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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7-23 09: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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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 責任審計 績效審計 比較研究
研究國內相關理論和實務,其經濟責任、績效兩種審計間存在緊密性的聯系,特別是政府領域內的審計。當前國內很多學者不斷學習且研究著國外的績效審計相關經驗,在該過程中極易發現二者有混同不良現象,認為績效、經濟責任兩種審計具有雷同性,故極易混淆其審事、評人,直接影響了社會對其經濟責任審計正確認知以及落實,制約了績效審計當前在國內各領域內的發展。為了令績效審計在國內得到高效的發展,要求社會或工作者能夠正確認知兩者間的聯系和本質性區別。因此,從各視角、各層面研究和比較兩種審計間的區別,令其在各領域中更好地發揮自身職能作用。
一、研究概念間的對比
從概念上進行比較,其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審計者需從被審計的所在單位開展財務相關活動,安排會計記錄相關信息(資產和負債),確保信息具有真實性、合理性,對資產增值的部分予以全方位審計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理清審計單位工作者在本次活動中所應該承擔的責任。而績效審計在概念上到現在尚未有系統性觀點,國內審計者借鑒了一些國外與績效審計相關經驗,并有效結合了國內的國情,重新界定了績效審計概念。在定義上它主要是由獨立性審計部門或機構及其工作者對政府開展經濟相關活動展開審查,在分析和評價中確保公共資源利用有效效益能夠和預期效果保持一致,從而改善其在經濟管理方面的工作,提升政府經濟活動在績效上的監督力度。
在基本的定義方面,其績效審計在原理上和經濟責任的審計相一致,皆搜集與被審計相關單位的財政財務實際收支等重要信息或數據。比較其既定標準,在評價上能夠與規定相符,且把審計最終結果傳回給相應被審計的單位系統之中。但是存在區別的就是績效審計更加傾向于對項目自身經濟性能、整體效率以及最終效果等作出評價,其經濟責任審計則傾向于對被審計的單位責任者在任期之內經濟職責進行劃分。兩種審計皆是構建在其財務審計之上,由于僅能在合法且真實原則上對其各項指標作出評價,確保經濟責任的評價要有客觀性、公平性、精準性,在該過程中兩者實現了互補。一方面,其績效審計很好地指出了被審計機構在工作或相關活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是借助經營管理分析問題產生的本質,同時為其經濟責任審計有效劃分瀝青相關部分設計者的職責,并為審計提供確鑿證據。但是在另一方面,其經濟責任審計把審計結果以報告形式提交給被審計的機構相關負責人,有力督促了該機構實現整改目標,不僅加強了管理力度,還提升了此機構的經濟效益,不斷推動著績效審計提升發展的層次以及高度。
二、研究基本要素間的對比
(一)審計職能
從職能上進行比較,其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包含傳統財務的審計職能,審查財務部門收支合理性與真實性,確保國家各項經濟的完整和安全,職能重點在于監督經濟。其次是經濟責任審計,它重點在于審查并評價被審單位相關負責人自身在任職時間內對經濟活動應該承擔的職責。績效審計在職能上傾向于評價以及鑒定,其職能實現主要是通過審核被審計的機構相關經濟活動,考核其是否具有合理性和環保性,令此機構整合與優化自身資源的有效配置,提升其經濟活動的效益。在鑒證職能上延伸了評價重要職能,運用法律效力進行證明,進而為各機構或是相關法人提供精準的決策依據。兩者皆有著評價的職能,區別在于對各自職責評價不同,績效審計體現在經濟活動審計整體效率和經濟性以及最終效果。但是評價與審計息息相關,評價在內容上局限于部分或是所有事項的決策參與者,其績效審計在評價內容上主要包含了經濟事項整個過程。然而,經濟責任審計在職能上傾向于對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延伸了財務審計在監督方面的職能,其績效審計在鑒證職能上延伸了評價職能。從其職能上來看,二者存在優勢互補關系,主要表現在審計作用方面。
(二)審計方式
在審計方式上有著明顯的區別,首先是其經濟責任審計會隨時、全方位對專項活動展開審計,分為現場、送達等多種方式。通常情況下,其績效審計經常以調查方式開展審計工作,較少進行全面性的審計。另外,在時間上會隨時不定期對多個項目展開審查與分析,在地點上對現場實施檢查和取證以及分析,較少運用電子數據或是書面資料完成送達;其次為經濟責任多數審計相關機構內部會計資料,具有較強的微觀性,相關事項存在較少宏觀性建議或是結論。由于績效審計不僅在微觀上展開審計,還對各類問題展開大范圍性審計;而后經濟責任重點對事后展開審計,還對事前和事中以及后續等展開諸多審計。經過對審計方式的比較,其績效審計具有靈活多樣的特征,針對于自身有著廣闊的領域,較寬的界面和復雜且多變的內容,審計者可自由、靈活的進行選擇,相較之下經濟責任審計具有很單一的審計方式。書面審計方式可以與電子審計方式實現優勢互補,減少審計過程中的數據誤差、數據篡改等問題,績效設計亦可以其多樣性和靈活性的審計方式補充責任審計的單一審計方式。
三、總結
通過對兩種審計概念、基本要素間的比較,其績效審計比經濟責任審計具有更為廣泛的內容,方式也比較靈活,以及較為明顯的審計成效。它在未來審計發展中勢必會成為主流,但是經濟責任審計又由于滋生對經濟活動監督的復雜性,故在審計中充當著重要角色。雖然績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都存在著不同的傾向點,但其之間卻存在著互補優勢??冃徲媰A向于經濟領域的宏觀性審計,其經濟責任審計更加傾向于經濟領域的微觀審計,經兩者結合應用在審計中,對政府機構充發揮出監督和評價以及鑒定等重要職能。
參考文獻:
[1]李利華.論經濟責任審計與績效審計之比較[J].學術交流,2012,(3).
由于缺乏一套規范、科學、統一、清晰的干部經濟責任考核評價體系或制度,現實中干部經濟責任是錯綜復雜的,對審計人員的綜合分析、評價判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能力要求較高,單靠審計人員的經驗和主觀判斷,很難做到對干部的經濟責任做出正確公允的評價。審計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偏大,很容易導致具有類似業績的干部得到不同審計評價結果的現象。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存在缺乏針對性,專業術語過多,結論模棱兩可等問題,不利于組織部門的利用。在實際審計工作中,通常是“先離后審”,干部已經任命好了,審計報告的結論對于干部的選拔任用沒有太大參考價值,使得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走程序,走過場,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權威性,也影響了審計人員的積極性。目前高校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普遍偏少,專職的經濟責任審計人員更少?,F有的人員業務素質還比較低,而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內容廣泛,對審計人員專業素質要求較高。經濟責任審計人員需要具備基礎的財務會計知識,宏觀經濟管理、政策法規知識,口頭和書面表達能力,溝通協調能力,綜合分析能力等等。審計人員素質不高,就會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開展全過程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
1、擴展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能。劉家義審計長提出的審計“免疫系統”理論,對經濟責任審計提出了新的要求。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能除了要包括傳統意義上的監督、鑒證和評價外,側重點還在于預防。開展全過程經濟責任審計,前移審計監督關口,突出任前、任中審計,積極開展全過程審計,改變了過去單一的離任審計模式,促使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正確措施,邊審計,邊整改,邊落實,可以起到“大醫者治未病”的作用,避免出現“亡羊補牢,為時已晚”的問題。
2、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開展全過程經濟責任審計后,每年年初,內部審計部門根據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的委托,科學合理地制訂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將預算執行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績效審計等與任前、任中審計掛起鉤來,避免重復審計,可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全過程審計一方面做到了有計劃、有準備,有利于審計部門合理安排審計資源,另一方面,任前、任中審計,可以盡早掌握干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領導干部離任時,離任審計可以直接利用前期審計結果,只需對未審年度進行補充審計,有利于減少審計時間和節約審計成本,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小“先離后審”的現象。
3、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應用。開展任前、任中審計,將任期內的審計結果納入干部考核體系中,可以加強干部日常的監督,規范領導干部管理行為,強化干部經濟責任意識,彌補干部考核評價方法的不足。還能夠使領導干部及時糾正錯誤決策,減少或避免損失,正確恰當地履行經濟責任。也便于組織部門能夠更客觀公正地考察、選拔任用干部,避免干部任用中的失察問題。
4、健全廉政風險防控體系的需要。實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將審計監督的關口前移,移到權力可能發生腐敗之前,移到容易發生腐敗的環節和源頭,把腐敗消滅在萌芽狀態。對于從源頭防止腐敗,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潔起到重要作用,也是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必要的補充。
全過程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的構建
1、建立健全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當前各高校的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基本上只規定了離任審計相關的內容。為構建全過程經濟責任審計模式,首先應從制度建設著手,明確任前、任中審計的內容,為審計工作順利開展的提高必要制度保證。任前、任中、離任審計雖然在表象上相似處很多,但側重點不同。依筆者淺見,任前審計的側重對敏感、關鍵崗位干部在選拔任用前,對其前一任期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任中審計的側重對群眾反映問題比較多或者任期已滿三年的干部執行全面審計;離任審計是依照正常的人更、調動等,根據組織部門的委托進行審計。
2、制定比較完備的干部經濟責任評價考核體系。為了減少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定位模糊,隨意性較大的問題,各高校應根據學校和崗位實際,制定一套規范、科學、操作性較強的評價體系。大體上可按教學單位、行政處室和校辦經濟實體將評價標準分為三類。評價指標定義必須明確,評價標準能夠量化,將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審計評價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有統一評價口徑和考核標準。
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1、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進而影響了審計結果運用的基礎。這一矛盾雖然是各級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但在縣級審計機關表現得尤為突出。從調研情況看,縣級審計機關實有人員一般在20人左右,其中能夠從事一線審計的一般在10人左右,而每年多頭安排的審計項目一般在40個左右,其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平均20多個。特別是在領導干部換屆調整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更為集中,超出了審計人員的承受能力。這樣造成的結果是:一方面審計人員長期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身心疲憊,沒有時間學習“充電”,業務素質難以提高;另一方面,迫于趕進度、保數量,審計中必要的程序過于簡單、粗放,使一些重要的審計事項得不到充分的審查,審計的質量難以保證,個別審計項目甚至走了形式,埋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直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
2、審計的時效性不強,審計結果滯后,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一是造成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舊賬”,相當一部分接任者抱著一種事不關己的心態對待審計,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為由搪塞審計,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合上不積極、不主動,使一些問題的核實和取證難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已升職,審計出的問題無論大小,提出來都感到很為難。四是有的審計處理(比如罰款、收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接任者怨言大,審計決定難以執行。
3、缺乏統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責任界定難度大,審計評價質量不高,難以根據評價結論任用干部。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具體明確。但是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歷史的,有現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的,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界定,對其功過是非作出準確的評價,沒有統一、具體的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是難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統一的、可操作性強的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規范準則,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和評價沒有明確依據,如鄉鎮黨委書記與鄉鎮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這就導致工作中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的審計界定比較模糊,審計評價比較籠統。主要表現有三:一是有的審計評價超越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或過于宏觀,或過于寬泛;二是有的審計評價等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評價,未突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經濟責任的評價;三是有的審計評價干脆采用寫實的方法進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應有的利用價值。這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4、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全面運用。從目前情況看,各地雖都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但相關單位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認識不到位,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帶有較大隨意性,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完善,職責履行不夠充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和深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與審計結果運用有關系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尚未實現經?;?、制度化。相關單位條塊管理比較明顯,在審計結果運用工作中沒有很好地合為一體,合力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重對事的處理、輕對人的處理。有的縣市區近幾年沒有運用審計結果處理一名領導干部,某種程度上造成“審”、“用”脫節。三是不同部門工作人員間的配合不夠默契。由于審計人員對干部管理與監督的知識掌握不夠,有的審計行為脫離了審計目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審計專業知識缺乏了解,反過來又影響了審計結果與干部監管之間的對接。
5、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運用效果的發揮。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委托部門的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談話、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二、加強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對策建議
搞好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節和最終目的,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的最終體現。要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運用,高質量的審計結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動機制是保障,探索創新運用形式是動力,規范操作、充分履行職責是根本。只有具備上述條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1、進一步整合審計力量和審計任務,做好統籌結合文章,確保審計質量和時效,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運用奠定良好基礎、創造銜接條件。目前,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是個不爭的事實,這既有審計人員少的原因,也有審計任務安排方面的原因。審計機關審計任務的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預算執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專項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這些任務雖然安排主體不同、安排時間不同、目的要求不同,但審計期間、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卻多有交叉和重疊。這樣,一方面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復審計,增加了被審計單位的負擔;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審計資源的浪費,增加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量。這種現象在縣級審計機關尤為突出。就經濟責任審計而言,之所以“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落不到實處,不僅是委托部門任務安排滯后的問題,即使委托部門在被審計領導干部離任前安排審計,審計機關由于上述矛盾也無法按時保質完成任務,進而影響到審計結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運用。為解決上述矛盾,可設想將審計力量、審計任務、審計目標進行全面的大統籌,實行單一化審計模式。即用一年一度的預算執行審計取代其他三個方面的審計任務,將審計內容涵蓋其他三個方面任務的審計內容(如專項資金方面、財務收支方面、經濟責任方面、績效方面等等),每年對所有一級預算執行部門和單位全部審計一遍,做到“一年審一次,一次審一年,一次審全部單位和全部內容”,實現一次進點出多項成果。這樣,既可從根本上避免多頭安排、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緩解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保證審計結果的連貫性,滿足所有任務安排主體的需要。實行這種審計模式后,經濟責任審計無需每年安排審計項目,有關部門需要審計結果時,從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報告中即可得到滿足,而且時效性非常強,從而徹底解決了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審計質量、審計實效、審計結果運用等多方面的矛盾。目前,實行這種做法要受到法律、體制、制度、審計任務安排主體等諸多因素的制約,而且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全面推開不現實,但可選擇部分縣市區搞試點,探索路子,積累經驗,待試點成功后,逐步在面上推廣。從調研的情況看,縣級財政一級預算執行單位一般在60個左右,單位大小不一,資金懸殊。縣級審計機關從事一線審計的人員按10人計算,可分成5個審計組,平均每個組承擔12個審計項目。如果從每年的1月份開始,利用半年的時間搞審計(其間有些審計程序可以壓茬進行),7月底可以結束全部審計程序,根據需要將審計結果報送有關部門。剩余的時間可完成其他特殊審計項目或開展其他工作。我們認為,這種做法理論上是可行的,實踐中也是值得考慮的。
2、加大任中審計力度,前移審計關口,進一步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時效性。在目前“先審計、后離任”原則難以落實的環境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充措施,既可有效地增加預防力度,防患于未然,還可將審計工作量化整為零,減輕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壓力。為此,要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管理辦法,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逐步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在具體工作中,每年11月底前,干部管理部門應與審計機關及時溝通,研究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名單。審計機關要根據干部管理部門的要求,優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并根據考察干部的實際需要,突出審計重點,提高審計效率,按時保質完成任務??h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市、縣直屬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原則上屆中安排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其他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一般三至五年安排一次審計;特殊情況需要時可以隨時安排審計,力爭三年內市縣兩級任中審計比重逐步達到60%以上。
3、探索研究完備的、可操作性強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體系,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更好運用創造條件。經濟責任審計所評價的對象是領導干部,所鑒定的內容是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直接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最終落腳點是“評人”,關系到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強。因此,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作,研究制定經濟責任的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規范,建立一整套科學的界定、評價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有很大差異。責任界定和評價規范應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各部門之間的差異,確定出不同性質的部門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做到只要根據評價辦法進行打分量化,就能確定評價等次,使審計評價更加準確直觀,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直接運用創造條件。
(一)注重查問題,建設性欠缺我國于1999年頒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規定,我國實行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手段被引入高校干部監督管理領域以來,在查處各類經濟案件和違紀違規問題方面發揮了獨特作用,受到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和群眾的普遍關注,這種以查問題為主導的審計機制,沒有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導向作用,未能體現促進干部勤政廉政和全面履行職責的宗旨。
(二)審計時間滯后,時效性不強根據規定,高校有關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因任職期滿等原因離開現職崗位前,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實踐中,絕大多數高校在干部職務變動之后才委托審計部門實施審計。這樣審計即便查出問題,相關責任人受到應有的懲處,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也已既成事實,難以彌補。
(三)評價體系不完善,審計效能不高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涉及職能處室、院系所、教輔單位和后勤產業等不同經濟運行模式的單位,而很多高校沒有對各個領導崗位的經濟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制定干部經濟責任考核指標和評價標準體系,這就給干部履責和審計工作帶來了困惑。高校干部大多是各個學科領域的專家學者,在學術上頗有造詣,但他們當中很多人對經濟管理并不精通,有的院系主要行政負責人甚至不分管經濟管理工作,在任職時不明確告知其任期經濟責任,必然導致干部對責任內容不了解,履行責任不到位。干部責任不明確,審計評價缺標準,審計質量和效率難以保證。
(四)審計機制不健全,協調性不夠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審計在干部管理和監督中的運用,既是一種經濟監督,又是一項政治工作,必須與組織、人事、紀監、國資等部門相互配合、協調工作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但是很多高校的相關職能部門對各自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扮演的角色缺乏明確認識,相互溝通與協作不夠,在制度建設、審計結果利用等方面沒有建立協調的工作機制,審計部門長期處于受托審計的被動地位,經濟責任審計的價值沒有得到真正體現。
二、告知承諾制工作機理
(一)告知承諾制實施流程告知承諾制的實施程序主要包括四個環節。首先是告知經濟責任。組織、人事、審計等部門在干部任職初期通過適當的方式向干部告知其任期內應履行的經濟責任;其次是干部承諾。任職干部對被告知的經濟責任以書面形式作出已經知曉和理解并保證認真履行的承諾;第三是任中服務與監督。組織、人事、審計等部門加強對干部任職期間的咨詢服務,幫助其解決遇到的問題,并通過年度考核、任中審計等形式對于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最后是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任期屆滿或調動等原因離開原崗位前,審計部門根據組織人事部門的委托按規定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對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評價,相關部門將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任用的參考依據。基于告知承諾制的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流程如圖1:
(二)告知承諾制實施要點一是告知主體。高校組織人事部門是代表學校黨委實施干部日常管理的職能部門,因此,告知經濟責任、簽訂經濟責任承諾書等告知承諾制的相關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實施比其他部門更具權威性。二是告知對象。按規定,高校財務、校辦產業、基本建設、后勤管理部門和院、系、所等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任期屆滿或離開原崗位前都應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因此,這些干部理應列為告知對象。此外,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領導班子中分管經濟管理工作的其他干部也應實施經濟責任告知與承諾。三是告知時間。經濟責任的告知與承諾一般應在干部任職初期實施。對于新提或轉任的干部也可在干部任職后一段時間內實施,以便干部對新任職單位的基本情況進行必要的熟悉和了解,使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所承擔的經濟責任。四是告知方式。經濟責任告知可以通過干部上崗培訓、集中開會、個別談話等形式進行,干部的承諾應以書面形式確認,如簽訂《干部經濟責任承諾書》等,以提高承諾的約束力,便于管理和監督。五是告知內容。經濟責任告知承諾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干部任期內應完成的經濟目標;第二,應履行的經濟責任,包括經濟管理責任、財務會計責任、遵紀守法責任以及干部個人廉潔自律責任等;第三,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內容,如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內容、程序以及考核指標和評價標準等。
(三)告知承諾制作用實施告知承諾制對于彌補高?,F行經濟責任審計機制的不足和加強干部監督管理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一是在干部任職初期就告知其經濟責任并要求書面承諾,實際上是以契約的形式增強干部的自我約束意識,有利于從源頭上解決干部濫作為、不作為問題,發揮了經濟責任審計注重預防和標本兼治的建設性作用;二是實施告知承諾制將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機制的觸發點提前,在任職初期就給干部預警,并通過咨詢服務、年度考核、任中審計等措施,加強對干部任職的全程服務與跟蹤監督,使各種苗頭問題得以及時發現和解決,增強了審計工作的時效性;三是通過實施告知承諾制,促使組織、人事、審計等部門建立共同制定經濟責任評價體系、發現問題共同研究處理、審計結果資源共享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增強了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機制的協調性;四是在任職初期就明確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以及考核指標和評價標準,解決了干部責任不明確、評價體系不健全等問題,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了直接依據和評價標準,提高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效率。
三、告知承諾制的配套措施
(一)明確經濟責任考核指標和評價標準干部經濟責任考核指標和評價標準既是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動指南,也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直接依據,因此實施告知承諾制首先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符合高校特點的經濟責任考核指標和評價標準體系。組織、人事、國資、紀檢、審計等部門應結合學校實際進行崗位分析,圍繞事業發展、經濟決策、財務管理、廉政建設等問題,分別研究制定各領導崗位的經濟責任、考核指標和評價標準,使干部履責有方向,責任審計有依據,從而為告知承諾制這一審計機制創新打下堅實基礎。
(二)建立審計結果問責制度問責是告知承諾制的重要配套措施。實施告知承諾制,組織人事等部門在干部任職初期就將干部應履行的經濟責任進行告知,如果干部履責不力,則說明干部沒有盡責或是明知故犯。因此,在干部任期屆滿或離開原崗位前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并根據審計結果進行問責。對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好的干部進行表揚,對履行經濟責任不力的干部進行問責,使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得以切實發揮。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運行效果 證實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監督制度,是我國獨有的審計類型。在現階段的社會發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夠有效的增加相關領導干部的工作效率,為相關部門對領導干部的考核和選拔提供依據,有效預防領導干部的職務犯罪。實證分析表明,經濟責任審計力量越大執行力度越強,領導干部的犯罪的可能越小,領導干部工作效率越高。對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進行實證分析,建立相關假設,對領導干部腐敗預防治和財政財務收支績效進行分析,清晰責任審計的運行效果,約束相關領導干部行為,提升其遵紀守法意識,促進社會不斷進步,經濟的不斷發展。
一、理論分析和研究假設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的在職期間的相關工作情況,對其績效和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關系到領導干部的工作狀況和工作效率,是預防領導干部腐敗的重要工作。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有效的提升相關領導干部的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從而有效的對領導干部職務犯罪的進行控制。
(一)領導干部職務犯罪預防與懲治的經濟責任審計效果分析
根據犯罪學理論,領導干部也存在犯罪的傾向,也會做違法犯罪的事。經濟責任審計是為了對領導干部的職務犯罪進行預防的重要手段。由于審計具有內生性的威懾作用,能夠及時的將領導職務犯罪的苗頭和傾向進行發現,并做出警報,從而起到預防職務犯罪的可能性,降低國家的損失。審計能對危害群眾利益和國家利益、破壞社會治安等行為進行及時的處置。并將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進行披露,進而有效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
1、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經濟責任審計力量是由審計人員構成的,在實際的審計過程中,由相關的審計人員采取有效的審計手段,對在職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發揮審計監督的力量,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并提出假設一:經濟責任審計力量越大,領導干部發生腐敗的情況越少。
2、經濟責任審計執行力度
經濟責任審計的執行力度,是關系到審計工作能否順利完成的重要保障,對被審計單位中存在的違法、管理不規范和浪費等情況進行整理,明確相關責任人,從問題的根本提出審計建議,促進被審計單位的整合,避免職務犯罪的發生。并提出假設二:經濟責任審計執行力度越強,領導干部發生腐敗情況越少。
3、經濟責任審計業務量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數量多少,就是審計業務量,也就是指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數量。也就是說經濟責任審計業務量越大,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也就越多,腐敗的案件也就越多。提出假設三:經濟責任審計業務量越大,領導干部發生腐敗的情況越多。
(二)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績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具有抵御功能,對問題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為相關工作做出警示,提出有效的應對措施和建議,從而提高經濟社會運行質量和績效。能夠有效的發現領導干部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意見,促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績效的提升,促進單位增收節支。根據已經提出的假設,提出假設四:經濟責任審計力度大,能夠有效降低行政成本,財政財務收支績效增加。假設五:經濟責任執行力度大,形成成本降低效果越好,財政財務收支績效增加。假設六:經濟責任審計業務量越大,能夠有效降低成本,績效增加。
二、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實證分析設計
選取國內近年來5年的職務犯罪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由準確的數據為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的實證分析提供基礎。
三、實證檢驗結果分析
根據模型和近五年的數據進行代入,得出相關數值。
其中模型1的結果看來,審計人員的數量和縣處級以上的領導干部有犯罪人數有著直接的關系。雙方呈現負相關的狀態,也就是說審計人員的數量越多,領導干部犯罪人數越少。結果接受假設一,也就是說假設一成立。審計的執行力度和發現的問題資金有著直接的關系,發現的問題資金越多,也就說明職務犯罪的情況越多,也就說明經濟責任審計執行力度越強,犯罪發生率越高,二者呈正相關。結果接受假設二,假設二成立。
模型2的結果表明問題資金和地級領導的犯罪人數呈負相關,也就是說審計力度越強,犯罪率越低,進一步證實了假設二。
模型3的結果表明審計人員的數量和行政管理費用呈負相關,也就是說審計力量能夠有效降低行政管理費用。結果接受假設四,因此假設四成立。
模型4的結果表明行政管理費用和審計工作人員是負相關,進一步證實了假設四。
四、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實證分析結論和建議
(一)實證分析結論
經濟責任審計力量關系到審計的執行力度,良好的審計力量和執行力量,是有效降低和預防領導干部職務犯罪的重要措施。而審計的業務量在實際上和預防領導干部職務犯罪的關聯不大。這就說明盲目展開經濟責任審計不能有效的提高審計效果。這就對審計對象的選擇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合理的選擇審計對象是提高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的重要手段。
審計人員人數越多經濟責任審計的力量約到,效果越好,能夠發現存在的問題。財政收支財務支出業績和經濟責任審計的任務量聯系不大,但和審計力量呈負相關。審計力量大能夠促使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更好,降低腐敗貪污發生幾率。
(二)建議
根究實證分析得出盲目的增加經濟責任審計,不但會給相關審計部門帶來更多的業務負擔,還不能有效的增加經濟責任審計的運行效果。因此,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需要根據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審計對象進行選擇,需要對審計對象在職期間的其部門和單位的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對其履行責任情況進行審計。通過選擇合理的審計對象增加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從而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率,預防、排除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提高相關領導干部的工作效率和績效水平。
五、結束語
通過對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進行實證分析,首先提出相關假設,審計力量、審計執行力度、審計業務數量和預防職務犯罪數量之間的關系,并建立有效的模型,并將一些實際數據進行代入,獲得模型結果,獲取相關假設的驗證,得到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和審計力量和執行力度有著直接的關系。提高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效果,從而有效降低經領導干部的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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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在行政事業單位中,黨政領導干部的行為對于單位和部門的各項活動與決策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響,進行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不僅有利于加強對于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而且對于推動行政事業單位的黨風廉政工作有著積極作用和意義,而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指標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重要量化形式,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建立與完善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響,甚至對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在行政事業單位中的作用大小也有著一定的作用關系,是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研究中的一個重點。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建立與完善的意義
首先,進行審計評價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是行政事業單位權力制約與監督機制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客觀要求,主要體現在經濟責任審計本身作為領導干部權力制約監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實現領導干部經濟權力制約的重要手段,因此,通過科學、合理、標準、完善的審計評價體系,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科學、合理以及有效的評價,是領導干部管理部門以及被審計領導干部本身、廣大群眾十分關心的問題,所以說建立與完善審計評價體系是權力制約機制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客觀要求。
其次,完善和建立審計評價體系作為審計職能的內在要求主要體現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對于黨政領導干部財務責任以及績效責任完成情況的一種監督、評價和鑒證,因此,通過建立與完善審計評價體系,實現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審計工作的本質與內在要求。
最后,建立與完善審計評價體系是審計規范化與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主要是指由于常規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之間的不同,使得常規審計的標準、規范不能夠滿足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而為了促進審計工作的開展,就需要建立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制度標準,因此,建立和完善審計評價體系也是審計工作法制化與規范化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難點分析
結合當前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任期審計評價的實際情況,在審計評價實施中面臨的工作難點主要體現在審計評價依據缺乏比較嚴重、審計評價的內容定位模糊和審計評價標準比較籠統等方面。
首先,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審計評價依據缺乏比較嚴重,主要體現在在實際工作中,在領導干部的賬面財政以及財政收支審計評價中,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比較明確充分,但是在對于財務數據所反映的經濟決策以及內部制約、經濟效果和非財務數據領域的審計評價中,依據缺乏現象比較嚴重,造成審計評價的開展比較困難。
其次,審計評價中,審計評價內容的最基本要求是尊重事實、客觀評價,不對于審計范圍以外的事項進行評價,這一基本要求強調了審計結果及其評價的局限性,并且對于如何評價到位,不出現越位、缺位情況,卻沒有明確的標準,導致審計評價內容定位比較模糊,影響審計評價的實施。
最后,審計評價中,審計評價標準在遵守財政紀律和廉政紀律等方面的標準都比較明確,但是在進行領導干部責任區分上,主要是按照領導責任以及直接責任進行劃分,但是對于具體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是涉及經濟效益大小方面的評價標準,卻沒有對其責任輕重進行明確規定,導致審計評價的標準比較籠統,影響審計評價實施。
三、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在進行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由于領導干部的任期在時間上具有一定的跨度,并且其管理范圍也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的政治、經濟以及生活等各方面,因此,為了更好的進行審計評價,需要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劃分,并逐項進行客觀評價。結合審計評價體系,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主要包括財政財務分析評價指標、客觀事實評價指標、綜合評價指標。
首先,在審計評價中,按照定量評價、定性評價和其他評價等不同評價標準,財政財務分析評價指標也存在著一定的區別。按照定量評價標準,財政財務分析評價指標中,行政類的財政分析指標主要包括財政收入、財政收支、預算執行、農科教費用、招待費用比率等,事業類財務分析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資產負債率、公用支出率、人員支出率等,它們主要是進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資金收入、支出情況評價的指標,用來進行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財政財務管理責任履行情況的評價。按照定性評價標準,在進行財政財務收支以及內控制度、管理水平等的審計評價中,需要與經驗相結合進行審計評價實施。最后,在通過數字指標,即不管是定性或者是定量標準進行評價時,需要結合領導干部任期期間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環境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其次,審計評價中的客觀事實評價指標是指在對于財務分析指標評價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以使經濟責任評價更加完善、科學的評價指標。其中行政類客觀事實評價指標包括任期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與合法性、任期資產情況、任期負債情況、代政府管理的各項基金與資金管理與效益情況、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管理制度、任期廉政與遵紀守法情況等,事業類客觀事實評價指標包括任期單位財務收支情況、資產情況、負債情況、專項基金、結余資金、遵紀守法等。
最后,綜合評價指標包括任期目標、實際完成情況與前任實現對比、同行業對比等。
四、結束語
總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利加強對于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廉政工作的開展與建設,具有積極作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分析,有利促進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建立完善。(作者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參考文獻
[1]陳勇,王飛.淺議建立行政事業單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J].交通財會.2011(12).
一、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把握“一個原則”
村級組織是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單位和組織基礎,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很多,涉及的面廣,村級干部能否正確履行職責,直接關系到新農村的建設,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實利益,主要包括: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財務收支情況、代政府管理的各項資金收支、劃轉、管理情況、債權債務情況等。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客觀上要求審計人員要把握“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在審計內容上抓主要矛盾,突出對重大事項、重大決策和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進行審計,力求審深審透,保證質量,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增強村級干部的責任意識,帶領全村群眾發展經濟,共同致富。
二、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突出“二個重點”
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要注重因地制宜,因人而異,根據被審計者所在村集體經濟和村財務收支的特點,緊緊抓住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確定為審計重點。
一是對于工農業生產總值、農民人均收入,經濟增長速度等宏觀經濟指標,從統計、經管等有關主管部門的匯總資料入手,按照報表的層層隸屬關系,選擇最基礎單位進行逆向延伸審查,并結合有關指標進行比較分析,以核實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客觀性;同時,對被審計對象任期內掌管的資金、實物審批權,尤其是各項惠農專項資金、業務招待費、“小金庫”及村干部任期內集體經濟資產增減狀況等為重點,確認村干部任期內投資狀況和投出、收回及收益的變動情況, 審查集體資產的完整性、效益性和財務管理方面的經濟責任。
二是以村集體經濟活動的決策權為重點進行審計評價,諸如對重大工程項目、重大經濟事項的決定和執行中,主導決策的經營效果等進行審計評價,分清決策方面的經濟責任,檢查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村辦企業的管理情況,對集體土地的發包或轉包出租是否合法,村辦企業撤并、承包、轉讓等經營合同的簽訂手續是否合規。
三、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注意“三個結合”
1.結合摸清村集體經濟家底,對村集體經濟的資產、負債和財務收支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加以審計,比如任期內為民辦實事工程情況及發包和上交收入等是否按照合同足額收取,支出是否審批手續齊全,各項福利費發放是否按規定執行,分清涉及村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個人經濟責任。
2.結合以前年度村財務公開或審計資料,將村財務公開和經常性審計情況在離任審計時予以充分利用,這樣既能節約審計資源,又能較為全面地反映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全貌。
3.結合村級負責人個體履行職能所涉及到的重大經濟活動,除查賬外,結合村干部負責人工作特點、靜態資料與動態情況,進行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比如銷售收入、產值、稅收、實得財力完成情況,做到業績講“實”,評價有“度”。
四、村干部經濟責任界定、確認,須區分“四種情形”,分清“四種責任”
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進行審計評價,是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發揮其作用的關鍵所在,界定、確認被審計村干部負責人的經濟責任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題和核心,要緊扣“經濟責任”的主題,評價的范圍,只限于經濟責任;評價的依據,必須是通過審計取得的真實材料;評價的角度,必須既能體現村級負責人的經營業績、管理水平,又能反映執行財經紀律的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因此,必須區分“四種情形”,分清四種責任。
一是對直接經辦、簽署意見或批準等構成違法違規行為的,構成指使、縱容、包庇下屬人員私設小金庫的嚴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且知情不報,對該項違紀問題,通過審計確定,應負直接責任。
二是對村集體經濟存在的違紀問題及其他問題是經村委會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但本人是發起人或具有最終決定權的,應負主要責任。
三是對村集體經濟存在的違紀問題及其他問題是由于個人主觀原因不重視、管理不得力或放縱他人引起的,應負主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