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2 09:21:5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企業集團稅務管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針對目前我國企業集團稅務管理存在的種種問題,我們應當加強創新,采取積極的措施,努力提高企業集團稅務管理水平,促進企業集團的良好健康發展。
(一)努力提高企業集團稅收籌劃能力
通過提高企業集團的稅收籌劃能力,可以有效降低企業集團的稅負水平。具體說來,企業集團應當努力做好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企業集團要真正重視稅收籌劃工作,設立專門的機構來承擔稅收籌劃的工作,同時要注意加強與相關稅務部門的溝通,獲取準確的有效信息,并注意加強對外的咨詢,做好稅務的籌劃工作;其次,企業集團要通過一定的宣傳和教育手段使管理層的人員樹立稅收籌劃的意識,在企業集團的投資、融資以及生產和經營的過程中多征詢稅務部門的意見;最后,企業集團在努力提高企業集團稅收籌劃能力的過程中一定要遵循合法性的原則,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積極加強稅務的籌劃,提高企業集團的整體經濟效益,減少稅務風險的發生。
(二)建立健全稅務風險管控體系
目前,我國企業集團在實際的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著許多的稅務風險,而且大部分的稅務風險是由于投資、采購、銷售以及生產等環節的決策和經營沒有深入考慮稅務問題而引起的,為此我們一定要采取積極的措施,建立健全稅務風險管控體系[3]。首先,企業集團的領導層要高度重視稅務風險管控工作,親自督促并參與稅務風險管控體系的建設;其次,企業集團要通過精挑細選來組建一支強大額稅務風險管控隊伍,保證每一名隊員都能夠對企業集團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稅務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評估和應對;最后,在稅務風險管控體系的建設過程中要注意其內容的全面性,將企業集團的采購、生產、銷售以及并購重組等多項業務內容全面包含在內,同時還要注意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稅務管理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稅務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使他們能主動配合和參與稅務風險管控體系的建設。
(三)加強稅務管理的信息化建設
為了提高企業集團稅務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我們必須要采取積極的措施加強稅務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具體來說就是要通過信息化的手段將企業集團稅務管理的相關理念、方法、制度以及具體流程進行總結和提升,努力建立健全企業集團的稅務信息系統。首先,將企業集團的一切基礎稅務信息全部納入到稅務信息系統中來,實現稅務情況的多維度統計和分析。其次,企業集團要建立一個科學的納稅指標評估體系,通過這個體系可以迅速地計算和評估相關子企業業和子部門的負稅率和納稅情況。最后,要努力構建一個稅收政策的咨詢服務平臺,為企業集團內部提供稅收政策的咨詢服務,并向基層的企業和員工及時相關的稅收刊物,同時向員工及時有關稅收的最新的法律法規,這樣可以提高整個企業集團的稅務管理意識和稅務管理能力。
二、結語
(一)關聯易稅務風險的成因及風險控制現存問題
1.關聯易稅務風險的成因。由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經濟交易的實質性判斷就存在著性質上的差異。對于企業集團來講,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稅務上都視同為企業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達到交易總額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經營方面具有壟斷排他性等交易在稅法上就將被劃歸為關聯易?,F舉例說明實際工作中企業集團內部關聯交易稅務風險。集團內部小法人之間若存在無限期、無償性使用固定資產的情況,對于資產所有方,企業會正常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而稅法上認定該類折舊不容許扣除,就會使得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要求納稅調增,這樣就無形中加大了資產所有企業的所得稅稅負。
2.關聯易中風險控制現存問題。對于關聯企業來講,內部間購銷交易并沒有按照企業正常對外業務間的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定價,或沒有向稅務機關提供往來交易報表,在這項管理上,內控制度應更深入的實施,才能使企業集團規避風險。
(二)股權收購交易稅務風險的成因及風險控制現存問題
1.股權收購交易稅務風險的成因。由于集團企業間的股權收購具有高度復雜性,稅務部門對其重視程度愈來愈高。在集團的會計處理上股權交易又具有相對不確定性,因此,集團就會存在潛在的風險隱患。
2.股權收購交易中風險控制現存問題。企業集團間股權收購分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購,由于股權收購會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其表現形式又有異于傳統業務,因此,內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體,特需深挖股權收購交易的內在,抓住關鍵,適時做好內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稅務規劃稅務風險的成因及風險控制現存問題
1.全面稅務規劃稅務風險的成因。集團基于整體利益的出發,首先要進行稅務籌劃。但畢竟稅務籌劃是企業的個人行為,策劃的方案是否得當,是否能帶來稅收籌劃上的收益最終還是取決于稅務機關的認定。如若設計不得當,還會讓稅務機關認為是有意偷漏稅,這樣不僅會涉及到補稅并交納滯納金及罰款,還會讓集團聲譽受損,進而會出現股價下跌,融資困難等經濟困境。
2.全面稅務規劃風險控制現存問題。內控管理在稅收籌劃方面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稅收籌劃方案的最終選擇。但由于制定內控管理和進行稅收籌劃有可能是分開進行的,其最終制訂方案有可能與現實脫節,因此相關制定人員要及時做好溝通工作,保證各項管理的實效性。
二、企業集團稅務風險內控制度的加強建議
企業集團管理層要高度重視稅務風險內控管理,樹立風險意識,加強內控管理,積極做好稅務風險管控工作,實現企業經濟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崗位職責方面
企業集團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對財稅人員進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條與財稅人員直接、有效溝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崗位相分離”的原則下,可對任職期間的財稅人員隨時調換崗位,實行輪崗制可以提高財稅人員的自身素質,使其在最適合自己的崗位發光發熱,從而更好地為企業服務。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團內部要執行統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稅務風險內控管理業務的相關制度和流程。實行統一管理,可以增強企業間的整體意識,在同一規程下,各企業就不能完全考慮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團利益于不顧,會增強集團內各企業間的相互配合,相互溝通,相互監督與相互制約。
(三)集團內部會計業務方面
1.關聯易。內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關聯交易中的自行定價問題,要嚴格遵循獨立交易定價,并且對企業間的交易進行實時監控,把好定價這一關,發現異常問題,應積極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內控在關聯易方面發揮積極地作用。
2.股權并購。集團間股權并購方面,內控要全面貫穿始終,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稅收預測,事中積極地組建稅務監督團隊,事后主動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時彌補,并在并購過程中積極主動地與稅務機關取得聯系,以獲得稅務機關對并購中稅務處理的認同。
(四)稅收籌劃方面
企業集團在稅務方面要做好籌劃工作,采取積極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稅務方面各項損失和支出。稅收籌劃內控管理應建立有效的預警系統,在符合國家財政稅收政策導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慮集團的成本效益原則,使稅企之間建立良好的和諧關系,以便保證企業集團預算目標的實現。
三、總結
關鍵詞:營改增 企業集團 統借統還
隨著五一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以及千呼萬喚的財稅【2016】36號文件的重磅出臺,全國拉開了營改增的帷幕。期間被紛紛謠言嚇壞的各行各業仍一直忐忑不安,既因營改增政策稅負只減不增、稅賦公平、平穩過渡而喜悅,又因面對突如其來的轉變不知所措,尤其財務人員必須在短期內掌握文件的精髓,同時又要運用到工作實務中,真是有點“趕鴨子上架,強人所難”。筆者作為一名財務人員,現就營改增前后企業集團統借統還業務處理進行如下對比分析。
一、何為企業集團,何為統借統還業務
深圳國稅局、山東國稅局明確指出:統借統還業務中的“企業集團”,是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59號)成立的企業,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但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下屬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二、營改增前后統借y還業務處理的涉稅風險
(一)營改增前,統借統還行為,是否需要交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前款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第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將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可見,營改增前,統借統還行為不屬于有償行為,也不屬于視同應稅行為,故不交納營業稅。
(二)營改增后,統借統還行為,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可見,營改增后,統借統還行為屬于視同銷售服務行為,應交納增值稅。
三、統借統還行為,營改增前后,稅費如何界定
(一)統借統還行為,營改增前,營業稅如何界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征稅問題中指出: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二)統借統還行為,營改增后,增值稅如何界定的
財稅2016年36號附件3,免征增值稅項目中,明確指出:
一是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
二是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三是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由上可見,企業集團必須合理規劃集團內部的資金運作,以免內部借款不符合企業集團統借統還業務條件而帶來的涉稅風險,如內部資金拆借不開票,稅務機關有權按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出利息收入,要求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如內部資金拆借開具發票,即便乙方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另一方也不能抵扣進項稅,則企業集團會損失稅金部分的資金。
參考文獻:
――匯繳企業及其成員單位利用關聯交易,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以及稅源向低稅負地區或有稅收優惠地區轉移。大型企業一般下設分公司,子公司,其往來購銷關系紛繁復雜,內部交易價格與市場價格明顯背離,影響計稅依據。由于現行稅收征管體制的屬地管理原則,稅務部門僅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管理,對其他的成員企業或核心企業缺乏了解和掌握,因此也就無從控制部分企業利用關聯關系隨意進行價格“調控”。
――以內部管理規章替代稅收法規,自定收支標準,造成稅款流失。一些大型企業在收入確認上不規范,成本費用的開支標準完全由上級主管部門分配、核定和掌握,隨意調整和擴大稅前扣除項目。另外,有的大型企業為壟斷行業,為逃避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財務部門經常在其他費用科目里列支工資性支出,有的采取暗補的方式,即為職工定額報銷交通費、電話費、誤餐費等。
――不按照規定及時申報企業相關變更事項,不按規定申請批準相關費用列支。企業所屬成員單位或分支機構股權結構和投資形式發生變化或出現承包租賃、關停并轉等問題時,不能及時向屬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有的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或未按批準數額核銷財產損失,有的成員企業上繳核心機構管理費不按規定報批備案。
――資產經營、境外投資收益不申報納稅。大型企業集團投資經營運作大多在集團總部,而下屬企業申報繳稅大多在屬地,屬地稅務機關難以掌握總部運作情況,總部所在地稅務機關不了解外省市納稅企業的情況,評估增值、境外投資收益,經營所得不合并申報,導致稅款流失比較嚴重。
大型企業集團形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業的原因,也有稅務機關的原因。
從企業來看,一些大型企業的稅法遵從意識不強,違規操作。比如某稽查局在檢查某大型企業時發現,其下屬一家單位多年累計工效掛鉤結余數億元不進行納稅調整,就此問題稅務部門責成該企業自查,結果發現全系統還有約十幾億元沒有進行納稅調整。但這家企業財務部門的解釋只是:政策我們清楚,但過去習慣上就是這么處理的。
另外,由于財務專業化分工日益明顯,稅收計算與會計處理脫節。大多數大型企業的財務部分設了會計處和稅務處,其中稅務處只負責稅款的計算、申報等業務,而稅款的計算基礎所依據的會計信息、業務流程和系統設置等是由其他的會計處、業務部門以及科技部門掌握的。負責稅務業務的部門,其實并不完全了解整個業務流程和系統的設置,并不完全了解各地分支機構繳稅的規范程度,導致錯繳、少繳。
從稅務機關來看,存在執行政策不統一的情況。大型企業集團分支機構遍布全國,面對“N”個主管稅務機關,有的大型企業不同的分支機構的所得稅又分屬不同地方的國稅、地稅部門主管,難免出現政策執行的不統一。甚至出現一些項目有的地方征稅,有的地方不征稅。
稅收政策滯后經濟發展。隨著經濟全球化,匯總納稅企業為適應發展的需要,創新開發出很多新業務或新的投資渠道,比如債券業務、外幣業務、利率和匯率掉期業務等。在這些新業務中,有很多涉稅爭議問題還沒有明確,企業無所適從。
如何解決上述問題?近年來稅務稽查部門的實踐表明,僅靠被動性的檢查,不主動從管理機制上入手建立長效監控和服務機制,征管和稽查不互動,上述問題不會得到徹底解決。國家稅務總局專門設立大企業稅收管理服務機構是一個很好的舉措,建議在此基礎上加強稽查部門和大企業管理部門的互動,從根本上做好對大企業的稅收管理服務與監控。
第一,實現稽查和管理的協調互動。按照總局領導提出的“信息管稅,分類管理”的理念,各級稅務機關的征管和服務資源必須向本級大企業傾斜。各級大企業管理部門是一個管理大企業的指揮、綜合、協調的牽頭機構,其他部門都是這個管理過程的一個環節。各級稽查部門應充分利用大企業管理的日管信息,有針對性地選取被查對象,并將檢查結果提交大企業管理部門,作為日常監控的依據;各級大企業管理部門對日常監控中發現的大企業存在的問題,認為需要檢查時,提請稽查局實施,并應立足于行業管理的規范統一,做好查前服務、查中綜合協調及參與重大問題的定性、查后規范完善制度等工作,把稽查作為管理的手段,形成管理監控的合力。
第二,把稽查的目的定位在以查促管上。由于大企業規模較大,分支機構遍布全國,有的還跨國,檢查必須充分發揮總局、省級稽查局的作用,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執法標準,屬地和總部所在地稅務機關聯合互動。由于大企業檢查占用稽查資源較大,在一定時期內不可能對所有同類大企業檢查,這就需要在充分運用大企業日常監控的成果和基礎數據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選取重點企業實施。檢查結果要交大企業管理機構分析研究,利用檢查成果指導同行業的稅收管理,達到查一戶企業,規范一個行業,以查促管的目的,提升納稅服務水平。
大型建筑施工企業集團進行內部資金集中管理,是節約交易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關鍵,也是發揮企業集團融資優勢的前提。一般來說,大型企業集團進行內部資金管理的模式有三種:內部銀行、財務公司和資金結算中心。2016年5月份國家全面推行營改增政策以后,如何既使企業獲得足夠的資金,又減少整個企業集團的融資成本,是大型施工企業集團內部資金管理機構需要思考的其中一個問題。本文以中鐵大橋局為例,對企業集團對外融資的一種特殊方式——統借統還資金籌集方式進行了研究和分析,以期能夠更好地契合當前的納稅環境,為充分發揮企業集團的融資優勢、降低融資成本和減少稅務風險提供一點借鑒。
關鍵詞:
企業集團;資金管理;融資;統借統還
一、中鐵大橋局集團統借統還資金管理的現狀
中鐵大橋局集團的前身是為籌建武漢長江大橋而成立的鐵道部大橋工程局,經過60多年的發展,如今成為除了機關本部外,擁有眾多子、分公司、指揮部項目部、社會事業管理中心的大型國有企業集團。和大多數大型建筑施工企業集團一樣,資金短缺一直是制約大橋局集團發展壯大的一個核心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加強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集團公司于2005年在財務部下設資金結算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作為資金集中管理的專門機構。在大橋局資金中心開立賬戶的各子(分)公司和集團公司直屬單位,經相關部門審批,可以向集團公司提出內部資金調劑申請。獲批準后,資金中心利用集團內部開戶單位的沉淀資金、自有資金以及其他資金為申請人調劑資金余缺。其中,與集團公司不屬于同一法人主體的單位,采用統借統還模式進行資金調劑。具體操作程序是:集團公司資金中心根據上級批準的各單位借款額度的總數,向商業銀行統一申請借款,收到商業銀行發放的統借款后,將統借款分撥到對應的內部各單位賬戶,每個季末按照銀行的統借利率向內部各單位收取利息,并將利息匯總支付給銀行。統借款到期前通知各內部單位償還分撥款和剩余利息,然后統一償還給銀行。目前大橋局集團統借統還資金管理當中所存在的問題
(一)統借統還資金預算僅僅停留在初級層面,管控力度有限
當前,集團公司已經實行了全面預算管理制度,報表使用者的關注重點更多地放在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利潤以及整體現金流等,對統借統還資金的使用去向、效果和還款來源關注較少。目前下屬單位僅在資金頭寸信息月報中填報新增與償還調劑資金金額,對于資金使用情況和詳細的還款計劃均未涉及,也就是說資金預算編制沒有和實際情況完美結合,僅僅存在于理論或者形式上。
(二)統借統還資金使用情況缺乏監管
因為統借統還資金是由集團公司層面出面進行籌集,內部各個成員企業只需要通過相關申請程序便可以使用,和銀行貸款相比較,大橋局集團內部的資金調劑申請程序簡單,審查條件寬松,放款時間也比較短。下屬單位借回去的錢是否按規定使用也無法進行監控。另外,集團公司并未規定逾期統借統還款的強制歸還期限,當某下屬單位內部資金周轉不靈時,有可能延遲歸還或者不歸還統借資金,從而影響集團公司向金融機構歸還借款,使得大橋局集團面臨更多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
(三)存放統借統還資金的賬戶沒有得到有效監控
由于大橋局集團內部各個成員單位地域分布不同,其開戶的銀行也分散在全國各地,資金中心只能查看到授權上線的銀行賬戶的資金情況,對于各單位在非授權的外部銀行開摘要:大型建筑施工企業集團進行內部資金集中管理,是節約交易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關鍵,也是發揮企業集團融資優勢的前提。一般來說,大型企業集團進行內部資金管理的模式有三種:內部銀行、財務公司和資金結算中心。2016年5月份國家全面推行營改增政策以后,如何既使企業獲得足夠的資金,又減少整個企業集團的融資成本,是大型施工企業集團內部資金管理機構需要思考的其中一個問題。本文以中鐵大橋局為例,對企業集團對外融資的一種特殊方式——統借統還資金籌集方式進行了研究和分析,以期能夠更好地契合當前的納稅環境,為充分發揮企業集團的融資優勢、降低融資成本和減少稅務風險提供一點借鑒。關鍵詞:企業集團;資金管理;融資;統借統還立的賬戶資金情況,僅僅通過他們每天報送的資金日報數據掌握,數據的準確性不能完全保證。另外,集團公司外部資金歸集受限,難以實現跨區域資金調配,不能及時有效的把控資金使用方向。
二、針對上述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大橋局集團應當完善統借統還資金預算管理制度
大橋局集團應逐步完善全面預算管理制度,將統借統還資金預算管理納入到全面預算管理當中,具體做法是:第一,集團公司在編制資金預算的過程當中,需要及時收集內部各個成員單位的統借統還資金具體使用狀況的信息,以保證相關信息的真實性。第二,建立健全統借統還資金預算實際執行情況的考核評價制度,建立統借統還資金到期前提醒制度,對有可能逾期還款的成員企業采取一定措施,譬如:提前收回本息,降低下一年度的資金使用額度以及凍結其內部賬戶等。同時對表現優秀的成員企業予以一定獎勵,比如提高其下一年度資金使用額度等。這樣能在一定程度上激發內部各個成員企業的還款積極性。
(二)完善統借統還資金申請程序
具體做法是:由符合統借統還條件的下屬單位發起用款申請,在申請中除了注明使用資金金額、期限外,還必須注明所借資金的具體用途、具體的還款計劃和還款來源,以及到期不能還款時采用何種方式進行處理。同時集團公司資金中心的審核部門應規定該筆借款的強制還款期限,若超過期限,則在相應的季度資金管理考核評分表中扣分。
(三)加強對各下屬單位的外部銀行賬戶的監管
集團公司資金中心應重點加強對各下屬單位未納入資金管理系統集中管理的外部銀行賬戶的監控。應充分借助網絡系統等多種工具,通過信息聯網的方式及時采集外部賬戶的余額及明細數據,實時或定時監控此類賬戶的資金動向。新成立的下屬單位或項目開立銀行賬戶時,要盡可能地取得業主和開戶銀行的支持,使其銀行賬戶盡可能地開立在資金管理系統的簽約銀行,集團公司財務部應將此項工作納入各單位的財務績效考核評價體系中,以解決集團公司層面對少數外部銀行賬戶無法監控的問題。
(四)在目前的稅制環境之下,加強防范稅務風險力度
目前,涉及到大橋局集團公司統借統還業務的稅種有:
1.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8]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其中指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徐怡對大型施工企業集團統借統還資金管理工作的思考投資比例為:其他企業2:1。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2.營業稅和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應如何征收營業稅?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稅[2016]36號文《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將建筑業和金融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其中《通知》的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應適用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統借統還要求資金來源于外部債務型融資,統借方向內部資金使用單位發放的借款不能超過對外統借資金的額度。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由此可見,(1)大橋局集團公司層面向下屬單位發放的統借統還款,其性質屬于債權性投資,金額若不超過對其權益性投資的2倍,其利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的利息,則無法扣除。(2)統借統還資金借貸的雙方必須同屬于中鐵大橋局這個企業集團;必須由統借方對外借款(或發行債券統一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向借款單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利率(或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大橋局采用這種統借統還方式所收取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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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雪晴.中小企業集團資金統借統還稅務風險控制探討[J].《企業研究》,2014.14:160-161.
1.符合國家關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集團內成員單位,因規模大小不一,盈利情況不同,部分單位存在貸款難的問題。而通過企業集團進行統借統還貸款,能有效解決集團內成員單位資金來源,同時,可以增強集團公司對整體融資風險的管理。
2.可有效降低銀行風險。企業集團一般具有規模大、信譽好、資金籌措能力強的特點,銀行貸款給企業集團比貸款給集團內個別企業具有更大的安全系數。人民銀行于1998年1月12日的內部通知中要求,實行總分公司模式的企業集團,除經總公司授權的分公司外,分公司貸款必須由總公司統借統還。
3.從稅法的角度看,企業集團將貸款分撥給分、子公司有據可依。按照財稅字〔2000〕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要求,統借方可以將貸款分撥給非獨立核算單位,也可以將貸款分撥給獨立核算單位。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企業集團向銀行取得的貸款,本部自用的極少,一般用于滿足成員單位流動資金和項目資金需求。從經濟本質上來看,基本都屬于統借統還性質。
二、統借統還貸款利息征免營業稅主要文件
統借統還貸款利息征免營業稅主要依據是財稅字[2000]7號和國稅發[2002]13號兩個文件。企業集團從成員單位收取的統借統還貸款利息,符合以下條件,可免征營業稅:一是對成員單位的貸款利率不得高于從外部銀行取得貸款的利率;二是貸款的對應關系明確。有確鑿的證據表明,企業集團對成員單位的委托貸款屬于統借統還貸款。即企業集團對成員單位的貸款必須與其從外部銀行取得的貸款具備對應關系。四、通過財務公司進行統借統還貸款操作模式
1.企業集團從外部銀行取得貸款時,應事先對貸款的使用進行詳細計劃,確定統借統還的性質。從財政稅收的角度看,經濟業務的實質是確定稅收政策的關鍵。貸款的用途決定了貸款的性質,在集團從銀行取得貸款時就明確計劃是給成員單位項目貸款,則后續按計劃下撥貸款就可順理成章執行文件規定免稅。
2.企業集團要對貸款的來源、去向進行詳細登記,做到一一對應。同時,對貸款利息的收取與支付設置單獨的會計科目進行核算。企業集團可以在短期借款和中長期借款科目下設置統借統還貸款明細科目,歸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在持有至到期投資-委托貸款下設置統借統還委托貸款科目,對委托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進行核算。在應付利息下設置應付統借統還貸款利息明細科目,歸集統借統還貸款利息支出。設置統借統還貸款本金、利息收支臺賬,清晰記錄信貸資金使用和利息收支情況。
3.財務公司設置統借統還委托貸款臺賬。財務公司作為集團金融機構,承辦集團內部大部分委托貸款業務。對通過財務公司辦理的統借統還委托貸款,財務公司應單獨設置貸款臺賬登記,配合企業集團向相關部門出具委托貸款及利息來源去向的相關證明。
4.清理存量委托貸款。對可以明確為統借統還的存量委托貸款,企業集團應將其調整到相應科目核算,享受委貸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政策。
5.財務公司對統借統還委托貸款設置專門的合同格式。新設統借統還委托貸款合同,對通過財務公司進行的統借統還委托貸款,適用該合同。
隨著新一輪國有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國有企業整合兼并資產重組業務頻繁,企業重組業務的所得稅適用問題引發了越來越多的討論和關注。繼2009 年59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按問題的通知》(簡稱59號通知)之后,2015 年又推出了【2014】109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簡稱109 號通知),對59 號通知做了重大修訂,本文對此進行解析。
一、企業合并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政策變化及影響
根據59 號通知以及2010 年4 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企業發生的各類重組業務如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可以統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稅務進行處理。本文認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即合并企業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的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合并企業接受的被合并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被合并企業稅務注銷不需要經過繁復的清算程序。
59 號通知中明確規定,只有符合下列條件的重組業務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通知規定的比例;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 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通知規定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 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015 年財政部國稅總局又下發了109 號通知,進一步放寬了適用特殊性稅處理的重組業務的條件,將59 號通知中關于“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規定調整為“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同時,109 號通知中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即“劃轉”。
根據通知規定:對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的多家居民企業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 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本文認為,在通知中的“劃轉”是指符合條件的資產在居民企業集團內或居民企業集團間的無償流轉。國稅總局109 號通知中的這些調整,對居民企業集團,特別是國有企業股權劃轉業務適用所得稅特殊性處理降低了門檻。政策的放寬,順應了國資國企改革的潮流,為國有企業集團合理分配資源,理順產權關系,加速企業集團層級扁平化掃除了障礙。
二、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重組業務適用所得稅特殊性處理
根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20 號——企業合并》將企業合并劃分為兩大基本類型——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必須是非暫時性的。國有企業合并重組業務中,較為常見的就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表面看,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賬面上沒有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也不體現收入,不涉及應納稅所得。但在實務操作中,由于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存在差異,還是應該區別處理。按照國稅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相關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只有滿足前述59 號、109 號通知中的相應條件,才能適用所得稅特殊性處理。
合并重組業務申請適用所得稅特殊性處理應采用前備案的方式,在重組業務完成年度內,由重組業務的主導方,即債務重組的債務方、股權收購的股權轉讓方、資產收購的資產轉讓方、吸收合并的重組后存續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重組業務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備案申請。
申請中須對重組業務的商業目的做逐項說明,包括:重組活動的交易方式、重組活動的形式及實質、重組活動給交易各方稅務狀況帶來的可能的變化、重組各方從重組活動中獲得的財務狀況變化、重組活動是否給交易各方帶來了在市場原則下不會產生的異常經濟利益或潛在義務以及有無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業務。除了情況說明以外,還應向稅務機關提供證明重組業務符合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資料,如合并協議、政府批文、股權關系證明、審計報告、合并前企業各股東取得股權支付比例情況證明以及重組日起連續十二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原主要股東不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的承諾書等等。重組主導方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核批的《企業重組業務——企業合并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預備案通知書》后,才能通知被合并企業辦理稅務、工商的注銷登記。重組主導方在被合并企業辦理完稅務、工商注銷登記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被合并企業注銷登記情況相關資料。
近年來,國有企業集團的內部股權劃轉、吸收合并重組業務頻繁,但實務操作中往往忽視了稅務籌劃在企業長期戰略中的運用,造成極大的稅務風險。如某國有獨資企業集團下屬A、B 兩家全資二級子公司及一家100% 控股的三級子公司C 公司(非A、B 公司的子公司)。2013 年下半年,集團決定將A 公司的股權劃入B 公司; 2014 年上半年,集團為了合理配置資源,決定啟用A 公司作為平臺公司,將A 公司重新變更為集團的二級子公司,同時決定將C 公司由A 公司吸收合并。在吸收合并之前,集團出于理順產權關系的考慮,將C 公司的股權先行從其母公司劃入了A 公司。所有股權變更的方案以及工商變更的手續,由集團資產部主導辦理,事前未與財務部門充分溝通。2014 年6 月,A 公司完成了股權和工商變更,7 月C 公司也完成了股權和工商變更,8 月根據吸收合并協議,C 公司工商注銷。
股權劃撥時A 公司根據會計準則按C 公司的賬面凈資產3000 萬元確認了長期股權投資和資本公積,吸收合并時再根據C 公司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入賬,同時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由于屬于集團內部不支付對價的合并,因此不存在合并價差,也不影響當期利潤。一切看似順利的合并重組業務,實則埋下了深深的稅務隱患。A 公司作為吸收合并主導方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合并重組業務適用所得稅特殊性處理的備案申請被駁回,稅務機關認為:第一,從A 公司和C 公司當時的股權關系來看屬于母子公司,該類吸收合并在稅務上應視同收回投資來處理;第二,從同一控制的角度來理解,由于之前一年內頻繁的股權變動,A 公司和C 公司不滿足在同一或共同多方控制下滿一年的條件。更糟糕的是,C 公司的法律主體已先行注銷,C 公司必須在當年完成稅務清算,而A 公司則不得不為吸收合并入的C 公司名下諸多不動產的評估升值部分買單。雖然當時C公司賬面凈資產只有3000 萬元,但C 公司90 年代末購買的辦公用房2014 年的市場價值已遠遠高出其賬面價值,C 公司凈資產的評估增值超過8000 萬元,如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則因合并重組業務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將高達2000 萬元??梢?,合并重組業務在給企業集團帶來規模效益的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實務中切記盲目運用,必須結合稅務籌劃,做出長遠的戰略規劃。
三、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資子公司重組業務所得稅適用探討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資子公司是合并重組業務中的特殊業務,實務中對于該類型業務是否屬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合并”,是否能夠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處理,一直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母子公司間的吸收合并,不符合特殊重組的條件。首先,從會計上理解,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并不會影響報告主體的變化,因此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0 號——企業合并》中規定的合并需要符合三個條件即被并購對象構成“業務”,能夠實際控制以及能夠引起報告主體的變化。其次,從稅務角度來看,母公司和全資子公司雖然同由母公司的股東控股,但并不符合稅務認定的直接控制的規定,因此也不符合特殊重組“同一控制下”的條件。
另一種觀點認為,母子公司間的吸收合并,完全符合特殊重組的條件。其一,從會計賬務處理上來看,母公司在吸收合并完成日的個體報表中,按子公司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入賬,同時終止確認原來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雖然子公司的法律主體注銷了,但母公司所能控制的經濟資源及其風險報酬并未發生變化。其二,從稅務的角度理解,母子公司間的吸收合并完全符合59 號通知規定的合理商業目的原則、權益連續性原則以及經營連續性原則。重組只是將母公司享有子公司權益的方式由取得投資收益變為直接控制資產,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這一變化仍然保持了權益的連續性。其三,站在集團的角度,母子公司的重組和兄弟公司的合并之間并沒有本質區別,其目的都是為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唯一不同的只是兄弟公司的同一控制人為其共同的母公司,而母子公司的同一控制人為母公司的股東。
舉例說明:集團母公司A 下設B、C 兩家全資子公司,A 公司凈資產1 億元,其中長期股權投資6000 萬元,分別為B 公司4000 萬元,C 公司2000萬元,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如下:
假設二:A 公司出于合理調配資源的考慮,自行吸收合并C 公司,重組后報表調整如下:
從上述案例可見,無論是兄弟公司之間還是母子公司之間的吸收合并,只是資產在同一控股集團內部流動,合并重組只是優化了集團的資源配置,并未增加企業集團的凈資產。如果只允許兄弟公司間的吸收合并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而否認母子公司間吸收合并可以適用特殊性處理,顯然不合理。
本文認為,從59 號及109 號通知的立法本意上看,所謂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并非對合并重組業務給予免稅,而是對符合規定的資產流轉給予遞延納稅。無論是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吸收合并還是兄弟公司間的吸收合并,其本質都是對集團內資產的重新配置,屬于資本運作,對實體生產經營并不會產生影響。因此,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的重組方式,應該符合國稅總局關于所得稅問題處理的立法初衷。
在國資國企改革中,母子公司間的吸收合并是理順產權關系,將企業集團層級扁平化的重要手段。如果母公司重組合并子公司的目的合理,也能保證原來子公司業務的持續經營,僅因為母子公司非同一股東直接控制就將這種重組方式歸為只能適用所得稅一般性處理是有失偏頗的,對加快國資國企改革的進程也會是一個很大的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