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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間借貸在農村廣泛存在,作為一種傳統的民間融資方式,彌補了我國正規金融遺留下的市場空缺,但同時也帶來了負面的影響。本文所討論的農村民間借貸的范圍比較小,主要是農村公民之間的借貸,在一定意義上是老百姓自助互助的一種形式。本文主要分析了在當前新農村建設中農村民間借貸存在的原因,并歸納了其存在的問題,對民間借貸合法化的趨勢作了評論。
關鍵詞 農村 民間借貸 銀行
北大學者王曙光曾將民間借貸分為三部分:第一個是白色部分,既合理又合法的部分;第二個是灰色的部分,合理但是法律認為是不合法的;第三部分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稱作黑色的部分。這幾個部分互相會有交叉①。筆者所探討的是其中的白色和灰色部分。
一、農村中民間借貸為何存在
據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做的統計,民間金融市場的借貸規模遠遠超過了正規的金融機構,而根據中國人民大學溫鐵軍教授的抽樣調查,民間借貸的發生率高達95%。民間借貸今日存在的事實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現有的農村金融服務還不能滿足農民需要,然而在政府出臺政策大力扶持農村小額貸款的背景下,我們不禁要問農民貸款為什么依然難,民間借貸為何依然存在?筆者認為原因有如下幾點:
1.農村貸款需求與金融機構本質之間存在矛盾
農民的生產經營仍然以家庭為單位,而且農村地區的企業多數也呈現出資本少、規模小的特點,農戶資金需求多產生于教育醫療、蓋房娶親、個體經營、農業生產等方面,這便決定了農戶貸款規模小、期限短;而銀行和農戶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銀行難以把握客戶實際情況,特別是農戶的年收入情況很難確定,在放貸以后對貸款戶的貸款使用情況更無能力跟蹤調查,銀行放貸風險很大。而銀行是以盈利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企業,企業的本質是追求利潤最大化,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商業性銀行越來越注重效益,而農村小額貸款無利可圖,而且風險較大,這與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管理和追求利潤最大化目標產生了嚴重錯位和矛盾。
2.農村資金需求突發性與銀行貸款周期之間存在矛盾
農村社會往往是以家庭為中心而形成對資金的需求,而需求本身往往沒有明確的規律,如患病、遭受自然損失、個體經營臨時資金不足,具有很強的突發性、季節性、短期性。但銀行貸款手續繁雜、審查周期漫長、貸款條件嚴格,有時難以及時滿足農戶的資金需求。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必然向民間借貸尋求幫助,選擇通過各種人際關系來籌得所需資金。
3.民間借貸相對銀行借貸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
民間借貸中的當事人彼此比較了解,信息相對對稱,放貸人對借貸人的經濟實力、道德人品認識比較準確,這極大減少了逆向選擇的發生;并且在借款后,債權人能夠利用社會人際關系網絡對債務人進行隨時的監督,這又降低了借貸的道德風險。民間借貸沒有繁瑣的手續,相對銀行貸款方便、快捷。目前農村民間借貸多發生在親戚、朋友、熟人之間,無需抵押擔保,大部分憑一張借據即可完成借款手續,借貸雙方關系緊密、信任度較高的,則可單憑口頭約定,資金一般隨時到賬,比之于銀行貸款效率更高。民間借貸憑借自身的優勢,彌補了農村金融服務的缺陷。
4.存款利率下調,利益驅使資金轉向民間借貸領域
農村多有存錢防災的習慣,一般富裕的農村家庭都有存款,出于安全性考慮一般家庭會選擇儲存于銀行,但近兩年存款利率連續下調,存款收益減少,加之物價上漲迅速,銀行對農民存款的吸引力降低。而民間借貸的利率,普遍高于銀行利率,資金在利益驅使下會進入民間借貸領域。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農村民間信貸存在有其內在的經濟根源和社會根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村經濟發展中的資金需求問題,是對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其存在有利于金融體制改革和社會經濟的有序發展。
二、民間借貸的負面影響
雖然民間借貸自身具有很多優勢,長期存在的現實也說明了其具有合理性,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民間借貸的負面影響也不可忽視。
1.容易引發糾紛
近年來農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用于消費的民間借貸逐漸減少,經營性借貸的比重增大,民間借貸盈利性越來越強,由此造成借貸當事人的關系越來越疏遠,彼此間的了解甚少;而民間借貸多以口頭形式為主,手續不規范,一旦債務人違約,無力償還或惡意逃債,債權人無法通過正當的法律維護自己權益。一旦鬧上法庭,由于當事人證據保全意思淡薄,舉證能力差,事實很難查明,另外,繁復的訴訟程序、一定的訴訟費用和難以預知的訴訟期也是很多民間借貸在解決糾紛時選擇非正規途徑。部分的債權人可能進行暴力逼債,影響社會安定,甚至引發犯罪。
2.不利于國家對產業的管制
民間借貸游離于正規金融系統之外,不受國家調控,資金受利益驅使,很容易流入國家限制的行業。如農村中一些高污染的項目,雖然國家嚴厲打擊明令禁止,但其依靠民間借貸籌得資金后很容易避開國家監管隱蔽式生產,造成環境的污染,損害人民的利益。
三、對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個人觀點
第一,民間借貸既然存在,便有其合理性,是社會自身發展的產物,我們要尊重客觀規律,便不能對其有過多的干預,更不能人為地消滅它。而引導其合法化,也要順應民間借貸本身的特點,充分考慮到民間借貸合法化后有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盡量予以避免。
第二,合法化并不能規范全部范圍的民間借貸。2008年8月15日中央銀行了當年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正式提出“應加快我國有關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立法進程,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作者認為民間借貸合法化后主要是引導大規模、有組織的民間借貸有地下轉為地面,但對于小額的私人借貸影響甚小。
注釋:
①王曙光在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小額信貸研討班"上的演講,題為"農村金融變革與小額信貸發展",收錄在其一書中.
參考文獻:
[1]朱毅彬,蔣峰,吳博俊.民間融資發展與合法化問題研究.海南金融.2006(5).
[2]郭嵐.論如何規范我國民間借貸的經營行為.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8(04).
據悉,中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將于3月1號正式實施,其中剛剛公布的實施細則,目前正在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這些具體規則的制定實際上是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此外,條例及細則還對風險防范和處置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規定,特別是確定了強制備案制度。有消息說,相關的細則還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民間融資服務主體、民間借貸、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風險防范和處置等五個方面對條例進行了補充、明確和界定。
首先,對于這樣一個法律文件的出臺,最為重要的要建立起民間信貸市場的規則,保證民間信貸市場能夠以市場法則有效運行,以便減少市場可能面臨的風險。但這里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通過法律的方式保證民間信貸的合法化,最為核心的問題仍然是如何讓這些法律規則保證市場在民間信貸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整個民間信貸運作是以市場的有效價格機制來保證,而并非由監管層來保證。監管層需要做的僅僅是保證市場的產權清楚界定,保證當事人在借貸的過程中能夠在一個公平公正的交易平臺上簽訂合同,保證這些簽訂的合同能夠有效履行,及保證弱勢者的利益不被受到侵害。在此基礎上,民間借貸的合法化可以讓地方金融市場逐漸發展起來,并通過這個市場提高服務于當地經濟的能力,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與繁榮。
不過,對于現代金融市場來說,其金融產品不僅為可貿易品,而且在現代網絡與通訊技術條件下可以瞬間在市場中快速流動。因此,金融市場不僅完全是一個全國性的統一市場,而是一個金融資源快速流動的全國性的統一市場。因此,在這樣一個金融市場,自下而上的地方金融改革對全國金融改革的推動的確能夠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要取得突破性的進展是不可能的。
就當前的中國金融市場來說,仍然沒有完全實現市場化。如果利率市場化改革進展不快、中國資本項目不全面開放、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那么金融市場有效的價格機制也無法形成。當前國內民間市場之所以如此發達,地方的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不在于這些民間金融市場法律不健全,而是國內正規的金融市場不發達,價格機制扭曲。因此,要發展地方金融市場,更為重要的是要深化正規金融體系的改革。
此外,進入現代社會,特別是現代網絡世界,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不僅體現一個社會的公平程度,也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及個人和社會福利水平不斷提高最有效的工具。因為,公平的金融服務不僅可能使每個家庭更容易獲得儲蓄和信貸工具,使單個家庭更好地安排支出,如耐用消費品、房產、子女教育、養老等方面的支出,而且也是家庭財富增長的重要渠道。對于企業來說,有效的金融服務有利于其資金周轉和投資、更好地安排生產,實現更高的利潤。同時,家庭與企業還需要更多的防范風險的產品,使其能以較合理的成本來應對未來世界的不確定性。此外,信用卡、網絡銀行、移動網絡等支付技術對于簡化交易方式、降低交易成本起到重要的作用。也正是這種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促進財富增長、人力資本的積累、社會和家庭福利提高、提高企業生產率等。
在當前中國,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還是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特別是農村更是如此。而這種情況的出現,不僅在于國內金融市場的不發達,也在于金融市場存在嚴重的缺陷,如信息不對稱、合約履行制度不完全、監管層對市場管制和參與過多等。這不僅使金融資源不能有效配置,更是讓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覆蓋面小。要克服這些障礙,政府就得通過金融創新的方式,在傳統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和非正規金融機制之間建立起更多的小微金融機構。這些小微金融機構比傳統金融組織更為靈活,更貼近民生,從而也能夠為中低收入階層的民眾提高更多的金融服務。對地方金融改革來說,小微金融同樣是未來金融發展的主流模式。問題在于各地方的民眾、企業、政府、金融機構等能否用智慧建立起金融服務覆蓋率廣泛的小微金融發展體系,這才是目前國內地方金融發展突破口。
試驗區的成立是溫州民間金融陽光化、合法化過程的開端,這將有利于推進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引導長期以來暗流涌動的民間資本走出中間地帶、走到陽光下,杜絕地下金融的發展。但這并不意味著民間借貸中所存在的問題能得到徹底解決,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風險仍需審慎對待。溫州地區集中了大量的民間資本,且資金流動活躍,同時溫州中小企業數量眾多,在鼓勵民間融資、促進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以及推進資本項目開放的同時,也需加強監管、防范風險。
溫州試點取得成功的標志有三:第一,出現了真正由民間資本主導的金融機構;第二,民間借貸真正可以在陽光化、透明化環境中進行,而沒有后顧之憂;第三,金融監管機構對于民間金融機構具有足夠的風險控制能力和監管能力。由此看來,此次改革的未來前景如何,不僅取決于改革本身,同時也與監管當局能否制訂出一套高效的監管體系以合理控制風險密切相關。
溫州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人格化交易”,借貸關系建立在民間信用之上,以地緣、血緣和親緣作為交易基礎。在運作規模較小的情況下,這一模式有助于保證借貸合約的履行、并降低民間借貸的風險。同時,相比于正規金融機構,民間金融的這一特點為其帶來了節省成本的優勢。但是,“跑路”風波已然破壞了民間借貸的信用基礎,抵消了民間金融機構的獨特優勢。在未來,信用的缺失將使民間金融機構實行更為嚴格的抵押擔保條件和更高的利率水平,溫州金改面臨著信任機制重建的重要任務。
大多數溫州民間金融機構以中小規模為主,通常自有資金比例較低,且經營狀況較不穩定。此外,民間借貸危機致使許多民間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率加速上漲,資金實力削弱,不僅降低了抵御風險的能力,而且直接導致金融機構的信貸投放縮減。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貸款出現問題,較易使金融機構出現流動性危機,甚至導致金融機構破產倒閉,進而引發金融體系的崩潰、資金鏈條的斷裂以及儲戶利益的流失,必然會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此外,民間金融具有較強的地方性色彩,一旦發生危機,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也具有較強的區域性。我國長期以來實行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由政府為金融機構的風險埋單,這一制度的缺陷便在于加劇了金融機構和存款者的“道德風險”。要保證溫州金融改革的順利進行,既需要維護公眾信心、避免由存款者承擔改革成本,同時也需要提高民間金融機構的運行效率。目前,對于存款保險制度的設立仍存在諸多爭議,可以采取漸進的方式,嘗試在民間金融較為活躍的溫州地區率先推出,并逐漸向全國其他地區推進。
在此次金融改革中,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不失為一項重要突破,但在實行的過程中存在一定風險。在監管中,不僅需要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轉制條件進行嚴密規定,同時應對轉制后村鎮銀行的經營范圍、運作方式、監管機構等進行詳細的規定,保證村鎮銀行真正為實體經濟服務,切實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
民間借貸資金的流向是溫州金融改革的核心問題之一。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必將吸引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而目前經濟增速放緩、實體經濟收益平平,資本在逐利性的推動下會自發涌入虛擬經濟。溫州金改的主旨在于發展草根金融以支持草根經濟,為防止出現劍走偏鋒的局面,必須對民間資本流向合理引導,并實行嚴格的監管。溫州擬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其目的便在于籍此掌握民間融資的資金來源與流向,以便及早發現和控制風險。
個人境外直接投資也是此次改革的重要方面,之所以在溫州試點放開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是因為溫州的民間資本較為雄厚。但考慮到個人境外投資放開可能帶來的資本外逃現象,應對個人境外投資比例和資金使用范圍進行必要的規定。
一、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現狀
據《21世紀經濟報道》報報道,2003年6月28日貴州畢節地區小有名氣的“借貸主”鄭有勇自殺身亡,原因是他放出去的一筆巨款借款者“突然失蹤”,而他是放貸資金鏈中的一個中間人,下線欠他的錢正是他欠別人的錢。這件事再次暴露了資金供給嚴重失衡的農村金融市場。
下面是一組數據也可以說明我國失衡的農村金融市場:
1、據測算,中國農村活動著的民間借貸資金0.8~1.4萬億元。
2、據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的研究報告,我國農民來自非正規市場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規貸款機構貸款的四倍。
3、2003年《21世紀經濟報道》曾對125戶農戶進行調查,56.8%的農戶表示現在的資金緊張,16.8%的人認為非常緊張,而認為在當地信用社貸款不方便的占調查戶數的69.6%,貸過高利貸的64戶中,57.81%的農戶是因為無法從當地信用社貸到款。
這些數據說明我國農村民間借貸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有諸多不利:
1、對農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沖擊性。民間借貸是一種民間自發的金融行為,不受任何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約束,其經營活動相當隨意,加上民間借貸的利率普遍不受約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銀行利率的幾倍。高額的回報率,使得許多資金富足戶不愿把資金存入銀行,而甘愿冒險借貸出去,這對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金融業發展是一個不小的沖擊,其活動的蔓延不可避免的侵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信貸及資金市場,導致中小金融機構的經營壓力增大。
2、風險大,容易引起債務糾紛。民間借貸的債權人或者是礙于面子,有時不太好意思獲取必要的證明手續,缺乏對借款用途的有效監督。而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錢,不論利率高低以及自己的承受能力,有時不能按時歸還資金,從而引發債權債務糾紛。
3、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困難。由于目前對民間借貸監管機制還不完善,一方面導致部分民間借貸資金演變為高利貸,給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帶來不穩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間借貸活動在金融機構之外,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干擾了金融機構業務的正常運轉,給國家的貨幣政策造成沖擊。
二、造成農村金融市場失衡的原因
(一)外部環境原因
1、1996年開始新一輪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由于在農村地區商業性銀行的盈利性差,國有商業銀行逐漸退出農村市場。在縣一級設有分支機構,但很多都實行嚴格的貸款權限限制。
2、農業發展銀行職能不斷調整,已演變成專業從事糧棉收購貸款銀行。雖國家已開始放寬其業務范圍,但仍相當有限。
3、農村郵政儲蓄一直都是只存不貸的單一金融服務功能,使其在農村金融市場中事實上起著“抽血機”的作用。最近正籌備成立郵政儲蓄銀行,如以商業性運作方式經營,但其在農村金融市場的作用是否能達到理想效果還有待時間考驗。
4、如此一來,支持農村金融市場的重任就落到農村信用社身上。事實上,農村信用社也確實在農村金融市場中占主體地位。其網點基本覆蓋所有農村區域。但是,農村信用社貸款結構同樣表現出日趨嚴重的“非農化”和“城市化”傾向,并且其服務水平有限,網絡還不是全國聯網,再加上體制問題,經營管理不善,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金融服務的能力。
(二)“三農”本身的原因。從商業角度來說,在農村,盈利的項目確實不如城市,而農民本身多且分散,個人信用沒有保證,農民貸款的單筆數額往往少和分散,再加上農業風險大,國家在這方面的農業保險開展的程度還不夠,銀行經營成本比較高,那么銀行資金自然就從農村流向了城市。民間借貸正是較好的解決了上述矛盾,才在農村一直很活躍,彌補了農村金融的空洞化。從需求者的角度主要是由于民間借貸形式的多樣性以及手續的簡單性,可以使農戶及時地得到需要的資金。農村金融市場上這種人與人之間的信用無法用商業銀行的信用評價等級予以量化,這正是商業銀行無法比擬的。
農村民間借貸形式主要有:
一是口頭約定型。這種情況大多是在親戚朋友等熟人之間進行,他們完全靠的是個人之間的感情和信用,無任何手續。
二是簡單履約型。這種借貸形式較為常見,雙方只是簡單履行一下手續,大都是寫一張借條或一個中間證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長或短,利率也或高或低,憑雙方關系的深淺而定。這要比銀行目前信貸管理體制下的貸款操作程序簡單的多,時效性很強。
三是高利貸型。在利率下調和開征利息稅的情況下,個別富裕農民把他們的資金以比銀行利率高出許多的利率借給急需資金的人或企業,以獲取高額回報。
正因為民間借貸形式的多樣性及簡便性,使得農戶在遇到如婚喪婚嫁、子女升學、建房治病或者用于企業周轉時可以及時的借到資金。
從供給者的角度,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的收入持續增長,節余的資金一時沒有合適的生產項目去投資,加上銀行利率連年下降,又征收利息稅,儲蓄存款收入較低,甚至是負利率。而股票、基金、債券等投資工具在農村金融市場還不發達,無法實現投資。從經濟利益角度考慮,民間借貸可以獲得比在金融機構存款高的收益,對于部分資金富裕戶來說,在親朋好友的引導下便甘愿冒風險將錢選擇比正式利率高一些的民間借貸市場。
三、農村民間借貸發展策略
對于上述農村民間借貸的優勢及其存在的問題,應如何引導其發展呢?
(一)以社區合作方式發展社區合作金融。民間借貸產生和活躍的原因是農村社區正規金融投入匱乏與農村社區資金需求旺盛、部分農戶資金有余與農村投資途徑缺少之間的矛盾。要解決這些矛盾,可以通過“市場內部化”制度安排來解決,是指規范成為社區合作金融。以傳統內部血緣和地緣關系維系的農村社會,都是在小農經濟條件下從事農業生產的,是一種投入周期長、風險大、比較利益差的弱質產業,在向市場化轉軌和參與市場競爭中,必然導致資本流出農村。為此,應在政府扶持和免稅政策保護下,建立服務于小農經濟的社區合作金融和保險體系,也就是所謂的“市場內部化”的制度。這樣逐步將民間資本納入正軌金融體系,引導其正確發展,同時也有利于人民銀行或者銀監會對其有效監管。
(二)制定規范民間借貸的管理辦法,讓符合條件的民間借貸機構合法化。民間借貸在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中有著特殊的影響,應從法律的角度予以正確定位、合理的生存空間,使其合法化。國家除了政策上對民間借貸進行引導、扶持,做好合理利用和有效監控,維護社會經濟和金融穩定之外,應同時立法來對其予以法律上的規范與保護。通過制定管理辦法,建立民間監管機制,在監管部門中成立專門機構,專門進行民間借貸的管理。另外,對農村民間借貸實行登記制度,要求借款人與貸款人同時登記,簽訂合約。規范農村民間借貸的用途,嚴格限制貸款領域,降低貸款風險。
農村民間金融信用法律制度
一、理論概述
(一)農村金融理論
農村民間金融作為社會主義金融的重要內容,是指在農村范圍內對貨幣及資金的融通。主要包含兩部分內容,一是信用貸款資金本身的流通,例如存款的吸收和提取、放貸及資金回籠;二是各級部門、農村各經濟單位之間資金的互通,如財政部門的支持發展的資金等,這些都是農村金融貨幣資金的主要來源。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除了上面所提到的農業貸款外,農產品加工業、農村商業、工業等也加入其中,進一步擴大了農村金融的范圍,這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經之路。需要值得注意的是,隨著農村金融覆蓋范圍的進一步擴大,農村金融業務與國家信貸計劃、現金計劃,與國民經濟其它有關部門的業務,如何協調一致,仍然是我們必須注意研究的課題。
(二)金融信用理論
信用的產生很早,在人類交換還局限于物物交換時,信用就已經存在。早期信用主要是以貨物和勞務為主的商業信用。在貨幣成為商品交換的共同媒介后,貨幣不僅成為信用的量的衡量標準,而且成為信用發生的直接對象。概括地說,金融信用是從屬于商品貨幣市場的經濟范疇,是一種借貸行為,即以償還為條件、以收取利息為要求的借貸行為,其特征是還本付息。從經濟關系來看,信用實際上是一種契約關系,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充分信任,是債務人對債權人延期支付的承諾。金融信用的發生有三個基本條件:其一,在主體上,有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應存在。其二,在時間上,具有不同步性,即“借”與“還”或資金的運轉有時間的間隔。其三,在活動媒介上,一般要借助信用工具。信用工具主要是指債權債務的書面證明,按時間的長短它可以分為:長期信用工具――股票、債券、長期票據等,其交易市場因屬長期信用性質,普遍稱為資本市場;短期信用工具――支票、本票、匯票等,其交易市場,稱為貨幣市場、金融市場或短期信用市場。
二、農村民間金融中出現的信用問題
(一)借貸活動不規范引發的信用問題
當前我國許多農村民間金融的主要形式是自我執行的契約,既然“契約”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是當時交割的,存在時滯,那么在這個時滯過程中,即契約的履行前,契約雙方當事人的信息要彼此流通。但是在實踐中,契約雙方往往沒有做到將信息完整、準確地傳達給對方,也就是信息的不對稱,從而引發信用風險。從本質上來講,影響農村金融信用問題的范圍是有限的,其建立基礎是圍繞三點即血緣、地緣、業緣,基本是在鄉里、親戚朋友這個等小范圍內,覆蓋的領域極為有限,但容易在短期內達到一定程度的共識與認同。在信用憑證方面,更是存在大的缺陷,其中以借貸人之間的不規范“借條”為常見模式,更有甚者是以口頭約定為主,借貸關系發生時根本沒有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借款協議,這足以使得農村金融存在致命隱患。如果一方違約,那么另外一方的利益將會受到損害,損失其信用度,特別是當經濟下行時,很容易導致,對農村金融的發展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近年來發生的案件有2012年江蘇省如東縣葛某某民間借貸導致集資詐騙案、鹽城顧某等人通過非法金融行為吸收公眾存款案等。
(二)高利率與信用風險相互滋生
農村民間金融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信用是來源于借貸雙方的相互了解,也就是雙方之間彼此掌握的信息,因此信息才是發展的關鍵所在。隨著民間借貸市場的進一步擴大,信息傳播程度開始出現不差異性,借貸者之間的關系逐步轉弱,雙方之間存在加大的信息不對等情況,稱之為信息不對稱。如果產生信息不對稱,那么建立在信息基礎上的信用也將大幅削弱,最終將導致信用風險。加之農村民間金融的約束機制不夠健全,這就使得貸款的回收率下降,大大削減了農村金融中貸款者的收益。正是由于存在較高的信用風險,因此農村民間金融的貸款利率較高,貸款方需要高利率來彌補高風險帶來的損失以及操作成本,同時高利率也會加重逆向選擇的困難度并加大道德風險,從而增加貸款者款項回收的風險。而相反,也就是這種高利率使得借款者無償還能力,進而引起更多借款不還的信用問題。所以,信用風險就會有高利率,而高利率也同時會帶來信用風險。
(三)欺詐引發的信用問題
欺詐即為了欺騙目標群體,以達到自身目的。對于民間金融而言,非法集資是信用欺詐中最具代表性的表現形式。信用欺詐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民間流動性資本過剩但國內投資渠道還相對不足,信用欺詐正是抓住其中存在的漏洞,通過各種手段,騙取巨額資金。近年來在我國發生了較多的民間非法集資事件,比如:2008年的哈爾濱市焦某某20億元非法集資案件,2011年內蒙古包頭市金利斌12.37億元非法集資案等,這些案件背后引發的信用問題更值得我們深入的思考。
三、農村民間金融中信用缺失的對策研究
(一)完善農村民間金融的法律法規
欺騙、欺詐行為的存在需要法律法規來規范,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當前我國法律體系還不能適應民間金融的發展,因此要針對民間金融的特殊性和具體性制定出成熟的法律規范,讓民間金融組織“光明化”,引導其朝正確的方向發展,進一步推動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具體來說,規范民間金融,需要從其組織形式、內部制度和監管措施三個方向著手,并嘗試民間金融行業進入存款保險體系或者法定準備金體系的可能性。目前農村民間金融的準入門檻、營業范圍等都缺少相應的法律規范,因此國家需要從法律層面加以界定和規范,明確民間金融借貸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制裁措施,使民間金融活動規范化和合法化,被欺詐者有法可依而訴諸法院,法院有法可依而維持正義,執法機關有法可依而制裁民間金融欺詐者,民間金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得以提高其活動的信用程度,減少違法事件。
(二)引入社會中間層組織
建立農村民間金融信用補充系統作為社會中間層組織引入機構,該系統包括兩個子系統:一是民間金融信用擔保系統,組織機構是民間金融擔保協會;另一個是民間金融信用保險系統,組織機構為民間金融信用保險公庫。民間金融擔保協會和民間金融信用保險公庫都是社會中間層組織。社會中間層組織的作用是降低放款方的風險,當借貸方沒有合適的抵押物時,民間金融機構不能放款,此時信用擔保協會會對借款人的信用度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為借貸者申請的貸款進行擔保,如果評估通過,那么民間金融機構在得到信用擔保協會的擔保后向借貸者放款,而信用保險庫的作用是為該筆貸款進行保險。
(三)建立健全社會信用制度
如今的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更是信用經濟,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特征更是信用經濟地位的主要體現。信息不對稱及由此引起的信用缺失是造成民間金融高利率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社會征信系統以從根本上來降低民間金融的高利率,重點是建立個人征信體系和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在民間金融信用方面,建立個人征信體系尤為重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利用先進的信息網絡傳導技術,建立個人信用賬戶并實行統一化的管理,主要目的是對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搜集、管理;二是建立個人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對個人的各項信用指標進行評價,為放款方放款提供有效參考;三是加快個人信用登記、評估的合法化,制定法律法規對個人信用制度進行規范。
(四)完善信用服務體系建設,營造良好信用環境
廣泛開展企業信用評級體系建設,促進并完善社會征信體系,營造重信用、講信用的社會風氣。首先政府應該積極發揮自身對于產業發展的監管和引導作用,多渠道、多方式的鼓勵金融企業參與信用系統建設工程,大力推廣征信產品,促進征信市場發展;然后需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服務體系,不僅僅包含企業信用征集、記錄、評價,還可以實現跨部門、查詢信息以及信用交流;最后要為民間金融的發展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信用環境的營造需要全體社會成員的積極參與,多方位、多方式的開展誠信工程的建設,在個人方面加強誠信教育的開展力度,培育個人誠信理念;在示范性方面,廣泛開展信用社區、信用村鎮創建活動,增強全社會的信用意識。通過大范圍、持續性誠信宣傳,使誠實守信的倫理精神滲透到社會活動各方的意識中,包括金融活動,以達到增加全體社會信用意識的目的。
四、結語
農村民間金融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人情關系、血緣關系等非正式規則和制度發展起來的,正是有了信用這一特征,農村民間金融才得以發展和成長起來,在這種信用為主導的民間金融交易中,一旦舍棄這種已經存在的特殊信用關系,那么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將會受到抑制,甚至走入歧途而失去其本意,所以,我們應當通過法律的手段將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并制定相關法律措施,保證其信用特征的穩固,同時在制度層面對引發信用問題的高利率以及不規范的借貸活動和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等問題進行規制,并找出解決方案,以促進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健康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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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金融;農村經濟;改革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2-0066-02
一、農村金融發展現狀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融資是首要的問題,而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是重中之重。對農村融資來講,嚴重的問題是資金供給不足,而民間金融一直處于壓制狀態。目前許多農村微型金融機構如部分村鎮銀行無意“高風險、高成本、低收益”的三農業務,而將目光放在貸款金額比較大的小企業主及出口企業上,目標定位偏差導致覆蓋面不夠,工、農、中、建所屬的農村金融機構機制不活、競爭不充分。從根本上看,可以歸納為一個問題,即農村金融機構的進入問題幾乎成為解決當前農村金融問題的多方共識,農村金融改革存在許多的問題,諸如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農村信用問題,金融機構能否商業化等。
非正規金融天生同農村中小企業和廣大農戶相近,在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對農村正規金融制度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它有效的滿足了農村中小企業和廣大農戶的金融需求,從而提高了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曾通過使非正規金融“合法化”的方式來規范非正規金融,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而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合法化,即交易,信用關系,產權形式等非正式制度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意味著其必須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合法化不一定要正規化,因為非正規金融在滿足某些市場需求方面有其獨特的制度優勢,比正規金融制度安排更加有效。同時,有些非正規金融組織形式無力承擔正規化的成本,一旦正規化后將面臨無法生存的境地。
總體上,非正規金融產生和存在的基礎是相對落后的小農經濟和極度缺乏的正規金融供給。制度供給不足或者說市場競爭主體的缺位是當前農村金融市場出現困境的根本癥結所在。
二、民間金融存在的必要性
民間金融是指那些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當局有效監管范圍之外,由市場主體自發創造,服務于正規金融市場難以有效滿足其金融需求的市場主體的金融活動(Adams & Fitchett,1992;Isaksson,2002)。其存在對農村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具體解釋如下:
1.國家過緊的金融控制。國家對金融的控制是中國民間金融產生的基本制度性原因,包括嚴格的利率管制、政府對金融機構準入的限制、退出機制的缺失、產權虛置等。林毅夫認為,強制性制度變遷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變遷,而誘致性變遷指的是一群人在響應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引致的自發性變遷。因此政府的金融壓制政策,使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色彩尤其濃厚,也可以說是以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排斥壓制自下而上的誘致性制度變遷。
2.資金需求主體的多元化。需求者主要包括:經濟發達地區農村中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戶和農村私營企業;經濟落后地區農村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個私業主或因生活開支而急需資金的農民;村集體或鄉鎮政府向村民集資以解決部分公益性開支或上繳費用。
3.民間資金供給能力不斷增強。因為民間金融具有先天的優勢:信息成本優勢;交易成本優勢;靈活抵押擔保優勢等。改革開放以前,中國既缺乏民間金融的需求,也缺乏民間金融的供給。供給者主要包括:資金充裕的私營業主、富裕農戶或村級干部;高息集資后發放高利貸的“食利”階層或組織;資金需求者的親朋好友;部分原農村正規金融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銀行貸款提供民間借貸,賺取利差。
4.中國農村正規金融供給嚴重不足,是官方金融鏈條中最為脆弱的部分,政府通過制定傾斜的金融政策和策略提高商業銀行的質量,服務于城市經濟,在客觀上造成農村正規金融產品供給荒漠化。為了填補正規金融供給不足的市場,非正規金融對農戶融資必然發揮很大的作用。只要農村正式和準正式金融本身沒有多元化、競爭不足,農村金融服務需求就需要部分通過民間內生金融才能得到滿足。
三、民間金融現狀
1.民間金融管制的理論基礎。金融市場失靈主要體現在公共利益理論:(1)壟斷。當金融機構的規模大到足以限制新的金融機構進入時,就很容易形成自然壟斷,對其提供的產品收取較高的價格,缺乏服務產品的創新和多元化,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形成競爭不足的低效局面。(2)信息不對稱。金融市場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容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3)外部性。金融業中正外部性與負外部性同時存在,可歸納為三種質疑金融管制的學說:政府掠奪說、政府尋租說和政府俘獲說。
2.市場進入現狀。制度供給不足或者說市場競爭主體的缺位是當前農村金融市場出現困境的根本癥結所在。章奇(2004)指出,必須提倡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競爭,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擴大金融服務(包括數量和品種),以滿足農村融資需求。林毅夫(2003)也指出缺乏合適而有效的金融機構是阻礙農民收入增長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他提出發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來解決農村金融和經濟發展問題。張軍(1997)對溫州民間非正式金融部門作了詳盡的考察,提出利率在民間借貸市場上起著“過濾功能”,非正式金融組織穩定的高利率是對農村金融市場上還貸風險的信息不對稱分布的反應。茅于軾(2004)指出,目前金融體制的最大問題是政府管制,而最有效的解決途徑是對農村金融體系的普遍放開,給地下金融以合法地位,讓合理的地下金融轉化為地上金融,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3.民間金融利率的管制現狀。農村非正規金融存在高利率和零利率并存的雙利率現象,如何解釋其利率形成,也是一個有待分析的重要問題。零利率或低利率主要體現在以互助互濟為原則的借貸形式上,即借貸本身并不是完全為了獲取利息,而是為了相互幫助應付生產和生活中的緊急情況,如季節性的生產資金調劑,建房、婚喪嫁娶等。實行低利率或零利率的主要金融形式是友情借貸、某些合會、農村合作基金會等。
民間金融存在高利率的主要原因可以歸結為:第一,由于民間金融主要出現在農村,而在農村,正規金融出于利潤最大化和規模經濟等目標,資金的流動將由投資的回報率決定,而且由于公共財政資源在城鄉之間投入不同,進一步加劇了農村資金和勞動力大量流向城市;第二,正規金融利率因政府管制而被扭曲,低于農村金融市場的均衡利率水平,而農村非正規金融受市場機制的充分作用,利率更能反映市場狀況;第三,農村經濟主體面臨的行業風險、市場風險和制度風險,迫使非正規金融供給者索取較高的風險補償利率;第四,處于分割狀態的信貸市場結構導致鄉村居民在國有金融分支機構的存款遠遠大于他們從這些非正式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總量,由此可以解釋高利貸在農村的普遍存在以中國城鄉的特殊結構與聯系相關。
四、民間金融改革的路徑選擇
1.放松對農村金融的進入管制,形成多層次充滿競爭活力的動態發展的農村金融體系。關鍵的問題是放松農村金融監管,形成多樣的融資渠道,引導農業產業化,處理好商業金融,合作性金融與其他金融之間的服務關系,構建符合農村自身需求特點的多層次金融體系。適當放松金融規制,允許民間金融組織的存在,降低其進入的門檻,最小化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成本,從而在農村建立競爭性的融資機制。
2.實行利率市場化。農村非正規金融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以及風險的程度,制定不同的市場利率,對于比較不發達和風險較小的地區,應制定較低 的利率,使融資需求不斷上升,促進地區經濟的發展。
3.促進農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正規金融的有序合理發展,實現金融機構的多元化,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村金融需求?,F有農村金融組織資源供給不足,為解決由此而出現的農村金融有效供給不足的問題,滿足三農對農村金融的多樣化需求,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和金融機構適度競爭,可考慮放寬民營經濟進入農村金融市場的條件,創設和在現有農村金融機構基礎上重組一批縣域小型金融機構,注意培育村級農村合作金融組織。
4.農村資金大量外流以及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格局是農村金融的兩大突出問題。在農村發展“只貸不存”的小額信貸機構,使農村金融市場注入有效的競爭活力,有利于限制農村資金大量外流,同時也有利于解決貧困農戶以及微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資金瓶頸。推行以中國農村的小農家庭經營方式及其金融需求為基礎的借貸制度,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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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金融;法制化 ;重要性;主要內容
一、民間金融法制化的重要性
在“民間金融法制化”的論題下,很顯然,國家應該首先允許民間金融的存在而不是人為規定其為非法,同時又要有相關的立法以遏制其負面作用。民間金融的法制化有利于造就其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首先,它有利于建立起由法律支撐的強有力的民間金融信用系統。其次,它有利于民間金融建立法定的風險轉移通道。第三,它有利于民間金融健康發展和進行制度創新。民間金融法制化以后,有法定的風險轉移渠道,在抵御風險能力增強的情況下,民間金融才能尋求制度創新,以合法地擴大收益。
二、我國民間金融法制現狀
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較為嚴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市場化和金融法制建設不足,尤其在民間金融的法制建設相對欠缺。在如何科學有效地解決民間資本的去向、規范和引導民間資金活動的陽光化以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制度性問題等方面,存在著許多不足和困難。這種狀況必然會在特殊的情形下,尤其在中小企業多、民間財富(資金)充裕、經商意識強的區域發生民間金融性危機,其中溫州民間借貸危機就是例證。
三、民間金融法制化的主要內容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地位,引導民間金融步入陽光化、法制化軌道,使民間金融從“地下”野蠻成長走向“地上”理性發展。當前民間金融異化發展與法律制度缺失有著緊密的聯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法治發展報告(2012)》指出,一方面由于民間借貸的相關立法滯后于社會實踐,相關法律規則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另一方面,民間借貸市場監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尷尬境地。我國民間金融立法工作必須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而進一步推進。為此,應盡快制定一部適合我國國情的完整規范的民間金融法律,如民間金融法,明確規定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貸形式、運作模式、資金投向、貸款額度、借貸期限、利率水平和糾紛處理方式等,明確區別各種民間金融行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引導民間金融走向法制化軌道。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中要求“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遏制民間融資中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為此,要適當調整民間借貸的上限標準,或者細化不同地區、不同情形下的利率標準,建立民間借貸登記制度,鼓勵民間金融主體誠信經營、信息公開,從而防范高利率借貸在“地下”野蠻成長,推動其在“地上”理性發展。要嚴格遵循《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刑法的相關規定,在清晰界定集資詐騙等非法民間金融活動的基礎上,打擊違法行為,避免“灰色金融”向“黑色金融”的異變。
第二,加快金融體制創新,引導民間資本建立面向中小企業的社區銀行和中小銀行,構建與企業分布相匹配的“門當戶對”的多層次金融體系,使民間借貸從“場外”走向“場內”。將民間金融納入正規金融渠道,不僅有利于實現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化、規范化運作,保護借貸雙方利益,而且有利于彌補我國金融組織體系結構單一的缺陷,完善多層次金融市場,提高金融體系的競爭性。2006年以來,中國銀監會相繼出臺《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2006)》、《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2008)》,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立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開啟了我國民間金融的組織化、規范化進程。當前,要借建設溫州國家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契機,探索進一步放松民間資本投資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的限制,逐步提高民間資本所占比例,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增強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積極性和投資熱情,充分發揮民間資本的集體智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依法規范金融秩序,推動金融市場協調發展”,“促進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建設”。
第三,創新金融監管體制,建立分層次的依法監管體系,中央監管機構管住大金融機構,微小型金融機構由地方監管。當前,不僅要讓民間金融納入法制軌道,還要將民間金融置于依法監管之下。為此,要完善監管內容,制定民間資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機構的單一法則或實施細則,明確民間資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比例要求、進入方式、價值取向、業務范圍、放貸資金來源,明確監管要求、財務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要求。建立在市場原則基礎上的民營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允許支持金融機構在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許可范圍內自由退市,金融監管部門要對風險達到一定程度或資產低于一定限額的金融機構,強制進行重組、兼并和清算,通過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降低金融轉嫁風險,提高民間金融機構運營效率。要建立地方與中央相關部門的即時信息溝通機制,探索中央監管機構只監管大的金融機構,微小型金融機構放給地方的監管模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