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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86條的規定具有良好的立法初衷,使建筑企業看到了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的希望。但是,由于該條的規定過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據此斷案時,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均有障礙。為了解決合同法286條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但是筆者認為,這一司法解釋仍然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綜觀合同法286條及其司法解釋,在以下幾方面存在歧議。
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合同法286條出臺后,對于該項權利的性質,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法286條的性質為留置權。認為建設工程合同屬于特殊承攬合同的性質,它是一方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筆者認為合同法286條的規定稱為留置權是錯誤的。一方面留置權本身是法定的,不存在約定的留置權;另一方面,留置權通常以動產為標的,而建筑工程作為不動產,不能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法286條的性質為法定抵押權。梁慧星教授認為,要判斷合同法286條究竟屬于優先權還是法定抵押權,必須考察本條的立法背景和過程。從立法過程可知,合同法286條,從設計、起草、修改、審議直至正式通過,始終是指法定抵押權。À雖然這一觀點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但筆者認為將其性質定為法定抵押權不妥。因為此項權利與《擔保法》對抵押權的界定顯然不同,抵押物只有經過登記,才具有公示作用,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解釋為法定抵押權,但卻不需要登記,如何對抗第三人呢。且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只有通過約定才能產生。如擔保法第38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可見我國擔保法沒有規定法定抵押權。并且法律條文本身也沒有明確為是法定抵押權還是約定抵押權。第三種觀點認為,合同法286條的性質為優先權。所謂優先權,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特種債權的債權人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Á優先權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記就可以對抗第三人。雖然我國的民法通則和擔保法中未規定優先權,但其他法律中有優先權的規定,如:破產法第34條、第37條,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222條就是對優先權的規定。司法解釋第4條已明確采納了“優先權”的概念,即“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這表明,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將合同法286條承包人享有的權利規定為優先權。
二、關于享有優先受償權保護的工程價款范圍的確定
合同法286條對享有優先權的工程價款的范圍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司法解釋將建筑工程價款界定為“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筆者認為該司法解釋仍然存在著不足,未能解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司法解釋對工程價款范圍的界定,沒有以工程造價管理的基本規范為依據,缺乏科學性。工程造價(工程價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構成。Â司法解釋未能以此為依據來全面分析工程造價的所有具體項目,來確定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二、司法解釋把優先受償權的范圍限制為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明顯與合同雙方對工程價款的約定有出入,顯然有違《合同法》強調的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不利于對建筑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這樣的規定,不可避免影響到實踐中對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如:工作人員的報酬涉及生存權應享有優先權,但材料款與銀行貸款為經營性權利,能否享有優先權?計劃利潤是造價的組成部分,不在實際支出的范圍,能否享有優先權等等。三、特別是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資金是否納入優先受償權的范圍,爭議較大。國家明令禁止帶資承包工程項目,但建筑企業墊付的資金一般均用于工資和材料價款,這部分工程價款能否優先受償?四、依合同發生的損害賠償能否納入優先受償權的范圍。雖然司法解釋明確將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排除在優先受償權之外,但此規定明顯有損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三、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標的物的范圍
合同法286條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標的物的范圍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司法解釋雖然作出了規定,但是也沒有完全彌補這一缺陷。建筑企業實現優先受償權的途徑是雙方協商將工程折價或通過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建筑工程,但是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這就可能出現建筑企業合法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因此,明確“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范圍,就顯得尤為重要。司法解釋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僅僅考慮到生存權至上的原則,未能考慮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遺漏了一些其他方面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建設工程。顯然是不全面的。在社會公共利益方面,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大量存在,如國家機關辦公大樓、軍事設施、機場碼頭、體育館等等。另外,對于“消費者”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從面給司法實踐中操作帶來不便。
四、建筑企業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程序
對于建筑企業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程序,合同法286條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一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影響了建筑企業有效地行使優先受償款。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司法解釋把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定為六個月,并規定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如果建設單位工程預付款不到位,承包人又無法繼續墊資施工,這樣工程就無法實際竣工,且離約定竣工時間還相差較遠,承包人就無法行使優先權。另外,即使工程已竣工或已屆約定竣工時間,但是工程決算因種種原因無法在六個月內完成,那么承包人就喪失了優先權嗎?二、若雙方通過對建設工程的折價行使優先受償權,盡管司法解釋已明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抵押權,但根據我國現行《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并未喪失抵押權,如果抵押權人提出異議,房地產管理部門就會在辦理產權過戶時不知如何操作。三、如果承包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拍賣的途徑行使優先受償權,因無法律具體規定是通過訴訟程序還是執行程序,實際操作過程中就容易造成混亂。
筆者認為,如何使合同法286條得到有效實施,真正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法律條文本身看,只有進一步完善合同法286條及其相應的司法解釋。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對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應界定為特種債權上的優先權即先取特權。Ã雖然留置權與法定抵押權都有一定的法理依據,但是解釋為優先權更為合理。理由是:一、合同法286條規定建筑工程的價款優先受償,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二、這一解釋也與我國《破產法》第37條、《海商法》第21條等法律規定的優先權概念相一致。三、從我國現行《擔保法》規定來看,難于將建筑工程價款的優先權歸屬于留置權或抵押權。因此,筆者認為,將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確定為優先權是有依據的,同時也避免了法律規定上的沖突。
第二、對于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范圍的確定,應該包括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的全部以及因建設單位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包括直接費用、間接費用、計劃利潤和稅金,其數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理由將其中任何一項排除在外。同時因建設單位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也不應被排除,只有這樣才能確實保護承包人實際受損的權益,也才能與合同法286條的立法目的相一致。對于建筑企業墊資的問題,只有部門規章作出禁止性規定,國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禁止。并且《合同法》第52條規定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構成無效。同時司法解釋將墊資款納入了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明確規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關鍵詞:優先權;行使條件;合理期限;行使期限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5-000-01
一、關于工程款優先權行使條件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逼浜笞罡叻ㄏ嗬^出臺了《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和《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下稱《函復》)。
根據《合同法》28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優先權須滿足幾個基本條件:有效訂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已經竣工(或者雖未依約竣工但因發包人過錯);發包人未依約及時足額支付已完成工程價款;承包人已在合理期限內向發包人催告價款;建設工程適于折價、拍賣。實務中,工程款優先權行使時間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因這最終決定承包人的工程款優先權能否實現。難點是如何判斷工程已經竣工或者如何確定合同竣工的時間,又如何做到在“合理期限內進行催告”。因為依《合同法》286條,如果建設工程法律性質上不宜折價、拍賣的,則實際上被排除在工程款優先權范圍之外。
二、關于承包人行使工程款優先權之前的催告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但并未對“合理期限”加以明確,最高法《批復》及《函復》中也未涉及。承包人往往因行使期限發生爭議而無法行使其優先權。故立法上應就“合理期限”細化。很明顯,《合同法》第286條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并非工程款優先權的行使期限。《擔保法》中規定債權人在依法留置債務人財產后,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為2個月,因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工程款優先權本質上屬于法定抵押權,其催告的合理期限應符合《擔保法》相關規定。
與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理期限”相對應,承包人也須在“合理期限”內的催告。因為只有在發包人經催告而逾期的情況下,才存在依法行使工程款優先權的可能。從證據角度看,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催告是認定發包人違約并擔責的關鍵證據。雙方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應依法約定催告工程款的“合理期限”以及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理期限”,以避免紛爭。
三、關于工程款優先權的行使時間計算
1.承包人何時得以行使工程款優先權
承包人何時得以行使工程款優先權,其實就是承包人工程款優先權的起算時間。最高法《批復》中規定的6個月“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其實就是關于工程款優先權的起算時間,即“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一方面,承包人及時提交工程結算材料是竣工驗收前提,發包人在順利完成工程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承包人必須在6個月行使優先權。該6個月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超過6個月主張該項權能則不再受法院支持。實踐中竣工驗收和結算不同時情況普遍存在。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包人優先權的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上述司法解釋說明,行使建筑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期限因是否依約正??⒐を炇斩煌阂话闱闆r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為依約竣工后六個月內,工程正??⒐?;第二種情況是雖約定了工程竣工之日但是實際上未依約竣工,優先權起算時間為實際竣工之日。鑒于實踐中工程完工后因發包方原因而未及時竣工驗收的情況比較普遍,承包人為爭取利益最大化和更好的優先權保障,可在與發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竣工交付時間,必要的話可分別約定分項工程(如主體、裝修工程等)的竣工結算日期。分項工程一旦竣工,承包人即可以就該分項工程主張優先權。而在完工而未竣工驗收的時間段――顯然屬于“合理期限”,承包人必須及時為權利催告的行為。
2.特殊情況下,工程款優先權的行使時間何時起算
上述《批復》及《函復》均不涉及行使工程款優先權時合同效力狀態,也即并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實踐中大量存在這種情形:雖超出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的,但工程并未竣工,且由于發包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此時承包人如何主張優先權?對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之日起計算。
訴訟實踐中,建設工程部分“爛尾”(既未竣工更未為竣工驗收),作為發包人的開發商因經營困難或者資金鏈斷裂而對承包人避而不見,甚至辦公人員也撤離辦公場所,從而導致合同雙方并無任何磋商解除合同或終止合同履行的行為,更不可能協商解除或終止合同。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無從自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之日起計算,只能依據生效判決確認和實現。即這種情況下工程款優先權的行使時間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經由訴訟解除或終止合同,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工程款優先權的起算時間。
3.工程款優先權行使期限何時結束
承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優先權是是一種擔保物權。故其行使期限何時結束取決于工程款實現情況。如果建設工程尚未實際轉移占有,承包人對工程款優先權的行使期限當然地存在于實際控制該建設工程期間。最高法《批復》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6個月”是關于行使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并非指必須在6個月內行使完畢。特別是當建設工程因故停工且根據工程施工進度“不宜折價、拍賣”的情況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優先權實際上根本無法在短期內實現。這要求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的方式放寬在建工程(項目)折價、拍賣的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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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民工討薪”與《勞動法》實施的有關問題
(1)關于勞動爭議的界定?!镀髽I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均對勞動爭議作出界定,其中《意見》的界定范圍顯然寬于《條例》,其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條例》規定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14號《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也作了相應規定。從《意見》、《條例》和《解釋》來看,勞動者與建筑企業的討薪應屬勞動爭議。
(2)關于救濟措施的成本問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勞動爭議必須先經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方可,這里體現了競合禁止的立法思想。即勞動仲裁是法定的必須程序,不允許當事人選擇直接。但必須看到整體拖欠民工工資既是一個社會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筆者認為應將其納入到民事審判工作中去。勞動爭議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具有及時處理的特點,《勞動法》規定仲裁申請期限為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解釋》仍然規定為60日,否則將失去實體上的勝訴權。很顯然,這樣不利于保護那些整體拖欠工資職工的利益。具有一級資質的建筑企業可跨省、自治區承建建筑工程,一旦發生糾紛,如采用仲裁,仲裁管轄權目前也不十分明確具體,實行提供勞動地點和用人單位注冊也不一致,以勞動者工資所在地仲裁機構管轄制度,而按照這一規定,勢必會加大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支出成本,不利于快速、高效地處理此類爭議。版權所有
2、關于“民工討薪”采取不當方式的相關問題
目前常出現“民工討薪”采用拉橫幅打標語、爬塔吊、樓頂、甚至沖砸用人單位或發包單位設施等現象,給這些單位造成了負面影響,包括名譽權的侵害,一些過激行為也妨礙了治安管理。而上述單位的合法權益同樣也應受到保護,但通常都難以通過法律途徑得到支持。
一、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對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法律規定和實踐認識都是一致的,其作為該權利的主體毫無異議,但對于勘察、設計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對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則存在分歧。持否定意見的學者主張,這里所謂建設工程合同,應作狹義解釋,僅指《合同法〉〉第269條第2款中的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設計合同不包括在內。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合同法》第286條將所保護的債權稱為工程價款,而勘察、設計承包人對發包人的債權,根據《合同法》第274條和280條的規定卻表述為“費用”,兩者措辭不同。同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性質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必須以擔保物的存在為前提。而勘察、設計費拖欠時,建設工程原則上尚不存在,不具有權利行使的客體對象。在施工合同承包人價款未獲清償時,建設工程已經完成,才有工程折價、拍賣優先受償的可能?!惫P者認為,勘察、設計承包人應當成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理由是:
1、根據《合同法》第26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與施工合同?!奔捶梢幎ńㄖこ痰耐庋?,除了工程的實際施工項目以外,還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前期勘察與設計項目建筑工程承包人不僅指工程的實際施工人,還包括工程的勘察人與設計人。故發包人對勘察人、設計人與施工人的工程欠款,應當列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欠款。
2、《合同法》第286條的立法宗旨是為了解決發包人拖欠工程承包費問題。勘察、設計承包人的利益也自然應當同施工承包人一樣成為法律所保護的對象。這與材料供應商和工程監理公司不同,工程材料、設備供應商與建設單位之間是一種買賣合同關系,工程監理提供的是一種技術性的服務,與建設方系委托合同關系;故材料、設備供應商與工程監理單位均無權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此,在《合同法》第286條并未將勘察、設計承包人予以明確排除的情況下,對該條中的建設合同承包人進行限縮解釋缺乏事實和法理依據。
3、在建工程抵押己為我國《物權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所確認,考慮到勘察、設計承包人都參與了建設工程的價值創造,因此,以在建設工程作為其債權的擔保對象并無立法的任何障礙。同時,雖然在發包人拖欠勘察、設計承包費用時,因建設工程尚不存在或正在建設而暫時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但這并不意味著其以后永遠都不能行使,更不能以此來否認勘察、設計人優先受償權的存在,因為權利在實現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礙并不能否定權利本身的成立。
4、勘察、設計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也得到了國外法律的認可。《日本民法典》第327條規定,對于不動產工程享有先取特權的主體包括工程中承擔設計、施工或監理的工匠、技師以及承包人?!斗▏穹ǖ洹返?103條也規定,享有不動產優先權的主體不僅包括建筑師、承包人、瓦工和其他工人,甚至還包括為支付或償還上述人員的款項而提供借貸且借貸用途得到確認的借貸人。
二、分包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偝邪贤侵赴l包人與承包人就某項建設工程的全部勘察、設計、施工簽訂的合同。承包人應當就建設工程從勘察到施工的整個過程負責。在此種合同中,承擔建設任務的當事人稱為總承包人。所謂分包合同,是指己經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總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的一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此種合同就是分包合同。總包合同與分包合同是兩個合同。雖然依照法律規定,分包必須經發包人同意,并且第三人在簽訂合同后,要與總承包人或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發包人并不是分包合同中的當事人??偝邪藢ㄔO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已非常明確,但分包人是否可以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我國法律并未規定。從國外立法來看,根據美國法的規定,分包商可以向發包商直接主張留置權。在瑞士,法律也承認次承攬人的優先權,而且在順位上還優先于承攬人。
筆者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成立,須因合同之債而生,其權利義務的雙方當事人為發包人與承包人,這也是建設工程承包人基于合同之債而對發包人所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反之,與發包人不存在建設工程合同關系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無法享有基于合同之債而形成的優先受償權。根據我國《建筑法》第29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笨梢姡诮ㄔO單位發包人與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存在兩個獨立的合同法律關系,發包人與分包單位之間并不存在基于合同關系而直接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發包人也就不會對分包人形成遲延支付工程價款的違約行為。因此,建設工程的分包人只能向總承包人主張合同之債,而不能就該債務對工程本身行使優先受償權。分包人也就無從向發包人主張優先權。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和上述的法律規定,總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這是建設工程承包人基于合同之債對發包人所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分包人不能主張該優先權,在總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時,可以由分包方和總包方及發包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分包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由法院通知發包方履行協助義務,將應付給總包方相應的工程款予以保全。如果發包人根據總承包合同應當向總承包人支付該到期分包合同價款而沒有按期支付,總承包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和應享有的優先權,根據《合同法》第73條規定,分包人有權向作為次債務人的發包人行使代位權。在這種情況下,分包人依法間接享有了優先受償權。反之,如果賦予分包人對工程欠款的法定優先權,將給司法實踐帶來操作上的困難。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總承包單位可將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若干分包單位,但不得就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后發包給幾個分包單位?!币虼?,分包單位可能享有的債權金額,僅為建設工程總價款的極小部分。因此,建設工程欠款的優先權作為一種法定權利,其權利主體只限于與發包人確立了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的勘察人、設計人和工程總承包人,而不包括建設工程施工的分包單位。
三、合法的轉包人也享有優先受償權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建設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轉包時,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轉讓人對受讓人的履行行為不承擔責任。由于我國法律對于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不具備相應的資格就不能參與投標和承包工程。于是一些企業就從承包人手中轉包工程,逃避法律約束,對工程質量帶來隱患。因此,法律對于工程轉包多施加限制。如《合同法》第272條就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承包人只能將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非主體部分進行轉包,而且轉包人應具有相應資質,否則,轉包無效。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評估;層析分析法;Einstein算子
隨著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建筑工程質量受到了更多的重視,建筑工程質量評優是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由于建筑工程質量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和非量化性,模糊綜合評判法被應用于其中。
采用層次分析法原理來研究建筑工程質量的評定方法,并用相關方法和相關研究成果建立起了建筑工程質量的評定模型。這種方法中不僅包含了原質量評定方法中涉及的建筑安全性能和建筑使用功能方面的內容,而且為了符合當前建筑行業發展的需要,適應用戶對建筑產品提出的新要求。本文將Einstein算子應用于層次分析法中,優化了模糊算子,使質量評定結果更可靠。
1.建筑工程質量評估的層次分析法
所謂層次分析法,是指將一個復雜的多目標決策問題作為一個系統,將目標分解為多個目標或準則,進而分解為多指標(或準則、約束)的若干層次,通過定性指標模糊量化方法算出層次單排序(權數)和總排序,以作為目標(多指標)、多方案優化決策的系統方法。層次分析法是將決策問題按總目標、各層子目標、評價準則直至具體的備投方案的順序分解為不同的層次結構,然后得用求解判斷矩陣特征向量的辦法,求得每一層次的各元素對上一層次某元素的優先權重,最后再加權和的方法遞階歸并各備擇方案對總目標的最終權重,此最終權重最大者即為最優方案。對于建筑工程而言,首先對各檢測項目進行檢測,再把關于某個質量因素的所有分項的實測結果歸并在一起,綜合成改影響因素的質量評估。例如在考慮門窗工程的安裝質量一直質量因素時,先找出相關的分項工程(如共有木門窗安裝、鋼門窗安裝和鋁合金門窗安裝三項),然后分別對這三個分項中所有檢測項目逐一進行一定數量的實際檢測,將所有的結果用模糊集合論的概念進行綜合處理,得出對安裝質量的實際狀況的客觀描述。
2.建筑工程質量的數學建模
4.應用實例
5.結論
通過將Einstein算子引入到建筑工程的質量評估中,可以得到更為靈活和嚴格的評價結果。傳統的加權平均型算子考慮了各個不同因素以及它們的權重關系,通過線性疊加得到工程質量評價。然而,對于很多工程項目而言,不同因素的共同作用并不一定可以解耦,各個單獨的因素在共同作用時會有一定的效能減弱。在這種情況下,Einstein算子可以很好的描述這種耦合作用,并將其量化。通過與文獻中的實例對象進行計算可以得出,在使用Einstein算子的情況下,耦合的作用被很好地描述。從而,Einstein算子的有效性得到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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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層建筑 施工過程 沖突管理
中圖分類號:TU97文獻標識碼: A
競爭激烈的建筑行業市場,使我國房屋建筑的工程施工處于需求大于供應的狀況,如何在整個房建中立于不敗之地,就要求房屋建筑的質量必須提上去,這樣才能占領市場。采取解決對策和措施完善和治理高層建筑出現的問題,把房屋建筑的質量問題消除在萌芽中。加強質量控制,從而提高房屋建筑企業的管理水平,是企業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的關鍵所在。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控制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策劃,要盡力滿足成本、質量、工期的要求,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滿足顧客對房屋建筑的質量要求,為社會提供優質的、安全的、經濟適用的房屋建筑,使房屋建筑企業收獲經濟效益。國力的增強,建筑科學和建筑技術在快速發展。城市隨著土地的緊張及進一步充分發揮土地的綜合利用率,高層建筑也在日益成為城市建設的主體,高層建筑的體形龐大、基礎深度大、地上建筑物的高度大,建筑結構比較復雜,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的廣泛應用,在高層建筑施工的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或者任何一個部位出現的問題,都會給工程的整體質量帶來嚴重的后果。
一、施工階段現場管理的意義與重要性
施工現場管理是整個施工企業管理的基礎,綜合的反映了施工企業各項目管理水平。在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按施工組織的設計或橫道圖進行一定的施工,在工程項目中施工現場的管理是由設計的藍圖轉化為工程實體的進程中,根據現場的地形狀況,進而合理的安排人力、材料、機械設備,進而利用科學的方法和管理的手段,保證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等既定目標的進一步的實現,施工企業應在施工現場嚴格控制質量管理,建立統一的質量保證體系。工程項目施工涉及面廣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只有這樣把工程施工質量保持在較高的水平上,才能使工程順利的進行下去,工程項目建成后,如發現質量問題又不可能象一些工業產品那樣拆卸、解體、更換配件,更不能實行"包換"或"退款",因此工程項目施工過程質量管理,就顯得極其重要,而施工現場管理則是工程項目施工中的重中之重。
施工現場的管理是一個完整的系統,這個系統中包括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施工安全的生產管理等,施工生產的組織和實施是決定最終產品質量的關鍵所在。施工現場管理的這個系統當中,質量管理是核心部分,同時要提高工程施工質量從建筑產品主體結構的質量、目測感官方面的質量、使用功能方面的質量等方面要嚴加控制。工程質量的高低自始至終都與建筑施工企業的建筑市場占有率和企業信譽息息相關,同時也是市場競爭的焦點。因此一個建筑施工的企業想要在這個優勝劣汰的社會站穩腳跟并立于不敗之地,必須狠抓施工階段的質量的管理。
從施工質量的控制著手,提高施工質量管理,抓好各施工階段,防患于未然,對影響質量的關鍵問題或者是普遍性問題,應該堅持質量第一,對根據質量情報信息預測可能發生的問題要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施工質量主要由保證項目、基本項目和允許偏差項目構成,在施工的過程中應該通過精心組織施工、嚴格檢查驗收使施工質量全部達到優良標準,實現“零誤差”的質量目標。
二、建筑過程中沖突管理的幾個方面
要及時處理沖突,必須了解沖突源。施工過程中的主要沖突來源有以下幾方面。
1、人力資源的沖突
來自項目其他職能部門的項目對于整個的團隊而言,人力資源的沖突圍繞著用人的問題產生了一些矛盾與沖突。
2、成本費用的沖突
對費用如何進行分配所產生的沖突往往示成本費用的沖突。
3、技術沖突
技術要求高的施工過程中,技術的沖突主要表現在技術的質量上或者技術性能的要求或者技術的權衡以及實現手段上發生的一些沖突。例如團隊提出的某項技術方案未得到相關經理的簽字與認可。
4、管理的沖突
管理沖突來源于應如何管理的沖突。例如責任的定義、工作關系的界面、項目工作的范圍、運行的要求、實施的計劃和管理支持的程序等等。
5、 優先權的沖突
項目參加者對實現項目的目標要執行的工作活動和任務次序關系有不同的觀點與看法,這就是常說的優先權沖突。
6、項目進度沖突
項目進度的沖突表現為圍繞項目的工作任務或者工作活動的時間確定次序,進一步的安排計劃和進度計劃之間產生的沖突。
7、成員個性的沖突
項目成員個人的價值觀與判斷事物的標準等個性差別上的沖突,這些是指成員個性沖突,例如“以自我為中心的”與團隊協作的理念之間的沖突。
三、施工過程中的管理存在的漏洞
建筑企業普遍存在一些問題,企業行為有待規范。例施工不規范,質量管理的水平比較低,質量體系有待健全,質量把關不嚴格,施工不按程序進行,工程的多次轉包,資金的嚴重流失,建筑企業偷工減料現象是比較嚴重,大量的低水平、低素質的施工隊伍涌入建筑市場,施工人員的技術水平比較低、施工的經驗不足,建筑質量的管理意識淡薄,建筑法人責任的制度不完善,質量管理的職能交叉,責任不明,質量問題難解決,質量監督機構的作用難發揮,監理工作不到位,建筑質量管理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四、施工過程中的沖突管理的改進措施
應加強管理,建立科學的管理模式。加強管理,是指在現有管理水平的基礎上,針對影響工程質量品質的一些關鍵問題、從技術、人事制度上建立更有效的、更加科學的管理體制,明確每一個施工人員的目標責任。從而達到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應嚴格質量檢驗,質量檢驗是評檢施工質量能否保證工程質量達到預定目標的重要手段,也標志著質量好壞的程度,嚴格的質量檢驗,往往是建筑物完美竣工的保障,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節約了維護資金的投入,從而節約了成本。具體有以下幾點,明確質量檢驗標準、內容和手段,質量檢驗應堅持專職檢驗和自檢相結合、日常檢驗和重點抽驗相結合、定期和不定期的自檢、互檢和全面檢查相結合。專檢人員必須從施工準備、施工過程、竣工交驗等各個環節進行嚴格檢驗,高標準、嚴要求、把好質量關。
開展技術交流,加強成品保護,加大檢查力度,控制施工現場等措施來完善施工階段質量管理的不足之處。質量是建筑工程的根本,沒有質量的工程是創造不出經濟效益的。為了保證施工項目順利進行,建筑工程單位應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等各個環節里采取必要的措施,為整個建筑施工創造良好的條件。為保證工程質量,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對工程進行嚴格的質量管理,這對統籌建筑施工全過程、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優化建筑施工管理都將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施工企業必須以對國家和人民以及對子孫后代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增強質量責任意識,從施工過程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落實質量責任,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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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抗辯權;催告權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一種主要合同類別,在實踐中,由于工程施工是一種復雜的動態過程,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經常產生諸多糾紛,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工程款拖欠問題。建筑市場“粥多僧少”的狀況導致施工方始終處于弱勢,而施工方與業主方這種先天的不平等關系在工程款糾紛中往往造成施工方權益受損,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防止業主方無理拖欠工程款,從而實現合同利益,對于施工方來說尤為重要。
工程款拖欠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侵犯合同權利的行為,我國合同法及相關的建筑法律法規有相應的規定,承包人可以運用法律規定的抗辯權和催告權以保障其合同利益的充分實現,因此如何正確使用這兩大權利無疑成為承包人應高度重視的問題。
一、運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預防工程款的拖欠
所謂抗辯權是指對抗雙方請求或否認對方的權利主張的權利,又稱異議權,與請求權相對。我國合同法特別規定了雙務合同履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抗辯制度??罐q制度是公平原則的體現,旨在維持合同履行上的權利義務平衡。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方正確利用抗辯權是預防發包方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手段。
1. 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蓖瑫r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所負債務同時履行,雙方享有的債權同時實現,因此雙方債務實際存在且履行上具有牽連性以及債務同時屆清償期時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法理基礎。
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進度款而言,合同中往往約定了一定的支付期限,如在確認進度計量結果后14天內支付工程款,即承包方按時申報的月工作量經發包方審核確認后,發包方應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方未支付經確認的進度款時,承包方可以援引同時履行抗辯。同樣,如發包方未按時支付工程結算款或其他款項的,承包方也可以援引同時履行抗辯。
2.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承包方對抗發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最常用的抗辯權?!逗贤ā返?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付款而言,發包方支付預付款通常是承包方開工的前提條件,如發包方不支付預付款或沒按約定足額支付預付款,承包方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開工。就工程進度款而言,如發包方沒按約定支付進度款,則承包方有權拒絕開展后期工程施工。承包方通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可中止履行自己債務,對抗發包方的履行請求,為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當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并不影響承包方對發包方主張違約責任。
3.不安履行抗辯權
不安履行抗辯權是指在異時履行的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在履行期限到來后,將不能或不會履行債務,則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以前,有權中止債務的履行?!逗贤ā返?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方支付工程結算款的前提條件是承包方已履行完畢施工義務,如承包方有確切證據證明發包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支付工程結算款的情形,有權中止履行繼續施工的義務。承包方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時要慎重,因為在證據缺乏確切充分的情況下擅自中止履行,需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必須密切留意發包方的經營狀況和收集相關的證據,而且行使時必須立即通知對方。
二、運用催告權預防工程款的拖欠
催告權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程款的權利。
(1)催告權的具體適用
1.承包人對工程進度款的催告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予支持:(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盙F―99―0201《建設工程合同》“通用條款”26.3條規定:“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第26.4條規定“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上述《司法解釋》以及《通用條款》的規定賦予了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工程款不能及時收回時向發包人行使催告的權利。發包人經催告后如果仍未支付工程款,并且這種拖欠工程款的行為已導致施工無法繼續進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或者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承包人對工程結算款的催告權
按照《合同法》286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GF―99―0201《建設工程合同》“通用條款” 33.4條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在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這是承包人的權利也是其行使優先權的前置程序。
承包人具體運用該法條行使催告權時應注意兩個問題:第一、這種催告應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發出,如“催告函”、“催款函”等,而不是隨口說說;第二、在書面催告中應明確具體的付款期限。
綜上,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針對容易引發爭議的工程款問題,處于弱勢的承包方應當注重合同管理,把好合同履行的每一個重要環節,充分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特別是通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和催告權預防和對抗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切實保障工程款如期如數收取,這樣才能完全實現自身的合同利益,在嚴峻的利益博弈中爭取更大的生存空間。
參考文獻:
[1] 王長勇、林建偉主編.合同法原理與實務.法律出版社,2007.2
[2] 徐崇祿、任燕增、劉新鋒 編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應用指南.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