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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離婚案件法律程序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訴訟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于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 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協議離婚是最經濟、最快捷的離婚途徑,根據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只要雙方就協議離婚相關問題已達成合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當場就可以辦出離婚證,雙方就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
具體來講,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好處是:
1、時間短。只要手續齊全,當事人一般當場就可以辦出離婚證書;而訴訟離婚所需的時間,少則一個月,多則幾個月。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國外,甚至在國外下落不明,離婚所需時間更長,可能最長要兩年左右的時間。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審限規定,按簡易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審限為3個月,按普通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一般審限為6個月。比如,在上海,一般的離婚案件,如果財產爭議在500萬元以下,并且沒有其他重大、復雜因素,基本都適用簡易程序。而對于重大或相對復雜的案件,一般適用普通程序。因此,相對訴訟離婚而言,協議離婚所需時間最短??梢?,協議離婚,是最節約時間成本的離婚方式。
2、費用低。不論家里有多少財產,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般辦理離婚手續只收取10元左右的手續費就可以辦結,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離婚登記僅收取9元錢的離婚證工本費。而離婚訴訟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收費的,當事人共同財產越多,法院收費越高。少則50元,多則幾千、幾萬甚至幾十萬元。目前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按財產爭議額收取,如果爭議財產在1萬元以下,收費50元,爭議財產超過1萬元的部分,按爭議財產1%的比例收取受理費。另外,如果案件涉及財產保全或財產價值評估,還要另行交納保全費或評估費,又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梢?,協議離婚基本上沒有經濟成本,而對訴訟離婚而言,花費的經濟成本要大得多的多。
一、離婚案件調查情況
本次調查報告主要就我院2009—2013年5年內的離婚案件進行調查,具體調查情況如下:
(一)離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
2009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486件,其中離婚案件142件,占總案件的29%;201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24件,其中離婚案件186件,占總案件的35%;2011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16件,其中離婚案件205件,占總案件的39%;2012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76件,其中離婚案件269件,占總案件的46%;2013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611件,其中離婚案件312件,占總案件的51%。
(二)離婚案件處理方式
2009年:判決56件,調解79件,撤訴7件;
2010年:判決48件,調解126件,撤訴12件;
2011年:判決49件,調解144件,撤訴12件;
2012年:判決76件,調解179件,撤訴14件;
2013年:判決91件,調解197件,撤訴24件。
(三)離婚案件當事人年齡分布
2009年:20-25歲35人,25-30歲72人,30-35歲24人,35歲以上11人;
2010年:20-25歲42人,25-30歲94人,30-35歲32人,35歲以上18人;
2011年:20-25歲69人,25-30歲95人,30-35歲23人,35歲以上13人;
2012年:20-25歲84人,25-30歲116人,30-35歲36人,35歲以上33人;
2013年:20-25歲137人,25-30歲114人,30-35歲人34,35歲以上27人。
(三)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
2009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占40%;
2010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占45%;
2011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占53%;
2012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占65%;
2013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占72%。
二、近年離婚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從離婚案件占民事常規案件的比例來看,離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并且在民事常規案件中的比例已經超過50%,說明當前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二)離婚案件處理恰當
從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上看,雖然判決案件數量有所上升,但是從其在整體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過調解方式處理離婚案件占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趨勢。這說明了在離婚案件中有效的貫徹落實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政策,有利于社會和諧,從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婚姻低齡化
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年齡分布來看,20-35歲年齡段的離婚人群較多。從2009-2013年間,該年齡段人群離婚數呈持續上升趨勢,婚姻出現低齡化。
(四)女性離婚比例攀升
從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上看,2009-2013年間,女方提訟要求離婚的比例持續攀升,至2013年,女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已經超過70%。這也說明了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逐漸提高,及其法律意識的增強,更加注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形成目前離婚情況的主要原因
離婚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它受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習俗的和當事人的健康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但從離婚的現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質卻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確已破裂。而導致感情破裂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感情基礎不牢靠
離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婦,他們婚前戀愛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從而因為一時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結婚,婚后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溝通,考慮問題不全面而輕易離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輕人為例,他們接觸異性的機會大,父母無法在身邊監督,這樣的戀愛自由產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隨之而來的是“閃婚”、“閃離”。在社會調查中,離婚案件中婚前戀愛時間不滿一年的占19%,表示后悔草率離婚的占68%。
(二)經濟問題突出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則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一旦經濟基礎不穩定,那么家庭、婚姻也會隨之出現裂痕。目前,因為缺少充實經濟來源而離婚的夫婦越來越多,他們對于物質條件的需求也逐漸提高。這種類似于成本與收益關系的經濟活動,如果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很容易導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質量要求較高
由于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沖擊,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后成為泡影。人們過高的追求高品質的生活,卻又無法調和現實中的矛盾與沖突中,使得婚前婚后反差太大,而對婚姻失去希望,從而選擇逃避,選擇離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會地位低下,是社會中的弱者,今天,她們敢于發泄心中的不滿,集中表現因男方問題而導致離婚的情況顯著、普遍。離婚男性問題主要有大男子主義、存在婚外情、嗜酒賭博習慣、婚姻暴力等方面,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因為男性舊思想沒有轉變,視妻子為附屬品,從而在婚姻關系中不平等對待。隨著社會對婦女問題的重視,女性的社會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們有權為自己做主,已經不需要通過自己的低聲下氣去換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對男人的種種罪行采取“零容忍”。
四、有關離婚案件調查的建議
經過對離婚案件的調查,我們應該以維持正常和諧的婚姻生活為己任,通過夫妻雙方的相敬如賓與司法部門的有效調解,減少離婚事件的發生率。對此,有以下幾條建議:
(一)避免草率離婚
婚姻并非兒戲,在產生離婚念頭的過程中,要全面進行考慮?;楹笠恢炼晔亲钊菀桩a生離婚案件的婚姻危險期,在這階段,雙方要多加強婚后交流、溝通,產生矛盾后要相互謙讓、包容,既要看到對方的優點,也要檢討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問題,就貿然辦理離婚手續,或許可以采用試離婚的方式。
(二)加強訴訟調解
作為司法機關,要清楚離婚案件始終,確保正?;橐鲫P系的延續,對此,要加強訴訟調解工作。1、審查案件事實,找出案件爭議焦點;2、傾聽當事人訴訟,找到當事人的問題結癥所在;3、剖析當事人舉證材料,找出矛盾來源,分清過錯方;4、通過講法律、講事實、講證據,化解當事人內心矛盾,以雙方言和為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婚姻關系只能通過兩種方式解除:第一種是協議離婚;第二種是訴訟離婚。社會上流傳著分居滿一段時間婚姻關系自動解除的說法在我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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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范本
離婚協議書范本2011
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并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經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后使婚姻關系歸于消滅的離婚方式。
協議離婚是最經濟、最快捷的離婚途徑,根據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只要雙方就協議離婚相關問題已達成合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當場就可以辦出離婚證,雙方就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
具體來講,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好處是:
1.時間短。只要手續齊全,當事人一般當場就可以辦出離婚證書;而訴訟離婚所需的時間,少則一個月,多則幾個月。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國外,甚至在國外下落不明,離婚所需時間更長,可能最長要兩年左右的時間。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審限規定,按簡易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審限為3個月,按普通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一般審限為6個月。比如,在上海,一般的離婚案件,如果財產爭議在500萬元以下,并且沒有其他重大、復雜因素,基本都適用簡易程序。而對于重大或相對復雜的案件,一般適用普通程序。因此,相對訴訟離婚而言,協議離婚所需時間最短??梢?,協議離婚,是最節約時間成本的離婚方式。
一、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審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離婚案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例較高。社會在發展,人們的婚戀觀念也在逐漸改變和開放,家庭越來越不穩定是不爭的事實,反映在民事審判中就是婚姻家庭類案件明顯增多。以筆者所在法院為例,近三年來,離婚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30%左右。離婚案件為復合之訴,既包括人身權利、子女撫養,也有復雜的財產糾紛,關系到一個家庭的解體與否,以及家庭每個成員的人身及財產權益,若處置不當,易引發極端事件。
(二)離婚案件中女方當事人的訴訟能力普遍較低。在離婚案件中,大多數女性習慣于將糾紛提交給法院,而不會運用法律賦予自己的訴訟權利。有些當事人即使提供了證據,但其所舉證據證明力不高,不能實現其證明的目的。還有一些在庭審時質證、辯論能力較差,不知如何反駁對方,發言往往偏離焦點問題而過分糾纏于細枝末節,有理表達不清。
(三)缺席審理離婚案件問題凸現。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被告處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開庭。缺席判決,對解除那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缺席審理離婚案件也會引發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比如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難以認定,子女撫養問題處理難,財產狀況查明難。
(四)無過錯方獲得損害賠償率極低。在婚姻糾紛案件中,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而導致離婚的多,但無過錯方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卻很少,離婚損害賠償難以實現。由于通奸、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具有很大的隱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極為不易,事實難以認定,大部分當事人因無法完成舉證責任而導致法庭無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五)財產分割成為離婚案件的焦點與難點。在經過長時間痛苦的斗爭后,走上法庭的大多數當事人對離婚并無異議,此時雙方爭議的焦點即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財產分割時舉證難,債權、債務難以認定,是財產分割的中突出問題。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觀念變化給傳統的婚姻家庭帶來沖擊,造成離婚率居高不下。一些人不再滿足于平淡的精神生活,對精神生活的理解發生偏移,在腐朽思想的影響下,傳統的婚姻觀念發生變化,出現了婚外情;一些年輕人思想過于開放,無婚前感情基礎,草率結婚,婚后不久即發現雙方性格不合;隨著市場化、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人由農村轉移到城鎮,由于接觸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婚姻觀念發生改變,給以前相對較為穩定的婚姻帶來了較大沖擊,由此導致雙方長期分居,夫妻感情逐漸走向破裂。
(二)離婚案件中女方當事人的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文化水平低,導致法律意識淡薄,訴訟能力差。此外,多數女性又因經濟條件所限,無力委托人,自身合法權益無法維護。
(三)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導致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難以實現的原因,筆者認為除舉證困難的以外,還有法律規定和適用方面的原因?!坝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解釋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就要求一方必須有與他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事實,而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的“第三者”并不穩定,有的是“通奸”行為,有的屬于“姘居”,有的雖未“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但與婚外異性存在著經常性的不正當性關系。由于司法解釋范圍過窄,上述情形不能視為“與他人同居”。夫妻雙方有互相忠實的義務,一方與婚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是造成夫妻離異、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受害者所受到的精神打擊是顯而易見的,但在離婚時其精神損害卻得不到賠償,得不到法律的救濟,違法者也得不到懲罰,這也是造成離婚損害賠償難以實現的重要原因。
(四)“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不利于離婚案件中婦女財產權的保護。離婚時分割財產就像捉迷藏,男方藏,女方找。中國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家庭模式在小城鎮及農村的家庭中仍占主導地位?!澳兄魍?,女主內”家庭中,女方幾乎都在丈夫的事業之外,有些婦女根本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財產經營狀況。家庭共有財產在離婚前由男方掌握,而在離婚訴訟中婦女主張財產權利時舉證的責任卻要由女方來承擔。當缺少財產保護意識的婦女意識到為了離婚需要搜集證據時,男方已把有關的證據毀滅或隱藏起來,或把財產轉移,甚至有的找人作偽證,寫假借條,致使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財產沒多少,“共同債務”倒是越來越多。女方當事人因舉不出共同財產的證據,其主張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導致的結果是不公正的家庭財產分割。
(五)夫妻共有財產呈現出內容新、數額大、資金來源復雜等特點,致使法官認定困難。夫妻共同財產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實物,發展到今天房地產、公房使用權、個體商店經營權等。由于這些財產在開始投資時,往往除了自己出資外,還可能向朋友借款,家庭的其他成員也有可能出資幫助。這樣就使夫妻共同財產的資金來源復雜。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各持一詞,使得法院在認定財產的性質時真假難辨。
三、解決上述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與離婚案件自身性質和農村的風俗習慣、社會環境有關,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對策。
(一)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 一方面,對于訴訟能力差,又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人的農村婦女,法院在依法減免其訴訟費的同時,應當主動與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聯系,為其申請法律援助,由律師無償為農村婦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農村婦女的訴訟能力。另一方面,法院要強化庭前指導,提高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在受理案件時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明確告知舉證責任及舉證范圍,使當事人了解“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以及舉不出證據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明確列舉出離婚案件當事人應在哪幾方面提供證據,例如,要求當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礎、婚后相處情況、婚姻現狀及感情是否破裂、財產及債權債務、子女撫養能力等方面的證據及其他有關證據。法院還應當告知當事人對自己無力提供的一些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最后,法官在庭審中應指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當訴訟能力較差的農村婦女沒有發現對方證據存在的矛盾、錯誤或不實之處時,法官應主動詢問相關事實,使對方證據存在的矛盾、錯誤或不實之處暴露出來,從而降低對方證據的證明力,使對方承認某些有利于女當事人的事實。
(二)缺席審理離婚案件應
筆者對當前離婚案件中的特點進行分析,并提出幾點建議。
一、當前離婚案件中的特點
一是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舉證較難,法官難以掌握案情。由于離婚訴訟主要是人身關系,尤其是事關感情,隱秘性較大,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與雙方都有一定關系,往往或礙于情面不愿作證或有利害關系證明力較弱,這使得法官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難以把握;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也因民間借貸合同的不規范而導致舉證困難。特別是向自己親友借債,往往由于無任何形式,債權人的證言因利害關系難以認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異,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內部侵害,但舉證確困難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因其具有很大隱蔽性,當事人采取偷拍、偷錄方式取證的,合法性得不到認可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使得大部分當事人無法完成舉證責任,損害賠償的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二是夫婦共同財產分割分歧較大,法官難以公正處理。多數離婚訴訟當事人對離婚無異議,卻為了財產分割爭論不休,互不讓步。當事人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轉移、隱匿共同財產、虛報債務,加之這些證據難以調查,有些根本無法查明,難辨真偽,使得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給公正審理帶來困難。
三是女方當事人訴訟能力偏低,給法官審理案件帶來困難。特別是在農村,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層次普遍偏低,大多數女性習慣于將糾紛提交法院,認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識的缺乏使得她們不懂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所舉證據證明力不高,難以實現其訴訟目的。有些女性當事人庭審時質證、辯論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駁對方,發言往往偏離焦點,過分糾纏細枝末節,表達不清。
四是子女撫養新問題日益突出,審理結果無法可依。隨著社會進步,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撫養問題不再單純是撫養費、探視權問題,還擴展到子女生病、讀大學等大額支出如何承擔。因婚外戀產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詐性撫養賠償、婚生子女否認、非婚生子女準正也日漸成為新名詞,目前學術界已有研究,但在實踐中沒有相關法律規定。
二、審理好當前離婚案件的五點建議
一是加強對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引導。第一、針對離婚案件當事人訴訟能力差異大,經濟地位不平衡,收集證據難,社會影響大的特殊性,訴訟過程中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引導顯得尤為重要。法院要強化庭前指導,做好釋明工作,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了解舉證責任分配,知曉舉證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審中適當指導當事人圍繞焦點舉證、質證、辯論。第二、家庭暴力案件中,積極推行證人作證制度。在涉及保護婦女權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于種種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為女方作證,使受害婦女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的保護。法官針對證人不愿作證的不同情況,分析證人的基本心態,作必要的宣傳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顧慮,同時落實證人作證的補償措施,使證人能夠出庭為受害婦女作證。對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實的主要證人經作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證的,如長期與案件當事人相處的鄰居、親朋好友,他們對男方是否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比較了解,但因為顧慮到鄰居關系或親朋關系,不愿出庭作證。法院依職權進行調查,取得證言,再交由當事人質證。
二是強化庭前指導,建立多元化調處化解婚姻糾紛的機制。首先,在受理案件時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明確告知舉證責任及舉證范圍,使當事人了解“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以及舉不出證據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法院向其明確列舉離婚案件當事人應在哪幾方面提供證據,如要求當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礎方面的證據、婚后相處情況的證據、婚姻現狀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財產及債權、債務方面的證據、子女撫養能力方面的證據及其他有關證據。并告知當事人對自己無力提供的一些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其次,在強化訴訟調解的同時,針對不同年齡、不同層次的當事人和案件特點,廣開調解渠道,如邀請當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員中資歷較深、威信較高的親屬參與調解,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或婦聯等基層組織、當事人所住社區的辦公人員或鄰居協助調解,邀請當事人的子女到場做工作參與調解,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基層組織、鄉鎮司法所積極參與分析產生糾紛的原因,耐心做夫妻雙方的思想工作,幫助雙方明白彼此間面臨的差異和改進溝通方式,鼓勵夫婦雙方努力維系婚姻,發揮家庭功能,減少婚姻中的沖突,即便通過調解雙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過調解將離婚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雙方矛盾越來越大、裂痕越來越深,也能夠取得第一手資料。
三是盡力保護婦女在訴訟中的權利。首先,堅持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婦女權益的實現。婦女對男方財產不清楚,對于其不能提供的證據,只要其提供證據線索,即認為已舉證,具體證據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查取證。然后再由雙方進行質證,根據質證情況,按照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予以判決。其次,在離婚案件中,充分考慮婦女對家庭的隱性貢獻,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向婦女釋明,婦女因其對家庭的隱性貢獻,有權要求男方給予適當補償,并支持婦女的這一主張。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在離婚時,應當充分肯定女性對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
四是完善立法,正確適用法律。制定《婚姻法》的相應條款,以便給審理離婚案件出現的新問題提供依據。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和運用自由心證,依法保護無過錯方,嚴肅追究“過錯方”,加大對過錯方的懲罰力度,從而確保離婚案件的公正審判。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是指協議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指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或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準其離婚并制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等作出離婚判決。 對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當事人如何進行選擇呢?
一、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程序便捷,當事人可首先考慮。
但是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各種問題必須全部達成一致意見,否則,民政部門不予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可見,離婚協議書是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一個基本文書,是雙方權利的一個保障,這些問題也有著其復雜性,一旦處理不好,會造成不必要的糾葛,甚至可能對將來的生活造成重大的影響,所以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簽定離婚協議的時候,應該抱著謹慎的態度,應引起足夠的重視,決不能草率行事,應當尋求專業的法律服務,必要時最好請專業離婚律師把關。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雖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一經簽訂對雙方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狈芍皇菑某绦蛏媳U蠀f議離婚當事人有就協議反悔的權利,但當事人一方除非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能夠證明當時是在受脅迫、欺詐、重大誤解等情況下所簽訂,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輕易支持當事人撤銷請求的。
所以離婚協議的簽署,應十分慎重,最好請律師把關,比如不要遺漏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知識產權、內部股權證等有形及無形財產的計算、增加對隱藏、轉移財產將來的懲罰性條款、明確撫養費的繳納方式及時限、明確探望權行使的方式及時間,經濟幫助方式、損害賠償金給付等等,避免留后遺癥。
但協議離婚有一個缺點就是,盡管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但是如果一方不講信用,不按約定履行協議書中的義務,離婚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還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二、一方要求離婚的,只能選擇法院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另外,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
1、立案需提供的材料:
(1)民事狀一式兩份
(2)結婚證復印件一份
(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已購房產證或房屋租賃證復印件,個人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一份
(5)財產清單,包括財產名稱,價值、數量。
(6)其他證據材料
2、立案及審理過程
當事人遞交材料,繳納訴訟費。
人民法院收到狀后,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當事人,同時確定舉證期限,普通程序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30日,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定期開庭。法庭審理后,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3、訴訟程序.
(1)如果雙方均同意離婚,也可雙方同去法院要求適用簡易程序辦理離婚手續,法院可以當時也可另約較短時間內由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場在調解書簽字離婚,法院調解書生效后具有與判決書同等效力,一方不得反悔。
以北京為例,北京各區法院均有簡易便民程序,豐臺區法院還獨具特色推出周日假日便民法庭,方便當事人辦理離婚手續。
(2)、如果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或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有較大爭議,一般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較復雜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上訴程序(這不是每一個案件的必經程序,特別是對于離婚案件)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同時預交上訴費。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進行書面審理,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4)再審程序 (絕大多數離婚案件不涉及)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兩年之內,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沒有規定審限。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5)六個月后再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必須受理;對下列,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的,不予受理。
假如法院一審判不離,對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當事人而言,當事人只有判決書生效后在六個月之后再次,同樣要經歷以上程序。
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證據是至關重要的,證據關系著官司的成敗,在某種程度上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誰舉證不能,就將承擔對己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要按照法院訴訟程序精心準備證據、庭前交換證據、當庭巧妙機智質證,每一個當事人都是需要認真、慎重對待的,已達到最佳的訴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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