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9 17:17:2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高新企業的申請條件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第一條為了扶持和鼓勵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17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362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市區域內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和*市地方稅務局(以下分別簡稱為“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負責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組成“*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導小組(以下簡稱為“認定指導小組”)”,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工作。
第七條認定指導小組下設“*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為“認定辦公室”)”,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相關人員組成。認定辦公室設在市科委,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認定辦公室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市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復審工作。負責受理本地區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申請,組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審查。
(二)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三)負責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專家庫的建立和維護。根據《工作指引》所規定專家的條件和要求,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輸入專家庫,并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建立認定信用制度。對認定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和參與認定的專家等相關人員予以記錄,并作出相關處理。
(五)建立并管理“*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六)負責組織全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等事宜。
(七)與認定(復審)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請條件與申請材料
第八條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在全球范圍內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在中國內地得到中國法律保護的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認定辦法》的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內地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滿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九條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應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工作指引》附件2);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復印件);
3、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復印件);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以及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及情況表(實際年限滿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以及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收入的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滿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7、其他需報送的材料。
第四章申請認定程序
第十條申請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企業自我評價
企業對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
(二)準備申請材料
企業自我評價后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可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準備申請材料。
企業自行選擇符合下列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研究開發費用以及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內無不良記錄;
(2)機構中注冊會計師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政策。
符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相關證明材料在企業申報時一并附上,但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有關網站
(三)網上注冊登記
在“*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登錄,按要求填寫注冊登記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過網絡系統上傳。根據注冊獲得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網上認定管理系統,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企業在網上成功提交后,應在網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與相關的復印件,一并提交給各區(縣)科委、高新區各個分園有關管理部門。具體受理時間、地點在*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四)審查認定
各區(縣)科委、高新區各個分園有關管理部門分別對各自區域內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核對電子文本和書面文本,核查復印件原件等,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復印件、掃描件與原件一致”印章,經審查確定材料完備、真實后,出具正式受理證明,同時將通過形式審查的書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證明報送認定辦公室。
認定辦公室將企業的申請材料按技術領域分類,從專家庫中隨機選擇不少于5名相關專家,并將電子材料通過網絡工作系統分發給所選專家進行網上評價。
專家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價,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評價表》(《工作指引》附件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組綜合評價表》(《工作指引》附件5),并按要求上傳給認定辦公室。
認定辦公室收到專家的評價意見后,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確定擬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報請認定指導小組審定。
(五)公示與公告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科技網”、“*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和“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辦公室對舉報的有關問題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公示無異議的,在“*科技網”、“*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和“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由認定辦公室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印章)。
第五章復審及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為三個年度。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經符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復審時應對照《認定辦法》第十條進行審查,重點審查第(四)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公告,并由認定辦公室重新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印章)。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重新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為三個年度。有效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15日內向認定管理辦公室報告;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重新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辦公室確認并經公示、公告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十四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認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管理辦公室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十五條經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可以向認定辦公室提供相關證明,經認定辦公室核實后,在有關網站
第六章罰則
第十六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七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復審)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3年內不得從事認定相關工作。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
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第一條創新基金是政府設立的專項引導資金,通過對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及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的關鍵技術攻關所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支持,引導和激發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加快新產品開發步伐,吸引民資、外資、金融資金向高新技術產業投入,逐步建立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新型投資機制。
第二條創新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對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支持,增強其創新能力,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升級,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由外延式、粗放型向集約型、內涵型轉變,實現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顚S玫脑瓌t。
第四條創新基金的資金來源為市財政撥款及其銀行存款利息。以2005年500萬元為基數,暫定實施期5年,每年以40%幅度增長。
二、項目申報條件
第五條創新基金面向在境內注冊的各類企業,其支持的項目及承擔項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應當是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有較高創新水平和較強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望形成新興產業或提升傳統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項目。
2、企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企業有較好的經營狀況,良好的資金信譽和誠信的社會形象。
3、企業應當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第六條創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單純的基本建設、技術引進和一般加工工業項目。
三、基金支持的內容
第七條創新基金重點支持眼鏡及視光學材料、五金工具及合金材料、汽摩關鍵零部件、彩印及復合包裝材料、木業深加工制品、精細化工、高檔紡織品、新型建筑裝飾材料、電子信息及機電一體化等優勢特色產業的提升開發,同時支持有望形成新型產業的其它門類的高新技術產品研發及產業化技術攻關。
第八條創新基金支持現有企業開展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既支持企業完全依靠自身研發能力研制具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也鼓勵支持企業通過產學研結合開展新產品研制并實施產業化。
第九條創新基金支持企業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對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實施產業化的項目,對其中試及產業化過程中的技術難題攻關費用進行資助。
第十條對具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在近期內能產生較大產業規模,形成較大經濟增長點的產業化項目給予相應的貼息資助。
第十一條創新基金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或已批量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因產品系列化仍需進行研發或不斷需要進行相關技術認證試驗所發生的費用予以資助。
第十二條對引進先進技術或裝備改造提升傳統產業,能促進傳統產品升級換代,顯著提高產品性能和附加值或顯著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而增強傳統產品競爭力的項目,可以貼息形式予以資助。
第十三條對產品本身技術含量不高,但因創意新并形成專利的新產品,有較大潛在市場,并能較快形成規模生產的產品,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試驗費用予以資助。
第十四條對因未被列入省以上科技計劃指南,而不能申報省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產品,而對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有明顯作用,并能在近期內形成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產品所進行的研發費用可以給予資助。
四、基金支持形式
第十五條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新基金分別以無償資助、貸款、貸款貼息、投資合作等不同方式給予支持:
1、無償資助:主要用于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70萬元。
2、貸款:對留學歸國創業人員、高校研究所專業人才帶科研成果來創業,創業性民營企業開發高新技術產品因創業資金困難的,經資格審查,成果認定具備條件的可采取貸款支持的形式,貸款規模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3、貸款貼息:對已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的創新項目,原則上采取貼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以擴大生產規模。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5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30萬元。
4、投資合作:對少數起點高、具有較廣創新內涵、較高創新水平并有后續創新潛力、預計投產后具有較大市場需求、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采取投資合作方式,投資合作以引導其他資本投入為主要目的,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20%,原則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采取合作經營的方式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收回投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五、基金管理組織
第十六條市委、市政府成立創新基金領導小組,負責對“雙百工程”及創新基金工作的領導,并對創新基金支持項目進行最終確認。
第十七條科學技術局是創新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制定創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創新基金支持項目的實施,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等。
第十八條財政局是創新基金的監管部門,根據創新基金年度工作計劃,每年分兩批將創新基金撥入創新基金專用帳戶,同時對基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由具有一定權威的技術、經濟、管理專家和企業家組成創新基金專家咨詢團,為創新基金管理提供技術咨詢、項目評估等。
第二十條設立科技創新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由科學技術局、財政局派員組成,在科學技術局和財政局指導下,負責創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1、研究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統一受理創新基金項目申請并進行程序性審查。
2、研究提出有關創新基金項目的評估、評審標準,提出參與創新基金評審專家人員的資格條件。
3、委托或者組織有關單位或專家進行創新基金項目的咨詢評估、評審、驗收等工作。
4、負責編制創新基金的年度財務預算和工作計劃,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項目建議,具體負責創新基金的運作。
5、全面負責創新基金項目實施過程的綜合管理,負責創新基金項目的統計、監理和定期報告工作。
六、項目立項審批
第二十一條科學技術局每年創新基金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凡符合創新基金支持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按申請要求提供相應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須經項目推薦單位(、部門)出具推薦意見,其中申請貼息的企業還需提供有關銀行出具的借款協議和付息憑據。
第二十二條項目推薦單位要對申請企業的申請資格、申請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等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
第二十三條積極引入競爭機制,推行創新基金項目評估、招標制度。對同一行業,同類產品,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通過公開競爭方式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四條“基金辦”按照有關標準要求,統一受理項目申請并負責程序性審查,送有關評估機構或專家進行評估、評審或咨詢;符合招標條件的,須進行標書制定和評標選優。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和評審專家對申報項目的市場前景、技術創新性、技術成熟性、風險性、效益性、申報企業的條件和經營管理水平等進行客觀評估、評審,并出具明確的評估、評審意見。
第二十六條“基金辦”根據咨詢評估、評審意見,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項目建議;必要時,科學技術局可以對評估結果進行復審。項目建議經科學技術局審定批準后,交創新基金領導小組討論并進行最終確認后由科學技術局與企業簽訂合同,并據此辦理相應手續。
七、基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科學技術局和財政局每年分批向社會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和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對未通過程序性審查和經咨詢評審、評估、招標后明確不予支持的項目,由科學技術局在項目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書面通知申報企業。
第二十九條對通過評審被確定作為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由“基金辦”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分年度撥款計劃,并結合項目實施確定考核目標,簽定項目合同書。
第三十條財政局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時足額將創新基金撥至有關項目承擔單位,創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基金辦”用于創新基金項目的咨詢評審、評估、招標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費用,實行預決算管理,原則上在創新基金中劃出不高于8%的比例作為費用列支渠道。
第三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每年應當向“基金辦”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項目完成后,由科學技術局、財政局組織驗收,對完不成項目規定任務的企業,今后不再作為創新基金及其它科技扶持資金支持的對象。
第三十三條因客觀原因,企業需要對項目的目標、進度、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基金辦”審核,報科學技術局和財政局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二條縣科技創業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創園公司)是縣科技創業園的管理和服務機構??苿搱@公司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為創業者在科創園內從事科技創業活動提供服務,創造有利于科技創業的優良環境。
第三條進入科創園公司的創業者和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科技部頒發的《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和我縣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孵化項目必須符合國家高新技術領域,具體范圍是:
1、電子信息技術;
2、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3、航空航天技術;
4、新材料技術;
5、高新技術服務業;
6、新能源與節能技術;
7、資源與環境技術;
8、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二)其它要求:
1、項目技術來源清晰,已申請專利或者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保護或者申請著作權登記等,無知識產權糾紛;
2、項目技術負責人熟悉本技術領域的發展,有較強的開發條件,具有轉化本項目的技術能力,有一支素質較高,結構合理,對技術、市場、經營、管理有駕馭能力和開拓創新精神的創業團隊;
3、入駐時已成立公司的,應當產權清晰,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入駐前沒有成立公司的,應具備《公司法》等有關法規規定的相應條件,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4、在孵化項目的研究、開發、生產過程中,應符合環保要求;
5、開發創新能力較強,項目產業化前景好,預期的經濟與社會效益顯著,并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6、有開辦企業或實施孵化項目的基本資金;
7、企業的稅務、工商關系必須全部納入本縣范圍內;
8、孵化項目的研發人員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應達到3人以上;
9、研制開發的產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申請進入科創園的創業者和企業,經科創園公司審核后,報縣科學技術局局務會議審定同意后入駐。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入駐申請書(表附后);
2、孵化項目的創業計劃書或可行性報告;
3、從業人員中主要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法人或項目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留學人員企業應同時提交留學人員身份證明;
5、已注冊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及采取的環保措施。
7、中心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處于研發、中試階段的孵化項目,項目擁有者可暫不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注冊手續,待條件成熟后辦理。
第六條進入科創園公司的創業者和企業,必須與科創園辦理以下孵化手續:
1、簽訂孵化協議書、房屋租賃合同并繳納相關費用。
2、辦理工商登記及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3、新辦企業辦理企業名稱核準、工商注冊手續、稅務登記手續、設立銀行資金賬戶。
第七條科創園為入駐企業提供以下服務:
(一)幫助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注冊等手續;
(二)幫助申報科技項目;
(三)協助辦理人才引進、人事調動、職稱評定等手續,幫助組織人才培訓;
(四)提供有關經濟、法律、政策的信息和咨詢等服務
(五)提供專利咨詢服務,辦理專利申請;
(六)為入孵企業舉行的培訓、項目洽談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服務;
(七)提供物業管理、治安保衛等后勤服務。
第八條創業者企業需要科創園公司提供其他服務的,可向科創園公司提出申請,經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條進入科創園的創業者和企業的孵化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從簽訂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孵化期未滿三年,提前達到“畢業”標準的,可以提前申請“畢業”。因研發等原因而延期畢業的企業,須報科創園公司核定,科技局局務會議批準。
第十條孵化企業在科創園的研發和經營活動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科創園公司的管理。
第十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孵化企業管理體系,提高企業孵化成功率,建立科學合理的淘汰機制和糾偏機制,中心定期對孵化企業進行評估考核,考核辦法具體內容見《縣科技創業園入園企業考核辦法》(辦法附后)。對累計二次考核不合格的企業,創業園有權終止孵化。
第十二條入駐科創園的創業者和企業“畢業”的條件:
(一)入駐時間滿三年的企業;
(二)孵化項目能實施規模生產,或由于科創園已無法滿足企業發展用場地,需要擴大生產場所的企業;
(三)由于企業引進資金等合作需要,在本縣范圍內另擇址辦廠的企業。
第十三條已經達到孵化“畢業”條件的科技創業者和科技企業,應向科創園公司提出“畢業”申請,由科創園公司組織驗收后準予“畢業”?!爱厴I”后的企業應在縣范圍內實施產業化生產,可優先進入產業相對應的工業區或開發區。
第十四條在科創園孵化“畢業”的企業,如“畢業”后5年內在本縣區域外實施產業化或未經科創園公司批準離開我縣進行生產經營的,科創園公司有權對該企業已享受的房租補助、孵化資金、科技項目經費等補助資金,一律收回,上交縣財政。
第十五條入駐科創園的創業者和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科創園公司有權終止孵化合同,并在一個月內退出科創園: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二)超出業務范圍,從事與高新技術項目或產品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項目中止或確認項目無開發前景的;
(四)累計二次考核不合格的;
(五)對科創園提供的場所利用率較低,又不愿意重新調整的;
(六)嚴重或屢次違反科創園有關管理規定的;
(七)不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和上報項目實施進度,且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八)違反本管理辦法和孵化協議書情節嚴重的。
申請國家專利的作用:
1、專利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是提升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2、企業將科研成果申請專利,是企業實施專利戰略的基礎。
3、專利的質量與數量是企業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的體現,是企業在該行業身份及地位的象征。
4、企業通過應用專利制度可以獲得長期的利益回報。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貼息資金管理,發揮技術改造貼息資金的宏觀導向和激勵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結合全區技術改造實際,特制定《××區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對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實施貼息的目的,是鼓勵企業圍繞品種、質量、效益進行技術改造,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積極運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提高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效益,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貼息資金是指財政補貼給企業技術改造貸款項目的資金。
二、貼息資金安排的原則
第四條 區貼息資金主要安排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市重點技術改造貼息導向目錄,經國家、省、市批準或備案,并列入國家、省或市技術改造投資計劃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根據擇優扶強原則,重點支持產品技術含量高、帶動性強、對本區經濟和產業升級作用大的項目;優先安排省或市、區重點企業、成長型企業和高科技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優先安排經濟效益好、經營者素質高、有良好信譽的利稅大戶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
第五條 堅持向省、市兩級開發園區傾斜的原則。
第六條 符合上述原則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使用經核準的銀行貸款,可以向區申請貼息。
三、
貼息條件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可以申請區貼息:
(一)企業在區內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和稅務登記,并且其稅收入區庫;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經區經濟貿易局登記備案;
(三)項目被列入市級以上技改項目、技術創新項目等貼息計劃。
四、
貼息的申請程序
第八條 凡需申請貼息的項目均應逐級申報有關項目可行性報告,并經有關部門備案。項目被列入省、市貼息計劃后,需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在辦理省、市貼息的同時申報區配套貼息。
第九條 凡符合貼息條件的項目,由有關單位按企業隸屬關系向區經濟貿易局、區財政局申報貼息。具體程序如下:
(一)企業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請。申請時提供:《技改項目貼息申請表》一式三份(街辦的項目由所在街辦簽署意見),《項目登記備案通知書》復印件、銀行貸款進帳單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副本復印件各二份;
(二)由區經濟貿易局會同區財政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核查后,并對照條件和標準提出貼息的初步方案,經集體討論后確定貼息方案;
(三)方案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四)區經濟貿易局、財政局聯合發文公布計劃;
(五)由區財政局撥付項目貼息資金。
五、
附則
各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財政局、稅務局,西海岸新區科技主管部門、財政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有關要求,根據《青島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案(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方案”)規定,現將2021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1.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企業,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均可申請高企認定。
2.2018年認定的高企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須先完成高企名稱變更后再提出認定申請。
二、認定程序
(一)自我評價
企業應對照“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進行自我評價。
(二)注冊登記
新注冊企業用戶登錄“科學技術部政務服務平臺”(fuwu.most.gov.cn),注冊單位用戶(法人)賬號,在網絡系統上確認激活后(具體注冊操作程序見附件1),依據網站提示開展后續申報工作。
(三)網絡填報
2021年度高企申報采取常態化申報,分批次統籌開展評審方式進行。企業登錄“科學技術部政務服務平臺”,按要求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生成并打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封皮并蓋章后,連同附件材料一并上傳。
區市審查推薦和專家評審均依據在系統中填報的數據和上傳的相關材料進行,申報企業需將所有材料原件彩色掃描成PDF格式,嚴格按要求填報信息上傳材料,并保證真實、準確、清晰、完整。證明材料上傳要嚴格按照每個部分(如:知識產權情況表、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等)下方的“附件”要求進行,可參照《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審查表》進行自檢,上傳完成后請再次檢查上傳材料及附件的完整性。
注意:申報企業完成相關材料上傳后,提交受理機構時應選擇所在區市科技主管部門,不可直接提交至市認定機構。
(四)區市審查推薦
區市科技主管部門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審查表》(附件2)對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逐條進行審查,確保材料的完整性。同時加強與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及生態環境等部門的溝通協同,就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是否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出具意見。
各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填寫《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審查表》(附件2)、推薦函及《區市推薦上報高新技術企業及服務機構匯總表》(附件3)紙質版加蓋公章,在每批次申報截止日期后一周內報送青島市科技服務中心,同時將可編輯電子版、蓋章掃描件發送至“青島市科技服務中心”金宏賬號。
(五)大數據篩查
市認定機構將區市推薦的待評審企業信息按照高企認定相關條件要素進行大數據比對,建立申報企業誠信數據庫。將比對通過企業移交專家評審,對存疑企業,由區市聯系企業核實或補充申報,對失信企業,將按照青島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有關要求,與有關部門共享。
(六)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經專家評審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相關條件且綜合得分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業進入下一環節。評審結束后,企業可登錄“科學技術部政務服務平臺”查看評審結果。
(七)市認定機構綜合審查、認定報備
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市認定機構對已通過專家評審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根據綜合審查情況,對部分企業進行“專家現場問詢”或“委托區市實地核查”。市認定機構根據綜合審查、現場問詢及實地核查意見研究確定認定名單,上報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八)公示、國家抽查、公告
經認定報備的企業名單,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市科技局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全國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報備企業進行抽查,被抽查企業應配合市認定機構核實情況并按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無異議及經異議核實處理無問題的,全國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備案,核發證書編號,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企業名單,由市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認定時間以公示時間為準。
(九)材料提交
企業申報材料包含電子申報材料和紙質申報材料兩部分。通過認定的企業在公告后10個工作日內,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裝訂成冊,向注冊地所在區市科技主管部門提交完整的紙質版、電子版申報材料各一份,企業自身留存一份備查。
紙質申報材料應逐頁編制總頁碼,每部分之間用彩頁隔開,正反面打印,書籍式膠裝成冊(書脊處由上至下打印企業名稱及認定年度)并加蓋企業公章。紙質申報材料須與上傳電子文本一致,其中,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須為原件。區市科技主管部門應準備專門的申報材料檔案存放場所,妥善保管企業書面材料。
三、時間安排
2021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采取常態化申報、分批次評審的方式進行。全年計劃分2-3批申報,第一批受理截止時間為6月30日,第二批為8月31日,第三批視情組織,具體截止時間請關注市科技局網站。請申報企業掌握好時間節點,爭取早申報早評審。企業向所在區市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網絡填報材料的截止時間以區市通知為準。
區市科技主管部門需在每批申報截止前,在系統提交推薦企業認定申報材料。
四、有關要求
(一)全面實施企業誠信承諾制。企業應樹立自主申報意識,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主體責任,出具誠信承諾書(附件4)、同意第三方機構查閱有關高企主要數據,填寫《青島市信用綜合服務平臺查詢及采集授權書》(附件5)作為附件材料提交。企業銷售收入、總收入等有關數據與納稅申報系統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中主要財務數據當年末與次年初不一致的,須提供文字說明。涉密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將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企業上傳電子版申報材料后須認真檢查,確保簽字蓋章齊全、清晰完整、證據有效;存檔材料內容須與系統填報內容一致。
(二)加強中介機構管理。從事高企認定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要恪守從業準則,提升執業水平。依據《認定辦法》《工作指引》出具專項報告的中介機構,需出具誠信承諾書并作為附件材料提交(附件7)。區市需在《推薦上報高新技術企業及服務機構匯總表》(附件3)中完整、準確地填報參與的服務機構。市認定機構將運用大數據篩查、比對等方式加強對中介機構審計(鑒證)報告審驗、企業申報信息審核,不定期中介機構服務質效及中介機構黑名單。對涉及參與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中介服務機構,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提高服務和責任意識。各區市要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切實加強關鍵環節和重點崗位的廉政風險防控。要加強政策宣傳,主動服務和指導企業申報,按照《高企認定管理區市承諾書》(附件8)要求,把好審核關,確保申報和推薦工作的公正性和規范化操作,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為企業撰寫申報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報企業報送材料。
市認定機構在申報、評審等過程中,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委托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評審、認定等服務工作;不提倡、不建議企業有償委托任何單位或個人填報申報材料。各項通知和信息以市科技局網站為準,請申報企業保持警惕,避免上當受騙,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上述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五、聯系方式
1.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咨詢電話:
市南區科技局 88729903
市北區科技局 83087107
李滄區科技局 87637835
嶗山區科創委 88999909
西海岸新區工信局 85161795
城陽區科技局 87866475
即墨區科技局 88519934
膠州市科工信局 82288230
平度市工信局 88382077
萊西市科協 88405639
高新區科技創新部 82020767
自貿片區經濟發展部 86767641
2.市高企服務咨詢電話:
青島市科技服務中心 85631057 85938025
3.市高企認定機構咨詢電話:
市科技局科技企業服務處 85911985
市財政局稅政處 85855902
市稅務局所得稅處 83931229
4.QQ咨詢:
工作交流1群:218554860(已滿)
工作交流2群:193921684
工作交流3群:634880107(已滿)
工作交流4群:455078931
(往年咨詢群仍可使用,無需重復加群)
附件:1.科技部政務服務平臺登錄簡要說明
2.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審查表
3.區市推薦上報高新技術企業及服務機構匯總表
4.企業誠信承諾書
5.青島市信用綜合服務平臺查詢及采集授權書
6.知識產權共有權屬人聲明
7.中介機構誠信承諾書
8.高企認定管理區市承諾書
青島市高企認定管理機構辦公室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