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4 16: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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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調試收入;稅收制度;會計制度;差異協調
一、收入概念差異概述
收入或所得在會計和稅法中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稅法對收入沒有作出原則性、總括性的規定,而是根據不同稅種的稅收政策對企業的應稅收入進行劃分。如:1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2 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等
可見,稅法上收入總額的范圍大于會計收入,包括各種來源和各種方式的所有經濟利益收入。
二、在建工程調試運行收入的會計處理
在建工程調試運行收入雖然也能帶來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但不能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因此按照會計相關規定不確認為收入。
《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一條規定: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人工程成本。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
同時,按照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為取得試運轉收入而發生的購進材料物資取得的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例如: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購入一條生產線,試運行期間生產的產品銷售后取得價款234000元(含稅),生產該批產品實際發生的原材料及其他支出共200000元(包括購買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元)。
該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發生成本時:
借:在建工程 183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
貸:銀行存款等 200000
取得試運行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234000
貸:在建工程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三、在建工程調試運行收入的稅務處理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消費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在建工程在調試運行過程中產生的銷售收入,應作為銷售商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同時為生產該部分產品而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人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上例中,調試運行收入200000元、為調試發生的成本183000元,在做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將其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凈額17000元并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調整增加納稅所得17000元。
如果調試收入不足以抵減其相應成本,在做所得稅申報時,應作納稅調整減少處理。如發電企業機組建設完成取得的機組調試運行收入,由于調試電價低于上網電價,造成調試收入不足以扣減相應的成本,尤其是火電企業,這種情況下,企業在做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作納稅調整減少。
四、差異分析
稅法和企業會計制度對在建工程調試運行收入的處理方法不同。會計制度認為在建工程即使已經辦理了竣工結算手續,也不一定達到了可使用狀態,比如某些需要試運行的固定資產開始使用時并不一定能試運行成功,因此,從謹慎性原則出發,把處于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費用,作為在建工程成本,試運行收入不作為收入,而是沖減在建工程成本。稅法則不考慮企業經營的謹慎性原則,不考慮在建工程是否能達到可使用狀態,只要產生收入,就作為銷售商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在做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時,還應將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扣除試運行所發生的凈支出后的差額,確認當期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差異協調
協調是通過一些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使二者之間的差異越來越小,所得稅會計正是基于解決這一問題而產生的。在建工程調試運行收入在會計與稅務上的處理不同,出現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產生差異。對于差異的處理,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差異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
上例中,假設調試收入是在12月份產生的,現就調試收入及成本對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產生的差異作處理。假定在建工程達到調試條件時發生的總成本為2000000元,那么形成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983000元(2000000+183000-200000),計稅基礎為2000000元,由于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1983000元小于其計稅基礎2000000元,產生可抵減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17000元(2000000-1983000),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4250元(17000*25%),記入所得稅費用。
12月31日,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250
一、在建工程增值稅政策的新舊變化
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不分地區和行業,允許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有關在建工程的新舊政策變化分析如下:
舊《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三)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新《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新《細則》: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從增值稅新舊政策對比中,在建工程相關政策的重要變化包括:(1)取消了購建固定資產不予抵扣增值稅的相關稅收政策。(2)關于固定資產的定義有變化,新增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定義,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而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動產在建工程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動產以外的(動產)在建工程所需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允許抵扣,但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3)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外,但是混用的機器設備在內的其他機器設備進項稅額均可抵扣。
二、在建工程領用存貨的增值稅賬務處理
在建工程核算企業的基建和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發生的支出。不論是基建期間還是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企業都會涉及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等存貨的領用。企業的在建工程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動產在建工程,一類是其他在建工程。新《細則》明確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并對其概念進行了界定。根據在建工程的分類,結合存貨的來源分情況進行討論。
其一,在建工程領用外購材料。根據新《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新《細則》的第二十三條中,明確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因此,如果購進存貨用于機器、設備等需要安裝的在建工程,這類在建工程顯然不屬于上述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故領用購進存貨所涉及的進項稅額不需做進項轉出處理。按照領用存貨的購進成本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等科目。如果購進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屬于上述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范疇,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應作轉出處理。按照領用材料的購進成本和相應的進項稅額貸記“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等科目,同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按貸方金額之和借記 “在建工程”。
[例1]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5月購進一臺設備,在安裝過程中領用外購材料一批,該批材料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進價5000元,增值稅稅額850元。安裝設備領用外購材料的賬務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5000
貸:原材料5000
[例2]乙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5月建造一座廠房,在建造過程中領用外購材料一批,該批材料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進價8000元,增值稅稅額1360元。廠房建造領用外購材料的賬務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9360
貸:原材料 8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360(8000×17%)
其二,在建工程領用自制產品。根據新《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視同銷售的范圍中包含“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并且在第二十三條中明確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睓C器、設備等需要安裝的在建工程不包括在內。亦即如果將自制產品用于機器、設備等需要安裝的在建工程,不屬于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的范圍,不需要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核算處理按照自制產品的成本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庫存商品”或“原材料”,不確認收入。
[例3]丙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5月購進一臺設備,在安裝過程中領用自制產品一批,該批產品對外售價為4000元,成本3200元。安裝設備領用自制產品的賬務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3200
貸:庫存商品3200
如果自制產品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屬于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范圍,應當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計入在建工程成本。按照自制產品的公允價值計算繳納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照自制產品的賬面成本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按貸方金額之和借記 “在建工程”。
[例4]丁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5月裝修產品展廳,在裝修過程中領用自制產品一批,該批產品對外售價20000元,成本15000元。裝修產品展廳領用自制產品的賬務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18400
貸:庫存商品 1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20000×17%)
值得注意的是,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企業所得稅和會計核算中均不確認主營業務收入。
(三)綜合案例分析。
[例5]長江設備生產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A設備及其配件。2011年6月發生以下業務:購進一臺大型生產機器,在安裝機器的過程中領用外購鋼材一批和自制配件若干,該批鋼材的購進價格為6萬元,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通過認證并抵扣進項稅額;該批自制配件的成本為4萬元,對外售價5萬元;裝修產品展廳領用外購鋼材,該批鋼材的購進價格為4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通過認證并抵扣進項稅額;同時,領用自制配件一批,該批配件的成本3萬元、對外售價3.75萬元。
增值稅賬務處理:
購進大型生產設備領用外購鋼材和自制配件時
借:在建工程 100000
貸:原材料 60000
庫存商品40000
裝修產品展廳領用外購鋼材和自制配件時
借:在建工程 46800
貸:原材料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800(40000×17%)
借:在建工程 36375
貸:庫存商品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375(37500×17%)
(一)抵扣主體 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有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分。一般納稅人是按照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來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的,而小規模納稅人是按3%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的,顯然“進項稅額”是針對一般納稅人的特有概念,因此只有一般納稅人取得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即固定資產增值稅的抵扣主體是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固定資產其進項稅則不允許抵扣。
(二)抵扣時間 稅法對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的時間界限是“2009年1月1日”。這一規定明確了二點:一是經濟業務發生的時間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二是以開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日期為準。
(三)抵扣范圍 《增值稅例行條例實施細則》從使用目的和種類兩方面來確定固定資產抵扣的范圍。因此規定:只有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對于混用的固定資產,其進項稅則可抵扣;可抵扣的固定資產僅指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動產。因此可將固定資產抵扣的范圍確定為生產經營用動產(包括專用的和混用)。而會計上所認定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非生產經營用動產以及購置屬于納稅人自用消費品的小汽車、游艇、摩托車等應征消費稅的動產等固定資產,稅法不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四)抵扣依據與扣稅時限 扣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據以抵扣的原始憑證。具體包括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此之外的原始單據不可作為抵稅的依據。抵扣時限則是指納稅人申請抵扣的時期。如專用發票,稅法規定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申請認證,該認證應在當月進行申報抵扣,超過抵扣時限,就不能進行進稅額的抵扣。
二、固定資產可抵扣進項稅的會計處理
(一)外購生產經營用動產 一般納稅企業外購的生產經營用動產,如機器、設備等,支付的增值稅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同時取得正規運輸發票的運輸費用,可按7%計算進項稅額抵扣。會計處理方法與物資采購的會計處理方法一致。具體的會計處理是:按取得時確定的成本借記“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賬戶,根據認證并申報的扣稅憑證上注明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如有支付運費,且取得貨運發票,也可一并抵扣),同時按價稅款合計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
(二)自建生產經營用動產 為自建生產經營用動產而購入的工程物資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借記“工程物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但領用原材料的進項稅額則不需轉出,領用自產產品也不用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只需直接將領用材料和領用自產產品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賬戶即可。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生產經營用動產 一般納稅人通過投資者投入、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經營用動產,同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增值稅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其會計處理為:按照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賬戶,如為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生產性設備,則按照其在注冊資本中應享有的份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賬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賬戶;如為接受捐贈的生產性設備,則按照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和增值稅進項稅額之和,貸記“營業外收入”賬戶;如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生產性設備的,貸記“應收賬款”等有關賬戶,由此發生的利得或損失分別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三、固定資產不可抵扣進項稅的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全稱“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稅法中的名詞?!耙曂币庵浮翱醋觥?主要是指從會計角度看不是正常的銷售行為,而稅法在稅收意義上要求納稅人“視同銷售”進行納稅。
《企業所得稅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稅模式,對于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集體福利、管理部門等不作為銷售處理,用于其他方面則要求企業作為視同銷售行為進行繳納相關稅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就企業處置資產的所得稅處理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該文件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2)用于交際應酬;(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對外捐贈;(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本文就所得稅法下自產貨物“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加以討論。對于自產貨物“視同銷售”,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例如,企業將自產貨物用于自建工程,則直接按庫存商品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賬戶,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核算。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當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轉銷庫存商品,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二、“視同銷售”的計稅價值確定
視同銷售行為無實際銷售額,按以下順序確認銷售額: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非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1+10%)。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蚪M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三、所得稅法下自產貨物”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處理
1.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以將自產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為例,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企業不會產生經濟利益總流入,不符合收入定義,不作為銷售處理。同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也沒有發生轉移,其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仍歸企業,也不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能確認收入,只能按成本結轉。準則的應用指南中提到“企業自營的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庫存商品,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庫存商品?!币虼?“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的會計處理不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貨物成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將自產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1)集體福利和職工福利的概念:集體福利,并不是直接由個人消費,而是共同的開支,企業將自產的貨物用于職工食堂——集體福利,比如將自產貨物用于職工食堂、醫院、浴室。職工福利,企業將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個人——個人消費;個人消費具體指的是員工或者其他個人消費,比如:將自產貨物發給職工、獎勵給員工個人。
(2)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中,資產所有權未發生轉移,應按產品成本進行結轉。企業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廣告、樣品、管理部門等;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轉移,不作為銷售處理?!捌髽I領用本企業庫存商品,借記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貸記庫存商品。”因此,“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的會計處理不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貨物成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
借:在建工程
管理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企業將產品用于職工福利和個人消費,如將產品發放給職工,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指南》明確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實際發放自產產品時,應按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并按實際成本結轉成本。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3.將自產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將自產產品用于饋贈已經導致產品流出企業,進入消費環節,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這類視同銷售行為從所得稅法的角度看也應該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銷貨成本。
借:營業外支出
銷售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4.將自產貨物作為投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如果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以及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計量。應用指南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準則應用指南中有這樣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涉及以庫存商品等作為對價的,應按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人”科目,并同時結轉相關的成本。因此,這類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應采按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銷貨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5.將自產的貨物分配給股東。企業將自產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同時也表現為企業負責減少,是一種間接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因此符合收入定義。應按對外銷售進行會計處理,即按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借記“應付利潤”科目;按照應交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
借:應付股利或利潤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關鍵詞:經濟增加值 資本成本 績效評價
從19世紀真正現代意義上的企業出現以來,企業目標經歷了利潤最大化、效益最大化、股東價值最大化三個階段。在利潤最大化階段,投資者普遍追求利潤的絕對值,稅后利潤額作為對所屬企業績效評價的基本指標形成已久。對于注冊資本不一致的企業,往往使用相同的考核目標,難以體現貢獻的對稱性。雖然實務中,已將一些輔助考核指標加入利潤目標考核體系中,但仍未能和所有者權益聯系,均未考慮股權資本的成本。經濟增加值指標(以下簡稱EVA)的出現解決了這一問題,該指標考慮了企業的資本成本因素,企業盈利只有在高于其資本成本,包括股權成本和債務成本時才能為股東創造價值。
一、經濟增加值目標考核體系
(一)經濟增加值的定義
經濟增加值等于息前稅后利潤減去資本的成本即機會成本,包括債權和股權資本。計算公式為:EVA=息前稅后利潤-資本成本=息前稅后利潤-資本占用×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率。其中,息前稅后利潤指財務報表中的稅后凈利潤加上債務利息支出,主要基于利息的抵稅作用,用收入減去除利息支出以外的包含所得稅的全部經營成本和費用后的凈值,即財務管理中的息前稅后利潤的概念。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率=(債務資本成本率×債務占總資本比例)×(1-所得稅率)+(權益資本成本率×權益占資本比例)。資本占用即資本總額,指包含債權人在內的所有投資者投入公司經營的全部資金的賬面價值,包括債務和權益資本。加權資本成本率,指公司債權資本和權益資本的加權資本成本率。
(二)案例分析
丙公司 2011年所有者權益資金650萬元,負債融資500萬元,融資成本率為6.8%,當年實現凈利潤15萬元。在考核制定經濟增加值指標時,權益資本的成本率參照國資委2010年初首次提出的資本成本率的概念,所確定的資本成本率定于5.5%。計算EVA的過程如下:
資本占用總額=負債融資+權益資金=500+650=1 150(萬元);
資本成本=負債融資成本+權益資金成本=500×6.8%+650×5.5%=69.75(萬元);
加權資本成本率=資本成本/資本占用總額=69.75/1 150=6.07%;
息前稅后利潤=凈利潤+利息×(1-所得稅率)=15+500×6.8%×(1-25%)=40.5(萬元);
經濟增加值=息前稅后利潤-資本成本=40.5-69.75=-29.25(萬元)。
通過計算可得出結論,丙公司的凈利潤為15萬元,但其經濟增加值為-29.25萬元,出現截然相反的不同業績評價結果。
(三)對經濟增加值的理解
1.EVA是對傳統會計利潤指標的挑戰。通過對丙公司2011年EVA的計算,其與凈利潤的差額為15-(-29.25)=44.25(萬元),當年的凈利潤表現為盈利狀態,在企業考慮債務成本的基礎上,按照以往以目標利潤指標考核的體系,經營者依舊能夠得到獎勵,表面上是為所有者創造了利潤。本案例中如不考慮權益成本,將會認為經營者為企業獲取了15萬元的利潤。在目前的企業中,尤其是國有企業,基本上沒有資本成本的概念,大多數人將國有資本視為一種“免費資本”,可以無節制、無條件的利用,而根本不需償還。從EVA和傳統會計利潤之間的差異,也足以說明。
2.EVA的核心是資本成本的引入和定義。資本成本指經營所用資本的成本,是為補償公司投資者、債權人所必要的最低收益。資本成本反映了資本市場對公司未來獲利能力和風險水平的預期,其來源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企業的負債,其成本可按其貸款利率計算;二是企業的自有資本,或所有者投入的權益資本。其中的債務資本按照我國稅法,在所得稅前進行列支,因此實際債務成本要扣除所得稅因素,在上例中,凈利潤與經濟增加值的差額為44.25萬元,而所有者的權益資本為35.75萬元(650×5.5%),相差8.5萬元,即為債務成本34萬元(500×6.8%)的抵稅因素(34×25%)??梢?,債務的實際成本低于貸款利率。企業經營的回報率只有高于資本成本率,所有者投入資本獲得的回報才能超過資本的機會成本,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所有者才真正有利可圖,企業才有生存的價值。
二、經濟增加值指標考核的建立
(一)明確經濟增加值計算的權益資本成本率
由于債務資本可以依據取得債務時所需支付的債務成本,從而能夠明確債務資本的成本率。但權益資本的成本率對于企業而言較難確定,確定合理的權益資本成本率需要考慮諸多因素。就目前而言,對于權益資本的成本率仍難以界定,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爭論相持較久,許多企業在躊躇中徘徊,企業負責人對此持不同見解。由于推行經濟增加值考核體系的源動力來自于國資委,國資委在2010年初首次提出資本成本率的概念,并將這一成本率定于5.5%,為很多企業推行經濟增加值考核提供了指導。
(二)考慮了經濟增加值計算中的諸多調整因素
在制定過程中,需要考慮許多調整因素,在實際計算經濟增加值時需要對利潤和資本等項目進行調整。
1.在計算息稅前利潤時,應加回研究開發費用。研究開發費的支出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其受益期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本應屬于長期投資。但是,現行的會計準則將這些支出作為發生當期的期間費用一次性予以核銷,計入當期損益。由于其是凈利潤的稅前抵扣項,因此,所加回的研發費應為稅后研究開發費用。
2.在計算息稅前利潤時,扣減非經常性收益。非經常性損益指企業發生的與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經營業務相關,但由于其性質、金額或發生頻率,影響了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項收入、支出,具有偶發性和不穩定性。因此在經濟增加值指標計算時,應從企業利潤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
3.在計算資本總額時,減去平均無息流動負債。企業的負債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兩個部分。在企業的流動負債中,有一部分債務并非企業主動融資的結果,而是隨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所自然形成的,例如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交稅費等,這部分債務不需要支付利息。所以,不計算無息流動負債的資本成本是合理的。
3.在計算資本總額時,減去平均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指企業正在建設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在建工程是企業擁有的長期資產,并且在建工程占用的資本確實存在機會成本,理論上應將在建工程計算在資本成本范圍內。但由于工程尚未完工,固定資產沒有交付使用,在建工程的投資在當期不能給企業帶來利潤,因此要進行扣減。
(三)實例分析
表1為某國有企業所屬4家二級企業2011年度各項基礎指標,表2為該企業2011年度4家二級企業經濟增加值指標計算。其中,息前稅后利潤=凈利潤+負債資本成本×(1-企業所得稅率);經濟增加值=調整后的息前稅后利潤-調整后的資本成本。
經濟增加值的計算結果顯示,第一,丙公司的凈利潤指標為正,但經濟增加值出現了負數,說明權益所需的收益率未能實現;第二,甲公司的凈利潤指標小于丙公司,但由于在凈利潤中列支了研發費用,調整息前稅后利潤之后,其經濟增加值大于丙公司;第三,乙公司的凈利潤小于丁公司,但存在調整資本總額的在建工程項目,扣減該部分的資本成本后,經濟增加值在四個企業中最高;第四,對經營者的獎勵按照所創造的經濟增加值的10%比例計算獎懲金額。乙公司經營者獎勵最多,而經濟增加值為負數的丙公司經營者將被扣減工資近3萬元。
三、建立經濟增加值考核的意義
第一,有助于進行價值診斷,實現企業的長期價值和持續發展,為戰略規劃設計和選擇提供判斷標準。所有者權益最大化是戰略規劃和企業發展的原則,能夠使經營者和所有者的利益根本一致,使經營權和所有權二者關系進一步合理協調,使經營者、委托者保持同一立場,保持思維、行動和利益一致。EVA機制下,鼓勵企業追求更高的經濟增加值,只要投資回報率高于資金機會成本,就能給經營者和所有者帶來經濟附加值。
第二,強化財務風險管理。EVA本質上仍是會計指標,雖然EVA的管理理念與會計利潤不同,但EVA終究是以會計利潤為基礎調整計算的結果。要使EVA真正發揮作用,首先必須治理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為EVA的計算提供真實的基礎。經濟增加值管理方法提醒管理者,任何資本的使用都是有成本的,避免管理者為了片面追求股本收益率而采取高財務杠桿的經營手段,促使經營者在負債和利潤追求上找到平衡點,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小企業財務風險。
第三,企業文化和EVA。企業文化是一種力量,是一種凝聚力和激勵力。企業內部要統一思想,進行適當的培訓,使EVA得到廣大職工的認可,深入認識EVA管理方法,以保證其順利實施。應實現人人關心EVA,共同努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減少浪費,提高資本運營能力,這種作用對企業來說有非同小可的意義。
第四,要將EVA與企業激勵制度相結合。如果經濟增加值業績考核不與激勵制度聯系起來,經濟增加值管理指標將很難實現。激勵制度可以有效地將管理層和員工獲得的報酬與他們為所有者創造的財富緊密結合,避免傳統激勵制度下所出現的過度關注短期目標的行為,實現以激勵長期價值創造為核心的激勵制度。
第五,有利于規范投資行為,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從EVA的計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國有資產不是無償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當局應綜合考慮收益與風險,規范投資行為,謹慎投資,避免風險投資的盲目性,從而維護國家的利益,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同時規定只有管理層付出一定的努力才能得到認可并可獲得高額獎金,否則就要承擔離職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EVA作為績效評估工具有很多優點,但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說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對于長期的現金流量缺乏考慮;二是傳統的會計利潤指標具有很高的信息價值,EVA指標不能完全取代會計利潤指標;三是有關資本成本的預測和參數的取得有一定的難度等。但是這些并不影響將EVA作為企業績效評估有效工具在我國的推廣和應用,EVA指標仍不失為一個蘊含著先進價值理念的管理工具,是對現行會計實務利潤概念的有益補充,也是對傳統經營業績評價結果的進一步修正。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謹慎實施,從而使其有利于引導企業真正建立投入產出機制,更加關注價值創造,加強風險管理,提高增長質量。
一、增值稅在教材中的編排現狀和弊端
1.《會計基礎》[2]在講述應交稅費這個科目的結構之后,直接講述在交納增值稅的企業,該賬號借方還應記錄企業采購材料向供應單位支付的進項稅額,貸方還應記錄銷售商品時向購貨單位收取的銷項稅額,這樣講述,對于剛接觸財經專業的學生來講,就顯得比較抽象空洞,什么叫銷項稅額?什么叫進項稅額?為什么購買材料是向供應單位支付增值稅而不是向工商稅務等國家機關支付呢?
2.《財務會計》對增值稅的講述分散在資產、負債、收入等章節中,在講述存貨的非正常損失時,損失庫存商品是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時,是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樣是庫存商品,為什么一個記進項稅額轉出,一個記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和銷項稅額到底有什么區別呢?在未講述增值稅之前,學生碰到上述問題確實理解不清。
3.《稅法》則從法律角度講述了增值稅的概念、九個構成要素、計算以及申報。文字描述了增值稅的特殊征稅范圍(八項視同銷售行為)、銷項稅額五個特殊計稅依據(折扣銷售、以舊換新、還本銷售、以物易物、包裝物押金)、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七個條件等等,上述內容都是從稅理角度講述,比較抽象,有計算沒有賬務處理,有理論沒案例,與會計基礎和財務會計脫節,學生理解不深刻,學起來也枯燥無味。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增值稅在教材中的編排應進行適當調整以使學生能更好地掌握。
二、增值稅內容在教材中的合理編排
1.《會計基礎》簡單講述增值稅的內容。主要介紹增值稅的概念、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了解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和流通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為征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是一種價外稅,銷售時,開具專用的增值稅發票,因此,銷售方增值稅叫銷項稅額,購買貨物取得增值稅發票,購進方的增值稅叫進項稅額,同一個企業,有銷項稅額,也有進項稅額,應交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會計基礎只需要簡單了解增值稅,簡單講述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結構就可以了。
2.《財務會計》強調增值稅的賬務處理。傳統的《財務會計》教材是按模塊設計的,先資產后負債再所有者權益,項目化教學后講解增值稅要更加詳細、深入,而且應將應交增值稅的內容即負債的內容放在資產前面講述,這樣,購買存貨,發生存貨非正常損失以及在建工程領用材料、在建工程領用產品的賬務處理就不會有疑問了,另外教材內容還應該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講述。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納稅法,其采購貨物支付的增值稅,無論在發票賬單上是否單獨列明,一律記入所購貨物的采購成本,銷售貨物或提供免稅業務應納增值稅率為3%。這樣:小規模納稅人,購入材料,分錄就為:借:材料采購,貸:銀行存款;銷售產品,分錄就為: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售額3%或含稅銷售額/(1+3%)3%)。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內容應不限于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已交稅金、出口退稅和進項稅額轉出的一般文字表述,應增加每種明細科目的具體賬務處理,另外,還應著重講述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和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進項稅額中,還應補充運雜費的計稅,具體順序如下:①一般納稅人購買貨物支付的增值稅,作為可抵扣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單獨記賬,稅率一般為17%,部分為13%,營改增后運費稅率為11%。例:青山工廠從湘江工廠采購甲材料1000公斤、價款2000元,增值稅340元,運費200元,用轉賬支票支付,材料尚未驗收入庫。該企業按計劃成本核算。原來的分錄為:借:材料采購2186。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54。貸:銀行存款2540。
運雜費實行新的計稅后,分錄應為:借:材料采購2180.18。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59.82,貸:銀行存款2540,進項稅額340元再加上運雜費的進項稅額19.82元應該為359.82元,計入采購成本的運雜費金額為200-19.82=180.18元。②購入免稅農產品,可按買價13%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例:某企業采購農產品,實際支付價款為10萬元,農產品已入庫,該企業按實際成本核算,則分錄為:借:原材料87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000,貸:銀行存款100000。③購入貨物增值稅不予抵扣的各項目,教科書中只用文字表述,未作賬務處理,賬務處理如不寫明,則學生對此印象不深刻。因此,應詳細并分二步處理不予抵扣的項目。第一步,對于購入時即能認定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增值稅直接記入購入貨物或勞務的成本,如購入發放職工福利物資,賬務處理:借:應付職工薪酬,貸:銀行存款。第二步,購入時不能直接認定進項稅額能否抵扣,增值稅則先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中,等到這部分貨物,按規定不能抵扣銷項稅額時則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入有關的承擔者承擔,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到待處理財產損益應付職工薪酬在建工程的借方,如:非正常損失的原材料,在產品、庫存商品,借:待處理財務損溢,貸: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其中在產品、庫存商品,按耗用材料占成產成本的比重轉出稅金的金額。如改變購進貨物的用途(在建工程、集體福利領用生產用材料)。賬務處理:借:應付職工薪酬、在建工程,貸:原材料,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④銷售應稅產品,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銷售額為含稅價,則用含稅銷售額/(1+稅率)計算出產品的銷售收入。⑤視同銷售的應交增值稅,在教科書中未提及,但在講述固定資產構建時,又有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產品的例題,為方便理解,應補充此項內容。如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賬務處理為:借:在建工程或應付職工薪酬,貸:庫存商品或自制半成品,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賬務處理為:借:長期股權投資,貸: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加了這些賬務處理后既方便了學生的應試能力,同時為后續的稅法學習打下了基礎。
3.《稅法》教材的內容主要從課稅要素來設計的,稅法教材內容偏理論,內容生澀難懂,在征稅范圍中八項視同銷售行為應補充賬務處理,增值稅計算中,銷項稅額的計算五個特殊計稅依據(折扣銷售、以舊換新、還本銷售、以物易物、包裝物押金)應補充案例及賬務處理,進項稅額的計算中,不得抵扣的七個條件中應補充賬務處理,出口退稅要更加詳細一點,既要有案例也要有賬務處理還要有練習題。同時報稅的時候要增加增值稅發票的實際操作,如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和裝訂,增值稅的報稅等等。這樣就將原來散在財務會計的增值稅賬務處理和增值稅稅法的理論聯系起來了,既全面又完善,既學習了新知識又復習了老賬務處理。相當于對增值稅的一個系統總結。
關鍵詞:基建;會計核算;財務管理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工程項目基本建設投資規模H益擴大,城鄉建設日新月異,社會物質財富顯著增加,人民物質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的提高。總體而言,工程項目基本建設管理的內容極為豐富,但無論什么投資項目始終都離不開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作為基建工程項目建設的基礎性支撐條件,基建工程項目會計核算及管理將在提高項目效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一、強化基建項目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的必要性
基建項目在企業、單位的工程建設中屬于工期較長、投資綜合性強的建設行為,在整體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基建項目中開展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將能夠及時、有效的明晰企業資金的整體運作狀況,詳細了解資金的流動狀況,從而顯著提高企業資金在基建項目中的利用效率。最終使得企業的資金投入通過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之后獲得較高的經濟收益。同時,通過采用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等方式還能夠最大程度的保證企業基建項目資金運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將企業項目建設運作過程中存在的腐敗、舞弊現象予以剔除。
從當前大部分企業基建項目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狀況來看,還存在著諸多不如意的問題,諸如核算項目部明晰、資金運作過程中缺乏預算、工程支付隨意性大等問題。這些問題導致不能有效的解決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過程中的相關問題,給企業正常的財務管理秩序帶來影響。
二、基建項目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會計核算過程中資金支出及收益不明確
基建項目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著將生產經營支出在建設成本當中列支,將項目建設成本與利潤虛列,使得項目經營管理者的業績得到虛假提高。同時,有的為了逃避所得稅,將應該在建設成本中列支的費用列入生產經營當中,并且通過形成賬外資產的方式進行資金支出。同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正確劃分資本的資本性與收益性支出,造成了工程項目成本的混亂。
2.財務支出沒有納入到財務預算體系中
基建項目中的資金活動因為缺乏對應的財務資金預算,很多財務支出完全沒有納入到財務預算體系當中,從而造成了項目活動中容易出現財務資金超出項目預算的問題。
3.工程款項支付隨意性較大
工程建設合同是基建項目款項支出的重要根據及資料,但是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部分基建會計處理過程中對合同的概念較為淡薄、模糊。例如,部分經濟性業務沒有按照相關規定訂立合同,而是根據對方單位的工作聯系或者材料報價單、發票等辦理相關的結算支付。在項目管理過程中,不采取根據付款通知書、收款收據預付備料款、不按照合同約定從工程進度款中抵扣預付備料款,造成了工程款冒付的問題。
三、提高基建項目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工作的相關策略
1.優化會計科目設置
由于基建項目種類繁多,在會計科目設置過程中必須考慮全面,在通常的在建工程中需要設置的科目包括:土建費、機器設備采購費用、安裝費用、弱電工程、土地費用、室外工程費用、環境工程保護費用、預付工程款項、工程管理費用、設計咨詢費用、規劃費用、建立費用等。
同時,還要對會計內容進行核算。基建項目會計核算包括這樣三個階段:籌備期、建設期、竣工期。其中,籌備期的費用主要包括長期的待攤費用,前期的拆遷費用、勘探設計費用、日照賠償費用等。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將長期的待攤費用結轉至在建工程當中。而在建設期間,對應費用通過在建工程子項目的科目核算,尤其要對預付工程款及管理費用兩個特殊科目予以關注。
2.建立完善的基建臺賬
當前大部分財務軟件都能夠滿足基建財務人員的相關核算要求,但是基建財務管理的內容相對較多,而且核算要求較為詳細。大部分的財務軟件應用都不能做到完全面面俱到,所以在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過程中必須采用登記臺賬的方法。
設備類臺賬,其中的設備主要是基建過程中沒有形成固定資產的設備。該類型臺賬根據固定資產目錄進行分類,以便于竣工決算的編制,在編制過程中主要根據設備入庫、出庫記錄進行等級。在基建過程中,領用設備時必須由工程部門對設備的隸屬部門予以明確,以便于固定資產的分類,該設備臺賬通常包括設備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廠家、工作參數、數量、價格等內容。
單據類臺賬,主要是用來強化貨幣資金相關單據的管理工作,同時對多種單據的購買、保管、領用、注銷等相關環節、職責等予以明確,并設置對應的臺賬記錄。在實際的工程管理過程中,存在著開發票金額與實際付款金額不符、沒有施工即開發票等問題,這時就需要建立發票臺賬。其中,臺賬需要包含合同編號、具體施工單位、項目名稱、付款周期、付款金額、發票金額等相關信息,避免出現財務風險。
3.完善資產交割使用手續
在竣工財務的決算編制過程中,財務部門、項目管理部門、資產管理部門等互相配合做好對應資產的盤點與核實工作,最后編制資產的驗收清單,將資產的具體名稱、類型、數量以及存儲位置等標注清楚,同時交由相關部門對上述資產信息予以明確。當涉及到房屋等不動資產時,必須督促資產管理部門及時至房產管理機構辦理相關的備案,根據規定提交對應的產權申請資料等證明。項目財務管理部門則根據所辦理的交割手續交割使用資產,做好在建工程的資產財務處理,為后續固定資產的管理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謝 芳:廣電基建項目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商業會計, 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