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31 16:22:0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保險公司的監管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保險風險
保險風險又稱定價風險,指保險事故的實際發生率高于制定保險費率時預期的保險事故發生率,保險金額損失率高于純保險費率,因而顯示保險費率偏低,造成保險公司虧損的風險。
2、資產風險
資產風險是指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過程中,形成難以增值、變現,甚至不能收回本金的不良資產的風險。
3、巨災風險
巨災風險主要存在于財產保險公司,指一次保險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需支付巨額賠款的風險。保險承保的遠洋船舶、飛機、衛星、核電站等巨額標的,或承保某一地震帶上大量建筑物的地震保險等,如果不能合理確定自留額并辦妥分出再保險,就有可能因為一次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需支付巨額賠款。
4、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只存在于人壽保險公司,指壽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收益率低于已簽發的有效壽險保單預定利率,因而使壽險公司無力對壽險保單履行給付義務的風險。壽險保單的預定利率是在制定保險費率時確定的,在保單有效期間不能變更,如果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后進行資金運用實際獲得收益率達不到保單預定利率,就會造成利率風險。利率風險表現為利差損。利率風險嚴重時可以導致壽險公司破產。
二、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隱蔽性
一般工商企業總是先發生費用,后獲得銷售收入,因而其經營風險會在較短時期內顯現出來,不可能被長期掩蓋。而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總是先收取保費,后承擔保險責任,于保險事故發生后支付賠款或給付保險金。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是先獲得保費收入,后發生成本費用。保險公司發生經營虧損時,只要能夠簽發新保單,獲得新的保費收入,就可以用新的保費收入支付原有保單項下的賠款或保險金,而這種狀況很難被外界發現。
假設一家保險公司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保單,其保險費率也明顯低于其他保險公司;同時為了擴大社會影響以較多的費用做宣傳廣告、捐助公益活動;為了爭搶人,向人支付的傭金、手續費也明顯高于其他保險公司;為了提升公司形象,租用或購買高檔寫字樓并進行豪華裝修,等等。那么會發生什么現象呢?一方面,該保險公司已經發生了嚴重的虧損,而且持續的時間越久,虧損累積金額就越大;另一方面,受低保費和其他表象的誤導,會有更多的人向該公司投保,保費收入也會大幅度增長。只要該保險公司能夠不斷地簽發新保單,有足夠的新保費流入,這種情況就能維持。但是,如果由于可保資源有限或經濟環境發生變化,該保險公司的新保單和保費收入下降時,就會發生支付困難,甚至破產,這樣的保險公司業務量越大、涉及的被保險人數量越大,一旦發生支付困難或破產,造成的社會危害也就越大。
三、對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監管
投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交納保險費以后,得到的只是保險公司的一項承諾――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或給付保險金。如果保險公司的經營形成嚴重風險,財務狀況惡化,償付能力不足,保險事故發生后不能向被保險人履行支付賠款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那么就必然會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嚴重時還會引發金融危機破壞社會信用。所以保險監管部門必須關注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當保險公司形成經營風險后,要指導、監督保險公司化解經營風險;當確認為風險無法化解時,應及時采取處理措施,避免風險損失進一步擴大。雖然個別保險公司形成一定的經營風險不能完全避免,但如果相當多的保險公司形成較嚴重的經營風險,或是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形成后長期不被發現,越積累越嚴重,則認為是保險監管的失敗或無效。
一、美日保險監管制度的比較
(一)監管主體的比較
保險監管的主體就是保險業的監督者和管理者。從機構設置來看,各國不盡相同。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實行兩級多頭管理體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權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美國聯邦政府成立聯邦保險局,只負責聯邦政府法定保險,如聯邦洪水保險、聯邦農作物保險等。根據1945年《麥克云——佛戈森法案》,每個州都被賦予監管本州保險業的權力。美國聯邦保險局與各州保險局之間不是隸屬關系,而是平行關系。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必須獲得州保險監管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在該州營業。為了對各州的監管進行協調,1871年美國成立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共主要職責是討論保險立法和有關問題并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供各州保險立法參考。經過保險監督官協會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已趨于一致。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改變和擴充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的職責,使其成為聯邦一級的保險監官機構。
日本屬于集中單一的監管體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險業的監管部門。大藏大臣是保險監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設銀行局,銀行局下設保險部,具體負責保險監管工作。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日本金融危機加劇,金融機構倒閉頻繁。為了加強金融監管,1998年6月日本成立了金融監管廳(FSA),接管了大藏省對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工作。2000年7月金融監管廳更名為金融廳,將金融行政計劃和立案權限從大藏省分離出來。金融廳長官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確保其在金融監管方面的獨立性。
(二)監管內容的比較
美日兩國保險監管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1.對市場準入與退出的監管
就國內保險公司的市場準入而言,美日兩國差別不大。保險公司只要具備一定的法律條件、財務條件、技術條件和其他一些必備的條件即獲得許可經營業務。其主要差別在于對外市場準入方面。在美國由州負責本州的保險監管工作。由于各州法律存在差異故做法有些不同。在國民待遇上,對跨境提供保險服務有所限制。在市場退出方面,當州保險署認為保險公司在國民待遇上,對跨境提供保險服務有所限制。在市場退出方面,當州保險署認為保險公司存在嚴重的財務問題時,會干預保險公司的業務活動以維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視保險公司財務危機的嚴重程度,監管人員可以對保險公司進行整頓或采取積極的監控措施。如果這些措施無效,監管人員可對保險公司進行兼并或拍賣。為了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各州一般設立保證基金,但其補償金額不會超過設定的上限。
日本在對外市場準入方面,一直限制競爭,嚴格限制外國保險公司的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逐步開放其保險市場。1994年10月,日美第一輪談判達成協議,允許外國保險公司通過申報制直接在日本營業。1996年10月日本新的《保險業法》廢除了開業認可制,采用申報制,并允許損害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開展生命保險業務,或是生命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開展損害保險業務。在市場退出方面,在1996年新《保險業法》實施前,大藏省采取“保駕護航”式的監管方案,對有問題的保險公司進行暗中協調,并強制要求其它保險公司接管,故未出現保險公司破產事件。新《保險業法》實施后,日本仿效美國對保險公司實行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監管,引入早期改善措施,促進有問題的保險公司及時解決問題。由于新法案強調信息公開,客觀上加速了有問題保險公司的破產。
2.對保險費率的監管
美國大多數的州實行。事先批準的費率監管方式,即保險公司的費率在實施前必須獲得州保險署批準。另一些州在費率方面允許保險公司自由競爭,以確定最佳費率。相比之下,日本對保險費率的監管比較嚴格,一般采取事先批準的制度。
3.對償付能力的監管
在美國,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資本金和盈余的要求
保險公司在開業前必須滿足州保險署對資本金和盈余的最低要求,不同的州和不同的業務有不同的標準。顯然,這只是一種靜態的要求,它無法適應保險公司業務規模擴大的要求。于是美國1992年通過了人壽與健康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法。1993年,財產與責任保險的類似法律也得以通過。據風險資本法,當保險公司被調整后的總資本底于其風險資本的一定比例時,保險監管機構將視情況采取不同行動。
(2)投資監管
美國保險公司的投資要受到嚴格監管。其投資不僅要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則的制約,還要受到保險法有關規定的約束,其目的在于促使保險公司追求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的最佳組合,維護被保險人和債權人的利益。而壽險公司受到的監管要比財險公司嚴格的多。隨著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得以混業經營,對投資的監管也相應放松。
在日本,20世紀90年代以前,由于大藏省對保險公司采取保駕護航式的監管,償付能力并未引起足夠重視。之后,泡沫經濟的崩潰導致保險公司接連倒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逐漸引起有關當局的重視。
(1)資本金要求
與美國一樣,日本對于設立保險公司也有最低資本金的要求?!侗kU業法》還指出要“提高保險公司資本金最低限額”。
(2)與美國的風險資本相似,日本新《保險業法》引進了“標準責任準備金制度”和“償付能力比率”以及“早期改善措施”。
所謂“責任準備金制度”是指保險監管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通過自己的判斷而而制定的新的必要責任準備備金水平,并以此作為衡量保險公司經營是否穩健的依據。所謂“償付能力比率”是指保險公司面臨的各種超出正常預測風險的總和與各種可能的支付責任準備金的比率,是衡量保險公司經營穩健程度的重要指標。此外,根據“償付能力比率”,日本保險監管當局還引進了“早期改善措施”,其大致思想是:保險監管當局在了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比率”進而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后,采取各種措施促進有問題的保險公司盡早解決這些問題。
(3)投資監管。
日本有關法律規定了保險公司的投資原則、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等。按照規定,日本壽險公司可在股票、債券、貸款、不動產、海外資產等領域投資。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較
美國在保險市場實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依據是保險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投保人處于信息劣勢地位。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必須讓投保人享有知情權;投保人只有掌握足夠的信息才能作出理性的選擇。為此,美國制定了《消費者保險信息和公平法案》以保護投保人的知情權。同時,在美國境內營業的保險公司每年必須向保險監管機構提交公司財務審計報告和精算報告。保險監管部門定期公布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并提供查詢服務。此外,美國還設有評級機構,評級機構把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轉變成各種易于理解的等級以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這些服務對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這些資料可供保險公司用于營銷,也可供消費者參考。公開信息制度的實施在相當程度上解決了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與美國相反,日本保險監管當局出于穩定保險市場的目的,往往不公開保險公司的內部信息,以防負面信息擴散引起市場混亂。同時,日本還在保險市場實行“比較信息管制”,限制保險公司過分宣傳各種保險產品性質和差異。這不僅扼殺了保險公司創新的積極性,而且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由于“比較信息管制”的存在,信息披露也是“內部”的。由于這種信息披露制度與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抵觸,大藏省及以后的金融廳對此進行了重大改革。新法規規定保險公司應將自己從事的業務內容、財務狀況等編制成經濟信息公開資料,并公之于眾。
二、啟示及借鑒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美日兩國的保險監管制度存在一些差異??偟膩碚f,美國的保險監管較少采取限制競爭措施,而注重對健全性措施的建設,如償付能力、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信息披露制度等。相比之下,日本較多采取限制競爭措施,如市場準入限制、費率管制、業務領域管制等,該狀況在新《保險業法》實施后有所改善。當然,我們還會發現美日兩國的保險監管制度還是有許多共同點的。這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首先,兩國都有自己獨立、健全的保險監管組織機構,如美國聯邦保險局、州保險署,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廳等。與此類似,我國也成立了國家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獨立履行保險監管的職能。今后需要進一步做好的工作是:一是健全機構設置,分設財險、壽險、再保險、政策性保險等部門;二是按照經濟區劃設立若干個分支機構,形成一個完整、高效的保險監管體制;三是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保險監管隊伍。
其次,保險監管的法制化是兩國的共同點。我國目前的保險法律體系還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完善,做到依法監管。
最后,兩國保險監管的內容大體相同,且都注重對財務能力的監管,與保險監管的主要目標是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一致的。我國也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監管。一是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監控系統,對可能出現問題的保險公司及時警告并督促其解決這些問題;二是正確劃分保險公司的資產類型,合理界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和負債,保持一定的資產負債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險監管的教訓,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實行某種程度的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借鑒美國的保證基金制度,研究設立我國的投保人保證基金制度,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①讓·梅勒爾:《歐美保險業監管》。
②崔惠賢:《發達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對我國的借鑒意義》,浙江金融,1999.5
關鍵詞: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保險監管
償付能力是指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具體表現為保險公司擁有充足的資產以應對負債。保險市場是一個非即時清結的市場,即保險交易雙方通過訂立合同,確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但保險合同的訂立只是保險交易的開始,保險交易的最終完成要看雙方約定的保險事件是否發生。因此,保險人需要準備充足的償付能力,以保證保險交易的最終完成,才能對被保險人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增強投保人的信心,維護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在美國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研究方法和監管體系,相反,我國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研究及監管實踐還處于起步階段,所以借鑒國外的先進理論與方法,對于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具有特別的意義。
總體來說美國對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研究是圍繞三個方面展開的:一是考查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與其償付能力之間的關系;二是研究保險公司經營環境對其償付能力的影響;三是保險監管部門對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系統和工具的研究。本文將從上述三方面進行介紹,并在最后一部分中指出美國償付能力的研究及其監管實踐對于我國的借鑒意義。
一、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與償付能力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之間比較的結果,因此必然會在保險公司的經營過程或資產負債變化的狀況中體現出來。正是基于這樣一個理論前提,大量的研究以保險公司的財務比率為研究對象,通過分析公司的經營業績來識別保險公司的風險狀況,并檢驗決定公司風險的主要財務指標和其它變量。
早期性的研究主要采用的是單變量分析方法,如Hofflander,A.E.andR.M.Duval(1967)根據一個保險公司的數據,應用數學模型分析了損失準備金、所持證券價格變動和經營分散化對保險公司破產概率的影響。結果顯示,平均來說損失準備金每低估10%會造成保單持有人盈余(PHS)減少5%;所持股票的價值下降20%會引起PHS減少40%;多險種經營可以減少保險公司面臨的總風險,對資本的需求比專營公司相對要少。
單變量分析方法的缺點在于只考慮各變量單獨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影響,而沒有考慮各變量的綜合性的影響。為此,Trieschmann,J.S.&G.E.Pinches(1973)采用了多變量識別分析(Multi—DiscriminantAnalysis,MDA)法,該方法有兩個假設前提:一是假設各保險公司的各項財務指標組成的向量服從正態分布;二是將所有樣本分成具有償付能力和償付能力不足兩組,且假設兩組中各公司的財務指標組成的向量的均值和協方差矩陣已知且相等。其判別函數的形式為:Z=V1X1V2X2…VnXn,其中Xn為各種財務比率,Vn為各對應的判別參數,各變量影響經過加總后得到Z值,根據Z值來判斷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后來他們在1977年的文章中指出了多變量分析方法存在的缺點,那就是它的兩個假設前提所受到的質疑。
鑒于多變量分析方法中的局限性,Eck,J.R.(1982)引進了0-1回歸模型,并用最小二乘法來估計參數。Harrington,S.&Nelson,J.(1986)使用了回歸分析的方法,其依據是在給定保費公積金比率的前提下,保險公司的破產概率隨著公司的資產組合、產品結構及其它一些公司特征的不同而變化,即保費公積金比率和公司的破產概率之間的關系會因各公司的投資與承保風險的不同而變化。作者通過回歸方法分析了各公司保費公積金比率與公司的資產組合、產品結構及公司其它特征之間的關系,找出行業的正常標準,通過觀察各公司是否偏離正常標準來識別出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
后來更多的研究是使用Logit和Probit模型。模型的因變量為保險公司是否具有償付能力的概率,屬于0-1型變量,其概率分布由Logit和Probit模型得到,其中Logit模型將判別函數表達為累積的邏輯概率分布,從而回歸出判別函數中自變量的系數,再利用模型找出影響償付能力的重要財務變量,并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做出預測。如Ambrose,JanM.,andAnneM.Carroll(1994)將IRIS①比率、其它一些財務比率與Best公司的評級歸到一個統一的Logit模型中,采用了1969年~1986年人壽保險公司的樣本數據,準確的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了預測。
PatrickL.Brockett等(2006)運用了非參數識別法中的神經網絡法對來識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神經網絡是對生物神經系統的仿真,它通過訓練來解決問題,訓練一個神經網絡就是把輸入值和理想輸出值作為訓練的樣本,通過一定的算法進行足夠的訓練,使得神經網絡學會包含在“解”中的基本原理,當訓練完成之后該模型就可以用來解決相同的問題。作者使用了神經網絡方法中的反向傳播(back—propagation,BP)法和學習向量量化(learningvectorquantization,LVQ)法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預測,并將它們的預測效果與傳統的MDA方法、Logistic回歸法進行了比較,認為神經網絡法比傳統方法的預測效果更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研究中一些常用的方法及其作者見表1。
二、保險公司的外部環境與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經營的外部環境的變化顯然會影響到公司的經營效益。雖然外部環境對各個公司的影響程度會有所差別,但是,對于整個保險市場來說,市場外部環境的變化會影響到市場中保險公司總的償付能力狀況,增加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的總數。為此,很多學者開始研究保險公司經營的外部環境對其償付能力的影響。
Browne,M.J.&RobertE.Hoyt(1995)使用了1970年至1990年每個季度的數據,分析了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率與經濟和保險市場環境之間的關系。作者使用了Logistic回歸的分析方法,分析結果表明:(1)公司總數作為衡量市場競爭程度的變量,其值越大,代表著保險市場
的競爭越激烈,公司總的償付能力不足率就越高;(2)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足率在第一季度是最大的,可能是因為監管過程中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在第一季度提交各項財務報表,很多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才被發現,因此,作者建議如果監管者能夠及時收集到更多的保險人經營信息會幫助其更早的發現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3)未預期到的通貨膨脹對保險人財務狀況的影響并不顯著,這個結果與其它一些研究有所不同;(4)利率變化對于償付能力的影響在模型中表現也不顯著,作者認為,一個可能的解釋是在研究的期間中,利率變動引起的資產負債中久期匹配不當的影響由于現金流動效應減輕了。
Browne.M.J.,J.M.Carson&R.E.Hoyt(1999)使用了1972年至1994年壽險公司的數據,采用泊松回歸模型(Poissonregressionmodel)對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足與長期利率、個人收入、失業率、股票市場、保險公司數量和固定資產投資的收益率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實證表明:(1)長期利率與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足率正相關,且相當顯著,即長期利率的增長會使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足率增加;(2)個人收入與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足率之間是正相關,且比較顯著。因為個人收入的增長會促進壽險產品銷售的增加,從而使壽險公司的杠桿比率上升,對盈余也是很大的消耗(ADrainonSurplus),進而使償付能力不足的概率增大。(3)失業率的增加會引起壽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率的增加。(4)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率與固定資產投資的收益率是負相關的,而與股票市場的指數變化則是正相關。
D.RichardCutler(2005)使用1969年至1996年非壽險公司的數據,采用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分析外部宏觀經濟變量和保險業的特征變量對于保險業的損失比率的預測效果。作者通過實證分析發現,宏觀經濟變量對于解釋和預測保險業的損失比率的效果并不顯著,而保險業的具體的預測效果卻比較好。
三、償付能力的監管系統和工具
償付能力的監管是美國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市場進行監管的重要手段,各州的保險監管部門在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的指導下,主要通過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財務分析和償付能力跟蹤系統(FAST)、風險資本金(RBC)和現金流量測試(CashFlowTesting)等工具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進行有效的識別。
1.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nsur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System)。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是在1971年早期預警系統基礎上,于1974年逐步發展起來的一套比較完善的指標系統。IRIS采用了比率分析的方法,非壽險的比率分為盈利性、流動性、準備金和綜合性比率四類,共11個指標;壽險的比率分為盈利性、投資、經營轉變和綜合比率四類,共12個指標,并且根據歷史資料設定每一項指標的“正常范圍”。IRIS包括統計檢測(StatisticalPhase)和分析檢測(AnalyticalPhase)兩個階段。在統計檢測階段,NAIC將對保險公司的法定年度財務報告進行財務比率分析,并與“正常范圍”進行比較,最后根據結果對保險公司進行評級;在分析檢測階段,將由專業人員組成檢查小組根據統計檢測階段的結果及考慮一些其他標準有針對性的對部分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詳細分析。
2.財務分析和償付能力跟蹤系統(FinancialAnalysisandSolvencyTrackingSystem)。財務分析和償付能力跟蹤系統(FAST)是NAIC對大型保險公司較為嚴格的要求,NAIC規定凡是在17個州以上營業,且年毛保費收入超過5000萬美元的壽險和健康保險公司,以及年毛保費收入超過3000萬美元的財產和責任險保險公司都必須接受FAST的要求進行分析。FAST以保險公司在前三年中提交的年度財務報告和季度財務報告作為依據,分析25個指標,并給每個指標的不同范圍賦予不同的分值,然后將所有指標的分值相加就可以得到該公司的FAST檢測結果。FAST中指標的詳細計算方法、有效范圍和相應的得分值均是保密的。FAST系統對保險公司財務報告的進行兩項分析:一是保險公司最近的財務報告的比率分析;一是保險公司財務報告別專項的五年歷史分析。NAIC會根據FAST系統分析的結果來決定是否會對某個公司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3.風險資本金(Risk—BasedCapital,RBC)。風險資本金是NAIC在1992年12月采用的一種償付能力分析工具,該工具的基本思想是保險公司應該持有與其業務規模和所承擔的風險相對應的最小資本金,以保證其償付能力。RBC法把壽險的風險分為資產風險、保險風險、利率風險和業務風險四類,對于非壽險則分為資產風險、信用風險、承保風險和表外風險四類,通過確定不同資產的風險系數,經過風險加權求得累加的風險資本值,并將其于調整后的資本總額進行比較,根據比較的結果將保險公司分成不同的等級。最后,NAIC會根據保險公司的不同等級分別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RBC方法與IRIS和FAST不同,前面兩個系統是對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進行預測,而RBC方法是對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進行限制,因此,RBC運用時應該在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水平的情況下,使其對保險公司市場行為的影響最小化。
4.現金流量測試(CashFlowTesting)?,F金流量測試(CFT)是一種動態的償付能力分析工具,通過對保險公司業務狀況的諸變量(如利率、死亡率、費用率、投資收益率等)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的變動范圍進行模擬,計算各種情況下的資產和負債現金流量,并對每種情況下保險公司的準備金及資本充足狀況進行分析,從而確定每種情況下公司的償付能力水平?,F金流量測試的優點在于它是對保險公司潛在的風險進行預測,可以描述將來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下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并且通過對保險公司在不同情景下進行現金流量測試,可以使監管部門了解各個保險公司對具體的那種風險比較敏感,為監管部門提供了一個有效的監管工具。
另外,美國的評級機構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研究中也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如A.M.Best,標準普爾和穆迪等評級機構都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專門的評級。同時,近幾年來,保險償付能力監管中也出現了一些新的趨
勢,如隨著金融業之間的混業經營趨勢的進一步加強,大型金融集團的出現,如何對這些大型的、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管成為了償付能力研究中新的方向。
四、對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研究的借鑒意義
2003年3月24日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正式頒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標志著我國保險業的監管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即以償付能力監管為主的階段。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的開放,在商業保險領域更多地引入競爭機制,為了更好的與國際形勢接軌,逐步放松對市場行為的監管,加強償付能力的監管是大方向。因此,加強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其監管方面的研究是當前的緊迫的任務。美國對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研究中值得我們借鑒的幾個方面有:
1.加強對統計學和計量學中的各種分析工具的研究和利用,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研究提供科學的工具。如美國在研究中大量運用Logit和Probit等回歸模型對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各種因素進行定量分析。雖然我國還沒有充足的數據庫作為研究基礎(特別是我國還沒有保險公司破產的案例,而在美國的研究中運用大量的破產保險公司的數據進行了對比研究),但是這些研究中的基本思想,研究中取得的各種結論以及研究工具的使用方法等都值得我們認真的去學習。
2.加強對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制度環境和經濟市場因素的研究。從美國的研究中可以發現,經濟市場環境等因素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影響是比較顯著的,基于我國正處于經濟的轉軌時期,制度環境和經濟市場因素對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影響應該表現得更加突出。同時,我國保險市場中的保險公司數量還不多,市場的集中度還比較大,這樣的一種市場競爭環境中,國家制度環境和經濟市場因素對于整個市場波動性的影響也會比較大。因此,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在我國更加地具有特別的意義。
3.加強保險公司自身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發揮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力量,用市場的約束力來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的行為。保險公司應對自身所面臨的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和管理,建立健全風險的內部管控機制,把風險控制在公司能承受的范圍內。另一方面,應加強對保險公司的市場約束,完善對保險公司的信用評級,加強保險業協會以及社會的監督職能,形成對政府監管的有力補充。
4.建立全國的保險公司的信息系統,加強信息披露制度、外部審計制度建設。從美國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看到,信息是進行分析的基礎,進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評估需要大量的可靠的財務數據及公司經營信息;提高保險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強對保險公司報表、數據的外部審計,以保證保險公司信息資料的公允性和真實性。
5.借鑒美國的監管體系,完善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系統的建設。當前我國償付能力監管中的一些指標借鑒了美國的IRIS系統,但第二層次采用了歐盟的償付能力監管思路,沒有用美國的RBC方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RBC方法的復雜性③。但是應該看到,當前歐盟也正在積極的推進其償付能力II(SolvencyII)體系,該體系中對資本的要求將體現在償付能力風險基礎之上,這也是RBC方法的思想內核④。另外,應加強對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方法的研究,現金流量測試等動態研究方法在美國也是近幾年才發展起來的,我們應該敢于走在發展的前沿上去,勇于探索最新的技術與方法。
注釋:
①IRIS是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使用的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在文中下面部分將詳細介紹。
②本表根據各學者的文獻整理而成。
③傅安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選自《中國保險監管與精算實務》,P32-35。
④另外還有RBP(Risk-basedPricing)也體現了這種思想,它與RBC之間的區別詳細請見參考文獻10。
參考文獻:
1.Ambrose,JanM.,andAnneM.Carroll.UsingBest''''sRatingsinLifeInsurerInsolvencyPrediction.JournalofRiskandInsurance,1994,61:317-327.
2.Browne,M.J.,J.M.Carson,andR.E.Hoyt.EconomicandMarketPredictorsofInsolvenciesintheLife—HealthInsuranceIndustry.JournalofRiskandInsurance,1999,66(4):643-659.
3.Browne,M.J.,RobertE.Hoyt.1995.EconomicandMarketPredictorsofInsolvenciesintheProperty—LiabilityInsuranceIndustry.JournalofRiskandInsurance,1995,62(2):309-327.
4.D.RichardCutler.ASimpleModeltoPredictLossRatiosintheDomesticStockProperty—LiabilityInsuranceIndustry.QuarterlyJournalofBusinessandEconomic,2005,44:129-139.
5.Eck,J.R..DetectingFinanciallyTroubledProperty—LiabilityInsurers.JournalofBusinessResearch,1982:445-458.
6.Harrington,S.andNelson,J..ARegression—BasedMethodologyforSolvencySurveillanceintheProperty—LiabilityInsuranceIndustry.JournalofRiskandInsurance,1986,53(4):584-605.
關鍵詞:保險監管;監管目標;監管模式
文章編號:1003-4625(2006)07-0068-03
中圖分類號:F830.3
文獻標識碼:A
一、中國現行保險監管模式的特點
與西方現行的監管模式相比較,中國現階段保險監管仍然屬于較為嚴格的監管模式。
(一)保險市場準入的門檻高
在開業資本方面,《保險法》規定內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該項規定不僅大大超過了發達國家的相關要求(如英國股份保險公司的資本為10萬英鎊,相互保險社為2萬英鎊;日本國內保險公司為3000萬日元,美國壽險股份有限公司為300萬美元),也遠遠超出了我國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開業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的要求。在保險公司的經營組織形式問題上,我國只采取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目前世界上除這種組織形式之外,還包括合作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互助保險組織及個人保險。
(二)對保險經營的監管嚴格
在經營范圍上,保險人不能兼業經營,即不能同時經營財險和壽險業務,更不能從事與銀行、證券相交叉的混業經營。在保險資金運用方面,我國有較多的限制,《保險法》只允許保險資金運用于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和國債。雖然現在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有所放松,但我國的投資市場不活躍,效果不明顯。而外國保險公司通常擁有包括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券、公司債券、股票、不動產投資、抵押貸款在內的多種投資渠道,特別是股票、國債和不動產投資已成為國外保險公司投資利潤的主要來源。在保險條款的擬定上,《保險法》規定,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保險公司擬定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管部門備案。這一規定不僅將制定條款和費率這一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行為變成了監管本身,同時,更嚴重制約了我國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能力,從而失去了競爭力。而國際上早已放寬保單和保費率管制,轉而求諸償付能力的監管。
(三)直接的實體監管方式
目前,我國保險監管尚未實現以規則為基礎的合規性監管向以風險為基礎的償付能力監管的過渡。而是著力于對保險機構市場行為的直接監管,即通過一系列法規條文嚴格規定了保險企業的經營原則,如保險企業的創設制度以及業務監督、財務監督和人事監督制度等,并由保監會貫徹執行。但對于保險業整體的、間接的、中介監管指標及償付能力要求不高,采用單純的固定最低資本額模式,監管的有效性不夠。同時,對保險企業資本金和資產負債表的審慎監管,對真正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均重視不夠。特別是缺少對保險機構的跟蹤分析,基本上還處于事后“救火”的被動狀態。
(四)單一的分業監管
我國保監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獨立行使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但監管手段仍以行政手段為主,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在管理上重機構管理、輕業務監督。
二、我國保險監管的發展方向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存在著“一亂就抓、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亂”的現象。這主要是因為在保險市場引入競爭的同時沒有建立應有的市場機制。在市場機制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市場競爭的無序使保險監管更為嚴厲,但更嚴厲的監管造成保險人以違規操作應付競爭,又造成了保險市場新的無序化?,F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提出關于完善我國保險市場監管的若干建議。
(一)明確保險監管目標,加強宏觀監管
從保險監管目標來看,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監管的主要目的。而要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證保險公司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以確保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能獲取及時的保險賠償??紤]到我國保險市場正處于發育階段,各方面很不成熟,我國保險監管可以確定以下幾個目標:一是保證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二是保護保險市場秩序、規范市場競爭行為,引導合理保險市場規模的建立;三是引進國外先進管理技術的同時,保護本民族保險業。
同時,一國政府宏觀管理能力和保險行業組織中的微觀協調機制對保險業的監管模式有重要影響。中國的保險業在這兩方面均不成熟,因此,放松監管是一個長期的逐步實現的過程。而保監會所謂的強化監管并不是說監管部門要干預保險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而是要為保險公司的公平競爭創造條件??梢哉J為,保險監管由多元目標到雙重目標再到單一重點目標的實現,實際上是政府監管不斷退守的過程。在這方面,香港保險業監管的宗旨“最大的服務,最小的干預”應當為中國內地保險監管所借鑒。在提出監管措施之前,我們有必要明確保險監管努力的四個方面:1.制止不平等競爭,堅決打擊那些通過支付高額費、手續費或退還超額安全獎等方式招攬業務的企業;2.整頓保險中介市場、清理非法中介機構、制止外資機構超范圍經營業務、甚至直接經營保險業務;3.制止外資保險機構違規跨經營區域開展業務,跨業務范圍經營甚至無照經營。4.加強對外資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業務人員從業資格的注冊認證工作。
遵循這四個方面,在宏觀的保險監管方面應采取以下兩種措施:
第一,以政府宏觀監管為指導,用好三大工具。
保監會對保險市場的監管是保險監管的主導力量,監管部門現階段要實現對保險市場的有效監管,就應充分用好保險監管的三大工具,即保險立法、保險監管報表和國家再保險公司。
一是要加快保險立法。完善的立法是保險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根本前提?,F階段,保險監管部門應主要加強《保險法》的配套法規建設,盡快制定《再保險管理規定》、《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等法規,使保險監管的每個環節都有法可依。
二是要完善保險監管報表報送制度。由于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非現場監管的模式,所以財務報表成了各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的首要工具。
三是要發揮國家再保險公司作用。再保險是保險公司的保險,是保險公司擴大保險能力、分散保險風險、提高償付能力的有效途徑。
第二,以行業自律為輔助,延伸監管觸角。
國外的保險監管經驗表明,行業自律是保險監管的重要輔助力量。在當前中國行業自律機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監管部門應主動幫助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早日完成籌備工作,并通過適當的授權,提高行業協會的權威性,以發揮保險行業自律力量,并且保險監管部門可以集中力量對關鍵內容進行重點監管。
(二)面對入世完善我國保險監管的微觀基礎的若干策略
入世對中國保險業來說,首當其沖的不是市場競爭,而是對國際化規則的認識和把握,同時也對保險市場的微觀基礎、保險業的監控能力等提出了挑戰。目前我們需要做的是完善保險監管模式轉變的條件和基礎,即改革現有的保險經濟體制,加強監管。
1.完善保險制度的微觀基礎和市場環境
我們要通過保險市場的開放,借鑒國外成熟和發達的市場管理經驗,逐步完善中國保險業健康發展所需要的微觀基礎和市場環境。根據中國保險業的現狀,今后應著重解決好保險企業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礎評價指標、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競爭原則、稅收制度等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建立多元化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和所有制結構應當更豐富一些,而不應僅限于國有獨資和國有股份這兩種形式。國際經驗表明,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也有股份公司不可替代的優點。例如,相互保險公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道德風險和保險欺詐,可以為投保人提供較低成本的保險。應當根據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投保人的不同要求,發展各種不同的所有制類型的保險公司,甚至可以允許國內私人資本經營保險公司。
二是調整稅收政策,優化外部環境,實行公平競爭。保險公司的競爭也應當遵循市場經濟的競爭原則。不論是外資公司還是內資公司,不論是國有企業還是股份企業,它們都應當在乎等的環境中競爭。首先,由于外資保險公司來中國開業,他們看中的是中國這塊巨大的潛在市場,而不是有多少優惠措施,因此應盡快取消外資保險公司15%的優惠稅率,使內外資企業的稅賦均等。其次,要普遍降低國內保險業的稅賦水平,加大對保險業的扶持力度。再次,要區分不同的險種,設置不同的稅率,以體現風險收益對應的原則。
三是建立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評價指標,根據專家建議,可分為五類,分別是償付能力指標、資產質量指標、盈利能力指標、產品線指標和經營穩健性指標。在每一大類指標中確定該類的核心指標,以及一些輔助指標,對第一指標設定合理的警戒線。
四是建立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建立健全保險中介體系。評估機構主要從公司的基礎素質、經營狀況、財務質量、投資收益、理賠能力等方面對保險公司進行評估,以便于監督者進行監督和保險公司的自律以及消費者進行選擇。從長遠看,中國保險中介的理想模式應當是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估人在內的保險服務隊伍,達到協調發展,形成整體優勢。就目前來說,重點放在人隊伍的整頓、建設和培育上,以保險人為主,經紀人為輔;同時要規范保險中介體系,使其健康發展。
2.提高保險投資、融資水平,加快保險公司入市步伐
我國內資保險業要應對國內金融市場開放后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和威脅,必須提高資本運作效率,擴充資本規模,通過在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以及上市來實現資本的迅速擴張。保險投資要始終遵循穩健、匹配、分散的原則,協調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三者之間的關系;融資要掌握好時機與規模、控制成本,根據宏觀經濟和證券市場狀況適時調整資本結構,保證償還能力。此外,應加快現有股份有限保險公司的上市步伐和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股份制改革,鼓勵公司之間通過證券市場以交叉持股、合并、收購、重組或策略聯盟等方式形成若干具有國際競爭能力的大型保險集團,發揮民族保險業的整體合力。
3.強化保險公司管理,培養專業人才
(一)關于保險監管失靈的解釋
根據契約理論的分析思路,保險監管失靈問題實質上是契約激勵性的扭曲,即保險監管“契約”在設計過程中沒有考慮信息約束,由此導致了保險公司激勵性的失衡。信息不對稱以及保險監管任何良好的愿望與理性都具有一定盲目性,以此為基礎所采取的手段也就不能彌補市場缺陷,便產生了保險監管失靈的現象。
(二)我國的保險監管失靈風險
經過十幾年的努力,我國牢固樹立了與時俱進的科學監管理念,初步確立了現代保險監管體系,但保險監管失靈的條件在我國還依然存在。依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我國的保險監管失靈風險首先來自于是否遵循了保險運行的基本規律。任何片面夸大保險監管的主觀能動性或者否認保險監管的主觀能動性的行為,都會造成保險監管失靈;任何不遵循市場規律和監管規律的保險監管實現機制,也同樣會造成保險監管失靈。其次,組織結構的缺乏彈性、保險監管工作重疊資源浪費等因素依然是我國保險監管失靈風險的主要影響因素。
二、監管效率
(一)監管效率的涵義
狹義的保險監管效率是指保險監管機構發現有問題的保險公司并合理處置這些問題的監管工作效率;廣義的保險監管效率則包括保險監管機構在維持金融市場尤其是保險市場穩定中所發揮的作用。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和可行的,即實現保險市場的收益與成本差額實現最大,使保險市場效率達到最優。從兼顧市場公平角度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能夠維護保險市場公平有序和適度競爭,實現保險監管“公平、競爭、穩定、高效率”的監管 目標。
(二)保險監管效率分析
保險監管效率分析包含兩部分:監管機構本身的監管效率和監管對象即保險公司的運營效率。保險監管機構本身應具備以下特征:機構設置合理,部門之間能夠協調各項工作,監管框架和監管法律、法規充分、適當和透明,不僅考慮到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兼顧投保人的利益和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監管者的監管效率主要表現在監管者是否能通過選取適當的指標恰當地審查各家保險公司的風險水平,采取的監管手段和運用的分析方法是否能夠有效地判斷和發現問題。同時針對整個行業的系統性風險出臺相應的措施,對系統性風險進行及時有效的防范。對被監管的保險機構效率評價標準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
1、對償付能力的監管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潛在的保險負債的能力。保險公司作為保單持有人資金的管理者,其資產的絕大部分是用于未來賠償或給付的。這就需要監管部門嚴格監管,以保證保險公司有充足的償付能力,最終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侗kU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穩健經營,確保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隨時不低于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2、對經營業績的監管
對保險公司經營業績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保險經營管理的幾項重要指標是否得到有效改善和保持相對穩定,如承保能力、盈利能力等。有效的保險監管將有助于保險公司業績改善和提升。如果業績得到有效改善,應該可以確定保險監管是有效的。足夠的承保能力是保險公司長期穩健經營的基礎,是實現保險公司發展戰略的前提條件。決定承保能力的主要因素是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自留風險能力和獲得再保險的能力。盈利能力通常表現為一定時期內企業收益數額的多少及其水平的高低。通過對盈利能力的分析,可以發現經營管理環節出現的問題。
三、規避監管失靈、促進有效監管的策略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我國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近年來己經取得了積極進展,制度體系已經基本搭建。下一步的關鍵是補充、完善和落實。(1)要嚴格執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公開披露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切實保障保險投資人和保單持有人等相關利益者的知情權,從而規范保險公司經營行為。(2)要動態評估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提升償付能力的動態監測水平。積極引進現金流量測試(CFT)或動態償付能力(DST)測試,實時評估各種風險因素對保險公司未來財務實力和償付能力的影響,提高保險監管的及時性和有效性。(3)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的會計和精算標準,加快保險會計和精算標準的國際化進程。
(二)加強公司治理監管
(1)優化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實現股權多元化。(2)規范保險公司股東行為,引導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在投資入股保險公司前,要嚴把入口關,確保保險公司主要股東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較強的可持續出資能力,支持保險公司改善償付能力;在經營管理中,要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強化信息披露;不得利用大股東的特殊地位損害保險公司、被保險人、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3)提高高管人員的素質,加強對其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董事、獨立董事、監事、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等重要崗位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同時還要完善高管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督促保險公司建立經理人的績效評價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
(三)引入適度的監管競爭
監管法制化和規范化是保險監管機構在社會公眾監督約束下的自我完善。事實上,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司的不斷增加,保險產業鏈條的不斷裂變、衍生,當過去嚴格或者放松的監管無法進一步促進保險業的發展而風險開始積累時,原有的監管邊界就不再合理有效。因此,需要尋找一種更為合理的方式解決監管范圍和監管方式問題。從國際經驗看,一種可能的解決方式就是引入監管競爭。
關鍵詞: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保險監管;博弈
中圖分類號:F840.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4-0037-03
一、信息不對稱與保險監管
1.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投保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存在,保險人在承保、防災防損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投保人由于保險知識的缺乏,對保險合同缺乏很好的理解,加之對保險人的經營狀況不甚了解,這些又會使投保人處于不利地位。人們購買保險尤其是人壽保險,是以犧牲當前的利益來換取未來的保障,保險公司對保戶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的承諾是否能夠兌現,關系到社會福利和公眾利益。因此,由信息不對稱引發的保險信用危機不僅危及保險市場的經濟安全,而且還可能引發社會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保險監管部門有必要采取專門措施改善保險市場這類信息不對稱問題,見圖1:
2.保險公司與保險監管部門之間信息不對稱。
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管,保險公司應遵守這些規定開展經營活動。但由于利益上的差別,保險公司和保險監管部門之間存在某種意義上的對立關系:保險公司為實現公司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會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來逃避對自己不利的監管。而監管部門的責任就是要保證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穩健經營,保證投保人的利益和整個經濟運行的穩定。兩者在利益上的對立必然會產生保險公司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所以,保險市場上存在兩類經營主體:守法經營者、違法經營者。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是誠實經營者還是違規經營者并不清楚,只知道違規經營的概率。這是一個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如圖2所示:
3.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夠完善。
我國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夠完善,一些重要的財務資料、業務流程和企業戰略并不公布于眾,這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企業與監管部門的信息不對稱。所以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的監管不僅是對其保險業務的監管,同時也是對它的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對投資業務進行監管的一個方面就是完善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
應該看到,在保險市場機制完善的情況下,保險市場可以依靠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良好地運行,只有在保險市場失靈的情況下,保險監管才有必要。同時,也不是監管越多就越好:監管越多,市場競爭機制受到的限制越大,市場機制越不能得到有效的發揮,社會信譽體制所賴以形成的市場競爭空間就越小,社會信譽建立的難度就越大。所以,存在一個最優程度的監管,超過這個最優程度,反而會因監管成本上升而帶來負效用,如圖3所示:
二、保險公司與保險監管部門內生博弈模型
下面建立模型來分析保險公司與保險監管部門的博弈關系,此模型的博弈雙方分別為保險公司和保險監管審計部門。保險公司有兩種策略選擇:真實信息披露、虛假信息披露;保險監管審計部門也有兩種選擇策略:審計與不審計。假設,審計部門在審計時花費固定成本C,用F表示審計部門的審計概率,則 ,審計部門選擇審計時,F=1:而不審計時,F=0。保險公司披露信息虛假程度用G表示,G∈[0,1】,完全虛假時,G=1;完全真實時,G=0。虛假信息可獲取的非法收入為R,當保險公司選擇違規被查處后不僅得不到R,還將予以數額為I的罰金。可以看出:我們用概率F、G分別描述審計部門審計概率和保險公司虛假信息的概率。據此,建立保險公司和保險監管審計部門之間的博弈支付矩陣,如圖4:
圖4:保險公司與保險監管審計部門博弈矩陣
分析以上博弈矩陣,由于審計資源的有限性,審計部門不能使審計覆蓋率達到100%,即F=1。同時由于審計部門的審計作為一項工作,要遵守審計規定,隨意性較小。審計頻率有一定的規定,只有對一些突發事件會采取突擊審計。所以,保險公司對審計部門的審計概率有一定的認識,并據此做出策略選擇。假定給定審計概率為F,保險公司選擇虛假(G=1)和真實(G=0)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三、結論及政策建議
分析以上博弈結果,保險公司與保險監管部門不應是一種對立的關系,而應該是內生合作博弈關系,保險公司應該充分認識到保險監管部門的審計在于保證自己良好的財務狀況、必備的資本金、充足的償付能力,保證自己保險經營業務健康穩定地運行,所以,保險公司應與保險監管審計部門密切配合,積極提供審計資料,這種做法應該是一貫的,而不應根據對F的預測相應采取虛假的可能行動。
總體來說,我國目前的嚴格監管并非最佳選擇,保險監管還亟待改革與完善。應盡快采取以下幾項措施:
1.相互協調,建立以償付能力監管為中心的監管目標體系。
為了提高中資保險公司的經營水平,提高市場運作能力,保險監管部門應調整監管目標,和廣大保險公司加強溝通,在發展戰略上協調一致,逐漸將重點放在償付能力和市場準入兩個方面。力求建立與國際慣例一致的保險監管制度,建立與國際慣例相符合的保險監管環境,并在監管過程中注重保險業的協調、規范與健康的發展。
2.相互配合,積極完善保險監管的組織體系,培育保險業誠信氛圍。
保險監管部門應注重專業人才的培養,提高管理水平。應按區域保險密度和保險機構設置的實際情況,設立不同規模的監管機構,擴大監管覆蓋面,并設計開發“保險業監管信息系統”以形成動態的保險監管組織體系。同時,積極培育保險市場的誠信氛圍,發揮道德調節的作用。因為,“即使在市場經濟中,在市場調節與政府調節都起作用的場合,在法律產生并被執行的場合,道德調節不僅存在著,而且它的作用是市場調節與政府調節所替代不了的,也是法律所替代不了的?!?/p>
3.相互提高,采取客觀科學的保險監管模式。
保險監管部門在借鑒外國經驗的同時,應針對實際情況,建立事前事后相結合的監管模式(參見圖5),如可參考美國保險監管IRIS比率指標體系,將債務清償動力和盈利能力作為衡量一個保險公司是否健康的標志。
關鍵詞: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問題分析
一、中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背景與現狀
償付能力監管是現代保險業監管的核心。2003年,中國保監會實質性啟動了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工作,頒布并實施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到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第一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2008年之后,該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又不斷完善。2012年4月8日,保監會公布《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第二代制度體系將采用國際通行的“三支柱”框架。其中,第一支柱:資本重組要求。即定量監管要求。第二支柱:風險管理要求。主要是與償付能力相關的定性監管要求。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與償付能力相關的透明度監管要求。
二、現階段我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的主要問題
中國保險監管的歷史較短,保險監管體系還不成熟,在理念、目標、思路以及監管實踐等方面還存在不少尚待探索與處理的問題。對比歐美發達國家對保險業償付能力的監管體系,我國的監管體系還存在著如下不足。
(一)監管機構并未針對提供根本性解決措施
數據顯示,2011 年,部分壽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較2011年初下降近60 個百分點,為此,保監會督促保險公司通過多種渠道提高償付能力水平,然而,保險公司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僅限于股東增資、次級債等為數不多的幾個渠道。由于股票市場近期的持續低迷,次級債成為保險公司補充資本的主要途徑。但顯然,發行次級債是融資渠道不暢情況下的無奈之舉,這并不能從根本上永久解決保險公司的資本問題。因此,保監會有必要研究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資本補充機制,為保險企業拓寬融資渠道,以下一些方面可以納入考慮:提高次級債募集和轉讓的流動性;開放可轉債、混合債等融資工具;開拓離岸市場等。
(二)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管不夠全面細化
1、現行監管體制缺乏對保險公司風險的全面分析
首先,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我國現行償付能力制度體系僅僅考察了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雖然承保風險是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主要風險,但是除了承保風險,保險公司還面臨著諸多其他風險因素,包括信用風險、投資風險、市場風險、資產負債匹配風險等,在當今金融環境不斷改革波動的背景下,這些風險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影響愈發明顯,已經變得不容忽視。
再者,目前的監管模式使用的是固定的風險權重來計算最低償付能力額度。這種方法固然方便,但卻不能很好地反映出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的構成。不利于監管機構對癥下藥,采取準確的措施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2、現行監管體制對保險公司不同業務的監管區分不夠
雖然我國現在對財險和壽險有不同的監管指標,但是,財險和壽險又可以分為諸多種類,這些種類之間的風險水平也不甚相同。而目前我國并沒有更加細化的監管方法,對風險的揭示程度還有所欠缺,不利于從根本上分析是哪種業務影響了償付能力。
3、監管體系并未區分不同風險等級的保險公司
首先,我國目前的監管體系采取的是統一的衡量與監管標準。但是,不同的保險公司有不同的風險控制體系,那么,對于一些風控體系較強的保險公司來說,一視同仁的監管標準可能意味著受限的資本使用,從而降低其資本利用率,損害其盈利性。在這種情況下,保監會應考慮采取具體、細化的資本監管要求。即對于風控體系強的公司,對其資本監管的力度可適當放松;對于風控體系較弱的公司,對其資本監管的力度應適當加強。
其次,根據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直接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關于償付能力額度的監管有完全相同的標準。然而,二者在經營范圍等方面存在顯著的差異,面臨的償付能力風險并不相同,所處的風險等級也有區別,因此,對直接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并不適用于再保險公司。
(三)監管指標的適用性和前瞻性不足
第一,我國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及指標的選取主要借鑒了美國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但是,我國保險業與美國保險業差異巨大。美國有著相對成熟的保險市場,風控體系相對完善,監管經驗相對豐富。而我國的保險業發展尚在起步階段。美國保險業監管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能目前中國還不會遇到,因此,現有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對我國保險市場的適用性不足。
第二,我國的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是分析某一時點上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數量差異。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的計算也同樣是利用過去一個會計報告期內保險公司的經營數據。因此,目前的監管體系是一種靜態的監管體系,它并不能對未來保險公司可能遇到的償付能力風險作出預判,從而缺乏前瞻性和動態性。雖然在2007年1月保監會出臺了壽險公司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的編報規則,明確規定壽險公司必須測試基本情景下和不利情景下的償付能力額度。但保險公司和監管機構仍然可能忽視某些風險??傮w來說,其評估方法仍相對簡單。
(四)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機制尚不健全
我國目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是為監管機構提供監管依據的,具有強制性和非公開性的特征。除了這種信息披露方式之外,我國并沒有相關法律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機制進行明確的闡述和規定。雖然我國有4家上市保險公司會向廣大投資者披露信息,但是這四家上市公司并不能反映中國保險業的發展狀況。大多數中小保險公司的信息仍然難以為廣大保單持有人、市場投資者和其他參與者獲得。保險業信息披露不充分對我國保險業發展有直接的影響。廣大市場參與者不能有效地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客觀的分析評價,使得市場這支重要的約束力量無處可施,不利于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制的發展與完善。
(五)缺乏行業組織協助實施監管
我國目前的監管制度體系主要是由單一的監管機構—保監會進行監管。然而,完善有效的監管體系也需要有行業組織的參與,獨立、有權威的行業組織將發揮巨大的作用。行業組織既能起到市場主體間聯絡、信息、技術咨詢和共享服務等作用,更重要的是它還能在某種程度上獨立充當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和行業經營行為的仲裁者。監管機構應極力扶植此類半官方的行業組織的出現和成熟,以行業的自律擔負起監管的輔助作用。
(六)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力度不夠
保險業的消費者群體,即保單持有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消費者屬于弱勢的一方。除此之外,保險公司的消費者非常分散,難以形成一股強有力的力量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監控。近年來保險公司利用信息不對稱,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事時有發生,造成消費者群體對保險業的整體評價很低。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大小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作為消費者的監管代表,監管機構應不斷加大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程度,有效促進保險業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1]保監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年版
[2]保監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2003年
[3]保監會.《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2011年4月
[4]陳信元,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會計框架研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年
[5]陳文輝.《中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幾個問題》,保險研究,2010年第7期
[6]夏遠飛,王媛媛.《中國保險監管的有效性研究》,天津經濟,2011年第6期
[7]傅安平.《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