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5 16:32:2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水污染對環境的影響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農村水環境是整個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僅防治農村水污染,保護良好的農村水環境,而且維護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這決定了其調整對象的復雜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具有明顯的綜合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規范、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等各種法律規范組成,這決定了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的綜合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核心價值,這體現了其調整時空的可持續性。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應將可持續發展觀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視等原因,我國現行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農村特點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現代環境問題起因于現代工業的發展,現代工業的發展加快了城市化進程,也帶來嚴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為我國環保立法的背景。在該立法背景的影響下,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長期存在著“重城市,輕農村”的立法思想。我國對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優惠政策,而農村水污染的治理卻鮮人問津。例如大中型企業的排污費返還使用制度、可低價或無償征地來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這些在農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適用。
(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嚴格執行
鄉鎮企業的建立和發展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著重要作用,一般是該農村的經濟支柱。鄉鎮企業的重要作用使得當地的環境執法機關很難在農村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使得鄉鎮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甚至沒有水污染防治設施,嚴重污染農村水資源。
(三)地方政府環境法律責任不明確
近年來,中央出臺很多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對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響。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地方政府監管本行政區域水環境的權力,但是并沒有規定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現如今,我國農村水環境污染越發嚴重,從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環保機構不健全、執行力不足,但歸根到底是因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沒有明確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
三、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目前,我國農村水污染形勢嚴峻,農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任務,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難以取得較大成果,需要我們運用法律手段來防治農村水污染。
(一)轉變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導思想
農村水污染防治首先應該轉變立法指導思想,改變現行立法中重點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水污染的狀況,建立起城市和農村統籌協調發展的水污染防治機制。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應確立為:以保護農村水源和居民飲用水安全為目的,協調農村水資源開發和水環境保護間的關系,結合農村水污染的特點,積極推廣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控制農村水污染,實現農村經濟、社會和水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該原則適用于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農村水污染。然而我國農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廣且污染源分散的特點,因此,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還需要明確環境公平原則、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原則、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分類治理原則。
(三)構建并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1.建立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
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是以管理農村水環境為目標,遵循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調整農村水污染防治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綜合考慮與農村水環境有關的地理、社會、經濟、技術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時間和排污空間,從而達到預防農村水污染的目的,實現農村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2.建立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制度
國家應該加大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重視程度,頒布專門的政策法規,投入專門資金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基礎設施。政府環保部門要形成一個標準體系來監督管理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實現各部門分工明確,協調管理,有效利用環保資金。
3.明確政府的環境法律責任,強化責任制度
【關鍵詞】水體污染;現狀;危害;防治;控制方法
1、水體污染及其類型
1.1 水體污染[1]
水體污染是指排入水體的污染物在數量上超過了該物質在水體中的本底含量和自凈能力即水體的環境容量,破壞了水中固有的生態系統,破壞了水體的功能及其在人類活動和生產中的作用,降低了水體的使用價值和功能的現象。我國水污染具有影響地域廣、持續時間長、水質季節性變化、污染類型復雜等普遍特征。
1.2 水污染現狀
近年來,我國江河、湖泊和海域普遍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各種類型的水污染事件更是不斷地發生。如2004年2月在四川沱江發生嚴重氨氮超標排放事件,工業廢水不合格排放致使大量魚類死亡,100多萬人飲水受到影響,直接經濟損失超過3億元;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苯類污染物泄露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質污染[2]。當然,我們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來緩解我國水污染嚴峻的狀況,如從1998年開始的“淮河水專項”,到今天為止已經堅持了16年之久。
1.3 水體污染的類型[1]
從污染成因上來看,水體污染可以分為自然污染和人為污染。從污染源來看,水體污染可分為點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從污染的性質來看,水體污染可分為物理性污染、化學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
2、水體污染的危害
水體污染將直接降低生活飲用水的品質,影響人類健康,并對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影響工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進而導致水生態失衡、生態系統退化,產生一系列的社會生態問題,并且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安全穩定和經濟的正常運轉。
3、水污染控制技術
3.1水污染控制原則
要實現對水污染的全局調控和有效綜合防治,需從宏觀控制、技術控制和管理控制三個方面著手,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思想,對產業結構和工業布局進行合理的優化與調整,對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水處理技術進行改進,對受納水體和排污口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和監督控制。
3.2水污染處理技術[3-4]
隨著水污染狀況的不斷惡化,及其對人類生產、生活帶來的諸多不利影響,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了水污染控制與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F代污水處理技術,按原理可分為物理處理法、化學處理法和生物化學處理法三類。
廢水的物理處理通常是借助物理力或機械力使得廢水中的某些污染物質得以分離的單元操作過程。廢水的化學處理,就是利用化學反應的作用去除水中的雜質,其處理對象主要是廢水中無機或有機(難于降解的)溶解物質或膠體物質。生物化學處理法,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謝作用,使污水中呈溶解、膠體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轉化為穩定的無害物質。
4、水污染防治面臨的困難[5-8]
4.1 水資源保護的意識淡薄, 可持續發展的觀念不強
人們對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的重要性還缺乏足夠認識,在發展當地經濟的過程中, 只注重經濟效益, 忽略水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個別地區和企業甚至損人利己,以污染臨近或下游地區的水資源與環境為代價來發展本地經濟。
4.2 管理體制不順, 缺乏配套的政策措施
現行管理體制未能有效利用經濟手段, 未能形成一系列激勵水污染治理、水資源優化配置和節約用水的政策措施, 從而導致水污染嚴重和水資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不高, 用水浪費驚人。
4.3 有法不依, 執法不嚴現象根深蒂固
目前, 與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有關的法律不少,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 年)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另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 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96 年修訂)等立法中, 也有關于水污染防治的相應條款。但是由于在處理水污染事件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未能得到及時落實和有效貫徹,使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情況持續存在,水污染狀況日趨嚴重。
4.4 科研滯后, 缺乏有效的技術支持
由于水資源時空分布的不均勻性、動態性和隨機性, 使得水污染防治技術不能得到統一、系統的規劃和研究。流域水資源優化配置、水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水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水資源保護與管理的決策支持系統等都缺乏深入研究。
5、對水污染防治的建議[9]
5.1 源頭控污
5.1.1 加強環保宣傳,提高環保意識
5.1.2加強企業的環境管理,合理安排企業布局
5.1.3 加強法律法規建設,改善相應的執行機制
5.2 選擇適合本地區的水污染控制技術
我國地大物博,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經濟發展地區性強,針對這一情況,不同地區在污水處理時應根據當地的地形地勢,道路交通條件及居民住宅布局等具體不同情況,選擇適宜當地自然環境且成本低,管理維護簡單,效率高的污水處理技術。
6、總結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水作為人類生產、生活必不可少的寶貴資源,它的污染和短缺將給人類帶來致命的威脅。特別是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水污染的問題更不能被忽略,我們應該吸取以往城市發展中水污染對人們的經濟生活帶來的嚴重影響的教訓,充分重視水環境問題,努力實現各個地區的經濟和水環境保護的持續、健康、和諧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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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下水污染 防治
中圖分類號: E835.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在我國經濟的長期發展過程中各種地下水環境問題日益凸現,地下水污染現象普遍,且不同程度地呈加重和爆發的趨勢。由于地下環境的隱蔽性和系統的復雜性,地下水污染問題長期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生態環境安全和飲水安全保障產生嚴重影響,制約我國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鑒于我國地下水環境污染的嚴峻形勢,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的法律法規,政策規范,構建地下水污染有效防治技術,工程與管理體系,對于實現我國生態和水環境安全的國家戰略目標十分重要。
一、地下水污染的途徑
我國地下水的污染,在城市中主要來源于無下水道區域的化糞池、廁所、污廢水排放滲坑、滲井、排污溝以及垃圾堆置場、不完善的氧化塘或污水庫的滲漏;在郊區和農村地區,利用原生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不合理灌溉、大量地施用化肥和農藥等活動,也會導致地下水受到污染。污染物質進入地下含水層,首先引起潛水水質日益惡化,潛水溫度自然上升。在超采承壓水地區,由于承壓水水位大幅下降,造成上部污染了的潛水越流補給承壓水,使承壓水也受到污染,同時含水層疏干變為飽氣帶,改變了地層的物化條件,由還原環境變成了氧化環境,使下滲水飽氣帶中溶解了更多的物質成份,加速了地下水的污染。
二、地下水對人類生活的影響分析
1、地下水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當地下水遭受污染后,往往引起水中“三氮含量的變化。如果飲用水中硝酸鹽或亞硝酸鹽含量過高,就會對人體尤其是嬰兒造成危害,引發硝酸鹽急性中毒即正鐵血紅骯癥。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在人體定條件下還會轉化成致癌物——亞硝胺。此外,地下水受污染后硬度過高,作為飲用水源不僅苦澀難飲,而且會引起人體胃腸功能紊亂,出現嘔吐、腹瀉、脹氣等癥狀。地下水源如果受到嚴重的有機污染甚至重金屬污染,那么對人體健康將造成更大的危害。沈陽市修建的東工地下水源地由于電鍍廢水污染,鉻含量超標31倍,僅使用9個月就被報廢,不僅損害了群眾的身體健康,而且造成了很大經濟損失。
2、地下水污染對工業生產的影響 天然地下水的硬度,不同自然地理條件相差較大,但從時間上看變化較小,因此地下水硬度迅速上升一般系人為污染所引起。地下水中鈣鎂含量升高一般不是直接來自污水,污水中的硬度通常很低,而是由污水和地表組成物質發生化學作用所致。在我國尤其是北方地區,工業生產用水中地下水占很大比重。地下水的污染將嚴重影響工業生產。首先地下水硬度增高,會使工業鍋爐的爐內和管道上結垢,直接影響爐壽命甚至引起爆炸。同時鍋爐內結lmm厚的水垢,大約要多消耗4%左右的燃料。就紡織印染行業面言用高硬度漿洗產品,不僅會大量消耗洗劑,而且會產生次品或廢品。此外,高硬度地下水還會對化工、制藥、釀酒、發電、造紙等許多行業造成危害。由于受污染的地下水硬度過高,就迫使一引起行業必須對硬水進行軟化和純化處理,從而增大了工業生產的成本。
3、地下水污染對農業生產的影響 地下水污染對農業生產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長期用pH值過高的井水灌溉農田,會改變土壤結構,使土壤板結,無法耕作。灌溉水中的硝酸鹽含量過高,會減弱農作物的抗病力,降低作物的質量、等級。糧食作物吸收過量的硝酸鹽會降低糧食中蛋白質的含量,營養價值下降;蔬菜作物則易腐爛,無法貯存和運輸。另外如果受污染的井水中硫酸鹽、氯離子含量過高,還會抑制農作物的生長,造成大面積減產,并且使農作物的質量大大降低。
三、對地下水污染整治存在問題
1、對地下水污染的危害認識不足
長期以來,由于地下水污染的隱蔽性和復雜性,人們對地下水污染危害的認識嚴重不足,沒有將地下水污染防治提到與地表水環境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對預防與治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導致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長期得不到改善,全國地下水環境質量不斷下降,嚴重影響了生態環境的安全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2.管理體制不完善
為了加強地下水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水,防止水質污染和地質災害,國家及各相關部委出臺了一系列保護管理措施,但是現行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難以支撐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與實施.在管理層面上,與國外先進水平相比,差異明顯.表現為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順,各級管理部門缺乏有效的地下水污染保護規劃和管理措施,執法不嚴.地下水污染監測沒有形成統一的監測網絡和管理體系,監測制度不統一,監測工作管理不到位,地下水保護和管理的部門職能與分工不明確,沒有形成共同保護地下水資源的體制合力。
3、技術支撐能力薄弱
我國地下水污染防治技術研發與工程實踐與發達國家相比處于起步與落后狀態,地下水污染控制與修復技術體系尚未形成,適合中國國情的高效地下水污染控制與修復集成技術體系幾乎還處于空白狀態.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標準,規范及技術體系不完善,綜合管理決策保障體系缺乏,難以適應地下水環境管理的新要求.由于長期缺乏針對性的重大科技和工程項目支持,污染防治各種手段和技術還十分薄弱,難以對國家重大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的實施和相關生態環境問題解決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4、監控體系不完善與預警應急缺位
我國的地下水監測網點主要始建于上世紀50年代.由于管理,維護等方面的投入嚴重不足,目前,在23847個監測點中,能夠正常運轉的只占三分之一,國家級監測點僅有1422個,監測范圍僅為國土面積的10.2%,與我國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現狀嚴重脫節.同時,各級部門監測能力與監測項目嚴重不足,無法為管理工作提供及時有效的支持。我國缺乏對區域地下水污染的實時監控,缺少國家級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預警評價與信息系統,應急保障體系,遇到突發或長期污染事件,難以準確迅速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地下水資源的保護措施,但是,都不夠系統和具體,不利于地下水資源的保護.主要表現在法律,法規體系很不完善,至今沒有一部系統的地下水資源保護法規.相關內容分散在有關部門法中.所頒布實施的相關法律文件中,僅有很少部分涉及地下水保護條款,缺乏系統完整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體系,難以明確法律責任.缺乏針對農村地下水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影響農村廣泛開展地下水資源保護工作,難以有效規制農村中現實存在的各種破壞性開采及污染地下水的行為.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已經難以滿足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的法律體系已極為必要和緊迫。
6.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屬于非經營性質的公益事業,但政府的財政投入嚴重不足,導致基礎信息不足,科學研究滯后,治理工程缺乏,嚴重影響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難以應對目前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對策
1、貫徹執行國家水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有關水源保護法規。對重要地下水源應劃分保護區并制定管理辦法,健全水資源管理機構,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
2、興建地下水庫,大力提倡節約用水。過量開發地下水,使地下水位下降,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倡一水多用,以地表水或淺層地下水代替優質地下水用于工農業用水或園林綠化等方法。同時將暫不利用的地表水;較優質的工業冷卻水及大氣降水引滲回灌到地下含層中。
水污染 立法現狀 治理措施
我國農村水污染的現狀
(1)農村水污染的概念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定義,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農村水域包括:河流、溪流、水庫、堰塘、渠、農田等具有排水、蓄水功能的載體。農村水域面積寬廣,多為農業、家畜、生活用水,因此水質的好壞直接影響農民、牲畜以及農作物的情況。農村水污染,是指在發展城鄉經濟過程中向水體排入的污染物超過了水環境容量,使農村地域水體的化學組成或物理狀況發生了變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擾亂和破壞了農村生態系統和農民正常的生產和生活條件,對農業和農村生態系統中的水體系統造成的污染。
(2)農村水污染的現狀
2012年,全國農村鄉鎮工業廢水排放量達89.5億噸。有報道表明:量大而面廣的農村生活污水成為加速水體富營養化進程的主要原因。在農業生產中,化肥有50%~70%隨農田地表徑流和地下徑流進入水體,農藥的流失率則達到80%~90%。畜禽養殖場大量廢棄物、食物殘渣以及清潔飼養圈所產生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池塘、農田、溪流中。再通過農業灌溉排到農田,導致污染面不斷擴大,而且很難監測,以至于昔日清澈的河水變得渾濁發臭。許多農村地區農民為了增加收入,開辦養殖場,但由于沒有政府的指導和干預,為了方便取水將養殖場建在河流的上游或者臨近水庫地勢較高的地方,導致牲畜糞便直接排到河流和水庫中,造成水質嚴重污染。除了企業排污、使用化肥、農藥造成水污染以外,還有大量的生活垃圾,如塑料袋、包裝盒等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但由于沒有很好的回收及處理,隨處亂扔。有的直接扔在河里順水而流,還有的扔在野外,由于大雨導致山洪帶到河流,以至于現在隨處可見漂滿生活垃圾的河流。這些垃圾造成了嚴重的水污染,嚴重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
(3)農村水污染的特點
第一,面源污染。由于農村面積大,人口居住分散。因此,排放面寬廣難以有效控制。相對于城市的人口居住比較集中,城市建筑規劃合理,環境基礎設施較為完善,人們的環保意識相對較高。因此相比農村的環境問題治理效果明顯。
第二,環保意識低。農民的主要工作就是從事農業生產,在追求農業生產的過程中不重視科學生產就容易忽視粗放型的生產方式對環境造成的污染。近年來,由于大量的農民進城務工,導致農村勞動力大量減少,為了降低勞動成本,確保糧食增收大量的使用化肥、農藥,導致水污染的惡化。雖然有的村民意識到了農藥和化肥的危害,不使用化肥和農藥。但是農業用水來源于水庫等蓄水區,利用污染水源進行農業灌溉同樣無法避免農田水污染。
我國水污染立法現狀
我國現行《水污染防治法》中關于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只針對點源污染的控制作用,點源污染是指有固定的排放口,例如城市對于污水的排放實行統一排放,能夠控制排放點。但是我國農村呈面源排放,沒有固定的排放口。因此對農村污染問題的解決用處不大,有的學者認為面對大部分水型企業尤其是鄉鎮企業、農村的小型作坊污染的監督和控制太高,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已經不適合現在農村的具體情況,因為筆者認為農業生產所使用的化肥和農藥、牲畜糞便的排放、以及生活垃圾的排放才是導致難以監督和控制,成本太高,針對性、操作性不強。因為我國農村農民居住分散,排放面廣,環保意識不高導致各種困難,反而對于鄉鎮企業等來說控制和監測相對較為容易。
針對我國農村水污染治理的措施
(1)大力發展綠色、生態農業,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發展綠色現代生態農業,不僅可以降低以往傳統農業的生產成本,減少傳統農藥、化肥對身體的傷害,還可以保證生產出來有安全保障的糧食,推動農業的可持續發展?,F代生態農業的內涵,是以科學的方法發展農業,在治理農村水污染起到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現代生態農業發展起步較晚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興起。根據調研,在發展生態農業的地區,水環境的質量較好,因此發展生態農業需要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在筆者的家鄉當地政府在發展生態農業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不僅給農民提供種子、化肥、農藥,還成立里專門的農業生產指導辦公室,指導農民科學種植,并且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2)建立農村水污染防治執法聯動機制
我國的環境立法較晚,法律還不完善,環保部門成立時間不長,由于環境問題涉及的專業性非常強,但環境執法人員是通過普通考試進入的,專業知識不夠,所以面對日益復雜的污染事件,需要我們的環境執法人員不斷增強環境方面的專業知識,提高分辨能力,迅速依法作出判斷,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同時,我們還要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嚴肅執法紀律,將工作業績和考核掛鉤,對執法不嚴、怠于執法、濫用行政執法權的行政執法人員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后果嚴重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87號主席令,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將自*年6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法》貫徹實施工作,進一步加強漁業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我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漁業生態環境保護觀念
水域是漁業發展的自然基礎,水域環境是決定漁業發展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多年來,各級漁業部門堅持科學發展觀,依據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強漁業生態環境保護,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不斷增加的工農業污染、生活廢水排放導致水域生態環境持續惡化,重特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頻繁發生,給水生生物資源、漁業生態環境和水產養殖生產造成較大損失。切實加強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已成為我們面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水污染防治法》除保留并完善了關于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并行使處罰權的規定外,又將漁業主管部門增列為依法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進一步強化了漁業主管部門在漁業水域環境保護、漁業船舶污染防治、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等方面的職責,這對于推動水產健康養殖、加強漁業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我國漁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切實增強漁業生態環境保護觀念,按照黨的*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履行法律職責,積極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漁業,為建設全面小康社會作出有益的貢獻。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重要漁業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護水質環境。在重要漁業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涉及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要積極加強與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完善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參與并配合開展對有關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核。對影響較大的工程建設項目,要在組織專家進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意見及相關的補償和修復措施,并督促落實。要組織開展對在漁業水域新建、改建、擴建和已建排污口項目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相關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保重要漁業水體的保護區不受污染。要積極開展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漁業水體基本情況的調查監測,科學劃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重要漁業水體,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具備條件的地方應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要進一步加強漁業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建設,加大對排污口、水上工程建設項目和重要漁業水體等重點區域的監測力度,有效監視監控重要漁業水域環境狀況。
三、逐步加強規范,推動漁業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將船舶污染作為水污染防治的一個重要方面單獨作了規定,并根據有關部門職責分工,明確規定由漁業部門負責漁業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結合漁業船舶造檢航管理工作,健全相關管理制度、規范標準,做好漁業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指導和督促漁業船舶所有人,嚴格按照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要求,配備相應的濾油設備、油污水艙或柜和垃圾貯集器,嚴禁將油污水和垃圾直接排放到水中。要組織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重點加強漁港水域環境保護,對漁港油污水接收處理單位實行監督管理;對在漁港水域內從事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的,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對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積極開展調查處理和實施行政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要積極參與和配合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調查處理。
四、推廣健康養殖,促進養殖水域生態環境保護
為了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水產養殖業,減少和避免因養殖規模、密度過大造成局部養殖水域水質惡化、出現污染的現象,《水污染防治法》與現行《漁業法》相銜接,對水產養殖生產提出了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的要求。
漁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水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科學規劃和控制水域的養殖容量,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引導養殖生產者保護養殖水域環境。要積極推進養殖證制度。尚未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的地方要結合國家對水域的統一規劃,加快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告,依法確定水域灘涂的養殖功能。要加快推進水產健康養殖。在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的基礎上,積極做好水產養殖發展規劃,突出科學布局、控制養殖容量,推廣生態健康養殖理念、養殖方式和生產管理技術。要積極引導養殖生產者使用全價顆料飼料,推廣科學的給飼技術,限制冰鮮小雜魚直接投喂,減少自身污染。要加強養殖水域生態環境監測力度,定期水質監測預警預報信息。要充分發揮水產養殖的生態功能,尤其是在治理湖泊富營養化方面的積極作用。
五、強化監督檢查,依法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
《水污染防治法》保留并完善了關于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并行使處罰權的規定,同時賦予漁業部門對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權和行政處罰權,并授權漁業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進行調解處理。為加強弱勢群體的保護,《水污染防治法》同時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這對于受到污染損害而又難以尋找污染者進行索賠的漁業生產者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保護措施之一。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嚴格執行《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和《漁業水域污染事故信息報告及應急處理工作規范》等相關規定,建立完善突發性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快速反應機制,積極應對和妥善處理漁業污染事故。要切實提高應急處理能力,加強污染水域生態應急監測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污染損害,確保食品安全。要進一步強化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資質管理,科學評估水生生物資源生態及漁業生產損失,提出補償和修復方案。對企事業單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要依法積極開展調查處理和實施行政處罰。在事故處理中,要充分運用水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由排污方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引導和幫助漁民維護合法權益;對于污染造成天然漁業資源及生態損失的,要積極代表國家提出賠償或補償損失要求,并督促落實資金和相關補救措施。對當事人請求進行污染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調解處理的,要依法妥善予以調解。
六、加強組織領導,不斷提高漁業生態環境保護水平
《水污染防治法》在賦予漁業主管部門更多職責的同時,也對漁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務必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貫徹實施工作,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要以此為契機,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全面加強漁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努力把全國漁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為促進我國漁業又好又快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本單位的貫徹實施計劃。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組織對現行有關漁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和修訂。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采取各種形式,組織本單位干部、職工開展學習培訓,向廣大漁民群眾深入宣傳《水污染防治法》,特別是有關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的要求以及污染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讓漁民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精神實質,依法從事漁業生產,并自覺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向同級人民政府匯報,并與環保、海事等部門主動溝通配合,加強工作協調。要組織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漁業環境監測等機構開展統一行動,密切配合,切實做好貫徹實施的各項工作。
關鍵詞 突發性水污染;應急監測;特征;策略;建議
中圖分類號 X5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671-(2012)102-0215-01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與完善,水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除了由于日常污染物的排放而造成水污染以外,由于事故而引發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也越來越多,不僅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也對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起到制約作用。因此在處理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時,要求監測機構嚴格控制監測的質量水平,提交科學、真實、完整的監測結果,為決策機構提供精確的信息。
1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特征
所謂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往往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為因素而引起,在短期內造成水污染問題的嚴重惡化。突發性水污染事件難以防范,對水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同時具有如下特征:
1.1 復雜性
對于水體中含有的毒性物質來說,并不是單一化的,而是若干毒物之間發生了相互作用,在此過程中存在毒性獨立存在、毒性抑制或者毒性增強等各種可能性。在現有的水質日常監測過程中,往往過多地關注正常狀態下的水體中污染物或者毒性物,但是在應急監測過程中,則要考慮在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中可能存在的污染物。
1.2 危害性
當污染物進入到水體中,就會迅速擴散或者溶解。由于水污染問題的存在,可能對河流兩側的動植物、區域環境等造成影響,甚至干擾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對人體健康造成威脅,引發生命與財產的損失。
1.3 不確定性
由于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并沒有固定的發生時間、發生方式或者規律等,同時其污染源、危害性等有所不同,因此具有明顯的不確定特征。
2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
2.1 強化水質與水量的統一監測
以我國大多區域的河流現狀來看,水資源短缺和水污染問題較為嚴重。實際上,水資源是質與量的雙重統一,二者缺一不可。對于同一條河流來說,排放的污染物量相同,但是水量不同,那么污染物的濃度也有所區別。在相同的數量下,由于污染物的差異問題,決定了水質狀況的區別。那么在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中,必須注重水量與水質的統一檢測,既要加強對水量變化的控制,也要強化水質問題,尤其發揮水文監測站的作用,提高對污染事件的反應速度,可將污染損失降到最低。
2.2 構建完善的應急監測方案
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之后,為了確保應急監測體系的正常運行,必須采取統一規劃、合理協調的方法,制定完善、有效的監測方案,以挖掘應急監測的潛力,整合已有的優勢資源,發揮監測的作用。在制定的應急方案中,應該明確劃分各部門的責任,細化應急監測的細節,提高方案的可操作性。當水污染事件發生之后,需要在總體預案規劃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實施措施,包括人員配備、項目內容、儀器設備、方式方法等,制定實行監測活動的具體細則。在這一階段,應結合事件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確保方案的合理性、有效性,發揮應有作用。
2.3 實現監測方法的創新
以當前我國水質監測的狀況來看,主要以實驗室監測為主。無論是人員選擇、儀器設備還是環境要求等,都圍繞實驗室監測方法而開展,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河流監測、湖庫水質監測等工作。如果發生緊急的水污染事件,僅靠單一的實驗室監測方法明顯不足,這就需要采取實驗室與監測站兩級運行模式。實驗室主要負責日常的水環境監測工作,并做好對水污染事件的理論指導,強化現場監測的儀器管理;在監測站開展水質監測活動,主要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對污染物特征進行測定,完成現場采樣過程,同時對區段范圍實行監視性巡查,對水質狀況發出報警信號,并配備專業的固定監測設備與現場測試儀器,確保及時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采取有效措施。
2.4 積極應用監測信息系統
在應急監測信息系統中,包含了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及通訊技術等。在當前信息時展的背景下,在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中運用信息技術系統,必將提高應急監測工作的效率與質量水平。應急監測信息系統中涉及了全球定位系統、地理信息系統以及通信技術等。其中,全球定位系統可以確認污染源的具置,根據污染的實際情況,分析污染可能擴散的范圍,提高監測點的精確性,合理性;而地理信息系統則可對受到污染的區域進行客觀分析,實時顯示監測的數據和圖像,將相關信息內容直觀地體現出來。通訊技術則可實現監測信息內容的共享,更利于提高信息共享效率,為科學決策提供保障,確??焖俳鉀Q突發性水污染問題,減少損失。
總之,開展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工作,除了環境監測部門加強努力以外,相關機構也要加大配合力度,構建一支高水平、高素質、高能力的應急監測隊伍,確保監測任務的順利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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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防治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資源環境,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漢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從源頭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規劃、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分段管理和排污總量控制與環境容量控制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負責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總體規劃的批準和規劃的監督實施。
漢江、丹江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實施。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和漢江、丹江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水污染綜合性防治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漢江、丹江流域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漢江、丹江流域市、縣(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省和漢江、丹江流域的市、縣(區)發展和改革、水利、建設、衛生、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工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漢江、丹江流域水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漢江、丹江流域水環境的行為檢舉和控告。受理機關和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漢江、丹江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總體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以及水污染防治計劃和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總體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流域水體的環境功能要求;
(二)分階段、分區域、分斷面達到的水質目標及達標時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點控制區域、重點污染源的工業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體防治措施;
(四)流域內城鎮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第九條漢江、丹江流域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漢江、丹江流域水環境功能區劃,合理規劃產業發展和城鄉建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推行清潔生產。
在漢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并經規定程序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和生產。
已有的工業、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污染防治,對造成水污染嚴重的生產企業和礦山企業,應當限期治理,治理不達標的,應當限期轉產或者依法關閉。
第十條建設項目中的水污染處理設施,進行集群綜合處理的,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時配套建設;建設項目單體處理的,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運、閑置。
第十一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有劇毒性、放射性、腐蝕性等有害的廢液、廢水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
禁止將可溶性劇毒廢渣直接埋入地下。
輸送、運輸、貯存有毒、有害廢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溝渠、坑塘、運輸車輛、貯存倉庫、容器等,必須采取防滲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進行地下勘探、采礦、選礦等活動應當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裂隙、溶洞、滲坑、滲井排放有毒、有害廢水。
第十三條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必須采取防溢流和防滲漏措施。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須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殘油、廢油應當回收,船舶垃圾應當集中收集處理,不得排入水體。
第十四條漢江、丹江流域的水電企業負責電站水庫庫區水面漂浮物的打撈和水藻的防治。
發生特大洪澇災害,庫區水面產生大量漂浮物時,政府應當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打撈和防治。
第十五條禁止在漢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動物尸體及其他廢棄物。
第十六條漢江、丹江流域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按照規劃實施退耕還林(草),保護天然林和濕地,禁止毀林開荒,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態平衡。
第十七條漢江、丹江流域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指導農業生產者推廣使用有機肥,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發展農村沼氣,綜合利用資源,防止面源污染,確保水質安全。
漢江、丹江流域生產、銷售含磷制品應當符合國家環境標志產品的要求。
禁止使用農藥等有毒物質捕殺魚類生物。
第十八條漢江、丹江流域城鎮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立污水集中處理和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確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城鎮污水和固體廢棄物集中處理設施,可以進行有償經營。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漢江、丹江流域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實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省、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漢江、丹江流域水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向縣級以上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向社會公布。
漢江、丹江流域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檔案。
第二十一條漢江、丹江流域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要求監測流域內河流、水庫、湖泊的水量、水質,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第二十二條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其他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程序發放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排放總量不得超過排污許可證許可的排放量。
第二十三條漢江、丹江流域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和標準,應當對排污口實行監督管理。
重點排污單位必須在排污口安裝污水計量、檢測裝置。
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河道排污口,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四條漢江、丹江流域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嚴重污染或者可能嚴重污染水環境,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并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及有關單位,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或者停運、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向水體排放有害的廢液、廢水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的,將可溶性劇毒廢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輸送、運輸、貯存有毒、有害廢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溝渠、坑塘、運輸車輛、貯存倉庫、容器等未采取防滲漏等安全措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向裂隙、溶洞、滲坑、滲井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采取防溢流和防滲漏措施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向水體排放船舶殘油、廢油或者傾倒船舶垃圾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漢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動物尸體及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予以清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使用農藥等有毒物質捕殺魚類生物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在排污口安裝污水計量、檢測裝置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對違法行為處三萬元以上罰款、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