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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屋拆遷;濫用;預防;公共利益;行政救濟
1998年6月,河南省鄭州市發生的一起住戶狀告市政府拆遷糾紛案,就是針對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引發的。為了闡述對房屋拆遷權濫用與預防研究的現實意義,我們簡略介紹一下此案案情。
1998年3月,《河南商報》登載了鄭州市將興建裕達文化廣場,并將拆除鄭州市裕達國貿大廈旁邊的五幢樓房的消息。水利部水工金屬材料結構質量檢測中心(以下稱水工檢測中心)所購買的裕達花園17號、18號商品樓名列其中。裕達文化廣場采取政府和港資合作的方式興建,政府出資1000萬元,港資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出資5000萬元。此兩幢樓的住戶(水工檢測中心職工)向拆遷人"鄭州市裕達廣場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稱指揮部)提出了數個問題,均未獲答復。隨后,指揮部張貼了《城市房屋拆遷公告》,正式開始拆遷。住戶認為,裕達廣場雖名為公益事業,實質上更多是裕達公司借用政府行政手段,為改善其所有的裕達國貿大廈周邊環境從而促使其銷售和升值而進行的商業運作。住戶進而認為,政府規劃、拆遷房屋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在問題,遂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鄭州市拆遷辦等單位,要求撤銷其對17號、18號商品樓的拆遷決定。而市政府方面認為,裕達廣場的建設是為了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創建衛生城市和園林城市而實施的城市建設的一部分,城市規劃法賦予了市政府權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1〕。
顯然,房屋拆遷權是否被濫用是本案爭執的焦點。其中,政府的拆遷行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兩個關鍵問題。
上述案例,突出表現在如何評定拆遷行為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都具有合法性上,即拆遷行為實體上應符合什么標準才是合法(而不是看是否有合法的審批機關的正式批文),并應同時履行什么樣的法律程序(不應拘泥于現有規定程序)才能有效。這是一個重大理論問題,是解決拆遷權本身合法性的切入點。
一、拆遷權實體合法的唯一標準——社會公共利益
房屋拆遷權的核心在于它的強制力,它不需被拆遷人同意就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由于這項權力的行使以國家權力作為后盾并涉及私人房屋所有權的保護,因此,防止該項權力的濫用,便成為判定拆遷權行使合法性的關鍵。而為了判定拆遷權是否被濫用,應當首先在法律上設置一個標準,用以評判一項具體的拆遷行為是否合法。這項標準就是"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社會公共利益"又成了評判房屋拆遷權是否合憲以及是否被濫用的唯一標準,而且在房屋強制拆遷與保護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權利的利益沖突中,也成為了十分有效的"平衡劑".
1.關于"公共利益"的涵義
盡管"社會公共利益"對房屋拆遷法律制度的設立至關重要,但我國目前迄今尚無一個統一的界說。不管在立法上,還是在學理解釋上,"社會公共利益"的概念都是不確定的,造成了人們認識上的偏差。這是導致房屋拆遷權被濫用的客觀因素。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似的一個概念是"公共性目的".關于"公共性目的"涵義之解釋,曾經歷了一個發展過程。為了限制土地征用權的濫用,外國的一些法院將"公共性目的"解釋為"公共的使用",即代表公共利益的主體的使用。然而,這一解釋卻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問題。如果只有代表公共利益的主體的使用才能具有"公共性目的",那些不代表公共利益的主體就會被排除在外。而且,事實上,代表公共利益的主體的范圍在實踐中也不易明確界定。有些主體所代表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的成分,又有"非公共利益"的成分,這類主體是否可以進行土地征用呢?因此,各國立法和判例便開始使用"公共利益"的提法,以進一步確定土地征用權合法的標準。現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都認為,"公共利益"應包括兩層涵義:一是須有公共使用的性質,二是須有公共利益的用途。
在立法上,一些國家和地區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如香港,其《收回官地條例》和《土地征用條例》同時規定,官地收回和征用土地須以"公共用途"為目的,并規定以下幾種情況的"收回"和"征用"屬于"公共用途":(1)為使物業欠佳的衛生情況得以改善,或重新修建經改善了衛生情況的居所或建筑物;(2)由于建筑物接近或連接其他建筑物,嚴重干擾空氣流通或建筑物的狀況不適合人居住;(3)與軍隊有關部門的任何用途;(4)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為公共用途的任何類別用途而作的收回或征用〔3〕。前面已經論述過,房屋拆遷產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導致土地權利流轉給拆遷人,這也是房屋拆遷的唯一目的。因此,房屋拆遷權的合法性應適用土地征用的合法性理論。在我國,"公共利益"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中得到了確立。首先是《憲法》。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其次是《土地管理法》。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并同時在第58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國家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三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該法第19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第四是《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該條例第42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顯然,從憲法、法律到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都成為了征用土地、收回土地的前提條件,并且在概念使用上都是一致的。然而,在房屋拆遷立法上,這一立法宗旨卻悄然發生著變化。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于2001年11月1日生效實施)第二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事實上,該條例就未對拆遷行為本身的合法性作出任何規定。相比而言,199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的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本條例"的規定,將房屋拆遷的合法性界定為"城市建設需要",卻更為明確?!冻鞘兴接蟹课莨芾項l例》第四條規定:"城市私有房屋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時,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補償……".這里的"國家建設"與前述"城市建設"不是同一個概念。何謂"國家建設",我們力圖從現有立法中去尋找一個詮釋它的依據。1999年1月1日前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列專章規定"國家建設用地",在第21條中對"國家建設"作了這樣的限定,"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并在第22條中進一步詮釋: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建設項目,只能是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者按照規定準許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并不是所有城市建設都是國家建設"的結論。對此,國家計委、原國家國土局《關于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包括國家、鄉(鎮)村集體建設和農村個人建房的新建、擴建、技改項目用地以及采掘、建材等行業的生產用地".該條進一步解釋"國家建設用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上述單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興辦的聯合企業,需要的各項建設用地".根據"公共利益"的含義進行理解,國家建設行為總是以社會整體利益作為出發點的,社會整體利益本身就是"社會公共利益",故國家建設本身就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因此,現行拆遷立法本身就存在不統一的問題,在拆遷合法性規定上,宜采用"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國家建設需要"的提法,而不宜不作任何規定。這樣既可以與土地征用、土地收回實體合法性要件一致,又可避免行政法規的立法與憲法、法律不一致。無論如何,拆遷立法的違憲都是不允許或應予糾正的。
前述案例中的建設項目,顯然屬于"城市建設需要",應為"國家建設用地"范疇,具有"公共利益"性質。
2.公共利益的層次性
不同性質國家建設拆遷,其所代表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層次性是不同的,這產生了公共利益的層次性問題。按建設項目本身計劃審批的效力分類,可將拆遷的公共利益分為三個層次:
其一,最高層次的公共利益。它是用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撥款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用地拆遷具有的利益層次。通常表現為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用地,如大型機場、鐵路等工程用地。
其二,中間層次的公共利益。它是地方用國家預算內各項機動財力安排的基本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地拆遷具有的利益層次。通常表現為地方各級安排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這類用地為數不少。
其三,最低層次的公共利益。它是各地企事業單位用預算外資金、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拆遷用地具有的利益層次。通常表現為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資金安排生產和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用地,以及人民政府批準或城市規劃統一安排的城市居民住宅建設用地。
上述最高層次和中間層次的公共利益建設用地拆遷,屬前述"國家建設用地"拆遷范疇,具有一般意義上的公共利益性,不會引起歧義,且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而在最低層次的公共利益的建設用地拆遷中,顯然建設單位已經多元化,已從計劃經濟體制下純國有企業的單一主體,演變成了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甚至外資企業參與的多個主體。國家通過這為數眾多的不同經濟形式主體實現著國家的經濟建設目的。換言之,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只要其拆遷用地一旦被納入了國家用地計劃,便成為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組成部分。并且,商品經濟體制本身也將各類所有制的企業置于了獨立核算、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的生產者和經營者的法人地位。因此,不管是國有企業參與的建設項目,還是其他私營、外資企業等參與的經濟建設項目,都是以自身利益為其出發點的(在本質上已沒有區別),并反過來以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服務于整個社會為最終歸宿。即使是城市居民住宅建設,也以此為己任。因此,最低層次的公共利益是間接的,在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存在的。
3.公共利益的層次對房屋拆遷權的影響
我國房屋拆遷的公共利益的層次性,最終影響著房屋拆遷權行使的基本規則,概括起來有以下三項:
其一,低層次的"公共利益"的房屋拆遷,應當滿足并服務于高層次的公共利益的拆遷。國家計委、原國家國土局《關于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在編制用地計劃應遵循的原則的第三項規定,"對各項建設用地實行統籌規劃,綜合平衡、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原國家國土局《關于國家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用地實行計劃指標控制,首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此兩規定揭示了一個共同原則,即高層次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拆遷優先于低層次的公共利益的建設用地拆遷高層次的公共利益建設項目拆遷用地計劃制約低層次的公共利益建設項目拆遷用地計劃。
其二,相同層次的"公共利益"的房屋拆遷計劃,無抵銷對方的效力。即同一層次的公共利益的建設需要拆遷同一處房屋時,應以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的時間先后順序為準。為什么要確立這樣一項規則呢?首先,是反不正當競爭所需。如果不以這條規則作為處理應將拆遷許可證核發給哪一個申請人的依據,將會導致拆遷行為本身的不公平,也易滋生腐敗。其次,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是拆遷審批機關,計劃、規劃以及國土部門是從其他方面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的,其對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規劃許可以及用地批文并不能代替拆遷決定。以提交拆遷申請的先后順序作為核發拆遷許可證的事實依據,是符合房屋拆遷權的分配原則的。當然,所謂拆遷申請,還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最后,土地使用制度本身要求土地使用權相對穩定,否則,就會造成同一目的層次的用地單位申請對對方進行拆遷,這對保護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是非常不利的。
其三,公共利益的層次越低,房屋拆遷權的強制力就越弱。據此,第一類和第二類拆遷具有最完整、最強大的強制力,第三類拆遷的強制力則較弱。實踐中,第三類拆遷比第一類拆遷權更易濫用,在拆遷立法時應制定更為嚴密的方法予以預防,包括制訂對被拆遷人更為有利的補償辦法和公平、透明的拆遷決定程序,以防止拆遷人借政府之力、打公益之名、行私利之實,并監督拆遷主管部門公平依法行政。
二、房屋拆遷權合法的程序要件——行政救濟
程序法與實體法一樣具有"獨立的價值".因而,在確立拆遷權本身應當具有的實體要件后,還有必要對拆遷權行使的方式、手續等程序進行探究。
作為拆遷立法的法治化要求,法治原則理論和人權原則理論成為拆遷行政救濟的理論基礎。作為依法拆遷的方略,行政救濟的核心是依法辦事,并且,作為保護公民人身財產權的立法,必須以人權作為理論基礎。同時,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上述規定為我國拆遷行政救濟的設立奠定了憲法基礎。學者認為,房屋拆遷行政救濟的途徑,是指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違法或不正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時,法律所提供的補救渠道和途徑。
1.房屋拆遷行政救濟的具體措施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對拆遷主管部門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權性質的認定,直接關系著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范圍的確定。將拆遷行為列為行政救濟的范圍,首先是基于房屋拆遷權的行使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認識。理由主要有:其一,從職權上看,房屋拆遷權是一種由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行使的行政權力,具有不平等性和強制性,與拆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制訂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相區分。其二,房屋拆遷權是單方意思行為,不需管理相對人的合意,從而也將其與房屋拆遷立法這一抽象行政行為中的立法合意區分。第三,從結果來看,拆遷決定在外部表現形式上以決定、許可證等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為存在方式,與抽象行政行為中的規范性文件相區分;從調整的對象來看,拆遷決定針對被拆遷人和拆遷人,可以反復適用,以區別于抽象行政行為中針對不特定人和事;從效力上看,拆遷決定針對現實存在的對象,以區別于抽象行政行為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特定對象而生效。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解釋,房屋拆遷決定顯然應當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
其次是基于房屋拆遷權的行使行為是外部行政行為的認識。所謂外部行政行為,是指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行政事務進行管理,與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產生的一種行政管理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對應的一個概念是內部行政行為,它是拆遷主管部門隊對內部行政事務進行管理,與內部管理相對人產生的行政隸屬關系行為,如拆遷主管部門對內部違法違紀行為的政紀處分。
《行政復議條例》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本條例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而該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案件的范圍,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而行政機關拒絕頒發,以及"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訟".該法第11條規定的行政案件的范圍,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而行政機關拒絕頒發,以及"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如果拆遷申請人依法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頒發拆遷許可證而拆遷主管部門拒絕頒發,或者被拆遷人認為拆遷許可證的頒布不合法從而侵犯其合法財產權的,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聽證程序
"聽證"一般是指在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有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置證和辯駁的程序。"聽證"是行政機關行政決定的一個階段,屬于行政程序的組成部分,不是行政程序的全過程。
我國在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中引進了聽證程序,確立了聽證在行政程序中的法律地位。盡管聽證程序只局限于行政處罰決定中,但它所確立的原則無疑為我們提供了一個保護拆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監督拆遷主管部門在"社會公共利益"的實體前提下作出拆遷決定,以及規范拆遷當事人及其他人有關行為的有效方法。
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序在下列情況下進行:"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顯然,聽證程序有三個特征:一是階段性,即聽證只是行政處罰的一個階段,而不是處罰的全過程。二是局部性,即并不是所有行政處罰都要舉行聽證,只有對當事人的權益有較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才進行聽證。三是選擇性,即聽證不是必經程序,主動權在于當事人。
[關鍵詞]績效管理;同步達效;工程管理
[中圖分類號]D03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006-0863(2013)06-0104-06
在大型項目建設中,為了使各子項目以及外部影響因素同時達到預期的目的,需要對工程項目集的管理理論和方法進行創新。王國慶和黃鈞研究南水北調中線工程項目群的建設管理問題,提出了“同步達效”的概念。[1]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南水北調辦公室在鄭州組織召開河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工作會議,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又好又快地推進配套工程建設,以確保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同步通水、同步達效”。
“同步達效”是在工程建設管理中提出的概念,其基本思想可以被整個管理學所借鑒和吸收,在對大型專項行政項目建設或完成某項使命實施績效管理時,特別是針對社會復雜系統和組織復雜系統進行績效管理時,很有必要引入這一思想和方法。 “復雜系統”是指通過對一個系統的分量部分(子系統)性能的了解,不能對系統的性能作出完全的解釋,這樣的系統稱為“復雜系統”。用通俗一點的說法,對于復雜系統,整體的性質不等于部分性能之和,即系統整體與部分之間的關系不是一種線性關系。[2]大型專項行政項目可以看作是復雜系統,系統本身及其子系統與周圍的環境有物質的交換、能量的交換和信息的轉換。系統中子系統的種類繁多,子系統之間有交互作用,具有開放性、復雜性和層次性的特征。[3]大型專項行政項目的績效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其中,公共服務績效對經濟社會發展、公眾需求滿足程度的同步性問題,項目建設中在完成某項使命時各部門、各子項目之間績效的同步性問題,同一任務在其實施的各階段銜接的問題等,都存在這方面的要求。本文以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河南段項目集為例,把“同步達效”的概念引入大型項目的績效管理研究中,重點分析同步達效的特征、實現條件等,力求豐富關于績效管理理論的研究。
一、同步達效的內涵及基本原理
績效管理是一個包含績效計劃與實施、績效考核、績效反饋與改進等環節的系統過程。Bernardin給績效做出定義,認為績效是對在特定的時間內、由特定的工作職能或活動所創造的產出的記錄或工作的結果。[4]Bredrup 認為績效管理由計劃、改進和考查三者組成。[5]周志忍從系統工程、動態過程和人力資源開發手段三種意義上界定了績效管理的概念,認為績效管理是為實現所期望的結果而實施的由一系列管理機制和技術構成的有機系統,是由戰略規劃、年度計劃、持續性績效管理、績效報告和信息利用等環節構成的動態過程,是圍繞組織績效提高這一目標而實施的人力資源管理的原則和技術。[6]陳麗研究了基于共同價值的多維度組織的協同管理問題,分析構建了基于共同價值的多維度組織績效協同管理體系。[7]高小平結合我國的實際提出,中國績效管理是一種“通過創新,創造績效”的創效式績效管理,主要通過體制性創效、機制性創效、功能性創效和輔創效,還有對這些行為的評價與管理,從而實現績效管理的創效化和行政管理的高效化。[8]這些研究成果表明,績效管理內在地存在著“同步達效”所需要的“結果”、“協同”等元素,可以說,績效管理的理論和實踐對“同步達效”已經達到了呼之欲出的境地。
(一)同步達效的概念
同步達效是指通過系統的各要素、層次和子系統之間的協同配合,使系統的整體功能達到最優的狀態。具體到工程或項目而言,是指工程或項目的各個環節和部門都達到了計劃要求的目標,實現預期效果。
(二)同步達效的基本原理
1.短板原理?!岸贪逶怼庇址Q“木桶原理”,即木桶的盛水量是由箍成木桶的木板共同決定,并受最短的木板所限制的,最短木板是木桶盛水量的“限制性因素”,起到了支配和決定的作用。在一個系統中,“限制性因素”決定是否能夠實現整體功能的最大化。具體到一項工程和項目的管理中,往往效率最低,分配資源最少的部門決定工程是否能夠最終按時達標,實現績效的最優化。因此,同步達效要求注意“限制性因素”的選擇,做到資源分配的合理性,部門績效的同步性,通過互動協作,適當突出對“限制性因素”的管理,使系統各部分均衡發展,實現組織整體的最優績效。
2.役使原理。役使原理指出,系統演化過程中,在接近狀態變化的臨界點時,“快變量”由于變化太快,以致未對系統施加影響就消失或變化了,而極少數“慢變量”變化相對緩慢,成為支配和主宰系統演化的序參量。序參量由子系統的競爭與協同產生出來,同時它又支配子系統,子系統伺服于序參量、序參量協同合作形成有序的宏觀結構。具體到一個工程而言,進度最慢的部門或項目決定著系統的進度。同步達效力圖克服部門間效率的不同步問題,以保證工程整體按照理想狀態進展。
3.個體理性和集體理性統一原理?!扒敉嚼Ь场钡恼純灢呗跃饨沂境鰝€人理性和集體理性間的沖突和矛盾。反映在一項工程項目中,各部門按著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方向發展導致組織整體績效的偏離。同步達效重視組織各部門間的相互影響,具體到管理活動中,強調生產、財務、研發、后勤等部門間的互動溝通、協同運作,避免因各自為己而造成部門間的相互制肘,減少因缺乏互動性而產生的內耗,實現甚至倍增整體績效。
二、同步達效的主要特征
同步達效是運用系統論、控制論、協同學和管理學等理論的基本思想和方法,通過研究管理系統中各個對象、要素的活動規律,以達到對其實施協同管理目的的一種理論。目的是通過協調各部分目標達成的效率,以實現系統的整體功能效應最大化。與傳統的部門管理活動相比,同步達效強調協同的思想,具有互動性、協調性、同幅性等特點,在處理問題的方法以及看待問題的視角上也有很大的不同之處。同步達效試圖使系統達到“自組織”,“自學習”和“自協調”,構造學習型組織,以適應當前知識型社會和迅猛發展的社會經濟對現代管理提出的要求。其特征具體表現為:
第一,互動性。隨著社會交流與合作的日益頻繁,管理環境的日益復雜,管理系統已經不可能按照簡單機械的分工活動來運行,或只通過各部門相互獨立的工作來實現整個系統的目標,而是需要各種管理要素的互動溝通。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消除阻礙目標達成的消極性沖突,形成和諧的分工合作機制、建立起相互促進的目標達成氛圍,加強各要素的目標達成效果從而更好地實現系統效應。
第二,協調性?!巴竭_效”管理歸根到底就是協調組織各部分的行動,以實現組織目標的活動。傳統的管理活動注重專業分工、部門分離,因此,各部門之間缺少互動協調。同步達效力圖打破僵化的科層界限,加強部門間的互動和協作,達到個體理性和集體理性的統一。傳統的管理活動只重視對組織所需資源的尋求,卻忽視了對動態環境的考慮,從而缺乏對動態環境作出及時反應的能力。同步達效的協調性則包括了系統與環境的互動與協調,更加重視與利益相關者的適應性調整。
第三,同幅性?!巴竭_效”強調組織運行時系統各部分在時間、空間和速度上的同幅性,即要求各要素遵循共同的時間參照系,在空間里合理布局,在速度和力度上張馳有度、松緊銜接。如準時生產制中要求前后相鄰工序在時間上要平行同幅進行,并且前后相鄰工序的生產率要相等或接近。具體到工程項目集而言,同幅性要求避免各部門的無序運行,促進了系統形成協調一致的整體運動,從而達到預期目標。
三、同步達效的實現條件
在組織系統的實際管理活動中,時常會存在不注重對組織系統中 “短板”的管理,忽視“快變量”和“慢變量”之間的協同,缺乏對各子系統間進行有效的溝通協調等問題,這些都會阻礙整體績效最大化的實現。因此,要實現同步達效就需要從管理結構、管理過程、加強溝通協調三個方面創造條件。
(一)管理結構上的協同銜接
同步達效強調組織系統中的各要素間、要素與子系統間、各子系統間、系統與環境間的互動與協作,強調通過組織系統各部分的協調合作,最終實現整體績效最大化。體現在管理結構上,主要需要解決兩個關鍵問題:一是空間橫向環節的協同,二是時間縱向層次的銜接??臻g上的同步性要求各要素之間的協調配合,就好比交響樂隊,必須有弦樂、器樂和打擊樂等不同部分協調演奏,才能產生出美妙的樂章。[9]時間上的同步性要求各要素之間的順次銜接,就好比接力比賽,要求團隊的每位成員在依次完成個人負責的一段賽程后,相互合作,配合默契,進行接力棒的傳遞,獲得比賽最終勝利。
(二)管理過程中的同步可控
從管理過程看,同步達效強調各環節的先后協調,控制縫隙和時間差;在同一環節上,要求各子系統同步協調,強調速度的可控性和同步性。速度的可控性主要是指各要素之間保持最合適的進度,就好比在接力比賽中,順利的交接棒是取得好成績的前提條件。優秀的接力跑運動員會在交接棒的瞬間,恰好達到在接力區的最高速度,然后跑出接力區,一直到把接力棒交到下一名運動員的手中,這樣環環相扣,最終沖刺到終點。所謂同步性,不是時間上的機械統一,而是各子系統協同運作,并且要特別注重起關鍵作用但在系統中往往占弱勢地位的“限制性因素”,就如同在接力比賽的隊伍中,如何合理安排速度最慢的那個選手的賽位,對比賽至關重要。同理,在“田忌賽馬”這個經典案例里也講到,先用下等馬對上等馬,又用上等馬對中等馬,再用中等馬對下等馬,這樣就以兩勝一負取得總體好成績。
(三)加強協調溝通機制的建設
實現同步達效的協調溝通機制是指可以使各子系統或要素能更好的產生協同作用從而促進系統實現整體績效最大化的一切交流或溝通方式。這是組織系統實現同步達效的基礎,本文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1.協調過程中的管理成本和利益分配
從成本角度看,同步達效要求組織系統中各要素和子系統的協同成本要小于實現整體績效最大化所帶來的收益。協調成本過高,則不符合同步達效的內涵和要求。猶如在接力比賽中,過長的交接棒時間或者交接棒時出現失誤都會使比賽失利。
組織系統內的人力、財力、物力、時間、技術、信息等資源的供給是有限的,因為資源是稀缺的。從利益分配角度看,同步達效強調按照組織系統中各要素和子系統對實現同步達效所起作用的重要性或“貢獻”大小進行利益的合理分配。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可能導致沖突的產生,從而影響整體績效最大化的實現。在協調溝通的過程中,還應注意個體目標和整體目標的統一,凡是不利于整體目標實現的個體行為都應被避免。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既是持續實現同步達效的必要物質條件。
2.構建信息溝通平臺
為了優化信息溝通的內容,解決溝通不暢,反饋不對稱等問題,系統與外部環境間、各子系統間、子系統內部可以構建信息溝通平臺。如我國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常常啟用“工作領導小組”的機制,屬于任務性組織的性質,它在實踐中被證明是有效的。一類是常設性領導小組,如“中央財政經濟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宣傳思想工作領導小組”等。另一類是臨時性領導小組,如在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河南段項目集建設中成立的“河南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領導小組”。這類組織一般是為了推動某項重大公共政策而設立。[10]這種機制可以看作是促進系統溝通交流的平臺,起到“上情下達”、“下情上達”的作用,增進各方面的協調,指導和監督大型專項行政項目的建設,減少執行摩擦成本的作用,同時也可以監督指導各子系統和要素的運行,促進同步達效的實現。
四、同步達效的協同分析框架
大型項目績效管理的同步達效問題是一個龐大、復雜的巨系統,涉及眾多部門、眾多利益群體、眾多領域。本文從系統論的角度,應用WSR(物理—事理—人理)系統方法論,將大型項目系統進行條理化、層次化,化繁為簡,并融入協同的思想,構建同步達效的WSR理論協同分析框架。
(一)WSR系統方法論原理
物理-事理-人理系統方法論(Wuli-Shili-Renli System Approach,簡稱WSR方法論)是由顧基發教授與朱志昌博士在1994年提出的一種軟系統方法論,在觀察分析帶復雜特性的系統時,具有獨特的中國傳統哲學思辨性,既是一種東方系統方法論,也是解決復雜系統問題的工具。[11]
WSR方法論認為,社會事態由物、事、人組成。任何處理這類事態的項目都應從機能整體性的角度考慮物理、事理、人理這三個要素。[12] 物理主要涉及物質運動的機理,通常用到科學方面的知識,主要回答“物”是什么的問題,需要的是真實性。事理是做事的道理,主要解決如何去安排這些物,通常用到管理方面的知識,主要回答怎樣去做的問題。人理是做人的道理,處理任何事物都離不開人去做,以及由人來判斷這些事和物是否得當,通常要用到人文社會科學的內容,主要回答應當如何做的問題。 [13]
(二)同步達效的WSR理論協同分析框架
大型項目建設涉及到規劃研究、調查分析、選擇方案、建設過程中具體科學技術的運用、運營時各方面關系的協調等。大型項目的同步達效強調整個過程中物、事、人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關系,通過有機地協調系統各部分,進而達到整體績效最大化的目標。
1.WSR三維分析模型
基于上文闡述的WSR系統方法論的原理,對大型專項行政項目從物理-事理-人理三個維度進行分析。項目對資金投入的要求,融資進度的規劃、施工建設中各風險的評測等方面的數據、數據采集及統計過程看成物理,因為通過具體的數據收集和調查研究,對項目進行成本-收益的可行性分析,回答了該項目的“物”是什么,是否有必要進行建設的問題;具體到工程建設中,運用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解決施工過程中的技術難題,提高勞動效率,可以看作是事理,即通過管理科學等“硬”技術回答了怎么去做的問題;那么如何保證項目建成后最大化發揮公共服務績效,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可以看成人理,這個層面主要涉及到決策者,執行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協調問題,需要運用人文社會科學方面的“軟”技術解決最好怎么做的問題。圖1為WSR三維分析模型:
圖1WSR三維分析模型2.WSR系統分析矩陣
按WSR系統方法論的思想,將大型專項行政項目系統條理化和層次化,從物理-事理-人理三個維度對各子系統和元素進行分析,具體過程可用矩陣加以描述:
(1)劃分系統項目集
將大型專項行政項目系統按一定規則劃分成n個子系統,如按工程進度順序,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可以劃分為規劃期,建設期和運營期三個階段。設項目系統集為A:
A=(a1,a2,a3,……an) ai是系統的第i個子系統
(2)確定維度分析矩陣
根據對大型專項行政項目“物理”、“事理”、“人理”的初步分析,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和具體環境,采用德爾菲法從物理-事理-人理三個維度確定影響子系統的變量,用維度分析矩陣加以描述,用B表示:
B=(bij)3xm=b11b12b13…b1m
b21b22b23…b2m
b31b32b33…b3m
B中的元素bij(i=1,2,3;j=1,2,……,m)表示從“物理”、“事理”、“人理”不同維度著眼,對系統A的子系統ai產生影響的變動因素,比如項目資金量,政策法規的變動,施工設備與技術的改良等。
(3)構建系統分析矩陣
由上述A和B,大型專項行政項目R可以用矩陣的形式表示為:
R=(a1Ba2B…anB)T
其中,aiB表示經過WSR系統分析的大型專項行政項目R的第i個子系統;aibij表示第i個子系統中,從物理-事理-人理三個維度中某個維度著眼分析的第j個元素。
3.同步達效的分析思路和框架
應用WSR(物理—事理—人理)系統方法論,將大型專項行政項目系統進行條理化、層次化,確定項目R的子系統aiB和第i個子系統中的元素aibij。要實現組織系統的同步達效,需要aiB和ajB之間,aibii和aibij之間,aibij和ajbji之間的互動與協作,提高元素間的協同性,增進信息交流,消除負面沖突。還應針對組織系統層面和子系統層面的“短板”和“慢變量” aiB或者aibij進行管理,以保證管理結構上的協同銜接和管理過程中的同步可控。分析框架如圖2:
五、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河南段項目集同步達效分析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由漢江中上游的丹江口水庫引水,全長1432公里,其中在河南境內731公里,途經南陽、平頂山、許昌、鄭州、焦作、新鄉、安陽,總投資776.41億元。為了使南水北調水資源在水源地之一的河南省充分發揮其效益,更好地促進流域地區經濟可持續發展,項目集需要運用同步達效的管理方法。這里對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河南段項目集如何實現同步達效進行分析。
(一)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河南段項目集同步達效的目標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河南段項目集同步達效的目標就是按照南水北調工程規劃、協調進度建設要求,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管網工程,各個工程階段和各個利益相關者有效合作,使建成后的供水負荷與設計供水量、實際用水相當,滿足工程設計時的預期要求,水質符合要求,保證水資源的充分利用,使整體工程效益最大化,充分發揮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及生態效益。
(二)同步達效的WSR理論協同分析
1.同步達效的系統性分析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河南段項目集可以劃分為三個時期:規劃期(Planning period)、建設期(Construction period)、運營期(Operation period)。本文研究認為,該工程項目集劃分的三個時期屬于系統的三個子系統,即系統項目集A=(ap,ac,ao)。從物理-事理-人理三個維度進行分析,各時期中涉及具體數據收集與統計分析的活動屬于“物理”方面,如工程方案的調研,項目可行性分析等;具體工程的開工建設可以看作是“事理”方面,如施工過程中妥善解決讓膨脹土遇水不軟等技術難題;而建成通水后,保證水資源能賣出去、被利用好,最大限度的促進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等問題則涉及到“人理”的方面。系統整體績效與其各時期子系統之間的關系可以用下面的函數表示:
f(U)=f(P,C,O)
P,C,O是項目集規劃、建設、運營三個時期,各個時期中分屬不同維度,發揮作用的職能部門、開工運行的具體項目工程等則可以看作是每個子系統中的元素。從管理結構和管理過程上看,對各時期進行統籌管理時,需要實現子系統間的協調配合,在時間上保證各時期縱向層次的銜接;就單個時期而言,需要充分調動各時期部門的積極性,在空間上保證橫向環節的協同,實現每個階段的預期目標,使子系統內各要素間達到速度的可控性和同步性,最終實現項目集f(U)的最大化。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河南段主要由中線主體工程、分水口門以下至城市水廠以前供水配套工程、城市水廠及管網工程三部分組成(簡稱為主體、配套及管網三部分工程)。這三部分工程以“項目群”的形態出現,屬于復雜的巨系統。其中主體工程由國家負責投資,配套工程由河南省南水北調作為責任主體,配套供水線路總長998.5km,涉及l1個省轄市,57個縣,涉及面廣,協調量大,工作任務重,而管網工程則是省轄市作為責任主體。[14]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河南段項目集要實現同步達效,不僅要求主體工程、配套工程以及管網工程各項目順利達到預期目標,還要求每部分工程需要按照南水北調工程規劃,協調進度進行建設。配套工程的順利推進保證了主體工程按時建成通水,管網工程達到工程設計對供水負荷與實際用水的預期要求,確保水資源的充分利用,使工程整體效益最大化。
2.工程中“短板”和“慢變量”的管理
系統中的“短板”和“慢變量”是指決定系統是否能夠實現整體功能最大化的關鍵因素。同時,往往因為其效用實現的延時性和對主體因素的輔而被人忽略。具體到該工程項目集而言,從宏觀層面分析,運營期是整個工程項目集的“短板”和“慢變量”,直接關系到建成通水后水資源能不能被利用好、能不能賣出去、能不能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形成有利的功效等問題。這恰恰是工程項目集實現同步達效的內在要求,因此,不能因為建設期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而放松對運營期的管理。微觀層面的分析,具體以對規劃期的“短板”和“慢變量”的管理為例。
(1)運營期的管理。工程建成后,河南省受水區將出現引丹水與當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多水并用、聯合調度的局面。為保證工程運營期水資源的合理開發、有效利用、保障供水配套工程良性運行,應該完善政策體系,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制定受水區地下水控制開采管理辦法等,形成一個由政府主導、市場調控、用水戶參與的供需水管理體系,促進受水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主要需注意水價控制的問題和建立水權交易市場。
水資源是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商品,政府應通過立法,建立合適的體制和提供有效的經濟手段,保證市場發揮資源配置的能力。南水北調水資源的成本主要包括3 個部分: 資源水價( 水資源費) 、工程水價、環境水價( 污水處理費) [15]。水價制定時既要考慮成本問題,又要考慮居民、企事業單位的承受力問題。具體來說,水資源價格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四個原則:公平性和平等性原則,水資源高效配置性原則,成本回收性原則和可持續發展性原則 [16]。
水權交易問題是工程建成通水后水資源交易市場的核心問題。由于水資源的所有權是國家的,水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分離的,在經濟活動中,水權更多地是指使用權。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成后,河南各個地市會被分配大約整個工程的1/3的水量——37.6億立方米。這些水被分配到沿線的一些縣市中。雖然規劃時各個縣市都上報了用水量,但是考慮到各個縣市的經濟發展情況、水資源的貧富情況等,可能會出現某些時間某些縣市不想用引來的水,有些縣市可能還缺水。按照目前的管理模式,不論這些縣市用水與否、用水多少,都要支付工程水價——大約每噸一元多。這會對不用或用水量比設計水量小的縣市造成了經濟負擔和水資源的浪費。所以建議建立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水權交易市場,使得工程引水的使用權可以交易——不僅在河南內部,還可以考慮跨省交易,如河北、天津、北京等地。
(2)規劃期的管理。在規劃期中,需要充分考慮項目資金、設計施工、拆遷移民和政治環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在工程項目的規劃管理中,一般假設資金供應是充足的,河南段項目建設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20%)、省財政配套資金(20%)、南水北調基金(40%)和商業貸款(20%)。此外,項目設計是規劃期的核心內容。因此,在制定工程規劃時除充分考慮工程設計施工計劃和合理安排融資進度外,還應特別注意工程建設所帶來的移民拆遷和對政治環境的影響的問題,這是規劃期管理的“短板”和序變量,處理不好,不僅影響工程項目集同步達效的實現,還可能會引起。
中線工程于2003年開建,位于長江最大支流——漢江之上的丹江口庫區是其水源地,因此庫區移民安置成為了整個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此次移民涉及遷動安置的人員約32.8萬人,其中23萬人需要外遷。拆遷和移民是一項復雜工程,涉及相關政策的落實和資金的調配,拆遷過程中沖突的溝通,庫區移民與遷入地區居民和環境矛盾的調解等一系列問題。此外,由于拆遷和移民問題的復雜性對工程施工進度有一定的影響,因此,也需要在規劃中做出相應解決預案。
南水北調工程不僅影響到供水區和受水區居民的日常生活,還會對相關區域的政治和環境產生深遠影響。因此,在工程項目規劃建設的同時,還要推進配套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通過對各種水源的使用從立法高度加以科學的規劃,使其社會效應、經濟效應、生態效應最大化。如加快地下水控制開采專項法律法規建設,改變專項法律法規缺位的現狀;依法實施統一管理,改變地下水部門分割、多頭管理的現狀;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制度,依法加強取用地下水的源頭管理;加強節水措施的落實,提高受水區水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受水區水資源的消耗;加強普法和執法工作,營造學法、用法、嚴格執法的法律環境;加強對工程附近的工廠排污、城市建設、工業建設、農業生產等方面的法律規定,避免對引水的水質造成破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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