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3 09: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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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互動關系
工程建設標準是加速工程建設順利完成和完善工程建設標準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必然要求;同時也為工程建設標準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依據。筆者通過對“工程建設標準與法律法規的互動關系研究”這一課題的討論,表明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標準化進程的指導意義,為推進我國工程建設標準法制化進程做出合理化建議。
一、工程建設標準與法律法規概述
(一)工程建設標準的相關分析
工程建設標準是指相關部門在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過程中,依據和遵循的,經過相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化秩序,對整個工程建設活動過程能夠起到指導和規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設標準作為工程建設重要的技術基礎和保障,必須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為基礎制定實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保證工程建設活動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工程建設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的相關分析
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構針對工程建設標準化制定和實施的一些列保證工程建設標準有序實施的法律體系。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通過對工程建設主體相關權利與義務在法律層面予以規定,引導、規范工程建設主體依據工程建設標準開展工程建設活動,以行政手段和強制性措施保證工程建設標準在工程建設領域的指導性地位。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具有強制性、系統性、行政性、科學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設標準與法律法規互動關系分析
(一)法律法規影響工程建設標準
首先,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大致可以分為三個層級,即法律層面,法規層面,執行層面。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在法律層面對工程建設相關衛生、安全、環境保護等各方面進行強制性、原則性的約束;相關法規是針對法律層級的細化,將相關法律約束具體細化,在細節方面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規范和指導;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對工程建設標準的貫徹落實進行監督,保證工程建設標準的順利有效實施。第二,通過對世界范圍內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的橫向與縱向分析,雖然在具體要求標準和細節上不盡相同,但是相關法律法規都對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實施、修改全過程進程監督和指導,所以,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標準的影響和指導意義是貫穿全程的,對工程建設標準化的各個程序都將發揮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設標準影響法律法規
工程建設標準是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的技術保障,主要通過技術層面對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設標準能夠細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彌補,尤其在工程建設主體的自我調節能力方面,工程建設標準能夠促使工程建設主體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通過有效的市場競爭,充分發揮自我調節能力,最終實現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的目標。第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依據工程建設領域的相關技術和標準要求,工程建設標準能夠為法律法規建設提供具體參照標準,促使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設標準是法律法規的主要參照對象。第三,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的最終目的是引導和規范工程建設標準在工程建設實踐活動中的有效應用。所以,法律法規能否在工程建設標準實施過程中發揮時效性,是法律法規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據。
三、促進工程建設標準與法律法規共同發展的措施
(一)發揮工程建設標準重要作用,促進法律法規完善進步
工程建設標準的有效性能夠為法律法規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據,如果工程標準的適用性不夠良好,必然導致法律法規在技術標準上出現問題,影響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合理性。從而保證法律法規的權威性與合理性,促進工程建設標準法制體系的發展。
(二)發揮法律法規積極作用,保證工程建設標準順利實施
在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過程中,積極發揮法律的有效監督和引導職能,以強制性手段保證工程建設標準能夠貫穿于工程建設活動的始終,通過法律法規的權威性規定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使工程建設主體能夠明確工程建設標準的重要意義,發揮主觀能動性,更好的將工程建設標準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行為指南。確保工程建設標準在實施過程中的時效性。
四、結語
隨著法制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工程建設法律法規體系在世界范圍內逐步確立,對工程建設標準化體系的逐步完善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希望通過本文的分析,能夠加快工程建設標準化法制體系的構建和完善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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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郝婷,黃先蓉.環境保護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與法規體系的協調發展及其對新聞出版行業的啟示[J].出版科學,2012,02(01):53-57.
Abstract:The Yellow River basin of the river nor the construction of flood prevention projects along the Yellow River is growing fast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product. Water management of the rive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The inside of the Yellow River flood control project management-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s that exist, and Solutions to make a few suggestions.
關鍵詞:非防洪工程 建設項目管理 存在的問題 對策和建議
Key words :Flood control projects;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Problems;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隨著國民經濟發展的不斷深入,黃河流域建設步伐的加快,縮小黃河兩岸的差距,加強兩岸的溝通和交流,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不斷增多已成為客觀要求。因此,為確保黃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加強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已成為當前黃河水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然而,在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容回避的問題,比如行政干預、水行政執法能力弱化、運營中失管等問題,是當前河道主管部門面臨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1 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現狀
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主要涉及橋梁、纜線、管道及各類建筑物等,大量的橋墩、承臺等構造物布設在河道內,長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況,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減,防洪安全存在各種隱患。而且資料申報、審查、管理比較混亂,施工過程監管困難,驗收后運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點項目施工、運營過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預下,河道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有時也只是走走過場而已。隨著河道內建設項目的逐漸增多,靠過去的管理模式已遠遠不能適應當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頒行實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門在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查、修改、審批(轉報)、驗收、運營等各個環節都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針對這一狀況,為提高對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依法管理水平, 河道主管部門紛紛采取措施,強化資料審查、轉報的管理,明確河道管理部門各自的職責,加強河道巡查監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現象。
1.1 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開展狀況
針對近幾年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增多的特點,河道主管機關對已建、新建項目,做出具體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力度。
1.1.1 對于新建項目,主要從建設項目申報入手,按照《黃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對其報送的技術性資料進行審查,同時探討建設項目長期占用河道及影響防洪工程抗洪強度等諸多事項的補償救助方案,明確建設方應履行的防洪義務并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落實,以便事后操作。如濱州公鐵兩用黃河大橋工程,該項目建設前期黃河部門就與建設單位簽訂了黃河大堤繞行線路維修養護協議、河勢及河道工程觀測協議、工程占用黃河淤背區補償、河道工程拋護加固協議、施工場地清理協議以及臨時占用堤防工程做施工道路協議等6項協議,同時,就長期占用河道補償、應履行的防洪義務等項目達成共識,并交納的一定的保證金。
對一些沒有經過河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堅決依法處理,責令其補辦申報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后再建設,或者依法清除,維護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1.1.2 對已開工建設項目,主要是建立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抽調技術骨干,監督檢查施工中是否有違章、違規行為。已建項目多是指《水法》、《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等頒布實施以前或頒布初期所建設的非防洪工程項目。當時,由于沒有相關的法規條文,監察機構不健全,相關工作未能開展,主要依靠各級政策約束建設單位,注重的多是眼前利益,對于項目運營后的管理基本處于失控狀態。這類項目由于建設時沒有相關協議,再加上沒有相應的管理經費及行政干預過大等,實現對其規范管理難度極大。
1.2 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取得的經驗
自從1997年開始對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實施管理以來,雖然離正規化還有一定的差距,存在這樣那樣的一些問題,但是隨著政策法規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員經驗的逐步豐富、素質的逐步提高,積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經驗。
1.2.1 對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基本能夠做到依法定程序處理。近年來,隨著黃河部門各級別培訓班的舉辦、各兄弟單位之間管理經驗的交流以及相關專業大學生的加入等,對河道內非防洪建設項目的受理、審查、審批或轉報、轉批、監督管理的整體水平有了較大提高,基本能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辦理。
1.2.2 積累了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查經驗。能夠有目的的針對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進行審查,發現存在的問題。通過多年不斷的總結,對非防洪工程建設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夠量化,并提出具體合理的補救措施和解決方案。
1.2.3 逐步落實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占用黃河工程補償費及建設單位應履行的相應義務。根據《山東省黃河工程管理辦法》、《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對各類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提出了黃河工程占用補償、日常維護補償等補償要求,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從實際意義上彌補了防洪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的不足,為防洪工程功能的可持續發揮獲得了資金支持。
2 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的騰飛,近幾年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呈現逐年增多的趨勢。黃河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地方行政干預等問題,制約了建設項目管理的規范化。
2.1 法律法規不完善,條文不具體,可操作性較差
目前黃河水行政法規不夠完善,僅僅規定了應該辦理的事項,而對于辦理中的一些細節沒有明確規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補償費只說明了建設單位需要補償,但是具體如何補償、補償多少無法確定,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具體可量化、可操作的標準,雙方只能以協議的方式確定;資料申報上,對申報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確等;維修養護保證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沒有相應的條款、交納比例和幅度;設計、防洪審查,施工監管沒有相應的具體要求,只能靠經驗辦理。一句話,操作性不強,不夠明確,給建設項目管理工作帶來諸多不便,造成時而越位、時而不到位。
2.2 對建設單位應履行的義務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
由于目前黃河水行政執法主體沒有單獨的行政執行權,行政執行必須和地方執法部門共同實施。對于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違規現象沒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許可證獲批后,河務部門無法對建設中或建成后的違規行為進行有效監管。
2.3 行政干預和權大于法的現象仍陰霾不散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往往是國家投資、地方政府集資或招商引資的重點項目,比如濱博公路大橋、濱州公鐵兩用大橋等。河道主管機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違章、違規問題進行制止時,建設單位就會找到地方領導,反映建設項目工期緊、任務重、困難多,需要政府出面協調,地方政府出于對建設項目的重視,就會搞一些建設項目協調會,其實質就是直接干預水行政執法,或下達行政指令,責成相關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關的工作。有時還要求河道主管單位替建設單位完成本應由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問題本末倒置。行政干預導致河道主管機關對建設項目管理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
2.4 項目建成后管理難以奏效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運營后,所涉及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垃圾清理、建設項目對防洪工程的影響以及河勢變化、水體污染等一系列問題,都是在建設項目運營后才產生的。而河務部門一般是在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前就與建設單位簽訂了相關協議,由于缺乏相應的制約措施,運營單位能否認可,并遵守建設單位簽訂的相關協議,往往無法預料。
2.5 工程廢棄后拆除責任無法落實
建設項目廢棄后,由于拆除費用難以解決,建設單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單位又沒有制約措施,廢棄工程帶來各種防洪隱患。如穿堤輸油管線廢棄后遺留在大堤、河槽內,對防洪造成嚴重影響,給沿黃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不安定因素。
2.6 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宣傳力度不夠
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群眾對水法規理解不夠,增加了解釋的難度。比如群眾在堤坡上放牧,他們認為不但對防洪工程沒有影響,反而幫助黃河部門節省打草經費,卻不知道堤坡放牧損壞堤防工程的完整,影響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2.7 上下級標準不統一
在對一些項目影響防洪的標準上,黃委、省局標準不統一,口徑不一致,造成了基層單位管理的被動。
2.8 管理經費嚴重不足
隨著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不斷增多,管理任務日益增加,包袱越來越重,當前防洪工程都沒有足夠的管理經費,更談不上拿出資金對河道內非防洪工程項目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3 針對存在問題應采取的對策
3.1 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管理氛圍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和“12?4”法制宣傳日加大水法規宣傳力度,面向全社會普及水法規知識,同時,抓好日常宣傳活動,提高沿黃群眾的水法規意識,爭取他們對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2 成立專門的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
根據《黃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規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受理、審查和監管為目的的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規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審批程序和權限使項目能夠得到及時審查、轉報和批復,使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走向規范化道路。
3.3細化法規條款,完善辦理程序,增強可操作性
對有關建設項目許可的法規要制定實施細則,項目的立項、審查、修改、審批(轉報)、驗收、運營等各個環節要細化,各種補償標準、抵押標準要明確,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規范化。
3.4上下一盤棋,標準統一、口徑一致
從黃委到基層,在河道建設項目管理的大原則上標準要統一,口徑要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規管理項目,樹立河道主管機關的權威,確保黃河部門的合法權益。
3.5加強內部培訓,提高管理水平
積極舉辦不同層次的培訓班、專題交流會等,加強上下級的溝通和兄弟單位之間的經驗交流,不斷增強管理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管理水平的提高。
[關鍵詞]工程監理 制度缺陷 完善機制 舉措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2)09-0115-01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傳統的建設工程管理模式已經跟不上快速發展的建筑行業,難以適應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改革開放新形勢的要求,大規模的建設要求改變陳舊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專業化、社會化的監理機構,協助建設單位做好項目管理工作。從1988年試點以來,經過五年的試行和推廣,對建筑工程建設起到了重要的監督和輔助作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國家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正式得到推行,對承包單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和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對規范建設工程領域的操作,規劃工程建設、控制工程質量、協調工程運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實行,有利于規范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建設行為
在建設工程實施的過程中,工程監理單位可以適當建議性避免由于建設單位不了解建設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管理程序和市場行為準則造成的不當建設行為。工程監理單位還可以依據委托監理合同以及相關建設工程合同,在建設全過程約束建設單位的建設行為。采取事前防范,事中及時制止,事后批評、處罰和調整等措施最大限度的規范工程建設。有利于對工程材料的控制,機具設備的運用,技術方法操作的規范。
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實行,有利于建設工程預定功能的實現并使工程質量達到標準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建設規模逐步加大,建設領域的矛盾也日益尖銳化,安全事故頻發,個別地區形式十分嚴峻,在廣大人民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給人們帶來了巨大的財產損失甚至是危及生命。在建設過程中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有既懂技術又懂法律以及相關安全知識的專業監理人員的參與,可以及時發現并改正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違規行為,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并使之達到標準,保證建設工程的順利完成,保障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最終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三、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實行,有利于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對建設單位實行安全監理制,有利于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還可以通過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介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改變政府被動的安全檢查方式,共同形成安全生產監管合力,提高我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在國家建設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層次不夠、立法不完備等,在實行過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制約和限制,也顯現出了一定的缺陷。首先,監理制度內容不夠全面,法律規定過于簡單。其次,我國工程合同文本和條款不完備,使得一部分合同流于形式化。還存在部分監理人員的理論水平過低,知識結構不合理,現場實踐經驗不足,協調溝通能力不夠,素質亟待提高現象。最后,沒有明確監理工程師的地位和權利:監理工程師只有建議權,沒有出圖權和修改權,使監理工作不能充分、全面地展開。另外,在設計階段沒有配套的監理規范,在設計階段,監理工作無章可循,工程監理形同虛設。
面對這樣的境況,我們要采取積極的措施,充分發揮工程建設監理作用,推進社會建設進程。
我們要完善法律體系,健全監督機制。目前,有關建設工程監理的法規,大多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要提升工程建設監理法律地位。我們應總結經驗,借鑒國際做法,建立和建全建設工程監理法律體系,使建設工程監理有法可依,使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制度法,規范化。
我們還要加強學習,積極參加培訓,提高自身從業水平和綜合素質。建筑業飛速發展,工程建設領域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層出不窮,對建設工程材料、規格、程序相關標準和規范也不斷更新,這都要求建設工程監理人員與時俱進,自覺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和規范職業道德,發揮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應有的作用。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是工程建設領域一項重要的改革舉措,我們要在前進中不斷探索,在挫折中不斷總結,使制度進一步法制化,使思想進一步人性化,使程序進一步科學化,使質量進一步提升化。提升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總體水平,推動建設工程監理事業更好更快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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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建設得到了不斷的加強和完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標準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為促進建筑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原來的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完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了工程建設中的招投標事項;《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就工程建設中各個階段的監理工作做出了具體的要求。但這都屬于宏觀方面的規定,現實操作中的一些細節問題還需要以法律法規的方式來確定下來。
(二)建筑市場經濟發展不規范。筆者認為,我國建筑業已經逐漸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但建筑市場在發展中還存在一些發展不規范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個別工程項目規避招投標,即使實行招投標,但招投標環節違法,在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名招暗定”、“圍標”、“串標”等情形若隱若現,甚至個別工程項目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壓級壓價,變相收取管理費和“吃地皮”等現象;二是不規范設計、施工問題突出。施工單位方面的問題: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包、非法掛靠、轉包或非法分包,自然人施工能力不足;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降低成本導致工程質量堪憂,為牟取利潤,不計后果壓低成本;在竣工驗收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掩蓋工程質量缺陷;設計單位行為不規范:誰承攬工程誰設計,設計單位的設計優勢及專業之間的互補優勢得不到充分發揮,設計質量監督站對設計質量的監測得不到及時檢測;三是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系統不完善,現場監理工程師監督不到位。工程質量監督、監理是確保工程質量的重要保障,施工現場監理行為不到位是造成質量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主要存在的問題是:建設監理市場行為不規范,現場監理質量控制體系不健全,監理隊伍總體素質不高,個別監理單位人員資格、配備不符合要求,存在監理人員無證上崗的現象。由于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系統不完善,現場監理工程師監督不到位,致使一些工程質量隱患得不到及時發現和解決。
二、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措施
(一)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隨著建筑業的不斷發展,建設領域法律法規建設日趨完善,工程建設法制建設圍繞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要求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也為建設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但一些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還都屬于宏觀方面的規定,現實操作中的一些細節問題還需要以法律法規的方式來確定下來。只有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才能形成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相配套的建筑市場管理體系,建筑市場運行才能有法可依,建筑市場才能走上了由“粗”到“細”的健康發展道路。
(二)加大力度,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建設工程環節多、專業性強、輻射面廣,市場又存在行業積習、誠信缺失等諸多問題,監管難度大是現實問題。但為了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必須加大力度,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筆者認為,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主要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強化監管機制,進一步規范工程招投標行為。堅決打擊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完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務功能,全面實施公示制度,強化工程合同管理,嚴禁搞“陰陽合同”;二是嚴格法定程序,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嚴格執行建筑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制度,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度,強化監理委托程序,促進監理市場的規范化,嚴格監理資質管理,保持建設監理市場良好秩序,加強監理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嚴格執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三是深入開展建筑領域各類專項治理活動。強化質量監督和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綠色施工;四是加大行政執法檢查力度。對以勞務分包、施工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變相轉包分包的要加大處罰力度;對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降低成本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為牟取利潤,不計后果壓低成本,在竣工驗收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掩蓋工程質量缺陷都要承擔責任,并要采取罰款、調低建設資質、吊銷資質等多種懲罰手段予以規制。
關鍵詞:水利工程 合同 施工 管理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開始向社會化、專業化、規范化的模式轉變。合同管理在水利工程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我國當前水利工程合同管理還不完善,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一、合同管理
(一)合同管理的依據
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設行政主管機關和金融機構,以及工程發包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單位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對施工合同關系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及監督,保護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施工合同糾紛,防止和制裁違法行為,保證施工合同法規的貫徹實施等一系列活動。依據國家關于項目法人的有關規定,項目法人是建設項目的組織和管理者,應對建設的全過程負責,項目法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其它參建各方依法訂立合同?!端こ探ㄔO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03)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依據作了具體規定,這些依據也就是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的依據,具體包括:國家和水利部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水利行業工程建設有關技術標準及其強制性條文;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項目法人和有關建設各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建設監理合同等合同文件。
(二)合同管理的意義
當前我國正在積極推行目法人負責制度、工程招投標制度、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以深化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推行這四項制度就是要改革舊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明確建設的主體及責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使競爭機制成為建設市場的主要交易方式,提高投資效益,從而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全新的建設管理體制。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為了適應這一形勢,我國工程建設項目要更多、更好的利用外國資金,同時,我們也要走出國門,進入國際工程建設市場。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推行、運用和掌握合同條款是極為重要的。
二、目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條文不夠完善
主要表現在工程招投標不規范,有的招投標過于簡單,邀約及承諾不能構成合同簽定的依據。建設雙方有的不使用合同范本,而是由雙方商定形成一個合同,有時由于經驗不足或缺乏對工程的細致分析,造成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問題,合同的預見性較差,雙方需要重新進行協商,給工程建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有的合同條款不夠嚴密,有歧義,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容易產生不必要的爭執。
(二)招標不夠規范
隨著“三制”改革的深入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市場已逐步規范,但由于施工合同的雙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表現在合同上,如某些工程在招標過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對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條件,迫使承包人壓級壓價,給承包人增加額外負擔,甚至直接壓低中標價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為順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發展的壓力,大多數承包人面對不夠公正的合同條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時,有的承包人為提高中標率,搞聯合投標,甚至惡意串通,抬高中標價,造成不正當競爭,擾亂建設市場,造成施工力量強、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標,項目不能順利實施,工程建設質量得不到保證,給施工合同管理帶來被動。
(三)承諾不能兌現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某一方應提供的資源沒有及時提供,或者根本無法提供,造成工程項目無法開工或實施被動,特別是一些中小型項目,由于前期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工作開展比較困難,進展緩慢,造成工程項目被動拖期。有的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人員資格和數量,設備的數量及型號,工程工期等與合同內容不相符,甚差異很大。特別是投標項目,實際施工過程中與標書內容不一致,標書中的承諾不能完全兌現,對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造成負面影響。另外一些應急度汛的水利工程,工期短,時效性強,如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可能造成防汛搶險的被動,并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三、增強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依法進行合同管理
目前,我國建設行業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備,尤其是《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對工程招標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各行各業也根據國家法律制定了有關條例。因此,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法律法規,并對所簽合同的標的、計量標準、質量要求、價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點、違約責任以及合同條文的釋疑等內容,應作出明確具體的解釋,防止出現歧義,增強合同的嚴密性和可操作性。
(二)堅持合同審查制度
堅持合同審查制度,是合同能否順利履行的前提與保證。一般情況下,合同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是否具備合同簽訂的條件,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合規,合同條款是否詳盡明確,工程等級和技術要求是否具體,是否符合國家規范標準,合同簽定是否具有完備的合同手續。此外,在工程招標時還應該對施工企業的主體資格、企業信譽、注冊資金、隸屬關系、財務經濟狀況、設備及技術條件、履約能力,與招標工程相類似的工程施工經驗等進行嚴格審查,以確保投標企業的內在質量。
(三)必要的崗前培訓
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應選派具有豐富工作實踐經驗、懂經濟、業務強,具有高度責任感和敬業精神的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對于合同管理人員要進行崗前培訓,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要注意對執行人員進行交底,使他們熟悉合同內容,做到有理、有據、有節的執行合同,變被動執行合同為自覺執行合同。
四、總結
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設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發包人應當重視合同的管理工作,規范相關部門的行為。要建立健全合同責任人制度,樹立“以制度引導人、以制度約束人”的管理理念,確定或單獨設置合同管理機構,規范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程序。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程序化。
參考文獻:
[1]孔祥軍,吳國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問題及其對策[J].水利天地,2005.
關鍵詞: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階段施工單位的本職工作
1.1對工程技術資料的組織和整理,并且要進行竣工預驗收對工程質量。
1.2工程質量的評估是要求監理進行的,并且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也是要求監理提出的。并在要簽署意見在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及工程竣工報驗單上。
1.3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要參加。
1.4在竣工驗收會議上,要將合同履約及工程質量的情況進行匯報。
1.5有關方面對現場資料的審查要接受。
1.6在驗收各方人員共同簽署的竣工驗收報告及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字。
2.竣工驗收階段協助建設單位的工作 2.1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及咨詢給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和建設單位制訂竣工驗收方案有所協助、對驗收組成員名單及竣工驗收程序進行確定。
2.2對于城鄉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認可文件或準用文件進行協助取得。
2.3對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進行協助通知。
2.4對竣工驗收要進行協助組織。
2.5記錄、歸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的匯總材料。 2.6協助審閱上述各參與方的工程檔案資料。 2.7協助組織實地工程質量查驗。 2.8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協調各方意見,起草竣工驗收意見。 2.9協助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3.竣工驗收程序 3.1竣工預驗收
3.1.1當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單位在完成自審、自查、自評的工作以后,要對工程竣工報驗單進行填寫,并且報送全部竣工驗收資料給項目監理部,對竣工驗收進行申請;
3.1.2對于對竣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的全面檢查是由總現場工程師組織個專業現場工程師進行的,對于已經檢查出來的問題,要進行督促和及時整改;
3.1.3驗收合格后,工程竣工報驗單是由總現場工程師進行簽署的,并且給建設單位的質量評估報告是要求建立單位提出的。
3.2竣工驗收
3.2.1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工程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3.2.2對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進行檢查。
3.2.3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檢查。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抽查檢驗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3.2.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3竣工驗收備案
竣工驗收建設工程完成以后,在15天范圍內由建設單位負責向備案部門對竣工驗收備案進行辦理。 4.質量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有: 4.1工程概況
4.1.1建設地點。
4.1.2建筑面積。
4.1.3層數。
4.1.4建筑使用功能。
4.1.5結構形式(地基處理方案,基礎及主體結構形式),抗震設防烈度,結構抗震等級。
4.1.6建筑裝飾特色。
4.1.7水、暖、電、通風、空調等設備安裝工程的特點。
4.1.8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 4.2項目監理機構組織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組織名單。注冊現場工程師崗位證書編號。 4.3質量評估依據
4.3.1設計圖紙;
4.3.2施工承包合同;
4.3.3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
4.3.4現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4.3.5施工驗收規范;
4.3.6國家、地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 4.4工程質量概況
4.4.1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概述,對地基驗槽、地基與基礎驗收、人工地基或樁基檢測、主體驗收、竣工初步驗收等情況進行重點說明;
4.4.2施工過程中有無質量事故及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4.4.3建筑沉降觀測情況;
4.4.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況;
4.4.5設備調試、試運轉情況。 4.5質量等級評定情況 每個分項工程完成后,現場工程師應在承包單位自評自核的基礎上,通過討論保證項目、基本項目、允許偏差項目核查,對分項工程的質量等級進行確認。
4.5.1單位工程的組成劃分;
4.5.2各分部工程質量等級的核定;
4.5.3單位工程的綜合評定。 4.6質量評估意見 對于達到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質量評估意見通常有以下內容:
4.6.1對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進行完成;
4.6.2完整有效的工程資料;
4.6.3完成的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要求;
4.6.4優良或合格的質量等級;
4.6.5竣工驗收備案要符合要求;
4.6.6同意竣工驗收。 4.7項目總現場工程師及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蓋章。
5.結束語
工程建設的最后一個程序就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是對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進行全面檢驗的重要環節,是現場工程師的一項重要工作。
參考文獻:
關鍵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安全責任
1 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建設工程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對應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做出了相應規定,用以保證建設工程的生產安全,同時必須依法履行義務、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1.1 建設單位主要的安全責任
1.1.1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必須嚴格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依法對格參建單位履行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1.1.2 建設單位要針對工程的特點、位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計算安全生產費用,并在編制工程概算時列入專項資金。針對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需要的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必須達到國家檢測的合格標準。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預,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1.1.3 建設單位必須制定建設工程安全實施方案、安全生產措施等有關資料,并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及相關部門申報、備案。
1.2 勘察、設計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
1.2.1 勘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規范、規程進行勘察,對于勘察成果的真實、準確性負責,同時必須達到安全生產的要求。
1.2.2 勘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勘察作業,對于有地下管線的地區,要根據各部門提供的位置圖及會簽文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證各類管線的正常使用;確保作業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各類設施不受干擾和安全使用。
1.2.3 設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合理設計,從設計階段開始注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把住源頭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要根據規范、規程及強制性標準等規定,以充分考慮施工安全作業為前提,將涉及安全生產隱患的重點部位、關鍵環節應明確標注在設計文件中,并提出安全生產指導意見。
1.3 監理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
1.3.1 工程建設準備階段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及監理規劃編制完成“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并對其中的安全施工方案、措施、方法等進行專項審查,有針對性的提出反饋意見或審查合格予以批準實施。
1.3.2 工程建設過程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的方法,對工程建設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控制,及時查處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按照相關程序處理安全事故,并依據安全事故等級的處理程序及時報告。
1.3.3 工程監理單位及派出的項目監理部,必須嚴格要求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范、規程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安全監理活動,依據合同規定的范圍,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1.4 建設項目設備供應、工機具提供單位的安全責任
1.4.1 建設工程采購的機械設備和配件,必須選擇正規的企業或商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安全防范配備好各種設施和裝置。
1.4.2 建設工程租賃工程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時,必須驗明相關部門頒發的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在有效期內,同時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應明確租賃期限、維修責任、保養周期、配件供應、運輸責任及各項費用等。
1.5 施工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
1.5.1 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承攬建筑工程,并建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全面全面管理,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5.2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必須由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經安全培訓合格后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并根據工程特點、規模組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進行全面管理。
1.5.3 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偝邪鼏挝回撠煂Ψ职こ痰陌踩a進行監督管理。分包單位要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不服從管理出現安全生產事故,分包單位承擔責任。
2 建設工程主要的安全生產措施
2.1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等個參建單位提供完整、準確、真實的地下地上的有關資料。
2.2 建設工程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達到合格的方可上崗操作,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3 施工單位必須以施工現場為單位設立安全生產組織管理機構,按相關要求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全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