理方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中sfa和rba的適用范圍、操作要求、具體計算給予了詳盡說明。
四、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最新變動:105號文件及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cp3的資產證券化框架部分是業界反應最為強烈的部分之一,也是許多監管當局宣稱不接受cp3的重要原因之一。業界普遍認為cp3中的資產證券化irb過于復雜,給銀行帶來了負擔。委員會于2003年10月開始對證券化框架進行了修訂,并于2004年1月提出了修改意見稿,主要是簡化了資產證券化框架并推進了處理方法的一致性。
1.委員會考慮對一些未評級的低風險證券化頭寸采用新的處理方法,該方法應能夠體現領先銀行目前的風險管理實踐。委員會將對資產支持商業票據采用內部評估方法(internal assessment approach)。
2.委員會將簡化sfa。第三次征詢意見稿中的監管公式方法用于處理未評級頭寸,起初業界對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復雜性。進一步,業界質疑sp與目前銀行風險管理實踐的不一致性,但同時也有一些銀行認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簡化后的sf將適用于所有未評級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的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并且委員會正在考慮是否設立證券化資產池中暴露的有效數量(n)的上限。
3.委員會考慮增加“自上而下法”和kirb計算方法的靈活性。銀行反映對用自上而下內部評級法計算的暴露其違約損失率高達100%太保守,委員會正計劃制定更寬松的標準,允許銀行在用“自上而下法”計算證券化暴露的kirb時,使用自己估算的違約損失率。
4.加強sfa和rba的一致性以及發起行和投資行處理方法的一致性。無論銀行是發起行還是投資行,也不論是低于還是超過kirb部分,所有外部評級頭寸都使用rba方法。同時,委員會同意修改rba使其風險權重與證券化暴露的內在風險更一致。
5.將調整一些風險權重。
關鍵詞:spv 資產證券化 破產隔離 實質合并
資產證券化是近年國際金融領域中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但在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一個新生事物。資產證券化交易架構的核心是破產風險隔離機制的設計,而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spv)正是這種風險隔離機制的產物,它涉及到證券化資產實現真正的破產隔離、投資者的信心、證券發行中的增級與評級以及發起人的會計作帳等問題,是整個資產證券化運作得以成功的關鍵。
特殊目的載體概述
特殊目的機構是為了實現資產證券化而專門成立的一種經濟實體,是發起人為了實現其特定的財務目標而設立的一個法律概念上的實體。它以企業的形式存在,實際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進行。
(一)spv的性質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特殊目的機構雖不是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也不是證券的承銷人、投資人,它只是為了配合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而進行一系列運作,如破產隔離、信用增級等,但正是這種運作,使得特殊目的機構成為資產證券化全過程中的關鍵性因素。為實現上述功能,對特殊目的機構一般有以下幾種特性:
spv是一個破產隔離的實體。破產隔離(bankruptcy remote),是指法律或者企業章程中規定,該經濟實體不得主動或被動的適用破產法。
spv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資產支撐證券之所以能成為資本市場上一個重要的融資手段,并被投資人所認可,是因為特殊目的機構是一個獨立的證券發行人,這與傳統的債券有很大區別。正是由于特殊目的機構的獨立性和破產隔離,使得資產證券化安全性大大增強,所以特殊目的機構不但應獨立于發起人,也應獨立于證券的評級人和承銷人。
spv是“空殼”經濟組織。特殊目的機構的組建,并不需要實際的大量資產。特殊目的機構的發起人在組建特殊目的機構時,為了節約成本,大都把特殊目的機構設計成空殼的組織。
(二)spv的法律形態
spv 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合伙式、信托式和公司式三種。三種組織形式在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都得到了應用,只是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所應用的形式不同而已,但基本上都是依據利益最大化原則而設立的。
有限合伙型spv的特點是合伙由其成員所有并為其成員服務,有限合伙型spv通常主要向其成員即合伙人購買基礎資產,主要為其成員證券化融資服務—這也是它區別于公司spv的重要不同點,公司型spv可四處購買基礎資產。信托是一種精巧的財產制度,信托財產制度天然的風險隔離特性,使其成為一種非常合適的spv形式。公司型spv可以大大地擴大資產池的規模,從而攤薄證券化交易較高的初始發行費用。
(三)spv的法律地位
從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來看,特殊目的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作用主要有:特殊目的機構通過“真實銷售”的方式獲得發起人的資產,使發起人的資產與發行人的資產相分離,根據破產法的規定,這種分離能夠使證券發行人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特殊目的機構本身的業務狀況對其發行的資產支撐證券的評級也會產生影響;特殊目的機構所采用的組織形式會對資產支撐證券的形式產生影響。因此在資產證券化涉及的諸多的法律問題中,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問題具有極端的重要性,直接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的成敗。在有證券化成文立法的國家和地區,作為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的特殊目的機構是立法的重要內容。
運行spv破產隔離的法律障礙
(一)spv法律形式方面的障礙
1.合伙型spv的法律障礙。我國1997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只規定了無限合伙的形式,另外,我國《公司法》也沒有規定兩合公司的形式,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v在目前中國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2.信托型spv的法律障礙。我國《信托法》并未承認受托人對受托財產的法定所有權,這顯然受到大陸法系“一物一權”的影響,這對于強調與發起人破產風險隔離的特殊目的實體而言,是難以接受的。而且《信托法》及其它法律都沒有對信托是否要繳納實體水平的所得稅做出具體規定。
3.公司型spv的法律障礙。公司型spv不能回避雙重征稅的問題,這不利于鼓勵spv的構建。從國外經驗來看,由發起人(通常是銀行)設立一個附屬融資子公司,由其擔任spv的角色,是很常見的,但我國目前的商業銀行卻執行著嚴格的分業經營原則,不能投資于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成為以發行抵押支撐證券為主要業務的spv(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控股公司,這與世界潮流背道而馳。
(二)行為法上的障礙
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特殊之處就體現在要構建一個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制度設立的主要目的就是達到對破產風險的隔離。我國現行的法律在風險隔離上至少存在以下缺失:
1.缺乏控制誠信義務的規定。一是缺乏股東誠信義務規定;二是缺乏公司管理層對債權人誠信義務的規定;三是缺乏一般債權擔保的規定。spv向發起人收購的基礎資產屬于一般債權性質,它以該債權為擔保發行證券。然而我國《擔保法》并不允許當事人以一般債權作擔保的形式。
2.破產隔離實體的概念不能為現行破產法所接受。進入破產程序的創始人或者spv的發起人對spv的影響以及spv本身的破產問題,需要在法律上賦予spv破產隔離實體的概念。美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將spv設立為受破產法豁免的實體,但在我國破產法認為,由法律決定一個法人實體不予破產,是不可想象的。
3.現代法律法規限定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我國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范圍作了嚴格限制。作為新品種的證券,資產擔保證券是否列入機構投資者的投資目標,在法規制度未變更前,并不能有肯定答案,大大限制了投資者群體,影響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與繁榮。
4.spv的稅務問題沒有法律規定減免。資產證券化運作規模龐大,減少相應成本支出關系操作的成敗,國外以稅收優惠來支持證券化發展,而我國尚無此規定,對spv應當作為空殼還是實體,spv是否是一個納稅主體,原始權益人、spv與投資者在資產轉讓、證券買賣過程中涉及的稅務問題,是否需要對spv受讓資產這種行為征收營業稅,對spv是適用一般的稅務規則還是特定的稅務規則等都是法律空白。
關于構建 spv的建議
針對上文關于構建特殊目的實體(spv)法律障礙的具體分析,筆者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
(一)選擇適合我國的spv組織形式
從短期角度而言,公司型spv應當更符合我國的客觀實際,更容易解決當前資產證券化的迫切性問題。而且,公司型spv中,國有獨資公司或發起人設立spv的形式更為可取。因為,國有獨資公司在我國公司法中有較詳盡的規定,而且它通常帶有一些行政色彩,這在我國行政主導型的市場經濟中,顯然有利于工作的開展。
但從長遠角度,我國可以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信托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因為,再嚴密的制度都無法防止機會主義的產生,法律不能代替當事人選擇最合理的模式,單一的模式不能滿足各方面的需求;而且市場鼓勵自由和創新,各種模式在自身的發展當中會不斷地出現問題,同樣也會找出不同的解決方法來完善。
(二)確定spv的法律地位
為了開展資產證券化,應通過修改《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解決證券化交易的主體資格問題,盡快制訂有關spv的市場進入、經營和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規。spv應當保持自身法律人格的獨立性,spv應當有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業務活動;建立獨立的會計帳簿和財務報表,開支僅用于維持其合法經營所必需的費用支出;在銀行有獨立的帳戶,禁止與其他機構發生關聯關系,不為其他任何機構提供擔保和承擔債務。
(三)建立防止spv自身破產的機制
由于資產支撐證券是由spv來發行和償付的,spv與其自身破產風險相隔離直接保障著投資者的投資安全。從經濟上講,經過合理的計算,spv通過其購買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足以支付其發行的資產支撐證券的本金和利息,而且spv的運作費用在其成立時就可以預算出來。因此spv正常運作的風險不大,其自身破產風險的發生主要來自于spv的主動申請破產和spv其他債權人的申請破產。
1.防止spv自愿申請破產。spv要在章程或其他組織文件中明確限定可能使其自身陷于自愿申請破產的情形。在spv的構造過程中,必須采取一些特別的措施來防止spv提出自愿破產申請。但是,完全禁止spv提出自愿破產申請,一般說來是違反公共政策的。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就是在spv有可能被發起人控制時,要求spv必須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獨立董事。spv還應在章程中規定,除非處于資不抵債的情況,并且經過全體董事或者至少包括一名獨立董事的同意,spv才可以提出自愿破產申請。
2.防止spv被申請強制破產。由于spv會與諸多的主體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要采取措施盡可能防止spv的債權人對spv提出強制破產申請。資產證券化的結構中,spv的目的要求spv只能從事與證券化有關的業務。因此要在spv的組建文件(如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信托的信托契約)中設立有關限制其業務范圍的條款。
3.防止spv被“實質合并”。所謂“實質合并”( 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 ),從法律的角度講,是指由于符合某種條件,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和責任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到發起人的資產和責任當中,視同為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責任。我國在法律上還未確定法人否認制度,但在跨國證券化中,同樣要注意因發起人破產,被實體合并而隨之破產。
(四)規定spv的優惠稅務
以法律規定spv是一個納稅主體,賦予spv本身就可以獲得優惠的稅收待遇。處理原始權益人、spv與投資者在資產轉讓、證券買賣過程中涉及的稅務問題。最好出臺一個專門針對證券化的稅務準則以解決這些問題??紤]到證券化的成本,應考慮不予征收營業稅,減免發行注冊費、審批費,經營收入可以免國家和地方所得稅。
總之,資產證券化將是金融新時展的一個大趨勢。隨著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理論探討和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構建的深入以及實踐的展開,必將帶來資本市場和體制的創新。就構建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來說,有必要專門立法,著重明確規定spv的法律性質、運作規則及真實銷售的條件,確定風險隔離機制,對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信托法、銀行法、擔保法、證券法、房地產法、會計法、稅法、外匯管理等相關法律制度等進行整合與補充。法律制度完備下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一定會逐步發揮其潛力,成為一種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1.郭玉軍,甘勇.我國資產證券化殊目的機構的法律構建[j].武漢大學學報,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