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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問題;矯正
近年來,我國經濟迅猛發展,法制建設也取得了很大進步,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普遍增強,但是與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國家的要求相比,差距還比較大。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違法行政、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現。
一、依法行政的重要意義
(一)依法行政對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和自由有重要作用
在我國,每個公民都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公民可能和刑法一輩子都不會有交集,但一定會和行政法律制度有關,如出生、死亡等一定涉及行政法制度,人民民利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我國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依法保證人民群眾的權利和自由,對我國社會發展、時代進步有重要意義。國家實行依法行政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維護人民群眾各項權利和自由,真正做到執政為民、執法為民。
(二)依法行政有利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立和完善
法治國家,指國家的各項事物都有有法可依,人民群眾的合法活動都得到保障,法治思想深入骨髓,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因領導的改變而改變。依法行政對法治國家的建立和完善有重要作用,對人類文明的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實現有重要意義。目前,社會管理的突出矛盾并不是無法可依,而是行政機關違法不究、越權執法等現象,為解決這些問題,必須貫徹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素質,建設一種新型法治國家。
(三)依法行政有利于行政機關防腐預腐,增強黨的純潔性
行政機關進行廉政建設,要從根本上預防腐敗,不僅需要德治,更要依靠法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國。有了法律的威懾,行政機關才有可能按照特定的程序進行行政活動。法律的公開性使人民群眾可以了解法律,一方面使自己進行社會活動時符合法律規定,另一方面,監督政府,預防腐敗。歷史經驗表明,人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處理腐敗帶來的后果,但治標不治本,法治才可以從根本上遏制腐敗,增強政府的威信。
二、我國當前依法行政存在問題
(一)依法行政的理念相對缺乏,民主法治意識比較淡薄
我國具有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人們深受封建思想影響,民主意識、法制思想比較缺乏。在古代,法是約束被統治階級的,被視為鎮壓貧苦百姓的工具,法律適用比較隨意,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等現象普遍存在。在社會主義發展的今天,仍然有一些人深受其害,一說到法治,就認為是下級聽命于上級,自己唯有聽命從事,而不是行政機關嚴格按程序辦事,以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為出發點。現實生活中,一些偏遠地區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強調當地經濟發展,自己制定一些土政策、一些文件來抵制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行政受到嚴重阻礙;一些政府工作人員還存在比較嚴重“官本位”思想,“唯命是從”,等等。
(二)行政立法欠缺,立法質量不高
依法治國要以法律為前提,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也要以法為前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了大量的關于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法律,已基本滿足各方面需求,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入,出現了很多以前沒料到的問題、矛盾,我國的行政立法已經越來越難以滿足社會實際需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也越來越難。一些違法者鉆法律空子,給依法行政帶來嚴重挑戰。當前,我國的行政立法在內容上還難以與正在形成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制先適應,這需要立法機關繼續強化立法工作。
(三)行政權的監督和約束方面存在障礙
從歷史發展的長河看,如果權力沒有受到監督和約束,必然會導致、營私舞弊、權力濫用等現象的發生。社會主義發展的今天,我國的行政法監督制約機制已經初步形成,并不斷向系統化、深入化方向發展。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行政權的監督制約運行的并不是很理想,效果不大,尤其是權力機關的內部監督以及權力擁有者的監督收效甚微。認真研究后我們可得到,這么多的監督部門之間缺乏協調配合,難以形成一股合力,在涉及自己時,往往避重就輕,以本部門利益為根本出發點,監督機構不能很好發揮作用。
三、大力推進我國依法行政的對策
(一)大力強化行政法制宣傳教育,樹立依法行政的理念
應該把轉變領導干部的思想觀念放在首位,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徹底擯棄“官本位”思想,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最高地位。普法機關要進行普法創新,改變過去的“以教”為中心的普法理念,課堂宣傳和實踐教育相結合,增強人們學法的動力,使其逐步擁有法律至上的精神。當人民群眾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時,實際上就是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監督,是行政機關自我反省,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更加牢固的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
(二)完善行政法律體系,注重立法質量
目前,我國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調整各個社會領域的行政法正在不斷完善中,我國行政立法事業取得巨大成就。但是,我們應該看到,行政機關在規范其行為,如何更好的進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還很欠缺。質量對任何事物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法規也不例外,立法機關的工作重點應該從數量轉變到質量,早日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律體系。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不規范,可能帶來非常嚴重后果。首先,其適用壽命會大打折扣,有的甚至在實際生活中無法操作,浪費司法資源。最重要的是它對行政機關的聲譽、名譽和權威有重要影響,更有甚者導致社會矛盾激化,造成社會動蕩。最近一些年,我國對很多法律、法規都進行了頻繁修改,遇到一些具體問題難以有效的運用,造成有法難依等現象的出現,為此,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要符合事物發展規律,從根本上符合最廣大人民的基本利益。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要避免地方利益滲透,進而影響法律公平,更要避免法律、法規之間界定模糊、相互抵觸等現象的發生。
(三)行政機關嚴格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一,高度重視執法隊伍建設。行政執法隊伍是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他們在執法時,要嚴格依照法律,做到公平、公正。因此,必須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其道德修養,廉政執法、文明執法;提高其業務素質,增強辦事效率。第二,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程序要進行嚴格規范。程序規則有利于行政機關執法時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協調有交叉職權的行政機關更好依法行政,進行社會管理的行政機關要依靠法律,程序正當?!?/p>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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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這是歷史發展的規律。成功的市場經濟必然是法治經濟,這一點已經成為共識。顯然,在我國建設市場經濟的努力發展到今天,提出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并不是某些人的突發奇想,而是順應客觀規律發展要求的明智之舉。分歧的要點是能否在十年時間內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在這一過程中,正如在市場經濟和經濟發展中政府起了很大作用一樣,法治主體充分發揮能動的作用,積極創造條件,組織各種社會力量,全面推進政府法治,在較短時間內達到法治政府的目標,也不是不可能的。我們已經走過的歷史也證明了這一點。
例如,作為我國行政法治起點的法律-行政訴訟法,由于是一部改官貴民賤為官民平等、民可以告官,從而推進我國民主與法治的重要法律,直接觸動傳統觀念,在頒布之初就曾有一些行政官員很明確地要求停止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并以集體辭職相威脅;實踐中,有些官員不愿當被告,不出庭應訴,有些在法庭上訓斥原告,還有的甚至直接到法庭上將原告抓走,如此等等,反映出我國法治基礎何等薄弱。
但時隔不過十余年,這類現象已基本不再存在。現在已經無人懷疑行政訴訟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它對我國行政法發展和依法行政的作用。行政訴訟的法治環境已基本建立,幾乎得到了所有人的認可。十余年來,我國在行政法治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確實非常驚人。行政法治觀念和權利意識已經普遍確立,依法行政的核心和重點是治官、治權的理念已開始深入行政機關和廣大公務員的觀念之中,并且正得到不斷強化。我國已形成了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監督法相協調的行政法制度結構,雖然發展很不平衡,但每一部分均有相應的行政法律規范作支撐,這些規范體現了現代行政法治精神。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即是典型例證。
“學術的歷史乃是現象的概念化與概念的規范化、思維模式的培育與變革、方法論的探索與創新的歷史?!盵1](P226)將現象概念化并形成包含特定價值和方法在內的理論框架,通過比較不同理論框架解決面臨問題的效果,來獲得、驗證“進步的”“科學的”的理論,進而指導我們解決實際問題的實踐,是社會科學研究的重要方法。[2](P46-48)
作為一門社會科學,行政法就是解決有關行政問題的法。[3]在行政法學研究中,“研究的方法,有關什么是成問題的想法,何者應該包括在研究領域里,何者應該排除在外的標準”,[4]這些科學史學者稱之為范式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定時期“行政”的觀念和問題所決定的。因此,要研究行政法基本范式,應該從行政觀念開始。
居于現代行政法學理論核心地位的行政觀念,起源于20世紀初葉行政國的興起和發展。20世紀初葉始,公共事務的急劇增多,“市場失靈”對政府放任政策的否定,導致人們嘗試通過擴大政府管理公共事物的范疇,賦予其足夠權力的方法,以解決所面臨的市場失靈困難。這種強化國家管理公共事務的必然性,主張國家在管理公共事務過程中,有運用各種強制性手段的必要性,力圖用擴大國家職能的方法扭轉經濟和社會危機,提高行政效率,增進公共利益。
我國現行行政法和行政法學,就基本上是從國家行政這一背景出發的,集中體現在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和行政法的功能兩個方面:
(一)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主體和行為
雖然在表述上略有不同,我國行政法學者基本上都將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界定為國家行政機關實施國家行政權的行為。對此概念可從主體和行為兩個角度把握:從主體角度來看,學者們認為公共事務的管理權專屬于國家,國家是管理公共事物的唯一主體。例如有的學者在解釋行政的含義時,認為“只有國家才有權進行行政活動”,“行政是國家的”。[5](P30)更有學者為了強調國家對公共事務管理的獨占性,又從歷史發展的角度解釋道:“只有國家出現以后才有行政,將來國家消亡了,行政也將自然消亡?!盵6](P4)從行政的行為角度來看,學者們認為行政活動的本質是國家運用行政權所進行的管理活動,“行政就是管理”,[6](P4)強調國家運用行政權力實現公共利益,并將運用強制性權力當作行政行為的本質。
不難看出,我國行政法學者對行政概念的上述解釋,正是基于對國家行政觀念的認同,即,因為“市場失靈”,所以從主體的角度來看,應由國家作為公共事務管理的主體,直接承擔起行政的任務;從行為的角度來看,主張國家為提高行政效率,有運用強制性權力的必要。隨著行政國實踐的成功,上面的觀念演化為:公共事務的管理專屬于國家,行政行為本質即強制性權力。
(二)行政法的功能(即要解決的問題):提高國家行政效率,控制行政權力濫用
從主體和行為兩方面強化國家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國家行政觀念需要解決以下兩個問題:如何保證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時的效率?如何避免行政機關運用其被賦予的強大權力侵犯相對較弱一方公民的正當利益?如果制度設計不能夠有效地解決這兩個問題,則國家直接管理公共事務的必要性、國家運用強制權力管理公共事務的合理性都將大打折扣。于是,這兩個問題便成為行政法在行政國背景下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我們對行政法律關系特點的認識,行政法理論體系的構建、現代行政法各流派的特征等這些行政法律科學領域內的重大問題,無不深深地打上了國家行政的特點和其面臨問題的烙印。例如,對經行政法調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特別的認知,學者們從兩個關節點上把握,一是行政法律關系必有一方是行政機關;二是雙方地位不對等,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處于優越的地位。[7](P22-23)這兩個特點恰與國家行政的主體和行為的特點相對應。又如,學者們對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行為的研究,一般從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司法三個角度展開,而這三種行為的內在線索則是國家所享有的以命令和強制行為為主要手段的管理方法,國家行政的觀念是這三種行為的主線(注:我國現在通行的行政法學教材基本上都是以此結構為基礎而展開對行政行為的研究的。)。再如,行政法學的主要流派,控權論、管理論、平衡論,其對行政的本質和待解決問題的認知,雖然側重點和價值取向不同,也都是在國家行政的框架內,闡述自己的觀點和解決問題方案。無論是注重行政效率,還是強制控制行政權,或是兼顧二者,它們的理論預設和體系的展開,都是根據國家行政的要素的問題,帶著國家行政這幅眼鏡,在側重保障國家的行政權與控制國家行政權的不同重心上去認知、解決問題。
法律具有時代的精神,它是一定時代精神的反映。20世紀初葉,公共事務的增加,市場失靈的影響,強化了國家行政的觀念,強化了行政主體唯一性和行政權優越性的觀念。這種強化,符合行政國時期公共事務增多對國家職能擴張的需要,因而,以國家行政為基石的行政法范式,也具有時代的合理性。但是,我們不應該將一定時期的實然現象,當成所有時期的應然現象。對把國家行政觀念下的行政特點和行政法觀念當成一種無可置疑的所有時代“應然”現象的本質主義態度,我們應該抱有足夠的警惕,因為,我們不能夠用觀念剪裁現實,恰恰相反,是現實決定了我們的觀念。
二、公共行政的興起與行政法范式的轉型
(一)公共行政的興起
自20世紀60年代起,“政府失靈”使人們開始懷疑行政國家控制全部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性,“人們開始反思負擔過重和過分官僚化的政府是否有能力負擔指派給它的繁重的工作任務”。[8]在管理公共事務的主體和方式方面,國家行政思想所蘊含的關于行政的兩個基本觀點,即國家作為管理公共事務的主體的唯一性和強調行政權力作為實現公共利益的本質手段,都在被逐漸突破。一場以部分行政權力社會化和放松管制為主要特征的公共行政改革,正以方興未艾之勢席卷全球。具體表現為:
1.第三種組織的出現。所謂第三種組織,即由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等組成的非營利性組織,它們致力于國家正式機制以外的公共目標。它們的活動范圍介于以政府為代表的公域和以個人自由為標志的私域之間,被稱之為第三域的范疇。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英美國家,第三種組織在參與公共事務的治理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作用日漸突出,成為實現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力量。[8]
2.非權力性行政方式的廣泛使用。實踐中,以淡化行政管理權力和強制色彩為重要特征的新的行政方式,如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激勵等,越來越成為公共事務管理的主流方式。它們在提高行政效率,增進行政民主,保證行政目標實現過程中的公平、平等方面具有積極效果,已經被人們廣泛采用。
3.公法向私法的逃遁。隨著行政的主體多樣化和非權力性行政方式的日漸增多,行政法的調整和調整方式也出現了諸多變化。行政任務從管理向服務的轉變,行政任務的部分民營化,行政方式的非權力化,救濟方式的多樣化等等,也不斷地反映到調整這些現象的行政法中來,概括起來,即行政法正在逐漸擴大調整對象,變革調整方式,主要體現為權力色彩和強制功能的弱化,代之以平等和合意因素的增加。正如日本學者鹽野宏指出的那樣,“實體法上區別公法和私法是沒有多大意義的”,行政機關的調整公共事務管理的法律適用和救濟方面,不是機械地適用公法的規定,而是根據問題定向,采用“提示問題式的概念”,以平等、比例、公正為原則適用公法或私法實現公共利益。[9](P35)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學者形象地將這種現象稱之為“公法向私法的逃遁”。
(二)國家行政范式的困境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推進依法行政的責任感、緊迫感
(一)加強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基礎性、全局性工作。政府處在管理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的第一線,能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關系到堅持黨的領導和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關系到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關系到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近幾年來,我區認真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與新的發展要求存在不小差距,主要表現在:有些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理念還較薄弱,民主、科學、依法決策的意識不夠強;少數執法人員亂作為和不作為現象依然存在;行政權力監督約束機制尚不健全,部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各地、各部門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強烈的緊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快推進政府依法行政進程。
二、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夯實依法行政工作基礎
(二)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及任職前法律知識考查制度。建立區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要結合所研究的議題內容,由政府辦公室適時安排議題提請部門在會上介紹相關法律法規基本內容,把學法和研究解決問題結合起來,增強學法的實效性。每年區政府常務會議學法不少于4次、專題法制講座不少于2次。各鄉鎮街道、各單位也要相應建立班子會集中學法制度。對擬任區政府及部門領導職務的干部,在任職前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依法行政情況。
(三)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管理。全區所有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前必須參加由區政府法制部門組織的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持證上崗;對已在崗的行政執法人員,各鄉鎮街道、各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依法行政知識集中學習培訓,培訓情況、考試成績于年底前報區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凡未參加培訓或連續兩次學習考試不合格的,取消其執法資格,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三、完善行政決策機制,進一步增強政府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
(四)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按照《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結合實際,認真修訂完善區政府工作規則中關于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必須進行聽證。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采納,意見采納情況要以書面形式告之聽證代表,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五)堅持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定制度。區政府及各單位作出重大決策前交由法制部門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決策。區政府及各單位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由區政府及相關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堅決杜絕擅權專斷和濫用權力。
(六)嚴格重大行政決策的貫徹實施。開展機關效能建設活動,大力提升政府部門的理解力、執行力、操作力。區政府各項決策的實施和完成情況納入鄉鎮街道和單位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作為評比獎懲的重要依據;政府督查部門要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方式,加大對政府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區政府辦公室要采取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公眾對政府決策及其執行效果的評價,及時提出改進政府決策的建議。
四、嚴格行政執法,確保法律法規規章的全面正確實施
(七)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大力推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嚴格執行省里統一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和適用規則,確保行政行為合法、適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主體、依據、權限、責任和裁量標準、程序步驟、辦事時限、監督方式等內容,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公開欄等形式向社會公示。建立監督檢查記錄制度,完善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促進行政機關規范執法。
(八)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各鄉鎮街道、各單位要對外公布行政執法人員資格信息,嚴禁無證執法。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行使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情況的評議考核,將評議考核情況納入區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加大執法責任追究力度,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紀檢、監察部門要依照《公務員處分條例》,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九)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各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統一納入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罰沒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各單位均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不得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鉤。
五、完善監督機制,進一步規范和監督行政權力運行
(十)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各鄉鎮街道、各單位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嚴格執行《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128號)的要求,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義務。規范性文件要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及時向社會公布。嚴格按照《省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省政府令第119號)的規定,規范性文件自之日起15日內必須報區法制部門備案。建立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兩年要進行一次規范性文件清理;清理后要及時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十一)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和行政應訴工作。認真貫徹執行《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凡是符合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必須依法予以受理。改進行政復議審理方式,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和解、調解等手段辦案,依法公正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加強行政復議隊伍建設,保證復議案件至少2人承辦。建立相應的行政應訴工作制度,鼓勵、倡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定,積極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十二)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各鄉鎮街道、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內容、程序和方式,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區信息辦負責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依申請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十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群眾自治作用。各鄉鎮街道、各單位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機制,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監督,完善“經濟110”及機關效能群眾投訴處理制度,把政府及各單位行使權力置于人民群眾廣泛監督之下。建立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機制,全面正確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擴大基層群眾自治范圍,增強社會自治功能。積極培育和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把社會可以自我調節和管理的職能交給社會組織。
六、加強領導,不斷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邁上新臺階
[論文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依法行政最根本的其實是用法律法規來約束行政權力的行使,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規來辦事。目前我國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水平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存在的問題也較多。筆者認為可以從進一步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加強行政執法審查和行政復議工作等方面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論文關鍵詞]行政機關 依法行政 信息 程序
黨的十七大上,明確把“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新成效”作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之一,對推進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F階段,隨著我國依法行政的不斷推進,我國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水平與過去相比進步很大,但從總體上看,它的上升空間還是很大的,因為目前的行政執法狀況還存在較多問題。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也很多,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比如一些行政執法人員的思想觀念,或者是本身行政制度上的缺陷等等,都會造成違法的行政行為,破壞了政府的形象、侵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踐踏了法律的尊嚴,最終影響到實現我國依法治國的法制化進程。本文從兩個依法行政案例入手來分析和探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存在的問題,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縣級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提供基礎。
一、依法行政案例簡介
案例一:某市有限公司訴該市規劃局信息公開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5日向被告該市規劃局郵寄了六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被告以紙面快遞郵寄方式向原告公開對北京東路88號房屋(以下簡稱“88號房屋”)進行拆遷和建設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包括附件、附圖)及其申報材料等六項政府信息。被告規劃局于2011年3月17日以書面形式向原告快遞郵寄公開了六項政府信息中的兩項政府信息內容,其余四項未予公開。對于未公開的四項內容,被告僅僅通過電話告知原告不能公開的原因以及需要原告更改申請的事項等,但未以書面形式予以告知。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原告作出書面告知,告知原告“你單位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較多,有的信息不存在,有的內容描述不準確,有的涉及第三方的商業秘密,因此,我局只能向你單位提供部分可以確認的信息,……現以書面形式再次告知你單位,我局將根據你單位更改后的申請內容,依法公開相關信息”。
法院判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判決確認被告規劃局針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未予公開的內容未給予告知的行為違法。
案例二:張某訴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
基本案情:2012年5月10日,原告張某所有的位于該市健康西路57號A棟204號房屋被拆除。同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寄出《查處申請書》,請求被告查處違法拆遷行為。被告于2012年5月20日收到查處申請書后,對原告申請查處的事項予以調查了解。同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向被告作出書面情況匯報。因原告向市紀委反映被告行政不作為,同年8月6日,被告將相關情況向市紀委作出書面匯報。由于一直未能聯系上原告本人,所以被告未能對原告作出書面回復。后,原告向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起行政復議,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2012年12月23日作出《[2012]蘇建行復(決)字14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告就原告申請查處事項作出的相關行政行為。
法院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責令被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原告張某的申請予以答復。
二、行政機關敗訴原因淺析
(一)行政機關對法律法規研究不深
案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無論政府信息能否提供,行政機關都應作出回應,都有告知的義務。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告知的方式,但此行為屬于行政機關針對申請人的書面申請所作出的回復,應當采用書面告知形式。本案中,針對原告六項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公開了其中的兩項政府信息,對于其余四項政府信息和上述已公開的兩項政府信息中的申報材料能否公開以及相應理由,被告未采用書面形式予以告知,不符合相關規定。鑒于被告在本案審理期間已經向原告作出書面告知,但原告經法院依法釋明,仍堅持訴訟,故應確認被告不予告知行為違法。案例二,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申請人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情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北景钢?,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被告寄出《查處申請書》,被告于同年5月20日收到該《查處申請書》,原告認為被告未及時履行法定職責,有權提起訴訟。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被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案中,原告申請被告查處其所有的位于本市健康西路57號A棟204號房屋未簽訂拆遷協議即被強行拆除的行為,被告自收到原告申請之日起60日內未對原告予以書面答復,屬不履行法定職責。
(二)行政機關程序意識不強也是導致敗訴的原因之一
針對行政相對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不能或無法公開部分,被告未能予以書面告知或答復,而僅僅通過電話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請人修改相關申請事項,顯然不符合相關程序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60日內必須給與申請人書面答復。
綜上,縣(區)級政府及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法律意識較淡薄,部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二是行政執法目的有利益化趨勢,重大行政決策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推進;三是行政執法重實體、輕程序,對程序的正當性關注較少,審查程序把握不夠嚴格;四是基層行政執法力量相對不足,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執法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和提高等。
三、對行政機關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議
從司法審查層面看,建議行政機關通過以下途徑加強依法行政工作:
(一)加強行政矛盾糾紛的溝通和協調工作
當前,行政訴訟案件涉訴上訪及涉穩定因素增多,要有效化解行政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協調和解是首選的解決途徑。因此,行政機關要從踐行科學發展觀和維護社會穩定角度,提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充分重視法院提出的協調建議,作好在訴訟前、訴訟中、訴訟后各個階段的溝通和協調工作,共同構建行政爭議預防化解綜合調處機制,防范和化解行政爭議引發的社會矛盾。
(二)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一是堅持領導干部學法制度??h區各級行政機關應積極貫徹落實領導干部學法制度,通過法制講座、集體學法等形式,使領導干部掌握了解有關法律法規,提高領導干部對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二是堅持行政執法人員專業培訓制度。行政機關尤其是案件多發和敗訴較為集中的部門,要在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為民、務實、清廉”教育的同時,加強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切實提高執法人員收集證據、履行程序和適用法律的能力。例如:縣區政府法制辦可以定期地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單位新上崗人員基礎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衛生、城管執法、工商等部門對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崗位專業培訓等。通過各項培訓學習,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強行政執法審查和行政復議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要不斷加強案件審查工作,充分發揮集體把關機制的作用。對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要從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運用、程序把握等各方面把好審查關,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還要完善事后監督機制,發現錯誤及時加以糾正。
(四)加強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實踐表明,在行政機關負責人參與案件庭審和協調的情況下,原告方更愿意心平氣和地在法院主持下與行政機關進行協調,同時雙方實質爭議焦點能及時得以解決。建議黨委、政府以文件形式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納入工作業績考核,定期予以通報。加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能力培訓工作,使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實現行為常規化、作用實效化和效應最大化,使推進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真正成為有效化解行政爭議、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抓手。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責任感、緊迫感
(一)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基礎性、全局性工作。市縣兩級政府處在管理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的第一線,直接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行為大多數由市縣政府做出,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大多數發生在基層并需要市縣政府處理和化解。市縣政府能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關系到堅持黨的領導和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關系到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關系到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各級政府、各部門一定要提高認識,真正把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作為一項基礎性、全局性工作來抓。
(二)切實增強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近幾年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政府職能逐步轉變,行政管理體制、公共服務體系不斷創新,行政執法行為不斷規范,行政執法水平不斷提高。但與新形勢發展的要求相比,市縣政府依法行政還存在不小差距,主要表現在:有些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理念還較淡薄,民主、科學、依法決策的意識不夠強;一些地方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現象尚未杜絕,少數執法人員亂作為和不作為現象依然存在;行政權力監督約束機制尚不健全,部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各級政府、各部門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強烈的緊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快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進程。
二、提高市縣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夯實依法行政工作基礎
(三)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及任職前法律知識考查制度。市縣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每年政府常務會議學法不少于4次。要建立專題法制講座制度,制訂年度計劃,每年舉辦法制講座不少于2次。市縣政府在召開有關會議協調處理相關工作時,要對照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把學法和研究解決問題結合起來,增強學法的實效性,養成學法、用法的習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對擬任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干部,任職前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依法行政情況,必要時還要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測試,考查和測試結果應當作為任職依據。
(四)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律手段處理問題的能力。領導干部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養成依法辦事、依法履行職責的習慣,增強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本領。要重視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法律事務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作用,對重大涉法事項,注重征詢法制機構和法律專家的意見。
(五)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前必須參加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對在崗行政執法人員,要定期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培訓情況、考試成績應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凡未參加培訓或連續兩次培訓考試不合格的,應當取消其執法資格,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三、完善行政決策機制,進一步增強市縣政府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
(六)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市縣政府要根據《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號),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切實可行和便于操作的具體實施細則。對屬于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市縣政府要嚴格按照省政府令第號規定進行決策。
(七)建立健全公眾依法有序參與行政決策的機制。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重大行政決策,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程度,廣泛聽取公眾、專家和有關部門意見。要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凡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必須進行聽證。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采納,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八)堅持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定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要交由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決策。市縣政府及其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堅決杜絕擅權專斷和濫用權力。
(九)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的監督。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將決策的實施和完成情況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作為評比獎懲的重要依據;通過互聯網或媒體定期聽取公眾對決策及其執行效果的評價,作為改進工作的依據。決策的實施單位應當定期報告決策貫徹落實情況。各級政府應當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方式,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要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嚴格按照《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四、嚴格行政執法,確保法律法規規章的全面正確實施
(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行政執法層次。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大力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已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市,要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運行機制。尚未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市縣,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盡早開展。
(十一)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要大力推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市縣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執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統一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和適用規則。要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主體、依據、權限、責任和裁量標準、程序步驟、辦事時限、監督方式等內容,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公開欄等形式向社會公示。要建立監督檢查記錄制度,完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每年要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促進行政機關規范執法。
(十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市縣政府要完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制度。對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市縣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執法資格和權限進行審查,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對外公布行政執法人員資格信息,嚴禁無證執法,對被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要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加強對市縣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行使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情況的評議考核,將評議考核情況納入本級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十三)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市縣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罰沒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對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違反罰繳分離的規定以及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鉤的,要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五、完善監督機制,進一步規范和監督行政權力運行
(十四)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嚴格執行《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128號)的要求,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規范性文件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及時向社會公布。要嚴格按照《省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省政府令號)的規定,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規范性文件自之日起15日內必須報備。備案機關對報備的規范性文件要嚴格審查。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兩年進行一次規范性文件清理;清理后要向社會及時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同時要積極探索實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十五)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凡是符合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必須依法予以受理。要改進行政復議審理方式,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和解、調解等手段辦案,依法公正地做出行政復議決定。要加強市縣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建設,積極推行行政復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保證復議案件至少2人承辦。要建立相應的行政應訴工作制度,鼓勵、倡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定,積極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十六)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內容、程序和方式,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理順內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權限。要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機制,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載體。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依申請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十七)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市縣政府要在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的同時,更加注重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監督。要認真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把政府及部門行使權力置于人民群眾廣泛監督之下,做到評議過程由群眾來監督,評議結果由群眾來裁判,整改效果由群眾來檢驗。要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制定舉報投訴受理、處理實施辦法;建立及時處理新聞媒體反映問題的協調機制,完善新聞會、情況通報會制度。對人民群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有關行政機關違法問題,應當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做出處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檢舉、曝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切實加強領導,不斷推動依法行政工作邁上新臺階
(十八)加強對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市縣政府要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將其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的基礎工程,促進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社會氛圍的形成。要按照國號文件的要求,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納入市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實績考核指標體系,與獎勵懲處、干部任免掛鉤;建立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大問責力度。省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導和督促檢查,對依法行政工作進展較慢的地方和部門,要重點督導;要積極開展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加強示范單位的管理,充分發揮典型示范帶動作用。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切實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把加強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認真扎實地加以推進。市縣政府每年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本地區推進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主要成效、突出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十九)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實處。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近期要對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情況進行全面回顧和總結,找準問題,研究對策,突出重點,明確責任,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依法行政。要著力加強依法行政制度建設,對照國發號文件要求,列出制度建設時間表,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要強化監督檢查,定期對下級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要及時指出,責令改正;對依法行政成績突出的單位,要給予表彰。
(二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機制。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全面正確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擴大基層群眾自治范圍,大力增強社會自治功能,保障基層群眾在民主實踐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服務水平,嚴禁干預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自治范圍內的事情,不得要求群眾自治組織承擔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部門履行的職責。要積極培育和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實施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要積極與社會組織合作,鼓勵、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把社會可以自我調節和管理的職能交給社會組織。
(二十一)加強市縣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市縣政府要保證政府法制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保障法制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法制宣傳和培訓、調研等工作的必要經費。市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明確分管領導,指定專人負責政府法制工作;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任務繁重的工作部門要有機構和人員負責法制工作。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政府法制干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不斷提高推進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努力當好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在推進本地區依法行政中發揮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等作用。
摘 要 現有法律否定了行政訴訟調解,但這一規定存在理論缺陷,設置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亟待推行。
關鍵詞 行政訴訟調解 必然性 可行性
包括《行政訴訟法》在內的我國現有一系列法律文件都明確的標明了我國立法對行政訴訟調解的否定的立法態度。其理由主要是:(1)行政訴訟的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管理活動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國家公權不能轉讓、放棄和處分;(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是國家意志,一旦行政訴訟允許調解,行政機關可能利用調解壓制原告,損害原告利益,并且行政機關可能拿行政權力做交易,損害公共利益;(3)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任務,在于確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在合法與不合法之間不存在中間狀態,無調解之余地。法院判斷行政機關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唯一標準是法律。
但是反對行政訴訟調解進入司法程序在理論上存在缺陷。首先,行政主體在法定情形下和法定范圍內對其法定職權享有一定的處分權。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該條文在實際上是承認了行政訴訟當中的行政主體可以對實體權利作出處分。其次,“國家公權不能轉讓、放棄和處分”理解上的僵化?!肮珯嗔Σ豢商幏帧钡膬群瓚恰肮珯嗔Σ豢扇我馓幏帧?。以“公權不可處分”理論排斥行政訴訟的調解,是將行政機關對其職權的處分等同于,將行政機關的靈活執法與依法行政完全對立起來,是對行政執法活動復雜性的片面、機械的認識。再次,行政行為并非僅僅存在“合法”和“違法”兩個選項,行政主體有在新的考量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權力。合法的行政行為可能存在合理性問題,違法行政行為亦存在撤銷后要否重作以及如何作出的問題。
除理論存在缺陷外,否定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也是與政府職能的發展轉變不相適應。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政府職能發生了很大變化,政府正在積極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除了傳統規制性行政行為之外,又出現了許多諸如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扶持等需要建立在與行政相對人合意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的多元化的行政行為形式。因此,在我國的行政審判實踐中,大量存在著事實上的調解,即行政案件立案后,法院通過說服、教育、闡明可能的法律后果等方式,在原告或被告或原被告雙方作出一定妥協或承諾后,通過原告撤訴來達到解決糾紛的結果。現實的操作可能與一般立法相悖,然而這種現實的存在,表明立法已嚴重滯后,已與現代行政的要求不相適應,出問題的是我們的法律,而不是社會現實和行政現實。因此,與其讓這些變相的調解方式游離于法治之外,成為規避法律的工具,不如從制度上加以規范,讓行政訴訟適用調解成為必然,允許當事人調解,對調解前提、過程、執行等等活動進行監督,從而使調解成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方式。由此可見,行政調解制度的建立有其必然性。
同時,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同樣有其可行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規定使行政主體擁有了在對合適的社會成本進行綜合考慮的條件下作出讓步和妥協的空間和余地。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和范圍內所享有的一定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它是行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主體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權限,也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法律法規中普遍存在著包含彈性和伸縮度條款。行政機關對自由裁量行政行為都有一定的處分自由度,在權限內的處分,都是行政權的合法行使,然而合法的行政行為并非必然不會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就使得一部分行政案件適用調解來解決已成為可能。行政訴訟中可以對該類案件加大調解力度,通過人民法院的調解使行政機關改變不合理的行為,防止權力濫用或處罰失當。行政立法給行政機關大量的自由裁量的空間,這個空間又是行政訴訟調解的空間。調解使得每一個不符合法律和理性的自由裁量行為,在法院的主持下“回歸合法合理的軌道”。
在行政訴訟中引入調解制度并非我國首創。在世界上,早有國家和地區在行政訴訟中引入調解制度。在英美法系的英國,大約4/5的行政案件是通過和解解決的,1/5是判決解決的。美國在司法2008年審查時向來援用民事訴訟程序,且在公法領域大量存在“訴辯交易”的傳統習慣,社會對行政機關在訴訟中與相對人和解,已不存在觀念障礙。在大陸法系的德國,柏林地方行政法院每年審理的案件中協調結案(包括一方當事人基于對方在訴訟程序中的特定聲明而撤回訴訟、和解)比例高達97%。我國的臺灣地區也在其制定的《行政訴訟法》中對和解制度作了專節規定。因此,立法機關可以做充分的考察和借鑒,同時結合中國實際國情,使行政訴訟調解制度有其可行性。
總之,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調解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國立法的滯后,在現實訴訟中,法院本身也鼓勵爭議者通過協議解決爭議,因為這是一種恢復沖突所破壞的平衡的代價低廉的方式。在行政訴訟中,原被告之間實力懸殊,和解可能難以保障雙方平等協商。但是通過法院的介入為雙方合意提供了必要的引導和溝通,在提高雙方合意成功率的同時,也為雙方合意不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起到了監督作用。因此,在行政訴訟中,選擇設置調解制度具有必然性和可行性。
參考文獻:
[1]楊解君.契約現念引入行政法的背景分析.法制與社會發展.2003(3):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