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4 15: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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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目前沒有系統的“金融安全法律”理論體系
受大陸法系傳統法學思想體系影響,在中國占主導地位的法學理論中,主要強調的是調整平等主體法律關系的民商法和調整不平等主體法律關系的行政法。以應對經濟危機為基本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和保障金融安全為基本研究對象的金融法理論研究非常薄弱,甚至許多研究經濟法的學者也不認為經濟法的核心是經濟危機應對法和經濟安全保障法,研究金融法的學者則更少總結金融法的完整理論體系,將金融安全作為金融法的基本指導原則,并統領全部金融法規的制定與執行。即使在這方面有部分研究成果也主要是立足于國內,研究國內經濟和金融安全的。事實上我們已經是WTO成員,已經是世界第二大國際貿易主體。但是,在中國的法學理論中,還基本上沒有系統的經濟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理論。理論是行動的指導,沒有能夠防止國內金融危機的理論,就難以有完善的國內金融安全法制;沒有能夠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理論,更難以有完善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法律對策;沒有完善的法律對策就難以保證金融安全和秩序。如諾思在《經濟史上的結構和變革》中闡述的那樣:人類發展的各種合作和競爭的形式及實施將人類活動組織起來的規章的那些制度,正是經濟史的中心。這些規章不僅闡明了指導和決定經濟活動的激勵制度和抑制制度,而且決定著一個社會基本的福利和收入分配。
二、中國目前沒有完善的“金融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主要是在學習經濟和金融先進國家的經驗,這也反映在我們的具體金融法律建設上。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進行了大量的金融立法。到目前為止,中國頒布的金融法律已經有9部,修改金融法5次,平均每年都有一次重要的金融立法或修法任務。此外,中國現行的金融條例、規章和司法解釋有一百多部,初步形成了中國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這些法律、法規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也必須看到,這些法律、法規在很大程度上是學習外國經驗的結果。現在,外國的法律經驗成了教訓,我們也不得不對中國現有的法律體系進行檢討??偟恼f來,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在金融安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應對國內金融危機的法規體系不完善,金融安全缺少系統的法律保障
要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首先必須有一個良好的國內金融狀況。如果國內金融狀況本身就不穩定,一旦國際金融體系出現問題就會迅速波及到國內。并且,還可能成為加劇國際金融危機的因素。因此,要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必須完善應對國內金融危機的法規體系。就本次由美國的次級貸款危機所引發的全球危機來講,它首先是由美國國內應對金融危機的法規體系不完善才發生的,并由美國金融市場波及到全世界的。
就中國目前情況來看,應對國內金融危機法規體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整個社會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金融經濟缺少一個穩定運行的法治環境;二是整個社會的信用法律體系不夠健全,各部門的信用信息不完整,決策機構難以取得全面的信用信息;三是金融機構內部治理和內部控制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難以保證其經營決策的科學性;四是金融監管法律不完善,監管機關法律上沒有獨立性,使金融調控和監管受到行政部門的極大干擾,難以保證其將金融安全作為主要調控和監管目標;五是沒有引發金融危機的法律責任體系,引發金融危機的主體既不承擔法律責任,也沒有責任追究機制,難以從法律責任上防止引發金融危機;六是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法律體系不完善,至今還沒有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
(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法律制度缺失,國際金融安全基本無法律保護
中國經濟和金融的全面開放,不僅會給我們帶來巨大的市場空間,同時也使中國經濟和金融同國際市場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在國際統一市場的條件下,中國已經是國際市場中的一個重要主體,國際市場上的任何波動都會對中國的國內經濟和金融構成重大影響。因此,必須建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法律體系,以在國際金融或經濟危機的條件下保護國內金融和經濟的基本安全,保持國內經濟和金融的基本穩定。
就中國目前情況來看,基本上沒有系統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法律體系,中國的國際金融安全基本上沒有法律保護。具體來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中國基本上沒有對外投資的風險控制法律機制,特別是國有企業對外投資風險約束法律機制,一旦發生國際金融危機,中國持有的外國資產會受到重大損失;二是沒有完善的外商投資風險控制法律機制,一旦發生國際金融危機,外商在中國境內的資產很可能成為被執行的對象,使中國自身受到較大的損失;三是基本上沒有完善的跨境破產法律機制,使外國企業破產可能直接危及到中國債權人的利益;四是沒有在國際法律體系中形成有利于中國的風險傳遞法律機制,在國際金融危機面前中國只能處于被動地位;五是沒有建立起人民幣的國際化流通法律機制,使在國際金融危機面前我們不能轉嫁危機。
(三)沒有系統的金融風險預警體系和突發金融事件處置法律體系,不能及時發現可能爆發的金融危機,或發生金融危機而沒有可以依據的處置法律
目前,中國基本上沒有系統的金融風險預警和突發性金融事件處置法律體系。就國內來看,中國沒有專門的金融風險預警法律體系,沒有風險預警指標體系、預警監督檢測體系、警告級別體系以及突發金融事件處置法律體系;既沒有程序法方面處置程序規范,也沒有實體法方面的處置方法和主體責任規范;發生問題只能采取行政手段臨時處理。
從國際情況來看,中國沒有對世界主要市場的金融風險監督檢測法律體系,沒有對國際金融風險的警告標準,沒有專門負責對國際金融風險提出投資警告的機構,更沒有任何主體對中國在國際金融危機到來沒有預警而承擔法律責任。在國際金融危機發生時,中國沒有財產保全方面的法律規定,沒有應對的法律程序、法定方法和應對主體的規定。
三、完善中國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構建中國金融安全對策的法學理論體系
構建中國金融安全對策的法學理論體系的核心內容是構建應對金融危機的法學理論基礎,它具體包括四部分內容:一是金融安全的法律地位理論。在效率原則、秩序原則、安全原則和公平原則中,金融安全原則應是其中的主要原則,安全有助于使人們享有生命、財產、自由和平等等其他價值的狀況穩定化并盡可能地繼續下去。沒有金融安全就難以有真正的金融效率、秩序和公平。二是金融安全的法律環境理論。金融安全必須依據一個基本的法律環境,沒有一個相對完善的社會法制環境,難以實現真正的金融安全。三是金融安全的法律控制理論,包括對金融主體的控制、金融創新的控制、金融運行的控制和風險處置的控制。四是金融安全的國際法律理論,包括中國對外投資的風險控制、外商投資的風險控制、跨境破產的風險控制,以及通過人民幣國際流通機制的確立所能夠實現的風險轉嫁理論。
(二)完善中國應對金融危機的法律規范體系
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的創造者,每條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一種事實上的動機,“法是以強制作為保障的社會目的體系”?!胺ㄒ幏妒冀K在追尋特定目的, 目的性思考是由目標出發的思考;它同時也是一種由較高位階的總體出發所作的思考”。
金融危機的具體法律規范體系,應主要由三部分內容構成。一是要完善中國的國內金融危機應對法律規范體系,它是保證國內不出現金融危機,或出現金融危機能夠從容應對的法律對策。具體包括,完善中國現有的法制環境,完善中國現行的信用信息體系,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制度體系,完善金融創新控制體系,完善金融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的風險隔離制度體系,完善金融業內部風險隔離制度體系,完善金融監管和調控法律體系,以及建立金融機構自身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危機責任和責任追究制度體系。
二是建立中國的國際金融危機應對法律規范體系,它是在國內沒有出現金融危機,而是在國際上出現金融危機的條件下,中國應對該危機的法律對策。具體包括,中國企業對外投資風險控制制度,特別是國有企業對外投資風險控制制度;外商投資企業的風險控制制度,跨境破產的法律控制機制,國際金融風險傳遞的隔離法律規范,以及人民幣國際化的風險轉嫁控制法律規范。
普惠金融針對作為金融弱勢群體的小微企業和農戶, 在具體運營環節中還存在不少困難。如何更好地為該群體服務, 首先就需要一個相應完善的普惠金融法律制度體系, 需要相關法律政策對金融監管、風險規避、發展創新等做出規范和指導。因此, 研究普惠金融的法制化建設對于能否真正推進普惠金融建設, 為廣大貧困落后地區金融需求主體真正提供金融服務具體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普惠金融法制化建設現狀
目前, 我國普惠金融法律制度體系主要包括法律, 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等。法律制度體系為普惠金融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做出指導, 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憲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對相關機構做出業務運行規定, 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 另外在有關鼓勵其發展方面也有不少相關法律法規, 如《關于實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的通知》《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普惠金融法律制度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中,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目前還存在不少問題。
(一) 普惠金融監管體制不完善
普惠金融的發展在獲得政策支持的同時必須受到規制才能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普惠金融經營活動中存在不少風險, 但是目前的法律監管體制不健全, 因此無法對普惠金融做出完善的監管。
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 農村地區的金融監管卻相對混亂, 法律制度不成體系。農村地區的金融機構受到的監管不僅來自于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 還來自于工商部門、稅務部門、公安部門等。農村地區的普惠金融涉及面較廣, 金融服務多樣化, 但是法律制度沒能對應相關的業務范圍以及風險程度做出明確的約束。該現象出現的原因在于金融監管體制的不健全, 在農村地區尤其明顯。各部門之間權責不明, 出現的結果就是職能混亂, 甚至出現職責重疊或者監管疏漏, 更嚴重的就是相互扯皮或者監管不力的情況。監管不力不利對普惠金融的推進有制約作用, 還為其后續發展埋下隱患。另一方面, 小貸公司作為推進普惠金融的主要工具, 其身份尷尬。小貸公司經營的是貨幣業務,在業務方面屬于金融機構, 但是該身份在法律層面卻沒有得到承認, 小貸公司還是屬于一般工商企業。一般工商企業受到的監管并不適用于小貸公司, 因此在監管時難免出現監管不力或者監管混亂的狀況。其次, 小貸公司服務對象主要是小微企業等金融弱勢群體, 發展過程中應受到政策優待, 但是對于小貸公司非金融機構的稅收制度卻并沒有給予其發展優勢, 一般工商企業的稅率為25%, 金融機構的稅率為15%, 相對于其他金融機構而言, 小貸公司在這方面并無發展優勢, 因此在推進金融業務時動力不足, 為小微企業及農戶提供相關服務存在成本壓力。
(二) 征信體制不健全
征信體制的健全有助于了解借貸者的信用情況, 有利于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規避風險, 對普惠金融體系的推進起到重要作用。
自2003 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履行征信管理職責以來積極推進征信法規建設。目前我國的征信體系相對落后, 體制不健全, 主要是以《征信業管理條例》為主,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等相關條例為配套的體系。完善的征信體系需要多重法律法規的約束, 當前法律體系的約束力相對薄弱, 約束范圍也不夠廣, 不能完全支撐普惠金融的發展。如圖1 所示, 央行征信系統下自然人信用檔案數與有貸款記錄的人數相差甚遠, 目前的征信系統還未能將完善的征信信息納入系統, 征信體系亟需健全, 相關法律也有待擴充。
(三) 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
2008 年銀監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小貸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該意見指出小貸公司的退出包含解散和破產兩種途徑。小貸公司的解散和破產是按照《公司法》實施, 但是小貸公司具有金融機構的屬性, 經營過程中存在重大風險。對比銀行業的發展, 2015 年我國銀行業實行存款保險制度, 削弱了機構破產對存款人造成的風險, 而小額貸款公司并沒有類似制度約束, 因此其運營過程存在風險, 目前的退出機制并沒有對該種情況的退出做出明確指導。
另一方面,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合法經營的小貸公司可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改造為村鎮銀行。目前我國的小貸公司在數量上不足小覷, 在改造成村鎮銀行的過程中也存在不少麻煩,如何跟進監管便是其中的一個大問題: 由于小貸公司屬于一般工商企業, 在受到的監管約束方面與金融機構不同, 在轉制為村鎮銀行之后, 其監管主體出現變化, 數量龐大的小貸公司在規模上對監管當局造成困擾, 監管資源難以分配得當, 監管格局也將發生變化。
二、國外主要發達國家普惠金融法制建設概況
國外主要的發達國家都基本上有較為先進的普惠金融法律體系, 這些法律體系綜合理論研究以立法實踐而成。從理論角度來看, 從1960 年開始,普惠金融法制化的雛形農村金融法制化逐漸成為金融學和法學主要的研究對象, 農村地域的金融弱質性、低效率化以及風險的控制需要專門的法律制度進行規范。健全的法律制度對于普惠金融的推進壯大具有重要的作用。從立法角度來分析, 無論是實行大陸法的發達國家還是實行普通法的發達國家,不管是實行民商統一的發達國家還是實行民商分立的發達國家, 基本上都通過農村政策性金融法、農村合作性金融法、農業保險法(見表1) 等較為成熟的普惠金融法典來充實培育該地區的金融市場。發達國家主要以政策性的金融法律制度作為指引,給資金需求者提供資金, 為農村地區的經濟帶來發展的資本, 最終達到建立完善融資渠道便捷的農村金融市場。合作性金融法律制度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基礎, 鼓勵合作性金融的發展壯大, 正好符合地區農業生產以及農民居住不集中、分散的特性, 這不但有利于降低雙方交易的成本, 更有利于提高雙方交易的效率; 農業保險制度是發展農村普惠金融的保障, 主要防止農業生產不確定性的發生, 保障農業的正常發展, 減少損失, 提高安全度。
三、我國普惠金融法制化建設的主要路徑
現階段關于普惠金融的法律體系還不是很完善, 普惠金融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很多阻礙, 這就需要從法律上進行完善。2016 年1 月15 日, 國務院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 20162020年)》, 規劃提出, 逐步制定和完善普惠金融相關法律法規, 形成系統性的法律框架, 明確普惠金融服務供給、需求主體的權利義務, 普惠金融的法制化建設需要考慮諸多因素, 但是未來政府制定完善的普惠金融的法律、法規時, 更多應該考慮以下因素:
(一) 完善普惠金融監管
普惠金融的良好運行需要法律制度來規范, 目前普惠金融法制監管不到位, 農村地區的監管相對混亂, 需要明確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約束。首先,農村地區的普惠金融法制不成體系, 相關部門需要根據農村的現實狀況來制定基本法, 完善符合其發展需要的法律體系。其次, 我國實行分業監管, 農村地區的普惠金融應主要由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相關法律必須明確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的監管主體和內容。另外, 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具有多樣性, 監管當局必須應對不同業務、不同風險, 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進行約束, 使得農村的普惠金融有法可依, 形成體系。
在有關小貸公司的法律地位方面, 其金融機構的身份還有待認可。小貸公司經營的是金融業務,受金融當局的監管更有利于其健康發展, 也為監管活動減輕負擔。另外, 小貸公司主要為小微企業等群體服務, 法律地位的認可有助于其業務范圍的拓寬, 其融資成本也可進一步降低, 降低稅收和運營壓力, 為小貸服務的進行提供良好的環境。
(二) 促進征信體制建設
普惠金融主要針對中小企業、農戶等金融弱勢群體, 而征信體制的建設有助于改善地區信用條件, 為普惠金融的推進創造良好環境。
我國征信體系主要包括公共征信系統和私營征信系統, 公共征信系統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推進, 征信機構則受到相關法律制度的約束, 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下進行。完善的征信體系必須由兩者共同推進, 公共征信系統的信息收集方式比較窄, 私營的征信機構的渠道較廣。目前, 從法律上優化征信體制的法制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1. 完善信用激勵和懲罰制度。普惠金融在推進過程中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戶提供金融服務和優惠政策, 信用體系的建設應在該過程中有所體現。根據信用評級來制定有關信貸準入及其額度的法律體系, 對于信用良好的小微企業和農戶, 降低其利率水平, 提高其融資可得性; 對于失信行為則加大處罰力度, 明確相關懲罰措施。
2. 加強對于征信機構的監管。在一定程度上,征信機構的信息收集渠道要比公共征信體系的渠道更廣, 但是也因此帶來問題。有關征信監管的法律制度還未健全, 征信機構在征信過程中是否會損害個人的利益, 征信機構的信用是否得到保證, 目前的《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并未對其做出明確說明,相關法律還需推進。
(三) 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于小貸公司的市場退出做出了規范, 規定退出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貸公司在性質上屬于準金融機構, 其經營活動中存在風險, 一般工商企業的破產退出條例似乎并不完全適合小貸公司。目前對于小貸公司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普遍欠缺, 但是已有地區先行, 如廣東出臺的《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試行)》, 該指引是全國首個對小貸公司規范退出機制的指導文件, 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后實際注冊資本的限額。股東難以撤資是小貸公司運營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相關法律也并未對其做出規范,在普惠金融法制建設過程中可參考廣東省的實行文件, 對此作出改善。
《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村鎮銀行暫行規定》中指出, 小額貸款公司改制村鎮銀行的進行必須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 如此民間資本便對小貸公司失去了控制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 推動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的設立。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對于深化金融改革有重要意義, 因此在小貸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時應因考慮保留其民間資本的控制權, 相關法律制度也需對此做出改善。
(四) 改善金融排斥
(一)關于“金融法”的英文翻譯與使用問題
金融法是一個集合概念,在世界各國法律體系中,并不存在一部法律叫“金融法”;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也不存在一部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或者法規,但它自成一類規范或“一個法群”(abodyoflaw),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從不同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來看,金融法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金融法專指銀行法,因為銀行是金融體系的核心,銀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廣義的金融法則除包括銀行法外,還包括貨幣法、票據法、證券法、信托法、基金法、保險法等[1]。
在沒有現成的英文法律詞語與之對應下,應如何英譯“金融法”這一概念?對此,我國金融法學界并沒有達成一致。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將“金融法”翻譯為FinanceLaw。如,朱崇實主編、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的《金融法教程》(第二版),將書名譯為ACourseinFinanceLaw;強力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的《金融法》,直接譯為FinanceLaw;另一種翻譯是Fi-nancialLaw。例如,朱大旗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的《金融法》,在英文目錄中使用了FinancialLaw;劉次邦、鄭曙光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與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9月聯合出版的《金融法》,使用的也是FinancialLaw;在我國臺灣地區,一般也用FinancialLaw。
筆者認為,應當遵循如下方法:
1.金融法是隨著金融活動而產生的,從最初的習慣,到后來的銀行法,到現代的金融法,經歷了一個發展演變的過程。因此,傳統上的金融法,就是指銀行法,所以有時候用bankinglaw來指稱金融法是恰當的。
2.當金融法是指包括銀行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基金法等在內的自成一類規范或“一個法群”(abodyoflaw)時,應使用finan-ciallaw的翻譯方法。這可以從“金融(finance)”一詞的中英文詞源進行分析。
3.時至今日,在世界范圍內銀行仍是金融體系的核心,銀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所以當“金融法”主要是指銀行法時,可以翻譯為bankinglaw;但當“金融法”作為廣義的金融類法律使用時,必須使用FinancialLaw。
4.關于我國金融法規體系中幾個部門法的翻譯,基本上不存在分歧,分別是:銀行法bankinglaw,證券法securitieslaw,保險法insurancelaw,信托法trustlaw,票據法negotiableinstrumentslaw,等等。
5.值得注意的是,在英美、歐洲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籠統使用“金融法”這個名詞并不多見;而是在不同的場合分別直接使用bankinglaw,secur-itieslaw,insurancelaw等,或者從金融機構角度講“銀行與金融機構法”(bankingandfinancialinsti-tutionslaw)、金融監管(financialregulation),以及金融服務(貿易)法,即lawoftradeinfinancialservices或者financialservicesact等。
(二)關于英文finance的理解、應用與翻譯finance是個多義詞,在法律翻譯實踐中,在對其理解、使用與翻譯常引起歧義。
1.現在各種工具書中都把“金融”與英語fi-nance對應,但作為經濟范疇加以研究時,二者并不完全等同。以英文注解中文的金融,用fi-nance;以中文注解英文的finance,也用金融。
(1)“金融”在中國并非古已有之。古文字中有“金”,有“融”,但未見“金融”連在一起?!犊滴踝值洹芳捌渲暗墓ぞ邥鶡o“金”“融”連用的詞。中國最早列入“金融”條目的工具書是:1915年初版的《辭源》和1937年開始刊行的《辭海》?!掇o源》金融條的釋文是:“今謂金錢之融通狀態曰金融,舊稱銀根。各種銀行、票號、錢莊,曰金融機構……”?!掇o?!?936年版金融條的釋文是“謂資金融通之形態也,舊稱銀根”[2]。
(2)《企鵝經濟學詞典》對Finance的解釋是:“Finance.Theprovisionofmoneywhenandwhererequired.Financemaybeshort-term(usuallyuptooneyear),medium-term(usuallyoveroneyearanduptofivetosevenyears)andlong-term.Fi-nancemayberequiredforconsumptionorforinvest-men.tForthelatterwhenprovideditbecomescap-ita.l”[3]
2.根據《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六版)》
對Finance的解釋,我們認為,Finance作為名詞包括以下三個義項:
(1)finance(forsth.):moneyusedtorunabusiness,anactivityoraprojec;t資金,經費。例如:Financeforeducationcomesfromtaxpayers.教育經費來自納稅人。
(2)finance:theactivityofmanagingmoney,especiallybyagovernmentorcommercialorganiza-tion;財政,金融,財務。例如:theMinisterofFi-nance財政部長;thefinancedirector/department財務主任/財務科;adiplomainbankingandfinance銀行學與金融學文憑。
(3)finances:themoneyavailabletoaperson,anorganizationoracountry;thewaythismoneyismanaged;(個人、組織、國家的)財力,財源,財務管理。例如:government/public/personalfinances政府/公共/個人財力;It’sabouttimeyousortedoutyourfinances.現在是你整頓財務狀況的時候了;Movinghouseputaseverestrainonourfi-nances.搬家使我們的經濟十分緊張。
二、“金融集團”及相關法律術語的翻譯和使用
在英文中,集團有兩種表達方法,即group和conglomerate。但是,關于“金融集團”,既有用fi-nancialgroup的,又有用financialconglomerate的。到底哪個更好呢?
(一)權威工具書對group和conglomerate的解釋
1.group的含義:《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關于的group的解釋有3項,其中第2項解釋是:group(business商),即anumberofcompaniesthatareownedbythesamepersonororganization集團。在有關的法律專業詞典中,沒有關于group作為集團含義的解釋,或者干脆沒有group這個詞條;想來,也許是詞典編撰者認為group作為集團的含義是清楚的、確定的,根本不需要另做解釋。
2.conglomerate的含義:《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關于的conglomerate的解釋有3項,其中第1項解釋是:conglomerate(business商),即alargecompanyformedbyjoiningtogetherdifferentfirms聯合大公司,企業集團[4]。最新版《布萊克法律辭典》將conglomerate解釋為acorporationthatownsunrelatedenterprisesinawidevarietyofindus-tries[5];《元照英美法詞典》對其解釋是,“聯合大企業;集團公司”,指跨行業、多元化經營的大公司,通常由一單一法人實體控制[6]。
(二)各國金融立法實踐對group和conglom-erate的使用及分析
1.在法律實務和翻譯實踐中,有人傾向于使用group來指稱金融集團,并建議用group來替代conglomerate。因為,在經濟學中,conglomerate這個術語是與企業集團(industrialconglomerate)相關聯的,給人的感覺是諸多并無實際聯系的事物所形成的一種無組織的框架;而且,這一表述方式目前在德國也還不為人所知。
2.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若干重要國際組織特別是歐盟和聯合論壇,在有法律關文件中更多地使用了conglomerate。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業監管者組織及國際保險業監管者組織三方組成的聯合論壇,于1999年的關于金融企業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中,使用了con-glomerate。歐盟在其2001年4月26日的金融企業集團補充監管指令建議案中,使用的也是這個詞。
3.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group和con-glomerate兩個詞并無本質上的區別,但從近幾年的法律實踐和習慣出發,應該使用conglomerate。而且,在一般地指金融集團時,我們仍然可以使用group;但是在正式的、規范的、書面的場合,以使用conglomerate為宜。
三、“證券法”及相關法律英語術語的翻譯
(一)證券(securities)[7]股票(stocks)的比較分析
1.股票是證券的一種。一提起“證券(securi-ties)”,許多人首先想到的是“股票(stocks)”。股票當然屬于證券,但它只是證券的一個品種。在美國,“股票”也被明確包含在其1933年《證券法》第2節(a)(1)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3(10)條中對“證券”定義之中。我國2006年《證券法》規定,其所調整和規定的證券范圍是資本證券(investmentsecurities),包括股票、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等[8]。而且,我國上海、深圳證交所依法上市交易品種,也主要是這三個證券品種。
2.證券交易所一般翻譯為“股票交易所”。在世界范圍內,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把“證券交易所”稱為“stockexchange”,也就是“股票交易所”。比如,紐約證券交易所是NewYorkStockExchange,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是StockExchangeofSingapore。只有極少數國家或地區將證交所稱為“securitiesexchange”,如南非的約翰內斯堡證交所英文名字是JSESecuritiesExchange。但是,在stockexchange中,買賣交易的不僅僅是stock,而是包括stock在內的各種securities;很多情況下,還包括股指期貨、利率期貨和外匯期貨在內的金融期貨(financialfutures),以及其他金融衍生產品(financialderivatives)的交易。
(二)證券(securities)、股份(share)與股票(stock)詞義與用法辨析
1.關于securities一詞,如前所述,其含義廣泛,它是“證券,有價證券”,指代表對公司或政府的股東權或債權的股票、債券、票據、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或其他文件[9]。因此,在范圍上,securi-ties包括了share和stock。
2.關于share和stock,它們都有股份和股票的意思,只是前者主要是英國英語的用法,而后者主要是美國英語的用法。因此,在英國英語中,普通股和優先股分別是ordinaryshares和preferenceshares;而在美語中,普通股和優先股則分別是commonstock和preference(preferred)stock[10]。同時,美語stock還有“股本”即“企業的股份總額”的含義,所以有時用ashare(shares)ofstock來表達具體數量的股份、股票。比如,Thestockisin1000shares.全部股份分為一千股。
3.equity與equities的含義與用法。equity的一般含義是股權、所有者權益,其單數形式equi-ty,是指(公司的)股本、所有者權益、資產凈值,即thevalueofacompany’sshares;thevalueofapropertyafterallchargesanddebtshavebeenpaid;而其復數形式equities,則有“(公司的)普通股”之義,即sharesinacompanywhichdonotpayafixedamountofinterest。其常用搭配有:(1)equitysecurities(shares,stock),意思都是“股本證券”,具體的翻譯應該根據上下文語言環境進行分析、確定。(2)equityfi-nancing,即募股融資或股權融資,指企業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的做法,相對于通過發行債券或借貸以籌集資金的“債務融資”(debtfinancing)。(3)stockholder’sequity,意指股東權益,股東產權,股東股本。其他詞組還有equitycapital權益資本,equityearnings股權投資贏利,equityincome股本收入,equityinvestment股權投資,equitymort-gage股本抵押,equitynotes股本債券[11]。
(三)證券法與證券監管機構的英文翻譯
1.世界各國的證券法,一般都稱為securitieslaw或securitiesact。比如,我國的證券法,譯成英文應該是TheSecurities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在美國,既有證券法,又有證券交易法,分別是SecuritiesActof1933和SecuritiesExchangeActof1934。在其他國家和地區,情況都大致如此。
2.關于各國證券監管機構,雖在組織和名稱上差異較大,但凡直接使用“證券”字眼的,都會使用securities。如,美國監管證券市場的政府機構是其“證券與交易委員會”,即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簡稱SEC;在我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統一監管全國證券市場,其正式英文名稱是ChinaSecuritiesRegulatoryCommission,簡稱CSRC。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銀行;風險控制
和發達國家比較,我國的資本市場還不完善,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來實現資金的調配和通融,銀行在我國經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出現金融危機,不但對銀行的生存和發展具有嚴重的影響,而且還會影響到我國經濟的穩定發展。
一、后金融危機與銀行風險概述
1、后金融危機
由于金融的系統性風險逐步積累,最終會引發后金融危機。系統性風險主要是指金融因素、實體經濟因素和外部干擾與上述因素之間相互作用,嚴重沖擊了金融系統的信息、配置、資金流通等功能,引起系統癱瘓,并嚴重損害了實體經濟。很多研究結果顯示,爆發后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有下面四個方面:第一,美元的無限制發行,引起美元的流通過剩;第二,美國崇尚高消費低儲蓄,這樣的經濟方式與常理不符;第三,美國制訂的宏觀經濟政策不合理;第四,金融產品大量涌現,而金融管理嚴重滯后,欠缺管理力度。
2、銀行風險概述
因為各種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的存在,進一步惡化了經濟領域的系列矛盾,從而可能使經濟體系的穩定和安全受到一定的損失,這就是銀行風險。銀行需要面對的主要風險包括兩類: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系統風險指的是由宏觀因素引起的風險,可能導致經濟系統遭受損失或破壞,如政策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等;非系統性風險主要是指由于經濟機構管理出現失誤或決策錯誤、欠債不還、違法生產等主觀因素引起的風險,導致一些金融機構的資金不能按期收回。
二、后金融危機背景下加強銀行風險控制的對策
1、建立健全我國銀行內部評級制
為了提高銀行鑒別信用風險的能力,實時監控貸前、貸中和貸后的各種風險,提高貸款的質量,有必要完善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在自身機構內部,銀行必須籌建一套完整的、嚴格的、實用的流程,提高獲得有效風險數據的能力,有利于準確資料的收集。分析信用風險控制方法,美國商業銀行首先重視創新自身信用制度,同時注重管理信用文化,美國商業銀行評級運用的模型是西方商業銀行信用風險控制的主要工具。比較來講,我國目前還沒有完善的此類制度,急需引進符合中國特色的評級制度。
2、加強對房貸的控制
在美國,因為銀行機構把大量貸款提供給信用資質較低的借款人,所以引發了次貸危機。由于利率的不斷上漲,房價的大量下滑,從而大大加重了這些貸款的還貸壓力,導致不能按期償還貸款,大量的次級房貸轉化為壞賬。我國范圍內,目前還沒有完善的個人征信系統,也存在較多的類似情況。最近幾年,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位置,擴大盈利范圍,各個商業銀行鼓勵下屬機構大力發展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在當前房價大量上漲時期,過高的房價屏蔽了潛在的風險,使之不易顯現,如果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一旦出現價格波動現象,房價下滑,這種風險則一定會迅速顯現。所以,國內銀行要大力發展個人征信系統,謹慎做好個人房貸質量,逐步使貸款流程趨于規范化,建立高效的貸款控制監督體系,才能有效應對房貸風險。
3、管控金融衍生品
要嚴格管理金融衍生品,以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一方面,由金融管理部門加強管理金融衍生品,增強對系統風險的監控,逐步完善監管體系和風險監測制度,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和諧;另一方面,對于金融衍生品,要制定風險管理目標,明確對被監管機構控制和風險管理的要求,促使其合法、謹慎、安全經營,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
4、參考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經驗,建立健全金融法律體系
我國銀行體系要大力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和發展方向,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才能更好地適應全球金融形勢的發展,保證我國銀行機構的穩定運行。在金融法律體系方面加快立法環節,從而保證金融管理和風險控制有法可依。第一,及時修改對經濟社會發展不利的法律法規;第二,根據中國的實際國情,研究創新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為了使法律法規落到實處,要提高執行人員的綜合素質。要保證法律法規的切實執行,我國銀行系統要認真學習金融法律,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自覺履行法律規定。作為金融法律監督者和執行者的銀行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加強專業素養的學習,認真領會監管理念和風險控制法律。
三、結語
總之,隨著我國銀行業的國際化進程逐步加深,目前已經進入全球金融市場,尤其是復雜多變的金融衍生品市場,銀行業將會進一步加強金融國際化程度,所以對我國銀行的風險控制進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作者單位:包頭市南郊農村信用聯社)
參考文獻:
[1]潘鵬飛,張建群.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與管理分析[J].經濟研究導刊.2010(28)
國際經驗
縱觀世界各國金融機構的破產法律體系,相關體例可以分為三類。
以專門的金融機構破產立法為主體的立法體系。這種立法體系是在一國或地區的立法中制定有專門的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規則,同時輔之以相應的普通破產法規范。俄羅斯就是這種立法體系的典型。1999年2月25日俄羅斯頒布的《信貸機構破產法》確立了金融機構破產的一般規則,同時又修訂了《俄羅斯聯邦企業破產法》,專節規定了金融組織的破產問題。
以普通破產法律規范為主的立法體系。該種立法體系并不針對金融機構破產問題進行專門立法,而是一體適用普通的企業破產法。以英國為例,其金融機構破產與普通商事公司采用相同的破產制度,在具體的破產操作規程上,金融機構破產的標準、破產的申請人和破產管理人的相關規定等,均可適用1986年英國破產法。當然,這并不妨礙英國在破產法中對銀行等金融機構適用破產規則進行特殊規定。
以金融法為基礎的金融機構破產立法體系。指在一國的立法體系中除了綜合性的破產基本法外,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規范主要體現于銀行法、存款保險法等金融法律之中。該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國,其金融機構破產法律規范散布在《聯邦存款保險法》、聯邦和各州銀行法之中。特別是美國的《聯邦存款保險法》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中,美國對于銀行破產的破產界限、破產啟動程序、破產管理人等程序和實體制度進行了較全面的規定。
以上立法體例各有利弊。單獨制定金融機構破產法律的立法體例,充分考慮到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特殊性以及金融機構破產規則的差異性,專門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將使相關的法律規則更加完備化和體系化,方便于理解和適用。而采用普通破產立法的體例,更多是看到了金融機構作為企業的一般屬性,以及它們與普通企業在某些破產規則上的一致性,因此將金融機構破產規則納入到一國的普通破產法中,減少了專門立法所增加的立法成本,更加經濟和便利。以銀行法、存款保險法等為基礎進行規定的第三種做法,更多是考慮到本國金融行業的特殊情況,而其他國家未必具備同樣的立法背景和環境??梢哉f,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的構建還是應取決于一國的客觀條件和實際需要。
我國現狀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破產法律體系,主要由企業破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規章中的法律規范組成。
我國關于破產程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已經建立。2006年修訂實施的企業破產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條,詳細規定了破產程序中的實體規則和程序制度。其中,第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符合破產法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除了破產法作為規范金融機構破產事件的基本法律之外,我國還有一些專門性的金融法也有部分法律規范對此有所涉及。例如,《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證券法》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主要金融機構的終止與清算均有簡單規定。
除了前述法律之外,我國還有個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涉及了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問題。例如:2001年頒布實施的《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在現有破產法律制度之外確立了一套針對金融機構的行政清算程序?!蹲C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是我國證券公司市場退出領域內的一部基本法規,其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可以采取停業整頓、托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等多種措施。另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典當管理辦法》等重要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有少量制度規范涉及到金融機構的破產問題。
我國關于金融機構破產的現行立法還是有著積極的一面。雖然具體的法律規范散見于破產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各類法律文件之中,但綜觀上述零散的規定,可以看到一個規范金融機構破產問題的法律規則體系已經初現端倪。但同時,也不能否認我國現有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的缺憾。一方面,在法律體系的外部宏觀層面上,除了破產法有關于企業破產的法律規范可原則上適用于金融機構破產之外,其他的金融機構破產制度散見于各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幾乎在每一個金融行業或金融組織法中,都有若干關于金融機構破產的簡單規則,導致了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呈現出支離破碎的局面。另一方面,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內部也未能建構起和諧的有機體系,特別是對金融機構的破產程序,如與金融危機救助機制的關系問題、行政前置程序問題、破產重整程序的具體適用問題等等,都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這使得實踐中處置金融機構的破產事件時沒有明確的程序規范可依,使用的處置手段也多種多樣。不僅破壞了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的統一性,對問題金融機構科學合理地退出市場也造成了制度上的障礙。
政策建議
結合前文對世界各國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的分類,以及我國現有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的現狀,我國大體上可以算作第二種類型。這種做法在當下的中國也具有其自身的合理性。考慮到立法的目的是為金融機構破產問題的處理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因此出臺的制度規范應該盡量統一、完備。但金融業的確又是一個融合很多產業內容的綜合性行業,金融機構數量眾多且種類不同,分別面向多個產業部門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務,而各個產業部門職能的不同將導致各類金融機構破產規則各有其特殊性。不同門類、不同行業的金融機構發展規律不同,也確實應考慮具體金融機構破產規則的特殊性及其在立法體系上的體現。因此,普通破產法律規則中的一般原則和制度仍然要對各類金融機構破產問題的處理發揮出根本的指導意義和現實價值。同時,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又決定了立法者必須在某些破產程序和實體制度上進行相應的修正和改進,以更好地處理金融機構與普通企業適用破產規則的差異性問題。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已經確立了各類企業破產程序和實體制度的一般規則,金融機構自應一體適用,概莫能外。目前,對金融行業來說,最重要的工作是在不斷學習和理解之余,做好配套制度的建設,出臺更為細致的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制定處理各類金融機構破產的具體細則。從這一點上看,要使我國金融機構的破產不僅有法可依,而且更具有可操作性、針對性,就必須制定一部統一的金融機構破產條例,解決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各類共性問題,保障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暢通。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變革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2-0162-02
一、金融監管的體制
金融監管是指基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因素,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總和,金融監管當局通過組織、協調和監督金融活動,促進金融市場健康有序地運行和發展。
全球范圍內典型的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兩種:集中監管體制和分業監管體制。前者是指對金融業的相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統一的監督管理,一般由一國的中央銀行承擔這一職責;后者是指由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對不同的金融機構分別實施監管。
二、次貸危機前國際金融監管現狀
(一)美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確立了“雙線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雙線”是指金融監管的權力分別由聯邦和州政府掌握,“多頭”意指在雙線基礎之上,金融監管的職責由多個監管部門分擔。聯邦層面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美聯儲(FRS)、財政部的貨幣監理署(OCC)、美國保險監督管理協會(NAI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等。州層面上,50個州都擁有自己的金融監管機構。
(二)英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以金融機構自律監管為主,以英格蘭銀行監管為輔。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實施全面監管發端于20世紀90年代爆發的一系列的具有深遠國際影響力的金融事件對其金融監管地位的動搖。1998年,金融服務局的成立標志著“統一監管模式”的開始,該組織由英格蘭銀行、證券投資委員會和其他金融自律組織合并成立。英國《2000年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是英國金融業的基本法,它明確了獨立于政府的金融服務局與被監管對象的權利與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
(三)歐盟金融監管法律框架
歐盟金融監管體系承認各國立法原則和技術規制間存在差異,在此基礎上表現為四個層級。第一,根本性政策必須通過歐共體立法程序制定;第二,歐盟委員會根據成員國代表組成的管理委員會的投票結果準備相關法案;第三,確保成員國在實施前述兩個層級的立法時能做到同等轉化;第四,歐盟的相關委員會采取措施推進執行。
(四)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在國際金融監管中,跨國銀行活動由巴塞爾委員會負責監管,跨國證券活動由國際證券監管者組織負責,跨國保險活動由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負責,并由這些組織通過分別或聯合制定金融監管文件加強對國際金融活動的監管。
三、次貸危機后國際金融監管變革的趨勢
(一)重視宏觀審慎監管政策
目前,大多數國家偏重于微觀審慎監管,但是金融系統的整體安全并不能依靠單一的金融機構的穩定來實現,還需要注重各類金融機構的密切聯系。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之后,各個國家和地區開始意識到微觀審慎監管中的單方面側重在實際中存在極大漏洞。面對嚴峻的現實和打擊,這些金融政策的制定者開始重新青睞宏觀審慎監管。修補微觀審慎監管存在的盲點和漏洞成為國際金融監管法律變革的趨勢。具體而言,多國開始高度重視金融改革法案,并將防范系統性風險寫入其中。他們旨在通過建立一個完整的系統的保護網絡,來應對和克服金融市場中存在的投資者機構、融資結構、金融工具結構等多方面關聯風險。美國、歐盟等主要金融實體都已經開始采取積極措施,推行新的監管政策。美國政府在2009年6月公布的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中,指出意圖建立“金融服務管理理事會”,負責對美國金融體系實施宏觀審慎監管。與此同時,歐盟委員會也宣稱要成立“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對歐盟系統內存在的金融風險提供早期預警,并采取措施提出化解風險的方案,并有義務針對必要情形對實施的措施提出合理建議。
(二)辯證地對待“大而不倒”
“大而不倒”理論是指金融機構的規模達到一定程度之后,基于政府會出于維持社會穩定性的考慮對其進行救助,而不必擔心破產問題?!按蠖坏埂崩砟畹倪\用可以規避系統性風險,避免一家金融機構的破產對整個金融系統造成巨大的壓力,避免產生嚴重的負外部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大而不倒”理念的存在也導致銀行等金融機構降低其資金成本,會面對更多的風險,削弱了市場自律紀律的作用。
美國最新出臺的金融監管法中,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個措施是在金融監管中通過抑制大型金融機構的超大規模擴張和提升金融機構自身應對風險的能力來逐步貫徹和推進“優勝劣汰”的市場法則。二是建立一定的退出機制,通過合理的方式讓金融機構退出市場。
(三)注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應該是金融消費活動中一個重要的方面,但現實情況是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缺少有效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常遭到侵犯。將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制度納入到法律的規定中,可以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自1960年以來,美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形成了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從沒有明確表明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到2010年通過全新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將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置于美聯儲之中并賦予美聯儲監管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權利,都體現了美國金融監管對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重視。
(四)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合作趨勢加強
各國在金融監管方面做出努力和改善的同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合作也得以推進。各國和地區在制定國際金融政策時趨于增強對話,試圖建立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的內容和具體措施也開始步調一致。
四、次貸危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1.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不夠健全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的基本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監管的法律框架開始初步形成。但是立法中存在的諸多疏漏與問題不容忽視。首先,我國金融行業迅速蓬勃發展,金融監管法律已經不能跟上其發展的需要。許多法律條文在實踐中不能得到應用,還需闡釋和更新。其次,在金融監管體系中發揮作用的主要是一些規章制度,法律法規較少,導致金融監管缺少權威性,監管效率低下。再次,上述兩大基本法律與這些規章制度之間存在很多不協調的地方。
2.金融監管內容及方式存在缺陷
在我國金融監管的過程中,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式主要存在三個問題。第一,雖然通過相應的監管法律來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機制,卻忽視了退出機制的問題,在市場退出方面基本沒有具體的可操作規范。第二,過于重視現場監管,卻忽視了非現場監管。盡管現場監管能夠發現一些很難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依然存在風險防范不足、缺乏標準性和規范性、缺少人力等問題。第三,過于重視合規性方面的監管,卻輕視系統性風險監管。目前的監管方式主要是針對金融行業市場準入、資本控制和經營項目進行的合規性監管,而針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中存在的系統性風險還缺乏相應的監管措施。
3.監管組織體系不完善
在金融監管的組織體系方面,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還不足以支撐金融監管發揮更好的作用,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機制和外部監管機制還不夠完善,行業自律監管并沒有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措施
1.繼續完善現行金融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相對不夠完善,法律法規較少,且條文簡單抽象,不具有實際操作性。證券、銀行、保險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在分業監管的體制中都以各自部門的法律制度為標準,缺少協調,難免存在沖突和漏洞。因此,我國應該建立和完善一個多角度、全方位的金融法律體系,其中以金融法律為中心,以金融行政法規為重點,以金融行政規章和司法解釋作為補充,以法律體系以外的金融政策作為協調。
2.健全現行金融監管配套措施
首先,應加大監管金融中介行業的監管力度。金融中介行業在金融行業的發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時金融中介行業的健康發展也影響著金融業的整體發展。一旦放松對中介服務行業的監管,極易導致產品突破法律底線,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
其次,完善監管與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風險的調控能力,通過信息披露可以更好地掌握虛擬經濟交易的全部過程。
3.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為了彌補金融消費者保護這一空缺,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方式,通過專門立法規定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具體包括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關,設立金融消費者投訴機制,并賦予金融消費者保護機關在金融產品產生問題時要求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做出說明和審查的權力,也即賦予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對金融機構的問責制。
五、結語
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對世界各國和地區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和沖擊,各國監管當局開始積極審查自身金融監管體系所存在的漏洞,并有針對性地紛紛開始嘗試變革。就我國而言,本次經濟危機對我國金融業沖擊相對較小,我們仍要積極借鑒國際金融監管帶來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重視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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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機構;防范對策
根據對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交易規模的調查可知,其交易規模每年都在不斷增長,如余額寶在上限3個月內,其資金規模就達到了556.56億元,而且我國第三方支付互聯網公司則在不斷增多。如今我國互聯網金融已經充分融入到人們的生活之中?;ヂ摼W金融作為屬于當今信息時代特殊的金融模式,其雖然給我國宏觀經歷帶來了影響,但其卻具有一定的風險,如各種金融案件的爆發生,因此本文注重對風險防范措施的分析。
一、互聯網金融模式的概述
互聯網金融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進行金融業務,如向客戶提供金融產品、金融服務等。互聯網金融模式使屬于信息時代的全新金融模式,其與傳統金融存在一定的差別,互聯網金融可以說是傳統金融與互聯網技術的結合?;ヂ摼W金融模式的發展,對傳統金融經營模式產生一定影響,并在逐漸改變傳統金融經營模式。目前互聯網金融模式主要包含有第三方支付、P2P網貸、大數據金融、眾籌信息化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門戶等六種模式,如余額寶、支付寶、微信支付、QQ錢包等互聯網金融產品,其已經具備吸收存款的能力,原本吸收存款只有傳統金融才能夠實行,但如今已經被打破。因此互聯網金融發展也促進了傳統金融的發展?;ヂ摼W金融,顧名思義,其肯定具有互聯網特點,又具有金融業特點。由于互聯網金融是基于互聯網技術的金融模式,因此其具有開放性、互動性、兼容性、平等性等特點,其主要是利用互聯網的各類特征,并結合標準服務和合同,使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效用與用戶數量相關?;ヂ摼W金融雖然已經將經營業務信息化,但其仍然具有金融業的很多特點,如支付清算。風險分散等。另外互聯網金融還具有去中介、輕資產等特點,并非常注重用戶的體驗效果。
二、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風險
互聯網金融模式既然包含互聯網和傳統金融行業的優勢,其同時又存在雙重的風險,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一)互聯網漏洞、病毒等風險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交易活動,主要是通過互聯網進行操作,因此互聯網的安全性對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有直接的影響。如果計算機或者網絡存在技術問題,同時其如果收到病毒和黑客等侵襲,都會致使互聯網支付出現安全問題,導致用戶的信息、資金被非法挪用。如今互聯網中存在很多仿冒金融、支付類型的網站,給用戶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二)法律風險雖然我國互聯網金融模式在近幾年來發展較快,且交易規模交易規模越來越大,但對于互聯網金融模式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我國傳統的金融立法,主要是以傳統金融活動為基礎進行制定,因此其難以適用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中。另外由于互聯網金融涉及到較多的消費者權利,如果不具備消費者權利保護相關法律,則會制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對策
(一)完善互聯網技術,加強安全保障體系的建設
想要保障互聯網金融的安全,首先需要完善互聯網技術。應當通過對系統安全技術、虛擬專用網技術等技術的完善,構建互聯網金融安全體系。對于互聯網金融運行環境的改善,可以通過硬件方面進行計算機防病毒能力的加強,必須保障互聯網金融運行的硬件具有安區西寧。對于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網站,必須注重身份驗證。另外還需要注重加強對數據的管理,通過制定規范的技術標準,保障互聯網金融體驗的可協調性。同時還可以采用數字證書保障安全,避免在互聯網金融模式的交易活動中,出現不法行為。
(二)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
在進行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的完善時,首先要對當前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即對于當前金融法律法規中與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違背的部分,需要進行修訂。對于互聯網金融犯罪行為,需要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該行為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并需要注重加強量刑力度。另外,對于互聯網金融中國存在的風險,需要結合公平原則制定監管規則,注重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最后需要注重對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基礎法的立法。
四、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信息時代的來臨,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技術有效的結合,逐漸形成互聯網金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較為迅速,且其交易規模越來越大,因此需要對其存在的風險進行防范。通過上述分析可知,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需要注重監管體系的構建、安全保障體系的健全、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的完善等,從而推動我國金融業的發展。
作者:李潔 單位:遼寧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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