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6 17:04:4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資產證券化導論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二、物權的公示公信和信托不動產的獨立性
三、信托不動產移轉與不動產稅費(買賣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四、遠非結束的結語
[內容提要]不動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浪潮中的重要的部分,但進入法學視野的時間較短。它的出現對我國現有法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作為一種金融產品,其資本流通性與我國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以及公司法中經營實體組織形式產生了一定的沖擊,另外,在信托財產的設立和移轉過程中,使得稅費制度也須要修正以促進和保障其健康發展。
[關鍵詞]不動產、證券化、SPV
一 導論
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金融市場上出現了一種嶄新的引人注目的金融產品:不動產證券化。這種結合金融業和不動產業共同發展的模式,不僅改變了個人和公司理財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對金融業(尤其是銀行系統)的以往資金運營方式和房地產業的融資方式產生了相當大的變革。我國目前正處于市場經濟建設的初級階段,需要理性分析西方的金融工具,是否引入和如何引入必須經過客觀科學的論證。
今天在資產證券化市場中,兩類資產證券化占據中心位置,在美國被習慣稱為按揭證券化(MBS)和資產證券化(ABS)。這兩類證券化的本質是一樣的,都是對現有信用資產的證券化,或者說是存量資產證券化。與其他資產證券化相比,不動產證券化的范圍更廣,遠遠超出了貸款債權的證券化范圍。貸款證券化的對象為貸款本身,投資人獲得的只是貸款凈利息,然而,不動產投資的參與形式多種多樣,如股權式、抵押式等等,其證券化的方式也因此豐富多彩,只有以抵押貸款形式參與的不動產投資證券化的做法才與貸款證券化相似,其他形式的證券化對象均不是貸款本身,而是具體的不動產項目。所以不動產證券化包括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和房不動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兩種形式[1].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是指以一級市場即發行市場上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發行抵押貸款證券的結構性融資行為。不動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又稱商業性不動產投資證券化,是指以不動產投資信托為基礎,將房地產直接投資轉化為有價證券,使投資者與投資標的物之間的物權關系轉變為擁有有價證券的債權關系。不動產證券化的兩種形式一方面是從銀行的角度出發,金融機構將其擁有的房地產債權分割成小單位面值的有價證券出售給社會公眾,即出售給廣大投資者,從而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用以再發放不動產貸款;另一方面是從非金融機構出發,不動產投資經營機構將不動產價值由固定資本形態轉化為具有流動性功能的證券商品,通過發售這種證券商品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
不動產證券化較早的進入了經濟學界和金融學界的視野,在那里得到了較為充分的研究,也取得了許多先進的成果,可在法學領域中仍算陌生。這種金融產品中若想在中國大地上生根發芽必然在沖擊我國的金融市場過程中受到市場環境和法律環境的雙重阻礙。由此,本文重點研究不動產證券化在中國運作將會引起的對部分法制內容的沖擊及需要的法律規定調整,而其他如不動產證券化引入我國的利弊分析、金融市場的影響等問題不在論述范圍。
二、物權的公示公信和信托財產轉讓的流通性
我國民法通則里并沒有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分,應該說不動產還沒有在立法中得到明確的界定。在梁慧星教授組織編寫的《中國物權法草案》[2]第十一條里規定;不動產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的規定不可移動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不能分離的物。日本民法典第86條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66條表述更為簡單:土地及其定著物為不動產。孫憲忠教授認為:不動產就其范圍而言有三種即土地、建筑物、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3]盡管上述幾種定義并無實質性差異,但本文更傾向于孫憲忠教授的表述,至少更適合作為證券化研究的基礎概念。
物權公示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指物權的各種變動必須采取法律許可的方式向社會展示,以獲得社會的承認和法律的保護原則。[4]從法學定義上講,公示最終目的使得物權變動中物權的排他性在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上都得到滿足,從而使得物權的排他性具有主觀上的公平正義性,在客觀上也能獲得法律的承認,公示在不動產的物權變動里就是不動產登記。因為物權的本質是對世權,物權的變動必須要有自己的公示手段才能排除他人妨礙,不動產不比動產不能依靠占有來實現公示,而對于一般不動產物權來說最簡單便捷的方式便是登記。
但是,即便是這種最簡捷的方式也難以適應證券的流通性要求。
首先,以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為例,登記程序、時間耗時費力,嚴重影響著證券產品的流通。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的組織形式主要有房地產產業投資基金(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和房地產投資信托兩種[5].前文已談及房地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區別于不動產項目的直接投資,即是使投資著與投資標的之間的物權關系變為對該不動產項目的有價證券之債權關系。原因是中間多了一個中介機構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或是信托公司,在法律關系上不動產項目資金不是由投資者直接注入而是由中介機構注入。所有人將不動產債權讓與SPV或信托機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市場并不是僅僅要求收益形的債券,而更多愿意投資于共有權式或股權式[6].若該項目系待建工程必然有期待物權變動(類似期房),若是將已完工之不動產項目包裝運作意欲證券化流通時,依據我國1997年10月24日《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像不動產有限合伙的方式則登記工作繁復和時間的拖延使之成為不可能。而在信托方式中則出現了不動產物權消失的情況。因此,登記的豁免方能在物權法定的原則下使之名正言順。建議在物權法“不必登記的物權變動”條目中增加一條:不動產證券化發生之物權變動不必以登記為公示,得以有價票證對抗第三人。
其次,以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整個證券化的運作過程中不動產抵押權的轉讓和最終實現問題成了最大的理論與實踐難題。
所謂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特設載體SPV集中一系列性質相似的貸款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將購房者定期應償還給貸款機構的本金和利息(現金流)進行組合包裝后,作為標的資產發行住房抵押證券所進行融資的活動。[7]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簡要過程是[8]:購房者先與貸款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并將所購房屋抵押,貸款銀行成為抵押人債權人;貸款銀行將其債權轉讓給SPV,SPV根據貸款種類設計具體的轉手證券以及基于轉手證券產生的其他類型的MBS(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與證券公司簽定承銷協議,并接受信用評級與審計;與托管銀行簽定信托協議,委托SPV的開戶銀行收取借款人按時支付的住房抵押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支付給托管銀行,由托管銀行按照MBS的利率標準支付給MBS的投資者。
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第一個環節就是發行住房抵押貸款的銀行向SPV轉讓貸款債權。由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一個典型的具有附屬抵押物的資產證券化,因此,銀行債權轉讓中涉及到抵押權的轉讓以及抵押物的登記問題。我國《擔保法》第5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坏?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梢姡覈⒎▽Φ盅簷嗟膯为氜D讓采絕對否定主義。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1條、第42條之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為抵押的應當進行登記,即我國立法對住房抵押財產登記采登記要件主義,只有履行了登記手續,才能產生設立抵押權的法律效果。因此,如果SPV不進行抵押變更登記,抵押權未生效,SPV無法享有相應的抵押權益。若SPV逐一對抵押權進行變更登記,則證券化的成本大大增加,不具可操作性。
對此問題學界有建議“通過在抵押合同中設立‘主管部門合同鑒證’條款,以主管部門在合同(應收款出售協議)上簽章來彌補未進行抵押變更登記的不足,既達到公示效果,又可以對抗第三人對抵押貸款債權收益的主張”[9]和“在借款人與銀行簽訂抵押借款合同上,增加一條:‘住房抵押貸款機構有權將住房抵押貸款轉讓給第三方,并授權住房抵押貸款機構可以以次抵押人的身份辦理以第三方為次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變更登記手續’”[10]的觀點。
筆者認為,這兩種途徑都是“民間”解決。實際上,前者的主管部門簽章以求公示的辦法于法無據,違反物權法定原則,政府的行政行為作為公示和對抗第三人主張的作法也難以操作,試問若政府簽章后的過錯能否由主管部門承擔呢?后者系一種在現行法制下較為無奈的看法,銀行并不能夠根據這樣一份含有特殊條款的合同獲得抵押權變動的公示,債權的合意不能取代物權的合意。因此,如果在立法上作出特別規定,應該是最為效率的選擇。
還有,在發行人向SPV特設交易機構真實出售資產時,債權的轉讓成本很高。根據目前相應債的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時,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債務人可以拒絕向新的債權人履行義務。因為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是一項巨大的“資產池”,牽涉的債務人非常復雜,這個通知成本非常高。國外如德國法律直接規定可以轉讓,而韓國則規定在證券監管機構登記后即視為已轉讓。而我國尚無這種減少通知成本的規定,這將給不動產證券化增加許多操作難度。由于證券化資產池的規模一般都很大,其出售往往會涉及成千上萬個債務人,如果對每一個債務人都要進行通知,發起人的工作量就非常大,這對證券化的成本無疑會產生較大的影響。
為了彌補《抵押登記管理辦法》關于此問題的空白,公告作為公示的立法修是使證券化實行的法制保證。
另外,抵押權的最終實現必然會涉及不動產的權利沖突問題。[11] 已經轉讓的抵押權最終可能會要求實現,經過立法豁免登記公示的住房抵押貸款之抵押權的實現與我國合同法286條中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也須立法確定順位問題。限于篇幅另文闡述。
三、不動產客稅與信托財產的設立、移轉
國際通行的房地產稅收體系包括三類:(1)是房地產取得稅類,一般包括登錄許可稅、不動產取得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登錄許可稅是在不動產登記時政府課征的一種稅,稅基為登錄時的價格,稅率各國有異。房地產取得稅是在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房地產時向政府交納的一種稅,稅基為房地產取得時的評估價格。(2)房地產保有稅類。包括不動產稅、定期不動產增值稅。不動產稅,向土地或房屋所有者或占有者征收稅基為不動產的評估價格,在不征收不動產稅的國家里,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課征財產稅。定期不動產增值稅向擁有土地或房屋超過一定年限的產權者征收,通常對由市政工程改善而引起的土地增值征收5年期增值稅,對因城市發展引起的土地增值征收10年期增值稅。房地產保有稅,在大多數國家均屬地方稅,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如美國的財產稅約占地方財政收入的80%。(3)房地產流轉稅類。包括所得稅、不動產轉移增值稅。所得稅向經營、出售房地產獲得收入的房地產所有者、經營者征收。不動產轉移增值稅向買賣、轉讓房地產獲得自然增值收益的人征收,意大利、韓國均設此稅;美國則征收房地產收益稅,房地產所有權人獲得的增值收益超過政府規定的免稅限額后則繳納此稅。[12]
在流轉稅方面,ABS往往涉及幾十億元的交易額,如果將ABS視為“真實出售”,作表外處理,必然要交納營業稅,我國的營業稅率為5%,按此融資成本會大大提高,ABS會失去價值,很多項目將無法進行。我國現行稅法、財會制度中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稅務及財務表外處理依據。發起人將資產出售給SPV時所得收益要計入發起人損益表中,發起人需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稅率即使很低,也可能給交易帶來巨大的障礙;對于SPV是否應該納稅,如果需要,應通過各種方法來降低稅務負擔,因為在SPV產生稅務費用定會增加證券化的整體成本;而對投資者來講,在持有過程中所收的證券利息是否付稅,在變現過程中的變現收益是否支付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都沒作出相應規定。而會計制度對于資產證券化表外處理的規定亦是一片空白。我國的已經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案例如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運營的應收帳款證券化中,中集集團的ABCP (資產支持商業票據 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融資費用作為財務費用處理的,當然也是作為計稅和扣稅依據的。但是,因為此次資產證券化的SPV是荷蘭銀行荷蘭銀行旗下的 Oasis Funding,Oasis Funding 再出售給 Tulip Asset Purchase Co ( TAPCO ),最后由 TAPCO 在國際市場上發行ABCP ,沒有牽涉到相關的營業稅問題,也沒有增值稅問題。因為這種操作必定是一項融資活動。即使按照銷售處理,沒有進項稅額,也沒有銷項稅額,或者說增值的可能性基本上不存在,增值稅也就無從談起。由于投資者是直接和荷蘭銀行的資產管理公司發生關系,與中集沒有直接的關系,投資者獲得的利息收入不是直接來源于中集,而是來源于 TAPCO .因此,對于中集集團來說,不會產生予提稅的問題。[13]
在一些免稅的國家和地區如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組建SPV,是合法避稅并規避我國公司法上過高要求的較好選擇。從另外的角度考慮,確實應當全面修訂我國現有稅法對不動產證券化(乃至資產證券化)的限制。筆者建議:首先,為將要證券化的不動產權益真實出售給SPV設立所得稅、流轉稅、印花稅的特別豁免條款,;其次,修訂《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或專門對資產證券化向海外SPV支付資產利息和本金的預提稅問題作出規定,免去或相應根據雙邊稅將優惠協議免去預提稅,以節約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成本;還有,必須設立不動產移轉增值稅的豁免條款,因為盡管在真實出售中完全符合不動產權益變動的特征,但是,SPV一般是“空殼公司”,他只是不動產證券化的“導管體”[14],實質目的只是融資,名義上是真實出售,并無物權變動的實質要件。比如美國《國內稅務法則》對房地產貸款證券化,按照合伙制、公司和信托等三種不同的實體組織形式,確定不同的稅收處理方法。
基本內容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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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體組織形式 | 合伙制企業 | 公司 | 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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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者身份 | 合伙人 | 權益持有人、股東 | 受益人、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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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處理 | 合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 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 | 受益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
| | 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 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 | 信托本身不繳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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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產投資信托方面,正式開創了REIT,規定凡具備該法第856條至859條的有關組織、收入及收益分配要件的REIT可享有免稅優惠。換言之,即使REIT是以公司為組織形態,也可以不必負擔公司所得稅,而僅對股東或投資人課征個人所得稅。
四、遠非結束的結語
本文僅僅涉及了不動產證券化中的部分法制問題,關于此的研究遠未結束[15],最令筆者困擾的不是技術性法令的規定,而是金融產品的創新和原有相關法制的深層次矛盾,乃至整個社會層出不窮的新生現象時刻沖擊著法律的內在穩定。這個矛盾在具有深刻固有法性的不動產法中更加難以解決。
這其中必須有一種理念去支撐,究竟是適用自然法原則還是實證法原則,是以經濟分析法學判斷亦或是概念法學理解,等等,這些都遠非一兩篇論文所能夠回答的。至此,一定有人會說:“如果法律的規定提高了金融創新的成本,制約了它的發展,就是不效率,應該修正法律?!惫P者不禁要反問,誰能說明修訂舊法適應新的金融現象就一定是效率,保守法制穩定限制金融創新就一定是不效率,根源在哪里?!
在上述問題沒有或很難得到回答時,至少我們可以肯定,法律(制定法)總是要根據現實的要求作出修正,法律也必須要有預見性,法律的目的是讓社會實現有序的豐富多彩,而不是壓制新生事物。由此,我們得出在這種全新的金融產品與國家法律并沒有不可調和的矛盾的前提下,修改立法以保障、促進不動產證券化的發展,在一些問題上作出預設規則,未雨綢繆,疏而導之,將其納入良性軌道,這是我們的選擇。以法律制度為主體的制度框架對資產證券化的產生和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資產證券化的每一個環節的設計,每一個主體的參與和權利義務,都需要法律的維護和約束。因此,可以說,離開了法律的規范與保障,不動產證券化寸步難行。
不動產證券化有了生命!
法律有了生命!
(在本文的寫作中,受到南開大學陳耀東老師講授的物權法課程和萬國華老師講授的證券法課程以及韓良老師講授的金融法課程莫大的啟發和指導,在此表示感謝,但所有文責由作者承擔。)
[1] 事實上,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包括金融資產證券化和不動產證券化,將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列為金融資產證券化類(見王文宇[臺]著《新金融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141、142頁)。但筆者認為不動產證券化之對象系指不動產財產權,不動產財產權具有明顯的物權特征,無論是出于理論研究和還是制度建設的考慮,都應該把不動產抵押權益證券化作為不動產證券化的一種來研究。
[2] 梁慧星:《中國物權法草案》,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19頁。
[3] 孫憲忠:《論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18頁。
[4] 孫憲忠:《中國物權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成月版,第178頁。
[5] 在美國,不動產有限合伙制作為不動產證券化的形式,因為美國對證券采廣義理解,包括“投資契約”,但在我國合伙并不能夠公開發行本文所說的有價證券,可以說我國不存在以有限合伙作為組織形式的不動產證券化。
[6] 見王石:“推動房地產融資渠道的多元化”,載于“南方周末”2004年4月8日19版。
[7]涂永紅、劉柏榮著《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295頁。
[8] 參見關濤、樊靜:“不動產證券化的民法原理”,載于《中國法學》2002年第五期。另可參考冉昊、王麗媛:“ABS若干法律問題論析”,載蔡耀忠主編《中國房地產法研究》(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307頁。
[9]陳潔:“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中若干擔保問題的探討”,載中國法學網,2004年3月2日瀏覽。
[10] 轉引自注釋10文。
[11] 關于此部分的探討可參考陳耀東著《商品房買賣問題專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中筆者參與寫作的部分內容,第332頁至343頁。
[12]朱學良等:《借鑒美國經驗建立健全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載《中國房地產》1996年第2期。轉引自cftl.com.cn.
[13] 參見唐菲、李傳全:“赴中集集團進行資產證券化調查報告”, chinasecuritization.com,2004年4月1日瀏覽。
關鍵詞:金融危機啟示商業銀行
2007年爆發的次貸危機,已經演變成為21世紀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機。這場危機不僅使得美國經濟進入衰退,而且導致世界許多國家的經濟遭遇寒流,甚至進入冷冬。這場金融危機的影響正在從投資銀行蔓延到商業銀行。迄今為止,美國已有15家銀行倒閉。其中最大的銀行是IndyMac,該行擁有320億美元資產和190億美元存款,它也是美國歷史上破產的第三大銀行。美國金融巨擘花旗股票連續多個交易日下挫,其市值僅為210億美元,不及其2006年年底時2740億美元的1/10。根據IMF的統計,全球金融業將因次貸危機而損失1.4萬億美元。這一數字相當于工行市值的7倍之多。
一、次債危機的原因分析
1、在金融體系與金融機構方面
所謂次級按揭是指向負債較重,資產信用評級在620分以下,多數沒有固定收入憑證的“劣質客戶”提供貸款。在激烈的競爭面前,諸如新世紀金融和Countryside這樣的按揭貸款發放機構降低住房信貸消費準入標準,把大量的房地產按揭發放給沒有能力償還貸款的中低收入購房者。出現了零首付以及向“劣質客戶”提供貸款的行為。貸款人可以在沒有資金的情況下購房,僅需聲明其收入情況,無需提供任何有關償還能力的證明。次級貸款一般是無本金貸款,在開始幾年只需每月償還貸款利息,只用償還超低利息,之后利率將重設,并且在3-7年可調整利率貸款。從實際利率看,大部分次級貸款基于浮動利率,即貸款利率隨短期利率變動而變動。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又通過以次級按揭還款為抵押品的衍生證券把中低收入購房者償還貸款的風險轉移給了風險接力賽中的接棒者。發放貸款的機構大多“只貸不存”,為了不斷獲取資金,維持放貸規模,這些機構通過二級市場中的對沖基金,投資銀行,商業銀行和社會公眾籌集資本,使得大量投資者聚集到次級貸這個鏈條上來。由于這些次級貸款是建立在低利率和房價不斷上漲的基礎之上的,而自從2004年開始,美聯儲連續的升息政策,將基準利率從1%調到5.25%,使得借款人成本激增,加上樓市開始下滑,動搖了整個次級貸款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使得次級按揭還款出現拖欠的情況日益嚴重,違約率不斷提高。抵押貸款企業紛紛宣布倒閉,2007年3月美國新世紀金融公司,因為超過84億美元的債務無法償還提出破產保護。第一張多米諾骨牌倒下的時候,整個金融系統的危機隨之降臨。
2、投資者方面
這些金融衍生品的生成過程很復雜,一般的投資者是沒有能力去辨認是建立在什么價值基礎上的,不具備理解這些衍生證券所攜帶的金融風險的能力。投資者的不理智一面,使得投資者在發現錯誤的時候反應過度。
3、監管方面
由于監管方面的缺失,政府把對這種金融衍生品的監督責任交給了評級機構。但這些評級機構并沒有真實,準確的反映次級債券的風險情況。做出了一些不負責任的評級,使得投資者在沒有充分能力去理解整個金融衍生品風險的情況下依靠這些評級結果,做出錯誤的決策。我國持有雷曼兄弟債券的中資銀行有7家。中國建設銀行持有雷曼債券1.914億美元,占公司總資產的0.29%,中國工商銀行(包括境外機構)持有雷曼債券1.518億美元,占公司總資產的0.01%,中國交通銀行持有雷曼銀行債券7002萬美元,占公司總資產的0.02%。而我國銀行國際交易涉及次級貸逼近100億美元。隨著次級貸款風波的不斷升級,我國金融機構因次級貸損失高達49億人民幣。目前國內國外宏觀經濟都存在一定的下滑可能性的情況下,我國國內商業銀行將面臨資產質量惡化以及利潤增長放緩的狀況,并且已經有14家上市銀行已經出現了借款人違約數量增加以及流動性收緊的跡象,商業銀行有可能出現新一輪的不良資產。我們應當重視這場金融危機給我們帶來的教訓和啟示,發揮后發優勢,讓我國的商業銀行走得更快更穩。
二、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啟示
1、嚴把信用風險關口
強化風險控制,確保償付能力,量化風險。在結合巴塞爾協議8%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建立符合相應風險管理需要的資本金充足水平和貸款呆賬準備金。同時應嚴格準入標準,把握信用風險的關口,并做好貸款擔保和抵押的動態管理,防止因為2009年房價可能進入下行通道導致的抵押物價值不足的問題,保持信貸業務持續穩定發展。近年來,大部分商業銀行已將住房信貸作為新的利潤增長點來加以發展,有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在信貸資產中的比重高達40%以上。我國目前房貸證券化產品很少,并且發行量比較小,房貸大部分只涉及銀行和購房者。2005年12月15日,建設銀行推出國內首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2007年12月建行又推出自己的41.6億元人民幣的證券化產品。這與整個抵押貸款市場的規模相比,證券化率非常低。與美國銀行業以及房地產業相比較,我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規定首付比例20%-30%,還貸收入比不得超過50%,而且在我國,商業銀行一般都保持1元的貸款抵押物的市值一般超過2元。這些措施降低了借款人違約的概率,有效保證了銀行系統的穩定性。但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走弱趨勢越來越明顯,為了防止大規模違約風險的發生,在發放住房貸款時應該更加注意挑選信用記錄好,收入穩定,還款能力強的客戶作為發展對象。2、保障金融安全,注重風險管理
(1)商業銀行的基本原則是“存款立行,風控保行,服務興行,科技強行”。如果商業銀行過多的依賴于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融資而忽略自己的主業將把自己置身于巨大的風險當中,北巖銀行的破產就值得我們引以為戒。英國國內第五大抵押貸款機構也是最具活力的銀行之一北巖銀行(NorthernRock)大量通過吸引存款、同業拆借、抵押資產證券化等方式來融資,并投資于歐洲之外的債券市場。這次由于受到次級貸的牽連導致流動性不足而最終破產,引發了英國銀行100多年來的首次擠兌行為,并實際上迫使英國政府為英國銀行業體系的負債。因此商業銀行發展不應脫離自己立行之根本,否則一旦外部環境變差,商業銀行將面臨巨大風險。
(2)做好風險評估,切實把握風險,而不是盲目跟進。把握好度,在進入不熟悉和缺乏足夠風險控制的業務領域時要謹慎。我國的商業銀行與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相比較而言,在業務種類和范圍,風險管控上都有一定差距。由于在許多業務領域缺乏經驗,所以應在充分了解這些業務的時候再進行投資決策,盡可能地防范風險。
(3)要注重從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對風險進行管理。從外部和內部的風險管理是使風險得以控制的關鍵所在。對金融風險的防范和處理過程中,政府的角色是不可替代的。通過頒布政策、規定等措施有效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因此商業銀行應該嚴格按照各項規定運作。首先,在外部監管方面:一是我國銀行業的監管機構主要是銀監會,但是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審計署、財政檢查專員辦等也在某些范圍內對銀行進行著監管。由于各部門都有自己的標準,且處罰措施不一,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亂。為了增強監管的有效性和力度,加強各個監管部門的溝通,對現存的監管體制進行適當的修改,權利適當的集中,從而提升效率和降低監管成本。二是切實提高金融創新的信息透明度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基本條件,因此應當加強監管以及信息披露的強度,對商業銀行面對的主要風險要及時披露。金融創新是銀行發展的動力但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它可以提高金融效率和促進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在金融發展方面發揮的助推器作用,但同時,次貸危機也表明,金融創新可以放大風險,可能產生巨大的財務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因此要又有強有力的風險保障機制。在市場上投機意味非常濃烈的時刻,市場主體往往并不關注真正的價值基礎,反而不斷的去推高這個市場,讓這種泡沫蔓延。而現在我們正在經歷的這個金融危機正是巨大的泡沫破裂的后果。美國次級債危機的教訓之一就是信息披露一定要充分、及時。在信息不對稱的市場當中,投資銀行,商業銀行和社會公眾由于這些金融衍生產品的設計過于復雜而且不透明,在不了解這些金融創新品的原理和相關的風險信息時,僅以評級機構的不負責任的某些結論來購買這些次級債券,從而成為大量的風險積累的犧牲品。在次貸危機發生之后,我國也在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中采取了一定應對措施,明確要求對商業銀行所持有的金融債券的類別和金額,委托理財、資產證券化、各項、托管等業務的開展和損益情況進行披露。其次,在內部控制方面:第一,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完善機制,保證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由于委托——關系的原因,“股票期權”,“大比例分紅”等激勵措施使得高管階層和各級員工不顧公司長遠利益和金融體系穩定的短期逐利行為,使金融創新變了質。第二,建立問責制度。如果企業制度中缺少問責制度和高層管理不當收入追回機制,使得那些讓公司破產倒閉的高管們還能逍遙度日。把權利和責任有效的聯系起來,監督和追查對錯誤負有責任人的。促使企業人員更加注重風險,從而在自己的責任范圍內降低風險。第三,我國商業銀行是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應當將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防范風險”放在首位,保證各項經營活動都建立在合理風險控制的基礎上。但目前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仍然不夠完善。各商業銀行應注重培育和強化風險意識,引進在風險管控方面有經驗的人才,不斷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在國內外環境不確定的情況下,加強內部審計和對風險的預測和分析,為將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做好預案,按照銀監會于2008年初下發的《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指引》提出的指導性建議,逐步引進并深入研究壓力測試技術。
3、更具有前瞻性
隨著國際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我國已經不能做到在金融危機面前獨善其身,所以要提高對國際風險的敏感性和前瞻性以及應對風險的能力。時刻對保持國際局勢的變化的警覺。在能力范圍內去分析國際上發生的各項事件對商業銀行的可能產生的影響,做好應對措施,不打無準備之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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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金融創新;制度創新;產品創新;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8)11-0051-03
一、金融創新的含義、動因和發展歷程
學界普遍認為,金融創新是指金融機構為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通過引入新技術、采用新方法、開辟新市場、構建新組織,在戰略決策、制度安排、機構設置、人員準備、管理模式、業務流程和金融產品等方面開展的各項新活動,最終體現為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不斷提高以及為客戶提供的服務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造與更新。本文所指的金融創新主要指商業銀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
國際上對金融創新的動因理論研究眾多,其大多從技術、經濟、制度、監管等各個角度出發,探討了金融創新的促發原因,包括技術推動論、貨幣促進論、財富增長論、約束誘導論、制度改革論、規避管制論等。實際上,無論何種方式促成的金融創新,其本質動因都是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也就是通過金融創新來擴大收入和降低交易成本,即“每一個金融創新都是為了尋求利潤”。從這個角度說,中國銀行業的金融創新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時顯得比較蒼白,因為當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并未形成金融創新的內在驅動力――追求利潤,真正意義上的金融創新是伴隨著銀行商業化改革的步伐逐步展開的,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從中國金融創新的現狀看,創新動因體現為技術、經濟發展、制度建設和監管引導的綜合作用,其根本動因源于商業銀行自身發展和競爭的需要。
從歷史的觀點看,金融創新伴隨著金融本身的萌芽而開始,并且一直作為金融業發展的推動力發展到今天。在金融業最發達的美國,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規避金融管制的金融創新開始,到70年代以后以轉移和分散金融風險為主的金融創新,其中金融工具的創新一直占據主導地位,新的金融產品陸續出現,包括各種衍生產品、風險轉移產品、外匯交易基金等。在中國,真正意義上的金融創新在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分離時才開始。這一時期有兩個重要標志:一是四大國有銀行從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型;二是產權結構多樣化的數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相繼成立,包括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等。
在金融市場日益開放的今天,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的環境和背景正在發生深刻變化,主要表現在:對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限制的逐步取消正在加劇國內金融市場的競爭;金融全球化正在沖擊中國銀行業傳統營運模式、經營理念、機構設置、人力資源甚至監管體系;新技術在金融上的應用(金融電子化和信息化)為銀行經營管理和金融創新提供了高效的支持平臺;新產品和新交易方式的層出不窮在不斷滿足客戶需求的同時正逐步細化風險配置方式和改變傳統盈利模式;社會公眾金融意識和需求的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更新不斷提出新要求。
二、金融創新中產品創新面臨的問題
產品創新是金融創新的主要部分,金融市場發展的重點領域應該在于產品的創新。但就金融產品創新而言,現在面臨很多問題。
1. 金融產品的規劃問題。我們缺少一個方向性的規劃,包括現貨產品怎么發展,期貨產品怎么發展,本地產品怎么發展,外地產品怎么發展,還包括本、外地產品怎么發展,這些都應該由金融監管部門作出統一的規劃。金融市場的發展不能搞計劃,因為市場不是管理者的市場,是市場人士的市場,市場發展程度如何取決于市場人士的行為選擇,不取決于管理者的政府決定。但市場確實需要規劃,規劃不僅要明確目標、分階段,而且要有明確的每一個階段可以采取的現實措施,這是發展中國金融市場現在面臨的突出問題。只有通過制定相對統一的規劃,才可能使管理者的理念得到統一,達成共識。投資人也會在取得共識理念的引導下,理性地選擇自己的行為。
2. 制度環境問題?,F在產品創新當中的制度環境,包括法律、政策層面,大大小小很多。比如說,從法律層面講,債權人權利如何得到保護?企業短期融資券稅收問題如何處理?很多新產品都是在規則不清的情況下運作,這實際上是為以后運行的預期造成了不穩定。另外,創新的產品往往層出不窮,真正能夠付諸實踐的比較少,這與管理政策方面的交叉、不協調有關系。所以在現實當中,政策層面應注重如何協調、如何配合、如何真正為商業市場化金融產品的創新打開一條可持續的通道。
3. 創新主體的問題,或者叫作創新動力的問題。經濟學家認為,創新得以發生的刺激因素是由個人和企業欲使其利益最大化的要求產生的?;蛘哒f,經濟環境的變化將刺激人們去尋求可能有利可圖的創新。通貨膨脹率和利率急劇上升且難以預料,大大改變了金融市場的需求狀況。計算機技術的飛速進步,改變了供求狀況。金融機構發現,許多舊的經營方式不再有利可圖,他們提供給公眾的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賣不出去,運用傳統的金融工具已不再能夠吸取資金。為了在新的經濟環境中求生存,金融機構不得不研究和開發新的產品和服務,以滿足客戶的需要并改善利潤狀況,這就是創新的原動力。從金融創新的目的來考察,有獲利性、避險性、避管性和擴源性四種類型。然而,不管出于哪種目的的金融創新,它都有一種內在的激勵誘導和支撐。獲利性來自獲取利潤激勵;避險性來自規避風險激勵;避管性來自避免管制激勵;擴源性來自擴大金融資源激勵。
4. 產品創新市場分級問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們的產品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劃,多雷同。一家銀行推出一種新產品,很快就有幾家銀行推出同質不同名的多種產品,真正需要這種產品的客戶其實很有限,創新并未帶來整個金融市場的活躍,卻可能造成人力資本等的浪費。因此,良性循環的產品創新應按照市場分級找準自己的定位。
5. 金融創新的品牌化。由于金融創新較之其他行業的產品創新無專利予以保障,易于模仿,其“新”生命尤為短暫,因此往往是某家商業銀行推出一種新業務和新產品,其他銀行很快就加以效仿,這種現象一方面要求銀行必須不斷推陳出新,依靠內部一套系統有序的創新機制來提高創新的速度和效率;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在創新過程中應增強品牌意識,由以往零星的創新模式向系統的創新模式轉變。
6. 產品創新后期的管理。我們現在面臨的問題往往是推出一系列創新產品后,發現管理遠遠不能適應創新的步伐。在整個金融市場發展當中,以金融產品創新為突破口,但金融產品創新過程中,又遇到諸多現實無法回避的問題,如果不及時解決這些問題,就可能失去創新的原動力。產品創新后的繼續研究和深度開發成為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
三、金融創新的市場和監管環境建設
中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除了創新微觀主體自身能力的不斷提高外,外部市場環境建設和完善也至關重要。根據中國金融業目前的發展水平,政策和監管的引導及推動是創建有序、公平、效率的市場環境的重要力量。
1. 推動制度創新,引導金融創新良性發展。在市場化、專業化未達到一定深度前,金融創新仍需要政府的引導。對金融創新主體的監管是否有效以及對金融創新活動如何導向將直接決定金融創新的效率和發展方向。因此,必須不斷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為金融創新創建起一個既能管控創新風險,又能支持創新發展的外部環境。目前情況下,中國大部分金融產品創新出自銀行業,銀監會責無旁貸成為良性金融創新監管環境創建的主體。對此,銀監會有充分的認識和務實的行動。2005年11月,銀監會成立了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先后出臺了《金融衍生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指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規范銀行創新活動的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還與相關部門共同了《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辦法》等。
2. 加強金融監管的溝通協調,提升金融創新效率。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已經開始將金融產品和服務不斷引向綜合化經營、跨領域協作的方向,而中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仍為分業監管模式。因此,這一時期的金融創新活動迫切需要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通力協作,這對提升金融創新效率意義深遠。目前,各監管部門已經意識到監管協調和聯動的重要性,在多項金融產品創新的過程中展開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成功試點就體現了財政部、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通力協作。今后,順應綜合化經營的趨勢,更加密切和順暢的金融監管協作將成為各金融從業主體開展金融創新的有力保證。
3. 推動金融市場“軟件”建設,為金融創新創建規范、公平、效率的“軟環境”。金融市場效率的提升依賴于“軟件”和“硬件”兩方面的提高,其中,“軟件”指市場機制、制度、法律的建設和人才的培養,主要包括:(1)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當前迫切需要繼續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健全利率管制制度,為金融創新提供市場定價基礎和技術條件。(2)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金融市場有效運作的重要基礎是市場規則,而規則是通過法律、法規來體現和貫徹的。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存在著法律法規不完善甚至缺失的問題,亟待修正和增補。(3)完善場內市場。目前,全球金融衍生品在場內交易的總額大約是場外交易的5倍左右,場內市場幾乎是金融衍生品創新的基礎。中國的金融創新有必要首先把完善場內市場作為基礎環節,在重點解決好風險對沖、柜臺交易產品定價參數和風險參數缺失等問題后,再進一步考慮場外市場的協調發展問題。(4)加大人才培養和交流的力度。金融創新的重要條件是人才,要創造人才培養和交流的平臺,吸引更多的專業人才為中國金融創新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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