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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長:張中偉
二二年六月四日
(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省人民政府令第98—1號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各條中的“勞動行政部門”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主管部門”修改為:行業主管部門。
二、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含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適用本辦法。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條第二款:煤礦發生的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第四條修改為: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為:(一)輕傷事故;(二)一般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國家規定的特別重大事故標準以下的事故。
四、第七條修改為: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五、第八條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其中,一般傷亡事故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重大、特大傷亡事故除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外,還應按規定報至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六、第十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并組織力量搶險、施救。
七、第十一條修改為:發生輕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八、第十二條修改為: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重大傷亡事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由其組織調查。
九、第十三條修改為:發生特大傷亡事故,按下列規定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屬單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屬單位,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直接調查的特大傷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十、刪去第十四條。
十一、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本辦法規定的傷亡事故調查組,可以邀請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十二、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該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修改為:(三)提出對傷亡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議;(四)向派出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調查組成員簽名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十三、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該條中的“自行組織傷亡事故調查”修改為:自行組織輕傷事故調查。
十四、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該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按下列規定批復:(一)一般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二)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三)特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的無人員死亡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此外,對條文中的個別文字作了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端拇ㄊ∑髽I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
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和處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含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適用本辦法。
煤礦發生的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用人單位在生產或工作中對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四條 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為:(一)輕傷事故;(二)一般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國家規定的特別重大事故標準以下的事故。
第五條 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依法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搶險、施救
第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用人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 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其中,一般傷亡事故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重大、特大傷亡事故除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外,還應按規定報至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時,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用人單位因搶險、施救而必須移動現場時,應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攝影、攝像等保護性措施。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并組織力量搶險、施救。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 發生輕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重大傷亡事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由其組織調查。
第十三條 發生特大傷亡事故,按下列規定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屬單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屬單位,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直接調查的特大傷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急性中毒事故調查組應有衛生行政部門人員參加。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傷亡事故調查組,可以邀請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傷亡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專長;(二)與所發生的傷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十七條傷亡事故調查組的職責:(一)查明傷亡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二)確定傷亡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三)提出對傷亡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議;(四)向派出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調查組成員簽名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名稱、地址、隸屬關系,傷亡事故發生日期、類別,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傷亡事故經過、原因、責任,處理建議、整改和防范措施。必要時,還應有傷亡事故鑒定資料。
第十八條 一般傷亡事故應在傷亡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重大、特大傷亡事故應在90日內提出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九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
第二十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及其成員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準確地確定事故性質,并實事求是地認定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傷亡事故責任可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可分為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一般責任。
第二十一條 除依照本辦法規定由企業自行組織輕傷事故調查的外,傷亡事故調查組成員對傷亡事故原因、責任劃分、責任者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結論性意見不贊成的,應報請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如仍不能達成一致性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四章 事故批復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按下列規定批復:(一)一般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二)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三)特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
一般傷亡事故,批復機關應在接到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批復。重大、特大傷亡事故,批復機關應在接到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批復,特殊情況可以延期,但不得超過60日。
第二十三條 批復機關只對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認定。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中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由有關單位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應當公開。
第二十四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傷亡事故的用人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辦法執行。
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披露,2016年1-10月,發生生產安全事故4.5萬起、死亡2.7萬人,比2015年1-10月減少3006起、922人,分別下降6.2%和3.3%。2016年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復雜,不容樂觀。一些企業和從業人員非法違法和習慣性違章仍然較為突出,導致重特大事故接連發生。令人震驚的是,2016年11月24日7時40分許,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發生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截至25日,事故現場74人死亡,是今年以來發生的最嚴重的一起事故。重慶金山溝煤礦“10?31”特別重大事故導致33人死亡。一些行業和領域相繼發生未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事件),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突出。如10月11日,上海虹橋機場一架載有147名乘客的客機在滑出跑道即將起飛時險些與一架正在橫穿跑道的客機相撞。10月27日,廣東廣州市一輛校車在行駛中起火,事發時車內有46名低年級小學生,因處置及時車內學生安全疏散。
非法違法和習慣性違章生產安全事故重復發生及苗頭性問題突出,從一個側面暴露出有的地方事故查處失之于寬、失之于軟,也反映出對未遂事故調查處理機制不健全。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文章披露,有的地區較大事故查處按時結案率僅57%左右,對事故責任人的追究有30%落實不到位。事故調查中同時存在著事故原因分析深度不夠、調查辦案人員能力不強、輿情應對處置不當等問題。
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抓手。通過事故調查中抽絲剝繭的調查分析,可以發現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發現非法違法行為的問題、發現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執法不嚴的問題、發現法規標準體系不完善的問題、發現安全生產責任實施體系、監管能力和保障體系建設不健全的問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既要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使責任人受到追究;又要總結經驗教訓,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通過大量的事故調查分析,才可以準確把握和研判安全生產形勢、特點和規律,掌握事故發生的技術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針對性地健全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完善行業安全管理標準,修補相關法規規章的漏洞和缺陷,加強源頭監管和治理。通過梳理高危企業近年來事故發生情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納入國家和地區重點監管調度范圍并實行動態管理。通過事故調查處理,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全國聯網并面向社會公開查詢,依法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約束。通過事故調查處理,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安全生產案情通報機制,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嚴厲查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2015年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強調,要依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嚴格事故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是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重要工作,是安全生產依法治理的關鍵環節,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因此,要使每一起事故調查處理都能起到從事故中汲取教訓、防微杜漸的作用,才能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一)本程序適用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符合客觀公正、依法依規和提高效率的要求。
二、報告時間、程序及內容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及時報區委、區政府,并逐級上報市相關部門,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二)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接報和處置
區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根據報告的傷亡人數和現場情況,立即通知相關人員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
發生死亡1人(含)以下的事故,由分管副主任帶領有關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進行事故前期調查,協調相關工作,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通知安監、監察、公安、工會、檢察院及有關職能部門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和救援,參與調查取證工作。事故現場情況由分管副主任隨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特殊情況或事故可能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必要時請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發生死亡1-2人的事故,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區政府辦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達事故現場。必要時,請區人民政府區長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發生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由區人民政府區長牽頭,率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前期處置,待市事故調查組成立后配合開展工作。
涉事街道辦事處、開發區、中央商務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除及時上報外,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組織參與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必要時,迅速啟動應急預案。
四、調查組的組成
(一)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區人民政府授權區安監局組織事故調查組代表區人民政府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區安監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區有關部門、區監察局、公安分局以及區總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區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必要時,區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三)區安監局根據區人民政府的委托和事故現場初步查看情況,及時成立事故調查組,并組織有關部門、涉事街道、社區和事故相關單位召開現場工作會,宣布事故調查組的成立和事故調查組組成部門,聽取事故相關單位有關事故情況、現場救援、現場保護等工作,宣布事故調查期間需要相關單位配合的事項和具體要求。
五、調查程序
(一)現場調查。調查組及時與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見面,初步了解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應急處置及傷亡情況,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積極履行配合事故調查等法定義務,不得阻撓和拒絕事故調查,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二)現場勘查。一是仔細勘查事故現場,了解事故發生情況,認真做好現場勘查記錄和拍攝事故現場概貌、局部和定位等情況、受害者位置、可能被清除或移動的痕跡等,必要時應當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二是對現場傷亡人員情況的調查,內容包括:死傷人數、傷亡人員基本情況(性別、年齡、職業、職務、從事本職工作的年限、持證情況、個人防護措施狀況、事故發生前受害人、肇事者的健康狀況等)。
(三)詢問筆錄。根據現場了解和勘查的基本情況,確定和落實詢問調查的對象、問題和詢問順序,并做好詢問筆錄。詢問調查由調查組2名以上調查人員負責實施,內容一般包括:事故發生時間、現場目擊狀況、現場人員情況、設備設施運行情況、異常變化情況以及其他與事故有關聯的情況。詢問結束時,其筆錄經被詢問人逐頁核對并簽字確認。
(四)收集證據。仔細收集現場物證,并做好詳細記錄,貼上標簽;查閱、提取、復制與事故相關的證照、檔案資料、操作記錄等書面證據,收集、查封、扣押、登記保存與事故相關的設備、設施、原材料、工具、裝置等物品。
同時,事故發生單位需提供以下資料交調查組:
1、事故經過詳細報告;2、事故單位(法人)營業執照;3、事故單位法人身份證;4、事故單位(法人)資質證書;5、安全生產許可證;6、有關經營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安全協議;7、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管理人員培訓上崗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資格證、安全員資格證;8、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9、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交底;10、安全培訓教育記錄、現場安全檢查記錄;11、施工組織設計報批材料、施工安全專項方案;12、傷亡人員的自然情況(身份證、特種作業操作證或其他上崗資質證、搶救病歷或醫療診斷證明、法醫醫學鑒定、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傷亡賠償協議);13、事故調查組要求提供的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材料。(注:上述資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除第1項外,其他均為復印件。)
(五)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委托有關專家或有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開展事故原因技術分析和作業環境評估檢驗。
(六)調查組召開事故調查分析會,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事故的性質、責任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并對事故發生單位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議。
(七)調查組匯總調查資料,形成調查意見,由區安監局負責出具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組討論確定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按規定報市安監局備案。
六、事故處理及結案
(一)事故調查報告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復后,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批復意見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下達和執行處罰決定,出具結案文書,及時予以結案。
(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按照區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意見,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接受行政處罰,并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涉事街道、開發區、中央商務區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30日內,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認真規范和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1、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進行規范。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493號令和省政府即將出臺的《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針對近年來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對事故調查的程序、內容和調查報告、責任追究的落實等進行規范。
2、認真做好工礦企業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根據職責,做好市局直管的41家工礦企業事故及全市范圍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提高事故調查工作質量。
3、認真做好區縣調查事故的備案審查工作。指導區縣規范事故調查工作,提高事故調查工作質量。法規科牽頭對區縣調查事故報告進行審查,提出意見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后,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給區縣事故調查組。區縣事故調查組根據市局意見修改并報區縣政府批復后,正式報市局備案。
4、抓好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重點抓好市直管企業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同時做好對全市事故責任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5、組織編寫近年來我市事故案例選編。為各級安監部門和企業更好地吸取事故教訓,做好安全工作提供參考。
二、加大力度做好宣傳報道工作
1、辦好《安全生產》雜志。會同中國安全報記者站努力辦好《安全生產》內部刊物,使之成為安全宣傳的重要陣地和載體,加強溝通交流的重要平臺,提升安全宣傳的廣度、深度和層次,促進安全文化建設,更好地服務于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各區縣局、各有關單位要積極參與和支持《安全生產》的編輯出版工作。
2、加大媒體和社會宣傳力度。抓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點工作的報道工作,加大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宣傳,加強對正反兩方面典型的宣傳。加大對安全生產非法和違法行為的處罰和曝光力度,對重大處罰案件實行在安監網站和新聞媒體公開曝光,發揮安全監管的威攝和警示作用。加大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力度,在市主要媒體開設公益宣傳欄目,促進全社會安全意識的提高。
3、認真組織好“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進一步創新內容和形式,提高活動成效。把“安全生產月”與建局十周年慶祝活動相結合,開展一系列回顧展望、宣傳教育、競賽比武、書畫攝影等活動,進一步增強安監系統干部職工的凝聚力戰斗力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三、進一步規范和做好法制工作
1、加強法制建設基礎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全市安監系統法制工作的意見,對有關法制工作組織、制度和程序進行規范。指導督促區縣安監部門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法制宣傳工作,對各級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和備案審查工作。組織編寫2010年以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文件匯編》。
2、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抓好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裁量標準的貫徹和落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總局頒布的新行政執法文書,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和執法文書使用。市局和區縣局要組織好執法卷宗檢查評點活動。抓好行政執法質量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3、做好局案審委日常工作。依法做好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認真做好行政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保護好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安監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質量。做好重大處罰案件備案工作,各區縣安監局對企業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證照的行政處罰,要按規定及時向市安監局備案。
四、抓好安全文化、安全社區和班組安全建設
1、抓好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加強對全市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指導,在原有工作基礎上,年內市局再重點培育申報2-3家省級安全文化示范企業和5-6家市級安全文化示范企業,每個區縣培育1-2家縣級安全文化示范企業,并通過召開現場會交流會等形式,發揮好示范企業的典型帶動作用,推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和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2、推進安全社區建設。認真貫徹市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入開展安全社區建設的意見》和省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安全社區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強對安全社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督促指導工作,積極推進我市的安全社區創建工作。3月底前每個區縣選擇2個安全生產基礎較好和有創建積極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試點,重點培育,取得經驗后再穩步推開。市局年內將選擇15個鄉鎮街道申報省級安全社區,5個鄉鎮街道申報國家級安全社區。有條件的區縣可以整體啟動安全社區的創建工作。
3、切實抓好班組安全建設。加強班組安全建設是“安全生產基層基礎深化年”一項重要工作,也市政府確定的今年全市安全生產四項重點工作之一。年初省安監局、省總工會、團省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企業班組安全建設的意見》(魯安監發〔2011〕16號),市里已進行了轉發。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作好宣傳發動工作。搞好典型引路,建立激勵機制,提高創建積極性,扎實開展好“四項活動、四項建設”,夯實基層基礎工作。從今年起,省里每年評選100個安全生產優秀班組進行表彰獎勵,并從中選出10個班組和10個班組長作為“雙十佳”班組和班組長,由省總工會、團省委分別授予相關榮譽稱號。我市也將每年評選80個左右優秀班組進行表彰,并推薦特別優秀的班組和班組長參加省里的表彰。
關鍵詞:安全管理 PDCA循環 信息系統
中圖分類號:X93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416(2013)08-0136-02
自20世紀60年代IBM公司開發了第一款管理系統以來,各類管理系統不斷涌現,針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信息化系統的研究也在近年來得到較為廣泛的關注與發展。在經濟需求逐漸得到滿足的同時,各行各業對國家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AQ9006)、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GB28001)和環境管理體系(GB24001)也積極響應起來,大量大中型生產加工型企業通了雙體系認證,并認真貫徹執行兩化融合對企業安全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其中,環境管理體系中明確規定企業安全生產信息化要符合PDCA循環原則。將PDCA循環原理融入安全管理系統流程中,既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又滿足企業快速上報處理降低損失和無紙化辦公的需求。
1 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統
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統是將企業安全管理業務流程以計算機軟硬件的形式執行。逐步強大的專業團隊的形成和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將許多單純依靠人為執行容易出現漏報或逐級審批延誤最佳應急時機的流程,通過網絡技術,即使不在現場,通過現場圖片的傳遞和事故情節的描述等,能夠很快通過審批,并由安全負責人下達應急或改進措施。如此一來,將信息技術逐步滲透工業生產的各個環節,幫助企業提高預測、預判、預控的能力,促進安全生產管理從靜態到動態、從被動到主動、從程序管理到工序管理的轉變,從而推動安全生產管理的創新,使企業安全管理信息化可以幫助企業提高HSE管理水平。
2 PDCA循環理論模型
PDCA循環是由美國統計學家戴明博士提出來的,它反映了質量管理活動的規律,并廣泛應用于安全管理等各項管理中。事故調查和處理PDCA循環所指四個階段如(圖1)所示,這四個階段是環環相扣的,這個周期是周而復始的。
P-Plan 計劃
D-Do 實施
C-Check 檢查
A-Action 總結、再優化
3 PDCA循環理論的應用
以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中事故調查和處理模塊為例,應用PDCA循環理論,將事故調查和處理和應急管理、安全培訓等模塊相聯系,將一起事故甚至一處隱患細化、展開、延伸才,并由此做到同類事故預防工作。這樣既可是企業達到環境安全,也能過通過每次毫無疏漏的管理流程在以后的生產操作中具有穩定的水平的恐懼感,從而逐步達到行為安全。
3.1 事故調查和處理業務流程圖(VISIO)
事故從發生上報到處理后糾正現有控制措施要有科學的適合現有企業管理的業務流程,(圖2)為根據某大型船舶制造國企R實際管理情況所設計的事故調查和處理信息化系統的后臺業務轉化步驟流程圖,系統的介紹企業內部安全管理流程應如何從基層安全管理人員到公司領導一步步進行,實現PDCA循環中的第一步,對事故做出相應預先計劃。
3.2 事故調查和處理系統流程
在系統首頁,員工可以通過登陸自己的界面,處理一起事故中自己這一環節的問題并反饋給流程中的下一級負責人。由于本部門導致事故,相應人員要接受針對本類事故的專業安全培訓,這些都將在信息化平臺中完成,準確清晰地體現了PDCA循環中對事故的處理和有效信息的流轉兩個環節。以下七步為員工參與事故處理到任一時間段事故統計資料調閱的系統操作流程。
(1)事故上報;(2)事故調查;(3)事故處理:啟動預案和命令改進;(4)實施糾正預防措施;(5)事故處理:安全培訓(上崗證培訓、三級教育培訓、違章再教育培訓)、工傷申報(工傷鑒定、補償措施)、應急管理信息數據入庫和法律法規及責任風險評價;(6)統計分析;(7)表單輸出。
3.3 節點功能
針對業務流程和事故處理過程,在首頁設計上報、調查、處理、審批、統計分析以及向安全培訓等相關延伸與事故預防的模塊流轉等節點,(表1)為相關節點的功能描述,幫助使用系統的人員快速了解事故調查和處理各環節內容。
4 結語
基于PDCA循環理論的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化系統的應用價值:(1)依據GB/T 28001及AQ/T 9006等先進安全管理理念,實現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化、標準化的要求,提高安全管理效益和管理反應速度,增加管理決策的準確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實現無紙化辦公。(2)通過信息化手段可以保存業務流程中的過程記錄和檔案記錄,保存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資料、培訓資料、工傷資料,同類事故發生時,相關的信息可以通過系統進行便捷的檢索,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證據,做到有據可依,從而有效控制安全責任風險。(3)通過現場終端設備及時傳遞業務進展情況,消除信息孤島,避免事故的擴大。降低傷害發生概率。(4)便于總結分析此次事故發生狀況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并應用經驗優化下一次管理循環,逐步深入的保護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
參考文獻
[1]唐曉波.管理信息系統[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5,120-128.
[2]陳國華.安全管理信息系統[M].北京:國防工業出版社,2007.6.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1.海上貨物索賠案例:4個托盤卷板(1)事故背景據報道裝著4個托盤卷板的一個(1)×40,編號為No.PPPP4000004的集裝箱在從鹿特丹出發的"HG"V-319E船上于8月5日從鹿特丹前往韓國釜山。在航行中,受惡劣天氣影響,船舶受到嚴重的顛簸、晃動,在艱難的航海中使得部分集裝箱受到損害。此船于8月29日抵達韓國釜山后,于8月29日集裝箱被卸在釜山的Shinsundae碼頭。隨后于8月31日此集裝箱被受貨人從韓國釜山拉到了大田自己的海關監管倉庫,然而,當打開集裝箱后才發現,裝在集裝箱中的貨物嚴重受損。上述事件被發出通知,貨物承銷商請求我們進行調查。(2)損失金額根據以上所述,損失的計算方法如下:A.破損貨物的發票金額:凈重5,562.0公斤×US$3.00/公斤=US$16,686.00(北海港離岸價)B.剩余價值:₩12,792,600-。因此,A-B=US$16,686.00(北海港離岸價)-₩12,792,600–(3)受損原因從調查中我們判斷,造成損失的原因是因為航海期間的惡劣天氣給進入韓國釜山的船只造成的損害。
2.航空貨運索賠案例:婦女CLOTHINGS21CARTONS(1)事故背景據報道,21箱女性服裝在德國漢堡被裝在航班號為“OO542”飛機上,其將于2004年2月24日抵達韓國仁川機場。2004年2月24日飛機降落在韓國仁川機場后,上述貨物于2004年2月24日送至仁川國際機場倉庫后,于2004年2月24日被指出相應的“貨物事故調查報告”,即備注:AWBNo.:000-80155795HAWBNo.:1001調查時間:2004.2.24.航班號及時間:"OO542"2/24目的地:SV貨物名稱:女性服裝數量/重量:21/281.4受損數量/重量:6受損發生地:到達之前包裝方法:紙箱及塑料外包裝:Holdin/RepackingConditionofContents:NotInspectedIrregularityDiscoveredAt:AAAssortmentSite備注:被撕毀/有遺漏此貨物于2004年2月24日從上述機場送到位于韓國首爾的Shinheungsiksan保稅倉庫后根據慣例,即包裝數量與實際數量不符,我們確認裝箱數量與實際數量上6個紙箱不一致。通關后,上述貨物在2004年2月26日由內陸卡車司機從以上的地方運到韓國首爾收貨人的處所時,發生了上述事件,貨物承銷商于2004年2月26日向我們提出進行調查的要求。(2)損壞丟失目錄/短缺內容/受損金額共21個紙箱中6個紙箱被打開/切斷,然后頂部用透明膠帶重新包裝,造成內容物丟失/遺失如下。(3)短缺原因從進行的調查中,我們判斷出貨量短缺是在仁川國際機場的倉儲貨運站航空貨物過境之前的偷竊行為造成的,這一點使得韓國AA海關保稅倉庫引起了爭論。
二、保險合同以及保護方案
通過前面第一部分里分析的內容,在國際運輸中有可能發生的貨物事故中,要想對出口商和進口商的利益進行合理的保護,則需要一個適當的方案。因此特提出貨物運輸和貨物事故的保險合同及(對貨主的)保護方案如下:
(一)對海上保險特征的理解海上保險是從英國開始的.很久以來就通過英國累積的運輸和保險領域判例制定了英國海上保險法(MIA1906)。為此海上保險起始于英國,在此期間便很自然的成為了國際海上保險業界的基準國。因此全世界各個國家都將其作為海上保險的基準法,不由自主追尋著英國的法律和習慣。這就是所謂的海上保險基準法條款。因此海上保險的優先權不是大韓民國的保險合同法,而是英國的海上保險法。
(二)對海運貨物保險證券和條款的理解一般來說海上保險與保險證券不同,海上保險起源于英國,所以海上保險證券全部為英文。保險證券上記載著被保險者名稱,保險證券編號,索賠地,指定事故調查人,運輸工具,發貨地,卸貨地,是否換船,參照編號,保險金額,保險條件,投保物品,印刷的條款等內容。在海上保險中海運貨物保險條款是按照1982年條款基準制定的,從條款名稱來看可以分成以下內容:危險條款,共同海損條款,雙方過失沖擊條款,一般免責條款,不耐航性及不適合免責條款,戰爭免責條款,同盟罷工免責條款,運輸條款,運輸合同終止條款,航海變更條款,被保險利益條款,結伴費用條款,推定全損條款,增額條款,保險利益不供與條款,被保險者義務條款,放棄條款,迅速措施條款,法律及慣例條款等。付保者在海運貨物保險證券正面的內容可以說是貨物事故處理的核心,所以必須充分的加以理解。
(三)對SurveyReport構成的理解事故調查報告書會翻譯成(surveyreport)。事故調查報告書的核心內容由貨物明細,信息以及背景,運輸日程,事故調查的進行,外部包裝的損傷,貨物的損傷,損壞額,事故調查人的注釋,事故原因,照片,附件等順序構成。此surveyreport是申請保險金的必備資料。如果保險處理不能順利受理,那么為了之后的賠償業務,則更需要這份能夠進一步說明損害金額和原因的(surveyreport)。為此貨主詳細了解surveyreport內容是非常必要的。
(四)對海運貨物保險調查和支付過程的理解貨主得知貨物事故后要向保險公司申報事故。保險公司會派專門的損害查證師去現場調查事故。保險公司則以事故調查報告書surveyreport為依據支付或者拒絕支付保險金。保險金一旦被支付,保險公司就會向有責任的當事者索要求償權。貨主領取保險金后此事故才被視為終止。保險處理如果被拒絕,被保險者則只能放棄賠償或者直接向責任當事者提出賠償。因此surveyreport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
(五)對商法第663條的理解大韓民國商法為了保護一般的保險客戶,在保險合同的內容中強制規定不可制定成對生產者和保險公司有利。其作為相對性的強行規定,對一般的保險客戶會加強保護,而對生產者和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內容不是很有利甚至會不利,其效力也將得到認可。但是此663條限制性條款里說明,如果與保險公司具有對抗力的企業保險,則排除在外。這便是海上保險與再保險。但是現實中不具備一個充分的框架的中小企業,與其適用限制性條款的彈力性,其更需要一個如同家庭保險一樣的保護。中小規模的貿易企業由于規模和人力不足,公司代表總管著人事,銷售,法務等業務,所以不能像一般上市企業(大企業)一樣具備能動性,更無法積極地對應保險公司?,F實生活中中小企業在處理海運貨物保險賠償上,由于人力和經驗不足,所以經常會發生得不到保險公司合理性待遇的情況。
(六)對損害查定的積極信賴和靈活使用國際運輸和海上保險的專家即保險公估人是具有豐富經驗的專門事故調查人,surveyor會對貨物事故進行調查。貨主在發生了貨物事故時,如果是輕微的事故可以直接委托保險公司,如果預測今后會發生各種賠償糾紛,也可以不顧及保險公司指定(或者任命)的事故調查,自行自費委托進行損害查定。事故調查費用基本從50萬韓元開始。為了確保比較疑難專業的事故調查報告書,貨主最好積極使用損害查定制度。保險消費者可以不通過保險公司自由任命保險公估人。
三、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