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7 15:57:3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旅行社的經營與管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行業特性經營風險多元化經營模式選擇
進入新的世紀,我國的旅行社正經歷著急劇的變革。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以網絡技術為代表的信息技術在旅行社行業中的廣泛應用等因素,都為我國旅行社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但同時也對我國的旅行社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存在著大量的經營風險。各種經營風險的存在,不但會給旅行社帶來收益上的損失,甚至還會造成企業的破產。因此,經營風險的管理便成為旅行社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了有效地規避經營風險,這就要求旅行社經理人員具有敏銳的洞察力,準確把握我國旅行社行業的發展趨勢,并且能夠領導自己的企業在變革中求發展。上世紀50年代,當經驗管理不能滿足現代企業管理的需要時,市場戰略專家安索夫提出了多元化經營戰略,并在70年代風靡一時。據統計,1970年美最大的500家工業公司中就有94%的公司從事多元化經營。目前,多元化經營戰略被我國許多公司采用,旅游企業也不例外。多元化經營的一般涵義是指企業同時生產和提供兩種以上基本經濟用途不同的產品或勞務的一種經營戰略,它屬于產品、市場戰略,是增加新產品種類和增加新的市場兩者同時發生的戰略。本文從旅游業自身特點與多元化經營之間關系的分析,提出了從相關多元化經營入手,在此基礎上培育核心競爭力的旅行社多元化經營策略,為旅行社規避經營風險,實現其可持續發展提供一種思路。
旅行社特點有利于實行多元化
多元化經營戰略的主要作用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提高資源的利用度,二是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這與旅行社的行業特性是一致的,旅行社有實行多元化經營的要求。
旅行社的綜合性強,可以與各行業聯系,開展多元經營。這主要表現在旅行社銷售的旅游產品的綜合性上。首先,旅游產品是旅行社為滿足旅游者的各種需要而提供的各種服務的組合,旅游者在選擇購買旅游產品時,考慮的不僅是單一服務產品,還包括住宿、交通等一系列綜合性的服務產品。其次,旅游產品的生產和經營涉及眾多的行業和部門,如交通、建筑文化、衛生、公安等各行各業,因此,旅行社可以與各行業聯系,開展多元經營,如創辦飯店、汽車公司、娛樂場、商場等。這一方面為旅游者的旅游活動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可以從多元化經營中獲得較高的收益。
旅行社的敏感程度高,而多元化經營戰略具有降低經營風險作用。旅行社是一個脆弱性大,依附較多的行業,因此經營風險很大。旅行社的經營風險是指旅行社在經營過程中發生某種不利事件或損失的各種可能情況的總和。旅行社的經營風險一般具有以下四種特征:旅行社經營風險的存在是客觀的,經營風險的大小是可以估測或度量的;旅行社經營風險的存在與一定的時空條件相聯系;旅行社的經營風險是可以防范的;旅行社經營風險的發生會影響旅行社的利益。一般來講,造成旅行社損失的原因主要有自然、人為和經濟三種情況。它的業務經營極易受到政治、經濟、自然條件的影響,一個國家或地區出現政局動蕩、金融風波、軍事沖突、自然災害等都會直接影響旅行社業務經營。另外,旅游屬于一種高層次消費,需求彈性較大,影響旅游需求的各種因素的微小波動,都會較大程度地在旅游業上反映。因此,旅行社僅靠單一的經營形式,是很難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的,多元化經營戰略的降低風險作用,對旅行社的深層次發展意義重大。
旅行社的資本有機構成低,開展多元化經營,不僅可以避免資金閑置、提高資金的利用率,還可以形成規模經濟。旅行社業是一個投資較少,回收較快的行業,它的流動資金占用比固定資金占用高得多,其中流動資金占80%,合理使用流動資金,開展多元化經營,不僅可以避免資金閑置、提高資金的利用率,還可以形成規模經濟,為旅行社的發展帶來更多機會。20世紀80年代以來,廣東中旅從一個資產規模僅為幾百萬元的單一旅游接待單位發展成為擁有十數家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以旅行社為主導產業,酒店、汽車服務、房地產開發等共同發展的國有國際旅游企業集團。潮州市旅游總公司在“一業為主,多元經營”的發展方針下,相繼成立了100多家專業公司,廣泛開展了貿易、房地產、工業等多項經營業務,還在境外開辦了2家企業,1993年綜合營業收入超過了3億元,純利潤3138萬元,成為旅行社多元化經營成功的又一典范。
此外,旅行社的市場潛力巨大,也要求旅行社抓住機遇,開拓新產品,跨地區、跨行業、跨國界多元化發展。
旅行社自身的條件決定了多元化的可行性
旅行社的信息反饋迅速,旅行社可利用這些信號,不斷開發產品、拓展市場。當今社會,信息對各行各業是很重要的,可以說誰掌握了信息,誰就掌握了財富。不論是從事國際旅游,還是國內旅游的旅行社,在世界各國或者全國主要旅游地區都設有辦事機構,對各種產品、市場信息了解迅速。這些信息經過旅行社人員的合理收集、整理、分析,可以產生各種各樣的產品深層開發信號,旅行社利用這些信號,不斷開發產品、拓展市場,多元化經營在成熟的條件下便會應運而生。
旅行社的公眾交往廣泛,有利于進行招商和引資。旅行社每年接待的國內外游客可達幾萬至幾十萬人之多,旅游的消費,又決定了旅游者的層次和地位,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務水平可以直接吸引旅游者的注意,使旅游者產生投資與合作的欲望。旅行社可充分利用這一優勢進行招商和引資,逐步發展多元化經營。
旅行社資金運用靈活,可以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和利息。旅行社與其他行業相比,資金運用上有兩個特點:一是不必將大量資金壓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上;二是先收取旅游費、再進行服務。這兩個特點可以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和利息,為多元化經營提供了前提條件。
旅行社人員文化素質較高,能為多元化經營提供較好的管理者。旅行社的行業特點要求其從業人員知識面廣,道德品質高,特別是對管理人員要求更高。因此,旅行社擁有一批素質較好的人員。多元化經營規模較大,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正需要較好的管理者。二者的吻合,更使旅行社多元化經營成為可能。
旅行社多元化經營可供選擇的模式
橫向多元化,又稱水平多元化。是指以現有產品市場為中心,向水平方向擴展經營領域的戰略。比如,一個經營國際旅游業務的旅行社,還可以同時經營境內旅游、境內居民到境外旅游等業務,它適合于社會信譽較好的旅行社。
縱向多元化,又稱垂直多元化。是以現有的產品、市場為基礎,向垂直方向擴大經營領域的戰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經營餐飲、商場、娛樂場等業務,它有利于綜合利用資源,適合于規模較大的旅行社。
多向多元化。是指雖然與現有的產品、市場領域有些關系,但開發的是完全異質的產品的市場經營領域的戰略。比如,旅行社發揮服務優勢,經營票務、信息傳播、咨詢服務、創辦旅游學校等業務,它適用于技術水平較高的旅行社。
以上三種模式雖各有不同,但它們同時生產和提供的是與旅行社業相關的兩個或多個行業的產品,又可統稱為相關多元化經營戰略。
復合式多元化。與現有的產品、市場沒有明顯的關系,所需的技術經營方法、銷售渠道必須重新取得的戰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經營房地產、貿易、商業等各行各業,它適合于各方面素質都較高的旅行社。
復合式多元化經營模式同時生產和提供的與旅行社業不相關的兩個或多個行業的產品,故又稱為不相關多元化經營戰略。
相關多元化經營經營模式選擇
根據我國旅行社的發展現狀,筆者認為,我國旅行社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實施多元化經營。
旅行社應從相關多元化經營入手。旅行社業綜合性很強,可選擇的多元化業務領域較寬,它可以向工商、貿易、技術等各行業發展多元化經營,但這需要多種人才和較雄厚的資本,因此,還不適合我國當前的旅行社。我國旅行社集團剛剛起步,大多數旅行社規模不大。為了實現多元化經營,使旅行社獲得比獨立運作時更多的利潤,在更大基礎上分散業務風險,旅行社應從相關多元化入手。進行相關多元化經營時,必須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戰略協同,它包含兩方面的涵義:
市場相關協同
當不同產品適用于相同的消費者時,可以通過共同的批發商和零售商,采用相近的市場或激勵方式,就表現為市場相關的戰略協同。比如,旅行社采用垂直多元化經營戰略,在經營旅游業務的同時,經營餐飲、商場、娛樂場等,這樣就可以將這些與旅游產品不同的消費品通過相同的消費者進行消費,這不僅使旅行社經營產生規模經濟,還能產生各種縱深發展的機會。
管理協同
管理協同通常出現在不同業務單元的經營管理和操作層次上,一項管理訣竅轉移到另一項業務管理中,運用得當,可以產生良好的效果。如旅行社管理層在管理旅行社時,產生了自己的經營、服務特色,它可以將這一特色運用到商場、餐飲等各項多元業務上,這樣既使旅游者產生了一種親切感,又可以連帶發展自己的旅游業務。
在相關多元化基礎上發展核心競爭力。眾多采用多元化經營的旅行社,往往只注意各多元化部門之間的業務組合,而忽視了相關多元化經營中核心競爭力的培育。旅游業是公認的“朝陽產業”,市場潛力巨大,這就決定了旅行社在采取多元化經營時,應以旅游業為核心產業,從知識、技能、管理體系、價值觀念與企業文化五個方面培育核心競爭力。我國旅游市場發育已進入了新的階段,過去依靠小打小鬧就能維持很長時間的旅行社經營方式,已被市場淘汰,依靠核心能力競爭的時期已經到來。旅行社在選擇進入的業務時,不僅要看是否盈利,還要看能否取得長期的核心競爭力。另外,旅行社高級管理層關注競爭對手時,不僅要關注其產品質量和成本情況,更要關注競爭對手核心能力的建立情況,因為核心能力是競爭的根基。
為什么旅行社不采用非相關多元化經營戰略?因為它有兩個主要缺點:一是要求高層管理者必須在總公司經營戰略中或不同產業競爭中,對不同的業務做出重大決策,公司多元化程度越高,越難監督子公司的業務,越難判斷每一業務所在的產業競爭環境;二是新業務容易帶來新的風險。非相關多元化要求旅行社資金雄厚,整體素質高,否則多元化經營很容易失敗。
參考資料:
1.杜江,《旅行社經營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
2.王堅,《旅游大型集團企業之縱橫》,香港大世界出版公司,1998
3.藍海林,“多元化戰略、組織結構與績效”,《企業經濟》,2001年第2期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以下簡稱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部門統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旅行社按照經營業務范圍,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本條例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國內旅游業務。
國內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國內旅游業務。
第二章旅行社設立
第六條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七條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第九條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批準。
第十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后,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一)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旅游市場需要;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第十三條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
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
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游業務。
第三章旅行社經營
第十七條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第十八條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游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詆毀其他旅行社的名譽;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旅游業務;
(五)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營人員未經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旅行社應當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一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旅行社對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償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務單據。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游者的投訴,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導游和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并與之簽訂書面協議后,方可委托其承擔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違約,使旅游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組織出境旅游的境內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后再向違約的境外旅行社追償。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招徠、接待旅游者,應當制作完整記錄,保存有關文件、資料,以備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第四章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外國旅游經營者同中國投資者依法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可以進行調整,調整期限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確定。
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各方出資比例,比照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記錄;
(三)符合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外國旅游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企業;
(二)年旅游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
(三)是本國旅游行業協會的會員。
第三十一條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中國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以及投資各方簽訂的合同、章程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對擬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注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的監督管理,維護旅游市場秩序。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服務質量、旅游安全、對外報價、財務帳目、外匯收支等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十六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旅行社應當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交年檢報告書、資產狀況表、財務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質量保證金的財務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質量保證金用于賠償旅游者的經濟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質量保證金。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人民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并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15天,可以并處人民幣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
第四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而不予頒發的;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本市旅游業的發展,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行社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服務等相關旅游業務的企業,包括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旅行社的設立、經營及其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旅行社的管理。
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國內旅行社的管理,業務上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內國內旅行社的審批。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許可制度)
本市實行旅行社經營許可制度。
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
第六條(經營原則)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旅行社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行業協會)
市旅行社行業協會是依法維護旅行社權益的自律性社會團體法人,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工作,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設立許可
第八條(旅行社的設立)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九條(注冊資本和保證金)
旅行社注冊資本和保證金的數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旅行社分社的設立)
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設立社的名義開展旅游業務經營活動的分社。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注冊資本,并向分社設立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第十一條(營業部的設立)
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圍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設立社名義開展旅游業務經營活動的營業部。
旅行社營業部的業務范圍限于為設立社招徠游客,并提供咨詢或者宣傳等服務。
旅行社設立營業部的,應當在辦理完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營業部所在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境外旅行社常駐機構設立條件)
境外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設立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和宣傳等活動的非經營性常駐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旅行社常駐機構)。
境外旅行社在本市設立常駐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其本國依法注冊登記;
(二)資信情況良好,是其本國旅行社協會的正式會員;
(三)經營其本國旅游者來中國旅游的業務2年以上,每年送旅游者數量不少于2000人。
第十三條(公告制度)
本市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制度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四條(審批程序)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國內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的,按《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交納質量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后,在60個工作日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旅行社名稱)
旅行社申報和登記的企業名稱,必須含有“旅行社”字樣。國內旅行社不得使用“國際”、“海外”等與其國內旅行社旅游業務不相符的名稱。
第十六條(變更及終止)
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按本辦法設立申請旅行社的有關規定,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旅行社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停業、歇業,以及旅行社分社、營業部變更地址、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年檢制度)
市或者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旅行社進行一次檢查。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
市或者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年檢的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中外合資旅行社)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旅行社的條件和審批程序,按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經營范圍)
旅行社應當按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禁止超越范圍經營。
第二十條(明示制度)
旅行社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放置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旅游價格和有關手續費等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旅游報價形式)
旅行社的旅游報價形式主要有全包價旅游、半包價旅游等。
旅行社承諾旅行費用實行全包價時,全包價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交通、住宿、餐飲、游覽景點門票和導游服務等費用。
旅行社承諾旅行費用實行半包價時,半包價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交通、住宿和導游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旅游合同內容)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旅游時,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名稱及地址;
(二)旅游總價格;
(三)旅游地點和日程安排;
(四)交通工具類別、等級、航(車)次時間;
(五)住宿等級及客房類型;
(六)游覽景點名稱、門票;
(七)餐飲次數及標準;
(八)娛樂種類及次數;
(九)導游服務;
(十)購物次數與時間;
(十一)合同終止條件;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四)簽約地點及日期。
訂立出境旅游合同的,還應當增加有關出境簽證的手續、費用的內容。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可以參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轉讓)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行社向游客發放的質量反饋表或者類似書面材料,不能作為其是否履約的證明。
旅行社將已訂立的旅游合同轉讓給其他旅行社時,必須征得旅游者同意,并不得增加費用。
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游者支付;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由于出境簽證等原因不能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的,旅游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要求)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旅游合同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者增加參觀項目、增加費用、安排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游消費活動。旅行社安排合同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務單據。
旅游合同訂立后,除國家調整匯率或者運輸價格,且合同雙方約定此種情況下可以提高旅游總價格外,旅行社不得單方提高旅游總價格。
第二十五條(不可抗力)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不能成行造成的違約)
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國內旅游,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出境旅游,違約方應當提前7天通知對方。合同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先行賠償)
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提供相關服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由于其他旅游經營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賠償后,有權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經營者追償。
旅行社對旅游者提供的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旅游保險)
旅行社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不得在銷售價格中單獨列項。
旅游者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購買旅游者個人保險。旅行社在與旅游者訂立旅游合同時,應當提示旅游者購買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第二十九條(旅游安全)
旅行社組織旅游者旅游時,應當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對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明確警示,并采取有效的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當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時,旅行社派出的工作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救護措施,并及時向組團的旅行社報告;在境外的領隊還應當向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駐外旅游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報告制度)
旅行社在組織旅游者旅游時,發生旅游者傷亡等重大事故的,應當在知道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按下列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國際旅行社發生重大事故,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二)國內旅行社發生重大事故,向注冊地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旅行社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人員聘用要求)
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營人員未經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業秘密。
第三十二條(領隊、導游人員)
旅行社聘用的領隊、導游人員應當持有國家或者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領隊證、導游證。
領隊、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胸卡,攜帶領隊證、導游證;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第三十三條(旅游廣告)
旅行社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廣告所推銷的服務不得超出經營范圍。
旅行社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雜志等媒介廣告的,應當注明旅行社名稱和經營許可證號碼;其他旅行社業務的廣告,還應當注明被旅行社的名稱。
制作和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業務的廣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特殊旅游項目)
旅行社開發具有危險性的特殊旅游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境外接待旅行社的選擇)
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合法登記的旅行社作為接待旅行社,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六條(禁止不正當競爭和小費、回扣的限制)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游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詆毀其他旅行社的名譽;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旅游業務;
(五)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旅行社的從業人員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費、不得私受回扣。
第三十七條(糾紛解決途徑)
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行社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查、調解;
(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四)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八條(投訴受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旅游者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4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答復投訴者;對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投訴,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認為旅行社應當賠償的,旅行社不予賠償或者無力承擔賠償時,應當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旅游者先行賠償: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后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四)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營業部發生旅游糾紛的,按前款規定應當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先行賠償的,設立社所在地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營業部所在地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使用質量保證金予以賠償的通知后,應當及時支付;對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支付有異議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裁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旅游者先行賠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統計報表)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時報送統計報表。國際旅行社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國內旅行社向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統計報表不得提供虛假數據。
第四十一條(檔案管理)
旅行社的業務檔案應當專人保管。其中,出入境旅游檔案保存期最低為3年,國內旅游檔案保存期最低為2年。
第四十二條(營業部管理)
旅行社應當對所屬營業部實行統一的人事、財務、組團和旅游路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旅行社行業協會監督)
市旅行社行業協會應當對旅行社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和價格進行監督,監督結果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條例》有處罰規定的,按《條例》規定進行處罰。《條例》沒有處罰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旅行社派出的領隊、導游人員在組織旅游者出游時,未按規定佩帶證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旅行社警告;
(二)旅行社從業人員索要小費,私受回扣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旅行社聘用未持有國家或者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領隊證、導游證的人員從事領隊、導游活動或者旅行社承諾全包價或者半包價時未履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的違法行為,按《條例》規定需要吊銷《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需要吊銷《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旅行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旅行社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用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的國際旅游業務,是指入境旅游業務和出境旅游業務。
第四十九條(應用解釋部門)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七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章程,合資、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和*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旅行社經營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五條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第二十八條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三)簽約地點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
(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七)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
(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三)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在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時,應當對旅游合同的具體內容作出真實、準確、完整的說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三十條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的,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或者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領隊證。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確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七條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的具體方案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
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
第四十條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行社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旅行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報告。旅行社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發生旅游者非法滯留我國境內的,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
第四十三條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游合同、服務質量、旅游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第四十五條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由旅行社支付費用的購物活動或者游覽項目,不得通過旅行社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的;
(二)分社的經營范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的;
(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二)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和*地區旅游業務,或者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四)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不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所支付的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
(一)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
(二)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其主要負責人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予以處理的;
(二)未及時公告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情況的;
(三)未及時處理旅游者投訴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饋贈的;
關鍵詞:新設立旅行社 量變狀況 生成機理
我國的旅游事業方興未艾,作為“龍頭”的旅行社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空間和機遇,促使著新設立的旅行社猶如“雨后春筍”般大量涌現,我國旅行社廠商數量的變化表現出:一方面新參與者正在迅速膨脹,另一方面不乏短暫運營即迅速退出,投資熱情有余,市場認識不深者。魏小安指出:“就目前來說,全國的旅行社是13361家,其中國際旅行社1364家,增長速率也是比較快的,平均每年仍然有10%到15%的增長速度,同時每年也要倒閉4、5百家旅行社”。因此如何正確認識新設立旅行社的整體狀況,如何清醒面對可能的機遇和風險,關系著能否正確引導旅行社業的理性投資,關系著新設立旅行社能否準確定位、“順勢而為”制定經營發展戰略,關系著我國旅行社行業規模、整體質量能否保持長期穩定、持續良性發展。鑒于業界和學界對新設立旅行社這一數量規模不斷龐大的企業群體關注甚少的窘迫狀況,而設立動機又決定著其經營行為,直接關系日后的運營狀況,進而影響著成長中的中國旅行社業能否可持續發展,因此本文集中探究了新設立旅行社的概念特點、量變原因和設立動機,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了對策研究。
新設立旅行社的范圍界定及特點
從法定經營資格上看,根據國家旅游局對旅行社設立的程序要求,申請人必須首先獲得旅游業務經營許可證,再憑同意設立新旅行社的旅游局批文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從時間限定上看,工商行政部門和旅游行政部門對旅行社的年檢以1年為期;從經營實踐來看,旅游企業以1年為1個財務結算年度,并評估經營狀況,新設立旅行社的第一年又往往是決定生存與發展的關鍵時期。因此,本文認為新設立旅行社是指自頒發工商營業執照起開始持續經營的時間在1年以內的旅行社法人企業。
新設立旅行社的整體特點有三個方面,首先具有新創性,表現在創立時間短、品牌知名度低,給顧客和同業均帶來強烈的新鮮感;其次是強參與性,新設立旅行社對經營前景普遍樂觀預期的推動下,對于市場競爭和形象推廣持積極參與的態度;第三是脆弱性,由于市場認同度低、經營穩定性差、人力資源匱乏、管理經驗不足、資金運用效率偏低等諸多原因,造成其經營上對市場風險認識不足,對突發事件處置經驗短缺,從而脆弱性十分明顯。
新設立旅行社的量變狀況
從中國旅游統計年鑒1997-2002年和國家旅游局“2003年度全國旅行社業務年檢情況通報”來看,1996―2003年我國旅行社的總數量狀況分別是4252家、4986家、6222家、7326家、8993家、10532家、11552家、13361家,其中國內旅行社的數量分別為3275家、3995家、4910家、6070家、7725家、9222家、10203家、11997家,國際旅行社的數量分別為977家、991家、1312家、1256家、1268家、1310家、1349家、1364家;旅行社總數量、國際旅行社、國內旅行社的平均增幅分別約為17.9%,6.6%,20.5%,歷年均呈現穩步增長的趨勢。從總數量的變化量來看,旅行社業“洗牌”現象嚴重,突出表現在由于每年年檢不合格或自動退出的原因,導致數量變化幅度起伏較大,但從絕對數量來看,國內旅行社的增長十分明顯,遠遠超過國際旅行社的增長??缛胄率兰o后的2001年旅行社總數量和國內旅行社的數量雙雙突破10000家,各項指標均顯示旅行社的運營熱情有跨越式增進,因此2001年標志著按國際國內區分旅行社后,我國旅行社行業數量規模擴張進入第二個階段;“非典”爆發后旅行社曾出現大面積蕭條,但是隨著下半年的強勁復蘇,2003年旅行社仍然從總體上呈現上升的態勢,顯示出旅行社投資熱度不減。
新設立旅行社的動因分析
筆者認為投資者的設立動機是旅行社數量擴張的深層次決定因素。動機(motivation)就是發動和維持人的活動,并使活動指向一定目的的心理傾向??v觀我國新設立旅行社的發起者,其設立動機可以歸納為如下三類:
升級擴張型。這類的特點是由于創辦者力量的積蓄,抓住機遇實現了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其設立動機又可細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從承包部門獨立出來設立旅行社。我國旅行社長期以來存在一個“怪現象”是,不管是國際旅行社還是國內旅行社均有大量的部門掛靠和承包型經營形式。這些部門如同旅行社中的“小旅行社”,擁有事實上獨立的人事權、財務權和業務操作權,根據旅行社的級別和地區差異,承擔每年向“母旅行社”上繳數額不等的承包費。其中部分“小旅行社”隨著客源基礎的擴大和經營經驗的日益豐富,已經不滿足于部門的運作空間,力圖通過現有的基礎,打造自己擁有的“品牌”,擴大事業規模,由此產生了獨立門戶的動機。另一種是國內旅行社升級發展為國際旅行社,我國新增的國際旅行社大多屬于這種狀況。
一哄而上型。旅游投資的“熱錢效應”推動了旅行社的設立,國內旅游日益興旺,國家進行政策支持,基礎設施不斷完善,媒體的宣傳鼓動,諸如2008奧運會等各種國際盛會即將在我國的召開,因此多種效應綜合起來,不難評估出相對于景區開發、旅游交通投入、賓館投入來講,旅行社是投入少,見效周期短的可行項目。另外,國家對于旅行社設置的政府規制上加大了旅行社業投資信心,2000年作為跨世紀的一年,國家宏觀經濟前景的看好,旅游市場進一步放開,“黃金周”制度的實施,使得旅行社的設立數量是自1996年以來最多的,出現了“一哄而上”的增長勢頭。特別是在“非典”前,國家對新設立旅行社數量擴展的政府控制力度很大,曾經一度限制旅行社的設立,因此2002年比之于2001年的增幅平均只有9.6%,有所減緩,而“非典后”國家產業政策發生了改變,主要目的是支持和鼓勵旅游業復蘇,同時放開旅行社的申辦,由市場進行自然選擇,事實上,“非典”后旅游業的強勁復蘇,使旅行社生意的更加火爆,也驅動了新旅行社設立數量的增加。
投機動機型,新設立旅行社的發起者基于投機的動機,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預先建立一個國內旅行社的“殼資源”,為“入世”后同國外旅行社進行合資或出讓經營權做準備,并伺機退出獲取利益;設置“部門”承包機制,獲取長期固定的承包金;利用政府事業機關的壟斷客源,為便于進行內部操作建立平臺。
新設立旅行社持久發展的對策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雖然我國新設立旅行社從數量上呈現穩中有升的態勢,但是市場自然選擇機制影響明顯:從質量上看參差不齊,總體水平偏低;從結構上看國內旅行社的設立熱情持續增長,而國際旅行社的增長有限,從設立動機上看出現多樣化,既有升級擴張型的良好現象,又不乏盲目和短期行為者,由此可見,長期困擾我國旅行社業“小、散、亂、差”狀況的癥結和源頭之一正是旅行社的不規范,非理性設立造成的,新設立旅行社的健康運營無疑將從根本上推動我國旅行社業整體持續壯大,有關建議如下:
新設立旅行社投資者應該從整體上認清形勢,尋找戰略定位。無論出于什么動因成立的旅行社。都應該圍繞發展戰略把自己打造成具有鮮明特點、擁有獨特資源和具有一定規模且較穩定的細分客源市場的旅行社。目前我國旅行社市場競爭激烈,惡性殺價現象屢見不鮮,杜江等認為中小企業缺乏明確的市場定位,舉步維艱,新設立旅行社的運營環境總體上是艱難的,面臨著旅游消費需求更高、更挑剔、更理性的現實,特別是新設立的旅行社在旅行社總規模內所占的比例將越來越大的前提下,處于“入世后”發展階段的新設立旅行社能否成功運營不僅取決于其先天帶來的生成動因,更重要的是基于準確的市場認識,把握競爭戰略“揚長避短”,盡快擺脫底子薄、經驗少的弱勢市場環境,確立具有一定差異和實力的市場地位。
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行業引導,調整旅行社的“入市門檻”。旅游行業主管部門應該有針對性地通過各種渠道提供政策咨詢和決策支持。為了保證旅行社具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和信譽保證能力,我國已經出臺了旅行社設立條件,在質量保證金、經營管理人員資格、營業場所和設施方面設置了進入門檻,但是這個門檻是對于國內社和國際社是差異巨大的。高門檻壟斷性保護了國際旅行社的市場份額,而低門檻造成歷年來國內社比國際社增幅大,加大了國內旅行社市場的競爭程度,大量新設立旅行社搶占市場欲望強烈,削價手段“殘酷”,可能惡化旅行社市場的不穩定。因此筆者建議提高國內社的保證金門檻,縮小國際國內社的資金差距,引導我國旅行社“先天”質量的整體提高,減少非常態動機的設立旅行社的盲目。
新設立旅行社應根據設立動機區別對待,找準經營突破口。對于升級擴張型而言,由于已經進行了長期的操作實踐,準備時間長,主要業務骨干已能應付初期的運作,關鍵的問題是盡快實現從“部門”到“公司”的轉變。在經營思路上,在發展戰略上,在擴大業務上動腦筋,其突破口是繼續做大傳統優勢業務的基礎上整合資源,擴大規模。一哄而上型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熱情過后會發現諸多的現實困難,實際操作中這類新設立旅行社面臨的經營風險是很高的。因此必須重新審視市場環境,分析自身立足于市場的優劣勢,果斷決策順勢退出還是迎難而上,持續經營的突破口應該是盡快搭建吸引人才的“軟”平臺,建立健全企業管理機制,業務運作機制和質量督導機制。投機動機型具備一定的管理和客源優勢,雖然短期功利性很強,但是為了“投機成功”,需要持續保持“殼資源”的吸引力,突破口就在于抓特色、抓管理,具體而言,可以在補缺市場的選擇,旅行社品牌的市場美譽度培養,管理機制的健全,“主打產品”的市場知名度推廣上下工夫。
參考文獻:
1.劉純.旅游心理學[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4
2.戴斌,杜江.旅行社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中國國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Z].北京,1996
作者簡介:
關鍵詞:新設立旅行社量變狀況生成機理
我國的旅游事業方興未艾,作為“龍頭”的旅行社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空間和機遇,促使著新設立的旅行社猶如“雨后春筍”般大量涌現,我國旅行社廠商數量的變化表現出:一方面新參與者正在迅速膨脹,另一方面不乏短暫運營即迅速退出,投資熱情有余,市場認識不深者。魏小安指出:“就目前來說,全國的旅行社是13361家,其中國際旅行社1364家,增長速率也是比較快的,平均每年仍然有10%到15%的增長速度,同時每年也要倒閉4、5百家旅行社”。因此如何正確認識新設立旅行社的整體狀況,如何清醒面對可能的機遇和風險,關系著能否正確引導旅行社業的理性投資,關系著新設立旅行社能否準確定位、“順勢而為”制定經營發展戰略,關系著我國旅行社行業規模、整體質量能否保持長期穩定、持續良性發展。鑒于業界和學界對新設立旅行社這一數量規模不斷龐大的企業群體關注甚少的窘迫狀況,而設立動機又決定著其經營行為,直接關系日后的運營狀況,進而影響著成長中的中國旅行社業能否可持續發展,因此本文集中探究了新設立旅行社的概念特點、量變原因和設立動機,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了對策研究。
新設立旅行社的范圍界定及特點
從法定經營資格上看,根據國家旅游局對旅行社設立的程序要求,申請人必須首先獲得旅游業務經營許可證,再憑同意設立新旅行社的旅游局批文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從時間限定上看,工商行政部門和旅游行政部門對旅行社的年檢以1年為期;從經營實踐來看,旅游企業以1年為1個財務結算年度,并評估經營狀況,新設立旅行社的第一年又往往是決定生存與發展的關鍵時期。因此,本文認為新設立旅行社是指自頒發工商營業執照起開始持續經營的時間在1年以內的旅行社法人企業。
新設立旅行社的整體特點有三個方面,首先具有新創性,表現在創立時間短、品牌知名度低,給顧客和同業均帶來強烈的新鮮感;其次是強參與性,新設立旅行社對經營前景普遍樂觀預期的推動下,對于市場競爭和形象推廣持積極參與的態度;第三是脆弱性,由于市場認同度低、經營穩定性差、人力資源匱乏、管理經驗不足、資金運用效率偏低等諸多原因,造成其經營上對市場風險認識不足,對突發事件處置經驗短缺,從而脆弱性十分明顯。
新設立旅行社的量變狀況
從中國旅游統計年鑒1997-2002年和國家旅游局“2003年度全國旅行社業務年檢情況通報”來看,1996—2003年我國旅行社的總數量狀況分別是4252家、4986家、6222家、7326家、8993家、10532家、11552家、13361家,其中國內旅行社的數量分別為3275家、3995家、4910家、6070家、7725家、9222家、10203家、11997家,國際旅行社的數量分別為977家、991家、1312家、1256家、1268家、1310家、1349家、1364家;旅行社總數量、國際旅行社、國內旅行社的平均增幅分別約為17.9%,6.6%,20.5%,歷年均呈現穩步增長的趨勢。從總數量的變化量來看,旅行社業“洗牌”現象嚴重,突出表現在由于每年年檢不合格或自動退出的原因,導致數量變化幅度起伏較大,但從絕對數量來看,國內旅行社的增長十分明顯,遠遠超過國際旅行社的增長。跨入新世紀后的2001年旅行社總數量和國內旅行社的數量雙雙突破10000家,各項指標均顯示旅行社的運營熱情有跨越式增進,因此2001年標志著按國際國內區分旅行社后,我國旅行社行業數量規模擴張進入第二個階段;“非典”爆發后旅行社曾出現大面積蕭條,但是隨著下半年的強勁復蘇,2003年旅行社仍然從總體上呈現上升的態勢,顯示出旅行社投資熱度不減。
新設立旅行社的動因分析
筆者認為投資者的設立動機是旅行社數量擴張的深層次決定因素。動機(motivation)就是發動和維持人的活動,并使活動指向一定目的的心理傾向??v觀我國新設立旅行社的發起者,其設立動機可以歸納為如下三類:
升級擴張型。這類的特點是由于創辦者力量的積蓄,抓住機遇實現了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其設立動機又可細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從承包部門獨立出來設立旅行社。我國旅行社長期以來存在一個“怪現象”是,不管是國際旅行社還是國內旅行社均有大量的部門掛靠和承包型經營形式。這些部門如同旅行社中的“小旅行社”,擁有事實上獨立的人事權、財務權和業務操作權,根據旅行社的級別和地區差異,承擔每年向“母旅行社”上繳數額不等的承包費。其中部分“小旅行社”隨著客源基礎的擴大和經營經驗的日益豐富,已經不滿足于部門的運作空間,力圖通過現有的基礎,打造自己擁有的“品牌”,擴大事業規模,由此產生了獨立門戶的動機。另一種是國內旅行社升級發展為國際旅行社,我國新增的國際旅行社大多屬于這種狀況。
一哄而上型。旅游投資的“熱錢效應”推動了旅行社的設立,國內旅游日益興旺,國家進行政策支持,基礎設施不斷完善,媒體的宣傳鼓動,諸如2008奧運會等各種國際盛會即將在我國的召開,因此多種效應綜合起來,不難評估出相對于景區開發、旅游交通投入、賓館投入來講,旅行社是投入少,見效周期短的可行項目。另外,國家對于旅行社設置的政府規制上加大了旅行社業投資信心,2000年作為跨世紀的一年,國家宏觀經濟前景的看好,旅游市場進一步放開,“黃金周”制度的實施,使得旅行社的設立數量是自1996年以來最多的,出現了“一哄而上”的增長勢頭。特別是在“非典”前,國家對新設立旅行社數量擴展的政府控制力度很大,曾經一度限制旅行社的設立,因此2002年比之于2001年的增幅平均只有9.6%,有所減緩,而“非典后”國家產業政策發生了改變,主要目的是支持和鼓勵旅游業復蘇,同時放開旅行社的申辦,由市場進行自然選擇,事實上,“非典”后旅游業的強勁復蘇,使旅行社生意的更加火爆,也驅動了新旅行社設立數量的增加。
投機動機型,新設立旅行社的發起者基于投機的動機,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預先建立一個國內旅行社的“殼資源”,為“入世”后同國外旅行社進行合資或出讓經營權做準備,并伺機退出獲取利益;設置“部門”承包機制,獲取長期固定的承包金;利用政府事業機關的壟斷客源,為便于進行內部操作建立平臺。
新設立旅行社持久發展的對策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雖然我國新設立旅行社從數量上呈現穩中有升的態勢,但是市場自然選擇機制影響明顯:從質量上看參差不齊,總體水平偏低;從結構上看國內旅行社的設立熱情持續增長,而國際旅行社的增長有限,從設立動機上看出現多樣化,既有升級擴張型的良好現象,又不乏盲目和短期行為者,由此可見,長期困擾我國旅行社業“小、散、亂、差”狀況的癥結和源頭之一正是旅行社的不規范,非理性設立造成的,新設立旅行社的健康運營無疑將從根本上推動我國旅行社業整體持續壯大,有關建議如下:
新設立旅行社投資者應該從整體上認清形勢,尋找戰略定位。無論出于什么動因成立的旅行社。都應該圍繞發展戰略把自己打造成具有鮮明特點、擁有獨特資源和具有一定規模且較穩定的細分客源市場的旅行社。目前我國旅行社市場競爭激烈,惡性殺價現象屢見不鮮,杜江等認為中小企業缺乏明確的市場定位,舉步維艱,新設立旅行社的運營環境總體上是艱難的,面臨著旅游消費需求更高、更挑剔、更理性的現實,特別是新設立的旅行社在旅行社總規模內所占的比例將越來越大的前提下,處于“入世后”發展階段的新設立旅行社能否成功運營不僅取決于其先天帶來的生成動因,更重要的是基于準確的市場認識,把握競爭戰略“揚長避短”,盡快擺脫底子薄、經驗少的弱勢市場環境,確立具有一定差異和實力的市場地位。
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行業引導,調整旅行社的“入市門檻”。旅游行業主管部門應該有針對性地通過各種渠道提供政策咨詢和決策支持。為了保證旅行社具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和信譽保證能力,我國已經出臺了旅行社設立條件,在質量保證金、經營管理人員資格、營業場所和設施方面設置了進入門檻,但是這個門檻是對于國內社和國際社是差異巨大的。高門檻壟斷性保護了國際旅行社的市場份額,而低門檻造成歷年來國內社比國際社增幅大,加大了國內旅行社市場的競爭程度,大量新設立旅行社搶占市場欲望強烈,削價手段“殘酷”,可能惡化旅行社市場的不穩定。因此筆者建議提高國內社的保證金門檻,縮小國際國內社的資金差距,引導我國旅行社“先天”質量的整體提高,減少非常態動機的設立旅行社的盲目。
新設立旅行社應根據設立動機區別對待,找準經營突破口。對于升級擴張型而言,由于已經進行了長期的操作實踐,準備時間長,主要業務骨干已能應付初期的運作,關鍵的問題是盡快實現從“部門”到“公司”的轉變。在經營思路上,在發展戰略上,在擴大業務上動腦筋,其突破口是繼續做大傳統優勢業務的基礎上整合資源,擴大規模。一哄而上型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熱情過后會發現諸多的現實困難,實際操作中這類新設立旅行社面臨的經營風險是很高的。因此必須重新審視市場環境,分析自身立足于市場的優劣勢,果斷決策順勢退出還是迎難而上,持續經營的突破口應該是盡快搭建吸引人才的“軟”平臺,建立健全企業管理機制,業務運作機制和質量督導機制。投機動機型具備一定的管理和客源優勢,雖然短期功利性很強,但是為了“投機成功”,需要持續保持“殼資源”的吸引力,突破口就在于抓特色、抓管理,具體而言,可以在補缺市場的選擇,旅行社品牌的市場美譽度培養,管理機制的健全,“主打產品”的市場知名度推廣上下工夫。
參考文獻:
1.劉純.旅游心理學[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4
2009年國務院的《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中明確指出“把旅游業培育成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014 年《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正式出臺。意見中指出:加快旅游業改革發展,是適應人民群眾消費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必然要求。旅游業的改革發展已成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旅行社業作為旅游業的三大支柱之一,其轉型升級勢必影響到整個旅游業的改革與發展。
隨著大眾旅游時代的到來和散客旅游市場的突飛猛進,傳統旅行社迎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但是也面臨著巨大的危機和挑戰。以國中青為代表的國內知名的大型旅游集團已經開始轉變體制與經營機制的改革,以期更好地把握和引領市場潮流;以凱撒、眾信、華遠為代表的民營批發商正從量變到質變,從單一到綜合過渡;以途牛、悠哉、酷訊、去哪兒等為代表的在線旅游服務商在資本、技術的支持下,迅速的搶占市場份額;中旅途易、國旅運通、交通公社新紀元等三家外資旅行社經營出境游,外資旅游集團的躍躍欲試;以寶中旅游、海航樂游、重慶百事通等為代表的新興旅行社攪動零售領域。其所采用的運營模式,在業界有爭議,但已經產生了“鲇魚效應”。綜合來看,傳統旅行社面臨著資本運營、智慧旅游、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強烈沖擊,面對挑戰,或強大或消失。
一、呼和浩特市旅行社轉型升級過程中的主要問題
呼和浩特市作為的首府和旅游集散中心,旅行社的發展規模和速度一直走在全區之首。但是在實現轉型升級過程中仍遇到很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有。
(一)經營規模小、管理水平差、經濟效益難成規模
我市大部分旅行社經營規模比較小,沒有形成網絡化經營管理,只注重短期的經濟效益目標,又缺乏大旅行社集團引領,不重視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品牌管理,難以形成科學長效的管理機制,無法有效整合旅游資源,旅行社規模經濟效益難以實現,更無法把旅行社做大做強,因此無法適應現代旅游行業發展的需要。
(二)科學技術落后和現代化服務水平較差
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利用互聯網和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智慧化經營和管理,已經成為旅行社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據調查,我市旅行社已經在經營和管理中開始使用網絡自動查詢功能、旅游線路設計功能、中介服務功能等智慧化模式。但是旅行社的互聯網經營發展暴露出不少問題:第一,旅行社網站信息更新緩慢,服務項目單一。在線交易冷淡,無法吸引顧客,旅行社網站尚處于動態交互信息服務的過度化階段,還未能為游客個性化的旅游產品定制化服務。第二,旅行社網站建設重復、效益不高。不少旅行社網站建設往往是照搬國內外網站現成模式,缺乏特色和賣點,因而網上促銷、預訂的成功率很低,無法形成規模經營。第三,旅行社網站的信譽和網絡安全制約了旅行社的進一步發展。網絡黑客的侵襲以及網絡的虛擬性加大了購買旅游產品的風險性;網絡的預訂、交易多數情況下是依靠社會道德感來支撐,法律形式的保障長期缺位。
(三)缺乏自己的旅游產品和產品創新意識
調查發現,出于成本的考慮,我市很多中小旅行社沒有或缺乏自己的旅游產品。多數中小旅行社推出的旅游路線大同小異,旅游產品也基本以觀光旅游為主,沒有依據旅行社自身特色開發出具有競爭優勢的產品。甚至很多旅行社都是靠批發和模仿旅游產品為生,產品同質性強、競爭力弱。即使部分旅行社通過辛苦創新開發出產品,但是因沒有品牌的依附,產品極易受到同行的模仿,往往一家旅行社開發出一個比較成功的產品后,其他旅行社就會競相模仿,這種行為無形中會加重企業的產品開發成本和營銷費用,企業創新積極性也會遭受打擊。
(四)缺乏品牌意識和品牌觀念
在我市旅行社行業中,品牌創新能力差。具有品牌的企業所占的比例很小,即使是一些知名旅行社也大多沿用過去的品牌而缺乏創新,目前還沒有一家旅行社進入國家百強旅行社行列。表現在旅游產品上,則通過采購傳統線路和熱點景點的方式組合成簡單的旅游產品,不重視產品內涵、特色和文化的打造,只重視“短平快”的經濟效益。例如在產品的名稱、圖案設計、廣告傳播力度等方面缺乏視覺的沖擊和心靈的震撼,在產品的營銷環節鋪張浪費,既不能科學設計具有傳統特色的旅游產品也不能開發出具有本地文化魅力的旅游產品,形象口號不鮮明、品牌形象定位不準確,不能適應市場的發展變化,旅游淡旺季反差巨大。
(五)旅行社發展遭遇人才瓶頸
經統計,2014年度旅行社全部從業人員年平均人數為6256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人數為5020人,占總人數的80.24%。雖然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占到從業人員的八成,但正真具有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專業管理水平的人才卻相當少,難以形成像酒店、景區等行業那樣專業化的管理團隊。隨著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發展,懂管理又懂旅游的管理人才,懂專業又懂計算機的技術人才,懂營銷又懂新媒體技術的營銷人才,將是旅行社最急需最緊缺的人才,也是決定旅行社前途的關鍵因素之一。
二、呼和浩特市旅行社轉型升級的主要路徑
(一)規模發展,創造規模效益
1.同業融合、同業戰略聯盟或集團化經營。在旅行社門市放開,大的旅游集團或旅行社集團進軍我市市場的背景下,中小旅行社各自為戰、單打獨斗已經沒有出路,必須抱團取暖、取長補短、采取聯合經營、同業融合或建立同業戰略聯盟,集眾家之力,整合各家旅行社的資源,揚長避短、優勢互補,進一步細分客源市場,創新旅游產品,開展智慧及網絡營銷,摒棄價格戰,與強大的競爭對手展開非價格競爭,通過“團購”等模式增強向旅游供應商采購產品的議價能力。此外,我市較大旅行社內部普遍存在著部門承包經營、變相部門承包經營、掛靠經營等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大型旅行社實際上變成了一些業務相對獨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體。根本無法形成規模經濟,發揮不了應有的集團優勢。因此,對那些規模較大的旅行社來講,要想實現規模效益,必須走集團化發展的道路。
2.加盟、連鎖及經營。按照國外旅行社發展的經驗結合我國旅行社市場的發展趨勢來看:中小旅行社將成為大型旅行社的零售商或商,依靠服務獲利。我市中小旅行社數量較多,加盟或成為大型旅行社的連鎖店,可以把力量集中起來,形成合力,擁有在產品開發、采購、促銷和技術創新等方面比擬大型旅游社的能力。一些大中旅行社通過內部改造或增設門市等方式,將一些小旅行社納入到社范疇,使小旅行社成為大旅行社面向旅游者的窗口,成為旅游商,形成網絡化布局,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網點,負責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機票、飯店、線路等產品,以此來獲取傭金。
3.資本化經營與眾籌融資??v觀世界企業發展史,由初級階段到高級階段,大致經歷了“自主經營、租賃承包、企業兼并、資本與管理模式運作”等四個發展過程。旅行社業的資本化經營的目的是提高資源的利潤率,實現資本運營的效率和效益。它以并購、重組、風險投資、債券、股權、期權、上市等為主要形式,作為低利潤率行業的旅行社來說,靠自有資金擴大再生產,只能加大成本,限制發展速度。根據我市實際情況,采用“資本運作”方式,拓寬旅行社融資渠道,重新配置旅游資源,能夠使旅行社較好地利用社會資源迅速擴張,進而實現規模發展。面對我市實際情況,通過眾籌方式實現資本運作最為理想。眾籌就是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是一種依靠大眾力量進行融資的方式。包括債權眾籌、股權眾籌、回報眾籌和捐贈眾籌等模式。旅行社屬于典型的“熟人”行業,某家旅行社出個新聞,其他家旅行社會立即知曉,目前出現的各種聯盟和聯合體實際上就是“熟人眾籌”的雛形。因此,目前業界認為比較可行的途徑是實現“熟人眾籌”?!笆烊吮娀I”是旅行社實現“旅行社+金融+互聯網+創新商業模式”的一種新的創新方式。此外,通過眾籌融資,可以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所有權分散化,屬于眾籌的股東,經營權交給專業的團隊去做,利于實現科學管理。
(二)提高創新能力,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
1.互聯網與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偫碛?015年3月5日,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正式提出了“互聯網+”計劃,從而將互聯網概念推向了一個嶄新的高度。作為“互聯網+旅游”的現實結合體,OTA(在線旅行社)在此后迅速顛覆了傳統旅行社業的格局,使傳統的旅行社產業快速轉型升級。我市旅行社業同樣應該借力互聯網,乘勢而上,利用互聯網交易平臺、網站、網店、QQ、電子郵件等網絡手段,尤其是微博、微信、APP等新型的社交媒體,形成純線上或線上線下結合、實現全部或部分的虛擬化經營和網絡營銷,并根據企業自身特點開展旅游電子商,通過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創我市旅行社的互聯網發展時代,將我市旅行社業的發展推向現代化。
2.提高核心競爭力,創新旅游產品。優質的品牌產品是旅行社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旅行社想要具有核心競爭力,就必須擁有較強的產品創新能力。“互聯網+”背景下,旅游者利用互聯網可以獲取更多的信息,旅游者自主性越來越強,旅游需求越發多樣,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旅游產品創新升級的緊迫性。首先,在旅游產品類型方面,度假旅游、特種旅游、商務旅游、體育旅游、會展旅游等新型旅游產品所占比重不斷加大,傳統的觀光旅游產品已經無法滿足旅游市場的需求,因此旅行社必須要在市場分析的基礎上,不斷加強旅游產品的創新。其次,旅行社要加速旅游產品升級并不斷縮短旅游產品的迭代周期。要具有行業的“敏感性”,善于針對不同的時期、季節,針對不同的特殊情況,面向不同的消費人群,適時推出符合市場需求和旅游者需求的線路產品,甚至可以開展 “定制旅游”。
3.創新盈利模式。勞務收入尤其是導游勞務收入是傳統旅行社的主要盈利模式,然而,勞務性收入在旅行社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已經越來越低,因為我國勞動力成本在不斷的提高,因此盈利模式創新和多元化已經被業界廣泛認同,旅行社已經不再僅僅是單一的勞務盈利模式,而是積極開展了多元盈利模式、立體盈利模式、越界盈利模式等。 多元盈利模式,就是同時在不同的產業獲得盈利,如營銷推廣的媒體盈利模式,連鎖經營的加盟、許可盈利模式,資本化經營的控股參股盈利模式,品牌輸出的管理盈利模式等等。 立體盈利模式,就是同時在分工體系中的多個環節獲得盈利,如上下游產品買斷經營盈利模式、預訂服務盈利模式、集合交易提成盈利模式、經紀傭金盈利模式等等。越界盈利模式,指在互聯網經營平臺里面,處于主動地位、擁有話語權的平臺方占用專線和產品方的資金,同時利用流量、數據進行再開發獲利。
4.拓寬市場,延伸業務范圍。傳統模式下,旅行社以接待服務盈利。而在今天,旅行社必須拓寬市場,拓展衍生的業務,這樣才能將業務做大、做成系列??梢栽谝韵路矫孢M行嘗試:一是旅行金融,向公司客戶和個人客戶提供所有的與旅行相關的金融服務;二是旅行保險,提供旅行中可能出現各種意外的系列性保險業務;三是旅游傳媒,不但要滿足消費者的各種需求,而且要引導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四是對外展開交流和合作,進入外國旅行社市場,對內擴展分社和門市,形成國內國際交織的業務網。 目前,在延伸業務范圍上較為成功的經營模式有:(1)旅行社+會展+演藝+免稅+旅游院校+電子商務――國旅(2)旅行社+酒店+景區+電子商務――港中旅 (3)旅行社+房地產+高科技+電子商務――中青旅(4)旅行社+航空公司+電子商務――上海春秋(5)旅行社+酒店+旅運+景區+電子商務――福建中旅。我們可以借鑒這些成功模式,吸取經驗,找到適合自己的正確道路。
(三)重視企業管理,打造管理團隊
1.培育職業經理人。因旅行社規模、體制以及行業環境的限制,多年來我區旅行社一直存在著職業經理人匱乏的現象,而且已成為制約我區旅行社發展的一大瓶頸。旅行社的轉型和發展急需建立一種職業經理人發展綜合推進機制,用制度化、規范化的規則培養職業化、市場化、專業化的人才隊伍,建立健全職業經理人評價機制,逐步形成完整統一的職業經理人市場,實現人才利潤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