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1 16: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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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科研項目經費管理 財務核算 問題 對策
此前,我國科研經費一直保持在較高的水平上,但是與其他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有差異。因此,我國在科研項目經費上推出了優惠政策,最大程度地調動企業積極展開研究,促進我國企業得到進一步創新。企業科研項目在財務核算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一部分,影響著整個科研項目的進度、質量。因此,企業應當及時發現問題,提出問題,解決問題,幫助科研項目順利進行。
一、企業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中的常見問題
(一)科研經費預算不合理
在對科研經費進行編制時,由于沒有編制科研經費預算的一套完整管理體系,導致預算當中問題較多,預算結果不合理,時常出現支出與預算具有差異的情況,另外,某些項目還出現預算計劃被決算代替的情況,導致項目完成之后的數額與預算之間的數據存在較大的差異,并且由于沒有對預算支出的結構進行合理的規劃,還會出現任意調整預算的支出結構的現象。
(二)研發項目的立項管理薄弱
科研者在研發過程中并沒有按照實際要求展開工作,立項管理較為薄弱,科研項目管理辦法不健全,對立項管理意識淡薄,缺少相應的激勵與考核制度。由于項目缺少專業技術人員,導致財務部門在科研經費上不能準確進行核算。由于企業對立項管理沒有進行有效的管理,造成企業科研出現經費大量流失,管理不完善,設備使用率低下的情況。
(三)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企業科研實際工作中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相對落后,部門與部門之間沒有過多的溝通與配合,未能結合實際需求細化、完善管理制度,沒有及時做到共同合作,造成經費使用和管理混亂。近年來,我國雖然加強了對經費管理制度的調整,但是沒有結合實際情況,過于籠統,缺乏自主靈活性,導致可操作性欠佳,可用性不大,執行力度不強,從而造成科研項目在實際工作中得不到有效的應用。
(四)企業研發項目缺乏有效的過程監控
當前,在科研項目實踐中,一般情況下企業研發項目的過程監控是由企業的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行。但是,由于相關管理部門缺乏對研發部門的制約和控制,從而使得相關管理部門對研發項目的監控過程無法得到研發部門以及研發人員的支持與配合,導致整個研發項目部門的監控過程只限于表面上的形式而已,并沒有真正的貫徹落實。
二.企業科研項目中財務核算中的常見問題
(一)科研項目經費核算體系不規范
由于企業對經費核算體系沒有全面的認知,企業科研部門對經費的管理制度研究不透徹,認識不足,導致在科研經費核算中漏洞頗多,簡單的核算也變得較為復雜化。如此一來,財務部門根本無法正常跟進科研項目,也無法界定經費的支出,只需要提供憑證,即可辦理報銷。因此,經費使用范圍擴大化,造成超標超范圍的支出,資金使用效益整體拉低。
(二)研發經費的范圍難以界定
由于部門之前缺少溝通性,企業研發部門人員與財務人員對研發經費的范圍認識還不夠全面,財務人員的認識對研發經費開支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細致的操作。另外,企業科研經費管理缺乏規范性,統一性,導致企業科研人員沒有參考標準。
(三)企業領導對科研項目財務核算不重視
企業上層領導沒有重視其相關問題,目前,從我國趨勢來看,研發已成為企業的主體,但是還有很多領導不了解其重要性。部門之間嚴重缺乏溝通性,相關工作人員在申請經費時,研發部門認為申請經費統計是財務部的事,而財務部只看依據憑證進行核算,研發部沒有在相關系統中進行準確核算,又說是研發部門的事。這樣一來兩者之間不協調,導致經費統計難以實行。
三、企業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以及財務核算的對策與措施
(一)財務核算方面的改進
第一,完善企業研發項目經費核算的管理制度,更好地認識科研經費的概念,使科研經費得到科學合理的統計與核算。由于科研項目的特殊性,使得其與其他生產項目具有差異性。因此,需要明確科研項目發生的費用,并對其進行正確的核算。促進企業科研項目的展開,推動企業進一步發展。
第二,為進一步改進科研核算方法,需要合理有效地加強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宣傳力度,不斷提升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與相關部門及時進行溝通,了解其部門對科研經費支出的范圍以及核算的實際情況,做出合理完善的核算方法,使其能單獨完成相關工作內容。
第三,為加強科研部門與財務部門之間的溝通,科研部門在科研工作上所產生的所有費用,最終都要體現在一張原始憑證上。然而,財務部門不懂專業知識,只有依靠科研部門提供的憑證進行歸類入賬。如果科研部門提供的數據或憑證不準確,就會使得財務部門研發經費核算不準確,無法正確入賬。因此,科研部門與財務部門對接的環節至關重要,不僅要規范,還要能協調運作,讓兩個部門減少信息溝通的障礙。
第四,企業對研發經費的核算,必須符合財政部、當地財政部門的規定。首先,企業應當明確研發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審批程序,并按照研發項目或者承擔研發任務的單位,設立臺賬歸集核算研發費用。其次,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單個企業難以獨立承擔的研發項目,或者研發力量集中在集團公司、由其統籌管理集團研發活動的,企業可以在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范圍內集中使用研發費用。再次,企業可以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根據研發計劃及資金需求,提前安排資金,確保研發資金的需要。最后,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按規定披露研發費用相關財務信息,包括研發費用支出規模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發費用情況等。根據以上規定,進一步加強企業對研發經費的正確核算。
(二)科研經費管理的改進
第一,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做好項目預算編制工作,并詳細安排各項項目費用的支出,確保經費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對于科學技術研究人員應詳細報銷設備,并羅列出不同設備的型號、數量、種類,所需材料等,最后再經過采購部門以及財務部門相互合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費用預算。
第二,在編制過程中,需要提供科研項目的內容、周期、參與人員以及科研項目所要用到的相關設備、經費預算等,為企業科研項目提供更好的經費預算依據,保證科研項目啟動后產生的一系列費用,能正確預算。
第三,企業實施科研項目時,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如要享受稅前扣除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必須符合國稅總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以及當地財稅部門的有關規定,稅前扣除是一項稅收優惠政策,其目的在于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行為以及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高新企業必需符合科技部財政部國稅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否則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從而促使企業加強科研經費的管理。
第四,在進行科研項目時,如果科研經費預算做出重大的調整,企業相關人員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科研管理部門提交匯報。完善相關制度,讓科研工作人員明確經費管理中的責任權利。企業相關人員凡是涉及到資金管理、資金核算等方面的問題,都應當積極處理各方面的問題,使其得到溝通和協調。另外,對科研項目經費的合理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的檢查與監督,避免浪費情況的出現。這樣一來,上級部門既可以及時了解科研項目的進展情況,又能進一步的在檢查監督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四、結束語
在企業研發管理中,科研項目管理與財務核算管理是企業最重要的一個內容,在實際科研工作中存在著許多問題,針對此問題,提出相應的措施與對策。企業應當加強團隊意識,強化各職能部門對科研項目經費支出預算、成本核算以及經費結算的管理起到監督作用,使科研項目能更進一步規范化,為企業科研工作順利展開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參考文獻:
[1]李 [h: 0px" />
[2]陳卓.淺談企業國撥科研項目經費的財務核算與管理[J].財經界,2013,(4):100-101.
關鍵詞: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技術創新
近幾年來,國家為了鼓勵技術創新、轉化科研成果,在出資入股、個人獎勵、稅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勵和優惠政策,其中稅收政策涉及到技術創新工作的各個階段,對技術創新具有重大影響。稅收政策優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極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員從事技術創新工作的積極性,一批批實用新穎、經濟效益卓著的創新技術應運而生。由于在技術創新過程中經歷的幾個階段以及今后技術的進一步深化、可持續研究方面時刻與稅務發生關系,因此稅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證技術創新工作的順利開展。目前,技術創新的實際運作中在稅收方面遇到一些問題,對技術創新有所影響。
一、影響
技術創新一般要經歷開發(小試)、中試、產業化生產等幾個階段。在技術創新項目開發階段,科研實力較強的企業自行組織科研、市場經營銷售等方面的人員進行市場調研,并在此基礎上確立技術項目,企業給予相應的研究經費,在資金、人員、場地等方面的條件都有利于技術創新工作的開展。高校作為技術創新的另一個重要源頭,由于學校自身的科研體系特征,在技術創新研究起步階段,都是由高校教師根據自己對市場需求的調查、對國外信息資料的查閱來確定自己的研究目標,然后籌措研究經費,學校不參與項目的調研和投資。目前教師科研經費來源主要靠:一是申請各類縱向科研基金,二是從企業方尋求研究資金并與企業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開發費的支出很大,研究開發失敗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風險較大,企業對投資何種創新技術發展企業非常慎重,不輕易對研究項目進行投資。從目前技術創新投資風險大大高于傳統意義上的投資來看,企業出于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更傾向于投資簡單的擴大再生產(只要能獲利),缺乏參與從當前看來還不能獲得經濟利益的技術創新工作的積極性,因此高校從企業獲得研究資金投入較難。
在此階段我國對投資技術創新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限制條件很多,如: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盈利企業,允許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且其50%的超額扣除部分不應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而當前我國一些企業經濟效益不好,盈利企業不多,優惠政策要求技術開發費必須增長10%以上,而對經濟效益欠佳的企業來說能有5%的增長都不易。因此,這些企業無法享受技術創新在稅收上的優惠,而恰恰是這些企業特別需要創新技術,只有通過技術創新才能付給企業一定的造血功能,給企業輸血,使它們有可能通過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大多數企業由于技術力量的原因,進行技術創新有一定的困難,應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他們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進行技術創新投資,發揮高校和企業雙方各自的優勢,為技術創新鋪平道路,高校能獲得研究經費的投入,企業通過投資于新技術和高校得到稅收優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業只注重對成果的應用,而不愿意對科技開發的資金投入。雖然一些經濟實力雄厚的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簽訂技術協議,建立技術合作關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經費用于技術創新工作,但從總體上來說合作的規模和范圍不大。
研究成果在實驗室完成小試以后,對成果進行中試。中試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產業或產品的橋梁,在此階段的資金、設備、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實施技術成果使用的生產設備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風險大。
目前我國傳統的計提設備折舊費的速度根本趕不上新技術設備更新速度,創新技術投入的設備成本很難在實施階段盡快全數收回,致使創新技術所涉及的設備折舊費偏低,產品的生產成本被降低,盈利虛增,上繳稅金增多,不利于創新技術生產設備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試基地,需要依靠企業在人員、場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如果能在稅收上給與企業在創新技術中試階段的投資一定的稅收優惠,企業會積極參與創新技術的中試:一方面企業能通過中試得到稅收優惠,另一方面企業有可能通過參與項目中試獲得一項新技術。
中試成功后創新技術就有產業化的可能。實施項目產業化的方式有多種,可以把創新技術成果轉讓給企業,由企業支付技術轉讓費。根據我國的財會制度,技術轉讓費可以按年度分攤入產品成本,但不能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對企業購買實施新技術缺少稅收優惠;企業也可以利用創新成果新辦企業,按照我國的稅法規定: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在投產年度開始兩年內免征所得稅,但新辦企業采用創新技術的試運行階段需要花費很多時間,資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產生的經濟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辦企業在投產年度開始兩年間享受到的稅收優惠并不多,沒有充分發揮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
在創新技術成功產業化獲得巨大經濟效益之后,將面臨進一步發展技術、提高技術水平的問題,擁有雄厚的研究資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術創新帶來的巨額利潤,技術升級的資金來源主要靠項目所獲得的收益加以解決,稅收政策的優惠與否直接關系到投資者是否愿意進一步投資創新技術的升級,科研人員是否有積極性繼續對技術加以改進,使技術更上一層樓。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創新技術的投資者和參與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或許因為投資成功而獲得巨額回報,也可能投資失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作為創新技術研究人員從事項目的開發需要經過若干年的時間,若項目失敗,研究人員將一無所獲,一旦成功,個人能得到豐厚的回報,但在項目順利實施轉讓之前,研究人員很難獲得經濟收益。對于技術投資者來說,投資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潤,同時必須承擔較多的稅賦,但一旦失敗造成較大虧損時,不會有任何經濟補償,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員在獲得收益后,由于個人所得稅實行累進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額的個人所得稅,而實際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幾年勞動的成果,集中在較短時間內計算收益有所不妥,這樣不利于調研人員和投資者進行創新投資的積極性。
二、對策
由于國家的稅收政策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等產生很大的影響,導致稅后利潤產生變化,企業的收益發生波動,因此國家對投資技術創新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從政策上對技術創新起步階段予以扶持,使企業通過投資技術創新獲得實惠,減少企業的技術投資風險。
為鼓勵技術創新,日本規定,企業技術開發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額的70%減征所得稅。在美國的“經濟復興稅法”中規定:納稅人可以把與貿易或商業活動有關的R&D支出直接作為可扣除費用予以抵扣,而不作為資本性支出。1999年“R&D減稅修正法案”中鼓勵企業對科技的投入,政府給予一定的免稅。免稅的額度取決于企業實際的R&D支出,并允許企業以后一定時間逐步實現其過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稅R&D額度。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新投資給予一定稅收減免,使創新投資的成本減少,風險降低,提高企業對技術創新投資的興趣,使企業樂于參與對創新技術的投入。借鑒國外在技術創新投資稅收方面的經驗,我國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一些稅務優惠政策,如:在開發階段對于企業的研發投資,不區分企業的盈利或虧損,都給予一定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給予技術轉讓費等一些技術投資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試階段允許加速設備的折舊,產業化階段降低新技術、新產品的稅率,幫助創新技術在中試和大規模生產的起步階段得到扶持;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產品或產業可以考慮在創新技術盈利的第一、二年能減免一定比例的稅收,吸引企業積極尋求有良好市場發展前景的技術創新項目進行投資,使科研工作能從企業方在經費上得到一定的資助,企業能通過贊助科研而獲得一定的稅收優惠,從投資技術創新得到先進的技術,促進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
在創新技術的投資獲得高額回報后,可以考慮從技術創新所獲得的收益中在稅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術創新發展基金,明確規定企業可以利用這筆經費投入技術升級和技術創新,這樣能擴大創新資金的經費和來源渠道,為以后的技術進步提供資金上的保證。另外由于技術創新工作的高風險性,創新的成功牽涉到很多環節,如技術研發、生產、市場銷售等等,開發創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彌補由于技術投資失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還可以考慮投資再退稅的方法,用項目的未分配利潤再投資技術升級,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稅,使企業在資金的籌措上更容易,獲得更多的資金來源。
對于創新技術的投資者和參與者,在美國風險投資所產生的利潤和虧損都直接計入投資人個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稅,適用較低的個人所得稅率。我國個人所得稅和投資收益方面對稅收應加以改進,對技術創新的投資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較低的稅率,以激勵投資者和研究者投入技術創新工作。
從國家總體上看,在短時間內稅收優惠政策會導致上繳稅金減少,國家可能會損失一部分稅收;但從長遠看,技術創新為稅收的增長奠定了基礎,一方面積累創新資金增加了用于技術創新的經費,為新技術的可持續發展研究提供資金上的扶持,國家整體的技術創新資金增長;另一方面隨著技術進步,企業的技術或產品的附加值會提升,經濟效益相應提高,獲得的利潤能呈現大幅度的上揚,上繳國家的稅金必然上升,對國家的經濟建設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大有益處。綜上所述,切實從技術創新工作各個階段所面臨的問題出發,在稅收方面給予更多的支持和幫助,讓稅收優惠成為推動技術創新的基本手段,以促進所有企業自愿進行技術創新,得以享受到稅收優惠,使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能獲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術創新能持久發展,為國家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參考文獻:
1.2002年注冊會計師輔導材料。稅法。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關鍵詞:技術進步;稅收優惠政策;財政政策
一、 發達國家財稅優惠政策發展歷程
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在經濟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趨勢下,美、日、歐等世界主要經濟體競相憑借自身在技術方面的優勢,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并加大對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力度。在新技術革命的影響下,信息產業、生物醫藥工業、金融服務業等新興產業獲得了快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提高。通過科技進步基礎上的產業結構轉型,有力地支持了經濟的持續增長。
作為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技術進步主要依靠市場力量的推動,但政府財政在科技進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極其重要的。在發達國家,在每一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政府都有一個明確的產業技術政策,并通過研發補助金、委托費和政策性融資等財政手段確保產業技術政策的貫徹落實。為了推動本國的科技進步,西方發達國家都特別注重加大對科技進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國、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財政投入占當年全國r&d總投入的比重分別為27%和22%。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聯邦政府用于生物技術方面的研究經費每年都維持在10多億美元的水平。根據經濟成長、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所處階段的不同,西方國家財政對科技進步的支持的范圍和手段也會有所不同。在經濟發展初期,財政一般主要通過補助金、開發委托費、政策性貸款和優惠稅收政策等形式重點支持主導產業的技術開發。進入知識經濟時代,政府財政政策的重點主要轉向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支持。政府通過資助各種基金會、研究院所和產學研聯合體等進行產業技術開發,并通過知識產權的轉讓,實現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在技術進步的產業化和規?;h節上,西方國家一般通過政策性融資和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導。如日本政策性投資銀行根據政府有關政策意向,向民間企業提供低息貸款、擔保、購買企業債券,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補充融資和獎勵。在西方國家,財政對技術進步的扶持和引導,一般都是以項目為核心,以客觀標準為尺度,實施非專向性補貼政策。
二、 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具體優惠政策
在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國家都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職能部門。美國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等手段對中小企業予以扶持。具體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在對高新技術產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環節與方式方面,西方發達國家支持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事前扶持與事后鼓勵相結合,將對科技開發的重視與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視有機地結合起來?;镜淖龇ㄊ牵?/p>
一是對企業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給予優惠允許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繳所得稅。如法國政府規定,凡研究開發投資比上年增加的企業,均可以申請按增加額的50%抵免所得稅。
二是普遍實施加速折舊政策。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固定資產的平均折舊年限僅10年左右,年折舊率為11%~12%。通過加速折舊政策的實施,以加快技術設備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即允許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如韓國稅法規定企業可按銷售收入的3%(技術密集型企業為4%,生產資料產業為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并允許在3年內用于技術開發費、技術信息和培訓費及有關技術革新計劃資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結合。如美國稅法規定公司委托大學或科研機構進行基礎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費用的65%可以從所得稅中予以抵免,并對新產品的中間實驗產品給予免稅優惠政策。在科技稅收優惠的稅種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三大稅種上。發達國家一般都將公司所得稅作為科技優惠的重點。在增值稅類型的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獲得的科技獎勵、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都實施優惠措施。
西方發達國家科技財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做法,對正處于產業結構轉型的中國而言,具有特別重要的借鑒意義。近年來,隨著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跨國公司已經開始將中、低技術向我國轉移,在部分領域,高端技術也開始向我國轉移,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開始將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制造業轉移到中國。從我國國內企業的現狀來看,整體技術水平還較為低下,受技術開發力量、技術開發經費等的制約,企業技術開發能力還相對弱小,技術創新嚴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面臨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三、 發達國家財稅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1. 要充分利用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有關規定,在3年過渡期內繼續保持原有的有關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的同時,應逐步建立一個以政策性銀行的低息貸款、向研究型機構的r&d活動提供財政資助和特別財稅政策為主要內容的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模式。3年過渡期滿后,政府貸款利率或貼息水平必須控制在wto相關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財政的資助必須是非專向性的,并不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術開發活動成本的50%。 2. 進一步加大對技術進步的投入力度。鑒于長期以來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的嚴重不足,可以考慮規定一些硬性的指標,要求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財政收入的比重必須達到規定的目標值。安排的科技經費要集中用于加快發展高科技和高新技術產業,以推動新興產業的崛起,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國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使傳統產業能夠煥發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經費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嚴格的招投標制和課題負責制,確保政府科技經費的有效使用。同時,政府科技經費的使用應堅持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凡基礎性研究,政府應實行無償投入,應用研究及實驗發展方面的經費投入以堅持有償使用為原則,政府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以貸款的方式向科研機構、大學、企業及其他機構提供資金,這些相應機構必須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轉化的收入來還本付息。
3. 財政扶持項目應突出重點,講求實效。在政府財力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運用財政扶持和引導技術進步必須要突出重點,講求效率,而不能遍地開花。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技術改造項目應重點選擇關系國家安全的產業、公益性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競爭性產業。
4. 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提供支持的制度體系,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制度保證。政府財政可通過稅收優惠、財政投融資及政府采購等手段,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為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還可從信息、技術人員培訓及其他服務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支持。
5. 必須通過各種財稅政策手段的綜合運用,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在財政政策手段的運用方面,首先必須充分運用好財政貼息這一手段。高新科技產業是高投入、高風險的投資領域,對這一領域,除國家進行少量的直接投資外,可以借助于財政貼息杠桿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該領域。財政貼息向高新科技產業適度傾斜,加大對該產業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寬融資渠道,推動該產業的發展,并相應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使整個產業結構能從低級化狀態向高級化狀態轉化。在傳統產業部門,通過財政貼息手段的運用,使企業在技術改造缺乏資金的情況下,能夠以國家信用作支撐,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充分調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
6. 必須改變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稅收優惠由區域傾斜轉變為向產業傾斜。稅收優惠政策措施要能體現和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的基本要求,對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及其他需要積極鼓勵發展的產業,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在流轉稅方面,除實現增值稅的轉型外,應對高科技產業在增值稅政策方面實行適度傾斜,使高科技產業增值稅整體負擔率能大幅度降低。對進出口稅收政策要做出適當的調整,改變目前進出口環節大面積實施稅收優惠的做法,應只局限于對高新技術及設備的進口,視不同的情況給予稅收上的優惠。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按照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特別是在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上要盡快統一。統一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充分體現產業發展的客觀要求。為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可實行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在運用減稅、免稅、低稅率和零稅率等直接稅做優惠的同時,更要特別關注加速折舊、納稅扣除、稅收低免、投資抵免、稅收饒讓等間接稅收優惠方式的運用,實現科技稅收優惠方式的多元化。
7. 要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作用。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推廣實施,政府采購規模將越來越大,政府采購的范圍也將日益擴大,相應地政府采購活動對國民經濟總量及國民經濟結構所產生的影響將越來越大。為了扶持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企業技術進步,在政府采購方面,必須盡可能地多采購本國產品,對國內高新技術產業實行傾斜。只有在國內不能提供或技術性能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才可考慮采購外國生產的產品。
參考文獻:
1.劉群,李倩.發達國家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經濟日報,2002-11-19.
關鍵詞: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技術創新
近幾年來,國家為了鼓勵技術創新、轉化科研成果,在出資入股、個人獎勵、稅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勵和優惠政策,其中稅收政策涉及到技術創新工作的各個階段,對技術創新具有重大影響。稅收政策優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極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員從事技術創新工作的積極性,一批批實用新穎、經濟效益卓著的創新技術應運而生。由于在技術創新過程中經歷的幾個階段以及今后技術的進一步深化、可持續研究方面時刻與稅務發生關系,因此稅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證技術創新工作的順利開展。目前,技術創新的實際運作中在稅收方面遇到一些問題,對技術創新有所影響。
一、影響
技術創新一般要經歷開發(小試)、中試、產業化生產等幾個階段。在技術創新項目開發階段,科研實力較強的企業自行組織科研、市場經營銷售等方面的人員進行市場調研,并在此基礎上確立技術項目,企業給予相應的研究經費,在資金、人員、場地等方面的條件都有利于技術創新工作的開展。高校作為技術創新的另一個重要源頭,由于學校自身的科研體系特征,在技術創新研究起步階段,都是由高校教師根據自己對市場需求的調查、對國外信息資料的查閱來確定自己的研究目標,然后籌措研究經費,學校不參與項目的調研和投資。目前教師科研經費來源主要靠:一是申請各類縱向科研基金,二是從企業方尋求研究資金并與企業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開發費的支出很大,研究開發失敗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風險較大,企業對投資何種創新技術發展企業非常慎重,不輕易對研究項目進行投資。從目前技術創新投資風險大大高于傳統意義上的投資來看,企業出于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更傾向于投資簡單的擴大再生產(只要能獲利),缺乏參與從當前看來還不能獲得經濟利益的技術創新工作的積極性,因此高校從企業獲得研究資金投入較難。
在此階段我國對投資技術創新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限制條件很多,如: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盈利企業,允許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且其50%的超額扣除部分不應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而當前我國一些企業經濟效益不好,盈利企業不多,優惠政策要求技術開發費必須增長10%以上,而對經濟效益欠佳的企業來說能有5%的增長都不易。因此,這些企業無法享受技術創新在稅收上的優惠,而恰恰是這些企業特別需要創新技術,只有通過技術創新才能付給企業一定的造血功能,給企業輸血,使它們有可能通過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大多數企業由于技術力量的原因,進行技術創新有一定的困難,應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他們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進行技術創新投資,發揮高校和企業雙方各自的優勢,為技術創新鋪平道路,高校能獲得研究經費的投入,企業通過投資于新技術和高校得到稅收優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業只注重對成果的應用,而不愿意對科技開發的資金投入。雖然一些經濟實力雄厚的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簽訂技術協議,建立技術合作關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經費用于技術創新工作,但從總體上來說合作的規模和范圍不大。
研究成果在實驗室完成小試以后,對成果進行中試。中試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產業或產品的橋梁,在此階段的資金、設備、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實施技術成果使用的生產設備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風險大。
目前我國傳統的計提設備折舊費的速度根本趕不上新技術設備更新速度,創新技術投入的設備成本很難在實施階段盡快全數收回,致使創新技術所涉及的設備折舊費偏低,產品的生產成本被降低,盈利虛增,上繳稅金增多,不利于創新技術生產設備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試基地,需要依靠企業在人員、場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如果能在稅收上給與企業在創新技術中試階段的投資一定的稅收優惠,企業會積極參與創新技術的中試:一方面企業能通過中試得到稅收優惠,另一方面企業有可能通過參與項目中試獲得一項新技術。
中試成功后創新技術就有產業化的可能。實施項目產業化的方式有多種,可以把創新技術成果轉讓給企業,由企業支付技術轉讓費。根據我國的財會制度,技術轉讓費可以按年度分攤入產品成本,但不能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對企業購買實施新技術缺少稅收優惠;企業也可以利用創新成果新辦企業,按照我國的稅法規定: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在投產年度開始兩年內免征所得稅,但新辦企業采用創新技術的試運行階段需要花費很多時間,資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產生的經濟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辦企業在投產年度開始兩年間享受到的稅收優惠并不多,沒有充分發揮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
在創新技術成功產業化獲得巨大經濟效益之后,將面臨進一步發展技術、提高技術水平的問題,擁有雄厚的研究資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術創新帶來的巨額利潤,技術升級的資金來源主要靠項目所獲得的收益加以解決,稅收政策的優惠與否直接關系到投資者是否愿意進一步投資創新技術的升級,科研人員是否有積極性繼續對技術加以改進,使技術更上一層樓。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鳛閯撔录夹g的投資者和參與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或許因為投資成功而獲得巨額回報,也可能投資失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作為創新技術研究人員從事項目的開發需要經過若干年的時間,若項目失敗,研究人員將一無所獲,一旦成功,個人能得到豐厚的回報,但在項目順利實施轉讓之前,研究人員很難獲得經濟收益。對于技術投資者來說,投資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潤,同時必須承擔較多的稅賦,但一旦失敗造成較大虧損時,不會有任何經濟補償,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員在獲得收益后,由于個人所得稅實行累進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額的個人所得稅,而實際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幾年勞動的成果,集中在較短時間內計算收益有所不妥,這樣不利于調研人員和投資者進行創新投資的積極性。
二、對策
關鍵詞:民營科技企業;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政策;新技術
民營科技企業已成為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據統計,從1985年至2004年,我國民營科技企業投資年均增長20%,高出國有科技投資6個百分點。20多年間,全國固定資產投資累計完成292000億元,其中,民營科技投資87000億元,占29%。同時,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快速增長了國家稅收。2001年民營科技企業納稅1022億元,占全國工商稅的比重達8.9%,比1990年高出2.5個百分點。為我國又開辟了新的穩定的稅源,改變了財政收入對公有制經濟嚴重依賴的狀況。
一、國外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經驗
近年來世界各國非常重視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為了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加大科技創新,增加科技投入,采取了許多稅收鼓勵措施:[1]
1.減免稅 :通過減免稅,直接的促進企業技術進步。(1)減免流轉稅:對專門用于科研的設備、儀器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如法國允許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價值在增值稅中抵扣,鼓勵企業加快設備改造和技術更新;印度對為了出口目的而進口的電腦軟件一律免征關稅。(2)減免所得稅:對高新技術產業(行業)或企業以定期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如新加坡對投資1.5億新元的新興企業(包括民營科技企業),最長可獲得15年的免征所得稅優惠;韓國對轉讓給本國人的轉讓或租賃專利、技術秘訣或新工藝所獲收入,全額免征所得稅,轉讓給外國人所得的收入,減征50%的稅金。
2.費用扣除:主要是對企業的研究開發(R&D)支出的稅收優惠。美國對從事本專業的科研人員用于科研經費的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對企業R&D投資費用給與稅收減免;日本實施增加試驗研究經費稅額抵扣制度,規定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支出的抵免可以改按當年支出全額的6%抵免。
3.加速折舊:加速折舊是世界上眾多國家為鼓勵技術進步而廣泛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1)提高折舊率:如英國允許新興產業的建筑物第一年折舊50%; 德國為高新技術產業環保設備規定的折舊率,動產部份50%,不動產部份30%。(2)縮短折舊年限:如美國將科研設備的法定使用年限縮短到3年,機器設備縮短到五年,廠房、建筑物縮短到10年。日本對技術先進的技術設備和風險大的企業的主要技術設備,實行短期特別折舊制度等。
4.投資抵免:允許將用于技術研究的投入按一定比例來抵扣應納稅額。如英國規定企業用于科技開發的資本性支出可以100%從稅前的營業收入中扣除,購買知識產權和技術秘訣的投資,按遞減余額的25%從稅前扣除。日本政府制定了《增加試驗研究費稅額扣除制度》、《促進基礎技術開發稅制》等稅收政策,規定對用于新材料、尖端電子技術、電氣通訊技術、宇宙開發技術等的開發資金全部免征7%的稅金。
5.提取投資風險基金。(1)通過征收特別稅的方式為科技發展籌集專項基金,以??顚S谩H缧傺览麑U納公司所得稅的企業,規定其按上一年度的應稅所得繳納4%?5%的“科技基金稅”。(2)通過稅收優惠的方式來鼓勵企業建立科技發展基金。為鼓勵企業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力度,一些國家和地區還允許企業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提取未來投資準備金、風險基金和科研準備金,韓國規定企業提取的技術開發基金的比例在一般企業不超過營業收入的3%、技術密集型企業不超過4%的,可以提取當年列支,而免征所得稅。還通過直接對科技投入的資金給予減免所得稅或再投資退稅等優惠來鼓勵企業籌集基金用于科技投入。
二、現行的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
1、流轉稅:主要是針對特定科技成果的稅收優惠,如對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對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所得稅:主要是對特定納稅主體和特定地區的稅收優惠。(1)對特定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外資企業中的先進技術企業,在該企業享受的免、減期滿后(2免3減半政策),延長3年減半征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資年度起免2年企業所得稅。(2)對特定區域的稅收優惠,如對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地區)的外資企業享受減按15%或24%的所得稅率待遇;對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
3、其他鼓勵性稅收政策,如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用的投入,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類技術改造項目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按40%的比例抵免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允許其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所得稅前列支等。
三、民營科技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力地促進了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但與國外相比較而言,就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分析及民營科技發展中的實際情況和困難來看,仍然存在不少的問題。
1.稅收優惠政策缺乏針對性,政策效用不大。表現為優惠政策的目標很不明確,要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來支持和鼓勵優惠哪些方面的科技發展、應該如何協調基礎理論研究與應用技術研究、是引進國外技術還是國內自我開發等目標很模糊;科技稅收優惠對象主要是對民營科技企業,而不是針對具體的科技研究開發活動和項目,如民營科技企業中的非高新技術收入也享受優惠政策,使得科技企業稅收優惠的目標不明確。優惠環節來偏重于技術成果的使用和新產品的生產,對基礎研究開發的民營科技企業則未予足夠重視,使得急需政府扶持的新辦民營企業享受不到有效優惠,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壯大。
2.以所得稅優惠為主,缺乏必要的流轉稅優惠。我國稅制結構雖然是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流轉稅類在稅收總收入中所占比例達70%以上,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在流轉稅方面的優惠措施較少,而且已有優惠政策中過多的限制條件也束縛了稅收優惠政策作用的發揮,使稅收優惠政策打了折扣,企業實際上從優惠政策措施中得到的好處不多,使優惠措施缺乏刺激力度,作用有限。
3.稅收優惠方式單一。目前還處于高新技術發展起步階段的我國,在科技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方式較少,偏重于直接優惠,如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導致優惠的對象主要是那些已經和能夠獲得技術開發收益的企業,對那些尚處于技術研發階段以及需要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缺乏應有的稅收刺激對扶持更多的企業加入技術創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四、完善我國民營科技企業的稅收政策
1.調整稅收優惠政策。(1)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轉向產業優惠和區域優惠相結合,以產業優惠為主。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扶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應改變目前只對單位和科研成果的范圍限制,轉向對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優惠。對民營科技企業只要是從事的是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究開發項目、科技開發投入等,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不論其在何處投資都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2)改革稅收優惠環節。借鑒各國政府鼓勵高技術產業的重點均放在了研究與開發階段的經驗。我國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不應只局限于科研成果上,今后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把重點落在產品研究開發、技術轉化環節上,促進科技創新機制的形成和完善。[3]
2.增加稅收優惠的稅種,再完善已有企業所得稅、流轉稅的優惠政策下如可以對簽定的技術轉讓合同免征印花稅。二是適當取消或降低部分優惠政策的限制條件。對高科技人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應納所得稅額減征30%;適當擴大對科技研究開發人員技術成果獎勵個人所得稅的免稅范圍;對民營科技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有關獎勵,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并對紅股所得免稅等。從而鼓勵和提高民營科技企業中科技開發人才開展科研創新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3.稅收優惠應轉向間接為主。間接優惠具有較好的政策引導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導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優惠機制,也有利于體現公平競爭。建議借鑒國外的做法,適當采取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虧損結轉、費用扣除、提取風險基金等間接優惠方式,鼓勵企業資金更多用于科技投入和設備更新,加快高科技產業化進程。[4]
綜上所述,借鑒國外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經驗,克服我國稅收政策方面的缺陷,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快速發展,使其成為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力量,成為發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主力軍。
作者單位:內蒙古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 關學軍.完善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企業技術進步[J].中國科技產業.2000年第5期.19
[2]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 年版.280-286.
關鍵詞:農業科研單位;研究副產品;財稅管理
農業(含農、林、牧、漁業等,以下統稱農業)研究副產品是指承擔農業科研項目的農業科研、教育等機構在在科研課題研究過程中附帶產出的產品,如農作物的良種苗種、林業的苗木、畜牧和水產的良種等。研究副產品不是實施科研項目的主要目的,但它們卻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和用途。
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發現,一些單位在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方面存在“重收支管理、輕資產管理”現象,對研究副產品的資產管理更是存在空白,這極易造成國有資產顯性或隱性流失。因此加強研究副產品的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勢在必行。同時,農業科研項目研究副產品在產品形態(大多數具有生物資產鮮活有生命的特性)、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與其他行業研究副產品有區別,本文將在農業研究副產品的資產管理、稅務處理和賬務處理等方面進行闡述。
一、 農業研究副產品的資產管理
目前,國家各部委出臺的相關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對研究副產品沒有明確的概念界定,對其管理也沒有專門的規定,只是在個別單項科研經費管理辦法中部分涉及,可操作性較低,如《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第四章二十六條規定,結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組織實施部門,由組織實施部門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研究副產品是科學研究過程中的附屬產出品,由于科學研究的探索未知和創新特性,其研究副產品的特點,一是產出的不確定性;二是產出數量的不確定性;三是農業研究副產品有生物資產的特性,需要后續跟蹤養護,養護難度較大,養護成本較難確定。雖然這些原因大大增加了研究副產品的管理難度,但各單位應積極探討,建立起適合于本單位的管理規定。以下是筆者在實務操作中的幾點心得。
1、由于各科研項目的實施地點不同,研究副產品的存放地點比較分散,給管理增加了難度,可探討實行網絡遠程管理,在科研管理系統中增設研究副產品管理模塊,由科研團隊、科研管理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依據各自權限實施共同管理。
2、完善科研記錄的內容,在科研記錄本中增加對研究副產品等的購置、領用、產出等方面的書面記錄,作為研究副產品資產管理的參考依據。
3、對研究副產品的管理要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則,如果數量極少,價值較低,可采用簡易管理辦法管理,由科研團隊內部指定二人以上兼職管理,定期將研究副產品的銷售收入交回財務部門。
4、應結合單位內部考核管理辦法,強化研究副產品的資產管理,特別是農業研究副產品的鮮活有生命特性,如有管理不當,可能全部死亡,因此完善獎懲機制,調動積極性尤為重要。
二、農業研究副產品的涉稅事項
農業研究副產品的涉稅事項主要包括增值稅、稅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1、增值稅
研究副產品的銷售,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但農業研究副產品的稅款征繳在實務操作中出現不同的處理方法。一種方法是照章納稅,單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為13%,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另一種方法是免征增值稅。筆者認為,之所以出現不同的處理結果,主要是對稅法理念的理解不同造成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一)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這一規定有二個關鍵點,一是“農業生產者”的資格認定;二是“自產農產品”的范圍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解釋,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有人片面認為實施農業科研項目的科研和教育單位,其主業是農業科研和教育,不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不屬于免稅范圍。筆者認為,一直以來我國對科技非常重視,科技是第一生產力,農業科研、教育單位所從事的農業科研項目研究與農業生產息息相關,是為了更好地解決農業生產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農業科研新成果的應用可有效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是直接為農業服務的社會公益事業,應認定農業科研和教育單位為“農業生產者” ,其自產農產品銷售免征增值稅。
自產農產品,是指自產的初級農業產品,即未經加工的保持原始形態的農產品和只是通過簡單的曬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整理而制成的農產品,即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范圍規定的所列免稅或減稅項目的自產農業產品。對非自產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征繳注意事項,一是財稅人員應認真學習和領會稅法實質,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積極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協調,主動辦理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減免稅審批或備案事項,做到合法納稅;二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于免稅產品生產而購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三是如果主動放棄免稅權,那么自從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申請免稅;四是要分別核算免稅和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如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稅率。
2、稅金及附加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的計征是以增值稅作為計稅基礎的,如果免征增值稅,則稅金及附加等隨之免征。
3、企業所得稅
農業研究副產品在征繳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在實務操作中,有的單位往往無法享受到稅收優惠,分析其原因一是應稅、減免稅項目未分別核算,無法準確計算填報減免稅收入,則無法享受減免稅的優惠政策;二是稅收優惠備案手續不齊備。列入事前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納稅人應于納稅申報之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或者經稅務機關審核后不予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農業研究副產品的財務核算
在我國,農業科研、教育機構一般都是國有事業單位,執行新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結合2014年1月1日施行的《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對科技產品的核算規定,根據研究副產品的特性,具體對收入、成本等的財務核算分析如下。
如果是利用非財政性資金試制、生產的科技產品的實際成本,則根據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設置“科技產品”等科目核算,但目前我國科研項目資金來源大部分為財政性資金,以下主要討論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研項目研究副產品的財務核算。
1、收入核算
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研項目的研究副產品銷售收入應在扣除后續成本和相關稅費后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在實務操作中部分單位另有一種做法,即列入“經營收入”科目。筆者認為列入“經營收入”科目不妥,其原因是事業單位的記賬原則是收付實現制,僅對經營性收支業務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現行收入、支出類會計科目中只有“經營收入”與“經營支出”配比,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由于研究副產品的產出不確定性和偶發特性,不符合持續經營的會計假設,難以適用權責發生制核算,不宜將研究副產品的銷售收入列“經營收入”科目核算。
2、成本核算
研究副產品是科學研究的輔助產出品,其成本已在科研項目經費列支,并且由于研究副產品產出的不確定特性,一般情況下應認定研究副產品產出前的成本為零。但如有以下情況,可以據實計算成本。
1、如果研究副產品產出后需繼續持有暫不銷售的,由于農業研究副產品生物資產的特性,后續維護養護成本可能較高,可按實際支出核算成本。
2、如果研究副產品需進一步加工后銷售的,可將后續加工費等計入成本核算。
3、農業研究副產品減免稅優惠是否在財務賬務中反映。
專利是衡量技術創新能力的重要指標,如均用專利來衡量技術創新成果。2012年,美國、德國、日本和韓國均躋身每百萬本國居民專利申請量世界前5名和有效專利擁有量世界前5名[8]。因此,美國、德國、日本和韓國在技術創新資源配置中如何發揮政府和市場的調節作用的經驗,值得后來的技術追趕國學習和借鑒。
1.美國的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美國自由市場經濟模式以市場機制為技術創新資源配置主要手段,強調企業和個人開展完全自由競爭,政府從法制建設和制定政策等方面保障市場競爭,對企業經濟活動干預較少,但承認政府干預和調節資源配置的作用。(1)市場調節作用美國的技術創新資源配置是以市場機制為主要手段。在創新體系中,各創新主體依據市場導向進行分工,角色定位明確,創新資源配置較為合理,整個創新體系充滿活力。企業應該從事何種創新活動,應該投入多少資本和研發資源,完全由市場來決定,企業作為創新主體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推動技術進步,技術不斷創新已成為企業賴以生存并謀求發展的最根本出路。第一,企業是研發活動的主體。企業研發經費支出所占比例較高,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企業研發經費的比重超過聯邦政府研發經費的比重,約為2∶1的態勢。企業研發支出占凈銷售額的比例,美國全國平均為3.1%[9]。第二,資本市場發達,擁有多元化的創新融資渠道。在美國,風險投資市場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有效融資。20世紀50-60年代間,美國的風險投資市場在大量微電子企業的建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并為生物技術和計算機產業的成長做出了貢獻。20世紀70年代,每年約有1億~2億美元的資金從風險投資公司流入這些產業,到20世紀80年代早期,每年從風險投資流入高技術產業的金額達到了20億~40億美元之多[10]。2011年,美國的風險投資規模為300億美元,風險資本以及股市中卓有成效的第二板塊強有力地催生了數以萬計的高技術小企業。大約90%的高科技企業都是在風險投資的扶持下發展起來的,培養出了如數據設備、英特爾、康柏、微軟和蘋果公司等一大批國際著名的高科技企業。同時,美國擁有世界上最為發達的金融體系和股票市場,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了良好的融資環境和充足的資金支持。(2)政府調節作用美國政府在技術創新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主要表現為創造良好的創新法制環境,制定和實施科技政策,加強對技術創新的宏觀調控。第一,創造良好的創新法制環境。美國有關技術創新的法律較多,如《技術創新法》、《知識產權法》、《專利法》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等等,內容涵蓋技術轉讓、聯邦政府研發經費管理、考核與激勵機制等諸多領域。例如,1980年,美國通過了《技術創新法》和《史蒂文-環德勒法》,目的在于提高不同企業之間合作和促進研發成果轉化,以提高美國公司的全球競爭力。1980年實施了《Bayh-Dole法案》,規定私人企業可以使用大學和國家實驗室商業化的科研成果,聯邦政府還有權給小企業和非盈利機構頒發許可證,這大大增加了大學專利許可證數量和技術轉移的頻率,在工業上獲得的直接利益也增加了大學研究投入,因此提升了美國的大學科研水平和產業競爭力。第二,激勵創新的政府補貼。政府積極向企業或企業與科研機構聯合體提供啟動資金,進行高技術的應用研究和產業化開發。還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直接和間接補貼。世界知名的IBM公司、惠普公司、微軟公司以及雅虎公司等都是在政府資助下獲得企業發展初期所需的資金,從而進入成長期和高速發展期的。第三,激勵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研發支出、固定資產折舊、產學研合作和風險投資等,這些措施對技術創新投資影響很大。例如,根據所得稅抵扣有關規定,企業每年用于技術開發新增投入的30%~50%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大大提高了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2.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模式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模式的特點是市場機制是技術創新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政府的主要作用是通過立法為市場經濟建立秩序,扮演公平競爭的仲裁者,同時,通過政策對經濟進行積極有效的干預,謀求市場自由和社會公平之間的均衡。(1)市場調節作用德國的研發以企業為主體。例如,1989年德國有約63%的總國家研發是由商業部門資助的,比美國、法國、英國或意大利的比例都高[10]。企業研發動力主要來自市場競爭和獲取更高利潤。市場競爭要求從市場信息到研究開發再到成果轉化的周期越來越短,因此對企業而言需要有相當大的科研開發投入。1999年,企業研發投入為334億歐元,2012年增加到了512億歐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也從1.67%增長至1.94%。(2)政府調節作用德國政府通過實施政府資助、補貼和發展政策性金融機構促進風險投資等方式,積極干預市場,進行適當調節,重點是維持市場競爭環境和社會公平,以保證市場競爭秩序和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①資助大型綜合研究機構。目前德國形成了以馬普學會、夫瑯和費學會和高等院??蒲袡C構三足鼎立的研發格局。馬普學會是德國所有科學組織中歷史最悠久、地位最突出的大型綜合科研機構,現有81個從事基礎研究的科研院所,是從事基礎研究的典型代表,大量的基礎研究成果都由該機構完成,約有95%的科研經費來自聯邦和州政府。雖然近幾年來,德國經濟一直停滯不前,但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對該學會的經費支持從來沒有減少過。②加強產、學、研之間的合作,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通過政策引導,將科研機構、高校、企業聯結為緊密的創新合作伙伴,充分發揮各類創新主體的作用。具體包括:在高校內創建企業以促進其新的科研成果向產品轉化;創建“戰略基金”,建立研究界與經濟界的合作網絡,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開辟“創新市場”,為科研人員與投資者合作牽線搭橋。例如,為促進生物技術產業化,政府鼓勵國內外年輕科學家到德國自行創業,并為此制定了50多個科研項目,每個項目均可獲得約31萬歐元的科研經費。③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風險資本。德國決算銀行是政府為推動政府產業政策實施而成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也是德國聯邦經濟部的主要合作伙伴。為了向新建的高技術企業或技術型企業提供風險資本,該銀行于1989年專門成立了由政府資助的“技術參與公司”。為了鼓勵和支持該公司積極參與提供風險資本,自1989-1997年政府承擔了該公司100%的虧損額。隨著公司業務的迅速發展,政府自2000年起承擔該公司60%的虧損額。據統計,公司十余年來受政府委托與商業性風險投資公司一起,為700多個高技術企業提供了l0多億歐元的風險資本。
3.日本的政府協調型主導市場經濟模式在日本,技術創新資源配置以市場調節為基礎,政府制訂中長期經濟發展計劃,發揮經濟規劃的導向作用,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發展任務,制定產業政策,并運用財政、金融政策對技術創新資源配置進行誘導與協調。(1)市場調節作用二戰后,隨著日本迅速的追趕和市場化進程的推進,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主體地位提高得很快,逐漸形成了企業為主的研發支出結構。1989年日本政府資助在工業研發中的份額只有1.2%;也就是說,公司幾乎全部由它們自己來支付所有的研發支出[10]。企業集中了絕大多數的科技工作者,企業的研發經費之和占到了全日本科研經費的60%以上,這項經費已經遠遠超過了大學和其他所有科研機構的支出之和。(2)政府調節作用日本政府積極參與、引導、制定和實施技術引進和自主研發戰略。通過財稅優惠政策,貸款優惠政策,引導產、學、官合作創新等方式,加強對技術創新的宏觀調控。①追趕時期實施“引進模仿戰略”。二戰后,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引進模仿戰略”,鼓勵引進先進技術,吸收一切國外先進技術,爭取在較短時間內振興經濟并趕超世界先進水平。國家政策、公司制度、學校教育體制都圍繞這一中心進行了相應的調整與改革,并從科技投入和人才培養方面確保了引進技術的消化與吸收。政府通過技術評價,根據各時期國家發展重點,制定了嚴格的審批制度,強調引進項目的經濟指標、產品出口比例和企業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能力等條件。②研發的稅收優惠。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稅收優惠一直是政府刺激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最重要的政策工具。第一,對于重大技術的研究開發設備的稅收優惠。設備價格的7%可以直接從公司稅中進行扣除。第二,扣除試驗研究費用的稅額。當企業在該制度的適用年度進行試驗研究所需費用超過以往每年試驗研究費用的最高額時,將按超額部分的一定比例扣除稅額。第三,對于引進國外技術的稅收優惠措施。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時,對外國法人支付的報酬予以預扣賦稅率的優惠;并對國內難以生產且迫切需要的新型或高性能產業用機械產品,免征進口關稅。這一政策措施有力地促進了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的積極性。③貸款優惠政策。政府通過政策性銀行,以低于商業銀行的利率向企業研發活動提供貸款。日本開發銀行于1951年設立了“新技術產業化貸款”,1964年又設立了“重型機械開發貸款”,1968年在此基礎上設立了“新機械企業化貸款”。1980年,新技術產業化貸款改為新技術開發貸款,在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所需的設備也成為貸款的對象。④引產、學、官合作創新。日本政府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開始大力推進產、學、官協作。1981年,科技廳和通產省正式確定了產、學、官三位一體的以人才流動為中心的科研體制。通過制訂科學技術規劃、政策和經費資助,對“產學官”合作創新模式進行引導。⑤實施自主研發戰略。從20世紀70年代中期后,日本逐漸從過去大量引進、消化、改進、模仿它國的技術創新過渡到強調發展企業的自主研發能力。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日本在43個主要技術領域已經趕上了世界先進水平,基本上實現了技術追趕目標。在技術革新能力上,企業已初步具備自行研究開發的能力,開始了從引進模仿向自主研發的演進。鑒于日益加劇的國際科技與經濟的激烈競爭,政府決定建立起自主的科學技術體系和經濟體系,告別“模仿與改良時代”,由一個科技追趕型國家向科技領先型國家邁進。1986年,政府制定《科學技術政策大綱》,把“振興富有創造性的科學技術”作為科學研究的基本方針,并加大對自然科學研發投入及科研人員培養力度。1995年,日本國會通過了《科學技術基本法》,把技術立國戰略提升為“科技創新立國”戰略,明確提出科研的方向是向未知的科學領域挑戰,開發獨創性的科學技術,并創造出新產業。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從1996年開始連續實施了4個為期五年的《科學技術基本計劃》。2002年政府又提出并實施“知識產權立國”戰略,從消化吸收再創新、集成創新向原始創新戰略轉移。
4.韓國的政府干預型主導市場經濟模式20世紀60年代初至80年代韓國經濟追趕時期曾經大力實施這種模式。即用政府強有力的“看得見的手”,對技術創新資源配置進行廣泛而持續干預,這種模式對韓國市場體系發育及糾正各種形式的市場失敗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1)市場調節作用在美國、德國、日本和韓國4個國家中,韓國的市場化起步最晚,但韓國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主體地位提高得最快。20世紀90年代,企業研發投資大幅度增長,政府研發投資與民間科技投資之比為20誜80(1994年這一比例甚至達到16誜84)[11]。2010年,從研發支出構成的國際比較上來看,韓國企業研發支出占全國研發總支出的74.8%,高于日本、美國、德國、法國等發達國家,也高于中國。研發投入的各部門中企業是絕對的主體和中堅。(2)政府調節作用韓國政府通過制定和執行技術法規,實施消化吸收和自主研發戰略,財政補貼、優惠融資、稅收激勵、風險投資等方式,對技術創新資源配置進行全面的干預。①通過立法為技術創新活動提供制度保障。從20世紀60年代起,韓國先后頒布了《技術引進促進法》(1960)、《科學技術振興法》(1967年)、《工業技術開發促進法》(1972年)、《特定研究機構扶持法》(1973年)、《技術評估法》(1973年)等一系列法律,并以此為準繩出臺相應政策,以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②實施“消化吸收”戰略。在技術追趕時期,政府規定企業在引進技術的同時,必須保證同等金額的經費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吸收能力不足的企業,可以委托相關研發機構進行吸收創新。③積極進行研發投入。在20世紀60-70年代,韓國的研發投資基本上是由政府主導的,政府研發投入與私營部門研發投資之比一直維持在80誜20左右。進入20世紀80年代之后,隨著企業研發實力和技術創新能力的增強,研發活動逐漸由政府行政行為轉變為企業的自發行為。到1980年,政府與企業的科研投資之比下降為52誜48。進入21世紀以來,韓國的科技投資中政府與私營部門之比基本維持在25誜75的水平。④通過研發直接補貼、優惠融資、稅收激勵、風險投資,確保企業研發投入。第一,研發直接補貼。20世紀80年代,政府出臺了兩項計劃對私人研發機構提供直接的研發補貼。第二,企業研發的優惠融資。由國家控制的銀行和公共資金提供優惠融資。1987年,公共資助總額(7124億韓元)的大部分以優惠貸款的方式分配,實際占制造業研發支出的64%。第三,稅收激勵。降低研發設備和供應品的進口關稅、減除年度非資本研發支出和應征稅收入中人力資源發展的成本、加速工業研發設備的折舊率,以及免除與研發資產相關的房產稅收。第四,建立風險投資,刺激技術型中小企業發展。頒布了中小型企業成立法,成立了由政府和私營部門聯合投資的風險商業企業[10]。⑤政府支持研究機構幫助企業獲取外國技術、積極參與國家研發活動。政府支持的研究機構在早年的工業化進程中幫助企業獲取外國技術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例如,幫助企業提高獲取國外技術的討價還價能力。和政府支持的研究機構進行的聯合研究工作也使企業有機會提前獲得關于技術的多種知識,使之能夠識別未來的技術供應者。技術一旦引進,企業從聯合研究中獲得的經驗可以幫助企業迅速地吸收并適應這些技術。自從1982年以來,政府支持的研究機構一直是國家研發活動角色,這些研發計劃均是基于具體任務的應用研究,涵蓋了從空天技術到應用集成電路(ICs)等廣泛領域,為日后私有部門進入這些領域提前鋪平了道路。⑥實施自主研發戰略。政府在1986年編制完成了《面向2000年科學技術中長期計劃》,正式提出以提高自主研發能力支撐本國科技發展的基本戰略思想。1991年又發表了《科學技術政策宣言》,提出把自主科技開發與高新技術消化和學習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至此,韓國的科技發展戰略已逐漸實現了從“貿易立國”、“重化工立國”向“科技立國”戰略的轉型,由引進模仿逐漸發展到以自主研發為主的階段。
二、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可知,通過對政府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雙重調節機制進行理論分析,同時對技術創新資源配置中我國與美國、德國、日本和韓國等國的雙重調節作用進行比較分析,文章得出以下結論:
1.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需要有效發揮對技術創新資源配置的雙重調節作用政府和市場是雙重調節機制中的一對矛盾統一體。現實經濟中各國資源配置均為“雙重調節”的方式,既沒有單一的市場調節,也不存在單一的政府調節。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需要將市場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看作一個有機的整體。發揮市場在技術創新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的同時,發揮政府調節的導向性作用。既要用市場調節的優良功能去抑制“政府調節失靈”,又要用政府調節的優良功能來糾正“市場調節失靈”。
2.充分發揮市場在技術創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現階段我國技術創新資源配置效率還不高,與市場不能充分地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密切相關,是市場經濟不成熟、市場機制作用不充分、企業尚未成為技術創新主體所致。相比之下,美國、德國、日本和韓國等發達國家技術創新資源配置均以市場機制為主要手段,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因此,進一步加大市場化改革力度,發揮和完善市場機制的作用,推進技術創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防止和糾正市場失靈,是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關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