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7 16:09:5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合伙企業的優勢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轉投資;對象;合伙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4-0095-02
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立法一般將公司劃分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 [1]。臺灣地區與原日本的公司立法較為一致,都禁止公司成為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臺灣地區“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者合伙事業之合伙人,理由是無限責任股東或合伙人在其公司或合伙事業之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準許公司為此投資行為,恐有害股東及債權人權益,為求公司股本穩固而特設該限制規定 [2]。所謂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是指公司不得成為其他任何無限公司股東或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日本商法典第55條規定,無限公司的股東只能由自然人充任,法人不能成為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 [3]。鑒于多方反對,2005年修訂的新《日本公司法》已經刪除了此條規定。但德國與法國法則傾向于英美法,都承認法人成為合伙成員的合法性 [4]。美國《統一合伙法》規定自然人、合伙、公司和其他組合可以設立合伙組織。美國《統一有限合伙法》也規定,有限合伙組織中的成員無論是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均可由法人充任 [5]。美國1984《示范公司法》第3章第3.02節“公司一般權力”中規定,公司可以成為任何合伙、聯營、信托或者其他實體的發起人、合伙人、成員、會員或者管理者 [6]。可見,美國的相關法律完全允許公司成為合伙組織的成員,甚至成為普通合伙人。
中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轉投資的對象是其他企業。目前中國企業形態分類及其法律調整存在著較為混亂的現狀,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出現了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相應有《私營企業條例》、“三資”企業立法等。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中國也出現了股份制公司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同時也出臺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7]。時至今日,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這三種企業的法律形態已基本確定下來 [8]。
在中國,法人能否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走過了從禁止到允許,再到禁止的歷史發展軌跡 [4]。中國原《公司法》沒有明確禁止公司向合伙企業投資,原《合伙企業法》也沒有明確禁止法人成為合伙企業成員,只是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人的合伙人?!钡灿袑W者認為,原《合伙企業法》第9條所規定的“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禁止了公司等法人組織向合伙企業投資成為合伙人。而對于《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合伙型聯營形式,有人認為從性質上講,此屬于法人之間的合伙 [9]。對于此種看法,有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作為合伙型聯營各方的企事業單位,只有在法律另有規定或按協議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下,該合伙型聯營才具備合伙企業屬性,才成為法人合伙企業 [4]。因此至少在當時中國法律是承認了法人投資設立合伙企業的合法性,只是《民法通則》將個人合伙與自然人合伙分章規定,產生了自然人與法人共同設立合伙的法律空白。在2007年《合伙企業法》頒布之前,由于舊《合伙企業法》并未承認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也未區分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故有學者表明,在中國法律承認有限合伙的地位之前,并且基于公司法第15條規定的“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轉投資的對象僅限于企業法人,不包括非法人的其他組織和單位 [10]。隨著新《合伙企業法》的出臺,形勢逐漸明朗,合伙企業成為公司合法的轉投資對象,得到法律的認可,受一致贊同。
關鍵詞:有限合伙 有限責任 促進 作用
1 有限合伙的起源
有限合伙起源于中世紀的康孟達,當時的英格蘭和意大利等一些歐洲國家,海上貿易利潤很高,但因為航海技術的缺乏,使得這種投資的風險很大。于是,富有者和掌握航海技術的人訂立康孟達契約,由掌握航海技術的人負責經營并對經營的損失承擔無限責任,資金提供者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雙方按照約定分取利潤。這種制度使中世紀歐洲財富的持有者和有航海技術的人聯合起來,形成了資本和技術的結合,使風險投資獲得了迅速發展。這種盛行于海上貿易的康孟達后來在陸上貿易中實行,發展成為有限合伙制度。
2 有限合伙的含義
我國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制度的確立必將對發展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3 有限合伙對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促進作用
3.1 有限責任制度有利于吸引社會閑散資金,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投資于企業的人首先考慮的是投資風險問題,而有限責任制度可以相對地降低投資人的風險,所以,有限責任制度成為公司制度的基石,在我國新的《合伙企業法》實施前,公司制企業成為投資者的最佳選擇,但是,公司制企業的高額運轉費用,雙重稅負等弊端,又使得很多投資人在公司企業的門檻前徘徊。而在有限合伙組織模式下,有限合伙人僅以其投資額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種有限責任制度使投資者能夠預期其最大的投資風險,投資人具有安全感和穩定感,使那些擁有資金但又不愿承擔無限責任風險的人找到投資場所。
3.2 無限責任制度能夠充分發揮管理者的積極性,實現較大的經濟效益
在有限合伙企業中,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于普通合伙人較有限合伙人要承擔較大的風險,所以有限合伙這種組織形式較大程度地激勵管理者全力創業和創新,盡職盡責,充分發揮高科技人才及企業管理者的潛能。有限合伙將具有投資管理經驗或技術研發能力的機構與個人,與具有資金實力的投資者進行有效結合,實現了資金與技術的最佳結合,實現社會資源的最佳配置和最佳的經濟效益,從而促進了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
3.3 法人參與投資有利于擴大中小企業的規模
新《合伙企業法》在第2條中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合伙人”,當然,為防止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等因參加合伙可能使企業全部財產面臨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風險,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維護股東利益,新《合伙企業法》同時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钡牵瑖歇氋Y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這無疑可以增強有限合伙企業的實力,擴大有限合伙企業的規模。
3.4 寬簡的設立條件和運營程序降低了中小企業的運作費用
《合伙企業法》對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和運作程序很少有強制性的規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資并非一定法定評估,有限合伙人的繳資期限也較為靈活,這都有利于有限合伙企業的迅速設立,降低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費用。在內部管理中,由于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直接從事合伙的經營管理,使有限合伙企業的組織機構簡單,管理方式靈活,這又使有限合伙企業較公司制度管理費用和運營成本都相對低廉,從而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3.5 雙重稅賦的避免減輕了中小企業的負擔
各國稅法通常對公司和股東分別征收所得稅,在實踐中造成雙重稅賦問題;但對有限合伙企業則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僅對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伙企業的盈利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須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就合法地規避了雙重賦稅。這對資本少、規模小的中小企業來說,采用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減少了納稅負擔,降低了經營成本,更加有利于企業競爭力的提高。
3.6 允許合伙企業破產能全方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新《合伙企業法》明確了在我國允許合伙企業破產。有限合伙企業按照企業破產處理,既可以使所有債權人按比例受償,有利于兼顧各個債權人的利益;又可以對企業宣告破產前一年內違法轉移財產的行為予以撤銷,追回所轉移的財產,增加破產財產。有限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破產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依法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還是直接向普通合伙人追債。這樣就降低了債權人的風險,避免了債權人只能向普通合伙人個人追償債務,而普通合伙人個人財產又不足以償債這種唯一的償債模式給債權人帶來的風險。允許合伙企業破產,可以全方位保護債權人利益,必然會有更多的人愿意同有限合伙企業做交易,增加有限合伙企業的交易機會,從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有限合伙及其制度的確立,為廣大投資者打開了新的投資渠道,最重要的是它解決了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競爭力弱的現狀,筆者相信,隨著有限合伙制度的深入人心,它必將使我國的中小企業得到迅速的發展和壯大。
參考文獻:
[1]文鵬,文杰.對我國建立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機構的反思[J].科技管理研究.2007(2).137-138.
[2]朱琳.新《合伙企業法》解讀.法制與社會.2007年4月.第116-117頁.
[3]劉怡琳.中小企業組織形式新探――有限合伙.遼寧教育行政學院學報.2007年5月.第24卷第5期.第31-33頁.
一、個人合伙的特征
我認為,個人合伙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
1、個人合伙的合伙人為自然人。這一點區別于法人合伙,前者適用《合伙企業法》,后者適用《民法通則》。
2、合伙是以合伙協議為成立前提的?!睹穹ㄍ▌t》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稱為個人合伙”。這樣,合伙協議被規定為合伙的首要條件。合伙人為達到共同目的而在協商、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就是合伙協議。合伙協議不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礎,而且也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的依據,并成為司法機關處理合伙債務糾紛的依據。
合伙協議一經訂立,便對各合伙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協議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礎上,所以非經合伙人全體同意,不得隨意修改合伙協議,不得隨意退伙,不得隨意轉讓自己的出資。若合伙人需轉讓出資,則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應享有優先權。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的這種帶有一定人身性質的信任關系,正是合伙作為自然人的聯合體本質特征的體現。
合伙協議一般應載明以下事項: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入伙和退伙;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
3、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合伙人的共同出資作為合伙組織的價值形態表現,是合伙得以進行合伙經營事務的物質前提。合伙人的出資數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資種類不限,既可以是實物形態的,如房屋、資金、設備、工具等;也可以是無形財產,如勞務、技術以至信譽。技術既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未經專利登記的專有技術,還可以是一技之長的某種技藝??傊灰渌匣锶送?,出資方式幾乎可以說是沒有限制的。
合伙出資構成合伙財產,各合伙人對合伙財產享有平等使用權,且合伙人的經營權利不因出資多少而不同。
4、合伙必須由合伙人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合伙是一種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關系,在共同出資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應直接以自己的行為參與合伙經營,這是合伙在經營方式上的重要特征。如公民之間沒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勞動與共同經營,便不構成合伙關系。
5、合伙人必須分享利益,并對合伙債務負連帶責任。合伙經營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分享合伙經營而帶來的利益。合伙期間如出現意外事故等風險,其所受損失由合伙人共同負擔。合伙的對外債務由合伙人連帶承擔,即對合伙經營所欠之債,債權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償,而受追償的合伙人不能拒絕,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額為由進行抗辯。關于這一點,筆者將在個人合伙的對外民事責任中作詳細說明。
二、個人合伙的民事責任
個人合伙的民事責任指個人合伙違反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民事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它分為兩部分:一是對內民事責任,一是對外民事責任。
(一)個人合伙的對內民事責任
個人合伙的對內民事責任即由合伙事務而產生的各合伙人之間、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之間及合伙企業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員或職工與合伙企業之間的民事責任。
1、出資違約責任?!逗匣锲髽I法》第12條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如果合伙人沒有如期如數按約定的出資方式繳付自己的出資,即違反出資協議,就應當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資義務的合伙人承擔出資違約責任。若給其造成損失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擅自將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賠償責任?!逗匣锲髽I法》第4條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3、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賠償責任。按《合伙企業法》第26條的規定“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比绻痪哂惺聞請绦袡嗟暮匣锶?,擅自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及不得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義務的賠償責任?!逗匣锲髽I法》第30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執行合伙事務中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賠償責任?!逗匣锲髽I法》第19條規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痹摲ǖ?0條規定:“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如果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將該利益或財產退還合伙企業;若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擅自處理必須全體合伙人同意才能執行的合伙事務的賠償責任?!逗匣锲髽I法》第32條規定:“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二)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三)轉讓或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七)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比绻匣锶诉`反該條的規定,擅自處理合伙企業事務,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入伙的民事責任?!逗匣锲髽I法》第44條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比绻氯牖锶宋唇浫w合伙人同意,并且沒有依法訂立書面協議,其入伙無效。按該法第45條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但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8、擅自退伙的賠償責任?!逗匣锲髽I法》第46條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痹摲ǖ?7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比绻匣锶诉`反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9、拒絕承擔合伙人內部求償權的民事責任。《合伙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痹摲ǖ?0條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如果合伙人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償了超過自己應承擔數額的債務的,其他合伙人有義務向該合伙人清償,其他合伙人拒絕清償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若給該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的賠償責任?!逗匣锲髽I法》第35條規定:“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比绻黄溉蔚暮匣锲髽I的經營管理人員超過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基于委托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11、合伙企業招用的職工的民事責任。如果合伙企業招用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合伙企業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應依法承擔返還或賠償的民事責任。
12、清算人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合伙人擔任清算人在執行清算事務時,謀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將該收入或侵占的財產返還給合伙企業,并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清算人違反合伙企業解散后清償順序的規定,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前分配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個人合伙的對外民事責任
個人合伙的對外民事責任指全體合伙人就合伙債務所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合伙企業對第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負責,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合伙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無限連帶責任。
1、合伙人責任的性質是補充性責任。合伙人承擔合伙債務的順序,決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共同債務,然后再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財產足以清償合伙債務,則不發生合伙人的連帶責任。
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合伙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
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其責任規則為:(1)每個合伙人均對全部合伙債務負清償責任,合伙債權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的合伙人清償,被要求者即有義務予以清償;(2)其清償行為,對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償的效力;(3)若其清償的債務超過應擔份額,則其就超出部分對其他應擔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合伙經營協議書范本閱讀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發廊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發廊消費市場上所需綜合服務的部分空白,經營一家發廊,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伙經營的發廊名字為:
經營場所位于:,面積: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專業美發沙龍,
第四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伙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甲方為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支付合伙債務;工資為底薪一千元加公司業績百分之五為經營管理策劃待遇
2、獎金分配: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商議后決定。
3、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
2
3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5,在合作期間,有任何一方未執行好本身職位工作以及合伙人的責任,拖累其他合伙人,可由甲方代表扣除其每月百分之50的分紅及其扣除百分之50的工資。如情況惡劣給公司帶來嚴重后果可甲方代表給予除名,退伙后按照入伙時的資金扣除一半為補償公司的損失。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甲方同意方可執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甲方為代表,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甲方__合伙人,擔任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10__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甲方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伙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
(1)(2)(3)
公司合伙協議范本參考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丙三
公司合伙協議范本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丙出資×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三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三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表達合伙經營合同范本
甲方:
甲方業主:
乙方:
丙方:
為規范合伙企業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合伙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伙企業協議書》。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業協議書》的首要法律依據為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關于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未予規定的事宜,方能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合伙企業經甲、乙、丙三方確認其性質為普通合伙企業,三方均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三方應自覺遵守本協議,違約者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合伙人共叁人,其中一合伙人為個人獨資企業,即甲方,另兩合伙人為自然人,即乙方、丙方。
第四條為了便于本合伙企業順利開展業務,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本合伙企業名稱沿用甲方注冊登記的商號即“東莞市長安悠然舞蹈培訓服務部”對外開展業務。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甲方未經乙丙雙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改其商號。
本合伙企業住所地:
第五條合伙人入伙出資的方式、數額如下:
合伙人甲方東莞市長安悠然舞蹈培訓服務部出資方式為甲方店內截止年月日所有自有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店內各項設備、家具、裝修及房屋租賃使用權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出資方式為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劉萍出資方式為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鑒于甲方之業主屈勝龍此前與他人合伙經營過甲方店務,甲、乙、丙三方特別聲明,甲方保證年月日前無任何債務,若未來發現此前負有債務,乙、丙兩方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乙、丙兩方因此承擔相關責任,則享有無條件向甲方追索的權力。
第六條合伙人出資時間及合伙企業經營期限:
合伙人甲方應于年月日向合伙企業交付甲方店內自有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店內各項設備、家具、裝修及房屋租賃使用權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應于年月日向合伙企業交付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劉萍應于年月日向合伙企業交付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本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為一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伙企業期限屆滿后自行終止,若繼續合作則須以書面形式為之。
第七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合伙人共同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蛘邚浹a虧損。
上述出資事項經合伙人共同決定后,應于每月5日前向合伙企業交付。
上述出資比例為甲方承擔40%、乙方承擔30%,丙方承擔30%。
第八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三方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甲、乙、丙三方對合伙企業財產共有性質為按份共有,共有份額分別為: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30%、丙方享有30%。
合伙企業的財產由甲、乙、丙三方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十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條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二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未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經甲、乙、丙三方共同確定,合伙企業日常事務由甲
方負責,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會計由乙方擔任,出納由丙方擔任。超過元的開支事項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同意:
(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非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六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利潤的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享合伙企業利潤的40%,乙方分享合伙企業利潤的30%,丙方分享合伙企業利潤的30%。
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實行月報制,每月月未七個工作日為當月報表制作時間。
合伙企業若有盈利,按本協議約定分配方式進行分配,但需預留元作為流動資金。
第十七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虧損的承擔比例如下:甲方承擔60%,乙方承擔30%,丙方承擔30%。
第十八條以合伙企業全部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九條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第二十條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第二十二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退伙需經其他全部合伙人書面同意方可為之,強行退伙對于退伙前及退伙后產生的債務均按其在合伙企業中約定的分擔比例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擔任。
第二十五條本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協議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協議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合伙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的,以書面方式簽訂補充協議,不能達成書面補充協議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爭議條款
甲、乙、丙三方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應當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工商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條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
業主(簽名):
乙方(簽名):
關鍵詞:有限合伙制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所得稅
私募股權投資,即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目前在中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已形成一定規模,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流組織形式。2007年6月生效的新《合伙企業法》相較于原《合伙企業法》引入了有限合伙制的概念,并且允許法人和其他組織擔任合伙人。而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因其在資金募集、收入分配、激勵機制等方面的靈活性以及在組織成本、監管環境等方面的優勢而備受青睞。
雖然有限合伙制企業在法律上取得了顯著的進展,但是目前我國與合伙企業有關的稅收立法明顯滯后,對合伙人的稅務處理并不完整,對某些沒有具體規定的問題,各地稅務機關的處理不盡相同。本文對現行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所得稅政策做一個梳理與分析,暫不涉及外商投資合伙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外國合伙人的稅收問題。
一、現行稅法下合伙企業層面所得稅處理
《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中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對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边@一規定確立了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原則,反映了合伙企業“透明納稅實體”的特點。
此后,2007年生效的《合伙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該規定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合伙企業的所得稅申報“先分后稅”的原則。除此之外,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痹俅未_立了“先分后稅”的原則。
二、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稅處理
自然人合伙人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的所得稅繳納。根據國稅函[2001]84號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彼?,自然人合伙人從合伙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適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合伙人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收入的所得稅繳納。根據國發[2000]16號文以及財稅[2000]91號文相關規定,“自然人合伙人獲得的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非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稅處理
新《合伙企業法》規定,除自然人合伙人外,可以擔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人的還包括各類企業、民間組織、政府機構、社?;鸬确ㄈ撕推渌M織。財稅[2008]159號文規定,上述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除外),該項規定解決了原合伙企業稅制僅適用于由自然人組成的合伙企業的問題。
但財稅[2008]159號僅原則性地規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合伙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不同類型收入向合伙人分配時其所得性質是否保持不變這一問題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如若根據合伙企業“透明納稅實體”的特征,向合伙人分配時,不同類型收入的所得性質保持不變,那么法人合伙人獲得的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所得按照25%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而通過合伙企業獲得的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四、管理人層面所得稅處理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采取的法律形式一般為公司制或者合伙制。如果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普通合伙人擔任,那么除了基金的管理費(通常為基金資本承諾比例的1.5%-2.0%),其收入還包括基金的收益分成(通常為基金增值部分的20%)。
基金的管理費屬于“服務收入”,按照稅法“先分后稅”的原則,基金管理人如果采取合伙制形式,應由合伙人各自繳納所得稅;如果采取公司制形式,應就其取得的管理費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至于收益分成這部分收入,當基金管理人采取合伙制形式時,所得稅由合伙人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率繳納;當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司制形式時,如果根據上述合伙企業“透明納稅實體”的特征,向合伙人分配時,不同類型收入的所得性質保持不變,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繳所得稅,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收入需按照25%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得稅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由于其具有設立門檻較低、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比較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成為目前主流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但是當前合伙制企業稅收法規卻相對模糊和滯后,亟待國家按照現行的《合伙企業法》以及合伙制企業運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出臺新的《合伙企業所得稅法》。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是國家層面立法尚待完善,自然人合伙人稅負偏高。對于自然人合伙人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收入的所得稅的繳納方案,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得稅的處理方案中最具爭議性的。上述稅收政策出臺時,合伙企業只是被用于小規模生產、貿易的經營方式,按照5%-35%的五級超額累計稅率,合伙人獲得的收入超出5萬元的部分就要以35%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隨著資金量日益龐大的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蓬勃興起,合伙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往往遠遠超過5萬元,按照上述的稅收政策,這部分收入的所得稅率幾乎等同35%,稅賦相對過重,不利于行業發展。
二是地方出臺政策混亂。值得關注的是,部分省市如北京、天津、新疆、武漢、吉林等對于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收入收取20%的統一稅率(比照“財產轉讓所得”)。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屬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享稅(其中:中央60%,地方40%),所以地方政府為了促進本地私募股權投資產業的發展,在制定此類地方法規時涉及了適用稅率種類的改變(即從5%至35%的累進稅率改為20%的統一稅率)而并非僅僅降低了稅率,此類做法的合法性有待商榷。
其余各地出臺的稅收政策,基本上是重復國家層面已有的規定。以上海市為例,2008年8月上海的《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中對上海市的所得稅稅收政策按照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進行了細分,一定程度上對國家的政策做了相應的補充。不執行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 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執行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 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上海出臺的政策在普通合伙人的稅收上卻比國家的規定更為嚴苛。上海市的政策中所有普通合伙人的收入一律按照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并沒有把普通合伙人的收入性質作出相應的區分。
同時,浦東新區根據該通知的指導精神,隨后出臺了《浦東新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發展的實施辦法》,規定對于股權投資企業投資于新區鼓勵的產業項目,“所獲投資收益形成的新區地方財力,按50%標準,獎勵該股權投資企業”,這意味著在浦東新區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獲得50%的稅收減免。此外,《實施辦法》對于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比照法人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人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同時,對在陸家嘴功能區和張江功能區辦公的股權投資企業給予租房和購房補貼。
但2010年底上述《實施辦法》到期后,浦東新區廢除了稅收獎勵政策,僅保留了比照法人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人才一次性獎勵和租房購房補貼政策。
隨后,在2011年5月上海市的政策修訂版中,把之前關于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細分已全部刪除,至此,上海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的稅收政策又完全回歸到國家層面已有的規定上來。
(二)建議
一是建立完善的合伙企業稅收制度。比對《企業所得稅法》等稅收法規,針對我國合伙企業稅收立法較低、穩定性較差的特點,建立立法層級較高的完善的合伙企業稅收制度,從國家層面將存在爭議、不夠詳細明確的相關稅收問題加以規范。如根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職責以及所得性質的不同區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適用的稅收政策,而非適用完全一致的稅收標準。
二是加大稅收扶持力度。當前,金融業在推動我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實體經濟的繁榮發揮了積極的影響,國家應當出臺相應的稅收政策給予扶持和鼓勵。2008年生效的《企業所得稅法》對創業投資企業落實了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但由于合伙制企業并不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法》,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享受到稅收扶持政策。雖然在個別區域比如上海浦東新區有過一定時期的優惠政策,但是政策覆蓋面小、穩定性差等特點也困擾著廣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國家應統一出臺適用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稅收扶持政策,更加充分地發揮行業積極性。
參考文獻:
1.崔威.新《合伙企業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對合伙企業所得稅制的挑戰[J].法學評論,2009,(2).
信義義務
論文摘要:有限合伙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國家之中,它在中小型企業和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上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在2006年修訂合伙企業法過程中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論文就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進行了理論上的詳細探討,希望能有助于我國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我國在此次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中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的確立完善了我國的商事組織法律體系,豐富了我國的商事組織形式,有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有限合伙制度將對我國風險投資業以及中小企業的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有限合伙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可以說有限合伙是普通合伙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混合體,有限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粟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間的關系類似于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的關系,普通合伙人類似于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而有限合伙人則類似于公司的股東。那么普通合伙人是否應當像公司的高管人員對股東負有信義義務一樣也對有限合伙人負有信義義務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文試分析探討有限合伙的內部關系,研究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的相關問題并結合我國的立法現狀對我國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意見。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
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的地位相當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享有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所享有的全部權利,對有限合伙具有幾乎絕對的控制和管理權,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的人。美國2001年《統一有限合伙法》第402條明確規定,就有限合伙的業務而言,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的人。Ci7基于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人地位,各國有限合伙法賦予了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的權利。我國新《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七條也明確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Czl
從信托的角度講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投人的財產的受托人。美國信托法權威鮑吉特(Bogert)認為,信托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信任關系,一方享有財產所有權,并負有衡平法上的為另一人利益而管理或處分該項財產的義務。Ca〕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財產投人到有限合伙中成為有限合伙財產,普通合伙人擔任有限合伙財產的管理人,為有限合伙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管理財產,獲取收益,普通合伙人扮演著有限合伙財產受托人的角色。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是指僅向有限合伙企業出資而一般不參與合伙的管理,并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人。由于有限合伙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從權利義務相適應和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各國法律一般都限制有限合伙人參與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我國新《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梢哉f在很大程度上,有限合伙人相當于有限合伙的消極投資者。
2信義義務
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又可以稱為信托義務或是誠信義務、受托人義務等等,它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信義關系而產生的義務,即受信人(Fiduciary)基于信義關系(Fi- duciary relation)而對受益人(Beneficiary)產生的法律上的義務。
信義義務是基于信義關系產生的,信義關系是把握信義義務概念的關鍵。信義關系是基于當事人合意而形成。當一方(委托人)將自己的財產交給另一方〔受信人)管理,而自己只保留財產的受益的權利的時候,雙方之間就產生了信義關系。這種關系形成后,受信一方就處于一種優勢地位,事實上擁有對他人財產的支配與控制權,而且受信人的行為將對委托人產生拘束力;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權利,委托人并不能夠完全控制或嚴密地監督,他們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們會以善意及適當的注意之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為。所以,信義關系的本質是一種并不對等的交易關系,單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難以對受信人之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受益人的利益,為了防止受信人濫用權利以保護雙方的信任關系,法律就必須要求受信人對受益人(或受托人)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這種基于信義關系而產生的法律義務就是我們所說的信義義務。
信義義務包括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和謹慎義務(Duty of care)兩個方面。忠實義務的內容范圍很寬,包括對信義人的積極要求和消極要求,積極要求指信義人應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消極要求是指信義人不得利用其地位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利益。具體說來,忠實義務包括以下幾種較為典型的義務:(1)信義人不得利用信義關系為自己謀取私利,包括信義人從信義關系中獲取機會和信息。如果信義人利用委托的財產或其信義人地位獲取利潤,信義人負有對所獲利潤報賬說明的義務。(2)禁止信義人或者與其關聯的人與信義關系中的財產之間進行自我交易,在自我交易中,信義人在信義關系中所承擔的義務與自身的利益處于相互沖突的地位,因此,信義人不得進行自我交易,有責任使得自己不能處于一種“義務與利益”和“義務與義務”相沖突的地位。(3)禁止信義人從事與信義關系中的財產相競爭的業務,即競業禁止。
謹慎義務,又稱勤勉義務,是指信義人在為受益人處理相關事務時應付諸合理的謹慎。謹慎義務雖然一般被視為信義義務的部分組成內容,但是,謹慎義務并非為信義關系所特有,從本質上講,它屬于侵權法的概念。在不存在信義關系的情形下,許多人可能由于法律規定或所承擔的合同義務而對另一方承擔謹慎義務。在侵權法中,謹慎義務一般用以判斷過失侵權責任的存在。謹慎義務的概念是原則性的,它要求每個人在從事自己活動的同時,為避免對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險,負有一個合理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所負有的義務。}s7法官在確定當事方之間是否存在謹慎義務時,所參照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著這樣的特殊關系。信義關系即是信義人向受益人承擔謹慎義務的一種典型關系。
3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
通過上面對合伙人法律地位的分析可知,普通合伙人即是有限合伙的人擁有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又是有限合伙人投人到有限合伙中的財產的受托人,普通合伙人本人一般只投人有限合伙1%的資金,而且還可以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作為有限合伙的消極投資者,則投人約ss%的資金,一般法律會禁止有限合伙人以勞務出資,且有限合伙人常常被限制參與有限合伙的管理,有限合伙人投人的財產可以說是完全處于普通合伙人的控制之下,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為了防止普通合伙人濫用權利以保護雙方的信任關系,法律就必須要求受信人—普通合伙人對受益人(或受托人)—有限合伙企業及有限合伙人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4關于普通合伙人信義義務的我國立法現狀及其完善
我國新《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的規定有以下特點:
第一,僅在第二章普通合伙企業中規定。新《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該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梢娢覈鴮ζ胀ê匣锶说男帕x義務的規定沒有具體的區分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該法第六十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規定,也就是說我國法律上規定的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與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信義義務完全相同。
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將有限合伙制度中的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與普通合伙制度中合伙人的信義義務區分開來。根據我們在前面的分析可知,雖然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所承擔的信義義務類似于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所承擔的信義義務,但是在這兩種合伙中合伙人之間的相互地位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均對合伙債務所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起到促使他們積極從事合伙組織業務的主要作用。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對其財產的所有權與控制權發生了更為徹底的分離,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享有管理控制有限合伙的權力,這些使得在有限合伙中通過信義義務對普通合伙人進行約束對于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人來說更為重要。一方的信賴和弱勢地位是信義義務產生的原因,信燼義務在某種程度上是為了保護那些把自己的事務委托給他人的人,委托的范圍越大,信賴的程度就越高,委托人自我保護的能力也就越弱,此時就需要法律加重受信人的責任。把對普通合伙中地位平等的合伙人的信義義務同樣地照搬到有限合伙中被所有的有限合伙人信賴并受委托管理有限合伙財產的普通合伙人身上似乎是不合理的。因此法律上應該通過規定更為嚴格的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來保護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第二,對普通合伙人信義義務的規定不夠全面。新《合伙企業法》中對普通合伙人信義義務的規定就只在該法的第三十二條中。該條主要規定了普通合伙人三個方面的信義義務:(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即競業禁止;(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即自我交易的禁止;(3)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3月1日,《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就在一周以前,全球最大私人股權投資公司之一的凱雷投資集團(Carlyle Group)與中國最大的綜合類民營企業復星集團在上海聯合宣布,將成立國內首只外商投資的合伙制基金。
復星集團副總裁周林林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復星和凱雷選擇宣布合作的時間點與《管理辦法》的正式施行相契合,由外資知名私人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下稱PE)以合伙人身份和中國企業共同設立私人股權投資公司,不僅在上海,即使在全國范圍內,也屬首次。
復星集團副董事長兼CEO梁信軍在簽字儀式上說,凱雷與復星的合作是“一見鐘情”式。記者從復星集團了解到,雙方的合作醞釀近半年,始于合作投資雅士利之后。但目前僅簽訂了框架性協議,具體的合作細節尚待確定。
兩家公司率先宣告推出人民幣基金,一方面與當下國內PE基金的熱潮不謀而合,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外資PE亟待突破的沖動。合伙制的開閘,意味著外資PE在中國的發展再進一步。
“合伙制”破題
按照國際慣例,PE多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組織形式,即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下稱GP)和有限責任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下稱LP)組成。普通合伙人是PE的管理者,他們參與PE合伙關系的日常運作,對債務承擔個人責任;有限責任合伙人是PE的投資人,在合伙關系中擁有一份所有權,但通常不參與管理,僅以合伙關系中的原始投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據記者了解,在西方成熟市場,有限合伙制的組織形式擁有較大市場。這與基金管理行業的特質密不可分,與同股同權的公司制相比,合伙制解決了最關鍵的激勵問題,管理人享受的利潤分成比例可以大大高于其投入的股本比例。另外,在PE的管理中,合伙制可以讓管理人盡量避免有限合伙人的過度干預,而公司制則意味著股東擁有投票權和一定的決策權。
除此之外,合伙制更受PE管理人歡迎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其避免了雙重征稅。按照公司制,投資收益不僅要在公司層面繳納所得稅,在分配給投資人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制企業對投資收益采取的則是“先分后稅”的原則。
合伙制雖然在海外備受青睞,但在國內推行的過程卻步履緩慢,監管和立法仍不完善。
2007年6月1日,《合伙企業法》正式生效,為本土PE設立合伙制人民幣基金首創法律環境。
但在這項法規中,明確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即2009年12月9日頒布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為《合伙企業法》的配套法規。
在此之前,外資PE進入中國所依照的法律是2003年頒布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按照該規定,設立人民幣基金主要有兩種架構:一種是非法人制的組織形式,另一種是公司制組織形式。非法人制組織形式在債務承擔、出資方式以及利潤分配等方面都接近于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因而被大多數外資PE所采用。
“IDG、軟銀賽富等都是在這種背景下設立的。但這種形式實際上沒有解決問題,在投資項目時,和外資基金待遇沒有差別,也要經過商務部的審批;另一方面,這類基金也無法實現一次性自動結匯。這兩個問題無法突破,外資興趣漸減?!贝蟪陕蓭熓聞账呒壓匣锶死顗垭p3月15日接受《財經國家周刊》采訪時說。
2010年1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很快解決了上述第一個問題:在該規定中,明確對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資合伙企業的登記問題做了特別規定,這類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不需要經過商務部的審批。
李壽雙告訴《財經國家周刊》,這是一個很大的突破,預期會出現一撥外資設立合伙制基金的小。
再求突破
“國務院和工商總局出臺了兩條法規只是解決了外資PE的‘準生’問題,投資準入和結匯問題是外資PE更期待的突破?!币患掖笮吐蓭熓聞账暮匣锶吮硎?。
金茂凱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齊斌告訴《財經國家周刊》,雖然《管理辦法》規定外資合伙企業不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但并不意味著前置行政審批的內容被取消。在申請設立外資合伙企業時,申請人還需另外提交“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锻馍掏顿Y產業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仍然約束著外商投資的項目。
在工商總局出臺的《管理規定》中,也特別規定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資合伙企業境內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涉及項目核準的,應當依據國家有關項目核準的規定辦理。
凱雷與復星的合作雖然設立了一個新標桿,但也同樣繞不開外資“身份”的問題。按照中國的法律,只要有外資進入,其所設立的人民幣基金便被設為外資范疇,在投資領域上必須受到相關法規約束。
周林林告訴記者,目前雙方合作的這只基金的具體投向還需要進一步洽談,對于所宣稱的將投資“受益于中國動力的行業和企業”只停留在大概念階段。他同時還透露,復星今年的投資主要在國內,看好的是內需增長型,如消費類的輕資產公司。
部分律師向記者表示,目前外資合伙制PE在投資內資企業時,是否仍要上報審批還不清楚,這是許多外資PE所急切關心的問題。
“我們在做PE投資的過程中,最頭疼的就是審批問題。一般來說,外資基金進來投資的審批時間是比較長的,至少需要2-3個月。而內資基金只需要去工商部門登記,7天時間就可以。如果遇上好的項目,同樣的情況下,內資基金肯定占很大的優勢?!崩顗垭p告訴記者。
另外,結匯問題也困擾著外資PE。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不能結匯為人民幣,即使是投向目標公司,除另有規定外,也不得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于境內股權投資。
上海一家律所的資深律師向記者表示,目前北京、上海等地方政府正在加緊制定有利于外資PE的地方性規定, 并積極嘗試探索新的突破。
如上海市外管局正在擬定仿照QFII的額度制,允許外資PE的資金在一定額度內兌換成人民幣。不過目前國家外管局還沒有在這一問題上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