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3 16:26:1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新規定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記者:我現在手里拿的就是新修訂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我們發現新規定在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放寬區域限制和提高參股保險公司比例等方面有了重大變化。
首先,新規定對保險公司的設立進行了修改。原規定把保險公司分為全國性保險公司和區域性保險公司,現在則取消了這種差別。
其次,新規定對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放寬了比例,保險公司單一股東的持股比例上限由原來的10%提高到20%.
另外,新規定使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經營管理模式發生了變化,原來規定如果保險公司在一個地區內開展業務,則必須在該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新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只要在一個省內設立了分支機構,就可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保險業務。
2000年4月,安徽省蒙城縣的周女士參加了所在市的無償獻血活動,但是血檢證明周女士血液中含有艾滋病病毒,她在經過一系列的詢問、檢查后找到了唯一可以使自己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可能:1995年2月周女士臨產后曾接受過一家醫院的輸血,在排除了性傳播、母嬰傳播等因素后,她懷疑問題出在所輸的血液中。于是周女士找到了這家醫院,但是醫院卻拒絕承擔任何責任,無奈之下周女士將這家醫院告上法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周女士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但這對于一個缺乏專業醫療知識的人來說是何等的困難,而且她也無權從院方獲知病歷的內容。最終周女士因找不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敗訴,遭受到工作和生活雙重打擊的她只能將“苦”咽到心里。
像周女士這樣在醫療糾紛的訴訟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患者很多,他們往往因為舉證不能或無權獲知病例信息而在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中處于極為被動和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一般來說,患方提供證據存在較大的困難和障礙,患方在舉證方面的障礙主要表現在三方面:首先,醫療服務具有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在通常情況下,患者及其親屬不可能具備醫療方面的知識,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醫護人員在診療護理中有過失行為。其次,診療護理都有病歷記載,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但這些病歷記載都在醫師或醫院的實際支配持有中,患者根本無法接近,難以在事故發生后立即保全證據,而醫方卻有充分時間補強證據,甚至可能將對其不利的證據予以毀滅。衛生主管部門作出的有關規定更不利于患方:患者所在單位、患者、家屬、事故當事人及親屬不予調閱病歷摘要和必需的復印記。再次,患者在死亡的情況下無法舉證。即使沒有死亡,處于昏迷、病情危重狀態中的患者和在治療過程中處于麻醉狀態的患者也不可能舉證,而患者家屬不可能參與治療的全過程,由他們舉證也是不切實際的。這使得患方在醫療糾紛案件的審判中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導致了患方往往在訴訟中敗訴的結果。
考慮到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當事人接觸并提供證據的難易程度,也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將“舉證責任倒置”這一舉證責任原則的適用于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這對醫療訴訟案件的審判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本案中,周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恰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實施,根據《規定》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醫院將對己方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而周女士只需對在醫院就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二審中,醫院最終因舉證不利而敗訴并一次性賠償周女士70萬元。從本案的兩次判決結果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對在醫療糾紛中一向處于弱勢地位的患者所帶來的巨大影響,它根本性地改變了患者在舉證方面由于缺乏醫療專業知識和無權獲知病例內容而不能提出相應證據導致敗訴的狀況。在適用新規定后,周女士只須對在這家醫院就診和出現了醫療損害結果提供舉證責任,而使具備醫療專業知識和病例管理權的院方來對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行為提供倒舉證責任。這樣一來,復雜和專業性強的舉證責任由院方承擔,大大地減輕了周女士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同時提高了法院對案件的審判效率,這對患者和法院的工作都具有極大的進步意義。
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對于缺乏醫學專門知識和病歷記錄的患者來說無疑是免去了尋找證據的痛苦經歷,但并不意味著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患者什么證據都不需要提供,全部證據責任均由持否定態度的醫院承擔,而是將醫療糾紛案件中較為難以舉證的舉證責任問題倒置于醫院承擔。在醫療行為侵權案件中,醫院要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方面提供證據,患者要就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提供證據。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倒置”后,醫患之間的舉證責任分配是醫重患輕,即醫院要向法院提供兩個要件的證據,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醫方就診或手術過,而且醫方對自己的權益造成了損害。因此,當事人之一的患者仍要有強烈的證據意識和風險意識。
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所確立的、關于醫療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對患者、對醫院都具有進步意義。首先,新規定解決了患者缺乏醫學專業知識而舉證困難甚至無法舉證的問題;其次,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為律師的采證工作提供了方便,減輕了律師在訴訟過程中采證的困難;再次,新規定有利于加強對醫療制度的管理,增強醫生的責任心,端正工作態度,給一些不負責認的醫生敲響了警鐘。但同時也應看到,任何事情都存在著兩面性,“舉證責任倒置”的實行也可能對醫療衛生市場產生不利影響。首先,新規定可能會增加醫療官司的數量。因為采取新的規定后患者告醫院就更省事,官司也就會增加,甚至進一步激化醫患矛盾;其次,新規定可能會減輕患者的證據意識,對法官判案的效率產生一定影響;再次,新規定的出臺雖然保證了患者的利益,但同時會使醫生在治療上更加保守,醫生的積極性勢必會受到影響。但這些不利的影響會隨著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而逐漸減少直到消失。
綜上所述,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確立有利于維護訴訟的公平原則以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法律在公正的基礎上對弱勢群體的傾斜,是對我國法律不斷完善的過程,是我國更加尊重人民生命權的具體體現。相信“舉證責任倒置”的實行將會使醫療糾紛案件的審判向著更加公正和高效的方向發展,使我國的醫療衛生市場更加健康、有序地運行和發展。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申請馳名商標以前依據的是1996年8月14日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下稱舊規定),該規定被2003年4月17日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下稱新規定)取代。
研究新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申請馳名商標有這樣幾條途徑:
一、舊規定的規定
1、注冊商標人向商標局申請
舊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商標注冊人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權益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p>
至于申請的程序和具體標準舊規定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規定了應當遞交的7類材料。對于認定只規定了一個“公開、公正的原則”,并規定“認定時應當征詢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審批也并無規律可循,從我國1989年最早一例馳名商標——“同仁堂”到現在15年來我國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不足400件。分析馳名商標獲得的時間,好象是隔一年審批一次,但是99年和2000年沒有間隔。每年審批的數量也沒有規律,99年評了三次,總共批了100多件,02年批了兩次,總數也近100件,這兩年審批的占到一半以上,93年卻只看見“張?!币患?。
由于沒有具體申請程序規定和具體的標準可供企業參考,這使得很多企業感覺申請無門。作者咨詢電話打到國家商標局,就商標局的人也不能知道具體程序和確定的審批要求。
2、商標局主動認定
舊規定第四條第二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可以根據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認定馳名商標?!?/p>
從這個規定來看,國家商標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認定馳名商標,商標局對外認定的標準都沒有,這個完全由內部操作的東西更是秘不可知,是因為什么工作需要?認定的標準是什么?……甚至歷年認定的馳名商標中有多少是商標局因工作需要而認定的,我們也沒有辦法得知相應的數據。
二、新規定的規定
3、通過商標異議案件認定
新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p>
商標異議是在商標經過初步審定后公告期內,還沒有被注冊之前,當事人認為其商標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應當獲得注冊的反對意見。這個意見任何人都可以提。
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比一般的注冊商標范圍要廣很多,有的人可以認為自己就是馳名商標,把自己的商標保護范圍擴大一些,那么可以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名義提出異議,商標局根據一定的標準去審查,如果經過審查符合馳名商標的標準,商標局可以認定你就是馳名商標。
商標局在商標異議案件中已經認定11件馳名商標。
4、通過商標爭議案件認定
新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p>
商標爭議和異議是不一樣的,對未獲得注冊的商標提的反對意見是異議,對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提的反對意見就是爭議,爭議和異議一樣是有期限限制的。
在商標爭議中和商標異議中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的道理是一樣的。
商評委在商標爭議案件中認定了11件馳名商標。
5、在商標管理案件中認定
新規定第五條:“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p>
商標管理主要體現在商標侵權行政管理上。商標侵權有很多種形式,有的明目張膽,就是直接就用名牌的商標,構成侵權是沒有問題的;有的叫打球,模仿名牌商標,有意讓消費者混淆,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那得具體分析。如果是馳名商標,那么他的保護范圍要廣得多,對普通商標不構成侵權的,對馳名商標卻可能構成侵權,那么是不是馳名商標就很關鍵。現在有了這么個途徑,可以在案件查處的過程中,主張自己是馳名商標。
商標局在商標管理案件中認定15件馳名商標。
三、另類申請認定
6、司法認定
新聞鏈接
新華網北京4月24日電:記者在24日召開的“2004中外企業知識產權高層論壇”上獲悉,福建石獅市拼牌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擁有的“拼PIN”商標,日前在一起商標侵權訴訟中,被福建省高級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以前,馳名商標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認定。2002年出臺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睆亩x予法院審查或認定馳名商標的職能。
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陳友權副司長
陳司長在對農藥生產部分進行解讀時指出:
1、新條例體現了減少行政審批、淘汰落后產能、統一許可條件和分類管理的基本原則。減少行政審批:取消工信部、質檢總局實施的農藥生產企業設立審批和“一個產品一證”的生產許可,實行“一個企業一證”,生產范圍原藥按品種填寫,制劑按劑型填寫,并區分化學農藥和非化學農藥。淘汰落后產能:不得生產國家淘汰的產品,采用國家淘汰的工藝、裝置、原材料從事農藥生產;不得新增國家限制生產的產品或者國家限制的工藝、裝置、原材料從事農藥生產。統一許可條件:從技術人員、廠房設施、質量檢驗、規章制度、產業政策、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農業部制定具體規定,全國統一設立準入門檻。實行分類管理:a.嚴格控制:新設立化學農藥生產企業或者非化學農藥生產企業新增化學農藥生產范圍的,應當在省級以上化工園區內建廠,并按新規定重新申請生產許可證。b.適當控制:新設立非化學農藥生產企業,家用衛生殺蟲劑企業、化學農藥生產企業改變生產地址或者新增原藥(母藥)生產范圍的,應當進入地市級以上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并按新規定重新申請生產許可證。c.允許過渡:目前已取得農藥登記證但未取得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或者農藥生產許可證,需要繼續生產農藥的,應當在《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內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
2、現有農藥生產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現有生產許可繼續有效:《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前已取得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或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可在有效期內繼續生產相應農藥產品。新申請新的生產許可:現有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生產農藥的,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按照《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省級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多個申請盡量一次辦理:農藥生產企業已取得多個農藥品種或劑型的生產許可,應當在第一個許可有效期屆滿90日前,按照新規定的條件,一次性申請全部所需生產品種或劑型的許可。
3、農藥生產企業行為規范。農藥生產企業采購原材料應當查驗質量合格證和有關證明文件;建立原材料進貨記錄;按產品質量標準和生產許可證限定的生產范圍組織生產,進行出廠檢驗并附合格證;建立農藥出廠銷售記錄;產品包裝印制或貼有標簽;農藥標簽應當標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禁止生產假劣農藥。
4、假劣農藥的界定。假農藥:以非農藥冒充農藥;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與生產假農藥相同處罰):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未附具標簽的農藥;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的農藥。劣質農藥: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超過質量保證期―按劣質農藥處理。
5、農藥標簽新規定。新增標注內容:可追溯電子信息碼。限制使用農藥還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以紅色標注在農藥標簽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其單字面積不得小于農藥名稱的單字面積。并注明對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如注明施藥后設立警示標志,明確人畜允許進入的間隔時間。貯存和運輸方法應當標明“置于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不能與食品、飲料、糧食、飼料等混合貯存”等警示內容。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使用注冊商標也應標注在標簽的四角,所占面積不得超過標簽面積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單字面積不得大于農藥名稱的單字面積。不得標注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
6、委托加工、分裝。農藥生產企業在其農藥生產許可范圍內,可以接受新農藥研制者和其他農藥生產企業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也可以接受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委托,分裝農藥。委托人:應取得農藥登記證,國內農藥生產企業應有生產許可證,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受托人:應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可以委托國內農藥生產企業分裝農藥,但不得委托加工農藥(出口成品,而不能是需要加工的原料或半成品)。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委托方和受托方雙方均按生產假農藥、劣質農藥處罰。
問:從立法的角度看,《城鄉規劃法》最大的突破在哪里?
答:原來的《城市規劃法》只有城市沒有鄉村,《城鄉規劃法》則把城鄉綜合成一體進行考慮,前后兩部法律名稱上雖只改了一個字,但調整的對象卻從城市走向城鄉,以前幾乎是空白的鄉和村莊的規劃將會在法律的保障下逐步推進。《城鄉規劃法》中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明確把村莊納入規劃,在國家層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
問:貫徹實施好《城鄉規劃法》,應理解和把握哪些基本原則及要求?
答:一是要堅持城鄉統籌;二是要堅持先規劃后建設;三是要堅持科學編制規劃,要把維護公共利益、促進社會公平、關注和改善民生,作為編制城鄉規劃的重要目標;四是要堅持服務“三農”,認真研究改進鄉鎮和村莊規劃的內容與方法;五是要堅持強化規劃實施監督,依法監督是城鄉規劃能否得到遵守和執行的重要保障;六是要堅持落實政府職責。
問:針對當前新農村建設中,個別地方鄉村規劃管理薄弱、農村無序建設和土地浪費嚴重的情況,有什么新規定?
答:《城鄉規劃法》提出,鄉、村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引導村民合理規劃建設。該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規劃內容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狈商貏e強化了對耕地的保護,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
問:《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內容作了哪些強制性規定?
答:該法規定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相比以往,該法對自然環境和文化遺產提出強制性保護,是一大歷史性進步。
問: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體現了哪些民意色彩?
答:該法尤為重視城鄉規劃的社會監督和公眾參與。監督檢查包括上級行政部門對下級的監督、人大的監督以及全社會的公眾監督。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是全面的監督,人大監督的重點是規劃的實施與修改,社會監督的重點是違反規劃的行為。同時,規定城鄉規劃報批前應向社會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天。并特別強調,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城鄉規劃經批準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這意味著城鄉規劃將變得越來越透明。
問:針對一些地方大拆大建,違章建筑屢禁不止的狀況,《城鄉規劃法》對違章建筑的處理有什么新規定?
有評論認為,由此中國針對競爭和定價行為的監管法規更加接近國際標準,而更重要的是它將有助于中國政府抑制通貨膨脹壓力。
與其同步實施的,還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
在此刻推出五部基于2008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配套規則,被認為是對妄圖在農歷新年操縱價格、哄抬物價者的警告。
但是瘋漲的物價似乎并沒有因此止步的意思,先是飲料行業風向標企業悄然上調了旗下主力產品的出廠價格,接著多個品牌的高端進口化妝品掀起漲價潮,幅度10%左右。
不過對于此次漲價,許多企業出言謹慎,稱“原料成本上漲壓力巨大”,飲料行業更有一邊漲價一邊又降價促銷者。
雅詩蘭黛有關負責人向媒體表示,近期不會漲價,并對眾多一線品牌集體漲價表示不解,“照理說都是進口產品,國外沒聽說漲價呀?!?/p>
按照規定,在中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價格壟斷行為,以及在中國國境外的價格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都適用本規定。
顯然,受到警告的企業們,正觀望著“反壟斷新規”如何實現從“紙面”落實到行動中去。
外企淡然
依據《反壟斷法》制定的新規,明確了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壟斷行為的調查、處罰權,顯示出政府部門完善《反壟斷法》的努力。在《反價格壟斷規定》中,還對“市場支配地位”作出明確表述,使得界定壟斷行為更具操作性。
不過新規定并沒有像《反壟斷法》那樣,引起外企的強烈反應。于2008年實施的《反壟斷法》規定,大型并購交易必須向中國商務部申報,通過審批后才能完成交易。
這成為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大型并購案的法律依據,反壟斷部門可以依法否決交易,或附加限制性條件。這遭到外企炮轟,他們聲稱該法規對外資發起的并購交易持有偏見。
2009年,中國商務部否決了可口可樂24億美元收購中國匯源果汁的申請。這是《反壟斷法》實施至今惟一被否決的并購案。
諾基亞西門子通信公司最近表示,推遲對摩托羅拉公司大部分網絡設備資產的收購。公司原先預計這項交易將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但由于交易仍在等待中國監管部門的審批,預計交易完成時間將被推遲到2011年第一季度。
殺一儆百
與外企的淡然不同,由于“嚴禁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任何形式的價格壟斷協議”的說法已被明確地寫入了新規,因此行業協會首當其沖成為被“開刀”者。
與兩項反價格壟斷新規一同出現在發改委官方網站上的,是一則對“浙江省富陽市造紙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受到嚴厲處罰”的通報。該造紙協會,在新規正式實施前便接到了第一張罰單,價值50萬元人民幣。
雖然這是新規正式后第一個遭遇罰款的案例,但這并非是發改委查處價格壟斷違法案件的第一例。2010年國家相關部門查處的綠豆、米粉等串通漲價案、方便面集體漲價案和“新書一律不準打折”案都在此列。
去年4月,福建省餐飲具行業協會廈門辦事處召集全市28家餐飲具消毒企業,決定從5月1日起統一提高產品配送價格。發改委在對該事件通報中指出,必須嚴查市場上的價格壟斷行為。
有專家認為,國家對于價格異常波動和反價格壟斷的處罰及注意力,去年主要集中在民生領域,如今則關注到了工業領域,監控范圍在擴大。
質疑執法者
然而,與百姓生活密切的水、電、氣、成品油等商品的價格是屬于政府定價的,通過價格是政策的調整來解決,因此不在《反價格壟斷規定》的監管范圍之內,發改委價檢司司長許昆林這樣解讀道。
這引來了眾多質疑。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中國《反壟斷法》實現從“紙面”到“行動”法規的跨越中,最大的阻礙就是以“央”字頭國企為代表的行政壟斷的存在,而這些恰恰是被排除在我國《反壟斷法》之外的。“反價格壟斷不反政府定價,從開始就注定了這是一部先天有疾的法律?!?/p>
按照政府部門的解讀,《反價格壟斷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市場調節價和一部分政府指導價。如果中石油、中石化兩家商定在北京范圍內銷售汽油不打折,這就屬于價格串通,違反《反價格壟斷規定》。
新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等八種價格壟斷協議,并明確通過三大標準認定的,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從事不公平高價銷售、不公平低價購買、在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附加不合理費用等六類價格壟斷行為。
論文摘要:夫妻個人財產的債務以個人財產自負其責為原則,也注意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夫妻個人對外債務的承擔,適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解體時。
一、《婚姻法》修正前后的不同規定
經過激烈的討論,在多方參與與論證下,修正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頒布施行了。修正后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內容除了總則的一些規定以外,就是其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為了探討夫妻個人對外債務的承擔問題,有必要了解、把握法律的具體規定,以更深人地領會法律規定的內在含義。
(一)關于夫妻個人對外債務的承擔。1980年《婚姻法》第32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本人償還?!痹撘幎ń鉀Q的問題是,如果在離婚時涉及到夫妻個人對外債務時如何承擔。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在離婚時涉及到夫妻個人對外債務時毫無疑問,一律由“男女一方”即夫妻個人“單獨”承擔。第32條沒有任何附加條件,沒有任何例外。在司法中,夫妻離婚時,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對外所負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就由男女一方的個人單獨承擔,而不需要其他的條件和理由。這種規定沒有考慮到其他情況,特別是第三人的利益,是粗糙的,有漏洞的。
然而,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則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當然,根據一般的理解,離婚時“男女一方”即夫妻個人尚且“單獨”承擔責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然也應當是這樣的,即“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這種以“離婚制度”代替“家庭關系”的做法.很難說是適當的。假如婚姻不解體.個人的財產無法分割出來,從法理上講,“本人償還”是不容操作的。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事實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是由夫妻共同承擔的。而有些夫妻則避免共同承擔責任。其弊端顯而易見。
對于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法律上也沒有規定。根據前述規定,自應解釋為“由本人償還”,這一規定是適當的。
(二)關于夫妻個人對外債務的承擔。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p>
第19條第3款主要是從“家庭關系”的角度,對夫妻個人債務的承擔進行規定。該規定解決的問題是,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何承擔。根據這一規定,首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其次,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就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而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夫妻個人財產的債務,以個人財產自負其責為原則,也注意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第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第四,夫妻個人對外債務的承擔,適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婚姻解體時。這一規定,不以婚姻解體為先決條件,避免了1980年《婚姻法》的不足。而是根據婚姻當事人是否有約定、約定是否為第三人所知曉為責任承擔的條件,可以同時適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婚姻解體時??梢?,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條第3款的規定,彌補了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一些不足。
二、修正案新規定強化了夫妻約定財產制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定位。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對他們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受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解除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法律制度。夫妻約定財產制是人類法律的產物,是人類理性的產物。夫妻約定財產制從基本法律精神而言,主要體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價值。
1.人格平等、獨立。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近現代各國從法律上確立了人人生而平等,具有獨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在婚姻家庭制度中,就夫妻而言,則體現為男女平等,夫妻別體主義。人格平等、獨立需要或者體現為一定財產的享有和支配。沒有一定財產的享有和支配,人格平等、獨立只能是一句空話。共同財產制,雖然可以通過確定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體現了男女平等,但是也強化了人格的相互吸收,進而導致婚姻當事人事實上的不平等。一定范圍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可以逐漸淡化共同財產制的不良影響。夫妻約定財產制,通過設定男女雙方財產的合法、有效取得和支配,制度化了婚姻當事人作為個體存在的事實和觀念,否定了法律和事實上的夫妻一體主義。人格平等、獨立需要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是人格平等、獨立的必然結果。
2、婚姻穩定?;橐鲫P系的穩定,是一夫一妻制以來夢寐以求的目標。各個民族、各個國家,都試圖通過某種制度達到這一目的,比如基督教的不準離婚,各個國家給離婚規定嚴格程序等。而早期的婚姻穩定,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礎之上,妻對于夫的人身依附和財產依附基礎之上。以犧牲女性的人格和財產支配為代價。因此,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僅僅是實現了一夫多妻條件下婚姻的對穩定。伴隨著女性更加廣泛地參與生產活動、社會活動,更多地直接從外界通過勞動獲得足以維持生活的收人,人格獨立、平等。女性對于家庭財產的支配不再僅僅是平等的處理權,希望有更為直接、范圍更為寬廣的支配權,夫妻約定財產制是一種好的選擇。否則,平等的處理權可能會演化為婚姻破裂的導火索。夫妻約定制是現代社會婚姻穩定的財產制度的基礎。
另外,人們某些社會活動的風險不斷增大,這一部分人的生活的穩定性降低,而夫妻約定財產制可以保證另一方生活的相對穩定,維持婚姻關系的穩定。
(二)修正案新規定強化了夫妻約定財產制。
1.修正案否定了原來共同財產制下,夫妻一方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只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就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這種規定,促使對外負有債務的婚姻當事人一方,慎重地對待自己的夫妻財產問題,而不能像在《婚姻法》修正前那樣對待夫妻財產問題。對外負有債務的婚姻當事人一方,如果對待自己的夫妻財產問題稀里糊涂,實際上是對婚姻當事人另一方不尊重,也很可能損害他(她)的利益、損害婚姻的穩定性?!痘橐龇ā沸拚傅囊幎?,促使人們根據變化了的社會實際、婚姻實際,對于夫妻財產的處理注人更多的理性意識,而不是眠于傳統之上,放之任之的想當然處理夫妻財產。感情帶有濃重的非理性因素,但是,婚姻是人類理性—法律的產物,婚姻之中的財產處理也有足夠的理性認識。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為婚姻當事人理性對待婚姻、婚姻中的財產提供了契機,提供了基礎。
2.修正案新規定強化了夫妻約定財產制。如前所述,修正案新規定一方面否定了原來共同財產制,不然,首先遇到的法律障礙就是,在夫妻財產分割以前,第三人的利益難于維護;另一方面強化了夫妻約定財產制,只有夫妻約定財產制,只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已經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才可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法律的規定,對人們具有指引作用,會引導婚姻當事人理性地對待夫妻約定財產制,對夫妻財產問題采用理性的方法。理性的夫妻財產約定,既不是對愛情的裹讀,將愛情財產化、商品化,也不是婚姻解體的酶劑和導火線,而是新的社會背景下保障婚姻穩定的載體之一。
三、法律修改或者司法解釋問題
(一)夫妻一方婚前債務的承擔。
對于前婚姻關系期間,“男女一方單獨所負有債務”,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規定的解釋,“由本人償還”。根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的規定,如果仍然僅僅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作為承當的條件,則顯得不夠。夫妻一方婚前的債務,原則上要有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不能僅僅考慮第三人的利益。即使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也不能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損害婚姻另一方無辜當事人,進而損害無辜的婚姻。需要法律具體規定,或者通過司法解釋給以明確,保障夫妻對婚前債務沒有責任的一方不承擔責任。婚姻當事人與第三人的利益應該得到比較好的均衡。
(二)夫妻一方承擔另一方債務后如何處理。
根據2001年修訂后《婚姻法》的規定,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所得的財產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或者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就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而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在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后,屬于第一種情況的,承擔責任的夫或妻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即向另一方追償。適用時間不論是在婚姻存續期間,還是婚姻解體分割財產之時,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一般兩年的時間。屬于第二種情況的,承擔責任的夫或妻一方在分割財產時,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即向另一方追償,訴訟的時效期間也適用一般兩年的時間。如果不進行財產分割,無權要求另一方賠償,即向另一方追償。這些情況,需要通過司法解釋給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