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9 16:22:3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大量的調查數據表明,截止至2014年12月,我們國家中的網民數量規模已經高達7.68億,互聯網的普及率也隨即飆升至63.5%?;ヂ摼W的迅猛發展,進一步保證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在人們在利用互聯網進行金融交易的過程中,降低自身的經濟成本的同時,也逐漸產生一種新型的金融形式并―――互聯網金融。但是,當前階段,我國現有的互聯網金融在實際發展監管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足。為此,筆者在文中對于互聯網金融監管進行簡單的分析。
1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實際發展現狀
1.1 我國頒布的相關監管監管法律存在滯后性
當前階段中,我國現有的互聯網金融中極具創新性的商業產品、企業經營模式、企業單位機構正如雨后春筍般飛速發展。我國監管部門頒布的立法內容,無法及時的包括所有的互聯網金融中涉及的所有產品。為此,監管部門想要真正建立全面統一的監管體系比較困難。監管部門無法及時在金融風險發生之前就預測到風險。為此,我國的監管部門對此種問題一直采取的是熱切關注卻并沒有實際進行徹底的監管。我國頒布的相關監管的法律存在非常嚴重的滯后性。
1.2 監管部門的監管態度不能夠完全適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狀態
當前階段,過去傳統的監管部門的監管態度不能完全適應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實際發展狀態。傳統的金融監管內容中具有大量的立法規章制度用來確保傳統金融的發展穩定性、持續發展性。對金融行業在實際經營的過程中存在的一些違法行為、違規操作活動、具體懲罰舉措以及金融發展風險的預防等內容全部都做出了精準的指明。但是,如果將過去傳統的金融監管法律法律直接應用于新型互聯網金融行業之中,是完全不相匹配的。與傳統的金融發展進行比較,現在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的運營模式、經營手段已經進行了大量的創新,金融行業的發展范圍、具體的經濟環境等內容也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變化,監管的內容、監管的對象主體等內容已經遠遠超出過去傳統金融監管體系的范圍。
1.3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具體范疇定義存在不足
當前階段,互聯網金融行業中的各項發展數據都是由互聯網線上進行數據傳輸、資金的傳輸和數據備份。互聯網金融的具體發展范圍也在逐漸發生一些變化。我國現有的監管部門的監管業務范圍被廣泛定義后,這一系列全新衍生的業務會導致金融監管部門不得不進行法律條例的更新。假如,金融監管法律存在與實際互聯網金融發展發展節奏不一致的情況,就會造成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存在諸多的風險,進一步的危及到整體的互聯網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除此之外,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一個金融企業或者一項工作是否違法是一項比較困難的事情。不僅需要進行先行判斷企業的合法性、還要對金融企業的整體發展數據。信息、資金資源等內容,進行徹底的收集、調查研究、需要及時進行公示活動。但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數據往往存在被提前修改、編制的問題,這也無疑加大了監管部門的監管困難。
2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具體舉措
2.1 我國金融監管部門需要立即進行完善相關的法律條例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時展趨向是衍生產物,是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的。為此,國家進行大力的支持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經濟發展。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具有雙面性的,互聯網金融也無疑是一把“雙刃劍”。當前階段,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部門需要針對完善關于互聯網金融的專門法律法規,制定出有針對性的互聯網金融監督管理體系。逐漸放松對于互聯網金融實際經營管理地域的限制,全面強化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力度和相關的風險控制法律。不斷加快制定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的具體制度和國家發展的標準體系,由于互聯網金融自身囊括的內容太多,在制作體系的過程中應該從發展中整體的角度來具體分析總結并制定相關的法律條例。除此之外,我國監管部門需要進行修繕已有的互聯網金融與之相關的法律內容。及時優化法律用以適應互聯網金融的實際發展現狀,最大限度的降低監管法律存在的滯后性帶來的不良經濟影響。
2.2 我國需要組建專門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
首先,我國需要不斷提升互聯網金融的經濟市場的門檻要求。不僅可以極大的保證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綜合實力,從根本上提高互聯網金融進入市場經濟發展的標準。其次,我國需要組建專門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部門。充分發揮出監管部門的金融監管作用。在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前提下,將金融和互聯網機構的業務運行和資金等方面的業務進行科學合理的規范。最后,則是需要監管部門加強對于互聯網金融網絡平臺資金的管理力度,全面組建完整的科學的資金安全監管體系,時刻監控資金的動向,最大限度的確保資金的安全。
2.3 不斷加大對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的重視
我國現有的監管部門需要在高度重視消費者權益的前提條件下,專門制定出具有針對性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消費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進一步實現消費者在進行互聯網金融各種的資金糾紛案件中可以有法律的依附和支持。監管部門需要不斷加強對于互聯網金融行業自身的自控性,科學完整的推進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正規發展和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的完整統一。全面實現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透明化,不僅是金融財務發展數據透明化,風險的相關內容也需要及時進行公開。以消費者和市場資金的投入者的資金安全為重要監管內容,不斷強化監管力度,精準的掌握資金交易中雙方的財務信息,從根本上降低互聯網金融行業中風險的發生率。
3 結語
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的飛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但是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也隱含了一些問題,為此,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要予以重視并進行徹底的監管。最大限度的保證互聯網金融經營和合法性和安全性,最終實現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
參考文獻:
[1]潘穎. 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分析[J].物流工程與管理,2014,04:97-98.
[2]袁凱宇.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分析[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14,08:93-95.
(一)何為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聯網進行金融活動,可能導致出現既不同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也不同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被稱為“互聯網直接融資市場”或“互聯網金融模式”。[1]互聯網金融作為近年來新生事物,已廣泛傳播。其中,最典型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為移動支付(如支付寶),利用社交網絡產生的模式(如微信支付)以及利用搜索優勢而建立的錢包。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互聯網金融熱潮是伴隨著互聯網浪潮而產生、發展的?;ヂ摼W是現代信息技術,甚至作為高科技產業的核心。其在與金融相結合時,由于其自身帶有的特性,影響到互聯網金融的特性。而簡單來說,金融的核心是貨幣資金在其占有者與需求者之間的配置過程。[2]兩者的結合雖形式上有著“互聯網的外衣”,但究其本質仍為金融。
根據《中國支付清算行業運行報告(2016)》的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互聯網支付行業整體保持安全、平穩、高效運行,交易規模穩步提升。全年共處理互聯網支付業務三百多億筆,金額二十多億元,比2014年增長了55.13%和41.88%??梢姡覈ヂ摼W金融發展迅速,資金量龐大。在每年龐大交易和高速增長的現實下,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穩步發展有助于保障互聯網金融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國外監管經驗
相比我國,國外互聯網金融發展已有多年歷史,我國在探索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同時,可借鑒他國監管經驗。
第一,是美國監管法律規則。美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以其現有法律為基礎,并無針對互聯網金融專門的監管法律。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美國將其視為傳統貨幣服務的延伸,實行聯邦和州政府雙重立法監管機制。[3]美國將現有的法律規則延伸到互聯網金融監管層面,通過增補法律規則的方式以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次貸危機后,美國推出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其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問題納入其中,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可謂是空前絕后。這同樣影響到了互聯網金融公司的運作。在千禧年,美國于州的層面推出了《統一貨幣服務法》,該法已在境內取得了良好的實效,絕大多數州都采用了該部法律。不僅如此,該法律也是美國規制P2P等互聯網金融公司,尤其是借貸公司的利器。
第二,是美國監管模式。眾所周知,美國采用雙層多頭監管模式,既不同于我國“一行三會”這種復合監管模式,也不同于英國的雙頭監管,即將金融的統一監管分為宏觀金融監管與金融行為監管。美國現金融監管體系是由諸多監管巨頭組成,這些權力部門包括了美聯儲、財政部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甚至美國國會。因此,從監管架構上而言,美國可被稱之為世界上最復雜金融監管體系國家。但是,從美國對待互聯網金融的做法可見美國作風。因為美國并未專門立法來對待這樣一種看似顛覆性的新生事物,而是將其納入到既有的法律體系當中進行監管,如P2P網貸行業的執法責任落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其雖不是監管部門,但可對不在其權利豁免范圍內并參與到第三方債務催收的P2P網絡借貸行業的執法責任。[4]又如在對第三方支付監管方面,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將監管重心放在交易過程而非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5]此外,最重要的一點是美國沒有對新興行業采取過于嚴厲的監管,而是只要求其遵守舊有法律,如《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對注冊資本金沒有嚴格的要求,僅規定其維持2.5萬美元的資本凈值,從而鼓勵該金融創新形式繼續發展。
三、對我國的啟示
無論是我國對外開放的繼續深入,還是互聯網金融未來可預期的蓬勃發展,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都必須對互聯網金融有自己的態度。若沒有官方正式的承認、支持、鼓勵和引導,互聯網金融難以為我國現代化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而其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又進入人們視野。因此,可采用的方式是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r加以改造,應用于我國的現實發展。對比我國與美國互聯網金融法律規制,不難得出若干啟示。
第一,為因地制宜,較好地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應“接地氣”,不宜采取類似對傳統金融機構的集中式統一監管模式,監管權限應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采取中央與地方相結合方式,在“一行三會”統一的監管要求下,地方金融辦有差異性地因地制宜。
第二,向美國學習,以原則導向監管為宗旨,而不是規則導向為主。我國目前的法律都采取了規則導向的模式,法條十分清晰,規則明顯,但是缺少了應有的靈活度,難以應對像互聯網金融新興的行業領域交叉的復雜事物。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為金融改革和創新,以及與其他行業融合帶來的問題提供了很好的解決方案。因此,有必要繼續修改、完善部分法律條款。目前,我國法律較為固化,這種現實困境也決定了我國難以實現如美國一般的原則導向監管。
第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護金融投資者。如在《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P2P平臺被定性為信息中介,主要為借貸雙方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信息中介意味著其不能為借款人提供擔保責任,不承擔信用流動風險等。因此,面對潛在的投資風險,有必要要求其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風險,保障金融投資者利益。又如,2016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作為《指導意見》的配套制度,進一步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其中,就存在強調“支付機構應當確保交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隱匿交易信息”。在互聯網金融中,信息重要性不言而喻。當然,信息披露的要求相比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標準應當適當降低,否則將大幅度提高互聯網金融發展成本。對此,學者李有星提出“互聯網融資的信息披露機制應確切稱為簡易信息披露機制”。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法律問題;法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2.2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4-0245-01
所謂互聯網金融,即互聯網業與金融業的交叉融合,但深究其本質仍為金融,也可以將其看成金融業交易工具及方式的變化。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才剛剛開始,它涉及到大眾的切實利益,相關部門在不抑制創新的前提下,怎樣防范風險,提高產品和信息的透明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確定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機構現在是依據傳統金融業的相關模式進行,即“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但是相較于在國際上更為廣泛使用的混業監管模式,它有明顯的缺陷,監管重復和監管缺位時有發生,而互聯網金融因為互聯網的融入,分業監管的弊端更加顯現出來。我國應當建立監管機構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監管機制,強調不同監管機構間的溝通與協調,從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許可到經營運作以及資金流向等各方面實施監管,確保監管的高效和全面。也可以考慮在此基礎上,嘗試推入功能性監管模式,即根據監管對象的功能不同明確各自的監管機構,實現監管的全面化、最大化。
二、明確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準入和退出規則
首先,應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準入采取業務許可證制度。因為互聯網金融存在著多種模式,且不同模式有著較大的差異,實施業務許可證制度應當對經營不同模式的主體提出不同的要求,頒發不同的許可證,可分為第三方支付業務許可證制度、互聯網融資業務許可證制度、P2P借貸業務許可證制度、互聯網金融產品銷售業務許可證制度等等。更為重要的是,針對不同的許可證制度,有關部門必須明確規定其準入要求,主要包括注冊資本、網絡設備的標準、技術支持、業務范圍、資本充足率、投資者隱私的保護要求、責任界定等多方面的內容。同時,還應當明確信息披露制度,確保經營互聯網金融的企業可以實現信息的公開化、透明化,尤其應當注意第三方支付平臺和P2P借貸平臺的資金流向和運作方式,保證互聯網金融企業符合要求。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的信用體系和監測體系
互聯網金融的一大弱勢就是由于其虛擬化的運作方式,導致交易雙方間信用缺乏,對此,應當建立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征信制度并通過強化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尤其是P2P借貸平臺和第三方支付平臺,要建立完備的信用數據庫,存儲交易相關人的交易數據,依據數據庫信息由特定的信用評級機構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要加強與銀行的合作,對其客戶的資金流向進行動態監測,嚴格監控可疑、大額、復雜的交易賬戶,防止不法分子從事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互聯網金融所具有的低門檻、低成本、高效率的優勢,促使許多小額投資者參與到金融理財中來,但他們作為一種消費者本身就處于弱勢地位,且大多對金融投資的風險認識不深,再加上互聯網的虛擬性,金融交易的專業性、復雜性,投資者處于更加不利的位置,需要國家通過法律監管等手段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投資者的科學教育,增強投資者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投資者的自我保護能力。其次,應當加強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監管,強制要求互聯網企業進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嚴厲禁止互聯網企業對投資者進行虛假宣傳和誘導,并且對違規企業嚴肅處理,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最后,應當建立完善的糾紛救濟機制,告知投資者明確的投訴渠道。
五、增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
互聯網金融應當實行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在防范風險的同時保證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可以成立相應的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在2013年8月,由多家互聯網金融企業成立了“互聯網金融千人會俱樂部”,并了《互聯網金融自律公約》,該公約從多方面對互聯網企業的經營進行約定,極大地完善了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管。[1]互聯網業與金融業的融合產生了互聯網金融,它推動了金融業的創新,在加強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的同時,應當鼓勵其繼續創新。對于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管僅僅依靠傳統金融業的法律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國家有關機關從互聯網企業的準入、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等方面制定完善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并構建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首先,要提高監管效率,在明確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的基礎上,解決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政出多門”的情況,加強監管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實現全面監管,嚴格執法;其次,要解決互聯網金融法律缺失的問題,相關部門積極制定完善互聯網金融業的法律法規,實現有法可依;再次,要讓投資者們真正了解互聯網金融,了解它的優勢和風險,實現謹慎投資,同時加強對投資者計算機網絡知識的教育,提高交易安全水平。最后,要讓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優勢互補,確保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高效、全面,形成良好的網絡投資環境。
[參考文獻]
關于如何界定互聯網金融,目前尚無統一說法。鄭聯盛(2014)將互聯網金融定義為借助互聯網技術、移動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金融模式。謝平(2014)認為互聯網金融處于傳統金融和瓦爾拉斯一般均衡之間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組織形式,將其劃分為傳統金融的互聯網化、移動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互聯網貨幣、基于大數據的征信和網絡貸款、基于大數據的保險、P2P網絡貸款、眾籌融資、大數據在證券投資中的應用等類。
對于互聯網金融的主要形式,陳林(2013)將互聯網金融劃分為三種類型:網絡銀行、第三方支付、網絡信貸;夏靜榮(2014)認為廣義上的互聯網金融還包括傳統金融服務的互聯網延伸,如網上銀行、手機銀行?;ヂ摼W金融與傳統相結合,使得金融服務更加便利,因此存在很多優勢特點。洪娟等(2014)認為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具有透明度高、參與廣泛、中間成本低、支付便捷、信用數據豐富和信息處理效率高等特點。
二、互聯網金融的模式及風險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通過互聯網在客戶、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銀行之間建立連接,幫助客戶快速實現貨幣支付、資金結算等功能(謝平,2014)。李淼焱(2014)將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風險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隨著網絡消費規模的急速擴張,互聯網金融規??焖倥蛎?,而當第三方支付企業的用戶達到一定數量、資金達到一定規模時,一旦出現問題,就可能給整個經濟帶來很大沖擊。二是第三方支付的用戶信息安全和轉賬安全目前有明顯漏洞,極易被不發分子利用。
(二)P2P網絡貸款
P2P網絡貸款是一種互聯網上個人對個人的借貸模式,依托互聯網的技術優勢,降低了信息不對稱和交易成本,有效改善了中小企業借貸難的問題,P2P的借貸行為分析。自從2005年世界上第一個P2P網貸平臺Zopa問世后,P2P網絡貸款便進入了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P2P網絡貸款屬于非人格化的交易,對社會網絡的依附性不強,且投資人的風險足夠分散,所以不會出現類似民間金融的內在不穩定性(鄒傳偉,2007)。
(三)眾籌融資
眾籌融資主要是互聯網上的股權融資,一些初創企業通過眾籌的方式可以獲取資金來完成創業。眾籌模式的主要風險在于信息不對稱,投資人所投資金缺乏第三方機構的監管,在投資項目獲得全部目標收益之前,投資人很難監控資金的使用動向,因而無法保證資金安全。也因此,眾籌模式很容易形成非法集資。
三、互聯網金融的監管
李淼焱(2014)認為應當根據不同互聯網金融平臺和產品的影響程度及風險大小進行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劃定監督范圍,量化監督強度,再根據最終評估結果采取對應的監管方式。針對流動性風險的管理,第三方支付在為買賣雙方提供第三方擔保的同時,在支付平臺上積聚了大量的在途資金,因此文獻多集中在對于沉淀資金的管理方面。熊建宇(2010)建議國內要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準入和退出機制,規范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經營活動,保障交易資金的安全。針對技術風險的管理,操作風險來源于工作人員或投資者操作不當。殷志勇等(2010)指出應提高互聯網金融企業計算機網絡系統技術防范水平,制定發展網絡金融的總體規劃和統一的技術標準。針對法律風險的管理,王占軍(2013)主張在風險管理方面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政策,出臺《國際國內電子商務簽名法》、《網絡信息安全穩健操作指南》等一系列專門規則,積極防范互聯網金融交易風險,以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國外對此類風險的監管,一是將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類型的銀行業存款機構區別對待,并在具體監管上將其列為“貨幣服務機構”,認定其僅是從事貨幣轉賬或貨幣服務業務的一般企業。二是在對第三方支付機構以發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規范,明確規定其初始資本金“自由流動資金”投資范圍限制、記錄和報告制度、反洗錢等方面的內容。三是將第三方支付平臺上滯留的資金視為負債,受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監管。四是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需在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行網絡上注冊,正式運營前應通過相關認定。五是第三方支付機構接受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監管。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 監管 行業自律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A
1互聯網金融概念及發展現狀
1.1互聯網金融的概念
一般來說,互聯網金融(ITFIN)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計算、社交網絡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聯網工具,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模式。廣義的互聯網金融既包括作為非金融機構的互聯網企業從事的金融業務,也包括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開展的業務。狹義的互聯網金融僅指互聯網企業開展的、基于互聯網技術的金融業務。據央行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4)》,稱廣義的互聯網金融既包括作為非金融機構的互聯網企業從事的金融業務,也包括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開展的業務。狹義的互聯網金融僅指互聯網企業開展的、基于互聯網技術的金融業務。
1.2國內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
(1)互聯網金融發展迅猛。1995年以來,銀行業就開始涉足互聯網,大力拓展網上銀行、電子商務等新型業務,2000年以后,第三方支付業務規模也在不斷擴大,余額寶帶動付融寶、微信支付等各類理財業務迅速擴張,到當前的人人貸P2P的發展壯大,在線信貸逐漸成為大型電商平臺的標配,包括保險和基金銷售在內的各類傳統金融業務正在發生前所未有的變革。
(2)互聯網金融形式多樣化。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除了傳統的網上銀行功能外,還有金融理財產品銷售、網絡保險產品銷售、網絡證券買賣、第三方電子支付和網絡小額信貸等。由于互聯網技術本身及互聯網金融受眾的無邊界性,使互聯網金融本身具有極強的創新性,各類產品品種豐富,花樣繁多。
(3)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有效填補了我國當前信用稀缺的空白。在互聯網金融環境狀態下,我們逐步從熟人社會走向陌生人社會的網絡生活時代。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交易往來很難留下痕跡,通過互聯網金融交易各類信息都會被詳細記錄和保存,通過沉淀和積累形成信用記錄并成為互聯網金融體系的信用媒介有效彌補了我國當前信用稀缺的空白,隨著生物識別技術的穩步推進互聯網金融為網上信用體系和生態環境的構建奠定堅實的基礎。
(4)互聯網金融亂象頻發?;ヂ摼W金融發展很快,但在既無行業規范標準,又缺少監督管理的情況下,不可避免地出現各種各樣亂象。快速發展的同時,風險也在不斷積累。網貸之家的數據顯示,2013年國內倒閉、跑路的P2P平臺逾70家,涉及金額12億元。隨著互聯網金融擴張,金融交易的虛擬化,交易范圍廣,交易對象跨區域,互聯網金融風險防控面臨考驗:一方面,業務合法性難以界定,違法違規的現象凸顯。不少從事互聯網金融的企業超越了其自身業務范疇。進行變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缺乏應有的監管;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機構合法性難以確定,投資者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與傳統上的金融交易不同,網上金融交易是通過互聯網在網上把雙方的信息撮合,而信息的真實性只能依靠雙方的誠信,投資者往往只是憑表面上的收益率進行投資,投資者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2國外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監管經驗
2.1對第三方網絡支付的管理
(1)美國:將第三方支付業務納入貨幣轉移業務監管。
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監管側重于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網絡支付的機構。
一是立法層面。美國沒有專門針對第三方網絡支付業務的法律法規,僅使用現有法規或增補法律條文予以約束。第三方支付被視為一種貨幣轉移業務,其本質仍是傳統支付服務的延伸,無需獲得銀行業務許可證。
二是監管機制層面。美國采用州和聯邦分管的監管體制,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但其明確規定各州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在不違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礎之上,對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的相關事項作出切合本州實際的規定。
三是沉淀資金管理層面。美國法律明確將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沉淀資金定義為負債。FDIC規定第三方支付平臺必須將沉淀資金存放于 FDIC在商業銀行開立的無息賬戶中,沉淀資金產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保險費。FDIC通過提供存款延伸保險實現對沉淀資金的監管。
(2)歐盟: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納入金融類企業監管。歐盟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為機構監管,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給出明確的界定。
一是立法層面。歐盟要求電子支付服務商必須是銀行,而非銀行機構必須取得與銀行機構有關的營業執照(完全銀行業執照:有限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機構執照)才能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這也從法律上確定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即金融類企業。
二是沉淀資金管理層面。歐盟規定第三方支付平臺均需在中央銀行設立一個專門的賬戶,沉淀資金必須存放這一賬戶之中,這些資金受到嚴格監管,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其挪作他用。
2.2對網絡信貸的管理
(1)美國:納入證券業監管,側重于市場準入和信息披露。
在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要求互聯網信貸平臺注冊成為證券經紀商,認定互聯網信貸平臺出售的憑證屬于證券。 在SEC注冊的成本較高,阻止了其他的潛在市場參與者。SEC重點關注網貸平臺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一旦出現資金風險,只要投資者能夠證明在發行說明書中的關鍵信息有遺漏或錯誤,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追償損失。
(2)英國:納入消費者信貸管理范疇。通過行業自律引領行業發展。
一是行業自律。英國的網絡信貸在規模和成長速度上不如美國。但是行業自律性比較強。于2011年 8月5 日成立了行業自律組織:英國P2P金融協會,于2012年6月正式出臺了“P2P 融資平臺操作指引”。提出 P2P 融資協會成員應滿足的9條基本原則。在整個行業的規范發展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二是政府管理。英國對網絡信貸的監管較為寬松,除《消費者信貸法》之外缺乏更多的硬性法律約束。在業務準入方面,英國設立網貸公司需要提出申請并獲得信貸牌照,但無最低資本金規模方面的“門檻”限制。法律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規定借貸雙方借貸過程中需要標明利率、期限等要素,并對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以及債務追償、行政裁決、司法介入等方面均作出了詳細規定。
2.3對眾籌融資平臺的監管
2012年,美國通過了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OBS法案)。旨在使小型企業在滿足美國證券法規要求的同時,更容易吸引投資者并獲得投資,解決美國當前面臨的失業問題。JOBS 法案放開了眾籌股權融資。而且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一是適當放開眾籌股權融資。JOBS 法案明確了滿足以下條件的眾籌融資平臺不必到SEC注冊就可以進行股權融資:由SEC注冊的經紀人充當中介;籌資者每年通過網絡平臺募集不超過100萬美元的資金;前12個月內收入不足10萬美元的投資人所投金額不得超過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前12個月內收入超過10萬美元的投資人可以用其收入的10%用于此類投資。但上限為10萬美元。二是保護投資者利益。JOBS 法案對籌資者和提供服務的融資平臺提出了相應要求,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對于籌資者,法案明確了四點要求,即要求其在SEC完成備案,并向投資人及中介機構披露規定的信息;不允許采用做廣告來促進發行;對籌資者如何補償促銷者作出限制;籌資者必須向SEC和投資者提交關于企業運行和財務情況的年度報告。同時法案從業務準入、行業自律、資金轉移、風險揭示、預防詐騙、消費者保護等方面對融資平臺進行約束。
2.4對互聯網理財的監管
從美國對互聯網理財(PayPal)的監管實踐看,由于PayPal貨幣市場基金由非隸屬于PayPal的獨立實體進行運作。并嚴格根據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有關規則運作并受其日常監管,而且該貨幣市場基金的資金并未反映在PayPal的資產負債表中,因此當局在無先例可循的前提下,采取了保持現狀、相對審慎的對策、尚未將其作為新興業態專項立法進行監管。
2.5對比特幣的管理
目前,部分發達國家對比特幣的快速發展已高度關注。2013年初,法國政府核準,由法商Paumium經營的比特幣交易平臺“比特幣中央”取得一般歐洲銀行用來辨別身份的國際銀行賬號(IBAN),由此其躋身準銀行之列,但同時也受到了相應的政府監管。2013年3月19日,美國財政部下屬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關于個人申請管理、交換和使用虛擬貨幣的規定》: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作為獲得和轉移虛擬貨幣的管理者和交易員,或者是作為轉移虛擬貨幣的買入者和賣出者,都在FinCEN監管之內,對于金額超過1萬美元的交易,都必須記賬,并向主管部門匯報。
3對中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建議
(1) 完善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進一步修改完善現行法律法規,比如加大對互聯網犯罪的量刑力度,明確造成互聯網金融風險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啟動對互聯網金融的立法,對互聯網公平交易規則,且在識別數字簽名、保存電子交易憑證、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明確交易主體的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以保證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有序開展。
(2)促進互聯網金融監管合作。針對互聯網金融混業特征日益顯現的趨勢,應及時協調分業與混合兩種監管模式,實現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綜合監管。一行三會、工信部等相關管理部門應建立部際會商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共同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金融監管應從“機構監管型”轉向“功能監管型”,對處于發展初期的互聯網信用中介、互聯網理財服務、互聯網金融信息平臺的監管應加緊調研,及時納入監管體系,監管的重點也要由資產負債和流動性管理為主轉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客戶信息的保護并重。同時要加強國際間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合作促進制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加強國際間溝通協調。
(3)完善互聯網信息技術。建立互聯網金融的技術標準,進一步完善金融業統一的技術標準,增強網絡金融系統內的協調性,有利于各種風險的監測和預防,同時要盡快與國際上有關計算機網絡安全的標準和規范接軌。積極整合各種資源,采用大協作的思路,以客戶為中心建立共享型互聯網金融數據庫,并通過數據庫進行歸類整理分析和業務流程的監控。在軟硬件方面,加大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的研發力度,切實在關鍵技術諸如防火墻技術數據加密技術和智能卡技術等有所提升,減少對發達國家的依賴,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
(4)建立完善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消費權益保護機制?;ヂ摼W金融業務量雖然相對較少,但參與面相當廣,很多消費者缺乏專業的金融知識,很多也沒有權益保護和風險意識。因此要強化對此類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金融提供方要通過技術安全、優化服務、強化內控等措施,充分進行風險提示、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投訴渠道暢通。要進一步明確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和權利,以便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權益,提高消費者風險識別能力。
(5)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管理。2013年12月3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發起組建了75家機構參與的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通過了《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章程》《互聯網金融自律公約》。一方面加強行業研究,促進同業交流,積極探索創新模式,推動互聯網金融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探索建立自律機制,引導成員單位加強內控建設,重點針對合規經營、風險管理、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資金安全、消費者保護等方面進行約定,以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維護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防范業務風險。
參考文獻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政策,互聯網理財
中圖分類號:F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108-02
一、美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經驗
(一)監管體制為以立法為核心的多部門分頭監管為主,以嚴密的同業自律為輔。
在監管職責分工方面,美國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采取的是多部門分頭監管,州與聯邦共同管理的監管架構,包括SEC、FTC、CFPB都會參與到其中。金融監管機構很少對機構的性質進行區分,而是根據各機構的業務行使監管職能。在監管立法方面監管部門以現有立法為基礎,根據網絡銀行的特點,通過補充新的法律法規,使原有的監管規則適用于網絡電子環境。一是財政部貨幣監理署了系列與網絡銀行業務相關的監管法律文件盒規則,如《技術風險管理――個人電腦銀行業務》;二是聯邦儲備局網絡銀行業務監管規則,如《網絡信息安全穩健操作指南》;三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制定的相關監管規章,如《電子銀行業務――安全域穩健審查程序》;四是聯邦銀行機構監察委員會公布的文件,如《外包技術服務風險管理》。
建立嚴密的自律監管制度框架。著重對互聯網金融機構決策管理層在業務風險中的職責、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互聯網技術風險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問題進行自律監管。
(二)第三方支付業務納入貨幣轉移業務監管。
近年來,美國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指導思想逐步從“自律的放任自由”向“強制的監督管理”轉變,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關電子支付、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的法律法規,形成了與本國第三方支付發展相適應的監管模式。對第三方支付實行功能監管,將第三方支付視為貨幣轉移業務,把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機構涉及財政部通貨監理署、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等多個部門,其監管的重點是交易過程而非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一是立法層面。美國沒有專門針對第三方網絡支付業務的法律法規,僅使用現有法規或增補法律條文予以約束。第三方支付被視為一種貨幣轉移業務,其本質仍是傳統支付服務的延伸,無需獲得銀行業務許可證。二是監管機制層面。美國采用州和聯邦分管的監管體制,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但其明確規定各州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在不違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礎之上,對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的相關事項作出切合本州實際的規定。三是沉淀資金管理層面。美國法律明確將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沉淀資金定義為負債。FDIC規定第三方支付平臺必須將沉淀資金存放于FDIC在商業銀行開立的無息賬戶中,沉淀資金產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保險費。FDIC通過提供存款延伸保險實現對沉淀資金的監管。
(三)對網絡平臺的管理,側重于市場準入和信息披露
美國對網絡信貸的監管框架相對較為復雜,涉及多家監管機構,但與存款類金融機構相比,對網絡信貸機構的監管較為寬松,重點是對放貸人、借款人利益的保護。
1.設置準入門檻。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要求互聯網信貸平臺注冊成為證券經紀商,認定互聯網信貸平臺出售的憑證屬于證券。在SEC注冊的成本較高,阻止了其他的潛在市場參與者,如網貸平臺Lending Club注冊成本高達400萬美元,以此提高網絡借貸平臺的抗風險能力及債務償付能力,從而維護網絡借貸市場的穩定。除了在SEC登記之外,網貸平臺還需要在相應的州證券監管部門登記,州證券登記部門的要求與SEC類似,但有些州對投資者增加一些個人財務相關標準,包括最低收入,證券投資占資產的比重上限等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SEC重點關注網貸平臺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一旦出現資金風險,只要投資者能夠證明在發行說明書中的關鍵信息有遺漏或錯誤,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追償損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州證券監管部門依據證券發行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條文,要求網絡借貸平臺進行全面的信息披露,這些信息主要包括三層次:
一是注冊時的信息披露。網絡借貸平臺在注冊時提交的注冊文件和補充材料必須包括公司全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背景、經營狀況、運作模式、管理團隊及薪酬構成、潛在的風險、風險管理措施(包括信用評級模型、投資組合模型)等。
二是存續期的信息披露。網絡借貸平臺每季度要定期披露其經營和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事項變更要及時披露。
三是貸款項目的信息披露。網絡借貸平臺要向放款人披露每筆貸款的具體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工作、收入等基本信息,和貸款用途、期限、金額、利率以及借款人信用評級等。網絡借貸平臺每天需要將貸款信息列表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保證當有放款^對網絡借貸平臺提起法律訴訟的時候,有存檔的記錄來證明是否存在錯誤信息誤導放款人。
(四)對網絡信貸的管理,著重對放款人和借款人的保護
1.建立放款人保護措施。美國一些州(如加利福利亞州、肯塔基州等)對證券投資者設有一些個人財務相關的標準,如最低收入或財產要求,單個投資者證券投資占資產的比重上限,以此減少投資者失敗帶來毀滅性個人財務危機的可能性。為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網絡借貸平臺對放款人進行了一些投資限制如:Lending Club將放款人的投資上限設其凈財產的10%,單筆貸款的上限為35000美元;Prosper將放款人最高投資額設為500萬美元,單筆貸款的上限為25000美元。
2.重視借款人權益保護。借款人權益保護主要由聯邦貿易委員會、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和各州的金融機構管理局負責,目前有諸多法律約束著網絡借貸平臺。要求必須以公平、平等的態度對待借款人,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信貸提供者必須向借款人披露信貸條款,如果拒絕借款人的申請,必須說明原因;二是禁止歧視性、不公平或者欺騙性的貸款條款或者做法;三是債務催收的工作必須委托給指定的第三方機構執行,禁止威脅性、騷擾性和侮辱性的收款方式再次要求保護借款人隱私。按照美國有關法律規定,網絡借貸平臺不得將借款人個人信息透露給無關聯的第三方,必須建立和落實一套防止套用信息的程序,并且向消費者公開他們的隱私政策和實施措施,以及相關的風險共享信息。
(五)對互聯網理財的監管,總體上相對寬松
從美國對互聯網理財(以PAYPAL為例)的監管實踐看,由于PayPal貨幣市場基金由非隸屬于PayPal的獨立實體進行運作,并嚴格根據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有關規則運作并受其日常監管,而且該貨幣市場基金的資金并未反映在PayPal的資產負債表中,因此當局在無先例可循的前提下,采取了保持現狀、相對審慎的對策,尚未將其作為新興業態專項立法進行監管。
二、我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盡快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并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互聯網金融兼具互聯網和金融兩個行業的雙重特征,且普遍存在跨界、跨領域經營的情況,從美國的實踐看,不宜對互聯網金融采取單一主體監管和機構監管的方式,而是應當以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為主,從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角度進行立法,將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的金融商品,并對新型的金融產品、金融服務和支付清算方式進行有針對性地規范,從而為分業立法模式下“漏網”的互聯網金融等新興金融商品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二)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的作用。考慮到互聯網金融創新速度快,立法和法律修訂相對緩慢的現實情況,建議采取建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方式,填補在立法修法過程中的規范及監管空白,由自律組織充當“準政府機構”,承擔部分政府的監管職能,通過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和引導互聯網金融機構行為,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秩序。
(三)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要在現有立法的基礎上,對相關制度規定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以此彌補現有監管制度在覆蓋互聯網金融方面的空白與不足。
在第三方支付方面。應在現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提升第三方支付監管制度的法律層級,盡快出臺備付金存管、利息收益分配、預付卡發行與管理、銀行卡收單、違規經營退市等配套管理辦法,構建多層次、全方位的第三方支付法律體系。
在市場準入標準方面。要求網絡借貸平臺向監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并對其最低注冊資本、營運模式和管理人員資質設置一定的標準和要求。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建立放款人保護措施,限定個人投資者最高投資限額,單筆貸款最高限額等。規定網絡借貸平臺必須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嚴格審核借款人信息,確保提供給放款^的貸款信息的準確性。建立消費者隱私保護政策,嚴禁網絡借貸平臺將消費者個人信息透露給無關聯的第三方,并且必須建立和完善消費者信息保護的內控制度。
在信息披露方面。出臺相關規定,要求網絡借貸平臺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可比性的原則,向放款人、監管機構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披露公司治理、經營管理、運作模式、風險管理、財務狀況以及具體業務情況的全面信息。
在網絡銀行方面。應在沿用傳統商業銀行監管手段的基礎上,構建符合網絡銀行特點的風險監管制度,建立統一的CA安全認證中心,加強對客戶認證、電子貨幣發行與流通、網絡金融犯罪等問題的前瞻性研究,適時出臺電子簽名、票據管理、反洗錢和征信管理等方面的配套規則。
在網絡信貸方面。應以立法的形式明確網絡信貸機構的身份和地位,推動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將與網絡信貸機構類似的組織和機構一并納入監管范圍,對其組織形式、資格條件、經營模式、風險防范和監督管理等做出規定。
在統計和分析監測方面。應盡快將互聯網金融納入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特別是要把網絡信貸資金納入社會融資總量的統計范圍,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定期報送有關資產負債、流動性以及財務資金狀況等方面數據報表和重大事項報告,建立與之相關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另一方面,應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機構日常。另一方面,應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機構日常風險的監測分析與風險預警,定期排查和消除風險隱患,對有關機構的風險行為及時進行提示和糾正,避免出現由小及大、由點及面的區域性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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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管理;監管模式;中外比較
一、金融管理
金融管理顧名思義是指人們在金融活動規律中對以銀行為中心的貨幣流通和信貸活動進行管理。這個過程是具有監督和協調的作用。金融管理在對于一個國家來說是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金融管理直接和經濟發展相關聯,而經濟的發展直接影響到一個國家的建設。所以對于國家來說總是金融管理是至關重要的。而在金融管理體制中是以組織機構、計劃管理、業務管理、信息管理、財務管理、人才開發、勞動定額、勞動組織、金融系統內外部關系、經濟核算等組成的。在金融管理中每一個部分都要做好才可以很好的提高經濟的發展。在中國互聯網下的金融管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的金融管理水平是有一定的差距的。發達國家相對于中國來說起步早,金融管理體制更加完善,所以中國一直以能夠做到高水平的金融管理而一直在完善的道路上努力奮斗。我國也是一直在做出了相應的政策,來完善金融管理。為了實現貨幣供求平衡、貨幣的穩定值和經濟的增長等對貨幣實行管理的目標這是金融管理的工作性質。隨著全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金融機構中有越來越多的國外金融機構,這是一個對我國金融管理機構的重大挑戰。在這個挑戰中我國的金融管理機構是可以逆水而上,可以進一步提高金融管理水平。我國的金融管理體制才可能更好地適應全球化的經濟發展。在金融管理中金融風險是最嚴峻的現象。在金融活動中金融風險會使經濟收到損失。
二、監管模式
監管模式是國家對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監管法規的體制安排。金融監管模式一般來說有四種模式。一是美國模式,是一種專業監管模式。二是香港模式,這是一種與美國模式相似的監管模式。三是澳洲模式,是一種雙峰的監管模式。四是英國模式,是被稱為超級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是以銀行、證券和保險一起組成監管協會。這是一種相對混合的監管模式。我國的這種監管模式的監管效率是較高的。三個部門的工作內容都不同,這是一種相對獨立的關系。但這三個部門都是在同一個監管局下工作的,他們的工作又是受到的監管。在這種的監管模式下,我國的金融管理的效率是有著很大的提高。而外國的監管模式是根據自己的國家情況來決定的金融監管模式。就比如英國的監管模式是采用混業金融控股集團模式。英國金融控股集團的總公司大多是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而且總公司一般是以銀行的業務為主要經營,而子公司主要是經營證券、保險。在英國的公司內部是有著很嚴格的防火墻系統。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公司內部或者公司以外把公司的機密傳播出去。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現在是統一監管。比起之前的分業監管來說,現在的統一監管模式要來的更加完善。
三、中外比較
在全球化的經濟發展中,每個國家都采用了符合自己國情的金融監管模式。這就在每個國家產生了對比性。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的完善意見就是要突破市場的利率。要對中央銀行提出放寬利率的意見。這樣才可以是中小金融機構可以擴大利率,擴展更多的業務。這樣中小金融機構才可以對銀行開展更多業務。通過以我國國情為出發點的金融監管模式是要更加的完善這種金融監管模式。而對于美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來說,美國主要是以第三方管理工作為主。美國的金融主要是第三方的業務進行監管。美國是以網絡支付為主,這樣就可以減少財力物力。這樣以第三方監管為主的管理模式就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金融混雜的情況。要是在金融監管上出現了問題,就以第三方的相關管理部門來解決問題。在中外金融監管模式里,國外的金融交易方式是要經過正規的銀行。非正規的銀行是不具有交易權的,這樣的交易方式是可以打擊那些非法的金融交易。而中國的金融交易方式與國外的交易方式相比較,是要來的更有局限性。中國的交易方式主要是在專業的金融交易場所進行的。這種的交易方式的交易空間相對于國外的交易方式的空間要來的小很多。這就是中外金融監管模式下的一些差異。
四、結語
每個國家都要管理好金融機構,這樣子才可以提高經濟水平。對于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我們還是有一段路要走。我們要更加的去完善金融監管模式,這樣才可以是國內的經濟向發達國家前進,才可以防止資金的流失。對于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模式,我們可以從中受到啟發,在使之轉化為適合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通過中外金融監管模式的比較,我們可以吸收好的東西,也可以將好的金融監管模式為目標,為之努力,使我國經濟發展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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