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0 16:17:1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醫療糾紛案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本報訊?。ㄓ浾咄蹙е椋┤涨埃l生部有關負責人在談話中指出,醫療糾紛是一種特殊的民事糾紛,醫患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断M者權益保護法》不適用于醫療糾紛的處理。醫療糾紛案例不應納入“3·15”活動內容。
這位負責人說,衛生部很關注、重視“3·15”活動中群眾對衛生改革、衛生服務和衛生監督等方面的要求、意見和建議,以不斷改進工作,完善各項政策、措施,使衛生工作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但是,在以往的“3·15”活動中,主要籌辦單位將一些醫療糾紛的案例作為“醫療傷害”案給予曝光和報道。對此,我們有些不同看法。
這位負責人認為,“3·15”活動所依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調整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而公立醫療機構是非營利性機構,不能把醫療服務等同于商品交換中的普通消費服務。發生醫療事故,從客觀上講是醫生和患者都不愿意接受的現實,但又是很難避免的。醫療服務行業是高技術、高風險的行業,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健全醫療風險保險機制,公立醫療機構大部分醫療服務項目收費價格低于成本,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動輒要醫療機構賠償幾十萬元、幾百萬元,十分不妥。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學生;法學教育
時有發生的醫療糾紛給即將走上醫療崗位的醫學生帶來了許多不利影響。因此,要加強醫學生防范醫療糾紛的意識和能力,就必須從醫學生法律教育抓起。作為醫學生對醫療糾紛的認識究竟到什么程度、需要怎樣的與之相應的教學方式,目前國內還沒有公認的模式。因此,引入循證醫學思想,通過問卷調查得到醫學生對醫療糾紛認知情況的客觀結果,并以此為依據來制定相應的教學措施應該是比較符合實際的。
一、醫療糾紛現狀及原因分析
隨著醫療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公民自身和家人健康的期望與醫學科學之間越來越多地存在各種矛盾,這就使醫療糾紛在醫療機構及社會生活中大量出現,醫療糾紛成為公眾生活中關注的熱點。正確處理醫療糾紛是一個非常嚴肅的法律問題,它既關系到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又關系到醫療機構的生存與發展以及臨床醫學的進步,同時也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對大量醫療糾紛發生原因進行分析后發現,其本質還是醫務工作人員法律意識不強,法律知識欠缺,造成醫生沒有恰當履行診療義務、說明告知義務、醫院的安全保護義務,或沒能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利等而引起的相關糾紛。因此,增強醫務人員的法律素養,明確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合理合法履行救死扶傷的職責顯得尤為重要。
二、調查問卷及結果分析
本次問卷調查采取整群抽樣法,抽取河南中醫學院2009級在校醫學生為研究對象。問卷調查包括六部分內容:第一部分為學生基本情況統計,第二部分為對待醫療法律的認識,第三部分為執業醫師法知識的考核,第四部分為醫生權利和義務知識的考核,第五部分為醫療糾紛處理知識的考核,第六部分為對醫療法律知識教學的意見。
1.對醫療法律認識的統計
這部分包括學生對醫療糾紛發生原因的認識、對醫學與法律之間聯系的認識以及對獲取相關法律知識途徑的認識等。對醫療糾紛發生原因的認識,認為患者抵觸情緒強烈的占33.5%,認為患者法律意識增強的占34.7%,認為醫務人員業務不熟練的占18.1%,認為醫生缺乏相應法律知識的占13.7%。這表明,學生將醫療糾紛的發生更多地歸于患者,而對自身原因的認識并不深刻。對希望從哪些途徑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認為電視和網絡的占35.6%,認為報刊的占22%,認為參加普法活動的占42.4%。這表明,很多學生愿意通過參加普法活動了解相關法律知識。
2.醫療法律相關知識的統計
這部分包括對執業醫師法、醫生的權利和義務、醫療糾紛處理等知識的考核。從問卷調查的結果來看,醫學生的整體法律基礎薄弱,對相關法律知識掌握不夠,但經過法律培訓的學生相對其他學生有更大的優勢。
3.對醫療法律教學意見的統計
這部分包括學生對醫學相關法律課程及培訓方式的意見。對開設醫療糾紛課程的必要性調查結果表明,絕大多數醫學生希望學校開設與醫療糾紛相關的課程。調查結果顯示,贊同開設必修課的占18.5%、選修課的占32.8%、講座的占32.2%,其他的占16.5%。這表明,醫學生希望以更加靈活開放的形式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對開設醫療糾紛課程教學形式的意見調查結果顯示,41.8%的學生要求采用“以案例為基礎、以問題為中心”的教學模式,29.8%的學生希望用多媒體展示真實處理醫療糾紛的場景,26.6%的學生希望參與案例分析,其他的占1.8%。這表明,大多數醫學生希望學校實行“以案例為基礎,以問題為中心”的模式開展教學。
通過調查我們得知,醫學生對醫療糾紛了解程度普遍偏低,這對他們未來走上工作崗位極為不利。因此,學校有必要開設相關課程,使醫學生對醫療糾紛有更深層次的認識,提高醫學生防范醫療糾紛的能力。但作為醫學生,面對醫學專業五年制繁重的課程和臨床實習的要求,將法學教育作為一門專業課無疑加重了其課業負擔。那么,學校以什么樣的形式開展醫學相關法律知識的教學,既能夠滿足學生從醫的需要,又不影響本專業的學習是非常重要的。
三、醫學法律知識培訓方式探討
以調查結果為依據,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七種方式開展醫學生法律知識的培訓。
一是自學法規。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醫學生法律基礎薄弱,對醫學相關法律知識更是知之甚少,如果直接開展講座、案例討論等活動就無法達到較好的學習效果。因此,在學習之初,首先要向學生發放相關的法律法規材料,并配以法條釋義,鼓勵學生利用課余時間自學,對法學的框架、門類、基本概念等理論知識有初步的了解,匯總疑點、難點,在案例沙龍中由指導老師統一解答。
二是通過飛信發送法律常識。為進一步擴大法律知識普及的范圍,我們利用飛信這一現代化的通訊方式,將瑣碎的、與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常識以每天一條飛信的形式發送給學生。學生閱讀一條短信即獲得一個法律常識,最大限度地減少普法教育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三是專家講座。通過自學法規和發送法律常識,學生已經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對法學框架有了初步認識,但相對零散不成體系。此時,由法學專業教師、法官、臨床醫生結合醫療糾紛實踐,以講座的形式分析本質和精髓,從理論上進一步歸納升華,就能夠結合法學理論和社會現狀為學生提供系統的醫療法律知識。
四是案例沙龍。醫學生缺乏法律學習的環境和氛圍,為加強學生對法律知識的溝通和交流,可定期組織案例沙龍活動。提前選擇合適的醫療糾紛案例下發,由學生自己通過翻閱書籍、查詢法律條文得出糾紛處理的結論。在沙龍中展開探討,闡述對醫療糾紛的認識,涉及的相關法律知識及法律條文選擇應用。最后由指導教師進行總結分析,給出實踐中的通行做法。案例沙龍活動能很好地調動起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使學生學會運用法律思維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并在分析案例的同時對實踐中容易出現糾紛的環節有所了解,在未來的工作中能夠更加警醒,有效避免糾紛的發生。
五是視頻觀摩。法律知識的學習是比較枯燥的,對課業已經非常繁重的醫學專業學生而言無疑又增加了一項負擔。適當播放法律方面的視頻,如《今日說法》醫療糾紛案例等,可使學生在相對放松的狀態下學習,同時對法庭場景再現、醫療法律在實踐中的應用有了更深的體會,潛移默化中讓每一個學生學習法學知識。
六是模擬法庭。在學生掌握了較多的醫學與法律相關知識后,可自行舉辦模擬法庭。由指導教師挑選具有典型性的醫療糾紛案例,學生根據案例提示的基本情況討論相關醫學、法學知識點,查找相關法律法規,制作對應的證據。根據司法實踐設計安排審判長、原告與被告、雙方律師等角色,布置審判庭,真實還原庭審全程,演繹完整的法庭審判。在籌備及表演的過程中,學生對整個司法訴訟的流程、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都有了更加深刻、直觀的感受。
七是法院參觀。為使學生對醫療糾紛的司法實踐有更直觀的了解,可利用法院公開審理案件的機會,組織學生聽審醫療糾紛案例,讓學生真正從思想上重視法律法規的學習,時常以法律警醒自己在工作中合法行使權利,認真履行義務,以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綜上所述,醫學生法律知識的學習對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怎樣在不影響專業學習的基礎上完善醫學生法律教育體系,以提高醫學生法律意識,增強法律素養,明晰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合理合法履行救死扶傷的職責成為值得我們關注的問題。以上方法是對醫學生法律知識培訓工作的初探,怎樣有效地開展活動,并使之持續、延伸,成為能夠借鑒推廣的教育模式,最終獲得更好的效果,值得我們深入研究和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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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婦產科;醫療糾紛;原因;防范對策;產檢;醫療安全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們對生命質量的要求及維權意識的增加,使得當前醫療服務的質量和人們期望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在差距明顯的情況下醫療糾紛和鑒定發生率也就容易升高,醫療糾紛主要是患者和患者家屬所存在著的認為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的診斷不正確和錯誤操作等造成患者出現不良后果,而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出現爭端[1]。婦產科屬于工作對象及性質都較為特殊的科室,在工作開展的時候具有風險比較高的特點,近些年婦產科醫療糾紛的發生呈現出不斷上升的發展趨勢,采取更多有效的措施保障醫療安全,有效降低醫療風險也就成為醫院管理工作人員需要關注的重點內容。
1資料與方法
選取2010年1月—2015年12月我院發生醫療糾紛臨床案例共146例,采用資料整理和問卷調查方法對婦產科患者和醫護人員實施調查,發放調查問卷共292份,收回率100%,從醫患兩個方面出發分析醫療糾紛原因。
2結果
醫療糾紛案例中產科醫療糾紛比例占22.6%,普通婦科醫療糾紛比例為30.1%,婦科腫瘤科醫療糾紛比例為11.6%,計劃生育科醫療糾紛比例為8.2%;其他科室醫療糾紛比例為27.4%。見(表1)。明確得出婦產科醫療糾紛的發生原因分為產科原因和婦科原因。
2.1產科醫療糾紛原因
2.1.1產檢問題。首先是胎兒的大小和胎兒位置檢查錯誤等問題頻繁出現,臨床醫生容易出現以自身的經驗對胎兒的大小及位置判斷,一旦出現的誤差比較大的時候,就會使得產婦發生難產等情況,造成新生兒鎖骨骨折,嚴重的時候也會使得新生兒的臂叢神經出現損傷[2]。其次違反診療常規,產科的節奏比較快且疾病變化也明顯更快,醫生通常僅僅注重快速周轉,對術前的常規檢查和病史情況及產后觀察等環節重視不足,這就可能產生比較嚴重的后果,甚至嚴重的時候會危害產婦和胎兒的生命。最后產程觀察不當,近年來,剖宮產率雖然得以控制,但是也使得助產士的壓力增加,分娩過程情況變化比較快,產婦的病情也通常因人而異,由于產程觀察不細致也會造成胎兒出現宮內缺氧的現象,使得新生兒出現并發癥疾病,嚴重的時候甚至會死亡。
2.1.2??凭窒蕖?漆t院科室設置較為簡單,在接診的患者病情較為復雜的時候,容易出現對接診患者處理不良的現象,如果患者合并有妊娠期高血壓和心功能異常等疾病,需要內科和新生兒科等各個科室的共同配合,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的時候,都會對產婦及胎兒造成損害[3]。
2.1.3手術操作不當。由于醫生自身所掌握的基本技能不夠熟練,在進行傷口縫合的時候效果不良,使得產婦容易出現產后出血和傷口無法愈合等問題,甚至容易延長患者恢復的時間,對患者具有更大的傷害。
2.1.4產后檢查問題。新生兒的檢查對新生兒的健康及疾病及時發現和治療都具有重要影響,產后對新生兒的觀察如果不細致就會造成新生兒漏診的現象,產科母嬰同室病房,對新生兒檢查的時候多數流于形式,容易造成醫護人員放松警惕的現象,沒有能夠進行更加全面的檢查[4]。
2.2婦科醫療糾紛原因
2.2.1違反診療操作規范、常規。婦科糾紛出現比較多的原因主要是醫生出現告知不當和漏診及誤診等現象。醫生如果沒有能夠充分告知患者不同治療方案的優缺點及所具有的不良后果,直接采取自己認同的治療方式或擅自擴大手術范圍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都會成為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5]。
2.2.2手術操作失誤。婦科手術操作失誤造成的患者膀胱陰道瘺或小腸穿孔等情況,需要進行二次手術者,這也會引發醫療糾紛。
2.2.3病史詢問不詳細。由于病史詢問相對較為簡單,也就容易對相關細節和特殊的情況重視不足,對未婚婦女實施陰道檢查的時候需要征求患者同意。
2.2.4醫生責任心不強。手術后對患者情況檢查不足容易造成患者的腹腔內部有遺留物等現象沒有能夠及時發現,這些情況所造成的醫療糾紛屬于醫生低級失誤所造成的[6],近些年醫生法律意識增強的情況下,這些現象逐漸減少。
3討論
3.1目前天津市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
3.1.1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投訴情況出現之后,院方和患者共同認為診療問題的時候,患方申請賠償額度超出10000元,院方和患方可以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程序。
3.1.2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醫療糾紛投訴事件出現之后,如果院方并不認為自身的診斷和治療行為發生差錯,無法和患者達成一定共識,患者一方也可以到醫療機構所處轄區衛生計生部門單方面申請衛生計生部門工作人員開展醫療事故鑒定工作。
3.1.3申請醫療損害鑒定。醫療糾紛投訴事件出現之后,患方可以到醫療機構所在轄區的人民法院進行立案,對醫療機構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醫療損害情況加以鑒定,這一方式多數情況下是院方和患方對診療過程的合理性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使用的。
關鍵詞:社會轉型期;醫療糾紛;原因分析
1 醫療糾紛危機管理現狀
醫療糾紛,在轉型期成逐年顯著增加的趨勢。根據衛生部2006年對全國150家綜合醫院2003~2005年醫療糾紛與事故爭議調查顯示,一家醫院平均投訴例數2003年為31例,2004年為36例,2005年為39例。根據中國醫師協會在2006年10月16~20日對不同地區省市的醫院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2004~2006年醫鬧的發生率、發生次數、直接經濟損失、傷害醫務人員的數量均呈上升趨勢。法院受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也不斷增長,如上?;鶎臃ㄔ菏芾硪葬t療機構為被告的一審案件2002年335件,2003年449件,2004年494件,2005年1~9月413件;案由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2002年227件,2003年255件,2004年267件。2001~2007年到衛生部反映的7810批次醫療糾紛問題中,除去糾紛發生年份不詳的669批次,占到衛生部反映醫療糾紛問題的8.57%,醫療糾紛發生年份從1957~2007年,跨度為50年,共有7141批次,占全部醫療糾紛的91.43%。其中發生在1993年前(包括1993年)的為817批次,占全部醫療糾紛數量的10.46%。從1994~2000年發生的醫療糾紛數量為1975批次,占全部醫療糾紛數量的27.51%。2001~2007年共發生4382批次,占全部醫療糾紛數量的56.11%。在此次研究的從2001~2007年到衛生部上訪的醫療糾紛案例中,從1998年后,醫療糾紛數量有了大幅度的上升,反映的醫療糾紛集中發生的4個年份分別為2002、2004、2005、2003,分析可能是受到了此數據庫的建立是從2001年開始這個因素的影響,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幾年來醫療糾紛是呈上升趨勢的。
2 造成醫療糾紛危機頻發的成因分析
2.1醫療糾紛危機管理者的認知有待商榷 筆者個人把提升認知放在了所有成因之首。在醫療機構的決策者只看到醫療質量和醫療服務,沒有足夠的法律意識,媒體意識,更沒有危機管理意識。
政府機關的決策者們,行政過程總是重各個部門的審批等權力,缺乏預警和防御機制,更無從談及獨立性和公正性,總是試圖把自己部門各項權力利益化,不是考慮著如何整合到一個完整的事件中去,發揮自己應有的效能;總是存在著多頭管理或者管理缺位和漏洞,沒有各個部門良好的協作精神和協作機制去實踐,化部門“間”為部門“內”;面對危機時帶有太多的政治色彩和官化色彩;明顯缺乏資源共享,信息互惠的機制,各自做自己的軟硬件建設,不僅資源浪費,財力浪費,人力資源更浪費,且建設重復,而面對危機時,卻又常常是信息不靈或滯后的;媒體重的是吸引眼球,是點擊率,是自己的利益,缺乏新聞的專業獨立性,沒有明確的新聞監管;一旦危機后,初期的救濟幾乎是奢望,最終的救濟也是不完善的,既沒有有效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又程序繁瑣,維權成本-收益不成比例,救濟渠道單一,家屬或受損害的醫院人員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這樣為以后的醫療糾紛的產生營造了非常不良的示范效應和其后的周遭環境。
2.2沒有獨立的專門的醫療糾紛危機管理機構 沒有一種獨立于醫療機構、法律機關和媒體的綜合性、專門的針對醫療糾紛危機管理機構,或者是政府組織,亦或是NGO組織。因為我們處理起來總是顧此失彼,要么互相推諉,要么多頭管理,要么只為自己部門的利益最大化。結果自然可想而知。無從談什么效率,因為都是非專業的在做專業。
2.3醫療糾紛危機管理法制和制度不完善
2.3.1立法缺乏系統性 越權和相互沖突的地方很多,可操作性欠佳,授權依據不充分、不明確,還存在不少立法空白點。
2.3.2法律缺乏銜接性 法律在縱向、橫向銜接上不連貫和不協調。國家制度的總體法律要兼顧國家總體,具體實施過程中,建議因城市與農村、大城市與小城市等具體情況存在差異,一部總體法律無法適應小單位的具體情況。橫向上“緊急狀態法律制度不統一,每一個單行的法律只能適用于一種緊急狀態,所以導致政府在處理不同危機事件時所根據的法律依據差異性大,政府所能采取的緊急應急措施也不盡一致”。
2.3.3立法司法缺乏程序性 公共危機處理措施所應遵循的危機狀態的確認、宣布、應急處理、終結等方面的程序規定嚴重不足,“重實體、輕程序”傾向比較明顯。
2.3.4立法司法缺乏公民權力最低保障 對公共危機管理過程中公民權力保障底線的完備規定,在當前的法律體系“很容易使政府在處理危機事件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對公民的權力保障沒有底線,公民無法根據統一有效的法律來對抗政府行使行政緊急權的行為,這樣不利于保護公民的權利,公民的權利很容易在緊急狀態時期遭受各方面的侵害而無法獲得法律上的有效救濟”。
2.3.5缺乏具體標準 明確的界定公共危機種類與性質的具體標準,導致對突發事件的確認與處理具有較大的隨意性。事件發生后,行政判斷與命令就成為決定是否進入危機和如何應對的標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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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病案書寫質量;醫療糾紛
近年來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各種醫療糾紛日益增多,怎樣才能防范醫療糾紛發生,本人從提高病案質量方面談談自己的體會。
1 病案書寫應及時、客觀、真實
1.1 及時、客觀、真實書寫病案是防范醫療糾紛的關鍵,病案是醫學的教材和科研資料,也是司法部門處理醫療糾紛的基本依據。當前各種醫療糾紛案件急劇上升,因而病歷已成為處理醫療糾紛的證據。這就要求書寫病歷要做到及時、客觀、真實。
1.1.1 從病案的形成過程抓起,病人入院4h應該寫好病程,記錄24h內應該把病歷寫完整。因搶救急危重病人未能及時書寫病程記錄的,應該在搶救后6h及時補記,以免因病案不及時沒能提供足夠證據,造成不該發生的醫療糾紛。
1.1.2 保持病歷的真實性,因為病歷是原始資料,是病人當時當地的真實情況,而不是事后的回憶錄,書寫者應該仔細詢問,如實填寫后,不能憑空推測、捏造。如某院曾發生因婚育史不真實而發生的醫療糾紛:一女病人生二男一女,而主管醫師未經詢問,憑空捏造,寫了一男二女,病人認為病歷是假的,是不真實的,結果發生了醫療糾紛。筆者認為只要仔細詢問病人,如實填寫,這起醫療糾紛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1.1.3 科主任、護士長應每天檢查住院病人的病歷和病程記錄書寫是否及時,隨時監督病歷、病程及護理記錄應及時、客觀、真實書寫,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時能及時、真實地提供醫療原始證據,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提供依據。
1.1.4 住院收費處的財會人員要如實按各種收費項目填寫醫療費用,前不久在某院發生了一起因醫療費用未如實填寫的醫療糾紛,有一未婚卵巢囊腫的病人,首頁填寫的住院費用有接生費和嬰兒護理費。病人要求醫院賠償,像這么簡單的事情,只要財會人員認真如實地去填寫,就可以防止醫療糾紛的發生。
1.1.5加強醫生責任心,不能視病歷書寫為機械勞動,如在入院時未仔細詢問患者,而是憑主觀想象隨意書寫病史。發生糾紛后,若把不真實的病歷作為證據,等于把醫師的問題暴露在法庭中。
1.1.6 醫務科應隨機抽查現架病歷,發現未及時書寫病歷者應采取必要的懲罰措施,如全院通報或重扣獎金或按醫院的個人積分管理辦法進行處理,以引起重視。
2 病案內容要求完整
2.1 病案內容書寫的完整性是防范醫療糾紛的另一重要方面
2.1.1 病案首頁填寫的完整性 病案首頁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診斷信息,第三部分是手術信息,第四部分是其它信息,第五部分是費用信息。主管醫生應該認真地填寫首頁的前四個部分的內容,否則就容易發生醫療糾紛。病案首頁五個部分缺一項不填寫完整的,可以適當懲罰,如扣當事人當月獎金;對病案首頁填寫質量一貫較差的,應作為該醫生晉職、調級的參考依據;對病案首頁填寫認真、完整,字跡清楚的,應當表揚并給予適當的獎勵??浦魅螒搰腊奄|量關,發現有首頁沒填完整,有漏填或亂填的應該拒絕簽字,退還主管醫生,重新填寫完整后,才能簽字。我院曾發生有一胃潰瘍患者,小便常規化驗蛋白2+、紅細胞1+,醫生未在首頁體現慢性胃炎的診斷,出院后患者發現小便異常而懷疑是藥物損害所致的腎炎。本來這類醫療糾紛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不應該發生的。
2.2 整份病案內容的完整性
2.2.1 每天收回的病案在整理過程中發現書寫不完全,有重要遺漏或缺少出院記錄、手術記錄、醫囑單等主要資料,應由病案管理人員電話通知主管醫師立即到病案室來補寫。如有一個上消化道出血的患者,既往史有慢性肝炎,而現病史卻沒有體現,主管醫生書寫病歷時既往史也沒有體現,造成夜間值班醫生對上消化道出血原因不明,結果處理時欠妥當的事件,這樣就容易發生醫療糾紛。
2.2.2 醫療責任方面,要記錄涉及醫療責任方面的各種談話、表態、申請報告、批示和重大處理經過等內容,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如有一位七十多歲的急性腹膜炎病人經搶救后病情好轉,但家屬一直要求出院放棄治療,并在醫囑單上已簽字,沒過幾天病人家屬把我院告上法庭,而醫囑單上的簽字是具有法律依據的,我院不負醫療責任。這起糾紛也提醒我們病案各種內容必須填寫完整,才能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3 病案歸檔及時
病案及時歸檔是防范醫療糾紛的一個重要環節。
3.1 做好臨床科主任及醫生的思想工作,在院周會和全院醫務人員大會上反復宣傳病案及時歸檔的重要性,并明確“有規必依,不徇私情”。
3.2 病案人員接收病案時應認真核對出院病人登記本,以便及時發現病案是否及時歸檔,并做好記錄,這有利于及時提供、利用,從而防范醫療糾紛。
3.3 定期宣布各科室病案歸檔情況,對歸檔及時的科室和個人應該給予一定的獎勵,可以與科室達標和個人晉升掛鉤。
4 加強醫院管理,提高病案書寫質量,是防范醫療糾紛的一項重要措施
4.1 從“新”開始,抓好新畢業生的崗前培訓工作,安排一周或一周以上時間作為病歷書寫規范學習班教育,把病案中每部分內容的目的、意義和要求講深講透,并結合當前醫療糾紛案例,進行教育,抓好書寫第一關。
4.2 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病案管理人員、醫務人員應該多參加各種培訓,多掌握一些各專業醫學知識及相關的法律知識。
4.3 提高病案的質量監督,建立院、組、科三級病案質量監控網,
制定了科主任、主治醫生三級檢診、教學查房和審簽質量評價標準,從三級檢診記錄、教學查房記錄和病案書寫要求、病案書寫把關,進行評價,將病案質量保證工作落實到各級醫生,列入個人技術檔案,作為晉職及獎勵的依據。
4.4 每月定期進行病案質量講評,強化病案質量意識,提高病案書寫質量,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
總之,只有從多方面、多環節提高病案質量,才能盡可能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保護醫護人員和患者雙方的共同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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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楊某,男,36歲,因尿路感染到某二級醫院進行治療,醫院為其開具丁胺卡那,靜脈輸液3天。患者癥狀緩解后,出現較嚴重的耳鳴。楊某得知丁胺卡那有耳鳴、聽力減退等副作用,認為給其輸注的藥物有非常強的耳毒性,而醫院在注射前沒有進行告知,違反了其知情同意權,導致楊某出現了嚴重的耳鳴,遂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
醫療事故鑒定認為:患者使用丁胺卡那無禁忌癥,因患者楊某不能提供門診病歷,故其提出的“醫方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不能認定;患者是否為丁胺卡那耳毒性易感個體,丁胺卡那是否出現副作用,目前的醫療水平還無法預知。鑒定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法院最終判決患者敗訴。
律師點評
不能提供門診病歷 告知與否無法判定
醫療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相信醫生一定不陌生,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將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與患者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由醫療機構舉證,即醫療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但人們對于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與理解大多有偏差,很多患者甚至醫生認為醫療糾紛中,患方只要提出訴訟,舉證的責任就由醫方承擔,患方不需要承擔任何舉證責任,但事實并非如此。
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患方應承擔的舉證責任有:①患方與醫方存在醫療關系,醫方對患者實施了醫療行為。如果患者根本沒到醫院或衛生室就診,醫生沒有對其進行診斷治療,就談不上構成醫療糾紛;②患者有損害結果,并為具體的損害結果,造成患者身體器質性或功能性紊亂;③患方提供遭受實際損失的證據,如提供藥費、診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的實際支出的單據;④如患方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不合法、內容不客觀、鑒定機構人員的資質不合格、對鑒定程序有異議,應當就此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患者楊某沒有在醫院建立病歷檔案,門診病歷由患者保管,而楊某未能提供門診病歷,醫生告知與否無法判定,法院由此認定其未能履行舉證義務,是判其敗訴的主要原因。
丁胺卡那有耳毒性及腎損傷等副作用,醫生在使用前需要對藥物可能帶來的不良反應對患者進行告知,如詢問患者是否有聽力減退、腎部是否功能正常等不能使用該藥物的情況,如果患者沒有用藥禁忌,醫生履行了告知義務,會書寫在病歷中,且嚴格按照標準劑量使用,在用藥中遵守該種藥物用藥的各種注意事項,醫方沒有過錯,不應就不良醫療后果承擔責任。
舉證責任在醫患間流動
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也要承擔一定舉證責任,并且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舉證責任是在醫方和患方間轉移的,而不是一些人認為的只要患者訴到醫院,醫院就應就所有的事情進行舉證。
《侵權責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出臺,并于2010年7月1日實施。作為一部大法,《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將成為醫療損害、醫療糾紛訴訟等廣泛適用的法律。而《侵權責任法》實行過錯及過錯推定原則,雖然沒有完全舉證責任倒置,但已成為有條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即由患者承擔證明醫方有過錯的責任。由此大大弱化了在醫療訴訟中醫方要承擔的舉證責任。雖然《侵權責任法》目前已出臺,但根據規定,在其7月1日正式實施前,醫療訴訟依然沿用醫方就診療不存在過錯,及過錯與患者的損害沒有因果關系進行舉證。所以醫務工作者對舉證責任倒置中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及對法律的理解依然非常重要。在現有制度下,醫方應知法、懂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知情權醫療糾紛法律保護
患者的知情權與隱私權是醫患關系中的兩項重要的基本權利。不過,在醫療過程中,患者知情權與隱私權的行使卻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著困難和沖突。事實上,權利與權利的沖突不僅是司法實踐中法官們所遇到的難題,同時,它也是學術界關注的焦點。
一、知情權概說
(一)知情權是什么
知情權(righttoknow)又稱為了解權或知悉權。就廣義而言,是指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的自由,是從官方或非官方獲知有關情況的權利;就狹義而言則僅指知悉官方有關情況的權利。知情權的法律根據是憲法,也就是說,知情權是公民的憲法性權利。首先在憲法中明確規定這一權利的則是1949年實施的聯邦德國基本法,該法第5條中規定,人人享有以語言、文字和圖畫自由發表、傳播其言論的權利并無阻礙地依通常途徑了解信息的權利。一般情況下,患者的知情權主要包括真實病情了解權、治療措施和治療方案知悉權、醫療風險知情權、醫療費用知曉權等,確立和保護患者的知情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醫療關系中的體現,是患者“有效承諾”的前提,有利于患者主體地位的確立,也有利于規范醫患雙方的關系。
(二)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權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權?筆者歸納出以下幾點:1,基本信息了解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患者有權知道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情況;2,醫療風險知情權;患者有權知道醫師擬定給自己實施的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適應癥、禁忌癥、并發癥、療效、危險性、可能發生的其它情況;3,治療措施和治療方案的知悉權和選擇權;患者有權同意或者拒絕進行醫師擬定的檢查、治療方案,在有多種治療器械或多個治療方案時,有選擇權。4,其他權利:醫療費用知曉權;患者有權知道醫院診療秩序和規章制度;知道看病時應尊重醫護人員診治權;知道自己進行特殊檢查和手術應該履行的簽字手續;知道發生醫療糾紛應當依法解決的相關程序。我國現行的《醫療事故條例》中明文規定了“病人有知情權”,病人有權要求充分了解病情與一切醫療措施。遺憾的是目前大多數醫生尚不理解,未予重視。這也是現時醫療糾紛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知情權所鏈接的義務
關于患者的知情權,《執業醫師法》第22條明確規定: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是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由此可知,患者由對自己的病情和治療措施享有知情權,相應的鏈接上了醫師對患者的告知義務。即醫師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向患者進行告知的義務;有經患者同意后才可進行相關檢查、治療的義務;有解答患者對告知相關問題的義務;有告知避免患者產生不利影響的義務;在不宜或者無法向患者告知的情況下,有向患者近親屬或其它法律規定的關系人進行告知的義務。
但是,醫師在對患者履行告知義務的時候,也要適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恫v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第10條中明確規定,對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颊卟痪邆渫耆袷滦袨槟芰r,應當由其法定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系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為避免因手術簽字而給患者造成不良影響,上述規范還規定,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并及時記錄。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在手術過程中可能出現臨時變更手術內容或方式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仍應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在患者無法行使該項權利時,應及時征得患者家屬的同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在醫療過程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眻虡I醫師法也有此規定。這包含兩層含義:首先,醫院必須確?;颊叩闹闄啵黄浯?,醫院確保患者知情權應當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發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醫護人員可選擇適當的時機或方式,以避免對患者的疾病治療和康復產生不良的影響,或向其近親屬介紹病情,視為對患者知情權保護的延伸。
二、醫療糾紛
(一)對醫療糾紛的法律界定
醫療糾紛是醫療機構因醫療過失致患者損害這一領域的民事賠償訴訟。根據我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醫療糾紛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因為醫療事故侵權行為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另一類是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或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雖然這兩類案件都與醫療行為有關,但發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是以發生醫療事故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行為過失。
(二)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
隨著醫療損害案件的日益增多,醫療糾紛已成為社會的熱門話題。而從國內醫療事業的發展中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我國人口基數大,而伴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群眾健康意識的增強,就醫人數的大量增加,從而產生了大量的醫患糾紛;
第二,由于法制觀念的普及,人民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使得更多的人懂得利用法律這一神圣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三,在近些年的醫療體制改革過程中,某些醫療機構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加之管理制度的松散及追求形式,亦是導致醫患糾紛增加的原因。
(三)醫療糾紛的司法處理
1、醫療糾紛的司法處理機制——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規定》)9月份正式實施,其中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回顧《規定》實施以前,由于醫療過程技術性強,信息不對稱,患者絕大多數情況下是處于不利地位的,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勝訴者很少,于是醫患沖突在近年愈演愈烈?!兑幎ā穼嵤┮詠?,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患者的生命和身體健康權利得到了法律的切實保護,醫院、醫生的傳統心理定式被打破,醫院的服務質量、技術水平、操作規范程度都有了質的提高,不斷得到社會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可。
2、對醫療糾紛的司法處理機制的意見
不過,也有人認為舉證責任倒置會增加醫療機構的責任,導致醫生趨利避害,影響了醫務人員對醫學新知探索的積極性。這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容易存在,醫生們由于對責任的畏懼,防止異常情況的出現,于是對患者的各種身體檢查蜂擁而至。加之醫生不輕易確診,凡事都打太極,這個說“可能”,那個說“大概”,使患者在面對高額的結賬單后對自己的病情仍然是一頭霧水,其利益并沒有受到真正的維護。這樣,最終的受害者還是病患者。總而言之,給予醫生多大的“自由裁量權”越來越成為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這不僅需要提高醫務人員自身的醫療道德,還要使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操作規范,同時醫務人員還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權。而現實生活中醫療糾紛的矛盾有著復雜的原因,某些醫學上的未知難題,就是醫生也很難說清楚。單靠法律是不能全部解決的,它既有社會的原因,又有科學技術的原因,使得審判人員在審理此類醫療案件時遇到很多困難。為改進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公平解決醫療糾紛,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2種提升審判人員對醫療糾紛案件的司法認知能力上進行改進:
(1)統一醫療案件的審理法官,即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統一由具備醫學專家資格的審判員來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若統一醫療案件中的審理法官難以實施,則可以統一醫療案件中的人民陪審員,即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統一由具備醫學專家資格的人民陪審員來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三、患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
患者知情權屢屢被侵犯,因患者知情權得不到保障而引起的醫療糾紛日益增多。這一問題也越來越受到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那么,患者的知情權究竟應該由誰來保障呢?
(一)為何患者的知情權會被侵犯?
患者的知情權被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由于缺乏足夠的醫學知識,患者通常處于弱勢地位,需要做哪些檢查以及用什么藥,都由醫生決定,而患者多半是無條件服從的。與此同時,人們有病都喜歡往大醫院擠,造成大醫院人滿為患。而這些大醫院的醫生們一天接診患者至少幾十名,根本沒時間給患者詳細解釋病情、治療應該注意的事項等問題。來看病的患者往往是排了大半天的隊,最后卻被醫生三言兩語給打發了,致使不少患者糊里糊涂地看病,糊里糊涂地交錢。第二,患者的知情權被剝奪,專家認為還有更深層次的其他因素。首先在心理上,醫生有著下意識的“隱瞞”基礎——由于雙方在信息上存在著強烈的不對稱關系,使醫生的隱瞞變得輕而易舉。同時,在目前醫療管理的有關法規中,對這種隱瞞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管和處罰。除非是治療方案失敗、病人疾病沒有得到有效治療而引起醫療糾紛,病人即使是花費極大代價換來病愈,也會因為病情的緩解而缺少追究的意識,無形中給這種“隱瞞”提供了很好的保護。其次,從心理學角度而言,一個人在患病的狀態下,其主觀判斷力會相應地下降,心理和精神上的壓力也會加重,既有強烈的恐懼,也會對醫生有著強烈的依賴性。在這種心理優勢下,醫生們的“隱瞞”行為便變得太容易實現了。有的醫生把患者當作門外漢,認為即使告訴他們也不能理解,“說了等于白說?!庇袝r甚至于連治療方案都沒有告訴患者或家屬。廣州某三甲醫院有一案例:患者是在手術的前一天,才從主刀醫生遞給他的“手術同意書”中得知實施該手術的風險。至于治療的細節,包括檢查、治療、藥品等項目,患者根本無從知曉每個項目的來龍去脈和具體緣由。至于需要多少治療費用,需要治療多長時間,患者更是“一問三不知”。由于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醫生與患者缺乏有效的溝通,患者治療時總覺得自己很被動,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茫然無頭緒,只能任由醫生“擺布”。還有一些醫生則出于對病人的反復詢問和舉棋不定感到不耐煩;此外,也有醫生提出“讓病人知道得太多,也許會因其不接受而錯失治療時機”?;颊叩闹闄嗑驮谶@種有意或無意的情況下被剝奪了。
(二)完善對患者知情權法律保護的幾點建議或改革的方向
1、應進一步完善各種制度規范;
如果知情權僅僅限于對憲法的解釋或者是一般性、原則性的規定,而沒有上升為具體化的制度,那么它仍然是一種抽象性的權利,在了解權、選擇權、請求權等方面的作用亦無從實現。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須使其具體化,制定醫療公開的制度,確立公開化的原則,明確知情權的對象,公民行使知情權的程序以及對知情權的限制等。
醫方制度不夠完善,管理不夠規范。醫療人員對患者的病案記錄是客觀反映整個診療過程的原始資料,其書寫應當慎重準確。而部分案件在質證中所反映出的病案書寫不規范以及涂改、補記、漏記等現象較多,這些病案資料在診療過程中又實行由醫院方單方保管,患者一旦發現涂改等現象,就會認為有暗箱操作和弄虛作假之嫌,就會對醫院辯稱的理由產生懷疑。在醫療器材方面,鋼釘斷裂等問題多年持續發生,是質量不好、安裝不當還是患者未按醫囑休息?這是爭論已久和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一些鋼釘斷在患者骨內,甚至是椎體內,確實給患者帶來了較大的痛苦和擔憂,醫院應加強對鋼釘質量的把關和解決技術上一些問題。無論是患者知情權的落實還是同意權的履行,我國醫方都做得不夠,醫方沒有下功夫去琢磨。目前,“同意權的實施是患者的權利還是患者家屬的權利”?
這樣基本的問題,有很多醫院管理者還搞不清楚,從而導致了五花八門的知情同意書簽訂方式的產生。這一點就足以說明,我國醫療機構面臨著如何進一步完善各種制度規范,保證醫療質量得到提高的問題。如何保護患者的權益,這需要整體在觀念上調整。醫患溝通的有效性不是單靠一個知情同意書來體現的,這是個過程?,F在有的地方在搞醫患溝通制度,就是為了重建醫患雙方的信任。有了信任,所謂的知情同意才不是強方對弱方的強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