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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金融監管的類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雙邊合作模式的合作基礎
雙邊合作作為國家間交往的一種重要模式,應用領域非常廣泛,從投資、貿易、科技、文化到軍事防務、爭端解決,幾乎涵蓋國家交往中的所有領域。雙邊合作所表現出的廣泛性,主要是由于在這一交往模式中,參與方數量少且固定,合作程度的可選擇空間非常大,從對雙方具有完全約束性的正式雙邊條約(bilateraltreaty),到不具有約束效力的諒解備忘錄(memorandaofunderstanding)、聯合公告(jointpressreleases),參與方可以根據議題的領域、談判的時間、國內的政治情況自主決定最終進行合作的方式。雙邊關系的本質是典型的雙人博弈過程,在這一博弈過程中,會因為議題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博弈類型。在金融監管的雙邊合作關系中,國家其實面臨著兩類博弈情境。首先,國家與他國,特別是在全球金融市場中與本國金融市場相比,具有較弱競爭力的國家,在金融監管合作領域中呈現出典型的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式。盡管二者都明白在金融監管領域進行合作,對兩國而言將獲得更高的絕對收益。但同時,對于具有較強金融市場競爭力的國家而言,如果在金融監管領域展開合作,特別是就集中性較強的證券市場準入問題展開合作,會加大本國企業在證券市場上的融資壓力。因此,對于處在這種金融關系中的兩國,所具有的合作意愿是不同的,對于占有金融市場競爭優勢的國家而言,并不具有強烈的合作激勵。其次,金融交易技術手段的創新與便捷,使得巨額資本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跨境轉移,從而給一國的資本市場與外匯市場帶來巨大波動;與此同時,現代金融交易技術與金融交易工具的創新,也給金融犯罪帶來了更多的機會空間。就維護兩國金融市場穩定,保護消費者利益與打擊金融跨境犯罪而言,兩國的合作關系又體現出了“性別之爭”[1]107型的博弈模式①。即兩國對于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與打擊金融跨境犯罪領域應當進行合作是具有共識的。但是,鑒于相關的金融利益集團在每個國家中的政治地位與影響力有所不同,兩國會在合作的范圍與方式等具體執行問題中存有分歧。
(二)合作的基礎
前文闡述了金融監管雙邊合作中的博弈類型,說明了兩個國家面對金融監管的不同問題,具有不同的合作激勵。除了合作激勵以外,雙邊金融監管合作制度的建立,還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兩國具有較高的交易頻率。威廉姆森將交易頻率分為一次、數次和經常三種類型[2]35。交易頻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兩國間關系的聯系程度。較高的交易頻率意味著兩國之間的聯系度較高,有著較強的相互依賴關系。特別的兩國在金融領域具有較高交易頻率,就意味著由此產生的較強相互依賴關系,將給兩國帶來較高的監管合作激勵,進而提升兩國進行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意愿。第二,兩國具有較高的同質性。國家的同質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國家的經濟類型與政治制度。兩國如果同屬市場經濟型國家,且具有較為相近的政治制度,那么,兩國就具有較高的同質性。金融是社會經濟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兩個具有不同經濟類型的國家,在經濟發展與管理理念中會表現出一定的差異性,而這種差異性也會反映在金融監管領域,包括金融監管的目標、金融監管的水平和監管部門的實際執行能力。這種差異性越高,意味著金融監管雙邊合作制度中的交易費用就越大,而過高的交易費用很可能使得雙方對監管合作望而卻步。如果兩國政府能夠克服經濟類型的差異性,而決定開展金融監管合作,但如果兩國的政治制度存在較大的差異性,則會使得政府間達成的合作方案,在不同政治制度下最終獲得通過的概率有所不同,而這將直接影響金融監管合作制度的順利執行。第三,兩國之間的了解程度。兩國之間的了解程度主要是指各自對對方金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的了解程度。兩國之間的了解程度與交易頻率有關,兩國在金融領域的交往頻率越高,勢必對彼此的監管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了解的就越多?;鶜W漢與奈在關于世界政治的復合相互依賴理論中,對復合相互依賴的三個特征做出了詳細的描述。其中,第一個特征就是強調社會之間的多渠道聯系。這種多渠道聯系包括國家間聯系、跨政府聯系和跨國聯系三個層面①。跨國銀行與跨國公司構成了跨國聯系的主力。兩國在金融領域中較高的交易頻率,表明了兩國跨國金融企業往來密切。跨國金融企業通過具體實踐可以更多的、更為具體的了解對方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進而幫助本國政府在實踐層面而非原則層面了解對方的監管法律制度與模式。第四,兩國之間的政治關系。兩國之間的政治關系是決定兩國能否在金融監管領域開展雙邊合作關系的一個前提性因素。如果兩國存在根本政治分歧,甚至處于嚴重政治對立狀態,即使已經具備了前三項雙邊合作條件,兩國也絕對不可能在對國家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金融領域展開雙邊合作,甚至會單方面終止已經存在的雙邊合作關系。由此可知,兩國間的政治關系直接決定了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存續。
二、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制度雙邊模式的兩個模型
(一)美國—歐盟間的雙邊合作模型
美國與歐盟,作為世界上最大的兩個金融市場,代表了現代金融的發展方向。兩個金融市場之間聯系緊密,歐洲企業15%的股權融資來源于美國市場②,美國在銀行業與其他金融部門的對外直接投資的50%是在歐盟,而在銀行與保險領域的歐洲投資者將75%的對外直接投資投向了美國③。鑒于美歐金融市場如此緊密的聯系,美國與歐盟在2002年設立了美國—歐盟金融市場監管對話機制(USEUFinancialMarketsRegulatoryDialogue,簡稱FMRD)。美國與歐盟委員會派出本國的高層決策者與監管者,通過一系列正式與非正式會議實現雙方的經常性對話機制。雙方的會議議程,主要包括對各自管轄區域內有關監管政策變化的信息分享,解決雙方的監管沖突以及協調雙方金融監管方面的政策法規。由FMRD負責解決的問題包括同意逐步完成美國通用會計準則與國際金融報告標準的趨同;由美國證監會(U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簡稱SEC)負責組建一個監管大型非銀行性金融聯合企業的部門,以符合歐盟對金融聯合企業的監管要求;以及制定新的外國私人發行者撤銷登記的監管要求。美歐金融監管雙邊合作機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歐盟委員會在2005年的一份有關美歐金融市場發展關系的報告中指出,美歐良好緊密的金融市場關系,為兩個市場間節省了60%的貿易交易成本,增加了50%的雙邊貿易量以及降低了9%的股權融資成本①。美國與歐盟之間的金融監管雙邊合作關系之所以能夠取得如此良好的成果,主要是因為雙方具有良好的政治關系,在金融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交易頻率和緊密的市場聯系,在經濟類型與政治制度方面較為相似,對彼此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有著較為深刻的了解,且金融企業間的聯系緊密,符合上述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所有條件。
(二)美國—澳大利亞雙邊合作模型
美國與澳大利亞在2008年簽訂的備忘錄(MOU)中,就兩國在證券市場中對證券經紀業務以及交易業務的相關監管問題達成了合作共識。與美國—歐盟的雙邊對話機制所關注的監管合作范圍不同,美國—澳大利亞在諒解備忘錄中達成監管合作共識的,僅限于證券市場中對跨境服務者,證券服務業務的監管權限分配問題。在這份備忘錄中,美澳雙方允許一方的證券經紀商在對方的司法管轄區域內,為對方國民提供包括證券經紀與證券交易兩項業務的金融服務,前提是為對方消費者提供服務的證券經紀商已得到了母國的嚴格監管。與此同時,兩國的證券監管機構須對本國與對方國家的證券經紀商以同樣的標準實施同樣的監管行為②。美國與澳大利亞在證券市場對彼此的證券經紀商做出開放性的經營活動規定,源于兩國的證券監管機構在對于經紀商以母國監管為主的監管原則達成共識的同時,要求母國證券監管機構需與東道國證券監管機構時時共享對證券經紀商的監管信息,并保證兩國的監管標準與所實施的監管行為具有可比性。美國—澳大利亞的諒解備忘錄不僅要求雙方的證券監管機構在監管標準的制定上進行合作,也要求它們在實施具體的監管行為時進行合作,以協調兩國在證券監管方面的沖突,即真正做到了管制(regulation)與監督(supervision)兩個方面③的雙邊合作。這與美國—加拿大間在對證券發行者監管問題上的合作模式有所不同。美國—加拿大“多重管轄披露系統(MultijurisdictionalDisclosureSystem)”中僅要求,加拿大證券發行者只要依照加拿大國內有關證券發行信息披露的規定做出了發行信息披露,就可以在美國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④。美國—加拿大間在證券發行信息披露方面的監管合作,僅體現在了監管標準的承認上,并不涉及在具體監管行為實施階段的合作,與美國—澳大利亞監管雙邊合作模式相比,在合作范圍與程度上都表現出了一定的局限性。
然而,有學者(PierreHuguesVerdier)也指出美國—澳大利亞金融監管雙邊合作模式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在美國—澳大利亞金融監管雙邊合作模式中,缺乏一個與雙方都不存在利益關系的獨立執行機構;其次,美澳間的監管標準是建立在雙方各自的監管標準具有可比性的基礎上的,而沒有獨立的、包含具體細節的,適用于雙方的監管標準存在;最后,美澳間的合作關系并不牢靠。這種合作關系是建立在任何一方有權單方終止合作關系的潛在威脅基礎上的[3]81-83。首先,對于PierreHuguesVerdier教授指出的第一個問題,本文認為,金融監管雙邊合作關系中,很難在兩國國內設立一個與兩國沒有任何利益關系的獨立監管合作機構;兩國也更不可能將合作監管下的執行任務交由除兩國以外的第三方執行。這種高度的對外授權化行為,在關涉國家重要金融安全與利益的領域是不可能發生的。其次,關于兩國應當制定獨立的、具體的適用于兩國金融監管合作關系的標準方面,在考慮時間成本與技術成本的情況下,這一做法似乎并不可行。這類標準的制定因為涉及雙方在金融領域的根本利益,必然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談判協商,對于一些根本性利益雙方甚至很難做出妥協。與此同時,盡管雙方在證券監管方面具有一定的同質性,但這并不意味著沒有差異,雙方在監管技術與監管機構的職能分配上都存有不同,完全的統一是不可能實現的;最后,對于合作關系建立在一方有權單方終止合作的基礎上是否牢靠的問題,本文認為,任何一類松散的雙邊合作關系都存在單方終止的潛在威脅。顯然,國家不會因為這種潛在威脅的存在而決定是否展開雙邊合作關系。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開展是建立在雙方因頻繁的交易活動、緊密的市場聯系需要通過監管機構間的監管合作,以降低兩國金融機構在雙邊金融交往中因監管政策法規沖突而引發的交易成本,減少市場風險傳遞的需求之上的。
金融監管混業經營監管體制
一、混業經營趨勢與分業監管現實的兩難選擇
混業經營和分業經營是金融業的兩種不同經營模式。分業經營是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開經營,它們的核心業務不同,互不交叉,它們的機構也分開設立、互不隸屬,相互獨立。混業經營是指金融機構在傳統業務基礎上還經營其他金融業務,如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這一體制適應了當時中國金融業發展的需要,但隨著中國加入WTO后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金融創新的迅速發展,中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加強。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開始相互滲透,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交叉越來越多,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不斷發生,造成了金融監管的盲點和低效率,極易引發金融市場的混亂和風險的聚集。監管必須與監管的對象相適應,面對變化了的監管環境和對象,改革現行的監管體制以m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已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
二、對混業經營在我國發展現狀的優劣勢分析
按現行的有關法規,我國目前實行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禁止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人為割斷了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的資金聯系。但近幾年,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國際上,經濟全球化和混業經營趨勢明朗并加強,美國、日本和西方發達國家都在積極調整其金融體制;在國內,隨著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國內分業經營政策也出現了適度調整和放松。
盡管我國目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我國的法律也未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事實上近幾年我國的混業經營一直在擴大,已經存在像光大集團、中信集團、平安保險集團等控股多個金融機構的金融集團,以及在境內外控股或設立投資銀行和上市銀行的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集團,有越來越多的機構同時跨業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業務等。例如,中國光大集團擁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和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機構,并且控股申銀萬國證券、組建中加合資壽險公司。“光大模式”其實就是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綜合體,同時又實現了在同一利益集團主體協調下的混業經營的格局;中信集團出資設立了中國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和管理境內外中信公司所轄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中信實業銀行、中信證券、中信信托投資公司、中信期貨經紀公司、中信資產管理公司和中信國際金融控股公司、中信資本市場控股公司、中信國際資產管理公司等;平安保險業同時立足四大主業,包括財險、壽險、信托和證券;中國銀行控股香港上市銀行――中銀集團,擁有中銀國際從事投資銀行業務;中國工商銀行控股香港上市銀行――工銀亞洲,也擁有工商東亞從事的投資銀行業務;中國建設銀行于1995年與摩根斯坦利合資成立中金公司,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同時,2005年2月,《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出臺,被認為是發展混業經營的明確信號,經有關部門批準,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及交通銀行將成為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試點銀行。這些政策措施的出臺為金融業分業框架下實踐金融混業經營提供了政策依據,導致了我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出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長期隔離的狀態被打破。由此可見,我國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已經成為一種新的發展趨勢,如何改革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實現對金融集團有效的監管已成為金融監管當局不容忽視和回避的難題。
三、混業經營趨勢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障礙
面對混業經營步伐的加大,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存在以下障礙:
1、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要規范和約束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集團公司的內部交易和其它業務活動,必須做到依法監管,保證金融監管合理、有效、規范地實施,杜絕隨意性,維護金融監管的客觀性、公正性、公平性。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的金融創新工具的出現使得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業務領域相互滲透,但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很不健全,雖然各種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多達四千多部,但主要還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還沒有任何法律對此做出規定,存在監管空白,實施細則和其他規章制度不配套,無法適應混業經營趨勢。
2、金融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并存。在混業經營趨勢下,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業務的趨同性和替代性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監管職能的缺位或監管機構之際的相互推卸責任,進而導致監管的真空。本來不同部門按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因業務的交叉又必須按業務進行監管,重復交叉監管現象突出,同時也嚴重制約了金融業務的創新活動。
四、功能型監管――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路徑選擇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以效仿美國為主,設立多個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別監管,這固然可以發揮專業監管優勢,但這種監管在體制上的障礙不但有悖于金融混業發展的趨勢而且與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產生沖突,而功能型監管與傳統的分業監管有著根本的不同。功能型監管是相對于機構型監管來說的,機構型監管是指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來安排監管,而功能型監管則是按照金融活動的類型來安排監管。功能型監管是指在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內,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進行監管。功能型監管的最大優勢就是其能夠順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更好地反映監管對象的實際情況,實行跨產品、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監管。
參考文獻:
[1]王剛,楊軍戰.我國金融行業監管現狀與制度變革分析[J].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07(05).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之下,金融行業逐漸向自由化與創新的方向發展,可以說,綜合經營是當前社會金融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大量的實踐可以證明,綜合經營有利于促進金融行業的發展與創新,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國內外的金融業監管體系變革工作的進程。在新形勢的驅動下,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必須以綜合經營為必然途徑。當前,我國金融行業的監管方面存在一定的弊端,無法完成我國金融行業進行發展的需求,使得我國金融行業的市場競爭力有所降低。
1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所存在的問題
1.1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
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相關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會議的召開并沒有周期性與規律性,并且,由于其不具備公開性使得監管協調會議的權威性有所下降。與此同時,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之間相互獨立,彼此之間無相互約束的權利與義務,三者并沒有資源共享的平臺,這就使得信息資源無法進行及時溝通,嚴重影響著金融監管工作的進行。
1.2 對金融風險控制存在盲區
當前,在對金融行業的產品進行監管的過程中,對于跨行業的金融產品缺乏明確的權責分類與定位,這就使得在具體的監管工作中,各個監管部門出現責任不明,重復監管,甚至是無人監管的情況,嚴重影響著監管的工作效率。與此同時,金融行業的主要三家監管部門欲進行對各個產業根據業務的性質與特點分類經營與監管,在進行分類監管過程中,存在較多的弊端,如缺乏監管主體等問題。
1.3 對金融的創新缺乏有效支持
金融行業的各監管部門為提高金融監管效率,欲主張進行分業監管的工作模式,因此,在具體的兼顧工作過程中,監管部門意圖控制其所監管的金融單位的經營范圍與內容,對于一些具有創新性與開拓性的產品采取抗拒的態度,以期減少監管的工作壓力與風險,通過實踐可以證明,該種方式嚴重阻礙了金融行業的發展,使得我國的金融行業無法得以有序的綜合經營,在全球的市場經濟競爭的過程中,逐漸處于底端。
1.4 金融全球化趨勢對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
當前,無論國際與國內的金融體系都具有不穩定性,在當前金融全球化與一體化的形勢之下,市場的競爭也就愈加激烈,因此,各金融行業為提高經濟效益而不斷拓寬自身的經營范疇,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對其所經營的產品與經營方式進行不斷地創新,以開拓其經營范圍,這就使得全球的金融體系的風險性日益增長,金融危機所產生的消極影響也就日益嚴重,金融行業的交易結構變得更加復雜,由此可以得出,對于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帶來了較大的沖擊,增加了我國監管部門的工作難度。
2 綜合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變革路徑
2.1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
建立健全的金融監管協調小組,監管的主體主要是由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以及人民銀行與財政部等部門構成,在進行實際的管理過程中,金融監管協調小組應當由國務院的專管領導進行直屬領導,包括宏觀與微觀兩個方面的工作內容.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應當加強金融行業監管協調小組與金融協調委員會(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以及人民銀行、財政部組成)之間的溝通與合作,在此過程中,應當充分調動各監管單位的工作積極性,使得對于金融行業中所出現的問題能夠及時制定有效的策略與決定,通過不斷地實踐與完善,建立健全的溝通協調機制。
2.2 建立健全的主監管制度
在進行實際監管的過程中,為避免各監管部門出現權力爭奪、監管內容重復與交叉的情況,應當通過法律的制定來對各個監管部門的職權進行明確規定,明確規定其監管范疇與監管力度,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根據各個金融行業的不同性質與特點進行分類,并確定其直屬的監管部門。在明確規定各部門的監管職能的同時,也確定主要監管部門的地位,與此同時,加強主要監管部門與附屬監管部門之間的聯系,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平臺,以方面日常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與交流,以及信息資源的共享。在此期間,應當建立應急事件的綠色通道,將具體的操作程序進行簡化處理,在實踐時根據以上原則,對于監管工作中所出現的不足之處給予及時的補充與完善,以推進金融監管工作的有效進行。
2.3 完善功能性的監管
借鑒先進的功能監管思想,對我國的金融行業進行全程監管,有效規避風險并且完成市場公平競爭的目標。在金融行業進行綜合經營的形勢下,對金融行業的全程進行科學的風險預測和監管,以避免金融行業中過多風險的堆積甚至是金融危機的出現。在具體的金融行業中,具有不同的經營產業類型,而不同的產業類型在實際的經營過程中有可能會出現相同或類似之處,這就使得監管的難度加大,因此,必須完善功能性的監督,根據功能監管的具體理念,根據具體問題給予與之對應的解決方法,從而推動穩定的金融秩序。
2.4 加強監管能力的建設
如上文所述,在實際的監管工作中,綜合經營的方針使得當前我國的金融行業的監管工作日益復雜,監管難度也與日俱增,這就要求相關監管部門必須立足于宏觀的視域,拓寬自身的監管觀念。與此同時,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對金融行業綜合經營過程以及所出現的問題進行實時監測,以得到對當前金融行業綜合經營過程中所面對風險的信息,并對其進行有效地分析與排查,從而完成有效規避風險的目標,在相應的工作完成后,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系統地分析與總結。并且,應當加強金融監管人才隊伍的建設。在此過程中,對監管人員進行定期的培訓,以提高其專業的業務能力,強化其道德觀念,從而將其培養成為各方面素質協調發展的復合型人才,以更好地完成當代金融行業的監管工作目標。
【關鍵詞】金融創新;監管制度;金融管制因素 1.我國金融創新的發展歷程
1.1金融組織創新
中國金融組織創新的發展過程,是在中央政府主導下推動的,主要由中央銀行組織實施,為完善中國人民銀行職能,為使中央銀行的組織機構設置適應金融發展和金融市場化的要求而逐步推進的。其中股份制商業銀行和非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涌現代表著中國金融組織創新的重要方面,形成了一個以中央銀行為領導,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多種類型的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組織體系,這一體系為建立向市場轉軌的金融制度提供了必要的組織保證。
1.2金融業務和工具創新
從貸款業務看,擴大了貸款對象的范圍,出現了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按揭貸款等品種。在此基礎上,各專業銀行開始進行了各種類型的設備貸款、基建貸款、商業網點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外匯貸款、票據貼現貸款、票據抵押貸款、個人抵押貸款等新型貸款業務。
從存款業務看,對企業和城鄉居民的存款業務進行了深入的創新,先后出現了大額支票賬戶、存款通存通兌、存款保值儲蓄、購房儲蓄、工資代收存款、信用卡存款、通知存款等新業務品種。
從中間業務看,拓寬了各種類型的匯兌和結算業務,新開發了諸如異地托收承付、代收代付、代客保管、個人信匯、電匯信用卡等業務,各商業銀行還成立了信托業務部、證券業務部、租賃業務部、房地產信貸部、信用卡部等,開展了票據貼現、票據回購、資金拆借、貨幣互換等業務,在更廣闊的金融市場業務領域內進行創新。
中國金融工具的創新,在貨幣市場上包括國庫券、商業票據、短期融資債券、回購協議、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在資本市場上包括中長期政府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券、股票、收益債券、股權證、基金證券等;股票市場的工具創新,除引進國際通用的普通股、優先股等吸納性創新外,還發展了具有中國特色的B股股票、法人股權證和內部職工股等;在保險市場上包括健康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意外保險、投資分紅保險、保障類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等。
我國金融業務和工具創新的過程中呈現三個特征:(1)以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為主,但這些業務與工具創新還停留在淺層面,缺乏基于促進資金融通的流動性和防范與降低金融風險的深層次創新;(2)資本市場的工具創新以吸納型為主,結合中國具體金融環境的原創型創新很少,債券融資工具(尤其是企業債券融資工具)創新種類遠遠不足;(3)金融業務創新單一,嚴重缺乏交叉業務創新和跨行業金融工具,并且缺乏與新技術的結合,金融電子化程度低。
2.我國金融創新中的主要問題
2.1微觀金融機構缺乏創新動力
我國的金融創新主要是由體制轉換和改革政策等外部因素推動的。國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由于產權單一,尚未真正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因此缺乏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國有金融機構的創新往往是在無序過渡競爭中搶占市場份額,出現了許多不計成本甚至負效益的金融創新。
2.2金融創新活動缺乏科學性、系統性和規范性
具體表現在:一是金融創新活動缺乏系統性,創新成果的優勢不能充分發揮。各金融機構至今還沒有一個真正建立在研究客戶需求基礎上統一的規劃協調部門,沒有專門的主管機構,業務開發缺乏系統性。二是金融創新活動缺乏科學性,金融創新產品的優勢無法發揮。
3.金融監管制度創新
3.1有效監管模式的安排
混業經營已經成為當今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我國的微觀金融機構的創新范圍也將逐步的由單一領域擴大到多領域,為了滿足跨領域金融創新的需要,筆者認為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應采取逐步推進的思路,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短期內:(1)先應采取措施打破現有的銀行業壟斷,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現銀行運行機制的轉換,推進產權改革,完善內控制度,生發出市場對銀行監管的力量。(2)由合規性、機構性監管向風險性、功能性監管轉變,讓傳遞同樣風險和收益信號的金融產品、金融服務及金融市場受到相應的監管。(3)逐步建立起由中央銀行牽頭的監管模式。央行設立協調機構,定期召開金融聯席會議,實現銀行、證券、保險在信息交流、法規、日常監督、處理上的協調。(4)推進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的專業化,加強金融監管的獨立性。從長期來看,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逐漸成熟和商業銀行的運作規范化,以及金融業內各行業間將相互開放、相互進入的金融發展格局時,可以借鑒國際經驗,逐步創建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具體做法是:成立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統一全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監管活動,協調金融監管與外部各有關方面的關系,提高監管能力,實現協同效果和規模效益。在金融監管委員會下,設立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保險監管局、信托監管局,將原分業的金融監管職能進行重新歸并和組合,由相應的監管局取代,分別負責相應行業金融監管工作的具體實施。
3.2金融監管的法律支持體系
金融監管的有效運行要有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作條件,而這個條件能否具備則依賴于健全的金融法律體系。
盡快制定金融法律實施細則。監管者要有效履行金融監管職能,除了主體法律體系外,還需要一套較為完整的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還要對立法環境尚不成熟、近期不易立法的有關金融行業,先制定過渡性的暫行條例。另外,針對目前銀行面對企業大量的金融法規行為無能為力、社會信用環境惡化的狀況,必須盡快成立金融執法機構,專門受理銀行、證券、保險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訴訟案件,重塑我國金融司法秩序。
加強商業銀行退出方面的法律建設,構建有問題商業銀行的退出機制。相關法律要賦予監管機構退出市場決定的自,即在銀行破產倒閉前采取適當糾正行動的權利,使監管機構能根據具體情況,對產生問題或經營效率低下的商業銀行進行及時處理或勒令其退出市場。
3.3建立高效的金融風險預警體系
借鑒發達國家金融風險防范的經驗,結合我國金融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和風險特征,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從宏觀層面可分為三個層次建立:(1)建立國家宏觀金融預警系統。可由國務院牽頭,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國家統計局、各大金融機構共同參加,按照統一領導、統一指標體系、分級監控的原則,組建國家宏觀金融預警組織系統,負責全國范圍內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同時,負責監測國際金融風險走勢,將各種風險信息和對策措施及時傳輸到政府各部門和各金融機構中去。(2)建立區域金融預警系統。由中國人民銀行跨省區分行和區域內銀行監管部門、證券監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轄區內各大金融機構共同組成,主要負責轄區內金融風險的檢測和預警,及時將各種風險信息和對策措施傳遞到上層預警組織和各金融機構。(3)建立地區金融預警系統??捎芍袊嗣胥y行中心支行、銀行監管部門與設在當地的金融機構共同組成,主要負責轄區內金融風險的檢測和預警,將各種警情信息及報時上級預警系統和監管機構以及各金融機構。
【參考文獻】
關鍵詞:風險監管;全球化;金融創新;金融自由化
一、風險防范與控制漸趨成為金融監管立法核心
金融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核心,而金融領域又是競爭最激烈,風險程度也最高的領域,加之金融行業自身的脆弱性,沒有風險就沒有金融活動,風險與金融形影相隨。因此,金融風險的積攢和蔓延,勢必對全球經濟造成致命的打擊。尤其是在當今金融全球化。金融創新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金融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已成為全球金融監管的核心和焦點。風險監管作為新的監管理念,被世界各國廣泛認可。
(一)金融全球化與風險監管
金融全球化使國際金融市場的結構發生了重大變革,金融市場主體的日益國際化,資本在全球范圍內自由流動,資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這都促使國際金融市場形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促進了全球經濟的繁榮和快速發展,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極大的風險,使風險得以蔓延和擴張,并難以得到防范和控制,金融全球化中的任一環節一旦發生問題,將直接對全球經濟形成巨大沖擊,從而加劇金融風險。金融全球化還直接導致任何單純一國監管的低效,加之金融業自身的脆弱性,在有效的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機制尚未建立的情況下,金融風險跨國感染和蔓延的機會大大增加。始于2007年初的美國次貸危機已迅速蔓延和擴展,導致了全球性的經濟危機。這充分說明了,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獨善其身,為了維護本國的經濟安全與穩定,建立和健全以風險防范與控制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法律制度作為依托和保障至關重要。
(二)金融創新與風險監管
風險是一個動態變化的復雜過程,隨著信息技術以及統計學的不斷進步,人們認識和預測風險的能力越來越強,縮小了不確定性的范圍,減少了不確定性的程度。于此同時,由于各種各樣新事物和新制度的涌現,人們還來不及了解其影響時已不得不去適應它,因而,又帶來了新的不確定性,導致了新的潛在風險,正是因為大量不確定性的產生和存在,人類始終面對著一個充滿挑戰、機遇及危險的世界。隨著當今金融全球一體化趨勢的不斷加快以及金融創新的日益很活躍,始于20世紀60年代末的金融創新浪潮已涉及金融的各個領域,不僅包含金融工具的創新,同時也包含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組織、范圍和功能的創新。金融創新一方面大大提高了效率,促進了經濟增長,同時也使金融市場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大大增大。模糊了傳統的金融業務的分類,對傳統的金融分業監管提出了挑戰,傳統的分業監管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創新不斷發展的需要,不但不能實現對風險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反之,是對金融創新發展的制約和束縛。金融監管需要在金融創新的動態過程中不斷變革和加強。金融創新是傳統的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對日漸深入的全球化金融服務業中管制因素和管理體制的變化所形成的日益激烈競爭的反映。持續不斷的金融創新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金融全球化無疑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規模效益,兩者的相互促進形成了金融業在全球范圍內更加激烈的競爭,導致了金融業務更加復雜、金融行為瞬息萬變、金融風險和不確定性大大增加,風險防范和控制的任務更加嚴峻。
(三)金融自由化與風險監管
20世紀70年代,麥金農和肖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論奠定了金融自由化的理論基礎,由此也揭開了發展中國家以金融自由化為主要內容的金融改革的帷幕。與此同時,為擺脫凱恩斯主義經濟政策帶來的窘境,主張放松管制的新自由主義政策也成為發達國家金融改革的主流。于是,金融自由化就成為了世界金融改革的主流內容。而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自由化與放松管制一方面促進了金融法創新的發展,活躍了資本,帶來了更大的經濟效益,同時,客觀上也導致了金融機構更多的冒險行為,利率自由化、混業經營范圍的擴大以及更多的金融創新尤其是金融衍生產品創新集中了更高的風險和投機性。這些都引起了金融脆弱程度的增加,容易導致更為嚴重的金融危機乃至經濟危機。而完善且執行良好的市場經濟法律框架有助于提高一國的制度質量,從而減少金融自由化所引發的金融脆化現象。因此,體現在金融監管領域,就是金融監管法要以風險的防范和控制為核心和重點。建立和健全風險監管法律制度。
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的漸趨完善
(一)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
回顧百年來金融理論演進和全球金融發展的歷史,金融全球化的趨勢日益加劇。現代金融及金融理論的發展與傳統的金融及金融理論已經不能同日而語,“此金融而非彼金融”?,F代金融表現出極強的脆弱性、結構的高度復雜性、巨大的負外部性、日益明顯的虛擬性和獨立性,加上金融市場本身所具有的高度的開放性、流動性和全球性,金融創新日益活躍,金融波動與危機迅猛的跨國界傳導,傳染性與破壞性極強,這都促使了全球金融風險的迅速全面升級。面對這種金融風險全球化的趨勢,單個國家面臨著日益艱巨和復雜的金融監管壓力,單單依靠某個國家內部監管當局的力量越來越難以實現對本國金融業的有效監管,為了避免監管信息采集、檢查和處置工作的重復成本,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金融監管無效和失靈,以及由于各國金融監管制度安排差異所帶來的監管沖突,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就日益凸現出其重要性,并逐步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前總裁米歇爾?康德蘇在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52屆年會講演上指出:“在許多問題上,各國努力與國際支持相結合才能取得巨大的成功,很多困難都超出了各國自行解決的能力范圍?!边@句話用在金融監管方面尤為恰當和貼切。在金融全球化的進程中,建立和健全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的價值在于促成全球化利益的實現,體現在金融監管領域,監管的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在于消除或減緩金融全球化可能帶來的風險全球傳染效應,在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基礎上,促進金融業安全和快速發展。因此,在國際金融監管發展進程中,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日益得到重視,已成為一個明顯趨勢。
(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目前,國際金融監管領域合作與協調的主要有效實現方式是國際組織的建立及達成的諸多法律文件,各種國際會議和論壇的召開。國際金融監管最初表現為銀行監管者之間的雙邊接觸,后來逐步擴展到金融的各個領域。1975年。在巴塞爾國際清算銀行的框架內成立了巴塞爾委員會,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交流金融監管信息,制定銀行監管條例,加強各國監管當局間的國際合作和協調,維護國際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
所說的“巴塞爾協議”)。1997年9月又正式頒布實施了更為重要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1984年,證券監管者國際組織(IOSCO)成立,是國際證券業監管者合作的核心,先后發表了《里約宣言》、《監管不力和司法不合作對證券和期貨監管者所產生問題的報告》和《承諾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監管標準和相互合作與援助基本原則的決議》。1992年,保險監管國際協會(IAIS)成立,制定和頒布了《新興市場經濟保險規則及監督指南》。為了對有可能阻礙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進行協調,以推進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WTO對金融監管法律也進行了國際協調。1993年12月,締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其金融附件,1995年達成了《金融服務承諾諒解》,1997年達成了《全球金融服務協議》(FSA)等文件。各國際金融領域基本上初步形成了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的法律文件。并在不斷的適應新的國際金融形勢,不斷的修改和完善。此外,監管機構之間的雙邊或多邊信息共享與合作及技術性和程序性的安排還是比較普遍的,主要表現為諒解備忘錄的形式(MOUS)和金融信息備忘錄(FIMOUS),前者通常規定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條件,通常包括獲取彼此所擁有的官方文件和其它信息的規定,而金融信息備忘錄是一種特定類型的備忘錄,規定獲取更一般信息的條款,或進一步規定關于國際經營企業風險評估認定的常規報告要求。以上這些都說明,基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維護全球金融安全、健康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成為大勢所趨。但在此方面有兩個問題要引起注意:1、堅持金融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與協調并不是否認國家經濟原則,也更不是對國家原則的質疑和動搖,也更不代表就是現在較為流行的“弱化論”和“讓渡論”的擁護者。各國要在堅持國家經濟,公平和互利的基礎上,本著“雙贏,互惠”的目的進行金融監管領域的合作與協調,這樣才能真正的維護本國的利益,從而進一步促進全球金融安全與穩定。2、目前普遍認為國際金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文件不具有強制力,具有軟法的性質,由各國監管當局自由決定是否實施,但絕不能以此忽視,甚至否定這種軟法的效力。全球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世界各國的彼此依賴性加大,軟法的效力雖然不直接來自于各個單個國家的強制力,但是,國際法制的創設過程也就是國家權力之間相互博弈與較量的過程,其具有規范效力,軟法一經形成,相應共同體成員必須遵守,如果違反,就會遭到輿論的譴責,紀律的制裁,甚至被共同體開除等制裁。因此。國際金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文件雖然不具有法的強制約束力。但卻對各國有著更高的吸引力,更應受到廣泛的信奉、認可和遵守。
三、動態性金融監管和系統性金融監管相結合
(一)系統性金融監管立法
風險是一個動態變化的復雜過程,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這種動態的運動本質,隨著資本和加速運作,得到了極大的擴張,尤其是在金融創新日益活躍的情況下,金融創新形成了以資金鏈為基礎的競爭關系,各金融機構之間表現出更強的相關性和連動性。當一個機構出現問題時。就會迅速波及其它機構,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進而危機到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和安全。此外,金融交易手段的創新,在提高金融活動效率的同時,也伴生出新型的交易風險。如:股票指數交易、期權、期貨交易等。這些新型的工具具有顯著的杠桿效應,在產生風險時,這種杠桿效應的存在更使風險倍增。金融風險更呈現系統性擴張和蔓延的特征。
所謂的系統性風險,一般就是相對個別金融風險或局部性金融風險而言的,指的是通過單個金融風險的傳染和蔓延而形成的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其在規模和性質上,均大于個體金融風險的簡單相加,具有跨行業、跨市場、跨地區傳染等顯著特征,往往會對金融機構的生存和發展產生致命的影響和威脅,最終導致全球性經濟危機的爆發。20世紀末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近期始發于美國次貸危機而蔓延到全球的金融危機使系統性風險監管問題受到高度關注。2008年3月,我國央行、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四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金融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應該正確處理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與防范金融風險的關系,金融系統各部門要密切關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發展狀況,各部委應加強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進一步提高金融風險預警能力,切實防范系統性風險,有效保障國家金融安全。”這充分說明在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創新的背景下,風險從其一產生,就不可能僅僅局限于某個特定領域,在金融監管中確立系統性監管的理念,將監管視野擴大,用系統的、全局性的思維去設計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已成為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的立法趨勢。
(二)動態性金融監管立法
金融監管是個動態博弈的復雜過程,在當前金融風險不斷加劇,系統性風險凸現的背景下,與時俱進的重視動態金融監管非常重要。將動態性監管與系統性監管相結合,已成為國際金融監管立法的趨勢。動態性金融監管立法的本質特征應該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信息化監管。金融市場是信息高度不對稱的不完全市場,金融風險又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和蔓延性。因此,大量真實、及時和有效的信息是金融監管部門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其中,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要。在金融監管實踐中,由于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直接導致了信息供給不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監管者就很難做出使監管資源最優化的決策,極大的妨礙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因此,完備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非常重要。美國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朗曾對信息公開制度作過這樣的評價:“公開制度作為現代社會與產業弊病的矯正政策而被推崇,陽光是最有效的消毒劑,燈光是最好的警察?!辫b于此,為了提升金融監管的信息化,國際社會近年來做出了積極的努力。2001年4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全球金融穩定委員會、國際保險業協會及國際證券監管者組織組成的工作小組,出臺了《多方工作小組關于提高信息披露的最終報告》文件,對完善金融機構信息公開披露專門提出了一系列建議與指南。2004年6月26日,在經過長達5年的修訂后,巴塞爾監管委員會頒布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最終稿。在新資本協議第四部分,即第三支柱――市場紀律中,就明確說明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要求通過建立一整套披露要求以達到促進市場紀律的目的,并對相關的要求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2、及時化監管。監管信息,監管措施及政策的實施,都具有時效性,動態監管要求及時的收集監管信息,并及時進行信息的鑒證、掃描與分析,及時編制信息報告,并將監管信息及時高效傳遞或披露,在第一時間提供給有關的監管決策層并迅速轉化為具有針對性的監管行為。時滯的信息以及監管措施,難以真正起到實效,會導致監管成本的增
加。監管低效,甚至對金融風險的積聚和擴展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4、持續性監管。金融監管是個動態博弈的復雜過程,應在監管中不斷的自我改進和完善,與時俱進,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監管。動態性監管應是持續性的監管,一是應著眼于監管的方案、程序、技術的不斷調整與修正,以適應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二是要充分發揮激勵相容機制在金融監管領域中的作用,注重金融機構自身對風險與缺陷的持續改善,直到其安全性、穩健性和效益性等指標符合金融監管的需要。
5、預防性監管。金融監管的時滯性普遍存在,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在風險充分暴露,大規模蔓延時才監管,容易導致監管成本提升,監管效率低效。因此,針對當前金融風險與日俱增的客觀現實,為了避免金融監管的滯后性,更好的防范和控制風險,維護世界金融的安全與穩定,“預防性金融監管”制度的確立日益重要。金融業“預防性監管”的方法和手段經歷了一個較為漫長的歷史演化過程。最初主要是以單純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方式進行的。1993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建議使用“標準化監管”方式。但仍然延續了這種行政指令式的特征,1996年,巴塞爾金融監管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資本協議市場風險修正案》,以內部模型監管方法替代了“標準化監管”,但內部模型監管方法卻被稱作是一種“半剛性”的監管方法,沒有完全解決行政命令式監管的弊端,而且在內部模型監管的運用上也存在著缺陷和不足。隨著信息經濟學在產業經濟學中的應用,作為非對稱信息博弈研究和運用的成果,金融監管領域產生了預先承諾方法,體現了動態監管的理念,以實現預防性金融監管的高效為目標,將成為金融監管未來發展的一大趨勢。
四、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 功能監管 “傘形”監管體制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對“金融”的簡要解釋為:“金融以其不同的中心點和方法論而成為經濟學的一個分支。其基本的中心點是資本市場的運營、資本資產的供給和定價。其方法論是使用相近的替代物給金融契約和工具定價。”①參照一個對“金融”更為簡潔的解釋“跨期配置稀缺資源”②我們就能對“金融”概念有一個基本的了解。
“金融監管(financial supervision)意指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者和經營行為的監管?!雹劬唧w來說,它“是指一個國家(地區)的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督管理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雹?/p>
“金融監管的最主要目標有兩個:一是盡力防止或制止系統性金融危機或金融市場崩潰的發生;二是保護知情較少者的合法利益。”⑤
金融監管體制的探索是建立在上述對金融和金融監管本質理解的基礎上的,是以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為導向的。無論是三種標準金融監管模式―機構監管模式、功能監管模式還是目標監管模式之間,或是他國通過對標準模式的發展形成的“傘形”監管體制、“雙峰”監管體制或是混業監管體制之間,并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選擇哪種監管體制或者如何探索最適合中國的監管體制取決于對中國金融行業發展程度的深入了解和對金融監管發展趨勢的預判。
三種標準金融監管模式
金融監管模式是具體金融監管體制的標準化模型,各個國家的監管體制都是以監管模式作為藍圖構建起來的。即便是采用單一監管體制的國家只設立一個綜合的金融監管機構,但是它的內部架構依然不可能脫離傳統的監管模型。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三類:機構監管(institutionregulation);功能監管(functionalregulation);目標監管(objectiveregulation)。
機構監管一般是指以金融機構的分類來區分監管者,例如銀行業的監管機構監管銀行、證券業的監管機構監管證券公司、保險業監管機構監管保險公司。作為一種歷史上最簡明有效的監管模式,機構監管有以下的幾種優勢:其一,有相對全面的監管覆蓋。在法治市場中,金融機構都需要進行登記,所以只要金融機構符合某一個監管者監管對象的類別,就會被這種監管模式覆蓋。其二,因為監管對象是一個金融機構整體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種業務部門,所以有利于把握整個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發現混業區域的違規問題。
功能監管的概念最早產生于美國。1999年美國頒布的《金融服務現代法案》首次提出了“功能監管”概念。意為相似的金融業務要由同一個監管者監管,例如銀行業的監管機構監管銀行業務、證券業的監管機構監管證券業務、保險業的監管機構監管保險業務。這種監管模式的優點在于:首先,每個監管者只監管其最專業和最熟悉的業務,這不僅提高了監管效率也保障了監管的質量。其次,類似的業務由同一監管者監管有利于建立統一的監管標準和原則,避免類似業務卻有不同標準的監管。例如在機構監管模式下,銀行業的監管機構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某些涉及證券業務的監管標準可能就與證券業的監管機構對于證券公司的監管標準產生沖突。最后,功能監管有利于金融機構之間的平等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目標監管一般是指面對業務種類多元化的金融市場一種更為直接和理想的監管模式。它的理念是根據最終的監管目標設計監管機構,“使金融監管的三個方面―系統監管,審慎監管和業務經營監管均能達到各自的目標”⑥。這種監管模式的優點在于:一方面,目標監管主旨明確,直擊要點。無論是在機構監管模式或是功能監管模式下,總體的監管目標是分散在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制度中實現的,毫無疑問,經過這樣的稀釋,監管目標的明確性和主導性自然會有所下降。而目標監管模式是根據監管目標而設計監管機構,例如系統監管機構,審慎監管機構和業務經營監管機構,目的性和監管側重自然清楚明確,監管效率自然提高。另一方面,目標監管模式根據監管目標不同設立各自獨立的監管機構可以消除基于不同監管目標而產生的理念和制度之間的沖突。系統監管、審慎監管和業務經營監管是相互間區別度很高的監管目標,有各自不同的理念和監管文化,一個監管機構要從理念到制度完美統合不同的監管目標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而且隨著金融市場全球化的加速,不同的監管目標之間的差異化會越來越明顯,基于監管目標的不同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具有現實意義。
當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所需的設計是建立在以下制度基點的充分論證之上的:審慎監管與市場行為監管是否合并、中央銀行的角色、各監管機構的政治獨立性、監管競爭需求、監管權力制衡和如何更好地銜接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等等。
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分類是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都是選擇其中的一個方向或者走折中路線,然后參照三種監管模式設計出來。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國的混業監管體制和美國的“傘形”監管體制。
混業監管體制也稱為單一監管體制或集中監管體制,即只設立一個綜合金融監管機構,對各類金融機構的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等各種金融業務尤其是混業經營程度較高的金融集團的所有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監管。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其典型代表。英國于1997年合并了原有的各類金融監管機構,成立金融服務局(FSA),并于2000年頒布《金融服務與市場法》(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Bill, FSMB),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服務局綜合監管者的地位。雖然2010年6月,英國對其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變革,撤銷金融服務局,由英格蘭銀行執行其大部分職能,但是并沒有改變英國混業監管的基本體制。
混業監管體制的優勢在于:首先,混業監管體制適應當今金融創新能力急劇增強,市場細分化和業務多元化顯著的金融業發展趨勢。隨著全球化時代世界經濟對于資本市場日益提高的金融服務要求,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和日益細分的業務類型蓬勃發展,混業監管可以涵蓋所有的金融業務,從宏觀上控制總體風險。其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監管分割所導致的重復監管及監管對立,創造一個相對公平的監管環境。再次,混業監管體制可以產生規模效應,降低監管成本。最后,混業監管體制這種簡潔的結構可以更好地明確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與責任。
混業監管體制的劣勢在于:首先,混業監管體制只適合非常成熟的金融市場。其次,唯一的監管者就意味著缺乏競爭環境,無論是監管效率還是勤勉程度沒有類似機構的比較就只能寄希望于自覺,這為的滋生創造了可能。最后,唯一的監管者這一狀況本身就意味著高風險,一旦這個監管機構的制度和理念出現偏差和疏漏或者沒有緊緊跟上金融市場出現的新趨勢和新發展,那么某種程度的監管失效就幾乎無法避免,因為沒有另外的監管主體和監管系統可以對此進行補救。
“傘形”監管體制屬于分業監管體制的改良體制,在分業監管的基礎上為分業監管機構設置一個“傘頂”―牽頭監管者。以美國為例,首先根據功能監管的模式進行分業監管,“在銀行業領域,財政部貨幣監理局(OCC)、聯邦儲備銀行(FRB)、儲蓄性金融機構監管局(OTS)、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以及各州的銀行局(SBD)共同負責監管?!雹?,證券業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期貨業由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保險業由所在各州的保險監管局監管。在這些監管機構之上由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聯邦儲備理事會(FED)進行總體監管。美國擁有最為復雜的體制,“有100多家聯邦或州立機構負責負責不同類別和層次的監管”。⑧
“傘形”監管體制的優點在于:首先,基于功能監管模式的分業監管設計可以發揮各類監管機構自身的專業性。其次,在監管機構之間產生監管競爭,有利于激勵各個監管者的勤勉和高效。最后,在分業監管之上有牽頭監管者的總體監管可以在宏觀層面控制風險,協調監管中的沖突和矛盾。
當然,“傘形”監管體制也有其缺點,最大的問題就是整個體制非常繁瑣和復雜。其一,整個監管體制需要精簡集中,牽頭監管者的權力需要得到加強。其二,監管范圍除了傳統的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外,要把大量的金融衍生品納入監管。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無論哪種監管模式或監管體制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從各國的實踐來看,采用哪種監管體制必須建立在各國自身的金融業發展水平和具體國情之上。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
選擇監管體制應當充分考慮該國的金融行業的融合性,包括跨業經營的法律障礙、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國家上層權力制衡機制等因素。這些因素決定了整個監管體制的基礎與可行性。關于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建議目前大致可以分為兩類:混業監管體制和“傘形”監管體制。
混業監管體制的建議主要體現在對于“大部制”的討論,“整合金融監管資源,成立金融部一度呼聲很高?!雹峋唧w而言,就是把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合并為一個類似英國金融服務局(FSA)的部門,對整個金融行業進行統一監管?;鞓I監管建議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混業經營的必然性?;鞓I經營已經逐漸成為全球金融市場的一種趨勢。對于顧客來說,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務,降低交易成本,滿足個性化的需要。對于金融機構而言,混業經營可以拓展業務范圍,通過多元化業務類型來分散風險,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但是回到前文關于混業監管體制的優缺點分析中我們就可以發現,實施混業監管體制的一個重要前提條件就是這個國家要有成熟的金融市場,以市場為主導的金融市場,英國、德國、日本等皆是如此。對于中國而言,金融市場發展不過三十余年,年輕與不成熟是毫無疑問的事實,而且由于種種原因,我們金融市場由政府主導的痕跡非常明顯。在這樣的現實情況下建立混業監管體制,那么其優勢將大打折扣,而缺點―和缺乏風險控制將徹底暴露。中國是由國務院而不是央行在主導金融政策,而如果建立“金融部”或類似的機構自然也是在國務院的領導下,這樣一來不僅僅是監管競爭的缺失,連監管者與監管對象之間的身份界限都將含糊不清,最終“教練”與“裁判”的身份再次合一,中國金融市場失去市場主導的可能。由此可見,中國實行混業監管體制缺乏現實條件。
其實除了混業監管體制,以分業監管中功能監管模式為基礎的“傘形”監管體制也能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雖然美國的次貸危機給它的“傘形”金融監管體系敲響了警鐘,但從這個體系自身來看,經過完善(主要是對“傘頂”監管機構的功能強化)的“傘形”金融監管體制依然是一種比較平衡的監管體制。而對于中國而言,選擇“傘形”監管體制有以下的這些優點:首先,中國現有的監管資源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有效的利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一行三會”的監管體制才剛剛建立不久,在這樣的情況下輕易改變整個監管體制,推倒重來確實有些草率。其次,中國金融機構的架構和運營模式比較多地參照了美國的經驗,那么在監管體制方面的參照也是一種配套。中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設立和運營都參照了美國的很多經驗,尤其是在金融控股公司這種混業經營公司的設計上直接借鑒了美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那么既然美國的“傘形”金融監管的體制對美國金融市場的監管基本是有效的,那么作為參照美國發展起來的中國金融市場繼續向“傘形”金融監管體制發展也是符合邏輯的。最后,建立“傘形”監管體制適應當前中國金融市場的不成熟狀態?!皞阈巍斌w制應當說是一種安全與效率較為平衡的體制,對于中國金融市場這樣相對不夠成熟而且需要盡可能快速發展從而滿足全球化壓力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金融服務和金融安全保障的金融市場而言,“傘形”監管體制是一種有較強適應性的體制。
中國要建立“傘形”金融監管體制的最大難點是在于“傘頂”的選擇,是強化中國人民銀行的總體監管能力還是在國務院再新設立一個機構?從現實考慮,舍棄中國人民銀行這個既存的總體監管者再去新設一個總體監管機構,然后重新梳理監管體制并非明智的做法。而直接加強中央銀行的總體監管權限,以它作為總體監管者和協調者,以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作為平行的功能監管主體,是實現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有機統一原則的合理方式。
結語
隨著中國(上海)自貿區的建立,中國金融業的國際化進程再一次提速,作為中國金融業持續繁榮和健康成長的保證,中國的金融監管能否盡快完成監管體制的轉型,能否適應中國金融業和世界金融業的發展趨勢,是事關中國金融戰略成功與否的重要環節。而且目前中國又面臨如何盡快加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組織,面臨21世紀戰略發展機遇期的重大挑戰,金融監管作為貿易和投資雙重自由化的核心監管領域,如何在體制和執行力方面尋找到最適合中國國情的監管體制,進而更順利地嵌入全球金融監管體系已是迫在眉睫的重要問題。
希望筆者的一些淺析,能夠和理論界的其他討論聲音一起,為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應該如何轉變發展的問題貢獻自己的一點微薄之力。
(作者為廈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釋】
①[美]彼得?紐曼,默里?米爾蓋特,[英]約翰?伊特韋爾:《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第一卷上冊),胡堅等譯,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第27頁。
②[美]茲維?博迪,羅伯特?C?默頓,戴維?L?克利頓:《金融學》(第二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頁。
③[美]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貨幣金融學(第九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630頁。
④⑤⑦⑨郭田勇:《金融監管學》(第二版),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年,第1頁,第13頁,第82頁,第95頁。
⑥郭鋒:《全球化時代的金融監管與證券法治―近年來金融與證券法的理論研究與學術爭鳴概覽》,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年,第84頁。
“在中國,目前綠色信貸的優勢在于我們建立起跨部門的領導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現在地級市一級有信息聯網,在環保方面若有企業違法違規,那么銀監會就能隨時監控,在這些企業信貸支持方面不予以考慮?!便y監會統計部副主任葉燕斐在第二屆關注氣候中國峰會的“綠色金融?創新共贏”金融論壇上表示。
針對綠色信貸,葉燕斐認為應從三個方面加大指引力度:一是金融機構應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支持;二是嚴密防范環境和社會風險,不能為環境違法違規的企業提供信貸支持;三是關注并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
據了解,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末,21家主要銀行機構“兩高一資一?!毙袠I貸款(扣除轉型升級部分)增速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9個百分點。貸款余額占各項貸款總額的比重較2013年初有所下降。
針對推動綠色信貸的方向,葉燕斐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第一,制定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的財稅政策,發揮金融支持節能環保的杠桿作用;第二,加強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充分發揮信息在引導資金投向中的基礎作用;第三,逐步提高產能過剩行業準入和營運標準,完善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