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6 1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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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滿足停車需求,改善交通狀況,保障停車場(庫)經營者和停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停車場(庫)包括公共停車場(庫)、道路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庫)。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停車場(庫)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
*市陸上運輸管理處和區(縣)陸上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陸上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規劃、建設、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資源、財政、價格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行業協會)
本市停車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協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和推廣)
本市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鼓勵專用停車場(庫)向社會開放,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庫)和道路停車場。
第二章停車場(庫)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六條(規劃編制)
公共停車場(庫)專業系統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布局結構和交通需求狀況,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編制,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并報市政府審批后,納入全市總體規劃。
區(縣)政府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公共停車場(庫)專業系統規劃相銜接。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用地控制)
公共停車場(庫)專業系統規劃確定的停車場(庫)用地屬道路廣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八條(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公共停車場(庫)和專用停車場(庫)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本市停車場(庫)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配套建設)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庫)。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補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庫)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補建:
(一)火車站、客運碼頭、機場、省際道路客運站以及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影(?。┰?、圖書館、醫院、會展場所、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以及對外承辦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三)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前款規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觀環境條件限制,無法補建停車場(庫)的,公共建筑所有人應當向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有關專家技術論證報告。
第十一條(建設審查)
本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公共停車場(庫)的建設進行審查。
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竣工驗收)
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程進行規劃驗收時,應當通知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章公共停車場(庫)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經營登記備案)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并在工商登記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向陸上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按規定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自變更、歇業之日起15日內向陸上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庫)挪作他用。
改變公共停車場(庫)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停放車輛服務規范)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設置醒目、統一的停車場(庫)標志牌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停放車輛規則,公布監督電話;
(二)制定停放車輛、安全保衛、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備的照明設備、通訊設備、計時收費設備;
(四)指揮車輛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確保停車設施的正常運行;
(五)執行停車收費規定,在醒目位置明碼標價;
(六)工作人員佩戴服務牌證。
第十六條(駕駛員行為規范)
機動車駕駛員及其隨車人員在公共停車場(庫)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
第四章道路停車場管理
第十七條(設置原則和方案)
道路停車場的設置應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
道路停車場的設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二)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三)區別不同時段、不同用途的停車需求。
在本市外環線以內的公共停車場(庫)300米服務半徑內設立道路停車場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管理者的確定)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確定的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計費方式)
道路停車可以采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收停車費。
道路停車采取按時計費的,可以根據周邊地區的道路交通狀況,采取累進計費或者限時停車的辦法計費。
第二十條(收費方法)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可以采用電子儀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車費。
第二十一條(收費管理)
道路停車場收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支出由財政按批準的預算核撥。
第二十二條(撤除)
道路停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后,應當及時予以撤除,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庫)已能滿足停車需求。
道路停車場撤除后,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及時恢復道路設施原狀。
第二十三條(道路停車服務規范)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五)、(六)項規定以及下列服務規范:
(一)在道路停車場劃設明顯的車位標志,配備必要的照明設施;
(二)不得擅自擴大占路面積;
(三)采用電子儀表收費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電子儀表收費設施的使用說明,并加強對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設施整潔、完好。
第二十四條(道路停車行為規范)
機動車駕駛員在道路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二)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
(三)在限時停車的道路停車場不得超時停車。
機動車駕駛員在采用電子儀表收費方法的道路停車場停放車輛的,應當將交費憑據放置在車輛前擋風玻璃內的明顯位置,以備查驗。
第五章其他相關管理
第二十五條(收費價格管理)
本市停車場(庫)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停車場(庫),應當區別不同區域、不同停車時間,并按照同一區域道路停車高于路外停車的原則,確定停車收費標準。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停車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票據管理)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由市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費票據。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或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不按規定開具統一發票、收費票據的,停車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二十七條(信息化管理)
本市實行公共停車信息系統聯網管理。
*市陸上運輸管理處應當組織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庫)和道路停車場,并負責公共停車信息系統運行的監督管理。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和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將其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聯網管理規定和有關標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統計)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和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陸上運輸管理機構如實報送統計資料。
專用停車場(庫)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申報停車場(庫)的泊位數。
申報專用停車場(庫)泊位數的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資源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專用停車場的調用和開放)
本市舉行重大活動期間,公共停車場(庫)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專用停車場(庫)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向公眾開放。
在公共停車位不足的區域,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專用停車場(庫)向公眾開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
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三)、(四)、(六)項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可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補繳停車費;對拒不繳納停車費或者超時停車的,可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可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三)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可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專用停車場(庫)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可處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劃、建設、價格、票據、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委托行政處罰)
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陸上運輸管理機構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妨礙公務的處理)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要求)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臨時停車場管理)
利用閑置空地開設經營性臨時停車場,以及為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動臨時開設經營性機動車輛停放點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專用停車場的經營管理)
專用停車場(庫)向公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按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庫)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停車場(庫):指根據規劃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經營性機動車停放場所;
一、兩個新建停車場的使用和客運車停放安排
1、馬蘭灘停車場(西客站)停放的客運車共計43臺。包括:古交到河口的公交客運車(11臺)和古交到東塔(11臺)、原相(8臺)、岔口(8臺)、白家溝(3臺)、閣上(2臺)5條線路上的鄉村客運車。其中古交到河口線(11臺車)為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公交線路。
2、鐵磨溝停車場(東客站)停放的客運車共計86臺。
論文百事通包括:古交到馬蘭(25臺)、屯蘭(4臺)、雁門(26臺)、加樂泉(19臺)4條線路上的公交客運車和古交到大南坪(2臺)、曹坪(3臺)、三岔口(4臺)、石千峰(2臺)、神堂巖(2臺)5條線路上的鄉村客運車。其中古交到馬蘭、屯蘭、雁門、加樂泉4條線(共73臺車)為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公交線路。
3、古交到邢家社的客運車輛(4臺)在頭南峁蔬菜批發市場停放。
二、組織實施和時間安排
整個遷移過程分三個階段進行,從2005年5月20日開始至6月25日結束。
(一)宣傳教育階段:從5月20日—5月25日。
由市客運辦負責,市交警大隊和新聞單位參加,向經營者和群眾宣傳城市客運發展規劃及合理設置城市客運場站設施有關規定和知識;宣傳停車場遷移對優化城市發展服務環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動員經營者積極配合做好遷移前的準備工作,確保順利遷移。
(二)完善場內設施階段:從5月26日—6月9日。
1、由市客運辦負責,交警大隊和實業公司等單位配合,制定兩個新建停車場場內的車輛停放、運行計劃,確定場內各線路車輛的停放順序和位置,劃定停靠線,安裝標志牌。
兩個新建停車場內設置不銹鋼停車標志牌、公示宣傳欄需資金110950元。其中包括:①馬蘭灘停車場28個(包括市內車、長途車、出租車等)標志牌,制作費28×1500元/個=42000元,安裝費28×150元/個=4200元。②鐵磨溝停車場15個標志牌,制作費15×1500元/個=22500元,安裝費15×150元/個=2250元。(3)兩個停車場各需公示欄和宣傳欄4個,共8個,制作費8×5000元/個=40000元。此項資金由市財政解決。
2、由市客運辦負責,交警大隊配合,在馬蘭灘停車場到鐵磨溝停車場之間的濱河南路路段為古交到河口、馬蘭、屯蘭、雁門、加樂泉5條客運線路規劃30個候車站點(道路兩邊各15個,每條線路3個),設立30個候車站牌。候車站點相對集中在牛角上、原露天劇場附近和建設路路口處。
站點設置需資金49500元,其中包括:站牌制作費30×1500元/個=45000元;安裝費30×150元/個=4500元。此項資金由市財政解決。
(三)統一遷移階段:從6月10日到6月15日。
由市客運辦和桃園辦事處負責,交警大隊和城管派出所配合,關閉濱河停車場。所有城市客運車輛按計劃進入規定的停車場停放。具體步驟:
1、由市建設局和客運辦于6月8日組織召集各線路負責人和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傳達市政府關于停車場遷移的決定和通知。
2、由桃園辦事處負責,市交警大隊、客運辦和城管派出所配合,于6月10日上午正式關閉濱河停車場,禁止所有車輛(包括客運車、貨運車等)繼續進入場內停放。同時,由市客運辦和交警大隊在兩個新建停車場安排專人負責管理車輛停放秩序。
3、從6月10日開始的每天7:00—20:00,由市交警大隊和客運辦在馬蘭灘停車場和鐵磨溝停車場之間的濱河南路上合理安排警力和管理人員,負責指揮引導各線路車輛進入規定的停車場,并按規定的線路、時間運行,在規定的候車站點停靠候客。
三、組織領導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客運辦;辦公室主任任長春(兼)。
各成員單位的主要任務及所需工作人員:
市客運辦重點負責兩個新建停車場內的設施裝配和秩序管理,濱河南路上候車站點的設置及候車秩序的管理。需安排工作人員15人,其中在濱河停車場稽查管理的3人;在兩個新建停車場內專門負責管理的各3人(共6人);在濱河南路上稽查管理的6人。
市交警大隊重點負責停車場內停放和行駛秩序,濱河南路上的交通運輸秩序管理。需安排交警隊員15人,其中在濱河停車場指揮管理的3人;在兩個新建停車場內指揮管理的各1人(共2人);在濱河南路指揮管理的10人。
城管派出所重點負責維持濱河停車場和兩個新建停車場內的治安秩序,清理場內影響遷移工作小商小販及攤點等。需安排干警4人,其中在濱河停車場管理的2人;在兩個新建停車場管理的各1人(共2人)。
桃園街道辦事處負責清理濱河停車場原有的票房、站牌等設施。
市物價局負責重新確定各城市客運線路的客運票價。
市政處負責濱河停車場關閉后的日常保潔維護工作。
四、亟待解決的問題
1、長途汽車站必須同時遷移。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
一是我市長途汽車站內的停車場地小,大量的長途客運車長期占用濱河停車場及其附近的濱河南路路段,使濱河南路上經常出現交通堵塞等問題。如果長途汽車站不遷移,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濱河南路的交通管理混亂問題。
二是我市城市客運市場秩序會受到長途客運車的影響。我市許多鄉村客運線路與長途客運線路在古交境內有重疊,如果長途汽車站不同時遷移,則長途客運車仍可直接進入市區,而鄉村客運車卻進不了市區,原本乘坐鄉村客運車的乘客就會就近搭乘長途客運車,鄉村客運車的客源必然減少,在長途客運車和鄉村客運車之間就會形成不平等競爭和利益分配的不合理,進而導致兩類客運車之間的經營沖突和矛盾,甚至造成一些不安定因素。例如古交—清徐的長途客運車,一直從我市大川西路穿行載客,既加重了市區內的交通壓力和環境污染,又直接帶走了許多古交—邢家社的鄉村客運車的乘客。在我市古交—東塔、古交—閣上等鄉村客運線路上都存在著同樣的問題。
為此,根據《山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關于長途客運車進入城市“應當按指定線路行駛”并“進入指定的場站載客”的規定,建議長途汽車站同時遷移到馬蘭灘停車場(西客站);同時明確規定所有的長途客運車一律不得在市區內通行。
2、兩個新建停車場的具體管理機構要明確。
為了切實加強對兩個新建停車場的管理,根據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暫行條例》關于“城市公共客運場站設施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的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公共客運的具體管理工作”的規定,建議馬蘭灘停車場和鐵磨溝停車場由市客運辦負責管理。新晨
五、措施和要求
1、各單位必須高度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要嚴格落實責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任務;又要針對遷移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個別經營者和群眾不理解、不配合等問題,積極主動地做好解釋和說服教育工作。
2、濱河停車場關閉后,所有客運車輛不得在濱河停車場及其附近繼續停留候客。市客運辦和交警大隊要相互配合,加強稽查管理,加大處罰力度,對故意妨礙遷移工作,擾亂管理秩序的經營者,要依法從重處罰,直至取締其經營資格。市交警大隊要盡快拿出以兩個停車場之間為重點的濱河南路交通管理方案,明確責任和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確保濱河南路正常的交通運輸秩序。
【關鍵詞】城市停車難;應對;策略分析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小汽車家庭化進程的加快,全國大中城市的交通擁堵和停車難問題已日益顯現,尤其在車位配建不足的老城區尤為嚴重,占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和小區通道的停車現象逐步擴大,停車難正成為困擾各大城市管理者和群眾的社會問題。從典型城市的案例入手對當前國內城市停車難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并提出了改善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相關策略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成都市中心城區停車難現狀
1.總量不足,結構性矛盾突出
成都市中心城區現有機動車停車泊位數50.3萬個,其中路外備案停車場的泊位約47.8萬個,占道臨時停車泊位約2.5萬個。路外停車場主要分布在三環路內外約28萬個,一、二環路之間約11.1萬個,一環路內約8.68萬個。而同期中心城區汽車保有量卻已突破100萬輛,停車位缺口達50%以上,老居民院落配建車位嚴重不足,大量剛性停車需求不得不通過擠占小區通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解決。另一方面,住宅配建停車場、企業和單位停車場又呈現出“兩多”現象,即住宅區車位白天空置多,企業和單位車位晚上閑置多,供需結構性矛盾突出。
2.技術手段落后,服務水平低
現有停車場中絕大部分除簡單的自動計時收費功能之外,安防檢測、泊車引導、取車提示、通卡支付、車位查詢及預訂等現代化管理與服務的功能還不具備, 中心城區僅40余家停車場的運行信息實現了數據聯網,所占比例僅1.5%;另有約30多家停車場雖在剩余空位信息,但還是獨立運行的信息孤島。由于信息不對稱,一方面是空閑車位利用率低,另一方面則駕車人尋找車位困難。此外,車位難求還帶來大量道路無效交通量,加劇交通擁堵。
3.經營主體多,行業自律性差
目前,成都市的機動車停車場總體上呈現主體多、規模小、服務水平低的格局。中心城區現有備案停車場約2624家,泊位數約47.8萬個。其中,泊位數超過500個的特大型停車場229家,占總數量的8.7%;泊位數在500至300個之間的大型停車場231家,占總數量的8.8%;泊位數在300至50個之間的中型停車場1306家,占總數量的49.8%;泊位數小于50個的小型停車場約858家,占總數量的32.7%,中小規模停車場數量約2164家,超過總量的80%。停車場的經營者多由物業管理公司、停車管理公司或個體經營者與權屬單位簽訂經營協議代管,構成復雜,從業人員在職業素養、服務意識、專業技能、政策把握等方面參差不齊,特別是部分停車場的權屬單位或經營者受利益驅使,隨意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轉而經營其他效益好、獲利快項目的現象十分普遍。由于成都市尚未成立停車行業協會,行業自律性差,在停車行業發展“多、小、散、亂”的現階段,政府部門因受制于財力和人員配置不足,規范管理力不從心。
二、城市停車難癥結分析
無獨有偶,上述成都市中心城區停車難所呈現的諸多現象在國內大中城市里均在不同程度上有所表現。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城市機動車停放問題已經成為了困擾廣大市民和城市管理者的重大社會問題。事實上,城市停車難問題已經遠遠超出了交通管理的范疇,涉及中央及地方經濟發展領域和行政事務管理的多個方面,具體為:
1.缺少戰略規劃指導
當前普遍存在的機動車停車設施不足的問題表面上是城市規劃對于機動車快速增長的前瞻性不夠,應對不足所致。但追根到底,則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層面缺少城市發展的戰略規劃指導。比如:國家的汽車產業發展激勵政策與倡導公交優先戰略之間存在明顯矛盾,如何平衡矛盾,積極應對汽車產業發展帶來的城市交通擁堵及停車難問題,不管是負責宏觀經濟調控的國家發改委還是負責城市規劃建設的住建部,至今尚未研究出臺可延續的戰略指導性意見。反觀汽車產業大國東鄰日本,早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相繼頒布《車庫法》、《停車場法》、《道路交通法》等十余項法律法規,在汽車保有量高速增長的初期,抓住了時機,為日本1965年以后汽車快速增長時期的交通規范化管理包括停車管理打下了基礎。近年來,以汽車產業為代表的現代制造業因其產能大、需求高、見效快、拉動就業、財政增收等優勢,在國家產業布局和經濟結構調整時期,受到不少二、三線城市的青睞。但地方政府對于汽車發展引發的城市交通擁堵、環境破壞、停車困難等問題的解決似乎僅停留在以“以交通論交通”的層面,但全球多個城市的實踐均表明交通問題的治理并不能僅靠強化交通建設與管理解決,還涉及經濟發展與社會管理的多個方面。
2.規劃工作尚需加強
多數城市確立了“配建停車為主、專業停車為輔、占道停車為補充”的規劃建設思路,但在具體操作環節,還未形成與發展思路相適應的工作流程和技術方法。例如,建設項目車位配建標準劃分過于簡單,住宅類的配建指標僅考慮到自有需求,但忽略了其配套營業房經營時派生的停車需求;商業項目的配建指標不按員工自有和社會外來兩大需求分別配建,在機動車快速增長又缺少政策調控時,停車泊位供不應求的問題由此而來。另一方面,針對城市綜合體、大型商場、娛樂設施、學校、醫院等停車需求旺盛的特殊項目,在其配建停車位難以滿足需求的條件下,缺少相應的機制在周邊規劃公共停車場作為補充,以致占道停車規模難以控制,周邊交通出行環境不斷惡化的后果難以避免。
3.配套政策缺失,專業停車場發展緩慢
在成都市現有2624家備案停車場當中,專業停車場數量極少,僅11家,共有泊位數2187個,占備案停車場總量的4‰。機動車停車場前期投資大,建設成本回收期長。據調查估算,專業停車場的建設成本約15萬元/泊位(含100萬/畝土地協議出讓金),而中心城區執行市場調節價的專業停車場日均每車位收入僅20元,需20年左右才能收回投資成本。因此,建設和經營機動車停車場的市場積極性一直不高。目前天津、西安等多個城市為應對日趨嚴重的停車供需矛盾,相繼出臺了扶持專業停車場的若干項優惠政策,包括減免土地出讓金、減免城市配套建設費和經營所得稅、給予財政性補貼、簡化建設審批程序等等,可在一定程度調動市場的積極性,對于緩解停車難起到積極作用。
4.價格機制有待優化
越來越多的國內城市已開始重視價格對交通管理的作用,紛紛制訂了“白天高于夜間、路內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等差別化停車收費政策,但對規范管理的實際效果卻差強人意。其實質問題在于兩個方面:其一,國內停車價格標準普遍偏低,這既是車輛擁有者的利益訴求,也有管理者認為商品價格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者的承受能力相當,停車收費不應偏高的管理思路所致;其二,包括成都市在內的國內不少城市對于停車收費均采取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定價三種管理模式,由此在同一區域存在價差較大的停車場,受價格對供求關系的影響,自然出現一部分停車場供不應求、另一部分停車場利用率低的情況。筆者認為,在政府做不到公共資源和環境容量按需供給的客觀條件下,對小汽車行停消費的定位應與水、電等居民基本消費品有所區別,小汽車出行帶來的資源占用和空氣污染等社會邊際成本較高,停車收費理應保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這既是香港、新加坡等、日本等發達地區和國家歷史經驗的證明,也是對絕大多數不開車出行者的政策公平。同時,通過建立經營收益與投資回報相適應的價格機制,有效引導市場供需趨于平衡,才是緩解城市停車難問題的治本之策。
5.管理體制還需完善
在現有的行政管理格局下,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部門往往涉及國土、規劃、建設、城管、公安、交通、物價、工商、地稅、房管、公安消防等多個部門的職能工作,牽頭管理部門因各地情況差異而各有不同。在此情形下,部門間的默契配合和開放的信息共享度往往是搞好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關鍵。以前述成都市的停車難問題為例,為改變結構性的停車矛盾,政府可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錯時停車合作,但須負責產權管理的房管局與負責運營管理的交通部門相互之間開放信息,并協同制訂有關管理細則,預防可能出現的小區治安隱患或協調錯時停車合作雙方之間的糾紛;負責路外占道停車的管理部門應與交通部門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堅決取消車位利用率低的路外停車場周邊的占道停車,確保既有的停車設施得以有效利用;負責用地審批的國土部門應與規劃部門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停車場用地的規劃控制,嚴禁隨意挪用、占用停車場規劃用地的情況等等。
三、結論
1.停車作為交通出行的初始和末端環節,是交通運行全過程的重要組成,靜態交通是否高效運轉還會對動態交通造成極大影響。有關部委應結合國家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及相關政策,對機動車發展制定戰略性指導意見,用以指導各地包括靜態交通在內的交通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需根據各地實際,按動靜交通相結合的原則,制定出臺切合本地實際的停車行業發展政策。
2.地方規劃部門應創新工作方法,優化規劃技術管理工作。宏觀層面應按照以道路通行能力決定機動車發展規模的原則來確定停車設施總量需求并提前做好規劃布局;中觀層面要高度重視大型賣場、城市綜合體、學校、醫院、交通樞紐、大型公建場所的交通需求綜合分析,充分發揮交通影響評價工作的作用,根據建設項目的使用性質和交通生成量,并結合周邊公共交通資源條件,進一步細化停車設施配建指標的分類及標準設定;微觀層面要開展住宅區臨街商鋪停車需求的分析研究,按照項目業主必須具備消化全部停車需求能力的原則核發規劃設計條件,逐步改善商業、娛樂集中區域大量占用中小街道停車的情況。
3.按照公交優先發展的思路,建立與小汽車出行方式的定位相一致的價格管理機制,推動停車場的投資與收益相平衡的價格體系逐步成熟完善,充分發揮價格對供求關系的影響力和作用,運用市場機制調控停車供需矛盾逐步趨于緩和。在地方財力有限的條件下,政府可通過適度的行政干預,在供地、規劃、建設、稅收等環節出臺優惠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力量加大停車設施的供給。
4.重視現代科技對靜態交通管理與服務的重要作用,積極推廣停車行業智能化、信息化技術應用,加快停車場運行信息的聯網建設和數據共享,將停車場的運行狀況納入計算機系統,逐步實現車位的戶籍化管理。鼓勵專業運營商加強停車信息誘導,開展車位的查詢和預定業務,拓展公眾信息服務范圍。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意識,推行行業資質認證和服務質量考評制度,推動停車行業發展向高水平邁進。
5.地方政府應鼓勵和提倡單位與個人開展錯時停車合作,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保證錯時合作停車模式得到具體落實,并實現規范管理。引導社會團體與個人開展網上握手協議等中介服務,充分挖掘現有停車資源,緩解城市停車的結構性矛盾。
6.完善并健全停車行業政府管理的體制機制,在充分發揮部門各自的職能優勢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協作與工作聯動,切實做好停車場規劃用地的控制,嚴格不得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的規劃管理規定。整合有限的行政資源和執法力量對非法經營的停車場、未經審批的占道停車等違規、違法行為加大管理力度,逐步規范停車市場,切實保障停車人和守法經營者的權益,促進停車行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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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嚴格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加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放、裝卸作業等環節的集中整治力度,增強聯合執法合力,強化路面執法管控力度,實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規定時間、路線、速度通行,杜絕超速、超載、亂停亂放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秩序,確保全縣道路交通安全。
二、組織領導
縣政府成立由縣政府黨組成員、公安局局長趙玉坤任組長,縣交通、公安、安監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危險貨物運輸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鎮、經濟園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并根據職責分工,以滿足工作需要為標準,組建集中整治專項工作隊伍,負責危險貨物運輸集中整治工作。
三、時間安排
全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集中整治工作從2016年1月上旬為集中整治動員部署階段;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9月30日為嚴格管理、嚴厲查處等違章違規集中整治階段;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為清理取締非法停車場階段和督查驗收階段。
四、整治重點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危險貨物運輸、交通秩序和裝卸環節的監管,防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按規定停放、超速、超載、違反操作規程等違法違規行為。
(一)危險貨物運輸企業
1.未經許可和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為;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車輛違規停放行為;
3.無資質人員非法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為;
4.安全防護措施不全,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行為;
5.未按規定維護或者檢測檢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車載罐體行為;
6.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車載終端行為;
7.壓力容器和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情況。
(二)交通秩序
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載、超速、違法停車行為;
2.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3.危險危化品運輸車輛未懸掛、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5.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城區道路不按指定路線、時間和規定速度通行的;
6.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非法改裝或偽裝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建立和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出入廠區安全管理制度的;
2.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從業人員資質檢查制度的;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裝卸中未實施靜電接地的;
4.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裝卸現場未配備安全監護人員的;
5.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出廠檢查制度的。
(四)危險貨物運輸停車場
1.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地不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的;
2.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場許可,違法經營的。
五、整治措施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鎮、經濟園區要強化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集中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交通、公安、安監部門實施聯合執法,全面加強監管,同時,突出重點路段、重點區域和高峰時段的執法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罰。
(一)嚴格管理
1.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按規定及時年度審驗,嚴把危險貨物運輸市場準入關。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縣交警大隊
2.2016年3月10日前,完成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的排查治理工作。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縣交警大隊
3.2016年3月15日前,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裝卸作業規范標準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的排查治理。
責任單位:縣安監局
4.加強重點路段、重點區域、重點時段的監督管理。
圍繞北方新材料產業園、得勝工業園區、吳家精細化工產業園、古城子生物質能化工產業園區等化工產業集聚區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分布,要在305國道路、中心線等重點路段、重點區域開展集中整治。公安交通管理大隊、交通部門要加大對禁行路線、重點路段的執法檢查,確保每月不少于2次的聯合執法行動,強化對路面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管理。要保證重點時段的不間斷監管。
責任單位:縣交警大隊
配合單位:縣交通局
5.嚴格城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路線的監督管理。
加強要對305國道—府前路—外環路早、中、晚高峰期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禁行的嚴格管控。
責任單位:縣交警大隊
配合單位:縣交通局
6.加快危險貨物運輸停車場建設。
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新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場建設。
責任單位:
7.加強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管理。
2016年2月28前,完成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地整治,對不符合條件的停車場,報請市運輸管理處吊銷經營許可。
牽頭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各鎮、經濟園區
8.實施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對外開放。
2016年5月31日前,符合條件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對外有償開放。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縣交警大隊、各鎮、經濟園區
9.加大取締非法停車場的力度。
2016年10月24日前,完成未取得許可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場的清理取締工作。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各鎮、經濟園區
(二)嚴厲處罰
對危險貨物運輸集中整治中發現的下列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1.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超越許可事項的,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或者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4.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對公安部門抄告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超載、超速,拒不改正列入黑名單的,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車輛不按規定停放的,報請市運輸管理處依法處理。
牽頭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部門:縣交警大隊
6.超過運輸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不配備押運人員的;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8.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的,處駕駛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駕駛證扣3-12分。其中超速50%以上的并可處吊銷駕駛證;
9.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對駕駛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扣留車輛,駕駛證扣3-12分;
10.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未懸掛警示標志、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分別對駕駛員處200元罰款,駕駛證扣6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法停車的,對駕駛員處100元罰款;
11.非法改裝或偽裝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移交或抄告交通運輸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對聚眾鬧事、暴力抗法等嚴重違法行為,依法依規予以嚴厲打擊。
牽頭單位:縣交警大隊
配合部門:縣交通局、縣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隊
1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以下罰款;
14.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裝卸人員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責成生產經營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引發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5.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時,未采取靜電消除等可靠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牽頭單位:縣安監局
配合部門:縣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隊
16.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牽頭單位:市場監督管理局
配合單位:縣交通局、縣交警大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整治責任。各鎮、經濟園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集中整治責任,細化工作措施,強化貫徹落實,堅持“嚴格執法、嚴厲處罰”,全力開展集中整治工作,確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實有序開展。
(二)密切協調配合,形成聯動機制。各鎮、經濟園區、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密切協作,將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抄告相關部門,實行追蹤處理,加強職能互補,形成聯合執法合力。
(三)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取得實效。各鎮、經濟園區、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各自職能,加大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集中整治工作力度,一律按上限從嚴從重查處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物業管理服務風險類型及防范
物業服務涉及客戶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事就找物業服務公司,解決不了或解決得不滿意
就是物業公司服務不好,有時甚至開口就以不交物業服務費相威脅,出了事故就向物業服務
公司索賠,這是物業服務公司所面臨的嚴峻問題,也就是物業管理服務風險。我們要防范各
種物業服務風險,就先得從分析這些風險來自哪些方面,有何種防范措施來規避物業服務風
險。物業管理服務風險主要包括治安風險、車輛管理中車輛的損壞及丟失風險、消防事故和隱患風險、物業及公共設施設備造成的風險和公共環境不安全因素造成的風險等。
治安風險及防范
所謂治安風險主要是指由于外界第三人的過錯和違法行為,給物業管理服務范圍內的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造成人身損害、喪失生命和財產損失等風險,導致了物業管理服務風險。目前因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人口流動率日益增高,社會各層次的收入差距日漸增大,該社會問題產生的治安問題已明顯體現在物業管理服務行業里。入室盜竊、搶奪、搶劫和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各類事件相繼發生在各個小區,給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帶來極大的壓力和風險。怎樣防范治安風險
?可從如下幾方面考慮:
1、首先應明確物業服務單位的法律地位和職責。每一個物業都是社會的組成單元,都面臨社會治安問題。應該明確的是包括每一個物業的治安是由公安機關自責的,物業服務單位的義務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物業項目的公共秩序。這一點作為物業服務單位和業主都應明確,物業服務單位僅僅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主體,不享有超過法律規定的任何行政管理職權和行政處罰權。物業服務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安全管理人員都不具有超出普通公民的任何特權。因此,物業服務單位的治安防范義務是在一定限度內的、有限的義務。
2、物業服務單位在明白自身法律地位職責的基礎上,物業服務單位應在自己一定限度內、有限協助公安機關維護轄區物業的公共秩序,防范治安風險。防范治安風險,針對不同管理服務區域的具體不同情況,制定相對完善和實用的制度,組建和設置相應的機構和人員,實施和執行制度規定。制度中應明確對轄區物業往來人員的管理,制定關于定時安排人員巡邏和巡視,針對治安事件的處理程序等。鑒于每一個不同性質的物業及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對于人員的往來管理是有區別的。住宅小區可以采用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憑密碼和智能卡進出,來訪者采用登記或經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同意后進入。大廈是以辦公為主的商業區域,因為人員進出過于頻繁,進出人員數量過大,逐一登記制度是不必要和難以落實的,多數采用對從大廈搬離物品進行登記,并憑當時在業主或合法的非業主使用人八住時預先所留的印鑒或簽名確認。往來人員的登記和管理是由固定崗位的工作人員完成的,同時必須配備相應的其他人員進行定時的流動式巡邏和巡查工作,對已進入小區或大廈的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第一時間進行報警,協助公安機關制止和防范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事發現場,以實現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公共秩序的職責。物業服務單位應根據物業的不同情況與業主委員會協調共同組織一定數量的業主,結合自愿原則,建立業主防范體系,配合和促進物業服務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既針對非法侵害行為,也可以監督和發現物業服務單位工作漏洞,最終形成不同層次的防范體系。作為物業服務單位在嚴格依據經過業主大會確定的各項管理規定,履行了自己義務,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物業服務單位不再承擔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因第三人非法侵害導致的人身和財產損失賠償責任。
3、在目前物業服務行業中,有一部分企業將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物業公共秩序的工作委托給專門的安保公司,協商約定對外支付一定保安服務費,由保安公司根據物業服務單位的具體要求提供一定數量的保安人員,按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單位要求的服務。該做法實際也是物業服務單位與其他主體分擔法律風險的措施。但眾多的保安公司往往在合同中要求排除因小區盜竊和搶劫事件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而法律目前對保安公司的的義務尚沒有明確的規定,造成聘請專業保安公司分擔法律風險變得極為有限。
車輛管理風險及防范
所謂車輛管理中車輛的損壞和滅失主要指在物業轄區內的停車場經營車輛停放服務過程中,車輛發生車身受損、車輛滅失等情況。車輛停放服務是由轄區物業管理服務附帶產生的附加服務,通常由物業服務單位接受開發商或轄區業主委員會的委托進行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并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車輛停放期間車輛外表可能被兒童包括其他第三人用器具劃傷,也可能會被其他停放車輛有意或無意碰撞而損壞,也有可能在停放期間被盜竊或搶劫,這些就是車輛管理的風險。怎樣防范此類風險,可從兩方面著手:
1、從停車場硬件建設及維護來防范風險。停車場經營管理需要向公安機關依法取得許可證,向物價部門取得收費許可證。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前提是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符合法律規定。物業服務單位必須確保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須負責相關停車場設施的維護和維修保養;將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的內容制作成公示牌,放置在停車場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經營單位是否承擔車輛的保管責任等,停車場內因維修工程等原因可能造成停放車輛損害時,應以指示牌等形式向車輛停放人明確告知,并將可能造成車輛損害和危險的區域進行單獨圍攔來隔離,明確禁止車輛停放在上述區域。
2、從車輛停放管理軟件上防范風險。在停車場硬件完善并符臺要求后,還應制定車輛停放管理制度,對車輛的出入嚴格管理。停車場的工作人員對進入停車場的所有車輛發放停車憑證,該憑證可以是一次性的停車票,或者是多次反復使用的停車卡。該停車憑證應由物業服務公司或下屬管理處加蓋公章,停車憑證上應記載車輛牌號、進入停車場時間、發卡的經辦人,對車輛明顯已有的損害和破損應記載在憑證上;同時對停車場停放服務的具體內容和車輛停放人應注意的事項記載在該憑證上,告知車輛停放人。當車輛進入停車場后,停車場工作人員負責對車輛的停放位置和停放秩序進行規范和指揮,及時制止不規范的停放行為。防止造成停放車輛的損害,履行自身的管理職責。車輛駛離停車場時,停車場管理人員應向車輛駕駛人員收取停車場發放的憑證,并仔細核對憑證上記載的車牌號和其他情況是否與車輛相符。當不一致時,應及時核對車輛行駛證件、駕駛人員的證件,與發放憑證的人員聯系確認是否在記錄中存在錯誤。確認駕駛人員后,予以放行;收取停放服務費,給予收款憑證,收款憑證上應記載停放的時間和車輛的牌號。如果車輛停放憑證丟失,應由車輛停放人持車輛行駛證件和駕駛人員的身份證前往管理處或物業服務單位,辦理相應的憑證掛失手續,重新領取車輛放行憑證。上述管理規范程序就是風險防范的過程,其目的在于確保停放車輛車身不被損害,確保停放車輛的完好。如果車輛停放人,有意不按停車場的管理規定停放車輛,而停車場已進行明示告知,管理人員已進行勸止,停放人拒不糾正導致損害的,應由車輛停放人承擔責任。
消防風險防范
消防事故和隱患其實也是物業公共設施管理服務風險之一,但由于消防設施自身的特殊性,同時消防往往影響廣大業主重大生命財產安全,將此項風險單獨列明有利于物業管理服務風險的防范和廣大業主公共安全利益的保護。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和養護以及確?;馂陌l生時,消防設施能夠發揮正常功效滿足消防部門處理消防事故的要求。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不善、無消防用水供應、消防報警系統失靈都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和巨大財產損失,物業服務單位面臨如此的風險不僅要承擔經濟賠償的民事法律責任,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還可能因此而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l、物業的消防問題是關系到廣大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生命、財產安全的關鍵問題,同時也是具有一定專業性的管理事項。物業服務單位首先在接手物業時,尤其是針對新建的物業,應查驗是否已通過消防部門的驗收,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在物業未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之前,物業管理單位可以提前進入,但業主不能辦理入伙手續。即使是開發商要求入伙,物業管理單位應堅持不辦理入伙手續。如果在此情況下,為業主辦理了入伙手續,發生消防事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物業管理單位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業主入伙后,在二次裝修過程中,物業管理單位審查業主申請裝修項目,是否影響結構安全,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同時在裝修過程中,應監督業主是否按照消防要求配備消防滅火器械、在裝修現場應嚴禁明火等:監督業主在裝修過程中,是否損壞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械。對損壞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械的行為應及時制止,造成重大損壞或后果嚴重的,物業服務單位應向消防主管部門報告,由消防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3、物業服務單位在進行物業服務過程中,對物業轄區內的消防設施和器械進行日常維護和養護。消防設施的維修和養護事項已委托給專業消防公司的,對消防設施需要中修、大修等以及根據消防部門檢查的整改意見需整改的,應依法律規定的程序,經業主大會同意,從維修基金中開支。
4、在轄區物業發生消防事故時,物業服務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警,并協助;消防部門進行事故處理;確保消防設施、器械完好和功能正常;相關人員能夠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正確使用。
設備風險防范
物業本身及公共設備和設施的管理不善都可能造成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此項管理服務義務是物業管理單位主要的義務之一,同時因物業、公共設備的多樣性和分布的分散性特點,隨之而來產生了風險的頻繁發生。物業本身主要包括房屋本體及屬于物業管理服務范圍的房屋建筑物的附著物、墜落物和懸掛物:公共設施和設備包括供水、供電、安全報警系統、排水和排污系統、配套的娛樂活動設施等;概括地講可以認為是轄區物業內不屬于業主個人所有和承擔管理責任的其他部分。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體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物業本身及公共設備和設施的管理是物業服務單位的主要工作內容。物業公共設施、共用設備管理以及維護方面潛在的隱患也是物業服務風險的主要方面。為防止上述風險,物業服務單位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首先,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與原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原物業服務單位進行交接過程中,應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交底和記錄,了解以往曾出現的故障和隱患,各方進行書面確認,這些記錄和情況作為以后防范風險的參考資料。對于交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損壞和人為原因造成的事故,根據不同情況,確定責任和修復費用的承擔主體。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物業服務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接收下列資料:(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驗收資料;(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四)物業管理所必須的其他資料等。
在各方交接的過程中,向新的物業服務單住移交上述全部資料,是原開發商、業主委員會和原物業服務單位應履行的法定和合同義務,如果不履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已沒有過錯的除外。物業服務單位根據上述規定,應首先明確自己的服務責任范圍,服務責任范圍決定風險責任承擔的范圍。建筑物基本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屬業主自己入住的由業主自己維修和養護的范圍,相應的責任和費用都由業主承擔;如業主陽臺放置的物品或者懸掛的物品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由業主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果證明是受害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由受害人承擔責任。在此情形下,無論是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的過失行為造成或者是業主未成年子女,來訪的未成年人的行為導致的損害,業主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單位分清上述責任,是防范自身風險的舉措之一。
3、提高物業服務單位工作人員防范風險的意識尤為重要。工作人員的防范風險意識指導他們日常的管理服務行為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沒有工作人員的防范風險意識,一切防范風險的措施都將成為紙上談兵。
為防范風險,物業服務單位必須對所管理的全部建筑物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設備,按照經業主大套通過的各項管理制度的規定,做好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工作,保持建筑物公共部位完好,共用設施和設備的正常運行。對房屋公共通道所屬的窗戶和公共天臺、通道應定期檢查是否完好,是否需要更換,考慮在大風等特殊天氣時,是否可能發生損壞,從而導致人身和財產損害,造成物業服務單位承擔法律的賠償責任。
為培養物業服務單位工作人員防范風險的意識,除對工作人員按公司管理制度進行培訓和規定操作訓練外,還需要對工作人員進行專業的法律知識培訓,學習同行業和其他物業服務單位已經發生的教訓是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既直觀又深刻。通過培訓,工作人員對照案例分析自身服務行為的潛在風險之處,加以糾正和規范。作為物業服務單位的高層管理人員和各管理處的主任不僅需要知道規范的管理制度,還需要知道為什么制定如此的管理制度,這樣才能有效地在物業管理服務中控制和防范各類風險的發生。
作為物業服務單位的高層管理人員應該將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不折不扣地貫徹在日常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中,有的物業服務單位都已經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但往往過多流于形式和表面,沒有與法律風險的防范結合在一起,造成對風險防范不是很有效。物業服務單位和各項制度的草擬應加入法律專業人員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各項工作的管理流程設計也應征求法律專業人員的意見,將風險控制真正落實和滲透到具體工作的每個環節中,嚴格控制每個環節的法律風險,提高整體的管理效率。隨著社會專業分工的日益細化,物業服務單位應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為企業提供法律專業服務;除對物業服務單位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提供法律專業意見外,針對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和事故,第一時間采取緊急措施應對和處理,還應征求律師或法律顧問的意見,將法律專業知識與物業服務有機結合在一起;做好證據保全工作,依照法律規定采取謹慎有效的應對措施,為日后分清責任做好準備工作,避免責任和損失的擴大。事件發生后,相對人已通過律師發函或通過訴訟、仲裁途徑解決糾紛和爭議,物業服務單位需要將時間內的所有資料移交給律師或法律顧問,并由當時的經辦人將事情的主要情況介紹給律師或法律顧問,由律師或法律顧問負責進行下一步的處理和應對,以避免由于法律專業的不足,造成進一步的不利和責任的擴大。
4、在建筑物及公共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中,物業服務單位全體人員應特別明確的一個問題是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按照民法通則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由于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或附著物、懸掛物和墜落物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訴訟,舉證責任由建筑物或設施的管理人和所有權人承擔,通俗地講就是損害發生后,不是由受害人向法庭證明損害發生的原因,受害人只需要證明損害結果和該結果是由建筑物或設施導致的。而物業服務單位在法律上有義務證明自己在管理過程中是沒有過錯或損害的,結果是由受害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法庭將依法推定管理人和所有權人負有過錯責任。物業服務單位所管理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公共、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人是物業的全體業主,受害人很難向所有人追索,而且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也難以操作:同時根據物業服務單位與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通常由于容易發生損害的設施設備區域,應建有相應的監控設備,對現場進行監控和錄像,定期存儲。另外物業服務單位平常對房屋、設備設施的維修、養護等應進行書面和現場施工記錄,如果是委托其他專業公司和人員完成的,應簽訂有關合同,保留履行合同的所有證據,以證實自己已履行了義務,可以向該公司追索,以降低物業服務的風險和賠償責任。
5、物業服務單位將物業服務中涉及的電梯、綠化、清潔等專項管理,委托給專業的公司,由專業公司提供專業化的服務。上述分項發包形式也是物業服務單位防范風險的措施之一。
物業服務單位在專項管理分包中,選聘電梯.綠化、清潔等專業公司時,首先必須審查承包公司的法人資格和專業資質;電梯維修保養專業公司不具備專業資質從事承包工作,不僅是違反法律規定,被法律所禁止。同時分包給沒有專業資質的公司,物業服務單位負有明顯的主觀過錯。如果設備造成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害后果,物業服務單位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在物業服務單位與專業公司的承包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專業公司在承包期間因維修保養不善造成設施本身的損壞或給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由專業公司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一些物業服務單位為追求更大的經濟利潤,自己單位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委派單位內部人員從事電梯設備等日常維修、保養。形式上采用掛靠有資質單位的名義,每年交納一定的管理費。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實際上承擔了巨大的法律風險,上述做法是不可取的。
6、在公共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養護過程中,如果發生事故和損害事件,應向有關部門報告,由相應的部門對事件進行調查,并作調查報告,對事件和損害發生的原因進行認定;該原因就是日后各方,包括法院認定過錯和責任的依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唯一依據。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如果當時不進行調查和認定,在訴訟過程中由于距離事件發生的時間太久,很難查清和證明原因;而法院也不是專業機構,只能依法委托專門的機構進行鑒定,但時間太長、現場已不存在,專業鑒定機構也無法鑒定,物業服務單位也將不得不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后果。事件和損害發生后,應積極面對,暫時的回避是解決不了問題的,責任也是無法擺脫的。
公共環境風險防范
物業公共區域的綠化、消殺、環境污染的整改和公共區域施工等規范管理都是消除公共環境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必要工作。
物業因公共設施維修工程或其他供水、供電、有限電視、網絡、通訊等單位施工需要,在公共場所、轄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物業服務單位應監督施工單位或由物業服務單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等,避免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
物業服務單位在上述情形下,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與相關施工單位在施工前簽訂協議,對物業轄區施工現場管理和風險防范、法律責任分擔問題進行約定,降低物業服務單位的法律風險和責任。施工結束后,應當將-陸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消除風險和隱患。
物業公共區域的綠化和消殺工作是維護物業轄區良好生活環境的保障之一。但物業服務單位在上述工作中,應注意避免由于上述工作本身給廣大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帶來的潛在風險和隱患。在綠化養護時,物業服務單位往往時新種植的草坪和其他植物,采用圍欄方式阻止行人通過,以實現養護的目的。用來圍欄的很多采用帶刺的鐵絲,而該鐵絲在黑夜時,行人很難看清楚,容易造成行人被絆倒或摔傷。對于物業服務單位在公共區域設置的臨時物,首先必須考慮所使用的障礙物本身是否會造成對他人的人身損害,應選擇安全的障礙物,例如可以將鐵絲更換為光滑的原形竹竿,加以夜間反光材料;其次,在障礙物前需要設置明顯的提醒行人注意的標識,告知行人注意和繞行。在消殺前應在物業公示欄告知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消殺的時間安排,注意未成年人和寵物的安全;消殺過程中,對作業的區域
應適當加以封閉,暫時阻止行人通過:消殺完成后的一定時間,應在作業區域周圍設置明顯的提示和告知標識,避免因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
對轄區物業中商業用途的房屋管理也是物業服務單位面臨的難題之一。商業用途的房屋如果用于進行飲食業,會給轄區尤其是周圍鄰近的業主帶來一定程度的油煙和排污、氣味的污染。物業服務單位在飲食場所開業前應審查排污染、排油煙設施的建設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開業后,繼續跟蹤監督和管理,針對其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投訴,應及時調查取證,及時限期進行整改,對整改無效或拒不整改的,應依法向有關部門以書面形式反映情況,提交政府部門處理和處罰,因為物業服務單位不具有行政處罰的權利。而拖延和不作為,可能發生新的風險和安全隱患。
針對物業服務單位發現的,在管理范圍區域內的業主個人所有的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物業服務單位應書面通知責任人及時維修養護,要求業主給予配合;同時將上述情況書面告知給物業轄區內的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出面協調,督促責任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在采取上述措施都無效的情況下,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相關費用再由責任人承擔,向責任人追索。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相應措施制止行為,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憑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并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7)踐踏、占用綠化用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隨意停放車輛;
(11)聚眾喧鬧、嗓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十二、人為造成公用設施設備或其它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四、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關鍵詞:道路危貨運輸 新危規 危貨運輸企業 相關從業人員
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社會生產和生活對危險品資料的需求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我國每年道路運輸危險貨物都在3億噸左右, 其中劇毒氰化物就達幾十萬噸, 易燃易爆油品類貨物2億噸左右, 危險品物流已悄然形成。除運輸量上升外, 危險貨物的品種也越來越多, 危害特性也越來越復雜。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覆蓋了包括爆炸物品、氧化劑、氣體、自燃物品、遇水燃燒物品、易燃固體、一級易燒液體、劇毒物品、一級酸性腐蝕物品、放射性物品;二級易燃液體、有毒物品、堿性腐蝕物品、二級酸性腐蝕物、其他腐蝕物品等交通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列名的所有危險貨物。大量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危險貨物的車輛在公路上行駛, 形成了一個個流動的危險源, 致使運輸管理難度越來越大, 公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頻發,造成的損失是慘重的。綜觀當下危險品運輸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承運人小、散、弱
當下承運危貨的企業大多規模小,而且有相當一部分是用普通車輛抵充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 掛靠現象也比較多,真正能提供多品種、大批量專業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還不多。另不少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是自產自運,滿足本單位生產經營的運輸需要, 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有能力組建專業的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擴大經營規模, 變相地造成了當下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小、散、弱。
(2)托運人法律責任缺失
交通運輸部于2013年7月1日通過實施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危規)指出: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貨。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對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這一條款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當下承運人小、散、弱的現狀,跟托運人法律責任缺失有關系。加強危貨運輸管理應該從托運人的貨源源頭管理入手,過去托運人只看重承運人的低報價而不去考慮其實力和資質,是導致目前該行業管理水平提升不了的一個重要原因。從目前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統計分析來看,事故發生很大的原因是由于承運人沒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不具有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安全規章制度并且不少從業人員也不具有相應專業運輸知識導致的。
(3)從業隊伍和行業管理隊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專業技術人員缺乏
當前該行業總體來說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管理人員、裝卸人員、押運人員,駕駛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不少從業企業為了節約成本,沒有讓相關從業人員經過有資質的培訓機構的專業培訓。從業人員不具備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裝卸操作規程、運載途中保管、安全防范、應急事故處置等專業知識。在押運裝卸業務忙不過來時,使用不熟悉裝卸和押運危險貨物的種類、名稱、特性、包裝要求的人;使用不熟悉裝卸操作規程和裝卸技術要求的人;使用不熟悉應急處置措施的裝卸和押運人。有的甚至使用沒有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的人,給整個運輸管理業務留下極大的安全隱患。更有甚者,有的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運輸途中擅自離開崗位,讓所押運的危險貨物脫離自已的監控視線之外。
(4)車輛技術狀況、運輸設備、設施等技術裝備還比較落后
有的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對車輛技術狀況的管理缺乏源頭管理和動態監管方法和措施,不能及時掌握車輛技術狀況完好程度。企業安全管理的手段落后, 缺乏有效的教育、監管、激勵、獎懲機制。企業往往忙于事后的事故處理, 疏于事前的安全教育、制度的制定和落實、事故的防范等等。
(5)危規運輸企業異地運輸不備案,駕駛員不能做到隨身攜帶安全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異地經營指的是危貨運輸業務線路起訖點均不在該企業注冊地市域內。據調查,現實中異地經營累計3個月以上的不及時向經營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接受監督的企業比比皆是。這種因行業監管缺失的違規現象,給不法危貨運輸人鉆了很多空子。另一方面駕駛人員不能做到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6)重大節假日上高速公路危貨運輸問題突出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的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運輸危險貨物時,不能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不能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危險品道路運輸車輛在重大節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關規定,導致一旦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傷及大量無辜,損失涉及面因人為因素而被放大。
總之,危險品貨物的運輸是復雜的,與普通貨物運輸相比,具有業務專營、車輛專用、人員專業等特點,要做好危險品運輸,確保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實現危貨運輸效益,就必須加強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危貨運輸制度。今年剛頒布實施的新危規在制度建設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值得廣大從業隊伍認真學習領會運用,現闡述如下:
(1)建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我國《危化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危規》第八條也規定“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兩條具體法規的出臺強制敦促廣大從業企業必須建立起一套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2)建立安全評價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早在2003年印發的《關于開展交通、建筑、民爆等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通知》(安監管三字〔2003〕43號)中,就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行業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并對一些省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了評價。本次新危規又進一步明確了安全評價制度的重要性,廣大從業企業應該謹遵執行。
(3)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專項考試制度和豁免制度
“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危險性高,一旦發生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害以及對自然環境的污染都極其嚴重。為此新危規提出建立了“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考試制度,從源頭管理抓起,加強對駕駛、押運、裝卸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在原“危貨”資格管理要求的基礎上,增加“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資格認定。同樣,新《危規》根據“分類管理”原則和區別對待不同危險級別道路危貨運輸要求,對道路運輸影響不大的危險貨物運輸,建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豁免制度(按普通貨物道路運輸要求)。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危險貨物豁免僅適用道路貨物運輸環節,其他諸如生產、包裝、經營、儲存、使用其他運輸方式等仍應嚴格遵守《?;瘲l例》有關規定執行。
(4)建立“舉報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
《?;瘲l例》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危化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這在一定程度上為廣大從業者提高了外援幫助的依據,最大限度地控制降低事故損失。
除了上述從制度上去完善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外,針對上文分析的當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中存在的問題,我們還可以依托新《危規》從以下方面著手,去改善對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實現運輸管理的效益。
(1)調整和細化對危貨運輸專用車停車場的要求
包括明確停車場面積的最低要求;強調停車場地的設置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進一步明確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應當在停車區域設立明顯的“警示標牌”;允許使用租借的停車場地,但加以3年的合同年限限制,并要明確停車場地位置。
(2)從運輸源頭抓起,保證載貨罐車不超載
做到“一車一罐一品”要求,為保證罐車不超載,可按公式計算:罐車核定載質量(kg)≥罐體容積(m3)×許可運載液體危險貨物的密度(kg/m3)。做到載貨罐車在核定范圍內裝運。
(3)專用車輛維修應對口管理
根據新《危規》第二十五條規定“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牽引車以及其他專用車輛由企業自行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這一條企業應該嚴格遵照執行。
(4)危貨車運普貨應區別對待處理
《危規》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感染性、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由運輸企業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不得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5)嚴格常壓罐體檢驗記錄
《危規》第二十八條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對重復使用的危險貨物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危貨運輸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裝卸管理人員
《危規》第四十二條規定: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危險貨物運輸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指派裝卸管理人員;若合同未予約定,則由負責裝卸作業的一方指派裝卸管理人員。
總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風險,保障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根本在于管理。必須從宏觀上強化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法制管理和制度建設,從微觀上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全面全員管理,以提高危險貨物運輸的效率與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不受損失。
參考文獻:
[1]交通運輸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Z].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