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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費信貸法》;民間借貸;經驗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9-0044-04
民間借貸是客觀存在的經濟現象,其流動可以表現為非法民間借貸(高利貸)和合法民間借貸兩種狀況?!案呃J”具有危害實體經濟,導致實體經濟空心化,違背公平合理原則等問題,應該予以堅決打擊;合法民間借貸具有合理配置金融資源,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積極意義,是資金所有人財產權的具體方式?!稇椃ā返?1條規定“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經濟的發展,并依法對非公有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妒逡巹潯贰ⅰ睹耖g資本三十六條》明確提出促進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方針,為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加直接的政策和依據。
《憲法》同時要求對非公有經濟進行監督和管理,所以必須堅決禁止和打擊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行為。相關部門制定和頒布《刑法》、《商業銀行法》、《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強對高利貸等違法行為的調整,維護信貸市場穩定。
顯然、我黨和政府一直致力于維護民間資本的良性發展,堅決打擊高利貸,合理引導合法民間借貸發展。不過,關于高利貸的本質和規范措施一直存在模糊認識,以下詳細分析英國的信貸制度,為中國制度發展提供借鑒。
一、英國《消費信貸法》的基本特征
英國《消費信貸法》于1974年頒布,該法規直接替代小額貸款、典當貸款、租賃信貸的相關立法和規定,形成統一的信貸消費立法。該法規經過多次修訂最終形成《消費信貸法》(2006),截至2009年10月,消費信貸的監管部門又制定了多個單項立法,不斷完備和充實《消費信貸法》的法律體系。
英國《消費信貸法》以保護消費者,建立新的制度體系,維護公開、公平、充分競爭的市場為立法目的。《消費信貸法》共190條,分為12部分,涉及到消費信貸審批和執照、信貸合同、商業推廣、擔保、司法管轄等多個方面??傮w來看,英國《消費信貸法》表現出以下基本特征:
(一)寬松的市場準入審批制度
英國的公平交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是信貸市場的審批和監管機構,該機構是英國的消費者保護和市場管理機構。公平交易局通過審批制度管轄消費信貸的市場準入,《消費信貸法》針對申請人確定了抽象的“適合”性標準(Fitness standard),牌照應該授予“適合”消費信貸經營的申請人?!断M信貸法》確定的相關因素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具體環境;主體是否涉及到欺詐、欺騙或者暴力犯罪;是否違反《消費信貸法》的任何條款,或者其他任何與調整個人或者個人交易相關信貸條款的條款;是否導致基于性別、膚色、種族、民族、國籍的歧視;以及申請人是否存在其它不正當或者不合適的行為(無論是否非法)。顯然,《消費信貸法》確定的市場準入標準寬松且抽象,并且對于資本要求沒有設立任何的“門檻性”要求。公平貿易局于2008年1月頒布的單項《消費信貸審批法》沒有增加申請標準難度,但對“適合”標準確定了更加具體的指標。
(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消費信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貸款人在商業廣告、締約前談判、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等不同階段承擔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否則需要承當相應的法律后果。
《消費信貸法》針對商業推廣階段的廣告確定了專門的信息披露要求,立法部門有權針對廣告的形式和內容制定獨立的標準,《消費信貸法》第48―51條規定的條款確定了違反信息披露規定導致的各種犯罪類型。
談判締約階段的信息披露區分為兩種類型:其一:對于面對面的談判締約方式,借款人需要按照《信貸消費信息披露規則》(2004)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其二:對于遠程談判締約方式,借款人有義務遵守《遠程金融市場規則》(2004)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兩類信息披露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范圍、方式和程序不完全相同。
《消費信貸法》(1974)要求合同成立和履行階段應該披露往來賬戶的定期報表、協議變更的通知、違約通知、合同執行和終止通知、依據要求的信息披露?!断M信貸法信息披露要求》(2007)(2008)進一步修正了信息披露要求,其范圍擴大到定額信貸年報、往來賬戶報表的其它信息、欠款總量、違約款項總量、違約通知的其它信息、事后利率(post-judge interest)等。
公平貿易局有義務制定信息披露表格(Information sheet),協助和規范貸款人的信息披露義務。貸款人一旦違反信息披露義務除了承擔上述刑事責任外,還可能導致民事責任。例如:在締約談判階段如果貸款人沒有充分的披露信息,借款人有權利撤銷合同;如果貸款人在確定的期限內沒有披露借款人的欠款情況,那么借款人沒有義務支付借款人應該披露而沒有披露期限內的借款利息。另外貸款人對于違約、違約數量、合同內容等事項都具有充分披露的義務。
(三)完備的追債制度
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追債是消費信貸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公平貿易局2003年頒布《追債指導――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Debt Collection Guidance-Final guidance on 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該指導在2006年12月被修訂,公平貿易局于同年12月還頒布了《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Debt Collection Guidance Compliance Review)。這些法規將追債行為區分為公平的商務行為和不公平的商務行為,并區別對待。
《追債指導――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確定的不公平商務行為包括:不公平的信息傳播、不當表述、生理或者心理侵害、欺詐或者不公平的方法、不公平的追債成本、不公平的追債走訪。
《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則對于不公平商業行為合規審查的申請、審查標準、審查角度、審查程序做了更詳細的規定。
(四)成熟的負債管理服務
公平貿易局制定《負債管理指導》于2008年12月頒布,該《指導》適用于消費信貸牌照的申請人和持有人,主要調整牌照持有人和申請人如何提供負債管理服務。英國的負債管理服務發達,在頒布本《指導》之前,存在大量的非收益性機構提供該類服務,例如公民咨詢處(Citizens Advice Bureau)、消費信貸咨詢服務機構(Consumer Credit Counselling Service)、國家理債專線(National Debtline)等。上世紀90年代以后,大量營利性負債管理公司得到發展?!敦搨芾碇笇А分饕w債務重組、債務償還、提前償債、代表債務人和債權人協商債務問題、審查債務人的經濟情況、提供咨詢意見等。
英國已經形成了完備的債務管理咨詢服務體系,并且咨詢服務體系的內容由立法嚴格規定和調整,保證了服務的全面和質量。對于借款人如何管理自己的債務具有積極的價值。
(五)高度權威的司法救濟制度和措施
公平貿易局有權運用行政手段對交易中的不公平行為實施行政裁定?!断M信貸法》還設計了司法救濟制度,強化司法機關在消費信貸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機關有權對是否存在“不公平行為”作出判決,并可以進一步判決相應信貸交易的法律效力。其司法救濟的特點如下:
其一,司法救濟程序的申請人范圍廣泛。借貸合同中的借款人或者保證人是合法申請人;借款人或者保證人處于任何訴訟程序中并是該訴訟程序的當事人,該程序將執行該借貸協議或者相關協議,那么訴訟中的借款人和保證人有權利成為申請人;借款人或者貸款人處于其他訴訟程序中,依據該協議或者相關協議為一定數量的支付或者可為一定數量的支付,那么訴訟中的借款人和保證人有權利成為申請人。
其二,確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消費信貸法》在證明是否存在“不公平關系”這一實事時規定了被申請人“自證無辜”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任何的訴訟程序中,借款人和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存在針對借款人的不公平關系,貸款人有義務作出相反的證明,否則法院將認定存在不公平關系。
其三,司法裁判命令手段多樣。針對信貸協議中的不公平關系,法院有權利做出以下判決:要求貸款人、相關人或者前相關人整體或者部分返還任何借款人或者保證人根據協議或者相關協議的支付,不考慮該是否直接支付給貸款人、相關人或者前相關人;根據協議或者相關協議,要求貸款人、相關人或者前相關人實施、中止或者不實施特定行為;減少或者免除借款人或者保證人根據協議或者相關協議的支付;根據擔保的目的,要求返還保證人提供的任何財產;撤消協議或者相關協議中借款人或者保證人的任何義務;變更協議或者相關協議的條款。
二、英國《消費信貸法》的主要經驗和評價
英國的《消費信貸法》獲得了很高的評價,在實施中實現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從其立法本身分析,英國《消費信貸法》下列層面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一)英國已經實現統一的消費信貸立法
英國制定統一的《消費信貸法》之前分別制定了單項法律調整小額信貸、消費信貸、典當信貸和租賃信貸等信貸方式。經過多年立法實踐,立法機關于1974年制定統一的《消費信貸法》。統一立法的價值消除了制度間的沖突和不統一,提高了立法和執法的協調性。英國小額信貸、消費信貸、典當信貸和租賃信貸市場的充分發展和相關立法經驗的積累是英國統一立法的基礎。
(二)消費信貸市場由商業行政機構審批和監管,一定程度脫離金融監管
消費信貸行為本身資本化和證券化程度不高,并和真實交易相聯系,因此英國將其納入消費市場而不是金融市場。英國消費信貸市場的審批和監管機構是公平交易局,該機構是英國的消費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行政管理機構,而不是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機構FAS的監管范圍也沒有直接納入消費信貸市場。
(三)消費信貸交易制度不斷完備
英國《消費信貸法》確定了嚴格的準入制度,同時也確定了豐富、系統的消費信貸交易制度,這些制度對于業務推廣、合同訂立、合同的履行和終止、債務管理、債務追償、行政裁決、司法介入等各個方面。
(四)借款人保護制度逐步完善
《消費信貸法》在立法目的和宗旨部分明確規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借款人的權利。法規具體制度的安排表現出這種立法目的。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消費信貸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護借款人的權利,這些披露義務涵蓋了締約前至締約后的所有階段,制度的設計本身表現出對于借款人的極大保護。二是授予借款人特定的合同撤消權。
三、完善我國信貸立法的若干建議
(一)科學區分合法民間借貸和非法民間借貸(高利貸),增強制度執行效率
調查顯示,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將“高利貸”直接確定為獨立罪名,而借助一定的罪名體系共同調整。例如,針對吸存行為確定非法吸存罪;針對吸存中的詐騙行為確定集資詐騙罪;針對暴力討債行為確定人身傷害罪。可以認為,現有的罪名體系比較完備,重點應集中在增加操作性,增強執法可行性和提高執法效率。例如,非法吸存是高利貸中的主要犯罪形式,但判斷標準一直存在爭議,執法效率不高。近年查處的“萬里大造林案”、“億霖木業案”、“中科案”都和非法吸存密切相關,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最高法2011年1月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立法目的、適用范圍、認定標準、定罪、量刑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而系統的規定,是重大的制度發展成果,明確了非法吸存的判斷標準,為打擊民間借貸中的犯罪行為確定了有效的法律依據。
(二)理性看待利率上限,綜合運用市場和管理手段限制高利率
民間借貸中高利率的合法性一直存在爭議?,F有立法規定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同期同類基準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立法沒有規定超過四倍屬于非法。從實踐考察,英美等發達國家采取完全放松管制的態度,取消了利率上限;香港地區繼承英美模式放松上限管制,僅僅針對放債人和自然人規定了利率上限,不過其上限達到基準利率的20倍。顯然、大部分國家不將利率作為判斷合法與非法的標準,香港地區設定了上限標準,不過適用范圍狹窄,并且20倍的上限遠遠大于我國的4倍。
英國等發達國家取消利率上限的同時確定了信息披露制度限制高利率。具體來說:信貸交易中的借貸人具體嚴格的披露義務:事前披露、充分披露和嚴格究責制度。貸款人在簽約前有充分披露利率、本金、期限等重要信息的義務,并且必須在合同中寫明這些信息,否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者授予借款人撤消權,虛假信息則可能構成欺詐。英美不直接限制高利率,而要求貸款人充分披露信息。實踐表明、信息披露制度能夠比較有效的控制“高利貸”、“高額服務費”、“利息計入本金”等現象,并充分發揮了市場的作用,維護利率穩定、抑制欺詐風險。
從長遠看,利率上限放松管制是多層次信貸市場發展的總體趨勢。從現有狀況看,不適宜完全放開利率上限管制,對于高利貸中的不法行為可以通過市場和制度相結合的手段予以調整。
(三)完善法治建設,規范民間借貸發展
民間資本流通的確可能導致不法、甚至犯罪現象,英國的立法經驗值得借鑒。高利貸包含如下基本風險:高利率、欺詐、暴力追債、爭議發生后借款人處于司法弱勢地位。針對這些風險,英美通過如下制度建設保護借款人利益。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抑制高利率、欺詐風險。英美國家通過信息披露制度解決民間借貸中的高利率,并已經取得較好的效果。
2.完善體制和機構建設,抑制杜絕暴力追債。追債是民間借貸滋生違法、犯罪行為最多的領域。英國的立法值得借鑒。英國公平貿易局頒布《追債指導――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追債指導―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則對于不公平商業行為(暴力追債)合規審查的申請、審查標準、審查角度、審查程序做了更詳細的規定。英國公平貿易局對于不公平商業行為采取嚴格處分和處罰的態度,確定了司法權威,有效抑制了非法追債。
我國可以考慮在相關部委下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杜絕暴力追討等問題,保證民間借貸的公平和穩定。
3.確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保護借款人司法利益。民間借貸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必然處于弱勢地位,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不公平關系,導致訴訟失敗。英美法確定了貸款人“自證無辜”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保護借款人利益。例如,借款人主張存在不公平關系,要求解除借貸合同。按照一般舉證規則,借款人必須證明存在不公平關系,但其處于弱勢地位,舉證困難。不過,英美法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將證明責任歸于貸款人,其有義務證明沒有不公平關系,否則法院將認定存在不公平關系,否定借貸關系,保護借款人利益。
關鍵詞 民間借貸 糾紛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一、當前民間借貸的成因
2009年度至2013年上半年度,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呈現逐年激增趨勢,尤其在2012年度呈現井噴式增長(見下表)。
通過對該類案件分析,筆者發現該類案件激增主要原因是:
1、民間資本投資渠道窄,依靠民間高息放貸獲取利潤者眾多。改革開放以來,部分民眾通過創業和其他勞動積累的財富越來越多,在其他投資渠道不暢時,轉向民間借貸這一古老的行業。相對其他專門領域,民間借貸不需掌握專業投資知識,且能獲得高收益,因而,成為了民眾當前的一種普遍的投資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出借人都能取得預期收益,借款人借款后是否能為其產生收益,難以預料,且出借人對借款人的使用借款情況、誠信情況及對借款人自身經濟能力缺乏充分了解及對出借款項的可控性差,加之出借人只考慮遠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借貸會給自己帶來高利潤的回報,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履約能力和自己面臨的風險。因此,民間借貸案件勢必增多。
2、金融機構貸款手續復雜,借款人轉向民間融資。根據銀行信貸政策,需貸款者要有足夠的財產作抵押或有實力的擔保人作擔保,且銀行為規避金融風險,貸款審批嚴格,手續繁瑣,導致民眾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很難及時貸到其所需款項。個人和企業為其自身發展,急需大量資金,其通過銀行所貸資金有限且難度大,而民間借貸自由、手續簡便、操作靈活,出借人很容易獲得借款。因而,轉向民間融資,以獲取其自身所需資金。因此,民間借貸市場規模日益擴大。
3、缺乏監管機構。民間借貸的管理主體不明確,并不屬于人民銀行或銀監會所管理,成為一個盲點。唯有出現群體性重大事件時,才會定性為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這種事后追究性管理,造成民間借貸市場的從業人員良莠不齊,加大了民間借貸市場的風險。
二、當前民間借貸的特點
1、個案數量激增,類案增多,個案標的額呈上升趨勢。在個案增加的同時,類案凸顯,例如2012年延平區法院受理的陳文斌借貸案件,涉及當事人100多人,鄭德妹借貸案件涉及當事人近80余人等類案。2009年至2011年間,延平法院受理的標的額的大多在幾萬元至幾十萬元間,2012年以來大多在幾十萬元至上百萬元間,2012年最大標的額為499.999萬元。
2、借貸形式不規范、約定上隨意性大。借貸手續上通常只有簡單的借條,沒有利息的約定;或者沒有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約定;甚至連借據都沒有,只能提供見證人。在擔保條款中,絕大部分不動產抵押擔保都未辦理有效的抵押登記手續。有些借款案件,雙方只簽訂借款合同,無收條或銀行轉賬憑證等借款交付憑證,導致部分借款法院只能以證據不足,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借款約定的利息偏高,延平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借條中約定借款利率大多數為月息3分,有的甚至約定月利率為4%、5%,明顯超出了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這一法定最高標準。
3、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比例高。2012年以來,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比例已經高達40%左右,且申請的財產保全方式增加,從通常的查封房產、車輛,凍結銀行存款到申請凍結貨款或合同權利、扣押機器設備、產品等。
4、部分借款人為躲債而下落不明。導致法院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困難,調解、撤訴率在低位徘徊。有的借款人甚至收到法院傳票也不出庭,造成借款人到庭率較低、調解困難、審理周期延長。同時,由于部分案件的借款人不能到庭參加訴訟,導致法庭無法組織當事人對出借人出示的借據等直接證據進行當庭質證。在此情況下,法庭大都以借款人放棄抗辯權認定出借人主張的事實成立,而作出對借款人不利的裁判。這其中難免不發生因原告故意向法庭提供虛假的證據,而導致錯誤裁判發生的情況,加大了裁判的風險。
5、少數案件的客觀事實難以查清。如有的債務人在案件審理中反映借條系在受對方脅迫情況下形成、借款系用于償還賭債以及出借方在出借時就已將利息扣除或將利息計算在本金中等情況,但對此無法舉證,法院也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程序查證。
6、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案件增多。在現實借款中,往往只有借款人在借款憑證上署名,而在訴訟過程中往往把借款人配偶作為被告要求其共同清償。
7、擔保公司等機構從業人員介入民間借貸市場現象明顯。延平區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可發現,部分當事人為擔保公司股東或員工,為繞開擔保公司不能從事民間借貸的法律,以自然人名義出借,這些案件的借款憑證大多為格式合同。
三、當前民間借貸的對策
綜上所述,對規范當前民間借貸及借貸案件的處理,筆者梳理出以下幾方面的對策。
(一)健全民間借貸法律體系、增強民眾法律意識。
1、盡快制定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專門法律,賦予民間借貸主體及相關行為應有的法律地位,給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讓民間借貸有法可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些有爭議的程序及實體上的問題作出統一標準,尤其是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方面,大額借款是否需配套銀行轉賬憑證等等。
2、運用各種載體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相關的金融法規,樹立金融風險意識,使其認清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區別,防止陷入融資陷阱,引導公眾正確運用合法、規范的形式開展民間借貸活動。政府要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和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行為,維護民間借貸發展的良好市場秩序。
(二)設立專門主管機構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督與指導。
建立民間借貸登記、公示制度,出借人可通過對借款人借款情況進行查詢,降低風險,專門主管機構對民間借貸的借貸形式、相關手續、雙方的權利義務、準入條件、融資使用范圍、利率水平、稅收征收、違約責任進行指導,以達到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目的。
(三)重視對中小企業債務的調解工作。
對于中小企業以民間借貸形式的融資用于企業發展的案件,法院應從大局出發,積極促成借貸雙方和解,合理安排企業的還款計劃,鼓勵雙方通過債轉股,降息、展期等形式達成調解,使民間借貸成為企業發展的動力,避免中小企業因資金鏈斷裂而造成的倒閉、破產等問題,以引發其他影響社會安定團結的事件,從而高效、和諧地解決借貸糾紛。
(四)強化溝通協作,發揮各職能部門的聯動效能。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訴訟時效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4月16日
民間借貸是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但法學界對民間借貸的研究比較少,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也比較零散、粗淺、總體上缺乏對其的正確引導。在我國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更靈活,有利于緩解國家資金不足的問題,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應當引導、鼓勵、規范民間借貸關系的發展,而不應給予過多的限制,應當在依法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前提下著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一、民間借貸的涵義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相對于銀行借貸而言屬于直接融資,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同時,因借貸產生的抵押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民間借貸在性質上是一種法律行為,在內容上只能是借用金錢,在主體上也只能是自然人和企業。此外,由于民間借貸本身具有自由性、廣泛性的特征,所以弄清楚民間借貸的種類有助于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認定民間借貸的法律效力,便于相關機構解決此類糾紛問題。
(二)民間借貸的種類。民間借貸根據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三大類,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即民間個人借貸活動,是自然人之間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通過自愿協商,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都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且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超過部分法律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禁止復利,即“驢打滾”。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產生的社會基礎關系復雜多樣,有的基于親情關系,有的基于合作關系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一種互通有無的互助行為,是符合民法要求的,是城鄉居民解決生產、生活資金需求的一種行之有效的行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手續不規范。民間借貸中用來約束借貸雙方的主要是口頭協議和便條借據,很少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極易出現矛盾糾紛。
第二,感性因素濃厚。民間借貸依附親情體系,借貸分散,隨意性大,且有很強的隱蔽性。通常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有較強的信任基礎,在請求支付等訴訟時效中斷問題上有其特殊性。在還款時間以及利息的約定上也經常具有不確定性。這一切因素在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時,會帶來舉證困難,事實難以認定等局面。
第三,發生頻率高。在日常生產和生活中,自然人之間經常發生短期或者長期的借款現象,實現著民間借貸互助。但是,由于我國大多數人法律意識較為薄弱,我國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民間借貸的糾紛也有不斷增多的趨勢。
2、自然人與企業(單位)之間的借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一樣,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出借人與借款人在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往往涉及面較廣,處置不當會使法律問題演變成社會問題。如現階段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自然人之間借貸案件的處理其涉及國家利益、銀行債權、購房者、股東、其他債權人利益,處理不當將引發一系列的問題。又如在有限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多數股東并不直接參加經營并及時知曉經營信息和狀況,控制公司的只是少數大股東,如果公司虛構債務,一旦執行后就會減少公司利潤或者增加公司虧損,從而直接損害其他股東利益。與此相關,國家稅務機關針對公司、企業利潤所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必然減少,這將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由此可以看出,以企業的名義與自然人之間達成借款協議,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決企業資金周轉等問題,但是也引發了逃避債務、抽逃資金等一系列的問題。
3、企業之間的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借貸。企業借貸出去的資金實際是銀行貸款。1996年下發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企業之間不僅不得辦理借貸,而且連“變相”借貸融資都不被允許。故這類借貸不能形成一種獨立的類型。
二、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現狀及完善建議
民間借貸作為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民法中的債權理論與合同法同樣也適用。但民間借貸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有必要對其進行更為詳細的規定。在現行法中搜索,就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問題,較為明確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現狀及不足:
(一)民間借貸案件真實性的確定問題。由于民間借貸的手續簡單,當事人之間往往不簽訂正式借款合同,而是以借條或者欠條、收條等來代替,或者只是達成口頭協議。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后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是債權關系,而并非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敗訴的風險。
在民間借貸出現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多種途徑來解決。隨著法制觀念的普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糾紛已訴至法院。這類案件中,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形:
其一,出借人作為原告需要就借款事實提供證據,借款人如果否認借款事實,同樣也需要對其陳述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種情形根據我國現行的《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已足以解決糾紛。
其二,在原告的主要證據就是被告出具的一張借條,且當事人雙方均對債務無異議。法院是否應對借貸事實本身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以及如何進行審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處理方式,而這涉及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三條的理解和日常經驗法則的運用。
一般認為,由于現行民事訴訟模式更強調法官的中立地位和當事人的主導作用,強調“以證據認定的事實”,通常只有當事人才能夠將爭議的事項導入程序,對當事人自認的事實,除涉及身份關系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查。訴訟中,當事人往往將不利于雙方的事實通過自認來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由于訴訟的公法性質,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應當顧及當事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相互協調和平衡,因此,《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p>
民間借貸具有當事人較少、法律關系簡單、證據單一、法律關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點,其主要證據就是借據。一般情況下,有借據且對方無異議時可以認定借貸關系的證據充分并可直接作出裁判或進行調解,法院一般也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其他證據。正因如此,實踐中通過虛構債務經訴訟程序達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目的從而損害國家、集體以及其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避免上述現象的蔓延,有必要放寬對法院責令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的標準,使得案件的事實基礎更為可信,且更能有效地保護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問題。時效期間是法律對民事權利提供保護的期限。在此限期內,權利人行使請求權,即可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不能再依訴訟程序獲得救濟。民間借貸作為民事主體進行的民事活動之一且并非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因此,同樣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即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計算。
傳統意義上的民間借貸即自然人之間互的生活方面的借貸有其特殊性,不應當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民間借貸依附親情體系,是一種互通有無的互助行為,在城鄉居民解決生產、生活資金需求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民間借貸在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在較強的信任基礎,在請求支付等訴訟時效中斷問題上有其特殊性。為了幫助朋友、親人,在其自身遇到困難時也不愿意向朋友、親人討回借款或者基于雙方合作信任關系,對于彼此之間的欠款等不直接主張權利的現象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時常見到,這不能說明這些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我們更應當看到的是一種互助和誠信精神。在當今這個信用有所缺失的年代,立法的目的不僅需要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督促其行使權力,同樣也需要將我們的優良傳統和民間善良風俗傳承下去,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當延長,不應當適用過短的兩年時效,具體時效的確定需要調查考量社會成本、司法成本及民俗習慣等來予以確定。
當然,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時效中斷等方面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完善了《民法通則》的原則性規定,這對我們的司法實踐有重大的指導作用。但是針對民間借貸自身的功能和特殊性,我們有必要專門制定一項關于民間借貸的法規。
(三)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民間借款是自然人之間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的利率由當事人約定產生,因此,民間借貸的利率實質上是確定自然人之間因借款合同關系成立后而孳生的債,法律性質上屬合同之債,是按合同約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由于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是在當事人自由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形成,具有自由性、廣泛性的特征,因此法律法規對于民間借貸的規定并不嚴格,而給當事人較多的自利?!睹穹ㄍ▌t》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這一條文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于國家銀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為原則,充分體現合同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對高利率沒有明確的解釋,對什么屬于高利率等也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利息糾紛的處理各地法院理解和認識并不統一,適用法律、保護的程度也不同,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法治的統一性。在借款合同糾紛中,雙方既約定了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且利息和違約金的總和超出了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具體如何去計算利息和違約金成了目前爭議最突出的問題。
關于借款合同糾紛中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民間借貸糾紛中利息、違約金等問題的解答》中明確提到:“當事人約定違約金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若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調整的,法院可以參照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進行調整。”這個解答開了關于借款合同利息和違約金糾紛問題的地方法院作出司法解釋的先河,不失為利息和違約金過高而產生爭議的較好的解決方法,能夠有效地平衡借貸雙方利益,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參考該解答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以解決利息和違約金問題各地法院司法混亂的不統一的局面。
綜上所述,只有完善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才能使民間借貸這種行為走上法制的軌道,也才能從根本上防范民間借貸活動中的風險,減少民間借貸糾紛,從而確保民間融資市場的有序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徐德林.淺談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J].中國中小企業,2008.
關鍵詞:民間借貸 監測工作 高利貸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的新動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二是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貸手續規范化。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的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濟人。四是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為僅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集中。五是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當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并呈現出的上述新動向有著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快捷。據調查,借貸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如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的特點。二是部分農民理財意識發生轉化。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農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并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執,出借方的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三是農村個體營業戶資金需求增大。據調查,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的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的貸款額度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只好進行民間借貸。四是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信用社貸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的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方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五是金融機構集中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縣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而當借款人決定不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決。他們習慣于雇傭社會上的無業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這種行為在不少地方出現了導致借款人死亡的情況。
三、民間借貸的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為了有效的規范其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據我國有關經濟法規的規定,人民銀行對全國的金融業有監管的職責。而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是基層人民銀行的職責所在。當前對民間借貸監測存在的問題是,借錢者認為“借錢不光榮”,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都需要資金的支持和信貸投入,而縣域各國有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幾乎沒有發生,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后資金也非常緊張,因此只好轉向民間借貸,但在實際選監測點進行監測時,監測到的戶數極少。再如: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日漸突出,在銀行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企業為了自身發展,也加入到民間融資的行列來,而且資金額比個人借貸更大。但在深入企業調查時,明知企業有民間融資行為,企業卻不予承認,所以也就無法統計。同時,債權人也堅持“財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實際監測大多采用側面打聽的方式,加大了監測的難度。對此,基層人民銀行一方面應該耐心宣傳國家政策,講明監測與個人財產和借貸行為無關,并對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另一方面讓群眾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民間借貸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且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政府部門應妥善處理好社會上的待業青年。當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而在逼迫的過程中,很容易引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政府部門應盡力對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適應民問借貸行為發展的法律規范。明確民間借貸出借金額、管理機構.規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須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納稅,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四、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民間接待也呈現生機。如果規范得當,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方式會更加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如果規范不當,則會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必須提高警惕。
參考文獻:
[1]王可為.西部欠發達地區經濟金融發展探索與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2.
關鍵詞:民間借貸;監測工作;高利貸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3月11日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現狀
近幾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無論像“合會”這樣有組織的活動,還是互質的自由借貸,一直非?;钴S,是廣大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中小企業發展迅猛,資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金。由于相應的融資利率要比金融機構高得多,且期限較長,如發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資的趨勢;二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三是村民及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最普遍。有關統計數字表明,截至2003年底,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000億~1.4萬億元,僅浙江省東南部地區就有3,000多億元。另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梢?,我國民間金融仍是今后相當長時期農戶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但目前民間金融在法律法規上尚沒有任何合法地位。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h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入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
三、民間借貸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金融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提高服務水平。一是在堅持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前提下,適時對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產品有市場競爭能力,能夠還本付息的企業加大信貸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資金需求;二是努力改善服務水平,利用現代技術為居民提供簡便、快捷的存款服務;三是各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在向大中型企業或大項目傾斜的同時,也應該適當滿足地方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求,以緩解資金供求矛盾;四是人民銀行應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導,要設立支農貸款比例、農戶貸款發放量、發放戶數和資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標,加大信用社支農服務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力度;五是金融部門要創造條件,積極開拓融資市場,為企業直接融資創造條件,從而規范企業行為,同時也為投資者正確地把握投資方向提供穩妥的金融條件。
第二,政府部門應妥善處理好社會上的待業青年。當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而在逼迫的過程中,很容易引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政府部門應盡力對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強化金融和法律知識宣傳,引導民間借貸健康運行。首先,在辦理手續上,要引導其按照銀行辦理貸款的程序,有憑有據,大額度貸款實行公證,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其次,引導民間借貸資金用于經濟發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費。
第四,銀監會應切實擔負起金融監管職責,制止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金融監管部門應制定嚴格的管理規定,給予民間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對自發形成的有組織的金融活動加強監管,避免“金融風波”;同時,也要堅決保護合法的借貸活動,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在繼續完善正規金融的同時,讓農村一部分非正規金融即民間金融“浮出水面”。
四、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民間接待也呈現生機。如果規范得當,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方式會更加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如果規范不當,則會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必須提高警惕。
主要參考文獻:
[1]王可為.西部欠發達地區經濟金融發展探索與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2.
新聞中報道, 記者通過走訪調查, 發現某高校校園和論壇里出現了大量針對在校大 學生的貸款廣告。
這種校園借貸僅針對在校大學生群體,程序簡單, 借款人只需將自己的身份證和學生證作為抵押就可以辦理貸款業 務。
利息高得嚇人, 貸款日息 1%、 周息優惠至 5%、 月利息 25%。
該貸款公司為了規避風險,還發展學生充當“線人”,通過他們催賬和 聯系借款人的家人。
據貸款公司負責人口述,因為有完整的一套產業鏈,迄今為止,他們的業務進展順利,而且還款率非常樂觀。
小編看完,光是月利息 25%這一條,就驚出一身冷汗。為了防止更多 的大學生掉入這種校園借貸的陷阱,小編提取了其中主要幾點問題。
這樣的利率折算下來年利率高達 300%,遠遠高于法律規定的不超過 銀行利率 4 倍的標準,說它是高利貸一點都不為過。所以對于月供幾 百的宣傳語,親們一定要多長幾個心眼。
你的身份證和學生證都被貸款人拿去了,不怕他們拿去做壞事嗎?遠的不說,再去申請幾筆 信用貸款就夠你喝兩壺了。
新聞中的貸款公司為逃避查處不簽合同只寫借條,并且借條中只注明本金,并不寫明利息和還款時間及方 式。這明顯屬于鉆空子的行為,并不被法律所保護。
這些被稱為“線人”的大學生,既是借貸公司借款的對象,同時也是他們的利用 工具,看起來他們從催款中拿到提成,但事實上,高利貸本身的不合 規使催款行為也不合規化。
網貸平臺發展至今,有很多信用貸款平臺,如聯想投資的靠譜鳥,月利息低至 0.75%,借款額度也都能 滿足大學生的需求。大學生在借貸過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甄別收費 是否合理。
最后,小編溫馨提醒所有的大學生,作為一個沒有收入的消費群體,購物時一定要量力而行,切忌沖動和攀比虛榮;選擇 貸款產品時,也可以考慮電商平臺的信貸產品或是信用卡分期,利息 相對低廉;如果碰到 “高利貸”非法催債,危害到人身安全的一定要 報警處理。
法律明文規定民間借貸利息不能超過 36%的標準,換一句話說,你不用怕它,高利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陳善軍把自己關在辦公室里,一根又一根地狠狠地吸煙,煙霧彌漫著整個房間。他正在為企業的巨額債務而發愁。
陳善軍是溫州一服裝企業的老板。三個月前,受銀根緊縮的影響,資金周轉困難的他選擇了借高利貸3000萬元,而最近由于出口受阻,高利貸難以歸還。
在浙江,像陳善軍一樣受高利貸所困的企業和企業家不勝枚舉。據悉,2008年,縫紉機制造企業飛躍集團一度被高利貸逼得差點破產;同年,金烏集團董事長張政建不堪高利貸催債而逃亡海外。
有調查顯示,目前,溫州企業的運營資本構成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民間融資的比例,已從2006年的60:24:16轉變為54:18:28。在義烏,情形大致與溫州相仿,有半數以上的企業都有過民間融資行為。
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告訴媒體,目前溫州民間金融借貸規模已經突破600億元,而此前這一數字還只是4004L元。這些民間貸款的利率,最低也高于銀行利率4倍以上,有的甚至高出10倍。
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年底,溫州中小企業貸款余額2225億元,3家大型銀行的中小企業貸款不良率為零。對此,有人士感嘆:“數字不假,但這背后是許多企業拿著高利貸的錢去還銀行的債,再利用時間差,捧回銀行貸款去償還高額利息?!?/p>
巨額回報的誘惑
在企業生產和規模的擴張中,民間借貸往往起到過河搭橋的作用。但從2008年下半年開始,浙江的民間借貸在巨額回報的誘惑下發生了改變。
據化名為“老王”的知情人士透露,民間融資往往是從親朋好友當中開始的,然后才出現典當、寄售行、投資公司的變相放貸。它們的月息一般在6分以下。
“頭”從親朋好友手中一般以月息3分以下集資,然后再以月息6分不等放貸出去,從中賺取差價?!叭绻刨J50萬元,以3分計算,一年就可拿到18萬元。這種高利回報的誘惑容易讓以利益至上的業主們迷失方向?!崩贤跽f。
老王有―個朋友原本經營服裝企業。看到民間借貸的高額回報后,朋友就把企業流動資金800萬元和外借的700萬元全數放貸了出去。正當他的這個朋友做著“月進一輛寶馬”的發財夢時,借方卻因根本支付不了這么高的利息,而以非法集資案事發。他的這位朋友的1500萬元本金至今沒有拿回,企業已陷入困頓。
最為典型的是曾上胡潤百富榜的浙江“東陽富姐”吳英。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而據熟悉吳英的圈內人士介紹,2005年,吳英借貸的利息是“7分利”,而普遍的民間借貸利息僅為2到3個點。以借100萬元為例,吳英每天需要支付放貸人7000元,每個月就高達21萬元。2006年,吳英的地下借貸利息降到5個點,但她的名氣已經擴散到永康、麗水等地,更多的人在高額利潤面前失去理智,使得她的圈錢更為便利。
一位典當行的老板說,2007年吳英案發前,“太多人頭腦發熱了,吳英甚至借過2毛利,簡直是天方夜譚”。于是一些早期借錢給吳英的人,確實發了一筆橫財,“她必定要讓一些人先嘗到甜頭,這樣雪球才能越滾越大”。而吳英在東陽的大手筆投資,也為她的財富神話增添了傳播力,“報紙電視上都在說她,富豪排名榜上也有她的名字,好多人忙著請客吃飯,就為了找到朋友引薦,把錢借給吳英”。而聲名在外的吳英,已經看不上小額資金,“據說3D0萬元以下的錢,她根本不借”。
在吳英被刑拘后,吳英的妹妹曾問:“如果我姐姐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那東陽市政府門口早就擠滿了討債的人。就算每個人借給她10萬元,那按照外邊說的38億元,應該有幾萬人堵在門口了。怎么討債的地方那么少人呢?有知情人士分析,一方面吳英本人并不直接針對大眾,她是金字塔頂端,錢到她手上時,已經經過了若干個“高利貸掮客”。另外,高利借貸本來就不受法律保護,萬一債主來登記,自己被抓了呢,誰都不知道自己是否安全。
高利貸的運作手法
近日,有一位在高利貸行業浸多年的資深人士向媒體透露了高利貸許多鮮為人知的操作手法。而該人士之所以愿意“抖”出業內的全部秘密,是因為民間高利貸“這一塊已經被做爛了”,人們都認為月息6分以上的民間借貸很正常,但作為放高利貸者,他卻感到非?!靶奶摗?,因為“這么高的利息,肯定是還不上的”。他的愿望是,這個行業能重新“洗牌”,回歸正常軌道。
這名化名為“古木”的高利貸行業資深人士以“直存款”為例向媒體介紹了其操作手法。據古木解釋,直存款就是借款人雖然符合銀行的信貸標準,但銀行的信貸額度已經用完,沒錢放貸。這時,就有“銀主”(有放貸需求的個人或企業)將約定款項存入指定銀行,銀行有了錢,再按正常程序向借款人放貸。
“銀主”是肯定要有回報的:借款人需向“銀主”貼息。當然,“銀主”也要保證,在一年內不查閱、不調動銀行賬戶內的款項。
古木向媒體介紹了他最近經手的一筆交易。古木說,他是服務于“銀主”的中介,這次的借款人是來自浙南的一家企業,借款金額是6000萬元,借款人愿意支付的貼息率是8%。
剛開始時,古術的心里很“虛”,因為按照杭州的行情,一般直存款貼息是4.1%,最高不超過4.5%。如果按照6000萬元貸款貼息8%計算,則借款方除了向銀行支付利息外,還必須向“銀主”(含中介)支付480萬元的貼息款。
古木的擔心不是沒有理由的。負責經辦此筆貸款的銀行希望“銀主”在大戶室里存錢,并且由銀行方面的人陪同辦理手續。而據古木介紹,大戶室里的貓膩太多了。前段時間,有“銀主”在某銀行大戶室里存錢,結果一信貸員偽造圖章和存單,卷走“銀主”2億元。由于程序不合法,“銀主”損失慘重。“現在一聽到大戶室,我心里就發虛”。
古木認為,銀行方面肯定有問題,可能銀行希望在大戶室里將“銀主”的固定存款變為活期存款。據了解,如果按固定存款來操作直存款,“銀主”會得到借款人支付的4%左右貼息,以及銀行支付的每年4.14%的利息。但如果按活期存款來操作,借款人則必須向“銀主”支付18%-20%的貼息,因為風險很高。風險高在哪里?古木說:“如果是固定存款,8%貼息是我們‘宰’銀行;如果是活期存款,那8%貼息就是銀行‘宰’我們,因為銀行可以拿到高達20%的收益,卻沒有任何風險?!痹瓉?,如果是一年期定期存款,銀行必須上報央行并受到監控;活期存款則不必上報,銀行的操作更加“靈活”。“特別是在大戶室里,有很多人為因素的影響,‘銀主’的錢可能被打水漂。”古木說道,“其實對‘銀主’和借款人而言,又哪里會曉得這其中的差別?!?/p>
古木告訴媒體,直存款不過是冰山一角,他的業務收入更多來自對借款人直接放貸,這一塊才是真正的金礦。他經營的民間借貸網絡已形成一個龐大的地下金融網絡,在這一網絡中,信息流和資金來源暢通無阻?!疤貏e在籌資方面,我可以做到上不封頂,要多少有多少?!?/p>
借條的秘密
巨額借貸其中所蘊含的風險不言而喻。2007年年底,王先生把自有資金300萬元,連同從外面籌來的款項700萬元一起,借給了金烏集團董事長張政建。之后不久,張政建“人間蒸發”。
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王先生拿出了一張借條,上面簡單地寫明了數額2000萬元和收款人姓名,并無日期。面對記者的疑惑和不解,王先生道出了這張借條的秘密所在?!皩嶋H上我只借給他1000萬元,但是卻寫借了2000萬元。”王先生說,他按照3-5分的月利率籌集到錢,再以6分的月利率給中介人,由中介人以8分利率再給張政建。
“一份是公開合同,就是我給你看的這個;另一份是私底下的合同,約定利率、給付時間、借款期限、以何抵押等細節。”王先生說,理論上,“陰陽借條”足以支撐所有的風險。
“借款人如果無法按照口頭約定的履行,那么債權人就可以以這張‘陽借條’主張自己的權益,而且沒有時間期限?!蓖跸壬硎?,現在,義烏所有民間借貸的借條都是這樣操作。
先期扣除利率部分,也是民間借貸操作手法隱秘的表現之一。
2008年6月,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收到了一份狀:被告樂清某服飾有限公司老板,向自然人原告借款120萬元,并約定該筆借款分兩期歸還,第一期于2008年3月5日歸還60萬元,第二期于2008'~4月5日歸還50萬元。被告逾期未還款,因此被至法院。
這個案子看起來似乎沒有任何“高利貸”的跡象――借款120萬元本金,按照約定借款人只需要分兩次歸還110萬元即可。這種事情出現在高利貸盛行的溫州,簡直有點不可思議。
“秘密都在那張借條上!”溫州某律師向媒體解讀,“借條上寫的是借120萬元,實際當時拿到手的可能只有90萬元,甚至80萬元,差額部分作為利息,已經先行扣除了。這是高利貸行業的‘規矩’?!?/p>
“其實規避法律風險很簡單?!惫拍颈硎?,他們會與借款人簽訂合約,約定的年息絕對在法律認可范圍之內?!拔覀儠⑷靠铐椫Ц督o借款人。但有一個前提條件,借款人必須用高利貸下的貼息款來置換。這樣,從法律程序上就避開了風險?!?/p>
高利貸有望在陽光下運作
2010年2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司長周學東在中英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研討會上表示,修訂后的《貸款通則》征求意見稿已基本形成,內容包括將民間借貸納入監管范圍,并建議對超出基準利率4倍以上的貸款最好不要界定為非法。
按照央行之前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也就是說,按照目前央行6個月至一年的貸款基準利率5.31%計算,民間借貸如果月息超過1.77%,年息超過21.24%即高于現行基準利率的4倍,就將被認定為高利貸,高出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杭州某律師事務所的應律師表示,按照這一法規,目前發生借貸法律糾紛時,法院只會判決貸款人歸還借款人本金和低于4倍貸款利率的利息,其他利息被判無效。
而根據對杭州幾家民間借貸公司進行咨詢時發現,春節過后,由于銀行收緊貸款政策、甚至無錢可貸,使得民間借貸市場受益不小,貸款利率也跟著水漲船高,如果沒有抵押物,月息都在10%以上,最高月息甚至達15%。
“杭州市戶口,不用抵押,每天千分之五。”一家民間借貸公司的負責人表示。也就是說,借款人通過這家公司借款1萬元,每天需支付50元利息,一個月需支付1500元,相當于月息15%,遠遠超出了4倍基準利率?!拔覀冏龅拿耖g借貸一般都屬于短期借貸,多數借貸時間都不會超過一個月?!边@位負責人表示。
相比處于“灰色地帶”的民間借貸公司,浙江省內已經掛牌的一些小額貸款公司,目前貸款利率按照央行的要求嚴格執行。
“我們目前的貸款年利率一般在10%-18%左右,嚴格執行央行基準利率4倍的上限?!焙贾堇鲂☆~貸款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員說。由于這一上限的要求,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對于借款人的要求也比較高,個人貸款必須要有房產等抵押物,企業貸款也要提供相應的抵押。
“現在很多民間短期借貸利率都超過基準利率4倍上限,今后為小額貸款公司取消這一限制,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這些機構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更好地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敝醒胴斀洿髮W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說。
業內人士稱,相比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產品具備更高的風險,因此獲得更高的風險溢價也符合市場原則?!耙恍┐筱y行的小企業信貸業務都達到很可觀的年息,它們還要求抵押和擔保,我們承擔的風險相對更大,打破利率上限,實行更加市場化的利率定價,對我們而言是很有必要的?!币患倚☆~貸款公司的負責人說。
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及融資成本對比
銀行貸款
貸款年利率7.47%,目前商業銀行普遍會將貸款利率上浮10%-30%,實際年息最高為9.711%。目前來看,這是成本最低的融資渠道,但目前銀行收縮信貸規模,中小企業從銀行貸款難上加難。
直存款
直存款是指“銀主”(放貸的企業或個人)將資金存入借款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定期存款或活期存款均可,以年為周期單位),借款方必須向“銀主”貼現的行為,一般發生在銀行信貸額度緊缺的情況下,它相當于增加了銀行的正常放貸規模。銀行實際年利率(9.711%)+貼息(貸款額度的4%-8%),年息約為17.711%。
委托貸款
即“銀主”委托銀行將資金貸款給借款方。支付給“銀主”月息2-3分+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視情況而定),年息30%左右。
典當
月息3%-4.5%(包括利息0.3%+咨詢服務費2.7%-4.2%)。優點是操作方便,缺點是典當行一般也缺錢。
民間貸款
“銀主”直接與借款方簽訂貸款協議,一般月息在5%-6%,有的高達10%-12%。
調頭寸
中介支付給“銀主”的一手日息2.5‰-3‰,二手日息4‰-5‰。按此計算,周息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