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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8-02 16:18:1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減少自然災害損失的方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相對于普通風險而言,自然災害風險具有以下主要特點。(1)發生頻率低。一般災害事故在一年中發生的頻率可能為幾十次,而自然災害風險發生的頻率可能是幾十年甚至上百年不遇。因而在理論上損失概率分布屬于“厚尾分布”,即尾部數據或極端數據出現的概率相對較大,而其參考對象一般是正態分布。因此,相對于正態分布來說,有更厚的尾部以及更尖的峰是厚尾分布的一個重要特征,這使得自然災害風險的預測更加困難。(2)損失嚴重。自然災害風險的發生給世界各國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一般認為,災害造成的損失會隨著災害自然強度的增加而成指數型上升,而且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口和社會財富的不斷增多和日益集中,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將越來越嚴重。給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帶來破壞性的后果。以2011年日本東部大地震為例,這次地震給日本經濟帶來16萬億~25萬億日元的經濟損失(約1850億~3080億美元),約占日本國內生產總值(GDP)的3.6%~6%。(3)偶然性。自然災害的發生在時間上和地點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預測性。即自然災害風險的發生與否、何圖3自然災害風險的“厚尾分布”時何地發生、損失大小都難以預料,其突發性和極端性使得很難觀測和獲取損失數據和樣本信息,使得人們無法知道其客觀的發生概率,如地震的發生就很難準確地預測。(4)風險個體的高度相關性。普通風險通常只會影響一個或幾個風險個體,但當自然災害風險發生時,將會造成在同一時間或時段內,大范圍、大面積、大量風險個體相同或相似的嚴重損失。這時,自然災害風險個體之間不是獨立的,而是呈現高度的正相關性,也就是所謂的“風險累積(accumulationofrisk)”。因為風險累積,自然災害風險發生時,同一區域內大量個體同時出現風險,不滿足個體損失分布相互獨立的要求,真實損失偏差往往大于三個標準差,這種高度相關性使風險個體之間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因而,“損失積聚”被認為是自然災害風險的一種重要特征。這也是造成上述自然災害損失嚴重性的主要原因。保險的本質是將風險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轉移,并通過風險分散來實現這一目的。而保險只能在可保性的限制范圍內運作,因此自然災害風險若通過保險手段分散風險,可保性分析是其核心。下面重點探討自然災害風險的可保性問題。
2精算標準下的自然災害風險可保性分析
2.1精算標準下的可保風險
在保險經濟學文獻中,對風險的可保性有大量的研究。對于一般風險而言,傳統的可保風險理論主要是從精算或者數理統計的角度分析的。保險經濟學大師卡爾H.博爾奇(KarlH.Borch)于1974年提出判斷風險的可保性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1)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2)風險潛在損失是否過大。(3)損失概率與大小的模糊性(ambiguity)。斯科特E.哈林頓(ScottE.Harrington)和格雷戈里R.涅豪斯(GregoryR.Niehaus)提出影響風險可保性的成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1)保費附加成本,反映了保險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資本成本。(2)逆向選擇。(3)道德風險。休斯頓于1964年提出可保風險須滿足以下六個條件:(1)有大量同質的風險單位存在,這是大數法則應用的前提條件。(2)風險必須是純粹性風險。(3)風險必須是偶然的、隨機的,即風險損失是不確定的。(4)風險單位是相互獨立的,即保險標的不能同時遭受損失,風險的發生不能是相關的。即不存在承保人責任積累問題,以滿足“大數法則”的統計假設。(5)保險費應是被保險人在經濟上能承受的。(6)風險的模糊性、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內。瑞士再保險公司在巴魯克柏林(BaruchBerliner)的基礎上,分別從保險統計與精算、市場狀況以及社會因素三個方面提出了可保風險標準,見表1。
2.2精算標準下的自然災害風險可保性分析
顯而易見,對于“風險/不可確定性、損失事件、最大損失、平均損失、損失頻率、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標準,自然災害風險均不滿足。(1)自然災害風險的突發性不滿足風險的可測性標準。自然災害的發生在時間上和地點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預測性,統計上難以做出有效的判斷,因此存在模糊性。羅賓M.霍加斯(RobinM.Hogarth)和霍華德昆路德(HowardKunreuther)通過問卷式調查,研究了保險精算師在針對模糊概率與非模糊概率時做出的不同決策,結果表明,當風險是模糊的時候,精算師制定的保費遠遠高于非模糊的風險,則計算出保費可能高于精算公平時的價格。(2)風險個體的高度相關性不滿足損失事件相互獨立性標準,地震、洪水、風暴潮等會影響十分廣大的地區,可能使幾個?。ㄊ校?、數億人同時受到不利影響。(3)從最大損失和平均損失的角度來看,世界每年平均自然災害損失達數百億元,自然災害風險產生的損失是全球保險業難以承受的。損失的嚴重性不滿足的最大損失是可負擔以及平均損失適中的標準。(4)自然災害風險的損失頻率較低,也不符合頻率較高的標準。(5)從保險統計精算的逆選擇因素考慮,在私人保險市場中,自然災害風險的保險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梢灶A料,處于高風險地區的人們更傾向于購買保險,而低風險地區的人們不愿意購買,使得保費按照高風險地區的風險制定,又進一步將低風險地區的人們趕出自然災害保險市場。同時,道德風險會對自然災害保險產生不利影響。當投保人購買了保險后,他們往往缺乏足夠的激勵進行風險防范,而因為自然災害損失發生后很難確認并且損失數額有可能被夸大。
2.3采用數量方法,通過對自然災害風險成本的測算分析自然災害風險是否可保
假設:H為自然災害災害強度因子、F為自然災害發生的概率、V為被保險財產的脆弱性因子、IV為被保險財產價值、EPL為預計的期望損失、D為財產的損壞比例。顯然,D=H×V,而EPL=D×IV。于是,保險公司的年平均損失:EL=F×EPL=F×H×V×IV。EL就是保險公司經營自然災害風險的純保費P,而保險公司的總保費PT還需要考慮經營費用Exp、股東回報P股東和再保險成本R,以及不確定性附加U(損失不可能每年按平均值發生,保險公司需要應對壞的年份)。因此,PT=P+Exp+U+R+P股東。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險公司是否可以經營自然災害風險,在于是否能夠預測自然災害的發生概率、損失強度,以及再保險成本R和不確定性附加U的大小,當R和U很大時,PT可能很大,自然災害保險可能沒有有效需求。U的大小與保險公司對洪災的了解有關,模糊性越大,保險公司對洪災造成的損失越難估計,其不確定性附加就會越大。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從傳統精算理論上分析,自然災害風險不符合可保風險標準。
3市場-社會效用標準下的自然災害風險——可保性的拓展
歷史上存在許多曾經被認為無法保險的風險在后來也找到了解決的方法。①在卡爾H.博爾奇所舉的關于早期的商業通訊衛星及噴氣飛機開航的承保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保險實務中,人們對那些沒有經驗記錄來估算損失,而且一旦出險損失巨大的標的也能很好的承保。另一方面,古老的海上保險同樣沒有任何歷史損失數據,卻同樣早就存在,并于17世紀后在英國倫敦得到了穩定發展。他認為只要雙方簽訂了一份保險合約,那么合同中的風險就可以定義為可保風險。國際上絕大多數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范圍都包含自然災害風險或通過批單形式加保地震等自然災害風險,使得傳統意義上的可保風險理論無法解釋??梢?,精算理論基礎上的可保風險是從技術層面上規定理想狀態下的可保風險標準。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由于缺乏損失記錄,損失嚴重,嚴重的逆向選擇等只是自然災害保險在市場上難以運作的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
3.1市場角度下的可保風險
雅菲和拉塞爾指出自然災害風險要求保險公司要保持大量的流動資本,而制度因素(會計準則、稅收等)卻制約了自然災害保險的發展。保險公司不僅要解決時間風險,還要解決平滑的保費收入和不穩定的自然災害保險支出的匹配問題?,F代自然災害保險的主要問題是能否取得額外的資本以對自然災害風險上層損失支出進行融資。因此,自然災害風險的可保性問題不是保險問題而是一個資本問題。以Arrow-Borch經典風險模型為基礎的經濟理論認為,在完全競爭市場的假設下,保險市場的競爭將促使風險的帕累托有效率分配,同時所有可分散的風險通過互利的風險分散安排可以消除風險。風險將會集中到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并且經濟中的殘余系統風險會被在風險管理方面有比較優勢的保險人或投資者承擔,也即所有的風險都是可保的。由此可見,風險的可保與否很大程度上并不取決于其數理特征或精算假設,關鍵在于風險轉移機制和市場結構的安排是否能夠實現風險轉移和優化分配以實現帕累托改進。即風險的可保性可定義為:凡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與風險轉移相關的保險方案如價格,為保險雙方所接受,保險交易發生并成功實現風險由被保險人轉移至保險人,并使各方從風險轉移中獲得效用改進,那么該風險就是可保的。
3.2社會效用角度下的可保風險
社會效用所指向的范疇十分廣泛,包括法律、道德、公共政策等。例如,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只有當一項風險事件本身是合法的風險且法律上也允許轉移的時候,才被視為可保風險,風險轉移必須要遵循監管的框架。可保風險的社會效用標準多數情況下是由政府通過公共選擇機制來做出的,它能夠以多種方式實施。我們將實施的基本類型分為禁止、提倡和參與。其中,參與依據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分為間接參與和直接參與。政府可以對違反公共利益的特定風險的保險加以禁止,如對懲罰性罰款的保險;可以對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風險的保險大加提倡,如機動車輛第三者強制責任險;也可以通過與商業保險公司的合作間接地參與到某些特定風險的保險運作之中,如某些國家的自然災害保險;甚至可以通過組建機構直接地參與到某些特定風險的保險運作之中,如政策性保險、社會保險。從自然災害風險本身的性質來看,具有準公共物品特征,許多國家的政府都在不同程度地干預自然災害保險市場。比如,美國很早就發起并建立了國家洪水保險計劃(NFIP),其加利福利亞、佛羅里達等各州也都建立起州政府支持下的地震或颶風自然災害保險計劃。在歐洲,很多國家的政府都構建起政府與私人保險市場相結合的自然災害管理體系。因此,可保風險的社會效用標準具有強約束力,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同精算標準相沖突,也以其為準。
3.3市場-社會效用角度下的自然災害風險可保性——“可保風險”的拓展
顯而易見,自然災害風險不符合精算標準下的可保風險標準,本應被排除在可保風險范圍之外。但是由于自然災害問題的特殊性,現實中政府對于自然災害問題公共選擇的結果是通過私營-公共的合作關系或多或少地參與管理,按照上述標準,也就是說,政府的干預擴展了可保風險的邊界,自然災害風險是社會效用意義上的可保風險,在政府的參與下,其在市場上表現出來的結果是,最終成為“保險供求雙方可以為之達成交易的風險”,即可保風險。
4自然災害風險的損失分散機制
在保證與風險轉移相關的保險方案如價格,為保險雙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拓展可保風險邊界,開發出一系列拓展可保界限的工具與技術,建立整體性的自然災害損失分散機制(見圖3),對自然災害保險經營而言顯得尤為重要。這需要政府和市場共同發揮作用,通過居民、自然災害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資本市場以及政府作為自然災害保險風險損失分散主體,構建自然災害風險的整體性分散機制[8]。
4.1直接保險——居民和保險公司損失分散
對于自然災害發生概率較高,損失額度較低的風險可以采取直接保險,并設置合理的免賠額、共保比例、賠償限額等,規定居民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損失份額。(1)免賠額和賠償限額。免賠額的設置應該與保險條款相配合,既要避免大量的小額賠款,降低賠付成本,又要讓居民有能力承擔,同時又要充分反映出不同地區的自然災害風險的不同。賠償限額使得居民承擔了限額以上的損失。在新西蘭、日本、土耳其的地震保險計劃中,都設置了限額。設置限額的作用是:降低自然災害保險系統所承擔的總風險;保證了社會公平和自然災害保險基金使用的有效性。(2)級差費率和浮動費率。通過設置保單條件,如除外責任和保障范圍、級差費率和浮動費率制等,激勵投保人采取積極的風險減輕措施(riskmitigationmeasures,RMMs),這在自然災害風險管理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礎使保險與RMMs相結合,開展自然災害保險,自然災害風險才能成為可保風險,才能發揮出最大作用。(3)保險損失補償。保險公司依據自然災害保險基金的資本實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對保險條款項下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補償份額。
4.2共同保險——保險市場損失分散
共同保險是指數名保險人對于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同一要保人共同締結同一保險契約。顯而易見,共同保險可以免除由個別保險人自行獨立承擔巨額經濟損失而分由多數保險人共同承擔,以此達到風險分散的目的,使自然災害保險的經營更趨于穩健,同時更可擴大業務的承??臻g。同時,所有參加共同保險的保險人均將自己所簽單業務納入共保體制,然后再依各共保人承受比例分予各共保人承擔,這種先匯集所有保險人的不同業務加以集中處理方式,即是風險管理理論所謂的“風險組合(combination)”或“風險融合(pooling)”,它除有助于風險單位數量增加外,還可達到平均危險的目的。最后,由于保險經營采取共保方式,保險人可事先約定特定承受比例以限制本身承擔的責任,使承保業務品質能確保于某一平均水平。此外,由于保險人對共保業務僅承受某一成數,危險單位數量自將隨共保成數約定而自動切割呈倍數增加,如此自可增加危險單位數量。由此可知,共同保險有助于自然災害損失在保險市場上的風險分散。
4.3再保險——再保險市場的損失承擔
自然災害再保險是應對自然災害風險的有效機制。自然災害再保險有利于保險市場形成業務聯合抵抗風險、分散風險,從而較好地滿足大數法則的要求。由于自然災害再保險業務的建立,自然災害再保險原保險人之間的聯系和合作得到進一步的加強,不僅形成了聯合的巨額保險基金,增強了整個保險業應付農業自然災害風險的能力,而且形成了全社會風險分散的網絡,使風險在更大的范圍之內得以分散。(1)對巨大風險有效分散。當保險人承保的某項業務保額巨大,而標的又極少、風險非常集中時,保險人可將超過一定標準的責任分保出去,以確保業務的財務穩定性。接受業務的一方,可視自身情況將業務全部留下,或留下一合適標準的責任額后,將超過部分轉分保出去。這樣,一個固有的巨大風險,就通過分保、轉分保,一次一次地被平均化,使風險在眾多的保險人之間分散。損失發時,龐大的再保險網絡可迅速履行巨額賠款。再保險這種對固有巨大風險的平均分散功能,是直接保險所不具備的。(2)對特定區域內的自然災害風險有效分散。與固有巨大風險責任不同,有些風險責任是因積累而增大的,其特點是標的數量大,而單個標的的保險金額并不很大。這種積累的風險責任是由于大量同性質的標的集中在某一特定區域內,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積標的發生損失,造成風險責任累積增大。例如農作物保險,可能因洪水、風暴、冰雹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的襲擊,致使某一領域內投保的財產全部受損。對于這類積累的風險責任,通過再保險,可以將特定區域的風險向區域外分散,擴大風險分散面,達到風險分散的目的。顯然,這種從地域空間角度來分散風險的功能是直接保險難以具備的。(3)對某一時點的自然災害風險有效分散。對于單個保險人來說,即使長期經營的財政穩定性是良好的,但就某一單位時間來說,所承擔的洪災風險責任卻顯得過于集中,在某一時點發生的洪災損失可能會抵消多年的盈利,造成財務的不穩定。在此情況下,通過再保險,保險人就能將其所承擔的某一時點的自然災害風險,從縱向(即時間方面)及橫向(即標的數量方面)兩個方面進行雙重分散。(4)通過相互分保,擴大風險分散面。相互分保是擴大風險分散面的最好方式。相互分保的特點是:保險人既將過分巨大的風險責任轉移一部分出去,同時又吸收他人的風險分入,這樣,使該保險人所承擔的總的保險責任數額變化不大,卻實現了風險單位的大量化及風險責任的平均化,因而實現了風險的最佳分散,財務穩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4.4自然災害保險證券化——資本市場損失分散
由于巨大自然災害的發生頻率以及所造成的損失皆連續不斷地增加,導致保險業與再保險業者因為資本不足而面臨嚴重的破產威脅。由此引發了一場傳統再保險經營理念的變革,資本市場出現了一種新型金融工具——自然災害保險證券化(securityofinsurancerisk)——非傳統風險轉移方式(alternativeriskstransfer,ART),使得自然災害風險在資金雄厚的資本市場上分散。如同再保險為一般保險公司提供額外的承保能力來源一樣,資本需求降低了,自然災害保險證券化是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結合的產物,它使得自然災害風險的承保變得更為容易,并且保險的價格更加容易接受。它的主體思路是通過發行基于自然災害保險的證券,用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者代替傳統風險承擔者如再保險公司,將自然災害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是保險公司負債證券化的一種表現形式。它不僅使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承保的自然災害風險在整個金融市場得到分散,承保能力大幅提高,而且可以為投資人提供更多的投資渠道和機會,也促進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其產品主要有:自然災害債券(catastrophebonds)、自然災害期權(catastrophefutures)、自然災害期權(catastropheoptions)、自然災害互換(catastropheswaps)、或有資本票據(contingentsurplusnotes)等。
4.5財政救助——政府“最后再保險人”
社會效用標準下的自然災害風險分析為政府干預提供了理論基礎。在面對頻率越來越高、嚴重程度越來越大的自然災害面前,政府在自然災害風險管理中的定位不應當再是“第一保險人”,而應當是“最后再保險人”。在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的歷史上,政府的災后救助一直都被認為是應對自然災害損失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每當發生自然災害損失之后,世界各國政府都會對遭受自然災害損失的人們進行事后救助,這對受災地區的恢復與重建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當前自然災害風險不斷增強的趨勢下,政府作為“第一保險人”承擔災后財政救助的自然災害管理模式難以為繼。這是因為,首先,相對于自然災害損失,政府的財政救濟只是“臨時性、緊急性”的特殊救助,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難以得到補償,受災單位和個人承擔了主要損失。其次,政府財政補償是一種非契約性補償,在自然災害發生后對其造成的損失是否補償、什么時候補償、補償程度如何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經常造成應該補償的受災群體沒有得到及時的補償或補償的金額不適當等。同時,政府財政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人們對政府的依賴。然而建立在自然災害保險意義上的整體性、多層次的自然災害損失分散機制,政府干預自然災害風險管理方式之一是承擔的是較高層次的自然災害損失——“最后再保險人”。即在自然災害損失發生異常年度,當通過商業化的保險、再保險和資本市場途徑來無法補償或攤回損失時,政府才作為“最后再保險人”角色承擔極端損失。這有利于緩解政府財政壓力,發揮保險市場力量實現損失分散;同時提高財政救助效率,并保障自然災害保險市場多層次的損失分散機制穩定運行。
關鍵詞:農業保險;果樹;理賠模式
中圖分類號:F83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3)01-0191-02
自2007年陜西省試點蘋果保險以來,試點區域和面積從2007年的1個縣4萬畝發展到2012年的13個縣60萬畝。蘋果保險覆蓋面逐年擴大,形成了初具規模的陜西特色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其間共有72萬畝果樹遭災,獲保險賠償1.1萬元。在理賠實踐中,蘋果保險理賠的做法逐漸被總結提煉,形成了規范化的操作流程。
一、蘋果生產與蘋果保險
(一)陜西蘋果的基本情況
陜西蘋果產量占全國的30%,占世界總產量的11%,2011年蘋果面積727.3萬畝,產量達701.6萬噸,面積和產量均居全國第一,陜西渭北已成為世界注目的蘋果新產區。
與其他農作物一樣,蘋果的整個生長過程都受到外界生態環境的影響,陜西蘋果生產的主要災害有花期低溫凍害或沙塵、雹災、風災和暴雨、干旱和澇災、冬季低溫凍害、高溫日燒。天氣和氣候的變化對蘋果的生長和果實收獲在一定程度上起著決定性作用,由于防范自然災害的設施十分薄弱,一家一戶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十分有限。
(二)蘋果保險的設計與實踐
2007年陜西省蘋果保險試點工作以來,蘋果保險的理賠特點、查勘定損技巧、核算原則等內容不斷完善細化,形成了點面結合的經驗,指導其他地區和相關果樹保險的理賠工作。
1.蘋果生產中自然災害損失分析
蘋果遭受氣象災害后,損失主要集中在數量、質量以及果品的商品性上。因此,判斷損失以數量和質量為主。一是花期低溫凍害。凍害以花量推測產量損失,凍害可能造成部分中心花受凍,部分中心花坐果或邊花坐果為主,產量影響不大,但對商品質量有影響;凍害可能造成全部中心花受凍,全部依靠邊花坐果,果個小,果形不正,總產損失較小,但對果實商品質量影響很大。二是冰雹災害損失。分為輕度、中度、重度:輕度指果實及葉片輕度受損,果實表面輕微受傷,雹點數量不超過3個,主要影響果實商品等級;中度,果實及葉片中度受損,果實表面有雹坑,雹點數量在3個以上,果實基本無商品價值;重度指果實、葉片、枝干嚴重受損,果實已無商品價值,次年和第三年果樹生長仍受影響。雹災的損失還與雹災發生的時期有關,果實采收前發生雹災造成的損失最大。
2.蘋果保險的主要保險責任分析
首先要明確蘋果保險的保險責任。條款規定,對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風災、雹災、冰凍原因所致蘋果的直接損失負經濟補償責任。其次要明確災害損失的測算,蘋果災害確定的步驟與方法有農學估算法、理論推算法、統計推斷法三種,實踐中主要采用統計推斷法。
蘋果的生長期一般從3月至11月,經歷始花期、坐果期、成長期、成熟期。在各個時期的風險狀況是不同的。在始花期,主要風險為低溫凍害,一旦受凍,就會花蕊脫落,造成減產。而低溫程度和受凍時間對蘋果的影響又有不同。如果低溫程度淺,中心花不受影響,屬于自然淘汰,可以把營養不良、生命力不旺盛的淘汰,免其與其他花爭營養,并不影響最終產量;如果低溫嚴重,中心花被凍死,就可能造成大幅減產或絕產。同時低溫凍害在疏花前后對受災結果也不同,如果低溫是在疏花前,可視為自然疏花,優勝劣汰,如果在疏花后,就可能使花量減少,從而影響產量。在坐果期,主要的風險有凍災、雹災、風災等。凍災對坐果的影響與始花期大體一致情況,坐果期也和始花期一樣,需要疏果,疏果前后遭災情況不同。雹災主要出現在蘋果坐果和成熟期,是蘋果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也是果農最需轉嫁的風險。二、蘋果保險理賠工作實踐
如何評估蘋果保險災害損失較為復雜,目前仍沒有完善的標準體系和評估辦法。目前主要做法有以下幾點。
【關鍵詞】 突發災害;財務管理;企業
一、引言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如地震)、海洋災害(如臺風)和其他突發性災害(如森林與草原火災)等,是人與自然矛盾的一種表現形式,它給人類的生產和生活帶來嚴重的損害,是人類過去、現在、將來所面對的最嚴峻的挑戰之一。近年來,我國企業遭受自然災害的現象越來越頻繁,企業經營業績受到嚴重損失。2008年,從年初南方的冰雪到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我國發生了多起突發災害,除了給人民群眾帶來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外,對受災企業的生產經營也造成了嚴重影響。汶川大地震發生后,財政部、國稅總局公布了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但學術界尚未針對自然災害財務問題作出專門的系統化研究,由于缺乏災害財務理論的指導,企業災害財務的實踐一直以來處于摸索階段。面對突如其來的災害,如何采取應急措施予以積極響應,是一項緊迫任務。本文對突發災害下財務管理問題進行初步的研究。
二、加強突發災害下財務管理的意義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之一,據統計,世界上1/3的自然災害發生在中國,這種狀況近年來在我國表現得尤為突出,每年因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上千億元。因此,加強突發災害下的財務管理具有特殊意義,具體體現在如下方面:
(一)突發災害下的財務管理對企業具有重要意義
汶川大地震后,東汽集團在漢旺鎮的一個公司80%的廠房倒塌受損,1 000多名工人被埋,初步估算直接經濟損失50多億元。地震對四川省旅游業也造成了巨大沖擊,全省僅旅游業因地震而造成的損失就超過600億元。據不完全統計,這次大地震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10 000億元。頻繁發生的各類自然災害不僅直接威脅到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也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自然災害已經由以前的小概率事件逐漸演變成為企業環境的常態,極大地拓寬了企業的風險邊界,提升了企業的風險等級。我國企業必須直面這一環境巨變,強化風險意識,構建新型企業戰略,以有效地應對自然災害對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微觀基礎,而企業財務管理則是企業的核心組成部分,結合自然災害研究企業的財務問題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加大災后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力度,提高預算編制效率
雖然企業預算編制嚴格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進行,由企業財務預算委員會層層把關,來確保預算的科學合理性。但是,由于諸多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如信息的不對稱性、原有的預算預期的樂觀性、企業所采用的預算法缺陷等,使得企業存在預算寬松問題。而災后企業的財務預算重在及時、客觀、實際、執行的適應性。那么,災后財務預算應增大編制力度,強化各級預算責任,簡化程序,且在有限的期間內完成,采取統一決策和分散決策相結合,提高預算編制效率。
(三)有利于恢復投資者信心
當突發災害對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時,投資者信心的恢復是一個艱巨的、長期的過程,需要監管部門、公司和中介機構等多方的共同努力。其中,公司更應該以積極主動的態度,開展各種形式的和投資者的財務溝通活動,通過一切可行的方式向投資者展示公司的整體戰略規劃,經營發展狀況等信息,做好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充分溝通,爭取投資者的理解、支持和認同。財務管理也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一種重要途徑。相對于控股股東和機構投資者,中小投資者由于缺乏分析手段、調研成本較高等原因,難以及時掌握公司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對公司信息的了解存在一定時滯,導致其投資決策受到影響。及時的財務管理與溝通可以在相當程度上縮短這一時滯,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及其合法權益。
三、突發災害下財務管理的措施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遭遇災害可能屬于小概率事件,但也要有防范意識。首先,應加強自然災害財務的理論研究。自然災害是我國企業財務管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自然災害財務的發展理論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有必要將自然災害財務和可持續發展財務、環境財務、社會責任財務、人本財務、柔性財務、戰略財務、風險財務、資本市場財務等聯系起來加以研究,梳理脈絡,打通相關學科之間的研究路徑,為發展企業自然災害財務理論與實踐提供新的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促進我國自然災害財務學科的形成與發展。對于突發災害下的財務管理,可能有如下措施值得考慮:
(一)給企業的重大項目和重要資產進行保險
通過保險,企業雖然不能降低發生這些自然災害的概率,但卻可以降低它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就目前而言,全球各地的保險業對地震風險予以承保的比例都是非常小的。由于地震屬于巨災型風險,一般在財產險保險條款中都把該風險列為除外責任。所以,保險公司通常的做法就是把地震保險作為附加險產品進行開發,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普通財產險的同時額外投保地震保險,對于地震造成的財產損失才能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而對企業而言,投保附加險意味著企業的保險費用會提高,所以對于發生概率極小的地震風險,企業一般為了節省成本而選擇不投保,只有大型企業或者大型項目才對地震風險進行投保。但是,經過這次大地震后,企業還能抱有僥幸心理而放棄投保嗎?所以,對于關系企業生死存亡的重大項目和重要資產一定要進行保險。也有學者對巨災風險提出了其他應對措施,其中很多人都建議企業采取“巨災風險證券化”。資本市場的確是個能將企業的風險分散的市場,但是我國資本市場本身不夠規范和發達,通過資本市場化解風險的成本較高,且流動性難以保障,透明度也令人擔憂。
(二)適時改進企業預算辦法,建立適應災后企業發展的財務預算
考慮到突發性災害對企業所造成的嚴重損壞,以及對企業近幾年的經濟效益和戰略發展帶來的深遠影響,企業財務預算編制應結合企業災后發展戰略調整,打破過去預算依托的“基數+比例增長”、“零基”指導思想,適時改進原有的預算辦法,重新建立適應災后所面臨的市場環境和自身內在發展需求的財務預算。一是預算編制基礎。要以“現有企業存量+前期恢復生產高投入成本”為基礎,體現出企業特殊時期財務預算的鮮明特點;二是預算編制方法。動態預算,即參照企業超越預算的思想,以階段性或中短期的目標作為替代,時刻關注災后企業在政府各項優惠政策扶持下的發展狀況,便于企業管理層和相關利益者能掌握企業目前的經營狀況、市場地位及前景,對企業的未來發展充滿期待,也利于使企業得到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從而促使企業走出災害陰影,樹立發展的信心;三是預算編制責任擴大。為盡快確定財務預算,保證災后企業資金運轉,企業管理層可適當使決策分權化和權力下放,擴大預算編制責任,增大預算靈活性,讓不同部門之間關系對等,自由決策,績效責任自擔,也使得預算在各部門執行過程中保持穩定協同,及時分散風險。
(三)自愿性披露內容
自愿性披露內容包括公司基于改變投資者預期、恢復投資者信心等動機主動披露的一些其他信息。如管理者對突發災害發生后公司長期戰略的評價;哪些對公司來說屬于具有核心能力和競爭優勢的項目沒有受到破壞;公司在災后重建中的企業文化,以及其他一些前瞻性預測信息等等。自愿披露的信息是對強制披露信息的補充和擴展,以提高強制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和完整性,可以逐步提升投資者出于對不對稱信息的擔憂而降低的投資信息和意愿。
(四)建立多指標預算評價體系,使得災后企業預算績效評價有效,具有激勵性
傳統的預算評價基本以最初預算為基礎,通過對比預算制定與預算執行結果評價企業績效和企業員工的工作努力程度。然而由于傳統預算的基礎和執行過程中的諸多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二者之間所反映的結果無法真正體現出客觀、公平、公正,對企業員工的預算激勵作用達不到滿意的效果。相反,單一的財務預算指標極易導致決策者的短期行為,難以實現預算執行過程控制。因此,應借鑒戰略預算管理思想,建立多指標預算評價體系,即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相結合,設立各指標的權重,據以進行綜合性評價。財務指標以預算報表為基礎,通過報表情況評價各部門經營業績;非財務指標則通過市場占有率、產品質量與服務指標、生產率指標、人力資源指標等常用指標來衡量,有效地克服單一財務指標的缺陷,綜合評價,相互制衡,既有利于結果考核和過程控制的結合,也有利于增強預算的激勵效果。
(五)充分利用外部各種資金來源
自然災害發生后,企業根據國家的稅收和信貸等優惠政策,及時同稅務機關進行溝通,通報企業的損失和面臨的困境,享受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或延期繳稅;及時同銀行進行溝通,享受利息減免的優惠政策或延展利息和本金的支付期限,減少災害時期資金的流出,同時爭取新的貸款和政府無息或低息貸款,充分利用增量資金。對于企業在災前投保的產品、設備和廠房等,及時統計企業受損的金額,通報保險公司,溝通協調,盡快展開理賠工作,獲得賠償資金,增加企業的資金流入量。同時對于政府設立的各種補貼和資助,符合條件的企業要及時爭取,增加企業一定的資金流入。對于社會捐助資金、海外慈善資金等也要積極爭取。符合國家條件的,可以盡量爭取發行債券和股票獲取長期資金來源。
此外,對特大災害,為使災害造成的損失能及時、公允地表達給報表使用者,準則制定機構應根據已有的準則,頒布專門針對災害損失相關確認、計量會計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于特定地區的自然災害,如果可以預見將來災害會再次發生,應該把災害造成的損失構成營業利潤的一部分,而不是確認為營業外支出。為與企業其他營業利潤構成相區別,建議單獨在相應項目下添加“其中:災害造成的損失”項目。對于災害造成的資產減值損失,在預測現金流量現值時,考慮的時間應根據國家有關最新規定,結合企業行業和自身特點,提供合理的、公允的時間估計。因災害造成其他損失形成的負債的確認、保險公司賠款和政府補助的確認的計量問題,可以參考《企業會計準則》。對災害損失計量中估計的不確定性和顯著風險,監管層應特別規范受災害影響的經營業務的性質、重要的估計數字、財務報表中對災害損失計量使用的估計方法、估計方法的局限性說明等內容的披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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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制定農業發展規劃。在充分分析各類農業生產對象對災害忍耐力的基礎上,來確定相應的農業經營方式和生產方式。各地應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和經濟條件,科學制定農業發展規劃,宜農則農,宜牧則牧,宜林則林,不可盲目效仿。同時,在農業、林業、牧業內部也要調整優化各種產業生產結構,符合自然規律。如農業上可實施設施溫室蔬菜栽培,林業上可以實施設施經濟林栽培,牧業上可以實施設施溫室養禽等等。積極改善農業生產環境。不斷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是人類積極防御農業氣象災害的主要對策之一。應加強農田基本建設,興修水利,防止水土流失,營造防護林,以調節和改善農業氣象條件和農田土壤條件,達到和實現自然生態平衡和保護自然環境的目的。加強作物品種抗逆性研究。相關農業科研部門應不斷加強林業、農業、牧業新品種研究,提高品種自身的抗逆性。如調整各類農作物品種的生育期,避開不良氣候影響;提高新品種抗旱、抗倒伏能力;還有,通過育種使林木、果樹品種的抗寒力、抗凍力增強等。推行農業保險制度。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農業保險已逐步得到廣大農民的認可。對那些用盡全力防護自然災害,但仍受到農業自然災害損失的農戶,較好的辦法之一即是動員或指導其參加農業保險,由保險部門進行農業保險救助,通過政府和全社會力量減輕和彌補災害造成的損失。
防御農業氣象災害的應急性對策
農業災害的準確性預報。在農業災害有可能發生時,在預報天氣災害的同時,還要準確的做出農業氣象災害的預報,以便有效的采取應急對策,使農業災害發生時農業生產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農業氣象災害防御技術。在防御農業氣象災害技術應用中,主要防御途徑是暫時改變農作物生長的氣候環境,度過特殊天氣狀況。比如采取滴灌的方法節約用水,防治持續干旱災害,用熏煙的方法防御早春晚霜凍害或秋季早霜凍害,都非常有效。特殊氣象條件下的栽培技術。在農業氣象災害發生或將要發生時,從農業栽培技術方面采取措施減緩災害發生,也可以達到較好的效果。比如,適時早播利用返漿水防止春旱,在旱作區利用早秋耕的辦法,蓄水保墑以防翌年春季干旱等。
農業氣象災后補救對策
基金項目: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項目編號:12CJR1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專項課題,項目編號:201313029。
摘要:提高海洋災害的風險管理能力、降低災害損失,是海洋強國戰略實施的重要保障。在依照可保風險泛化條件辨識風暴潮災害風險可保性的基礎上,本文創新并完善了一套基于非參數估計模型的海洋災害保險定價方法,并通過構建信度保費厘定模型計算了風暴潮災害綜合險純費率,從費率厘定的動態調整、災害保險體系建設等方面提出了對策建議,以期為完善海洋災害風險管理體制提供參考。
關鍵詞:風暴潮災害;風險可保性;費率厘定;核密度估計
中圖分類號:F8426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作為臨太平洋的海洋大國,風暴潮一直以來都是我國面臨的主要海洋災害(具體見表1)。隨著沿海區域經濟地位的凸顯,海洋災害造成的損失也在逐年擴大,而我國目前實行的仍是以政府為主體、資金配置財政性、管理方式計劃性的災害風險管理機制。相對于逐年上升的災害損失,用于救災支出的財政資源面臨著巨大壓力,再加上管理費用和交易成本的上漲,社會救災資金的配置效率嚴重降低。十將“海洋強國”建設提高到了國家戰略層面,建設生態文明,統籌海陸經濟,提高海洋防災減災能力成為海洋經濟發展的新的重要命題。而探索建立現代保險制度,引入市場化風險分散手段解決海洋災害風險管理問題,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
提高海洋災害風險防控能力、降低災害損失程度,一直是沿海國家關注的重點:美國、澳大利亞、日本等早在20世紀初就開始海洋災害保險的研究與實踐。損失測算是災害保險定價的基礎,國外早期研究多以期望效用理論(Karl.H.Borch,1999)為基礎,使用傳統的精算模型測算災害損失。隨后,學者們開始將更復雜的數理模型引入到災害損失評估中。如Ling Hu、Yating Yang(2009)證明了帕累托分布模型在擬合臺風、洪水災害損失時具有更大的優勢,E.Brodin、H.Rootzen(2009)使用廣義帕累托分布優化了用于風暴、颶風保險損失評價的極值方法,Mokhtari、Roberts等(2011)用故障樹分析方法和事件樹分析方法對不同海洋災害進行了損失評估。在災害保險費率厘定方面,使用更完善的數理模型和方法,解決由災害風險的異質性、頻發性等帶來的保費厘定技術難題是大家關注的熱點。如根據災害風險自然特征使用冪變換、風險調整模型等厘定災害保費(Wang,1998;Freeman、Kuneruther,2003),使用組合方法、狀態轉移跳擴散模型、標準差分析等方法,解決災害保險費率厘定中面臨的數據有限性和時間序列性限制等問題(Vitor A.Ozaki,2008;Alexander Braun,2011)。
國內在災害保險特別是海洋災害保險方面的研究起步較晚,現有研究主要集中于災害風險可保性、損失評估方法與模型的探討上。對于災害風險的可保性,周志剛(2005)等認為災害風險一旦發生,會導致大量風險對象同時受損,產生責任積累,因而災害風險是不可保的。而石興(2010)等則提出隨著精算技術的發展,可保風險的界限開始變得相對模糊,重大災害等純粹風險能夠進入可保行列。對于災害保險定價,國內研究大多是關注了損失擬合的數理模型優化問題。災害風險中異質性的存在,往往造成“雙峰”或“多峰”問題。為了消除這些因素對估計精度的影響,學者們對GPD模型、對數正態分布、廣義帕累托分布等更復雜的模型及其應用展開了研究(趙桂芹、王上文,2006;郝旭東,2008;熊雙平,2010)。
整體而言,國外對于海洋災害保險的相關研究較為系統、成熟,國內研究則相對不足。一方面,災害風險分散的理論研究多聚焦于災害損失測度模型的討論,對參與災害風險分散各方式的具體運用,特別是災害保險定價的研究并不多見。另一方面,雖然災害保險已得到了理論界的關注,但海洋災害保險,特別是對公眾生產生活影響較大的風暴潮災害保險的研究較為匱乏。因此,本文選取對沿海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影響較大的風暴潮災害風險分散問題為研究對象,以風暴潮災害風險可保性檢驗為切入點,構建基于非參數估計的風暴潮災害損失分布擬合模型,探討信度模型下風暴潮災害保險純費率厘定,以期為拓寬海洋災害風險管理的思路及建立海洋災害保險體系提供技術支撐。
二、風暴潮災害風險可保性理論框架
傳統意義上的風險可保性一般要求風險具有確定性、偶然性、損失可測性,以及存在大量同質的風險單位、發生災難性損失的概率微乎其微等基本特點。自然災害由于具有預測難、損失巨大等特點,不具備依靠市場手段分散風險的條件。而隨著投保人風險管理需求的擴張、精算技術的發展,狹義的可保條件也在逐步放寬??杀oL險泛化理論(趙正堂,2008)等就提出風險可保沒有絕對的界限,能籌集到參與風險分散的初始資金、風險轉移策略的實施能對災害損失提供補償是判斷風險具有可保性的更可靠的條件,如此說來,災害風險作為一類純粹的風險應該被納入可保行列。對風暴潮災害而言,其致災頻率較高、影響范圍相對較廣的自然風險特質與社會防災減災需求的擴張為風暴潮災害保險的建立提供了理論支撐。
1.風暴潮災害符合精算技術對可保風險特征的要求。風暴潮災害是一類主要的突發性海洋災害,其發生頻率雖然不像普通非壽險風險一樣頻繁,但每年幾十次的發生次數,足以提供充足的損失數據,反映風暴潮災害的致災信息。從地理分布上講,風暴潮災害受災地區集中于沿海地區,受災個體和產業多為涉海經營單位,在災害損失等方面的統計中,具有明確的指向性。風暴潮災害發生在氣候環流條件下具有相對可預見性、周期性和地域性,歷史氣象記載數據也有一定的可參照性,這些因素符合精算理論對風險數據特征的要求。
2.風暴潮災害保險可以實現災害風險的轉移和消化。由風暴潮災害損失歷史數據可以發現,財產損失是其致災損失的主要組成部分,人身傷亡的波動幅度較大且定損工作難度較大,為此我們建議以綜合險作為風暴潮災害保險的雛形,既能解受災群眾生產生活的燃眉之急,又能有效減輕現有的單一政府災后救助帶來的財政負擔,對社會各利益主體而言,都是一項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隨著該領域研究的不斷深入,風暴潮災害保險會形成一個更完善、豐富的系統。投保人購買風暴潮災害保險,將超過免賠額的風險損失轉移給保險人,當災害發生時獲得保險賠付;原保險人也可以繼續購買再保險人提供的再保險,再保險人又可以再選擇轉分保,使承保風險在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進一步轉移。伴隨原保費、再保費的不斷重新分配,甚至是將其中的壽險與產險剝離,使承保風險與承保利益對應分割,將單一主體的風險暴露融入大范圍的風險分擔機制中,實現災害風險的轉移和消化。
上述分析表明,風暴潮災害本身的風險特征與災害損失補償功能的實現共同構成了風暴潮災害風險可保的理論框架。一般而言,風險數據的厚尾特征是困擾精算技術實施的難點。為進一步給出風暴潮災害風險可保的依據,本文繼而給出風暴潮災害損失分布厚尾特征的量化分析。圖示法與峰度值是數據厚尾性檢驗的常用手段,根據我國海洋災害統計公報,我們以1989年以來的風暴潮災害直接經濟損失數據為樣本,觀察風暴潮災害損失數據對數Q-Q圖可以發現(見圖1),數據點基本上緊密圍繞在對角線附近、殘差圖波幅基本控制在01以內,未出現明顯的規則變化。
將風暴潮災害的直接經濟損失數據代入峰度值計算公式,有:
風暴潮災害風險的峰度值小于厚尾數據峰度臨界值3,初步判斷該風險數據無厚尾特征??紤]到Q-Q圖和峰度系數在區分峰度和尾部問題時摻雜了較多的主觀因素,結論的說服力有所下降(Silverman B W,1986),本文使用Friedrich(Friedrich,2003)等提出的基于分布序列分位數的厚尾判別方法進一步檢驗風暴潮災害風險的可保性。即計算判別系數T[DD(-*2/3][HT6”]^[][HT][DD)]n=Xp-X1-pXq-X1-q (0
三、風暴潮災害損失測度
(一)損失分布擬合模型構建
現有對災害損失分布擬合的研究多是建立在參數估計基礎上的,需要事先確定函數分布形式,甄選樣本數據。這種數據處理方法,難免會造成信息漏損,對數據空間有限的風暴潮災害損失數據而言,必然會降低擬合精度。而非參數模型無須事先選擇數據分布形式,僅以數據點作為概率密度估計的依據(李竹渝,2007),可大大緩解分布擬合與數據處理之間的矛盾,與傳統參數估計模型相比,更適用于新險種損失分布的擬合。其中,核密度估計是較有代表性的一類方法,其計算過程的關鍵在于核函數的選擇和最優帶寬的確定(吳喜之,1999)。
1962年,Parzen給出了核密度估計的正式定義:設K(x)為(-∞,+∞)上一個給定的概率密度函數,hn是一個與之有關的常數,其中hn0,n∞,則稱:fn(x)=1nhn∑ni=1K(x-Xihn)為f(x)的一個核密度估計,K(x)為核函數,hn為帶寬。
常用的核函數有均勻核、正態核、三角核、雙角核等,由于核密度估計對核函數的選擇不敏感(譚英平,2003),所以當n較大時,核函數的選擇對估計結果影響不大。在此,本文選擇正態核進行費率厘定分析,具體核密度函數形式為:
帶寬的選擇關系到模型估計精度的高低。一般而言,當f(x)和K(x)固定時,使得fn(x)的均方誤差最小時的帶寬即為最優帶寬,從而有(吳喜之,1999):
即:nh5n=[(f″(x))2u22(K)]-1·f(x)K22
其中,AMSE為fn(x)的漸進均方誤差。由此,可得到一個漸進滿意的光滑帶寬hAMSE:
選定帶寬是非參數核密度估計中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由上述推導可見,理論上最優帶寬的選取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它們都包含未知函數f(x)和它的二階導數f″(x)。通常在實際操作中,可以使用Silverman提出的“經驗法則”確定帶寬。
假定f(x)為正態密度函數,則有:
那么,可估計最優帶寬為:n≈106n-15,其中為樣本偏差。
考慮到實際數據分布與標準正態分布會存在偏離,我們使用極差-分位數法對最優帶寬的選擇進行改進。
令樣本分位數R為:R=X34-X14≈134σ,有=R[DD(-*2/3][HT6”]^[][HT][DD)]134。其中,R[DD(-*2/3][HT6”]^[][HT][DD)]、X34、X14分別表示樣本分位數的估計、樣本3/4和1/4分位數點。因此,改進的最優帶寬可以表示為:n≈106min(,R[DD(-*2/3][HT6”]^[][HT][DD)]134)n-15。
(二)風暴潮災害損失分布擬合實證分析
令x′i=xiNi,其中Ni代表第i年保費籌集區的總人口,xi代表第i年風暴潮災害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x′i代表第i年風暴潮災害導致的人均損失,為消除通貨膨脹對計算過程的影響,對數據進行平減處理,計算所需數據均來自歷年《中國海洋災害統計公報》和各省市統計年鑒。
道德風險是保險公司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為減少風暴潮災害綜合險中的信息不對稱,鼓勵投保人自覺、主動地采取風險防御措施。本文在設計風暴潮災害保險時,特別設置了免賠額。低風險等級風暴潮災害的發生會對居民生產生活帶來影響,但對于那些處于個體承受范圍之內的損失,居民自身的財富積累和風險管理完全可以加以消化。例如,美國的洪水保險將單個保單的房屋免賠額設為25萬美元、財產免賠額設為10萬美元。我國風暴潮各災害頻發區的常住人口數量均在百萬以上,在綜合衡量了各地區人均收入后,本文取直接經濟損失01分位數點對應的數額為風暴潮綜合險免賠額。同理,高風險等級風暴潮災害的發生會給地區居民的生產生活帶來較大影響,如果由保險公司全數承擔巨額損失,會對其正常的經營造成巨大壓力,甚至導致破產。鑒于我國保險市場發育尚不成熟,承載能力有限的現實,本文設定了風暴潮災害綜合險的賠償限額,取直接經濟損失08分位數點對應的數額為保險賠付上限①。使用Matlab71軟件,得到災害損失限額分別為X01=05,X08=67(單位:億元)。
根據樣本標準差和分位數的計算結果R=7478,=94163,取最優帶寬為:
將核密度函數式代入風暴潮災害損失均值計算式E(x)=∫+∞-∞xf(x)dx ,進一步得到風暴潮災害人均損失期望值:
上述風暴潮災害人均損失期望值計算公式主要涵蓋了兩類災害損失:∫X′08 X′01 x′f(x′)dx′表示損失超過免賠額但在損失限額之內的風暴潮災害人均損失期望值,∫ +∞X′08 [X′08 ]f(x′)dx′表示損失超過損失限額的風暴潮災害人均損失期望值。對于第一類損失,保險公司可以如實賠付;對于第二類損失,保險公司僅按照損失限額值賠付。將風暴潮災害直接經濟損失數據②帶入,得到人均損失額期望值=128996≈13(元)。
四、風暴潮災害綜合險保費厘定
(一)研究對象界定
本文以風暴潮災害導致的財產損失為研究對象,將其中的房屋損失、設施損毀、農作物損失、養殖損失等各損失類別統一在綜合財產項下。在保費籌集時,理論上應將風險承擔區域內所有危險單位計算在內,既包含居民個體也包含企業等單位。但實際上,同一區域居民個體的收入水平相對一致,受災主體的同質性較高;而不同危險單位在風暴潮災害中受到的風險相差較大,受災主體的同質性較低,不符合可保條件對風險同質性的要求,且區域受災單位數量的相關統計數據較少,也難以進行數據替代。因此,在討論危險單位數量時,僅將居民個體計入在內。在風暴潮災害保險適用區域上,考慮到風暴潮的發生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征,本文將適用區域設定為風暴潮災害頻發的沿海十一省市,分別是:遼寧、河北、天津、山東、江蘇、浙江、上海、福建、廣東、廣西、海南。
(二)純保費厘定
本文依據Bühlmann信度模型構建風暴潮災害純保費信度厘定模型③,模型基本假設如下:設E(Xi|θ)=u(θ),Var(Xi|θ)=v(θ)/w,其中wi 表示損失數據xi的權重,即表示xi攜帶信息的可信程度。wi 越大,xi的方差越小,攜帶的可信信息越多。相應的各結構參數可以表示為:
那么,信度因子可表示為:
由于風暴潮災害直接經濟損失數據的統計并未按災害風險等級進行,即未對觀測數據分組,在此默認其損失數據的風險特征相同,不妨設觀測數據組數r為1。令各次風暴潮直接經濟損失數據xi的權重為mi(i=1,2,…,n),結構參數估計值分別為:
根據前文風暴潮災害損失分布擬合的結果,將各項數值代入,得到:
從而可得信度因子為:
風暴潮災害綜合險居民個體對應的每次災害的信度保費④為:
純保費法計算純費率還需要使用純保費P、固定費用F、利潤因子Q等參數,我們對各參數的取值過程如下:
1.危險單位。危險單位指一次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是計算保費的基本單位,取值以實用方便為主。參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財產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的通知》(2006)的規定⑤,取每千元保額為一個危險單位,即E=1 000元。
2.純保費。與財產保險費率厘定一般處理方法相同,以風暴潮災害人均期望損失值作為純保費,即P=LE=L1000。
3.利潤因子及固定費用。根據前文對風暴潮災害風險可保性的分析,風暴潮災害保險設立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海洋災害的風險分散效率、增強災后損失補償能力。因此,風暴潮災害保險是以準公共物品的身份進入市場的,這就要求參與經營的商業性保險公司不應以利潤為首要目標;且政府要通過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措施,平衡投保人支付意愿與保險人基本利益之間的矛盾??紤]到這些因素,本文將利潤因子和固定費用設為理想狀態,取值為零。
4.可變費用??勺冑M用是營業費用、手續費、傭金等的合計,現實中多以純保費的一定比例來確定,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008-2011年的費用支出與賠付支出比值的平均值作為可變費用因子的近似替代。
根據前述理論推導及相關假設條件,得到風暴潮災害綜合險指示費率:
該結果顯示,對于個體投保人而言,繳納約18元即可獲得單次風暴潮災害損失1 000元的保險金額。
五、結論及啟示
立足于我國海洋防災減災現狀,本文著重討論了風暴潮災害風險可保性與純費率厘定,引入保險技術豐富海洋災害風險管理的市場機制,以期提高海洋災害風險分散與損失補償能力。因此,主要結論和啟示如下:
第一,風暴潮災害風險的可保性是困擾相關海洋災害保險機制建立的關鍵。本文通過分析風暴潮災害損失數據的Q-Q圖、計算其峰度值,認為風暴潮災害風險在統計上不具有厚尾性。并進一步使用Friedrich提出的序列分位數檢驗方法,證明了這一結論。
第二,損失分布擬合的準確度決定了保費厘定的效果。本文選擇核密度估計模型,可以簡化計算步驟、減少參數估計帶來的誤差。數據擬合結果表明,這一方法對于風暴潮災害保險這類帶有一定巨災特點險種的費率厘定效果較好。
第三,上述純保費計算結果表明,以居民個體為投保對象的綜合險,每千元保額對應的保費大致在18元左右,考慮到我國居民的實際收入水平,這一保費標準應該說是能夠為公眾接受的。與此同時,筆者也認識到優化損失擬合模型是提高保費定價科學性的有效手段,而后續的費率校正問題更關系到保險定價的差異性與可行性。所以,借助區域風暴潮災害風險等級和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劃分等手段,研究風暴潮災害保險的差別定價將是下一步進行深度研究的重點。
當然,風暴潮等海洋災害保險體系的建立是一項龐大的工程,保費厘定只是其中的一環。這一風險管理機制的建立和實施需要政府、保險市場以及居民個人多方力量的共同支持。提及推行風暴潮災害保險的相關建議,我們認為普及海洋災害教育、提高居民防災減災意識是海洋災害保險體系建立的基本保障。由于公眾缺乏風險意識,在災害風險沒有發生的階段,“僥幸”心理導致大多數人不愿意購買保險,保險人無法獲得充足的保費進行投資運作;而大災發生時,保險人卻又要在前期利潤較少或者無利可圖的情況下,提供大量的保險賠付。要想緩解投保人支付意愿與保險人利潤要求的矛盾,除了強制性地降低保險人的利潤預期外,增強海洋災害的風險意識,防患于未然,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途徑。對于風暴潮災害保險這樣的準公共物品,商業性保險公司的積極參與能夠提升險種的市場滲透力與擴張力。為了抵消災害保險低收益率對保險公司維持正常經營的不利影響,我們可以借鑒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做法。在風暴潮災害保險的推廣階段,可以加大政府資金、財稅政策等的扶持力度,待其發展成熟后再逐步轉向市場化發展模式。此外,日本海嘯的災后救助經驗顯示,建立完善的再保險市場對于提高抗擊海洋災害風險的能力意義重大。我國的再保險市場發展還相對滯后,應積極吸引資金注入、拓寬再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強化保險市場整體的承災能力,最終實現構筑完善的保險機制、應對風暴潮等海洋災害風險的目標。
注釋:
①本文對免賠額和賠付限額的設定均為經驗估計,以使保額能夠覆蓋80%左右的風暴潮災害損失,這一數據是基于歷次災害損失金額和地區居民可支配收入得出的。
②本文所用數據均來自1990-2010中國海洋災害統計公報。
③我國對風暴潮災害等海洋災害相關統計工作開展時間并不長,其損失數據樣本空間是有限的,在綜合比較了費率厘定體系的適用條件后,本文選擇Bühlmann體系作為費率厘定的基本模型。
④此信度保費即為信度模型下,根據均值原理計算得到的人均期望損失值。
⑤該通知對石油天然氣上游企業一攬子保險的危險單位作了具體規定:“對海上石油險而言,要重點考慮臺風的巨災特性……海上油田營運期一攬子保險以承包的最大的一個平臺或浮式儲油輪的保額,加上保單規定的施救、清除殘骸、共同海損限額,作為危險單位……;鉆井平臺一切險,以鉆井平臺的保額,加上保單規定的施救、清除殘骸、共同海損限額,作為危險單位;石油天然氣鉆井設備一切險以整套鉆機保額,加上保單規定的施救、清除殘骸限額,作為危險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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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國內工作;啟示;建議
中圖分類號 P95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4)05-0014-05
氣候變化造成的損失與危害(Loss and Damage)已經威脅到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氣候變化每年奪去近40萬人的生命,全球變暖的經濟影響也已經造成每年超過1.2萬億美元的損失,相當于全球GDP的1.6%[1]。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多邊治理框架下,應對氣候變化的減緩與適應進程進展緩慢,因此氣候變化導致的損失與危害急需更加直接的解決方案[2]。小島嶼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遭受海平面上升、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等造成的損失與危害十分嚴重,為維護國家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以小島嶼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為代表的廣大發展中國家正推動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公約)下建立應對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的國際機制,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共鳴[3]。我國部分區域對氣候變化高度敏感,加之近年來極端天氣氣候事件頻發,氣候變化帶給我國的損失與危害也逐年加劇,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損失與危害問題已經成為關系國內民生的重大問題。因此,研究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國際機制的背景與內涵,尤其是梳理出這種國際機制對于國內相關工作的啟示,對于推動國內應對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工作具有借鑒意義。
1 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國際機制的背景與涵義
1.1 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國際機制的由來
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國際機制是在《公約》下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議題談判中逐步形成和演變而來。2007年,巴厘行動計劃要求締約方考慮特別脆弱的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相關損失與危害的方法與策略[4]。2008年在波茲南會議(COP14)上,小島國聯盟首次提出應對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的多窗口機制[5]。2010年第十六屆締約方大會(COP16)的《坎昆協議》中決定建立一項旨在考慮特別脆弱的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相關的損失與危害方法的工作計劃[6]。2011年第十七屆締約方大會(COP17)的《德班協議》中提出締約方之間開展討論以加深對損失與危害問題的認識[7]。2012年,由于IPCC《管理極端事件和災害風險推進氣候變化適應》特別報告的推動[8],以及發展中國家利用發達國家急于關閉巴厘路線圖授權的有利機遇,小島嶼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在損失危害問題上提高要價、尋求突破,使損失與危害問題突然升溫,在多哈舉行的第十八屆締約方大會(COP18)上,成為影響大會能否成功的關鍵議題之一。最終,《多哈協議》決定在第締約方大會(COP19)上建立應對損失與危害的機構安排[9]。
1.2 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國際機制的涵義
學術界尚未對損失與危害問題形成統一的定義,但基本認同氣候變化的損失與危害是人類通過減緩或適應未能避免的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10],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由于政治決策與行動遲緩、資金技術缺乏等限制導致減緩或適應行動不能完全消除氣候變化帶來的不利影響,存在“殘余的損失與危害”;二是某些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是當前人類無法采取適應行動的,如海洋酸化;三是按照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成本-效益”的原則,采取行動的成本大于收益而放棄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形成的損失與危害。由于當前人類應對氣候變化實踐的現狀決定了氣候變化的損失與危害已不可避免,因此建立專門應對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的機制就成為必然選擇。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應對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的國際機制――多窗口國際機制主要通過保險、恢復與賠償、風險管理應對損失與危害:保險部分支持小島國聯盟、最不發達國家和其他特別脆弱的發展中國家,通過創新性的保險工具,幫助管理、傳播、對沖、減少和轉移與氣候變化相關災害的經濟風險。恢復與賠償部分用于應對漸變事件的不利影響,比如海平面上升、溫升、海洋酸化。由發達國家出資建立“國際保險基金”補償小島國聯盟、最不發達國家和其他特別脆弱的發展中國家因漸變事件造成的損失與危害。風險管理部分通過發展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工具,加強減少風險措施的實施,增加技術和資金支持來減少與氣候變化極端事件和漸變事件相關的風險[5]。
2 國內應對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相關工作的現狀
目前,我國沒有建立針對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的應對機制。但現有的自然災害應對機制為應對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提供了基礎,主要有三種:一是國家財政轉移支付,二是社會捐助制度,三是自然災害保險。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級政府之間所存在的財政能力差異為基礎,以實現各地公共服務水平均等化為主旨而實行的一種財政資金轉移或財政平衡制度。向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物品與服務,不僅是現代國家在民理念的重要體現,而且是國家政權及其財政合法性的基礎和來源。因此,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具有穩定器的功能,是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關系、實現各地財力均衡和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制度安排。自1994年以來,我國財政轉移支付中的專項補助主要用于特大自然災害的救濟費用。如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 000億元,財政部、民政部下撥災后重建補助資金300億元。同時,通過地方政府對口支援建設的形式,實質上形成地方財政的轉移支付[11]。
社會捐助是慈善的一種最常見的表現方式,是我國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恢復重建過程中的重要資金和物資來源機制,汶川地震災區接受的社會直接捐助超過100億元。目前,我國的社會捐助制度尚在發展過程中,經常性的社會捐助制度正在建設。
逐步由一種零散被動的行動演變為經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的活動,創新型的社會捐助制度
正在建設。目前已經建立運行的是經常性社會捐助公示制度。但與先進國家對比,仍存在捐
贈與需求之間信息不對稱,社會捐贈的市場化程度較低,捐助來源單一,缺乏相應的激勵機
制等問題。在進一步發揮民間組織在社會捐助中的作用,明確社會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社會
捐助違法行動的法律責任,提高捐贈款、捐物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等方面仍待提高
[12]。
自然災害保險是運用市場機制,增強社會和個人對自然災害承受能力的良好做法。在市場機制發展較好的國家普遍應用于包括氣候變化在內的自然災害損失與危害的風險轉移。
減輕政府救濟和居民自救壓力。我國習慣運用行政手段進行災害管理和救助,但政府在重大
自然災害補償中的比例不高,大約在3.5%左右,居民自我負擔比例約為90%以上。同時,
盡管社會存在對自然災害保險的強烈需求,但國內保險市場的自然災害保險產品極度匱乏。
一般保險公司不提供巨災保險,財產險均將洪水等自然災害作為免責條款,被保險人無法從
保險公司獲得相應賠償。如汶川地震后獲得保險業的賠付只占全部經濟損失的0.21%。因此,
進一步加強和推廣自然災害保險,建立全國性的自然災害市場化應對機制對應對氣候變化的
損失與危害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在宜興、蘇州等地區正在開展農業自然災害保險的試點,
嘗試適應農業自然災害不平衡發生的規律,具有自我調節、自我平衡的功能,在補償災害損
失、恢復生產、保障災民生活、保持農業可持續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并且為全國自然災害
保險機制的建立積累經驗[13]。
3 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國際機制對國內相關工作的啟示及建議
3.1 構建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損失與損害框架系統
我國氣候災害涉及面很廣,受災程度較深,僅依靠個人、家庭和企業難以應對氣候變化的損失與危害,若借鑒應對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國際機制,建立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的系統將可能極大的推動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借鑒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國際機制的框架,將氣候災害損失與危害通過商業模式、政府分擔和社會力量援助等形式,損失與危害實行分級、分層分擔,有助于受災人群和地區的快速重建。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的機制尚未成形,建議從三個方面進一步探索:一是適度調整政府過度承擔的災后重建模式,將財政轉移支付由災后應急的、臨時的和隨機的模式轉向災前系統的、穩定的、長期的災害防治機制;二是探索制度化、規范化的災害捐助制度,加強捐助過程的公開、透明、高效和公平,引導社會資源有效的參與到自然災害的重建和恢復過程;三是逐步建立和擴大自然災害的保險制度,通過公共和私營資金的合作,減少自然災害對經濟社會運行的沖擊,最大化的減少氣候變化導致的損失與危害。最終,形成應對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相關的政府財政轉移支付、救災捐贈體系和農業災害保險等的整合機制。
3.2 充分利用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機制中的保險工具
保險工具是應對極端氣候事件損失與危害機制的核心作用點,在損失與危害國際機制設計中充分突出保險作用的創新性模式,給國內保險相關領域潛力開發帶來啟示。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國際機制中的保險部分包括無法采用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行動來應對的中等或很高氣候變化風險,分為兩條線:對中等頻度和低影響程度的氣候風險,氣候保險援助機制通過公共或私人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障體系支持脆弱的地區。比如,對農業的宏觀保險、國家的風險基金。對低頻度高影響程度的氣候風險,提供金融安全網來應對[14]。國內氣候保險、特別是農業災害險已經初具規模,在近年氣候災害的應對過程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仍面臨機制創新不足、市場機制作用發揮不充分、參與程度有限等問題。國內應該通過借鑒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國際機制中創新的保險機制,如加勒比海地區颶風災害基金、慕尼黑氣候保險計劃等[15],發展具有我國特色的氣候災害風險分擔機制,充分發揮我國氣候保險在應對災害、維護農民生計、社會穩定方面的獨特作用。建議針對氣候災害的特點,重點發展巨災類保險產品的研究與開發。在現有農業災害險、財產險的基礎上,發展氣象災害保險/再保險,建立完善的保險產品體系系統設置,適度增加政府的引導和財政支持力度,不斷擴大氣候災害保險的覆蓋度和受益度。
3.3 加強國內重點區域和領域的氣候變化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可有效減少氣候變化帶來的損失與危害,啟示國內重點區域和領域需要加強風險管理以更高效地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不利影響。氣候變化變化損失與危害國際機制中風險管理模塊主要通過發展風險評估和管理工具,加強減少風險措施的實施,增加技術和資金支持來減少風險。如英國應對海平面上升和洪水風險的泰伍士河大壩、荷蘭綜合管理洪水災害風險和淡水供給的三角州地區治理機制、歐盟的城市地區綜合應對熱浪、洪水和水資源短缺風險的組合行動等,均有效減少氣候變化對區域和領域的風險[16]。國內農業、水資源、林業等領域,城市、海岸帶等區域面臨較高的氣候變化風險,通過風險減少措施,特別是增加技術和資金投入,加強對重點區域和領域氣候變化風險的管理。建議加強重點區域氣候災害風險管理,對城市、海岸帶等氣候災害高風險區域加強管理,通過建立完善的風險預估、災前預警、災中救助和災后恢復等機制,有效降低重點區域的氣候災害風險,維護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安全。
3.4 開展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機制的科學基礎研究
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機制存在科學不確定性,國內應對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工作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相關科學基礎也急需加強。首先,由于《公約》下氣候變化的定義是狹義的,特指工業革命以來由于直接或間接人類活動排放溫室氣體改變地球的大氣組成導致的氣候變化,不包含氣候的自然變率?,F有科學認識無法準確的區分氣候自然變率和人類活動導致氣候變化在遭受的損失與危害中的貢獻[17]。其次,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損失與危害的空間范圍巨大,涉及的類型和種類多樣,幾乎全球所有國家都面臨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損失與危害,廣義上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文化和社會傳統等[18]。國內開展應對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工作也需要加強損失與危害的定義和范圍等基礎理論研究。第三,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機制需要堅實的數據基礎。同樣,國內也需要建立具有共識的氣候變化損失與損害的科學評估方法,還需要收集、獲得全國范圍內準確的損失與危害的數據開展評估。建議系統開展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應對機制的研究,探索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的歸因,深入分析損失與危害問題的內涵,加強損失與危害評估理論、方法和數據獲取等方面的研究,增強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問題的科學基礎。
3.5 警惕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機制帶來的出資壓力
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的機制仍在設計與談判過程中,由于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長,存在為損失與危害補償方面出資的壓力。雖然,《公約》第4.3條中關于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責任認定是非常明確的,發達國家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17]。但近年來,美歐等發達國家竭力逃避和轉嫁自身責任,強調包括發達國家在內的所有國家在氣候變化面前都是脆弱的,在國家驅動的原則下,損失與危害是各國自己的問題,應該由各國對自身的損失與危害負責[19]。同時,發達國家向新興的發展中大國施壓,讓與發達國家“具有同等能力”的發展中國家在損失與危害補償方面出資,承擔出資義務[20]。小島國聯盟在損失與危害機制中提出“污染者付費”原則,也不符合《公約》由發達國家承擔歷史責任的宗旨,有向發展中國家轉嫁責任的風險。建議應對氣候變化損失與危害談判工作需要早做準備,明確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的定位,不能承擔與發達國家“具有同等能力”的責任,并制定損失與危害機制談判中“污染者付費”責任的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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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校園,災害教育,實施現狀
基金項目:本文系云南大學資源環境與地球科學學院資助項目“災害與防災減災課程體系建設”研究成果(編號:2013CJ006)。
中圖分類號:G510 文獻標識碼:A
自然災害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全球性問題。國際上一直致力于減輕自然災害,重視社會自然災害教育。總體來說,國際上自然災害教育開展早于我國,研究也較國內自然災害教育研究更成熟,這些研究和經驗對我國開展災害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國內防災教育現狀
汶川大地震以來,中國在一定程度上開始重視防災減災教育。然而目前,我國的防災教育仍存在很多問題:
一是防災意識不夠,對防災教育工作不夠重視。目前,在教育部、教育局要求下,一些學校已經有災害教育計劃,但真正實施災害教育的學校卻不多。有的城市小學認真搞防災教育、訓練的占到了八成,而有的高中連形式都不走。大部分高校開展災害教育流于形式。有關調查顯示,學校教育排在大學生獲取災害及減災知識主要途徑的最后一位;僅18.3%的大學生參加過救災演習等活動[1]。
二是沒有建立完整的防災應急體系。社會各級和學校對防災應急預案缺乏了解,缺乏實際防災、減災的經驗,預案演練不夠。有關研究表明,汶川大地震時,除了個例之外,受災地區的行政官員、公眾和災民之中,絕大多數都對自然災害的發生、發展、預防、應變、補救、自救等,在事先缺乏必要的認識,在物資準備、精神準備、制度管道和政策性安排上都存在不足,這也導致了不少應急救災行動的忙亂和無序[2]。
三是防災減災的科普知識宣傳不夠,很多人缺乏必要的避災自救常識。據有關部門對汶川震區中小學生的調查結果顯示,70 %的學生沒有接受過防震減災科普知識宣傳,85%的受訪者表示不會主動閱讀有關防震減災知識的書籍。接受過地震逃生訓練的受訪者僅占30%,知道地震有相關前兆的僅占35%,不能熟練靈活運用防震知識的占到了90%[3]。
四是各級學校的教學樓、宿舍等達不到規定的防災標準,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較弱。在汶川大地震中,多所學校的教學樓垮塌,造成慘重傷亡,很大原因是學校的建筑達不到應有的防震級別 [4]。
二、國外防災教育現狀
國際上,許多國家都十分重視校園防災教育的開展。在2006年各國向世界減災大會(WCDR)呈交的報告中,有110多個國家不同程度地開展災害教育。這些國家的災害教育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把災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只有了解災害才能更好的應對災害。日本、新西蘭[12]等國由法律強制實施災害教育,美國開設了專門的災害課程,科特迪瓦、斯里蘭卡把災害教育整合到其他學科中進行教學,巴布亞新幾內亞、加拿大和奧地利等國是在沒有課程的情況下開展災害教學。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國、哥斯達黎加的災害教育是全國性的[6-7],而巴西和委內瑞拉僅在自治區或州內舉行災害教育,但毫無疑問,這些國家對災害教育都非常重視。
(二)教師培訓
加強災害教育,最好的就是先培訓老師,然后再讓老師培訓學生。日本學校開展定期的有關防災對策、指導學生防災方法、學生心理輔導為主要內容的教師防災進修或研討會,并編制符合學生年齡特點的災害教育課程[12]。韓國各市地都有安全教育教師研究會,他們定期召開研討會,組織防災教育教師就學校校本課程的開發等進行切磋交流。
(三)有針對性的開展災害教育
面對不同的災害,各國開展了不同的災害教育。如斯里蘭卡主要以洪水、颶風和海嘯知識為主,哥斯達黎加則尤其注重地震和火山知識,德國主要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各國針對各個年齡階段,也分別設計了不同的教育方案。例如,日本的中小學就開設防災課,出版針對中小學校園安全的教材,并按照年級高低不斷變化其中的內容[5]。
(四)防災演練
為了增強國民對災害的應對經驗和應對能力,一些國家非常重視防災演練。日本各類各級學校都很注重開展災前準備、減災措施等活動[8],當畢業生走向社會后,同樣要參加由單位組織的防災演練。日本學生對于災害的應對步驟基本形成了條件反射。孟加拉國兒童在學校要參與各種防災的游戲,而后和家人一起探討或進行家庭防災演練。2005以來,孟加拉國在各種災害中受傷的人數大大減少,尤其是受傷兒童比例比2005年以前減少了85%[9]。
(五)社區支持
國外防災教育非常重視社區參與。美國政府鼓勵普通民眾組成“社區應急反應隊”。哥斯_黎加以學校為減災教育基地,讓社區成員參與到教育和管理當中,使減災教育持久進行。日本也非常注重學校與社區、家庭間的互動,調動多方力量有效開展災害教育。
(六)媒體宣傳
當今時代是信息時代,媒體是人們獲取各種知識和信息的重要平臺[10]。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媒體的宣傳作用,如日本、韓國從法律上明確了媒體在災害教育中的地位和責任。德國政府建立了“危機預防信息系統”,向人們集中提供各種災害知識和技能。除此之外,紀念日、宣傳手冊、報紙和互聯網等也是國外實施防災教育的普遍手段。
三、國外校園防災教育對中國的啟示
(一) 將災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作為防災減災教育的客體,我國公眾的防災減災大多停留在意識層面上,對于防災減災教育不重視,對于相關的信息不主動去了解甚至回避,對于政府的宣傳、教育主體的培訓和教育不去重視[11],在知識和物質上缺乏準備。國民的災害意識相當薄弱,避災自救能力差。有必要效仿新西蘭等國,由法律強制實施災害教育,將災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國民的防災意識。
(二)開展教師培訓,加強學校災害教育的師資建設
災害教育要在學校中推行,必須要有專業教師來專門進行災害教育傳承的工作。我國學校教育中沒有獨立的防災教育課程,很多學校也沒有專門的防災教育教師。因此,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有必要組織教師和管理人員進行專門防災減災培訓,并將其學習的結果納入考核之中,提高教師的判斷能力和應對能力,把防災減災專業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計劃之中,以制度性保障推行師資力量的建設[13]。
(三)規范落實學校災害知識教育與防災演練
目前,中國災害教育最大的問題是形不成常態。中國的教育體系,更加重視升學,多數學校的災害教育仍停留在意識層面或淺層次規訓層面,缺乏持久性。我國學校災害教育仍以教師課堂講解為主,缺乏師生互動,難以達到教學的目的。突發災害時,若無法及時得到政府的救助,災民自身對災害的應對能力就至關重要。因此,全面落實防災減災演習,加強學校防災安全及災害應急技能培訓,切實增強學生的防災能力及自救能力,應是我們改善學校防災減災教育的重點。
(四)完善學校災害教育的社會支持系統
防災教育需要全社會的參與。減災的多維教育包括多個方面,無論是災害應急演習還是教學情景模擬都需要多方面、多部門的支持與參與[14]。學校舉行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實踐活動時,也需要活動學生家長的支持。可以說,學校災害教育只有在家庭和社區的理解與協作下才能順利實施。除了調動家長、社區的支持外,公益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政府的支持對學校教育目標的實現也非常重要,如建立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地震博物館、地震遺址紀念公園、防災教育主題公園等災害教育基地。通過對這些基地的參觀學習,加深學生對災害的印象,增強應對災害的能力。另外,利用媒體加強災害知識的宣傳,對學校防災教育來說也必不可少。
(五)開發區域性校園災害教育教材
開展災害教育須有對應的教材。這些教材要能夠幫助教師和學生們學習自然災害知識,提高避災自救意識,學會逃生技能。我國不同地區發生的自然災害的種類有所不同,學生需要應對的災難也會有所差異。因此,我們應該鼓勵做區域性的鄉土教材,而不是全國性的統一讀本。每個地區災害特點不一樣,所以針對區域特色開展災害教育會更加具體、實用。
四、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