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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民法典民間借貸案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王某欠張某貨款40000元,出具欠條一份,約定于2009年3月30日前付清。屆期,王某未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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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軍:《美國合同法判例選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頁。
[5]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中國民法典:債法總則編條文建議稿》第155條、第156條。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11069,訪問日期:2014年8月6日
[6]參見蘇高發審委[2005](16號)第17條。
[7]同注[3]。
[8]陳界融:《中國民法學.債法學源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63頁、第475頁。
[9]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2001年第一輯(總第35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200頁。
關鍵詞:日常家事 ; 明文列舉式 ; 抽象認定標準; 借貸行為 ; 法律效果
一、問題的提出
案例:張某與樓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1.案情概要
徐某與張某系夫妻,在二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徐某分四次共計向樓某借款135000元,并約定按月利率1%計算利息。后徐某僅歸還樓某10000元,余款一直未予歸還。樓某多次討要不成,遂訴諸法院,要求被告徐某及其配偶張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2.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認為,徐某與張某雖系夫妻,但被告徐某對外借貸行為并不為張某知曉,且借款數額遠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開支,應不屬于日常家事。判決徐某獨立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之規定,徐某所舉債務發生在二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判決徐某與張某共同償還樓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再審法院認為,涉案五筆借款均發生在徐某與張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之規定,維持二審法院判決。
上述案例中,因如何認定“夫妻日常家事”觀點不一,導致各級法院判決結果迥異。那么,夫妻一方的借貸行為究竟是否屬于夫妻日常家事?夫妻一方是否應對另一方的借貸行為承擔責任?本文擬以“家事權”規制為視角,探析夫妻一方借貸行為的法律效果問題。
二、夫妻日常家事權立法及理論研究:顯有不足
1.我國夫妻日常家事權立法現狀:未置明文
夫妻日常家事權制度源于羅馬法中的家事委任說,即妻的理家權是由丈夫的委托才發生,其具體內涵隨時展而不斷更新。夫妻日常家事權的概念為何,學界仍有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認為,夫妻日常家事權是指夫妻一方在與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務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享有另一方的權利,夫妻一方的行為視為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雙方對行為后果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認為,夫妻日常家事權是指夫妻一方在與第三人就家庭事務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享有另一方行使的權利,其法律后果是夫妻雙方對其一方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但并非使夫妻一方所為的法律行為成為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筆者認為,從家事權的特征及家事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來看,采第二種觀點為宜。夫妻日常家事權是一種特殊的,其旨在維護交易便捷,保障交易安全,縮減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之功能。因此,法律賦予這一制度特殊的法律效果,即夫妻雙方需對一方的家事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但這并不能促使夫妻雙方在任一方對外任何交易行為上意思表示一致,否則將有違合同主體特定原則。
我國立法是否已明文規定夫妻日常家事權,學界存有爭議。有觀點認為,《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是對夫妻日常家事權的間接承認,甚至認為,《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中規定的夫妻一方對外借款也可以類推適用夫妻日常家事權。筆者認為,將《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視為立法對夫妻日常家事權的肯認的觀點有待商榷。該條文僅是對《婚姻法》第17條“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之規定的簡單解釋,“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劃分為‘因日常生活需要’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兩款”,并未有意明確夫妻日常家事權制度。同時,《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之情形可以類推適用夫妻日常家事權之觀點更欠考慮。其一,我國并未明文規定夫妻日常家事權制度,何為“日常家事”亦無法明確,將夫妻一方對外舉債視為日常家事顯然沒有根據;其二,若將此條規定之情形類推適用夫妻日常家事之規定,過分傾向于第三人的利益保護,忽視了對夫妻另一方合法利益的保護,有違公平公正理念。其三,由域外立法例觀之,日常家事的認定標準應從主觀目的,客觀行為等角度考慮,同時,對于交易第三人的保護也需考慮其善意與否。因此,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具體情形應不止一種,簡單將其類推適用夫妻日常家事,過于絕對,而應區分不同情形賦予不同的法律效果。
2.夫妻日常家事權理論研究:鮮有關注
總體來說,我國民法學界對于婚姻家庭領域問題研究缺乏應有的重視,夫妻日常家事權問題研究更是如此。目前學界對于夫妻日常家事權問題的探討僅流于表面,主要集中在概念梳理,性質探討,日常家事范圍,行使效果以及權利限制幾個方面,且步調基本一致,鮮有新穎觀點。并未對日常家事范圍作出科學合理的界定,對于夫妻一方借貸行為的法律效果,夫妻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等問題未予細致探究,對于隨社會發展不斷涌現的新情況也缺乏關注。相較于域外成熟的家事權理論體系,我國學界對于家事權問題的研究力度亟待加強,以盡快完善我國的家事權制度。
三、夫妻日常家事權司法實踐:同案不同判
夫妻日常家事權制度的立法空白,理論研究的不成熟,致使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現象極為普遍。筆者從北大法寶網共查詢到66個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問題相關案例,這些案例中,絕大部分都經過了一審、二審,有些甚至經過了再審,且各級法院的立場、認定結果及處理方式均存在差異。其中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案例有42個,認定為個人債務,由其個人承擔清償責任的案例有24個案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案例中,主要判決理由有:夫妻雙方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夫妻一方借貸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應按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一方借貸行為的目的在于維系夫妻共同生活,且另一方無法舉證證明該項債務系出面借貸一方的個人債務;直接判定夫妻一方借款系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并未說明理由。認定為借貸一方個人債務,由其個人獨立承擔清償責任的案例中,主要判決理由有:夫妻一方借貸行為非為夫妻共同生活目的,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另一方并未與出面借貸一方就借款事宜達成合意,因此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具體的家庭情況,夫妻一方借貸數額已經超出了日常家事的范圍,不發生日常家事的法律效果,應認定為借貸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此看來,夫妻一方借貸行為法律效果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現象極為嚴重,有必要從學理上對其予以厘清,以供司法實踐參考。
2.夫妻一方借貸行為不構成日常家事
夫妻一方借貸行為不構成日常家事之情形,所生之法律效果究竟為何,學界存在爭議。觀點一認為,我國現有制度框架下,在夫妻一方對外借款時,如果非因日常家事,則該借款行為只能是個人行為。觀點二認為,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如果夫妻雙方取得一致意見,那么,無論以誰的名義處分都構成有權處分或有權,不成立表見,夫妻一方所舉債務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雙方未能取得一致意見,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的意思表示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夫妻一方以另一方的名義處分時,即構成表見。夫妻一方所舉債務也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日常家事權范圍之外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又不符合表見情形的,原則上應推定為舉債一方配偶的個人債務。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即使夫妻一方借貸行為不能被認定為日常家事,也不能排除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日常家事形成的債務只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部分。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區分夫妻雙方是否就一方借貸行為取得一致意見,分別適用有權,表見和無權的有關規定,相應將一方對外所舉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或借貸一方個人債務。
六、結語
夫妻日常家事權制度,具有促進交易便捷,維護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體現公平公正理念功能的一項重要制度,我國未來民法典親屬編中應明文規定此項制度。在我國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出于便捷司法實踐考慮,需建立“明文列舉式+抽象認定標準”的日常家事認定方案,將日常家事限定在合理范圍之內。由此,便可通過判斷夫妻一方借貸行為是否構成日常家事,具體確定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或借貸一方個人債務,相應地認定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由借貸一方獨立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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