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8 16:45:4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公司經營相關法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展覽場館運營管理的十種模式
如果我們把展覽場館運營管理做一個矩陣分析,就能夠大致得出10種運營管理模式。
模式A為“民有民營的純場館經營模式”,在這種模式中,相關法律法規只允許場館所有者經營場地出租及其相關業務,而不能從事自辦展,從而為更多的會展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如法國的私人展覽場館就采取這種模式。
模式B為“民有民營的場館經營與自辦展結合模式”,在這種模式中,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場館所有者不僅可以經營場地出租及其相關業務,而且還能從事自辦展,這樣就為展覽場館提供了更多盈利或減少虧損的機會。如德國的許多私人展覽場館就采取這種模式。
模式C為“民營公助的純場館經營模式”,在這種模式中,相關法律法規只允許場館所有者經營場地出租及其相關業務,而不能從事自辦展。但這些私人展覽場館可以從民間和政府財政收入中獲得相應的補助和津貼,這些補助和津貼雖然不多,但也能為展覽場館減少部分經營風險,從而為其盈利創造條件。如英國的展覽場館就采取這種模式。
模式D為“民營公助的場館經營與自辦展結合模式”,在這種模式中,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場館所有者不僅可以經營場地出租及其相關業務,而且還能從事自辦展。不僅如此,展覽場館還可以從民間和政府財政收入中獲得相應的補助和津貼,這些補助和津貼雖然不多,但也能為展覽場館減少部分經營風險,從而為其盈利創造條件。如意大利的展覽場館就采取這種模式。
模式E為“公有國營的純場館經營模式”,在這種模式中,相關法律法規只允許場館經營場地出租及其相關業務,而不能從事自辦展。在經營的過程中,展覽場館經營公司的盈利與虧損都由政府承擔,當然,經營活動和定價也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說了算。
模式F為“公有國營的場館經營與自辦展結合模式”,在這種模式中,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場館不僅可以經營場地出租及其相關業務,而且還能從事自辦展。在經營的過程中,展覽場館經營公司的盈利與虧損都由政府承擔。
模式G為“公有托管的純場館經營模式”,在這種模式中,相關法律法規只允許場館經營場地出租及其相關業務,而不能從事自辦展。在經營的過程中,政府并不直接經營和管理,而是委托一個專業委員會來從事管理和監督,這也被稱為“委員會管理模式”。如美國麥考米克展覽館就采取委員會管理模式。
模式H為“公有托管的場館經營與自辦展結合模式”,在這種模式中,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場館不僅可以經營場地出租及其相關業務,而且還能從事自辦展。在經營的過程中,政府并不直接經營和管理,而是委托一個專業委員會來從事管理和監督,委員會對政府和議會負責。
模式I為“公有民營的純場館經營模式”,在這種模式中,相關法律法規只允許場館經營場地出租及其相關業務,而不能從事自辦展。在經營的過程中,政府以公開招投的方式選擇民營企業對展覽場館進行經營,目標根據需要來確定,這些目標可以是減虧目標,也可以是政府委托的其他公益展覽活動目標。這種經營管理模式目前應用的比較廣泛,其好處是政府可以縮減大量隱性和不可預知成本開支。如美國有的展覽場館就是采取這種模式。
模式L為“公有民營的場館經營與自辦展結合模式”,在這種模式中,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場館不僅可以經營場地出租及其相關業務,而且還能從事自辦展。在經營的過程中,政府以公開招投的方式選擇民營企業對展覽場館進行經營。目標根據需要來確定,這些目標可以是減虧目標,也可以是政府委托的其他公益展覽活動目標。這種經營管理模式比模式I更為優越。德國大多數公有展覽場館都采取這種模式。
發達國家展覽場館運營管理模式的啟示
(一)共性啟示
1.為了發展會展經濟,各國政府大力支持展覽場館的建設。展覽場館投資大,投資周期長,私人資本一般不愿承擔如此大的投資風險,所以,世界上大多一流的展覽中心都是由政府投資興建的。比如說,德國漢諾威展覽中心(Hannover Exhibition Center)這座世界上最大的展覽設施就是由政府投資興建的。政府除直接投資場館建設以外,還投資改善場館周邊停車設施,建立發達的公路和軌道交通網,從而使漢諾威展覽中心成為國際市場交流的最佳場所。再比如說,一些大型展館設施像法國巴黎凡爾塞南北展場的改建和擴建就是由政府來出資完成的。從世界展覽場館的建設和維護過程來看,政府始終是唱主角的。因此,可以這么說,要想大力發展會展經濟,政府就要興建大型展覽場館,不管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還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都是如此。所不同的只是經營方式,計劃經濟體制下展覽場館實行的國有國營,而市場經濟體制下展覽場館實行的民營公助。
2.為了提高經濟效益,展覽場館普遍實行“民營公助”的管理體制。目前,世界上展覽場館的利用率都不是很高,只有少數的展覽場館是飽和的,而大多數的展覽場館都處在30%利用率以下的“吃不飽”狀態。因此,世界上大多數展覽場館是難以做到自負盈虧甚至盈利的,只有為數不多的展覽場館能夠做到自負盈虧甚至盈利。為了改變這一狀況進而節省開支,各國展覽場館普遍實行“民營公助”的管理體制。
民營的機制靈活,一些政府所有的展覽場館實行“民營公助”的管理體制之后,不僅節省了政府大量的財政補貼,還創造了大量新的就業機會,為整個社會的穩定與和諧貢獻了力量。
當然,展覽場館實行民營之后并不是說政府就可以放手不管了,因為展覽場館自身的贏利能力畢竟有限,所以,采取適當的政府補貼手段和社會資助政策還是非常必要的。比如說,新加坡目前就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展覽場館周邊的酒店和餐館必須拿出收入的10%補貼場館,另外,政府還從財政收入中拿出補助基金支持展覽場館,有的場館每舉行一次展覽就能從政府手中獲得2萬新幣的補助。
政府的財政補貼并不是沒有條件的,英國政府在確定補貼項目和規模時,主要考慮的因素是就業,一個場館或展覽項目得到資助數額的多少往往取決于其解決就業的能力,并且資助款項一般不是一次發放,而是隨著工程或項目進展的情況分期支付,這樣就可以進一步達到監控的目的,從而保證工程或項目能夠實現就業目標。
3.重視會展各專業行業協會的建設,發揮行業協會的管理和協調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會展行業的管理更多的是依靠行業協會來完成。政府通過授權使各專業行業協會在業界內具有絕對權威,而行業協會通過建立行業規章制度和自律機制來完成行業內的管理和協調職能。
這種依靠各專業行業協會進行管理和協調的機制在發達國家比較流行,德國就是依托行業協會對會展經濟進行行業協調和管理的典型。AUMA是德國展覽業的最高聯合會,成立于1907年,總部設在科隆,它是由參展商、購買者和博覽會組織者三方力量組合而成的聯合體,是德國全國性的行業協會,也是代表德國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惟一的會展管理機構。AUMA的主要職能是:審定年度展覽計劃;嚴格審查和評定展覽會名稱、內容;監督展覽會服務;核查展覽組織者的能力和信譽;統計調查展覽后效果;支持中小企業到海外參展。AUMA在德國具有很高的權威性,政府將許多管理職能都授予給它,因此AUMA在業內的地位是不可動搖的。AUMA為確保德國博覽會市場的透明度,制定了許多具體的規章制度和措施,對每年舉行的國內外博覽會和展覽會進行協調,避免重復辦展和惡性競爭,對會展名稱給予類似商標的保護,以確保名牌展會不受侵害。AUMA還根據章程要求,在會議、展覽的類別、展出地點、日期、展期、周期等方面進行協調,從而保護了參展商、組織者、參觀者多方面的利益。另外,AUMA還聘請專家和學者對展會進行考察,并對會展經濟進行深入研究,定期發表最新研究報告和成果,為德國政府管理會展經濟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此外,它每年還與經濟部、農林部、能源部等政府部門進行協調,擬訂下一步的會展經濟發展計劃,該計劃一旦獲得批準,AUMA便會同有關部門及專業展覽公司具體運作和執行這一計劃。
(二)個性啟示
1.德國的場館經營與自辦展結合的模式打開了展覽場館經營的空間。德國展覽場館設施是世界一流水平的。德國展覽場館經營管理模式更是代表了世界先進水平。德國的展館經營模式為:展覽場館不僅可以經營場地出租及其相關業務,而且還能從事自辦展。展覽館既是主辦者,也是展覽場地的經營者。這種制度安排使德國的展覽業起點高,展覽會場成為名副其實的展覽“百貨公司”,陳列和出售各種最新、最專業的“商品”,如,各種展覽商品、展覽信息、展覽評估、展覽策劃,等等。在德國,展覽會場提供全方位服務,包括銀行、郵局、海關、航空、翻譯、日用品、商店、餐館,整個服務體系成為一座城中城。這些先進的經營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也使德國成為世界第一會展強國。德國的場館經營與自辦展結合的模式打開了展覽場館經營的空間,給予我們很多啟示,目前,國內一些學者和專家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要想讓我國大量的展覽場館提高利用率,進而提高效率,就必須允許和提倡展覽場館從事自辦展,在制度上要給予保障。這樣才能夠解決展覽場館利用率不高、經濟效益低下的“老大難”問題。
論文關鍵詞 跨國并購 反壟斷 申報審查 法律規制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跨國并購(Transnational Merger & Acquisition)已經成為外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的最重要表現形式之一。近年來,外資并購也逐漸成為中國利用FDI的主要方式之一,因經濟前景廣闊,中國市場也成為了外國公司的競爭焦點,相應的,由此引發的一系列相關法律問題也逐漸引起人們的關注和討論,本文主要從跨國并購的審查監管方面,談一談筆者粗淺的看法。
一、跨國并購與反壟斷概述
(一)跨國并購簡述
跨國并購(Transnational Merger& Acquisition)作為一種企業并購的高級形態,是指在不同國籍企業之間進行的兼并或收購,國際上對跨國并購的概念尚無統一解釋,國內很多學者也解釋過這個概念,如史建三先生在其著作《跨國并購論》中指出:“跨國并購是指一國企業(并購企業)為了某種目的,通過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將另一國企業(并購企業)的整個資產或足以行使經營控制權的股份收買下來”豍。無論哪種解釋,從本質上說,跨國并購都不是一種單純的買賣關系,而是通過產權交易對國際資本的重新分配,使國際資本進行流動。
(二)壟斷與跨國并購
壟斷(Monopoly)的概念最早源于經濟學,國內一些學者將西方經濟學者對壟斷的定義加以總結,指出:“壟斷是指特定經濟主體為了特定目的通過構筑市場壁壘從而對目標市場所做的一種排他性控制狀態”豎。與經濟學定義不同,法律意義上的壟斷則是指市場主體、政府機構或國家憑借其經濟優勢或國家權力,以單獨、合謀或其他方式實施的妨礙或排除市場競爭效果的行為。為規制壟斷行為,各國都相繼出臺了反壟斷法,例如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德國的反對限制競爭法等,我國于2008年8月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開啟了我國反壟斷規制的新篇章。
在跨國并購中,跨國公司為了絕對控股,爭取利益最大化,他們對很多企業拼命壓價,甚至不惜高價收購,因此,對跨國并購行為進行嚴格的審查監管就變的至為重要,對規范市場的競爭機制,保護國有資產有重要意義。在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下,如果沒有配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跨國并購就可能會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因此,世界各國都相繼把跨國并購納入了本國反壟斷法律體系。
二、我國有關跨國并購的反壟斷法律制度
(一)我國有關跨國并購的反壟斷立法現狀
在《反壟斷法》實施以前,我國在涉及跨國并購的審查監管問題方面的法律制度還很不完善,這個時期涉及到跨國并購問題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等規范性文件。但由于各個法規規定零散,不系統,我國對外資并購的反壟斷法律規制體現出了很多缺陷,不能夠對跨國并購尤其是其中的反壟斷問題進行有效地規制。
2008年8月我國《反壟斷法》的實施,對于市場經濟秩序的調節和壟斷行為的規制具有重要的意義。反壟斷法被喻為“經濟憲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重要工具,對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在《反壟斷法》頒布實施之后,我國又相繼頒布了多項配套法律法規,主要有:《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關于建立外資并購企業安全審查的通知》等等,這些相關法律規范性文件的頒布實施,對于完善我國的反壟斷法律體系和實施《反壟斷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這些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仍然存在沖突或空白,伴隨著新的經濟形勢的出現,對跨國并購的審查監管的法律規制仍面臨著很多問題。
(二)我國對跨國并購的申報審查制度
1.相關市場與壟斷標準的界定
我國《反壟斷法》第1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相關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我國《反壟斷法》將并購稱作“經營者集中”,27條規定:“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庇蛇@些規定可以看出,相關市場的界定與壟斷行為的判定之間具有極其密切的關系。
2.一般申報審查制度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反壟斷申報審查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受理該申報的職能機關——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從競爭狀況和消費者的利益角度考慮,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法定程序,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依據《反壟斷法》第21條,集中程度超過國務院規定的限度經營者若參與集中,則它有向反壟斷機構申報的義務,沒有進行申報或者經申報沒有批準通過的不得實施集中。審查的程序,《規定》將壟斷審查分為了申報審查階段和實質審查階段;對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在《反壟斷法》被分為初步審查和進一步審查兩個階段。我們可以注意到,《反壟斷法》的出臺將導致一個新問題的出現——《反壟斷法》規定的審查制度與以《規定》為主體的審查制度存在諸多的不一致,而如何解決規定的矛盾,有效地實施對外資并購的反壟斷審查是立法機關和執法機關應當重點關注的問題。
3.國家安全申報審查制度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改革開放,外資并購的比例逐漸升高,哇哈哈遭強勢并購,可口可樂并購匯源等并購大案的出現開始讓我們意識到有必要對國家安全審查作出相應規定。我國對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審查的原則上的規定體現于《反壟斷法》的第31條,《規定》的第12條也規定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項目應當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由于跨國并購會給東道國的經濟帶來重大影響,甚至會觸及國家安全問題,因此筆者認為,外資并購的準入審查應由反壟斷審查和國際安全審查兩塊組成,缺一不可。但就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對于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只做了一些原則上的規定,并沒有詳細具體的立法規定,因此,我們應該通過分析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并完善我國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三、歐美國家對跨國并購的審查監管
(一)美國對跨國并購的審查監管
反壟斷問題也是美國進行跨國并購首先要考慮的問題,美國反壟斷法的法律體系由《謝爾曼法》、《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組成。其中,《謝爾曼法》只對鼓勵競爭、禁止壟斷的思想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的實施規定則是由其后的《克萊頓法》予以補充,后者與前者相比,主要是起著預防壟斷的作用,凡是那些可以合理的預見可能會對競爭產生損害的行為,雖未實際未發生損害但為違法,顯然后者的規定更加嚴格。出于對美國國家利益的保護,美國有相對完善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主要由《??松鹆_里奧修正案》和《外國人合并、收購和接管規定》對國家安全審查進行具體規定,根據以上兩部法律,美國國家安全審查的程序為:申報或通報—初審—調查—總統決定。從中國航空技術進出口總公司并購美國MAMCO公司的失敗和中海油宣布撤回對尤尼科的收購要約的案例可以看出,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在美國外資并購審查中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
(二)歐盟對跨國并購的審查監管
在歐盟成立之初,相關條約中并沒有關于企業合并控制的規定,直到1989年歐共體理事會審議通過了《理事會關于企業之間集中控制條例》(簡稱《歐盟并購條例》)。后來,2004年新的《歐盟并購條例》生效,和同年1月公布的《橫向并購指南》都在5月1日起實施,“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參照了美國成熟的‘橫向并購指南’,承認對并購的評價不僅需要界定相關市場、計算市場份額,也需要考慮買方力量、以及并購產生的效率和可能垂危企業的辯護,更在乎認定構成壟斷性跨國并購的本質是要考慮各個參與者相互施加的競爭約束,來衡量其是否威脅或者損害有效市場競爭”豏。歐盟國家的反壟斷法主要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由歐盟制定的條約,二是各成員國的國內法,歐盟委員會有權依據歐盟訴訟法適用歐盟反壟斷實體法。根據歐盟的相關條例,委員會對跨國并購的審查標準為“嚴重阻礙有效競爭”,具體來說,就是歐盟在對跨國并購的實質審查標準上既保留了“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的內容,又重點強調了“嚴重阻礙有效競爭”的審查標準。
四、對于完善我國跨國并購的審查與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議
首先,應當完善我國對于相關市場的界定標準?!斗磯艛喾ā窇摻Y合我國市場的具體情況,從消費者和經營者的角度綜合考慮,制定明確可操作的判定標準,這些都可以通過修改《反壟斷法》和《外資并購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來實現。
其次,應當吸取其他國家的經驗,完善我國跨國并購的實體審查標準。發達國家大多都對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以立法明確,我國應當吸取這些國家對跨國并購行為的審查標準的優點,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審查標準。
再次,應當建立獨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而不應該由多個機關協調處理,因為各個機關在其利益發生沖突的情況之下,會導致反壟斷案件的處理效率低下,因此,我國應當通過明確的立法規定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管理權限,完善我國的反壟斷法律體系。
最后,應當不斷完善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由于跨國并購涉及到了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因此這類問題具有一定的復雜性,我們應當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加強國際合作,通過與主要經濟體訂立雙邊、多邊條約等形式來協調反壟斷法的域外執行,既尊重他國的反壟斷法的司法主權,也為我國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提供合理的依據。
[關鍵詞]股東大會;決議瑕疵;司法救濟
[中圖分類號]FO
[文獻標識碼]A
在股東大會的相關規定中表示,在股東大會決議當中,如果出席參加大會的股東所具有的股份同意表決超過三分之二或者是超過一半,那么這個表決就是通過了。這種決議方式存在一定的瑕疵,對小股東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所以為了公司能夠科學的運行,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公司內部的小股東的利益,所以我們要不斷的發掘股東大會決議瑕疵,完善相關的瑕疵制度和相關法律規定。
一、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簡介
股東大會決議在相關法律當中也被叫做公司的決議,就是指通過匯聚公司的各位股東的意見,對公司的某些重大事件或者政策所做的決定。股東大會決議產生的條件是在形式和實質上,都具有一定的齊備性,如果股東大會決議在某一個方面,存在不足,都可能會影響到其自身的效用,而具有一定瑕疵的股東大會決議可能是由于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程序或者是公司的相關規定而產生的。股東大會決議瑕疵從性質上可以分為兩類,即程序和內容兩種決議瑕疵,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決議的內容如果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則此項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如果決議在程序上有悖于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章程時,此項決議在效力上也會存在一定的瑕疵。
二、股東大會決議瑕疵制度的有關問題
(一)沒有明確的劃分訴訟類別。明確的劃分訴訟類別,對于股東會決議的司法救濟體系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它決定了司法救濟體系的整體框架,除了有兩種訴訟類別能夠為各個國家、地區的股東大會決議瑕疵司法救濟所使用之外,其余的都要按照不一樣的訴訟分類標準,會得到不一樣的分類,這兩類訴訟類別是無效訴訟和撤銷訴訟。在整個訴訟類別當中,無效訴訟和撤銷訴訟是最主要的訴訟類別,也是最基本的訴訟類別,某些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當中,只對這兩種訴訟類別做出了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到其他的訴訟類別。
(二)訴訟理由不完善。在股東大會決議瑕疵司法救濟體系當中,訴訟的理由只單單是對違反了國家的法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并沒有對違反公司的相關章程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并且相關法律對于訴訟理由并沒有進行詳細的劃分和區別,從而導致在現實使用過程中造成了很大的困擾。不一樣的訴訟類別,其訴訟的理由自然也就不同,就算是同樣的訴訟類別,其詳細的訴訟理由也大都不盡相同,現在從各個國家的相關法律當中可以看出,訴訟的理由主要都是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其他的一些準則之類的,只能起到一些輔助的作用,尤其是我國,在股東大會瑕疵司法救濟體系當中,相關法律對于違反公司章程為訴訟理由的規定更是甚少。
(三)在實際工作當中,股東大會瑕疵司法救濟體系的作用難以展現,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比如說對于原告的范圍的時間等,都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對相關人員的利益沒有保障。
(四)在將股東大會決議瑕疵撤銷時,相關法律對訴訟權利主體規定的范圍過于狹窄,因為將股東大會的決議撤銷,除了會對各個股東的利益有影響之外,更多的是影響了公司的運營,打亂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在某種程度上,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了一定的損害。因此,世界上的某些國家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在相關法律中規定公司的股東之外,公司的董事和監事都可以對此提出相應的法律訴訟,但是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此并沒有做到實際的完善,沒有在真正意義上保障公司的權益,所以來說,我們要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這方面的規定,真真正正的將公司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五)沒有將股東大會瑕疵訴訟的具體判決效力準確、明了的規定出來,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撤銷訴訟和無效訴訟并沒有作出明確的區別,也沒有對它們各自的法律效力做出相應的規定,同時,對于因股東大會決議瑕疵導致利益受到損害的股東與相對關系人員如何進行相應的賠償,也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
三、股東大會決議的司法救濟
(一)訴前救濟
所謂訴前救濟就是為了防止股東大會瑕疵,侵犯到股東和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以及為了能夠提高效率,而制定的一種訴訟之前的措施,目的就是在于保護股東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訴前救濟具有一定的優勢,即建設一個完善的股東大會決議程序和防止產生決議瑕疵;存在不同意見的股東可以將自己的請求權賣掉,避免受到瑕疵決議的損害;進行一定的決議瑕疵整改等。訴前救濟只要是使決議在逐漸完成的過程當中,能夠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規定等,實質上來說,就是使股東大會一定要有相對比較完善的程序和一個科學合理的決議方式,使通過股東大會而產生的決議能夠具有合法性,發揮決議本身的效應。
(二)訴訟救濟
在各個國家的相關法律當中,對股東大會的決議進行訴訟,其本質上是帶有某種的行政訴訟意義的,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主要通過如下三個方面可以完整體現。
1.在股東大會訴訟過程當中,相關人民法院只是審查會議程序和會議內容是否合法,對會議程序當中的大會召集以及股東大會決議的方式進行審查,而對于股東大會中內容和程序是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否妥當,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會進行審查。
2.對于股東大會決議瑕疵,法院所裁決的判決和行政案的判決方式相似,在原則上,法院都會判決此項決議是無效的或者將此項決議撤銷,某些國家還有此項決議不存在法律效應等。但是這種方式并不能夠替代股東大會的功能,將決議的內容改變,因為其主要是代表公司的意思,所以只能夠通過股東大會來進行表決。
3.對于股東大會決議瑕疵類訴訟,不能夠適用和解,如果進行和解,就代表了與少數者的意見相同,少數者可以控制整個公司,這種情況很難處理,但是也有相關人士認為,法院如果同意進行和解處理,一般情況下和最后的判定結果是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
(三)完善相關制度
相關法律在設定撤銷權的使用時,要進行約束,提出一些條件,具體在擔保問題上,可以有如下幾個方面的改變。
1.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表示,舉證的時間相關的責任最晚要在辯論終結之前,所以如果公司需要為相關的股東作擔保,也要在辯論終結之前來提出,公司要想支持股東進行維權,均衡個人及整體的利益,只能對某些具有惡意的股東進行擔保,并且要承擔舉證的責任,如果公司不能夠進行舉證,就要負有相應的后果,也就是說股東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2.如果訴訟的成本太低,會使惡意訴訟增多,但是如果訴訟的成本太高,又會阻礙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股東進行維權行為,所以來說,股東所需要負責的擔保范圍不應該超過相應的涉訴費用以及成本等。也就是說,相關法律在要求股東進行擔保時,要考慮到一些關鍵的影響因素,比如當事人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公司收到訴訟之后可能蒙受的損失,或者是在某種情況下需要的交付的法律費用等,擔保費用要在公司與股東的利益中間找到最佳值。
3.如果股東大會沒有按照正常的路線運行,通過有瑕疵的決議,會使董事和監事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害,所以說,股東大會能否正常的發揮其本身的效應,運行的結果好壞,與其有著緊密的聯系。因此,如果相關的維權體制比較完善,董事和監事都會采取一定的司法救濟手段。我們可以通過規定其具有一定的豁免權,來表示支持董事和監事嚴格、規范的監管股東大會作出無瑕疵的決議。
關鍵詞: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性;完善構想
一、引言
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三大基石之一的有限責任制度,在承認公司作為法人具備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前提下,要求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度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股東投資的安全性和營利性,以有效發揮商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就可以將商業活動的風險控制在其出資額度內,這就使股東的權益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保障,從而刺激了資本投入的積極性。但是商業投資的固有風險不會因為制度的保護而消失,總會客觀存在。在商業活動中,股東通過有限責任制度將投資風險轉移在公司的債權人身上。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投資活動失敗,發生虧損,股東可以受到法律保護,使得債權人不得繞過法律而對股東投資額度以外的個人財產進行追究。這是法律公平精神的體現,股東和債權人各自進行投資,同時承擔商業風險,風險都控制在自身投資額度以內。但是法律也難以盡善盡美,總會有其缺陷,公平總是建立在相對條件下的。如果發生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或是利用有限責任制度為自身牟利行為,就會將本不該由債權人承擔的風險通過公司的形式轉嫁到債權人身上,這就有違法律的公平正義。為解決該問題,美國于1905年的一則經濟案件判例,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并被許多國家相繼采用。
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主要內涵
鑒于商業活動中公司股東出現不合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制度,跨越了商業活動中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風險共同擔負范圍,讓債權人承擔了不屬于自身的風險,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了直接侵犯。為了維護法律的公平原則,各國都已經通過判例或是立法認可或是確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disregardofcorpotatepersonality)。英國將其形象的稱為“刺破公司的面紗(piercingthecopora-tion’sveil)”,德國將其稱為直索責任的制度,日本將其稱之為“透視理論”。雖然各自的形式有所區別,但是該制度的目的和作用都是一致的。朱慈蘊教授對此有著精辟的定義:“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p>
三、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我國的應用
2005年10月28日,我國修訂《公司法》,制定人格否認制度相關規范。該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了股東的法律義務:“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第三款則規定了相關法律制裁手段:“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币陨险f明我國對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已有了較為明確的法律精神,對商業活動中的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權利的情形予以規范,以保障與濫用權利股東共同承擔商業活動風險的其它股東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范圍
1.適用于《公司法》相關條文規定下的案件審理
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首先要求在合法原則下進行。我國是成文法國家,進行具體案件審理時,要求必須有法可依,必須符合案件相關法律條文規定,法官必須依照現有的法律條文或者現有司法解釋進行判決。所以新的《公司法》是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進行判定的法律基礎,由于我國尚無其它相關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公司法》也就是相關法律案件的唯一法律依據。
2.適用于公司資本不足以擔負經營風險的情形
公司資本不足有三種情形,可以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1)公司設計資本未達到投資要求。
這種情況是在公司注冊成立時候,股東所投入資本明顯達不到承擔公司所開展的業務的經營風險的要求,兩者之間極度不平衡,這就意味著公司投資失敗的可能性極大,必然會超出與債權人共同擔負的風險范圍,說明投資人的投資動機在于過度轉嫁投資風險,使公司債權人承擔不屬于他們的風險,并借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權利逃避法律懲罰。
(2)虛假出資。
股東出資是公司運營的基礎,也是公司之所以具備獨立人格的原因。因為公司具備相應資本承擔投資風險,可以保障對外責任。如果公司股東虛假投資,就會導致公司資本不足,投資失敗風險增加,這些風險就轉嫁到債權人身上,公司不能有效保障對外責任,公司獨立人格應當予以否認,適用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3)股東抽資出逃。
股東抽資出逃同樣會造成公司資本不足,導致經營風險增加,過度轉嫁給其他股東或是公司債權人,應當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3.適用于通過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自身混同,利用公司為自身謀取不正當利益
公司股東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將自身的人格、財產、業務等和公司混同起來,以達到某種為自己謀利,同時規避法律義務的目的。這種混同行為有以下種種表現,均可以適用于人格否認制度。
(1)公司與其它公司之間人格混同,公司與股東之間人格混同。
多表現為虛假姐妹公司,虛假母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進行各種類型的人格混同,其目的是為股東謀取利益,利用法律對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權利對投資人的保護,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
(2)有意混同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
通過混同公司資本和個人財產,公司賬目和股東賬目混同,公司固定資產與股東固定資產混同,公司與股東之間財產相互使用,相互轉移。對自身有利條件下,公司財產等同自身財產,對自身不利條件下,自身財產與公司財產無關,通過財產混同轉嫁風險,規避義務。
(3)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
股東將自身業務混同為公司業務,不進行獨立的交易行為,過度控制公司業務,隱藏自身業務,出現問題則轉嫁責任給公司,利用公司獨立人格掩蓋自身過失。
4.利用公司獨立人格,規避自身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和逃避侵權責任
股東過度控制公司,通過運營自身獲利而公司承擔了其本身未參與投資經營行為的相關債務或為此承擔了極大的風險,形成股東獲利而公司擔風險的局面,這種不公平的現象會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讓他們承擔額外風險,而股東通過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權利規避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逃避侵害他人利益的責任。
5.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需要具備完整的案件構成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要求具備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股東,被股東濫用權利侵害的公司債權人,以及能夠被證明的公司股東濫用權利行為,同時要求可以被證實的債權人實際民事損害后果。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股東作為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義務主體,公司債權人作為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權利主體,在能夠證明公司股東存在濫用權利行為并有著可以被證實的實際民事損害后果時,提起民事訴訟過程中才可以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從上述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范圍,我們可以看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具有很大的司法需要但是具備較為嚴苛的適用條件,在司法實踐中使用受到過多的限制,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這就導致其難以有效的發揮作用,損害了《公司法》的法律權威。
1.公司法適用條件過于嚴苛,導致其在司法實踐應用困難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適用必須具備完整的案件構成,這雖然是法律嚴謹性的具體體現,但是在實際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相對缺乏。提起相關民事訴訟要求股東濫用權利的行為能夠得到證明,但是由于公司債權人往往并不是公司內部人員,對公司情況難以有效掌握,使得取證變得極其困難,提供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證明條件十分困難甚至不可能,訴訟也就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這對《公司法》的應用和法律權威性有著很大的損害。
2.公司法規定只是原則性法律精神,雖然為我國后續相關法律完善預留空間,但是過于抽象,難以有效適用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相關法律條文中并沒有具體明確的實施依據,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而由于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案件審理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條文或者相關司法解釋作為法律依據,因而作為唯一司法依據的《公司法》對于人格否認制度的原則性規定,不足以應對多樣性的商業活動中的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案件審理,與我國司法水平相對較低,需要明確法律依據的現狀不符。
3.公司法規定的內容過于模糊,不能有效量化程度,不利于判斷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條件
《公司法》中缺乏具體的可量化的法律條文,股東“濫用”權利,對于濫用的具體內容沒有劃分,“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對于相關程度的劃分不具備可量化特征,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條文的規定過于模糊,為判斷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帶來了很大困難。
四、關于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探討
鑒于司法實踐中,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出現的問題,對相關法律作出有效的完善是有其必要性的,我們提出以下構想:
(1)針對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操作性缺乏,制定不違法律精神彈性操作制度,如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可以將其分為兩步,先由原告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提出事實證明股東存在濫用權利并造成損害結果,進一步將舉證責任向控制股東轉移,要求其自證無罪,推定是否適用人格否認制度;
(2)完善公司法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關司法解釋,使司法實踐中,做到有明確法律條文依據,有效發揮法律公平公正作用;
(3)完善《公司法》相關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設。將合同法、稅法、證券法等相關實體法與《公司法》進行融合,起到對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補充和完善作用,構建完善的公司法人格否認法律體系。
五、結語
引入并應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我國有效規范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國司法完善的重要歷程。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條文,制定相關司法解釋,確立統一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標準,維護法律的權威性,發揮法律的功能,保障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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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蒲永亮.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困境與完善[D].蘭州大學,2014.
1.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的含義
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是指企業針對經營活動中的重大問題,經過調查研究、分析論證,審時度勢,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明確的目標,研究提出若干可選擇的方案并確定最佳方案的判斷決定過程。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是企業經營管理的核心和關鍵,關系到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和發展,決定企業的成敗興衰,因而必須重視。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必須由被動型轉向主動型,在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的過程中,憑借其為企業提供可靠的法律根據,有效地協助企業防范法律風險。
2.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內容
企業法律顧問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參加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前期談判和承辦相關法律事務,起草、修改、審核會簽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相關法律文件。要想做好這些事務,企業法律顧問就必須具備過硬的政治素質、系統的專業知識、豐富的法務工作經歷、較強的組織溝通能力、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以及竭誠為法律事業服務、為法制建設開拓創新以及甘于奉獻的精神。企業法律顧問必須非常熟悉并能準確適用有關決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全面把握企業經營決策的背景信息,理順與企業各有關部門的關系,準確了解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提出有效可行的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加強合同審查、管理
一個企業要想合理營運、持續發展,就必須有一套完善的營運機制,企業的管理者可能是這方面的專家,精通企業的獎懲機制等,但對于內部的法律風險防范可能就不那么在行了。比如:有的企業的合同管理機制不完善,很多人都有機會動用合同專用章,甚至出現利用此管理漏洞聯合第三方做出損害公司權益的事;對于員工承辦合同的內容也沒有進行有效管理,當員工離職時,一旦對于工作交接不認真,合同履行就會出現問題,甚至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這就需要有專業人士從事合同業務,對合同進行專項管理,使其成為企業健康持續發展的保障。
1.合同審查
合同審查一般指企業相關職能部門對合同進行的法律、經濟、技術審查,即“三項審查”。合同的法律審查,是從法律方面為企業簽訂、履行合同進行把關,運用法律原理及相關規定,為企業設計交易方式、履行程序,確保合同內容不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合同不存在法律漏洞,實現合同目的,保證企業效益最大化。合同審查主要包括合同合法性審查、合同嚴密性審查、合同真實性審查、合同公平性審查和合同程序性審查。經濟審查是指企業內部經濟或價款管理部門對合同價款的計價依據、取費標準和數量進行審查,確定其合理性及經濟可行性。技術審查是指企業內部技術主管部門對合同技術條款、質量條款、驗收條款及實現合同的相關措施、方案進行審查,保證合同目的的實現。合同審查通常要經過申請合同法律審查、實施合同法律審查、提出合同法律審查意見三個程序。
2.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主要是指如何制訂完善合同文本,避免或者控制因合同文本而引起的法律風險。它貫穿于合同實現的全過程,是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管理應當遵守依法管理、預防為主以及法律審查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基本原則。企業通過建立必要的管理機構和管理機制,對本企業簽訂、履行合同的事項進行有效監督管理,防范法律風險,維護交易安全。合同管理一般包括合同管理的計劃、組織、協調、監督、教育培訓、獎懲等方面。
三、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關鍵詞:房地產合作;開發法律;問題探索
一、 前言
我國房地產合作開發是屬于合作建房的范疇,但在經濟發展的驅使下,兩者的差異日益凸顯?!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的頒布,標志著房地產合作開發被賦予其合法地位,但目前相關法律規范體系未得到完善,導致諸多房地產合作開發難以有序進行,甚至出現違規現象,影響房地產事業的發展。
二、 簡述房地產合作開發
房地產合作開發是提供使用權的一方與投資開發商對房產以及地產進行有效開發,實現雙方的合作以及合資。
房地產合作開發形式多種多樣,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合作方式:
第一,獨立項目公司型、合作型、參建房屋型: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包括三種基本方式:一是通過聯合經營協議的簽訂,建立合伙合作型;二是,在獨立法人資格基礎上,建立項目公司,實現合作開發;三是參建房屋形式。以上幾種合作方式均屬于房地產合作開發的基本類型,但其在法律關系、運行模式以及特征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各自具有優點和缺點,是房地產合作開發的重要合作方式。
第二,一方開發型和多方開發型:區分兩者的主要依據是開發的名義,簡言之,合作是以一方名義還是多方名義進行開發。多方開發是合作諸方以共同的名義進行項目報建審批、拿地等事物的辦理,切勿將兩者混淆,導致產生不必要的法律問題。
第三,雙方合作型和多方合作型:顧名思義,雙方合作型即房地產開發當事人為兩方,多方合作型則為多方主體。相較而言,雙方合作型的法律關系較簡單,多方合作型法律關系顯得較復雜。
第四,集體土地型和國有土地型:該種分類方式是以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取得方式為依據。
三、 房地產合作開發法律問題探究
(一)房地產合作開發行為認定問題分析
目前,房地產合作開發存在行為認定相關法律的缺失,導致諸多房地產開發商對房地產合作行為認識、理解不夠。在過去實際經驗基礎上,結合傳統理解,可將合作行為的特征進行歸納,其包括共同出資、共同盈利、共同經營、共同承擔風險。一般情況之下,無論通過什么方式出資,共同出資都屬于認定合同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諸多合作企業由于缺乏管理經驗,能力不足等原因,不愿參與經營,共同經營顯得并不重要。在此情況下,以當事人的意愿為出發點,共同經營不再作為合作認定的基本標準。對于共同盈利和共同承擔風險,其在合作認定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在房地產合作開發的過程中,合作一方如果僅想共同盈利,缺乏共同承擔風險的意識,應將出資和利潤予以收回,其在聯營合同中作為保底條款。但《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指出此類條款是無效條款,就有一定的違法性。但對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并無影響。簡而言之,只要其他相關條款不存在違法現象,該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則為有效合同。由此可見,共同出資的目的在于共同分享合作成果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共同承擔相應風險,體現了民事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二)簡要分析 合作開發主體資格問題
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實施之前,對于房地產主體資格問題而言,相關法律、法規給予了明確規定:對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經銷商而言,必須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開發商,通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方式,獲得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企業如果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件,則需通過與他人簽訂相關合同。一般情況下,此類合同被視為無效合同,但在特殊情況下,被判為有效。例如,在一審訴訟期間得到了房地產經營資格。
在頒布實施《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后,其為涉及房地產合作開發的主體資格問題。但房地產是影響我國國計民生的重要因素,關系著人們的生產生活,威脅著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是較特殊的行業之一。因此,相關人員應在市場準入的作用指導下,有效約束房地產經營開發。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指導下,規范房地產開發法人設定,保障其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權利,否則,將判定其簽訂的合同無效。
(三) 房地產合作開發處理合同被確認為無效、解除、撤銷問題分析
如何處理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的無效、解除、被撤銷的問題,受到廣泛關注。部分學者以及相關人士指出,因為房地產合作開發涉及面較廣、資金數額加大等問題,導致易發生矛盾,然而不同的地方根據自身發展情況選擇不同的執法方式。針對此問題,諸多學者認為,房地產合作開發作為一種共同開發行為存在于合作各方中,其目標、利益具有一致性,共同擁有合作標的物。因此,針對合同的無效、被解除、被撤銷的問題,其涉及合作標的物的分配,資金返還、虧損計算等相關問題,即使在相關原則性處理規定指導下,也難以有效處理相關的諸多問題。因此,處理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以上談及的問題時,必須在司法審判實踐經驗前提下,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合理、有效解決相關問題。
四、 小結
總而言之,房地產合作開發關系著我國的國計民生,影響著人們的生產生活。房地產合作開發在國家經濟的引領下,從無到有,不斷得到規范,在相關法律問題不斷探索研究基礎上,促進我國房地產合作開發的發展,為迎來房地產合作開發的法治時代打下堅實基礎。(作者單位:山東圣都集團)
參考文獻:
[1] 鄭翌.合作開發房地產中的法律問題研究[D].湘潭大學,2014.
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
作者:張童
來源:《法制與社會》2013年第30期
摘 要 近年來,公共場所等從事經營性活動以及其他社會活動的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消費者以及其他人員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糾紛日益增加。本文主要就我國有關安全保障義務方面的規定進行分析,著重研究了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適用范圍等。但是,目前我國有關這一問題的法律規定比較零散,理論研究也不夠深入,為尋求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均衡,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價值目標,我國立法關于此的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關鍵詞 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者 消費者
作者簡介:張童,上海海事大學2012級法學碩士研究生,從事海商法研究。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10-197-02
一、案例分析及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2010年12月19日19時許,陳女士到家樂福良鄉店購物,將車輛放在指定的車位,在下車時,掉進車位內的一口無蓋井里,造成陳女士受傷,后醫院診斷為“左踝軟組織腫脹,內外踝骨骨折,踝關節半脫位”,并住院治療12天。后陳女士多次找家樂福及家樂福良鄉店的經營場所金華大廈的開發商(萬福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協商,在協商未果情況下,陳女士將其起訴,要求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經濟損失,并給付精神撫慰金。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如道路、橋梁、隧道等,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是沒有過錯的,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萬福房地產公司與家樂福公司簽訂的物業租賃合同關于停車場方面的約定,家樂福公司所租賃的物業所在的建筑物四周的家樂福公司專用的地面停車場由家樂福公司負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