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8 16:28:5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商業銀行監管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比較中美商業銀行監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國的金融監管制度的發展是緊緊伴隨著法規的建立而成長起來的。美國銀行監管的主要法規有:《1863年國民銀行法》,《1913年聯邦儲備法》、《聯邦存款保險法》《1933年銀行法》、們956銀行控股公司法》、們980年存款機構管制放松與貨幣控制法》,k1991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1991年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1996年聯邦存款保險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初步形成。2003年對《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的修正及新頒布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標志著銀行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與此同時,還有一系列的法規和人民銀行或銀監會制定的金融規章涉及了銀行監管問題。
(二)監管機構
美國銀行業主要管理機構主要包括以下機構:聯邦儲備體系、貨幣管理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司法部、證券與交易委員會、州銀行委員會。根據《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規定,我國銀行業由人民銀行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監管。
(三)監管內容
1.美國監管機構的主要監管內容
(1)市場準入的監管
在美國注冊不同性質的銀行要由不同管理機構審批。貨幣管理局管理國民銀行注冊和頒發執照,并對其營業宗旨、組織章程、資本結構、董事、官員資歷、管理業務和風險、獲利能力和所有權要求等因素進行考慮和調查。
(2)資本充足率的監管
1981年,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貨幣管理局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資木充足率的統一標準:將資本分為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巴塞爾協議》簽定后,美國于1990年底開始試用,并作為駱駝評級制度的資本檢查標準,以此評價銀行資本的充足性。
(3)對風險損失準備金的監管
美國對壞帳的法律定義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個月以上的貸款,以及擔保和抵押不落實的催收貸款。按規定,壞帳必須在分紅前核銷。各家銀行也可以對其認為必須核銷的資產進行主動核銷。為防上匯兌風險,聯邦儲備銀行可以根據其對銀行國際貸款質量的評價,要求有關銀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數量的專項儲備。
(4)對存款保險的監管
聯邦儲備銀行要求其所有成員都必須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大多數州也要求州立銀行參加聯邦存款保險。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險公司,又是金融監管機構,將業務職能與監管職能緊密結合,以檢查投保銀行安全狀況的方式,監管美國所有銀行,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還對銀行的經營范圍、資產集中、銀行流動性、銀行合并機銀行破產和倒閉進行監管。
2.中國監管機構的主要監管內容
(1)人民銀行
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人民銀行主要履行下列職責: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經理國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等。
(2)國務院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監管方式
1.美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
美國的現場檢查制度是由聯邦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檢查小組到商業銀行進行實地檢查。按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善法》規定,銀行監管者每年至少對所有銀行現場檢查一次。美國的非現場監督注重于統一性、綜合性、比較性和預測性的系統監管。綜合每家銀行的業務全面情況,通過進行駱駝評級來比較同類銀行狀況,確定各家銀行的業務監管級數,并由此確定現場檢查的必要性。
2.中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應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祝,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國商業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國家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機構內部自律機制
對金融機構實施金融監管包括他律與自律兩個層次。他律即中央銀行和其他監管主體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及其活動進行監管,屬于強制性監管。
自律即金融機構自身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監控機制,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統一。在國家宏觀金融監管確立的條件下,完善金融機構自律管理水平,加強金融業同業公會或協會自律性組織建設,是構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監管方式應加強風險防范
我國金融監管存在重合規性、輕風險性的問題。要改變這一狀況,應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要調整監管思路,實現從,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轉變。
合規性監管偏重于事后化解,這種方式較為被動,糾正成本也很高。風險監管則是根據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以及內部管理的評價,提高監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風險帶來的損失。因此,我們要逐步推行風險監管;其次,應以風險防范為基礎,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早期預警系統;再次,要確定監管周期,實施動態的、持續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監管。
【關鍵詞】金融監管法制體系 對策研究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監管也愈來愈具有法律意義。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監督的合稱,也就是說金融監管主體為了實現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的目標,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對被監管主體所采取的干預和調控的法律活動。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的法律規范,其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規范其行為屬性,實施體罰和程序法的結合,但同時也存在一系列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現狀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制問題的構建上存在諸多的不協調或不合理之處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是調整金融監管主體在監管金融業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但是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散見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但是總的來說金融監管法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金融監管法是強行法。從金融監管法的內容看基本屬于強制性規范,而沒有任意性規范或授權性規范;在金融監管活動中,金融監管主體與被監管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具體表現為監管主體代表國家行駛國家權力,對被監管主體實行強制監管,被監管主體必須服從。第二,金融監管是行為法。金融監管法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監督和管理的規范,其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規范其行為,具有行為屬性。
(二)我國金融監管法的內容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金融監管應貫穿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市場經營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但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法的內容主要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簡單來講,實體法規定了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而程序法規定了權力行使及義務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監管法的內容中,明確金融監管的主體以及金融監管的目標。確定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與職責,規范金融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規定金融違法行為的懲處性措施等,這些規定都體現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三)我國監管機制在與國際接軌時對外資銀行準入與監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這些文件在監管內容和方法上過于原則化,未對很多機制做明確要求而導致操作起來不便。其次,在監管領域上,我國側重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而疏忽對境外的金融機構的監管。例如我國《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對海外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監管,只要求每半年報送一次報表而無其他要求。再次,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還面臨許多國際條例和慣例的沖擊,如在對市場準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等原則的接受上還存在一定的困難。所以目前的法制要為外資銀行的市場進入提供完善的許可和國民待遇的監管,尚要對監管法制和有關政策進行修訂。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制體系的思路
(一)轉變監管理念
調整監管目標為應對金融危機,國有商業銀行將按照市場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可能通過金融企業上市,來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不再姓“國”,最多只能是國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銀行給子的“特別待遇”。人民銀行必須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還要實現外資銀行和國內銀行同等國民待遇。體現在監管目標上,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不再側重金融風險的化解,而是根據監管原則和各家金融機構經營狀況,對其適時作出停業整頓或退出金融市場的決定,從而確保存款人利益不受傷害。
(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
金融監管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明確規定金融監管機關的法律法規,其法律地位、職責與職權、監管措施和監管程序。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這樣,就要求我國加強對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規定,在原有的散見于《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加大有關監管的力度,合理選擇和正確運用這些法律法規,有效的實施金融監管,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
(三)規范金融市場行為,營造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規范金融行為。將金融社會關系規范成金融權利和義務權利的關系。金融交易雖然是一種合同行為,但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對金融關系進行規制顯然是不夠的。金融行為的客體是虛擬資本,虛擬資本風險遠大于實物資本,并且金融業內部分工極為精細和復雜,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經營的金融產品差別很大,因此,關于金融業的法律規范必須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采用特別法的形式。
(四)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
金融關系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關系,因而貨幣幣值的穩定對金融關系的穩定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貨幣穩定的前提下,經濟增長才是有效的。因為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關鍵詞:銀行業 監管現狀 發展趨勢
一、我國對銀行業監管的現狀
1.利率政策
我國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確的,即漸進、有序,原則上遵循先外幣、后本幣,先貸款、后存款,先農村、后城市,先大額、后小額的步驟。但是中國目前還沒有明確全面實現利率市場化的時間表。利率市場的起步較晚,從1996年開放同業拆借利率開始,此后又開放了銀行間債券利率。2000年開放了外幣利率(小額外幣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貸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這種情況下,中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至今也尚未形成基準利率體系,自然也沒有簡單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權和期貨。這使得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不僅落后于發達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業銀行的跨區域經營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的中小商業銀行,即城市商業銀行不能跨區域經營?!冻鞘猩虡I銀行暫行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在地級以城市設定,一個城市只能設立一家城市商業銀行;第二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主要為本市中小企業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務。
分析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歷史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城市商業銀行是清理整頓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產物。與此同時還承擔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支持中小企業的重擔。城市商業銀行人員素質較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風險高度集中。這是監管政策明文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不允許跨區經營的背景。
隨著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的推進,城商行風險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許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發展空間、實現跨區域發展的要求。對此,銀監會與相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并達成共識,城市商業銀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銀監會調整了中小商業銀行的準入政策。規定中小商業銀行的機構發展不再受數量指標控制,不再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設立分行和支行設定統一的營運資金要求,從而實現了基本上統一監管標準,實施同質同類監管。
3.混業經營
在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的最初期,我國金融業并不是分業經營的。當時,商業銀行可以設立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比如,交通銀行和太平洋保險就是連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來金融業出現了一些混亂情況,當時一種主流的看法認為這些混亂來自于混業經營,因此就逐漸把金融業務切分開來;同時在立法上加以保證,形成了一種比較嚴格的分業經營體制。1995年通過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進一步完善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的相關思路
我們正處于一個金融市場迅速創新、競爭不斷加劇的年代。這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和銀行業法規建設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監管部門應當審時度勢,抓住機遇,應對挑戰,明確相關政策法律改革調整思路,進一步完善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
完善調整金融市場主體關系的主導性法律制度。首當其沖的即是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相關法律制度的調整。這些年,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銀行業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不僅為國有商業銀行補充資本金、剝離不良資產,也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在風險控制、財務管理、薪酬激勵等方面進行了改革,但由于進行市場主體制度設計過程中主要按照政府意志展開改革,而未按照私法原理明確主體權利與義務,導致體制和機制等深層次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改革在許多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深化。未來幾年,法律需要在商業銀行產權制度、出資人制度、股東權利與義務、股東行為約束、法人治理結構等方面,在深刻理清社會關系的基礎上,作出科學明晰的規定,在私法層面明確銀行在市場中的商事主體地位,保護其自治權利,維護市場對于市場主體的選擇和對于金融資源的配置。
建設開放性市場準入制度,培育多層次金融市場主體。銀行業是有限持牌的行業,我國銀行業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這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但過高的準入門檻也容易導致市場壟斷,我國現有金融機構之間在服務方式上、組織構架上、經營模式上、服務對象上、產品設計上、業務流程上都具有驚人的相似性,同質化情況嚴重,供給動力不足。因此,如何實現經濟的平等性是今后中國銀行業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作為國際政府管理的長期趨勢,放松管制對于銀行業發展至關重要。一方面,金融機構的豐富可以使優質資本進入銀行業,提高中國銀行業的發展實力;另一方面,各類金融機構可以提供不同的產品,實現服務多樣化,從而解決金融市場供需矛盾。
【關鍵詞】金融管理;商業銀行;銀行監管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2)07-0127-2
銀行監管從表面來說是監管當局的任務,但是實質上有效監管不僅需要監管當局一方面做出監管努力,更需要各大商業銀行內部監管的配合。因此監管并非只是一方的責任和義務,而是需要國家立法、監管當局以及銀行內控三方的共同努力,失去任何一方都無法達到有效監管的目標。
一、監管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在監管法律法規建設上還有待改進和完善。究其主要問題:一是商業銀行業務法律尚不完善;二是銀行監管的具體制度尚不完善;三是內控監管法律尚不完善。由于觀念上和其他外部環境的制約,使得銀監會監管執法大打折扣,嚴重影響了我國金融法規的權威性和央行的監管工作。這些缺陷往往導致諸如原則性過強難以實際操作、對違法行為的形式估計不足、處罰方式簡單化等問題,導致監管中往往出現“以教代罰”、“以權代法”等執法不嚴現象,使得違法行為屢禁不止,銀行內部也很難形成有效的自我約束機制,加大了監管的難度。
商業銀行業務法律尚不完善。法律法規完善的重要性,法理學研究表明,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范,不是雜亂無章的堆砌,而是由多層次的若千法律部門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金融監管法也不例外。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維護秩序的手段,銀行監管法則是通過規范一系列金融機構行為,保護存款者及其他社會公眾利益的監管制度。我國有關部門已經對銀行風險監管和防治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關于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通知》、《銀行稽核工作規定》等等,但這些法律法規所存在的缺陷也同樣不容忽視。
商業銀行業務法律尚不完善。在工商銀行股份制改造后,許多問題凸現出來,比如接受國家審計部門審計,接受稅務部門的檢查。在銀行改制后擴大混合經營范圍的問題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同時還存在國家法律法規過于強制性規定的問題,從而造成目前整體中國銀行業經營范圍混亂,這實際上隱藏了很大的金融風險,束縛了銀行業自身發展的同時也影響了國家的經濟穩定。
現階段調整銀行業務的《貸款通則》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都屬部門規章,效力較低,而且許多規定已不能適應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網絡銀行業務的開拓,對傳統的基于自然疆界和紙質契約基礎上的法律現狀提出了挑戰,對商業銀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銀行監管具體制度尚不完善。有關銀行的接管、收購、兼并、破產、倒閉及取締等方面的具體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2003年12月27日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8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但是關于如何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進行整頓改組;在什么情況下可對其施以資金援助;商業銀行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條件、形式、程度、法律后果等還是不夠完善。
銀行內控監管法律尚不完善。商業銀行同業互律和商業銀行內控監管的法律缺位,監管機制不健全。行業互律監管的法律缺位。我國各地區雖已建立銀行同業公會,但其組織比較松散,沒有起到應有的同行業互律作用。商業銀行內部監管機制不太健全,內控措施不到位。
二、銀行自身監管存在的問題
銀行監管是對銀行業進行規范的一種外在行為。銀行自身監管是銀行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自我約束和限制,亦即自動地遵守非正式規則與正式規則。它是銀行機構依據外部經濟、法律等環境條件,為追求高利潤、低風險等目標,而采取的調整投資方向、業務范圍,加強內部控制等的內在行為。外部監管的規范作用是有限的,在某些領域還會有負面影響和消極作用,因此這對銀行機構的內在規范提出了必然要求。
信息披露尚不完備。金融透明度是銀行業有效監管的基礎,是金融運行規范化的主要內容和重要標志。透明度原則是公開原則得以實現的重要途徑,已經被不少國家逐步接受和采納,而信息披露作為實現透明度原則的重要監管手段已被很多國家和地區采用。
銀行對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認識不足。我國銀行透明度建設起步較晚,一些銀行在充分披露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等方面還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在操作上處于被動推進狀態。部分銀行的董事會沒有充分認識其所負擔的信息披露責任,僅作為高級管理層對監管要求的簡單回應;一些銀行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提出了信息披露的目標和要求,但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工作程序和運行機制為正常開展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個別銀行還存在信息主體模糊、權責不清等情況,降低了信息披露的嚴肅性和可信性,有的甚至造成負面影響。
銀行信息披露形式單一,內容缺乏真實性。從信息披露載體看,國外銀行通常借助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的最新成果,己由單一的以紙張介質的信息披露過渡到以紙張和網絡介質并用的新階段。而我國銀行的信息披露尤其是眾多非上市銀行的信息披露還是處于“重報紙、輕網絡”這種認識,僅在銀行營業大廳有所展示,披露范圍較窄;同時,披露的信息內容簡單,年度報告只是簡單羅列了一些必需的數據,年報內容沒有結合本行自身的年度經營特點以及下一年的發展規劃,年度報告格式甚至照搬其他銀行,沒有反映自身經營管理和業務水平現狀和特點。此外,個別銀行受會計、統計工作水平和信息系統制約,業務真實性、準確性有待提高,披露的未分配利潤與真實情況相差較大,一些指標低于監管要求或同業平均水平的銀行,為避免對本行造成不利影響,借保護商業秘密為由,在信息披露時有意回避或修改有缺陷信息,使銀行的風險狀況不能真實地披露。
內部控制制度尚不完善。中國銀行業受到內控問題的嚴重打擊,問題并不僅僅出自某一方面。正如國際知名評級公司穆迪在一份中國銀行業展望報告中指出的,內部信息不流暢,決策機制官僚化,要建立全國性的數據庫還需要好幾年。目前為止,部分客戶信息還通過手工獲取與傳輸,易發生錯誤。同時,中國銀行業存在的不恰當的管理責任制賦予高層管理者極大的決策權,導致和舞弊現象的發生。這一系列問題綜合在一起形成了大案要案齊出的局面。
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雖然業務操作過程中已設置了許多日常監督檢查環節,業務管理部門也經常對分管業務開展檢查,但還是以自上而下,由外向里的檢查為主,業務管理部門業務人員的自查工作至今未在該行形成一種常態機制。工商銀行天津分行內部監管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1)檢查監督成果利用率低,影響了檢查監督的實際效果一是對檢查成果不重視,未有效分析并加以利用二是檢查監督的信息不共享三是對檢查監督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及時,不到位。(2)檢查監督隊伍不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一是檢查監督人員與業務量配比不平衡,缺乏應有的人力資源支持;二是檢查部門普遍存在年齡結構老化的現象;三是檢查監督人員的后續培訓和知識更新投入不足,造成檢查監督的有效性降低、權威性削弱。(3)檢查監督體系改革才剛剛起步。2009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在初步建立了基于數據分析的監督模式和運行機制,能較好地提高運行風險識別能力,形成融事前、事中、事后為一體的運行檢查監測系統,但相對于檢查監督體系整體而言,改革面還比較窄,尚未覆蓋全行各項業務,僅僅是一個專業領域的監督體系改革而且在系統和人員配備方面也未完全符合監督管理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4)獨立性原則要求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建立和執行部門相分離。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是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是同一部門,操作人員和核對人員是同一人,相互核對難以實現,內部檢查流于形式,內部牽制制度執行不力。特別是內部審計部門直接受各級行銀行長領導,獨立性不強,審計工作不超脫,查處力度不夠。
監管技術手段尚不完善。(1)外部監管傾向性過強。在現行的監管中還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國有商業銀行、輕其他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重傳統的存貸業務、輕表外業務和其他創新業務等問題,從而增加了信用風險演化為金融危機的可能性。(2)現場監管傾向性過強。在監管中,多數情況下只能采用現場監管,而非現場監管手段由于人員、技術方面的缺陷,使用甚少。即使現場監管也基本上是哪里出了問題就監管到哪里,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性;非現場檢查也只是收集有關的報表,進行一些表面的、簡單的分析,沒有對報表進行深入地分析,以揭示潛在的風險?,F場檢查雖然是監管人員發現、核實問題的有效手段,現場檢查獲得的信息真實性也較高,但是現場檢查的成本也較高。在監管資源稀缺的情況下,應避免運動式的檢查。
【參考文獻】
[1]章彰.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兼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中外銀行業監管體制現狀的比較,指出了我國目前銀行監管存在的問題。并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具體從五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建議。
一、國外發達國家銀行業監管現狀
在世界各國銀行監管領域,美國的銀行監管被公認為是最成熟、最完備、最具代表性的。
(一)監管組織機構
目前,美國銀行監管體系是一個以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為主體包括其他政府金融管理機構共同參加的龐大的金融管理體系。這一巨大的管理體系控制著美國所有的銀行,建立起了一個有系統分工的、縱橫交錯的金融管理網絡。其目標是適應銀行業發展的內在要求和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建立既保障銀行業安全又富有競爭性和活力,公平與效率并重的健全的銀行監管體制?!皟杉壎嘣钡谋O管體制是美國銀行業監管最突出的特點。法律一方面賦予聯邦監管商業銀行的職能,另一方面又授權各州政府行使監管職責。美國的銀行也因此分為“國民銀行”和“州立銀行”?!皣胥y行”依照聯邦法律登記注冊,接受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的監管?!爸萘y行”依照各州法律登記注冊,接受各州政府的銀行監管機構監管。銀行監管具有明顯的“兩級”監管特點。另外,“多重化”是美國銀行業監管的另一特點。除前面所介紹的兩個基本監管主體之外,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聯邦儲備理事會(FRB)等也都從各自的職責出發參與商業銀行的監營。
(二)監管措施
1各監管主體之間,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內部審計部門之間定期進行信息交流。通過交流,既加強了不同監管者之間監管信息的交流和溝通,避免監管漏洞的發生,又通過直接與金融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內部審計部門人員的溝通,及時獲取必要的信息。
2金融控股公司要定期向監管者遞交自身內部風險評估報告。通過對公司自身評估報告的閱讀和對報告內容的核查,監管者可以了解公司面臨的風險以及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是否有效。在此基礎上,監管者可以對金融控股公司或整個金融行業的風險狀況做出評價。
3為確保商業銀行和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獲得商業銀行關于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的足夠信息,監管者可以實施現場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收集系統、決策系統的評價,以確保建立在信息收集基礎上的銀行風險管理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將現場檢查的評價結果與現場檢查前的評價結果進行比較后,決定未來的監管策略。
4對資產流動性的監管是美國金融監管當局防止商業銀行發生信用危機的另一項極為重要的措施。美國金融監管當局為了分散商業銀行的貸款風險,要求商業銀行將單一借款與銀行自身的資本量掛鉤。美國的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的貸款不得超過該行自有資本的10%。
5資本充足率管理始終是監管者控制商業銀行經營風險的重要內容。美國監管當局除了按照巴塞爾協議對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的要求監管商業銀行以外,正在試驗一種新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方式——預先承諾制。即監管當局設定一個測試期間,商業銀行在測試期初向聯儲承諾其資本量水平,在整個承諾期間內,只要累計損失超過其承諾水平,美國監管當局將對其給予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懲罰。這一方案主要適用于內部風險管理和控制較好的銀行。這樣就減少了監管成本,激勵商業銀行強化對風險的自我控制。
二、我國銀行業監管現狀
(一)我國銀行業監管發展情況
1在總結以往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新的監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和提高透明度”。其中,堅持促進銀行內控機制的形成和內控效率的提高,堅持以風險為監管主線,是銀監會及其派駐機構重要的監管原則。銀行監管工作的重心正在從合規性監管向提高內控有效性和堅持以風險為本的審慎監管轉變。
2在新的監管理念下,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正進行著監管制度、方式和手段的創新,系統規劃和科學設計了一系列審慎監管的規章和指引,全面加強了銀行業監管工作,與一些境外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了監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機制。新的監管理念及其實踐措施在探索建立中國有效銀行監管的新框架過程中產生了積極效果。銀行業在我國宏觀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保持了平穩運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余額和比率雙雙下降,銀行業改革和開放取得了新突破。
(二)目前我國銀行業監管存在的缺陷
1銀行監管法律法規尚待健全。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在現已出臺的銀監法中,沒有與之相配套的法規。有些法律法規條文的可操作性不強。如對不遵守審慎經營規則的銀行業不能采取強制措施發現銀行經營有問題不能進行接管。另外,法律法規出臺的速度落后于金融創新的速度,往往是新的金融產品出現以后才開始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銀行的經營行為,這個矛盾在混業經營日趨發展、新業務新產品層出不窮的今天表現得尤為突出。
2銀監會與央行的關系需進一步理順。銀監會與中央銀行的關系,一是監管信息的共享問題。中央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微觀基礎是金融機構經營行為、財務狀況和風險控制情況及企業與個人的信貸行為。這些信息應來自監管部門上,由于兩個機構存在一定的摩擦,信息共亨困難。二是對出現流動性風險和退出市場的金融機構的資金救助問題。中央銀行是最后貸款人,對出現流動性風險和退出市場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銀行監管部門應當在對金融機構風險正確評價的基礎上,及時審慎地向中央銀行提出向高風險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中央銀行資金支持應盡量減少直接發放信用貸款救助,而是通過再貼現形式或某一中介來發放救助資金。因此,中央銀行與銀監會之間有關金融穩定的協調機制欠缺已成為一個緊迫的問題。
3監管技術指標欠缺。目前,我國銀行業監管人員在對銀行監管過程中,科學利用指標體系對銀行機構的風險狀況進行分析的能力還不強,同時,銀行機構還未完全建立系統的商業銀行風險評價模型和預警系統。銀行信用風險評級工作還沒有實質性的進展。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創新產品日益增多,現有的監管手段已不能完全適應發展的需要。
4監管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目前我國銀行監管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層次低和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的現象。具備扎實的金融財會知識并掌握現代分析工具的復合型監管人才極度匱乏,已嚴重制約了我國銀行監管水平的提高。
三、國外銀行業監管的啟示
1進一步完善與現代商業銀行監管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力求使其具有較強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銀行監管必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們應大量吸取國際上監管法律法規的優點,最大限度地完善我們的監管法規體系。
2銀監會與中央銀行之間應當保持緊密合作。銀監會與央行保持緊密合作,尤其在信息收集方面的合作,尤為重要。一方面,央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所需要的許多信息均來自于銀行監管當局對銀行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另一方面,銀監會也需要央行的信息資料。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英國英格蘭銀行和FSA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做法。因此,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之間要及時溝通有關金融市場風險和運營情況,通過信息共享和相互提供服務避免重復,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
3借鑒和運用國際經驗和國際監管慣例,制定符合我國實際的風險分析系統和監管指標體系。銀行監管機構應對銀行業的有關信息進行量化管理,使用相關的經濟分析方法如比率分析法、趨勢分析法、構成分析法及貸款規模預測、風險集中度預測、流動性預測等對數據進行科學的量化分析。監管指標的設計應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銀行機構以及不同的風險特征來確定。監管分析指標應充分體現科學性、準確性、及時性和真實性。
一、國際上日漸成熟的金融服務外包體系促進了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
風險管理是現代商業銀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近些年來,國際商業銀行出于自身競爭戰略、控制成本、提高客戶滿意度、增強核心競爭力等考慮,不斷提升服務外包的應用水平,促進了商業銀行服務外包的迅速發展。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在此過程中也得到了極大提升。從國際先進商業銀行的成功經驗來看,逐漸完善的監管法規和成熟的行業規范對外包風險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從而降低了由于選擇服務外包而產生的風險。
隨著金融服務外包業的發展,國際上商業銀行與接包企業對服務外包的理解和運用也愈加成熟和規范。一方面商業銀行作為發包方,更多的依據其長期戰略規劃與流程變革成果制定發包策略,逐漸形成了成熟、穩定和長期的外包需求,并建立了對接包企業的有效管理體系與合作機制;另一方面,隨著接包企業業務規模持續擴大,其專業程度和交付能力不斷提升,有能力提供更低成本且符合規范、風險可控的服務。這也相應提升了商業銀行管理業務風險的能力。
金融服務外包伴隨著商業銀行流程改革加速興起并得以發展。國際先進商業銀行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進行大規模的流程銀行改革。為提升核心競爭力,降低成本,逐步將非核心業務外包給業務能力強的接包企業。這一過程的不斷發展推動了發包應用和接包服務水平的同步提升。以客戶為中心的流程再造,為商業銀行大規模應用服務外包奠定了基礎。一系列長期、大規模的服務合同不斷產生,接包行業相繼出現像IBM、HP、Accenture,以及TCS、Wipro等大型服務外包企業;服務外包的應用水平也逐步靠近商業銀行的核心業務流程。對許多專業化程度較高,規模效應較為明顯的銀行業務來說,成熟的接包企業往往能夠提供較發包銀行相比成本更低,質量更高的風險管理。客觀上,業務流程外包給第三方,會造成內部流程相互制約、相互制衡的局面,有利于風險管理。而接包企業自身的風險和業務管控能力不斷提升,又強化了這種風險管理能力。德意志銀行之所以選擇將IBM作為長期IT業務服務外包供應商,就在于“選擇IBM不會犯錯誤”。
市場規范的完善同樣對服務外包發展起到促進作用。例如,國外服務外包行業普遍十分重視對服務水平協議(SLA)的不斷完善。與銀行自身完成某項業務不同,服務外包是通過外包合同條款對業務的內容、目標、管理、審查、保密性和安全性等問題進行強制性約束,并受違約條款和相關合同法規的保護。在各國相應SLA的嚴格限定下,商業銀行可以對外包出去的業務實現相當程度的風險可控,以避免內部操作時可能出現的風險管理問題。
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紛紛制訂了文件來規范金融服務業務外包活動。2005年2月,巴塞爾委員會主導的聯合論壇的《金融服務外包文件》中規定了九條原則,以指導受監管金融機構的服務外包活動,確立監管當局的管制責任和義務。2006年4月,歐洲銀行監管委員會又參照有關國家的外包立法與實踐的發展,了《外包標準》(建議稿),強調要將金融服務外包的風險納入金融機構及金融監管部門的風險管理中。在國際組織的相關指導文件的基礎上,各國政府也針對本國現狀為金融服務外包進行了監管立法。對發達國家而言,這一系列的監管法規和行業規范,經過具體地執行,促使健康有序的金融服務外包產業環境逐漸形成,對服務外包風險實現了有效控制。
聯合論壇的《金融服務外包文件》提出了金融服務外包實施中可能會出現的十種主要風險。在產業發展的實踐過程中,各國政府逐漸摸索出了有效的風險控制辦法,并制定了相應的監管法規。下表列舉了主要外包風險和控制辦法,并舉例說明了各國相應的政策法規。
表一主要外包風險、控制辦法以及各國政策法規國際組織和各國監管機構高度重視金融服務外包行業的發展以及外包中的風險控制,并持續進行相關政策實踐,基本實現了對服務外包風險的有效管控。
國際先進的發展實踐和經驗表明,完備的監管法規和成熟的行業規范,加之日益成熟的商業銀行與接包企業在風險管理方面共同合作,使得金融服務外包不僅滿足了商業銀行提升競爭力的需求,也在客觀上提高了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
二、我國的金融服務外包在監管環境和企業能力等方面都與國際成熟體系存在差距,在輔助商業銀行進行風險管理方面亟需加強
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曾相繼出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等管理文件,其中若干條款涉及到服務外包業務,并做出相關規定。從服務外包經濟日新月異的發展來看,這些規定顯然不能應對全部的監管需要。監管制度的不完善,與風險控制相關法規缺失甚至沒有具體的操作規范,商業銀行無從確立風險防范標準,難以主動管理服務外包風險,也同時制約了銀行機構對外發包的積極性。
還應引起注意的是,商業銀行在享受服務外包降低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的同時,也面臨著新的風險管理課題。如某些業務環節被外包出去,客觀上削弱了商業銀行的業務控制權,商業銀行只能依賴接包企業對該業務的有效管控。如果接包企業出現操作管理問題,例如泄露客戶數據,則商業銀行要承擔由此產生的操作風險。這些都亟需國內有關監管機構提出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監管制度規范和行業操作標準,以指導商業銀行應對上述風險。而到目前為止,在已有的配套法規和標準尚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往往出于對風險控制和被動合規目的的考慮選擇放棄服務外包,或轉而考慮自建服務中心,而很多自建服務外包中心不具有成本優勢,僅僅是出于便于風險控制的考慮。
此外,國內金融服務外包的市場運行管理機制也需要不斷完善,例如約束接包企業操作合規的服務水平協議(SLA),是準備開展外包業務的商業銀行和服務提供商之間一致協商的結果,不僅是證明業績標準和服務質量的約束條款,同時也是測量、監控和控制與外包技術服務相關的操作風險和金融風險的工具,是一份成功外包合同的主要組成部分。國外多年的成功實踐使得服務水平協議方面的相關法律比較完善,有很多具體的治理措施。如怎樣構建SLA、如何發展、起草標準是什么、如何管理SLA等。然而在這方面,我國還有所欠缺。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銀行和服務商之間出現爭議卻無法得到有效解決。
綜上所述,我國現階段外包監管法規、市場規范管理機制不健全的外部環境加大了國內銀行利用外包服務來提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的難度。
近年來,國內銀行開始嘗試涉足外包業務,但業務形態主要集中于低層次的服務外包業務,較少像國外同行那樣開展BPO業務,更罕見大型的、長期的、連續的服務外包合同出現。服務外包難以充分展現輔助風險管理的作用,其原因不外乎這兩點:流程銀行變革在中國剛剛起步,國內銀行普遍對服務外包的認識水平還停留在拾遺補缺,補充銀行勞動力不足的低水平階段,對服務外包作用的認識有待提升。此外,流程銀行建立全行統一的服務外包戰略規劃,在當前銀行內部部門條塊劃分的情況下統一規劃很難形成。銀行將服從區域和部門管理的低水平業務外包出去,又難以達到通過第三方參與流程,從而制衡控制風險的目的。從國外先進商業銀行的發展經驗來看,只有建立了以客戶為導向的,以流程管理為核心的銀行管理模式,服務外包才能有效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和效益,客觀上控制操作風險的優勢才能夠逐步顯現。此外,金融服務外包的健康長期發展,有賴于商業銀行和接包企業之間建立長期的信賴與合作關系,從風險管理角度出發,這種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有助于接包企業提升自身控制風險的能力,更有助于商業銀行規避操作風險。經驗表明,這種長期關系的構建需要商業銀行具備統一的發展規劃、統一標準化的業務流程、相對集中的后臺數據等關鍵條件和因素。
選擇具有在金融行業實施經驗豐富的服務商是外包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國外大型外包服務提供商在中國的分支機構,雖然其專業化程度較高,國際外包經驗豐富,短時間內卻難以和中國外包環境、本土文化相適應。另一方面,對于本土服務商來說,多數企業仍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缺乏全面的外包服務經驗,未能建立良好的業界口碑,其自身也尚未形成成熟的管理方法和流程,不能保證交付能力和自身財務的穩定性;此外,由于缺乏與發包方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同行業的競爭壓力也使得接包企業難以專注于自身能力的提升和管理的完善。
已經開展服務外包的商業銀行同樣面臨著無法有效評判接包方技術能力和操作規范水平的難題。一旦商業銀行選擇了不能勝任的服務商,對銀行經營、客戶資源、信譽等方面的潛在損失將是非常巨大的,在風險管理方面的隱患也不容忽視。例如國內市場上規模較大的數據外包業務,一定程度上存在著保密和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操作風險。
綜上所述,國內金融服務外包市場和接包企業都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更需要建立完善的資格審查和信用評級制度以幫助商業銀行選擇合格的服務商,以幫助接包企業獲得相應資質并理解銀行業務,有效履行業務活動中的風險管理義務。
金融服務外包行業的發展需要金融機構、接包企業以及政府監管部門和各地園區相互促進,共同成長。要在這幾方之間架起信息溝通的橋梁,并引導規范彼此之間的良性互動,行業協會和權威專業研究咨詢機構需擔當重要角色。
首先,商業銀行對服務外包業務的需求,需要不斷被激發和引導。在這一過程中,商業銀行需加強服務外包認知及構建服務外包的發展規劃,設計、管理、評估服務外包項目,完善接包流程的風險管理。其次,接包企業需要深入了解商業銀行的運營流程、業務需求和風險管理需求;需要了解自身服務能力與商業銀行期望值之間的差距;更需要了解未來商業銀行的發展趨勢和國際服務外包成功經驗。再次,金融監管部門需要了解行業風險規律和特征,以便制定相應的監管政策。最后,大力推進各地服務外包經濟的地方政府,也需要引導本地企業提升產業水平,完善園區定位,招商引資,吸引高素質人才和高質量商業投資。
而諸如此類困擾行業發展的問題還很多。要解決這些問題,就是要充分發揮權威的行業協會和專業的研究咨詢機構的作用,從而有效指引行業發展。行業協會、咨詢機構能夠行業發展趨勢信息,研究行業管理和業務標準,為企業發展提供咨詢服務。在目前國內市場上,這類機構的作用還沒有很好地體現出來。
一、商業銀行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人民銀行也加強了對于商業銀行的金融監管力度,但是還是有一系列的原因使得人民銀行的監管不如人意,仍然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消極金融現象更是屢禁不止,各種非法金融活動依然猖獗,這對于人民銀行的監管過程中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還在增多。
(一)目前商業銀行的金融監管目標不清晰
市場化的金融監管目標是與貨幣政策目標和計劃性管理目標都不相同的,因為商業銀行監管的目標是要保護社會公眾也就是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達到更好的服務于國家經濟發展的目標,而中央銀行的主要目標就是穩定貨幣值,在我國商業銀行的主體都是通過國家直接或者間接的進行管理,,但是現如今我國的銀行監管系統還是通過監管各類銀行的機構進行監管,并沒有把銀行監管和貨幣穩定目標二者分開,監管目標不甚清晰會導致監管工作的無的放矢。
(二)目前商業銀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不甚完整
我國人民銀行的監管機構對于監管主體監管目標不明確,監管職責分不清,范圍界定也不清晰,機構協調不好會使得監管過程中問題增多且事倍功半,另外監管內容太過狹窄,商業銀行盡管應該面面俱到,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都應該涵蓋,但是我國的銀行監管機構的內容基本上就是機構審批已經查看合規與否,對于日常的經營中的風險和細枝末節疏于監管,也可以說尚未展開,而且對于銀行的退出市場監管尚不完善,存在著很多問題,比如重審批輕管理、中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等等,這都會導致銀行的監管達不到金融市場的要求。除此之外,在監管過程中也僅僅只有法律、經濟、行政手段這三種國家對于銀行的監管手段,不僅如此,監管方式也大致只有三種,銀行自我管理和當局外部的監管以及社會大眾的監督。其實在我國,由于種種原因對于銀行體系的監管一直都是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通常來說就是行政命令加之經濟處罰,這在兩一方面也說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法律手段有效手段缺乏,在一定程度上人治大于法治。在銀行自我管理的過程中,由于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過程中管理主體缺位,導致自我監管不甚理想,效率不高。
以上問題的存在說明了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莊礦和人民銀行對于監管的水平與世界各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我國的銀行監管法治落后和不協調,不能完全適應我國“入世”后的銀行發展需求,雖然目前為止我國的銀行監督法規不少但是明顯都已經跟不上時展的潮流,監管的方式方法落后陳舊,監管的行為不夠規范等等,凡此種種,其根本原因就是沒有真正的實現銀行監管的法制化。值得人們深思,也值得國家為之改變。
二、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完善商業銀行監管體系
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完善商業銀行監管體系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其中包括了加快金融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制度模式及監督模式等方面。
(一)健全銀行監管法規,完善金融法制
建立健全我國的商業銀行監管法律法規勢在必行,在立法方面,要在已經頒布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到完善,完善與這些基本的法律法規相匹配的更多的專業的法規條例來完善法律,包括有效的銀行監管辦法以及完善具體的實施細則,以增加現存銀行法規的可操作性。另外在根據當下經濟和社會需求,對一些已經落后的不適應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對于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修訂完善。除此之外還要制定一系列諸如個人信用、銀行債權保護、銀行退出市場等方面具體的法律法規條例,做到能夠依法規范銀行的監督管理,明確定位的同時還要在監管過程中能夠切實可行起到一定的作用,進一步增強其嚴肅性和科學性以及可實施性。在執法方面,不止要求人民銀行要認真的做好銀行機構的執法監督,及時發現不認真、不負責的金融機構要嚴肅處理,及時調整,而且還要要求法院等司法部門要從大局著手嚴格執法加大執法力度,對于金融非法的行為要嚴厲打擊,嚴厲打擊惡意逃費和施賴銀行債務的不法行為,在完善法律法規之后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令行禁止。以此來保障金融秩序和銀行系統的安全穩定的運行。
(二)加強和完善商業銀行制度模式的監管機制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全方位的監管體系,對于商業銀行的有效監管不能僅僅依靠我國人民銀行,因為人民銀行自身的力量和手段,難免會在監管過程中出現“真空”,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管體系。
要從組織上保證非現場監管長期且有效的進行,各級的人民銀行要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保證一切通訊和分析系統的正常運行。人民銀行也應該依照國際慣例制定符合國際統一標準的銀行業務經營管理條例和相對應的監管條例,以保證在對外業務上的公平性和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