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7 17:34:2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和法治的關系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并不影響依法行政的推行。首先,一些領導干部和行政執法人員所認為的,當前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較差本身就是一個無法證明的偽命題。事實上,我國經過“一五”到“五五”普法,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的廣泛宣傳,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其次,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并不必然影響法治政府的推行,依法行政的好壞與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沒有直接關系。雖然,當前的確有一些公民為了利益,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這不是他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不高,而恰恰是因為有些行政執法人員未能嚴格行政執法,有門路的、與執法人員關系比較好的,即使違法了也可能不會被處罰或處罰很輕。而沒有搞好關系的,結果可能恰恰相反。此種情形使之產生違法獲利更大的投機心理,其心理一旦產生,必然會導致更多的違法事例,使法治政府建設難上加難。
最后,一些公民現代法律知識欠缺,行為仍然還停留在原來的思維模式中,這只能說明法律有可能和傳統習慣、情理產生沖突,面對這種沖突,需要我們在立法中審慎地解決好習慣、情理與現代法治的銜接,需要更大程度上做好新出臺法律的宣傳,而不是否定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義。
就依法行政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而言,依法行政不僅不會阻礙經濟發展,而且會促進經濟發展。首先,依法行政能夠促進形成一個更加高效、廉潔、公開的政府。這樣的政府一旦形成,必然會大幅度增加政府的公信力。其次,做好依法行政,能更好地形成一個平等、自由、公開的市場競爭環境。此種環境一旦形成,必然更好地促進市場的透明和充分競爭,也必然有力地打破原有的市場壟斷,從而更有力地吸引更多的投資參與到市場競爭中來。再次,經濟發展絕不能和知法違法必然地聯系在一起,也不能和制假賣假必然地聯系在一起。
就依法行政和創新的關系而言,依法行政影響創新的觀點同樣是錯誤的。依法行政只是要求行政機關在執法活動中依法進行,依法制止違反法律的行為,規范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雖然法律有較多方面對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進行規制,是因為這些方面是最基本的要求,不允許市場主體進行創新,是最基本的底線,如企業產品質量的基本要求,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等,這些是可持續發展的本質要求。而且,法律是一個由原則、規則、概念、政策等要素構成的完整的體系。除了這些最基本的義務規則之外,法律恰恰通過大量的權利規定賦予企業更多的自,更多的創新自由。
[關鍵詞]法治文化; 大眾化; 傳統法律文化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會共識。在新的歷史時期,為了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加快推進法治建設,必須在全社會充分弘揚法治精神,樹立法治理念,培育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相適應的大眾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指人們在認識和實踐中形成和積累的對法治理念和法治實踐的群體性觀念和行為模式,以及與之相應的體現民主和法治精神的法律規范、制度、組織等構成的法律文化整體。構建新時期的大眾法治文化,除了進一步加大普法教育和法治宣傳外,還需對影響人們社會心理的傳統法律文化進行深刻檢討,用辯證觀點及態度審視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構成因子。對傳統法律文化中與現代法治相背離的觀念和價值進行徹底的改造。筆者認為,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等級觀念、官本思想以及重情輕法的熟人社會傳統的流弊成為當前法治文化大眾化及法治進程的最大障礙。
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宗法等級觀念與現代法治文明的平等觀念和平等秩序追求相背。導致權力絕對化及官本位文化的生成,嚴重制約法治文化的大眾化
官本位是封建社會典型的文化特征之一。從社會心理角度看,人們往往把是否為官及官職大小作為核心尺度來衡量人的社會地位和價值,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普遍的敬官、畏官的社會心理。從制度層面看,權力運行以“官”的利益和意志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體現的是“官本”而非“民本”的價值理念;奉行嚴格的上下官階等級制度,下級絕對服從上級,上級對下級擁有絕對的權力。應該說,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特別是進入社會主義社會,作為傳統的封建文化已經失去其存在的物質基礎,“以民為本”已經成為當今時代人們的價值追求。但是,由于社會意識的相對獨立性,官本位思想仍然影響著中國人的處世觀念和原則。官本位思想及制度的殘余,對中國當代法治建設的最大影響就是造成權大于法的普遍社會心理。使得廣大民眾對法律權威產生動搖和懷疑,甚至對法治本身失去了信仰。同時,“官本位”造成了一種對權力、官職的崇拜和敬畏心理,進而導致長官意志、權力至上觀念的盛行,廣大民眾不能真正參與公共事務管理及表達真實的自由意志,限制和削弱了以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和核心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為什么在現實生活中,有時候完備的法律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貫徹和遵行?原因之一就是,大眾普遍的官本位思想形成了對權力的盲目尊崇,導致在現實生活中出現大量的以權亂法、以權壓法、司法不能獨立的現象,社會公正和法治價值難以實現。實現從“官本位”到“民本位”的轉換,是決定法治文化大眾化及法治實現的關鍵環節。從“官本”到“民本”的觀念轉換,是思想上的一次大解放,標志著對幾千年封建糟粕的否定,意味著對黨的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肯定和確證。只有在全社會堅決摒棄“官本位”思想,才能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肮俦疚弧奔仁且粋€觀念問題,也是一個制度問題。欲破除長期以來普遍殘存于社會心理中的官本位思想,首要的是從根本上改變官本位制度,取消官員特權和不適當的社會待遇,有效規范權力運行,真正從體制上實現最大限度的官民平等,最大程度實現社會正義。其次,大力培育官員的法治理念、平等精神和公仆意識,形成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社會風氣,自覺摒棄官僚主義和家長制作風。此外,對于社會民眾來講,也應該實現觀念轉換,樹立正確的權力觀,破除“權本”思想和“特權”思想。認清官員的社會管理本質是一種服務于民的職業,而不是為個人謀取私利的特權和資源。
二、中國傳統的熟人社會所特有的“重關系。講人情”的社會風氣和習俗。對大眾法治文化的生成產生一定的制約作用
眾所周知,中國自古以來,由于特殊的文化傳統,人情倫理極其發達,重關系、講人情的傳統和習俗幾乎滲透于現代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當然,人情和親情是社會生活和交往不可缺少的劑,缺少人情的社會也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就像任何事物都有兩面一樣,熟人社會過分發達的人情倫理也有其自身的弊端,特別對現代文明所認同的法治文化更是具有瓦解和破壞作用。這就是為什么“以情壓法”、“以情代法”、“以情亂法”等現象在當代中國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層出不窮的深層次原因。社會公眾的普遍心理是,一旦面臨訟爭,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運用法律維護權利。而是通過各種方式尋求關系和人情資源,最終后果就是影響了某些案件的公正裁決,使社會公平和正義難以實現。實際上,在今天崇尚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理念的同時,人情與法治并非絕對相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我國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法治文化建設中必須要處理好這種重情輕法的文化傳統,引導人們重新進行法律價值目標的選擇,逐步培育人們的法治精神和對法治的信仰。 轉貼于
三、民眾的民主意識和政治參與熱情缺位也制約著大眾法治文化的形成
關鍵詞:法治思維;法治能力;程序性思維;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04-00-01
一、法治能力的重要性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黨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一)法治能力是領導改變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的法律保障
我們黨在改革發展進程中,始終并愈加重視法治建設。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黨的十六大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列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黨的十報告闡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要思想;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為重要戰略目標提出。改革開放的過程也是政府法治精神和法治方式的深化過程,是我黨對執政規律的深刻把握,對執政使命的勇于擔當,對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自覺,這也意味著黨要依法執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領導干部要做到依法行政。目前改革已經進入攻堅期、深水區。改革越深化,矛盾越復雜,要想順利有序推進,就需要法治做保障。在這一大背景下,領導干部具備法治能力已然成為全黨上下的共同要求。
(二)法治能力是領導干部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社會實踐
我國過去政府治理社會的人治色彩較濃,隨著公民意識的覺醒,單純的行政手段無法協調各方利益,在面對各種突發事件時,全靠領導干部個人素養。新形勢下,隨著組織形式、分配方式的多樣化,社會利益主體逐步走向多元化,社會利益關系趨向復雜化,如何有效地協調不同階層不同方面群體的利益,保證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是對領導干部工作的現實考驗,更是關系著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法治能力是領導干部完成使命、提升能力的現實考驗
指出,要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領導干部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和依法辦事能力顯得尤為重要。對此,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新舉措:第一,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第二,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第三,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這些舉措對于領導干部提高法治意識,保證依法辦事,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從這些新的考核、監督機制都是對領導干部的一把戒尺,對此,領導干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注重自身法治能力的培養和提高,自覺做好依法行政。
二、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之間的關系
法治思維,本文作者認為就是領導干部想問題、做決策、辦事情都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保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思維方式。法治能力就是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行為方式。作為普通公民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依法辦事”,而作為國家權力的行使著,領導干部除了要“依法辦事”還要在工作中“依法執政”,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權威。
領導干部頭腦中樹立了法治思維,會在解決問題的時候養成靠法、找法的好習慣,使得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十以來,各級領導干部響應中央對法治精神的要求,加強法制學習,樹立了法治思維。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領導干部要將已經樹立的法治思維鞏固、強化,成為法治信仰,從而實現法治能力的提升。
三、強化法治思維、提升法治能力的途徑
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決定著依法治國的進程,法治國家的建立,決定著我們黨能否依法執政、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司法機關能否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
(一)加強法治學習,樹立合法性思維
對于領導干部而言,培訓、學習的重點不是要掌握多少法律條文、法律知識,而是了解一些國家的法治思想、法律的價值及工作相關的法律常識,以合法性為出發點,養成合法性的思維定勢。但凡遇到決策問題都應先問一下“這合法嗎?”或者“這有法律依據嗎?”問誰?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設立公職律師參與決策討論、提過法律意見?!彼宰鳛轭I導干部碰到自己拿不準的事情先咨詢單位公職律師,如果“合法”不做那就是不作為;如果“不合法”卻做了,那就是濫作為。所以領導干部一定要邊工作邊學習法治理念,看清自己的工作權力和職責,樹立合法性思維,帶頭依法行事。
(二)遵守法治程序, 養成程序性思維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個方式就是相關的程序??稍谖覈膶嵺`中,經常聽到領導干部講“我只看結果”。這種觀念需要改變?!稕Q定》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就是在強調程序的重要性。程序性思維不僅要求有程序、尊重程序,更要求程序要正當。試想官不守法、民怎能信法?老百姓看到工作在法定程序下完成的,也能打消質疑。雙方在法治思維的基礎上協調矛盾,處理問題,增強信任。所以,政府公職人員在具體的程序中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辦事,我們的人民才會相信法律的權威。
(三)接受法治監督,形成權責性思維
【關鍵詞】法治;法治河南;中原經濟區
一、法治河南的內涵
1.什么是“法治”
“法治”這一中文術語在古今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含義。在古代,它是統治者們及相關思想家在討論如何“治理”民眾的語境中出現的。它是在回答“何以治”,即用什么來治和“如何治”時的一種結論。與之對應的是“德治”、“人治”、“禮治”等。這一語境中法治的含義是君主以法治理民眾和國家。
在今天,“法治”這一術語表達的內容完全不同古代,它的語境不是君主如何治國或官員如何治國,而是誰在治國的問題。其核心是要解決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的關系。中文“法治”這一術語是西方“法律的統治(rule of law)”的對應詞或翻譯。在西方,這一術語是與法律的至上性聯系在一起的。即法是至上的,任何人都在法之下,包括國王。所有人或組織都應依法活動。西方的這種法律至上觀點,源于對神法和自然法這種超然性法的信仰,后來這種思想有所淡化,但代之而起的是人民之說。由此,在理論上,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具有最高權威,任何個人或組織都在其下。政府都是有限政府,其權力都由人民通過憲法或法律授予。
2.什么是“法治河南”
法治河南是指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觀背景下,河南省在省委領導下,主要依靠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地方國家機關和管理社會,全面實現依法治理,使權力和權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態。這一概念具有下列具體內涵:
第一,法治河南是法治國家在河南地域范圍內的具體表現和全面實現。法治河南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個有機的構成部分,是在國家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觀架構下,在充分考慮河南地方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從河南地方的實際出發,積極推進河南地方法治建設,實現地方法治。
第二,法治河南的實質是依據憲法和法律實現社會主義民主,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和一切合法權利,形成較為完備的權力制約機制,形成合理的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
第三,法治河南意味著憲法和法律的至上性地位的確立。法治是法律的統治的簡稱。它標明,社會生活統治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法律實現對社會基本領域的全面的調整和規范。因此,法治河南就是在河南首先確立憲法和法律至上性的觀念,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都在法律之下,都應當受到憲法和法律的規制和約束。
二、法治河南對中原經濟區建設的重大意義
1.建設法治河南是中原經濟區建設中政府法治化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河南政治文明發展的必然途徑。建設法治河南,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事關我省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事關中原經濟區建設和中原崛起、河南振興大業,而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為實現中原崛起提供堅強的政治保障。沒有民主就沒有法治,沒有法治,民主也就沒有保障。民主要有效發揮作用,一定要建立在法治之上。抓法治就是抓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就是維護人民的民利,確保社會主義民主得以有效實現。人民群眾政治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提高,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客觀要求。建設法治河南,就是要通過完善法治,推進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和落實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在法治的軌道上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實現人民民主的科學發展,從而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民的民利,充分調動全省人民的積極性、創造性。
2.建設法治河南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科學發展的需要,也是河南經濟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加強法治建設既是科學發展的重要內容,又是實現科學發展的重要保障。特別是通過推進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加快形成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和制度,真正把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落到實處。在中原經濟區建設過程中,需要運用法治的手段保障市場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公正高效地處理經濟糾紛。建設法治河南,就是要充分發揮法治的規范、引導、制約和保障功能,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維系市場秩序,實施宏觀調控,建立起一個有序、協調、規范、誠信的法治經濟,為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奠定堅實的基礎,為中原經濟區建設提供牢固的基礎、持久的動力和良好的投資環境。
3.建設法治河南是中原經濟區建設健康、有序、優質進行的可靠保障,也是構建和諧中原的重要保障。社會關系的和諧協調,社會秩序的穩定有序,是經濟建設得以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在一個充滿對立和沖突的社會環境中,是不可能從事經濟建設的,更不可能有經濟的快速發展,因此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法治的基本屬性決定了它是理想的社會控制模式,是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有效手段。因此,建設法治河南體現了社會和諧的本質特征,是構建和諧中原的重要保障,保證可持續、協調、健康發展模式的貫徹,為河南經濟的快速發展起著保駕護航的作用。
4.建設法治河南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經濟發展的根本目的,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內在要求。生存權、發展權是基本的民生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民生問題的實質是一個法治問題。解決民生問題,法治是必由之路,是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設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抓法治就是抓民生,就是從根本上保障和發展民生。一方面,要通過法治促進發展,形成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體制機制和制度安排,為改善民生提供基礎和保障;另一方面,要運用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當前,民生領域中群眾反映強烈的許多問題,特別是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社會治安、食品藥品安全、征地拆遷等,都與法治觀念不強、不依法辦事有關。解決這些問題,必須靠完善法治來予以規范,來保駕護航。
三、如何加快法治河南建設
1.樹立科學的法治觀念,培養法治信仰
要樹立科學的人本法治思想,培育國家公務人員的法治信仰。認識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精髓。要理的政策和法律的關系。理清權力和權利的關系。強化對社會公眾的法治理念宣傳教育。中原民眾在法治觀念上與中原經濟區對法治環境的要求還有很大距離。所以,必須下大力氣強化法治理念宣傳教育,培育社會公眾的法治理念,改變中原民眾對法律的態度,樹立對法律的信仰。
2.完善法規體系,協調區域立法,以促進中原經濟區各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加快立法的步伐,填補法律空白,以適應中原經濟區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區域立法協調,消除中原經濟區區域內各行政區之間的體制和法治沖突。
3.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不斷推進政府行為法治化
中原經濟區政府行為的法治化程度直接決定經濟區的法治成效。認真貫徹相關法律,加大行政審批改革力度,及時清理政府規范性文件和行政審批事項;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依法界定行政審批權的設立范圍、權限和程序;推行政府決策民主制、公開制、預告制和通報制,政務公開,重要規章制度、辦事程序和辦理結果要向社會公開;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增強政府活動的透明度;暢通行政救濟通道,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處理社會矛盾等等都是至關重要的。
有效政府建立在有限政府之上
木然(遼寧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政治學系博士生導師)
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強調表明,更加突出治理目標,這是政治體制改革趨于務實的表現。但如果沒有內化的政治道德和外在的法治邊界,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就會流于形式,扭曲變形。
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根本目標。只有實行法治,才能讓市場而非政府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性力量,恢復社會活力,促進文化繁榮。只有建立在有限政府基礎上的有效政府,才能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
法治是治理水平現代化的根本標志。人治與法治是傳統與現代文明的分水嶺,也是治理水平野蠻化與文明化的分界線。治理要依憲而治。只有依憲治國,才能真正實現治理水平的現代化。
法治是民主的根本保障。要改變人民形式上有權實質上無權的悖論局面,就必須通過法治建設,把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權利落到實處,保障人民的實質性權力和權利。
要把法治內化,把法治的外在約束化為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要求。否則,法治的外化與法治的內化相脫離,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良治是制度之治
李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礎。國家若善治,須先有良法。說:“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國,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國?!本褪且髴斠韵到y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良法治理國家和社會。
“良法”對立法的要求有五點:一是具有正當價值取向,符合正義、公平、自由、平等、民主、人權、秩序、安全等的價值標準;二是民意的匯集和表達;三是立法程序要科學民主;四是立法應符合經濟社會關系發展的實際,具有針對性、可實施性和可操作性;五是立法應當具有整體協調性和內在統一性,不能自相矛盾。
善治是良法的有效貫徹實施,是國家治理的最終目標。法學意義上的“善治”,就是要把制定良好的憲法和法律付諸實施,把表現為法律規范的各種制度執行運行好,公正合理高效及時地用于治國理政,通過法治卓有成效的運行實現“良法”的價值追求。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社會的主體,因此善治首先是人民多數人的統治,絕不是少數人的專制;善治主要是制度之治、規則之治、法律之治,絕不是人治。
通過良法善治推進國家治理法治化,必須弘揚法治精神,維護法治權威,強化國家治理的合憲性合法性,堅持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誰都要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
伍治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員)
我國正處于改革攻堅期和深水區,社會矛盾積聚,穩定風險增大,迫切需要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良法善治體現了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本質要求。
良法側重靜態的社會治理制度建設目標,強調社會治理體系彰顯公平、正義、民主、人權、秩序、和諧等共同價值。社會治理體系的良法標準,要求社會治理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健全政府治理機制,發揮政府治理主導作用;健全社會自治機制,增強社會發展活力;健全社會參與治理機制,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自治良性互動。
善治側重動態的社會治理過程,強調社會治理的整體性、系統性和協調性,要求充分發揮社會治理非制度性要素的功能,堅持依法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
堅持系統治理,善用合作共治方式協調社會關系。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
堅持依法治理,善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調處社會矛盾;堅持綜合治理,綜合運用法律、行政、道德、宣傳教育、科技等手段規范社會行為;堅持源頭治理,善用事前處置機制化解社會矛盾。
讓法治成為國民信仰
馬一德(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一是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社會利益關系復雜,消除矛盾沖突需要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為此,應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重點是用法律法規調整政府、市場、企業的關系,使政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推進政府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確保行政權力在法律范圍內行使;嚴格依法行政,完善執法程序,堅決克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現象;強化對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做到用法律管權、依法律辦事。
政府職能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合理界定政府社會管理職能,有助于強化政府社會管理職能,防止和避免出現政府職能缺位、越位、錯位等問題,集中人力、財力、物力履行好政府承擔的社會管理職能。
關鍵詞:法律移植;本土資源;法治
在關于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法治的過程中,許多學者主張運用國家強制力盡快建立現代法律體系,同時主張更多并加快移植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以完善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也有學者認為,法治很大程度上是具體的和地方性的,外國的經驗不一定符合中國的現實國情,中國的法治道路應當從中國的本土資源中發掘。
1 法律移植的相關理念
1.1 法律移植的概念
法律移植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體系或內容或形式或理論)吸納到自己的法律體系之中,并予以貫徹實施的活動。
1.2 法律移植現象產生的原因
(1)法律移植是社會發展的規律之一。
① 從辯證唯物主義哲學來看,事物包含了普遍性和特殊性兩個方面,法律也不例外。不同國家的法律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這是法律的特殊性。但是,作為調整各國人們行為的一種規范,法律又有普遍性。既然法律具有普遍性,而這種普遍性所要解決的問題又是各個國家都面臨著的共同問題,那么,一國移植他國的法律就是必然的事情了。
② 從社會學角度看,法律是社會發展的產物,而社會是一個互相聯系、互相制約的大系統,國家也好,法律也好,都是這一系統中的一個要素,不能脫離社會這個大系統而孤立地存在。因此法律移植不僅是應該的,也是必需和必然的。
(2)法律移植是世界法律發展的一個基本歷史現象。
在古代和中世紀社會,雖然國與國之間的交通不甚方便,但法律移植已經非常普遍。 比如,古代腓尼基及地中海諸國,曾經較為系統地移植了古巴比倫的商法。還有古代羅馬移植古希臘的法律,中世紀西歐各國移植羅馬法,中世紀歐亞非國家移植伊斯蘭教法律等。
近代以后,法律移植的現象更為普遍,如法國移植古代羅馬的法律,近代德國移植法國的法律,近代美國移植英國的法律,近代日本移植法國和德國的法律,近代亞洲國家移植日本以及西歐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移植美國的法律,廣大亞非拉發展中國家移植西方兩大法系國家的法律,等等。
1.3 法律移植需要注意的問題
我們在法律移植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到以下幾點:
(1)在研究、比較的基礎上進行有選擇的移植。
在移植之前,有必要對輸出國及輸入國(本國)的法律進行研究,首先研究本國的法律在該領域的現狀,是否需要移植,以及應該移植何種類型的法律;其次是研究輸出國的法律形成過程及其社會環境及最終的社會效果;接著還要對輸出國與輸入國的社會土壤進行比較,看某法律規則的原產地與移植地、輸出國與輸入國的社會土壤是否相似;最后才決定是否進行移植。因此,在法律移植問題上應采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態度,經驗主義與教條主義都是不可取的。
(2)選擇適合的法律移植類型。
法律移植歸納起來有三類:第一類是水平相當的國家之間進行移植;第二類是落后國家或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的法律移植;第三類是區域性法律統一運動和世界性法律統一運動。就其方式而言,第一類著重是“互補”,第二類著重于“完全采納”,第三類是“同化或合成”。在我國,不同的部門法需要法律移植,應該采用不同的方式。而第三種,則是在我國簽訂有關法律公約時所采用。
2 法治本土資源的相關理念
2.1 本土資源的概念
所謂本土資源就是指生活在特定歷史文化傳統的人民由于其共同歷史文化傳統的影響所形成的習慣、慣例,并由這些習慣、慣例上升形成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識等社會資源.這些社會資源具有極強的影響力,甚至可以影響人們的生活方式,影響人們接受新事物的愿望與能力。
2.2 本土資源的深層含義
①“本土資源”是指所有的資源,還是僅涉及法的方面的資源,也可統稱為法律文化資源。其中包括法律資源、法制資源、法治資源及法律技術資源等。蘇力先生在《法治與本土資源》一書中說道“尋求本土資源,注重本國傳統,往往容易從歷史中去尋找,特別是從歷史典籍規章中去尋找。這種資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從社會生活中的各種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尋找?!雹凇氨就临Y源”可以區分為物質資源和非物質資源,具有可消耗性,可再生性或不可再生性。對于物質資源來說,常常具有消耗性和不可再生性。而對于法律文化資源等其他非物質資源來說,其是否還具有可消耗性呢?由于其本身的無形性,使得我們感覺到此類非物質資源屬于精神世界的范疇,具有不可消耗性,但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在外來文化與本土資源的沖突中,有些本土資源被異化了,一些本土資源在沖突中可能被“創造性地轉化”為一種新的資源,還有一些外來文化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及力量的薄弱而被本土化,但不管怎樣,本土資源都或多或少地喪失了原有純粹性,被外來文化侵蝕,甚至吞并。
3 法律移植和法治本土資源的矛盾和互補
法律移植與法的本土資源,說的是外國法與本國法如何相處、結合的關系問題。從古至今,凡是法律移植都不可避免地要遇上這個問題。換言之,移植進來的法律,假如未能處理好與本國國情的關系,未能處理好與本國法的關系,未能與本國法融為一體,這種法律移植就不能認為是成功的。因此,在進行法律移植過程中,處理好兩者的關系,就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3.1 法律移植和法治本土資源的矛盾
我們的本土資源主體是集體本位,重視集體利益,藐視個人權利;崇尚權威,仇視變革;崇尚和諧,壓制分歧;諸法合一,重禮輕法。我們應該看到,西方法治思想由古希臘發源,其產生的社會文明基礎是地中海海洋文明,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的法治建設從起步時就缺乏一個文化思想基礎。同時由地中海文明所衍生出來并在以后的西方歷史發展過程中不斷鞏固的崇尚自由主義、個人本位以及對人權的一種近乎執著的追求是西方法治由一種思想演變為當今世界的主流價值理念的思想基礎;私法至上,嚴格限制國家公權力、有限政府的觀念以及支撐這些觀念的一整套制度是法治的制度基礎。
3.2 法律移植和法治本土資源的有效結合
道德問題,在中世紀之后法律文明的歷程中,逐步淡出了法律視野。法律制度總是小心翼翼地呵護著道德的獨立性和社會性?!? 〕但在某個社會發展階段,特別是在精神文明準備不甚充足的物質文明發展進程中,道德問題又經常成為擺在法律人面前的一道不大不小的難題。20世紀70年代英國stan cohen和80年代美國goode 和ben-yehuda所闡釋的道德法律沖突從當時單一的案例已經發展到“艾滋、虐童、、移民、媒體暴力、街頭犯罪和年輕人的行為異常”等多個方面。〔2 〕近年來,我國也不斷出現例如“天津李云鶴案”、“公交司機救人被誣事件”、“寧波女大學生獻血致害事件”以及“路人漠視女童被碾壓事件”等一系列涉及社會倫理道德的熱點事件,引起了社會各方面關注和探討。這些案件是對法律和道德的雙重挑戰,它們似乎提醒著法律人,不要忘記了道德價值在法律中的權重。這些案件在深深刺激了法律人那根自認為不會率性張揚的理性神經同時,也喚起了更為深沉的理性思考。本文也是在這種道德亂象社會背景下,由不斷出現的那些挑戰法律理性和智慧神經的個案所激發出的思考。
本文的邏輯切入點是個案糾紛中個體責任和社會公共責任的厘定,文章假設性命題是行政法治解決手段的可行性,本文命題的歸真不僅從個體責任和社會共同體責任關系中獲得了理論基礎,也從行政法治規制手段的定性分析中獲得了直接檢驗,更從我國行政法治發展空間論證中得到了推定。
一、個體責任與公共責任在道德個案中的沖突與偕同
(一)具體法律關系中的旁觀者
在最近出現的關乎社會道德的案例中,人們紛紛指責個案中的旁觀者,并驚呼社會道德的沉淪。在有的個案中,旁觀者伸手相助卻被誣陷為侵權者,從而陷入糾紛不能自拔。那么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看待侵權個案中的當事人和旁觀者呢?
1.旁觀者或救助者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的本文由收集整理沖突及其法律現狀
旁觀者或者救助者是不是責任主體呢?在直接侵害行為發生后,由于侵害人沒有及時采取救助手段,或者徹底跑掉以擺脫侵權責任和逃避刑事法律制裁,這就為后來者,即我們所紛紛譴責的其他當事人增加了一種救助的責任。無論這種增加救助責任的說法在法律上能不能成立,但在道德層面上應該是成立的,因為社會輿論的譴責已經反映出來對這些人的一種責任性要求。侵權發生后,沒有得到社會其他成員的及時救助,或者救助了但救助者反而被誣陷為侵權者,似乎這些法律意義上的“非侵權者”,或者稱之為在場的“旁觀者”,也就成為了侵權者。由于涉及具體法律責任的厘定,我們似乎陷入了一種道德和法律兩難的困境。但道德上的責任者,不能當然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責任人。
雖然道義上的救助義務為社會所推崇,但現有法律關系只能約束具體的侵權個體,卻無法涉及這些旁觀者,即使我們在道義上將這些旁觀者變成侵權者,我們也仍然無法追究這些“旁觀者”的法律責任,因為我國刑法中沒有設立“見死不救罪”。筆者認為,之所以見死不救沒能入罪,是因為在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方面還有探討的空間。為了防止我們的法律退步為道德的打手,防止混淆法律和道德的應有界限,立法者才沒有匆忙將其入罪。這種謹慎的態度是正確的。因為法律和道德的連接途徑不是一種簡單的立法活動,而是一種“自治的體系”,〔3 〕正是這個自治體系才使得道德與法律規范具有了關聯性。刑法的懲治,作為罪犯和共同體的一種“溝通形式”,〔4 〕應該被證明是合理的,如果我們迫于道德的譴責而將其入罪,這個被證明合理的過程勢必將變得有些模糊。
2.為什么社會全體公民都是在場者?
筆者認為,當發生侵權者逃避責任的情況時,本質上是侵權者將對受害者的救助責任推給了社會,而不是簡單轉移給了哪一個人。承擔救助義務的應該是我們社會全體成員。如果一定要用法律關系來進行規范性分析,則筆者更愿意將這些我們所有社會公民都理解成為“旁觀者”。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首先,作為社會共同體中的成員,即使我們沒有在場,但如果對在場的旁觀者進行指責,我們就也應承擔一定的道德責任和社會責任,即正面維護道德義務的社會責任。如果我們僅僅以沒在場為理由來指責其他人,本質上就是在用我們的道德來擔保我們將可能會去救助其他人,或者我們將不會誣陷救助我們的人。但要記住,我們是在用道德標準來要求別人承擔法律和社會責任,而譴責的同時,我們僅僅是用道德來給我們自身擔保。一方面是要求他人承擔社會或法律救助責任,另一方面是自我口頭道德擔保和道義譴責,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這種譴責是沒有法律意義的,真正有效的社會行為應該是我們共同承擔起救助的社會責任。
其次,將我們全體的道德責任轉化為社會共同法律責任,并不違反將個體道德責任納入法律規制的法律陷阱。社會共同責任使得每個個體的法律義務減輕,形式上就像每個人所承擔的道德責任一樣,不會造成個體沉重的法律負擔。這也符合通過法律來描述自然關系的“因果關系” 〔5 〕的要求。
總之,救助責任人既包括時空意義上的在場人,也包括社會意義上的在場人。在這些道德個案中,我們都已經成為了“在場者”?!? 〕我們施行公共性救濟,本質上就是在完成一種旁觀者的道德救助義務。個體受害者有獲得其他在場個體和全體社會成員救助的權利,全體社會成員的救助義務并不因為時空意義上的在場人而免責,更不能通過道德譴責就免除了全體社會成員的社會責任。既然我們無法保證自己不會成為那樣的受害者,那么我們就都有救助的義務和責任。
(二)保護每個社會成員的權益不受非法侵犯是社會整體責任的本質要求
個案法律糾紛的解決,問題關鍵在于法律責任的承擔,例如民事賠償責任等等。在道德個案中,如果只是通過道德譴責來緩解糾紛的影響,似乎顯得與法律精神不相符合。因為許多法律關系的破損無法通過道德輿論進行彌補。對于個案中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我們雖然不能簡單將其轉移給某個個體,但社會全體責任似乎可以成為一種這樣的替代品。例如見義勇為公共基金的設立,本質上就是用社會整體責任替代了個體責任。
以社會整體責任替代實現不了或暫時實現不了的個體責任合理嗎?筆者認為是合理的,因為這可以從社會整體責任的本質中獲得答案。保護每個社會成員的權益不受非法侵犯是社會整體責任的本質要求。公共責任是個體獲得救濟的最有力保障,例如社會保障、公共基金等等。在道德個案中,如果用事后的公共責任替代個體責任,會不會鼓勵個體放棄應有道德義務,會不會讓在場的旁觀者以指責公共責任的不到位而再次袖手旁觀?應該說,某種程度上會有這種可能,但筆者以為,如果因為害怕出現這種情況,而放棄全體社會責任,那無異于因噎廢食。換句話說,指責別人見死不救者,同時自己又沒有任何作為,兩者做出了同樣性質的行為。
二、行政法治規制手段的道德導引性及其有限性
(一)公法與私法在社會道德影響性上的區別
法律在制定過程中就存在一種道德的衡量,甚至這種沖突還體現在“憲法的道德兩難選擇”當中,雖然這種沖突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進行緩解?!? 〕在法律解決途徑中,公法和私法的具體作用是不同的。“私法責任是以功利為基礎和特征的,公法責任是以道義為基礎和特征的。” 〔8 〕私法在維護功利的過程中,強調的是私法占有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以利益為基礎的理性法規范不能必然帶來社會責任的建立,道德的義務和責任也變成了一種指向私利的手段。而公法在確立道義基礎理念的同時,也在制度體系內確立了社會基本道德指向。如果說公法與私法對社會道德都具有一定的影響,那么私法間接一些,而公法卻更直接一些。
(二)行政法規制手段的應用及其公共道德的導引性
道德的手段和法律手段哪個更有幸成為解決問題的手段雖然取決于糾紛的事實和法律當下的規定,但“法律的幸運”與“道德的幸運”還是“相聯系”的?!? 〕行政法在解決這類問題時,幸運的不僅僅是行政法成為當下的解決手段,更為幸運的是行政法規制的具體內容和形式還將對社會產生一種普遍導引的指向性影響。
對于上文提到的個案糾紛中責任的轉化,即將個案糾紛中法治成本社會化,我們可以通過多種手段來完成。這些手段恰恰就具有獨特的公共道德導引作用。這些手段又可以分成直接的手段和間接的手段。直接的手段包括設立公共基金,增強法律援助,以及對特定事項的專項立法等等;間接的手段包括完善社會養老保障工作,完善加強政府行政獎勵的立法和操作等等。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的手段,都需要行政法治對其提供強大的法律保障,例如公共基金設立和運行的行政法規制、社會弱勢群體救助問題的行政法治調控、公務員道德規范的行政法治化等等。
所以,運用行政法治手段解決當下社會發展中的道德亂象及其糾紛,是化解這些社會問題的長遠解決辦法和途徑。在這些手段中,特別是具有公共救的行政法規制內容,這種社會道德的引導作用更為明顯。例如行政獎勵和社會救助類的行政法,將在社會中產生更大的公共道德的影響。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物質幫助等等行政法治行為,無疑在通過政府的行為來體現一種社會群體的道德性選擇。換句話說,對無私無畏勇敢行為的獎勵,對老弱病殘的救助都是一種社會公共道德的間接體現。
(三)行政法治在道德導引方面的有限性及其彌補
不能體現社會道德取向的行政法治內容,當然無法完成社會群體道德價值的導引作用。將法律關系主體的道德義務直接納入行政法的做法,似乎更強調了行政法治與道德導引關系。例如我國《公務員處分條例》直接將對公務員的道德要求寫進法條中,其中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包養情人的;(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同時還規定:“有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但通過行政法直接規范道德行為,似乎也印證了行政法自身在道德影響方面的有限性。因為如果通過標準的行政法內容就能達到對公務員道德行為的影響,也就不會出現這些對公務員道德行為進行直接約束的規范了。從另外一種角度說,行政法直接規范法律關系中具體當事人的道德行為,也應該被理解為是一種對其自身缺陷的彌補。
三、我國行政法治道德導引性的發展空間
(一)我國現有行政法制的特征及行政法治在社會道德導引中應有作用
當前,我國現有行政法治雖然在不斷進步,但其制度內容所體現出來的管理法特點還是很明顯的。換句話說,我國行政法從管理模式向行政權控制模式的轉變還沒有真正完成。無論是從行政法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規定上,還是在行政法制整體框架的完整性方面,兩種模式的同時存在,似乎讓我們無法確證行政法當下所處的真正階段??傮w來看,我國行政法的發展趨向是更加突出民主法治的精神,單向的管理法模式正被雙向和多向的參與法模式逐步取代。這應該是我國當下行政法制的基本特征。
筆者以為,行政法治在社會道德導引中,應發揮更大的作用和影響。參與性、民主性行政法模式在彰顯了多元主體的價值和地位的同時,也宣告了取代管理型行政法模式的不可逆轉。無論是管理模式還是參與模式的行政法,對社會道德都將產生一種示范和導引的功效,這是法律的道德基礎決定的,更是公法之道義出發原點的要求?,F代民主性行政法模式的發展,特別是對共同體義務承擔更多積極責任的行政法,必將對社會道德產生更大的引導作用。
(二)我國行政法治在道德導引中可發展的空間及其意義
在我國行政法治中,能夠直接產生道德導引作用的規范可
以分為三個方面,一方面是對公務員進行道德約束的規范,另一方面是對社會公德行為進行獎勵的規范,還有一個方面就是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救助規范。我國在行政法制完善過程中,以上三個方面都具有可發展的空間。對公務員道德規范方面,我國還沒有單行的《公務員道德法》。對社會公德行為進行獎勵的法律規范還是空白。雖然行政獎勵在地方行政法規范條例中有所體現,但并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和影響。對社會弱勢群體救助的行政法規范,相比前兩個方面的規范還是比較好的。但如何從國家和社會兩個方面完善我國的救助類法律規范,還是有多內容需要完善。
行政法治在道德導引中具有發展空間,一方面說明我們行政法治自身發展的不完善,另一方面從積極角度理解,說明我們在進行社會調控方面還有很多手段可以選擇。具體來說,在解決當下的道德和法律兩難困境的個案時,我們并沒有窮盡這些應有的行政法治手段。
四、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