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31 16:39:1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民間融資風險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現階段,各地區政府大力支持小微型企業發展,民間融資活動應運而生。部分融資活動能夠充分利用百姓手中的余錢,進行資金的流轉與利用,為百姓創收的同時也推動了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但一部分民間非法融資的現象成為了威脅百姓們財產安全的潛在隱患。
一、民間融資與民間融資風險的必然性
何為民間融資?民間融資,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并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民間金融包括所有未經注冊、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種金融形式。
基于民間融資獨立于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在資金的監管與管控方面缺乏有效的保障,許多不法分子從中找尋空隙,進行違法的融資集資活動,故而民間融資存在難以避免的風險問題。
二、目前我國民間融資存在的風險
(一)民間融資市場運作不夠規范化、透明化
通過對一些民間借貸結構的調查與了解,發現目前民間融資市場非?;靵y。很多融資機構在簽署相關合同時,所列內容不合乎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標準,內容不完善,責任劃分不清楚,導致很多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甚至有部分融資項目是通過親朋好友間的口頭宣傳,對于融資項目、資金流向均不清楚,為不法分子導錢、洗錢留下了可乘之機。例如,2011年發生于H市某縣城的一個案例。張某以投資魚塘為借口發動親朋好友融資10萬元,承諾利息為1分5厘。然而張某拿到錢后見到魚市慘淡,私下將錢投入到非法賭博活動。最后,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查處時難以歸還當初的借款。
(二)越過國家機關監管埋下資金安全隱患
民間融資之所以盛行,其主要原因是越過國家正規金融機關的審核程序,且承諾的利息要遠遠高于銀行或其他正規金融機構所給出的收益。于是,許多投資者懷著僥幸心理將血汗錢投入到民間融資借貸的項目中。這種自發性的民間融資,缺乏國家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缺乏相關政策法規的保障,成為了融資領域的灰色地帶。如若融資成功,投資得到收益,則雙方共贏;若投資失敗,集資人落跑,投資人的血汗錢則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2014年湖南省某監獄的一位王姓犯人就曾交代過發生在自己身上的真實案例。為了能夠負擔母親的醫藥費,他為民間融資項目擔保。但是投資失敗后集資人落跑,投資人打上門來。王某面對著來勢洶洶的投資人,不得已許諾代集資人還款。之后就發生了王某因搶劫運鈔車而犯罪的慘劇。
(三)融資項目缺乏多樣性,融資市場秩序混亂
購買金融產品進行長短期的投資,是國內近幾年才興起的一項投資活動。目前國內有關融資項目主要分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融資,即P2P、余某寶類;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融資,即購買債券、基金等;保險類投資等等。民間融資也主要是利用網絡的便利,進行大范圍的融資活動。但目前國內融資市場的產品項目較為單一,投資風險難以轉嫁。此外,混亂的融資市場,虛高的收益率,令人眼花繚亂的項目內容,都讓投資人難以分辨真偽,難以抉擇出適合自己的融資項目。
三、有關控制民間融資風險的建議
(一)意識先行,加大對民間融資風險專業知識與法律知識的宣傳
人們之所以會盲目相信民間的融資機構,無非是貪圖其中較高的收益,受了壞人的蠱惑。所以,一定要加強投資人的風險防范意識。各地區、各基層組織應當有計劃、有行動地加強有關民間融資風險相關知識的宣傳,提升大家的防范意識。唯有在潛意識中時常鳴響警報,人們才能在不法分子進行活動時豎起防范的高墻。
(二)完善法律,盡快完善有關民間融資的相關法律與監管流程
國家有關機關與部門要積極行動起來,盡快完善有關民間融資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盡量做到讓民間融資行為能夠有法可依,按章辦事。此外,各地區政府可嘗試建立專門負責民間融資項目的監管部門。對民間的融資項目進行詳細的把關與掌控,有關集資人的融資資格、償還能力、資金流向、合同細則、借貸時間等,都能夠建立一項專門的系統存儲,以備集資人與投資人進行查找。一旦出現問題,也可迅速找到癥結點,進行下一步的處理工作,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三)不斷創新,拓寬融資渠道,維護融資市場穩定
目前來看,我國的金融業發展速度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且落后于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中小型企業成為貢獻GDP的最大助力,但卻受到融資瓶頸的制約。我們不能因噎廢食,要不斷嘗試,不斷創新,拓寬融資渠道與新的平臺,增加不同形式的融資項目,給予投資人更多、更安全的投資選擇。此外,可以建立集資人的貸款征信系統,為投資人的投資選擇提供參考。此方法能夠過濾掉許多妄圖鉆融資流程漏洞的不法分子,能夠有效維護融資市場的有序與穩定。
四、結束語
民間融資,是關系到我國經濟發展的重大課題之一。民間融資所存在的風險,將嚴重影響到人民的生活水平與社會穩定。本文列舉了現階段國內民間融資行為所存在的風險,市場運作不夠規范、透明,越過國家監管部門所存在的資金安全隱患,以及融資項目單一、融資市場秩序混亂等問題,并給予了相關的建議。唯有建立有關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加大對民間融資行為的監管力度,增強對融資風險意識與知識的宣傳,不斷拓寬融資渠道,才能切實推進合法的民間融資活動的發展,為國家發展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1]戴又有.對引導民間融資規范發展問題的思考[J].金融縱橫,2014,09:22-24
關鍵詞:民間融資;風險處置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4)-0068-03
一、典型地區民間融資風險處置舉措
(一)加強分析預警,合理引導公眾預期。溫州、鄂爾多斯、榆林等地區在民間融資風險爆發初期,都采取措施對民間融資風險進行了分析預警,及時提示各單位防范民間融資風險演變為非法集資,防止民間融資風險向金融體系傳遞。同時,在應對民間融資風險時始終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統一口徑、統一形式,提高信息的公開透明度,防止負面輿論引發公眾的恐慌。通過多角度、全方位的宣傳教育,合理引導公眾預期,提高投資者區分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識別能力。
(二)通過民間融資管理立法,促使民間融資行為法制化、規范化。一是鄂爾多斯市于2012年6月5日的《鄂爾多斯市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成為我國首部比較系統全面的關于民間借貸的管理辦法?!稌盒修k法》明確規定,放貸人只能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放貸,不得有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高利轉貸等行為;鼓勵和支持設立企業化運營的民間借貸信息網絡平臺,創建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探索通過信息技術和金融創新推動實現民間借貸市場陽光化、規范化和專業化發展;規范民間借貸糾紛,即由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發起成立鄂爾多斯市民間借貸協會,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配合人民調解機構調解投訴問題;設立由民間借貸協會發起、在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登記的民間借貸風險基金,建立民間借貸風險處置機制和行業自救機制。
二是溫州市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作為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和首部專門規范民間融資的法規。根據《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民間借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備案:單筆借款金額三百萬元以上的;借款余額一千萬元以上的;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的。為了讓大額民間借貸備案制度落到實處,《條例》做了正向鼓勵和反向約束兩方面的制度設計。一方面,處理民間融資糾紛時,備案的材料可以作為效力較高的證據。國家機關處理涉嫌非法集資等案件時,備案的材料可以作為民間融資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應當備案而沒有備案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對個人和單位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稐l例》和《實施細則》的一個亮點就是創新了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兩種融資模式。此外,《條例》和《實施細則》還對民間融資服務主體、風險防范與處置以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
(三)建立民間借貸服務中心,引導民間資本陽光運作。一是溫州市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于2012年4月26日正式掛牌開業,以公司化形式運營。實行免費備案登記制度,規定民間借貸金額超過1萬元都應登記,除在登記中心的配對借貸交易要在登記中心備案登記外,如果借貸雙方是朋友等私人關系,私下已經約定好利率,并且約定的利率不高于4倍銀行貸款利率,都可自愿來借貸登記中心登記。
二是鄂爾多斯市民間借貸服務中心于2012年11月18日開業并運營,是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是鄂爾多斯市民間資本投資服務中心的子公司。民間借貸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能和服務項目有:收集和借貸供求的各類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數據庫;本市不同時期的民間借貸指導性利率;邀請銀行、小貸、擔保、典當、公證、法務、評估、支付結算等組織機構入駐中心,根據借貸當事人意愿,提供“一站式”服務,為民間借貸提供完備的法律服務;為借貸當事人提供規范借貸合同文本、合同公證、交易支付結算和登記備案服務;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依法保護借貸雙方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確保各類信息的安全。
三是陜西神木縣金融綜合服務中心于2014年3月19日正式運行,工作職能是: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推動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加強政府對民間借貸的宏觀把控,為地方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提供信息依據;提供資金利用率,加大對支柱產業、朝陽產業的支持力度;運營神木金融網,借助網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設立公共法律服務窗口,為當事人提供真實、有效、合法的國內民事經濟證明服務;開設中小企業服務區,幫助解決中心企業融資困難。
(四)分類對待,科學處置,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一是鄂爾多斯市根據民間融資關系實行分類處置措施,第一類是進入崩盤的,即資金鏈臨近斷裂的融資人,摸清大部分資產,掌握其活動狀況,在適當時候作為典型打擊,要求扣押其護照,凍結資產,清償本金,特別是對5000萬元以上的融資者進行“居住監禁”,防止其外逃。第二類是信譽度、抗風險能力較差的,將其列為融資“黑名單”,對其進行重點監控,定期、不定期進行查賬、詢問,并責令其限期改正。第三類是信譽度、抗風險能力一般的,列為融資重點調查對象,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警告,限期縮小融資額度和規模,監控資金去向。
二是榆林市按照“區分性質,分類處置,一案一策”原則,對非法集資保持高壓態勢,堅決依法打擊。第一,對非法集資用于個人揮霍享受、中飽私囊、侵害群眾利益的,從嚴、從快、從重依法打擊和處理;加大資產追繳力度,幫助參與集資的群眾盡可能挽回經濟損失;對采取暴力和變相暴力手段討債或以高價抵頂財物的,堅決予以打擊。第二,對具有生產能力的融資主體,加強對其服務協調,根據產業發展前景和資金鏈條狀況,提高銀企對接的履約率,引導企業幫扶等措施,協力度過難關。第三,對一些講誠信、有償還能力的借貸主體,加強法律法規教育,促進完善內部運行機制,引導其合法經營,依法管理,妥善處理好借貸問題。第四,從嚴查處公務人員參與非法集資,司法機關對公務人員參與非法集資又背后煽動群眾群訪以達到個人目的、影響穩定大局者依法嚴懲。
二、規范民間融資行為中存在的難點
(一)規范民間融資行為的法律規定缺乏統一性和銜接性。我國法律對民間融資行為的規定分散于各個部門法,且不乏存在沖突之處。一些符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民間融資行為,按照《貸款通則》、《關于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而被取締。相關法律法規的零散、籠統、模糊,使得相關部門不能很好地掌握相關規定,極易陷入“一放就亂、一打就死”的怪圈。
(二)現行法律法規仍然難以界定合法與非法民間融資行為。無論是《鄂爾多斯市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還是《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基本都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對有關法律條文的梳理和整合,對如何區分民間融資行為的合法性上依舊沒有突破,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正常的民間融資仍然難以界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把向親友或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排除在非法集資類案件外,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社會公眾”的認定問題又明確“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雖然擴大了“社會公眾”、“不特定人”的概念,但在“特定對象”的界定上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給司法操作帶了一定的難度。同時,司法解釋明確了非法集資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等四大特征,但在具體操作中應如何理解和把握具有很大的彈性。但對如何界定“特定”關系,依然存在許多困惑,容易在案件審判中出現同類型案件不同審判結果的現象,使得正當的民間融資活動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三)民間融資強制登記備案約束力較弱且依據不足。由于民間融資大多處于不公開狀態,如果不使其浮出水面,就難以找到實施監管的對象,也就無從談起規范、引導和監測、監督,到頭來發生風險,只能是東一榔頭西一棒,處于到處“救火”的狀態,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鄂爾多斯市民間借貸服務中心與溫州市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相比,不僅要對場內交易進行登記備案,場外達成的交易也應到中心進行登記備案,但實際情況是場內交易冷清,場外交易登記備案的也寥寥無幾?!抖鯛柖嗨故幸幏睹耖g借貸暫行辦法》第10條規定,民間借貸達成交易后,借貸雙方應提供合同文本及摘要,到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備案。同時,該暫行辦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優先受理經登記備案的借貸當事人案件。但這些原則性規定,實際操作意義并不大,因為即便未按要求進行登記備案的民間借貸糾紛,只要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應該受理。因此該暫行辦法有關民間借貸要進行登記備案的規定約束力并不強。繼溫州、鄂爾多斯建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后,全國一些地方也成立了類似機構,但整體效果有限,突出表現為民間借貸雙方對登記備案積極性不高,進場登記的民間融資筆數和金額均較少,主要是由于民間借貸行為約束和強制登記備案的依據不足,借貸雙方未能從中受益,且考慮隱私信息被公開等因素。
(四)民間融資與正規金融之間的風險相互交織,難以監管。民間融資與正規金融的風險傳遞路徑主要表現在,民間融資主體既有民間資金又有銀行貸款,一旦資金鏈斷裂就無法歸還債務,部分企業或個人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采取從民間拆借資金的方式進行借舊還新。從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民間融資中介機構了解到,其大部分業務都是作為過橋資金放貸給個人或企業用于償還銀行貸款,然后個人或企業再從銀行貸款償還民間借貸,實現信用增信和降低利息支出的雙重目標。當前對民間融資的外部監管較為薄弱,沒有明確專門的機構對民間融資活動實施統一監管,相關部門都有一定的監管責任,但是未能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而且各個部門之間缺乏及時有效的信息溝通和共享,對防范和化解民間融資風險存在一定的滯后性。
三、對策建議
(一)采取頂層設計與基層創新的方式,建立健全民間融資法律法規。一是從國家層面加快制訂規范民間融資行為方面的立法,應對民間融資活動重要事項,如借貸主體、交易方式、契約條件、期限利率、風險控制和法律責任等事項作出相應規定,以便確定民間融資活動的合法性和規范性,為我國民間融資活動的健康發展提供立法保障。
二是結合地方實際充分發揮基層創新的作用。鑒于各地民間融資活動存在差異性,由各級地方政府在不違背國家民間融資管理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實際情況的民間融資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如規定民間融資的利率區間、融資方式、資金投向,多少金額以上的民間融資必須進行登記備案等,制訂民間融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風險處置機制,建立起完整的民間融資管理法規體系。
(二)建立權責清晰的監管架構,完善民間融資監管體制。一是樹立分類監管的理念,明確監管主體職責和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具體分工,實現監管的無縫隙對接。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民間融資中介機構應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整頓”的原則,明確主管部門的權責,完善風險問責機制。
二是創新監管手段,加快監管方式轉變。按照合法性和審慎性原則,完善對民間融資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業務范圍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規定。加強對民間融資中介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和流動性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間融資風險。
三是加強民間融資自律管理。通過成立行業協會、建立民間借貸監測制度、行業風險準備金制度等方式,作為法律監管的重要補充手段,提高民間融資行業的自律意識和水平。
(三)優化民間融資運行環境,引導民間資本流入實體經濟。一是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商業銀行增資擴股,參與中小金融機構的改制或股權融資;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等農村新型金融組織。
二是加快存款利率改革步伐,用市場手段優化資金這一稀缺資源的配置,讓資金在同等條件下在金融機構與社會之間合理、有序的流動,進而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
三是合理引導民間資金投向,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加強輿情監測和輿論導向,引導民間資金流入實體經濟,在提高居民、企業對民間融資認識的同時,加大對民眾的投資風險教育和法規教育,引導其科學理性投資,做好風險提示,幫助市場主體和社會大眾樹立融資風險意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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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n the Disposal of the Private Financing Risk under the New Normal
WANG YongFei LIU Xiangming LIU Changyan
(Yuli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Yulin Shaanxi 719000)
民間融資的法律風險及對金融市場的影響
(一)民間融資的法律風險。一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借款合同依主體不同分為兩類:一類是商業銀行為貸款人的商業借貸合同,一類是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前者是商事合同,后者是民事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當然是合法的,它是一種互通有無的互助行為,是符合民法要求的,是城鄉居民解決生產、生活資金需求的一種行之有效的行為。一般情況下,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無償的,且約定利息不得超過最高額度限制。即最高額不得超出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無效。二是自然人與單位之間的資金融通。自然人向單位的資金融通又可以細分為因公借貸和因私借貸兩類。前者在現實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它的存在有實踐上的可操作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因私則會因單位性質的不同而構成不同的犯罪,觸犯不同的罪名。若是非國有單位,則構成《刑法》272條的挪用資金罪。若是國有單位則構成《刑法》384條的挪用公款。該類行為不但違反了財經制度,情節嚴重者還會觸犯法律。自然人不論是向本單位還是外單位進行融資,不論是用于合法或者非法用途,只要是因私,就會因為構成挪用行為而遭到法律的否定評價。三是單位向個人的資金融通行為。至于企業法人、其他組織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為現行法律所禁止,被視為無效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單位向個人融資極易發生《刑法》176條、192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四是單位與單位之間的資金融通。從金融學的角度來看,單位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即盈余單位(最終貸款人)直接把資金貸給赤字單位(最終借款人)使用,其間不需要經過金融中介機構的融資方式。該種融資方式可以及時、靈活、有效地調劑資金余缺,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社會快速高效發展。但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不管是何種資金融通行為都遭到了法律的否定評價。我國《民法》規定,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行為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系無效行為。如果單位或者個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將銀行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將構成《刑法》175條所規定的高利轉貸罪。(二)民間融資對金融政策的影響。一是降低了居民對國家利率政策的敏感度,影響了利率政策效果。一方面,在當前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較低、物價不斷上漲、居民存款積極性受挫的情況下,民間融資活動容易出現以隱蔽的方式用比儲蓄利率高幾倍的利率吸收民間資金而非法放貸,這將對各金融機構尤其是對農村金融機構存款利率定價形成沖擊。二是對貨幣政策正確制定及現金管理工作帶來一定困難。民間借貸活動作為一種非金融活動,具有利率高、期限短、單筆金額小、風險分散、手續簡便,形式多樣的特性?;谶@種特點,民間融資特別是農村民間融資行為,使得部分社會資金需求由顯性化轉為隱性化,使很大一部分資金長期游離于金融機構之外。中央銀行難以準確掌握其數量、投向、分布和運行情況,在制定貨幣政策時很難將其準確納入其中,對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產生了不利影響。同時,民間借貸多是通過現金形式運轉,現金交易規模日益增大,給金融機構預測與保持合理的現金庫存帶來一定難度,也給現金管理帶來比較大的壓力。三是民間融資加重了貨幣管理監管部門維護穩定的壓力。民間融資大多具有自發性和隱蔽性,缺乏合法的組織管理機構,其經營活動和收益游離于國家的監督管理之外,因而很容易引發債務糾紛,也極易形成非法集資,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貨幣管理監管部門承擔著維護金融穩定的重任,民間融資所引發的社會問題必然影響和牽動正規金融的發展。
加強民間融資監管的建議
(一)制定民間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民間融資構建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首先,應在法律上確立民間融資的合法地位,充分發揮其促進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其次,應確立民間融資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對其融資方式、期限、利率、用途做出明確規定,從而鼓勵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二)加強對民間融資的監督、管理、引導。建議由人民銀行設立民間融資管理機構,建立監測系統,充分發揮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和個人征信系統的作用,對民間融資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主要監測民間融資的總量,使其納入國家宏觀調控范圍之內,同時對其利率、用途、融資方式、期限等進行合規性監測。同時要通過各種措施,加大打擊非法集資、高利貸和以融資為名的詐騙活動。(三)加強宣傳教育工作。使廣大群眾了解相關的政策、法規及民間融資的利弊得失,普及金融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的誠信意識和風險意識,避免因利率過高、資金投向失誤以及資金過度集中而給借款人帶來風險和損失。(四)完善信用擔保服務體系,優化金融機構外部融資環境。當前,融資困難已成為制約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以及農民增收的“瓶頸”,而擔保困難又是“瓶頸”中的“瓶頸”,客觀上為民間融資的活躍提供了發展空間。為此,地方政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完善的擔保體系和貸款擔保基金,為金融機構創造寬松的融資環境,解決貸款擔保難問題,提高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入的積極性。同時各商業銀行要盡可能提高金融服務水平,拓寬服務范圍,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為中小企業搞好金融服務。
本文作者:韓建軍趙河工作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鄂爾多斯市中心支行
一、民間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是籌資者采取權益性證券形式從外部投資者手中籌集資金的直接融資行為。在私營農場的發展周期內,可以采用不同的融資方式,其中,民間股權融資在農村特定的環境中是一種可行的融資方式。私營農場管理水平的高低是股東盈利能力的保證,如果管理者有較高的管理水平,能夠在提取足額折舊基金的前提下分配給民間股東足夠的紅利,股東會偏向于保留當前的管理者,否則股東將會更換目前的管理者;私營農場如果想長期使用民間股東的資金,則需要農場管理者能夠在提取足額折舊基金的基礎上分配給民間股東足夠的紅利以彌補股東股權的風險貼水。
二、私營農場民間契約性融資的主要風險
(一)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是指私營農場在無負債的情況下,農場固有的預期經營收益的不確定性。一般說來,農場利潤波動越大,其經營風險就越大,經營風險的變化與行業特征和時間特征直接相關。目前,受自然環境和經濟環境的雙重影響,加上私營農場經營靈活和監督困難,在其生命成長周期的各個階段,民間契約融資結構相差很大,所面臨的經營風險也不斷增加,這主要是由于其盈利的不確定性造成的。由于生產經營的不確定性及資金來源的有限性,很容易導致私營農場利潤的虧空甚至破產,經營風險是私營農場面臨的最嚴重的風險。
(二)信息不對稱風險信息不對稱在私營農場融資過程中表現得最為明顯,由于其財務管理和信息披露的不規范,內部的經營者具有更強的信息優勢,這會加大私營農場融資過程中的契約成本。信息不對稱問題將引起私營農場融資過程中的兩種風險:1.逆向選擇風險。在民間借貸市場上,私營農場是資金的使用者,對借入資金的投資項目的收益和風險有充分的信息,對投資項目的回報及資金的償還概率都很了解。而民間借貸放貸者是資金的提供者,它并不參與資金的運用,對于以上信息只能通過農場或其它間接渠道獲得,因此,民間借貸和私營農場之間在信息的掌握上差距很大。民間借貸放貸者為了化解自身的不良貸款,在放款的過程中關注的只是貸款發生時利率的高低和風險的大小,這樣逆向選擇就出現了。民間借貸放貸者為了防止信息不對稱,常常會提高貸款利率,利率的提高把“好的”借款者擠走,而留下“壞的”借款者,或者出現較高的貸款利率會引導私營農場去選擇風險更大的投資項目,民間借貸放貸者面臨更大的償還貸款違約率。2.道德風險。私營農場的經營權和所有權是統一的,且只有極小比例的私營農場能有資格通過股票進行融資。民間債務融資作為一種融資工具在私營農場的資金來源中占絕大部分,一般要求私營農場提供相應的抵押品來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但是由于私營農場規模小,可提供的抵押品很少,所以道德風險在私營農場融資中發生的最為普遍。道德風險即指愿意支付高貸款利率的借款者傾向于選擇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項目。當借貸完成后,收益會在借貸雙方分割。如果民間借貸放貸者提高貸款利率,這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私營農場的項目收益。這會促使借款農場選擇高風險、高收益的項目而放棄可備選擇的低風險、低收益項目。高收益的項目一般成功率相對比較低,這勢必會加大民間借貸放款者的風險。
(三)信用風險私營農場的治理結構不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差,且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這樣外部相關利益人很難對其進行監督檢查,農場的各種信用危機很容易發生,在失信行為得不到追究和懲罰的前提下,會進一步導致私營農場的信用惡化循環。由于信用制度不完善所形成的融資契約不完全所導致的信用風險是私營農場所具有的典型特征。在私營農場起步時,在技術、市場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匱乏,且受到成本、成長規律和管理經驗方面的制約,并不具備與合作各方簽訂完備契約的條件,這樣私營農場的信用風險會高出很多。
三、防范私營農場民間契約融資風險的措施
(一)利用規范化的民間借貸融資私營農場具有規模小、風險高、融資頻率高及金額小等特點,以銀行貸款和發行債券的形式融通資金面臨很大困難,而民間借貸機制靈活,借貸雙方信息對稱性強,且契約成本低、方便、快捷和效率高,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在民間借貸的契約關系中,契約主體多元化,民間借貸方式以信用貸款為主,需要擔保的僅為9%左右,對私營農場來說是雪中送炭。在農村特定的金融活動中,有組織的金融市場可能會出現市場失效或者規模不經濟的問題,而民間資金供給充裕且存款利率較低,資本市場發育不健全,所以在趨利的動機下,巨大的民間資金供給可以為私營農場資金需求提供充足的來源。
(二)積極創辦契約性民間銀行契約性民間銀行制是在日本發展起來的一種金融制度,在該模式下,民間銀行可以派專人進入私營農場的董事會,親自參與農場的經營運作,深入了解企業農場的管理水平和發展前景,從而可以客觀評鑒農場的信用水平,減少信息不對稱性風險。同時,民間銀行可以對私營農場進行監督檢查,避免所放資金被任意投放,合理控制現金流量,有效防范道德風險發生。由于民間借貸占我國私營農場外源融資的很大比例,所以推行契約性民間銀行能夠通過建立私營農場與民間銀行之間的長期借貸關系,進行彼此高效的資金融通。
(三)逐步改善融資環境根據不完全契約理論的觀點,一定的規制環境是行為約束的重要構成。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比較健全,投資者的利益能夠被有效保證,則在此國家內的直接融資成本就會很低,其證券市場也會更加完善,采取分散投資更能降低投資風險,逐漸形成以資本市場為主的金融體系。相反的情況下,則會出現以間接融資、關系型融資和商業銀行債務融資為主的金融體系。因此,私營農場作為資金的需求者不應刻意去追求特定的資本結構和融資模式,相應地政府部門(尤其是金融監管部門)應從建設融資的法律體系入手,切實降低私營農場的融資成本和風險。
一、利津縣民間融資規范引導試點工作的有益嘗試
(一)強化規劃引導,服務產業發展。圍繞利津縣“兩極一帶”產業發展規劃和“5+N”主導產業體系,引導設立不同產業背景的民間金融機構。在南部高端產業發展極,依托精細化工產業,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依托現代物流產業,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在中部經濟隆起帶,依托現代畜牧產業,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互助專業合作社;依托循環資源利用產業,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依托現代農業種植產業,設立資金互助專業合作社。在北部藍色經濟增長極,依托新能源產業,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民間金融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為經濟發展注入了強勁動力。
(二)強化制度建設,規范監管模式。通過連續開展金融秩序集中整治活動,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即“五制”:一是設立標準制。對民間金融機構股東構成、持股比例、注冊資本等,提出具體量化指標,嚴格按標準審批。二是準入許可制。對出資人、辦公場所、財務人員設定核準條件,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經培訓后方可上崗。三是財務健全制。財務人員持證上崗,資金往來票據統一格式、統一發放、統一存檔,定期報送財務報表。四是信息公開制。公司規章制度、經營范圍、股東情況、監管單位、舉報電話必須上墻公開。五是監管常態制。采取定期檢查、隨時抽查的方式,加強對民間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通過“五制”的實施,有效破解了民間金融機構監管難題,促進了民間融資規范發展。
(三)強化行業自律,注重搞好結合。成立了利津縣地方金融機構協會,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組織民間金融機構負責人參加培訓交流活動,進一步提升了民間融資試點單位的風險防范意識和投融資的能力。同時,引導民間資本投向產業項目、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做到“兩個結合”:一是將民間融資規范引導試點工作與發展資本市場工作相結合。2012年6月,利津縣成立了全省第一家縣級齊魯股權掛牌工作辦公室,為民間融資和企業掛牌融資搭建了平臺,鼓勵縣內掛牌企業在進行股權私募時,有5%的資金從民間融資機構獲取,既保證了掛牌企業融資,又增加了民間資本投資渠道。二是將民間融資規范引導試點工作與基礎設施建設相結合。鼓勵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小城鎮、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為新型城鎮化推進解決資金難題。
二、利津縣民間融資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困難
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為地方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拾遺補缺作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引導,其對社會經濟的負面影響也日益凸顯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民間融資利率偏高,風險較大。受原材料和能源使用價格上漲、勞動力成本上升、出口退稅減少等因素影響,中小企業經營環境惡化,企業利潤增長放緩。民間融資雖然一時解決了企業資金不足的矛盾,但企業日益減少的利潤已越來越難以承受民間融資日益增長的高息負債,企業經營風險加大,可能出現無法償付高成本民間借貸而破產倒閉的情況,下游資金鏈斷裂,極易引起儲戶的恐慌,對社會安定造成的負面影響較大。
(二)縣內部分企業所用民間資本占總用款量的比重較大。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經過幾年正常經營,積累了一定的資金實力,但由于盲目擴張,積累的資金不足以支撐項目建設,往往項目建好了,流動資金沒有了,從銀行貸款期限既長又不及時,企業就會求助于民間資本,長期使用高成本的民間資本,又使企業陷入惡性循環的境地,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利津經濟開發區個別企業借用民間資本較多,經營風險較大。
(三)民間融資中的資金需求方相對集中。盡管民間資本為經濟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但民間資本仍處于利益鏈條中,在對接資金需求方時,更希望同風險小、可靠性高的客戶合作,影響了民間資本對廣大中小微企業、“三農”經濟的支持。
(四)民間融資機構間的信息不對稱。不同于銀行間的信息溝通機制,民間融資機構缺少類似《企業基本信用報告》和《個人信用報告》等反映需求人信用狀況的共享信息,單個融資主體向多個民間機構融資時,不能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出各自的財務狀況、融資規模,極易造成單個融資主體膨脹融資的風險。
(五)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阻礙了民間融資的合法發展。民間融資一直游走在法律邊緣,既沒有明確的約束條款亦沒有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活動的明確規定。在現行法律制度中,民間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多數是在上世紀制訂的,存在明顯缺陷,與市場經濟不斷深化的實際不相適應。目前實施的民間融資相關法律法規條款又比較分散,可操作性和現實針對性都不強。
三、利津縣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群眾樹立正確的理財觀。教育與宣傳是解決問題的首要選擇方式,每季度搞一次宣傳教育活動,特別是秋收、春節后,群眾積蓄較多時,向公眾及時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金融風險知識,及時了解相關的政策、規定及民間借貸的風險,切實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金融活動的風險意識和鑒別能力,引導和促進其依法、理性投資。
(二)建立協調監測機制,加強對民間融資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政府主導,監管機構負責,工商、稅務、公檢法等部門共同參與的民間融資監管和風險處置協調機制,加強對民間融資組織及民間融資情況的監測,盡快建立民間融資信息采集機制,定期收集有關數據,重點監測民間資金規模、來源、區域分布、市場利率、流動性狀況、信用程度、風險狀況等,準確地把握民間融資交易的規模和發展動向,有效遏制民間融資利率趨高,實現民間金融小額、分散的作用。
(三)正確合理引導民間資本流向。一是探索民間資本與城鎮化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民生工程相結合的新模式,例如:民間資本可與城發公司結合,為其提供房屋拆遷、舊城改造的資金支持;二是鼓勵民間資本投向股權融資、債券融資、風險基金等新興金融產業,例如: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把民間資本投向國家重點支持發展的產業,擴大投資渠道;三是引導民間資本投向符合國家政策的產業領域,避免大量的社會閑散資金“脫媒”。
關鍵詞:民間融資;融資風險;規范化;國際經驗。
近年來,江蘇泗洪、浙江溫州、廣東東莞、內蒙古鄂爾多斯等地相繼爆出企業資金鏈斷裂、企業主“跑路”、民間融訴訟案激增事件,暴露出民間融資的風險已經達到非常嚴重的程度,引發了社會對于民間融資風險的高度關注。 隨著民間融資的發展壯大,其規模越來越大、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泛,暴露出的風險性問題也越來越顯著, 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市場規范發展已經迫在眉睫。 本文在研究我國民間融資現狀的基礎上,旨在分析民間融資活動中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風險成因,并試圖探索降低我國民間融資風險的措施。
一 民間融資概述
1、何為民間融資
世界銀行將民間融資活動定義為那些沒有被一國中央銀行監管當局控制的金融活動。 我國中央銀行認為,民間融資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通俗地講,民間融資是指游離于現行法律法規邊緣地帶、未受到政府監管部門完全監管的,不以銀行等傳統正規金融機構為中介進行的融資活動。
2、民間融資的現狀
① 風險性越發突出。民間融資是游離于正規金融領域之外的一種經濟形式, 未被納入到金融監管和國家信用控制管理系統,幾乎不受現有金融法律法規的制約。正是由于民間融資活動的不規范,民間融資帶有一定的自發性和盲目性,引發了一系列經濟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
② 規模越來越大。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持續推進和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整個經濟體系對金融市場的需要呈現出越來越快的增長勢頭,但是受現有運作模式和信貸規則缺陷的制約,正規金融機構所提供的信貸數量遠遠無法滿足經濟體發展的需要。在這種背景下,民間融資成為了正規金融領域重要而有益的補充,其規模越來越大,發展十分迅速。
③ 融資利率水平高于正規金融市場。相對于正規金融領域的借貸成本, 我國民間融資市場的借貸利率市場化程度要高得多。
④ 參與主體日趨多樣化。 民間融資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群體也在不斷擴大,參與主體日趨多樣化。 參與主體的范圍已經擴展到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公務員、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等。 民間融資的形式的也由最初的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簡單借貸發展到當前居民、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以及正規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借貸。
二 民間融資面臨的風險及其成因
1、民間融資面臨的主要風險
① 社會風險。 由于民間融資往往涉及金額較大、人員眾多,一旦其中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很多家庭將面臨無法承擔的巨大損失。 由此產生的風險極易產生鏈鎖反應,在社會上會導致的發生。民間借貸在實踐中容易引發高利貸、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這將不僅影響到社會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也將對社會穩定產生重大沖擊。② 法律風險。根據發展研究中心調研組的研究報告,鄂爾多斯民間融資規模大約在 800~1000 億元, 其中短期貸款的規模是正規金融部門的 3.9~4.3 倍。 民間融資活動中的借貸雙方都是基于短期的經濟視角, 對于未來長期的市場變化問題缺乏必要的考慮。借款方多是在資金流動性不足時才會采用民間融資方式,往往對后期的資金本息的近期償還問題考慮不足。 貸款方借出資金時,對借款的用途、借款者將來的償還能力考慮較少。 借貸雙方對融資安排缺乏長期合理的安排,資金鏈條隨時都有斷裂的可能性。
2、民間融資風險的制度性成因
① 行業因素。其一,正規金融門檻過高,民間資本投資渠道有限。 在管制異常嚴厲的中國金融領域,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領域的準入門檻高。 民營資本要進入金融領域,只能依附于商業銀行,沒有獨立經營的權利。 按照銀監會的要求,設立村鎮銀行,必須有至少 1 家境內銀行作為發起人。
② 法律因素。其一,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 系統的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活動做整體全面的規范和調整。民間融資活動中出現的許多問題只能參照涉及民間融資的現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加以指導,然而,針對錯綜復雜的民間融資環節,這類法律法規尚缺少準確的細則。而且,現存法律法規之間往往缺乏邏輯性和統一性。盡管《憲法》賦予了市場主體借貸自有資金的合法財產權利,但是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則》的某些民間融資活動,仍可能被《貸款通則》等定性為非法融資活動。
其二,缺少明確的監管主體。 中國人民銀行(PBC)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BRC)是目前我國正規金融體系的監管主體,中國銀行業協會(CBA)是我國銀行業自律組織。 我國民間融資監管當前基本處于一種無序狀態。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涉及到民間融資的監管,但卻沒有對民間融資的監管主體作明確的規定。 監督管理的缺失導致民間融資活動不能依據準確的法律法規判定融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民間融資缺少有效約束,違法犯罪率顯著上升,對金融市場的穩定構成了很大的威脅。
三 推動我國民間融資規范化發展
1、完善民間融資法律法規,明確民間融資監管主體
針對當前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缺失的現狀,應當盡快制定一部適合當前經濟發展實際需求的民間融資法律。通過立法的形式,準確定義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定民間融資活動中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理規范民間融資的合同內容,從而使民間融資逐步規范。 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同時,應明確民間融資的監管主體,完善一行三會對正規金融領域分業監管的格局,從而有效解決民間融資市場混亂無序的狀態。
2、降低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門檻,推動民間資本與正規金融對接
采取合理措施去除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領域的種種障礙,推動民間資本與正規金融機構的對接。降低民間資本參與社區銀行、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時在資本金等方面的過高標準,以及要求國有銀行控股等不合理要求, 引導民間資本投入到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的構建中,應當允許民營資本作為投資發起人并對銀行實施控股。 此外,應當允許資金互助社等民間組織從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適度貸款,解決其發展過程中可用資金不足的瓶頸。
3、完善金融服務體系,營造良好金融環境
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存在也是民間融資市場風險產生的重要因素。 我國政府應當加快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為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民間融資監管部門應當對民間融資交易活動盡快實施登記備案制度。 通過采集民間融資活動的相關數據,建立科學合理的民間融資風險監測指標體系。 通過監測系統獲得的相關監測指標數據,應當及時向公眾進行信息披露,從而為相關監管部門、機構、學者研究制定政策提供真實的數據支持。
4、立足國內發展現狀,引進國外先進經驗
針對民間融資活動的規范化發展問題,一些國家和地區經過長期實踐,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例如,日本通過頒布《無盡業法》(Mujin Finance Law),承認了民間融資活動的合法地位,并將其納入到金融監管范圍。此外,還有美國、我國臺灣地區等都在治理民間融資問題方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借鑒各國民間融資市場發展過程中的成功經驗和先進模式,對于實現我國民間資本市場規范化、保障其健康有序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Michael Aliber. Informal Finance in the InformalEconomy: Promoting Decent Work among the Working Poor.Working paper on the Informal Economy,2002.
關鍵詞:小微企業;民間融資;金融法律監管
在市場經濟發展不斷深入的進程中,小微企業越來越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業資金周轉順暢與否,成為制約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助推小微企業發展,必須解決其資金短缺問題。雖然國內外學者關于小微企業融資問題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大多研究成果是從企業自身發展的視角入手進行研究,而基于制度供給視角研究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問題的較少,缺乏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制度監管的系統性研究。解決小微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以商業銀行為中介機構的間接融資;二是發揮民間金融的作用,通過民間金融進行的資金借貸,也稱民間融資。本文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基于制度供給視角的民間融資,以及由此帶來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民間融資是相對于間接融資而言,存在于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在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形成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的借貸關系。通常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通過暫時改變資金的使用權方式,實現貨幣價值的單方面轉移[1]。
一、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模式與內涵
(一)企業內部集資。企業內部集資是指在遵守自愿原則下,在本單位內部職工中以企業內部股票、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的融資行為。申請內部集資的小微企業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資產負債表顯示其具有一定的自由流動資金,并在商業銀行開立賬戶。小微企業進行內部集資流程為:企業在申請內部集資之初,要填寫《集資申請書》,并由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法人單位對該企業承擔保付責任,《集資申請書》經企業主管部門及開戶銀行簽署意見,人民銀行對該申請書審核后發給《企業內部集資批準書》。小微企業內部集資方案要明確集資目的、范圍、金額、期限、利率、預計經濟效益、方式、購券人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償還集資款的資金來源等內容。企業內部集資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上浮利率的幅度依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2]。(二)社會民間多元融資。社會民間多元融資是指小微企業通過商業銀行信用以外的融資渠道,向社會有償募集資金的行為。社會民間多元融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一是股份集資,即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自有資金用以擴充資金實力,實現擴大再生產;二是集資聯營,即企業之間進行聯營,實現規模經濟,大多采取分紅制的分配原則;三是合伙經營集資,即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也稱合伙人制;四是以資帶勞集資,即以出資入股作為進入企業就業參工的條件,鄉鎮小微企業采用此種集資方式的較多;五是利用賒銷、預付等商業信用進行集資;六是直接發行債券進行集資,即企業發行債券,并同時約定還款期限、利率等相關要素[3]。(三)民間典當融資。民間典當融資是指小微企業在短期流動資金短缺的情況下,以實物質押或抵押的方式取得臨時性貸款,快速從典當行獲得資金融資方式。典當融資符合小微企業融資額度小、周期短、辦理便捷等特點,發揮融資市場上的輔助作用,為小微企業解決燃眉之急。與銀行貸款相比,雖然辦理手續相對簡單,但是需要繳納較高的綜合費用,如保管費、保險費、典當交易成本等,融資成本高于銀行貸款,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經營負擔。(四)互聯網P2P融資互聯網P2P融資也稱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縮寫,它是將小額資金吸收過來,并以放貸的形式將資金借貸給那些資金需求者,也就是民間說的小額借貸模式。該模式在運營過程中,借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網絡技術平臺,實現投資理財、金融服務的功能[4]。目前,國內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定價模式處在探索之中,其中風險定價、成本加成、競標定價等模式共存。對此種融資的風險監管有必要強化。
二、監管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制度供給
(一)監管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供給的必要性。民間融資作為一種有效的資金配置手段,在優化資源配置、完善社會融資結構、補充市場資金需求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通過研究民間融資的案例發現,民間融資容易游走于金融監管的灰色地帶,并由此產生了一系列負面的影響,從宏觀角度上干擾了金融秩序的正常運行,造成小微企業經營資金短缺的惡性循環,導致誠信體系缺失,影響社會穩定,甚至誘發經濟類犯罪率上升等。這一切的發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5]。(二)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金融監管法律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為有效實施金融監管而制定的金融法律制度。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具備健全的金融監管法律,是國際上衡量其金融監管水準高低的一個基本依據。我國關于民間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還未形成完整的體系,但是就目前民間融資監管問題看,已經出臺了一些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為民間融資的合法操作指明了方向。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1998年,頒布《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旨在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私募股權貸款的若干規定》,承認私募貸款的合法性,并標志著官方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有效性的認可,這打破了該領域最初的系統設計。2016年,國家又出臺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方案》對P2P平臺提出重點整治,同時強調,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對于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067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2021年1月,證監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主要內容如下:一是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并實行新老劃斷;二是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四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五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要求,規范開展關聯交易;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三、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首先,我國對商業銀行貸款監管力度較強,而對民間融資監管則較弱,沒有形成系統的監管體系。目前,我國民間融資監管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供給不足。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是后續監督及實施不到位的重要因素。其次,立法不足表現在缺乏對近幾年我國新型融資方式的監管,同時也未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作出具體規定。近年來,我國針對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將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網貸等納入小微企業的融資范疇,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網絡平臺融資的力量不可小覷。但是,隨著網絡融資額度的加大,小微企業網絡融資的風險也凸顯出來,各種投融資理財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也紛紛倒閉,金融經濟案件量持續上升,相關監管法規供給沒有及時跟上,小微企業融資承擔風險提高。因此,對于這方面監管的法律法規亟待完善。最后,立法不足還表現在缺乏對民間融資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想要民間融資市場蓬勃健康發展,明確的準入條件與完善的退出機制缺一不可。法律法規對市場準入制度進行嚴格明確的規定,對于指導民間金融機構規范其組織結構、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及健康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反之,如果缺乏相關監管的法律法規,將導致民間融資隨意發展和隱蔽發展趨勢增強,造成金融市場混亂,甚至出現利用小微企業融資而進行非法洗錢的行為。(二)立法層級過低??傮w上看,立法層級過低是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中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近幾年來,國家越來越關注小微企業發展,頒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規制文件。2013年,中國銀行監管委員會《深化小微企業服務意見》;2014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這些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發展的若干意見在小微企業發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文件立法標準太低,強制力非常有限,只是在形式上做了一些規范,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在實質上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特別是沒有很好地監管小微企業融資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三)小微企業貸款缺乏法律支持。首先,相關的金融法律不完善,在實際執法中存在職責交叉現象。如《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活動辦法》規定,我國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是中央銀行,地方政府負責輔助監管?!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內容顯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負責這方面的監管。這就形成了多部門管理,必然導致沖突和摩擦。其次,在我國現行金融法律體系中,對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了企業申請貸款的操作細則,而小微企業自身財務狀況無法滿足較高的融資條件。因此,小微企業在金融市場間接融資的準入門檻高,商業銀行更傾向于向大企業發放貸款,而向小微企業提供的貸款資金供給,無法滿足小微企業實際的資金需求。最后,《商業銀行法》具有很強的排他性,無法實現資源共享?!顿J款通則》規定,貸款人的信用、貸款事項的審批及貸款合同的條款,都要求公司具備相當的能力和資質來實現。由于與《貸款通則》規定的貸款法律要求不符,多數小微企業無法獲得資金支持。(四)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不足。首先,中國民間金融市場限制機制不完善。在監管初期階段,金融產業限制模式被“一家銀行和三個委員會”垂直管理。該管理模式導致了多種金融機構共同管理、相互調整的監督機制不足、信息不能按時共享和有效溝通,直接影響個人貸款的效率性。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繁榮,這些缺點越來越明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其次,針對現階段出現的新型非金融機構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監管缺失問題。隨著網絡融資、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金融監管的難度隨之加大,對金融監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監管責任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職責上,而有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經濟,監管意識不強,金融監管措施明顯滯后,而且監管標準不統一。最后,對于非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及退出監管的力度不足,導致集資詐騙等刑事案件量顯著增多。(五)民間融資擔保缺少風險分擔機制。當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擔保的風險分擔機制尚不健全。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機制主要有兩種:一是單一擔保,二是反擔保。在實踐研究中發現,單一擔保和反擔保體系還不能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興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引入適用于小微企業的信用擔保法。該法律不僅要規范擔保人的擔保行為,還要在融資中保護小微企業的合法利益。另外,我國還缺少大型商業銀行和地方性銀行風險共擔的新擔保體系。現階段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多與地方性商業銀行合作,但地方性商業銀行具有風險評估能力差、風險承擔能力弱、風險規避能力弱等特性,一旦地方銀行的風險承擔能力超過了上限,小微企業從地方商業銀行融資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四、解決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問題的對策
(一)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鑒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法規有待完善問題,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即民間融資監管機構。對于如何選擇民間融資監管主體,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學者建議,在銀監會下設立一個民間非正規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督非正規金融機構;另一些學者認為,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責應包括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金融監督的職能部門,可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下屬的民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但是,根據民間非正規金融機構本身的特點,僅依靠某個部門的力量很難實現有效的監管。因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首先,可以將監管權交給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負責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能在一定程度上監控地方金融市場。其次,考慮到民間融資市場對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地方政府應與金融監管部門聯合,對民間融資進行信息共享和有效監測[6]。最后,在監管中要明確區分民間融資監管的主體,對于不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調查和處理。對于合法的民間融資,應使其透明化并納入金融監督系統。(二)提高小微企業融資的法律效力。小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仍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盡管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各種政策來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但是這些法律文件缺乏強制性,導致了小微企業融資中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因此,可以通過提高針對小微企業立法的法律效力并制定目標性支持條款,小微企業才能擺脫在金融市場融資的不利地位。(三)加強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力度。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民間金融法,這使得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相對模糊,民間金融法律法規比較零散,缺乏內部協調性。因此,立法機關需要結合當前經濟發展情況,及時整合現行法律法規,明確引導方向,滿足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特別是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需要。一是要加強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立法。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臺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司法層面明確了民間借貸的相關問題,但單靠司法解釋還不能很好地規范民間金融市場。二是要從立法層面尋求突破,出臺相關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為民間金融市場搭建法律活動平臺。此外,在制定相關法律時,要充分考慮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需求,從適應社會發展的角度規定民間融資的范圍,鼓勵各類民間融資主體發揮各自優勢,以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四)加強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1.掌握民間金融機構運行情況。要加大對地方民間融資的重視,及時準確掌握民間金融機構運行情況,結合其交易特點、覆蓋面等,分類管理和監管,同時也要給予合理鼓勵,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防止非法集資或金融詐騙的發生[7]。為保證交易的公平、公正,還可以探索中介機構推介等形式,為小微企業和眾多民間融資機構搭建規范的交易平臺,引入第三方機構對中介平臺進行監管。從另一個角度看,政府和各部門還應加強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引導與服務,培育和增強小微企業識別民間融資風險的能力,增強其風險意識,幫助其更安全有效地融資。2.履行融資平臺的實際審查義務。首先,在互聯網融資的實際運作中,要切實履行融資平臺的實際審查義務,其目的是幫助投資者進行初次篩選,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融資后,需要繼續進行資金監控,如果資金使用有問題,必須及時向執法部門報告,并通知投資者,以便可以收回資金。其次,闡明平臺記錄信息的義務。為了降低投資失敗的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信息的記錄和存儲應該是平臺的必然義務。最后,有必要建立一種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機制。投資者的信息披露機制應基于自己的信用歷史、投資歷史及融資記錄。同時,對于信息管理公司等機構也要進行規范,使融資公司可以提供及時、客觀的數據,進一步提高融資流程的透明度,對投資者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加強政府監管機構和平臺的外部監管[8]。3.明確民間融資機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對于非金融機構作為公司法人進入民間融資市場,必須設置明確的準入審批條件和完善的退出機制。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就是要明確民間融資標準的制定,規范其組織形式、金融體制和業務范圍,將民間金融組織納入正規的金融監管體系。由于民間融資風險高,因此要建立健全民間融資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和民間金融組織的破產清算制度。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對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非金融機構強制合并、重組、破產退出。只有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監管機制,才能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改善民間融資環境。(五)完善融資擔保機制。1.推進信用擔保體系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近年來,我國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與相關法律制度的發展基本同步,但是信用擔保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更薄弱。從《擔保法》的角度看,我國現行擔保法在制定和適用上已經存在滯后性和局限性。制定之初的規定大多是對普通擔保進行規范,沒有對專門從事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規范。因此,針對目前的法律漏洞,可以結合我國國情修訂完善《擔保法》,規范擔保業市場準入、退出監管和從業人員資格,明確經營范圍,并在此基礎上規范各類擔保機構的運作、資金投入和補充,培養專業的擔保人才,發展多元化的擔保產品,為擔保機構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9]。2.完善小微企業擔保風險分散和再擔保。制度擔保工作屬于高風險業務,彌補擔保帶來的成本和風險損失,僅靠擔保機構賺取擔保費用是不夠的。因此,必須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業貸款監管制度,積極促進擔保機構良性發展。首先,促進商業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共同承擔風險機制。這種方式不僅可以減輕擔保機構的風險負擔,還可以督促銀行加強對貸款的跟蹤和管理。其次,實施補充再抵押制度,降低擔保機構的抵押風險。當發生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時,政府有權要求賠償機構賠償,不能按時還款的公司可以列入風險預警名單,以后公司和關聯公司將得不到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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