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6 16:07:3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建筑業涉稅風險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營改增”下建筑施工企業主要的涉稅風險
(一)原經營模式引起的涉稅風險
建筑施工企業中母子公司資質共享的情況比較多,這種合同簽訂單位和實際施工單位不一致的現象給中標單位和實際施工單位帶來了巨大的稅務風險,因為中標合同是由建設方和中標單位簽訂的,實際施工方并不是合同的簽訂方。在施工過程中中標單位給建設單位開具發票,建設單位將工程結算款支付給中標單位,而后中標單位再以內部任務書的形式將工程劃分給子公司施工,子公司再與母公司進行工程量結算及款項支付。在營業稅下中標單位直接將全額發票開具給建設單位,子公司不再給母公司開具發票,“營改增”以后,母公司需要做到增值稅進銷項匹配,這種合同主體與施工主體不一致的情況將極大地增加增值稅的納稅風險,增值稅抵扣不充分將直接影響到項目的盈利水平。
(二)原業務模式引起的涉稅風險
1.給分包商材料調撥引起的涉稅風險。在營業稅下,實體工程所用的材料由承包商統一購買,再按照設計量由分包商領用后用于實體工程,調撥的材料直接從分包商結算工程款中扣除。建筑業“營改增”以后,此種情形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應該繳納增值稅,承包商應該給分包商開具發票。假如項目管理人員考慮不足依舊按原來營業稅下的方式處理,不僅要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增,還要面臨稅務稽查的L險。
2.內部資產的調用引起的涉稅風險。在營業稅母子公司資質共享的情況下,項目各類物資均由子公司采購,發票是以中標單位即母公司的抬頭開具,因此物資的所有權屬于母公司。但是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工作需要,子公司將剩余材料和固定資產調撥到以自己資質中標的項目使用。這種不是在同一納稅主體內部的物資調用也是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應該予以避免。
3.勞務用工形式不當引起的涉稅風險。建筑施工企業一般劃分為專業分包隊伍和勞務分包隊伍,一般具有建筑資質的分包隊伍能夠做到票貨款“三流”一致,涉稅風險比較小,而具有建筑勞務資質的分包隊伍或者其他形式的勞務分包將是“營改增”以后重要的涉稅風險控制點。因為這些隊伍在“營改增”以后可能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總包方無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從而導致稅負增加。另外,臨時用工以工資單入賬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存在涉稅風險。
4.供應商選擇不當引起的涉稅風險。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在“營改增”之前,由于企業繳納營業稅,不存在進項稅抵扣的問題,也就是說,不論從一般納稅人處購買貨物還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貨物,只要是取得了真實、合法、合規、有效的發票,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影響企業的稅負水平。但是在“營改增”后,如果供應商選擇不當,一方面使企業無法抵扣增值稅,導致稅負增加,另一方面,如果測算不合理將會使企業綜合采購成本增加。另外,在選擇個人作為供應商時更要慎重,除稅率原因外會因為個人所得稅問題不一定能夠按照約定的價格開具發票,導致企業面臨稅務風險。
5.財務核算水平不高引起的涉稅風險。與營業稅下的會計核算相比,“營改增”以后的會計核算不僅僅是會計科目的增加,而且也在開票、報稅、抵扣、繳納等環節發生了重大變化,核算難度也大幅增加。此外,增值稅核算時要價稅分離,不可抵扣項目還要做進項稅轉出,增加了會計核算的難度,也對財務人員業務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財務人員稍有不慎,便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
(三)企業內控不夠引起的涉稅風險
1.發票開具和管理不當引起的涉稅風險。依據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對象,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務必要有票貨款“三流”一致的意識,在采購物資時票貨款要一致,否則增值稅進項稅就可能無法抵扣。此外,如果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未在限定的時間內進行認證抵扣或者增值稅發票保管不善,都將有可能給企業帶來納稅風險。
2.合同管理不當引起的涉稅風險。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原來營業稅下使用的合同條款在增值稅下需要進行大幅的修改,原來的投標報價體系也要做相應的調整。如果仍然使用原來的合同條款不在合同中明確對方的納稅人類別、開票類型、開票時間,不通過測算確定合理的采購價格,那么“營改增”以后企業不僅不會降低稅負反而會增加成本,降低利潤,各種合同糾紛也將不斷出現使企業疲于應付。例如,原來在營業稅下機械租賃合同無需仔細區分是否連人帶機械租賃,但是“營改增”以后必須要加以仔細明確,如果是連人帶機械租賃就屬于服務業,按6%納稅,如果是只租賃機械則屬于有形動產租賃,要按17%納稅,如果不提前在合同中明確,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3.稅務稽查風險。建筑施工企業歷來就是稅務稽查的重點?!盃I改增”以后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并存,增值稅的稅率也是多檔稅率并存,使會計核算變得更加復雜,尤其是建筑施工企業涉及的課稅稅目較多,業務比較繁雜,如果賬務處理不合規、納稅申報不當將會增加企業的稅務稽查風險。另外,“營改增”以后建筑業施工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建筑施工企業繳納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還需要去當地地稅繳納,建筑施工企業被國稅和地稅共管,如果企業納稅不及時就更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風險。
二、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后的風險應對
(一)加強企業資質升級,調整經營管理模式
借用資質和資質共享導致企業進項稅抵扣鏈條不完整,因此建筑施工企業應盡量避免借用資質和資質共享。建筑施工企業要通過培養一批技術骨干力量,不斷升級自有資質,而且在投標工作中要積極使用自有資質,逐步減少內部任務劃轉。另外,建筑施工企業需要調整原有的經營管理模式,通過考慮中標單位和參建單位簽訂專業施工合同的總分包模式以及由中標單位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
(二)對原有業務模式進行改革
承包單位將采購的材料調撥給分包隊伍,其實質屬于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應該繳納增值稅,所以“營改增”以后要極力避免給分包隊伍調撥材料這種情況。“營改增”以后承包單位可以建立材料定額領用制度,按照施工設計用量由分包隊伍領用并對材料的節超制定相應的獎罰政策。此外,承包單位可以考慮指定材料的具體規格、型號及技術標準,或提出限制性條件由分包隊伍按照承包單位的要求自行采購相關材料。
針對內部資產調用的情況,要區分是否為統一納稅主體,如果在同一納稅主體內調撥,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開具發票,不存在涉稅風險。如果是非統一納稅主體內部調撥就屬于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情況,需要按照正常的銷售業務處理,調出方需要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
勞務用工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具有建筑勞務資質的分包隊伍或者其他形式的勞務分包上,為此需要建筑施工企業對勞務分包商進行梳理,清理無資質的勞務分包商。同時對于以工資單形式結算的臨時用工,需要考慮轉換為勞務派遣的形式,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由勞務派遣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這樣就極大地避免了勞務用工的涉稅風險。
在供應商的選擇上,建筑施工企業要遵循綜合采購成本最低、利潤最大化的總體原則。綜合采購成本是指與采有關的成本和稅金的支出,包括材料款、運雜費以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稅,同時扣除由于能夠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帶來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減少,即:
綜合采購成本=不含稅成本-進項稅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稅率
不含稅成本=不含稅價格+不可抵扣的增值稅
在選擇供應商時,當采購成本相同時應選擇一般納稅人為供應商;不同時則應選擇綜合成本較低的供應商。
(三)注重內控制度的建設,避免涉稅風險的發生
1.通過規范合同條款,避免涉稅風險。建筑施工企業在“營改增”以后需要對原有的合同條款進行梳理,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對方納稅人的身份、提供服務的名稱、開具發票的類型、付款程序等。另外,在簽訂合同時還要做到價稅分離,將價格和稅金單獨列示,避免合同內容模糊引起合同糾紛。此外,為保證票貨款“三流”一致,建筑施工企業需做好資金的集中管理和合同的統一簽訂工作,避免由于票貨款“三流”不一致造成進項稅無法抵扣的納稅風險。
2.通過發票管理,避免涉稅風險。增值稅的扣稅憑證不僅限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有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稅收繳款憑證。建筑施工企業主要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抵扣憑證,企業在取得上述憑證時要及時查驗是否合法合規,不合規的要及時調換。同時上述抵扣憑證要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為避免企業無法及時抵扣,應在合同中明確先開發票后付款,同時增加不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增值稅發票的違約責任,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涉稅風險。
(四)提高財務核算能力,避免稅務稽查風險
準確的財務核算是順利實現“營改增”的重要保障,財務人員對“營改增”涉稅制度的正確把握是避免稅務稽查風險的有力保證,只有賬務處理合法合規,企業才能正確地進行納稅申報,避免稅務稽查風險。所以建筑施工企業平時要注重財務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財務人員涉稅風險的識別能力和會計核算能力,力爭將涉稅風險降到最低。
三、結論
降低企業涉稅風險,做好稅收籌劃,增加企業利潤是每個企業共同的目標,“營改增”作為國家降低稅負的一項重要改革,對建筑施工企業來說既是一種機遇,也是一種挑戰。建筑施工企業要主動應對“營改增”帶來的風險和挑戰,從自身組織結構、業務模式改革抓起,不斷優化和完善合同、財務、稅務等各類管理模式,并以此為契機進一步提升公司的整體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劉小龍.“營改增”后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思考[J].財會月刊,2013,(13).
【關鍵詞】房地產 土地增值稅 清算 注意事項
一、甲供材料定義、分類和產生原因
“甲供材料”大部分存在于建筑、工程領域,指的是建設單位(下稱甲方)與承包方(下稱乙方)約定,由建設單位(甲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1.一般建筑材料與設備。如鋼筋、水泥、商品混凝土、防盜門等。2.裝飾材料,如裝飾玻璃、外墻面磚、涂料、裝飾石材等。3.甲供設備,如電梯、中央空調等。
之所以產生甲方提供材料(即甲供材),主要在于建筑工程關系國計民生,如果出現重大質量事故對甲方來說有可能會面臨滅頂之災。同時工程造價金額巨大,動輒上億,材料價格提高一兩個百分點對甲方來說就意味著巨額損失。為有效避免乙方在材料采購中的以次充好、價格虛高及保證工程材料質量和降低成本的雙重考慮,在工程中才產生了對一些關鍵材料和設備由甲方提供的現象。
二、甲供材料相關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根據財稅「2006114號文的規定:“納稅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所謂清包工指的是裝飾公司只負責派出施工人員進行現場施工,以及負責工地的管理,但是不負擔材料的采購,全部材料均由業主自行采購。
三、甲乙雙方甲供材料財稅處理方法
如何對甲供材料進行會計處理,目前并無明確的相關規定。在實務中,開發企業甲供材料的實際操作主要有兩種方式:即將甲供材直接計入開發成本(下稱方法一)或者將甲供材與施工單位作為往來結算,抵作工程進度款(下稱方法二)。
例:某開發企業委托施工企業建造一幢商品房,甲乙雙方的承包合同約定,該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混凝土、鋼筋)350萬、裝飾材料(外墻面磚、涂料)200萬、電梯150萬,三項合計700萬元由甲供,其余材料乙方自行采購,建筑安裝承包合同總造價(不含甲供材料)2300 萬。
四、財務會計處理
方法一,甲方將甲供材直接計入開發成本。即以銀行存款購入材料和設備時,根據采購發票和材料驗收單、入庫單。借:原材料700萬 貸:銀行存款700萬;根據領用通知單領用材料時,借:開發成本700萬 貸:原材料700萬。乙方不需要進行帳務處理,僅對收料情況作備查登記即可。
方法二,甲方通過往來結算處理甲供材(發票抬頭為甲方,非原票轉交代購材料)。即以銀行存款購入材料和設備時,借:原材料700萬 貸:銀行存款700萬;根據付款通知和結算單與乙方結算付進度款時,借:預(應)付賬款700萬 貸:原材料700萬。乙方的會計處理:根據甲方的結算單和驗收單、入庫單借:原材料700萬貸:預收賬款700萬,領用材料設備時,根據領料單借:工程施工700萬貸:原材料700萬。
五、稅務處理
方法一,甲方以增值稅普通發票入賬,不需要繳納建筑工程營業稅,甲供材料采購成本700萬計入開發成本,通過銷售開發產品后進行所得稅前扣除。乙方以甲供一般建筑材料(混凝土、鋼筋)款350萬+建筑安裝承包2300萬=2650萬元作為應稅營業額計繳建筑工程營業稅,裝飾材料(外墻面磚、涂料)200萬和電梯150萬不需要作為計稅依據計算營業稅。由于乙方僅對收料情況作備查登記,且甲供材料的普通發票抬頭為甲方并已經入到開發成本中,所以不能列支相關甲供材料成本。
方法二,甲方通過往來結算處理甲供材時,通過預(應)付賬核算,其經濟實質是甲方以外購材料抵賬。因此,甲方的稅務處理應該是給乙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按照小規模企業3%稅率繳納增值稅,甲供材料應納增值稅稅額為700*3%/(1+3%)=20.39萬。乙方以甲供一般建筑材料(混凝土、鋼筋)款350萬+建筑安裝承包2300萬=2650萬元作為應稅營業額計繳建筑工程營業稅,應納營業稅額為2650*3%=79.5萬,裝飾材料(外墻面磚、涂料)200萬和電梯150萬不需要作為計稅依據計算營業稅。同時乙方可根據甲方提供的材料發票列支相關甲供材成本并在稅前扣除。
六、甲供材料面臨涉稅風險及相關風險對策
(一)面臨的涉稅風險
1.多計成本風險
在甲方將甲供材直接計入開發成本時,如果乙方將甲供材金額開到建安發票內并提供給甲方時,存在甲供材料重復計入成本,從而因所得稅前重復列支成本面臨稅務調整和處罰。
2.漏繳增值稅風險
在甲方通過往來結算處理甲供材時,發現甲供材計入預(應)付賬時,存在不按照視同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從而形成偷稅風險。
3.多交建安營業稅風險
甲供材料一般是乙方繳納建安營業稅并在與甲方進行建安工程結算時由甲方實際承擔,根據有關規定,對裝飾材料(外墻面磚、涂料)和電梯、中央空調等設備是不需要計算繳納建安營業稅的,如不引起注意,會存在多交稅款的風險。
4.發票風險
如果甲方通過往來結算抵賬處理甲供材時沒有給乙方提供相關發票或者在將甲供材直接計入開發成本時沒有取得合規發票,將不能列支有關成本費用并因違反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面臨稅務機關處罰。
(二)相關風險對策
1.多計成本
站在甲方角度,個人傾向于采用將甲供材直接計入開發成本,鑒于稅務機關對甲方供材關注建筑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足額繳納了營業稅;開發企業是否重復列支成本,將材料發票重復列支。因此在與乙方結算和開票時,務必審核不應該結算甲供材料的成本,發票不應包含甲供材料金額。
對鋼材、水泥等一般甲供材料在工程招投標階段,應該向乙方明確甲供材料的種類、品名規格、數量、金額等事宜,工程總造價不應包括甲供材料。與乙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合同條款中應該明確約定:
(1)工程總造價不包括甲供材料金額;(2)甲方不再向乙方結算甲供材料價款抵作工程進度款;(3)甲供材料應該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由乙方繳納,并包含在本合同的稅金項目中由甲方承擔;(4)乙方在結算工程款項時,應向甲方提供在甲方工程所在地地稅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建筑業發票,金額不能包括甲供材料。同時提供繳納甲供材有關營業稅費的復印件。
2.增值稅涉稅風險
甲方應盡量不采用通過往來以甲供材抵賬的方式,或者采用取得甲供材發票時開具抬頭為乙方,并原票轉交乙方的代購形式,避免被國稅機關認定為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風險。
3.多交建安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甲供裝飾材料、甲供建筑設備是可以不繳納營業稅的。因此,甲方在審查乙方的工程結算時,要審核是否包含了這一部分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款。甲、乙雙方在簽訂建筑業合同時,應該將裝飾合同與其他建筑業施工合同分開簽訂,避免將裝飾業勞務簽成一般的建筑業施工合同,避免多交建安營業稅的風險。簽訂裝飾工程合同應注意:(1)合同名稱:應該是“×××裝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是“×××購銷合同”“×××加工合同”(2)在進行招投標時,對承包方應要求其具有相應的裝飾施工資質;(3)合同中應明確具體的包清工和甲供材料的金額和構成內容;(4)裝修裝飾業包括從事對建筑物的內、外裝修和裝飾的施工活動。從理論上講,可以將門窗、粉刷、內部裝修、屋面防水等都作為裝飾工程范圍。
4.發票風險
根據有關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甲方要加強發票管理,建立相應的企業內部發票管理規定,在將甲供材直接計入開發成本時嚴格按規定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通過往來以甲供材抵賬時應及時給乙方開具發票,杜絕收據、白條等不合格票據入賬,避免因為發票風險。
參考文獻
一、建筑業“營改增”影響分析
建筑業“營改增”有利于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避免重復征稅;實現稅收監督,規范經濟行為,有利于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但結合建筑行業現狀,“營改增”可能存在以下影響:
(一)項目稅負成本可能加重
首先,相較于營業稅制下,稅率上升可能導致企業的稅負會相應增加。建筑業“營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務選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11%的增值稅,選用簡易計稅方式適用3%的增值稅,相較營業稅制而言,納稅負擔可能增加。其次,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較困難。除去分包成本,項目的大部分成本為材料和設備采購以及人工費,大部分施工材料,由個體戶或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票,而占比較大的人工費作為工資列支,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實際稅負水平存在不確定性
“營改增”后,項目的實際稅負水平是由銷項稅額和取得的可抵扣的進項稅共同決定,但是進項稅額難以確定。首先,由于“營改增”后價稅分離,導致項目初期無法準確地預測進項稅額;其次,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很多預計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項目,因為各種問題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增加了項目實際稅負水平的不確定性,同時也對項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財務風險可能增加
首先,“營改增”后,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發生變化,在收到預付款時發生納稅義務,可能由于分包工作不匹配造成銷項與進項不匹配,先行支付大量稅款,減少項目資金;其次,由于拖欠工程款等原因造成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收款時間可能不一致,項目資金流入和資金流出不協調,增加項目資金壓力。此外,增值稅的征收管理較嚴格,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稅額有較為嚴格的要求,這對項目增值稅專票管理以及納稅申報等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項目也可能會面臨涉稅風險。
二、建筑業“營改增”稅務風險管理
建筑業“營改增”后,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將其劃分為項目招投標階段、合同談判和簽訂階段、合同執行階段和項目竣工階段,進行稅務風險管理。
(一)項目招投標階段稅務風險管理
項目招投標階段稅務管理的主要目的一是熟悉項目相關稅收政策,了解項目可能l生的稅務成本,為合同投標階段的報價提供依據;二是測算比較不同模式下項目實際稅負,掌握納稅籌劃空間,為合同談判階段項目的運作模式選擇提供參考。因此,在招投標階段大部分是準備工作。首先,了解工程總承包項目涉及的主要環節及涉稅政策;其次,了解項目所在地個人所得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政策,特別是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政策,部分地區按照合同總金額而不是按總分包差額征稅,對項目的最終實際收益影響較大。
(二)合同談判與簽訂階段稅務風險管理
合同談判與簽訂的好壞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整體的涉稅風險。在談判過程中,可以考慮通過適當的稅務籌劃來降低項目的實際稅負,通過明確合同條款來劃分各自責任,規避風險。
1.通過適當的稅務籌劃降低項目的實際稅負
在目前建筑行業利潤率普遍不高的背景下,需要在合同談判與簽訂階段做好稅務籌劃相關工作,并通過合同條款加以明確,以達到降低項目實際稅負的目的。主要籌劃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是通過選擇恰當的計稅方法節稅。在可行的前提下,新建工程總承包項目采用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形式可選擇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通過稅負測算比較兩種計稅方法下的稅負成本,選擇最優方案,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在不考慮其他費用進項稅額的前提下,如果總包方自己采購輔料物資價稅合計占工程價稅合計比例超過48.18%時,采用一般計稅方法項目實際稅負較低。
二是通過優化合同結構實現節稅。首先,可通過劃分不同稅率合同價款降低稅負。為避免總承包合同被認定為混合銷售或兼營,總包方可與業主分別對設計、采購和施工部分分別簽訂合同,通過合理分配不同部分的合同金額,增加設計部分的合同金額,減少采購或施工部分的合同金額,從銷項側控制項目的應納稅額;與分包方進行合同談判時,在保持合同總價不變的情況下,盡可能增加采購和施工部分所占比例,降低設計部分所占比例,達到獲取更多進項稅額抵扣的目的。其次,可通過分拆合同優化稅負。“營改增”后,因總包合同涉及設計、采購和施工等多個部分,設計適用6%增值稅率,采購適用17%增值稅率,施工適用11%增值稅率。按照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按照主營業務即建筑業確定增值稅率。因此,在合同總價不變的情況下,可考慮將采購部分與施工部分打包簽訂合同,從而降低采購環節的銷項稅額,增加項目收入。
2.通過完善合同關系規避“三流不一致”風險
在營業稅制下,建筑行業內普遍存在資質共享的情況?!盃I改增”后,在資質共享模式下可能因為“三流不一致”問題,導致取得的分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增加項目稅負風險。這方面的問題主要包括:合同施工主體不是合同簽訂主體,導致進項銷項不匹配,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在內部分包工程中不開具發票,造成分包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施工單位與中標單位無任何合同關系,缺乏增值稅抵扣鏈條,進項稅額無法抵扣;中標單位與施工單位未按總分包模式核算,缺乏增值稅抵扣鏈條,進項稅額無法抵扣。
因此,“營改增”之后,需完善合同關系,規避“三流不一致”風險,建立增值稅抵扣鏈條,做好進項稅抵扣工作??刹捎脴藴实目偡职J?,中標單位與實際施工單位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并由實際施工單位向中標單位開立增值稅專票,建立增值稅抵扣鏈條;可由中標單位對總包項目進行集中管理,統一核算項目收入和成本,銷項和進項都在中標單位體現,實現增值稅進銷項的匹配;在聯合體中標模式下,可采取聯合體各方與業主單獨簽訂合同,分別開票,或者由業主和聯合體牽頭單位簽訂總包合同,牽頭單位再與成員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
3.通過明細合同條款,規避涉稅風險
在訂立合同條款時,一是要明確標示總包項目各部分金額,避免因界定不清而被認定為混合銷售,影響稅負;二是合同條款需按照“價稅分離”原則,明確合同含稅價款、不含稅價款、稅率以及稅額等具體信息,避免后期糾紛;三是要明確收付款時間和條件、提供發票時間和條件等具體事項,避免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四是要明確預付賬款的撥付時間,預留時間便于落實項目分包相關事宜。
(三)合同執行階段稅務風險管理
雖然與項目有關的稅務風險在合同簽訂階段有較好的控制,但稅務管理工作能否有效完成還取決于合同執行情況。因此,在合同執行階段,需加強項目管理,規避稅務風險。
1.加強項目預付款管理,避免墊付稅款
在業主撥付預付款時,發包方并未取得分包方發票甚至尚未確定分包方、簽訂分包合同,導致發包方需按預收款全額預繳增值稅。一方面,墊付稅款占用項目大量的資金,另一方面,業主撥付的預付款可能大于總分包差額,導致在初期項目就存在多預繳稅款的情況,對于多繳部分能否退回、如何退回目前并沒有相關政策說明。
針對項目預付款墊付稅款問題,首先,在簽訂合同時需事先考慮,約定利于總包方的預付款撥付時間,或可直接約定在總包方提供相應發票后再撥付預付款,避免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收到業主的預付款,造成無法取得分包方發票、全額預繳的局面發生;其次,需加強項目管理,總包合同一旦確定,迅速啟動分包相關事宜,盡快落實分包合同。
2.加強驗工計價管理,避免滯驗收、超驗欠驗
業主驗工計價滯后會導致付款滯后,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也會影響項目的資金。驗工計價的不規律可能會造成工程計價與進度不相匹配,造成當期預征稅額較大,增加資金壓力。而如果業主要求超驗工,則導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提前,需要預繳增值稅,一方面如果業主并未撥付超驗工款,項目需要墊付稅款,如果當時沒有及時取得分包發票,會導致超驗部分無進項稅對應。
首先,在合同條款明確的前提下,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計價。其次,如卻因特別原因出現滯驗、超驗等,本著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同步對分包進行滯驗或超驗,以保證足額的分包成本用來抵扣,減少墊付資金。最后,與業主磋商,根據工程進度按月或者季度驗工計價并及時批復,避免跨期批復分攤項目稅負負擔。
3.加強分包管理,優化項目運行效率
在合同執行階段,項目的稅務管理主要集中在進項方面,優化分包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配比當期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做到足額抵扣,將資金流出時間盡量后延,緩解項目資金壓力。首先,應考慮上下驗工計價的時間差,做到工程結算和驗工計價相匹配,有效降低當期增值稅稅負。其次,保證票流從下往上,資金流從上往下,在獲得分包方發票前不向業主開立發票,在業主撥付工程款前不向分包撥款,優化項目運行效率,減少占用資金。
4.優化采購方案,降低實際綜合成本
建筑業“營改增”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得進項稅額,一方面能有效降低成本,另一方面減少應納稅額,進而附加稅也相應減少。因此,在采購環節進行價格比選時,需考慮進項稅及附加稅的影響,進而優化采購成本。由于不同采購方案下項目的銷項稅額固定不變,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計稅基礎為應交增值稅,在銷項稅額一定的前提下,取得的進項稅額越多,應交增值稅越少,應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也相應減少。
因此,采購的綜合成本=含稅成本-進項稅額(1+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稅率)。假定目前有三種采購方案,方案A 橐話隳傷叭耍能夠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方案B為小規模納稅人,能提供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方案C只能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如何選擇供應商實現采購綜合成本最低。
三種方案含稅報價相同。在備選方案含稅報價相同情況下,適用稅率越高,進項稅額越多,成本越低,因此,優先選擇提供17%增值稅專用發票方案A,其次是提供3%增值稅專用發票方案B。
三種方案的含稅報價不同。這種情況下需要比較綜合成本。假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合計為12%。比較計算如下:
方案A的實際綜合成本=報價A-報價A/(1+17%)×(1+12%)。
方案B的實際綜合成本=報價B-報價B/(1+3%)×(1+12%)。
若方案A實際綜合成本=方案B實際綜合成本,則有報價B/報價A=86.55%,即當小規模納稅人的含稅報價為一般納稅人含稅報價的86.55%時,二者的實際綜合成本相等。方案比較情況如下表:
5.加強費用類進項稅額管理
首先,針對金額較小、多次采購的情況,項目部可盡量選擇固定商家采購,累積到一定金額后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次,針對部分崗位,項目可采用勞務外包的形式,增加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降低實際稅負;最后,加強項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要及時認證,避免因逾期未認證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四)項目竣工階段稅務風險管理
項目進行到竣工階段并不意味著項目稅務管理工作的結束。首先,要加強項目清算工作,清理工程項目已開票和工程結算數,做好末次計價和開票工作;其次,及時關注質保金回款情況,建立質保金管理臺賬,如因工程質量問題等原因導致質保金不能足額收回,需開立紅字增值稅發票。最后,做好項目稅務相關資料清理歸檔工作,建立地區稅負資料庫,為今后該地區的工程項目管理提供借鑒。
在承攬業務方面,設備安裝公司還有一個普遍現象,那就是在總承包工程中(有資質的總承包商承接),取得一些分包工程。限于稅法對分包工程和轉包工程的區別對待(轉包業務不允許扣除,要重復納稅),在承接此類業務時若處理不當,也會增加由總承包商轉嫁的稅收成本,或向外“轉手”的重復納稅成本。
除了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外,設備安裝公司涉及的主要稅種還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下面我們就其主要經營業務及其主要稅種,來談一下節稅思路和方法。
一、如何解決混合銷售問題
混合銷售是給設備安裝公司帶來高稅負的主要原因,解決了混合銷售問題,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納稅成本。但任何納稅問題的解決,都要在稅收政策這個框架內進行,所以,要解決設備安裝公司的混合銷售問題,必須吃透現行稅收政策。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比照上述規定,設備安裝公司“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可以分別核算設備的銷售額和安裝勞務的營業額,即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但如果是銷售并安裝非自產的貨物(設備),納稅界限就比較模糊了,并且目前存在的現實問題是:
(1)設備安裝公司為了賺取非自產設備的差價,往往與安裝工程“打包”,即操作成“一攬子”工程,這就變成了混合銷售,依據稅法要按17%繳納增值稅;
(2)購買設備和安裝服務的工商業客戶,為了取得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抵扣增值稅,也往往要求設備安裝公司把設備買價和安裝費用開在同一張增值稅發票上,這也變成了混合銷售。
針對現存問題,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二:
(1)盡量把“非自產貨物變成自產貨物”。即對一些可以改造的非自產貨物(能進半成品的盡量進半成品),進一步改造或加工,變成了自產貨物。這樣,對政府、房地產公司等那些非增值稅納稅人來說(不要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就可以分別開具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發票和提供安裝服務的建筑業發票,從而解決混合銷售問題。
(2)拆分公司,從事專業服務。這是針對繳納增值稅需要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的一般納稅人的大動作,或說策略。即把一個設備安裝公司拆分為設備銷售公司和建筑安裝公司,設備銷售公司專門銷售設備,收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筑安裝公司專門從事安裝服務,收款開具建筑業發票。配合一定讓利的商業談判,讓一般納稅人客戶接受“二對一”的交易模式,也可以解決設備安裝業務中的混合銷售問題。
二、如何減輕“轉手”工程稅負
由于受公司資質和安裝能力等限制,設備安裝公司涉及的“轉手”工程主要分兩種情況:一是總承包商轉給設備安裝公司;二是設備安裝公司轉給其他單位。在這個“轉手”過程中,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增加稅負;或者說,享受不到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稅法明確了“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并將扣除適用范圍由原規定的“工程分包或者轉包”調整為“建筑工程分包”,對轉包業務不再允許扣除,同時根據建筑行業有關“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等規定,對分包給個人的工程業務也不得扣除分包價款。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舍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設備的價款。
這條細則一是把提供裝飾勞務的納稅人“剔除在外”,二是明確除了“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外,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無論是建設單位提供還是納稅人提供,均應并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再比照設備安裝公司的“轉手”現象,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三:
(1)切記符合分包性質,且不要分包給個人。稅法只對分包工程(分包給個人除外)有稅收優惠,除此之外,均全額納稅。所以,設備安裝公司在“轉手”過程中,一定要采取符合稅法規定的分包方式,來減輕稅負。
(2)簽訂多方合同,提前明確參與方的職責,消除“轉手”現象,也就最大限度地節約了稅款。例如,設備安裝公司在承接分包工程時,與甲方和總承包商簽訂三方合同,約定總承包商的承包額和自己的承包額,甲方分別打款到總承包商和設備安裝公司的賬戶,這就消除了“轉手”現象,減輕總承包商可能轉嫁的稅負。在以自己為主承接工程并要向外分包時,也可以簽訂三方合同,消除了“轉手”現象,減輕稅負。
(3)比較工程設備提供方式不同的利益,進行選擇。稅法明確了“建設方提供設備的價款”不計人工程總額納稅,那就要對“建設方提供設備減少的納稅額和承建方提供設備可能賺取的中間差價”進行比較分析,或對“承建方提供設備增加的稅負和中間賺取的設備差價”比較分析,看看哪個更合算。若設備中間
不賺錢,一定要讓建設方提供,不然就吃虧了。
三、如何減輕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任何涉稅公司必須繳納的一個稅種,稅率為25%或20%。但一些不明就里的小型微利企業,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20%的優惠稅率,仍按25%的稅率申報納稅;其中不乏偷逃企業所得稅的行為。這些都是不正常的。
考慮到目前的相關稅收政策,并針對一些設備安裝公司規模比較小的現狀,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二:
(1)爭取享受低稅率,來減輕稅負。
《企業所得稅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三條明確如下: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行業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制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非制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對于一些超過此標準的設備安裝公司,上述拆分公司的“大動作”即可“化大為小”,享受20%的稅收優惠。
為了進一步減輕小型微利企業的稅負,2009年12月2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財稅[2009]133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 775(含5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符合財稅[2009]13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0年可以按10%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規范支出行為,來減輕企業所得稅。現實中一些設備安裝公司在支付勞務費等報酬時,往往是暗箱操作,其實是吃了虧了還不知道。我們來算一算這個賬:
假如你支付5000元勞務費,若在公司賬面正規支出,要代扣代繳800元個人所得稅[(5000―5000x20%)x20%個人所得稅稅率],但這5000元可以進企業所得稅稅前,獲得抵稅效益1000元(5000x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或1250元(5000x25%企業所得稅稅率),這里面就有200元或450元的利益差異。
假如你支付20000元勞務費,若在公司賬面正規支出,要代扣代繳3200元個人所得稅[(20000-20000×20%)x20%個人所得稅稅率],但這20000元也可以進企業所得稅稅前,獲得抵稅效益4000元(20000x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或5000元(20000x25%企業所得稅稅率),這里面就有800元或1800元的利益差異。
我們的結論是:若勞務費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每次發放在20000元及其以下),在公司賬面正規支出,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都小于可抵扣的企業所得稅(2010年享受10%優惠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另算);并且,在賬面正規支出合規、合法,沒有財稅風險。
四、如何規范和減輕個人所得稅
設備安裝公司大都有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比如賬面工資卡在起征點以下,1000元以下勞務費不計稅,高管人員不拿高薪卻暗中分紅等,這也是我國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的通病,也預示了這些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風險。針對這些問題,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三:
(1)充分認識偷逃個人所得稅的風險。國家在快速發展,各個領域都在規范,稅收稽查肯定會越來越嚴,積習難改,只能堆積更大的風險。一些省份的查稅風暴把一些老板都查跑了,查成了“稅收難民”或流浪漢,就是一個信號。所以,設備安裝公司的經營者對此要有充分的認識。
(中國京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廣東 深圳518054)
摘要:營改增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結構性減稅政策,在建筑業中實行營改增政策,可以有效避免重復交稅等現象。文章通過分析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稅負產生的正反兩方面影響,分別從完善企業納稅籌劃、規范財務管理、加強發票管理、加快技術改造升級等方面有針對性的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期為實現企業稅負優化提供新思路,促進建筑業穩步發展。
關鍵詞 :營改增;建筑企業 ;稅負; 對策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30.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營業稅和增值稅二者并存的財稅體制,營業稅是針對企業營業額征收的稅種,屬于價內稅,而增值稅是針對增值額征收的稅種,屬于價外稅,在實際征稅過程中,容易出現重復征稅、稅負過重問題。為了優化財稅體制,我國在2012年開始啟動營改增試點改革,從而有效規避了兩稅制度并存的弊端,提高了稅務精細化管理水平。在建筑業中實行營改增改革,對于稅負、企業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同時也面臨巨大的挑戰和考驗。
1營改增對我國建筑企業稅負的主要影響
1.1避免企業重復交稅,利于減免建筑業的稅收
長期以來,營業稅和增值稅作為我國財稅體制中兩個重要的稅種。在實際征稅過程中,存在很多交叉征稅、重復征稅的情況,不但增加了企業的納稅負擔,同時也不利于市場經濟正常發展。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建筑企業既是采購方也是安裝方,當建筑企業從上游一般納稅人采購原材料時,若按營業稅征繳時,需要對原材料和收入額一起征稅,不可避免的產生重復征稅,給企業帶來資金運營壓力;若按增值稅征稅,則可以將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發票進行抵扣,有效的避免了企業重復交稅的問題,利于減免建筑業的稅收,激發建筑市場活力。
1.2促進建筑企業技術改造升級,利于優化產業結構
目前建筑業作為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正快速朝資本密集型方向發展。在企業的資產中,大型機械裝備、建筑鋼材等固定資產是企業運營能力考核的重要指標,但是在營業稅征稅體制下,購買大型器械等的進項稅額不能進行抵扣,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資金運營困難,并且在大型建筑機械的采購上也有所保留,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建筑企業的運營能力。營改增政策有效地解決了上述問題,進而加快了企業技術升級和設備更新的速度,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進而提高了企業的運營能力,增強市場競爭力。
1.3企業稅收核算難度增大,可能增加企業稅負
營改增給建筑企業帶來積極影響的同時也帶來了挑戰。在稅收核算方面,以往的營業稅核算相對比較簡單,財務人員的工作負擔較輕,但是在處理增值稅時需要針對不同的增值稅納稅情況和企業經營內容分別進行賬目核對,增大了建筑企業稅收的核算難度。此外,由于建筑企業的原材料來源比較多,很多材料供應商都是個體戶等小規?;蛘叻窃鲋刀惣{稅人,建筑企業在采購時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單,從而無法抵扣相應稅額,這將增加企業的實際稅負,給企業正常運營帶來壓力。
2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的主要措施
建筑企業應該積極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營改增的優勢,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不斷提高自身財務管理水平,創造利潤新增點,具體主要可采取以下幾方面措施:
2.1完善企業納稅籌劃工作,減少營改增對企業稅負負面影響
實施營改增政策后,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一定的進項稅額,因此建筑企業應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優惠,準確分析自身的發展經營狀況,做好企業納稅籌劃工作,減少營改增對企業稅負的不利影響。首先在供應商的選擇上要慎重考慮,盡量選擇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從而增加增值稅抵扣額度,同時也要把握好采購大型器械等固定資產的時機,力求使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其次,要在企業內部設立專業的稅務部門或崗位,妥善做好供應商管理和采購合同管理工作,切實解決營改增給建筑企業帶來稅負增加的風險。再者,建筑企業要加強對工程款項的管理,按照建筑合同實施嚴格的催款程序,保證建筑企業的資金正常運轉和收支平衡。此外,建筑企業也可以通過部分非核心工程外包的形式進行合理的資源配置,以便達到企業資金利用最大化,增強企業經營能力。
2.2規范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加強員工稅法培訓
營改增實施后,建筑企業的財務核算難度和工作量都會增大。針對增值稅會計核算新要求,企業在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相關內容上都要做出相應的調整,這就要求建筑企業必須進一步規范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從而適應新時期發展需求。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建筑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根據營改增政策做出適當調整,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采購預算,嚴格控制成本;另一方面也要加強財務的監督管理,尤其在稅收管理上要做好內部控制,確保企業資金安全高效使用。要加大對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做好稅法的培訓指導工作,完善財務知識管理體系,財務人員也要關注國家財稅政策的實時動態,積極學習最新財稅政策,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養。此外,建筑企業要逐步實現財務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財務信息軟件系統,提高財務核算工作效率。
2.3加強發票管理,防范增值稅涉稅風險
營改增對發票的影響非常明顯,在稅改之前,開具的發票是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商戶都可以是開具發票的對象。但稅改之后,只有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建筑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較之前相比困難了許多,這就要求建筑企業要加強發票管理,完善相關規章制度,設立專門崗位負責發票管理,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發票進行開具、登記、管理以及保管,加強同稅務部門的溝通和聯系,著重注意對發票真偽的辨別能力,避免出現收到私假發票,造成建筑企業財產損失。在其他納稅人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注意發票開具的時效性和正規性,建筑企業自身開具發票時也要針對不同的納稅身份有選擇性的開具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同時,要提高涉稅管理水平,構建規范的進銷核體系,防范增值稅涉稅風險。
2.4充分利用營改增優勢,加快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
營改增對建筑企業最大的推動就是對采購的大型設備等固定資產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進而調動建筑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升級的積極性。建筑企業應該充分利用營改增的優勢,對采購的資產采取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方法,平攤稅負,減少建筑企業稅收壓力,提高企業對固定資產投資能力,從而實現建筑企業技術更新和升級改造,增加建筑企業整體實力,提高建筑企業的市場核心競爭力。雖然營改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業稅負,但國家也通過一系列補助措施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建筑企業應該借勢全面的掌握國家相關財政稅收政策,結合企業自身發展需要,充分利用好相關扶持政策,在新的稅收政策制度大背景下,通過不斷改革創新,促進建筑企業不斷朝更專業化、更正規化、更經濟效益最大化發展。
4結 語
營改增試點改革是我國財稅制度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對進一步避免企業重復征稅、促進企業經營效益、優化產業結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建筑業作為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實行營改增政策勢在必行。建筑企業應該時刻關注國家稅收政策變化情況,做好充足準備,抓住營改增帶來的重要機遇,結合企業自身發展需求,制定合理的稅收籌劃,提高企業財務精細化管理水平,進而提高企業經營效益,促進建筑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戴國華.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對企業影響的思考[J].財務與會計,2012(20).
[2]葉智勇.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分析與建議[J].會財政監督,2012(20).
關鍵詞:“營改增” “影響” “對策”
2016年5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這勢必對建筑行業生產經營產生深遠影響。建筑企業如何從容應對國家財稅政策的諸多變化,充分挖掘政策改革紅利,化解涉稅風險,本文將對上述問題進行逐一分析和探討。
一、“營改增”帶來的機遇
(1)“營改增”有利于解決建筑企業重復納稅。
(2)“營改增”有利于促進建筑企業規范稅務管理、降低稅務風險。
(3)“營改增”有利于建筑業的技術進步、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創新發展。
(4)“營改增”有利于建筑企業的精細化、標準化管理。
二、“營改增”產生的影響
(一)組織架構
建筑企業擁有數量眾多的子、分公司及項目機構,管理上呈現多個層級,內部層層分包和資質共享的問題普遍存在。多重的管理層級和交易環節,造成了多重的征收及業務管理環節,加大了稅務管理難度及成本。
(二)招投標
“營改增”政策實施后,《全國統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與預算》內容將修訂完善,招標概預算編制也將發生重大變化,相應的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編制也要按新標準執行,對外的公開招標書的內容也會有相應的調整。建筑企業投標工作將變得復雜化,施工預算需要重新進行修改,內部定額也要重新編制。
(三)總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他人”。建筑企業如果存在承攬到工程后全部轉包他人,并按協議收取承包單位一定比例的管理費或利潤的工程項目,即便將來工程結算過程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四)稅收負擔
建筑企業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租賃費、其他費用等大量成本費用進項,由于各種原因難以取得增值稅進項專用發票,從而難以或無法抵扣。表現在:一是人工成本特別是勞務分包成本難以取得可抵扣的進項稅發票;二是施工用的很多二三類材料,因供料渠道多為小規模。企業或個體、私營企業及當地老百姓個人,通常只有普通發票甚至只能開具收據,難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資產及現金流量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外購工器具及原材料因可以抵扣增值稅進行稅額,導致資產計稅原值發生變化,期末資產存量將低于預期,且盈利能力短期內呈下降趨勢,資產負債率有可能將逐步上升。由于業主單位通常計價結算在先,撥付款項滯后,為配合業主單位的結算,多數建筑企業先開具增值稅發票交稅,待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后業主單位才能付款到位,致使建筑企業先期墊付大額增值稅稅款,造成一定時期內現金流量短缺,面臨的資金剛性支付風險加大。
(六)財務會計核算
增值稅核算體系比營業稅復雜,需加強增值稅會計核算管理,合理設置建筑企業會計賬務核算體系;財務人員面臨大量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發票和后期管理的工作量加大;納稅申報日趨復雜,日后發生跨縣市的異地建筑安裝服務,不但在建筑安裝服務發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稅款手續,而且還要在企業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款計算難度加大,財務人員需要合理記錄工程項目的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方可準確予以匹配并申報繳稅,一旦操作不當極易產生涉稅風險。
三、“營改增”政策應對措施
(一)全面開展政策宣貫
建筑企業應結合國家近期出臺的“營改增”實施細則,以及后續的建筑行業管理辦法,督促業務經辦人員利用工作之余加強對相關政策的研讀和學習,財務部門應主動跟進主管稅務機關的工作開展情況,不斷收集“營改增”第一手權威資料,實時傳達給企業各業務部門,確保政策宣貫不留死角,為稅收政策順利交割和落地實施打好基礎。
(二)全面優化組織架構
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項目機構的經營定位及管理職能,推進組織結構扁平化改革;梳理下屬子公司擁有資質的情況,將資質較低或沒有資質的子公司變為分公司;在未來新的企業組織機構設計中注重推動專業化管理并盡量采用分公司模式設立下級單位。
(三)全面推進技經管理
建筑企業應盡快落實責任劃分,建設和完善工程全過程管理信息系統,指定專人推進工程項目全過程技經管理工作。對于“營改增”后企業承攬的各類工程,分門別類的對工程項目運作模式和承載力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全面推進工程項目概預算管理,準確預測“甲供材”工程、“清包工”工程,以及企業自建項目和專業分包項目劃分比例等。
(四)全面加快工程結算
建筑企業應在全面做好工程項目技經管理的基礎上,逐步改變原有資金收支結算脫節的管理現狀,與業主單位全力對接,做好稅收政策解釋和溝通,及時了解和把握業主單位的工程結算時間節點要求,對于重點、大額工程項目要倒排施工工期,加快工程物資采購、專業分包工程項目實施進度,在盡量滿足業主單位工程結算進度的前提下,最終實現與業主單位和專業分包商結算齊頭并進的態勢,努力走出工程項目收支跨月、跨年結算的“怪圈”。
關鍵詞:新營業稅;建筑企業;稅收
一、建筑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1、企業稅收籌劃的宏觀意義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促進國家稅收政策目標的實現;(2)稅收籌劃有利于國家稅收法規和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實現依法治稅的目標(3)從長遠和整體角度看,有利于涵養稅源,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4)企業稅收籌劃的研究拓展了我國稅收理論研究的范圍和廣度。
2、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的微觀作用
(1)稅收籌劃技術有利于建筑企業增加現金流量,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手段;(2)稅收籌劃技術有助于建筑企業目標的實現,是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3)稅收籌劃技術有助于增強建筑企業納稅意識,降低企業涉稅風險,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4)稅收籌劃有利于促進建筑企業決策的科學化;(5)稅收籌劃有利于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提高建筑企業市場競爭能力。
二、新營業稅建筑業稅收政策的變化
營業稅的修訂是提升規范性文件法律級次和落實好科學發展觀的需要。作為對舊條例的完善和補充,15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營業稅征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出臺了大量規范性文件,部分有必要寫進條例,上升到法規的高度。舊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式,所以應當做適當修改。
1、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的分析與比較
第五條比,新條例在建筑工程的總包人分包或轉包業務的計稅方法上沒有變化,唯一的變化是將原來條例的“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改為“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刪除了舊條例第二項“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這意味著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和建筑安裝業的總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繳義務。
2、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分析與比較
新增第七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第十八條,除新增第七條細則規定外,新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三、新營業稅下建筑業的納稅建議
1、工程承包公司的稅收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所以此規定就給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納稅籌劃的可能。
2、降低原材料成本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也就是說,無論包工包料工程還是包工不包料,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這就要求企業嚴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盡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資等的總價款,進而達到營業稅的節稅目的。
3、合作建房
所謂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對此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則要視具體的情況確定如何征稅。
4、利用境外工程方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征收流轉稅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1994年9月20日國稅發【1994】214號)的規定,外商除設計開始前派人員來我國進行現場勘查、搜集資料、了解情況外,設計方案、繪圖等業務全部在中國境外進行,設計完成后,將圖紙交給中國境內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對外商從我國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不征收營業稅。這一規定有助于稅收籌劃的進行。
5、自建行為
自建行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銷售的行為。根據規定,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除了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外,還應征收一道“建筑業”營業稅。
對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自建自用建筑物,僅限于施工單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如果施工單位屬于獨立核算單位,不論是承擔其隸屬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還是承擔其他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均應當征收營業稅。企業可以利用這個來進行籌劃。
6、利用混合銷售行為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則為混合銷售行為。除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視為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新晨
在我國的稅法制度中,營業稅作為增值稅的補充制度而出現,即不能對一個納稅人同時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所以,企業可以利用這個而來進行籌劃。
7、安裝工程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這就要求建筑安裝企業在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時,應盡量不將設備價值計入所安裝工程的產值,可由建筑單位提供機器設備,企業只負責安裝并取得安裝費收入,從而使營業額中不包括所安裝設備價款,進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總之,稅務籌劃是企業管理的一部分,它要求企業經營決策者在謀劃各項經營活動時,同時將稅收因素考慮進去。同時,稅務籌劃不是簡單的考慮稅收,而是一項關系企業整體、全局利益的復雜思考,涉及到法律,統計、財務,會計多個方面。由于建筑行業對國家宏觀調控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籌劃時候,也同時需要考慮到政策導向。跟隨政策導向,可以避免由于稅法政策變動而帶來的風險??傊?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籌劃人員應該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專業水平;密切結合企業的基本情況,明確稅務籌劃的目的及涉稅事項,涉稅環節,充分考慮稅制、市場、利率等變化帶來的風險。在獲取真實、可靠、完整的籌劃材料的基礎上,選準籌劃切入點,制定正確的籌劃步驟,才能做出最符合企業要求的有效的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凌輝賢、凌健珍、譚清風.最新營業稅納稅指南與稅收策劃[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9.
雷年旺.論企業稅收籌劃[J].中國外資,2009,(10).
高鳳琴.稅收籌劃技術在建筑企業中的應用[J].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2009,(7).
曾恩德.建筑安裝行業稅收政策六大變化[J].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