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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8-25 16:30:2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變更撫養權的法律依據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
(2)小孩的戶口簿、出生證;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孩子三歲了還是能要撫養權的。父母雙方都有撫養和教育孩子的義務,都有權利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不會因為離婚等原因而消除。撫養權的歸屬還是要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和保障合法權益為前提,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教育背景、生活條件、居住環境、身體狀況等等認定。法律規定一方如果有嚴重疾病、吸毒、家暴、虐待兒童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另一方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應給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來源:文章屋網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錯誤認識一:先提出離婚者在財產上會吃虧,夫妻雙方在案件訴訟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處理。因此,先起訴不等于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系。
錯誤認識二: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關系,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成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第三條途徑。
錯誤認識三: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離婚。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而并非與其父母,近親屬之間的其他糾紛。因此,法院對除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外,一般不會主動征求當事人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更不會以當事人是否征求過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雙方父母及近親屬是否同意當事人離婚作為依據而決定最后的結果。
誤區一:先提出離婚會吃虧
有的當事人認為先提出離婚對方會以不離婚為要挾,從而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于被動,尤其在財產分割時會吃虧。這種想法并無法律依據,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于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這種誤解常常導致雙方都不愿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長期處于冷戰當中,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處于“植物人”狀態,對當事人雙方有害,對社會安定不利。
誤區二:有婚外情就可離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這里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與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會判決離婚。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往往事與愿違。
誤區三:只有分居2年才能離婚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離婚??梢姺志颖仨毷且蚋星椴缓鸵鸬?,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離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誤區四:按房產證上的名字判房
有的婚姻當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哪方的名義登記,如無特殊約定,都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誤區五:離婚訴訟中進行財產轉移
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雨少分財產。
誤區六:尋求青春損失賠償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誤區七:我不同意離就別想離
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就不會判決離婚。事實上,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誤區八:小孩判給誰由誰撫養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判決離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撫養,自己就沒有任何義務了。實際上離婚解除的是婚姻關系,子女與父母的關系無法解除,雙方還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比如監護撫養贍養繼承等,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仍應當承擔撫養費。
誤區九:離婚了就別來找我
婚姻當事人在法庭上對薄公堂后,往往會有一種報復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撫養權后,常常拒絕對方對小孩的探望。避免與對方見面。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探望權,受害方可以要求行使探望權,法院會判決支持。
2007年12月,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26歲的小伙羅書全與22歲的姑娘柳如煙經過一段不溫不火的戀愛,最終登記結婚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09年9月28日,柳如煙生下一子。兒子的出生非但沒能讓他們的婚姻進一步鞏固,反而是因為家務負擔的增加二人兩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2010年1月,羅書全、柳如煙兩人至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約定兒子羅如寶由柳如煙撫養。
盡管辦理了離婚手續,也許是因為孩子的牽扯,也許是藕斷絲連,離婚后,雙方仍在一處生活。2010年6月,雙方再次產生糾紛,柳如煙一怒之下攜子回了娘家。
到了月底,不見羅書全到家來看望她們娘兒倆,期間孩子還生病住院,柳如煙很是惱火。柳如煙和母親柳子文就跑到羅書全住處要求解決羅如寶的撫養問題,話不投機半句多,吵了不久,雙方發生打鬧,動了拳腳。
隨即有人撥打110報警。經過公安民警的一番調解,7月9日,羅書全給付了孩子的醫療費3200元。羅書全也同時要求柳如煙不要騷擾、糾纏他。
這樣,柳如煙、柳子文向羅書全出具收條、保證書各一份。收條載明:“收到醫療費用3200元整”,保證書載明:“保證人現對羅書全作如下保證:安心、盡心照料小孩,不無故糾纏、電話騷擾羅書全,不上門尋釁滋事,不在羅書全工作單位和周圍人群散布不實言論,不作出其他影響羅書全日常工作、生活的行為;尊重羅書全及其家人,不當面或背后辱罵、謾罵對方;小孩撫養按原協議辦理,不向羅書全提出超出協議范圍的要求,并保證羅書全能至少每周探視小孩一次。保證人保證本人及家庭成員均能遵守上述承諾,如有違背,愿賠償羅書全精神損失費人民幣五千元。”
顯然,從保證書上可以看出,柳如煙在此前也多次對羅書全有騷擾、糾纏的行為,在有關部門的協調下,柳如煙出具了保證書,羅書全也予以接受,可見雙方曾有理智解決紛爭的誠意。
此后,羅書全與柳如煙矛盾有所緩解。2010年8月底,柳如煙又攜子至羅書全處生活??墒沁^了不到兩個月,到了同年10月中旬,期間糾紛不斷,柳如煙再次攜子回到娘家居住。
她用短信辱罵前夫
2010年12月,柳如煙以羅書全不給付撫養費為由,向江蘇申越律師事務所、無錫市律師協會反映情況。
2010年12月22日,柳如煙訴至無錫市北塘區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2011年1月12日經法院調解,兒子羅如寶由羅書全撫養。此后,羅如寶隨羅書全共同生活,但是,羅書全、柳如煙因孩子的探望問題產生糾紛。柳如煙覺得孩子不在自己身邊看望孩子不是那樣自由自在,有的時候想見孩子見不到,她感覺羅書全阻撓她與孩子見面。
在二人爭議變更孩子撫養關系期間以及法院調解后的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3日期間,柳如煙多次采用帶有侮辱性的語言向羅書全發送手機短信息60多條,并在與羅書全手機通話時使用侮辱性語言進行謾罵。這些辱罵短信甚至讓羅書全一聽見短信聲就心驚肉跳,有時甚至產生幻聽。甚至不敢看短信,不敢接聽電話。
2011年1月,柳如煙以羅書全拒絕讓其看望孩子為由,還請求無錫電視臺《阿福聊齋》欄目予以幫助。
該欄目組對雙方紛爭進行了采訪,當月26日,無錫電視臺播放了采訪內容。播出內容中對羅書全、柳如煙姓名均采用“小羅”“小柳”替代,并在拍攝人物時采用遮擋、背影、背光及模糊處理等技術。播出內容中對雙方離婚原因,柳如煙有如下陳述:“……我沒看見,但我只是懷疑。因為他跟我講,她比我好,我就懷疑了。一開始的時候他一直不說,也不肯解釋給我聽或者說怎么樣,他就是不解釋,沉默……”,“坐月子的時候,他對我也不關心的……”,“我們都很后悔,怎么找來找去找了這么個人……”。
羅書全在接受采訪時稱柳如煙是無端懷疑和無中生有無事生非。
柳子文在接受采訪時則陳述“……向他要撫養費,他高興就給,不高興就不給?!?/p>
節目播出后,羅書全很惱火,感覺這是前妻和前岳母故意讓他在社會上抬不起頭來,雙方矛盾再度激化。
法院判決侵犯人格
2011年2月10日,羅書全訴至無錫市北塘區法院,提交了保證書、短信息通訊記錄、手機通話錄音光盤、電視節目刻錄光盤等證據材料,請求法院判令:柳如煙、柳子文立即停止對其名譽權、人格尊嚴權的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無錫市北塘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侵犯名譽權、人格尊嚴的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侵犯名譽權、人格尊嚴的損害事實、行為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等四個要件,其中是否具有侵犯名譽權、人格尊嚴的損害事實尤為重要。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前妻柳如煙、前岳母柳子文在電視節目中的陳述及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的行為是否構成對羅書全名譽權的侵害;柳如煙、柳子文之行為有無侵犯羅書全人格尊嚴;前岳母柳子文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爭議焦點一:就本案案情來看,柳如煙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以及電視臺播放節目中其與柳子文的陳述內容,均未有故意損害羅書全名譽的情節。電視臺制作的電視節目在播出時已對人物姓名及形象進行處理,未使羅書全名譽受到實質損害。而柳如煙至羅書全單位、律師協會等處反映情況,系其解決與羅書全之間存在的撫養權及撫養費給付糾紛的一種方式。綜上,柳如煙、柳子文的行為未構成侵犯羅書全名譽權,故對羅書全該訴請不予采納。
爭議焦點二:人格尊嚴是一種人的主觀認識,是公民對自身價值的認識。人格尊嚴是否受到侵犯,應以人的主觀認識和客觀評價相結合作為判斷的標準。本案中,羅書全、柳如煙因感情不合離婚,在離婚后,因兒子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給付等問題產生爭執,雙方可以采用溝通、協商或訴訟等手段予以處理,但柳如煙卻以短信息、電話等方式對羅書全進行侮辱、謾罵,給羅書全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擾。根據2010年7月9日的保證書,可表明柳如煙在此前也多次對羅書全有騷擾、糾纏,在有關部門的協調下,柳如煙出具了保證書,羅書全也予以接受,可見雙方曾有理智解決紛爭的誠意。但此后,柳如煙在雙方再次發生糾紛時又通過短信息、電話等方式使用侮辱性語言對羅書全進行謾罵,致使雙方矛盾加劇,其行為已經超出了常人所能接受的程度,應當認定柳如煙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對羅書全人格尊嚴的侵犯,因而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對羅書全要求柳如煙賠禮道歉并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予以支持。
爭議焦點三:即羅書全主張柳子文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請,現無證據證明柳子文實施相應的侵權行為,故對羅書全的該訴請不予采納。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應綜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本案中,雙方在保證書中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進行了約定,但基于雙方曾有妥善解決糾紛的誠意,柳如煙也愿意賠禮道歉,且其侵權行為亦未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因此可酌情降低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以3000元為宜。
2011年8月,無錫市北塘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判決:柳如煙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羅書全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內容由法院審查,如不履行本項義務,則將在無錫日報上強制刊登柳如煙的賠禮道歉材料,費用由柳如煙負擔;柳如煙支付羅書全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駁回羅書全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柳如煙不服,向無錫市中院提起上訴,認為其對羅書全的侵權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羅書全的精神還是正常的,羅書全在雙方發生糾紛中也罵過她,因此其無需承擔侵權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羅書全的原審訴請。
羅書全在二審中表示,柳如煙長期以來不分時間和場合不斷地對其羞辱、謾罵,達到令人發指的程度,就在一審判決后還持續不斷地對其騷擾和羞辱,毫無悔改之意。柳如煙在保證書中承諾如有侵權愿意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因此柳如煙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
無錫中院經過審理認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侵害人格尊嚴的,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受害人因此遭受精神損害的,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3日期間,柳如煙多次以短信息、電話等方式對羅書全進行騷擾、侮辱、謾罵,僅發騷擾短信息就多達60余條,語言污穢,使羅書全人格尊嚴嚴重受損,精神遭受創傷,侵害了羅書全的人格權,柳如煙對此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審法院判令柳如煙賠禮道歉,并依據柳如煙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造成的后果以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判令柳如煙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并無不當。柳如煙稱其對羅書全的侵權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羅書全在雙方發生糾紛中也罵過她、其無需承擔侵權責任的上訴理由,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2011年10月19日,無錫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00元,由上訴人柳如煙負擔。
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楊維松法官點評:
關鍵詞:離婚案件;缺席審理;難點;對策
一、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流動越來越容易,異地謀生也成了更多人的選擇,因此,很多的夫妻異地分居,給婚姻家庭的穩定造成了很大沖擊,這種現象在農村尤顯突出。很多農民為追求更好的生活,離開了土地,夫妻分居,從而影響了夫妻感情,最終家庭破裂。在離婚糾紛中,如果一方多年未歸下落不明或是一方離婚另一方不愿離婚而逃避,勢必有很多案件需缺席判決。離婚案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糾紛,涉及組成社會的細胞――家庭的穩定,涉及老人的贍養,涉及子女的撫養,涉及房產、宅基地、山林所有權,山地使用權的歸屬等問題,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從一個側面也反映出家庭糾紛的復雜性。
本文提出一個概念: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審理,法院對一方當事人進行調查、審核證據,并對不出庭當事人提供的訴訟材料進行審查后依法作出判決的訴訟行為。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缺席審判問題的基本規定中,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告提起反訴的案件,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上述規定,實踐中缺席審判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原告時被告住址明確清楚,且法院也依法送達了應訴通知書,但被告既沒有到法院應訴,也沒有出席開庭審理;二是原告時已知被告下落不明或住址不清,因而被告自始至終沒有參與訴訟,法院適用的是公告送達;三是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期日屆至時,沒有按照開庭傳票的要求出席庭審。
二、離婚案件能否缺席判決
有些法官認為:離婚案件必須雙方都到庭才能開庭審理,因此,一方離婚,一旦出現另一方失蹤或者為了達到不離婚的目的不去參加開庭,法官就中止審理,一件普通的離婚案件,一中止就是幾年,這樣造成婚姻中的另一方很被動,耗時耗力,身心疲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還有的法官認為:離婚案件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這一類案件中的被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持這種觀點的法官在理論上是正確的,但在實踐中有很大弊端。
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時,是可以適用缺席審判和缺席判決。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被告處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和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開庭。不容否認,缺席判決對解除那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審理缺席離婚案件時出現的困難亦不容忽視。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那么遇有此類情形是按被告到庭對待還是按缺席對待,還是值得思考的。
三、審理缺席離婚案件存在的難點
第一,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認定難。缺席審理時,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并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情況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第二,子女撫養問題處理難。缺席審理時,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隨誰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當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時:對公告送達缺席審理的,若判決由原告撫養,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對原告來說是不輕的負擔,且對原告不公平;若判決由被告撫養,而其又下落不明,這等于一紙空文,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法院處于兩難的境地。
第三,財產狀況查明難。原告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漏,因為對被告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同時可能存在虛假,因為原告為了達到多得財產的目的,可能隱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這種情形如果涉及的財產多、數額大,當被告一旦重新出現,新的財產分割紛爭必起無疑。
第四,離婚目的識別難。缺席判決,特別是公告送達而缺席判決的離婚案件,對解除一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為一些當事人為起重視:有的夫妻為逃避債務,一方外出,另一方則慌稱其下落不明而提出離婚;有的夫妻為規避計劃生育,在女方懷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為由提出離婚。
第五,婚姻案件的調解前置程序落實難。《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睆拇藯l文看出,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經傳票傳喚不到庭應訴的,則不可能進行調解。在這種情況下,案件是否中止審理?如果以被告不到庭無法進行調解為由而無限期地中止案件的審理,則使得那種名存實亡的婚姻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法院將處于兩難的境地。另一種情況,若不中止審理,則又有違反程序之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倍摲ǖ谝话侔耸龡l又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睕]有經過調解就作出離婚判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此種情況,如果缺席審理的案件也必須調解,而被告不到庭,沒有經過調解就作出離婚判決,當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現,當事人能否申請再審?若此,法院又將處于尷尬的境地。
四、審理缺席離婚案件的對策
第一,多做被告近親屬的思想工作。對確需公告送達訴訟材料后被告仍不到庭應訴的案件,應多做被告近親屬的思想工作,說明法院審理被告下落不明離婚案件適用的程序及缺席審理的法律后果,從而引起被告及其親屬的重視,爭取通過被告的近親屬通知被告到庭應訴。
第二,認真審查證據材料。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關系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在審理涉及公告送達的離婚案件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要認真細致地進行審查。特別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證人證言,應該通知出具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對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最好通過當地基層組織調查核實,同時,加強與被謄親屬的溝通,盡量減少日后可能出現的纏訴。
第三,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對被告下落不明而判決離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判令子女由原告攜帶撫養;若夫妻有共同財產的,對原告應當多分;若沒有什么共同財產,可判令被告負擔部分撫養費,待其出現時再申請執行。
第四,多做服判息訴工作。對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現并到法院纏訴的,應當對其進行耐心的疏導解釋,說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特別是公告送達的有關規定,說服其服判息訴,同時告知其若有共同財產沒有分割的,可另行;若要求撫養子女并有能力撫養時,可另行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
第五,建議修改離婚案件必須調解的規定。不容否認,離婚案件先行調解制度,對通過協商解決雙方的婚姻糾紛、子女的撫養、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共同債務的承擔,達到了減少纏訴、申訴的作用。但《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調解制度與現實有不適應的地方,所以建議修改或出臺有關司法解釋予以規范婚姻案件的調解問題。
第六,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的角度出發,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穩定,勢必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所以對于被告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筆者認為采用缺席審判的方式進行大膽嘗試,以降低訴訟成本,顯示法律的嚴肅性。為今后解決類似糾紛打好基礎。同時要處理好缺席判決的離婚案件還有待于法律上的不斷完善,對于拒不到庭的被告,在立法上還應當設置更多的處罰機制或不到庭就對其不利的條款,增強強迫被告主動到庭的自覺性,以提高被告的到庭率和案件的調解率,以達到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和穩定社會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