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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英文課程教學是我國高等教育國際化的重要舉措。在分析全英文課程教學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引入研究性教學理念,構建了模塊式多元化的教學模式,即結合課堂講授、專家講授和專題匯報三種教學形式,逐步提升學生的專業英語應用能力和國際化視野。以《FIDIC合同條件》課程為例,通過學生出勤率、課程通過率、成績平均分、成績標準差四項指標對全英文課程中引入研究性教學的積極效果進行了具體分析和驗證。
關鍵詞:全英文課程;研究性教學;本科教育;人才培養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7)24-0116-02
本科專業課雙語和全英文教學是當今大學教育改革的重點和難點方向[1],也是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的重要舉措。全英文課程的核心目標是在提高學生英語實用能力的基礎上,傳授專業知識和開拓學生的國際視[1,2]。因此,全英文課程的教學更應強調師生之間的互動和交流,通過討論和案例分析提高英語在專業領域內的應用能力[3]。本文通過在總結全英文教學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引入研究性教學理念,提出了模塊式多元化的教學模式,并在《FIDIC合同條件》課程中進行了教學改革實踐,以期培養具有實踐和創新能力,能夠解決國際工程實際問題的高水平本科生,進一步推動“雙一流”的建設。
一、全英文課程教學的問題
由于全英文課程與英語類、專業類課程均不同,且在課程體系中比例少(約1―2門),因此教師和學生都不可避免地會遇到教與學方法轉變的問題,包括:
1.教育國際化不足。教師在選取教材和組織講授內容時,將中文授課資料漢譯英后直接講授[3]。全英文課程應培養具有國際意識、國際交往能力、國際競爭能力的人才,因此在課程內容、教學方法上都要緊跟國際前沿和趨勢[4],可引入最新英文原版教材,或者結合課程特點對英文原版教材的內容進行調整和修訂。
2.學習重點傾斜。部分學生將課程的重點放在了專業英語的學習和表達[1,5],而忽略了對專業知識和國際思維的學習與訓練,可通過增加案例教學內容、豐富互動式教學方法等手段激發學生進行深度學習和知識的轉化。
二、基于研究性教學的模塊式多元化教學模式
研究性教學以學生為本,重視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重視學生的主動性和興趣的激發,重視學生的發現精神和探索精神[5]。在教學方法上,改變原來的教師全程講授,學生臺下“靜聽”講授方式,轉變為以教師引導、學生學習為主的“模塊式多元化教學”的模式,如圖1所示。
1.課堂講授模塊。以實際工程需求為導向,強化學生“因為解決工程問題的需要必須學習該理論”的問題意識和責任感意識,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和興趣,例如在課前引入一個工程索賠案例,引發學生的討論和思考,啟發和誘導學生主動尋找相應的知識點去佐證自己的觀點。
2.專家講座模塊。由富有國際工程管理經驗的企業高管以專題講座的形式講解,目的是開闊學生的專業視野,轉換專業視角,拉近和社會的距離,增強專業自豪感。學生在課后上交聽課筆記和體會,作為綜合考核的一部分成績。
3.專題匯報模塊。學生以小組的形式對感興趣的知識點深入學習,完成專題論文并進行匯報,目的是培養學生文獻查閱和分析、專業英語表達的能力以及團隊協作精神。教師在課程開始初期下達專題匯報任務,并對文獻查閱的方法和論文撰寫的要求和技巧進行簡要講解,并要求學生多與教師溝通論文內容,以便更好地達到預期培養目標。論文和匯報成績同樣作為綜合考核的一部分。
三、改革實踐和效果分析
1.《FIDIC合同條件》課程簡介。該課程共32學時,面向工程管理專業大四本科生,是全英文講授的專業修課程。由于學生在大四階段已經完成了基礎英語和大部分專業課程的學習,因此,在專業知識和英語水平上具備引入“研究性教學”的基礎。
2.改革效果分析。模塊式多元化的教學模式在中國礦業大學《FIDIC合同條件》課程中進行了為期2年的應用。在2015―2016年采用模塊式多元化教學模式,即將一般性的通用條款放在課后由學生自主學習,課上增加大量案例討論和分析,并輔以專家講座和專題報告的形式進行深化。跟蹤分析2013―2016共4年內(由同一教師授課)的出勤率、課程通過率、成績平均分、成績標準差四項指標,詳見表1所示。
(1)出勤率顯著提升。改革后課程通過率提升8%,說明模塊式多元化教學模式活躍了課堂氛圍,對學生有較大的吸引力,得到了學生的認可。缺勤率10%主要是由于大四階段學生需要外出找工作。(2)課程通過率和成績平均分小幅度提高。改革后課程通過率提升2%,平均分提高3分,這意味著模塊式多元化教學模式提高了學生的知識掌握度和學習效果,但效果并不顯著,這與考核方式的改革以及學生英語基礎有著重要關系,工科學生自身英語基礎較弱的通病很難在32學時的課堂教學內解決。為保證教學效果和質量,擬通過對選修的學生進行適當的篩選[6],以免加重少數英語和專業課基礎較差的學生的學習負擔。(3)成績標準差明顯降低。改革后課程得分的標準差由16降低到12,說明學生的成績更趨近于平均分,緩解了改革前學生成績兩端分化的現象。同時,也說明模塊式多元化教學模式通過互動和研討等方式,更多地激勵了低分區的學生向平均分靠攏。
四、結語
在國家“雙一流”建設和“一帶一路”等戰略部署下,迫切需要培養具有國際化思維和視野的高素質專業人才,這就對全英文課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將研究性教學引入全英文課程,提出了模塊式多元化的教學模式,該模式突出了研究性教學“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指導”的教學理念,強調學生在課程學習過程中的主導地位和主觀能動作用。通過在《FIDIC合同條件》課程中的教學實踐證明了在全英文課程中引入研究性教學效果良好,可推廣應用到其他全英文課程的教學改革和實踐。
參考文獻:
[1]文靜,賈宏志,耿滔,黃元申,張大偉.高校雙語專業課教學改革的研究和探討[J].教育教學論壇,2016,(4):115-116.
[2]張虎元,劉平,呂擎峰.研究型大學工科專業教學模式探[J].高等建筑教育,2013,22(6):15-18.
[3]寇玨,孫體昌,孫春寶,徐承焱.工程類本科生課程全英文教學實踐[J].中國冶金教育,2016,(2):63-65.
[4]王樹喬.工科院校雙語教學調查分析實證研究[J].大學教育,2016,(7):88-89.
誠然,房屋租賃從屬于現代經濟學的研究范疇,是深入研究某一地區社會商品經濟、私權制度的重要方面,但作為“歷史傳承”,房屋租賃中的民事習慣不僅記錄著傳統經濟紛繁復雜的歷史表象,更承載著經濟表象背后所隱含的制度與文化,是全面認識某一地區社會歷史文化命題的重要切入點。然而,當前國內學界對這一論題明顯缺乏關注,沒有專題論文見諸案頭。基于此,筆者將據《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中的有關史料,對清末民初黑龍江房屋租賃中的民事習慣略作考察與分析。
一、租不攔典、典不攔賣
清末民初,房屋的租賃、典當、買賣三者交叉出現,共同建構了清末民初房屋交易市場。當租、典、賣之間發生疊加矛盾時,三者權利孰輕孰重,將會影響到交易雙方各自權益的爭取。一般民事習慣認為,租約的效力低于典約,典約的效力低于賣約。即承租人的權利不能對抗出典契約的成立,承典人的權利不能對抗買賣契約的成立,此即“租不攔典、典不攔賣”。租賃、典當、買賣三種交易行為之間的效力高下關系由此可窺見一般。黑龍江各地習慣大抵如此。龍江縣習慣,凡租借房屋,“于約定期限內,業主因不得已之事故,出典此房屋或土地時,租戶不得攔阻,因原約期限仍然有效,租戶只得主張賃借權,轉向典戶納租可也,俗謂‘租不攔典’。至于已經典出之房屋或典地,業主又欲出賣時,典戶亦不得攔阻,只得主張質權而已,俗謂之‘典不攔賣’。”[1]。
青岡縣習慣,“房屋在租約未滿以前,業戶若欲出典于人,租戶并不得出而攔阻;即在典約期限未滿以前,業主如欲出賣于人,典戶亦無攔阻之權。”[1]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縣區在業主行使“典、賣”權時,租戶有優先“接典承買”的習慣。如嫩江縣習慣,“房屋業主對于租戶在租約未滿期以前可以出典或出賣,租戶不得阻止,惟須先向租戶商議,如租戶不愿典買時,方可典賣第三人。”[1]景星設治局地方習慣也是如是,租戶租賃房屋時,“業主如欲典賣,其租戶在租約期限未滿以前,得盡先接典承買”[1]。此外,索倫設治局地方及大賚縣、泰來縣、呼蘭縣、蘭西縣、綏棱縣、慶城縣、望奎縣、木蘭縣、巴彥縣、通化縣、湯原縣、璦琿縣、林甸縣、肇東縣、蘿北縣、漠河縣均有“租不攔典、典不攔賣”的習慣??梢?,這一習慣在黑龍江省實屬普遍。仔細研讀“租不攔典、典不攔賣”習慣,可以看出此習慣多有一共性前提,即“未屆回贖期”。也就是說,租、典期未滿,業主對于出典之產隨時可以出賣。顯然,這一民事習慣更多保護的是業主利益,而對于租、典戶利益則缺乏足夠的重視。
法治社會,私有財產權是私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基本人權。從清末民初各地房產買賣習慣看,人們普遍地將租、典(當)、賣三者“權重”按“買賣權>典當權>租賃權”次序排列,證明業主享有房屋的最終處置權。每當出現因“三權”重疊引發糾紛而訴至法院時,地方審判庭往往會將“租不攔典、典不攔賣”的習慣作為根據加以采信,似乎更能說明私有財產(所有)權概念和意識已深入到社會各階層。不可否認,中國現代私權制度之所以肇始于清末民初是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結果,但從某種程度上講,似與中國民間社會廣泛存在諸如此類的民事習慣也有關聯,否則,移植的東西再好,恐怕會因缺乏應有的土壤而夭折。
上述分析是站在業主(賣方)立場上作出的,論文格式下面不妨再站在“租方”立場略加分析,或許能把問題看得更全面。買、賣雙方的租賃或典當關系一經成立,二者必然是在“合意”的基礎上就某些易引起爭議的問題達成口頭的或者書面的協議,即“租”是建立在“契約”成立的基礎之上。顯然,在與受租者契約尚未到期之時,業主就可隨意將房屋轉典、轉賣與第三方的做法似乎欠妥。當然,承租方的一絲“優先權”似乎能起到平衡交易各方權益的作用,但它在很大程度上會因租方沒有足夠的資本力量而落空??傊?,“租不攔典、典不攔賣”勢必會侵害受租者的正當權益,也容易在利益相關方之間引發諸多不必要的糾紛。
二、借地不拆屋
房屋租賃中,或許來自家庭自身人口增長的壓力,或許出自改善居住條件的需要,大多租房戶會與房東商議自行添修房屋,那么,這里面自然會牽涉一個關系到出賃人(房東)與承租人(房戶)切身利益的問題。即:租房期限終了時,之前由承租人建造之房屋產權歸誰所有。據《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物權編所載,涉及黑龍江房屋租賃的調查主要是圍繞“添、修房屋”展開,不同縣區,習慣略有差別。“借地不拆屋”乃習慣之謂,其意為:“居民租住房院,得添修房屋,于其租住期限終了時,對于添修房屋,若系土木相連者,無論間數多寡,通歸原業主所有,不能自由拆動。”[1]清末民初,黑龍江所屬各地,多有“借地不拆屋”的習慣,只不過細節之處稍顯不同。如青岡縣習慣,“居民對于租住房院,得添修房屋,于租期終了,不得自由拆動,悉歸原業主所有。”[1]呼蘭縣有將“添修房屋”賣給業主的習慣,“至于租住期限終了時,對于租戶添蓋之房屋,量物作價,賣歸原業主。”[1]。
一般情況下,房戶“添修房屋”需事先與房東進行商議,而且,“主客雙方締結租約之際,須將添修房屋、租期終了歸業主所有條款明訂于契約之中,方為有效。”[1]換言之,該習慣需有房東知情并經書面形式予以明確才得以承認。如綏化縣,“借地不拆屋一項,綏化商民雖有此習慣,必須事先于契約載明,或添修時得原業主同意,方為有效。”[1]巴彥縣習慣,民商租住房院,借地興修,“如租限終了,對于添修房屋土木相連者,無論間數多寡,統歸業主管有,不許租戶拆動。須于租約載明,認為有效,否則,不在此限。”[1]此外,訥河縣、索倫設治局、湯原縣等地均有此類習慣。也有些地方這一習慣并不需要書面確認,仍可生效。如慶城縣,“借地不拆屋”“以口頭契約即可有效,無須載明條款,多有并租約而無者。”[1]望奎縣習慣,“原訂租約時未嘗載明,亦認為有效”[1]。木蘭縣習慣,“無論契約,有中人即可發生效力。”[1]房屋租賃期限終了之時,房戶添修的房屋能否自由拆動,要看原訂租約對此有無載明。如克山縣習慣,“倘原訂租約言明到限日自由拆動,則所添修房屋當然由租戶拆去。如原訂租約載明租住期限屆滿,所有租戶添修房屋統歸原業主所有,則所添修之房屋當然不能自由拆動。”[1]蘭西縣習慣與克山縣習慣頗為類似,“商民租住房院,遇有添修房屋炕墻等項,應需土木材料,如由房東購置,則土木工錢歸房戶支出,于原訂契約載明,期滿統歸房東管業,房戶不得拆動。倘土木材料、工錢均由房戶自備,房戶搬移時得自由拆動,或由房東給價留買。”[1]。不過,黑龍江一些地方由于地處偏僻,為招徠移民開墾荒地,當地地主多為移民出資建造房屋且不收房租,因而,無“借地不拆屋”之習慣。據嫩江縣知事會員薛翹如報告,“居民租住房屋一款,本縣草萊甫辟,新來墾戶多系自己建筑屋舍,其招來地戶由地主建房居住,不納租金,故闔境向無租戶添修房屋之事。”[1]再如通北縣知事會員熊良弼報告,“屬境新荒甫辟,佃民戶不易,凡有來境租種地畝之附戶,所住房屋統歸原業主修蓋。如房屋不敷占用,亦須原業主隨時筑建,即間有不租地畝,只租房屋之戶,添修房間亦由原業主擔任,并無租戶添修房屋之事。”[1]漠河縣習慣也是如此。
對于租戶而言,“添修房屋”之費用是不小的開支,一般情況下,“借地不拆屋”這一習慣本身亦把房戶的物質利益考慮在內,比如房東與房戶可就費用分擔問題事先達成一致,至房租期限屆滿或提前退租之時,以權充房戶利益損失之彌補。如景星設治局地方習慣,“修房費用統由房租內扣除,須載明于原訂契約內。”[1]大賚縣習慣,房戶若出資筑修房屋,可在議定期限內免向房東支付房租:“民間有行借地不拆屋者,必先立租約,將期限若干年、房間若干數,均載注詳明,然后修筑,其修筑費盡歸租戶擔任,名曰‘墊修’。待興修完竣,歸租戶居住,其年限少則五年,多至十年不等,以租約內所載之期間為度,限內不出租價,至期限終了時,房歸原業主。”[1]綏棱縣習慣,“商民租住房院,如添修房屋,向于租約內載明添蓋房屋幾間,每年作租價若干,按年代扣除,以所扣租價足抵添蓋房屋之代價為止,亦曰‘墊修’。若租住未至期限,因特別事故退租時,所扣之租價不足抵其墊修之代價,原業主應如數補給。”[1]另外,泰來縣習慣、璦琿縣習慣與上述各地習慣并無二致。
總體而言,“借地不拆屋”習慣對于租戶和業主或土地所有權人均有一定益處。一方面,業主或土地所有權人在無需支付充足資本的前提下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另一方面,租戶最終在僅支付相對較少的建筑費用的前提下,于一定期限內占有了房屋的使用權。同時,這一習慣對于當地農業經濟的發展似乎不無裨益?;诖?,把此習慣認作良善風俗當不為過。
三、中人、租期及零星修補費用
從制度效能上看,中國古代沒有出現西方啟蒙理念中的契約社會,但不容否認,以觀念層面而言,中國古代是充滿契約意識的社會。至近代,西方式的契約意識日漸增強與成熟,成為調整和維護人們社會生活秩序的有力支撐。清末民初,黑龍江各地租賃房屋須先行立契的做法幾屬社會常態。誠然,紛繁復雜的歷史本來不可能還原,要研究這一時期該地房屋租賃中豐富多樣的民事習慣,困難可想而知。正因如此,契約必然地成為研究房屋租賃中民事習慣所要選取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資料來源。應說明的是,清末民初黑龍江各縣區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式比較一致,這里不妨先就黑龍江訥河縣的一紙房屋租賃契約加以謄錄,以說明相關問題。透過它,能很容易地研讀出清末民初該地許多租房信息,進而由此得出其習慣的大致輪廓。
契約[1]全文如下:立出賃房間人永和堂,今將自置市房一所,坐落在訥河縣新街基十字街西南角,計門面草房七間,門窗、戶壁俱全,大門、水井伙用,院內丈尺注圖列后,憑中人說允,賃與裕厚永營業居住。每年租價江市錢二千八百吊,按二、八月兩季交納,并言明一租六年為滿,在此六年之內,不許增租漲價,兩家均不得轉租他人,但許住戶自辭,不許房東驅逐。歷年零星修繕,系住房人自理,如房屋坍塌不堪,應由房東修理。又或大拆、大蓋或添修房間,系客工主料,惟須兩家商量妥協,始能有成,迨六年后,再行另議。此系兩家情愿,各無反[返]悔。特立文契一紙,各執一紙存證。中人:李子新張泰代字:單五臣中華民國年月日立租契人永和堂這紙租房契約言簡意賅,展示出房屋租賃時的諸多細節內容,比如房屋位置、房屋間數,甚至面積、租房用途、租賃雙方身份及中人、租期、租金、房屋修理費、雙方權責關系,等等。
現據《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再將龍江縣、綏化縣、慶城縣、林甸縣等地房屋租賃契約(囿于篇幅,不再將上述各地契約全文謄錄)中隱含的民事習慣擇其要者,列述于下:
其一,關于“中人”。“中人”在中國古已有之,因地域、時限不同,其稱謂略有區別。就黑龍江各縣區而言,有“中人”與“中見人”、“中保”、“保人”等。至于“中人”之功能與作用,依上述契約中“憑中人說允”一句就可知他在房屋租賃雙方之間扮演著介紹、調解、見證的角色。如龍江縣房屋租賃契約(出租房人:崔恩惠;租房人:二合公)中分別有“……以上等情,系同中人明白商議,決無反[返]悔”[1]語。此外,每紙契約文后簽字畫押的“中人”數目少則一、二,多則五、六,甚至更大。如龍江縣另外一紙契約文后簽字畫押的“中人”竟有“沙金亮、范文玉、范文顯、文煥章、左青照”[1]五位之多。
其二,關于租期。房屋租賃契約,租期之長短大多明訂契約之中。根據租期長短,有些地方有不同分類。如訥河縣習慣,租房期限,“分有長期、短期、半季三種”。“租住數年或十余年”謂“長期”;“租住房屋期限一年”謂“短期”;“租住半季,以本年二月起至八月止,或自八月起至次年二月止”謂“半季”[1]。就《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來看,黑龍江各縣區房屋租賃時限一般長達數年。龍江縣有“十二年”、“二十五年”的租期,而在呼蘭縣,租戶甚至可以“永遠租用”。不過,房屋租賃契約一般很少或不規定具體租期的始止時間,這最終要由買賣雙方自己協商確定。此外,若租期尚未屆滿,房戶可以辭別,而房東則無辭客之權,這一習慣多在契約中有所體現。如龍江縣習慣,“許住不許攆”[1]、“只許客辭主、不許主辭客”[1],慶城縣習慣,“準房戶辭房東,不準房東辭房戶。”[1]然而,個別地方如綏化縣有租賃雙方是不能隨意辭租的習慣,“房東不許増租攆戶,而房戶亦不得見異思遷。”[1]其三,關于房屋零星修補費用。黑龍江各地房屋租賃,零星修補費用一般是由租戶承擔,與房東并無牽涉,俗名“上苫房東,下苫房戶”,又名“上苫房東,下抹房戶”或“大修歸東,小修歸戶”,等等。
如龍江縣習慣,“零星修補,皆歸房戶修理”[1],“房屋糟爛,房東不能修蓋,俱屬房戶修蓋”[1]。慶城縣習慣,“房屋有應修理之處,上苫房東,下抹房戶。”[1]林甸縣習慣,租期內,“房戶自修、自住”[1]。不過,假使房屋損壞非由房戶過失造成,那么此項費用也有以房東來擔負的。如綏化縣習慣,“屋宇墻壁如有坍塌、傾圮、滲漏等情事,非出于房戶之故意或過失者,其效力費用俱由房東擔負。”[1]另,訥河縣此項費用之承擔與租住期限之長短及“大修”、“小修”有關。“長期”租住期間,“房屋稍有損壞,即歸房戶修補,費用亦歸房戶自備,俗曰‘小修’。如房屋坍塌不堪,應由房戶通知原業主修理,或因原業主住址過遠,覓工修理未便,延緩亦可,由房戶墊款先修,俟原業主到時,再行歸墊,或由租金內逐年扣留,倘逐年未能扣齊,即被原業主將房屋變賣,此項墊款亦應由原業主如數補償,俗名‘大修’。”“短期”租住期間,其習慣與前者相同。然而,“半季”租住期間,“無論發生何項應修工程,房戶概不負責。”[1]通過對“中人”、“租期”、“房屋零星修補費用”等習慣的考察,一方面可以看出當時房屋租賃契約的完備與成熟,與現今此類契約有相似之處。
另一方面也看到上述習慣本身于租賃雙方責、權、利之間在極力尋求平衡點,是雙方長期博弈的結果??偠灾?,契約中所流露出的民事習慣即合乎情理,似乎與現代法治理念也不違背,有積極的借鑒意義。歷史造就了文化,文化反過來又影響著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