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5 16:30:2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經濟糾紛的案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目前,我國出現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然而解決這些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的機制卻比較的單一,不能夠采用多種形式來解決經濟糾紛問題,一般解決合同經濟糾紛都是采用訴訟的形式。然而訴訟作為建筑工程結算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卻缺乏靈活、便捷,不能夠及時的解決出現的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從而降低了解決經濟糾紛的效率和公正影響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經過了多次工程結算審理和堅定,最終才解決這一經濟糾紛,這樣的過程和程序既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建筑工程結算難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無序和混亂,制約著建筑工程結算目前,由于在現階段下的經濟體制,我國對合同的管理存在極其不規范的現象,現在的經濟體制存在一定的制約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夠滿足現在建筑工程結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對合同進行規劃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價的不確定性則要求對合同實施的工程加強管理?,F在,存在很大的問題是在于技術與經濟的脫節,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夠形成統一,施工人員既不能夠對經濟有所了解,又不能夠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識。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員都只是注重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對合同的管理,同時監管的體制也不能夠達到要求,不能夠實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決定了工程款的不確定性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約,其與一般性的購物合同有所差別。這種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決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過程中,不能夠對每一個細節都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決方案有明確的規定,更不能夠對存在不可預知的情況做好實現的補償和安排。為了能夠將改善建筑工程合同這種不完全性,簽訂合同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應該考慮到再協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決糾紛,以此來彌補建筑工程合同中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價和追加款存在不確定性,在進行具體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隨時的變動,不斷地進行調整。
三、建筑工程結算難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決工程結算糾紛的質量有效地提高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質量關鍵在于建立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根據以往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的糾紛,并不是一種最理想的方式,訴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決工程緩慢,程序復雜,現在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經驗,來改進我國現在的解決建筑工程結算合同經濟糾紛機制。采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運用這種解決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復雜麻煩的法律程序,而是通過談判、協調、調解等等形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能夠迅速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且簡單、便捷,在國際工程糾紛中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應用。
2、提高合同的簽約質量提高合同的質量關鍵在于能夠在簽訂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對采用什么樣的結算方式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無論是采用計量與支付,還是建筑工程費用需要變更以及需要進行索賠的都應該有相應的規定,同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該對合同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義務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提高合同質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雙方人員的綜合素質。對采用不同方式來進行簽訂合同的雙方,采用招標工程的,應該將招標文件盡快的轉換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對進行工作的,應該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斷地提供人的服務。
四、總結
原告在盧山縣城關老城大街經營一家軍需用品商店。2006年10月24日,兩個案外人來到該店稱欲向其訂購1000套迷彩服,騙取了原告的信任。2006年10月25日,案外人引誘原告在被告下屬的盧山縣西關郵政局辦理了以“衛述樺”為實名,賬號為XX2679的活期存款賬戶,同時辦理了賬號相一致的郵政儲蓄綠卡,存款10元。同日,案外人假冒原告的名字,用假身份證在被告的下屬人民路郵政支局辦理了賬號為XX2200的活期存款賬戶及相配套的郵政儲蓄綠卡,存款10元。后原告在向案外人出示辦理好的存折時,兩個存折被調換,調換后案外人以證明原告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為借口,要求原告往存折上存款,結果當天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4萬元現金存入其所持的案外人開立并掌握密碼的存折賬戶上。同日,該4萬元存款被案外人持郵政儲蓄綠卡分四次提取,其中第一次在郵政儲蓄營業網點支取了3.5萬元,第二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三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四次跨行支取1000元。原告發現被騙后,立即向被告提出支付的請求,被告要求原告到公安機關報案,原告即向公安機關刑偵隊報了案,盧山縣公安局已立案受理,但至今未偵破。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盧山縣郵政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衛述樺賠償損失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付至還款完畢之日),駁回衛述樺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5元,由原告被告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宣判后,盧山縣郵政局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
爭議焦點辨析
儲蓄機構有無義務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
上訴人抗辯認為,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主要理由是上訴人有義務審查開戶人身份證的真假,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9)44號《關于儲蓄存單、存折密碼更換手續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儲蓄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只進行形式審查,不負有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據此,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被上訴人抗辯的理由值得關注,盡管并不完全充分。該上訴人認為,首先,“批復”是中國人民銀行對上海分行《關于辦理儲蓄存款密碼修改手續等問題的緊急請示》的一個批復文件,批復具有鮮明的針對性,該批復是針對儲蓄機構為儲戶更換存單、存折上的密碼時應履行手續的答復,并不涉及開戶問題,因此對本案不具有參考價值。其次,該批復是在1999年做出的,當時國務院實名制規定尚未出臺,銀行系統對身份證真偽的鑒別手段也不夠完備,這樣的批復在當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本案發生在2006年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已于2000年實施,如果銀行對存款人的開戶資料只做表面上的審查,那么就無法保證國務院關于實名制的規定能夠落到實處。最后,該批復與現行法律法規的精神相違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即使一審法院基于以下規定的分析,也未必能夠清楚的得出銀行需對身份證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秱€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身份證上使用的姓名”。第六條規定“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第七條規定:“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與號碼。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上的姓名和號碼。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為儲戶開立具有通存通兌功能的賬戶(包括存戶、銀行卡戶)或基于已有賬戶申領銀行卡時,必須要儲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和設置個人密碼”。《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銀行應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
但是,作為儲蓄機構,我們應該看到,前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銀行的審查身份資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義務。只是在何種程度上才可認定銀行盡職盡責,則是不夠明確。實際上,二審法院在二審裁判中也沒有辦法明確得出銀行對身份證真偽有實質性審查的義務,而是強調了有一定的“審查義務”。一旦發生有虛假身份證件的情形,法院就可能推定銀行未能盡職盡責。這也是本案法院堅持認定銀行有審核義務履行不當的根本所在。該裁決指出:“聯系上述法規、規章的規定看,《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第七條規定的,銀行在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時,對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盡管使用了“核對”一詞,但銀行在辦理與存折相對應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發放銀行卡時,對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的真偽應當有一定的審查義務。正因為上訴人沒有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為他人提取被上訴人的存款創造了條件,提供了方便。因此,上訴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故上訴人上訴稱其沒有義務審查開戶人身份證的真偽,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先刑后民”是否合理合法
是否“先刑后民”是儲蓄類詐騙案件中非常普遍的一種爭議焦點?!跋刃毯竺瘛辈⒎潜景冈妾殑?也有司法解釋作為依據。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基于此,上訴人抗辯認為,本案發生是因詐騙引起,但詐騙案件未偵破,具體的案情究竟是什么,無法得到有效印證,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的訴稱就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經濟糾紛案和經濟犯罪案應該分開審理?!北簧显V人則認為本案一審將民事糾紛案和經濟犯罪嫌疑案分開,單獨審理侵權損害賠償民事糾紛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正確的。兩審法院均支持了被上訴人的主張。由此可見,“先刑后民”的理解并非絕對,對于是否為同一法律事實的解釋取決于法院。
類似案件的裁判可否作為抗辯依據
本案上訴人在上訴抗辯中直言不諱地指出,二審法院類似案件中曾經有不同的裁決。即平尚市中級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終三字第58號民事判決已判決儲蓄機構無責任,本案也應但比照該判決處理。
但是上訴人疏忽了裁決基于的事實難免有一定的差異,而這一點正好成為被上訴人抗辯的重要理由。有趣的是,上訴人的抗辯還提出了更有影響力的案件來反駁上訴人,即《大洪報》2008年5月24日B25版以案說法《存折被掉包丟錢誰負責》所分析的案例和本案更為接近。此文對案例的一審、二審判決都有詳盡的評析,是一個面向全社會的以案說法,對本案二審判決有更大的參考價值。實際上二審法院也明確指出:上訴人提供的案例,即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終三字第58號民事判決與本案有明顯的不同之處,故上訴人要求本案比照該案例進行判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從國內司法實踐來看,即使同一法院的裁判也很難用于法院的裁判依據,盡管有時此種主張可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多數情況下不為法院所接受。
責任分配的比例如何確定
此類民事侵權糾紛的核心爭執在于責任分配如何確定,而目前尚無具體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做出規定,而是由法院基于過錯大小的分析來自由裁量。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本次事件中存在一定過錯,應對原告的存款損失承擔一定責任。原告開戶的營業網點是被告下屬的西關郵政支局,案外人開戶的營業網點是被告下屬的人民路郵政支局,由于輕信及防范意識差,原告在存折被調換后沒有核對其所持存折上的印章,將款項存入案外人的存折造成損失,其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具體責任分擔以雙方各承擔50%為宜。二審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認定,即關于責任的劃分問題,原審依據本案的事實酌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各承擔50%責任并無不當。從國內此類案例的裁判來看,有類似的五五分成的責任,也有三七開,四六開的案例。這種比例的確定,實無具體的標準,而主要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對儲蓄機構的啟示
應對存款詐騙的糾紛案例,儲蓄機構須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儲蓄機構必須嚴格履行開戶審核職責。從目前的監管法規來看,尤其是實名制推行以來,開戶審核中的疏忽勢必導致銀行風險。從各種存款詐騙案例來看,絕大部分均系犯罪分子采取種種手段騙取儲戶信任后,利用儲戶的各種信息,偽造身份證明,騙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或結算賬戶,然后詐取儲戶在儲蓄機構的存款。為有效防范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發生,儲蓄機構需源頭上加強防范,嚴把開戶的審核關,提高身份證明審核的技術手段。嚴格審核操作流程,為發生糾紛時積極舉證履行審核義務做好準備。
第二,不能過于依賴“先刑后民”的程序機制以及法院的既有判例。從本案來看,“先刑后民”的抗辯就被法院所拒絕接納了。銀行應該積極地抗辯,管轄的程序抗辯并不一定能夠取得法院的支持。實際上,近年來,一些理論性的探討已經明顯傾向于否認“先刑后民”的主張。盡管法院的既有判例對法官裁判有一定影響,但是銀行不宜報過高預期,不能過分依賴法院借助已有判例來裁判。
第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應對訴訟,積極抗辯,爭取司法機關的支持和理解。存款詐騙案件已經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法院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也比較慎重,銀行絕不可因為糾紛標的金額不高而有所疏忽。這類案例的對方往往是個人,他們會積極應對訴訟,而且法院對于個人和儲蓄機構爭議,往往有扶持弱者的天然傾向。況且,此類案件最為關鍵之處在于證據的準備以及舉證責任的分擔問題,銀行如果不足夠重視,可能被賦予難于實現的舉證義務,從而導致銀行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陳光中:本案主要涉及由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行政程序、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及其相互關系問題。如何處理這一問題,我認為,原則上應遵循刑事優先原則,但不能絕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四條對此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指出:“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蔽艺J為,這一規定大體上是合理的。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睂τ谧肪啃淌仑熑蔚陌讣?,可以由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將案件移交給刑事偵查部門,由后者進行刑事追訴。本案即屬于此種情形。在公安機關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之所以不必經過民事訴訟是為了避免同一法院對同一案件事實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同時也為了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與此相關聯的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處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時,應當如何對待公安機關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呢?《通知》第九條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應當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認真審查、核實……”可見,人民法院(也適用于人民檢察院)對全案負有審查、核實責任,其中包括公安機關對事故事實和責任的認定。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意見一致,即予以認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果認為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有誤,則不予認可,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是由刑事訴訟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的。刑事訴訟不僅涉及到公民個人的生命、自由,同時還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刑事訴訟較之其他性質的程序,包括行政程序,要求更加嚴格,刑事證明標準也要高于其他程序。因此,在行政程序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在刑事訴訟中不具有當然的拘束力,而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法院在審查起訴和法庭審理中獨立判斷。
應松年: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認識還不統一,實踐中各地做法也不一樣,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曾刊登過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的案例。本案中,法院對陳某提起的行政訴訟立案受理后,刑事訴訟程序已經啟動,所以有必要協調不同系列的兩個訴訟之間的關系,即解決哪一個優先的問題,否則容易造成法院不同審判庭之間的裁判相互矛盾。判斷的標準是,如果某一訴訟的裁判結果是另一訴訟進行的前提或先決條件,那么作為前提問題的訴訟程序應優先進行,而另一訴訟程序應中止,等待前提問題的裁判結果。
“刑事優先”雖然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但在理論和實踐中已經作為一般原則適用,這是有其法理基礎的。一般而言,刑事訴訟較民事、行政訴訟,其訴訟客體、訴訟結果對公共利益的影響范圍更廣、程度更深,相應的其訴訟程序、訴訟制度也更加嚴格。具體到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一般在已提起行政訴訟后,檢察機關對相關問題又提起刑事訴訟的,應先中止行政訴訟,等待刑事訴訟的裁判結果??赡艹霈F兩種情況,一種是刑事判決無罪,則行政訴訟繼續審查是否有行政違法問題;如裁判有罪,則不再繼續進行行政訴訟程序。但正如陳光中教授談到的,“優先”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實踐中,可能會因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而實行行政訴訟優先,本案正是如此。行政訴訟中,原告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焦點在于原告是否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刑事訴訟中對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行政訴訟的裁判,行政訴訟審理結果是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前提,直接影響刑事訴訟,因此應當先進行行政訴訟程序。
具體處理意見是:如果行政判決原告敗訴,維持交警大隊的責任認定,檢察機關認為符合條件的應提起公訴,但刑事訴訟中還要全面審查,負事故主要責任不一定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有必要再考慮其他因素;如果經行政訴訟審查認定交警大隊的責任認定不合法、原告不應負主要責任,我主張不必再進行刑事訴訟,因為再提起刑事訴訟已失去基礎,且法院的刑事判決不能否定先已存在的行政判決。如果刑事審判庭對行政判決有意見,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重新研究,通過內部程序糾正,也就是說在本案原告勝訴的情況下,只有行政判決被依法撤銷后,才能再開始刑事訴訟程序。
案例二 2001年10月15日,甲省A市某化工公司報案,稱乙省某農藥廠在B市的經營部負責人吳某,利用合同詐騙該廠貨款11萬余元。A市公安局于2002年4月6日對吳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取保候審,同年9月12日,A市檢察院批準逮捕(未能執行)。吳在取保候審期間,以A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財產權為由向乙省B市C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A市公安局分別向C區和B市兩級法院提出管轄異議,均被駁回。同年9月29日,C區法院判決撤銷A市公安局對吳的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決定,退還保證金,并支付賠償金及經濟損失,在A市和B市兩地報紙上向吳發表道歉聲明。A市公安局不服,提起上訴。同年12月20日,B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光中:本案主要涉及對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如何加以制約和救濟的問題。對此,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包括逮捕、拘留等活動以及其他強制性措施,如搜查、扣押等均屬于刑事訴訟行為,具有司法性質。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我認為,本案中,B市、C區兩級法院受理吳某起訴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也有悖于法理。
然而,現行法將刑事強制措施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必然引發以下問題,即如何對公安機關適用強制措施的權力進行制約,以及對因強制措施違法而受到侵害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何進行救濟??紤]到目前司法實踐中借刑事訴訟之名,非法干預經濟活動的現象還比較多,而且往往是出于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驅動,解決這一問題更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對此,我的看法,一是強化檢察監督,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提出糾正建議,或者完善立法,賦予檢察院以強制糾正權;二是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即偵查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有關強制措施以前,須向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權限的官員說明理由,獲得后者的授權,并根據后者簽發的令狀執行強制措施;偵查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有關強制措施以后,須及時將其帶至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權限的官員面前,由后者審查確定強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決定將犯罪嫌疑人予以羈押或釋放。司法審查制度,不僅為西方兩大法系國家所普遍采用,同時也規定在有關國際人權公約中,如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等。
與此相比,擴展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通過行政訴訟來對違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行為進行救濟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決問題,但在可行性與有效性方面存在著不足。一方面,兩類訴訟同時進行,以行政訴訟制約刑事訴訟,既不順理成章,也難以奏效,不利于訴訟順利進行。另一方面,通過行政訴訟進行救濟具有滯后性,不利于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此外,另行提起行政訴訟無論是對國家,還是對公民個人都不啻于一個沉重的負擔,不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
應松年:本案涉及以下三個問題。首先,對于公安機關以刑事司法行為的名義干預經濟糾紛,造成當事人人身、財產權益損害的情況如何處理。目前,在這一問題上存在救濟真空。行政訴訟以行政行為作為訴訟客體,公安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行為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司法行為則不能通過行政訴訟渠道審查。實踐中,某些公安機關以刑事司法行為名義規避行政訴訟的審查,利用職權非法干預經濟糾紛的情況經常發生,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刑事司法行為都要進行審查,但是必須要進行到相應的程序才有可能糾正并停止損害,此前則沒有相應的救濟手段,這種事后救濟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不及時、不充分的。
我同意陳光中教授的看法,通過完善刑事訴訟程序解決上述問題。在目前情況下,參考對類似案件的處理辦法,建議如下:對公安機關的行為,根據公安部1995年2月15日的《關于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審查該行為是否合法;如果檢察機關在同案中已批準逮捕,建議受案法院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的上級機關請示,如經審查認定公安機關確系利用職權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則作出行政撤銷判決后,由上級檢察機關撤銷逮捕令,通過內部程序解決??傊桨傅脑O計要立足于如何更好地解決問題,如何更及時有效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一、經濟法實踐課教學國內研究現狀
總體上,我國的相關研究得出的結論都是經濟法學課應開展實踐教學。但是,學者們對法學課程的任務驅動法研究甚少,有研究者也僅限于刑事案件處理能力訓練、公司法方面,而對合同法、經濟糾紛解決、財稅法、市場秩序法等方面還沒涉及。雖然近年來市場上也出現了《法學實踐性教學與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方面的研究課題以及《經濟法實務》方面的教材,但是這些研究大多是針對法學專業學生而言的,而且大多是建構在實訓基地建立、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校外實習、實地觀摩、義務法律咨詢等層面上,實訓的設計及組織等問題談及較少。學者們通過研究非法學領域方面的任務驅動法教學模式及它帶來的正面影響,進而將非法學的任務驅動法教學模式應用于公司法、刑事訴訟法、環境法法學課的教學過程中。這是對法學領域實踐教學模式的一大創新。但是,這一創新對非法學專業(主要是經濟類專業)學生法學教育的合理性和實效性值得商榷。首先,這種將任務驅動法應用于法學課堂的研究都只是理論,沒有付諸實踐。其次,法學課的任務驅動法教學模式是照搬別的學科的任務驅動法的設計方式進行的,而對是否適合經濟類專業學生沒有研討。再次,法學知識能否用任務來驅動以及實際效果如何值得商討。
二、對經濟類專業學生經濟法教學的思考
本研究試圖將這些純理論教學或大篇理論教學的模式用任務驅動方法進行替代,進而詳細分析任務驅動法與經濟類專業學生經濟法課程的適用性與實效性以及如何實施等問題。特點是:(1)以實訓為重點,重新組合經濟法教學內容;(2)在實踐的方式上不拘泥于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實習實訓、實地觀摩等方式,而是以任務驅動為主線,有效結合“案例導入、問題引出、分組討論、情景模擬、角色扮演等多種方式,根據所學知識特點靈活運用這些方法;(3)在學生知識的獲取上,與時俱進,結合經濟前沿新現象或典型案例,爭取每塊知識都能用線條直觀地表現出來。為此,本課題重點要研究的是適應經濟類專業學生的經濟法課程內容設計以及經濟類專業學生經濟法課程的教學方式改革兩大問題。課題組成員通過文獻研究、問卷調查、專家咨詢等多種方式進行調研,以學生“有所學、有所用、有所悟、有所知”為目標,以“合理、適度”為原則,設計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為以下四大模塊:(1)企業法模塊:主要包括企業設立實訓、企業機構治理實訓、企業合同管理實訓、企業用工管理實訓;(2)財稅法模塊:主要包括政府預算實訓、政府采購實訓、企業涉稅(繳稅實務與節稅實務)實訓、基礎會計記賬實訓、審計實訓;(3)市場秩序法模塊。主要包括競爭法實訓、產品質量法實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訓;(4)經濟糾紛解決模塊。主要包括談判實訓、調解實訓、仲裁實訓、民事訴訟實訓、行政復議實訓、行政訴訟實訓。教學方式確定為:以“針對性、實踐性、靈活性”為原則,以“任務驅動”為主線,“案例導入、問題引出、分組討論、情景模擬、角色扮演”相結合的方式。實訓的組織行式是:大模塊情景假設/問題引入———子模塊之間的關系———子模塊實訓環節(認識子模塊———子模塊情景假設———學生討論———法律分析———角色扮演———實訓評價———作業回顧)———總結大模塊所學知識。
作者:祝華 單位:云南經濟管理學院
[關鍵詞] 營銷法律實務;“診所式”教學;意義
【中圖分類號】 D90-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3-005-1
高等職業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目標是培養和造就一批既有較高理論知識又有豐富社會實踐能力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復合型高技能人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本質上講就是法治經濟,在法律已經遍布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今天,法律素質已成為個體社會化所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提升高等職業院校學生包括法律素質在內的綜合職業素質,增強學生的就業、從業能力,也成為高等職業教育的基本目標。通過多年的教學、實踐,我認為在《營銷法律實務》課程教學中探索引入“診所式”教學,可以幫助緩解或者說解決這一矛盾,從而達到掌握《營銷法律實務》理論,培養法律意識,提高學生的綜合職業素質的目標。
一、“診所式”教學的簡要介紹
“診所式”教學又稱為診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它是一種法學教育模式,就像醫學院的學生在醫學診所中進行臨床實習一樣, 法學院的高年級學生在診所教師的指導下,在真實的或虛擬的法律“診所”中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給予法律幫助、予以法律上的“診斷”和“治療”。這種方法最早始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法學院,后風行于西方世界。2000年9月,在美國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啟發和美國福特基金會的鼎力資助下,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大學的法學院開設了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嘗試著進行“診所式”法律教學。2002年7月,經中國法學會批準,成立了“中國法學會教育研討會診所法律教育委員會”??梢哉f,診所式法律教育已經在中國高校扎根,各具特色的專門性法律診所逐步形成。
二、在《營銷法律實務》課程中實施“診所式”教學的意義
具體來說在《營銷法律實務》課程教學中引入“診所式”教學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一)有助于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使學生成為教學的中心?!霸\所式”教學可以使學生有機會接觸到現實生活中的真實的經濟糾紛,通過運用他們學到的《營銷法律實務》理論知識分析案件從而使他們掌握法律在社會實踐中是如何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和規范人們的行為的。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要比書本上的案例復雜得多,這使得學生要想妥善處理經濟糾紛,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進行法律實踐。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法律在經濟生活中的實際運用,就無法用來解決社會實際問題。在“診所式”教學過程中,學生要充當訴訟當事人或辯護人,要完成分析案情、調查取證、查閱資料、參與庭審等一系列活動,要像當事人、律師一樣面對所有的挑戰和問題。在訴訟的各個環節,學生有可能遇到各種難題,在指導教師的幫助下,通過學生運用所學《營銷法律實務》理論分析解決這些問題,這一方面學生增加了對社會現實的認識,提高了學生利用法律解決社會糾紛、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另一方面教師從中吸取教學經驗,實現了教學相長。
(二)有助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分析推理的能力和表達能力,培養有效的思維方式。學生通過主動的探索和分析與營銷法律實務相關的案件,不僅加深了對社會的認識,獲得了社會方面的各種知識,而且還親身體驗到法律專業的思維方法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具體運用。通過在《營銷法律實務》課程中實施“診所式”教學,可以鍛煉學生適應不同情況,接觸不同類型的人員,處理不同種類法律問題的能力,是對學生處理人際交流和人際關系進行的有益的探索;可以鍛煉學生的口才,包括提問、回答,以及歸納總結問題的能力;可以鍛煉學生的動手能力,包括工作的計劃性,以及從雜亂無章的事實和可能性中整理出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
(三)有助于實現從課堂教學到實踐教學的轉變。傳統的《營銷法律實務》課程教學注重的是對法律規范的內容的理論講授,主要從法官的角度對社會法律行為進行認識與評價,即使教師授課過程中也會通過案例來幫助學生理解所學知識,但教師講課過程中所用的案例一般較抽象、孤立,只是有利于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而無法做到舉一反三的利用知識,提高法律素質。而診所式教學則是注重增強學生社會參與意識,使學生通過對自己遇到的或接觸到的案件分析和論證,有利于學生批判性思維、創造性思維方式的形成和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提高。“診所式”教學作為一種實踐性的教學,大大超出了傳統教學方式的時空限制,讓學生進入“社會大學”,關注“診所”同學受理的案件,關注社會上與《營銷法律實務》有關的典型案件的發展進程,使學生的學習從“課堂”擴展到了法庭、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甚至看守所等等,使他們成為學生學習《營銷法律實務》理論的生動課堂。在這種教育方式下,學生被置于真實的環境中,不但要求學生充分掌握自己所學的所有法律知識,而且還要能夠將其付諸于司法實踐。
(四)有助于實現從知識傳授到能力培養的轉變。高等職業教育的真諦應當是傳授知識與培養實踐動手能力并重。對于一個合格的高等職業院校學生不可缺失的是社會交際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分析判斷能力、解決糾紛能力等等,而這些在傳統課堂教學中是得不到足夠的鍛煉。借鑒“診所式”教學方式可以有效彌補這方面的不足,使學生在分析、判斷、處理真實的案件過程中,要接觸社會現實,完成從收案到結案各個環節的具體操作。學生要完成這些任務,不但需要扎實的學好課本知識,還要求學生需要利用課外時間查閱資料,尋找尚未學到的或無法在課堂教學當中學到的東西,或者相互討論、向教師請教一些在課堂上講述過但不知如何在實踐中使用的知識。通過實踐鍛煉,能夠使學生及時地豐富和補充自己的知識,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質,從而大大增強他們的法律綜合素質?!霸\所式”教學的價值就在于通過理論知識的直接應用,促使學生認識到學習理論知識的重要性,兩者相得益彰,相輔相成。
參考文獻:
[1]劉慧.法學“診所式”教學模式的困境與出路[J].法制與社會, 2009,(20).
記:從去年年底到現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熱點之一。目前中國正加緊與歐盟的談判,可以說“入世”指日可待?!叭胧馈睙o疑會對中國的經濟發展產生巨大影響,但同時也會對其他方面帶來沖擊。比如對中國法律界。您是如何看待“入世”將對中國法院審判工作帶來的影響?
呂:從整體上看,“入世”后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肯定會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難和問題。我們經初步分析、預測,認為“入世”后審判工作將出現以下新的變化:其一,隨著進出口貿易活動增加,與外貿相關的糾紛案件會進一步增多,如何適用我國法律,參照國際慣例和公約審理涉外貿易糾紛案件,給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問題;其二,隨著跨國公司到我國投資金融業、制造業、服務業、農業的增加,涉及境外投資的糾紛案件必然增多;其三,為了適應參與國際競爭,將大大加快調整產業結構的步伐,引發的企業重組、兼并、破產等案件必然增多,如何妥善解決糾紛案件,既促進經濟發展,又維護社會穩定,需要認真研究;其四,要遵守國際規則,客觀上要求加大保護知識產權力度,依法制裁假冒偽劣商品和各種侵權行為,不可避免地觸動一些地方和部門經濟利益,執法難度增大。
面對這種形勢,審判工作存在不適應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尤其是涉外經濟立法不夠健全,一些新問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導致執法上的困難。二是缺乏高素質的涉外審判專門人才。法官中高層次的法律人才,尤其是既懂涉外經濟、懂國際規則,又懂外語的人才不多,亟待需要提高。三是適用審判程序不夠嚴格、規范,一些案件庭審水平不高甚至有走過場的現象,影響庭審活動的公信度。四是超審限案件仍占一定比例。如果案件久拖不結,甚至超期,必將影響我國審判機關在國際上的形象。五是案件“執行難”。近幾年來,執行工作呈現收案增多、結案增多、存案增多的趨勢。如果境外當事人勝訴的案件執行不了,就會對我國投資法律環境產生動搖,影響到我國投資經商的信心。
針對這些問題,人民法院必須及時更新觀念,加強學習,加強研究,從思想上、行動上做好充分準備,加快法院工作改革,進一步完善審判運行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審判工作水平,以適應“入世”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更好地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記: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人們對“入世”給審判工作的影響的認識也不一。廣東省對入世后的緊迫感和壓力是不是要強些?您認為法院應如何對待“入世”的問題?
呂:我們現在的壓力就很大,有緊迫感。廣東由于其所屬的地理位置和較早的開放政策,使外向型經濟占主導地位,獨資、合資企業占很大比例。因此,經濟糾紛特別是涉外經濟糾紛較多。所以,入世給廣東的經濟發展帶來新的歷史機遇,同時可以預見涉外經濟糾紛將會有較大增加。目前,我們正著手進行相關的準備,省高院專門成立了研究小組負責收集有關資料,通過調查研究并結合審判工作,制定出法院入世后的對策,并將此作為今年法院的工作重點之一。
我想“入世”后廣東法院所面臨的一些問題在全國各地法院都會遇到,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所以,對“入世”法院必須要有一個清醒認識,要增強大局意識?!叭胧馈焙笪覈洕鷮⒅鸩郊{入世界經濟大潮中,競爭將更加激烈,改革、發展、穩定將出現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為此,人民法院必須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努力提高入世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把維護穩定放在工作首位,進一步強化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的法律力度,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危害政治安定、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各種犯罪分子和經濟犯罪分子;同時,要依法調節各種經濟關系,妥善解決各種人民內部矛盾,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要堅決糾正并克服孤立辦案、就案辦案的思想,在嚴格適用法律的基礎上,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要堅決抵制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審判工作的影響和干擾,平等地保護境內外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和司法權威,促進依法治國工作的深入開展。
記:肖揚院長提出今年法院工作重點是深化改革,確保司法公正。那么“入世”對司法機關,特別是對法院執法公正的要求是不是更嚴格和迫切了呢?
呂:我認為要適應“入世”需要,關鍵是確保司法公正?!叭胧馈焙?,隨著中國服務產業的開放和在銀行、保險、電信等行業引進高質量的外資,以及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增多,到法院的涉及外商、外資的案件將不斷增多。依法公正地處理這些案件,直接關系到我國的投資環境和人民法院在國際上公正執法的形象。為此。人民法院要以公正司法為核心,很抓嚴肅執法,努力提高審判工作水平。具體要確保做到四個“公正”:(1)實體公正。要正確執行我國法律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等,公正地確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對當事人有明確約定適用外國法律的,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適用外國法律的原則處理,準確適用外國法律。(2)程序公正。依法正確行使司法管轄權,對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由仲裁機構或由外國法院管轄的,只要不違背我國法院,就要予以確認;確保當事人各方享有平等的訴訟法律地位,使他們充分地行使法律規定的各種訴訟權利;努力提高庭審的規范化水平;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講清裁判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使當事人服判息訟。(3)執行公正。要大力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依法加大執行工作力度,確保債務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都能得到執行,使當事人的債權得到及時的實現。(4)形象公正。要加強對法官的執行形象教育,要求他們注意在庭審中保持居中裁判的形象,維護法律的尊嚴。
為維護司法公正,適應“入世”需要,還要進一步提高公開審判水平。“入世”后,我國經濟將進入并融入國際大市場的體系之中,承諾遵守規則,承諾開放市場,而規范市場又靠法律來調整,無論是外商或外資企業都會更加關注我國法律對他們的保護以及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水平。人民法院要從維護公正司法形象、更好地宣傳我國法律和法制的政治高度全力提高審判水平,關鍵要在“公開保公正”上下工夫。要切實做到“五公開”:開庭時間、地點公開;當事人爭議公開;舉證、質證和辯論公開;認證和評判公開;宣判公開。圍繞上述“五公開”,要努力提高審判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各方當事人有理說在法庭,有證舉在法庭,查明事實在法庭,分清責任在法庭,真正體現出公開、公平、公正的法律觀念,從根本上增加外商和外國投資者對我國法律和法制的信心。
記:“入世”給法院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法院除了從思想上認清形勢,增加緊迫感外,具體還應該作哪些準備呢?
呂:首先,當務之急是大力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入世”以后,審判工作會越來越多地涉及到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外國的法律,面對越來越多的境外當事人。要適應這種新形勢的需要,提高人民法院在國際上的公信度,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必須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水平的法官隊伍。尤其是要盡快培養出一批高素質的涉外法律人才隊伍。為此,一方面要加強對現有法官隊伍德的法律業務教育培訓,尤其是涉外法律方面的教育培訓,適應涉外審判工作發展的要求。另一方面,要積極引進一批熟悉涉外法律的專門人才充實到法官隊伍中,讓他們充當起越來越多的涉外審判重任。其次,要加強對審判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一方面,主動到有關部門了解我國與“世貿”成員國所簽署的協議,了解相關的國際規則,了解給我國經濟帶來的影響等等。另一方面,加強對審判工作新情況、新問題的分析、預測,研究相關的措施和對策,反饋給立法部門,以使我國涉外法律法規盡快完善起來。同時,注意收集、外國法院適用國際慣例的典型案例,借鑒吸收境外先進立法成果,為我所用,不斷提高涉外審判工作水平。
記: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是中國改革開放的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今年1月8號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召開了“WTO與中國律師業”的大型研討會,準備迎接入世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在我看來,這種機遇和挑戰同樣存在于法院的審判工作中,中國法院應從現在起作好準備迎接挑戰。
【關鍵詞】 法務會計;財務會計;區別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法制體系的逐步完善, 法律案件中經濟案例的比重也在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不斷上升,且門類日益繁多、情況逐漸復雜、手段更加隱蔽。在處理具體的案件或糾紛等法律事項時,必須同時解決事實與法律兩方面的問題,法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受其專業知識、技術方法、業務手段的局限,只能處理法律問題和簡單的事實問題,而一些較為復雜的專門性事實問題(如財務會計問題)則只能交由有特定專業資質的人員處理。于是,一種融合會計學與法學為一體、協助法律工作者查證案件或糾紛涉及的財會事實的新工具――法務會計應運而生。李若山教授認為,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財務知識、審計技術與調查技術,針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鑒定或在法庭上作證的一門新興行業。由此可見,法務會計是在社會專業化分工基礎上形成的會計界對法律界的專業服務。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與傳統財務會計自然存在共同之處,關系比較密切,但其所服務領域、業務的特殊性,又決定了它與傳統財務會計存在區別。
一、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聯系
(一)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都屬于應用會計學
會計學可分為理論會計學和應用會計學,其中理論會計學包括會計理論、會計史等;應用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國際會計、法務會計及成本會計等,可見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與財務會計都屬于應用會計學。
(二)財務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財務會計為信息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服務,法務會計為法律工作者處理法律事項服務,因此它們都屬于會計服務活動,其最終成果(財務報告與專家意見)所依據的事實材料都來自于各項經濟活動。但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通常是由會計事項和會計活動組成,而法務會計活動本身是對案件涉及的會計事項或會計活動進行檢查、驗證和鑒定,并據此作出判斷,發表專家意見,通常是在財務會計工作基礎上開展的。因此,財務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二、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財務會計是為某一特定主體(會計實體)服務的,要對特定主體(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等)的經濟過程和結果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法務會計的主體不是單一主體的單一會計,而是更廣泛意義上的會計,凡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中涉及到會計事項的認定、判別,均與法務會計有關。法務會計的空間范圍主要存在于三大領域:一是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二是社會中介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三是司法機關(檢察、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等)以及政府審計部門、紀檢部門。
(二)職能不同
會計職能是指會計在經濟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財務會計有核算、監督兩項基本職能。核算職能側重對事實的描述,主要是對某一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過程進行確認、計量和記錄,對其結果進行報告。監督職能側重于糾正偏差,主要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相關會計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以達到預期的目的。財務會計的這兩項基本職能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關系。會計核算是會計監督的基礎;而會計監督又是會計核算質量的保障。法務會計職能的作用范圍則遠遠超出了財務會計,不僅局限于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而且在解釋財務問題、強化會計的控制職能、收集會計數據以提供訴訟支持、保護和懲戒會計職業人士以及其他有關人士等方面也能提供信息支持。
(三)目的不同
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雖然都有“會計”二字,但二者的目的卻有著天壤之別。財務會計的目的是著重向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對經濟決策有用的信息,能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所提供信息具有公開性。而法務會計提供信息的目的在于完成受托責任,它是對經濟活動(或者經濟糾紛)中的法律責任問題進行調查、取證、提出專家性意見,為法庭、仲裁或鑒定機構提供相關證據。
(四)內容不同
財務會計的內容是用財務會計的理論和方法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一般會計事項,具體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六大會計要素。法務會計的內容則取決于各國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及法律、法規對經濟活動、經濟行為、財產資源等規定的詳細程度,因此,不同國家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法務會計的內容都有所不同。我國學者對當前法務會計內容的認識較為統一,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稅收理算會計;(2)債權、債務理算會計;(3)保險賠償理算會計;(4)社會公正會計;(5)物價會計;(6)基金會計;(7)司法會計;(8)海損事故理算會計;(9)社會保障會計。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同
在工作程序上,財務會計有一套比較科學的、統一的、定型的會計處理程序。財務會計的工作程序即會計循環可概括為七個環節:(1)審核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2)過賬;(3)結賬前賬項調整與結賬分錄;(4)對賬;(5)試算平衡;(6)結賬;(7)編制財務報告。各環節具有連續性和繼起性,且憑證、賬簿、報告的格式、內容、編報程序與要求多由國家統一規定。而法務會計服務對象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工作程序的特殊性,大多是從接受受托責任到事件結束工作報告的報出,不存在會計期間的連續性,更不需要繼起性。一般來說,其工作程序應包括:(1)會見委托人,明確受托責任;(2)初步調查,收集有關資料;對受托任務進行風險評估和預測;(3)制定行動計劃,包括實施的策略、步驟、方案等;(4)獲得證據材料;(5)計算、分析;(6)報告,即將法務會計工作的最終結果以報告的形式系統表達出來。
在工作方法上,財務會計大量使用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分析方法。法務會計作為一門復合性學科,不僅使用會計的方法,有時還大量使用審計的方法、統計的方法(如抽樣分析法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等。常見的方法有:審閱查驗法、關聯核對法、座談詢問法、實物勘察法、分析比較法、綜合計算法等。
(六)執業規范不同
實現財務會計目標的關鍵在于保證財務報告的質量,因此需要有專門的會計規范。財務會計人員在處理經濟業務活動的過程中,不僅要遵守《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還要受到統一會計規范(如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的約束,其中,企業會計準則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會計規范形式,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分為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法務會計的執業活動涉及三個規范,即會計準則、法務會計準則和專家證據準則(譚立,2006),前兩者為會計行業規范,后者為法律規范,三者關系密切,又相互區別。法務會計工作就是將會計語言記錄的財會事實翻譯成法律語言表述的案件事實,也就是說財會事實經由法務會計之手以專家意見形式送達法官手中,成為其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在這一過程中,法務會計準則作為會計與法律兩個職業的聯結紐帶,起到了由會計準則通向專家證據規則的橋梁作用。目前世界上除了美國、加拿大等少數國家制定了有關法務會計準則外,許多國家的法務會計業務活動都是參照審計準則執行,但制定統一的法務會計準則仍是必然趨勢。只有建立健全法務會計準則,才能使法務會計工作有規可循、有章可依,才能保證執業質量,提升職業信譽,才能實現法務會計準則與法律法規、準則和慣例的聯系和溝通,指引法務會計健康發展。2006年初,我國財政部頒布了1項基本會計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這一準則體系已基本上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完成了48項審計準則的制定或修訂工作,標志著我國的企業會計、審計準則體系已基本建設完成,為建立法務會計準則提供了基礎性框架。
(七)報告不同
財務會計報告是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法務會計報告是法務會計工作者根據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關的資料等,對案件或糾紛等法律事項所涉及的財務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并作出專業判斷所形成的一種書面結論性文件。法務會計報告與財務會計報告有十分顯著的區別:
1. 用途和使用者不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用途在于為投資者、社會公眾、政府機構等利益相關者提供經濟決策所需的相關會計信息;而法務會計報告適用于訴訟實踐,為法律事項承辦人、當事人等提供認定相關財會事實的專家證據。
2. 反映的范圍不同。依據“會計主體假設”,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財務事實僅局限于某一會計主體的相關經濟業務;而法務會計報告不存在“會計主體”的限制,它是依照法律事項來劃定空間活動范圍,凡是法律事項涉及的會計事實都必須查清、核實,并向委托人報告??梢?,財務會計報告與法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事實范圍差異較大。
3. 內容和格式不同。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財務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常見的財務會計報告是以格式報表為主題,表注及相關信息和資料作為輔助,其中每張報表都有固定的格式要求。而法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反映了法律事項所涉及范圍的財會事實,通常情況下,法務會計報告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引言、對財務會計資料的分析論證過程和最終的結論等。如果報告人占有資料不充分或資料很少,也可發表“無法作出明確結論”的報告結果。不同經濟糾紛或案件的性質、內容不同,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不完全一致,因此,法務會計報告沒有固定格式,通常是根據不同的業務對象和使用對象,按委托人的要求分別采用不同的格式。
4. 時間要求不同。依據“持續經營假設”、“會計分期假設”,財務會計報告作為對企業不斷發生的經濟活動和資金運動的分期綜合反映,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而法務會計是在涉及會計領域的經濟糾紛和訴訟發生時,對財務事項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解釋與處理,著重于向法庭提供臨時的審計證據。
(八)對會計人員知識結構的要求不同
法務會計人員的素質同所有會計人員一樣,應包括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兩方面。道德素質方面與審計人員的要求基本相同,但在業務素質方面,法務會計作為一門新興的復合型邊緣學科,對法務會計人員的要求也較之一般會計人員更高,要求從業者不僅必須精通會計與審計知識,以便合理解釋涉案對象的財務事實,甄別其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提供有助于法庭判決的有效證據,而且必須熟悉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稅法、訴訟法和證據規則等各種法律和相關規定,這樣才能實現會計事實與法律程序的有效對接。此外,還需借助心理學中的相關知識來透析經濟行為背后的欲念和動機??傊?,法務會計人員的知識層面要遠遠高于傳統財務會計人員的知識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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