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2 16:26:2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保險業務外匯管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主要是償付能力風險,如保費費率確定不合理、承保責任超過其償付能力(資本金和總準備金之和)、公司賠付率過高和財務處理不當等業務因素,導致保險公司資不抵債。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的監管部門是中國保監會。
但如果保險合同涉及到外匯保費和外匯賠償的收支,保險公司經營這些外匯保險業務時還涉及到外匯管理,如保險公司外匯賬戶的開立和監管;收取外匯保費的對象和險種;人民幣保險向境外分保購匯支付分保費;購匯支付外匯理賠;以及考察咨詢等保險中介費的收支等。從監管職能的角度看,外匯保險監管可以分成兩個層次:一是對外匯保險的經營風險監管,二是對外匯保險項下外匯收支活動的監管。
本文主要探討第一層次問題。雖然,保險經營風險監管的職能部門是保監會,但是如果保險理賠金額比較集中且較大,可能會影響人民幣即期匯率,也可能會給國家外匯儲備帶來不良作用。從這個角度看,外匯局也應參與保險外匯經營風險的管理。在實踐中,就曾出現保險公司提出購匯支付分保費或賠償,當地銀行和外匯局難于辦理的情況。而且,隨著國內保險市場開放和國際再保險業務的發展,境內保險公司將人民幣的外匯保險向境外分保時,外匯管理部門也必然需要介入到保險公司本外幣資金風險分析和管理中來。
外匯保險的對外債權債務關系
按照國際收支統計,從交易雙方的屬性判定對外債權債務關系,那么在保險服務項下,保險公司提供外匯保險可能形成的對外債權債務關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保險的受益人是非居民,從而保險公司形成對外負債(財產保險引起的是或有債務,人壽保險引起的是必然發生的債務);保險公司承接非居民再保險分入業務,約定向非居民再保險公司給付資金,從而產生或有的對外負債;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出業務,在約定得到非居民保險公司賠償,從而形成對外的或有債權。
可以說,保險公司進行每一項涉及外匯收付的保險活動,只要保費或賠償的收、支對方是非居民,就必然會產生上述三種債權債務關系中的一種。在單筆保險(再保險)行為中,這些債權債務是有對價的,其風險和收益對整個國家對外負債和資產的影響是均衡的。然而,這些債權債務關系的集中者保險公司,他們能否有效控制風險,從而對國家的對外資產負債產生均衡甚至良性影響,則是外匯管理選擇需要重視的內容。
保險公司的購匯需求
根據現行的外匯管理規定,從事外匯保險的保險公司擁有外匯資本金和限額外匯結算賬戶,這就是將保險公司作為一個金融機構進行管理。在實踐中,保險公司一般也不會要求購匯?;诠芾碚吆同F實,可以形成以下判斷:保險公司通過賬戶發生收支屬于正常狀態;提出購匯需求,可以判斷保險公司的外匯資金情況出現異常狀態,管理者應該重點監管。此外,在銀行結售匯體制下,購匯行為會對外匯儲備和匯率產生最直接的影響。因此,本文重點分析保險公司購匯需求,包含調節性購匯需求和流動性購匯需求。
保監會在設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比率以監管保險經營風時,將公司本外幣資金統一計算,對保險公司外匯資金沒有提出單獨的要求。這樣,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沒有超過保監會設定界限時,其外匯資金部分會出現局部償付能力不夠,需要用償付能力相對過剩的人民幣購匯抵償,從而產生保險公司調節結構需求。這種調節性購匯需求是保險公司正常經營中產生的,在需求產生的時點上,保險公司本外幣總體的償付能力沒有超標,只是保險公司人民幣資金和外匯資金之間償付能力的余缺抵補。典型的調節性購匯需求,就是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保險向境外分保時,要求用人民幣保費購匯支付分保費。此外,保險公司要求購匯增加外匯資本金,也屬于這一范疇。
具體到單筆保險,還會產生外匯資金流動性不足引起的流動性購匯需求。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使得外匯資金產生結構上的流動性周期,這樣,即使外匯資金償付能力可以抵償賠付,也有可能在某個時點上由于流動性周期而產生外匯資金的支付缺口。對于這種缺口,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同業資金拆借解決,在拆借等資金融通手段不成立時,也會要求購匯,從而產生了流動性購匯需求。
外匯保險業務對外匯管理目標的影響
即期影響對國際收支產生即期影響的主要是保險公司的購匯行為。
從數量上看,保險公司購匯額具有不確定性。在大多數情況下,保險公司要求購匯總是為了履行特定保險合同的職責,這樣,購匯量和某一筆或某一批保險合同聯系在一起,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目前我國外匯市場每日主要交易對象是各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限額下的長、短頭寸,匯率形成機制的基礎尚不夠廣泛,因此,人民幣即期匯率暴露于保險公司購匯的不確定性之下,存在較大的波動風險。
保險公司當期購匯量又具有可預測性。正如在上文所闡述的,保險公司購匯需求與他的償付能力緊密聯系在一起,無論是調節性購匯需求還是流動性購匯需求,購匯量均不會超過——定限度(按照《保險法》保險公司購匯的絕對量,不可能超過實收資本金和公積金總和的10%)。因此,經營者和管理者可以根據其賠償責任和償付能力的相互配比關系,合理地估測出下一時段的購匯量。
從性質上看,保險公司調節性購匯需求和流動性購匯需求對外匯儲備當期余額的影響略有不同。
流動性購匯需求的實質是保險公司外匯資金流動周期在賠償時點上出現的缺口。這種缺口在流動周期的其他階段會得到彌補。因此,滿足流動性購匯需求,就相當于外匯儲備“墊付”資金,減少了儲備的當期余額。如果保險公司在流動性周期其他階段能夠將等量資金結匯回吐儲備,則對外匯儲備總體沒有影響;如果這部分資金不及時結匯,等于保險公司“擠占”一部分外匯儲備。
對于調節性購匯需求,其對外匯儲備直接效用就是“擠占”。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國內保險市場國際化步伐,國內保險公司有將人民幣償付能力轉化為外匯償付能力的偏好,其調節性購匯需求會進一步增加。上述將境內人民幣保險向境外分保、從而要求用人民幣保費購匯支付分保費的購匯活動,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開放和國內保險公司的發展,已受到越來越多保險公司注意,有的公司己開始進行分保并提出購匯需求。
綜合效應
保險公司絕大多數外匯資金收付行為是通過其外匯賬戶進行的。購匯行為雖然在短期減少外匯儲備,但保險公司收取保費與支付賠償具有數理上的對價關系,一段時期后,與購匯賠償相對應的保費收入會進入公司的外匯賬戶中。這樣,考察保險活動對國際收支的綜合效應,就要拋開局部的購匯、結匯行為,從保險業本身進行分析。
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各欄目差額是不同行業的國內部門和國際部門比較優勢與競爭力的反映。保險服務項下收支差額也反映了國內保險公司和國際保險公司競爭力,以及雙方在提供保險服務方面的比較優勢。如對于再保險,國際保險公司具有較大優勢,因此支付境外分保費必然較大;對于境內中資企業和大多數國內自然人,中資保險公司具有較強競爭力;對于境內外資企業和駐華機構,外資保險公司具有較大優勢;對于——些多邊和數額巨大的國內保險合同,國際保險公司具有分保的競爭優勢。但國內保險公司擁有政策選擇等有利條件。
因此,對于保險服務差額應該有正確的認識。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經常項目下的保險服務項收支呈逆差不斷擴大的趨勢。1997年BOP保險服務逆差8.7億美元,1998年保險服務逆差13.7億美元,1999年逆差17.3億美元,2000年逆差23.6億美元,四年間逆差擴大了近3倍。這種逆差反映的是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在提供保險服務方面的劣勢。由于國內保險行業發展還不成熟,再保險、保險中介、精算等尚處于起步階段,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必然更多地依靠境外母公司完成有關保險服務,因此,估計保險服務項下逆差會進一步擴大。在國內保險行業發展成熟后,這種逆差狀況才會有所好轉。
從外匯管理角度看,國際收支保險服務項下逆差將是長期的,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對其變動的影響是次要和微弱的。
保險公“破產性”賠償對國際收支的沖擊
在上文分析保險公司“購匯需求”時,沒有包括一種最具破壞力的情況:保險責任產生的賠償已經超過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險公司本外幣償付資金不足以支付賠償。
此時,保險公司需要申請的第——樁事件是“破產”,在清理負債時,才有會涉及購匯的問題。對于這種購匯要求,外匯管理部門應該有以下認識:
一是這是公司違反行業管理規定對國家帶來的風險,國家外匯儲備可以根據債務清償方案,支付賠償;二是這種風險是可以預測的,正如因為它在性質上與保險公司的調節性購匯需求相似;這種風險是可以預防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持審慎監管原則,保險公司在賠償責任和償付能力在每一個時點上均必須符合有關比率要求。
因此,對于“破產性”賠償,外匯管理可以借重行業管理,防范保險公司破產風險產生,并做好預警工作。
外匯保險業務風險的外匯管理政策選擇
政府部門對商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管,應該對監管的成本和效益進行評判,這是管理學的一個重要原則。需要補充的是,在監管措施還沒有開始實行時,首先應該比較監管需求與監管成本。如果監管成本遠遠大于監管需求,那么實行監管就沒有意義。在監管過程中,還必須不斷比較監管成本和監管效益,以評價監管的效率。如果效率不高,就有必要修訂監管方式,甚至重新審視監管需求。對外匯保險進行管理決策時,也應該遵循上述原則。
根據外匯保險業務對國際收支平衡影響效應分析,可以得出的結論是:外匯保險業務風險監管應主要由行業監管部門進行,外匯管理部門參與管理。
保險業對國際收支的綜合效應是由國內保險行業競爭力等自身因素決定的,外匯管理政策對之影響不大。因此,外匯管理部門無需深入外匯保險風險監管,并對保險公司購匯行為實施限制。在我國已經承諾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前提下,對保險公司有關業務的外匯管理應該堅持謹慎和有理有利的原則。
第一,對保險公司外匯資金缺口進行監測預警。外匯局可以采取非現場監管手段,要求保險公司定期上報有關信息,與保監會定時、及時溝通,在合理的時段對保險公司的資金缺口進行監測。
(一)中國金融改革與發展
自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特別是90年代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中國政府十分注重金融業的改革和發展,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金融體系。
成立政策性金融機構,推進國有銀行商業化改革。1994年我國成立了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初步實現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業務分離,切斷了商業銀行倒逼中央銀行發行基礎貨幣機制。從1998年起取消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規模限額控制,國有商業銀行開始按照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的要求發放貸款。
建立健全多類型、多層次的金融機構體系,加快地方性金融機構建設。中國初步建立了在中央銀行宏觀調控和監管下,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離,國有銀行為主體,股份制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并存,分工合作、功能互補的金融機構體系。目前,中國共有3家政策性銀行,4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14家其他商業銀行,50多家已開業的城市合作銀行和其他各類金融機構諸如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改進金融宏觀調控方式,強化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能力。1995年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為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行使貨幣政策的中央銀行,其基本職能是保持人民幣幣值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1997年4月,建立貨幣政策決策議事機制,成立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從1998年1月1日起,人民銀行取消了對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規模的限制,商業銀行實行完全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貨幣政策操作向間接調控邁出重要一步。
改革外匯管理體制,通過協調運用本外幣政策,保持人民幣匯率的基本穩定。1994年1月1日起,實現官方匯率和外匯調劑市場匯率并軌,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建立銀行結售匯制度,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有條件可兌換,并組建了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從1994年3月開始,中央銀行直接介入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公開市場操作。從1996年7月起,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同時擴大了居民因私用匯的范圍和購匯標準。
1996年4月,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同年7月,國務院又批準了該《條例》的修正案,初步形成了以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為核心的外匯管理法律框架。1996年12月1日,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可兌換。1997年10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中資企業可保留限額外匯收入,每個企業可保留外匯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其上年進出口總額的15%。
金融法制建設取得顯著成效,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1995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實施,成為我國穩定幣值、加強金融監管和加強金融宏觀調控的一部重要法律。隨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繼出臺,1993年以來,配合四部金融法律頒布金融法規280件。
(二)中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基本政策
自1979年第一家外國銀行代表處在我國設立以來,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逐步擴大。大體經歷了4個階段:1979~1982年,準開放階段。共有31家外國金融機構的代表處在我國正式設立,拉開了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序幕。
1982~1990年,開放的試點階段。這一階段,我國開始批準外國金融機構在經濟特區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的試點。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管理,1983年和1985年分別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僑資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引進與管理工作開始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1990~1994年,逐步擴大開放階段。1990年8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上海成為我國除經濟特區以外率先獲準引進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的沿海開放城市。1992年之后,大連、天津、青島、南京、寧波、福州和廣州等七個沿海城市允許設立營業性外資金融機構。這一階段,我國引進了一家美國保險公司,開始了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的試點。
1994年至今,正式開放階段。1994年4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標志著我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正式開放。1994年8月開始,為進一步加快我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推動國內銀行體制的改革,國務院又批準開放北京、沈陽、石家莊、西安、成都、重慶、武漢、合肥、蘇州、杭州、昆明等11個中心城市,允許外國銀行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
1996年12月開始,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外資銀行可以在上海浦東經營人民幣業務。目前,我國已有23個城市和海南省被批準允許設立營業性外資金融機構,基本覆蓋了所有經濟發達地區。截止1997年底,共有各類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代表處544家,共批準設立外資營業性金融機構173家(其中,9家外國銀行可以在中國經營人民幣業務)。到1997年9月底,外資銀行總資產為360.4億美元,占中國境內外匯資產和全部金融資產比例分別為16.1%和2.69%;放款余額為259.8億美元,占全國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24.6%;存款余額為44.3億美元,占外匯存款比例的5.9%。
從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實踐看,其主要特點是:開放程度從低級到高級,由代表機構逐步發展到營業性機構;開放方法是從試點開始,取得經驗后逐步推廣;開放地域從沿海向內地逐步推進,目前已有23個城市和海南省可以設立營業性外資金融機構;開放行業從銀行業逐步發展到保險業、投資銀行業;開放的業務領域已通過試點方式擴大至人民幣業務;從政策上看,過去外資金融機構一直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今后將逐步實行“國民待遇”;從開放的形式看,中國在引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同時,積極推動國內金融機構走出國門。
以上表明中國金融開放已逐步走向成熟,并與中國總體開放的節拍基本一致。今后,中國將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繼續堅持金融對外開放的政策,并不斷提高對外開放的質量和水平。一是繼續保持外資金融機構數量的適度增長;二是繼續探索資本市場開放的經驗,逐步建立以外資銀行分行為主其它類型機構兼顧的在華外資金融機構多樣化的結構體系;三是繼續貫徹國別政策和對等互惠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在中國設立外資銀行或財務公司申請者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其中,對于申請設立外資銀行分行的,最低總資產要求為不少于200億美元。目前,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一般為:外匯的存放款、票據貼現、匯款、擔保、進出口結算以及經批準的外匯投資業務;服務對象為外國人、三資企業和國有企業的外匯貸款部分。
二、中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
(一)中國保險業的發展狀況
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始于之后。1949年以前,中國保險市場實際上被外國保險公司所壟斷和操縱。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中國歷史上第一家國有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于1949年10月成立。之后,國家有步驟地對舊中國的保險業進行了整頓與改造。到1952年,外資保險公司全部申請自動停業,撤出了中國保險市場;至1956年,私人資本的民族保險公司退出國內保險市場,從此形成了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國內獨家經營的局面。從1959年開始,國內保險業務基本停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隨之撤消。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保險業得到恢復和快速發展。1979年,恢復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并從1980年起在全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1986年,批設成立了新疆建設兵團農牧業生產保險公司,結束了多年來由人保公司壟斷市場的局面。此后,又相繼成立了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從1995年開始,中國保險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中國保險業的第一部基本大法———《保險法》于1995年10月1日頒布實施;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組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簡稱“中保集團”),下設中保財產保險公司、中保人壽保險公司和中保再保險公司3個子公司。1996年,又批準建立華泰產險、太康壽險、新華壽險、華安產險、永安產險5家股份制保險公司。
到目前為止,中國共有內資保險公司11家,其中全國性的保險公司6家,區域性保險公司5家;保險從業人員15萬人,保險人20多萬人。從保險業發展水平來看,“八五”計劃期間(1990~1995年),中國保費收入年均增長44%,遠遠高于同期國民生產總值12%的增長速度。1995年,中國保費收入達615.7億元,比1990年增長5倍;1996年,保費收入756億元,比上年增長20.5%;1997年全國保費收入1080億元,比上年增長39%。
盡管近年來中國保險業得到很大發展,但與國民經濟發展的規模和要求相比,與世界上較多國家相比,中國保險業的發展仍然有很大差距。從保險密度看,1995年中國人均保費支出6.1美元,處于全世界76位;從保險深度看,1995年保費收入占GDP的比重僅為1.17%,世界排名第66位。“九五”和到2010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特別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企業經營者和社會公眾的商業保險意識必將逐步增強,從而極大地促進社會對商業保險的需求。據估計,到2000年,中國保費收入將達到2000~2500億元,保險深度(保費收入/GDP)將達到2%左右,保險密度(人均保費)將超過150元;到2010年,全國保費收入將達到5000億元,保險深度為3%左右,人均保費收入將達到360元左右。
(二)中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與政策
自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公司進入中國以來,中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不斷擴大。1994年,日本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也獲準在上海開業;1996年11月加拿大宏利保險公司與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投資公司合資成立中宏人壽保險公司;同年12月,瑞士豐泰保險公司獲準在上海成立了一家財產險分公司;1997年5月,法國安盛-巴黎聯合保險集團和德國安聯保險集團分別獲準在上海成立合資壽險公司;1997年10月,美國安泰保險公司也獲準在上海成立合資的壽險公司。至此,共有7家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開辦9個經營機構。此外,截止1997年底,共有99家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181個代表處。
中國保監會在2005年正式頒布了《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秾嵤┘殑t》的出臺,是對之前的《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重要補充和進一步細化,明確了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標志著我國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進入正式實施階段,對推動保險機構投資者規范發展、領先一步培養資產全球配置能力創造了難得的契機。
一、當前保險外匯資金的現狀
保險外匯資金的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1、三大保險公司海外上市的融資;2、外匯保單業務收入;3、合資公司的外匯資本金;4、中資保險公司引入境外投資者后獲得的外匯資本收入,這其中以三大保險公司的海外融資為主(三家海外上市的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集資約60億美元)。按照中國保監會的統計,目前保險業有大約100億美元的外匯資產,符合《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境外投資條件的保險公司約在10家左右。按投資總體80%比例的限制,可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約在80億美元。
從單個公司來看,中國人壽通過IPO籌集到的外匯資產價值31億美元,按照去年的年報顯示,中國人壽可投資境外的保險外匯投資額度最高可達24.2 億(約188.7億港元),占全部保險外匯投資資產的四分之一,為單個公司最大投資規模,其資金運用形式目前主要以存款形式存放在商業銀行。平安保險是首家獲準進行海外投資的保險公司,2005年1月10日,該公司率先獲得境外投資資格,國家外匯管理局給予其17.5億美元的投資額度。
由于人民幣的小幅度升值,中國人壽因此對相關資產計提了人民幣5億元的準備,平安保險也為此計提了人民幣3億元的準備。同時投資收益率也一直是困擾保險資金投資的難題。從2001年到2004年期間,保險資金年投資收益率分別為4.3%、3.14%、2.68%和2.4%,保險投資收益近年來一直呈逐年下降趨勢。
二、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意義
結合保險資金的投資現狀,筆者認為,此次開放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開放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有利于開辟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使保險資金在更寬的范圍、地域和幣種上進行組合投資,為保險資金提高收益水平、分散投資風險創造條件。
2、 開放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也是我國保險業國際化進程中的重要一步,保險資金率先進入全球化的國際金融市場,為我國保險業走向世界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平臺。
3、 這項政策的出臺是與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外匯體制改革密切相關的,有利于緩解央行人民幣外匯占款的壓力。
4、 保險資金境外運用的相關制度確立了國際化的全托管模式在風險控制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對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間的關系作了明晰的界定,在風險控制方面為保險公司開展外匯資金境外運用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5、 有利于保險機構在現有的政策規范下,逐步熟悉國際金融市場, 向國際大型資產管理機構學習先進經驗, 培養相關專業人員,從而提高我國保險資產管理的整體水平。
三、《暫行辦法》與《實施細則》的比較
總體上講,《暫行辦法》與《實施細則》對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規范,一是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資格的申報管理,包括對委托、托管等相關事項的規定;二是對投資品種的界定,包括具體的投資比例,及對發行主體的信用評級規定;三是對投資過程的監督與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的投資主體、投資流程、投資品種等進行總體上的規范,而《實施細則》則是對《暫行辦法》的重要補充和進一步細化,明確了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具有比較強的操作性。
(一)《實施細則》與《暫行辦法》相比的變化
1、明確投資暫行辦法中的具體品種及投資比例、信用評級
《暫行辦法》對保險外匯資金的投資范圍進行了總體上的分類,新頒布的《實施細則》在此基礎上進行補充和解釋,其中比較大的變化包括允許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在海外上市的中國企業的股票,可采用一級市場申購和二級市場交易方式參與市場,債券方面允許企業投資有政府信用擔保的MBS產品。
2、對具體的投資品種明確相應的投資比例和信用等級
對于每項具體的投資產品,《實施細則》也從風險控制的角度規定了相應的投資比例和信用等級,比如結構性存款余額按成本價計算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5%,投資中國企業在境外發行的股票總額按成本價計算不得超過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10%,住房抵押貸款債券(MBS)的信用評級必須在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等。
3、具體交易幣種進行明確
為防范匯率風險,《實施細則》還對委托人保險外匯資金境外投資幣種的配置做出了相應的界定,要求限于美元(USD)、歐元(EUR)、日元(JPY)、英鎊(GBP)、港幣(HKD)等幣種,這樣的幣種配置,與我國現行人民幣匯率機制所參考的一攬子貨幣的幣種基本吻合。
4、對托管、委托等規定進行了補充和細化
《暫行辦法》的頒布明確了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共管的框架,即委托人是錢的所有者,受托人依據委托人的意愿,在它的指引下進行投資,托管人負責保管、清算、監督職能,沒有投資操作權,這樣達到互相監督、各司所職、相互制衡的機制。而《實施細則》對委托、托管相關具體操作程序,托管銀行、受托人的資質條件,以及投資過程中的監督管理進一步的補充和細化,使規定整體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二)托管與委托
國內的機構投資者初次到海外去投資,對海外市場并不熟悉,在人員、操作流程上都沒有優勢,對海外的交易所、銀行結算等操作也不熟悉,因此需要一些成熟的國際機構幫助其做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協助他們做好專業上和后臺上的處理。鑒于這種必要性,《暫行辦法》與《實施細則》對委托與托管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因此對委托、托管概念上及流程上的明確是非常重要的。《暫行辦法》與《實施細則》中有關托管與委托分布在各個章節之中,且經常交錯在一起,難以分辨,本文擬用圖示的方法(見附圖1)將大致的投資前的準備工作進行說明。
此外,委托/托管的操作模式面臨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外匯資金的委托比例,外匯資金的委托比例是指委托給境外專業投資機構的外匯資金額占我公司外匯資金總額的比例。筆者認為該比例的確定應主要參考以下幾個因素:a.保監會相關規章制度中的規定(保險公司的可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的80%);b.保險公司整體業務對外幣資金流動性的需求;c.對利率(或匯率)及擬投資品種未來走勢的預期;d.受托機構的資產管理能力及歷史業績。
四、對保險公司外匯資金運用的一點思考
1. 首先是加深對保險業務性質和保險資金運用性質的了解。保險是一種互助共濟的經濟活動,而現代保險業的功能正在由專門提供保障服務轉為既提供保障服務又提供資金管理服務。而保險資金運用是保險公司經營的兩大支柱之一,通過保險資金的運用,來創造最大價值,以彌補單純依靠保險業務而可能導致的償付能力不足,同時在當前國內保險市場競爭激烈的格局下,保險公司的利潤來源正愈來愈多依賴投資業務。因此毫不夸張的說,保險資金運用正在成為現代保險企業經營的生命線。
2.其次是做好資產負債匹配,保持充分的償付能力。資產負債匹配工作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影響重大。目前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思路正在從對靜態的償付能力指標的監管向對動態的資產負債匹配的監管轉變。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順應這一監管趨勢,外幣資產的配置應首先建立在對外幣負債的詳盡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外幣負債的期限、幣種等因素進行安排,在保持充分的償付能力的前提下,追求穩定的收益。
3.根據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相關制度,結合保險公司的業務性質、資金性質、風險偏好程度,有針對性的開展對相關投資品種的研究。由于保險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要求較高,規避風險的意愿較強,因此在現有的投資品種中,應首先對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固定收益類品種加強研究,尤其是具有較好市場深度和廣度的美元和歐元的投資品種,如美國國債、貨幣市場基金、MBS產品及中國政府或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等。
4. 在對具體投資品種進行深入研究的同時,還必須在投資流程、內控制度、專業人才、技術系統等方面做積極主動的調整,并在創新投資管理模式和研究開發體系方面作進一步的探索,把握當前難得的發展機遇,努力培養資產全球配置的能力。
參考文獻
1.
孟昭億:《保險資金運用國際比較》,中國金融出報社,2005年。
2.
徐光潤,《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政策初探》,《西安金融》,2005年2月:69-70 3.
王海燕,《保險企業資產負債管理》,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年。
4.
關鍵詞:海南國際旅游島;離岸金融;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6-0030-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6.08
離岸金融是現代金融重要創新之一,國務院在《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在海南
省探索開展離岸金融業務試點。這是繼深圳、上海、天津試點離岸金融業務后,中央批準的第四個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地區。
現代旅游離不開金融保險服務,建設海南國際旅游島在相當大程度上依賴以金融業為重點的現代服務業的發展。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為海南探索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提供了重要的歷史機遇,而成功地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將大大促進海南國際旅游島的國際化進程。
一、離岸金融中心的內涵界定
離岸金融是現代金融業的重要創新,它與現代金融的國際化進程直接相聯。一般來說,離岸金融的特質是交易貨幣的離岸性和交易主體的非居民性。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的定義,離岸金融指某地的銀行及其它機構為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務。
發展離岸金融業務需要建立離岸金融中心。關于離岸金融中心的定義,從廣義來說,離岸金融中心指任何發生離岸金融活動的金融中心。按IMF的定義,具體是指:(1)一個設有相對大量金融機構的司法管轄區,而這些金融機構主要為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務。(2)一個擁有大量對外資產和負債的金融體制,而這些資產和負債規模超過本地的金融中介服務的需求。(3)更常見的是一個擁有如下一個或多個條件的地區;低稅或者零稅率;較少的金融監管條例;銀行實行保密制度。[1]離岸金融市場也可定義為“在高度自由化和國際化的金融管理體制和優惠的稅收制度下,在異國金融體系之外,由非居民參與資金融通,而進行資金融通的市場,即是離岸金融市場?!盵2]
離岸金融業務發源于歐洲貨幣業務,20世紀50年代末在倫敦首次出現,60年代末開始蓬勃發展,在地域上由倫敦擴展到新加坡、加勒比海等地區;80年代,美國和日本相繼建立離岸金融市場,標志著世界主要發達國家都已擁有離岸金融市場,其真正具有了全球性;90年代,在經歷了幾十年的高速增長后,離岸金融進入調整階段;至90年代中后期,離岸金融交易再度活躍起來。同時,一批新興的離岸金融市場在很多發展中國家建立起來。
我國關于離岸金融的定義以1997年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關于印發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為主要標準,該通知將離岸金融定義為“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動?!薄胺蔷用瘛敝冈诰惩?含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含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支持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從形式上看,離岸金融業務是在某一地區開展的金融業務,但由于業務經營主體具有“非居民”特征,其本質上是境外業務,因此又被稱為“兩頭在外的業務”。
由于多方面的因素,離岸金融業務在我國起步較晚。1989年5月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招商銀行在全國率先試辦離岸銀行業務,拉開了我國金融機構開展離岸銀行業務的序幕。隨后,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分行相繼獲準試辦離岸銀行業務。由于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停辦了離岸銀行業務。隨著國家外匯儲備的逐年增加和金融監管體制的逐步健全,為推動人民幣國際化,2002年6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招商銀行、交通銀行、浦發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等四家銀行重新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
二、建設離岸金融中心所需的基礎條件與海南的可行性
(一)建設離岸金融中心所需的條件
1.優越的地理位置和發達的基礎設施??v觀發達的離岸金融市場,大多地處交通要道或與重要經濟中心或經濟發展迅速的地區毗鄰。如倫敦、香港、新加坡,其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與它們優越的地理位置是分不開的,重要的地理位置是經濟和金融業發展的自然條件。除此之外,離岸金融中心還必須具備先進的基礎設施,這不僅包括發達的交通、通訊設施等硬件,還包括高素質的國際金融人才、健全的法律等軟件基礎。軟硬兼備的基礎設施才能有效地吸收資金、發展離岸金融業務。
2.特殊的優惠政策。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政策的取向。采取一定的優惠措施,給予高度的自由,已經成為離岸金融市場取得國際競爭力并迅速發展的必要條件。優惠政策中的稅收優惠是一個重要方面,如作為亞洲主要離岸金融中心的香港的稅率屬全球最低之列,稅制也十分簡單,稅收優惠對確保離岸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除了稅收優惠以外,各國的離岸金融市場還在存款準備金、存款保險制度、存貸款利率自由浮動、取消對非居民的外匯管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以增強對外來資金的吸引力。
3.謹慎嚴密的政府監管。盡管從世界范圍看,給予高度的經濟自由是各國進行離岸業務競爭的基本制度傾向,但為了保證本國國內金融經濟的穩定發展,加強離岸業務的監管和完善金融體系是不可或缺的,施以必要的監管措施是保障離岸金融中心和國內經濟得以順利發展的重要條件。
離岸金融中心的建立和發展需要很多重要條件,此外還需要一些其他的因素配合。如本國政治經濟形勢和社會環境穩定,擁有大量從事國際金融業務的各類金融機構,以及較為發達的國內金融制度等等。
(二)海南建設離岸金融中心的可行性分析
1.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環境。海南地處北緯18-20°,是一個島嶼城市,不僅具有優美的自然風景,而且還是重要的交通要道,具有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先天條件。
2.建設國際旅游島帶來機遇。中央將海南建設成國際旅游島的戰略定位,不僅為海南建設離岸金融中心帶來了契機,也將促使海南具備更有競爭力的后天優勢。國際旅游島的戰略定位,不僅將促進海南在交通、通訊等硬件設施方面加大投入、加快建設,為建設離岸金融中心奠定硬件基礎,而且其的建設還將極大地促進海南在制度方面的建設和完善,為離岸金融中心的建設創造良好的軟環境。同時,國家對海南省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扶持國際旅游島的建設,這種政策預期也將有利于吸引外資、吸引非海南居民,創造離岸金融業務的潛在需求。
3.經濟穩定發展提供了外部保障。我國經濟、社會良好的發展態勢對外來資本及其他要素有著強大的吸引力,跨國公司紛紛落戶我國,對離岸金融業務的需求將進一步擴展??梢?我國穩定的政局、持續高速的經濟發展為海南建設離岸金融中心提供了外部保障。
4.全球流動性過剩的國際環境創造了外部條件。全球金融危機促使全球流動性過剩局面加劇,各國外匯儲備增長迅速、居民儲蓄增加。在這背景下,建立海南離岸金融中心,有利于吸引大量外資進入。全球流動性過剩的國際環境也為海南建立離岸金融中心創造了良好外部條件。
三、海南建設離岸金融中心的目標與模式選擇
(一)海南建設離岸金融中心的目標和內容
海南國際旅游島剛剛起步,建設離岸金融中心、發展離岸金融業務有其先天的優勢,同時也面臨很大挑戰。確定發展戰略目標、選擇恰當的發展模式對海南國際旅游島離岸金融中心的建設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海南建設離岸金融中心的總體目標應當是:用大約10-15年的時間初步在海南國際旅游島建成離岸金融中心。海南離岸金融中心的主要內容可包括以下幾方面。
1.離岸銀行業務中心。近年來,離岸銀行業務已開始在國內開展試點,并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這為海南探索發展這一業務提供了經驗和參考。
2.離岸基金注冊中心。隨著我國經濟的長期快速發展和居民的金融資產的不斷增長,應當說發展離岸基金服務業務的空間很大。
3.離岸保險業務中心。離岸保險主要是非居民之間進行的交易,其交易的對象主要是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是離岸保險業務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經濟的發展前景和全社會保險意識的提高,決定我國保險市場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是發展離岸保險業務的重要前提。尤其是建設國際旅游島將吸引越來越多的境外游客,這是發展離岸保險業務的潛在需求和重要條件。
(二)海南省建設離岸金融中心的模式選擇
探討選擇海南離岸金融的模式,應首先了解世界離岸金融的主要類型。從國際經驗來看,主要有三種類型。
1.內外混合型。主要是離岸金融業務與所在國國內金融業務不分離,資本流動高度自由化。
2.內外分離型。主要是指離岸金融業務與所在國國內金融業務分離,監管當局對非居民交易給予稅收優惠,對境外流入資金不實行國內的稅制、利率管制和存款準備金制度,但非居民交易必須與國內賬戶嚴格分離,禁止非居民經營在岸業務和國內業務。
3.避稅港型。即離岸金融所在地擁有大批注冊金融機構和公司,這些公司被稱為離岸公司或國際商業公司,但這些機構通常并不在離岸金融市場設立實體,它們通過注冊的機構在賬簿上進行境內和境外交易,享受該地區的稅收優惠。例如開曼群島、巴哈馬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薩摩亞群島等,它們都是島嶼國家或島嶼地區。[3]
盡管海南作為島嶼,具有與上述島嶼國家和地區的某些相似性,但此種島嶼國殼公司和避稅港的發展模式不完全適合海南。海南地理位置優越,發展前景看好。從海南自身的特點以及發展戰略定位,并結合我國目前國內金融市場開放程度、總體經濟發展狀況、現有金融監管水平以及國際經驗方面考慮,建設海南離岸金融中心宜實行內外分離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首先要考慮的是地域上物理的封閉,便于封關管理。參照盧森堡或者迪拜的方式,實行離岸金融機構的實際落地,鼓勵離岸金融機構招募當地工作人員并在當地開展業務,促進就業和經濟發展。未來10年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進程和目標實現,將逐步具備在岸市場經濟規模、交通、通訊和高潛力人才等諸多客觀條件,具備離岸金融機構落地的具體要求。
四、積極推動海南離岸金融中心建設的對策建議
1.制定建設規劃。制定建設海南離岸金融中心戰略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和發展思路、制定發展路線,并將此納入整個海南國際旅游島金融發展的宏觀戰略計劃中。
2.制定發展戰略。制定一系列金融業及其配套產業的改革發展戰略,為建設海南離岸金融中心提供良好的平臺。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也明確提到在海南進行金融改革和創新。金融企業、金融業務、金融市場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將有助于豐富和完善海南離岸金融市場的體制建設,如積極引進國外知名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駐海南;爭取外資銀行在海南的分支機構開展各類銀行業務;降低外資保險和證券公司進入門檻,降低總資產和年限要求;允許外資證券服務提供者設立合營公司;組建海南商業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完善金融組織體系;爭取中央政策支持允許海南設立“海南商業銀行”。[4]
3.優惠政策推動發展。爭取一系列的優惠政策推動海南離岸金融中心的發展,制度要素是離岸金融中心形成的首要條件,政策激勵是海南建設離岸金融中心的重要基礎?,F有的海南經濟發展水平和金融環境還不足以自然形成離岸金融市場,還不具有吸引金融機構開展離岸金融業務的優勢。為此,需采取更加優惠的措施推動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包括稅收優惠、金融創新、放松金融管理等。
4.建立監管體系。建立嚴格的離岸金融監管體系,成立海南離岸金融的專門監管機構。自從1989年招商銀行成為全國首家開辦離岸業務的國內銀行以來,我國離岸金融業務的試點已有20年的歷史。20年間,在離岸金融風險監管方面,即有經驗又有教訓。例如,如何設立專門的離岸金融法規和專門的監管機構,如何加強對離岸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和離岸金融業務的風險跟蹤等。這些經驗教訓,為海南離岸中心建設提供了很重要的決策依據。其中,最重要的是應當構建嚴密的離岸金融監管體系,成立海南離岸金融的專門監管機構,使金融開放與金融監管并重,以有效進行離岸金融的風險管理。
5.加強軟硬件設施建設。加強海南國際旅游島硬件基礎設施建設、法制建設和人才培養,為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創造條件。除了交通、通訊等硬件設施的建設,還需要完善法規制度,加強人才培養,為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提供良好的軟環境。值得提出的是,應起草并頒布離岸金融中心的基本法律法規,對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還應制定離岸金融稅收法規,把稅收優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6.加強并擴大與國際組織和專家的合作。海南離岸金融中心的建設應積極與國際組織和專家加強溝通,信息共享,尋求來自國際的技術幫助和合作,促進海南國際旅游島離岸金融中心的建設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香港集思會人民幣課題組.促進香港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的建議[J/OL].ideascentre.hk/wordpress/wp-content/.../executive-summary2.pdf.
[2]巴曙松,郭云釗,KVB昆侖國際離岸金融項目組.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研究―國際趨勢與中國路徑[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1.1以真實性審核為主要內容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適合我國對外經濟發展趨勢,符合IMF第八條款的要求。目前我國仍對資本項目實行管制,這就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以避免資本項目收支假借經常項目名義規避管理。因此對經常項目嚴格進行真實性審查是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對外匯管理的要求,也是符合IMF第八條款的。為了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涉外經濟迅猛增長的形勢,經常項目外匯管理適時調整管理理念,改進管理手段,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消部分限制,不斷簡化審核手續,縮短業務辦理流程,其管理內容、方式及手段日趨完善,極大地促進了貿易便利化,切實履行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承諾。
1.2經常項目外匯依法行政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情況。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具有監管與服務、日常外匯監管與行政許可相互交織、界線模糊的行業管理特征,其法律依據基本上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根據《條例》所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少數的內部操作規程。由于大部分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時間早于《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時間,因此,目前列入行政許可范圍的經常項目外匯行政許可項目所含內容與《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內容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普遍缺失公示和受理時限等。
1.3經常項目外匯依法行政工作開展情況。
1.3.1不斷創新經常項目外匯依法行政管理手段,服務被許可人,提高行政許可效率。隨著我國經濟日益融入全球經濟,國際資金流量不斷增大,對我國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提出了新的要求,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嚴格遵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外匯管理行政許可有關程序問題的通知》的精神不任意增設行政許可項目,同時不斷創新管理手段,以促進貿易便利化。如:外匯局福建省分局從提高行政效能,創新操作模式出發,設計開發了“貿易外匯服務直通車”(以下簡稱“直通車”),即企業的出口收匯核銷單通過外匯局網上核銷報審系統審核通過后,可利用“直通車”查詢和打印“已核銷清單”,稅務部門可以通過“直通車”查詢企業的已核銷信息,大大方便了出口企業核銷退稅。通過“直通車”這一交流信息的紐帶,向企業和相關監管部門提供全新、高效、便捷的網絡信息服務平臺,實現外匯局、稅務部門、銀行及企業間的流暢溝通。又如:外匯局福建省分局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改進名錄監管方式,開發了新的銀行端的名錄(單)信息外網查詢系統,真正實現全省企業“名錄”監管信息的實時公布和共享,提升了進口單位付匯備案核準的行政許可工作效率;同時,還取消轄內進口異地付匯事前備案制,所轄進口名錄企業需到省內異地銀行辦理售付匯業務的視同本地付匯管理,企業無需逐筆辦理備案手續,憑有效商業單證到付匯銀行直接辦理進口付匯業務,降低了企業成本;此外,在按規定每月定期清理進口付匯逾期未核銷的基礎上,采取靈活多樣的逾期催核方式,充分利用外匯局“直通車”的功能,定期將企業進口付匯逾期未核銷明細信息掛到“直通車”上,進口企業無需親自到外匯局就可及時了解自身進口付匯逾期情況,方便企業管理,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
1.3.2許可與監管并舉,完善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事后檢查和管理工作。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采用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在非現場核查中,主要采用各類外匯收支風險預警指標,運用各種專業化的統計、分析方法,密切關注地區資金交易的關鍵問題,實現對轄內外匯資金流動的即時監控和管理,完成相關的業務分析及預測,同時有針對性地對異常交易行為進行跟蹤檢查,從而實現促進貿易便利化和有效監測外匯資金流動的最終目標。在現場核查中,以外匯監管和服務并重為宗旨,注重政策宣傳,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中的薄弱環節、違規環節進行監督,促其整改,從而確保地方經濟穩健運行。
1.3.3做好經常項目依法行政的內部監督檢查工作。創新依法行政內部監督方式,采取上級對下級、本級自設檢查組、下級對上級的檢查方法,從內控制度建設、日常監管及非現場核查等方面開展經常項目依法行政內部監督檢查工作,以防范風險。同時,將內部檢查與員工業務培訓有機結合,不斷提高員工的政策解讀能力、系統運用能力和監測分析能力,確保經常項目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避免發生偏差,進一步提升經常項目依法行政水平。
2.我國經常項目外匯依法行政存在的問題
2.1經常項目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層級較低,大多是規范性文件或內部操作規程。經常項目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層級較低,常常只能依據規范性文件甚至內部操作規程執行。依據內部操作規程實施經常項目外匯行政管理,特別是實施行政許可,其行政合法性值得置疑,容易使外匯管理部門在經常項目外匯行政訴訟中處于極為被動的地位。如:《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以操作規程形式下發執行,因其中所含內容欠嚴密性,因而法律效力低,不宜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否則在行政訴訟中極可能處于不利地位。
2.2經常項目行政許可項目的確定不準確?!缎姓S可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但由于管理對象和目標的特殊性,經常項目外匯管理領域的行政監督與行政許可常常處于界限模糊的狀態,一些原本具有明顯行政許可特征的事項因為管理目標和手段的變化,不再具有行政許可的明顯特征,而成為事后監督管理行為,相反,一些原本的監督管理行為也會因管理目標變化的需要而成為具有明顯行政許可特征的行政行為??梢姡洺m椖啃姓S可與經常項目其它行政管理行為常常處于互相轉化的不確定狀態?!缎姓S可法》中行政許可實行項目管理制度,而項目管理制度中項目設定的相對穩定性就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上述特征構成了矛盾,現行項目表中的16項經常項目行政許可事項,有的就已不具備明顯的行政許可特征,而那些具有明顯行政許可特征的卻又未被列入現行項目表中。如:隨著進出口經營權門檻的放寬,企業的外貿經營申請只需辦理登記備案,進口名錄管理實質上只是進口付匯企業檔案信息的管理,不帶有行政許可的色彩;同時,進口付匯核銷屬于日常當場辦結的事后數據核銷業務,不涉及行政許可內容,而這些卻都被列入行政許可范圍,給管理者與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程序和麻煩。又如:《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個人外匯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個人提取外幣現鈔備案具有明顯的行政許可特征,但卻未被列入現行項目表中。再如:《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外匯局不再核準個人結匯、購匯等業務,但現行項目表中卻仍有此項目。
2.3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法規之間銜接不嚴密。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法規之間銜接不嚴密,如:作為貿易進口項下發生的從屬費用——進口索賠,未被納入目前貿易進口外匯收支管理規定中,因而,時常被劃為非貿易外匯管理所屬內容;而在非貿易方面,雖制定了“國際賠償”售付匯的規定,但又特別指出不含國際貿易項下的賠償,導致進口索賠資金管理徘徊于貿易和非貿易之間,其資金性質難以有效區分和界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外匯局、銀行內部都易產生扯皮或推委現象,出現監管“盲區”。
2.4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法規與《行政許可法》之間銜接不嚴密。隨著我國融入全球化市場,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無論是交易主體還是交易規模都將大幅度增加,需要不斷創新監管手段和方式才能適應經濟發展。但是,制定行政監管法規或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經過一定程序,特別是實施行政許可必須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審批,往往滯后于行政監管措施的制定。這就使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法規在與《行政許可法》的銜接方面產生了問題。《行政許可法》出臺后,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系列法規因涉及面太廣,只能針對許可項目和核準時限進行了全面疏理,原有經常項目相關規定與《行政許可法》在細節上的不吻合之處尚未及時全面調整,因此,在日常業務中凡遇這種情況一般按經常項目內控制度辦理,未完全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相吻合。如:《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贝朔輹鎽{證由于內控制度未做規定,因此,日常業務中常常缺失。
3.推進經常項目外匯依法行政建設的建議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行政許可法》施行后應將《行政許可法》的精神貫穿于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正確履行外匯管理職責,因此,只有建立以《行政許可法》為核心元素、以外匯管理系列法規為主要內容、以完善的經常項目內控制度為保障的管理框架,培養一支懂法、文明的隊伍,才能許可與監管并舉,權責分明,有效推進經常項目依法行政進程。
3.1在思想上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依法行政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依法治國原則在行政領域的具體運用,只有在思想上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的精神,才可使外匯管理準確步入法制化運行的軌道?,F階段,推進經常項目依法行政工作主要應著手積極推進貿易便利化,堅持資金流入和流出均衡管理,爭取監管與服務雙贏,以真正落實執政為民,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
3.2依據《行政許可法》制定或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法規,修正舊法規或出臺新法規,應嚴格遵守《立法法》,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權限,充分考慮上位法與下位法的統一問題,實現立法超前、執法公開透明,以適應新形勢的挑戰。因此,建議國家外匯管理局應將《行政許可法》的具體要求作為核心元素,全面開展對外匯管理法規的制訂和修改工作,及時重新調整有關辦法和規定,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特別應針對外匯管理法規存在監管空白點、法規之間的沖突、目前尚存爭議的操作規程等問題,進行統一規范,增強法規的統一性、可操作性,以保證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由內而外地將《行政許可法》與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有機結合。同時,對經常發生的外匯業務,應設計統一格式的文本,且最好植入各相關的系統中,由系統自行打印,以規范操作,便利企業,提高行政審批辦事效率。
3.3建立完善的經常項目內控制度,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增強被許可人的自律能力。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硬約束使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面臨開放與管制的矛盾?!缎姓S可法》限制了行政機關的權力,規范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便利了被許可人。外匯管理部門只有管理適度,才能正確行使外匯管理職責,有效推進經常項目依法行政進程。因此,外匯局應集中精力,制定完善的內控制度,內部分工應做到明確并細化,以加強自我保護能力,避免責任不明、互相推諉;應加大外匯檢查處罰力度,震懾外匯違規行為,以維護外匯市場的經營秩序;應加大外匯法規的宣傳力度,正確引導銀行、企業、個人自覺遵守外匯法規,合法、合規地利用外匯資源,公平、公正地在外匯市場上進行競爭。
3.4加強對行政許可業務人員的培訓。建議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大培訓力度,每年集中業務人員進行法律培訓,更新法律知識?;鶎油鈪R局也應當采取專家授課、考試、案例分析等方式,組織有針對性的集中學習和培訓,提高業務人員對法規的應用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商務部是管理、協調我國對外經貿活動的主要機關,在我國海外投資業務及行政管理上都有豐富的經驗,它對于海外投資者所面臨的風險及其程度和海外投資者擔保申請的合格條件等方面便于詳細評估和把握;國家發改委能從宏觀上引導我國海外投資的地區、行業及規模;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以國家財政作為經濟后盾的,財政部參與審批有利于國家對每一項海外投資保險的潛在賠償做出適當安排,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可以迅速對投資者進行先行賠付;外交部可以對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的可能性做出更準確的評估,盡量使海外投資免遭政治風險帶來的損失;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從保證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角度,來決定適當的對外投資的規模和幣種。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適合作為海外投資保險的經營機構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與國家部委、金融機構保持著密切的工作聯系,能夠及時獲取各國政治經濟最新動態和投資環境狀況;作為專業的政治和信用風險管理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與國際多家資信調查和評估機構建立有聯系;作為伯爾尼協會的正式成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與各成員國機構共享信息和合作開展保險業務;作為國內唯一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專業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擁有豐富的項目承保經驗和先進的承保技術,可以幫助投資者提升風險管理水平,提高項目抵御風險的能力,及時化解政治風險,防控損失發生。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既是公法人又是商業機構,自從開展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以來積累了一定的經驗,連續多年《國家風險分析報告》,為我國的海外投資提供了良好的指引。從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性質和業務實踐上看,由其作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經營機構是適合的。
承保范圍的設置
目前,各國承保的政治風險通常包括貨幣匯兌險、國有化與征收險、戰爭及內亂險,部分國家承保政府違約險,還有些國家根據自己的國情設計了一些特殊的險種,如:美國承保的營業中斷險、日本承保的信用險、法國承保的遲延支付險和德國承保的貨幣貶值險等等。2008年爆發的全球性金融風暴使各國的經濟發展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許多國家的出口貿易下滑、國內的失業率增加、國民經濟增速放緩。這些因素使國際經濟環境變得更加復雜,不安定因素增多,海外投資遭遇政治風險的可能性加大。鑒于這種情況,為全面的保護我國的海外投資,筆者認為:我國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險種的設計應該是一個開放的體系,隨著國際投資環境的變化而有所增減,目前,至少應包括:貨幣匯兌險、國有化與征收險、戰爭及內亂險和政府違約險。投資者可挑選其中的一種單獨投保,也可挑選多種進行投保。
承保條件的設置
依照發達國家的成功實踐,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承保條件也應該包括:合格的投資、合格的投資者和合格的東道國三個方面。(一)合格的投資合格的投資必須是在經濟發展、就業、商品出口和國際收支平衡等方面有利于我國的投資,這也是我國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意義所在,如果一項海外投資將對我國造成消極影響,該項投資一定不是合格的投資。另外,因為設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和消除東道國發生的政治風險,而政治風險往往是由東道國政府的行為造成的,一項投資是否符合東道國的利益與政治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我國對合格投資的要求也應該包括投資符合東道國的利益。為了便于承保機構實現判斷海外投資的合格性并加以引導,以免日后發生過多的國際糾紛,合格的投資限于新投資。(二)合格的投資者按照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規定,合格的投資者是“在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其實際控制權由中資法人掌握;境內外金融機構;其他經批準的法人和自然人”。顯然,自然人、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伙、非法人社團和分支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投保。筆者認為:為順應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合格投資者的范圍應該包括中國公民、依照我國法律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企業。關于自然人和“三資企業”是否應該成為合格投資者的爭議由來已久。因為現行立法中自然人作為個人一直不允許從事國際直接投資活動,從而在目前的實踐中不可能成為被保險人。但是應該看到個人在國際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日趨重要,出于對個人在海外直接投資中地位的重視,應該將其包括在內。至于“三資企業”,由于其都是依據我國法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經濟實體,受到我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在實踐中,這些企業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已經成為我國海外直接投資的形式之一,所以三資企業也應該被列為合格的投資者之一。(三)合格的東道國由于筆者認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立法模式應采用雙邊模式,海外投資保險合同的訂立以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因此,對我國投資者來說,合格的東道國必須是與我國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
保險期限、保險費和保險金的設置
投資者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費的數額應該依承保行業、險別及范圍而有所區別;保險期應該根據投資種類、性質及承保險別的不同而不同。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目前還處于起步階段,對保險期限、保險費和保險金的設置需要在實踐中逐漸調整才能真正適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所以對保險期限的規定不宜過長。但是海外投資本身的特性又決定了這個期限不能太短,不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起不到應有的作用。結合我國目前的情況,筆者認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期限應該依行業的不同在5年到15年之間;為鼓勵投資者進行海外投資,保險費的收取應該限制在比較低的水平,依投資東道國和行業及險別的不同在承保額的0.5%到1%之間;保險金的設置一方面要起到分散風險、鼓勵投資者進行海外投資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防止保險金過高造成投資者對保險機構過分依賴的局面,規定在承保額的90%到95%之間為宜。
【監管】
銀監會要求加強信貸管理
中國銀監會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強調貸款發放必須用于滿足實體經濟的有效信貸需求。同時,防止出現月末、季末“沖規?!爆F象。
《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授信盡職調查、貸款發放等環節把好關,確保信貸資金進入實體經濟;防止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資本市場、房地產等領域;不得脫離客戶的有效信貸需求發放貸款。
香港與內地簽訂人民幣結算備忘錄
6月29日,為做好內地與香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業務的準備工作,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和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任志剛在香港簽署了補充合作備忘錄。
雙方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貿易結算業務進行監管并相互配合,繼續推動香港人民幣業務的不斷發展,進一步發展內地與香港兩個金融體系的互助、互補和互動關系,鞏固并發揮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外管局改進境外放款外匯管理
6月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外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的實施有利于境內企業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助于緩解境外直接投資企業融資難和流動性資金不足的問題,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走出去”以帶動出口。
《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
美國公布金融監管改革方案
6月17日,美國政府正式公布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期望以此恢復對美國金融體系的信心,防止再次發生像目前這樣的幾十年來最嚴重的金融危機。
美國總統奧巴馬當天就此發表講話,敦促美國國會在今年年底前批準這份方案。
【銀行】
平安保險將入主深發展
6月12日,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和深圳發展銀行分別公告稱,中國平安將認購深發展定向增發的至少3.70億股但不超過5.85億股的新股。
與此同時,中國平安將在不遲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收購目前深發展第一大股東新橋投資所持有的深發展16.76%的股份(增發前)。交易完成后,中國平安合計持有不超過深發展增發后總股本的30%,成為其第一大股東。
上述交易還須獲得國家有關監管部門的批準。
民生銀行計劃四季度登陸H股
6月22日,民生銀行股東大會高票通過了有關H股發行的各項議案,計劃于今年四季度登陸H股。
此次發售,H股最多不超過38.18億股,部分投行已經允諾了每股8元的保底價。
廣發行稱人動不影響改革進程
6月22日,廣發行原董事長李若虹確因身體原因辭職。
此前,6月5日,廣發行副行長王新被司法機關帶走調查。
廣發行方面表示,銀行發展勢頭良好,各項業務與改革進程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工行上調20項金融業務收費標準
中國工商銀行日前公告稱,將調整23項個人金融業務的收費標準,涉及個人客戶的匯款、異地存取款、資信證明、綜合對賬單、外匯匯款等業務,其中20項為上調。工行表示,本次調整收費標準的原則是“加強服務、兼顧成本”。
國家開發銀行海外擴張加快
6月25日,經香港金管局批準,國開行將其香港代表處升格為香港分行。國開行還計劃陸續在埃及、莫斯科、委內瑞拉等地開設海外代表處。
美大銀行開始歸還救援金
6月17日,包括摩根大通在內的一些美國大銀行,開始向美國財政部歸還政府救援資金。
根據相關銀行當天的聲明,摩根大通歸還了250億美元,摩根士丹利和高盛集團各歸還了100億美元。
美國財政部6月9日宣布,允許十家大銀行提前歸還總額680億美元的政府金融救援資金。根據當初提供救援時確定的條件,這十大銀行除了歸還政府救援資金,還應向美國財政部支付總額超過20億美元的利息。
平安銀行宣布ATM取款免費
平安銀行6月25日宣布,從7月1日起,針對個人客戶推出ATM(自動柜員機)取款全球免費、網銀匯款免費服務,并在業內首創網銀安全保障服務,即網上銀行非客戶過錯導致的損失由平安銀行負責賠償。
【保險】
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訪問臺灣
應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邀請,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于6月24日至26日出席在臺北舉行的協會執行委員會會議。期間,他也就如何在兩岸金融合作的框架下,加強兩岸保險交流、促進保險信息共享等問題,與臺灣有關部門人士進行了交流。
日本興亞財險獲準在深圳成立
保監會6月23日公告宣布,日本興亞損害保險公司獲準在深圳設立獨資財險公司――日本興亞財產保險(中國)有限責任公司。新公司注冊資本2億元,主要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財產保險業務,以及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
【證券】
A股IPO重啟
6月18日,證監會向桂林三金藥業發放了發行批文,這意味著暫停九個月之后A股IPO重啟。此前,由于市場動蕩,監管層于去年9月開始暫停了A股市場的IPO活動。
境內股票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
6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和社?;饡摵嫌“l了《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
根據《實施辦法》,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饡钟?。
兩家中國企業登陸紐交所
6月24日,兩家中國企業――康鵬化學和多元水務同時登陸紐約泛歐證券交易所(紐交所),其IPO定價均達到或者超過路演詢價范圍上限,上市首日收盤價達到或超過IPO定價。
這兩家企業去年已有意上市,后因下半年的金融市場風暴而擱置。
【債券】
匯豐中國在港發行首期人民幣債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6月25日宣布,將在香港發行首期浮息人民幣債券,總額為10億元人民幣,期限兩年,按季度付的票面年利率為三個月的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上浮38個基點。
5月,中國央行批準匯豐中國在香港發行30億元人民幣債券,同時獲批的還有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香港人民幣債券市場起步于2007年,此前僅有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五家內地中資銀行,獲準在港共發行七只人民幣債券,累計金額220億元。
國家電網發行300億元中期票據
國家電網公司于6月26日公開發行2009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據。發行金額300億元,期限5年。
中行將發行400億元次級債
6月29日,中國銀行公告稱,其公開發行400億元次級債的計劃已獲得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
交行將發行不超過250億元次級債
6月23日,交通銀行公告稱,中國銀監會已經批復,允許其發行不超過250億元次級債,并按有關法規計入附屬資本。
【基金】
首家國家級航空基金管理公司掛牌
6月28日,中國第一家國家級航空產業基金管理公司――西安國家航空產業基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掛牌運營。
基金規劃總規模300億元,60%以上將用于促進航空產業發展,致力于以股權方式對西安、哈爾濱、沈陽、成都、安順等五個國家級航空產業基地內具有發展潛力的各類企業和項目進行投資。
【案件】
麥道夫被判入獄150年
6月29日,美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龐氏騙局”主犯麥道夫,被美國紐約地區法院法官判決入獄1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