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5 16:53:1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文書要求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檢察機關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的意義
1、有利于推進司法公正
檢察機關的終結性法律文書不僅僅是一紙文書,它是承辦人乃至整個檢察院在對案件全面把握、分析、適用法律后做出的最終判斷,既是傳遞司法信息的重要媒介,也是檢驗司法工作的有力工具。終結性法律文書的公開,是外界可以通過法律文書了解司法,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不再是僅有“鴻儒”可談的司法過程,而變成實實在在的“白丁”可知的“看的見”公正。近年來我國傳媒產業發展迅猛,大眾已習慣通過各種社交工具及網絡媒體獲知信息,對于一些相對敏感、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檢察機關及時在網絡上公開相關法律文書,既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又對媒體輿論起到正確的引導作用,將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有機連接。
2、有利于提高執法辦案水平
終結性法律文書網上公開就意味著每個公民都可以訪問網站、瀏覽法律文書,這就會倒逼案件承辦人抱著愈發謹慎、細致的態度撰寫法律文書,而每一份法律文書從制作、逐級審批、出具紙制版到最后網上公開,每一道程序都要經過認真、仔細、反復的修改、校對。這無疑有利于提高法律文書的質量,避免低級錯誤的產生。與此同時,檢察官也要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增強責任意識,化壓力為動力,寫出高水平的法律文書。
3、有利于深化檢務公開
法律文書的公開是檢務公開的核心內容,借助網絡這一工具既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又是深化公開的需要。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的過程中會形成不同的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既記錄了權力行使的情況,又是程序公正與實體正義的物質物化體現。而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具體程序本身就是對外公開,且屬于形式公開。而案件辦理過成中形成的案件審查報告等文書,基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檢察機關內部的制度要求則不屬于對外公開的范疇,因此作為承辦人審查報告“濃縮版”的終結性法律文書的公開對于檢務公開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作為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的載體,終結性法律文書是檢察機關對案件的每一階段提出的結論性意見,是檢察機關在個案中“揮法律之利劍、持正義之天平”的集中體現。
二、蚌埠市蚌山區檢察院法律文書公開情況介紹
對檢察機關的終結性法律文書進行公開,是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重要途徑,是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和檢務公開的重大舉措。蚌山區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自成立以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立足“管理、監督、服務、參謀”四項職能,做好對外律師接待以及查詢工作。目前,本院積極謀劃開展終結性法律文書網上公開工作,預計近期將利用蚌山檢察微博這一平臺,對部分比較有代表性、社會影響較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案件的相關終結性法律文書進行公開,充分利用媒體、群眾的“微力量”,切實增強檢察機關辦案工作透明度,促進規范、公正、文明、廉潔執法。
三、關于終結性法律文書網上公開的建議
1、增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
撰寫法律文書的承辦人大都經過法學院校的專業教育,或者從事司法工作多年、辦案經驗豐富,法律人的職業要求及思維習慣使得我們在書寫法律文書時使用法言法語,需要具備專業知識方可讀懂。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后,公眾閱讀法律文書的過程就變成了一個檢察機關進行普法教育、公眾對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而目前的法律文書多較為簡單、凝練,缺乏深入的說理內容。當然法律文書作為檢察機關檢察權的物化體現,已有固定版式,不能更改,全都使用日常生活用語既不切實際也有損法律文書的嚴肅性。但是檢察機關可以針對法律文書的不同適用對象,在維持既有版式、保障法律文書嚴肅性的基礎上,針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理由、法律適用和理由等方面進一步說理,增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
2、公開應當以全面、全方位為原則
終結性法律文書的公開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并明確規定例外的情形,不公開的法律文書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報請逐級審批后方可不公開。此外若文書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內容,應當對相應部分予以刪除或者虛化處理,但是如何認定文書中的內容不宜公開,由哪個部門來認定不宜公開內容,這些都是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終結性法律文書的公開不應當是“猶抱琵琶半遮面”,應當是全方位公開。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案件由來、案情、現有的證據及其采信情況等內容。法律文書公開后,案件承辦人還可以向當事人或社會公眾就文書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合法性和正當性解釋。
3、公開要注重實效性
終結性法律文書的公開向公眾表明了檢察機關維護其知情權、監督權的一種態度,這種態度本身就會是公眾對檢察機關產生一種信任感。疑心生暗鬼,檢察機關若是在公開過程中不及時,則會使公開的效果大打折扣,久而久之會使公開制度流于形式。以書為例,書若在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后再行公開,公眾早可以通過旁聽庭審知曉書內容,此外法院的判決書中也會對檢察機關的公訴內容予以列明,此時書再公開其時效性已經喪失,公開的實際效果較差、意義不大?!斑t來的正義是非正義”,同樣書及時公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開。
4、明確監管職責和救濟途徑
《人民檢察院終結性法律文書互聯網公開工作規定》(征求意
專題八:查詢與凍結。(1課時)首先啟發學員回顧查詢與凍結的適用對象。其次教師講解查詢與凍結的流程、要求、注意事項和法律文書的制作。再次導入案例,結合本案進行分組進行查詢與凍結,并制作相關的法律文書。最后教師針對查詢與凍結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點評。
專題九:偵查實驗。(2課時)首先啟發學員回顧偵查實驗的任務。其次教師講解偵查實驗的流程、要求、注意事項和法律文書的制作。再次導入案例,結合本案進行分組進行偵查實驗,并制作相關的法律文書。最后教師針對偵查實驗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點評。
專題十:鑒定。(1課時)首先啟發學員回顧鑒定的范圍與種類。其次教師講解組織鑒定的程序、要求、注意事項和法律文書的制作。再次導入案例,結合本案進行分組進行相關鑒定,并制作相關的法律文書。最后教師針對鑒定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點評。
專題十一:辨認。(2課時)首先啟發學員回顧辨認的種類。其次教師講解辨認的程序、要求、注意事項和法律文書的制作。再次導入案例,結合本案進行分組進行辨認,并制作相關的法律文書。最后教師針對辨認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點評。
專題十二:技術偵查。(2課時)首先啟發學員回顧技術偵查的種類。其次教師講解辨認的程序、要求和法律文書的制作。再次導入案例,結合本案進行分組進行辨認,并制作相關的法律文書。最后教師針對技術偵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點評。
4.偵查階段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模塊。本模塊培養學員正確地適用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程序,能夠處置各種狀況。本模塊下設一個專題:
專題十三:偵查階段律師參與刑事訴訟。(2課時)首先啟發學員回顧偵查階段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內容,尤其是刑訴法修正案的修改亮點及不足,引申出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問題。其次對引導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權利保障進行分組討論。最后針對律師會見嫌疑人的程序進行模擬演練和緊急情況的處置。
5.偵查終結模塊。本模塊培養學員正確進行案件終結。本模塊下設三個專題:
專題十四:證據審核。(2課時)首先介紹刑事證據的特點,其次由學員對本案的各項證據進行分組討論并發表意見,針對不同的證據確定是否進行補充偵查。
專題十五:破案和銷案。(1課時)教師針對案例中的具體情形,對破案和銷案的適用條件進行講述,學員對破案和銷案的程序進行演練。最后教師針對破案和銷案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點評。
專題十六:偵查終結。(2課時)首先介紹偵查終結的條件、羈押期限及適用的法律文書。其次由學員對本案進行法律文書的制作。
6.偵查協作模塊。本模塊培養學員正確進行偵查協作。本模塊下設一個專題:
【關鍵詞】案件信息公開,基層檢察院,檢務公開
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是推進檢務公開的重要舉措,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書、案件程序性信息三大類信息將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予以公開。這一舉措不僅保障了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更重要的是增強了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透明度,健全了檢務公開機制、加強了檢務公開保障、強化了檢務公開效果。筆者以2014年8月以來,L縣檢察院開展“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情況為調研對象,分析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一、基層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面臨的問題
以L縣檢察院為例,截止到2015年4月,L縣檢察院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553件,占辦理案件總量的82%;公布法律文書204份,占文書總量的74.5%;重要案件信息18條。雖然在廣安市內,取得了“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綜合排名居首的成績,但仍存在一些問題。筆者就2014年8月開展“案件信息公開”工作以來,出現過的問題,進行總結、分析。
(一)思想認識滯后,主動公開意識不夠強。以L縣檢察院為例,在“案件信息公開”系統運行的近一年中,出現思想認識滯后,主動公開意識不夠強的問題。部分干警對案件公開的認識不夠深入,認為實行案件公開是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因此對案件公開業務不熱心,不學習,不熟悉。有的干警甚至認為當前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程序已經很透明、規范,而進行案件信息公開會干擾正常的辦案秩序,因此有抵觸情緒。以至于在較長一段時間里,雖然經過數輪系統培訓,但不少承辦人依然不清楚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完整流程和工作原理;只是片面的完成交辦的業務,甚至怠于操作;而對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意義更加不理解。特別在“法律文書公開”環節,不少案件承辦人并非依照“生效日期”及時公開“法律文書”,而是在案管部門清查通報后,才進行相關業務操作。
(二)業務不熟悉,操作中狀況頻出。 以L縣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近一年的運行情況為例,出現很多由于對業務不熟悉,對“案件信息公開”原理不了解,而導致無法進行相關業務操作的問題。如:“程序性信息公開”需要承辦人及時點擊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的“案件公開”按鈕,查看案件是否已經公開,判斷是否應該公開,否則會導致應該公開的案件程序性信息處于待公開狀態,造成案管部門無法正常導出案件信息。實務中,不少承辦人經常怠于或忘掉此項操作。又比如實務中的案卡填錄不齊,會導致應該公開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無法正常公開;而且,也會導致無法進行此后的法律文書公開操作。常見的情況是各種日期的填錄缺失,特別是“判決生效日期”的漏填和錯填問題比較頻繁。在這類問題中,又以由于案件本身沒有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而無“強制措施”,進而導致案件信息無法正常公開的情況比較特殊。筆者通過近一年的司法實踐,認為這些問題的解決,都是一些比較簡單的操作,但很多承辦人基于不了解“案件信息公開系統”的工作原理,在面對這些問題的時候,手足無措。
(三)操作不規范,公開“法律文書”質量不高。以L縣檢察院近一年的司法實踐為例,不少案件承辦人,對“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業務操作不規范。特別是在“法律文書”公開環節,不少法律文書公開操作中存在錯誤。
1.匿名的問題。一是該匿名的沒有匿名(常見情況是證人等參與人的未匿名),不符合匿名要求的卻匿名了(常見情況是犯罪嫌疑人是累犯的,卻匿名了)。二是匿名操作不規范。根據操作細則,技術處理過的姓名均應為三個字,當事人姓名不應以單個“某”字替代。無論當事人是單姓、復姓、少數民族或者外國人,名字是一個字還是兩個字以上,一律以姓名的第一個字(字母)加“某某”表述。兩個以上當事人姓氏(姓名第一個字)相同的,以姓氏(姓名第一個字)加“某甲”、“某乙”、“某丙”等區分,如張某甲、張某乙。但在實踐中,不少法律文書的匿名操作,沒有嚴格遵照操作細則的要求。
2.內容屏蔽處理的問題。一是屬于屏蔽內容的涉案信息沒有屏蔽處理,不應屏蔽的內容卻屏蔽處理了(常見情況是法律文書中的犯罪地點不應作替代或屏蔽處理,但卻屏蔽處理了;如辦案單位,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辦案檢察官等原則上不作技術處理,也屏蔽處理了)。二是內容屏蔽操作不規范。不少法律文書的屏蔽處理,不是按操作細則規定的統一的“*”號,而且在諸如出生年月(按操作細則,只屏蔽出生的月份、日期),年齡(按操作細則,不屏蔽),身份證號碼(按操作細則,只是后八位用符號替代),被告人住所地(按操作細則,其所屬的省、市、縣行政區域不用符號替代),銀行賬號(按操作細則,只是后八位用符號替代),手機號碼、座機、qq號碼(按操作細則,統一屏蔽后四位),這些信息的屏蔽處理較混亂,多沒有遵照操作細則的要求。
3.公開版法律文書名稱不規范,根據操作細則,應公開的書、刑事抗訴書和不決定書名稱的表述格式為:文書類型(姓名+犯罪行為+案),如“書(張某某故意傷害案)”;兩個以上當事人的,顯示兩個姓名,其他當事人姓名以“等”代替,如“書(張某某、王某某等盜竊案)”;兩個以上罪名的,顯示兩個罪名,其他罪名以“等”代替,如“書(張某某、王某某等盜竊、搶劫等案)”。實踐中,很多公開版法律文書的名稱都沒有遵照操作細則的標準和要求。另外,公開法律文書名稱中被告人(被不人、申訴人)的姓名應當與文書中的姓名一致。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出現過,文書內容中已匿名,而文書名稱卻不匿名的錯誤操作。
4.公開版法律文書的修改痕跡沒有合并的問題(按操作細則,所有公開文書均應進行痕跡保留操作)。實踐中,案管部門審核公開文書,發現不少公開版法律文書均未進行此項操作,修改痕跡明顯,且為習慣性問題,較為頻繁。
二、對司法實踐中應對策略的思考
(一)改正認知偏差,更新執法理念。各級檢察人員應深刻認識“要我公開”與“我要公開”的關系,增強檢察人員對案件信息公開的現實責任感。進行案件信息公開是檢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是大勢所趨,檢察機關要轉變理念,破除保守思想,依法、主動公開案件信息,形成習慣,以有效提升執法公信力。
(二)健全公開機制,強化制度保障。推進案件信息公開,強調自覺性,也要用一套組織措施和規章制度作保證,使兩者有機起來。其中,需明確規定案件信息公開的主體、客體、內容和范圍,規定違反案件信息公開的法律責任及對各業務部門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定期考核、獎懲等。需要形成兩個機制,一是部門協調機制。案管部門應積極發揮組織、主導、督促作用,對各業務部門在案件信息公開中反饋上來的問題進行認真答復,對于存在共性的問題主動到業務部門進行技術指導。二是通報機制,案管部門及時統計、清理案件信息公開情況,對未及時公開或公開法律文書存在問題的案件進行通報,以保證案件信息公開及時、準確。需要建立兩本臺賬,一是不規范法律文書臺賬,案管部門通過對不規范法律文書集中梳理,定期制作不規范法律文書問題清單,并交由業務部門進行學習、整改,以確保公開的法律文書規范、標準,保證公開法律文書的質量。二是應公開生效法律文書臺賬,案管部門應利用其作為法律文書進出口端的便利,對法院移送的判決書進行登記備案,并在判決生效后,及時對業務部門進行預警,確保法律文書公開的及時。
(三)加強業務培訓,提升辦案能力。“案件信息公開”屬于檢察院案件辦理的重要環節。筆者認為,作為一線的“基層檢察院”,應廣泛開展業務培訓,進行集中學習。突出重點,組織業務部門學習高檢院《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網上公開工作操作規范(試行)》、《公開法律文書的版式標準和技術處理工作規則(試行)》和《重要案件信息工作規則(試行)》等細則。通過不斷的學習,讓辦案干警了解案件信息公開的操作規范和法律文書制作標準,理清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脈絡。
關鍵詞:教學改革 整合 思考 效果 評估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3)07-0071-01
《刑事法律文書寫作》與《刑事訴訟法》課程是公安院校招錄培養體制改革政策下所招錄學員的專業必修課,是為培養適應現代法治建設所需要的基層公安專業人才的業務能力而開設的兩門應用性、實踐性很強的課程。
一、整合教學改革的目的
根據我?,F實的教育培訓特點,刑事法律文書和刑事訴訟法的教學改革應適應基層公安機關實戰的需要,通過教學改革,為課程主講教師的教學和學生的學習操作提供切實可行的途徑,充分利用我校公安網豐富的教學資源,針對各類培養對象,激發學習興趣,挖掘學習潛能,獲得事半功倍的學習效果。
二、整合教學改革前景研判
1.兩門課程整合教學后,課程命名為《刑事訴訟法在刑事法律文書中的應用與操作》,其團隊式教學具有如下特點:
1.1綜合性。刑事法律文書課是一門綜合運用刑事法律知識和公安專業技能的應用寫作課,具有寫作知識和刑事訴訟法律專業知識綜合應用的特點。它是將各門法律課程中和刑案相關的內容與專業性寫作技法相結合的綜合課程。
1.2實用性。刑事法律文書是刑事法律活動的工具,是刑事法律活動的語言表現形式。刑事法律活動的各個程序環節都離不開刑事法律文書這一表現形式,所有刑事法律文書的寫作都有明確具體的法學偵查及訴訟意義。
1.3技能性。本課程的教學目的是培養學生綜合運用各門公安專業知識寫作的技能。它要求學生熟知各種刑事法律文書的寫作知識,還要求其掌握刑事法律應用時生成文書的實戰技能。
1.4教學內容的新穎性。為切實加強學員寫作刑事法律文書的操作能力,該課程的教學內容必須和其它公安專業課程的教學內容相容融,深入講解各種刑事法律文書的寫作要領,以適當的刑事法律文書寫作練習作為教學輔助手段。
2.陜西省人民警察培訓學校體改生的狀況
以下是我們對2011級200名在校專升本體改生調查問卷后情況分析一攬表:
通過我校2011級本科體改生入學前專業構成來總結,這些學員大多來自法律、公安專業和文科其它專業,他們想通過課程學習提高刑事執法操作水平的知識能力需求層次,想使自己掌握的知識進一步系統化、實踐化,彌補自己在警務信息平臺升級和法律修改后的綜合運用能力方面的不足。其他學生則由于缺乏工作實踐經驗和專業不對口,對將要從事的職業所需知識進行進一步的強化以期迅速掌握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識和文書寫作規范和技巧。老師將《刑事訴訟法》和《刑事法律文書寫作》課程整合教學,以實際案例為引導,上計算機實訓。
整合教學是一個復雜而繁瑣的問題,它涉及不同科目之間教學內容的協調同步,還涉及教務排課的班級同步等一系列問題,我們在嘗試了12節課整合教學以后,及時做了問卷調查,以了解其可行性和必要性。
發放調查問卷200份,收回196份,反饋情況如下:
三、整合課程改革后對教學改革之思考
從上述調查表中可以看出,有96%的學員喜歡這種教學模式,認為對他們進行知識提煉、拓展動手能力的作用幫助很大或有一定幫。有94%以上的學生認為整合課改教學更容易形成能力,更貼近公安基層實戰。所以倆位教師在校領導的大力支持下,決定在本學年加大課改力度,具體做法是:
1.課堂講授。以教師講授和區隊小組研討為主,多用于前期刑事法律文書和刑事訴訟法的結合知識點的基礎理論教學。利用案例分析、音像教材和多媒體演示講授等等,有針對性地進行講解、研討、答疑解惑。
2.課后答疑。學員自學,查找疑難癥結,找出刑事法律文書和刑事訴訟法的疑難問題、任課教師利用自習和課余時間,適時進行答疑活動。這種方式利用的時間較多、學員的自主性較強。
3.實訓教學。整合課程教師要有計劃的組織學生通過網上案例模擬進行實踐,在實踐中將已學過的兩門課程理論知識轉化為執法動手操作能力。以最新案例為引導,培養學員提前進入執法角色,網上辦案,網上填寫和上傳執法文書,教師利用計算機媒介這種教學形式,當堂糾錯,當場點評,互為補充。讓學員體會如何運用公安信息平成刑事執法任務。
四、課改效果的評估
課程改革效果應注重于能否使學生由被動學習變為主動學習,充分調動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以提高學生的學習和運用能力為目標。
《刑事訴訟法在刑事法律文書中的應用與操作》整合課程教學教師通過授課、提問、答疑、組織實訓、反復調研后等及時對課程的內容進行修改和改進,對總體情況進行客觀的把握,并適時召開整合課改教師教研會及研討會,對課程改革的進程進行分析研究,并隨時解決新的問題。課改責任教師應注重對課改意見的反饋,通過不斷的實踐摸索,使課程改革方案日趨成熟,真正做到以教學練戰一體化為目標的這一公安教學中心的理念,不僅在技戰術課能夠得以貫徹,同時在其它課上也能夠結出豐碩成果。
參考文獻
[1] 孫大明. 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2.
[2] 王卉. 修正和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的刑事法律文書[J]. 公安教育,2010,05:40-43.
「關鍵詞執行和解,執行和解協議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就如何實現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愿達成某種協議的行為。執行和解制度充分體現了即使在訴訟程序的執行階段,我國民事訴訟當事人也有權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此項制度有利于增強當事人雙方的理解和信任,緩解當事人之間的緊張關系,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安定,同時也可以節約因強制執行所需要的人、財、物力。(出處一) 但我國相關法律對此項制度的規定極不完善,在甚少的條文中也有著不合理之處,本文就對此談談自己的思考。
一、 關于恢復執行時和解協議已部分履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睆谋緱l規定中可以看出,在和解協議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某種原因恢復執原生效法律文書時,對于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例如法院判決乙應當在三個月內向甲支付3萬元人民幣;在執行過程中,為了避免強制執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將使甲陷入生產經營的危機,甲與乙達成了和解協議約定:允許乙分三期支付,每兩個月支付1萬元人民幣;當乙按協議支付兩次后,由于某種原因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則乙已經向甲支付的2萬元人民幣應當扣除,乙需要再向甲支付1萬元人民幣即可。在這種情況下,并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如果甲與乙達成的和解協議約定:乙在三個月后六個月內一次或分期向甲支付3.5萬元人民幣。這時就有可能出現下面的情況:乙向甲支付了3.3萬元人民幣后,拒絕繼續支付剩余的0.2萬元人民幣。這時候甲應該怎么辦?如果甲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按照相關規定對于“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就難免出現下面的尷尬局面:人民法院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由乙向甲支付3萬元,扣除乙已經向甲支付的3.3萬元,最終需要由甲向乙支付0.3萬元人民幣,或者是把相關的利息也考慮進去,向乙支付0.3萬元和乙按照判決應支付而實際延遲支付期間的貸款利息之差;如果不申請執行,就只好自認倒霉。明明是由于乙方不履行雙方自愿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而按照相關規定,就難免出現不利于遵守協議的甲方而有利于違背協議的乙方,這樣就會鼓勵一些人主動的違反自愿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使得執行和解協議的功能的發揮大打折扣。
二、應該由誰申請恢復執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庇纱丝梢?,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如果對方當事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是有問題的。如上面的例子,當在甲與乙達成分期支付的和解協議后,假設甲并不愿遵守和解協議,要求乙按照生效判決履行義務,這時候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乙可以以甲不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判決的。如果乙這樣做了,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這樣就會產生下面的結果:甲違背執行和解協議的目的通過遵守執行和解協議的乙的申請恢復執行得到實現,而且還是通過乙自己申請人民法院對自己進行強制執行毫無辦法地幫助甲共同破壞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得到實現的。我們知道法律以公平為自己的價值衡量標準,按照公平原則,雙方當事人對自愿達成、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協議必須遵守,否則就要承擔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甲方不遵守執行和解協議,本應承擔不利于自己的后果,但現行法律的規定使得不遵守協議的甲方能夠沒有任何不利的達到目的,遵守協議的乙方落了個自動申請被強制執行的下場,這是不應該的,這樣的結果也使得乙不會去申請恢復執行。雖說現行法律并沒有禁止違反執行和解協議的一方申請恢復執行,但按照法律的精神,即使違反和解協議的一方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也應該以對方沒有違反和解協議為由,駁回申請的,否則法律就被改為了“任何一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該恢復執行”。于是就會出現甲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要求乙方履行原生效判決,而乙方堅持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不愿申請恢復執行的僵持局面,于是在現行法律的規定下雙方當事人或不能或不愿打破這種僵局,這對當事人是十分不利的。
三、 執行和解協議爭議的救濟途徑
我們知道,執行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對如何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自愿達成的合法協議,既然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做出的意思表示,它就會向合同一樣,在履行的過程中難免會發生爭議。當執行和解協議發生爭議后,當事人可以選擇的救濟途徑有三種:1、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2、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執行和解協議進行執行;3、以執行和解協議為訴由提起新的訴訟。(出處二)
民事訴訟的目的是解決民事糾紛,對執行和解協議爭議救濟的目的也應該符合這一目的——解決原生效法律判決所針對的民事糾紛。如果當事人對執行和解協議發生爭議,使民事糾紛的解決受到延遲,這時人民法院應該盡快使久拖不決的民事糾紛得到解決,應該只存在執行的問題,而不應該以新的訴訟代替舊的訴訟,原因如下:第一,這些爭議是在民事訴訟的執行階段發生的,救濟方式應該和執行緊密相連,而不應該回到民事訴訟的起點——起訴;第二,執行和解協議只是當事人雙方自愿的意思表示,它并不具有撤銷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如果允許以執行和解協議為訴由提起新的訴訟,無疑于承認了執行和解協議具有撤銷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削弱了法律的強制性,造成私權利對公權力的沖擊;第三,“遲到的正義等于非正義”,即使在新的訴訟中作出了符合正義的判決,也會因為它的姍姍來遲而黯然失色。我國的立法上不承認執行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當發生執行和解協議爭議后,一方當事人都會認為另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當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恢復執行時,人民法院就要審查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對被申請者是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做出判斷,由此可見我國選擇的是第1種救濟途徑。此種選擇的合理性值得商榷:既然人民法院要對執行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斷,而最終是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這是一種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因為當事人希望變更生效法律文書才能自愿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恢復執行法律文書也不是當事人的所愿;另外如前文所述,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難免出現的一些尷尬局面。
金紹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發出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2條第2款明確規定:“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因此,違法建設從來就不能作為執行的標的。但在以往的工作實踐中,由于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等原因,確實也發生過少數“違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房屋通過協助執行而合法化的現象。
登記機構和人民法院雖然職能不同,但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則是一項共同的工作目標。如果讓不符合規定的房屋通過協助執行合法化,顯然有悖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2]151號文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目的就是解決這一問題。
第一,登記機構對認為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房屋向人民法院做出書面說明并不是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法發[2004]5號文在規定登記機構“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的同時,就明確規定了登記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登記機構只是依據登記簿的記載和被執行房屋的狀況向人民法院做出書面說明,而并不亟于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實體審查。
第二,登記機構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時,對于具備初始登記條件、但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毋須先辦理初始登記,可以直接按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建法函[2012]102號)第2條規定:“對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在完善相關手續后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這里很明確是要求“具備初始登記條件”而不是要先辦初始登記。而且是“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而并非依照通常的登記程序和要求。再則,有一些房屋已經由人民法院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房屋歸執行申請人所有,按《物權法》第28條的規定,執行申請人在法律上已經是房屋所有權人,再以其他人的名義辦理初始登記顯然不當。
一、關于實習單位
作為淄博知名的專業型律師事務所,本所已具備為國內外客戶提供全方位優質法律服務的能力,包括訴訟仲裁、外商投資、公司證券、房地產、國際貿易和反傾銷、尤其在外商投資、資產重組并購和房地產等業務領域擁有強大的專業背景和多年的執業經驗優勢,在業界及客戶中享有廣泛和良好的聲譽。
淄博大地人律師事務所是有一支綜合素質較高、作風干練、辦案認真、工作效率較高的年輕化律師隊伍,以及一批長期從事司法實踐的經驗豐富的專家、顧問。我有幸能接觸這么多優秀的法律工作者。并且在我的學習和日后的工作中有很大的幫助。
二、關于實習目的和實習計劃
(一)實習目的
1、通過實習,將在大學期間所學的理論與法律實踐相結合,鞏固知識,發現不足,以求積累經驗、指導學習;
2、通過實習,培養獨立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3、通過實習,培養社會適應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
4、通過實習,樹立正確的法律人觀念和法律人思維。
(二)實習計劃
1、熟悉律師事務所的各項管理制度;
2、熟悉與律師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律師執業紀律;
3、熟悉律師事務所的業務來源、執業范圍和執業環境;
4、掌握一般辦公技能;
5、與律師接觸和溝通,虛心接受指導;
6、整理卷宗、資料查詢、法律文書撰寫;
7、協助律師接待當事人,組織證據,開庭;
8、不斷充實專業知識;
9、請實習單位出具實習鑒定;整理實習記錄,撰寫實習報告。
三、關于實習經過
實習之前學校就已經明確實習目的和制定了實習計劃,這使得我在實習過程中有目的,積極主動尋找鍛煉機會,并得到許多律師的指點幫助,實習內容豐富多彩。
這些工作有助于鍛煉我的各種能力,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務性工作的基礎上,我注重以下實習內容:
(一)整理卷宗了解律師整個辦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整理卷宗幾乎是每個法學專業的實習生都要做的事。整理卷宗,看似簡單的工作其實在你沒做之前還是需要時間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裝訂次序排列就和辦案流程緊密相關,也和相應的司法程序相對應。
因此,只要你用心,通過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師的辦案流程及相應的司法程序,這很重要。我并沒有因為工作的繁雜而輕易放棄,相反我很有興趣并在其中學習到很多東西。
(二) 通過撰寫法律文書運用法律知識并彌補知識上的不足,積累實踐經驗
我們在學校還沒有學習法律文書,實習期間很多律師給我們實習生上課,讓我們初步學習最常見法律文書的寫作和基本注意事項以及相關技巧。
我先是根據需要模仿一些固定格式文書,例如委托書、答辯狀等。一份高質量的法律文書需要豐富的知識和經驗,以及對相關法律知識的運用、配合才能寫成功。我明顯感到自己知識的匱乏和經驗的缺失。讓我明白應該更加努力學習和積累。慢慢取得進步。
(三)寫作技能問題
在律師所提供的各種法律服務中,書寫法律文書是一項對律師的法律功底、邏輯思維、文字表達能力等均有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師法律專業素質的一個重要尺度。在我認為律師寫作文書的技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要充分領會當事人的意圖和目的。在下筆之前首先應該占有資料和事實,注意加強與當事人的交流和溝通,不能自以為是,現實中發生的許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無法預測的。
當然也不能一味的依從當事人的意志和愿望,還要融入自己的見解和知識,發揮本人的聰明才智,用法律的語言將當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創造性的表達出來。要是沒有充分表達,或者錯誤表達了當事人意圖和目的的法律文書,不論寫的多么完美,也同樣是南轅北轍,毫不可取,甚至還要給律師本人招惹麻煩。
第二,在書寫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頒布過關于法律文書格式的規范,律師在書寫時一定要參照,特別是向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呈送的訴訟文書和正式的合同協議、遺囑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
切忌律師閉門造車,自創一套,否則不僅會帶來程序上的麻煩,甚至導致你寫的東西無效,成為廢紙一堆。另外,在書寫上要注意相應得要求,涂改之處一定要當事人摁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