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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法概念;調整對象;經濟法的產生;特定的經濟關系;市場經濟
引言
經濟法在我國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已經沒有太多的異議,但對經濟法的概念的理解和認識仍在不斷的變化和發展中。到目前,國家仍沒有權威的經濟法的定義,而經濟法學界也未能取得統一的認識。
總的來說,我國的法律專家和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和理解是隨著國家改革和經濟的發展及經濟法律建設的實踐而不斷發展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的本質和內涵的理解和認識也在不斷地趨同,但如何科學地、恰當地給經濟法作出定義,依然存在分歧。
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主要是該法律部門能不能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或者調整方法。對經濟法概念存在的分歧主要的體現在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和理解的差異上。
在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上,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而且經濟法調整的不是所有的經濟關系,只是一定范圍或者某些方面的經濟關系即部份經濟關系,這是沒有異議的。根據楊紫火亙教授的研究,中國經濟法學界已經取得共識或者基本上取得共識的觀點是經濟法的“三調整”、“五不調整”?!叭{整”即經濟法調整特定的對象、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調整的是既體現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又體現對國家權力必要限制的特定經濟關系。“五不調整”是指經濟法不調整經濟活動或經濟行為、不調整民事關系、不調整行政管理關系、不調整在兩個以上國家共同協調國際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經濟法律關系或者經濟權利義務關系[1].這是從大的方面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
但經濟法所調整的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系究竟如何概括和表述,才能體現和反映經濟法的內涵,確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從而給經濟法的概念下好定義,這就見仁見智了。
筆者以為,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特定的經濟關系的認識,應該從經濟法的產生及發展、經濟法的本質、價值和作用等方面和各國經濟法的實踐特別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及經濟法制的實際出發,綜合分析研究,才能給出一個適當的結論。
1、經濟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階段的產物
現代經濟法的產生,主要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在商品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由于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傳統的私法調整失靈,產生了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需要,國家介入經濟生活而出現和發展的。經濟法體現的主要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調控,是國家憑借其權力,運用法律手段介入市場經濟活動,管理和協調社會經濟生活的結果。
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發展,市場經濟與法律的聯系更加緊密,需要由法律調控的方面也在不斷增加,相關經濟法律法規不斷出現和增多,經濟法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趨重要,使得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從法律體系中分離出來成為需要和必然,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完善。
在其他經濟制度下的經濟性質的法律法規,有的也有現代經濟法的形式或內容,但不足以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構成獨立的地位或起到重要的作用。如簡單商品經濟時代,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很少,其作用甚微。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一切按計劃去做,對經濟的調控主要是通過行政和計劃的手段進行,需要經濟法律法規去進行調整的社會關系也不多,在這些經濟制度下,經濟法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作用較小,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也沒有什么意義。
因此,經濟法的出現是與市場經濟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其發展也與市場經濟密不可分??梢哉f,經濟法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的特定的歷史階段的產物,雖然經濟法出現的時間較晚,但起作用的時間僅是與市場經濟相聯系的階段,在社會經濟發展到更高級的經濟時代,經濟法即會完成其歷史使命。
2、經濟法的價值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對市場經濟局限的克服
市場經濟是市場機制成為資源配置的基本調節手段的國民經濟運行方式[2].市場經濟是生產社會化和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結果。當各種經濟資源能夠在統一的市場中自由流動并得到有效配置時,商品經濟就發展到市場經濟[3]。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資源的配置主要是通過市場的供求、價格、競爭機制來實現的。市場經濟主要體現為競爭,競爭會促進經濟的發展,也會帶來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要保障市場經濟運行良好,必須要保證競爭是有序的,而要維護有序的競爭,防止無序的競爭,最主要的和有效的方式就是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調整,使國家的經濟活動法制化,使市場主體和政府的行為都受相關法律法規制約,依法辦事。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其中法律調整的主要規范是與市場經濟聯系最緊密的經濟法。
經濟法的價值和任務體現在國家通過經濟法律的施行,克服市場經濟本身存在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等缺陷因素,以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社會正義和公平、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經濟民主與集中的統一,保證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法濟法調整的特定的經濟關系是與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和協調相聯系的
一般而言,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發生在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并且是國家對這種運行過程實施干預的結果。國家負有國民經濟管理的重要職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為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其職能對不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行為進行干預和控制。國家干預的方式主要是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包括對經濟行為的規劃、引導、控制、組織、調節、監督等。國家干預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主要的是通過法律手段。有關市場主體依據國家管理和調控的相關經濟法律從事經濟活動時所產生的經濟關系即為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
需要通過法律管理和協調的經濟關系是與國家對市場經濟的管理職能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方面相聯系的,包括國家宏觀調控關系、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管理和規范市場運行關系、社會經濟保障關系、可持續發展的公共關系等。國家宏觀調控關系是國家在行使國民經濟組織和管理職能,運用經濟法律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與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是國家為規范市場而對各類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等各類市場主體進行規范和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國家管理和規范市場運行產生的關系是國家為維護市場秩序和正常運行對市場經濟活動和行為進行規范而產生的關系。社會經濟保障關系是國家從公益的角度出發對作為勞動力資源的社會主體實施社會保障過程中發生的關系??沙掷m發展的公共關系是國家為保證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生態和環境的經濟行為進行規范過程中發生的關系。這幾方面的經濟關系是經濟法調整的具體對象。
4、結論
綜上所述,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緊密相連,而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內容是國家對經濟進行管理和協調的結果,因此經濟法調整的特定的經濟關系可表述為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此即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據此,經濟法的概念可表述為: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這一概念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1)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
(2)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經濟法并不調整所有的經濟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范圍與國家管理和協調市場經濟活動有關,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結果。這個范圍是與其它部門法調整的經濟關系區別的所在。
(3)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與市場經濟活動相聯系的。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發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市場經濟本身存在的導致“市場失靈”等缺陷的存在,產生了經濟法存在的需要,經濟法是為克服市場經濟的缺陷而產生和發展的。經濟法通過對在競爭市場中活動的經濟主體的資格、組織、活動、行為等進行規范和約束而實現調控和規范經濟的目的。由此可見,經濟法與國家的經濟行政法是不同的,后者主要與行政管理活動相聯系。
(4)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由于國家對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和協調而發生的。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與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密切相連,在經濟法規制的范圍和領域,經濟活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不能自主的。這是經濟法與民法的主要區別。
(5)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是由眾多經濟法律法規構成的體系,是按一定的邏輯關系和分類方法對經濟法律規范分門別類而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它是法的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
值得說明的是,作為經濟法概念的表述是以經濟法作為獨立的部門法而言的。因此,經濟法的含義與經濟法律的含義是不同的,前者的范圍比后者要窄一些。
參考文獻:
[1]楊紫火亙·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體系與“經濟法綱要”的制定·經濟法研究(第2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10。
我國改革開放三十余年將中國的計劃經濟成功的轉型為市場經濟,隨著人們生活的富足和法律意識的增長,我國的經濟法日益在經濟轉型中占據重要地位。
一、中國經濟轉型和經濟法的相關概念
首先,需要明確我國經濟轉型和經濟法的相關概念。我國經濟轉型開始于上世紀70年代,關于經濟轉型主要有這么幾種概念,一是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二是由低級經濟形態轉向高級經濟形態,學界一般比較贊同第一種概念。但是在今日經濟轉型有了新的提法,即更要利用現代科技進步,促進傳統經濟轉變,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注重創新和高科技的發展。此時我國經濟法也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70年代以前被稱之為傳統經濟法,70年代之后則被稱為現代經濟法。
二、中國經濟法的特殊之處
中國經濟法的特殊在于主要是由于中外不同的發展狀況所決定的中國特殊的經濟法規定。西方的現代經濟所出現的問題是資本主義過度的自由競爭而造成的高度壟斷,自身調節失靈不斷循環爆發經濟危機,從而嚴重干擾了經濟正常的發展,于是在這種情況之下,國家不得不挺身而出以政府手段調節市場經濟。此時的經濟法是國家在面對市場問題使用強制政治手段來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西方的經濟法可以說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而中國在發展現代經濟時所出現的問題卻與西方國家迥然不同,中國經濟轉型中所出現的主要問題是政府前期出現的一些濫用職權的行為破壞了經濟活動中的競爭秩序。所以,中國的經濟法在經濟轉型時所要解決的問題并非是簡單參照西方經濟法所能夠解決的。中國由于改革時間比較短的原因,雖然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當中,當未達到一種成熟的高度階段。但之前一直在強調的是政府調節經濟、彌補市場經濟不足的方法,但是這種方法已經開始出現一些小問題。所以,處于經濟轉型關鍵時期的經濟法應該是更注重促進市場經濟自身的發展,而不是去補充市場的調節的不足。經濟法最主要的作用應是調整市場經濟活動,政府應該注重培養經濟法可以作為經濟活動可依之法,糾正人民固有印象中的人治思想,使人民能夠樹立法治的觀念,達到在經濟活動中遵守法規的效果。
西方現代經濟法是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上而起作用的,而中國的經濟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方式共同發展的經濟制度,國有經濟在其中控制著國民經濟的命脈,主導著經濟的發展。雖然與計劃經濟時代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公有制的特征未曾改變。而現代經濟法功能發揮的社會條件是政府盡量不干預經濟,只是起規范作用,而中國政府在經濟活動中不只是干預經濟,其本身往往就是經濟活動的主體。這就是我國政府在經濟轉型中經濟法的獨特地位,這種獨特地位主要是因為中國市場經濟的基礎較為薄弱,機制相較不完善,所以中國政府必須要對市場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提前預防不正當競爭等行為,以防傷害到我國市場經濟繼續的健康發展,以求建設起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公平競爭、規范高效的市場經濟。
三、中國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經濟法的作用
經濟法是通過法律規范政府和民眾的行為,彌補市場自身機制的缺陷,促進經濟的發展。對于我國來說,經濟法就是國家以法律手段強制規范經濟行為。我國雖然一直注重依法治國的方針策略,但是因為時間過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是欠缺,我國經濟的轉型時期由最開始的經濟法律不甚完備,到后來的對法律規制的重視、完善度不夠,都導致了經濟活動出現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現象,阻礙了經濟的發展。所以,在經濟轉型時期,經濟法最大的作用就在于規范經濟活動的不法行為,掃清經濟發展中的障礙。并且我國的經濟法在實踐的過程當中,并沒有完全起到一個法律的主要功能,很多時候都被經濟政策所取代。經濟法作為一種部門法,具有一般法的作用,經濟法作為一種調整經濟活動的特別法,其產生根本目的之一是為了調整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關系。在我國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尤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下,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特別重要。堅持市場和政府兩個杠桿的調節,來保證市場經濟順利進行,可以處于健康有序的狀態,來指引經濟活動參與者的行為。同時,經濟法也矯正了市場經濟本身所固有的缺陷。
四、結束語
中國在確定了經濟轉型的方針政策之后,經濟法與改革開放后的經濟發展兩者緊密的聯系在了一起,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推動了經濟法發展,其后,經濟法的反戰又通過對經濟活動中一些現實問題的關注來構建經濟活動的法律制度。我們需要明白,經濟轉型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樣經濟法的創建、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所以,對于現代化僅僅百年余的中國而言,還有很長的一段路需要走。
一、經濟犯罪的概念
經濟犯罪實際上是一種經濟行為,指的是不法經營者在違背國家市場經濟法律、破壞市場競爭的原則,擾亂市場發展的秩序,采取不正當的行為,不擇手段,為了能夠獲取更多的利益而采取的行為。通過我國科學對市場經濟的分析討論,總結市場經濟給市場秩序、國家法律、人身利益帶來的影響,將經濟犯罪的概念氛圍三種,總之,我將經濟犯罪的概念歸納為以下幾點:首先,我國將不法分子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以及破壞國家的社會經濟法律的一切不法經濟行為總結為“大經濟犯罪”。其次,我國將那些不法商家以及不法分子打破社會主義市場競爭關系的行為稱為“中經濟犯罪”,這一經濟行為是不法商家通過人為操作,為了能夠提高自己的地位,增加自己的權勢而采取對社會關系進行破壞的行為,比如說股市運行操作、各企業競爭排擠等等。另外,從早期直至當今,國外的犯罪學家對于經濟犯罪行為的概念也進行了深入的探討,認為經濟犯罪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對我們的市場秩序、國家金融都有很大的不利。
二、我國經濟犯罪現象產生的現實條件
1、對于國內來講,第一,由于我國的社會管理制度中出現的問題,有些不法的市場經濟管理者鉆了“空子”,沒有高度的職業道德品質,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監督力度不夠,接受賄賂的現象明顯,對我們的市場進行松散管理,市場發展自然而然會出現問題;其次,企業間的競爭意識太強,合作意識淡薄,為了能夠讓自己企業在市場上站穩腳跟,企業管理者們不惜采用不法行為,排擠、壓迫其它企業;最后,市場經濟制度的問題,不能夠很好的對市場競爭秩序進行宏觀調控,不能彌補市場自身發展存在的不足。
2、對于國外來講,為了能夠打開中國市場,在中國這片沃土上發展自己國家的企業,削弱我國的市場競爭力,想利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繁榮的有利條件,其它國對中國市場虎視眈眈,他們不惜采用走私貨品等等不正當手段進入中國市場,這一現象也助長了經濟犯罪現象的氣勢,對我國的市場競爭有著一定的影響。
三、經濟犯罪的特征
(一)根本特性
經濟犯罪是依靠商品經濟存在的社會行為,商品經濟是經濟犯罪行為產生的催化劑,經濟犯罪行為的產生離不開商品經濟的運行與發展,商品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它是不穩定又很復雜的交易過程,讓我們的經濟犯罪行為存在的方式也是捉摸不透。經濟犯罪歸根結底也是一種經濟行為,是非法的經濟行為,不遵守國家市場經濟法律法規以及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的經濟行為。
(二)一般特性
1、經濟犯罪具有營利性,商家之所以會產生經濟犯罪行為,是因為他們為了能夠在市場競爭中獲取更多的利益,為了能夠壯大自己企業的實力,這是每個商家的出發點,所以,經濟犯罪的一般特性便包括營利性。
2、經濟犯罪具有隱秘性,這些經濟犯罪行為都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來獲取利益的,這種行為是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的。
3、經濟犯罪具有復雜性,社會經濟關系復雜多樣,經濟犯罪大多是以團隊的形式去完成的,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性決定著經濟犯罪的復雜性。
四、市場經濟與經濟犯罪的關系
(一)市場經濟制度的不完善促成了經濟犯罪行為
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不完善,不能夠凈化社會市場競爭氛圍,加劇社會矛盾,這些商家無法可依,受不到法律的約束,必將會擾亂采取不正當的手段來獲取更多的利益,這便助長了經濟犯罪行為的氣勢。
(二)市場競爭的追利性太強,商家獲利欲望強烈
1.民商法的概念從字面意思看,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結合的產物,例如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等都屬于民商法的范疇。民商法在市場經濟背景下起到了微觀調控的作用,它主要是用于調節、處理共同從事某一項經濟活動的各個經濟個體之間的利益關系。雖然民商合一不斷的深化,但是二者之間依然存在著相對獨立性。其中,民法的保護對象是個人權益,例如人身權、財產權、自由權等等,可以說民法是調節市場經濟過程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此外,商法的保護對象主要是市場經濟活動,保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與可行性。
2.經濟法的概念目前,關于經濟法的定義存在著巨大爭議,特別是在我國經濟法成立的時間相對較晚,這就導致了經濟法的建立受到了多種因素的影響。經濟法在市場經濟背景下起到了對于國家經濟發展宏觀調控的作用,是所有管理和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梢哉f經濟法彌補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通過經濟法加強國家對于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例如合同法和公司法同時也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二、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區別市場經濟治理觀念方面的差別民商法注重的是在經濟市場中的企業和個人主動的根據民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經濟活動,他們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利是否遵守民商法的相關規范,從而保護自己的利益。而經濟法則要求企業和個人必須遵守其相關規范,服從國家的宏觀調控。保護的法律主體不同民商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護個人利益不受到侵犯,它的法律主體主要是企業法人、自然人等。而經濟法雖然也起到了保護個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在個人利益與國家公共利益發生矛盾的時候,經濟法要求社會公共利益要大于個人利益。它的法律主體范圍更加廣泛,包括了各級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普通公民。二者的基本目的不同通俗的講,民商法所要實現的是絕對的平等,即平等的對待市場經濟環境中的每一個個體。而經濟法所要實現的相對的平等,重點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以求實現國家共同富裕的發展目標。
2.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聯系二者的本質相同從宏觀角度上來看,民商法和經濟法的本質是相同的。它們都是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手段來保證市場經濟的穩定,推動國家的發展。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它們是同質的,二者之間的區別不但不會產生矛盾,反而會起到互相補充、互相彌補的作用。二者的作用范圍相似雖然民商法和經濟法屬于調整市場經濟的兩個不同的法律手段,但是在實際的經濟調整過程中,二者的作用范圍還是存在很多交叉的地方。例如公司法、合同法既屬于民商法的范疇,同時又屬于經濟法的范疇。二者的法律要素相似概念、原則、制度、調整方法是我國法律的四個基本要素,不同的法律之間各個法律要素的主體不盡相同。而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部分法律要素是通用的。公司法人制度、誠信原則在兩部法律中都有所體現。
三、結語
一定程度上,分享和商業本來就是對立的。商業的本質是專業化分工和社會化交換。分享經濟的重點是閑置資源,短暫性投入市場提供服務,獲得些補償性“收益”。也就是說,分享的資源是碎片化、暫時性的,如果閑置資源經常性、專業化地作為生產資料,投入到商業活動中,那就失去了分享經濟的本意。比方說,如果大量的私家車司機都變成全職的網約車司機,道路上的空駛車輛將明顯增加,不但通過共享節約交通資源的目的無法達成,道路反而更加擁擠,能源和時間等資源的浪費更嚴重。
分享經濟自帶耀眼的道德光環,閑置資源、綠色出行、社交需求等都是分享經濟創造出的概念。但是,一旦閑置資源的“收益”形成了規模和效益,逐利的沖動使得分享平臺進行商業化經營不可避免。資本的狂歡、成為獨角獸,分享經濟逐漸偏離了原有的軌道,變成一個基于互聯網平臺的中介市場。
平臺組織的“輕資產”特性吸引放大了供給和需求兩側:零邊際成本實現了便捷接入和低成本運營,長尾需求吸引大量碎片化的閑置資源,“短暫性消費”使得交易高頻高效。最終的結果是,供給者從閑置物品中獲得了額外的收益,收益使得大量的生活資料轉化為生產資料,兼職變成專職,從而失去分享的原意。平臺組織者擁有大批的專業化人員,卻不用為這些所謂“兼職員工”的行為負全責。
分享概念的泛化使分享經濟逐漸喪失其原始本質。如果分享經濟不免費、閑置資源可以“職業化”,那么所謂的分享經濟將與市場經濟沒有任何區別,畢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分工也可被看作寬泛的分享經濟?,F在,幾乎所有的互聯網經濟模式都打著“分享”的名義。除了我們認為理所當然能被分享的空間、交通、知識、技能外,還有更多的網絡經濟形態被納入到分享中。分享經濟通過盤活閑置資源打動了公眾,用社交概念取悅了消費者,迅速形成規模的膨脹。
當商業化推動分享經濟的泡沫,我們將面臨“寬市場”的風險。共享平臺型企業為了發揮網絡效應,希望供給和需求盡快形成流量,資源供給越多、用戶需求越多。這樣,平臺能以較低的成本創造大量的供需,并實現供需之間的快速匹配,降低交易成本,這是平臺的價值所在。于是,平臺往往通過補貼的形式迅速做大市場,形成固定的消費習慣。
當平臺具備足夠的控制能力后,資源提供者的討價還價能力被削弱。另外,為了保持“寬市場”的容量,平臺往往缺乏剔除“劣幣”的動力,而是希望更多的資源和供給加入進來。如通訊市場,電信企業希望通話量越多越好,于是缺乏對于廣告電話、詐騙電話進行整治的動力。這使得政府的監管成為必要。
[關鍵詞]:經濟法、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經濟法體系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市場經濟法制的日趨完善,為經濟法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條件,迎來了中國經濟法空前發展的新紀元。在新形勢下,反思過去,面對現實,展望未來,對經濟法的若干基本理論問題必然會形成某些新的認識。為進一步促進對經濟法基本理論問題的研討,筆者擬就經濟法的概念、對象、體系等若干基本理論問題略抒淺見,以就教于法學界同仁。
一、關于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的概念是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是經濟法學體系和結構的支柱,也是經濟法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能否科學地揭示和界定經濟法的概念,不僅關系到經濟法理論框架的構筑,而且直接決定著經濟法能否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因此,對于經濟法概念的揭示與探討,是經濟法學研究不可回避的、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之一。如果這一問題不能得到圓滿的解決,無論經濟法在形式上是如何的繁榮,在實踐中是多么的重要,其結果都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成為沒有根基的空中樓閣。
有鑒于此,自經濟法概念被引入我國后,二十年來,對經濟法概念的研討始終是我國經濟法學界乃至整個法學界所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人們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對經濟法的概念作出了種種不同的界定,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經濟法學說。(注:對經濟法概念的不同認識,形成了種種不同的經濟法學說,舉其要者,大致有三,即“縱橫統一說”、“經濟行政法說”、“學科經濟法說”等。)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特別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善,某些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頗有影響的經濟法學說已經逐漸地被放棄。順應時代的潮流,經濟法學家們對經濟法的概念又重新進行認識并另行作出界定。
盡管經濟法產生的歷史條件和因素錯綜復雜,但考察經濟法概念產生的歷史過程,在筆者看來,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實際上就是對既存法律的一種分類和再分類的活動。在大陸法系國家,經濟法概念的出現,在一定意義上是對法律突破了傳統公法與私法分類狀況的認可與折衷。由于資本主義壟斷的形成,為了適應國家對經濟的統制,同時也是為了維護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秩序,資本主義國家從對經濟活動的自由放任并依靠“看不見的手”來調整經濟關系,開始走向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國家干預。與此相應,一些資本主義國家先后頒布了大量的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這些法律的出現,一方面打破了傳統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關系滲透了國家干預的痕跡;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陸法系國家關于公法與私法劃分的傳統理論,使公法融入了對私權關系調整的內容。這種法律性質及其內容的演變,被法學家們概括為“私法的公法化”。正是為了適應這種法律性質及其內容的變化,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家們將那些介于傳統公法與私法之間的法律概括為“經濟法”。由此可見,無論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的動因如何復雜,表現在法理上,則是因應變化了的法律,對原有法律體系的一種重新分類活動。
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出現雖然也是對法律的重新分類,但其產生的基礎卻與資本主義國家有著天壤之別。由于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管理國民經濟已成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職能,特別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無時無刻不在參與、干預和管理著社會經濟活動,甚至具體到某份經濟合同。加之社會主義國家不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因此,規范國家行政活動的行政法最大量的是國民經濟管理法規。這種情況在以行政法作為典型公法的資本主義國家里是不可思議的,也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傳統行政法所不能包容的。盡管我國已經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干預和管理社會經濟的手段、方式和程度有了根本的變化,但由于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性質,決定了國家對于市場經濟的介入和干預的程度是資本主義國家所無法比擬的。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出現,同樣是對傳統法律分類的再分類,但這種分類的基礎不是對公法與私法劃分的折衷,而是對內容龐雜的行政法的再分類以及對其他相關法律的重新概括。
綜上可見,無論在資本主義國家還是在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出現在一定意義上都意味著對法律體系的重構。既然經濟法是法律重新分類的活動和結果,而法律分類又是一種人的主觀抽象概括活動,那么,在對法律重新分類的過程中,基于主觀認識的不同,對經濟法概念的理解就必然存在著程度不同的差異。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本身就是對法律的重新分類,但這種分類絕不是主觀的隨意活動,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這個原則就是對已有科學分類的充分尊重,而不是隨心所欲的歸納和概括。否則,經濟法就永遠無法獲得應有的獨立地位。
縱觀我國經濟法概念產生與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到,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不僅受制于經濟體制,而且還受制于法制的發展水平。首先,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受制于一定的經濟體制。在我國,雖然經濟法的概念被正式接受至今僅僅有著20年的歷史,但在不同的經濟體制下產生著對經濟法概念的不同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下,產生著“縱橫統一說”等經濟法學說,而且這些學說在當時的經濟體制下亦不無道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也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經濟法學說,目前經濟法學界正在致力于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科學的經濟法學說的建立。這一狀況恰恰證明了經濟與法的關系,表明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筑的決定作用。其次,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還受制于法制的發展水平。在我國《民法通則》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尚未出臺前,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存在著極大的隨意性,有些經濟法學說無節制地擴大經濟法領域,將傳統民法與商法的內容視為經濟法,有的甚至主張用經濟法取代民法。這樣做的結果,不僅無法使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反還導致了法律學科與法律體系的嚴重混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中國法制建設的步伐。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日趨完善,特別是隨著我國《民法通則》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的制定與頒布,那些“大經濟法”的主張及“綜合經濟法說”等觀點都相繼退出了法學舞臺,也相應地凈化了經濟法理論。我們認為,除了內容龐雜且沒有統一法典的行政法外,凡是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業已被確定地歸屬為某一獨立法律部門的法律,都不應再列入經濟法的范圍。不僅民法如此,商法作為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其獨立性亦應受到經濟法的尊重,也不宜納入經濟法的領域。否則,經濟法就無法擺脫“綜合癥”的困擾,難以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以及法制建設的發展與法律體系的完善,我國的經濟法理論研究亦日趨深化,人們越來越傾向于經濟法就是調整國家(政府)干預或管理社會經濟關系之法。盡管在具體的認識和表述上仍有差異,但在原則問題上可以說已經形成了最基本的共識。
基于上述認識,我們認為,我國的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干預或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法律表現,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毫無疑問,經濟法的概念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密不可分的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任何對經濟法概念的定義都直接源于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說,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研究實質上也是在深化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在邏輯關系和認識順序上,定義本應結論于對事物本質的揭示之后或同時。本文對經濟法概念所作出的定義同樣不能違背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一般規律,只是為了敘述的便利,才將對經濟法定義的結論交待于對調整對象研究的過程之前。
把有無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是為法理學所確認的一項普遍適用的原則。因而,經濟法要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必須有其獨立的調整對象,即特定的經濟關系。從經濟關系的法律性質上考察,以經濟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兩類,即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和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由民法和商法統一進行調整,這就從立法上排除了經濟法直接調整此類關系的可能性。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亦即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發生于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以行政管理性為其基本特征,可以把它簡單地概括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
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發生在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根據在此類關系中經濟行政機關有無上下級之間的隸屬性,還可以將這類關系細分為兩類,即不同層次的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隸屬關系和不同職能的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業務范圍上的管理關系。前者即上級經濟行政機關與下級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如上級稅務機關與下級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后者則是由于職能分工的不同,某一政府機關在業務職能上與其他政府機關之間發生的管理關系,如財政機關的決定對同級政府機關的約束。第二類是發生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根據引發此類關系產生的政府行為的不同,可以把這類關系細分為兩類,即因抽象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和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前者是特定政府機關向市場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所形成的管理關系,如特定政府機關向不特定市場主體頒發的行政法規或規章;后者則是特定的政府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并依其職權向特定市場主體實施具體的行政行為所形成的管理關系,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者的處罰。就上述兩類行政管理關系的性質而言,第一類行政管理關系中的上下級隸屬關系并不都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的是行政法的規制內容;而第二類行政管理性的經濟關系則是經濟法的主要調整對象,并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要正確認識由經濟法調整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性質,必須澄清以下問題:
首先,必須搞清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與行政隸屬性經濟關系的區別。有的同志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行政隸屬性經濟關系,或者認為隸屬性是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基本特征。(注: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 期。)我們認為這種概括并不確切。如前所述,嚴格意義上的隸屬性只存在于上下級經濟行政機關之間,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并無隸屬性可言,存在的只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我們認為將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概括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較為準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不僅包括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也包括那些應由經濟法調整的具有行政隸屬性特征的經濟關系。
其次,必須搞清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與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聯系。有的同志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管理主體包括國家機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注:漆多?。骸督洕ɑA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207~213頁。)誠然, 廣義上的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可以具體化為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職能活動,也就是說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和途徑是多種多樣的,但是絕不能因此便得出國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是經濟管理機關的結論,更不能把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活動看作是經濟管理行為。國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活動由憲法、訴訟法和有關的組織法等予以調整,此類關系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無干,不能混為一談,否則必將重蹈“大經濟法說”之覆轍。國家立法機關主要是以經濟立法的形式去表現和實現國家的經濟意志,要實現國家權力機關的經濟立法意圖,離不開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說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都是由政府來完成的,都要轉化或表現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因此,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實質上就是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
再次,必須搞清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與市場主體行為的聯系,即與平等主體關系的聯系。有人認為既然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既然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應由民商法來加以調整,經濟法就不應涉足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市場關系,其實這是不應產生的誤解。必須看到,經濟法所調整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基礎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市場活動。一般說來,只要市場主體的行為在民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就可以排除經濟法的介入,而由民法來加以調整。在民法調整的范圍內,主體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權。但當市場主體的行為超出了民法調整的范圍,導致市場機制失靈、民法無所作為時,即可能引起經濟法的介入,而當作為經濟法主體的政府機關依據其管理職能及管理權限介入該經濟關系時,此種經濟關系即成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并隨之成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例如,當市場主體依法公平競爭時,其相互關系為民事關系;當市場主體實施商業賄賂、降價排擠、強行搭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就會引起有關管理機關的介入,在有關管理機關與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市場主體之間就會形成反不正當競爭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并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由此可見,那種認為經濟法不能作用于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觀點是不切實際的,完全擯棄經濟法對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作用,無疑是拆除了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賴以存在的基石,使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無所指向,從而實質上導致了對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否認。有人把國家通過政府根據經濟法的規定對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評價比作體育競賽的裁判,我們認為不無道理,體育競賽的裁判雖不能直接參與競賽,但裁判的對象卻是競賽場上運動員的競技活動。在運動員違例犯規時,裁判員就要主動干預,對犯規的運動員及時判罰,以恢復競賽秩序并保證競賽的公平進行。經濟法對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作用情同此理。
復次,必須搞清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手段及其相互關系。有人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就會過分強調國家行政權力因素,使經濟法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其實這種認識至少存在著兩個誤解,一是將經濟法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混為一談,二是將經濟法的調整手段簡單地等同于行政手段。對此,我們認為,其一,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并不會過分強調國家對經濟的行政干預。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干預或管理經濟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都已被經濟法所固定化,政府干預或管理經濟的廣度與深度已被法律所限定。其二,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并不等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來管理經濟。那種認為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的觀點,直接源于對經濟、行政、法律三種手段關系的誤解。長期以來,人們習慣于將三種手段視為并列關系。然而,從經濟法的角度觀之,這種認識并不科學。因為健全完善的經濟法制必然要求把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化,而經濟法就是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化的集中表現。在經濟法中,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集中地表現為法律形式。例如,稅收、稅率、利率、價格等作為經濟杠桿是實現國家調控的重要經濟手段,但這些經濟杠桿在經濟法中都已被法律化,理所當然地又成為法律手段;又如,計劃、命令、禁止、許可、確認、撤銷、罰沒等都是國家管理經濟的行政手段,但這些行政手段在經濟法中也被制度化、法律化,上升為法律形式,自然也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手段。因此,法治國家干預和管理經濟應當一準于法。經濟法作為國家管理經濟之法,是對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綜合運用,并非單純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強調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的法律化并不是抹煞這兩種手段在性質上的區別,而是強調它們在經濟法形式上的統一。
最后,要正確認識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必要性,還必須搞清經濟法規制此類關系的內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市場經濟的局限性,始終存在著市場主體自利行為失控的可能。為確保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和市場活動的有序進行,就必須有效地強化政府權威,充分發揮政府干預和管理經濟的職能,以防止市場主體自利行為的失控。同時,由于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享有充分的經濟自由,為防止對市場主體權利的侵犯,還必須嚴格地限定政府的權力,保證政府依法行政,不允許政府對市場主體活動的法外干預。這就決定了經濟法不僅是國家或政府干預社會經濟之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干預政府之法。經濟法既要為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設定權利和義務,也要界定政府干預或管理經濟的權力和責任,這就是經濟法規制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根本宗旨,也是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全部內容。
三、關于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體系是指對已有的或應有的經濟法律、法規,按一定的邏輯關系建立起各個經濟法部門,由各個經濟法部門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經濟法系統。對于經濟法體系可以從兩方面理解,一是實然的經濟法體系,即由已有的經濟法部門有機組合所形成的經濟法系統;二是應然的經濟法體系,即由已有的和應有的經濟法部門有機組合所形成的經濟法系統。就二者的關系而言,應然的經濟法體系是對實然經濟法體系的理論指導,而實然的經濟法體系則是對應然的經濟法體系的現實反映。無論建立實然的經濟法體系,還是構筑應然的經濟法體系,實質上都是對經濟法律、法規按其內部邏輯關系(或依其特有的調整對象,或依其作用的不同領域)進行的一種分類或再分類。建立應然的經濟法體系的目的是用來指導經濟立法活動,確立一個科學的立法規劃,使之成為內部和諧統一的法律整體;構筑實然的經濟法體系的目的是通過對現有的經濟法律、法規的分類,使龐雜的經濟法律、法規條理化、部門化,以便于市場主體知法、守法,并便于經濟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經濟法的準確適用。
經濟法的體系是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決定的。這一方面說明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不同,將直接決定經濟法體系在結構上的差異;另一方面也表明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在建立經濟法體系中的決定作用。例如,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縱橫統一經濟關系”的經濟法學派,勢必將經濟合同法作為經濟法體系的組成部分;主張經濟法調整綜合經濟關系的“綜合經濟法學派”,甚至把民法中的所有權制度、法人制度、知識產權制度等都視為經濟法體系的組成部分。顯然基于此種認識所建立起來的經濟法體系,不僅無助于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定,而且還人為地造成了現存法律體系的混亂??梢姡芊窠⑵鹂茖W的經濟法體系,首先取決于對經濟法概念與調整對象的正確認識。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以及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經濟法學界對于我國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的認識也日趨一致,這就為科學的經濟法體系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基礎。由于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因而經濟法首先應當包括宏觀調控法與市場管理法這兩個最重要的經濟法部門。對此,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基本取得了共識。此外,我認為,資產資源管理法和涉外經濟管理法也應當成為我國經濟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一)宏觀調控法
應當指出的是,所謂宏觀調控法并不是以法典形式表現出來的部門經濟法,而是對調整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調節是基礎層次的調節,但是由于市場調節具有自發性、盲目性與滯后性,因而當市場主體的自利行為失控時,就會出現“市場失靈”,“看不見的手”就會無所適從。為此,就必須建立必要的宏觀調控體系,用國家的自覺調節來彌補乃至于在必要時取代市場的自發調節。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與市場主體發生的經濟關系就是宏觀調控關系,調整此類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就是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調整宏觀調控經濟關系的目的是為了彌補市場調節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經濟發展中的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衡。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化了的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優化資源配置,優化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衡平市場經濟中的公平與效率,引導經濟活動與社會發展。
作為經濟法部門的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計劃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價格法等,它們分別采用或綜合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對宏觀經濟關系進行卓有成效的調整。
(1)市場經濟的雛形是自由市場經濟。在早期,出現市場經濟萌芽狀態時,市場的雛形正是自由市場經濟。自由市場經濟是建立在經濟商品化和生產社會化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基于交互的市場初態。在自由市場經濟體制中,個人或企業選擇任何商品都有自己的自主意識支配,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擾。最重要的,在自由市場經濟中,沒有政府的任何干預手段,任何買賣和行為都是自由的,不受任何外力的控制。自由市場經濟的這種建立在自由貿易和市場競爭基礎上的,通過價值傳導自發調整市場運行機制的運作模式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最終要的規則。
(2)市場經濟克服了自由市場經濟的缺陷。隨著時代的發展,自由市場經濟開始逐漸出現了對新形勢的不適應。自由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以來市場的充分競爭和資源的合理配置。但,這一切在壟斷行業出現以后都變得不再可能。壟斷行業以其獨特的優勢(資源或者政策),可以無視任何市場規律,隨意定價,破壞競爭,打擊競爭者。這對于自由市場經濟是無法制約的?,F代市場經濟通過政府調控和法律約束有效地改善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3)市場經濟中加入了“計劃經濟”的優勢功能。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兩個矛盾體。我國的經濟發展就很好的證明了這一點。在我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的構建正是在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的同時,充分運用各種干預因素,在不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基礎上,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市場的潛能,糾正市場盲目最求利益最大化而產生的不合理分配為題。因此,市場經濟中加入了計劃經濟的優勢功能是當代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大特色。
2.經濟法的基本地位
當前,全球經濟發展出現了新的形勢,超級大國的概念被進一步的弱化,一超多強的發展模式不斷清晰。隨著我國經濟的崛起,帶動整個亞太地球經濟的發展,全球經濟多極化越來越明顯。新的經濟形勢賦予了經濟法新的地位。本文對經濟法地位的論文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1)經濟法的對市場經濟的主導作用更加明顯。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要求在市場行為中,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必須要逐漸弱化,要充分保障市場環境的自由。在這種形式下,經濟法的作用必須要得到更多的重視并且在經濟活動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行為調控的重要手段,要進一步得到發展和完善。對新的經濟形勢中出現的新問題,經濟法要及時針對問題作出相應的修改。
(2)經濟規律、宏觀調控、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約束要三管齊下。新的經濟形勢下,對市場經濟的約束和管理要充分依靠經濟規律、宏觀調控和經濟法的多重管理。特別是經濟法,雖然成型時間較晚,卻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不斷完善經濟法與經濟規律和宏觀調控的適應性有助于提高經濟發在經濟活動的管控能力,進一步規范市場經濟。
(3)充分發揮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作用。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助于經濟法在管控經濟活動時,不受或者少受其他法律的約束。只有充分認清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事實,才能是經濟法在根本上對市場經濟活動進一步的規范和完善。因此,必須堅持經濟法獨立法律部門的性質,才能時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對于經濟法的內涵和外延,要清除界定,不能絲毫的模糊。
3.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