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0 16:17:0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建筑工程賬務處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甲供材料的賬務處理及面臨的問題
會計準則對“甲供材料”業務的會計處理并未作出特別規定,甲乙雙方會計科目設置和賬務處理,只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真實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都是允許的。在實務中,“甲供材料”業務一般有以下三種業務和賬務的處理方式:
(一)處理方式一
一般情況下,甲方向材料供應商購買建筑材料,供應商將材料發票開給甲方,甲方購進材料后再撥付給乙方,雙方作如下賬務處理:
(1)甲方購進材料時,甲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貸:銀行存款等 XXX元
(2)甲方將材料撥給乙方時,甲方賬簿登記:
借:預付賬款(應付賬款) XXX元
貸: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3)乙方收到甲供材料時,乙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貸:預收賬款(應收賬款) XXX元
(4)乙方將工程物資用于工程時,乙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施工――XX項目 XXX元
貸: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采用這種處理方式,雙方將甲方撥料視為對乙方預先撥付的工程款,材料費用進入乙方的工程成本,最終結算時乙方向甲方開具包括材料在內的全部工程價款的發票,乙方的營業收入也為包含材料在內的全部工程價款,與發票金額一致。這種處理方式較為完整地反映了材料的流轉過程,但是卻存在一個難解的問題:供應商的材料發票開給了甲方,甲方卻不能依據該發票確認在建工程或開發產品的成本;而乙方未取得材料發票,卻要將材料費用計入乙方的工程成本。在實踐中,多數情況乙方是通過甲方向乙方開具的撥料單作為憑證來記賬,但撥料單作為甲方的自制憑證,沒有外部的監管和制約,其可信度和證明力明顯要弱于發票。
(二)處理方式二
實踐中,有個別的情況甲乙雙方會約定:甲方購買材料時要求材料商將發票直接開給乙方,材料就不再計入甲方的賬簿,雙方作如下賬務處理:
(1)甲方購進材料并交付乙方時,甲方賬簿登記:
借:預付賬款(應付賬款) XXX元
貸:銀行存款等 XXX元
(2)乙方收到材料時,乙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貸:預收賬款(應收賬款) XXX元
(3)乙方將工程物資用于工程時,乙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施工――XX項目 XXX元
貸: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這種處理方式與方式一的賬務處理基本相同,雙方將甲方所購并撥付乙方的材料視為對乙方支付工程款,材料費用進入乙方的工程成本,乙方結算時向甲方開具全額發票,乙方的營業收入也包括材料金額在內。并且乙方取得了合法有效的發票入賬,解決了方式一情況下乙方沒有發票入賬的問題。但由于材料的實際付款人和發票上載明的付款人不一致,容易產生經濟糾紛和涉稅問題,并且也不利于甲方按工程進度對材料的管理,這種業務和賬務處理方式在實踐中較為少見。
(三)處理方式三
甲方向材料供應商購買建筑材料,供應商仍是將材料發票開給甲方,甲方將材料撥付乙方時,直接將材料轉入本企業的在建工程或開發成本,乙方不再進行賬務處理,雙方都在材料備查簿中對材料進行登記和管理。
(1)甲方購進材料時,甲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貸:銀行存款等 XXX元
(2)甲方發出材料時,甲方賬簿登記:
借:在建工程(開發成本 ) XXX元
貸: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采用這種處理方式,甲方根據材料發票將材料費用直接計入本企業的在建工程或開發成本,最終結算時乙方向甲方開具的發票不得包括材料價款,乙方的營業收入也不包含材料價款。這種處理方式甲乙雙方都憑有效的發票入賬,解決了方式一情況下乙方沒有發票入賬的問題,并且乙方收入不含甲供材料,應為其從事該項業務取得的真正的收入。但這種賬務處理卻不能完整地反映材料的流轉過程,不利于雙方方對材料和工程項目的管理。
二、甲供材料的稅務管理及面臨的風險
甲供材料工程歷來是稅務部門稅款征收和發票管理的工作難點,也是漏稅風險較高的一個領域?!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因此對于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業務,乙方應就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加上甲供材金額的合計數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稅法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建筑業有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經營,也有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平衡包工包料與包工不包料之間的稅負,防止少數人鉆政策的空子,因此規定包工不包料也需要將材料價款并入營業額內。稅法的這項規定雖然有利于防止建筑業不同經營方式的稅負不公,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引發了一些爭議。
比如對甲方來說,其所供材料部分是根據材料銷售商的增值稅貨物發票入賬還是根據工程承包方的營業稅建安發票入帳?對乙方來說,其營業收入是否包含加工材料部分的價款,發票金額是否與營業收入完全一致?一直沒有權威性的規定,各地稅務機關要求也不盡相同;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堅持要求乙方營業收入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乙方開具的發票也必須要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全部價款交納各項稅費,甲方只能根據乙方的建安發票列支甲供材料部分的成本,而不得以材料銷售商的增值稅發票入賬列支費用;也有地方的稅務機關要求乙方營業收入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乙方開具的發票也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全部價款交納營業稅金及附加,按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交納企業所得稅等其他稅金,甲方根據材料銷售商的增值稅發票列支甲供材料部分的成本,比如《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應稅勞務甲供材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浙地稅函[2007]335號)就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后,如發生建設單位提供材料(以下簡稱“甲供材料”)情形,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作為發票開具金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按現行營業稅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對建設單位提供材料情形的,固定資產計價中應包括“甲供材料”發票實際金額,并據此按稅法有關規定計提的折舊允許稅前扣除。
筆者認為:稅務機關的第一種做法對強化稅收監管比較有利,但由于甲方雖然取得材料發票卻不得依據材料發票計入工程成本,乙方不能取得材料發票卻要列支材料費用,只能用撥料單等自制單據代替發票,對所得稅的管理會產生一定風險,特別是如果乙方所得稅是定率征收的,乙方所得稅計算依據是否要包括甲供材料部分價款也存在爭議;相對來說稅務機關的第二種做法較為合理,更符合甲供材料業務的經濟實質,但稅務部門必須認真審核相關資料,防止甲供材料部分少繳營業稅。
三、“營改增”全覆蓋,將徹底解決甲供材料業務給企業和稅務部門帶來的帳務和征管難題
總的來說,在實踐中對甲供材料業務,企業主要有三種不同的業務和賬務處理方式,稅務部門主要有兩套管理措施,并且這三種處理方式和兩套管理措施都是結合實際而采用,也都不違反現行會計準則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的業務和賬務處理方式二的情況下,材料費用進入乙方的工程成本,乙方也取得了合法有效的發票入賬,乙方結算時全額確認收入,向甲方開具全額發票,甲方按乙方的發票計算工程成本,稅企雙方在計稅依據和開具發票金額方面也不會有什么分歧。方式一情況下,乙方按含甲供材金額的全部價款開具建筑業發票并確認收入,甲方在發出材料時不進入工程成本,收到乙方的建安發票再進成本,但由于甲供材是甲方購買提供給乙方的,乙方無法取得發票入成本,稅務機關一般采用第一種做法進行稅收監管。在方式三的情況下,由于甲方在發出材料時就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乙方在最終開具建筑業發票時就應按不含甲供材金額開票,乙方營業收入也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稅務機關一般采用第二種做法進行稅收監管。但相同的業務,卻可能有不同的業務和帳務處理方式以及不同的稅務征管措施,發票的開具金額可能不同,交納企業所得稅金額也可能不同,這就造成甲供材料業務領域稅收風險相對較高。在實踐中許多建安工程都是跨年度甚至跨幾個年度,大包合同中還套有分包合同,一個項目要分多次開具發票,使得甲供材料業務稅收管理越加復雜,稅收風險很難根除。其實這一系列的問題均來源于營業稅的重復征稅,只有完成了建筑安裝業和房地產業的“營改增”改革,這一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
全面“營改增”后,甲方從材料商處購得材料時,獲取材料商開具增值稅發票,作為自己的進項稅抵扣發票,甲方每次向乙方撥付材料時,向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乙方則獲得進項稅抵扣發票,乙方按工程進度結轉收入或完工清算時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甲方又獲得進項稅抵扣發票,這樣每個流轉環節都開具發票,各方的收入也同發票數額一致,這樣環環相扣,形成鏈條,賬務處理和稅務管理的難題全部迎刃而解。
一、概念綜述
1.EPC總承包管理模式?!癊PC”是“設計(Engingeering)、采購(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的三個英文單詞第一個英文字母的縮寫,是建設單位作為業主將建設工程發包給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承攬整個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工作,并對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最終向建設單位提交一個符合合同約定、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承包模式。與傳統模式相比,EPC總承包模式可以起到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投資成本的作用。通常適用于以工藝工程為主要核心技術的工程項目,只有承包商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豐富的管理經驗以及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的情況下,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
2.“在轉固”?!霸谵D固”就是在建工程結轉固定資產的縮寫,在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用狀態以后,項目建設單位就應進行結轉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
二、在建工程結轉固定資產的一般條件及價值確定
(一)在建工程結轉固定資產的一般條件
一般情況下,所建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即滿足了結轉確認的一般條件。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由財務部門根據資產管理部門提供的在建工程轉固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按照行業主管單位以及業主固定資產管理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所建造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是指固定資產已達下列情況之一時:
1.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全部完成。
2.應經過試生產或者試運行,并且其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行或者能夠穩定地生產出合格產品時,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能夠正常運轉或營業時。
3.該項建造的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4.所構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設計或合同要求,或與設計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地方與設計或合同不符,也不足以影響其正常使用。
(二)單項資產價值確定原則
1.建筑物、構筑物、管道、線路等固定資產應包括的內容:(1)房屋(如廠房、倉庫、辦公室、食堂、車庫、賓館等)、建筑物(如煙囪、水塔、水池等)等固定資產成本,包括建筑工程結算價值、甲供材料費、應分攤的待攤費用。一般應包括列入房屋、建筑物工程結算內的土建、采暖、給排水、通風、照明、弱電、電梯、消防、油飾等費用,土建設備基礎等費用應當計入所在房屋、建筑物價值中。(2)給排水管網、室外供熱管網、煤氣管網等工業管網固定資產成本,包括建筑安裝工程結算價值、甲供材料費、應分攤的待攤費用。工程結算價值一般應包括管道、管廊支架、管道防腐、保溫、油漆以及與工業管網有關的其他費用。(3)外部電纜電線固定資產成本,包括建筑安裝工程結算價值、甲供材料費、應分攤的待攤費用。工程結算價值一般應包括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橋架、油漆、防腐以及與外部電纜電線有關的其他費用。(4)建筑安裝工程結算價值以業主審計部門確定的結算價值為準。甲供材料費用根據財務部、物資采供部、以及施工單位核對確認以后的數量、金額確定。
2.需要安裝的設備:需要安裝設備結轉固定資產費用一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的購置費、設備安裝工程結算價值、甲供材料費、設備基礎等建筑工程費用、應分攤的工程待攤費用。(1)設備購置費一般由以下幾項內容構成:1)買價,包括原價和手續費(按照合同和發票價入賬)。2)運雜費,包括運到工地倉庫前(施工現場存放器材的地點)所發生的包裝、運輸、裝卸費用。3)采購保管費,包括為采購、驗收、保管和收發設備所發生的各種費用。(2)設備安裝工程費一般包括生產、動力、起重、運輸、傳動和實驗等各種需要安裝的設備的裝配、裝置費用,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費用,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油漆等費用以及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單體設備、系統設備進行單機試運行和系統聯合無負荷試運轉所發生的費用(投料試運行工作不包括在內)。應將設備安裝工程結算價值和甲供材料費用分攤到所安裝的設備價值中。如果設備安裝費屬于發生的費用是多個設備的安裝費,需要按照設備購置費的比例進行分攤。(3)設備基礎工程費是指未安裝該設備所發生的基座、支架等工程費用。應將設備基礎中土建部分的工程結算價值和甲供材料費用計入所在房屋、建筑物價值中。屬于鋼結構的設備基礎,計入設備固定資產價值中。
3.運輸設備和其他不需要安裝設備、工具、器具、家具等,按照購置費計算結轉固定資產價值。
4.建設期間采購但屬于投產以后使用的備件,應計入存貨,待工程投產后列入生產費用,嚴禁將生產用備件列入在建工程投資價值。
5.工程待攤費用包括勘察設計費、工程管理費、研究試驗費、建設單位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指按照規定應付給商品檢驗部門的進口設備成套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工程保險費、工程監理費、其他工程待攤費用等內容。對其分攤作出如下規定:
對明確界定應由某項固定資產承擔的費用,直接計入該項固定資產;對于不能明確界定承擔對象的費用,可按以下方法進行分攤:1)發生的土地使用費屬于一個工程的,應直接計入該工程的待攤費用,如果屬于兩個以上的工程,應當按照所占地面積的比例分攤到各個工程的待攤費用“土地使用費”中;2)以設備購置費為基數,將匯總的待攤費用按照比例分攤到各個設備價值中;3)以房屋建筑物結算價值為基數,將待攤費用按照比例分攤到各個房屋、建筑物價值中。
6.其他規定:(1)在建發生報廢或毀損的賬務處理,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2)零星工程能夠明確界定為某項固定資產承擔的費用,結轉時直接計入。(3)未施工而進行的建筑場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礙物的拆除,土地平整,以及工程完工后場地清理和綠化工程等發生的費用,按照建筑工程費用比例分攤計入。
三、EPC模式下在建工程結轉固定資產除了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注意解決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及時成立專門的轉固領導小組
在這種承包模式下,總承包單位對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和基礎資料最為清楚,其在向業主移交實體工程的同時,也負有向業主移交工程資料的責任??紤]到建設期業主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知識結構的單一性,客觀上也需要依靠總承包單位的力量來完成繁雜的轉固工作。組織總承包單位參與轉固工作的難點在于總承包單位參與此項工作的積極性往往不高,往往無法像內部管理那樣依靠行政關系以命令的形式組織實施。這種情況下為了不影響工作進度,就要依靠公司內部對口職能部門和項目部去組織和協調。業主應高度重視項目轉固工作的艱巨性和復雜性,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指導、協調和解決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專門領導小組應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組長職務,項目主管副總擔任副組長,組員則應由工程、財務、預算、審計、采購和各項目部、中心的負責人擔任。
(二)準確劃分結轉固定資產單元和認定單項資產
1.化工項目建設投資大,包含單元數量多,各單元分別建設,逐條交工。為了縮短工作周期,提高工作效率,也應將裝置劃分為若干個結轉固定資產單元同步開展轉固工作。固定資產單元的劃分既要符合項目投資概算的原有規定,更要考慮正式投產運營以后成本核算和經濟考核的現實要求,要按照成本核算單元來劃分固定資產單元,這樣就能夠準確列支資產折舊費用,提高成本核算的準確性。同時也要考慮項目投資概算的原有規定,順利完成竣工決算的審計工作。
2.固定資產單元確定以后,就要以固定資產單元為單位分別統計資產清單了。在具體確認資產清單前,首先要明確資產劃分的口徑問題。業主行業主管部門及業主現行的《固定資產目錄》是確認固定資產類別的權威性標準,要求EPC總承包商在提供資產清單時也要依據業主提供的《固定資產目錄》,統一確認口徑。考慮到項目建設的特殊性,一旦業主現行的目錄沒有涵蓋所有的新增資產,業主就應及時與行業專管部門和總承包商盡早協商解決。
(三)做好現場資產的盤點和交接問題
由于項目建設周期長、資產種類繁多,做好現場資產的盤點和交接就顯得尤為重要,這既是確認資產類別、編制資產清單的直接依據,同時也有利于業主今后資產的實物管理和責任劃分,所以在轉固之前應由資產管理部門牽頭,對現有的符合確認標準的資產進行實地盤點,準確區分已轉固資產和未轉固資產,以及按照成本核算單元重新確定資產歸屬。
(四)轉固前的對賬問題
要進行資產確認和確定單項資產價值,首先做好轉固前的各項對賬工作,尤其是和甲供材料提供方和EPC總包方之間的賬務核對,只有這樣才能準確確定資產價值結轉的基礎,同時發現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實物資產的盤點和交接,完成盤盈、盤虧資產的后續處理。
(五)要嚴格控制轉固工作的時間節點,做好工作計劃的制定和落實
為了及時完成項目建設,業主轉固工作領導小組在制定部門職責和任務分工時,要周密計劃、審慎安排各項工作的時間節點,充分考慮項目建設的復雜性和艱巨性。為了保證轉固工作的及時性,最好按上述固定資產單元確定時間節點,分別編排計劃進行管理。關于各單元計劃的編排,盡量使用倒推法,即從轉固截止日期向前推算實際轉固工作啟動日期,并在實際工作中做好計劃的跟進、調整和落實。
(六)妥善處理“預轉固”的后續問題
按照準則規定和項目建設需要完成轉固的賬務處理,僅僅是完成了資產的預轉固工作。資產預轉固以后,還會產生大量的后續支出,包括合同尾款的結算以及零星費用的處理,還需要相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配合財務部門做好該項工作,為準確列支建設成本、真實反映資產狀況提供準確的核算依據。
四、“預轉固”的賬務處理和編制財務竣工決算報告
(一)“預轉固”的賬務處理
1.在項目建成中交,經過裝置的試運行,在產出合格品的當月根據設備部轉來的資產清單進行預轉固的賬務處理。預轉固的金額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可以依據項目設計概算、合同金額確定。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貸:在建工程――暫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項目實際賬面成本)、預付賬款――暫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發票未到的結算款項)、其他應付款――暫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預計發生的項目費用)。
2.結算項目后續發生的工程尾款時,借:在建工程,貸:預付賬款/銀行存款/應付賬款。到每月月底,將后續發生的“在建工程”與之前暫估的“預付賬款――暫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發票未到的結算款項)”、“其他應付款 ――暫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預計發生的項目費用)”科目進行對沖。借:其他應付款――暫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預計發生的項目費用),貸:在建工程――暫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項目實際賬面成本)或者借:預付賬款――暫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發票未到的結算款項),貸:在建工程――暫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項目實際賬面成本)。
3.財務竣工決算后,將暫估資產賬務沖銷(如果有遺留事項,部分工程不具備結轉條件的,暫估賬務不予沖銷)。借:固定資產(暫估金額)(紅字),貸:在建工程――暫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余額)(紅字)、預付賬款――暫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余額)(紅字)、其他應付款――暫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余額)(紅字)。
4.正式結轉固定資產,借:固定資產,貸:在建工程。
(二)編制財務竣工決算報告
關鍵詞:新醫院會計制度 會計核算 在建工程 預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3-175-02
我國現行醫院會計制度于1999年1月施行。該制度實施以來,對于規范公立醫院的會計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公共財政體制各項政策的逐步建立,醫療衛生體系改革的不斷深化,為了適應各方面情況變化和需要,進一步規范公立醫院的會計核算,提高醫院會計信息質量,加強醫院的財務、預算與成本管理,由財政部、衛生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新的醫院會計制度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立醫院中正式施行。
在建工程項目會計核算,是會計核算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建工程核算的內容較復雜,涉及的方面較多,正確對在建工程進行核算,能夠真實地反映醫院資產擁有情況,有利于管理者根據真實的會計信息作出正確的決策。因此,在在建工程的核算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醫院會計制度的要求強化管理,規范會計核算行為,解決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新制度中對在建工程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作了更完善的補充和調整,增加了預付工程款明細科目的核算,將現行制度中在預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的工程預付款納入了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內容。在修訂后的新制度下通過在建工程這一個會計科目就能清楚地反映醫院對建筑工程或設備安裝工程的資金總投入,避免項目的盲目擴大和資金的浪費。與施工企業間的往來賬款的結算、核對也更便捷和清晰。
一、在建工程各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
新醫院會計制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是醫院進行的不屬于基建項目(指經國家或地方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批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等發生的實際成本。在建工程科目下應設置“建筑工程”、“設備安裝”、“預付工程款”等一級明細科目,并分別按照具體工程項目、安裝設備、施工單位、施工項目等設立二、三、四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F行醫院會計制度中在建工程預付款業務不是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核算,而是通過預付賬款科目反映,這樣的結果是不能完整地通過在建工程科目反映出建筑工程或設備安裝工程在轉入資產前醫院對其的資金投入,對其項目規模和資金的投入失去了有效的控制。本文將對新醫院制度下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內容作一個深入淺出的說明。首先說明在建工程各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
1.“建筑工程”明細科目是用來核算醫院為建造、改建、擴建、大型修繕固定資產而進行的各類建筑工程所發生的實際成本。同時應在該明細科目下按工程項目設置二級明細科目,如:“在建工程/建筑工程/門診樓改造”。這樣便于某工程實際成本的確定,避免因建設標準過高而造成資金的浪費,同時也確定了該工程轉入固定資產時的入賬價值。
2.“設備安裝”明細科目是用來核算醫院購置的待安裝設備的成本以及進行設備安裝所發生的運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實際成本。該科目下按安裝設備的名稱設置二級明細科目,如:“在建工程/設備安裝/磁共振儀”。能最后確定該資產的入賬價值。
3.“預付工程款”明細科目用來核算醫院按合同規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業預付的工程價款、備料款以及購入待安裝設備所預付的款項。在該明細科目下應按建筑工程(設備安裝)設置二級明細科目,并按施工企業設置三級明細科目,按施工項目設置四級明細科目。如:“在建工程/預付工程款/建筑工程名稱(設備安裝)/湖北楚雄公司/主體工程”。這樣可以更清楚地反映醫院與施工企業往來賬款的結算情況。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使用財政專項補助資金預付的工程款項,通過“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目核算,而不在本明細科目中核算。
二、建筑工程在新醫院會計制度下的賬務處理
在建工程核算的內容、涉及的方面較多、較復雜,其中建筑工程的核算為重難點。為有效解決在建工程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關鍵在于加強科學化管理,提高會計人員素質。接下來筆者詳細介紹“建筑工程”在新醫院會計制度下的賬務處理。
1.建筑工程發生的工程管理費、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相關稅費等一次性費用在發生時根據付款單據和稅務發票金額一次記入“在建工程/建筑工程/XXX(工程)”。
使用財政補助資金支付的一次性費用,按支付的金額借記“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同時,借記“在建工程/建筑工程/XXX”科目,貸記“待沖基金/待沖財政基金”科目。
由于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報廢或損毀時,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報經批準后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
建筑工程專門借款發生的利息,根據應計利息,分別情況處理:屬于工程建設期間發生的,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屬于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發生的,計入管理費用。
2.按合同規定向施工企業預付工程進度款時,按預付的金額借記“在建工程/預付工程款/XXX/施工企業A(B)/施工工程C(D)”,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當施工企業工程完工決算時根據工程決算書按醫院應承付的工程價款,借記“在建工程/預付工程款/XXX/施工企業A(B)/施工工程C(D)”,貸記就“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A(B)”等科目,同時根據決算書中施工工程實際結算價款,借記“在建工程/建筑工程/XXX”,貸記“在建工程/預付工程款/XXX/施工企業A(B)/施工工程C(D)”。這樣可以更清楚地反映醫院與施工企業往來賬款的結算情況,及該施工企業工程完工時的實際成本。
使用財政補助資金向施工企業支付工程款時,按照支付金額,借記“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同時,借記“在建工程/建筑工程/XXX”,貸記“待沖基金/待沖財政基金”科目。
3.當一個建筑工程下的所有施工企業A(B)的施工項目C(D)全部都完工時,根據各施工企業工程決算書中所承包工程的實際結算價款將預付工程款明細科目的借方余額結轉至該建筑工程XXX下,這時“在建工程/建筑工程/XXX”科目的借方余額就是該建筑工程XXX待轉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XXX”。
需要指出的是,當醫院在同一期間進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建筑或安裝工程時,一個施工企業同時進行兩個或兩個以上施工工程時,要分別做好建筑工程和施工項目的明細核算。為了方便我們對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內容的理解和工作中的實際操作,現舉例說明。
案例:
「例某醫院2008年2月開工自行新建一棟19層手術大樓,2009年11月發生業務如下:一次性支付市勘探設計院設計費50000元,浩華公司工程審計費20000元,當月基建借款利息7000元;按合同規定預付工程進度款:(1)高藝公司內裝工程款完工80%,預付工程款600000元。(2)泰立公司消防工程完工60%,預付工程款100000元。(3)楚雄公司建筑主體工程完工100%,預付剩余20%的工程款800000元,并經驗收單位驗收合格及審計部門審計后出具工程完工決算書?!?010年4月末手術大樓整體竣工并驗收合格,“在建工程/建筑工程/手術大樓”科目的借方余額145000000元。
實際操作如下:
2009年11月
支付市勘探設計院設計費50000元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手術大樓 50000元
貸:銀行存款 50000元
支付浩華公司工程審計費20000元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手術大樓 20000元
貸:銀行存款 20000元
支付當月工程貸款利息7000元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手術大樓 7000元
貸:銀行存款 7000元
預付高藝公司內裝工程款600000元
借:在建工程/預付工程款/手術大樓/高藝公司/內裝工程
600000元
貸:銀行存款 600000元
預付泰立公司消防工程款100000元
借:在建工程/預付工程款/手術大樓/泰立公司/消防工程100000元
貸:銀行存款 100000元
預付楚雄公司建筑主體工程款800000元
借:在建工程/預付工程款/手術大樓/楚雄公司/主體工程 800000元
貸:銀行存款 800000元
同時根據楚雄公司主體工程決算書中確定的工程結算價款結轉楚雄公司預付工程款40000000元(4000000÷10%=40000000)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手術大樓 40000000元
貸:在建工程/預付工程款/手術大樓/楚雄公司/主體工程 40000000元
2010年4月末,將手術大樓在建工程結轉至固定資產145000000元,并從下月起計提折舊
借: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筑物 145000000元
貸:在建工程/建筑工程/手術大樓 145000000元
新醫院會計制度中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所以在增加固定資產的同時不需再作固定基金的核算。
從以上對在建工程概念的解釋到實際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在新會計制度中關于在建工程會計科目的重要性,它對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清理施工單位的往來賬款結算非常必要,對建筑成本和設備安裝成本的分析、控制和提高資金的利用效果提供了依據,為院領導對醫院的宏觀發展規劃提供了重要的信息資料。其中預付工程款明細科目是這次新制度修正中的重點和難點,平時工作中應做好預付工程款的備查賬,方便和提高單位間往來結算款項的核對,發揮會計核算的價值。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醫院會計制度.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
2.趙紅.建立醫院總會計師制度提高醫院財務管理水平.中華現代醫院管理雜志,2006(8)
3.牛玉.淺析信息化在醫院財務管理中的應用,經濟師,2011(7)
隨著建筑市場的不斷變化,會計核算方式以及涉稅檢查策略也在適時變化,以此促進建筑業有序運行、優化建筑業的建筑效果、提高?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由此可見,本文有針對性的對是會計核算和涉稅檢查進行分析具有重要探究意義。
二、建筑業會計核算
由于建筑業不同于產品生產企業,因此,其會計部門設置存在差異性,所設置科目的專業性較強,如施工科目、結算科目等,并且每一科目還能具體細分,從而將會計核算工作具體化,無論是成本計算還是賬務處理均能最大限度降低誤差,提高核算的準確性。處理會計成本:提高工人薪資發放的合理性、明確工程材料、準確統計工程施工費用和合同成本。處理收入賬務:完工百分比法應有選擇性的進行應用,從而準確收入,處理賬務的過程中,應注重收入的合理性和計算準確性。從中可知,采取有效措施實行會計核算,這對建筑業的發展意義不言而喻,具體措施如下。
1.強化會計核算人員素質
要想實現會計核算工作的有序開展,工作人員應著重提高自身的會計核算能力和綜合素質,高素質工作人員能夠端正會計核算工作的態度,減少核算失誤。為此,工作人員應及時參加建筑業組織的培訓,以此鞏固會計工作基礎知識,提高會計核算的工作效率。例如,某建筑業應用以老帶新制對剛入職不久的會計核算人員進行系統培訓,老員工不僅能夠針對具體的會計核算問題對新員工言傳身教,而且還會增進建筑業內部員工間的關系,這對會計核算工作順利開展、開機問題有效解決具有重要意義。
2.健全會計核算體系
我國在發展建筑業的過程中,為了確保這一行業能夠做好基礎性會計工作,降低會計失誤,為了更好的解決會計核算問題,構建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尤為重要。即建筑業會計工作者需要全面掌握稅費計算方式和繳費標準,以此提高會計工作效率,優化核算質量。例如,某建筑企業針對自身會計核算情況,以及會計市場的變化情況,有針對性的對原有會計核算體系進行升級和創新,創新后的會計核算體系不僅簡化了員工的繳費程序,而且還能提高員工的薪資收入,與此同時,稅費計算方式也越來越合理,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認真程度也逐漸加強。
3.優化納稅籌劃工作
建筑業在正式開展工作之前,應根據已有條件實現資金籌集,如爭取國家資金支持、金融機構貸款等。建筑資金成功籌集后,還應做好投招標工作,實現避稅目標。此外,還應對建設項目使用的資金稅費合理規劃,以此提高稅費的使用效率,避免出現稅費浪費的現象。例如,合理籌劃建筑材料費、人工費用以及其他成本費用。
4.加強會計票據管理
強化會計票據規范化管理,能夠有效降低建筑業發展風險,同時,還能促進建筑業發展目標及時實現,實現建筑業的有序經營。由于票據種類存在差異性,為了避免出現票據無序管理、票據丟失等現象,有針對性的實施票據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此時可以應用部門協作、專業管理小組成立等方式,以此提高建筑施工資金運用的安全性。
三、建筑業涉稅檢查
1.稅前扣除項目
稅前扣除項目關注點主要有四方面,分別為混淆成本歸屬期和工程費用、人工費用和成本超額記錄、材料成本和工程成本超額記錄、已有成本支付憑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具體核查方法:審核流動人員工資時,建筑業應對這類人員進行身份核查,根據勞動量支付相應的薪資,與此同時,嚴格管理超支和延資問題;確定建筑業勞動者的數量,做好員工保險以及出勤記錄;依據建筑業規定的勞動定額、費用定額、工具使用定額、材料使用定額以及設備使用定額,以此分析原材料的利用情況,避免出現材料浪費現象。
2.應稅收入
在這一過程中,應對應稅收入提高關注度,具體表現為:遇到合同變更產生的收益、獎勵收益、賠償收益、索取收益實施非收入統計;合同收入是否依據完工百分比方法進行收入分期明確,有意虛報納稅費用并且應稅收入可以隱藏;工程價款尚未規范性結算產生的差異性收入。有效方法:針對建造合同合理獲取,有針對性的整合資料,以此為基礎建設工程的實際開工時間、工程造價、工程成本以及工程設備投入情況全面了解和掌握;對于建筑工程在施工設計階段產生的費用和施工成本明確記錄和分析,使其與建筑工程完工后所產生費用及成本進行對比分析;了解建筑工程資金投入者和利益相關者的基本資料,并對所有者賬戶及時查看,以此觀察應稅收入是否被準確進行科目記錄;針對建筑設備的使用情況,以及固定資產的分配情況全面了解,核實設配和資產所帶來的經濟利潤,同時分析納稅情況。
關鍵詞:電力施工總承包 稅務籌劃 財務
一、電力施工總承包企業稅務籌劃的意義及原則
稅務籌劃是納稅義務人在國家政策的許可下,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立法導向,通過對籌資、經營、投資等活動進行合理的事前籌劃和安排,取得“節稅”效益,最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由于當前電力施工企業的利潤率一般都不高。對于這些企業降低稅負、控制成本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稅務籌劃必須遵循以下原則:首先,稅務籌劃不能違背法律規定,尤其是稅法規定;其次,稅收籌劃涉及企業管理、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必須是事前謀劃;最后,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目的減小稅負、降低稅務風險。
二、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中的稅務問題及應對方法
(一)增值稅的稅務籌劃問題及應對措施
企業在經營電力工程總承包業務時,項目總承包合同一般包括設計、基建和設備的采購和安裝,所以經常會遇到混合銷售的情況。然而,隨著近些年來增值稅的不斷改革,逐步實現了稅收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比較明顯的反映就是在增值稅的征收過程中允許對企業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偝邪秶鷥鹊脑O備部分業主都需要總承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電力施工的總承包方一般不是設備的生產企業,如果不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一方面可能增加企業的稅負,另一方面可能加大電力工程總承包方的稅務風險。在稅制改革以前,總承包方采用的方法是在簽訂的合同中,添加部分條款,進行文件支持。使工程的總承包和混合銷售行為得到明確的區分。稅制改革以后,要解決這一問題,電力工程的總承包方要按照商貿企業在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和增值稅申報工作,必須要處理好設備的銷售和安裝的關系,根據所承包的電力工程的具體情況采用如下措施。
1、成立專門的子公司
電力工程的總承包方可以成立專門的子公司,用以經營總承包業務中的設備采購。因為產生混銷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沒有處理好銷售和安裝之間的關系。成立子公司以后,設備的銷售和安裝就可以由兩個不同的公司來具體執行,這就使得被認定混合銷售行為的可能性被基本消除了。
2、由設備生產商直接給客戶開具發票
通過同發包方協商,在電力工程的設備采購過程中由設備的生產商給客戶直接開具發票,這樣設備部分金額就不會一并計入總承包商的合同收入??偝邪膛c發包方實際只簽訂EC合同,而電力設備采購合同交由發包方與設備廠家直接簽訂。這樣就從根本上消除了混合銷售的認定問題,總包方只需要負責采購業務的實際管理承擔采購風險。
(二)營業稅的稅務籌劃問題及應對措施
營業稅是電力總承包企業納稅額最大的稅種,營業稅與附加稅一起,能占到 4%左右的比例,因此,營業稅的納稅額會對于整個工程的核算產生重要的影響。一般認為,由于營業稅與收入關系十分緊密,基本沒有籌劃空間。但是仔細分析后我們發現在營業稅方面是存在一些可以利用籌劃手段的。
(1)由于在簽訂合同時已經把設備部分的產值分離出去。設備產值已經不構成施工產值的。那么這一設備產值就不必進行納稅。
(2)因為營業稅按照各稅目不同,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也不盡相同,在簽定工程總承包合同時根據稅目不同進行項目細分,把以扣除實際發生的相應費用后的凈值計算納稅的項目單獨羅列出來,單獨確認收入并計算交納稅金。
(3)總承包方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由于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于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在由總包方實行代扣代繳,在實際操作中,根據簽定的建筑合同,由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出據外管證,總包方和分包方憑此和合同在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達到差額納稅的目的,降低總包方的稅負,采用這一方式一個較大的施工項目,節約稅款十分可觀。
三、電力施工總包方的賬務處理
(一)建立新賬
新項目開工都要建立新賬,其中的關鍵是做好會計科目的設置。如果部門較多或項目較多的情況下,應采用輔助計算的方式。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總包方的財務核算可以采用公司本部的集中管理模式和項目的分公司單獨管理模式。
(二)會計科目設置及核算
電力施工總包與生產企業不同,在成本核算和收入確認上與銷售企業也有很大區別??紤]到其特殊性,在會計項目設置上主要應該包括以下幾方面:工程施工科目;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工程結算;主營業務收入。然后再根據企業的管理需要設立科目明細。
四、結束語
近年來總承包模式已經成為電力施工中的主要承包模式,但對于總承包企業來說,尤其對于設備采購占比例較大的企業,既不屬于生產企業,也不能完全按建筑業予以界定,因此,按照哪一條款納稅,既存在一定依據,也存在稅收風險,對企業的稅負產生影響較大。作為電力施工的總包方如何適應我國的稅制改革,就成為當前的一個比較緊迫的問題,本文對總包方的稅務及賬務處理問題進行了研究。由于篇幅所限,分析不夠深入,僅供參考。
參考文獻:
[1]張立新,范卿澤,郭秀榮.工程施工中分包商的合同管理研究[N].重慶建筑大學學報;2003年04期
[2]北京瑾瑞律師事務所;王惠萍,成鵬.工程總承包稅務籌劃問題淺析[N];中華建筑報;2011年
1998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簡稱辦法)和2001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簡稱制度),都分別對企業未實行獨立核算的經營性建設項目的賬務處理做出了相關規定。但就該辦法和制度的實際運用情況看,還有些不盡如意的地方,還不能完全滿足企業對建設項目管理的需要。本文將結合筆者近年來在基建財務工作中的經驗和體會,對企業基建會計核算方法進行探討和設想。
一、當前企業基建會計核算方法的缺陷
現行辦法和制度中有關基建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尚不能全面、準確、詳細地反映企業基建項目的實際情況,不能充分體現出基建會計核算應有的專業特點,尤其是對大中型基建項目核算的指導性不強,其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按照制度和辦法的規定,未實行獨立核算的經營性建設項目在企業賬內通過“在建工程”或是“基建工程支出” “更改工程支出” “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資”一級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同時也規定企業應設置“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備查簿”,專門登記基建項目發生的、構成項目概算內容但不通過“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其他支出。如:不需要安裝設備、現成房屋、無形資產以及發生的遞延費用等。這也就是說,企業的會計賬簿或是會計報表不能反映出工程建設的全貌,要了解項目的整體情況、要編制竣工決算,必須將“在建工程”等一級科目和“備查簿”進行整理和匯總。這對于核算內容龐雜的大中型基建項目或是引進國外生產線,不需安裝設備但價值量較大的技改項目來說尤其不便。
(二)制度和辦法都規定應在“在建工程”或“基建工程支出”等一級科目下直接設置“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在安裝設備”等二級明細科目來核算建設工程的實際成本。這種科目級次的設置方式并不適合多個在建項目的核算?!敖ㄖこ獭薄鞍惭b工程”“在安裝設備”等科目余額很可能同時是幾個建設項目發生數的匯總,既不能反映一個建設項目的總支出情況,也不便于完工后建設成本的結轉,二級明細科目核算出的數據不具備運用的現實意義。
(三)大中型基建項目建設內容多、涉及面廣、建設周期長、會計核算量大,僅靠“在建工程”或“基建工程支出”等會計科目已不能滿足核算的要求。大量的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工程結算款等環節得不到有效的記錄和反映;同時基建核算和原本已繁雜的企業財務核算混同在一套賬簿內,既不利于基建財務人員對基建支出情況的全面把握,也不便于憑證的查閱和日后工程的審計及決算。
二、對企業基建會計核算方法的探討
(一)對于工程建設量不大、工期短、財務核算相對簡單的建設項目,建議按照原辦法和制度的規定在企業賬內 “在建工程”或“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進行核算,但先應按在建項目名稱設置二級明細科目,然后再根據每個項目的概算批復類別加結轉科目設置三級明細科目。這種科目級次的設置方式可使企業通過二級明細科目數量和二級明細科目余額對在建項目的個數和每個項目的支出情況一目了然,既便于日常管理又便于完工后決算的編制和建設成本的結轉。此外由于三級明細科目是按照概算類別設置的,可及時比較概算批復與實際支出的差異,做到工程成本的事中控制,發揮基建財務核算的重要職能。
(二)對于工程建設內容多、涉及面廣、工期長、財務核算復雜的大中型基建項目,建議采取參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另立賬簿期末并表的方式進行核算。即,企業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總括核算撥付基建項目的投資數,基建賬參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明細核算建設項目的成本支出,會計期末將基建賬的科目余額整理、分類后并入企業報表,同時抵銷有關數據。
在采取另立賬簿單獨核算基建項目時需注意以下幾個關鍵點的賬務處理工作。
1.企業賬“在建工程”與基建賬“基建撥款”科目余額必須一致(假設項目資金來源均為企業撥款)。企業下撥工程款時,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基建賬收到撥款時,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基建撥款?!霸诮üこ獭焙汀盎〒芸睢笨颇渴冀K是企業賬和基建賬之間的紐帶,是兩賬并表后需要拼銷的數字,只有金額一致才能保證合并拼銷后的資產負債表準確無誤,這就要求分賬核算后務必加強企業與基建的撥款對賬工作。
2.由于基建賬執行的是《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科目設置和企業賬有較大差異,期末并表時需先對基建賬各科目核算內容進行判斷,然后并表,切不可生搬硬套或隨意進行。如:基建賬的“現金”和“銀行存款”科目余額可匯總后并入企業報表貨幣資金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科目余額可匯總后合并入企業報表在建工程項目;“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和“庫存設備”科目,經分析其實質將構成工程成本,并入企業報表在建工程項目;“其他應收款”科目經分析主要是存出保證金及個人暫借款等,不構成工程成本,并入企業報表其他應收款項目;“庫存材料”經分析是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資,并入企業報表工程物資項目。負債類項目也應如此分析,對應合并。并表完成后應從資產類在建工程項目減去企業賬“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從負債類減去基建賬“基建撥款”科目余額,兩數一致,資產負債相等。
3.由于期末并表的需要,完工交付使用資產時企業賬和基建賬必須同步進行賬務處理。企業賬,借:固定資產,貸:在建工程;基建賬,借:交付使用資產, 貸:在建工程 , 同時做結轉分錄,借:基建撥款,貸:交付使用資產。在這里不能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那樣,次年初再進行結轉。完工交付時如存在企業欠撥資金的情況,企業、基建雙方均通過應收應付往來科目掛賬,企業賬補分錄,借:在建工程 ,貸:其他應付款――欠撥工程款;基建賬補分錄,借:其他應收款――企業欠撥工程款 ,貸:基建撥款。完工交付后企業賬“在建工程”和基建賬“基建撥款”科目余額為零,合并報表后應拼銷企業欠撥款往來掛賬科目。這樣的賬務處理符合了并表的需要,也避免了企業賬出現“在建工程”為負數的不合理現象。
關鍵詞:分包 會計核算 稅費
在目前施工企業會計實踐中,在分包合同是規范的含稅合同前提下,對分包工程相關稅費是否計入分包成本,會計人員往往有著不同的判斷,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會計與稅法對此的相關規定的含義,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建筑業營業稅屬于差額征稅,因此似乎分包的營業稅費應計入分包的成本,但是稅法此處規定差額征稅的實質含義是合規的總分包營業稅是不重復繳納的,分包人繳納的的營業稅費是可以抵扣對應工程總包人需要繳納的營業稅費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來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時指出,分包工程作為總承包方成本的組成部分,其成本和收入都計入總包人的成本和收入,而在營業稅費不重復繳納的前提下,按照配比原則,對應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就應包括可抵扣的分包稅費,而建造合同準則中按總產值計提相關營業稅費,也印證了這種做法是符合準則精神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不合規的總分包,分包人繳納的的營業稅費無法抵扣對應工程總包人需要繳納的營業稅費的,那該部分營業稅費應計入分包成本。
明確了分包成本入賬的口徑,即為分包產值扣除可抵扣的分包稅費后做為分包成本,這里的分包稅費只限于總包可抵扣部分,換言之也就是營業稅費按差額征稅不重復繳納的金額,對于在實際中按分包產值計征的分包印花稅、分包企業所得稅,分包個人所得稅,是應由分包單獨承擔不能抵扣的,故不應作為產值的減項而應直接計入分包成本。同時為便于核對,避免差異造成核算與對比的不便,可在分包成本下設置兩個次級科目“分包產值”與“分包營業稅費及附加”, “分包營業稅費及附加” 科目 作為“分包產值”科目的備抵科目,以按分包產值計提的可抵扣的分包稅費入賬,在憑證的貸方或借方紅字填列。賬務處理如下:
分包工程款結算: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產值 貸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營業稅費及附加 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 分包客商)。這里要注意分包合同是否為含稅價款,規范的做法分包合同是包含稅款的,如果分包合同為不含稅價款,則需要將不含稅價款換算為含稅價款。
總包方向分包方索取完稅證明, 憑完稅證明單原件及復印件申報總包方稅款時進行抵扣:借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貸 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 分包客商)。其中應交稅費只填列可由總包抵扣的稅款,應由分包自己承擔的稅款不能計入。
若由總包方代分包方繳納稅款則為:借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 分包客商) 貸 銀行存款。這里借方的應付賬款即為應由分包自己承擔的不能抵扣的分包印花稅所得稅等。
解決了賬務處理口徑的問題,施工企業財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又會面臨另外一個問題,即稅率的變動問題。由于建設工程工期較長,工程款的結算、支付周期大多為跨年度,往往在一個工程施工周期內就會碰上至少一次稅率調整的情況,雖然調整的一般都是營業稅的附加稅,如城建稅、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等,但是由于建造合同總產值較大,計提時間與繳納時間并不一致,累計下來會造成計提的稅費與“應交稅費”會計科目的余額出入較大的問題,對此的解決方法就是在每次稅率變動后,調整計提金額,公式如下:本期應計提的某項稅費=(至本期末累計已確認收入-至本期末已完稅累計收入)×當期適用稅率+至本期末累計已繳納的某項稅費-至上期末累計已計提的某項稅費(公式1)。該公式可簡化為:本期應計提的某項稅費=(至本期末累計已確認收入-至上期末累計已完稅收入)×當期適用稅率+至上期末累計已繳納的某項稅費-至上期末累計已計提的某項稅費(公式2)
例1:某工程項目執行建造合同,至上期末累計已確認建造合同收入1000萬元,前期城建稅率均為0.15%,至上期末累計已計提城建稅1.5萬元,本期需確認收入200萬元,本期城建稅率為0.21%,至上期末已批復結算900萬元,已按舊稅率完稅1.35萬元并開具發票,本期已批復結算100萬元,已按新稅率完稅0.21萬元并開具發票,則本期應計提的城建稅為:((1000+200)-(900+100))×0.21%+(900×0.15%+100×0.21%)-1000×0.15%=0.42+(1.35+0.21)-1.5=0.48(萬元)(公式1),或((1000+200)-900)×0.21%+900×0.15%-1000×0.15%=0.63+1.35-1.5=0.48(萬元)(公式2)。至本期末累計計提的城建稅為:1.5+0.48=1.98(萬元),至本期末累計繳納的城建稅為:1.2+0.36=1.56(萬元)。應交稅費―城建稅的余額為貸方0.42萬元(1.5-1.35-0.21+0.48)(萬元),即為按建造合同確認的收入與工程結算收入的差額(120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按當前城建稅率0.21%所計提的城建稅,也就是公式1中的“(至本期末累計已確認收入-至本期末已完稅累計收入)×當期適用稅率”這一部分,((1000+200)-(900+100))×0.21%=0.42(萬元)。
根據相關會計準則和稅法,結合工作實際針對分包工程會計核算提出相應的觀點和實務操作方法,以期不斷完善施工企業總分包業務的會計核算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