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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6-30 15:46:0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規定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第二條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三條省及各人民防空設防城市設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同級人防主管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人防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
市人防主管部門所屬技術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條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受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
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市人防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質量監督時,其監督工作向作出委托的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并對所監督的工程項目承擔監督責任。
第五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的資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門按規定條件進行審查,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批、認證。
第六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負責人應由取得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負責人應由取得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
人防工程監督機構的技術人員應占該機構人員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監督員應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和五年以上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施工或質量管理的工作經歷。
第七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本地區有關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擬定本機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具體措施;
(二)受委托具體實施本地區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以及有關人防工程建設質量問題爭端的協調處理;
(三)向主管部門總結報告工作。
第八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擔下列任務:
(一)根據人防主管部門的委托,受理人防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并對委托監督的主管部門負責;
(二)制定質量監督方案;
(三)檢查施工現場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四)檢查工程建設實體質量;
(五)監督竣工驗收;
(六)向委托質量監督的人防主管部門報送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報告;
(七)按規定收取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費;
(八)承辦人防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質量監督工作。
第九條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一個月內,向工程所在城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質量監督,并辦理有關手續。
未設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城市,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一個月內向市人防主管部門申報質量監督,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基本程序和內容:
(一)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自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該工程的監督員、制定監督方案和詳細監督計劃,并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二)開工前,監督員應當核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檢查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等;檢查構配件和設備設施生產單位的資質及營業范圍。
(三)施工中,監督員應對工程中使用的構配件、重要材料和設備設施的生產許可證(準用證)、檢測手段和構件(材料)的質量進行檢查,并按計劃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
(四)竣工時,監督員應對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驗收資料、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以及實體質量是否存有嚴重缺陷等進行監督。
(五)驗收后,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監督員,應于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委托監督的人防主管部門報送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一條質量監督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監工程建筑、結構、防護、平戰轉換和其它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關鍵工序的質量檢查結論;
(二)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內容和質量評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歷次抽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和處理情況;
(四)由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監督員簽署監督報告。
第十二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具體實施質量監督中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可采取責令改正、局部暫停施工等強制措施,直至問題得到解決。
對人防工程施工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行為,由委托質量監督的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收費許可證件及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向物價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四條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市人防主管部門應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監督員對其所監督的工程承擔建設質量監督責任。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退還監督費,由委托監督的人防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執行具體監督任務直至撤消人防工程監督機構資格的處理,其中撤消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資格的處理由省人防主管部門決定:
(一)不履行監督職責、弄虛作假、提供虛假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報告的;
(二)不認真執行質量監督工作方案而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一)人防建設經費籌集的范圍
人防建設經費籌集的區域范圍是指區所轄開發區、科學園等開發園區和各街道規劃區。
(二)人防建設經費籌集的對象
1各類企業(含中央、省、市、部隊駐江寧企業)應繳納的人防建設經費。
2實行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人防建設經費。
3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人防建設經費。
4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應建而未建應繳納的易地建設費。
不論單位性質、投資來源,凡在規定區域范圍內所有的新建、改建、擴建(新增面積)各種民用建筑。都必須按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確因地質條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防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部門用于統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5人防工程平戰結合的使用費收入。
二、人防建設經費籌集標準
(一)地方財政安排的人防建設經費。
按照城市人口人均1元,區財政應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設經費。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各級人防指揮所的建設、使用和管理經費由當地政府部門安排解決。
(二)企業和實行自收自支以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繳納人防建設經費。列入各單位的生產成本或經營費用。
(三)個體工商戶每戶每年繳納60元。
(四)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應建而未建應繳納的易地建設費。
按照地面首層面積修建核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因地質、地形、施工等條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經區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后,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繳納易地建設費,每平方米2400元。
按照地面建筑總面積4%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除第1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每個單體人防工程面積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因地質、地形、施工等條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經區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后,按該項目總建筑面積繳納易地建設費,每平方米50元。
超出部分可不需兼顧設防,新建民用建筑的地下空間面積超出該項目核定的必建人防工程面積。改為繳納易地建設費,每平方米50元。
三、人防建設經費籌集辦法
(一)區財政每年按規定安排的人防建設經費。列入當年財政預算,撥給同級人防部門。
(二)由區人防部門委托地稅局代征,所征經費在10日內劃轉同級財政部門設立的人防建設經費專戶。
(三)區內新建民用建筑。應同時下達人防工程建設任務。按規定應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和個人,經區人防辦公室審簽后,由規劃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凡不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規劃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按規定不得發給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人防工程平戰結合的使用費收入由區人防辦公室負責收取。
四、人防建設經費管理
(一)區人防辦公室是人防建設經費的主管部門。各項人防建設經費由人防辦公室統一籌集,??顚S?,并對經費使用效果負責。
(二)人防建設經費是人防戰備建設的專項經費。免征各類稅費和基金。
(三)人防建設經費應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區財政局根據人防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及時撥付。
(四)應繳人防建設經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足額按時繳納。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對按規定應當繳納而未繳納人防建設經費,一經查實,區人防主管部門有權依法追繳人防建設經費,并從逾斯之日起每日加收應繳數額2‰的滯納金。
(五)人防建設經費的籌集單位。須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市區內的單建人防工程項目、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項目、結合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的人防工程項目以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防需要項目(以上四類工程統稱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第三條市民防局工程管理與建設處(以下簡稱工程處)受市民防局的委托,依法負責市區范圍內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市民防局行政執法支隊配合。
第四條市民防局委托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市質監站)負責人防工程施工期間的安全監管和質量監督工作。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在申報工程竣工驗收前,須提供市質監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五條人防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會同監理和施工單位,自查承建的人防工程是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如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建設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民防(人防)主管部門提交人防工程竣工報告,并報齊“人防工程竣工驗收須知”中規定的竣工驗收資料,申請竣工驗收。工程處接到人防工程建設單位遞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應及時檢查是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日期。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工程設備、設施(特別是防護設備)均已調試到位;
(二)完成人防工程平戰轉換預案編制;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四)有監理、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六)有質監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七)提供合法有效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積資料或證明。
第六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專家應從市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專家庫中按建筑(防護)、結構、暖通、給排水、電氣等五個專業分別隨機抽取一位,如抽取的專家隸屬該工程監理單位的,則重新抽取。
第七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時,按專業分工,以專家庫抽取的專家為組長,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按不同專業分成五組,受組長領導,進行資料查閱和工程實體查驗。
第八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施工單位介紹工程情況、自檢情況及竣工情況,出示竣工資料;
(二)工程總監理工程師通報監理過程中的主要內容,發表竣工驗收意見;
(三)參加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各方實地查驗工程質量情況和工程使用功能實驗,并逐一檢查工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
(四)工程處根據參加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各方在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下發竣工驗收意見書;
(五)建設單位根據竣工驗收意見書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到位后,申請復驗。
民防(人防)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中有違反人防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立即責令停止使用,并應在15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中,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案,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確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可提請工程處調查處理。
十九世紀是橋的世紀,二十世紀是高層建筑的世紀??茖W家預言:二十一世紀將是人類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的新世紀。進入新世紀,隨著城市地面空間愈來愈局促、愈來愈狹小,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加快了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與利用步伐,地下鐵路和其他地下交通線,地下街、地下公用建筑和地下停車場、地下倉庫、地下管線、地下城市綜合體等已經達到了相當的規模。近年來,我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進展步伐加快,地下鐵路已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全面鋪開,地下街、地下賓館、地下會堂、地下娛樂中心、地下停車場、地下倉庫、冷庫等在各大中型城市也紛紛涌現。與此同時,動蕩不安的國際局勢和潛伏的戰爭危險,對我們做好軍事斗爭準備提出了更加緊迫的要求,也把城市人防工程作為國防備戰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擺上了重要的議事日程。所以,在現今的形勢下探討人防工程如何與城市地下空間利用有機的結合,使二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既是形勢使然,也是發展必然,既是現實的迫切需要,又是長遠的戰略抉擇。本文擬針對當前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相結合中存在的薄弱環節,著重從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契合點上做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人防工程建設要與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總體發展規劃要相契合
從某種意義上說,規劃是政府行為又是法律行為,抓住了規劃就抓住了龍頭,就能保證各方面有目的、有計劃地去實施。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是一項系統工程,既要研究地上和地下的協調、各個分系統之間的配合,又要進行資源調查和需求預測,而且還要考慮財力和資金的問題,是一項決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事先做出全面的規劃和部署。而我國的《人防工程建設規劃》起步較晚,之初,作為城市人防專項規劃,只是解決城市戰時防空襲的需要,沒有形成獨立的分系統,既缺乏各分系統之間的有機結合,也缺乏地下和地面之間的協調,更沒有對未來深層地下空間的開發進行全面部署。由于人防專項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與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不統一、相脫節,所以僅依靠《人防工程建設規劃》不可能有力地促進城市交通、環境建設用地等問題的解決,甚至會造成地下空間這種不可再生寶貴資源的浪費或破壞,人防工程建設自身也難以實現良性的、可持續的發展。
人防工程建設規劃要與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總體發展規劃相契合的基本要求,決定我們必須按照現代化城市的標準,及早編制城市建設與人防建設相結合規劃以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為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人防工程建設作為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編制人防建設規劃時,應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同樣,我們在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時,也要符合城市防護的基本要求,把人防工程建設規劃作為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立足長遠,通盤考慮,全面規劃,分步實施,使人防工程建設的開發利用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人防工程規劃與地下空間綜合利用相結合,與城市整體發展形態、結構布局、地面建筑空間相協調。在具體操作中,應該把握好以下幾點:
1、確保必要的人防工程建設體量。按照國家“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人防建設方針和有關規定要求,必須確保人防工程在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中保持一定的地位,占有一定的數量。應認真調查分析城市災害特點,查明城市的主要災害系統,建立各種災害毀傷預測數學模型,并根據城市留城人口數量,測算各類人防工程的總數量;再根據核襲擊條件下的城市危險區的劃分,以及戰備、社會、經濟、環境等綜合效益的優化,提出合理布局各類人防工程的方案,從而達到提高城市在災害和戰爭條件下的穩定性和災后城市功能的恢復能力。
2、城市中心、居住區中心是規劃相契合的重點。對于城市中心、居住區中心和機場、碼頭、車站等城市政治、經濟、文化活動中心,對外交通樞紐和人群相對較為集中的地區的開發建設,一定要堅持地上、地下綜合規劃,統一施工,必須考慮防空、防災的地下人員掩護空間,避免自然災害和空中襲擊所造成的人員大量傷亡。在規劃建設城市生命線工程時,如地下水庫、地下輸配電站、地鐵工程、主干輸水管道等,應保證它們有足夠的防災抗震、防空抗毀等防護能力,提高城市綜合抗御災害能力。從當前城市建設的發展趨勢來看,還有必要把“兩區”(城市新區和開發區)納入規劃相契合的重要一塊。
3、加強地下工程平戰功能轉換的研究工作。在編制總體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地下建筑工程的平戰轉換規劃,安排好地下工程平戰功能設計、建筑材料和施工等技術的開發和研究規劃,做到非人防工程在戰時、自然災害情況下能順利、限時、安全地轉換為地下掩護體。當前,由于經濟發展、技術進步和社會需求,地鐵、地下街、地下商場、地下倉庫、地下車庫等地下設施的發展勢頭很猛,為了避免地下空間資源的浪費或濫用,研究制定這些地下工程的平戰功能轉換工作規劃顯得尤為重要。
4、從長計議,四維規劃。規劃除了三維空間之外,還應考慮第四維,即時間,可稱之為“四維規劃”。地表區域的規劃,只能稱為平面規劃,即二維規劃;加上立軸,即考慮地上空間及地下空間,才是三維規劃。實際上,規劃還應考慮時間因素,因為建設有個輕重緩急或者階段性問題,不能簡單地認為把建設資源用足就是用好,一定要為今后的發展留有足夠的空間。規劃一旦失誤或不周,后遺癥久遠。尤其對于地下空間,如果規劃不周或開發不當,其處理、改造的難度遠大于地面建筑,造成的損失也會更大,更不用說無序開發或濫用。
二、人防工程建設要與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管理體制要相契合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是一項新興事業。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的地下空間開發始于人防工程建設,并先期形成了獨具特色的軍地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初期,地下建筑以人防工程為主,地下空間資源開發的經濟利益不明顯,甚至被認為無利可圖,地下資源管理權之爭矛盾較小,人防工程管理工作較為單純。但隨著城市經濟的快速增長所帶來的城市地面空間擁擠,地下空間資源的重要性和優越性越來越明顯,人防部門和其他地下建筑管理部門在地下空間的規劃設計、功能、投資、經營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會發生矛盾。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56號頒布的《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明確建設部門是負責全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把地下空間的規劃、工程建設的審批、設計、施工、質量管理、驗收、專用標準和設備的選型等統統包攬在自己的職責業務范圍內。但事實上,這些工作并沒有全部開展起來,地面建設與人防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與交通結合修建地下鐵路、地下停車場等,修建的地下建筑產權不清晰,資產管理各自為政,反而使建設主管部門與人防、交通、城建等部門主管權限上發生了沖突,并且嚴重影響到地下工程建設的質量和開發水平。
總之,由于城市各管理機構職能分散,城市基本建設管理體制和城市規劃管理的差異較大,因而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缺乏統一”的弊端也比較突出。目前,國家還沒有明確一個權威的、具有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職責和職能的城市管理機構或協調部門,與其相關的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行政管理機構有建設局、規劃局、人防辦等,其中有的機構有地下空間建設規劃和管理的職責,有的則有部分職責,如人防辦僅負責人防工程的規劃和建設。除上述明確的或理應明確的職責外,還有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政策法規的制定、資金籌集、宣傳教育等都沒有明確的機構負責,這些都嚴重的制約了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
所以,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相契合的當務之急,是在管理體制上的配套。基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特殊性,從抓管理、理順管理體制入手,建議成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協調領導小組。結合人防工程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進行統一立法、規劃、部署、管理。協調領導小組要牽頭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立法,制定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法規,規范開發利用行為,確保協調發展。
當前,各地政府越來越重視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建設速度也有所加快,但相關法律、法規滯后,也一定程度上影響、制約了各方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積極性,必須使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走上法制化、正規化的軌道。協調領導小組要以爭取“立法支持,保護產業資源,加強宏觀管理,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為目的,通過立法規范帶動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和管理。1997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注重開發后的地下空間為人防服務的問題,對人防工程的防護建設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它沒有突出自身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的專業服務性特征。所以,立法要著眼于大局,著眼于未來,從國家戰略利益的高度出發,全方位地考慮地下空間資源的保護與開發,把人防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納入全面的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與保護之中。
三、人防工程建設要與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資金投入渠道和建設資金管理方略上要相契合
搞好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規劃是龍頭,體制是保證,資金投入是關鍵,沒有充裕的建設資金投入,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近些年,各地在一輪又一輪城市建設熱潮中,以經營城市理念為指導,大力拓寬資金籌措渠道,從過去的政府財政直接投入,擴展到采取轉讓、拍賣、租賃、置換、抵押、BT投資合作等多元化投入的辦法,為城市建設籌集了大量的資金,并開始向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方面延伸。相對而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籌資渠道比較狹隘,已經滯后于城市建設、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的步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钡趯嶋H操作中,人防工程建設的資金主要是通過籌集人防費,再由政府委托各級人防辦投資、建設和管理,說到底還是政府工程,這種單一的籌資渠道是很難滿足城市人防建設發展的資金需求。所以,從人防事業長遠的發展目標出發,要進一步拓寬人防工程建設的資金投入渠道,努力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進程,完善管理方略,使之與城市建設、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相融合、相接軌,促進人防事業良性循環、可持續發展。重點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破解產權歸屬難點,把好權益分配關。人防工程的產權歸屬問題,一直是影響人防資金籌集的重要因素,是制約人防事業發展的瓶頸。人防工程作為戰備設施,必須符合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的要求,保證出資者職責到位而不越位。必須依據《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的規定,按照明確人防工程產權、保障國防資產增值、保護投資者正當權益的原則,施行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明確規定人防工程屬于國家所有,平時歸投資人使用,戰(災)時啟動應急預案,納入戰時保障機制。這樣,可有效地防止產權上的不明和糾紛,調動社會各方投資人防建設的積極性。
2、實行建管分離,構建工程建設管理新模式。要建立一套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新模式,改變人防投資工程由政府部門直接組織實施和監管的格局,打破投資與籌建一體、籌建與實施一體、實施與監督一體的“三位一體”舊模式,積極探討決策科學化、主體多元化、管理專業化、行為規范化的人防投資工程建設管理體制,努力推行以“間接管理、權責一致、市場競爭、廉潔高效”為核心內容的新型運行管理模式,大力推廣人防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制、代建制,逐步實現人防投資工程投資管理和工程管理的社會化和市場化。
【關鍵詞】安全監理;節能監理;人防監理;項目管理;問題及對策
我國工程建設監理制度自 1988 年開始試點,并于 1992年正式全面強制推行以來,已經有 20 多年的時間。其從無到有,從不熟悉了解到熟悉了解,從不規范到逐步規范,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對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確保安全、及早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管理,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已逐步在各行業的工程建設中得以推廣,并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近幾年工程監理也呈現出了一些新的動向及變化,監理企業、監理人員也面臨著比較棘手、需要解決的問題?,F從事監理工作的實踐認識,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問題進行簡單分析,并提出擬解決的對策和建議供業內借鑒。
1. 安全監理問題及對策
(1)眾所周知,前些年建設監理工作可以概括為“三控、兩管、一協調”。但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出臺后,原先的“三控”,轉變成了“四控”,即“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的控制,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的工作量急劇增加,風險也成倍增加。近幾年來,全國各地建設工程的安全事故頻發,一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除了施工單位被追究責任外,監理企業也逃不了干系,尤其是總監往往被追究刑事責任,甚至鋃鐺入獄也不少。有些建設單位在安全方面也給監理制定了許多不合理的規定,認為只要發生安全事故,無論監理安全工作是否到位,在處罰施工單位的同時,也一并向監理開罰單。為此,很多監理人員將很大的一部分精力轉移到了安全監理上,以致減弱并影響了正常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等方面的管理控制工作。即便如此,往往由于施工方低價中標、工期緊、不愿加強安全方面的投資等因素,結果安全事故依然頻發,監理遭受處罰依然如故。監理企業難以生存,監理人員壓力大、包袱重,工作積極性受到了嚴重的挫傷。
(2)其實,對監理處罰有不少是不當處罰。比如有些施工安全監管工作原本不應由監理負責,但相關責任強加于監理而形成處罰;有些是被監管單位不接受監理的監管而引發事故造成對監理的處罰;甚至沒有監理合同關系的工程發生了安全事故,也要處罰監理等。這其中一部分是體制問題;另一部分是有關方面、有關人員對安全監理在認識上存在的嚴重偏差,在認定監理責任時缺乏依據,處罰標準不一,存在安全生產監理責任擴大化的傾向,以至于影響了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3)幸運的是,經過近幾年廣大監理工作者、行業人士及專家、學者等多方努力及求索,安全監理工作的“窘境”有可能會很快得到改變。目前已從相關方面傳出信息,將出臺《工程建設監理條例》,以明確監理職責權限,即只對自己的錯誤指令承擔相應的責任;修訂《安全條例》相關內容,明確界定監理責任,如安全管理方面,如果監理履行了監理程序,即不應再承擔安全事故責任;不承擔與施工安全沒有直接關聯的事故責任,像施工交通問題、工人食宿問題、突發疾病問題等引發的安全事故責任;修改報告制度,監理受業主委托,對現場無法控制的安全隱患,只宜向業主報告,不應超越委托合同職責向主管部門報告;另外在調查處理安全事故時,建議選派監理方面專家參與,以公正、科學地界定監理責任。
2. 節能監理問題及對策
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建筑能耗約占到全國能耗總量的30% 以上,已嚴重影響到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從 1986年開始,我國陸續頒布一系列節能規劃、標準、目標及管理辦法,特別是近幾年來,先后頒布了新的《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等。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落實情況較差,效果十分有限。工程建設監理企業有責任、有義務,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建筑節能標準、節能設計文件,根據監理合同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有效監理。要認真學習和落實《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等有關規定,并從施工準備、施工過程、竣工驗收三個階段程序化地開展好監理工作。概括地講主要是在施工準備階段,要組織培訓學習節能知識、配備節能標準規范、認真組織和參與節能圖審及設計交底工作,編制建筑節能監理實施細則,審核節能專項方案;在施工階段,主要突出節能材料/構件管理、工序管理和驗收資料的簽批;在驗收階段,對節能資料認真匯總、審核,并落實節能專項驗收。
3. 人防監理問題及對策
人防工程又名人民防空工程,作為應對戰爭及重大自然災害時應急救援場所,已受到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必須具備防護及密閉的安全性能,因此人防混凝土結構中的鋼筋制作、安裝,既有普通民建、公建建筑的共性,即滿足抗震設計及規范,同時又必須具備人防結構的特殊要求,如鋼筋代換問題、三種墻(防護墻、密閉墻、臨空墻)及筏板基礎鋼筋制作及安裝問題,各種門(防護門、密閉門、防護密閉門、防爆活門)安裝構造問題等。當然,其質量評定及單位/分部/分項工程的劃分也有特別的具體規定。為此,監理人員決不能按照常規來進行人防監理工作。至少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監理企業要加強人防知識培訓,要組織學習現行人防規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明確其特別的、具體的要求,做到思想清楚、思路明白。二是在開工之始,人防質量安全站人員要親臨現場進行工作的交底,并且結合工程實際,對施工方、監理方提出明確的工作要求以及監督檢點部位的頻次、方式方法等,有效實施監督管理。
4. 項目管理問題及對策
(1)現階段的監理多是僅指施工階段及保修階段的監管工作,實際僅是以質量控制為主的施工監理。其收費低、責任大,人員素質難以提高;中小監理企業眾多,之間惡性競爭激烈,對監理事業的發展造成嚴重阻礙。與此同時,改革開放后特別是近幾年,許多境外工程咨詢公司進入我國建筑市場,進一步加劇了建筑市場的競爭。從實情看,在項目管理上與國際慣例尚存有的較大差距,已影響到我國工程項目管理水平的提高。為此,建設部等都積極鼓勵相關工程咨詢企業進行改革,為建設工程提供工程項目管理服務。許多專家也呼吁廣大咨詢企業加速向項目管理企業轉變??芍^大勢所趨,勢在必行。項目管理是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在項目決策階段,為業主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為業主提供招標、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和試運行等服務,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投資、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顯然,項目管理作為一個新興綜合性更強的工程技術服務性行業,其市場前景及技術優勢都是現行監理企業無法比擬的,是監理企業做強做大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國建筑業與國際接軌的必然選擇。
(2)當然,項目管理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前提是需要國家政策支持,需要更為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作為監理企業要練好內功、不能急于求成。一是要培養提高現有人員的素質和能力,特別要有組織能力,懂得怎么做、誰去做;二要加強溝通、發揮團隊和協作精神;三是要內挖潛力、培養引進、穩步拓展。只有這樣穩扎穩打才能實現服務內容的不斷延伸,以達到全過程、全方位實施項目管理的目標。
5. 隊伍不穩和人員流失困境
(1)現在規模巨大的基本建設、基礎設施蓬勃發展,監理人員數量和專業遠不能滿足需要。監理機構在低價中標后,往往采取監理人員聘任制開展工作,工程結束后若無后續工程,一般就不再繼續從事監理工作,監理隊伍的不穩定,不利于監理經驗的積累;再者由于監理企業拿到較多監理項目,即隨便招收非專業人員從事監理工作,人員素質低,職業責任差,對施工方采取吃拿卡要的惡劣行為,嚴重影響了監理企業的信謄;另方面監理人員工作量偏大,責權利失衡,收入不高、待遇偏低,工作缺乏成就感,監理工作吸引不了高素質人才,更難以留住高素質人才;對安全監理認識存在偏差,無專職安全人員配置,監理人員提心吊膽、灰心喪氣,不少同志不安心工作,甚至出現一些總監骨干離開了監理行業。據統計,2009 年報考監理工程師的人數只有 4 萬左右,不但未增加,反而逐年減少,足以表明監理隊伍不穩定、人員流失現象較為嚴重。
(2)在目前階段要解決好這個問題,一方面需要從內部建設問題、立法問題等制度上完善;再就是規范并適當提高監理收費,以提高監理人員收入差距。監理企業對于工作中成長較快、有能力、有潛力的監理人員,要盡可能、盡快地提升到相應工作崗位,及時認同肯定,使他們有成就感;要關心愛護員工,做員工的貼心人,努力幫助排憂解難,以便監理人員留得下、穩得住,并安心工作,才能得到提高和發展狀大。
摘要:地下空間資源是現代化城市建設發展的土地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城鎮化速度的加快,城市土地資源日趨緊張,促使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價值突顯。目前我國城市地下空間在技術和經濟上,都具備了大規模開發能力。長春市還處在20世紀90年代水平。2009年長春地鐵項目獲得國家批準,通南北的一號線、貫東西的二號線已經開工建設,使長春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進入了快速發展期。
關鍵詞 :人防工程;地下空間;人防特色;融合發展;多元化
長春市城市化建設已進入了快速發展期,城市土地資源日趨緊張,集約化利用土地,合理規劃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走緊湊型地上、地下綜合立體空間規劃建設,是長春市城市建設發展的趨勢。人民防空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經濟社會建設發展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重要內容。人防工程戰時能防御空襲,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保證戰爭潛力的重要基礎性設施;平時可用于商業經營;還具有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是防災減災和災后恢復的重要保障性設施。人防工程是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一部分,在城市建設發展進程中,必須站在人民防空建設發展的戰略高度統籌規劃,使人防建設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緊密結合,實現城市防護體系與城市建設的集約化發展。
一、他山之石
1.國外的經驗
在國際上,許多國家把民防工程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相融合,進行了很多探索與實踐,一些經驗值得我們借鑒。(1)精選案例。一是加拿大蒙特利爾地下商城。蒙特利爾以它對城市地下空間的成功利用著稱于世, 它號稱擁有全球規模最大的地下城。在蒙特利爾, 從地鐵站延伸出的無數通道將地鐵、郊區鐵路、公共汽車線路、地下步行道與大量的混合型開發區域聯結為一個龐大的網絡。據統計, 被連接起來的60 多個建筑群的總建筑面積達到了360 萬平方米。近2000家店鋪和娛樂場所也通過這種方式聯為一體, 包括小商店、大型百貨商店、餐館、電影院、劇院、展覽廳等。每天流通這一地下網絡的人數超過50 萬。此外,奧林匹克公園、貝爾中心、蒙特利爾火車站、藝術廣場等也都位于這個網上。
蒙特利爾地下空間的高效利用使城市功能多樣化,提高了更深意義上的城市安全性,大大節約了城市用地, 實現了城市交通的快速、大運量和立體化, 明顯提高了城市的環境質量, 為高人口密度城市實現三維發展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二是新加坡連城購物中心City LinkMall。City Link Mall地下街位于新加坡市中心伸延部分,是第二個CBD核心;地下街連接City Hall MRT 站和One RafflesLink甲級寫字樓;商業面積約有6萬平方尺;步行街寬度7米,凈高4米,City LinkHall MRT 站和One Raffles Link 甲級寫字樓相距約5分鐘步行距離。
City Link Mall 地下街主要是提供一個設有空調的舒適零售環境,連貫地鐵站與周邊的shopping mall、酒店和寫字樓,每年約有1,200萬人次進出。
City Link Mall地下街共約有50間商店,商業業態基本以百貨及服務業為主,占據項目可經營面積的41%,為融合周邊高檔次的商業和甲級寫字樓,地下街吸引國際級品牌進駐,增強其商業地位。
(2)國外地下空間利用發展趨勢。國外地下空間利用發展的主要趨勢是綜合化,其表現首先是地下綜合體的出現。歐洲、北美和日本等的一些大城市,在新城區的建設和舊城區的再開發過程中,都建設了不同規模的地下綜合體,成為具有大城市現代化象征的建筑類型之一。其次表現在地下步行道系統和地下快速軌道系統、地下高速道路系統的結合,以及地下綜合體和地下交通換乘樞紐的結合。第三表現在地上、地下空間功能既有區分,更有協調發展的相互結合模式。
2.國內的做法
我國在20世紀60—70年代建設了一批地下工廠、早期人防工程以及北京、天津地鐵項目。20世紀80—90年代各大城市陸續修建了一批“平戰結合”人防工程,如沈陽北站廣場地下街、吉林市大世界地下商場和長春市站前春華商城等。進入21世紀后,一些大城市也規劃建設了適合我國特點的地下綜合體工程,集商業、交通、人行過街和停車場等服務設施于一體。
(1)精選案例。一是北京東方新天地。北京東方新天地屬于東方廣場的一部分,雄踞于北京市中心,坐落于東長安街1號位置,東方廣場總建筑面積80萬平方米,是目前亞洲最大的商業建筑群之一,是北京的“城中之城”。東方新天地商場面積12萬平方米,擁有7個不同主題的購物區、四季常青的花壇、市中心最大的五彩音樂噴泉和擁有1,800個停車位的室內停車場。北京東方新天地與地鐵二號線相通,經過長安街、王府井大街和東單大街停靠東方新天地的公交就多達20余個班次。
二是廣州動漫星城??偼顿Y高達6億元,總建筑面積約3.2萬平方米,包括地下三層。三層地下商場,使用面積約2萬平方米,停車場面積約8000平方米。動漫星城有8 個出口與地鐵一、二號線連通。動漫星城的商業業態規劃為:負三層,游戲互動、群眾活動交流區;負二層,動漫網游產業附屬產品、授權產品展示銷售區;負一層,動漫網游產業龍頭企業產品展示銷售及配套特色美食、餐飲、食品店。
3.國內外經驗啟迪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是多方面、廣泛的,有住宅的防空地下室及城市設施:地下街道、地鐵隧道、公用設施溝、停車場、空調設施及地下污水處理場等;有生產設施:地下工廠和核電站、石油儲罐、食品倉庫、避難所和地下商城??茖W合理超前適用的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把一座城市在地下通過點、線、面以整體網絡形式組合起來。地鐵站點作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節點,已經是一項科學規劃手段,被廣泛應用,在規劃設計時要為周邊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及地面建筑地下連通預留條件。從目前世界發達國家在地下空間利用方面情況看,我國存在明顯差距,需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
二、長春市現狀
長春市是吉林省省會城市,是甲類人防工程設防的城市,長春的地下空間開發起源于平戰結合人防工程建設。
1.20 世紀50 年代至80 年代
這一時期長春市建設了一批人防工程,大部分都是磚混結構的防空洞,主要用于人員掩蔽和物資儲存?,F已年久失修,陰暗潮濕,空間狹小,通風條件差,防護設備老化,改造困難,已經不適應時展需要,其中有一部分在城市開發建設中已經損毀。
2.20 世紀80 年代至20 世紀末
這一時期,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戰略方針指導下,長春市先后規劃建設了重慶路人防商場、長春站前春華商城和紅旗街人防商場等三個平戰結合人防工程。這三個項目選在了交通人流密集的道路交叉路段和站前廣場,在商場營業時間起到了地面交叉路口的人車分流作用,緩解了路面交通擁堵狀況。由于受到建設資金的限制,出入口沒有設置自動扶梯,造成進出地下不便,沒有舒適感,難以改造。
3.21 世紀初進入地下空間開發的新紀元
2009年6月25日長春地鐵一、二號線通過專家組評估,長春市成為國內第28個獲得批準修建地鐵的城市,這標志著長春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進入了快速發展期。未來10年是長春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大發展的空前機遇期。
長春地鐵一號線、二號線總長度39公里,其中一號線長度18.5公里,二號線長度20.5公里。一號線路在人民大街地下通城市南北方向,二號線路在解放大路地下貫城市東西方向。
地鐵車站基本全在地下,設計時考慮了戰爭的需要,設置成甲類人防工程,如遇大型戰爭,地鐵車站可具備抵御生化戰爭甚至核戰爭能力。換乘站內設扶梯和電梯,不設置商場,有交會的路口處,將設置地下通道。
地鐵建成后,將在地鐵終點站附近設置大型停車場,停放私家車、自行車,吸引市民使用公共交通,方便換乘,緩解市內交通壓力。
長春地鐵的規劃建設是長春市城市建設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劃時代的重要歷史意義。但是,從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戰略發展角度看,在沒有考慮地下商業及地上辦公地下聯通多元化運營模式的情況下,單一的地下交通運輸換乘功能,會制約長春地鐵一號線和二號線的長期運營效益。
三、問題與對策
1.存在問題
(1)管理體制欠缺。從人防工程建設到地下空間開發,發生了從局部到整體的重大變化。我國的人防工程建設國防性質的法律定位,形成了人防工程建設與地下空間開發,軍地雙重領導的特色管理體制,這一體制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存在非常大的差異,嚴重制約了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也不利于平戰結合人防工程的建設長期經營發展。
(2)法制不全。目前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方面,還沒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1997年10月,建設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2001年11月進行了修訂),這是我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基本規定。
建設部還制定了《我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十五”規劃綱要》,其他相關法律如1996年10月制定、199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對涉及民防工程的地下空間進行了規定,以及《城市規劃法》對城市規劃作了原則規定。行業管理只有建設部的綜合性的行政規章,沒有專項立法,綜合立法本身的內容也不完善,缺乏對實踐的指導意義。雖然有個別城市制定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但都是分散、不完備的。
(3)規劃不透明。目前,長春市還沒有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總體規劃與分區規劃。人防從自身的需要出發,編制了人民防空工程專項規劃,涉及其保密性,不對社會公開。只注重了人防利用地下空間的總體布局和基于平戰結合的開發設想,造成人防專項規劃、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之間的不統一。長春市現在對地表土地進行規劃的同時,有必要對地下利用空間進行長期、綜合性的規劃。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目的是建立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的基本理念,構筑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基本體系,使城市有可持續發展的余地。
2.應對策略
長春市的方向是向國際化大都市發展,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是長春城市建設集約化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趨勢。面對現實選擇如下應對策略:
(1)領導掛帥,部門配合,規范過渡,建章建制。目前,長春市沒有一個對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的主管部門,還處于人防、建委、規劃、交通、土地等相關部門多頭管理的錯綜復雜局面。必須明確一個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的主管部門,由市主管領導掛帥,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組織召集相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制定長春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相關條例并進行試行,直至走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系統規范的正軌。
(2)地下空間,第二土地,投向市場,實現價值。地下空間資源是長春市城市建設發展土地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稱作第二土地。地下空間資源具有相應的開發價值,而且地下空間的商業化利用,正在經歷一個空前的轉型期,從政府投資的人防工程兼做地下商業街,向開發商主動進行商業化開發、兼有人防功能的趨勢轉型。應該看到,這一變化趨勢所帶來的影響,在地下空間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進行有選擇的市場化開發運作,應該進行大膽嘗試。即有利于長春市地下空間開發,也拓寬了融資渠道。
(3)戰略定位,明確方向,規劃先行,動態調整。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總體規劃,作為城市建設發展長期戰略的一部分,融入到城市總體規劃之中。明確長春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發展戰略定位、方向和目標,把人防工程建設作為重要的戰略定位、方向和目標融入其中,針對長春市人防需求統籌考慮,制定近期、中期和長期開發計劃,在執行過程中,針對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不斷研究和創新,作出科學合理的動態調整。
(4)借鑒經驗,科學決策,人防特色,融合發展。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是人防建設發展的機遇和挑戰。要實現快速跳躍式發展,必須借鑒國內外先進成功經驗,結合長春的市情,進行多方案、多角度、全方位、系統化反復論證,積極穩妥地作出具有戰略前瞻性和可操作、可執行的科學決策。
地下空間開發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人防工程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堅持人防特色、融合發展的舉措,會出現一次投資獲得多重效益顯著的局面。
四、發展趨勢
近幾年,我國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呈現逐漸變熱的發展趨勢,原因是:人防工程的需要、平戰結合的使用設施;地面上資源短缺,成為必然的選擇;很多城市交通惡化,需要從地上轉到地下。
長春市地鐵項目的實施建設,今后幾年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將出現新的變化:
1.緊密融合,協調發展
人防工程建設與地鐵交通工程建設相融合更加緊密。地鐵一號線全線符合人防工程甲類標準,在平時作為長春主干道人民大街的重要交通工具,在戰前可作為緊急疏散運輸線,在戰時可作為城市居民的掩蔽部,在戰后可作為搶救和運輸物資的重要通道。
以地鐵站點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節點的地下商業開發建設相融合更加緊密,因為充足密集的人流,是地鐵和地下商業長期運營的基本條件,這種融合會相互促進、協調發展。
2.規模擴大,標準提升
以人防需求和地下商業開發需求的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的規模將不斷擴大。長春市現有人防工程的數量遠不能滿足戰時要求,需要增加大量資金投入擴大建設規模。隨著城市的建設發展,地面空間變得越來越狹小,商業空間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商業用地勢必往地下發展,一些專業開發商也看到了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心區建設地下商業的投資價值,地下商業的開發建設規模必然會不斷擴大。
建設標準會顯著提升到比較高的檔次。目前,長春市現有的平戰結合人防工程的建設標準比較低,在通風、采光、空調等設施方面,以及出入口、游線、地上配套景觀等方面,與國內外先進水平相比都存在較大差距。“以人為本”的設計理念,會在長春市新的地下空間開發項目中得到有效落實,將大幅度提高建設標準檔次,解決人流進入地下的便捷、舒適。
3.應用范圍,更加廣泛
根據有關機構對地下空間發展研究的結果,當所在城市人均GDP 達到3000美元時,就具備了對地下空間大規模開發利用經濟條件,標志該市進入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快速發展期,可以進行地鐵等大型地下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目前,長春市的人均GDP已經超過5000美元,已經規劃建設地鐵一號線和二號線。隨著長春市經濟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和城市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應用范圍會更加廣泛,前景更加廣闊。
4.多元合作,必然選擇
人防工程建設及更廣泛的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投資巨大,運營和管理成本也高于地面建筑設施。政府單一投資渠道對于如此巨大的投資規模會選擇放棄一些地下空間開發項目,或減緩建設速度。面對大都市稀缺的土地資源和潛在的商業價值,開發多元化融資,走多元化合作開發道路,政府與開發商各取所需,這是地下空間開發市場化的客觀必然選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效率和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和國家、省政策性資金(含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政府性基金和各類財政專項資金以及政府部門通過借貸、擔保、資產處置、對外合作等融資方式籌集安排的項目建設資金)所進行的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市政府的項目專門管理機構或者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的項目專業化管理單位,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四條項目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且市級政府投資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上(含50%)的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代建制。代建項目納入政府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管理。公路、水利、人防工程、基本農田整治、土地綜合整治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第五條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領導組(以下簡稱市代建領導組),負責對代建工作的領導,研究決策代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設立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代建辦)。市代建辦是市政府授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專門管理機構,為代建項目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代建制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審計、監察、國土資源、規劃、公安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代建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進行審批和監督。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代建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批;對項目單位提出的工程重大變更事項的調整進行審核;下達年度投資計劃。
財政部門負責項目建設資金和材料、設備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來源審核、項目資金預算編制,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財務管理;審核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預(結)算,依此作為代建單位對外招標和簽訂工程合同的依據;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年度投資計劃、項目資金預算、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和工程建設進度辦理撥款手續;對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政府采購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代建項目勘察設計、施工許可、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竣工驗收備案等項目建設的監督與管理。
監察部門負責對代建項目全程監督,查處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審計部門負責對代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計、重大項目實行全過程審計監督,使政府投資資金發揮最大效益。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協調辦理代建項目建設用地報批、征用以及原有土地處置等有關事宜。
規劃部門負責代建項目的規劃手續審批辦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為代建項目提供良好的施工治安環境,對項目建設現場社會治安督導檢查,依法打擊干擾、破壞項目建設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的項目建設治安秩序。
川匯區、東新區、經濟開發區負責協調配合轄區內代建項目建設用地征用拆遷及施工環境等工作。
第七條市代建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市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采購公開招標。
第八條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單位與市代建辦雙方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合同中需約定使用單位爭取上級資金數額。雙方要嚴格按照項目代建合同約定履行責任義務。
第九條市代建辦工作經費實行財政供給,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市代建辦和使用單位職責
第十條市代建辦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辦理年度投資計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建筑設計以及辦理開工建設等有關手續;
(二)負責與項目使用單位簽訂代建合同,履行項目法人職責;
(三)組織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選購等招標活動;
(四)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
(五)按項目進度向市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協調有關部門按期撥付項目建設資金,并向市財政部門報告資金使用情況;
(六)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工程階段性和竣工驗收;
(七)對工程進度、質量、投資、生產安全、廉政建設全程負責,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八)按基建財務制度編制項目竣工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內容包括項目使用單位發生的項目前期費用,經財政投資評審和審計部門審計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九)負責將建設項目所有工程、財務資料按規定整理歸檔,移交給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和項目使用單位,并按財政部門批復的意見,協助使用單位和產權管理部門辦理資產交付和產權登記工作;
(十)定期向市代建領導組和市級有關部門匯報代建工作,重大事項提請市代建領導組或市級有關部門研究決定;
(十一)市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設規模、標準,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二)負責辦理代建項目建設用地手續,協助市代建辦辦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手續;
(三)項目工程管理實行代建制,項目使用單位發生的前期費用由財政部門按原渠道下達給項目使用單位。項目前期費用會計核算賬目,項目使用單位應認真整理形成書面報告材料,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移交市代建辦統一核算管理;
(四)參與項目論證評審工作及設計,配合設計單位完成工程規劃設計。參與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的監督工作;
(五)負責落實自籌資金;
(六)監督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七)參與項目竣工驗收,接收已通過竣工驗收合格的代建項目;
(八)履行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義務。
第三章代建項目實施程序
第十二條使用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程序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在完成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落實項目用地手續后,與市代建辦簽訂項目代建合同。
第十四條市代建辦對工程勘察、設計進行公開招標。
第十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對代建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投資組織評審和批復。
第十六條市代建辦依法組織公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十七條市代建辦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概算投資,進行施工組織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概算投資經批準后原則上不得變動。如遇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代建辦會同使用單位提請代建領導組同意后,方可作調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
(二)國家重大政策或規范標準調整;
(三)因規劃條件變化或受地質等自然條件制約、地下障礙影響等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施工圖設計確需重大技術調整。
第十八條代建項目建成后,市代建辦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市住房城鄉建設、發改、財政、規劃、監察、審計、人防、使用單位等部門共同參加。工程驗收合格后,市代建辦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經市審計部門審計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核,辦理竣工決算批復手續。
第十九條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市代建辦在三個月內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條市代建辦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檔案。對項目建設的所有資料包括財務資料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在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時,一并將工程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移交。
第四章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資金財務管理由市代建辦負責。市代建辦根據工程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撥付,由市代建辦提出按工程進度、年度計劃、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施工合同、代建單位負責人簽署的撥款申請,報市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按照項目建設進度、資金預算、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將工程建設資金撥付到市代建辦按規定在市國庫支付中心開設的工程資金專用賬戶或直接支付到施工企業、設備及材料供應商;屬于自籌資金或銀行貸款的撥付,由項目使用單位將資金撥付到市代建辦在市國庫支付中心開設的工程資金專用賬戶。
第二十二條市代建辦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基建支出預算、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等進行管理和單獨建賬核算,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相關材料。按規定設立工程資金專用賬戶,??顚S?,嚴格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代建辦作為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由市代建辦依據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概算提出建設單位管理費控制數,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財務制度規定的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嚴格核定,并計入項目建設成本。代建辦項目建設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據實列支。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四條市代建辦在項目管理過程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促使工程決算投資比代建合同約定投資有節余的,市政府將視節余額度給予市代建辦一定數額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市代建辦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貪污受賄等行為的;
(二)因管理原因造成代建項目嚴重拖延工期的;
(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虛列投資完成額等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