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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金融監管問題研究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和金融的不穩定性日漸突出,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 已成為各國政府、金融管理當局的共識。近年來,我國的金融監管事業獲得了長足發展, 銀行監管工作更成為人民銀行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監管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經濟金融界的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對此進行了積極探討和深入研究,現就金融監管有關問題綜述如下。
一、關于金融監管發展的歷程回顧
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伴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入,逐步發展起來的,目前基本的觀點是,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大體上可分為四個階段,具體如下:
初始階段(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人民銀行從經營與監管合一轉變到放棄經營功能,成為一個超脫的金融監管主體,但對金融監管工作研究不多,重視不夠,金融監管的作用發揮不理想。
偏重于整頓式、合規性監管的階段 (1993-1994年),強調中央銀行的分支機構要轉變職能,由過去側重于管資金、分規模,轉變到加強金融監管上來。但監管方式主要是整頓式、運動式,監管以合規性為主。
金融監管立法階段(1994-1997年),我國金融領域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頒布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擔保法》和《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及《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等金融法規,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走上依法監管的軌道。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深化階段(1997年至今),吸取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在這一時期得到了深化。這一時期,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銀行管理體制也進行了重大改革,從按行政區劃設置分行改變為按經濟區劃設置。
回顧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可以說我國的金融監管事業取得了很大成績。具體,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表現出如下特點:一是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伴隨經濟金融的發展逐步完善,形成目前人民銀行承擔各類銀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的分業監管格局;二是金融立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得到加強,使金融監管由單純的行政性監管變為依法監管;三是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內容,從只進行合規性監管轉變為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 四是對商業銀行各級機構的分層次監管,轉變為強調對商業銀行的法人監管;五是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形式,從管監合一轉變為管監分離。
二、關于改革現有金融監管體制的若干爭論
(一)分業監管與混業監管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已建立了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法律體系以及相應的指標體系和監測體系。隨著國際上對金融業實施混業監管的趨勢加強,以及我國加入WT0后與國際金融業的逐步接軌,我國是否應改革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過渡到混業監管,理論界及實務工作者展開了探討。
主張應過渡到混業監管的觀點認為:一是混業經營、混業監管是國際發展的主流,我國已經加入WT0,從與國際接軌的角度講,應實行混業監管;二是從目前分業監管體制實際運行的效果看,存在著諸多缺陷,如缺乏有效金融監管的條件、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資源 (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 與行業發展不匹配、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操作系統等;三是分別設立多個監管主體不僅要花銷很大的行政成本,而且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持有這些觀點的入主張應改革現有的分業監管的體制,并設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主張分業監管的觀點認為:一是西方發達國家的混業監管是從分業監管經過較長的時期發展而來,中國目前尚不具備混業監管的土壤;二是銀行、保險、證券擁有比較獨特的金融活動,有各自的收益和風險特征,這將導致監管目標上的差別,將不同的監管目標統一到一個監管機構內,使統一的監管機構在監管目標上可能沒有像專業化的分立監管者那樣有清晰的重點,可能會帶來不同監管目標的沖突等難以處理的問題;三是統一的監管機構由于規模過于龐大,內部合理分工是一個問題,可能會滋生官僚主義,因此,他們主張監管應設定在按功能分業的形式。
是否應該實施混業監管要依據一國金融發展的實際水平來決定。我國的內資金融機構目前仍實行分業經營,因此我國對金融業的監管仍然應該是分業實施的。但近年來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如:光大集團、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出現,客觀上要求對純粹的分業監管進行完善,我國目前逐步加強人民銀行、證監會及保監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就是適應這種要求的變革。2002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我國現階段仍保持分業監管的格局后,關于分業監管還是混業監管的爭論有所減少,但由分業監管逐步過渡到混業監管是個長期趨勢,因此適當地就該問題繼續進行討論對我國及時進行監管組織體系的改革很有意義。
(二)央行制定執行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是否分離的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集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及實施銀行監管于一身,這種安排是否,或者說是否符合形勢發展的需要。不同的觀點,按照不同的理論依據,設計出了本身都具有某種科學性的方案。
主張銀行監管獨立的觀點認為:中央銀行集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的職能于一身,不利于提高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水平及提高銀行監管的效率,也加大了銀行體系潛在的風險。監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中央銀行擔負著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雙重責任,客觀上分散了監管的力量,主觀上形成了某種道德風險;二是現有的監管體系設置和監管水平有問題,包括監管司局之間,大區行、監管辦、支行之間關系等,監管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等等。還有學者(魏加寧,2001)認為:監管和貨幣政策的制定應該分開, 因為監管和貨幣政策的制定兩種工作所希望達到的目標有時是沖突的,過去的情況表明,兩者一旦發生沖突, 中國人民銀行往往是“保一頭”——更多的時候是保貨幣政策。因而,最有效的辦法,是集中力量、調整關系,把銀行的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拆出來,成立一個獨立的專門的監管部門,這個部門與證監會、保監會并列處于同一層次。
反對將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分開的觀點認為: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具有較強的相關性,銀行監管的主要目標是確保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健,而貨幣政策的主要目標是維持幣值穩定,二者目標密不可分;人員素質問題不能成為監管體制變動的理由,除非完全撤換現有人員;人民銀行內部體制設置問題,同樣不是銀行監管獨立與否的理由,而是一個內部體制改革的問題;中央銀行同時承擔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職能,的確會對銀行監管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但是由此產生的監管信息優勢、與貨幣政策的協調優勢,以及作為最后貸款人的風險處置優勢等,要遠大于不利影響;由于中央銀行與國際清算銀行和巴塞爾委員會有著緊密的合作關系,由中央銀行負責銀行監管,有利于及時交流執行銀行監管國際準則的新情況,便于銀行業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三)金融監管與金融發展的關系問題
謝平認為:金融監管應優于金融發展。他提出,在金融領域,強調“發展是硬道理”,要以監管為前提,“在發展中規范”的觀點是不對的,因為金融業的道德風險高,與其他行業相比金融業的外部性與社會成本大,中國過去 20年中已經為“重發展、輕監管”而付出了沉重代價,同時金融業的違規收益極高,這在各國都具有普遍性,因此監管必須先行。
盡管此外很少有人論述金融監管與金融發展的關系,但無論是在金融研究與實務工作中,“先發展、后規范、再完善”的指導思想總是占據了主要位置,表現為與金融發展相應的監管法規建設滯后、監管技術手段落后、監管人員素質不高等。比較典型的例子是部分城市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的設立,最初由于缺乏科學的分析和統一規劃、市場準入把握不嚴、資本金不足、不實等,導致風險積聚,監管困難增大。
(四)我國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問題
在我國,直到《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頒布以前,銀行業一向被作為嚴守商業秘密的行業加以保護,報表的秘密性是保護商業銀行和客戶利益的重要基礎。當然,其中也有不良貸款比例較高而不宜公開方面的原因。
鑒于此,多數人認為我國金融機構經營與監管透明度比國際上通行的慣例差,公眾應享有的金融信息權力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特別是國有銀行領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區”,而實際上金融機構信息封閉,虛假報告與統計信息盛行,系統性金融風險深埋于中國金融業缺少透明度的“灰箱”運作中,當金融業開放達到一定程度時,原來沒有外來競爭者沒有透明度尚可隱藏的一些風險與矛盾就會大量地暴露出來影響金融運行,因此迫切需要構建國際標準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2002年5月人民銀行頒布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就是適應這種要求而產生的。
三、關于未來強化監管的策略選擇
如何著眼未來,選擇適合我國的強化金融監管的策略,是當前金融工作者和決策者最為關注的。近年來,對這一問題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一是我國已經成為WT0的成員國,日內瓦協議要求全球952的金融服務貿易納入逐步自由化的進程,我國中央銀行如何提高監管能力,盡快實現與國際接軌,將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二是的銀行監管過多依靠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外部監管,而來自商業銀行內部的監管、銀行業協會的同業自律及來自中介的外部監管明顯過于薄弱,
如何完善銀行監管體系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三是目前監管手段方面存在的非現場監管力度不夠、監管合力不強、對法人的集中監管尚需強化等,要求對監管手段進行策略性調整;四是我國對銀行的監管仍是以原有監管機構和監管范圍為主,不設新的機構,也不增添新的條款,這種對網絡銀行監管明顯滯后的狀況亟需改善。針對上述問題,比較一致的觀點有:
(一)銀行監管應盡快與國際接軌
第一,實現對銀行業的監管標準與國際共同標準接軌。加入WT0,不僅意味著市場準入標準的逐漸趨同,而且意味著市場監管標準的趨同。由于各國對種種金融風險認識的提高,國際上有一種趨勢就是要加強金融監管,要求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標準一致,以便于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目前在金融監管領域,最大并基本上得到國際社會認可的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由巴塞爾委員會于1997年9月。加入WT0,《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主要條款、以及要求會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漸開放而要求金融監管當局采用。
第二,維護正當競爭,保護國家金融安全。外資銀行經過長期的市場競爭,具有雄厚的資金、靈活的經營機制、豐富的管理經驗、較強的金融創新能力和成熟的全球經營戰略。我國金融機構的商業化經營才起步不久,商業化經營還不成熟。外資銀行的進入必然會加劇市場競爭,內資銀行的部分優質客戶將流失,市場份額會減少,盈利能力將下降。監管部門應靈活運用市場準入手段,鼓勵內資銀行的合作與創新,適當保護內資銀行的生存與,維護內、外資銀行的正當競爭,確保國家的金融安全。
第三,加強對國際游資的監控。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后, 國際游資將有可能隨之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從事套匯、套利等投機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國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因素。我國對此應予以足夠重視,一方面要提高對游資活動的預警能力,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加快外資金融立法,明確對游資的限制及懲罰措施,克服金融市場開放所帶來的不穩定因素。
第四,擴大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普遍認為,要在國際范圍內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必須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我國金融業正在逐漸融入世界市場,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是防范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
(二)逐步完善我國的銀行監管體系
多數人主張構建以中央銀行監管為主體、機構內控為基礎、行業自律為紐帶、社會監督為補充的四位一體的復合型金融監管模式,從而形成一套全方位、多角度、分層次、立體化、綜合性的太監管新格局。當務之急,一是要充實自律性監管體系。因為外部監管雖然重要,但它通常發生在嚴重違規行為之后,違規行為的危害已經產生。為尋求事先的預防性監管措施,就必須發揮行業自律性組織的作用。通過自律性監管,可以構筑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是金融從業人員自律,即從業人員講究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自我約束,自覺遵守有關法規,這是自律的最高境界。第二道防線是金融機構自律,即金融機構通過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以防止本機構職員或機構本身出現違規行為。第三道防線是協會自律,即金融業協會通過制定自律規則或自律公約約束和監督會員行為,防范或懲戒會員違規行為。二是要加強社會監管。具體的思路有:加強輿論監督,通過新聞媒體讓社會公眾熟悉金融監管、支持金融監管,以博得社會各界對金融監管的支持;聘請金融監察專員,即由金融監管部門向人大、政協、派等職能部門聘請監察專員, 以擴大金融社會監管的外延;培育獨立公正的社會性監管機構,包括審計師事務所、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尤其是強化審計意見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三)對監管手段進行策略性調整
一是突出非現場監管的主體地位。非現場監管的顯著優勢在于能夠運用電腦統一程序和網絡等手段和計量工具,對大量金融業務進行連續處理,并為現場檢查提供有針對性的導向,不但可以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而且可以促進公平監管,提高監管權威,因此,金融監管手段從現場向非現場轉變是加入WT0以后加強金融監管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以現場檢查為主要手段的合規性監管,在日常業務監管中主要表現為利率的合規性監管,這將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完成而失去大部分意義,因此,利率市場化改革將促使金融監管手段從現場監管向非現場監管轉變的實現。應當看到,這種轉變還需要有兩方面的條件:第一,進一步完善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能夠通過分析非現場監管數據,對金融機構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風險狀況做出定性評價。第二,加快實現中央銀行機監管網絡與商業銀行計算機業務網絡的連接,使中央銀行各級監管部門能夠通過計算機網絡自動獲取商業銀行金融業務的原始數據,保證非現場監管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是強化合力監管,建立人民銀行各級行內部通暢的協調機制。當前,要進一步完善現行“管監分離”制度,實現監管信息的集中化、監管規劃的統一化和監管操作的專業化;進一步深化監管分工,逐步實現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 日常監管、風險預警、信號對外的專業化;建立健全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實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全過程的監管操作流程,實現監管操作的程序化、規范化;探索建立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再監管機制,切實防范監管工作中的道德風險。
三是強化法人集中監管,建立人民銀行各層次之間的分工協調的工作機制。當前,要按法人集中監管的原則,進一步修訂完善金融監管責任制;強化并表監管,突出加強對商業銀行總行的監管,將商業銀行的監管重點轉向其總行的業務政策和控制程序,及其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和檢查。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檢查,目的應主要是評估其總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問題時,首先要督促商業銀行總行提出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同時,要強化并表監管方式,從總體上評估法人機構的風險情況,確保法人機構整體的穩健運行。同時,要建立對法人機構整體情況的監管信息系統,實現監管信息共享,提高監管效率。
摘 要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建設雖然在各階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步,但仍存在多頭監管、隱含擔保、風險性監管不足等問題。針對以上問題,我國應該強化宏觀監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健全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等措施來加強金融監管體制建設。
關鍵詞 金融監管改革 系統性風險 體制建設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是一個從無到有、逐步完善的過程,雖然在各個階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步,但是,與國際上金融監管體制相對較完善的國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距離。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目前實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存在的四方面問題值得深思。
1.多頭監管與隱含擔保并存
我國的金融機構一直以來都受到較嚴格的宏觀審慎監管,特別是一些大型的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大銀行,面臨著多頭監管的局面。適度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發展尤為重要。當金融機構在面臨過度嚴格的監管時,其金融創新及業務積極性將嚴重受挫,最終將導致監管機構沒有在金融創新與保護投資者利益二者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點。此外,我國政府對國有商業銀行實行隱含擔保,可能引發道德風險,損害存款者的利益,造成金融市場的不穩定。
2.風險性監管不足
及時、準確的監測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能有效的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效率。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以合規性監管為主,風險性監管不足。仍未實現從合規監管向以風險監管為主、結合合規監管的方向轉變。在實際監管中,更多的強調金融機構在開始業務時是否合乎標準,缺乏對風險的前瞻性,顯然是不能適應經濟發展需要的。而且,監管當局未能根據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特征選取合適的指標、權重和標準值,建立一套評判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指標體系。雖然我國銀行業信息化的框架正在逐步形成,但仍需不斷提高信息更新的速度,為建立一套完善的風險預警系統提供支持,縮小與發達國家金融預警信息系統的距離。
3.分業監管與混業經營不匹配
國務院在1993年的金融體制改革中,規定我國對銀行、證券、信托、保險四個行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這使得我國在行業監管方面不存在缺位。但在金融業務相互融合的今天,我國混業經營的趨勢已經出現,對于業務界限的界定不明晰給監管機構增加了監管難度。2003年6月實行的以“三會”為主的機構監管協調機制,由于缺乏落實力度,并沒有取得明顯的效果。而2008年8月后實行的人民銀行與“三會”共同參與的貨幣政策與機構監管協調機制,其中人民銀行應發揮牽頭作用,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制定并執行貨幣政策,對我國的金融業實施監管。由于未出臺與該協調機制相對應的運行細則,導致至今仍未形成與混業經營趨勢相匹配的監管格局。
二、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建設的政策建議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最終目標是維護金融業合法文件運行以保護公眾利益,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這三大金融監管部門有責任防范各自領域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為此,有必要針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中所存在的問題,為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建設提出三方面的建議。
1.強化宏觀監控,抑制系統性風險
由于系統性風險可能會因為金融體系整體的杠桿率過高而成倍增加,所以有必要統一加強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杠桿程度的宏觀審慎監管,科學測算并確定銀行金融市場各行業的合理的整體杠桿區間,有效防止資產規模的過度擴張,增強系統系風險的管理能力。
2.嚴格界定關聯交易,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隨著我國金融集團化的趨勢,在對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方面也可以從美國新法案中獲得啟示。根據不同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活動和管理層結構,嚴格界定關聯交易或者內部交易,限制大型金融機構間的收購、合并和購買等活動;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場準入、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計劃、資本充足率、監管機構的確定等細節給予詳細的制度安排,將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3.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彌補分業監管帶來的協調性不足
如前所述,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深化,金融集團越來越多的從事混業經營,這一趨勢給我國分業監管體制帶來了挑戰,導致分業監管協調性不足的問題。為彌補這一問題,應盡快建立健全一個運作效率高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
經合組織(OECD)公司治理規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III、國際會計準則39號等一批新的國際法則的修訂出臺,促使我國必須加快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積極應對國際監管準則的變革,把握好金融創新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之間的平衡,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參考文獻:
[1] 巴曙松等.從微觀審慎到宏觀審慎:危機下的銀行監管啟示.國際金融研究.2010(5):83-84.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平臺;金融監管;法律問題
一、 引出問題
以網絡和電子商務為主要特征的互聯網經濟席卷了社會經濟生活中的許多方面。第三方網絡支付不斷發展,其基本功能、業務范圍和種類也在逐步拓展,已經超出了原有的支付中介業務范圍。有的第三方網絡支付機構開展了基金理財銷售業務,有的還開展了信用貸款業務。如支付寶正在搶占銀行獨占的支付結算系統;余額寶正在挑戰銀行中間業務和活期負債業務;小額金融貸款平臺正在沖擊銀行的信用貸款業務等。目前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金融業務仍處于一個灰色監管狀態,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先后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但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業務擴張速度遠超監管力度,仍然會產生許多未知的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風險主要表現在沉淀資金的巨額利息難以回報給消費者、巨額贖回、信貸業務風險、用戶賬戶安全及隱私保護等方面?,F行的監管體系并無法完全覆蓋這些風險,因為其超過了現有的金融監管意識、監管人員儲備準備、監管政策的范圍等,甚至連各國都將實施的《巴塞爾協議III》都無法完全覆蓋第三方支付網絡支付的金融監管內容。①在此背景下,如果不對第三方網絡支付金融監管中的法律問題進行跨領域、系統化、前瞻性的綜合研究,必然會造成對第三方網絡支付金融監管立法上的真空和實際監管上的缺位。
二、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主要業務分析
(一) 支付寶
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其中將非金融機構服務定義為非金融機構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網絡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②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的服務作為非金融機構服務的一種,第三方支付機構自此有了合法的身份,只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獲取牌照,即被正式納入國家監管體系。第三方網絡支付服務中具有三層主體關系。首先,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目前必須依托銀行和銀聯等作為基礎支付層,為其提供最終的結算服務。因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性質是非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只具有部分金融功能,但是不具有直接完成銀行間的資金劃撥、支付業務的功能,結算業務最后都要通過銀行的支付網關完成。③其次,技術服務商是其中的服務層。最后,商戶和消費者是應用層,第三方支付在商戶和消費者之間充當了信用中介的角色,提供代收代付功能。此外第三方支付平臺還提供轉賬業務,該轉賬業務如果使用手機操作不收手續費,用電腦操作單筆0.5元人民幣。低收費率吸引了大批用戶,且依托電子商務,用戶更加愿意選擇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代收、代付和轉賬功能,由此第三方作為信用中介,從買家賬戶轉到賣家賬戶之間存在時間差,其中不僅沉淀了大量的資金,也產生了大量利息。
(二) 余額寶
余額寶是天弘基金專門為支付寶量身定制的一項兼具金融理財和消費雙重功能的基金理財產品,即天弘增利寶貨幣基金(簡稱余額寶),用戶投資的收益變化則視天弘基金的營業績而定。④用戶可以將已經從銀行卡充值到支付寶的資金轉入余額寶,也可以直接從銀行卡充值到余額寶。用戶將資金轉入余額寶時,余額寶提示天弘基金的客戶資金信息,如收益率和收益獲得時間限制等,再從用戶支付寶賬戶轉入天弘基金在支付寶開立的賬戶中。清算機構將支付寶備付金賬戶內的資金實時轉入支付寶基金結算備付金專用賬戶,然后再將資金轉入天弘基金的基金托管的銀行賬戶。⑤用戶轉入余額寶的資金數額由天弘基金公司在次日進行份額確認。余額寶用戶也可實時贖回資金,也可以直接使用余額寶內的余額在淘寶和天貓上購物。余額寶贖回的資金流向與購買時相反。余額寶為支付寶增添了一項貨幣基金銷售的金融業務,降低了《非金融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要求支付寶“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資本金壓力。余額寶為支付寶賬戶內沉淀資金提供了一個去向,且支付寶的沉淀資金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長期來看,余額寶吸收資金的成本低,但提供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過大。
(三) 阿里小貸
我國商業銀行的信貸服務對象主要是大企業,基于對風險的僵硬考察,小微企業難以達到商業銀行對現金流、信譽和信用擔保方面的要求,大部分小微企業很難獲得商業銀行的貸款,據統計,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放貸量不到總量的10%。⑥阿里巴巴公司看準了這樣的市場空白,與銀行聯合推出了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要的網絡貸款。阿里巴巴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貸款的對象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注冊期滿6個月的阿里巴巴誠信通會員或者是中國供應商會員,擁有個人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戶,公司注冊地僅限于上海、浙江、深圳和廣州,且注冊時間需為一年以上。所有賣家的貸款和交易都在支付寶上完成,阿里巴巴可以利用支付寶的數據對賣家的貸款流向實時監控。阿里小貸通過隨借隨還與整借零還、提前還款和自動還款的方式,實現貸款資金的快速回流,緩解資金的流動性壓力。阿里小貸采用了信用評級制度,對企業在網絡中的交易行為數據化并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再以此為依據向確定向該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數額。此外,阿里小貸設立了網絡聯保貸款機制,一旦貸款違約,阿里將會公布商戶信息,增加商戶違約成本,降低違約率。
三、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業務風險評析
(一) 沉淀資金的權屬爭議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由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蓖瑫r《存管辦法》第 3 條規定:“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至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睆倪@些規定可以確定法律規定了第三方支付機構并不擁有沉淀資金的所有權。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用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混藏保管合同。因為貨幣屬于特殊種類物,占有貨幣即擁有貨幣的所有權,但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用戶將貨幣放入支付寶并不是為了將貨幣的所有權轉移給支付寶。用戶往往是基于購物或者其他生活服務支付費用的需要存入,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之間的是資金保管關系,資金的所有權并不轉移給第三方支付機構,而是仍歸用戶所有。第三方支付機構每日的交易金額數量龐大,沉淀資金具有較大流動性,但是由于消費者確認收貨存在物流時間差以及消費者可能會為了便于大單購物而提前在支付平臺上存入大量資金,這就形成了支付寶上相對穩定的大額資金,這些大額資金可以產生大量的孳息,這些孳息也應當歸屬于用戶。因中國人民銀行于2011年11月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中規定,“支付機構上沉淀資金的利息的10%用于風險準備金,90%歸第三方支付企業所有?!痹摋l規定與混藏保管合同的性質產生了矛盾。《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于2013年6月份正式生效時取消了關于利息分配的條款。由此,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再擁有90%的沉淀資金利息,而應向用戶支付沉淀資金產生的全部利息,但是卻會產生困難。因為從合同意思自治的角度來看,用戶將資金放入第三方支付機構是要委托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代收、代付服務,而不是獲取利息。因此,沉淀資金的利息歸屬問題至今沒有明確,分歧很大。大量的沉淀資金的利息歸屬未能明確,沉淀資金的使用流向仍為未知,將引發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等問題,巨額沉淀資金的利用應成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重點。⑦
(二) 風險提示與巨額贖回的法律風險
余額寶的出現解決了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巨額沉淀資金規模過大和沉淀資金孳息的歸屬問題,支付寶表面上將其沉淀在其中的巨額資金的孳息部分歸還給了用戶,作為基金公司銷售的中介平臺而向基金公司收取中介服務費用。但是余額寶在宣傳時只強調高收益而不談風險的非法操作嫌疑,大多數人將資金轉入余額寶時關注的都是余額寶能帶來的高收益,甚至沒有搞明白余額寶的真實性質,因為存入余額寶的錢也可以及時轉出余額寶進行消費購物,這會讓用戶認為將資金存入余額寶和存入支付寶沒有太大區別。而事實上余額寶為用戶提供的天弘基金雖然是風險較低的貨幣基金,但是仍然要比銀行法定的存款利息來得風險高。用戶選擇將資金存入余額寶時,余額寶必須對每一筆進賬都作出具有警示性的風險提示。
余額寶存在的第二個法律風險是巨額贖回風險。余額寶為用戶提供便捷的通道購買貨幣基金,同時承諾用戶存在余額寶上的資金在特定的時間內可以隨時轉出賬戶,并承諾用戶存入余額寶的本息能及時返還。日常生活中有些用戶轉出,有些用戶轉入,總體上賬面資金可以維持平衡,但是如果遇到雙十一這樣的大型購物節,存入余額寶的資金減少,轉出余額寶的資金增加,天弘基金為了留足資金,基金收益會大大減少,余額寶的資金流動性風險大大顯現。如何同時實現巨額贖回的高收益和隨時轉出的承諾是余額寶未來的巨大挑戰。
(三) 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
阿里小貸在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時面臨的最大的風險是較嚴重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主要體現在阿里小貸“只貸不存”的發展模式,將導致資金鏈條的僵化。由于政策將小額貸款公司定性為工商企業,小貸公司只能以自身籌集的資金開展業務。而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后繼乏力,流動性缺失嚴重,恐難以滿足小微企業的旺盛的融資需求,小額貸款公司難以繼續擴展規模,一旦資金鏈出現斷裂,難以繼續提供貸款,隨時可能倒閉。⑧盡管阿里巴巴小額貸款以電子商務為依托,擁有比較充足的資金。但電子商務平臺規模的不斷擴張,需要小額貸款的賣家不斷增加,其仍然會出現后續資金不足的現象,流動性風險將成為阿里小貸未來發展最大的挑戰。
阿里小貸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依據的是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平臺中的交易數據和信用數據。但是只依據網絡數據,只通過互聯網進行評估和約束,安全性不夠高。阿里小貸無法考證申貸人的實際經營狀況,只要商家愿意放棄網店的未來發展,還是有可能逃避還貸。而且目前網絡商家雇人刷信用為常態,網絡中虛擬信用的真實性將顛覆阿里小貸公司發放貸款的基本依據。
(四) 用戶賬戶安全隱患
第三方網絡支付中最常見的騙局是網絡釣魚。網絡釣魚是指當用戶在網絡上進行電子支付時,點擊了虛假的鏈接,進入與網上銀行登錄界面幾乎一樣的偽造界面,輸入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后,偽造頁面上的惡意插件將幫助犯罪分子直接盜取用戶的賬戶和密碼。警惕性不高的用戶往往在登陸網上銀行時難以發現,直到賬戶內的資金突然減少時才發現賬戶被盜,因此造成的損失也常常較為嚴重。網絡釣魚導致用戶屢屢被騙的原因大致可以歸為兩點:一是該第三方平臺本身安全系數不夠高,惡意用戶篡改了第三方支付平臺與網上銀行之間的正常跳轉頁面,或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向其他用戶發送了偽造的電子郵件鏈接盜取用戶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戶和密碼;二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對用戶使用安全提示不足,導致用戶不夠警惕,輕信虛假鏈接和電子郵件。
第三方支付平臺對用戶的隱私保護仍不夠完善。目前,用戶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一般要提供真實姓名、聯系方式、住址、銀行賬號甚至身份證復印件等等個人重要資料進行實名認證,并作為交易雙方信用擔保的憑據。用戶通過實名制認證后,第三方支付平臺能為用戶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但是一旦網站設計有疏漏,網頁被黑客入侵,客戶信息安全難以保證。而且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隱私保護免責條款過多,公然將黑客、病毒等引發的安全問題當做“免責事由”,推卸責任。大部分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均沒有為用戶信息泄露而承擔責任。
四、 第三方支付平臺金融業務監管的建議
(一)金融監管手段應當寬嚴并濟
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作為一種新生事物,是中國金融市場改革與創新,也是未來傳統銀行業提升金融服務可以有所借鑒的機構。因此,對第三方支付平臺采取的監管手段應當寬嚴并濟,給非金融機構留有充足的發展空間,但是監管必須到位。
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金融業務不再是非金融機構牌照內的經營范圍,是監管部門遇到的新的挑戰。首先,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非金融機構可以從事金融業務,只需從法律上將經營范圍擴大;其次,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金融業務不能成為金融機構的例外,即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金融業務也要遵守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最后,制定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引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而不是從行政的角度來規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第三方支付作為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是否符合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的行業標準,則需要對其進行嚴格的實時監控,組織專家團隊對其研究,及時出臺相關的政策和法律規定。建議法律監管體系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基礎法律規范、核心法律規范及法律規范。⑨基礎法律規范主要包括電子商務及電子支付法律制度、網絡金融法律制度。核心法律規范分為金融特別法律制度、民事特別法律制度及技術特別法律制度。法律規范對前兩種法律規范的輔助與補充,主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制度、網絡安全防范與網絡技術標準規范法律制度、網絡隱私權益保護等相關法律。相關法律規定應明確界定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范圍,有力拿捏監控力度。同時監管部門應及時建立風險提示及預警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信息公開制度、糾錯制度等。
(二)建立第三方支付平臺消費者的良好保護機制
在網絡環境下保護消費者的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是監管重點,也是監管難點。監管部門應明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信息安全責任,首先第三方支付平臺應對信息傳輸過程中的數據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控,及時填補網絡漏洞;其次第三方支付平臺應對從事網絡經營活動主體雙方的真實信息進行辨認,實名制無疑是最好的選擇;最后,第三方支付平臺應承擔用戶因信息泄露而遭受的損失。由于大量的用戶資料都掌握在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手中,因此要制定必要的資料安全使用規范,形成信息采集、存儲、刪除、使用、備份等一系列規范。(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注解
① 余豐慧:《互聯網金融革命:中國金融的顛覆與重建》,第169頁,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北京。
② 盛佳、湯潯芳、楊東、楊倩:《互聯網金融第三浪:眾籌崛起》,北京,中國鐵道出版社,2014年,第13頁。
③ 靳雪銀、柏航周、盧華明:《我國第三方電子支付業初探》,《改革與戰略》,2012年第7期,第69頁。
④ 李雋:《余額寶概念沖高回落,相關基金公司或面臨競爭》,《第一財經日報》,2013年7月9日。
⑤ 范敏:《“余額寶”業務發展趨勢、影響及政策建議》,《時代金融》(昆明),2013.09.138-139。
⑥ 余豐慧:《互聯網金融革命:中國金融的顛覆與重建》,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北京,第102頁。
⑦ 朱瑪:《第三方支付機構沉淀資金的權屬爭議及法律監管――兼談“余額寶”的創新與風險》,《金融論壇》(北京),2013.12.15-18
關鍵詞:金融監管指數;金融監管有效性;衡量
中圖分類號: F8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461(2012)04-0090-06
2000年以來,中國金融業飛速發展,相對于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中國的金融監管也逐步完善,2003年,中國銀監會成立,這標志著中國分業監管組織架構的正式建立,另外,中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也逐步完善。那么,2000年以來,中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監管質量是提高了還是降低了?下文通過總結既有理論提出一種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并基于這種方法對中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進行總體的衡量和判斷,最后給出了政策建議。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兩個背景。研究背景之一來自于目前世界各國正在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針對2007年發生的世界金融危機,世界各國都正在或即將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但現有理論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過不同監管體制之間的優缺點比較來做出評價。但定性比較很難做出有說服力的結論,且很難對金融監管改革的效果進行評價,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國金融監管往往滯后于金融業的發展,從而使金融監管改革呈現“危機導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過構建金融監管指數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定量的研究,進而為金融監管改革提供理論依據,并對各國的金融監管改革起到引導作用。另外本文還希望通過金融監管指數的構建動態監測各國的金融監管質量,并希望在金融監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時候提出預警,進而使得金融監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來自于對中國金融監管改革進行評價的需要。2003年,隨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中國建成了以“一行三會”為基本格局的金融監管體系。2004年6月,這三家監管機構簽署了《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在明確各自職責分工的基礎上,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經常聯系機制及聯席會議機制。但近年來,隨著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逐漸加深,中國分業監管組織架構面臨著內部和外部的雙重挑戰,從內部來說,隨著金融業混業化的加劇,監管盲區、監管交叉大量存在,這客觀上對金融監管改革提出了要求,從外部來看,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已經成為一種趨勢,且隨著國際化是深入,中國金融業客觀上也需要自由化改革,否則將會喪失競爭力,中國金融監管該如何應對,也是一大難題。因此,對中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進行評價,進而為未來進行的中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提供依據和參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鑒于以上兩點背景,本文依據各國金融監管的目標構建了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并利用這一分析框架對2000年~2009年中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進行衡量與評價,最后對中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二、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問題的理論綜述
所謂有效,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就是“能實現預期目的”,以此,我們可以將金融監管的有效定義為:“能實現預期的金融監管目的”。關于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兩個問題:第一是金融監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關于監管是否有效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理論: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監管有效說以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為代表,監管失靈論以監管俘獲說為代表。
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擁有充分信息、為社會整體福利服務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個假設基礎上,認為金融業高負債經營的行業特點決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不完全競爭和搭便車行為等,私人不可能去監管那些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只有通過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才能夠克服市場失靈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改善金融機構的治理水平,從而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金融監管公共利益理論的基本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積極鼓勵政府參與銀行的經營和管理,實現對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過增強政府金融監管的權力,發揮政府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可以彌補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問題。
監管俘獲說(Becker,1983;Tullock,1967;陸磊,2000)認為監管與公共利益無關,監管機構不過是被監管者俘獲的獵物或俘虜而已。這派理論的主要觀點是:政府作為一個擁有自己獨立利益的特殊市場主體,它并不能最大化社會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往往會被少數既得利益集團所左右,因為利益集團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積極性采取各種手段影響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這樣,金融監管機構最后常常被俘獲(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對金融機構的過多管制行為進一步增加了市場中尋租的機會,破壞了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這就不利于金融的長期發展。因此,要充分發揮競爭和開放機制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團對金融發展的抑制。
關鍵詞:金融開放;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濟全球化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54
1 引言
在金融開放方面,發達國家也與之有一定的關系,實際上是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它具有正反兩方的效應,是一個動態的加速過程。結合中國現實,認為中國金融開放程度可以分為三個層次:放松實際經濟領域的資本流動管制、貨幣市場資本流動的放開及利率的浮動、放松長期資本市場的資本流動管制。通過對金融開放的時機、次序和開放效果的比較分析,得出了我國金融開放要以經濟發展和穩定為基石、有完善的金融體系做支持、遵守一定的開放順序以及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的結論。
本文將從各個方面,系統的論述了開放條件下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狀況,以及金融開放對金融監管的不利因素,并且在借鑒外國金融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金融業監管的設想,重點解決了我國監管體制的選擇以及過渡步驟的問題,提出了加快推動東亞區域性監管合作的觀點。
2 金融開放的定義和金融監管的相關內容
2.1 金融開放的定義
金融開放是各國或地區金融活動的主體(居民、企業單位、政府機關、金融機構等)跨越國界或行政區劃參與到金融活動中相互交流和聯系的過程和狀態。也是一國或地區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與別國金融機構、國際金融市場逐漸交融的過程。
2.2 金融監管的內容
金融監管是指一國政府以穩定金融體系、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實現有序的金融競爭和提高效率為目標,由中央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依據法律準則和程序對金融活動主體和金融市場進行現場或非現場的監督管理活動,以達到約束債務人的行為,穩定經濟秩序,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效果。
金融監管又分為狹義的金融監管和廣義的金融監管。狹義的金融監管是監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的所有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除了上述所說的監管外,還包括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與稽查、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本文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從廣義的角度來論述的。
金融監管是一個全面的體系,它有三道防線,也是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歸納包括預防性監管、存款保險體制、市場退出三方面的內容。
3 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和現存問題
3.1 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及現狀
3.1.1 金融壓抑下的金融監管(1948-1978)
1948年,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履行金融監管的職能。1950年,人民銀行內設立了檢查處,由檢查處負責監查金融業。但是,在這一時期,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所有物資都是按需生產,也是按需消費,一切經濟活動都是按計劃來實施的。而金融相當于計劃部門的輔助工具、財政部門的出納,所以也沒有必要進行過多的管制。只有上級銀行對下級銀行實行統一的現金計劃、信貸計劃管理,雖然也要對計劃執行情況例行檢查,但并不是現代意義上真正的金融監管。
3.1.2 人民銀行統一監管時期(1978-1992)
1978年,我國開始進入“改革開放”時代,金融監管由人民銀行統一執行。人民銀行內設置了金融機構管理司,之后又分設出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司、條法司和保險司,原來的金融機構管理司改名為銀行司。另外,又成立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這一時期的金融監管措施采取匯報制度、評級制度、年檢制度等方式,并使用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結合的制度。
3.1.3 金融分業監管時期(1992年至今)
1992年,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成立,負責對股票的發行和上市進行監督管理,這標志著我國的金融分業監管模式的開始。
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正式并入證監會,而人民銀行的證券監管權全部移交到了中國證監會。1998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我國分業監管體制初步確立。
2003年,銀監會正式成立,“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正式形成。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框架由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組成,而主要還是政府監管中的專業監管機構發揮作用,其中,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總監管、總調度的責任,“三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三會”彼此獨立、相互約束、相互協調。
雖然我國目前依然維持“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但金融市場已經出現了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交叉性產品和業務、工具,混業經營的趨勢不可逆轉。
3.2 我國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3.2.1 分業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
分業監管會限制金融業提升國際競爭力,擴展規模以及發展現代企業制度。我國的商業銀行只能在存貸領域開展主要業務,中間業務大多數只處于探索階段,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處于停滯狀態,利率市場化程度低,網絡金融發展較快,但風險較大。實際上,我國已經出現了一些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例如中信集團、平安集團等。證券業務的營業收入已是它們的重要利潤來源,但分業監管體制如何對它們進行有效的監管值得我們去探討。
3.2.2 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
隨著金融創新產品和金融機構交叉業務的增多,“三會”之間和“三會”與中央銀行之間缺乏協調機制、監管界限不明確的問題更突出。甚至出現了真空監管和重復監管的現象。一方面,在監管權力和范圍方面出現重復,例如:保監會允許證券公司入股保險公司,但是證監會遲遲未通過此項議案,導致“證券公司可以入股保險公司”的決議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得不到通過。另一方面,在監管范圍的明確、追究責任或如何處理監管問題方面出現真空。
3.2.3 監管效率低下
我國的金融監管首要依靠行政手段,向金融機構實施行政干預,缺少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導致監管的效率低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金融立法步伐落后于金融創新的高速發展,使得某些方面金融監管無法可依,使得監管的效率低下。例如:電子銀行、支付寶等金融創新產品已經快速發展,但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出臺,導致對網絡交易的監管缺少法律依據。
4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建議
4.1 “三步”過渡到統一的功能性監管
(1)可以先在中央銀行設監管處,由監管處負責檢查和監督“三會”之間的協調工作和信息溝通,“三會”需及時向監管處上報監管工作,使“三會”加強監管合作,避免出現重復監管和監管的真空,逐步形成依據金融業務分類進行的功能性監管。
(2)建立獨立于央行的統一的金融監管總局。因此,可以等到監管處與“三會”之間的監管工作逐步完善,國內金融形勢較好,混業金融集團發展成熟的時候,把監管處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改名為中國金融監管總局,撤銷“三會”,由金融監管總局對證券業、銀行業和保險業進行統一的功能性監管。金融監管局下設金融情報處,負責反洗錢。中央銀行首要負責執行貨幣政策和穩定物價,央行與監管局是相互協作的關系,對存款機構履行最后貸款人的職責。
(3)完善監管體系。首先把金融監管總局中促進金融發展的職能分離出來,另外成立中國金融發展總局,由發展總局制定和執行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政策,這樣監管局才能從監管目標出發,更好的發揮監管職責,而成立發展總局又避免出現因過渡監管阻礙金融業發展的狀況。其次,在央行下設金融政策委員會,負責宏觀審慎監管。最后,在央行、中國金融監管總局和中國金融發展總局之間建立三方委員會,央行行長任主席,協調整個金融體系,全方位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金融發展。
4.2 加強金融監管立法和執法
(1)增加現有法規的可操作性。細化現有的法律法規,從大致方向到執行步驟都予以細化,使監管部門執行起來更有效率。對于難于細化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要在實踐中發現問題,提出解決方案,逐步完善立法。對于一些與金融監管相關的經濟指標,應該在法律上進行量化,增強可操作性,有效處理目前金融監管中有法難依的問題。
(2)完善當前的法律法規體系。監管部門可以從實踐中發現現有法律對金融機構監管的缺少部門,不斷地提出新規定,設立新的法律。另外,法律的設立步伐要跟上金融市場的創新步伐,市場出現的新產品、新工具,相關部門要盡快設立有關法律法規,使得有法可依。例如,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網絡銀行和支付寶等新興業務監管的明確的法律法規。
4.3 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內控組織機構。各金融機構都應建立自身專門的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或稽核部門,來對金融機構內部風險進行審查和監測,降低內部風險。具體可以實行稽核處罰制與稽核告誡制,處罰和告誡違規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要制定具體的內控制度執行方案以及相關監督標準,保證內控制度的全面貫徹執行。
(2)豐富內控設施。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的監測硬件和系統,運用網絡系統來監測各機構的資產、負債等業務指標改變情況,及時防止違規事件的發生。
4.4 加快推進東亞區域性金融監管合作
現階段我國金融發展水平還不夠成熟,金融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監管水平與發達國家間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國際監管協作上我國可以先加快推動建立東亞區域性金融監管合作。然而,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之后,東亞各國已經開始設立區域性金融合作組織,目的是推動東亞地區的金融穩定發展。
5 結束語
我國現階段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金融監管主要存在分業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監管效率低下等問題。隨著金融業的全面開放,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不斷涌入,促進了國內金融工具的創新和金融機構競爭力的提高,同時也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主要表現為:監管對象增多加大了金融監管難度、監管當局維護金融穩定運行的壓力增大、挑戰了分業監管體制等。然而,金融業監管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科學研究活動,各國的監管經驗都是在本國的監管實踐中發展起來的,因此,在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建設的時候應當從實踐出發,發現其中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
參考文獻
【關鍵詞】縣域金融監管體系 發展 思考
我國縣域金融的深入發展促進了縣域經濟的發展,與此同時,縣域金融監管體系卻呈現出了機構萎縮、職能弱化的趨勢,亟須構建起以縣級人民銀行為主體的縣域金融監管體系,以此來提高金融監管能力和有效防范縣域金融風險。
一、目前縣域金融監管之困局
現階段我國縣域金融監管的目標定位于維護縣域金融市場的穩定,保障縣域金融市場的安全,促進縣域金融真正起到支持縣域經濟的作用,保證縣域經濟主體的金融發展權。就目前縣域監管體系而言,對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還存在需理順和改善的幾個問題。
(一)監管機構設置欠妥當,存在監管缺位問題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從目前狀況看,縣域金融機構可以大致可分為五類:一是各商業銀行在縣域的分支機構;二是各縣成立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三是以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為代表的縣域新型金融機構;四是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五是典當行、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其他機構。目前人民銀行主要承擔金融服務和貨幣政策窗口指導功能,其中也有部分監管職能,主要是制度執行情況的合規檢查,沒有直接介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規經營管理,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了解不深入;銀監會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包括對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商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銀監會設在縣域的機構辦事處,多數只有1~3名工作人員,在縣域沒有監管能力,對縣域法人機構監管相對薄弱;證監和保監分支機構只設到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在縣域沒有機構,從而導致監管鞭長莫及。而縣域擁有眾多保險機構,監管部門很難顧及每家機構的監管,一些地方委托保險行業協會監管,但協會畢竟不是監管機構,其作用十分有限。總體來說,各個金融監管機構都存在監管不力的弊端和缺陷,這樣,在缺乏日常監管的情況下就會不可避免地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
(二)金融監管所依托的法律不盡合理,存在責權不清問題
人民銀行縣級支行、銀監會監管辦與地方政府三個監管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法律設定界限不夠清楚、責權不夠明晰,且新型微小金融機構(組織)監管目前尚無法律依據,同時各監管部門之間又缺乏協調一致的配合,導致了各個監管部門之間出現“趨利避害”的金融監管亂象:“趨利”往往導致多頭監管,而“避害”則易導致監管真空。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縣級監管主體由于缺乏專業監管人才而難以勝任監管工作,沒有形成規范的金融監管體制;另一個方面是依法行使中央權力的縣級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監管辦的法律界限不夠明確,宏觀、微觀一起抓,存在重復監管和監管有效性不足等嚴重問題。
二、縣域金融監管不力的解決途徑
從對上述問題的分析來看,其原因無非是縣域金融監管的體系沒有完全理順:缺少合理的行業監管主體,缺少監管主體間的相互協調配合機制,缺少法律支撐。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縣域監管主體建設有待健全
為了有效控制系統性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必須在縣域范圍設立保險業和證券業監管主體,來從根本上解決縣域保監會、證監會監管主體缺位問題,真正做到實地監管、有力度的監管。這樣不僅能夠解決行業違規經營行為難預防,還能對縣域保險、證券機構業務情況進行全面監測、統計,填補監管空白。筆者認為,應建立以人民銀行為監管主體的縣域金融監管體制,擴大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人民銀行在縣域的金融監管權應涵蓋對銀行、證券、保險以及非金融機構的監管,即應增加其對證券保險業的代管職能,擴大其對銀行業機構的微觀監管權,同時增加其對非存款類放貸機構的監管權。
(二)縣域金融監管法制建設需進一步完善
首先,要建立縣域金融監管法規體系,特別是要制定《加強縣域金融監管管理辦法》,對新型微小金融機構相關市場主體的性質、準人門檻、經營范圍等進行明確規定,明晰行業監管主體和職責邊界,確??h域金融監管部門在監督管理時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進一步闡明《人民銀行法》和《銀監法》的宏觀、微觀監督管理權限和界限,消除多頭監管和重復監管的問題,使有限監管資源發揮最大效率。
(三)縣域金融監管機制建設需大力強化
分業監管體制下,為了科學合理地利用監管資源,解決各監管主體監管資源不足的問題,也為了縣域人民銀行能真正履行銀行、證券、保險監管職能,就需要從國家層面自上而下建立協調機制;需要人民銀行總行與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各級監管職責、監管授權、監管標準和業務監督考核機制,建立省級、地(市)級和縣級分層監管體系,來解決金融機構跨行業業務違規經營難預防、難監管的問題,又能從源頭上杜絕部分金融機構和業務的監管空白狀態,為縣域金融監管注入全新動力。
(四)其他積極對策
完善一系列的監管服務內容、適度調整放寬市場準入政策、強化監管約束等也是縣域金融監管值得采用的方法,同時提高監管隊伍素質,加強監管人員業務、法律方面的培訓和提高,建設一支懂政策、通業務、精監管的監管隊伍更是實現縣域金融監管的有效且必要途徑。
參考文獻
[1]霍華德·戴維斯,大衛·格林.全球金融監管[J].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5).
[2]沈聯濤.十年輪回[J].上海遠東出版社,2009(11).
[3]郝建華.提高縣域農村金融機構監管效能之我見[J].中國農村金融,2010(6).
[4]張成翠,韓穎慧.論民間金融及其規范化發展[J].經濟問題,2008(12).
[關鍵詞]銀行;金融體系;信息化;監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073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6-0-02
0 引 言
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的銀行金融領域也逐步地加快了信息化的進程??梢哉f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銀行金融監管得到了飛速增長。銀行金融屬于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之一,對我國經濟發展、國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對我國來說,做好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管理對我國整體經濟運行情況的作用尤為突出,其直接影響了我國經濟能否健康的順利發展。金融監管是金融各項政策中的關鍵組成內容,能夠有效地改善銀行金融行業管理運轉的方式,為了確保銀行金融的快速發展,解決好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問題,必須要做到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高效化、規范化,這也是符合現代化銀行金融發展的基本要求,并且能夠逐步發揮出廣大銀行金融對經濟的推動作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出現,使當前的國際金融經濟形勢一直處于不斷的變動之中,時常出現一些局部金融系統秩序失控的嚴重問題。在面對外界和內部金融體系的影響和沖擊時,我國金融銀行業仍然能保持一定的穩健秩序,并整體上體現了較為良好的運行態勢,這主要是因為我國信息科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信息技術在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廣泛應用和發展。
1 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重要意義
1.1 有利于提高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
銀行金融監管系統的信息化有利于促使銀行金融監管過程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分開。一般來說,銀行金融的非現場監管過程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公開性,它是在后臺進行全部銀行業網點等機構的金融數據進行集中采集處理,然后由專門的管理人員對其數據進行審核、檢查和公開披露。這樣有利于實現對銀行業機構數據的匯總分析,大大地降低了銀行金融監管的成本,保證了一種持續性的監管方式,實現了銀行金融監管的全面性以及系統性。而對于現場檢查來說,銀行金融監管系統的信息化凸顯了現場檢查的針對性。這可以在很多方面與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形成一定的數據信息共享,大大地提高了對違規問題以及專項風險的分析深度,全面地監管了整個銀行的業務流程。
1.2 有利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服務
對于銀行建立的客戶風險信息管理系統來說,這有利于銀行實現對大額貸款客戶的全面分析和掌控,同時也實現了跨行的數據匯總及分析功能。通過信息系統對客戶信息的聯網,能夠定期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給出警告和提醒,有利于銀行及時掌握個人客戶信貸不良的信用信息服務。這種方式顯著地降低了銀行對客戶的盲目性,有效地改善了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有利于提高銀行的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有利于風險控制以及預警一體化。各類系統綜合應用能夠及時有效地發現其中存在的一些風險,同時信息共享系統也能及時地發現企業在銀行監管部門和國稅管理部門的數據信息差異,加強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實現了數據支持服務。
1.3 有利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管理
一般來說,銀行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建設均是按照國際通行標準的設計理念以及思路開展的,這也符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的風險管理目標,而銀行金融監管體系監控標準的制定以及對信息的掌控,能夠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銀行金融現場檢查系統信息化可以跟蹤整個業務流程,及時發現銀行流程的疏漏,為內部的流程管理提供了依據。且銀行金融監管系統信息化能夠隨時按照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重點改造和升級,顯著提高銀行金融自身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 在落后地區銀行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調查發現,部分比較落后的地區仍然沒有實現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信息化,忽視了信息化的重要性,沒有積極利用信息化開展實際的銀行金融監管方面工作。目前一些地區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并沒有實現明顯的信息化,長期以來,從事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工作的人員存在一些個別缺乏專業知識的現象,一些銀行是通過干部銀行金融監管工作,沒有專業的監管人員從事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工作,使現今仍有很多地方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工作不夠規范。很多地區的銀行金融監管方面仍然采用人工查賬的方式,這樣不但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對后續的監管工作也帶來了很多不便,不利于統一的監管和處理。由于人工監管和信息化監管的方式及內容不同,因而不利于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統一發展。
2.1 銀行金融監管流程不規范
在銀行金融監管管理中,現場檢查是基礎,是銀行金融規范管理的保證。然而現在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存在一些現場檢查問題,很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現場檢查不夠重視,把關不嚴,造成許多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出現。比如,現在部分地區的銀行存在違規的形式化檢查以及不合規定的招待支出,這些都是不符合規定的流程,長此以往,將會在銀行金融監管管理中帶來不好的影響。因此,在銀行金融監管管理中,必須要加大內部現場檢查的管理力度。
2.2 銀行金融監管制度不完善
銀行金融監管管理一直以來存在的一個問題是監管制度不透明,未能實現民主全民監管。很多設置的自主監管委員會大多形同虛設,銀行金融監管只是由部分人T安排決定,監管制度的公開化、規范化沒能得到落實。還有部分地區的銀行金融監管方式落后,仍然采用人工查證的方式,經常出現賬目混亂、賬務丟失的情況,給監管報表統計、計算等帶來不便,使監管工作效率低下,資金管理不便利,人力資源浪費,給銀行金融監管帶來較大的影響。因此,規范銀行金融監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些突況的發生,且完善銀行金融監管制度,對促進金融經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2.3 缺少專業銀行金融監管人才和軟件
近些年來,隨著國家對銀行金融管理的重視,逐漸將銀行金融問題的解決作為我國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但是在現代銀行金融發展中,專業監管人才缺失始終是值得關注的重點問題,一些銀行的監管人員都是都由部分領導的,對專業知識比較匱乏。此外,銀行金融內部的自主監管缺乏專業軟件,監管工作效率低,容易出現突況。針對這些問題,基層的金融管理部門必須要爭取各級支持,吸引銀行金融監管人才,增加銀行金融監管設備的資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
3 推進信息化在銀行金融監管中應用的策略
3.1 加強金融管理部門的引導,大力支持
在銀行金融件管理中推進信息化就需要加大金融管理部門的支持。基層金融管理部門必須要爭取各級支持,增加銀行金融監管新設備的資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地方金融管理必須要全權負責本地區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發展推進工作,要注意加強信息化的日常宣傳工作,做好信息化的落實工作。銀行金融機構要采取成立領導小組的方式,負責本機構監管信息化工作從無到有的改革,在實際工作中充分應用信息化,提高銀行金融工作的效率。
3.2 加大銀行金融監管人員的信息化培訓工作
銀行金融監管的科學化、規范化,對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專業人才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監管人員要懂得基本的信息化設備使用原則,尤其是與賬目處理相關的操作,此外基本的信息化知識也是必須要有的。這就需要加大對專業監管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專業人員的信息化素質,各基層金融監管部門應該統一招聘優秀的信息化人員,對員工進行專業信息化培訓,明確金融監管人才信息化培訓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化人才培養目標必須要符合金融經濟發展的需要,培養高素質專業型信息化人才,且不能讓這一類型的監管人才從事其他工作,而是從事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推進工作,著眼于在實際的監管,解決信息化實際問題。這就要求這些監管人才除了具有信息化的實踐能力,還要有一定的信息化理論知識,在實踐中進行應用和創新。因此,加強監管信息化人才培養符合銀行未來發展的需求。
3.3 完善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制度
為了促進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發展,就需要不斷完善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相關制度,確?;鶎颖O管部門充分發揮其信息化監管職能。除此之外,金融監管部門也應該在政策上給予銀行金融監管工作一定的支持,及時對銀行金融監管進行調控,加強銀行金融監管部門與其他基層金融部門之間的溝通與聯系,使其能夠協調發展。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也必須要全權負責本地區銀行金融監管的推進工作,加強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宣傳,并成立領導小組,使其負責本銀行金融監管的信息化工作,提高監管工作的效率,保證銀行金融監管的透明度。
4 結 語
我國部分地區銀行金融監管管理沒有實現明顯的信息化,沒有專業的信息化監管人員從事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工作,導致現今仍有很多地方銀行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但是,近年來,我國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的銀行業基本上已經實現了信息化的全面建設,在銀行金融監管方面也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績。信息化方面的創新,支持了業務的發展,也不斷提高了風險管理的水平,加強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全面監管了整個銀行的業務流程。
主要參考文獻
[1]姜建清.數據化、信息化時代的銀行業變革[J].市場觀察,2016(9).
[2]屠春枝.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分析[J].現代工業經濟和信息化,2015(11).
[3]方智勇.商業銀行綠色信貸創新實踐與相關政策建議[J].金融監管研究,2016(6).
[4]潘靜,柴振國.中國影子銀行的金融監管研究――運用市場約束優化政府監管[J].現代法學,2013(5).
[5]馬勇.社會自律文化、銀行發展與金融監管[J].當代經濟科學,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