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8 16:33:0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學訴訟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在西方國家,除有大量超然的、持批判立場的學者外,也存在著多種服務于政府的政策制定的學者和智庫機構。如在美國肯尼迪政府時代,就職于諸多學術中心、從事各種學科研究的一大批學者們都開始將他們的思想轉化為政策建議,他們提出的現代化理論在相當長時間主宰了關于國際社會變遷的各種問題的學術研究。所以,如若僅就中國的訴訟法學者對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過度投入而未能作出更大理論貢獻這一表象提出質疑和批評,其實并不特別具有說服力。實際上,對此問題真正需要引起重視和反思的是,一方面,由于長期以來固化的對策研究范式,使學者們在從事學術研究時形成了對其頭腦中深植的這種立法—政策導向立場的集體無意識,無視在制度的建構中,還存在著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以外的眾多行動者和參與者,他們各自都有其不同的、特定的立場,而法律制度作為一種經驗性行動系統,其所具有的社會有效性,取決于規則的“主體間的有效性”(哈貝馬斯語)。另一方面,在這種研究范式下,學者們傾向于直接將自己的立場等同于立法者或政策制定者的立場,不對自己與立法者、政策制定者之間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前提作出界分和變量設定,甚至完全無視這種信息不對稱的存在,那么由此帶來的后果就只能是:所謂的學術研究,其有效價值極低。所以,盡管從事的是立法和對策研究,但民事訴訟法學者們的研究成果卻越來越被實務界認為是“一紙空言”,這種知識生產方式所帶來的知識歸屬和知識含量都極其可疑。
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界的主流是規范法學研究,研究焦點集中在對法律規范的設計、解釋和分析上,而過于忽略對當下司法實踐和中國問題本身的深度研究和理論關注。學者們長期局限于規則制定、概念法學、宏大敘事和西方經驗,這使得從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人自身存在一種緊張關系,其研究往往陷入“空洞的說教”、純粹的理論抽象和演繹,缺少對于現實的關懷,并導致民事訴訟法學日益貧困化(參見張衛平:《無源之水———對中國民事訴訟法學貧困化的思考之一》,載徐昕主編:《司法》第3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這一問題,在有關借鑒外國民事程序制度、經驗以完善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研究方面體現得尤為突出。長期以來,中國學者們基于各自不同的外語所長而產生的知識偏好,習慣性地用日本、德國或者美國化的思維來對中國的民事訴訟問題進行比較研究,最后往往得出只要在中國建構了類似于西方的法律制度體系就可以解決目前種種亂象癥結的觀點(而這樣的觀點在中國的法學理論以及許多公共法律話語中已經近乎成為一種潛意識)。但是,人們有理由質疑,為什么要以美國民事訴訟制度中的發現程序或者德國、法國作為參照來構造我國的民事審前程序?學者又是從何歸納出三審終審是民事審級制度建構的所謂“國際通例”,并以此作為論證改革我國兩審終審制的理論依據?這種比較和借鑒研究實際上并非真正的研究,而只是用西方的理論來評判中國的現實,把西方國家的制度潛在地當作校正中國民事司法制度的標準。特別是,由于關于社會的個人主義觀是西方知識體系的方法論基石,西方國家諸多民事程序理論和制度的前設都是將個人自治置于正義理論的中心,把這些制度及其理論預設視作當然,并用以佐證和說明中國民事司法制度的應有狀態,進而對中國的種種問題做出非此即彼的判斷,致使中國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無力認識和解釋中國的現實問題。事實上,忽視正在發生的司法實踐,缺乏對于相關社會事實的呈現與研究,是造成中國民事訴訟法學者在知識體系上存在諸多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它使得中國學者無從判別自己所面臨的問題,更遑論其所作選擇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了。在社會科學領域,研究作為一種認識的進步意味著對認識條件、認識對象的認知所取得的進步。
法律和法律體系的基礎都在于社會實踐,在面臨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轉型的今天,我們有必要回過頭來重建研究的起點,即確立面向民事訴訟社會事實的研究方向,構建關于中國民事司法實踐和中國問題的知識體系。這種社會事實,不是法條主義所研究的次級事實(second-order facts),而是次級事實背后的初級事實,即由各種地方性情勢以及司法人員和其他與這些復雜的法律規則相關的人士(包括一般老百姓)的實際行為所構成的那些事實(參見Dennis Lloyd:《法律的理念》,張茂柏譯,臺灣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4年版,第99頁)。其中的主體不能被化約為抽象的“當事人”,而應是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形成的不同利益分層和具體的社會群體;其中的問題,也不應被簡單地概括為“立法問題”、“體制問題”,而是以最繁復、最細微的形式呈現出的各種權力關系和結構,以及人們對這些民事訴訟社會事實的認識和解釋,由此才使得那些旨在適用于它們的程序規范和訴訟架構具有意義和目的?;蛟S這樣的研究在最初可能會顯得瑣碎或微不足道,但中國正處于轉型時期,社會制度與結構的變遷猶如世界上最大的一個人類實踐活動的試驗場,并且已經對于一些規范性理論形成挑戰。為此,我們必須以探尋具體社會事實的方式去建構有關中國民事司法的知識結構和知識體系,否則無法使宏大的歷史、制度變遷本身得到明晰的理解。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界經過三十多年的研究和積累,成果已經覆蓋了很多問題領域,但其間也充斥著大量簡單重復性的知識轉述。要改變這一狀況,除了反思目前的研究范式和思維定勢,明確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知識轉型的方向以外,還必須要確立那些能夠使學術研究得以自我批評和重建的基準,否則,我們不可能建立起科學的、體系化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
在當今大量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成果中,我們可以發現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那就是學術傳統的缺席。在研究中,學者們往往滿足于把各種觀念隨意嫁接起來,或者對各種術語作簡單的比較,而不是在特定的理論、學說傳統的語境下展開分析、論證。如很多中國學者在討論程序法治問題時,往往不加分辨地將各種不同的理論學說引用到自己的文章中,包括美國的建國之父們的觀點、法國法學家的觀點以及德國法學家的觀點,等等。這種做法是把各種前人提出的學術理論肢解為單個的成分,然后根據研究者自己的特定目的將其拼裝成著作、論文等研究成果。這種肢解,除了只能破壞所援用理論本身的完整性外,不能獲得任 何有價值的研究成果,因為人們不能指望從成分本身獲得問題的答案。只有在學術傳統或理論脈絡中開展研究,理論的組成成分才能在特定的研究中獲致思考的意義和價值。然而當下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領域所呈現出的狀況是,我們不僅不關注學術研究傳統或理論脈絡前設,甚至還沒有學術研究必須在學術傳統或理論脈絡中展開的意識。
為此,作為一個基礎性的前提條件,我們必須在研究中明確學術傳統的在場,并由此展開嚴肅的學術批評。在確立學術研究自我批評和重建的手段上,毫無疑問,通過實踐對理論予以檢驗和批判當然是題中應有之義。但是,目前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在理論和實踐的研究互動中,仍存在著頗為明顯的機會主義傾向。即,從表面上看,理論觀點似乎與改革實踐渾然一體,二者互相印證,但實際上,理論是貧乏的缺乏體系化的理論,而實踐則是削足適履、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實踐。這種理論與實踐表面上的相互印證掩蓋了深層次上二者的內在脫節,而在其背后的代價則是當事人基本權利保障的深度缺位與社會正義成本的不斷上漲。在這方面,如何既貼近現實,使我們的學術具有鮮活的生命力,亦出離現實,讓我們的學術保持持久的批評力,應是今后中國民事訴訟法學者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為此,必須加強理論的系統性,注重研究方法的完整性,惟有如此,學者才能真正成為獨立的和準超然的社會觀察者與知識生產者,為我們的制度發展與社會進步做出貢獻。
關鍵詞:法學教育 訴訟法學 法律適用
訴訟法學課程在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教育部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中,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都是獨立的一門課,行政訴訟法和行政法合成一門學科。對于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哪些應當固守、哪些應該拓展,筆者談一點個人己見。
一、訴訟法學教學內容的組成與固守
縱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訴訟法學統編教材的體例和內容,就會發現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安排有兩個基本的特點:第一,體例和知識點與法典幾乎是同質同構;第二,理論內容主要是對法典條文的注釋。例如,陳光中先生主編的《刑事訴訟法》教材,其第一編“總論”主要對應《刑事訴訟法》法典第一編“總則”;教材第二編“分論”主要對應法典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三編“審判”、第四編“執行”。[1]再如,宋朝武教授主編的《民事訴訟法學》,教材“理論編”包含了《民事訴訟法》法典第一編“總則”的第一章“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教材“制度編”主要對應法典第一編的第二章至第十一章;教材“通常審理程序編”主要對應法典第二編“審判程序”的第十二章至十四章、第十六章;教材“特殊程序編”主要對應法典第二編的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和第十八章;教材“民事執行程序編”主要對應法典第三編“執行程序”;教材“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編”主要對應法典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2]這樣安排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是科學合理的,它的好處在于便于學生迅速地掌握國家法律規定,在較短的時間內理解現行法律法規。
以法典為基礎、著力注釋法典內涵其實是訴訟法學教學的傳統風格,在大陸法系各國以及舊中國都存在著這種現象。例如,民國時期陳瑾昆著述的《刑事訴訟法通義》就與當時的“刑事訴訟法”法典有緊密的對應關系。[3]再如日本學者松尾浩也著述的《日本刑事訴訟法》與日本刑事訴訟法典也存在著密切的對應關系。[4]在西方,中世紀后興起的法學,首先一個流派就是注釋法學派。通過對羅馬法的注釋,傳播法學知識、灌輸法律理念,對西方法制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歷史貢獻。今天我們進行包括訴訟法學在內的法學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應當堅持這個傳統,提高人才培養的有效性。
當然,言講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與法典同質同構、以注釋法典條文為主,絕不意味著我們的教科書和課堂教學就是簡單的法條釋義。理論的鋪墊、理性的解剖、理智的批評、理想的建議,在訴訟法學教學中是隨時都存在的。比較而言,本科教育著重解決“是什么”的問題;研究生教育則以“為什么”或“應該怎么樣”為主。筆者認為,可以把我國現行以法典為基礎、結合理論論述的訴訟法學教學內容分解為四大組成部分,它們分別是:
1.基礎理論
該部分主要講解這門學科的基本概念、歷史沿革、若干訴訟原理和訴訟理念等。[5]臺灣學者的教科書也有這部分內容,盡管有人闡述得多,有人介紹得少。[6]???
2.基本原則
這部分基本都是把相應法典中的基本原則加以詳細介紹。稍微復雜一點的會增加外國法律中的基本原則和學理上主張但立法尚未采納的一些基本原則。從法的要素角度看,法律原則是與法律概念、法律規則并列的組成部分。從法的適用角度分析,法律原則有助于準確理解法律、正確運用法律,以及可以彌補具體規則之漏洞。因此,這部分的學習其實非常重要,但常被學生所忽視。
3.訴訟制度
訴訟法學對訴訟制度的介紹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三大訴訟法共同的、內容基本一致的訴訟制度,往往稱之為“基本制度”,例如回避、合議、兩審終審、公開審判、陪審等;另一類是某訴訟法獨有的,或者其制度安排有特色的訴訟制度,例如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制度,民事訴訟中的和解制度等。訴訟制度作為比較集中的規則安排,對于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至關重要,是學習的一個重點內容。
一、民事訴訟行為的概念和發展
(一)民事訴訟行為的概念
在現代民事訴訟理論中,一般認為,民事訴訟行為是指民事訴訟主體所實施的能夠引起一定的訴訟法上效果的行為。這一界定,強調訴訟行為的訴訟法上效果,稱為“效果說”。還有學者主張“要件與效果說”,即不僅其效果,其要件也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才是訴訟行為。[1](P331)訴訟行為受民事訴訟法調整,具有訴訟性質。然而,有一些訴訟行為不僅能夠產生訴訟法效果,也能產生實體法效果,比如,合法的行為就能夠產生中斷時效的實體法效果。
在民事訴訟中,各種訴訟主體的各種訴訟行為結成了相互關聯的行為鎖鏈和訴訟關系,推動民事訴訟程序向著判決這一目標而展開。各種民事訴訟主體如當事人和法院由于其訴訟地位不同所實施的訴訟行為亦相應不同。
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不同于私法行為,但同時也具有與私法行為相互交錯的一面,探討訴訟行為與私法行為的區別和關聯是訴訟行為理論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內容;法院的訴訟行為具有國家行為的性質,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和私法行為區別明顯。民事訴訟制度是以國家公權力(審判權)解決私權糾紛和保護私權的國家的正規的制度。民事訴訟是當事人訴訟行為和法院職權行為的集合,內含著當事人個人意志和國家意志,體現著當事人訴權、訴訟權利與法院審判職權的統一。
然而,國外的訴訟行為理論的主要內容是有關當事人的訴訟行為。這是因為,在采取處分權主義和辯論主義程序的條件下,事實上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訴訟的結果。[1](P309)由于訴訟行為本身是為取得訴訟法上的效果而被實施,因此,從程序上保證正當訴訟行為的實施,顯得極為重要??梢哉f,訴訟行為理論也是程序保障理論的重要基礎理論。[2](P223)
(二)訴訟行為的發展
在諸法合體的時代,實體法和訴訟法沒有分離,訴訟行為的法律規范散見于諸法之中,理論化的民事實體法學和民事訴訟法學并未產生,訴訟行為理論也未形成。實體法和訴訟法在體系上的分離,使得實體法上的法律行為具有了獨自意義,由訴訟法規范的訴訟行為概念也得以成立。訴訟行為概念的歷史,可以上溯到18世紀。在19世紀末,國外學者開始重視對訴訟行為的研究。訴訟行為理論的發展與訴訟觀、訴權論等發展軌跡基本一致。
據德國學者勒赫考證,“訴訟行為”(Prozesshandlung)一詞最早由18世紀德國自然法學者Nettelbladt(1717-1791)在其著作中提出的。勒赫在1976年發表的論文《萊特爾布拉特和民事訴訟》(NettelbladtundZivilprozeβ)中指出,盡管Nettelbladt提出了訴訟行為的概念,但由于其理論深受德國學說匯纂法學及私法訴權理論的影響,因此將訴訟行為等同于私法行為,訴訟行為不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Nettelbladt的這種認識實際上是私法一元觀或實體法的訴訟觀的體現。這種訴訟觀以實體法理論來解釋訴訟問題(包括訴訟行為),從而認為,訴訟法從屬于實體法,訴訟行為從屬于私法行為并且不具有本質上的獨立性。
隨著社會和法律的發展,尤其公法及其觀念和理論的發展,訴訟法被看作是公法,與實體法相獨立。這一時期的訴訟觀,早期是訴訟法一元觀,基本上是從訴訟法的角度來理解和把握民事訴訟問題。公法訴權說強調訴訟法的獨立性,進而為獨立的訴訟行為及其理論的生成創造了契機。自此,私法行為和訴訟行為成為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早期的訴訟行為理論建立在訴訟法一元觀和抽象公法訴權說基礎之上,只強調訴訟行為的訴訟法性質或公法性質,而忽略了訴訟法與實體法之間的合理關系,從而不能合理解釋:為什么一些訴訟行為(如合法行為等)可以產生實體法上的效果。
二元論的訴訟觀,是從實體法和訴訟法的聯結點上來理解和考察訴訟問題(包括訴訟行為)。按照二元論的訴訟觀和建立在此基礎上的訴權學說(如具體訴權說等)的解釋,訴訟行為是受訴訟法調整的,然而也存在能夠引起私法效果發生甚至包括了實體法內容的訴訟行為(即訴訟法律行為)。至于訴訟法律行為的性質以及與私法行為之間的關系,在大陸法系主要有:兩性說、并存說和吸收說。兩性說主張,訴訟法律行為同時是訴訟行為和私法行為。并存說主張,訴訟法律行為是訴訟行為和私法行為并存的行為。吸收說主張,訴訟法律行為是吸收了私法行為的訴訟行為。吸收說認為,訴訟法律行為會引起實體法上的效果甚至包括了實體法的內容,這是因為訴訟法對實體法內容的吸收所造成的,但是并不影響訴訟行為的獨立性質。
對于此類情況,應依何種標準認定其行為屬訴訟行為抑或私法行為?大陸法系通說是主要效果說,此說認為,應視該項當事人行為的主要效果屬于訴訟法或實體法的領域而定,若主要效果為訴訟法而實體法上的效果為次要的,即認定該項行為是訴訟行為。根據主要效果說,當事人行為即使在訴訟開始以前或在訴訟外實施的,如果該行為主要目的在發生訴訟法效果,就認定其訴訟行為。例如,前當事人以書面授與訴訟權的行為、合意管轄的行為等。
二、法院和當事人的訴訟行為
(一)法院的訴訟行為
法院訴訟行為的最大特性是具有國家行為的性質或者說具有法定的職權性。法院的法定的裁判者的地位而決定了法院可實施審理行為、裁判行為和執行行為等。具體說,
法院的審理行為,即在審判程序中,法院就程序事項和實體事項進行審查核實的行為。比如,審查當事人的、反訴、訴的合并和變更、上訴、再審以及申請回避、期間順延、復議等,是否具備法定條件;審查核實證據是否真實合法、案件事實是否真實;審查訴訟請求是否有理等。
法院的裁判行為,這是法院最重要的訴訟行為,即在審判程序中,根據審查核實的結果,法院依法作出是否同意或許可的行為。裁判行為可分為判決、裁定、決定等。
法院的執行行為,主要包含:審查執行申請是否合法;決定采取具體執行措施、實施執行措施;主持和維持執行秩序等。在執行程序中,法院對于執行程序事項的爭議(如執行異議等)和實體事項的爭議(如異議之訴等)的解決,實際上屬于法院的審理和裁判行為。
法院的其他訴訟行為,比如,法院依職權主動指定或變更期日和期間、裁定中止訴訟程序和恢復中止的程序、調整辯論順序(對辯論進行限制、分離或者合并)、許可或禁止當事人陳述,等等。
法院的上述行為中,有關法院主持和維持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有序進行的行為,屬于法院訴訟指揮行為。
(二)當事人的訴訟行為
1.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分類
對于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予以分類。但是,大陸法系的訴訟行為理論比較重視取效性訴訟行為(Erwirkungshandlungen)、與效性訴訟行為(Bewirkungshandlungen)這一分類。
取效性訴訟行為無法單獨直接獲取其所要求的訴訟效果,必須借助法院相應的行為才能獲取所要求的訴訟效果。例如,當事人要求法院作出一定裁判的申請、被告以原告不適格為由請求法院駁回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調查證據的申請等等。當事人有關案件事實的主張和舉證行為也屬于取效行為。當事人取效行為只得向法院實施,法院也應當調查當事人取效行為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
一般說來,取效性訴訟行為以外的訴訟行為都是與效性訴訟行為。與效性訴訟行為無須法院介入,即可直接發生訴訟效果。當事人的與效性訴訟行為大部分是對法院實施的,有些情況下也可向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實施,例如解除委托訴訟的通知等。與效訴訟行為可以是單方當事人實施的,例如當事人的自認、原告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放棄上訴等,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實施的,例如協議管轄、協議不、協議不上訴、協議變更執行方法等。這類訴訟行為中很多屬于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契約,即當事人之間對于訴訟程序的進行和形態而達成的以直接發生訴訟法上效果為目的的合意。
大陸法系學者認為,有些訴訟行為可同時為取效行為和與效行為,例如,提訟,一方面發生訴訟系屬的法律效果,此為與效行為,另一方面也是取效行為,因為提訟須待法院的判決才有意義。[3](P460)
2.當事人訴訟行為與私法行為(民事行為)的比較
當事人訴訟行為與私法行為有著諸多區別。在法律規范方面,前者受民事訴訟法規范,后者受民事實體法規范;在法律性質方面,前者具有程序性和公法性,后者具有實體性和私法性;在法律效果方面,前者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有些訴訟行為則可同時產生實體法上的效果),而后者產生實體法上的效果;在行為主體方面,前者須由有訴訟能力人實施,后者可由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
當事人訴訟行為與民事行為還存在著如下兩個重大區別:
(1)訴訟行為采取“表示主義”,即訴訟行為的有效成立僅以當事人的表示行為為準。這主要是基于訴訟程序的順暢進行和安定性的考慮。訴訟是由前后不斷的多數訴訟行為有序構成的,后行的訴訟行為必須以先行的訴訟行為有效為前提才可進行。如果允許當事人以意思瑕疵為由任意撤回或撤銷訴訟行為,則不利于訴訟程序的順暢進行和安定性。這一點與民事行為存在很大的區別。因此,對于訴訟行為,原則上拒絕類推適用民法上的意思瑕疵可撤銷的規定。
能否根據訴訟行為的表示主義原則,一律拒絕行為人以受詐欺、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等為由撤銷訴訟行為?從保護當事人的角度來說,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取效訴訟行為可撤回;德日通說和判例認為,對于管轄合意、不上訴合意、訴訟和
解等與效訴訟行為,由于是在訴訟外實施并不直接牽連訴訟程序或影響程序安定程度不大,所以這些行為可以錯誤、詐欺、脅迫為由予以撤銷。近年來,德日有學者主張,對程序安定影響不大且對訴訟行為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訴訟行為,不宜適用訴訟行為的表示主義原則,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意思瑕疵的規定,準許主張其訴訟行為無效或撤銷。[3](P465)
(2)訴訟行為原則上不得附條件。在大陸法系,通說認為,由于后行的訴訟行為是建立在先行的訴訟行為之上,所以在訴訟中訴訟行為之間的關系必須確定,若訴訟行為附條件則無法符合訴訟行為之間關系必須確定的要求。訴訟行為如以將來不確定的事實為條件,則該訴訟行為的效果不確定,對方當事人和法院就必須等待該訴訟行為所附條件是否成就才可實施后行的訴訟行為,這種情況極為不利訴訟程序的順暢進行并可導致訴訟的遲延。
但是,也存在著例外,比如在訴的預備合并之中,允許訴訟行為附條件。訴的預備合并是指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原告同時提起主位之訴和備位之訴,原告請求:若主位之訴敗訴的,可請求就備位之訴進行判決。如果主位之訴獲得勝訴,原告不得再就備位之訴請求作出判決。因此,主位之訴敗訴是法院判決備位之訴的停止條件。再如,在預備抵銷的情形中,被告可同時提出: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若被告這一要求失敗則被告主張抵銷。
三、民事訴訟原則與訴訟行為
(一)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與訴訟行為
憲法中的平等原則(或平等權)在民事訴訟中則體現為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或平等權)。從訴訟行為的角度來說,訴訟當事人和法院必須根據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實施訴訟行為。該原則要求當事人處于平等訴訟地位,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平等的訴訟義務;同時,該原則要求法院應當平等尊重、對待和保護各個訴訟當事人。該原則不僅強調當事人之間實體利益的平等保護,而且還強調當事人之間程序利益的平等維護。在這一方面,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存在著需要完善的地方。就程序利益的平等維護而言,比如,我國現行撤訴制度沒有將狀送達被告后征得被告同意作為準許撤訴的條件之一,事實上狀送達被告后,被告為參加和贏得訴訟而付出了經濟費用等,并且原告撤訴后還可再行以致于被告將再次被原告引入訴訟而付出訴訟成本,可見,我國現行撤訴制度忽視了被告的程序利益(已付出的訴訟成本)及其對訴訟結果的期待利益,僅僅考慮了原告的權益,從而違反了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實際上僅適用于民事爭訟程序和爭訟案件,并非完全適用于非訟程序(或非訟案件)和強制執行程序。因為非訟案件是非爭議的案件,非訟程序中并不存在或者不存在明確對立的雙方當事人,很少有適用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的可能性。強制執行旨在國家依憑公權力強制義務人履行法院確定判決等執行根據,迅速、經濟和適當地實現權利人權利,所以一般認為自不宜使執行義務人與執行權利人處于同等地位(即執行當事人不平等主義)。盡管如此,對執行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和基本生活等也應予以充分合理的保護。同時,由于強制執行是個別執行,所以許多國家對于執行權利人之間采取優先執行原則并非平等執行原則。[4]
(二)處分原則與訴訟行為
處分原則是指訴訟的開始終結和訴訟對象由當事人決定。當然,當事人的處分權范圍限于私益的事項,在此范圍內法院不得予以干涉。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原則上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法院不得為當事人而主動啟動訴訟程序、進行訴訟和解等;訴訟對象(或訴訟標的)原則上是由當事人自行確定的,法院的審判范圍應受其限制而不得以職權變更或替代訴訟對象而作出判決,否則構成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侵犯。然而,對于具有公益因素的事項,當事人的處分權則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在外國民事訴訟中,對于公益性較強的人事訴訟以及非訟事件等,則限制或排除處分原則的適用,采行職權進行主義和干預主義,法院不受當事人意志的左右而依職權繼續或終結程序,也可以超出當事人請求范圍作出裁判。
再如,在大陸法系,訴訟要件一般包括:(1)法院對該訴訟擁有管轄權。(2)存在雙方當事人;當事人適格;當事人具有當事人能力和訴訟能力;當事人若缺乏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人合法。(3)訴訟標的須是法院能用強制執行程序執行的;不受既判力拘束;沒處于訴訟系屬中;具有訴的利益。至于是否存在仲裁協議等訴訟要件,只有在被告提出異議時法院才予以考慮。一般地說,訴訟要件具有程序性和公益性,即是說具備訴訟要件是法院作出本案判決的前提條件,若具備訴訟要件則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下去直至作出本案判決;若不具備訴訟要件,訴訟程序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法院應當直接駁回訴訟而不受當事人意志的約束,從而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節約審判成本。因此,訴訟要件是法院職權審查事項,法院應依職權主動進行審查。[5](P75)
(三)辯論原則與訴訟行為
外國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辯論主義)的基本涵義是:1.當事人沒有主張的直接決定實體法律效果的案件事實,不得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2.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事實,法院應將其作為判決的依據;3.原則上,法院只能對當事人提出來的證據進行審查判定。與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相對應的是司法消極性原則。辯論原則體現了當事人對判決基礎的案件事實證據的處分。按照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處分其實體權利,在此延長線上,辯論原則意味著從程序方面尊重當事人間接處分自己實體權利的自由。[6](P109)
我國有必要根據民事訴訟特性,參照外國的合理規定,重塑辯論原則。[7]但是,考慮到我國律師的數量和質量,國民的法律水平以及整個的制度配置等,難以適應外國辯論原則運作的要求。因此,在遵行辯論原則的前提下,法官的作用也是不可缺失的,這方面可借鑒外國相應做法(如法官闡明權)。
根據強制執行(程序)的目的和特性,辯論原則不適用于強制執行程序。[8]至于強制執行中,發生的實體爭議(執行異議之訴)則須依照爭訟程序處理,當然適用辯論原則。非訟程序采用職權探知主義,不適用辯論主義,即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法院可以依職權收集;當事人對事實的自認對法院沒有拘束力;當事人沒有提出的證據,法院可以調查。
(四)誠實信用原則與訴訟行為
現在,愈來愈多的國家特別強調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并將誠實信用確立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誠信原則,然而理論上已開始探討該原則及其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適用問題。誠信原則要求法院、當事人等本著誠實信用實施訴訟行為,誠信原則構成對法院、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正當約束。[9]民事訴訟法上的誠信原則來源于道德上的誠實信用,但是作為法律原則,該原則屬于強行性規范,不允許訴訟主體約定排除適用。
訴訟實踐中種種因素導致了當事人之間實際的不平等,那么運用誠信原則對當事人加以約束是保障當事人平等實施訴訟行為的一個手段。[10]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是當事人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基本保證規范,其規范取向并不是對當事人自主性和自治性的限制,但是當事人的自主和自治又必須限制在正當的限度內,這種必要限制可由誠信原則來完成。[11]P80-81
(五)程序安定原則與訴訟行為
程序安定原則包括程序運行的穩定性和程序結果的安定性。前者是指當事人在對程序結果有一定預知前提下,有條不紊地實施訴訟行為。因此,訴訟法規定了重要訴訟行為的行使要件(如要件等)、程序進行的順序,從而方便當事人選擇程序和實施訴訟行為,并禁止法院和當事人隨意改變程序。后者是指由法院按照公正程序作出的判決,其終局性效力就應得到保障,禁止當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復訴訟,也禁止法院就同一案件重復審判,即維護法院判決的既判力。[2]P80-83
既判力禁止就同一紛爭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所以法治國家原理要求以判決既判力制度實現法律和訴訟程序的安定性。一般說,相對于法律和訴訟程序的安定性和權威性而言,在具體案件上忍受錯誤判決的危害要小得多。在我國,判決的既判力因再審程序的頻繁發動而受到致命破壞。由此,本可以通過個案判決來構筑法的權威性和安定性及法律秩序或法共同體,在這樣的再審機制下,卻大失所望。
當然,因維護法律和訴訟程序的權威性和安定性而過分犧牲個案正義,這種制度的合理性和正當性以及能否維護其權威性和安定性,也值得懷疑。因此,法律和訴訟程序的權威性和安定性不應絕對排除個案正義,在嚴格的法定條件下可以排除既判力,比如可以通過嚴格的再審程序對既判事項再次審判。
四、訴訟行為的瑕疵及其處理
當事人和法院必須遵從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要件或者必須依據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所承擔的訴訟義務而實施相應的訴訟行為。違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和要件而實施的訴訟行為,則為有瑕疵的訴訟行為。違反誠信原則或善良風俗的訴訟行為,也存在著瑕疵。訴訟行為是否存在瑕疵,考察的重點并不是訴訟行為的內容而是其形式或方式是否與訴訟法規定相符。
在此,筆者從訴訟行為違背強行規范和任意規范的角度,扼要探討訴訟行為的瑕疵及其處理問題。
(一)違背強行規范的訴訟行為的處理
在民事訴訟法規范中,強行規范是法院和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不得任意違背或者以合意方法排除或變更其適用。關于、上訴和再審的法定條件,審判組織的組成、回避、專屬管轄、當事人能力、公開審判等規定屬于強行規范。強行規范是為了確保裁判的正確合法和訴訟程序的有序安定,具有公益性。
違背強行規范的訴訟行為,雖然構成程序上違法,但是訴訟行為并非必然無效,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救濟方法予以糾正和補救。這是因為基于程序安定性的考慮應盡量減少變更撤
銷訴訟行為,并且有瑕疵的訴訟行為對于當事人未必不利。
對于法院裁判的瑕疵,例如,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沒有傳喚當事人,違背專屬管轄、回避、公開審判等規定以及把無訴訟能力人誤認為有訴訟能力人等而作出的裁判,原則上只能通過當事人提起上訴或再審取消或變更之。在國外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不提起上訴或再審,違反強行規范的訴訟行為或訴訟程序就維持原狀;而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即使當事人不提起上訴或再審,法院和檢察院也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對于法院證據調查等行為一旦出現瑕疵,就有可能影響到當事人權利的實現,所以這些行為原則上應予撤銷,不能通過追認使其有效。[1](P363)
一般說,當事人違背強行規范的行為,如果是取效性訴訟行為,法院應依職權進行調查處理,以不合法將其駁回;如果是與效性訴訟行為,法院應不加以考慮。對于違背強行規范的訴訟行為,當事人必須另外實施合法訴訟行為以代替之,即必須在有效期間內重新為無瑕疵的訴訟行為而獲得其預期的法律效果。必須注意,當事人有瑕疵的訴訟行為,并非當然無效,可利用追認等方法予以矯正。比如,無行為能力人的訴訟行為,經法定人的追認則溯及行為時有效,其瑕疵因此被治愈;法定人不追認的,該有瑕疵的訴訟行為則無效。在法院確定的補正期間,如果遇有危及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利益的,可允許其在補正期間暫時為訴訟行為。當事人違背強行規范的行為在訴訟程序也能產生(非預期的)法律效果,比如,上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上訴期間卻提起上訴,該上訴行為也能引起上訴審程序的發生,只是法院須以其違背強行規范為理由,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違背任意規范的訴訟行為的處理
在不危及程序的安定性和不違背訴訟公正的前提之下,為了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和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些任意規范,這些任意規范的公益色彩并不重。當然,任意規范必須由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才可援用。至于強行規范和任意規范的識別,一般是,民事訴訟法容許當事人合意、行使責問權的事項的規范就是任意規范,不容許的就是強行規范;或者說,僅為當事人利益而設的就是任意規范,非僅為當事人的利益而設的就是強行規范。當然,區分強行規范與任意規范,還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及規范的具體內容來判斷。
任意規范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民事訴訟法明文允許當事人就某一事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自己的意志作出決定的規范,例如協議管轄、申請撤訴等規定,違反此種規范的行為一般是由當事人主張是否合法有效。
另一種是有關當事人責問事項的規范。外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責問事項主要包括有關法院的通知、傳喚、送達,訴訟行為的方式、期間,非專屬的管轄,訴訟程序的中止等形式方面的事項。法院或一方當事人違背當事人責問事項的規范時,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享有依法主張該行為無效的權利(責問權)。對于法院或當事人違反責問事項規范的訴訟行為,當事人主動舍棄或者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責問權,以后該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行使責問權(即喪失了責問權),該訴訟行為的瑕疵因此得到了治愈。這是因為對于違反責問事項規范的訴訟行為,當事人舍棄或者喪失責問權,法院也沒有發現,法院或當事人基于該訴訟行為而實施了后行的訴訟行為,如果允許當事人行使責問權則將使該后行的訴訟行為歸于徒然,從而不利于訴訟程序的安定和經濟,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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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公安院校 刑事訴訟法學 教學
中圖分類號:G420 文獻標識碼:A
1 公安院校刑事訴訟法教學改革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生活的進步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許多不同種類的犯罪也呈現出了智能化和科技化的特點。這種趨勢的出現也就對司法工作在打擊犯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對刑事訴訟的程序完善性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作為法律教學工作者,特別是公安院校的法學工作者必須抓住機遇,勇于迎接挑戰,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法在教學過程中的指導思想,改革教學方法,解決刑事訴訟法在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2 公安院校刑事訴訟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教學方法單一,缺乏新穎性。目前的刑事訴訟法教學方法大多采用單一的以講授為主的方式,公安院校亦如此。單一的講授的教學方式只能單純地向學生傳遞知識,但是卻很難培養學生的主動應用知識的能力。尤其對于公安院校的學生來說,主動運用法學理論知識,將法學知識運用于實踐的能力要求更高。如果刑事訴訟法的教師在教學中采用單一的講授式的教學方式,這樣會使教學與實踐脫節,難以調動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更難以提高學生認識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2)教學目的不明確,缺乏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在目前的刑事訴訟法教學過程中,很多教師單純地追求知識的系統性和理論性,而不注重對學生司法實踐能力的培養。這樣的教學方式,違背了公安院校法學教育的目的。眾所周知,刑事訴訟法學作為一門既具理論性又具應用性的重要學科,在教學過程中,也必須重視理論與實踐教學相結合。然而,在現實的公安院校刑事訴訟法教學過程中,大多重視單一的理論知識的傳授,而缺乏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不能夠重視對學生司法實踐能力的培養方式方法的研究,這種教學模式的弊端就是學生在工作過程中,不會“用法”,不會“執法”。
(3)教師缺乏實務經驗,對實踐性教學的指導力不強。目前階段,法學教師更關注于理論研究,往往忽視了深入基層、深入實踐。不能主動地在實踐中尋到問題、發現問題、更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對于法學教師,尤其是公安院校的法律教師來說,不僅要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更應該具有豐富的公安實務經驗。然而,現實中,大多數法律教師把精力投入在理論研究中,導致了自身公安實務經驗的欠缺,因此也就很難對學生的實踐性教學起到很好的幫助作用。
3 公安院校刑事訴訟法教學的基本原則
3.1 堅持理論與實踐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公安院校的畢業生在實踐工作中,必須具有很高的執法水平,同時也必須具有熟練運用所學的法學知識處理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所以,對于公安隊伍而言,辦案經驗的積累對于執法能力的加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此過程中,對于正處于公安院校接受正規學歷教育的學生來說,法學理論的學習顯得尤為重要。與此同時,我們也必須要強調公安院校刑事訴訟法教學改革中的實踐性教學。必須堅持理論與實踐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增強公安院校刑事訴訟法實踐性已經成為公安院校刑事訴訟法教學改革的一個共識。為此,應該在課堂教學的方式上,多采用案例教學的方式,并盡可能結合多媒體教學和開展模擬法庭等教學手段。這樣才能增強公安院校刑事訴訟法教學的實踐性??梢哉f,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相輔相成,在傳統的只強調理論教學的重要性的基礎上,要重視刑事訴訟法的實踐教學的重要性。必須以學生實際的執法能力是否得到提高作為判斷實踐性教學成功與否的標準。
3.2 堅持刑事訴訟法教學的與時俱進與理念教育相結合原則
執法必須符合社會發展的新動向,提高執法水平,順應新的執法環境。同時,作為公安院校畢業的人民警察不僅要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嫻熟的執法技能,更重要的是培養堅定的政治素養和執法理念的培養。作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必須忠誠于黨的事業、忠誠于人民。因此也就決定了公安院校的刑事訴訟法教育必須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公安院校的刑事訴訟法首現要注重忠誠理念的教育。其次,必須注重法治理念的教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這個基本要求的指導下,在公安院校的刑事訴訟法的教學過程中必須加強對學生的法治理念的培養。
4 刑事訴訟法教學手段的新思考
4.1 講授教學與討論教學相結合
講授教學是讓學生對于刑事訴訟法學課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認知,熟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種程序的基本手段,能夠為學生系統地掌握和領會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理論奠定良好的基礎。因為,學生對于任何一門學科的系統性的知識的掌握,講授的手段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們在強調講授教學的基礎上,還要注意結合討論教學的手段。討論教學的方式能夠充分地發揮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獨立思考問題的能力。學生可以通過參與討論,發現問題,提出問題,最后通過討論交流解決問題,這對于提升學生的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理解能力,提高教學效果有很大的作用。
4.2 案例教學與模擬法庭教學相結合
在刑事訴訟法的教學過程中,教師通過選擇有針對性的案例對學生進行教學,不僅能夠使教學更加生動活潑,更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于學生充分消化和理解刑事訴訟法學的理論知識,提高學生的思辯能力有顯著的效果。同時也可以為模擬法庭的教學奠定基礎。在案例教學的過程中,我們也必須結合模擬法庭的教學模式。在模擬法庭教學的過程中,可以通過角色的協調,使學生把自己所學的理論知識在模擬法庭的過程中展現出來,并且能夠鍛煉學生的實踐能力,應變能力和臨場發揮能力。培養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
4.3 社會實踐教學方式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學;理念;教學;方法
《刑事訴訟法學》是法學基礎課程之一,一方面,它總結了刑事案件訴訟過程的全貌,是從立案、偵查到審判、執行全程序的學習,是刑事訴訟法學習的物質載體,構成了刑事訴訟法的主體結構;另一方面,每一門學科都有其精神和精髓,程序意識、權利尊重、權力制約是《刑事訴訟法學》的價值核心,由此又進一步衍生出控審分離、無罪推定、禁止強迫自證其罪等法理深厚的訴訟基本原則。因此,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應堅持程序知識與價值精神同等重視的原則,使學生以價值精神的學習支撐程序知識的掌握,以程序知識的掌握論證價值精神的意義,進而達到學科學習的渾圓貫通。但在《刑事訴訟法學》教學過程中我們發現,由于學生初學《刑事訴訟法學》,對程序知識尚不能掌握,更不可能體會訴訟理念價值的意義,而學科考試和司法考試、公檢法招聘考試只重視程序要點的考查,因而加劇了學生對訴訟理念學習的漠視。如果教師在教學中不有意識地強調對訴訟理念的把握和運用,只是機械地教授程序知識點,就會使學生失去通過《刑事訴訟法學》學習塑造真正法律人觀念的機會,無法收到很好的教學效果。因此,教師要更深入地理解訴訟理念教學的特點,掌握更豐富的教學方法,引導學生真正學好《刑事訴訟法學》這門課程。
一、刑事訴訟理念教學的特點和意義
1.刑事訴訟理念教學具有全過程性
《刑事訴訟法學》一般在大學二年級開設,這時學生正處于法學課程學習的基礎階段,很多學生并沒有深入的法學思想意識和自覺在法學知識學習中思考法學精神的能力,因此,在訴訟法的學習中,學生無法主動運用訴訟理念來理解知識,只能對訴訟知識進行機械記憶,既不能理解知識的本質,也容易遺忘,久而久之,訴訟程序就只能是片面的記憶,甚至出現學習完制度再學習審判制度時只記得“”二字,其中的知識要點特別是準確的時間概念已經完全忘記,這樣學生的學習興趣下降、學習效果很不理想也是必然的。
鑒于這種情況,教師就必須在教學過程中全面講授訴訟理念,讓學生通過理解制度價值和立法背景來深入地認識制度來源,這一方面有助于學生對相關制度的聯想,做到舉一反三,熟能生巧;另一方面有助于學生樹立整體學習的觀念,進而對某一訴訟價值下的相關制度進行完整的理解。例如:學生在學習辯護人制度時就可以聯想到這一制度在實現無罪推定原則中的意義,以及刑事訴訟中其他能夠保障無罪推定原則實現的具體制度及其制度改善,這樣,學生就不僅能深刻理解無罪推定原則,而且能深入掌握知識點。
2.刑事訴訟價值理念學習是程序制度學習的推動力
刑事訴訟價值理念的學習不僅輔助了學生對程序制度的學習,有助于學生深入理解各項制度,而且能夠成為學生學習程序制度的促動力。訴訟法的一大特點就是程序點非?,嵥?,如第一審雖然是普通程序,但知識點卻非常多,也非常重要,是審判的核心程序,僅開庭前的準備就要做很多項工作,這些工作中有一項疏忽了就是程序遺漏,就會對權利人的權利造成影響。但對于初學者來說,這些程序卻很難把握,因此就需要教師在教學中使用不同的訴訟方法(如安排模擬法庭審判),更為重要的是,教師要告訴學生每一項工作的意義和蘊涵于其中的價值理念,讓學生把握相關理念和精髓,理解各項準備工作的重要性,對工作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只有這樣,學生才能夠認識到為什么需要這些難以記憶且從字面看來十分枯燥的程序,為什么不能省卻其中的任何一項,從而使一種程序法定和人權保障的理念深入學生的內心;學生也才能夠通過對訴訟理念的深入理解將自己學習的思維意識從一種“我需要記憶因此運用方法來避免枯燥”的被動學習狀態,轉變為“我需要思考某種價值保障如何在這一訴訟階段實現從而配置制度”的主動學習狀態。
3.刑事訴訟價值理念學習的終極目標是相關法治意識的建立和內化
《刑事訴訟法學》的實踐性特別強,在普通民眾接觸最多的由傳播媒體報道的重大法制事件中,絕大多數是刑事訴訟事件,既然是耳聞目睹,民眾對于刑事訴訟價值理念的理解就相當重要,民眾的觀念如何也就決定了社會的法治狀態能否實現,而正確的刑事訴訟理念的培養首先是從課堂開始的。另外,刑事訴訟案件的重大性決定了其訴訟理念往往是關乎人權保障,特別是生命權、自由權等,而規制的對象又往往是占據強勢地位的國家權力機關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實現,刑事訴訟法又被稱之為“小憲法”。因此,教師在進行課堂刑事訴訟理念教學時既要具有人文關懷的精神,又要注意對民主政治制度的謹慎性看法,這樣才能使學生樹立正當的權力觀念和權利意識理念。
二、刑事訴訟價值理念的教學方法分析及應用
1.不能忽視傳統程序案例教學中對于訴訟價值理念的分析和傳授
之所以強調要在案例分析中注重訴訟價值理念的熏陶,原因在于案例教學法是刑事訴訟教學中的主導方法,這是由程序法學的實踐性特點所決定的。程序制度的實質是一套規范的操作規程,這些操作規程體現在訴訟實踐中便具有鮮活的生命力。因此,具體的案例特別是實踐中所發生的真實案例,往往能吸引學生的眼球,避免純粹程序推演學習所帶來的枯燥,由此可見案例教學對于訴訟程序學習的意義。同時,案例教學法提高了學生分析問題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于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很有幫助。但這一過程雖然生動,卻要求學生能夠透過現象看本質,找出其中的程序錯誤并進行正確的理解,確實是有相當難度的,有很多學生不知如何展開思路。如果教師只注重對其所蘊涵的價值理念進行分析,就會使問題較易解決。由于程序正當和人權保障是《刑事訴訟法學》的兩大核心價值,教師若從這兩個維度進行分析,便有助于幫助學生根據所記憶的程序知識進行案例挖掘。因此,價值理念的分析應當成為制度分析的先導,這樣才能使學生在實現價值正當性的基礎上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由此可見,傳統的案例分析并不僅僅是程序規范的錯誤查找,教師應當在這一過程中有意識地引導學生發現之所以發生程序違法的原因。同時,案例的真實性和生動性也使學生能夠深切地體會訴訟價值的把握對于正確判斷案件是非的意義,特別是對于本科學生而言,其學習興趣更多地集中于自己認為對日后工作更加有直接幫助的程序知識的學習上,因此,訴訟價值理念的細致把握和個體內化更需要在案例分析這種能夠實質提高學生程序知識學習水平的教學模式中來進行,教師在這一過程中注意二者的有機結合也避免了單純理念說教所帶來的學生抵觸情緒。
2.在討論式教學中注重分析方法的引導
雖然我們強調在傳統的案例分析中不應忽視對訴訟價值理念的把握,但由于其側重點在于具體程序問題的分析,訴訟價值理念的探討更強調其對于程序分析的輔助意義,因此這種教學方法雖然有助于學生注重對訴訟價值理念的分析,但內容卻較為空洞,探討也不深入。
在實踐中,討論式教學法更加注重培養學生的訴訟意識和思維,是培養學生建立良好訴訟價值觀念的好方法,有利于學生在具體的細致分析中看到訴訟價值理念的生動細微之處。但這種方法占用的時間和消耗的精力較多,討論的深度和廣度有可能超越大二學生的知識水平,對于課時本來就緊張的教學來講并不能夠廣泛運用,因此每個教學周期一般組織不超過三次。由于機會難得,就更需要教師精心組織和引導。當前,對于討論式教學,學者的研究更為強調通過討論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1],注重精心組織的必要性,包括專題的精選、學生的分組、小組專題報告的提出等[2]。
筆者認為,在討論式教學中,學生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發揮固然重要,但教師引導的作用更重要,這種引導作用不僅僅是程序上的組織,更是方法上的啟迪,否則,學生的討論就有可能陷入無休止的爭論,而這種爭論卻沒有足夠的方法論依據和邏輯脈絡,也不足以啟迪學生的思想和智慧,無法達到討論的目的。討論式教學的核心點在于學生對具體法律現象的認識,注重訴訟法律價值和理念的思考,如果對于價值分析、利益分析、經濟分析等方法沒有足夠的認識,或者不懂得辯證思想的運用,分析就往往顯得片面和極端。比如,對于邱興華案件的分析,教師不僅要進行精心的資料查找、分組討論,更要引導學生對案件中的當事者包括法官、法學者、精神病鑒定專家、媒體記者、邱興華本人及其親屬等相關主體利益進行細致考量和生活背景分析,這樣學生才能夠較為客觀地提出分析報告,從而避免一味地對某一主體的口誅筆伐。在這種積極而合理的分析過程中,學生的思維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對于訴訟價值理念的把握也更準確了。
3.講授法的運用及其邏輯性組織
對于傳統講授法,學者多持批判性的觀點,認為其“內容固化,抑制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的培養”[3],“忽視研究法律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實際經驗,結果是理論與實際相脫節”[4],從而導致“培養出來的學生往往缺乏實踐經驗,學習主動性差,知識面窄,綜合素質低,高分低能現象普遍”[5]。筆者認為,傳統講授法是否適用于現代教學,講授法是否就是“滿堂灌”,還需要根據授課內容進行具體分析。
對刑事訴訟價值理念的教學來講,根據教材的一般編寫順序和思維的邏輯,學生在詳細認知刑事訴訟具體制度之前,需要對制度理念進行學習,可以說,在學期授課的前一個月,主要是進行訴訟理念的講授。因此,講授法的運用在訴訟理念教學中不可避免,而且非常重要。但更為重要的是如何看待講授法的地位,并在講授的過程中采用適當的方法。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一是訴訟理念的講授應當特別突出邏輯性特征,切忌空洞和大而化之,這一要求實際反映了教師對于訴訟理念本身的理解。教師應當積極挖掘其中的邏輯性特征,注重從不同主體的利益角度進行分析。如對于程序價值,一方面是對程序獨立價值的分析;另一方面是其對于實體價值的意義,這需要從不同當事者主體的角度來探討程序的意義。這樣,學生的思維就會被充分打開,而不至于感到理念問題空洞無物。
二是講授法運用的時間問題。我們之所以要在案例教學法和討論式教學的論證后進行講授法的分析,原因就在于講授法的教學并不一定要運用在課程開始時,當進行一定量的案例分析或案例討論后,根據案例進行訴訟理念的講授,在教學實踐中往往能使講授有理有據,實踐支撐效果非常明顯,也有利于學生在具體案例中樹立正確的訴訟理念,培養其實踐性思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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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多媒體;民事訴訟法;教學
中圖分類號:DF 72文獻標識碼:A
當代科學技術為我國高等教育教學方法的改革與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技術保障,多媒體教學就是其中重要的表現形式。教育部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指出:“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所開設的必修課程,使用多媒體授課的課時比例應達到30%以上,其他高等學校應達到15%以上?!本唧w到法學本科教學,應當注重多媒體教學的應用,完善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為此,及時總結、交流多媒體在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中應用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對于提升本科民事訴訟法學教學質量具有積極的意義。
一、多媒體應用于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的必要性
多媒體應用于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的必要性集中體現在它具有教學手段的先進性,教學效果的顯著性,能極大地滿足現代社會對法學專業本科實踐應用與創造型人才的現實需求等方面。
(一)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育中實施多媒體教學的先進性
1. 多媒體教學提高了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信息的集成度
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實踐表明,民事訴訟實踐與民事訴訟理論是民事訴訟法學中并行不悖的教學內容。如何將民事訴訟司法實踐狀況在教學中直觀表述出來,一直是本科教學中的一個難點課題。傳統的方式是教師口述案情或向學生發放案卷文字材料,但這些方式很難讓學生直觀地體驗案例中的民事訴訟事實與法律問題。科學實驗數據證明,人類獲取得信息83%來自視覺,11%來自聽覺,這兩個加起來就有94%,還有3.5%來自嗅覺,1.5來自觸覺,1%來自味覺[1]。
可見,以往教師講、學生聽的“講座式”形式單一的教學方式,容易抑制學生大腦皮層的興奮,使大腦疲勞。而多媒體技術不僅能把民事訴訟課程內容尤其是司法以文字、圖形、圖像等不同的媒體信息組合成一個有機和完整的多媒體信息,而且能夠把不同的輸入設備(如掃描儀、數碼相機等)、輸出設備(顯示器、投影儀、打印機等)、存儲設備(如硬盤、軟盤、光盤、優盤等)和傳輸設備(如電纜、光纜等)集成在一起,形成一個整體?;谶@種能夠對信息進行多通道獲取、存儲、組織與合成的特點,多媒體在教學過程中實現了教學方式的多元化、教學內容的生動化、教學情境的形象化、教學氣氛的活潑化;還能寓教于樂,全面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充分調動其積極性,提高其理解力,拓展其思維空間,開發其潛能,使他們真正成為學習的主體,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正是利用多媒體教學中信息的集成性,從而使教學過程也更形象、多元與生動,多媒體教學也越來越受現代教育的歡迎。
2. 多媒體教學增強了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的交互性
如果說民事訴訟法學課程信息的集成性是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的表征的話,那么其交互性則是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的靈魂。因為多媒體技術不是各種信息的簡單集合,而是一種把文本(Text)、圖形(Graphics)、圖像(Images)、動畫(Animation)和聲音(Sound)等形式的信息結合在一起,并通過計算機進行綜合處理和控制,能支持完成一系列交互式操作任務的信息技術。在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中,我們可以根據需要,合理地改變民事訴訟法學課程信息的表現結構,實現師生對教學信息的主動選擇、控制并得到及時反饋。它將傳統教學信息交流的單向性(例如“講座式”授課方式),變為雙向性(對話討論的實踐性授課方式)甚至多向性,改學生聽課被動狀態為學生學習研究與創造的主動狀態,充分實現了師生對課程教學信息的主動選擇、控制與及時反饋;而且,在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中,教學信息的交互性不僅表現在教學內容(信息)的控制、組織、傳輸,更重要的是能對教學信息內容和形式進行分解、加工、改造、轉換、新建,創造出一種新的信息內容和形式,并從這些變化中獲得新的知識或驗證知識?,F在教育界正在嘗試的運用多媒體人機交互性強的特性進行的“發現式教學”是其他教學方式所無法比擬,這對學生的素質教育、技能訓練,乃至創造性思維能力的培養具有積極的意義。這就是完整意義上的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也是其應用價值之所在。
3. 多媒體教學實現了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資源共享
由于現代信息技術已經實現了即時通訊和跨地域通訊,因此,依托于網絡發展的多媒體教學技術使課程教學內容可以在短時間、大范圍內互通有無,共享資源,實現共贏,進而節省了教學成本,提高了教學效果。這種優勢在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教學中則體現得更加充分:在多媒體課件的制作過程中,教師、學生以及專業的多媒體制作者可以通過各種類型的課程信息,如傳統紙質出版物、影視媒體、網絡及時找到自己需要的教學資源,對多媒體課件應用方式方法進行討論,激發靈活運用多媒體的靈感,對自己需要的教學內容進行學習與探討;通過教學視頻,學生可隨時從服務器上下載并回放教學的整個過程,進行在線學習;在“Internet教室”、“遠程教育系統”中,學生可以學習各種網絡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知識,實現了教與學、實時或非實時交互式的聯系,突破了傳統教育的模式,打破了教學時空,實現了教育資源共享,促進了開放的教學體系的構建。可見,多媒體教學依托網絡建設,共享優質教學資源,搜集最新、最權威的資料,為教學的高效進行提供了充實的物質保障,更能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多媒體教學在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效果方面的顯著性
由于多媒體教學在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中的先進性,在本科民事訴訟法學教學實踐中,應用多媒體教學能夠顯著地提高課程教學效果。
1. 有助于本科學生牢固掌握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
任何一門學科都有其深厚的理論基礎為支撐。法律,作為公平正義之象征,權利救濟之最后保障,規則生長之源泉,秩序維系之后盾及社會運作之保障同樣具有其厚實的理論基礎。正如法學專業高等教育培養目標所指出的,具備一定的法學理論素養是受高等教育者區別于一般法律工作者的主要特點之一,因此,法學理論知識就成為主要教學內容之一;同時,這也是培養法學理論人才,使其具有較高法學理論修養、能夠從事法學理論工作的人所必需的?!耙粋€社會不可缺少法學專家。他們對于法律的精深研究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法律乃至社會進步的基礎與動力,是一國法治的理論保障。沒有法學專家的社會,必然是法律停滯的社會,是法律落后于時代的社會?!保?]
然而,由于法學理論博大精深,學派林立,學術爭鳴紛呈,學生如果不能對所學課程法學理論進行系統理解,就易于出現對法律事務包括國家司法考試試題的解答僅僅停留于就事論事的層面,而難以上升到法理學的高度來分析、解決問題。具體到民事訴訟法學來說,其龐大的理論體系、瑣碎繁多的法律程序規則如何能被本科學生理會和掌握也是此課程教學難點。將多媒體教學引入到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來,則可以從一定程度上解決此類問題。如前所述,多媒體教學信息的集成性決定了信息的多元化,圖文并茂與聲像俱佳,能向學生提供形式多樣、功能各異的的感性材料。形象生動的畫面,逼真的情境,把學生帶入了接近現實真實的環境(民事糾紛現場、庭審現場),讓學生主動探索,與當事人同步思維,使學生深刻理解當事人在民事糾紛與訴訟(特別是一些災難性事件,如重大交通事故賠償、環境污染糾紛、嚴重醫療事故糾紛)中承受的巨大物質與精神壓力,深刻感觸法律的精神,并進而培養自己的民事法律應用技能。
2. 有助于提高本科學生民事訴訟的實踐能力
民事訴訟法學作為一門理論與實踐并重的學科,其在現實生活中的實踐應用是該學科重要的研究內容與教學內容,對民事訴訟實踐性內容(個案)的關注不僅僅是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案例教學法的表現形式,而且也是提高學生民事訴訟實踐思維與技能的關鍵。在就業壓力不斷增長的今天,法學教育目標面臨著轉型,對我國的法學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理念應當從單純重視法學家型教育轉向法學理論和法律技巧并重的綜合型教育,在法學本科階段,應當培養學生初步的法學思維方式和理念――法學理論和法律技藝并重,訓練學生的專業技能,包括解決問題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研究能力,事實調查能力,交流、咨詢、談判、涉訟,其他爭端解決程序和處理法律事務能力,發現并解決道德困境能力,自我完善和發展能力、創新能力、競爭能力?!保?]
應用多媒體進行案例教學,民事訴訟原理與立法規定可以通過真實的個案影像與師生案例討論、模擬審判活動動態模擬顯現出來,有效呈現重點、難點;易于學生參與和師生互動;無限重復,加強記憶,克服遺忘;真正讓學生“動”起來,實現對民事訴訟法學知識信息學習的眼、耳、口、手、腦的“全頻道”接受、“多功能”協調、“立體式”滲透。運用多媒體課件組織教學,可以優化民事訴訟法學課堂教學過程,增強課堂教學效果。
3. 有利于本科學生構建開放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知識體系
隨著因特網技術的迅速推廣,多媒體技術的發展也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多媒體教學方式也經歷著革命性的變化,這些新穎的學習方式已成為人們進行學習的高效率方式。具體而言,多媒體教學方式可以分為以下三類:“課堂教學模式”的多媒體教學環境,“個別化自主式學習模式”多媒體教學環境和“遠程教學模式”多媒體教學環境。在這樣的技術設備的平臺上,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擺脫了傳統課堂教學的限時、限地、限師生人數、限教學內容的束縛,使有形教學空間無限擴大,本科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長、愛好以及學科學習的基本要求,借助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技術與方式,預習、學習、復習與鞏固自己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知識,并在此過程中,培養自己開放的知識體系。
(三)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教學能夠極大地滿足社會對具有實踐型知識結構的法學本科畢業生的需求
目前,在校本科學生一般不具備民事訴訟實踐的經驗,由于多種因素的限制,他們也不可能在大學本科階段就到社會上去進行長時間的實踐活動。如何在學校法學專業課程教學中為學生提供了解社會,適應社會的專業應用能力訓練,是我國高校法學教學的一項重要任務。在教學實踐中,民事訴訟法學與其它學科課程教學推進多媒體教學,教師就可以把自己收集的典型案例或自己辦理(訴訟)過的案件材料、解答過的咨詢案件材料與同學們分享,使同學們在分析討論民事訴訟案件的過程中,熟悉法律程序的運作,鍛煉法律思維,全面提高法學實踐應用能力。其中,民事訴訟案例的多媒體教學能夠真正實現“發現式教學法”,它根據學生已有的認知結構特點設定問題,讓學習者帶著疑問學習、探索;教師可以根據案例影像提出假設,引導學生尋求解決民事案件的思路和方法,并通過案件審理結果檢驗學生的學習效果。總之,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分析判斷能力、邏輯思維能力、鉆研求知能力及解決問題能力;可以將學習理論知識與增強實踐應用能力有機地統一起來,將信息交流與開發智能有機地統一起來,這樣更符合現代高等法學教育的新思想、新觀念,極大地滿足社會對有創新精神的高素質法學人才的需求。
二、多媒體教學應用于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的現實基礎
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實踐證明,多媒體在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中具有現實基礎。
(一)高校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具備了應用多媒體教學的技術保障
1.多媒體技術設施
在技術設施上,大多數學校本科教學使用的各類型教室(大、中、小教室)均安裝了多媒體教學的基本單元設備,即電腦、投影儀、顯示屏、音箱與網絡連接設備。這樣就為授課教師在課堂教學中開展多媒體教學提供了堅實的技術平臺。
2.校園網絡
與教室內多媒體教學設施建設的同時,校園網絡建設為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提供了“校園民事訴訟教學視頻(例如民事訴訟案例影像、法庭實況影像等)”、有些高校還建立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Internet教室”、建立了“遠程教育系統”為師生教學活動提供了更為寬廣的技術支撐與應用空間。
(1)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校園網。在校園網(局域網)中,流媒體技術具體可以應用在在線學習、網上教學與培訓和娛樂休閑等方面。其中,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在線學習就是使用實時采集和的方式,配合流媒體技術利用校園網來現場直播課堂教學,學生在校園網的任何一個接入點都能實時觀看,使學生擁有最大的學習自;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校園網絡教學則是利用了流媒體技術制作的網頁型教學課件的流暢性,學生上網即可學習民事訴訟法學課程。
(2)民事訴訟法學課程遠程教育。網絡遠程教學最大的優點就是其跨時空性,讓人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流媒體的應用豐富了多媒體的內容,課堂教學、網絡教學、視音頻點播、學習輔助,老師間交流,極大地豐富了遠程教育資源,對網絡遠程教學的推廣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這就在技術范疇上實現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與學實時或非實時交互式的聯系,突破傳統教育的模式,打破教學時空,實現教育資源共享,構建與完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開放性的教學體系。
(二)教學實踐為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提供了經驗
在多媒體教學中,多媒體課件體系的建立與實踐應用與多媒體教學設施建設同等重要。在建立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課件體系過程中,教師是最為關鍵的主體。依據實施多媒體教學的實踐經歷,筆者認為,建立高質量的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教學課件體系必須把握以下要點:
1.保證本科民事訴訟法的學課程多媒體課件編寫的資金與技術投入
編寫高質量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課件系統,需要資金投入與技術投入。例如,筆者在教學實踐中,購置了攝像機、數碼相機、錄音設備,適時更新了電腦軟硬件配置,添置了掃描儀和打印機。有了這些設備,就能為收集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課件素材、編輯高質量的幻燈片課件內容提供了物質技術保障。同時,筆者購置了必要的多媒體教學書籍、多種多媒體影像教學光盤,學習多媒體技術,與同行交流多媒體教學經驗,在此過程中,積累和提高了多媒體教學的技術知識與應用技能。
2.收集與整理民事訴訟案例影像資料的編輯素材
編寫高質量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課件,還需要有大量的典型的課件素材。收集與購置民事訴訟影像出版物、視頻資料是積累課件原始素材的重要方式。例如,筆者在本科教學過程中,收集與購買了《中國法庭》、《中國庭審控辯技巧》、《中國大案偵破實錄》、《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民事訴訟流程》、《法網邊緣》等VCD和DVD影像資料;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特點收集與編輯最新的典型的民事訴訟案件影像資料也是十分必要的積累課件素材的途徑。筆者利用CD、DVD光盤編輯、整理了數百個社會實踐中各類民事糾紛與訴訟案例影像素材資料。這些課件素材為筆者針對不同的教學對象(本科、碩士研究生或在職司法干部),編輯有針對性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課件提供了有力的幫助。
3.按照學校教學任務與教學規律制作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課件
(1)在授課前,嚴格按照有關學校教務處規定的本科民事訴訟法學教學課時,編寫完成教學大綱、授課講稿、教案與教學日歷。[參見西南政法大學職業教育學院2003年印制,黃宣編寫的《民事訴訟法學教學大綱》。并可在西南政法大學教務處網絡上查詢黃宣編寫的《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日歷》等課程文字資料。]在此基礎上,將課程講授的重點、難點內容按教學日歷進程編寫好授課內容的文字幻燈片課件。
(2)在完成民事訴訟課程教學文字幻燈片的基礎編寫工作的同時,授課老師應當應用多媒體技術的非線性編輯系統,編寫民事訴訟法學課程聲音、圖片以及案例影像的幻燈片課件。多媒體技術非線性編輯系統利用電腦硬盤作為存儲介質,記錄數字化的視音頻信號,實現隨時、隨地、多次反復地編輯和處理。我們可以利用多媒體技術非線性編輯系統,依托網絡及時地傳輸、下載民事訴訟案件視頻文件,查詢、管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視頻資源。此外,多媒體非線性編輯系統所采用的開放式結構也使教師可以按照不同的教學任務要求重新組織民事訴訟法學課件信息,增加、刪除或修改相關內容。
4.在教學實踐中不斷提升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課件質量
(1)提升教師個人使用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課件質量 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課件是否能在特定教室的師生教學環境中達到最佳教學效果,需要教師根據各個教室的空間大小(大、中、小教室)、多媒體設施的顯示效果在教學前或教學進程初期進行必要調整。例如,在投影效果欠佳的多媒體教室,課件幻燈片模版底色宜為白色、文字顏色為紅色或黑色,幻燈片標題文字字體為40級字體以上,文本字體在32級至40級字體之間并將字體加粗,這樣可以保證學生在教室的不同方位,相隔不同距離均能看清楚教學重點、難點內容。
(2)制作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網絡課件 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網絡課件是根據高等院校本科民事訴訟法學預定的教學目的,對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內容經過教學設計,以網頁形式組織多媒體元素完成制作并運行在網絡環境下的教學軟件。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網絡課件作為遠程學習者最基本的課程學習資源,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現代教育的跨時空性、開放性、交互性、可控制性以及時效性,易于激發學生對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的學習興趣和提供豐富的學習內容,使得老師通過網絡多媒體手段進行民事訴訟法學授課和從事相關的教學活動更加便利。
三、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教學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應當注意明確教師在多媒體教學中的主導地位
在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中,應當明確教師的主導地位。雖然多媒體教學介入課堂,打破了傳統的教師單一口述的灌輸式、講座式教學模式,但是,多媒體教學的作用是輔的,不是教學主導方式,更不能代替教師。運用多媒體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還是為了提高課程教學效果。教師不能過分依賴多媒體教學。作為教師,應把握住自己在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的主導地位和作用,精心設計教案,科學配置教學時數與各種類型的教學資料。惟有如此,多媒體教學才會更加科學合理。例如,在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中,作為傳統課堂教學象征的黑板(白板)仍是多媒體教學無法替代的。首先是黑板即時重現力強,隨寫隨看,內容還可以方便地增刪。教師在使用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教學的過程中,有時會有突然而至的靈感,這些靈感往往是教學藝術的動人之處,激發出教師課堂教學中的閃光點,借助黑板(白板)的板書,教學中的“靈感”就會得到充分展示并積極地影響學生(幫助其更好的學習與應用課程知識)。另外,好的手工板書還具有使民事訴訟法學教學內容更為明晰并體現教師教學個人風格的作用。
(二)應當注意解決多媒體教學與實踐教學的其它方法之間的銜接問題
多媒體教學是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實踐教學方法體系的一個重要形式,而不是惟一方式。僅以多媒體課件內容展示、講解為惟一方法進行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是不可取的。雖然高質量的多媒體課件具有整合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多種方式的優點,但諸如學生案例討論、觀摩(旁聽)法院民事庭審活動、模擬民事審判、訴訟個案辯論比賽等“實踐教學方法”也是必不可少的[4]。所以,在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過程中,教師應當注意解決多媒體教學與學生參與的其它實踐教學方法的銜接問題,使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在當代科學技術平臺上形成完善的教學方法應用體系。
(三)注意解決多媒體教學與聽課學生人數過多的問題
保證老師與學生教與學交流溝通的有效性是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中應當注意解決的又一重要問題。教學理論與實踐證明,法學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授課班次聽課學生規模不宜太大。是很難實施系統的包括多媒體教學在內的實踐教學方法,特別是同學們難以對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思考中進行發言討論,教學互動性低,進而使教學效果(包括教師教學的水平、學生對課程學習收獲與考試成績等方面)難以得到保證。在大班進行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授課教師只能扮演純粹的演講者的角色,而難以對學生在實踐教學中遇到的問題進行面對面的具體指導與評價,所以,法學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實施多媒體教學方法,應當以小班(聽課學生在30人左右)或中班(聽課學生在60人左右)為教學班次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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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media Teaching in the UndergraduateCourse of Civil Procedural Law
HUANG Xuan, ZHANG Jie(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第一,行政訴訟和行政訴訟法的性質與具體作用〔功能)不同。行政法學界一般認為行政訴訟是具有三重性質的制度,即行政訴訟是對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制度,是一種行政法律救濟制度,是司法中的行政訴訟制度。對此,筆者 認為它混淆了事物性質與作用的結果。依照原理,事物的性質是事物間彼此區別的標志,性質決定行政訴訟是什么,而作用僅決定是否需要設置行政訴訟制度。行政訴訟作為訴訟的一種,在性質上應是解決行政爭議的訴訟制度,而行政訴訟法實質就是有關解決行政爭議的原則、制度和訴訟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通過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會產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與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職權的作用。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職權、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作用或任務是在解決行政爭議的基礎上發生,離開行政爭議的解決則無從談起。同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也具有監督和救濟作用,只不過其監督作用不如行政訴訟明顯而已。筆者并不反對將行政訴訟視為行政法制監督和行政法律救濟的一種形式或途徑,持異議的只是由此而將行政訴訟法當然地歸屬于行政法并作為行政法的分支部門。
第二,行政實體法律文件中載有行政訴訟法的規范,行政訴訟法律文件中載有行政實體的規范,這是法的淵源問題,并非是法律部門之間、法律部門與其子部門的劃分標準。行政訴訟法的淵源是指行政訴訟法的表現形式,我國《行政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典,屬狹義的行政訴訟法,是行政訴訟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組成部分或表現形式,除此之外,行政訴訟的淵源(廣義的行政訴訟法)還包括憲法和國家機關組織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律、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有關行政訴訟的規范以及有關行政訴訟的有權法律解釋。同理,行政法律規范也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行政法的淵源包括憲法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解釋,條約與協定。所以,“任何一個國家的不同的法律部門就不僅僅只有一部法律或一部法典,還包括那些散見于其他法律中的有關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因此,……法律部門……是以一部法律或法典為軸心,包括其他法律中的相關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在內組合而成。”由此可見,行政實體法律文件中載有行政訴訟規范或行政訴訟中載有行政實體法的內容,不是行政訴訟法成為行政法分支部門的理由,這在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中也有體現,法學界公認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并非是民法、刑法的分支部門。
第三,理順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二者的關系,將行政訴訟法定位于是與行政法相并列的法律部門為客觀實際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這種定位有利于促進行政訴訟法學研究的繁榮和發展。同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政法學的研究狀況相比,行政訴訟法學的研究則相對滯后。出現這種局面,盡管原因很多,但學術界對行政訴訟法學的錯誤理解影響了行政訴訟法學的發展。相當普遍的觀點認為行政訴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行政訴訟法學不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學,而將行政訴訟法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內容加以研究,導致了某種難以理解的矛盾局面的出現。近幾年的實踐表明,行政法學界關注的仍然是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程序等問題而非行政訴訟問題。與此相適應,由于不承認行政訴訟法是部門法、行政訴訟法學的部門法學的獨立地位,行政訴訟法學研究沒有形成自己的專門隊伍,行政訴訟法主要是由行政法學者進行研究,而行政法學者研究的重點多為行政法中的熱點問題。行政訴訟法學研究的這種狀況,至今并未有明顯的改變。其次,它有利于行政訴訟制度及行政訴訟法的發展與完善。我國行政訴訟法頒行后,行政訴訟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很多向題,行政訴訟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新的問題,因此修改《行政訴訟法》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的呼聲越來越強。行政訴訟制度的實施狀況不盡人意·行政訴訟中存在的亞待解決的問題盡管有司法環境的影響和行政訴訟法本身的缺陷,但也與理論界對實踐中的各種問題未及時高度關注予以研究,從而提出既符合法的規律和發展趨勢又符合國情的行之有效的措施直接相關。所以,承認行政訴訟法獨立于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學為獨立的部門法學科,將在很大程度上改變行政訴訟法學的研究現狀,形成專}、刁研究行政訴訟法學的隊伍,真正能及時地從行政訴訟的角度研究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訴訟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行政訴訟立法和司法提供決策參考,并研究、完善行政訴訟的基本理論與構建行政訴訟的理論體系,最終促進行政訴訟制度和行政訴訟法的發展完善,最大限度地實現行政訴訟的目的和發揮行政訴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