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30 16:26:2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房屋交付的法律依據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在1%-1‰之間,違約金按房價款的總額計算,消費者沒有損失不能成為開發商免責理由。
2、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都要依約支付,除非開發商存在免責事由,如地震、戰爭等這些由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并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則可以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來源:文章屋網 )
交了購房意向金后還能退:購房人如果向房地產交付購房意向金后,沒有繼續購買房屋的意向了,是可以向房地產開發商要求返還購房意向金的,但是如果交付的是定金,房地產開發商可以不予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來源:文章屋網 )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八條
1、首先進行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
3、仲裁解決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郝某在辦理收付款手續時得知,該房產公司尚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于是拒絕繼續交納首付款,并要求房產公司雙倍返還其定金10萬元,遭到拒絕。雙方屢次協商不成后,2015年1月,郝某向廊坊市安次區人民法院提訟,要求房產公司雙倍返還其定金10萬元。并以5萬元定金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其支付自交納定金日起計算至之日利息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房產公司已于2014年12月取得涉案小區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法院認為,《商品房內部認購意向書》屬于商品房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依照預約合同訂立正式合同,而不能依照預約合同的內容請求對方履行。郝某與被告雙方沒在協議中約定有關預售證的內容,且被告在前已經取得了爭議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許可,郝某的合同目的可以實現,故此郝某以被告未取得爭議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許可為由,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并支付利息的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安次法院一審駁回了郝某訴求。
■以案釋法
預約合同與預售合同不同
承辦該案的法官解釋稱,目前我國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出售給承購人,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屋價款的合同。在商品房A售合同中,預售方與預購方關于房屋的坐落與面積、價款的交付方式與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質量、違約責任等都有明確的規定,雙方無須將來另行訂立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規定直接履行,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達到雙方的交易目的:
本案中,郝某與房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內部認購意向書》應為商品房預約合同,而非商品房預售合同。在合同法中,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因此,本案中,房產公司是否取得爭議房屋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并不是商品房預約合同生效的前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