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8 16: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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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司法會計 鑒定 財務報表 審計 差異
論文摘要:司法會計鑒定與常規財務報表審計均為會計鑒證業務。兩類業務的執業準則分別由國家司法部和財政部。比較主要執業規則的差異,有利于司法鑒定人參照有關《審計準則》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運用會計、審計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審查、鑒別和判斷工作,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證活動。常規財務報表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運用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學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的鑒證活動。本文依據國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7號,以下簡稱鑒定通則)和財政部批準實施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財會【2006】4號,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比較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常規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主要異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鑒定人在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規財務報表審計主要規則的差異,審慎執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保證司法會計鑒定的工作質量,滿足司法訴訟審理的需要。
一、鑒證委托與受理規則差異
1、鑒證委托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秾徲嫓蕜t》沒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鑒證委托書的規定,委托審計業務成立的唯一標志是委托人與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簽訂了審計業務約定書。
2、對委托事項的審查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秾徲嫓蕜t》規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評估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鑒證業務特征,并與委托人、被審計單位就審計業務約定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該工作環節上,兩者規定相似,只不過司法會計鑒證對委托事項的審查專業性更強。
3、受理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做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秾徲嫓蕜t》沒有受理時限的規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鑒定通則》規定了七種情形,分別是:(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秾徲嫓蕜t》有實質內容類似的規定。兩者的差別體現在司法會計鑒證的專業性要求上。
5、鑒證業務協議書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協議書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主要內容?!秾徲嫓蕜t》規定了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十五項具體內容。
《審計準則》體現了鑒證業務協議書的通用內容,而司法鑒定協議書的五方面內容更突出專業性。
二、鑒證實施規則差異
1、鑒定人的責任
《鑒定通則》明確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主要差異:盡管規則中都有“負責”二字,但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無疑是更高層次責任的一種規定,構成了兩種規則的根本性差異。
2、鑒定人執業人數
《鑒定通則》要求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秾徲嫓蕜t》沒有類似的規定,只是在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中列示有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3、回避原則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審計準則》有類似的規定。
4、利用專家的工作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秾徲嫓蕜t》規定,如果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包括專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予程度等。
兩種規則均規定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鑒定通則》明確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則允許在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梢姟秾徲嫓蕜t》對鑒證人員利用專家工作結果的責任低于《鑒定通則》的規定。
5、鑒定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秾徲嫓蕜t》沒有類似的規定。
6、出庭作證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秾徲嫓蕜t》沒有此項規定,僅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六十八條中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排除在“對業務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圍以外。
7、鑒證的復核
《鑒定通則》規定,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稌嫀熓聞账|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要求制定審計業務項目組和會計師事務所兩個層次的業務復核政策和程序,業務完成后的復核是審計報告出具前的必備程序?!秾徲嫓蕜t》的復核要求嚴于《鑒定通則》的“可以”復核的條款。
三、鑒證文書規則差異
1、鑒證文書的格式
司法鑒定文書有固定的文書規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標題;(2)編號;(3)基本情況;(4)檢案摘要;(5)檢驗過程;(6)檢驗結果;(7)分析說明;(8)鑒定意見;(9)落款;(10)附注。審計報告包括下列要素:(1)標題;(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6)審計意見段;(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9)報告日期。
主要差異:司法鑒定文書除在檢案摘要、檢驗結果、分析說明等處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最大區別是報告的意見段上,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意見段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即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應特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術語。
2、鑒證意見分歧的處理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文書要求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文書中應當注明?!秾徲嫓蕜t》要求在審計報告上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其同司法鑒定文書略有差異?!秾徲嫓蕜t》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討論,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持續交換有關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可能性的信息,對出現的審計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審計報告前能夠得到滿意解決。《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四十九條明確“只有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沒有允許參加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在同一報告中表達不同審計意見的規定。
四、對規則差異的進一步分析
1、“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是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根本性差異。正是司法會計鑒證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才產生了:(1)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2)司法鑒定過程中,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3)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4)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情況進行復核;(5)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6)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鑒定文書中應當注明等有別于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特殊規定。
2、通用目的鑒證業務與專業性鑒證業務的差別?!吨袊詴嫀熻b證業務基本準則》將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劃分為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歷史財務信息審閱、其他鑒證業務等三大類。盡管司法鑒定業務規則是由國家司法部,其執業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鑒定協會監管,但由于司法會計鑒定人的資格門檻即要求是注冊會計師,故其仍然屬于具有司法鑒定人資質的注冊會計師進行的其他鑒證業務。所不同的是,如果說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業務,而司法會計鑒證業務更是“專業”中的“專業”,這一點在:(1)簽訂司法鑒證業務約定書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2)對委托鑒定事項審查中有司法專業的要求;(3)司法鑒定協議書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特定內容;(4)鑒定文書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體現。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司法訴訟中涉及會計、審計、稅務或其他事項的鑒證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司法會計鑒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國家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有關文件。實務中,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更專業性特征決定司法會計鑒定人執業規則應當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
(一)日本非上市公司審計制度的演變對1965年前后巨額財務造假案頻繁反思后,為了杜絕此類事件再度發生以及保護股東、債權人等利害關系者的利益,日本于1974年修改商法,并新頒布了《關于股份公司審計的商法典特例法》。規定,即使不是上市公司,只要公司超過一定規模就有接受審計的義務。
(二)日本非上市公司審計制度的概要1.公司對象只要符合資本金基準和負債總額基準中任意一項,都有接受會計師審計的審計義務。其中,資本金基準是指資本金總額超過5億日元;負債總額基準是指包括借款及應付賬款在內的年末資產負債表中流動、固定累計負債總額超過200億日元。在年度財務決算時,只要達到其中一項基準,都有在期末決算日之后召開的年度股東大會上任命負責審計的會計師的義務。2.主體財務報表金融商品交易法適用于上市公司,其審計對象的主體財務報表包含了季度財務報表,而公司法上的大型非上市公司的主體財務報表中只包括會計年度末的財務報表。但是以往只要求個別財務報表,而現在則需要審計以母公司為核心,提交能夠反映該企業集團的財務情況和盈虧業績的合并財務報表。具體而言,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以及財務報表附注。3.審計制度目的審計制度是以擁有一定數量的股東和債權人(尤其是金融機構)為前提,其目的是保護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審計制度最終目的是為在一定信用的基礎上實施的企業間正常交易提供一定的社會擔保。因此,審計制度不屬于政府控制下實施的形式主義范疇,而是上述所提到的在巨額財務造假案的大背景下,會計信息作為公司與股東、債權人之間的通用語,運用其進行準確的財務信息披露,秉承保護股東、債務人等利害關系者權益的宗旨,以一定的信賴關系為基礎,使得經濟社會中的產品與資金的流通更順暢,成為社會基礎設施的關鍵一環。4.會計師的審計效果會計師提交的審計報告中審計意見為無保留意見,財務報表將作為年度股東大會報告事項,在財務報表是準確的前提下,提出分紅決議預案,并通過實施。另外如果審計意見為否定意見,或審計手續沒能完全實施、審計證據不充分,導致審計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導致財務報表的準確性難以得到保障時,結果是財務報表將作為決議事項,其必須經半數股東同意通過。總而言之,為了不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會計師會和企業經營者、財務負責人耐心地洽談與溝通,讓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得到保障。
二、企業財務決算日程安排及審計意見
(一)企業財務決算日程安排圖1所示為公司法規定的企業財務決算日程安排。雖然目前公司法沒有文規定企業向會計師提交財務報表的日期,但審計實務中企業普遍做法是把期末決算的下一個月的下旬當作標準日期。值得注意的是,會計師在從企業獲取相關財務報表起,4周之內必須提交審計報告。而后,對企業運營具有內部監督職能的監察人構成的審計委員會則必須在會計師提交審計報告起1周之內提交相同內容的審計報告。
(二)日本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可以認作是監督經營者(即董事長)的存在。另外在筆者看來,日本公司法提供的具備監督職能的組織有4種,分別是股東大會、董事會成員的相互制約、監事委員會以及會計師。然而,由于缺乏信息以及股東過度分散,現實中股東很難有效地對企業經營者進行監督。而董事會成員間相互監督,具體而言就是監督經營者是否濫用經營權,同樣具備企業管理和監督兩項職能的董事在監督擁有人事權的經營者時也是相當困難的。由于現實中前兩者實施監督是非常困難的,所以,近些年的公司法改革中,維持并加強了以監督為職責的監事和會計師的作用。監事會是由監事組成,在企業內部主要擔當業務審計,出席董事會,并通過積極的對企業事務的發言來實施監督職責。獨立于企業的、外部的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是通過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表明審計意見,來擔當會計監督的職責。另外,日本2003年修改商法特例法,不設監事會,而是設立由董事構成的各種委員會(報酬、提名、監事委員會)、的公司管理模式。在2011年公司法的修訂中,包括這種委員會設置公司模式在內的機動的企業管理模式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認。委員會設置公司這種企業管理模式不同于以德國為范本的監事會設置公司的形式。但由于公司外董事的人才不足、在日本還沒有得到廣泛的普及。
(三)審計意見和年度股東大會議案的關系如上所述,根據審計意見的不同,年度股東大會議案會有所變化。特別是在作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情況下,會計師可以出席股東大會,并發表意見。另外,在這種情況,往往會在股東大會議案會議案中附加會計師聘任議案,即會計審計由現在的會計師變為其他會計師來審計。如果現任會計師對被更換表示不服,可對此陳述意見。通過這些措施,身為獨立第三方的會計師就能夠在股東大會上抵抗來自于公司管理層的壓力,正當地發表意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需接受法定審計的公司未接受審計的相關法律措施按照資本金基準或負債總額基準的規定,在需要進行法定審計的公司中,仍存在部分未按規定接受審計的公司。雖然公司有接受會計師審計的義務,但對逃避審計的公司,日本法律上的懲罰措施只是要求繳納不超過100萬日元的罰款(公司法976條第22號)。也正是因為如此低額的違規罰款,導致盡管在公司治理上有必要設置外部會計監督機構,但仍有大量企業沒有按規定執行。
三、完善非上市公司信息調查的企業信用調查公司
(一)企業信用調查公司的必要性日本的企業間交易絕大多數都是信用交易。信用交易就是商品購入時不是直接支付現金,而是在收驗貨之后,將月末的總金額于下個月以后進行匯款支付或者在票據支付期限內以換取現金進行支付的一種方式。因此,確認企業“是否具有支付能力”的這種信用調查公司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
(二)日本的企業信用調查公司在日本的諸多企業信用調查公司中,規模最大的是株式會社帝國數據銀行(TDB)和株式會社東京商工調研(TSR),這兩家公司的市場占有率合計達90%以上。TDB于1900年成立,TSR于1892年成立。1860年代開始,日本從原來的只與中國和荷蘭進行通商交易的國家體制逐漸轉向海外開放,從那以后,日本以近代國家為目標,在政府的主導下大力推進殖產興業政策,這是企業的成立和交易非?;钴S的時期。并且也正處在以普魯士(現德國)為樣本的公司法成立的時期,同時在這個時期,企業信用調查機構也在日本成立了。在產業革命即將接近尾聲的1830年,世界上最早的企業信用調查機構在英國誕生。與此相比晚60年的日本,為了企業間交易的順利進行而成立的企業信用調查機構,已經逐漸流露出當時追逐歐美各國的蓬勃活躍的氣息。這以后的120年里,TDB與TSR在企業間的信用交易中擔任了極為重要的角色。TDB的分公司遍及全國83個地區,員工總人數有3200名。其中前往各家公司逐一拜訪,兢兢業業取材、集公司經營、財務信息的在籍調查員有1700名。同時每月會定期對倒閉公司的相關信息、市場調查、業界動向進行調查研究。社會對這個公司的信用調查有很高的評價。2013年9月決算年度顯示,TDB的營業額約470億日元。TSR作為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信息提供公司D&B的合作伙伴,在全球信息提供方面很有優勢。2013年3月決算年度顯示,TSR的營業額為172億日元。
(三)與會計師審計的相關性在歷史上,企業信用調查公司是先于獨立第三方會計師的審計制度興起發達的。即審計制度是隨著企業信用調查公司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所以,一部分企業寧愿因違反公司法而被處罰金也不愿接受審計,來自會計師的審計意見中即使指出了不恰當的地方,該公司仍然不修正財務報表,并將未修正的報表作為議案呈交股東大會并接受該決議。之所以產生這類事件,是由于企業將未接受審計的公司財務信息提供給企業信用調查公司,在獲得一定的信用力的同時,商戶交易也將能夠沒有阻礙地順利進行下去。
四、總結
[關鍵詞]財務監督;
內部審計;首席財務執行官(CFO)
一、公司法人財產權
根據湯谷良(1994)“企業法人財產權就是企業對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擁有的獨立支配權”,企業依法成立取得法人資格后,對出資者投資形成的資本金及其增值以及企業在經營中負債形成的全部財產,依法享有法人財產的占有、使用、處分和相應的收益權利。并以其全部法人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出資者承擔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企業出資人擁有企業的資本及其權益但不直接擁有企業的法人財產,企業在存續期間內對出資人投資和企業負債構成的全部法人財產,享有以其名義獨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
當企業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后,作為股東的出資者所擁有的財產所有權已被外顯化為股權,具有終極所有的特征:而公司作為法人實體,具有完整意義上的法人財產權(簡稱法人產權),法人產權由代表股東利益的公司董事會所擁有,董事長成為法人代表。在公司法人內部董事會和總經理行使法人產權和直接經營權,必須全面且直接地參與對公司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和管理,從而形成了以經營者為財務管理主體的經營者財務管理層次。李心合(2003)認為法人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就是法人財務治理權,包括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控權。
公司法人財產權有以下特點。
(一)擁有公司法人財產權的主體更具有財務監督的動機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成為獨立的產權主體,企業的法人代表成為法人財產權的經營者。作為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擁有人的經營管理者,接受終極所有者和債權資本所有者的委托,必然受到出資者的監督,如果經營者不令出資者滿意。出資者就會辭退經營者。同時經營者又將法人財產所有權的使用和管理權委托給不同層次的下屬經營管理者。既是受托者又是委托者的身份。決定了他們在接受終極所有者監督的同時,要對下屬進行監督。此外,企業資產(法人財產)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出資者注入企業的資本及其增值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即企業凈資產;另一部分是企業作為債務人從債權人處得到的以負債形式體現的資產。出資者對企業僅以出資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企業法人則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因而,經營者比出資者面臨的風險更大,他們更需要對下屬經營者管理,以確保法人財產權得到維護。
(二)公司法人財產權是一種真實的所有權
出資者所有權和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分別代表虛擬的所有權和真實的所有權。出資人在把其經營權交予管理者之后,只擁有出資證明書或股票,這些都只是財產的替代而不是財產本身。即虛擬資產。而法人財產權是以法人財產所有權為實質內容,通過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經營權,通過向銀行借貸、采購原材料和機器設備、銷售產品、對外投資等活動與其他民事主體進行交往而形成的債權;通過投入人力、財力進行科研活動享有的知識產權;以及當上述權利遭到侵害時而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因此,同一財產就發生了兩種完全不同的和相對獨立的運動過程:一種是虛擬財產權的運動過程,即股權的運動過程。這種運動過程是獨立于生產過程之外。通常是在股票市場上實現自我的繁衍與增值,有時也可實現虛擬所有權向具體所有權的回歸(如將股權出賣換回貨幣);另一種是實際的產權運動過程,即由股權出讓募集而來的法人財產所有權運動過程,這種運動過程通常都包括投入和產出的全部生產和再生產過程,通過這種運動過程不僅可以創造物質產品。而且使公司法人所有權不斷放大,即價值的或大或小部分的增值。
二、財務監督主體
筆者這里所說的財務是指從資金的投入到分配過程中所涉及到的財務關系和財務活動。財務監督就是對財務關系和財務活動進行檢查督察。代表經營管理層即董事會進行財務監督的主體應該包括內部審計機構與首席財務執行官(CFO)。
(一)內部審計機構
根據國際內部審計協會(IIA)(2007)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旨在增加組織價值和改善組織營運的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幫助實現組織目標。內部審計機構要評價企業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治理效果,必然要關注企業的財務活動與財務關系,因此,筆者認為內部審計機構是企業財務監督主體之一。Hermanson(2002)認為內部審計應該隸屬于董事會,向審計委員會報告這種結構,才最有利于改善治理,才能使內部審計成為治理結構的一部分。王光遠(2004)指出內部審計應歸屬于董事會或其所屬的審計委員會領導。同時王光遠(2006)認為內部審計可以視為一種公司治理機制,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的前提是要進入股東、董事會和高管層這一層次的受托責任關系。如果內部審計只是在較低層級的受托責任關系中發揮作用,那么就不屬于公司治理的范圍,內部審計也無法在治理中發揮作用。耿建新等(2006)研究發現上市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主要還是基于管理層面的考慮。胡繼榮(2009)認為內部審計主要是滿足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高級管理層、運營層這三個不同層次需要,以實現服務價值的最大化。因此,筆者認為內部審計機構應該定位于董事會的伙伴,一個特殊而且實力強勁的合伙人,它通過評價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改進企業的管理,優化企業的目標,它可以成為風險管理的能手和審計委員會的延伸(Singer,2009)。服務于企業各個層次,也即廣大的利益相關者,對組織成員受托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情況進行鑒證與咨詢。
(二)CFO
Lamoreaux(2009)指出CFO其實在企業中應該有五個身份――戰略家、翻譯家、領導者、技術能手、幫助者。作為戰略家,CFO應該對企業各部門的情況以及業務熟悉;作為翻譯家,其應該能夠把企業的運作情況結果翻譯成為可測量、可操作的計劃方案給CEO,對于上市的企業。CFO還需要把企業的情況通過公布的報表呈現給投資者(要成為好的翻譯者,CFO首先必須是一個好的聆聽者,應該明白CEO的戰略計劃,對于自己不懂的地方能夠問一些深入的甚至是令人不悅的問題);作為領導者。CFO應作為CEO的伙伴,必須激勵員工實施企業的策略,確保工作質量,預測企業發展情況,同時要注意人際交流,從股
東的角度來看,能保持應有的職業道德;作為技術能手,CFO不能局限于只懂某一個問題,而應該對財務的各方面都熟悉。除了財務報表和稅收外,CFO還應該熟悉投資、信貸管理、現金預測、風險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等;作為幫助者。CFO應該幫助會計部門與其他部門的交流,以使好的觀點被別人接受。TRACK(2009)指出CFO是促使企業增長的領導,其工作的目標就是使企業獲得更大的增長,精細專門化企業的計劃、實施、并購;CFO是新興市場的專業策劃者,使企業銷售和組織多樣化更加完善;CFO是成本刪減者,專門化企業的生產,通過裁員、外包和重建減少企業的成本;CFO是業務改革者,認真識別企業的重組計劃是否能夠提高企業的生產能力,并監督其實施情況;CFO是財務專家。強調財務的計劃和實施;CFO是風險協調者,能夠辨別企業在實施財務、運行以及履行規定中存在的風險,并能確保把相關風險減小到最小程度,使其對企業盈利的影響最小。綜合上述觀點,筆者認為CFO應該定位服務于管理層。代表管理層的利益和意志,與CEO是戰略合作伙伴。
三、財務監督內容
(一)內部審計的財務監督內容
筆者認為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內部審計財務監督的內容主要應該包括財務報告及信息的合規性和公允性,和企業的經營運作、風險管理與控制情況。
1 審核財務報告及信息的合規性和公允性
審核財務報告及信息的臺規性和公允性應該是內部審計財務監督的首要職能。由于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比較晚,且現在還有很多企業沒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機構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且財務報告是內部審計提高關于企業經營運作、風險管理與控制的基礎。因此,筆者認為目前我國的內部審計財務監督最為首要的職能就是驗證財務報告及信息的合規性和公允性。Beasley等(2000)發現被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存在會計欺詐的公司一般都沒有設置內部審計部門。在技術、科技行業,具有欺詐行為的公司都沒有設置內部審計部門。而82%的沒有欺詐行為的公司都有內部審計部門;在醫療行業,具有欺詐行為的公司只有13%設置了內部審計部門,而74%的沒有欺詐行為的公司都有內部審計部門。程新生等(2007)認為,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能夠改善公司財務控制的效果。Prawitt等(2009)也發現審計委員會對盈余管理程度具有抑制作用。Asare等(2008)發現內部審計師對管理層進行錯報的動機很敏感,當他們發現管理層存在此動機時,他們就會增加工作的時間。
2 審核企業經營運作、風險管理與控制情況
對于內部審計對企業經營運作、風險管理與控制情況的審核,筆者認為是內部審計財務監督內容重點發展的方向。Bal―Iey等(2006)的研究表明,未來的內部審計將成為一種風險評估、管理和控制機制,內部審計的重點工作領域將從過去對控制的適當性及有效性進行獨立驗證,發展為對企業整體的管理控制和治理負責。內部審計擔當審計委員會的眼睛和耳朵。是企業經營的參與合作者,同時對企業的風險管理起到支持和鑒證的作用。內部審計被看作是風險管理的能手以及審計委員會職能的延伸(Steven Singer,2009)。安永2008年對全球內部審計進行調查,該調查涉及348個內部審計師在35個不同的國家。對于財務報告的控制,12%認為內部審計應該全部關注財務報告的控制,而2007年該領域的比例是36%。未來對該領域的控制主要審核管理層是否具有相關的控制和文檔,并對風險大的環節進行測試。針對關注經營風險這部分,54%認為內部審計應該關注IT,53%認為應該關注資本項目。45%認為應該關注運作的改善,44%認為應該關注信息安全。39%認為應該關注欺詐。對于風險評估這部分做得最差,只有17%的認為其風險評估做得很好。50%認為還沒有涉及或極少涉及風險評估。此外,該研究報告指出內部審計的公司治理作用體現在目前內部審計不再是僅僅作符合性審計,僅僅對報表的正確性進行判斷,而應該多做績效審計,對企業的風險提出一些應對的建議等,優化企業的治理。該結果說明,內部審計在今后應該特別重視風險的管理與控制。
(二)CFO的財務監督內容
1 對企業經濟活動的監督控制
Dalton J.C.(1999)根據500個CEO調查的結果,指出CFO通過實施強硬的財務控制幫助重整供應鏈等為企業創造價值。Young(2002)指出CFO必須扮演財務報告真實性的前線監控人的角色。這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CFO需要不斷提醒CEO財務環境狀況,因此。CEO的管理離不開CFO。Kenneth Rck(2009)指出CFO的主要職責就是在財務報告披露前對報表進行審閱,分析檢查信息以識別企業內外的發展趨勢、機會和風險。
2 對企業經濟活動管理決策的審核
CFO逐漸成為CEO的戰略合作伙伴。參與公司決策制定,審核CEO的決策是否正確。LevereR是威斯康星州能源公司的CFO,他認為,CFO成為CEO的商業伙伴是CFO新增的角色,并非對CFO管家責任的替代。CFO作為警察的角色仍未改變。CFO更多是作為決策的參與和制定者,站在整個公司的立場上,提供自己的財務專業判斷和信息。CFO擁有對企業財務狀況的良好了解。最清楚企業的風險、成本和價值,他們能夠很好地規劃整個公司的戰略,而CEO則傾向于市場和投資者關系的處理(RobeR Bruce,2004)。Walther(1997)提出CFO應當幫助財務會計人員把他們的角色和責任調整到價值增值方面來,而不再僅僅是數字警察而已。其職能從財務管理向戰略管理轉變。杜勝利(2004)通過問卷指出CFO的大部分職能應該體現在其管理上面。有大于90%的人認為稅務、資金管理、資產管理等管理應該是CFO的責任,其中資金管理被認為是最為重要的。占92%的被調查者認為資金管理的重要性高,其次是管理控制(71.4%)。只有很少的人認為CFO具有決策的職能。德勤公司(2003)調查發現CEO和CFO對財務(監控)功能的獨立性有分歧――60%的CEO認為財務功能依附于業務(戰略),相應的是只有38%的CFO同意這個觀點。另一方面,37%的CFO認為財務功能獨立于業務(戰略),相比只有22%的CEO這樣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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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為止,國際上已有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政府審計制度。世界各國的政府審計制度可分為四種模式,按照審計機關獨立性的程度排序,從弱到強,依次為:行政模式、立法模式、司法模式和獨立模式。
1、 行政模式
國家最高審計機關隸屬于政府行政部門,它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根據政府所賦予的職責權限實施審計,并對政府負責。這是一種半獨立或獨立的政府審計模式,審計機關主要是圍繞政府部門的中心工作開展服務,政府部門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審計機關的工作范圍和審計處理,審計機關行使監督職能的同時,往往還帶有其他監督職能(如行政監督和計劃監督),甚至審計職能變異為單一財政監督。一般而言,這類審計制度下的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都比較差。屬于這一類型的國家主要有瑞典、泰國、沙特阿拉伯、前蘇聯東歐國家等,以亞洲和非洲國家為多,其中很多是被聯合國宣布為最不發達的國家。
2、 立法模式
最高審計機關隸屬于立法機關,即議會或國會。審計部門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力獨立行使審計權,一般直接對議會負責,向議會報告工作。審計部門只有調查權,沒有處理權。這種模式的國家審計機關的宏觀服務職能較強。它雖然不直接下達審計決定,但通過公開審計建議結論對資金使用人產生約束,并對議會的決策產生一定影響。英國是這一類型審計制度的先驅,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奧地利等國家也采用這一模式,許多發展中國家也采用這一模式,可以說這是一種被最廣泛采用的國家審計制度模式。
3、 司法模式
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以審計法院的形式存在,并擁有司法權,有些國家審計官員享有司法地位,從而強化了國家審計的功能。審計機關更加注意被審計當事人的財務責任,根據官員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來對官員實施獎勵或懲罰,審計機關提供的更多的是一種個案式的微觀服務。此種審計制度賦予審計機關獨特的司法權,從而造就了這類審計制度下的國家審計機關具有很高的權威性。這一類型的審計制度起源于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西歐大陸、南美和非洲一些國家的審計制度均屬于這一模式。
4、 獨立模式
國家審計機關獨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之外,按照法律所賦予的職責獨立地開展工作,只對法律負責,但向議會提交報告。其組織形式是會計檢查院或審計院,此類審計制度下的審計機關的獨立性最強。這一類型的典型國家是德國和日本,荷蘭也采用此模式。
二、 政府審計的內容
最初,政府審計僅限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進行合規、合法性審計監督。合規、合法性審計主要是審查政府的財務收支有無舞弊和欺騙行為,手續是否完備,財務活動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和規章制度,這是人類自有政府審計以來的審計內容,屬于各國政府審計的常規內容。今天,許多國家的政府審計部門還要審計政府各項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績效方面的審計監督。在西方發達國家,政府審計的主要內容不是合規、合法性審計,而是績效審計了。
20世紀60年代,美國會計總署率先把審計范圍從財務審計擴展到績效審計??冃徲嫳环Q為“3E”審計,是指經濟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項目效果性(Effectiveness)審計。
經濟性和效率性審計的例子可以包括:判斷機構是否遵循了正確的簽約慣例;是否在需要時以最低成本采購了適當種類、質量和數量的資源;是否適當地保護和保存了它的資源;是否避免了雇員的重復勞動和作用有限甚至無用的工作;是否避免了人員閑置和人員過多;是否動用了有效率的作業程序;是否使用最少量的資源及時地制造或提供適當數量和質量的產品和服務;是否遵循可能對資源的取得、保護和作用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和規章;是否建立衡量、報告和監督項目的經濟性和效率性適當的管理控制投入制度;是否報告有效的經濟性和效率性措施。
項目效果性審計的例子可以包括評價或判斷:新的或正在進行的項目的目標是否充分、適當和相關;項目是否達到要求的預期結果的程度;項目或項目的獨立組成部分的成果如何;造成成績不夠理想的因素是什么;管理部門是否考慮了項目的替代推行方案,從而產生更為有效的結果或降低成本;項目是否與其他項目相互補充、重復、交迭或抵觸;項目運行有什么更好的辦法;是否遵循和項目有關的法律和規章;衡量、報告和監督項目效果的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如何;管理部門是否報告有效的、可靠的項目效果措施。
70年代,美國會計總署的“3E”審計走向準則化。1972年,美國會計總暑根據立法所賦予的權限,制定了《政府機構、計劃項目、活動和職責審計準則》,它包括三部分:一是財務和合規性審計;二是經濟性和效率性審計;三是計劃項目效果審計。從此,“3E”審計走上了規范化的道路,并得到了較快的發展。整個70年代,政府審計人員的85%的工作量是從事“3E”審計,也就是說,“3E”審計已變成美國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1981年和1988年,美國先后兩次對《政府機構、計劃項目、活動和職責審計準則》進行修訂。1994年,又對其進行進一步修訂,并改稱“美國政府審計準則”。它對世界也產生了重大影響。
英國開展績效審計的歷史比較長,但以法律形式確認其為國家審計署的工作內容則是1983年以后的事。國家審計署十分重視績效審計,每年投向績效審計的審計力量約占35%該比例有不斷提高的趨勢。僅1994-1995年度,國家審計署就公布了50份績效審計報告,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包括國防、教育、農業、環境和交通、衛生與社會保障、法律和內政服務、海外和中央事務研究、私有化、稅收等。
三、 審計結果
1、 行政模式下的審計結果
瑞典注重發揮立法部門的監督和新聞媒介的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議會把國家審計局提交的審計報告有選擇地在報刊或政府公報上公布。并根據議員和公眾的反映,對被審單位的負責人或當事人進行處理。在發揮立法部門監督和輿論監督的同時,還積極發揮行政監督的作用,向被審單位的主管部門報送審計報告,以加強其對被審單位的監督。另外,在績效審計中,國家審計局利用了后續檢查程序來保證審計建議的落實。雖然不及法國審計法院的審計報告那樣具有司法效力,瑞典的審計報告仍然具有相當的強制性。
2、 立法模式下的審計結果
美國會計總署不像司法模式的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國家的審計機關那樣具有判決權或制裁權,因此其審計報告中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審計機關不能對被審計單位直接作出處理,只是把審計報告提交給國會。但這并不意味著其審計報告的作用不大,只不過其作用是通過國會間接實現的。國會主要通過兩條途徑發揮審計報告的作用:一是對不接受審計建議的撥款單位停止撥款,這一做法使得審計報告具有極強的約束力;二是召開聽證會,對于存在嚴重浪費現象或管理不善的單位,國會參、眾兩院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在聽證會上公開審計報告。雖然聽證會不作任何處理,也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各種新聞媒體的報道將會給被審計單位帶來巨大的壓力。有時,聽證會召開不久,就出現該單位負責人被免職或辭職的情況。聽證會對推動審計建議的落實和強化美國政府審計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此外,美國會計總署每年向國會提交一份特殊報告,說明所有仍未執行的審計建議。這對審計建議的落實起到了積極作用。英國的做法與美國的相似。
加拿大審計長公署追查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建議的情況,并繼續向國會報告以前報告過但未得到妥善處理的重要問題。后續檢查是一個不斷進行的過程,直到審計長公署有理由認為所有改正措施均已落實為止。與英、美相比,加拿大的做法更有利于審計建議和改進措施的落實。此外,加拿大特別注意新聞媒介在落實審計建議方面的作用。澳大利亞采取了與加拿大相似的做法。
3、 司法模式下的審計結果
法國審計法院無論進行司法性審計,還是實施非司法性審計,都須出具審計報告,作為其審計工作的最終成果。在進行司法性審計時,除了要出具審計報告外,還要就公共會計人員的責任作出最終判決,該判決具有終審判決的效力,是一個具有強制性的決定。在一般情況下,司法性審計和非司法性審計之后的審計結論或判決并不逐項公布于眾,而是通過法院院長的信、檢察長的函、庭長的信以及對公共企業審計的特別報告等形式,直接送給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但法國審計法院每年要公開發表兩份報告:上報給共和國總統的年度審計公共報告和每年出版發行的對上一年度預算法規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這樣可以通過新聞宣傳媒介來制止違法活動,完善管理體制。
西班牙審計法院負責執行其判決,但在必要時,審計法院各機構可在其他各級政府的協助下執行判決。
4、 獨立模式下的審計結果
德國聯邦審計院的審計報告是通過議會和新聞媒介來發揮作用的。聯邦審計院除了就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政府部門存在的重大問題要向議會和政府提交專項報告外,每年還要向議會和政府提交綜合的審計報告。遞交報告的同時,立即召開新聞會,由審計院長將審計報告的重點內容向社會公布,并在公開刊物上登載,從而把議會監督與輿論監督結合起來,對促進審計結果充分發揮作用具有重要意義。日本會計檢察院的年度報告經內閣轉呈國會,同時,審計報告還要向國民公開發表,可見日本也重視公眾輿論和宣傳媒介在強化審計報告的約束力方面的作用。德、日兩國審計報告雖不及法國的那樣具有法律效力,但還是具有相當的強制性。
四、 國外審計公示制的通行做法
所謂審計公示制,就是審計機關對審計管轄范圍內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程序、內容、結果、舉報方式等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的制度,即公開審計活動和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群眾舉報;公開審計處理處罰意見。我國《審計署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提出,我國也要積極實行審計結果公告,逐步規范公告的形式、內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爭做到所有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不宜對外披露的內容外,全部對社會公告。所以,國外審計公示制的通行做法值得特別關注一下。
美國審計有權公布審計結果,對被審計單位或個人非刑事問題進行處理時,如果發現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有嚴重損失浪費現象或管理不善等問題,審計總署就會作出包括審計結論和建議的審計報告,并在必要時由國會參、眾兩院召開聽證會,在會上公開審計報告,還可以在報紙上發表,在電臺上播放,同時賦予公眾查閱審計報告的權利。迄今為止,審計總署已經出席聽證會200多次,專題報告被審計單位的情況。這種聽證會也完全公開,任何人都可以參加,電視公開錄像,新聞記者可以報道。不僅如此,國會根據審計結果還可能作出削減該單位下年度撥款的決定,直到他們改正為止。
關鍵詞:公司法 一人公司 法律規制
一、我國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制
(一)明確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新《公司法》第58條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第5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只以公司的注冊資本為限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改變了過去只允許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獨資公司的不合理、不符合平等競爭規則的規定,使得各類投資者可以享有平等的投資權,可以滿足個人興辦公司的需求。毫無疑問,新《公司法》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對于刺激個人投資者進行小股本投資,培育中小企業,加快私營經濟的發展,將會起到積極作用。
(二)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59條規定,一人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并且一次性繳清全部出資。而成立普通的公司,不僅可以分期繳納出資而且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也只要3萬元,新《公司法》第59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家一人公司,而且該自然人所設的一人公司也不得作為股東再設新的一人公司。但對法人設立一人公司則無此限制,也就是說,法人可設立多家一人公司(獨資公司),并且,該一人公司(獨資公司)還可再對外投資設立一家或多家一人公司(獨資公司)。
(三)對一人公司的規制及一人公司股東責任追究
《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就其個人財產是否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負舉證的責任,即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來證明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是否獨立,這就與一般公司發生債務糾紛由權利主張者舉證不同,實際上加重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律義務。針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情況,為了更好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風險,這一規定是完全必要的,目的在于強化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嚴格分離。
二、我國《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立法的缺失
(一)我國《公司法》缺少關于一人公司審計操作性的法律規定
對一人公司的財務進行監督是各國普遍采取的措施。如在美國,無論一人公司的規模大小,都必須設置備忘錄,有年度財務報告,為稅務交納提供檢查。在澳大利亞,專門設立了私人會計公司,負責對一人公司的財務進行監督。我國《公司法》第165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边@是否就意味著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必須在年末均應進行強制審計?如果要求所有的一人公司都須強制審計,首先,目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能力能否滿足這一要求是一個十分現實的問題。我國會計師行業能否壓低審計成本,為中小型企業提供經濟實惠的審計服務?抑或只是在會計師信用不彰、審計報告質量不高的情況下,為中小型公司的經營制造不必要的負擔呢?這種不區分經營內容而要求一人公司都須強制審計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必然會加重一人公司的負擔,與新《公司法》所倡導的鼓勵投資創業的初衷也相去甚遠。筆者認為,即使對一人公司強制審計的規定應予保留,新法在進一步修訂時也應當補充“中小企業豁免”的制度。
(二)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適用范圍過窄
一人公司獨立人格的確認存在著隱患,即股東可能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自己承擔有限責任的地位,損害公司交易相對人的利益乃至整個交易安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可以彌補一人公司制度在這方面的不足,將股東與公司視為一體,忽略公司的獨立人格,而讓公司背后的股東與公司一起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我國新《公司法》中對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僅規定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于股東利用公司從事違法活動以及股東和公司發生財產混同的其他情況沒有加以規定,這意味著在這些情況下即使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他仍然承擔有限責任,這樣沒有辦法更好地保護交易相對人以及交易安全。
(三)沒有針對一人公司特征規定特殊的內部治理結構
新《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除第62條是關于一人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之外,并沒有太多明確關于一人公司特殊治理結構的規定。傳統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已經不能規制一人公司,因為一人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已經轉移至如何保護債權人利益和整個社會經濟秩序,而不再是以協調復數股東之間的利益為核心了。而新《公司法》并沒有對一人公司特殊的治理結構作太多規定,而是更多地從外部進行規制,這在實踐中將可能帶來一人公司治理的難題。一人公司最主要的不是外部較之普通公司有較大的差別,它們都是以獨立法人資格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各種活動。一人公司與普通公司最主要的區別是內部股東僅為一人,股東人格和財產極易與公司人格和財產相混淆。所以,更應該通過特殊的內部治理結構的規制防范這種混同情形的發生,而不應該只是通過不平等的外部規制。尤其是在母子公司的情形下,子公司如果是該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則該子公司即為一人公司。此種一人公司的特殊治理結構對該一人公司的規制就更顯得格外重要。如何將該子公司的治理同母公司的治理完全分離開來是避免母子公司財產和人格混同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三、完善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建議
(一)健全一人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鑒于一人公司極易發生公司與單一股東的財產混同,要嚴格健全一人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保證一人公司的各種財產、賬表與單獨股東的財產、賬表完全分離,一人公司的營業場所與單獨股東的個人處所互相獨立,保證將公司發生的每一筆業務都記錄在冊,以確保一人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一人公司采用的財務、會計制度以及財務、會計處理方法都應上報公司登記部門和稅務機關以備核查;公司的會計人員應有相對獨立的地位,有條件的可以向稅務咨詢公司、會計事務所聘請,沒有條件的一人公司設置的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培訓和指導;公司的每一筆業務都要真實、準確、及時登記在案;有關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一人公司的財務進行稽查和審核,如果發現有脫離正常交易價格、無限制支付股東巨額報酬、隱匿財產、虛報盈虧、關聯企業不正當交易等行為應及時加以制止并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當所得給公司,同時按比例對公司課以罰款;對于不按規定設置賬簿,不如實記賬,不
妥善管理賬簿及有關記賬憑證、原始資料,以及報復或唆使會計人員等行為按規定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公司法對健全一人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只能做一般原則性規定,而具體操作中的細節問題由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以及相關會計法律、法規予以調整。
(二)全面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在我國公司法實踐中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時應明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的地位,細化“公司法人格否認”原則的適用性規定,增強可操作性。首先,明確“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與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關系。公司獨立法人人格是公司的基本制度,這是不可動搖的,而“揭開公司面紗”則僅在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平與正義而采用的例外原則,這一關系必須明確,否則可能會導致“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濫用,從而背離了采用這一原則的最終目的。
其次,應當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具體規定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情況,并嚴格按照這些具體情況援用這一原則,不得類推適用。這是因為,一方面,在立法的重要性上,揭開公司面紗的規則不能與獨立法人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相提并論;另一方面,揭開公司面紗的規則內容非常繁雜,只有在實踐中不斷地摸索,結合本國的公司法實踐特點,及時總結規律和經驗,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規定,可以使得立法對于公司實踐與司法實踐的發展保持相當的一致性,這樣才能更好地起到司法解釋應有的指導和規范作用,同時可以避免對于公司法進行頻繁的修改影響公司法的權威性。
論文摘要:我國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及其立法技術方面尚有諸多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完善我國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應切實完善資本制度,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監管制度,構建一人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為。
一、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
股東的唯一性。不論是一人發起設立的一人公司,還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歸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續期間,公司股東僅為一人,或者雖然形式上或名義上為兩人以上,但實質上,公司的真實股東僅為一人。
股東責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唯一股東的人格與公司的人格相互分離,一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
治理結構的特殊性。由于一人公司只有唯一的股東,傳統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法人治理結構不能機械地加以運用,需要在機構設置、運作程序等方面重新設計,以使其在內部治理上能如同傳統公司一樣顯現出公正性、科學性、合理性,并體現出一人公司的簡單性、靈活性。
二、新《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不足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首次明確承認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了規制交易風險的制度,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規定了一人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規定了一人公司的財務監督制度,禁止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可謂是《公司法》立法方面的一大進步。
但是,與世界先進立法相比,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制度的規定及其立法技術方面尚有諸多不足,不利于切實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公司的健康發展。
具體而言,新《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其一,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金為1O萬且須一次繳足,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資本金為3萬的規定更為苛刻;其二,沒有針對一人公司特征規定特殊的內部治理結構;其三,在對一人公司運營的規制方面,規定的過于原則;其四,在對一人公司責任的規制方面,規定一人股東在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時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這一規定并不能解決一人公司股東在實踐中濫用公司人格的所有問題。
三、完善我國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切實完善資本制度
強化資本充實義務。我國新《公司法》已規定了最低資本金制度。此外,為了使最低注冊資本額具有實際意義,還應重視公司注冊資本金的充實,強化資本充實義務,要求股東完全或適當履行出資義務,防止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日本在l990年全面確認一人公司設立和存續之后,為了有效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在其修改后的商法、有限責任公司法中,特別加強了發起人、原始股東、董事等對出資承擔擔保責任和價格填補、責任的規定等。再如,根據德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一個公司在申請商事登記時,股東僅付清資本額的四分之一(但最低不少于25000馬克)即可。當該公司為一人公司時,則單一股東應擔保其余出資。若單一股東不能提供擔保,則商事登記機關可以拒絕該公司登記。對此,我國也應適當借鑒,嚴格資本充實制度可以保證最低資本金在實際中真正發揮作用。
嚴格資本維持制度。公司資本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和獲取信用的基礎,尤其是在一人公司,公司的資本極易流失,使公司成為空殼,所以自公司成立后至解散前皆應力求保有相當公司資本的現實資產。公司對外責任能力直接取決于公司資本的多少,一人公司資本的多少,對于保證債權人的利益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應當要求保證公司資本金與其經營規模相吻合。為了貫徹資本維持制度,通常需要確定的法律規則主要有:公司的股票不得低于其面值發行;單一股東在一人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逃出資,不得侵占、非法處置公司財產;在公司無盈利或上一年度虧損未彌補之前不能分配紅利或對外無償捐贈;公司不得借款給股東或為股東及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適時建立儲備金制度。一人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最典型做法是自己謀取非法利益后讓公司出現資不抵債而破產,使公司人格歸于死亡。對公司來說,其生命在于資產,只要有資產存在就不能使公司人格歸于死亡,因此,除在設立時嚴把驗資關外,還可以規定在公司的運作過程中,若賬上的資金減少到某一下限時授權銀行對該款項予以凍結,當公司出現了非支付不可的債務,等到審計部門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審查,證明確實沒有濫用公司人格行為后,方可解凍基本儲備金,付款后公司仍未破產,在以后的業務進款中重新建立基本儲備金。這樣不會讓公司輕易破產,加上嚴格的財務檢查,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阻止股東濫用公司人格。
(二)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監管制度
加強獨立會計制度。我們不能在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時就一味地否認公司人格,而應該在事前就盡量明確責任。加強財務會計制度就是一個有效的方法:一人公司的會計必須由公司所在地的會計事務所選任,會計的報酬按統一標準由一人公司支付,無正當理巾不得減少或拒付;賦予會計充分的權利參與公司的絳營,一人公司的業務執行者不得無故隱瞞或妨礙;會計有不正當的行為,損害一人公司的利益的,一人股東可要求更換,但要陳述理由。會計事務所拒絕更換的,一人股東可訴請有關部門或法院強令其更換。這樣可保證會計一定的獨立性并運用專業知識來使股東賬戶與公司賬戶分立,將公司發生的每一筆業務登記在冊。
加強獨立審計制度。審計機構即注冊會計事務所必須參加一人公司的年檢,提交審計報告,而且在破產、歇業、停業程序中,也要有審計機構的參與,未經審計不得破產、歇業、停業。審計機構在執行職務時,有權對公司重要財務狀況進行審查,審查公司賬簿、賬戶、憑單及其他一切與公司財務狀況有關的資料,當公司財務出現疑點時,審計人有權要求公司上層對此做出解釋。一人公司應與審計人員密切配合,不得對審計人員的工作設置種種障礙,否則應負一定的法律責任。一經發現一人公司有脫離正常價格的交易、無限制支付給股東巨額報酬、隱匿資產等行為,審計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可根據情況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當所得,同時按比例對公司課以罰款,以保證公司支付行為合法。
(三)構建一人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
在一人公司中,單一股東享受著傳統公司中股東會的全部權力,甚至還控制著董事會與監事會,出現嚴重的權力傾斜,因此必須對一人公司的組成與運行規則做出調整與修正,建立起一套對單一股東的監督制約機制,這對于維護有限責任制度,并借此加強對一人公司的風險防范,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國可考慮借鑒國外立法,規定一人公司不設股東會,而由單一股東行使股東會的權限,但單一股東不得將該權限委托給他人行使,任何股東會決議都必須以書面形式記人公司記錄簿。
一人公司可以由單一股東、職工代表和外部人士共同組成董事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而由單一股東或外部人員擔任執行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可以聘任單一股東或職業經理人擔任公司經理。由于外聘經理是公司的特殊雇員,參與了公司的重大決策和業務執行,我國法律可確立外聘經理與單一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制度,讓經理承擔一定的監督義務與賠償責任,從而更有利于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充分發揮銀行的監督與指導作用。作為金融機構的銀行,可以充分運用其本身具有的專業知識,來確定一人公司的合理負債指標。銀行可以運用公司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財務指標來評價公司負債情況,揭示公司負債中存在的問題,如果負債過高,說明公司的利息支付高,財務風險加大。反之,負債過低,表明公司沒有發揮適度負債對公司經營的調節作用。在大量調查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使一人公司決策層有針對性地做出借貸決策,適時注入資金,以增量促轉化,增加公司的造血功能,改善自身狀況,合理搭配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務結構,防止還債高峰的過早到來,切實提高公司的償債能力。如果經過論證和科學分析,認為該一人公司沒有起死回生的希望,銀行就應及早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還債,防止債權人的損失繼續擴大。
(四)完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
明確“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與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關系。獨立法人人格是公司的基本制度,這是不可動搖的;而“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則是在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平與正義而采用的例外原則,這一關系必須明確,否則可能會導致“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濫用,從而背離了采用這一原則的初衷。
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具體規定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情況,并嚴格按照這些具體情況援用這一原則,不得類推適用。一方面,在立法的重要性上,“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不能和獨立法人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相提并論;另一方面,“揭開公司面紗”的內容非常繁雜,結合本國的公司特點,總結規律需要長時間的積累。
嚴格規定這一原則只能適用于審判程序,而不得適用于執行程序和仲裁程序。這是為了確保這一原則不被濫用,從而危及到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五)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為
在國有控股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下,國有單位作為控股公司的主要出資者(所有者),其主要職能是通過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進行決策、激勵和監督,以間接管理為主。而作為經營者的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層,其主要職能則是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以直接管理為主。在對國有控股公司的管理過程中往往存在一種傾向,就是認為所有者應盡量少地干預經營者,盡量擴大經營者的權利。這實際上是一個極大的思想誤區,事實上在市場經濟很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作為一個資本家,他可以把企業的日常經營權交給所聘用的經營者,但他絕對不會放棄對企業重大問題的控制權,更為重要的是他也不會放棄對企業經營者的日常經營狀況的監督權。在這種日常監督之下,一旦發現問題就會及時采取措施,把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由于在經營管理中存在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的原因,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則公司的決策機制和激勵機制也會形同虛設,法人治理結構從根本上講不可能有效,公司長遠的健康發展也會失去基礎。
從近幾年來國有單位對其控股公司的管理實踐來看,存在兩種傾向:一是把控股公司作為下屬單位來對待,董事長、總經理以及公司經營班子等全部由國有單位任命,控制過死。造成總經理權力過弱,公司缺乏活力;二是對控股公司流于管理,沒有進行控制與監督,使總經理權力過大,董事會形同虛設,權力失衡。這兩種傾向都不利于公司的發展。
二、內部控制與監督的內容
1.作為國有控股公司控股方的國有單位對公司進行內部控制與監督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有關決議、公司內控制度以及國家有關法規等。根據公司法,公司的組織機構和職能為:
股東會。公司法第38條規定了股東會所行使的職權。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因此作為國有控股公司的控股方,國有單位是通過股東會的形式,采取制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委派和更換公司董事長、董事、監事人選等方法,通過控制董事會和監事來完成對公司的控制和監督的,使公司按照控股股東方的經營思想和方向去發展,這是公司法賦予控股方的權利,而控股方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它所承擔的義務就是除采取上述方式外,不得直接干預公司的經營活動,否則就是違法行為,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董事會。公司法第46條規定了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由于公司董事會中董事的人數是按股權比例設置的,因此董事會實際上也是由控股方控制的。同時董事會通過對公司經營者人事權的控制即聘任和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對經營權的控制即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對財務的控制即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等來實現對公司的控制。董事長一般由控股方委派。
總經理。公司法第50條規定了總經理的職權。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通過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等來實現對公司的管理。如果說董事會的決策主要是關于控股公司的整體戰略部署的話,則總經理的決策內容主要是有關戰略實施的決策,并更多地與公司直接有關。
2.對國有控股公司來說,其最終目的和動力是追求最大利潤??刂频哪康氖菫榱藱嗬坪?,使決策機制更加科學,監督的目的是使控制機制更加有效,同時也必須充分發揮激勵機制的作用,比如說年薪制、期股等。對公司進行內部控制與監督的內容與公司的組織機構和職能密切相關。首先,這種內部監督是單向分層次的,即只能是股東會對董事會進行監督、董事會對總經理進行監督。
國有控股公司控股方的國有單位對公司董事會的監督內容有:(1)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2)年度財務預、決算;(3)其他股東會審議批準事項的執行情況。其監督形式有三種,一是通過股東大會;二是通過公司監事履行對公司的監督職責;三是有權決定對公司董事長的任期審計以及通過董事會對公司進行審計。在實際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公司控股方的國有單位負責人往往在日常工作中干預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的正常工作的行為是錯誤的。對于控股方的戰略意圖,應由委派到公司的股東代表通過股東會的方式去體現,這不僅是公司法的要求,而且也是對其他小股東的尊重。否則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在決策形式上就沒有區別,不僅有體市場經濟規律,而且當公司由此而遭受經濟損失時,其他股東有向控股方股東提出賠償損失的權利。
董事會對總經理的監督內容有:(l)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的執行情況;(2)年度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3)目標責任制考核情況;(4)其他董事會制定的有關方案執行情況。其監督形式有:一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審計;二是委托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對財務部門進行審計監督。在實際管理過程中,董事長直接干預總經理的正常管理工作的做法是錯誤的。
其次,控股方國有單位負責人、公司董事長(一般是控股方股權代表)和總經理之間不是上下級關系。依據公司法,控股方國有單位負責人和公司董事長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即委托公司董事長代表國有單位在股東大會上和公司董事會上行使表決權;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之間應當說沒有直接關系。董事長的職責是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會,但董事長并不能代表董事會,總經理是向董事會負責,而不是向董事長負責。公司董事會和總經理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在進行內部監督過程中,弄清上述關系,有利于正確行使監督權利,分清經濟責任。
三、對國有控股公司的日常監督
由于作為委托人的國有控股單位與作為受托人的經營者在經營管理信息的獲取方面處于不對稱的狀態,為防止經營者操縱會計行為以提供虛假信息,委托人采取各種方式加強對公司經營管理信息的監督是非常必要的。這種監督是在所有權和經營權之間的一種權利制衡。
公司董事長應由國有控股單位委派,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試想,如果對公司沒有有效的日常監督措施,負責就沒有基礎。在實際工作中,作為國有控股單位對公司的日常監督方式有:(l)委派財務總監。其主要職責是對公司董事會所做出的各項重大經營管理決策、財務決策的合理、合法性進行監督,對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進行監督,并有權對董事會、總經理做出的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予以糾正。這種監督方法具有直接、及時和與公司經營管理措施同步,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的優點,缺點是加大了監督成本;(2)充分發揮公司監事或監事會的作用。根據公司法第54條的規定,監事或監事會有權檢查公司財務,并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的違法、違規、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以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這種監督方式的優點是節約監督成本,缺點是監督具有滯后性。
四、對國有控股公司的內部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