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5 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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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優化;基礎設施 ;資質結構;探索
中圖分類號:C29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引言
企業新特級資質成功就位已逾半年,基礎設施領域除了在投資領域和傳統業務領域能夠正常推進外,在鐵路、水利水電、港口與航道等新領域的市場開拓并未取得突破性進展,在公路、市政行業參與傳統競標的成功率也沒有明顯提升。究其原因,一是國家政策面的基本建設形勢影響,政府有效投資不足;二是從業人員自身的市場開拓潛力尚未充分發掘,市場開拓力度不夠;三是企業本身基礎設施類資質結構缺陷并未因新資質的成功就位而彌補,市場參與度有所不足。本文就企業基礎設施類資質結構優化方案進行了探索。
2、企業進行資格結構優化的前提:
首先,企業近年來在基礎設施領域的發展非常迅速,企業投資能力、資金實力、科研成果、業績積累、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進步,已初步具備了母、子公司基礎設施資質全面升級的基本條件。
其次,新特級資質的成功就位,鞏固了企業在國內基本建設市場的一流地位,但主項資質的定位仍然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對于鐵路、水利水電、港口與航道等新行業而言,主要解決了政策層面的行業準入資格,用以參與鐵路、水利等新行業傳統市場競標(投資除外),仍然在操作層面上存在著資質、人員、業績等暫時難以逾越的門檻,需要企業通過資質結構升級與優化加以破解。
第三,企業基礎設施類總承包資質目前僅有1個公路壹級、3個市政壹級,與行業優勢企業相比,無論是數量上還是專業上,都處于絕對劣勢,用以角逐完全由概率決勝的基礎設施傳統招投標市場,其結果可想而知,從企業基礎設施的市場布局和長遠發展角度考慮,資質升級與優化勢在必行。
3、基礎設施領域資質優化目標:
首先,局爭取雙特級,“房建特級+公路特級”(“市政特級”不宜作為重點,多余業績可用于各子公司全面升級),保證超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如鐵路)投標的參與資格:
局重點升級“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和“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在總承包資質和專業承包資質數量不超過5個的限制條件下,可將“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或“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平移到某子公司。
其次,子公司基礎設施行業資質全面升級為壹級,完善專業承包資質結構,作為局資質的重要補充:
一公司、二公司、四公司、上海公司的基礎設施資質全部升級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并根據公司發展規劃和專業匹配需求,逐步規劃并完善 “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爆破與拆除專業承包壹級”、“體育場地設施專業承包壹級”、“城市及道路照明專業承包壹級”等相關資質;三公司要充分利用參與投資水利水電項目的機會,重點發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資質。
第三,成立交通工程專業子公司:
保證局公路特級申報成功的前提下,盡快成立交通工程專業子公司,完成“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壹級”、“橋梁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壹級”、“隧道工程專業承包貳級”等資質申報,避免部分業績過期作廢,保證局在基礎設施領域資質結構最優化、綜合競爭力最大化。
4、資質優化準備工作:
第一,在局范圍內分專業、有計劃、有組織地匯總、疏理與資質升級有關的政策性文件和相關規定,為資質升級與優化做好理論準備;
第二,結合局區域布局和專業化發展規劃,制定具體的資質升級與優化方案,明確各法人子公司資質升級優化的時間節點和費用預算,為資質升級與優化做好方案和費用準備;
第三,根據資質升級與優化方案,制定關聯區域(專業)公司法人結構的改制或重組、人員結構優化、專業設備與技術資源配備計劃等,為資質升級做好制度與技術準備;
第四,由局統一協調,各法人子公司分頭負責,確保各項新資質盡早就位,為局資質整體升級做好組織準備。
第五,資質升級可結合正常升級、業績平移、內部重組、外部兼并等手段,快速高效運行。
5、資質優化的關鍵要素分析:
第一,資信能力:
局注冊資本金12.9億元,凈資產25.83億元,近三年年上繳建筑業營業稅均達10000萬元以上;近三年銀行授信額度均在10億元以上,以上條件均達到“雙特級資質”標準。
第二,從業人員:
局層面已注冊一級建造師255名,其中基礎設施領域86名,包括公路專業41名(滿足“特級+壹級”)和市政公用專業30名(滿足“特級+壹級”),注冊人員和專業人員均已滿足資質升級要求。
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特級資質要求具備行業設計甲級資質標準的專業技術人員,已進行有針對性的疏理,基本具備特級資質申報條件。
第三,科技實力:
局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和建筑行業(建筑工程)甲級資質申報時,已經具備相應條件,目前并有一定提升。
第四,關鍵工程業績:
⑴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計修建一級以上公路路基212.79公里(未含二級公路42.43km),累計修建高級路面566.93萬平方米(其中公路路面378.6萬平方米,市政道路路面188.33萬平方米)以上,累計修建單座橋長≥500米或單跨跨度≥100米的公路橋梁8座,累計完成單項合同額2億元以上的公路工程6個。
——滿足公路施工總承包“特級+壹級”各1個資質要求。
⑵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計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環路,不含城際間公路)長度90公里以上,累計修建直徑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凈寬1米以上方溝)工程30公里或累計修建直徑0.3米以上的中、高壓燃氣管道30公里或累計修建直徑0.5米以上的熱力管道工程30公里,累計修建城市橋梁工程的橋梁面積15萬平方米或累計修建單跨40米以上的城市橋梁5座,修建日處理30萬噸以上的污水處理廠工程3座,修建合同額5000萬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3項,合同額8000萬元以上的市政綜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橋梁、及供水、排水、中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管線)總承包項目5項。
——滿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要求。
⑶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計修建一級以上公路路基206.2公里(未含二級公路42.43km),累計完成一級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合同額6億元以上。
——基本滿足2個公路路基壹級資質要求。
⑷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計修建高級路面566.93萬平方米(其中公路路面378.6萬平方米,市政道路路面188.33萬平方米)以上,累計完成高級路面工程合同額3億元以上。
——滿足2個公路路面壹級資質要求(考慮部分業績交叉,可當年申報1個,一年后申報1個)。
⑸橋梁工程專業承包(2008年初至2012年底):累計修建單座橋長≥500米或單跨≥100米的特大型橋梁10座,累計完成橋梁工程合同額6億元以上——滿足2個橋梁壹級資質要求。
⑹隧道(2003年初至2012年底):獨立承擔過單洞長1000米以上的公路或市政隧道工程施工;到2013年5月份,已完成公路(市政)隧道長度12.8公里(單洞)。
——滿足2個隧道貳級資質要求。
⑺土石方(2008年初至2012年底):企業近5年承擔過2項以上100萬立方米或5項以上50萬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施工(1個土石方壹級的標準)。
——滿足至少3個以上土石方壹級資質要求。
⑻爆破與拆除(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擔過B級以上的大爆破工程2個(含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或水下深孔爆破),A級復雜環境深孔爆破或拆除爆破或城市控制爆破工程2個。
——爆破工程師人員數量滿足后即可申報1個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⑼交通安全設施(2003年初至2012年底):承擔過2條以上高速或一級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施工,累計施工里程300公里以上。
——長度暫不滿足,1年后可以滿足一個專業承包資質要求。
⑽城市及道路照明(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擔過10KV以上變電站、配電室(含電纜及線路)安裝工程3座,容量160KVA以上的變壓器安裝工程,具有遠程控制功能的照明工程,具有2路以上電源且可自投自復的照明工程,設備投資在30萬元以上(不含土建及電纜、線路部分)的照明工程(滿足三項即可)。
——基本滿足1個專業承包資質要求。
⑾體育場地設施(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擔過單項工程占地面積50公頃以上,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的18洞以上高爾夫球場,全國運動會、全國城市運動會及全國田徑錦標賽主體育場地(包括合成面層和瀝青基礎)設施,4.5萬人以上體育場田徑場地(包括合成面層和瀝青基礎)設施,4500人以上體育館(包括游泳館和冬季項目體育館)體育場地設施,6000平方米以上的合成面層網球、籃球、排球場地設施,單項工程造價800萬元以上的體育場地設施(滿足四項即可)。
——基本滿足1個專業承包資質要求。
⑿水利水電總承包和河湖整治專業承包:三公司1年后可以考慮。
第五,機械設備:
申報特級資質已取消設備要求;但申報壹級及以下資質有專門的設備要求,工程局目前的設備配備情況基本能夠滿足各項主要資質申報條件,但需進行認真的疏理與調配工作。
企業資質現狀與優化目標分析
略...
7、企業資質結構優化后的市場競爭力
首先,公路(或市政公用)特級資質升級成功,企業將具備直接參與鐵路市場投標資格。鐵路建設投資逐年常態化(年均4000~5000萬億左右),適合作為企業戰略發展規劃目標之一;鐵路項目評標規則采用合理低價法和最低評標價法(開標前抽簽確定),取消了綜合評估法和抽簽中標法,對于鐵路行業新進企業而言,參與投標并獲取中標的機率相對提升,行業突破機會增加。
其次,公路(或市政公用)特級資質升級成功,企業在公路行業有望實現“特級+壹級”資質格局。公路市場競爭力大大加強,中標機率提升一半以上,并具備了參與超大型公路建設項目的市場競爭資格。
第三,子公司市政公用資質全面升級,全局基礎設施類總承包壹級資質數量將大大增加。企業在市政公用領域的市場參與度、覆蓋面大幅提高,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建設市場占有率及局部市場的競爭優勢。
最后,企業實現“雙特級”資質,將與“投融資帶動總承包”發展戰略雙軌并行,優勢互補,進一步加快企業在基礎設施領域的拓展步伐;同時,對標國內建筑業企業特一級資質分布現狀,企業資質級別將會排名所有建筑業企業并列第二位,順序第十二位(目前全國81家特一級企業,僅中建股份為“三特級”,北京城建、上海建工、中鐵一局、中鐵二局、中鐵建工、中鐵航空港、中鐵十六局、中交二航局、上海寶冶、中國五冶等10家建筑施工企業為“雙特級”),企業品牌將真正擠身于國內建筑業超一流行列,資質結構更加完善,市場布局更加合理,結構轉型更具實效,綜合競爭力顯著增強。
8、結束語:
在城鎮化全面快速發展的當下,建筑施工企業又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作為以建筑為主業的總承包企業,在做強做大本業的同時,積極推動基礎設施資質結構整體升級,不僅是企業基礎設施事業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企業轉型升級的客觀要求,對企業品牌形象的升級、市場競爭實力的增強和盈利水平的提高有著深遠意義。
參考文獻:
園林建筑與園林綠化工程二者之間的區別并不僅僅在于其所包含的的基本范疇這一項,本文之所以提出要重視對其二者進行區別對待,更是由于其在施工管理、施工企業技術資質及施工技術要求、未來發展方向上均存在著鮮明的各自不同的特點。
1、施工管理
當代的建筑,不管是辦公建筑、住宅建筑或其他建筑,在滿足基本的功能需求的基礎上,人們越來越多的注重各類建筑的視覺效果,通俗地講便是該建筑物好不好看。園林建筑更是如此,甚至其視覺的美感、藝術效果己經被拔高到相當重要的地位。但是相較于普通建筑來說,園林建筑的藝術性及文化性色彩很難在設計圖紙上有很好的體現,而是需要現場施工人員具備高度敏感的藝術思維來時刻把握建筑的施工方向,才能為園林工程的藝術價值構筑一個實物載體。因此在進行施工時應該根據自身的特色構建一整套施工管理體系來適應其特殊的要求,而并非簡單的沿用通用民用建筑的施工管理體制。園林綠化工程雖是更注重綠化的藝術性及其與園林建筑及其他景觀的搭配,但就其施工角度而言,與普通的綠化工程并無太大區別,也無需迸行特殊的施工管理。
2、對施工單位的技術資質要求
園林建筑與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均對相關的施工單位的技術資質有一定的要求,這兩部分與其他的施工部分共同構建成了園林工程這樣一個專業性較強的行業。因此,對于施工企業的技術資質也是有著各自不同的特點??偟膩碚f,園林建筑工程與園林綠化工程對于施工單位分別是建筑資質、綠化資質這兩方面的要求,是不能等同而言的。但是,就我國目前園林工程市場的現狀來說,部分只擁有綠化資質的企業承攬包括園林建筑在內的園林工程項目,而僅僅只擁有建筑資質的企業也包攬了園林綠化工程等等,這樣的現象層出不窮,也是制約園林工程當前及今后發展的重要掣肘因素。
3、工程施工的規范標準
現階段的園林建筑工程通常都是采用一般的建筑工程的規范、標準來進行工程的施工、質量管理、驗收等工作。但實際上,由于園林建筑工程在施工內容、方式、材料等方面與一般建筑工程有著鮮明的區別,因此這種現狀并不是合理的,也就需要園林工程從業者、管理者盡快根據工程自身的特點制定合理的完善的施工規范、標準。同時不難看出,也正是由于園林建筑工程與園林綠化工程在各自施工的內容、材料上的不同,因此必然也會執行著不同的施工規范標準。通常園林綠化工程均是參照著綠化種植工程的相關規范進行施工和管理,這也是滿足園林綠化工程的需求的。
二、園林建筑與園林綠化工程的發展方向淺析
正如本文之前所說的那樣,園林工程正在進入其蓬勃發展的黃金時期,因此作為園林工程從業者了解其未來的發展方向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結尾之處,作者也試圖通過自身的工作經驗及理解,對其發展方向進行淺要的探析。
就園林建筑工程而言,由于其始終是歸屬于建筑的范疇,因此,未來園林建筑工程的發展必將會體現建筑工程高速發展的成果,同時也必將會不斷的摻和入美學、文化等等藝術元素,最終將會朝著建筑與藝術高度融合的方向發展。此外,園林綠化工程雖然也是高度融入了美學等藝術元素的工程項目,同時由于人們對視覺享受的追求不斷提高,因此未來園林綠化工程的藝術色彩也一定會更加突出,更加個性鮮明。但是也要看到,園林綠化工程必須依附園林建筑工程的特性也制約了其自由的發展空間,因此可以認為,園林綠化工程今后的發展趨勢與園林建筑工程息息相關,園林建筑工程的不斷進步必將促使著園林綠化工程的進步,共同提升園林工程的項目水平。
一、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認定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自始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是指不能形成任何合同當事人締約時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而不是指不形成任何法律后果。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會形成返還財產、損害賠償等民事法律后果。無效合同在性質上是自始無效和絕對無效的合同。當事人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其無效,也不得履行,即使已經開始履行的,也應立即停止履行。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規定了7種無效民事行為,包括:(1)無民事行為能力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更為嚴謹,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薄睹穹ā逢P于無效民事行為和《合同法》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均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可見,無效建設工程合同是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訂立,因違反《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而認定無效即沒有法律約束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甚至要對違法當事人進行制裁的建設工程合同?!睹穹ā泛汀逗贤ā穼o效合同的規定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而建設工程合同則有其獨特性,內容豐富、復雜。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也有其特殊性,下面作具體分析。
實踐中,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兩方面,綜合考慮建設工程合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無效建設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建筑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的前提條件,我國相關法律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資質要求非常嚴格?!督ㄖā返?3條規定,根據建筑企業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在取得相映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如果承包方不具備法律、法規對其資質要求或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發包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當無效。在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時,對承包方的資格審查主要是承包人有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范圍,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即,在施工中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根據合同效力補正理論,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
《建筑法》第26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不具備取得法定資質的條件,但使用各種辦法借用其他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嚴重影響了建設市場的秩序和建設工程的質量。為此,《解釋》第1條第(二)項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借用企業資質的
具體情形很多,《解釋》并沒有具體概括,司法實踐中將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認定。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依據中標無效的中標結果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招投標法》和《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等對于工程的招投標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于法律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不能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規避招標。審判實踐中要特別注意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把握。中標結果無效的情形通常包括:招標人或招標公司泄露標底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中標是當事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的無效。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法》明確規定了禁止承包人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所謂非法轉包,是指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讓給他人施工或者將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的行為。違法分包是指建設工程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分包人,或違反合同的約定和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將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其主體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具備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法規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在這種情況下,勞務分包合同不屬于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不會導致勞務作業分包合同的無效。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建設施工合同本身的特點,對無效建筑工程的處理,應根據建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結合工程的進行情況及造成無效的原因來具體處理。
(一)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
當事人雙方均不得繼續履行,可按照締約過失原則處理。一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合同已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合格,發包方應該按照完成的比例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折價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低劣,無法補救,已完成部分應拆除,承包方無權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質量不合格但經修復后可滿足質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三)合同履行完畢
【關鍵詞】代建制;存在問題;解決辦法
代建制是指由專業化代建單位負責項目建設實施全過程管理,控制項目投資、質量、進度和安全文明施工,待項目竣工驗收后交付給建設單位的項目建設管理模式。代建制的實施是保證工程質量、加快建設周期、提高投資效益的有力措施。但是代建制在我國發展時間較短,缺少足夠的經驗和完善的制度體系。推行建設工程代建制中,在法律保障、市場準入、收費標準、風險分擔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處,隨著項目的運作也逐漸暴露出來。
一、代建制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代建單位法律地位不明確
我國現階段代建單位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確,代建單位處于弱勢地位。代建實踐過程中,代建人履行職責的法律環境尚不健全,在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中沒有法律授予的地位。因此,客觀上無法得到各級政府和建設相關管理部門,如規劃、財政、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認可,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很多困難,在辦理各種工程建設手續的過程中,其身份難以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可,造成工作被動。
青島市于1997年和2005年先后下達了《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對市財力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通知》、《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86號),文件中規定了對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實行代建制,但因相關部門未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代建制并沒有在政府各部門達成共識。例如我公司代建的商丘路等項目在辦理施工手續時,雖然代建中標通知書、代建合同等手續齊全,但市政管理處及質監站并不認可我們,而要求委托方(青島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局)出具書面委托;在向財政局申請資金劃撥時也遭到類似困擾。
(二)資質、資格要求無專屬性
在市場競爭中,由于各地對代建單位的資格條件和市場準入要求比較模糊,對代建單位的資質認定、等級劃分等沒有明確的標準和依據。以至目前代建行業魚目混珠,許多設計、監理、造價、招標甚至施工單位都有做代建的意圖,到底什么單位才能做代建人,一直爭議不斷。
而且目前不少做代建資質的企業,是隸屬于某一個政府機關,有的甚至就是政府機構的原班人馬,對外掛出一個具有企業性質的牌子而已。將極大的阻礙代建制企業的市場競爭。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11年6月2日出臺了《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建筑工程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代建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件中規定以下單位可以做為項目代建單位參加投標:
房屋建筑類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具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下列資質之一:壹級房地產開發資質;壹級及以上房屋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設計綜合甲級資質;甲級房屋建筑設計資質;監理綜合資質;綜合經濟專業、建筑專業甲級工程咨詢資質;同時具有甲級造價咨詢資質、甲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資質、房屋建筑專業甲級建設工程監理資質中兩項及以上資質。
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具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下列資質之一:壹級房地產開發資質;壹級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設計綜合甲級資質;甲級市政公用設計資質;監理綜合資質;綜合經濟專業、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甲級工程咨詢資質;同時具有甲級造價咨詢資質、甲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資質、市政公用專業甲級建設工程監理資質中兩項及以上資質。壹級及以上園林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或甲級園林設計資質且同時具有甲級建筑設計資質的可參加單獨園林綠化項目投標。
以下單位具備條件的,可以作為代建單位參加投標:
1.市政府及部門直屬的具有投資職能的政府投資公司;
2.從事本行業具有項目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3.具有項目管理職能的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改制,且仍持有國有股份的從事項目管理的企業。
同時還要求以上單位需具有建設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
雖然文件中對資質要求給出了詳細的規定,但該要求同時反映了代建只是房地產開發、施工、設計、監理、工程咨詢、造價、招標、施工等業務的附屬品,也可以說是整個建筑業的附屬品。代建沒有屬于自己的專項資質標準,同時從業人員都是從代建單位其他業務中臨時拼湊、組合起來的,無專屬上崗資格要求,團隊建設無從談起。沒有專屬從業資質、資格要求,代建市場無法持續、健康發展。
(三)無收費標準
青島市代建市場中項目代建費目前按青島市財政局《關于規范政府投資建設單位管理費財務管理的通知》(青財基【2003】78號文)執行,即參照建設單位管理費的標準來執行。但建設單位管理費并不包括代建單位必須支出的工資、稅金以及應該獲得的合理利潤等內容,因此費率偏低。同時,也沒有明確設置代建費的取費下限,所簽訂的代建合同普遍存在承擔義務多、收費少、管理責任大、權利小等情況,造成了代建單位責權利的不對等。導致各代建單位在投標中出現無序競爭的現象,使代建費用一降再降,不利于吸引優秀企業參與代建。
(四)風險分擔不合理
目前代建合同尚無格式文本,對代建合同是“委托合同”還是“承包合同”仍存在爭議,但實踐中存在風險被代建單位過度分擔的情況。如前期準備工作中的房屋拆遷和土地征用問題,而過去這些工作往往是依靠政府的強有力的行政推動,并適時制定和調整相關政策來保證工程進度,表現的是政府行為,而運用代建制后,則變為代建單位完成此項工作,作為企業,往往是舉步維艱的,并且在企業行為下,花費在房屋動遷的費用相對以前可能要多出許多。若把該風險全部由代建單位分擔是不合理的。
代建的風險較大,甚至比施工承包的風險還大,因為施工承包只是施工過程中的風險,而代建既包括施工過程中還包括前期準備。如我公司代建的安達路經濟適用房配套工程因項目委托方在立項、規劃時做得不到位,在辦理完招投標及施工手續進場施工時,周邊居民阻撓施工,隨經多方協調仍未達成一致,該項目至今擱置。給我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代建合同中還存在項目節余資金約定歸委托方所有或約定不明確,而超出概算的投資,代建單位則要全額賠償等不對等約定。
二、解決辦法探討
(一)完善法制建設,確立代建制度的法律地位。
由于代建制度出現而產生的風險問題,如責權利不分、項目實施主體不清等,主要因為委托代建的法律不明確,應通過立法來確立代建制度,將代建制項目納入我國《政府采購法》軌道,將委托代建后的責權利轉移給代建單位,確立代建單位的主體地位,也為代建單位開展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同時政府應牽頭組織發改、規劃、建設、消防、環保、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代建制實施辦法,明確各部門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各部門的職責,對代建單位在項目推進過程中給予支持。
(二)建立代建資質、從業資格的標準和要求
相關部門應參照設計、工程監理、工程咨詢、造價、招標等成熟行業,制定代建專屬的資質要求和從業人員的資格要求,設立等級劃分,建立持證上崗制度,把代建業務提升到與其它建筑行業平等的地位上,才能體現代建制的重要地位,才能利于對代建企業的管理,利于代建行業的發展,利于真正發揮代建的作用。
(三)制定收費標準
財政、物價等相關部門應進行市場調研,針對代建行業的服務特點及服務內容制定符合市場行情的收費標準,提高代建單位的積極性,促進代建良性發展。
(四)風險控制應按照合理分攤、共同分擔的原則。
在簽訂代建合同簽要重視概算(預算評審)的談判,該數額直接關系著代建單位利益,決定著項目的成敗。代建單位必須根據委托單位提供的資料對概算進行全面、詳細的復核。同時在合同中明確只有在代建單位的“失誤”造成投資超過概算,才能承擔全額賠償責任,在合同中要對各種“失誤”作詳細的界定。
論文關鍵詞 內部承包經營合同 轉包 分包 掛靠
一、問題緣起:司法實踐中建筑企業無法承受之痛
房地產行業的持續走熱,導致建筑企業盲目追求快速發展,由于建筑企業自身條件局限,直屬項目部過于匱乏,工程項目大多采用外部掛靠,所以在建筑企業經營活動中,就會產生大量所謂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存在。
由于建筑企業缺乏有效管理,對一些名為承包,實為轉包、分包、掛靠的項目基本只收取管理費用,從不過問工程的施工管理,項目工程所需的人、財、物均由轉包人、分包人、掛靠人負責,如果工程進展順利,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到位,項目尚且可以維持,但是一旦項目資金鏈條斷裂,這些責任人往往逃之夭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涉及的主體較為復雜,內容也涉及工程施工管理的方方面1面,這些工程一旦發生糾紛,由于責任人大多已不知所蹤,導致糾紛事實無法厘清,給建筑企業帶來沉重的負擔,甚至造成建筑企業破產倒閉。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涉及的法律關系盤根錯節,錯綜復雜,而作為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往往會將建筑企業訴諸法庭,要求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即應依這種轉承責任的原理來確定適格被告。建筑企業作為被告的訴訟案件糾紛中,起因幾乎無一例外是涉及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由于建筑企業缺少日常管理,對于下屬工程項目缺乏有效監督制約,在訴訟活動中,往往因為缺少第一手證據材料而敗訴,給建筑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現狀梳理:建筑企業如何立于風口浪尖
雖然建筑企業經濟總量巨大,但是大部分建筑企業都是家族性產業,經營管理中家長作風、家族管理、同宗同鄉關系普遍存在,企業內部缺少高素質的職業經理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待遇相對不高,工程管理從業人員流動過快。建筑企業如何在風口浪尖中立足,打鐵還需自身硬。究其根本,還是要靠堵住自身種種管理漏洞。建立人才培養制度。企業發展以人為本,建筑企業需要引進和培養工程施工管理人員,加大職業技能培訓,建立自有的項目管理人員班子,塑造企業文化,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建立良性的職務晉升通道,完善匹配的物質待遇階梯。建立監督制約制度。內部承包經營無須談虎色變,要懂得揚長避短,充分調動合同承包人的積極性,以企業制度制約和進行管理,加大對工程項目的監管,從項目引進、合同簽署、開工建設、材料購買、施工質量和安全等環節介入,做到有章可循、權責分明。
建立法務跟蹤制度。大多建筑企業只重經營,不重法律。通過分析建筑企業涉案的特點,敗訴的原因往往是企業缺少高素質的法律人才,無法在有效時間收集證據材料,雖然施工資質一級或特級的建筑企業往往設有法律事務部門,但主要還只是起到事后彌補作用,充當消防員和救火員的角色,并未將法律管理納入企業管理體系,所以亟需一批有經驗的法律人融入企業日常管理當中。
三、理解與反思:辨識建筑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施工人依約定完成建設工程,由建設人按約定驗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建筑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是指建筑企業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內部職工之間簽訂的,將其承建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工,建筑企業許可下屬分支機構或內部職工在企業資質范圍內組織施工人員、施工物資及資金等眾多施工因素,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完成一定的項目施工,施工項目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由承包人向建筑企業繳納管理費的合同。而轉包、分包、掛靠則不在此類范疇。
(一)轉包、分包、掛靠的性質界定
轉包、分包、掛靠本質上都是建筑企業不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義務,而將其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擔主要合同權利和義務,由于第三人往往沒有施工資質,所以這幾類行為嚴重違背發包人的意志,損害發包人的權益,而經過層層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質量難以確保,存在嚴重的質量隱患,所以,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轉包、分包、掛靠三類行為由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薄督ㄖā返?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督ㄖā返?6條第2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性質分析
“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認定,是否等同于轉包合同或掛靠經營,是否屬于當然禁止的范圍,對外效力如何,一旦發生爭議究竟應適用何種法律,理論界及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
1.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是建筑企業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職工簽訂的,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工,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的合同,并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2.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應受何種法律法規調整。主要分歧表現為是受勞動法范疇調整還是合同法范疇調整,有學者認為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是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和與之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完成一定生產任務而訂立的協議,與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有著本質的區別,而與勞動合同的性質最為接近。所以,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理應受勞動法調整。
主要依據如下:首先,建筑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是作為用人單位的建筑企業和與之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二者之間具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屬于不平等主體;其次,合同主體之間相互有隸屬關系,勞動者除受外在合同的約束外,還要受企業意志的約束。最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違反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而違反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內部承包人還得接受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處分。
而其他學者認為,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應受合同法調整,基于如下理由:雖然內部承包經營合同之合同主體具有特殊性,即主體間具有隸屬關系,但是,此種隸屬關系并不能左右整個合同的內容,該合同充分顯示了合同法意義上所具有的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等原則。另外,內部承包經營合同體現了對價原則。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即使合同承包人是建筑企業的內部員工,有人身的隸屬關系,但從根本上來說,作為簽署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相對平等的民事主體,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表現為調整經營性利益的分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大部分應適用合同法的調整,而且建筑企業采用內部承包經營合同,可以有效的利用企業內部資源,更大限度的激勵承包人管理項目,節約資本,提高效率,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三)如何判定是否屬于內部承包經營合同
1.承包人是否為建筑企業的內部成員。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人必須是建筑企業的下屬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者職工個人,而轉包、分包、掛靠中的合同承包人則與建筑企業沒有人事關系。對于內部成員身份的判定,可以依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有無繳納社會保險等予以認定。
2.建筑企業對項目工程技術、資金、質量、安全等方面是否加以實質性的管理和監督。建筑企業內部承包條件下,建筑企業對工程項目能加以實質性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工程的安全、質量等符合國家規定。而轉包、分包、掛靠中,建筑企業沒有參與工程施工的管理與監督,工程質量得不到保障,施工安全存在極大風險。
3.能否體現建筑企業的資質要素。國家設立建筑企業資質的本意在于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建筑企業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能為承包人提供足夠的資金和技術支持。而轉包、分包、掛靠等行為顯然無從體現建筑企業的資質要素。
4.財務上是否統一管理。建筑企業對承包人有管理的義務,在財務上實行統一管理。而轉包、分包、掛靠中,建筑企業不能控制資金的使用,往往工程款直接撥付給承包人,而不是建筑企業的賬戶內;或者雖然撥至建筑企業,但企業在扣除管理費后,余款全部劃撥給承包人。
關鍵詞:建筑工程;項目承包;管理模式;分包;轉包
1建筑工程承包管理項目特點
我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的主要特點包括:第一,需要較多的施工人員、較大投資、管理復雜、存在多個利益主體,環境對其有著重要影響。第二,項目中不同利益主體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外部諸多因素都會對其產生重大影響。第三,我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已經推行了較長時間,建筑工程項目管理逐步實現了現代項目管理,但還不能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
2建筑工程項目承包的基本方式
不同建筑項目有著不同的特點,國際上關于建筑工程項目承包有著不同模式,但通常包括下面七種模式:第一,全程承包:承包方負責自項目可行性研究到勘察、設計、施工、交付使用、驗收等全部環節。第二,一體化承包:業主與承包商共同出資,承包商開展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施工全程,交付使用后還繼續管理幾年或者更長的時間,再交給業主管理;第三,總承包:承包商墊付建設項目的支出資金,對規劃、設計、施工全部負責,一旦通過驗收則交給業主。第四,某個承包公司負責,組織民間資金共同取得建設經營項目的許可,對施工建設負責。第五,聯合承包:幾個承包商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制訂承包合同,不同承包商分別負有不同的責任。第六:設計施工承包:負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全過程,一直到項目的驗收為止。第七:施工總承包:承包商只負責項目的施工全過程。
3建筑工程項目承包管理方法
3.1依據承包內容的不同
依據不同承包內容可以分為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總承包,在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等過程中承包其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方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的采購、安裝調試等工程全部并給一個具有合格資質的承包單位負責,該承包單位主要負責全部工程的建設過程,一直到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發包方在審核后滿足自身合格要求的承包方式。建筑工程的參發包全部實行總承包,主要針對那些本身不具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單位,本身沒有能力組織建設項目的施工建設,與社會化大生產科學管理、專業分工的要求相一致。
3.2依據承包對象的組織形式
依據承包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單獨承包與聯合承包。單獨承包就是承包工程的主體屬于一個法人實體,可以獨立完成建筑工程的承包。此類承包方法主要針對于那些不同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與施工而言。聯合承包就是指二個以上的承包商共同組成一個聯合體,共同承包一項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我國《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提出“遇有建筑規模過大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幾個承包商共同組成一個聯合體共同承包,其中適應于單一承包商的規定也適用于聯合體”,當前國際上這種由幾個承包方共同組成一個聯合體的做法較為流行,通常針對于那些規模較大、結構復雜的工程項目而言。應用這種聯合承包的做法承包建筑工程也存在一定的優勢:第一,不同承包方分別具有不同的優勢,組成聯合體共同作戰可以防止出現惡性競爭,有利于中標。第二,由于工程規模較大,需要承擔的風險也較大,利用聯合承包可以分別承擔一定的風險,利于承包商得到更多利潤。利用聯合承包也可以增進企業間的了解,相互取長補短,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建筑企業的長期發展。聯合承包有下面這些特點:第一,通常聯合承包針對大型工程或結構復雜的工程而言,可以有效節約人力物力財力。第二,不同承包商都要對承包合同負責,由于具有共同的經濟利益,承包各方都會在合同履行中積極操作。第三,企業承包建筑工程不能超過自身等級,這是我國要求承包方必須具備的資格。
4承包方的資格管理
承包單位的主體資格主要有企業以前的施工情況、人員水平、管理能力、資金能力、技術裝備等。建筑承包單位不但要依據法律規定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同時還需具備一定的資質證書,同時要求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
4.1承包單位
承包工程依法取得資質后,承包過程中不得超過本身資質范圍建筑工程涉及今后較長時期內的社會繁榮穩定,因此廣大人民群眾迫切要求不斷提高建筑質量。將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依據一定的標準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要求其必須在自己的資質范圍內承包建筑工程是合理合法的。第一,建筑單位一定要具有一定資質的建筑能力。第二,建筑工程不同,對承包單位的資金能力、技術水平、管理水平也具有不同的要求。工程規模越大、技術越高,則要求承包單位必須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較高的技術水平與管理水平。
4.2管理承包單位資質
當前建筑市場當中,有的資質較低的建筑企業利用與資質較高的施工企業聯合,以資質較高的企業牽頭承包建筑工程,這是一種不合理的社會現象,對建筑市場的穩定運行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企業的資質等級是管理部門在全面衡量建筑企業的人員素質、管理能力、資金能力、技術裝備等條件的基礎上確定的。
5管理分包和轉包
5.1分包
建筑工程中的分包,指的是總承包建筑工程后,再將此項工程分解為不同模塊分別轉包給不同承包單位,同時簽訂分包合同的做法。我國《建筑法》提出,總承包單位可以將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轉包給滿足資質要求的單位,但只能轉包一部分,同時工程分包要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一定要在分包范圍內分包。為了防止出現層層分包、材料不合格、責任不明確等情況,我國《建筑法》規定總承包單位只能進行一次分包。
5.2轉包
承包單位將中標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謀利,但工程轉包行為還存在其他一些目的,我國《建筑法》提出,工程轉包通常是發包人全面考察承包人的各種能力后才采取的行為,尤其是利用招標與投標的做法簽訂轉包合同,發包方依據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在經過嚴格審核后,選擇資質最優的中標企業作為承包者,再簽訂承包合同。
6結束語
總之,建筑工程項目承包管理對建筑行業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同時與國民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也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只有提高建筑工程項目承包質量才能保證人民居住安全、擁有和諧的工作環境,只有保證管理手段科學合理、不斷創新經營模式才能促進建筑工程項目承包管理的順利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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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會上了《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一文件,重啟了中國各個行業改革的路線圖。2014年被稱為中國全面深化改革的元年,而建筑業也在這一年開啟了行業新的變革,7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了《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這份文件中對行業陳年舊疾的改革意見被人們視作老生常談,并沒有引起很大的反響,然而2015年,人們看到了一系列行業改革舉措的出臺,建筑業正在重啟帷幕,繼續上演改革的驚天大戲。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設水平,針對當前建筑市場和工程建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了《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其核心思想是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緊緊圍繞正確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的核心,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深化建筑業體制機制改革。發展目標是簡政放權,開放市場,堅持放管并重,消除市場壁壘,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全國建筑市場體系;創新和改進政府對建筑市場、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市場和現場聯動,落實各方主體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轉變建筑業發展方式,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意見總共提出了三個方面的改革目標,其一是建立統一開放的建筑市場體系;其二是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其三是促進建筑業發展方式轉變。自從《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出臺以后,住建部下發了一系列的文件,對長期影響建筑業發展的不合理制度逐一進行了清理,積極快速地推進改革意見的落實。下面我們分建筑市場、建筑企業和執業資格等幾個方面,對這些改革政策做一個簡要的介紹。
一、建筑市場
1.規范承發包市場
就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出臺僅一個月后,住建部了《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其目的是為了規范建筑工程施工承發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管理辦法中明確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作出了詳細介定,并對以上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罰的主體、依據及具體行政處罰標準進行了規定。管理辦法分別對企業和個人提出了要求:
企業: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個月內不得參加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招標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對2年內發生3次以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資質審批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
個人: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個人,不得再擔任該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有執業資格證書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執業資格注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
文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查處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臺公示。
一直以來,企業“掛靠”問題是行業的頑疾,掛靠現象使得資質證書失去了其原本應該發揮的作用,擾亂了建筑市場,在招標競投中,無法展現企業本身的實力,更重要的是,一些資質不夠的施工單位通過借用資質,承接了其無法完成的工程,其施工的工程可能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將對人民的財產和人身安全產生威脅。
據《山西日報》報道,職業證書“出借”背后有著一條完整的利益鏈條,一級建造師的出借價格:建筑工程3萬-3.5萬元,市政公用4.0萬-4.5萬元,礦業工程5萬-5.5萬元,民航機場5萬元……而按市場價格,一旦通過考試拿到資格證,通過出借到企業,一年就可收回成本。中介公司只要提供持證人電話就收費幾千元,真正牽線出借成功還得另付一筆費用。有的企業是為提高自己的資質,有的是為申請資質時使用。雖然花費不少,但如果有了資質后拿到工程,可謂是一本萬利。
自《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以來,住建部在全國范圍內對于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據住建部透露,截止到2015年9月,全國各地共查處有轉包行為的企業626家,有掛靠行為的企業807家,有出借資質行為的企業235家。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企業和人員,主管部門分別采取了停業整頓、罰款、限制招投標資格等一系列行政處罰或行政管理措施。
2. 統一建筑市場
建筑業因為其行業的特殊性,其市場開放程度不及其它行業,打破市場壁壘是2015年建筑行業改革的重要一項。2015年9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了《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這一舉措對建筑市場來說,不啻是個驚人的地震。根據通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給予外地建筑企業與本地建筑企業同等待遇,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
文件的主導思想是要解決兩方面問題,一方面要解決人為分割市場、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外地企業等問題;另一方面要切實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保證優秀企業自由流動,對建筑業發展起到帶動作用。因此通知一經,在建筑行業內引起了不小的反響。
但其實早在在2013年住建部就針對企業反映強烈的市場壁壘問題,出臺《關于做好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已經要求,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外地建筑企業與本地建筑企業同等待遇,嚴禁設置地方壁壘;不得對外地企業設立審批性備案和借用備案名義收取費用;不得強制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注冊獨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強行扣押外地備案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不得要求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等。
2015年的《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相較于2013年《關于做好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有了本質的改變,如果說前者是要求從思想上轉變,那么后者則是實實在在的行為要求;而且《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相較之前文件,在具體操作層面提出了指導辦法?!锻苿咏ㄖ袌鼋y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不僅僅是要求各地方開放建筑市場,而且要建立起“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臺”,這意味著政府對建筑市場監管方式開始轉變。《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明確要求:外地企業須向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基本信息,并納入當地全省統一的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由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告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示,而后,才可以在本地承攬業務。其核心要求是: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時弄虛作假的建筑企業,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采取市場禁入等措施,同時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信息平臺將與各省級平臺相對接,統一公開各地建筑市場監管和誠信行為信息,對違規違法的建筑企業進行曝光,政府對建筑市場的管理從暗箱操作變為信息公開,市場監督。
這項改革使得各地政府在建筑市場中的身份發生了變化,從主導者變成了監督者,主要體現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跨省企業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對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外地建筑企業承攬業務的,要及時糾正和通報批評;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及時組織核查群眾和企業的舉報投訴,并依法進行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存在禁止行為以及企業反映強烈、舉報投訴較多、拒不整改的地區要進行約談、通報、曝光。
《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中第三條要求要“營造有利于實力強、信譽好的建筑企業開展跨省承攬業務的寬松環境?!笨梢钥闯?,統一建筑市場的目標,不旦是要打破區域壁壘,還是對于優質企業的鼓勵,希望優秀的企業可以自由流動,這將有助于整個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企業資質
資質是建筑企業的命根,無論是施工資質還是設計資質都和企業的生存密切相關,資質問題上的任何變動,都會牽動企業的神經。為規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2014年11月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了《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標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原建設部印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隨后在2015年1月22日下發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并于當月31日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并對于企業更換新的資質證書做出了詳細說明。
有評論(政府采購信息報:《簡政放權,激發活力促進競爭》)認為,此次建筑業企業資質新規反映了政府職能化的轉變,無論是在資源配置方面,還是在監督管理層面,都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市場經濟法治體系,強調市場調節的基礎性作用,實行簡政放權。住建部印發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通知》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政府及其部門進行簡政放權的實際作為,這都將有力推進我國政府的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企業能否承擔3000萬元或6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不應由政府部門說了算,而是應由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來為自己把脈。
這些文件中對建筑企業資質調整影響最大、最深遠的當屬以下幾項調整:《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第五條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進行檢查”的規定;取消第四十二條關于“企業最多只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的規定?!?/p>
對于參與建筑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的企業來說,這些資質管理的調整對自身發展至少有三方面的影響。首先,企業自身發展將由企業自主負責,政府不再對企業的內在生產因素進行干預,給企業松綁,讓企業根據自己的實力在市場競爭中找到位置配置適當的資源,參與競爭,這等于激活了企業自主發展的活力。其次,隨著時代的進步和技術的創新發展,政府原來制定的考核標準也許不能及時跟上時代的步伐,在考核過程中難免出現“走過場”的嫌疑。加之,一些建筑企業為了追求所謂的“達標”,不惜采取造假、掛靠、串通等極端手段,造成了不良的社會風氣,影響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健康有序開展,甚至影響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的質量和效益,同時還會使企業掉入“唯資質論”的怪圈,從而不能一心一意地將重點放在如何提高工程質量、科技水平上,導致了一些“豆腐渣”工程的出現。第三,考核因素取消后,還將給中小企業注入一定的正能量,使其能夠在市場競爭中自由博弈,憑借自身的優勢取得較好的發展。資質本身的作用是反映企業實力,而不是企業要去跨越的門檻,成為企業發展的枷鎖,所以當前市場和行業發展也迫切需要企業資質進行改革。
三、執業資格
縱觀近來建筑行業的改革,個人從集體中凸顯了出來,其目標是要將責任落實到位,落實到每一個具體的個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簡報》2014年第3期特稿了文章《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個人執業資格制度》,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探討個人執業資格制度有待完善的幾個方面。文章總結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資質管理的弊端逐漸顯現,主要有五個方面:
一是資質的目的是保證工程質量,但企業資質是集體行為,工程質量發生問題時追責個人難,威懾力差,且問題企業可以改換牌子繼續經營,造成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得不到落實;
二是由于招投標條件門檻設置越來越高,一般二級(乙級)資質企業無法進入,造成市場上存在高資質企業出借資質(掛靠)的現象,干擾了市場秩序;
三是企業資質標準把執業人員數量作為企業資質升級的重要條件之一,導致執業人員出借、掛靠證書現象十分普遍,加上企業資質評審的人為因素比較多,影響了企業資質管理的公正性;
四是現行的資質管理標準帶有濃厚的部門管理色彩,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三大序列,每個序列又劃分為幾十個資質類別,過細的劃分,使得相近專業的企業能力得不到充分發揮,減少了競爭機會;
五是當企業施工業績、人員數量、自由資金、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發生明顯變化時,政府不能對企業資質進行有效的動態監管。
從以上五點不難看出,企業資質管理存在一定漏洞,工程質量發生問題時難以追責,無法形成嚴密的監督,而且也給企業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困擾,迫使企業去掛靠。
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加大了對人員的要求。新的質資標準除了對企業的資金和固定辦公場所有要求外, 對企業人員要求的變化最大。新標準取消了對項目經理的要求,將舊資質中對項目經理的要求轉變為了對建造師的要求;一級資質對建造師要求大部分專業保持不變,個別有所減少;二級資質對一級建造師的需求明顯增加;同時建造師可以做公司的技術負責人。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還減少了對高級職稱人員的要求,取消了對企業經理、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具有高級職稱的要求,僅強調技術負責人具有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具有與工程類別相關專業高級職稱。 技術負責人要求明顯提高,由舊標準中的“具有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或技師以上”變為“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工以上資格”。 強調了對中級職稱人員的專業必須與資質專業相關,對中級職稱人員數量要求明顯減少。 提高了對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的要求。新標準規定“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于50人”。
建立個人執業資格制度,通過資格考試保證關鍵崗位的人員具備必須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通過誠信和執業監管,強化執業人員在工程建設中的權力、義務和法律責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對提高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將起到積極作用。
文章《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個人執業資格制度》中認為個人執業資格制度集中體現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法治的原則,符合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
建設行業的企業資質制度在工程質量的保障上主要是通過企業內部的質量管理實現,對人員的法律責任未加明確。工程出現問題是由企業作為責任主體進行賠償,這也是企業資質保留的原因所在。而國際上通行的注冊師對工程質量的終身責任制實際上是在個人執業制度的基礎上形成的,并通過工程保險體系模式強化注冊人員在工程責任體系中的作用。
文章《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個人執業資格制度》還建議學習和借鑒國外已有經驗,逐步建立以執業人員為主體的工程責任保險體系,與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相配套。
在建筑設計領域,建筑師負責制業也進入試水期。2015年10月28日上海浦東建筑業專項改革新聞會召開,會上相關負責人宣布將在保稅區率先探索建筑師負責制。浦東將在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和監管中試點探索建筑師負責制,在工程建設上,以建筑師為建設單位委托的責任主體,在建筑設計到工程竣工全過程中充分發揮主導作用,最終將符合建設單位要求的建筑作品和工程完整地交付建設單位。
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多、時間長、效率低,一直是困擾企業投資發展的問題。通過建筑師負責制,一個項目可以節省3個月到6個月時間。據介紹,建筑業專項改革重點圍繞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制度,重點解決政府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的問題,理順政府、市場、社會的關系。試點“建筑師負責制”后,政府不再為建筑活動的全過程背書。浦東新區規土局建設和監督管理處處長趙j熒說:“現在政府對建筑活動的審批主要包括合法性審批和技術審查,今后將逐漸把技術審查交給專業人士?!痹诎l達國家和地區,把具有獨立從事工程咨詢資格的專業工程師稱為“專業人士”,政府往往選聘“專業人士”中專業水平較高、執業信譽較好的一部分人,授予其代表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權力,讓專業人士能夠參與到建設工程審批或監督的事務中,既能提高政府行業管理的科學性,又可實現“小政府、大社會”的目標。
這項改革包括聚焦轉變政府職能精簡審批事項、實行開工前三個主要環節的“一口受理”機制、理清建筑業管理中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培育市場多元化服務體系、加強建設項目實施過程的事中事后監管等五個部分,推動浦東新區建筑業管理體制優化,從“政府-、市場+”兩個維度,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并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爭取將浦東新區建設成為國家級建筑業改革示范區。從以上改變不難得出判斷,個人資格將在未來建筑行業將發揮主要性作用,在具體工程中,個人將起主導性作,有更大的發揮空間,當然,相應個人也將承擔更大的責任。
總而言之,建筑行業的改革已經開始,新的改革措施將給行業帶來巨大的影響和變化,以簡政放權為核心的改革,將調整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寬松的市場將給建筑行業的發展帶來更大的活力。建筑企業以及相關行業的企業需要極積應對這一系列的變化,緊跟改革的思路進行思想上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