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2 09:22:3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行政管理職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權力清單制度是行政管理部門以“清權、確權、配權、曬權和制權”為內容的權力革命,其實質是給行政職權的行使打造透明的制度籠子,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供依據規范,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便利。
實行權力清單制度是推進行政管理現代化、加強行政機關自身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把行政機關權力以清單形式明確下來,有利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清楚自身到底擁有什么職權和多少職權,以便更好地履行職能、承擔責任。
實行權力清單制度是推動行政機關全面正確履行職能、建設服務型行政機關的內在要求。通過進一步明確職權,把該負的責任擔負起來,把該管的事情管住、管好。通過權力清單對行政權力的程序、時限、監督方式等加以細化并公開,有助于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方便行政相對人辦事。
實行權力清單制度是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建設法治行政機關和廉潔行政機關的重要途徑。它可以進一步推動行政權力在陽光下透明運行,強化權力監督和責任追究,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強力推動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認真履行法定職責。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行權力清單制度,首要任務是建立檔案行政權力清單,為此,就需要依法確定權力,按照“職權法定”原則,梳理檔案行政權力的來源。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不但要按照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授權,理清現有檔案行政行為的法源,更要取消沒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授權的行政權力。
監督管理的性質為以下幾個方面:
1、監督管理屬于行政管理。該行為是以國家的行政權力來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制裁違法行為。
2、監督管理屬于行政執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代國家行使行政管理權,同時具有行政機關所享有的行政執法權,可以依法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3、監督管理屬于法定職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的職權不是任意擴大的,其權力應是法律和國務院賦予的,不能超過法律和國務院所規定的職權違法行事。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糧食監督檢查證(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證),是指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本規定取得的表明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資格的身份證明。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必須持有監督檢查證。
第三條監督檢查證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規格、式樣和內文全國統一,加蓋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證件專用章,并按照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編碼辦法編寫證號。監督檢查證的規格、式樣和內文不得擅自變動或者涂改,凡擅自變動或者涂改的證件一律作廢,不得使用。
監督檢查證實行全國統一編號。證件編號由9位數字組成,包括“機構代碼”和“人員代碼”?!皺C構代碼”由7位數字組成,具體編碼方法按《糧食行政、事業機構及社會團體分類與代碼》(LS/T1700-2004)執行,不足7位的以“0”補齊;“人員代碼”由2位數字組成,是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持證人在本部門內部的順序編碼。
第四條監督檢查證限于持證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照法定職權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不得超越法定職權使用。在其他行政區域持證從事監督檢查活動,需由持有本證的當地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協同。
第五條申領監督檢查證應當具備的條件是,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經過糧食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原則上要求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暫屬事業編制的地方糧食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接受上一級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并按程序申領監督檢查證。
糧食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考試的內容為行政執法基礎理論、行政執法相關制度,以及與糧食行政管理、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監督檢查證的管理實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原則。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當地各地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和管理工作;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機關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證核發和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由本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機構負責。
各地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申領監督檢查證,由其所在機關填寫《糧食監督檢查證申領表》(附表一),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h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監督檢查證,經由地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監督檢查證,并按照“機構代碼”和“人員代碼”順序逐一填寫《糧食監督檢查證核發備案表》(附表二)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案。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申領監督檢查證,由其所在機關填寫《糧食監督檢查證申領表》,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省級(含)以下可以申領監督檢查證的范圍:一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監督檢查工作的負責人;二是具有執法主體地位的監督檢查處(科、股)的組成人員;三是與監督檢查工作關系密切的處(室、科)負責人或指定的專人。
新調入和新上崗人員申領監督檢查證,按上述要求辦理。
第七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監督檢查證,丟失或者損毀的,應當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辦理作廢手續。經向所在機關申請,按規定的程序補發新證。
第八條監督檢查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部門應當將其監督檢查證收回,交發證機關注銷:
(一)調離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調離監督檢查工作崗位的;
(二)辭職、辭退的;
(三)長期休假超過三個月,以及退(離)休的;
(四)其他不能實際履行執法職責的情形。
第九條監督檢查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暫扣監督檢查證:
(一)被行政拘留的;
(二)受到開除以外行政處分的;
(三)越權監督檢查或者拒絕、拖延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監督檢查證謀取私利、違法亂紀的;
(五)其他應予暫扣監督檢查證的情形。
暫扣監督檢查證的期限由持證人所在部門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最短3個月,最長1年。在暫扣監督檢查證期間,原持證人不得從事監督檢查活動。
第十條監督檢查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門繳銷其監督檢查證,交發證機關注銷:
(一)被開除的;
(二)被勞動教養的;
(三)被刑事拘留或判刑的;
(四)被暫扣監督檢查證2次以上的;
(五)其它嚴重違法違規需要繳銷監督檢查證的。
被繳銷監督檢查證的人員不得再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
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證的暫扣和繳銷情況及時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就監督檢查證的核發和管理事項每季度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糧食監督檢查證件。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糧食監督檢查證件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予以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監督檢查證件。不出示監督檢查證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范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予以拒絕。
第十三條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監督檢查證件檔案,如實記錄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人員的崗位培訓情況和監督檢查證件的頒發、審驗、補發、換領、注銷等情況。
第十四條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對暫扣、繳銷監督檢查證件有異議的,可以向暫扣、繳銷機關提出書面申訴。暫扣、繳銷機關接到申訴后,應當進行復查,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發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范圍和程序頒發監督檢查證的;
(二)不按規定對監督檢查證件進行審驗或者建立檔案的。
一、儀容風紀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要注意加強自身素質修養,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做到儀表整齊、風紀嚴整、舉止端莊、言行規范。
(1)按規定統一著裝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上崗時必須佩帶交通行政執法證件,著裝整齊,不準著短褲、背心、拖鞋,不準赤腳、挽褲腿、披衣、敞懷。不準將標志服轉借給著裝范圍以外的人穿著。
(2)交通行政執法標志服的著裝人員,不準染發、紋身;男同志不準留長發、蓄胡須、留大鬃角,女同志不準留披肩發、描眉、涂口紅、染指甲等。
(3)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禁止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不文明飲酒和酗酒,酒后不準執行公務;不準著裝在公共場合飲酒;不準接受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宴請或到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各種場合飲酒;
二、文明服務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恪守職業道德,做到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平等待人、服務熱情。
(1)不準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態度冷橫硬、訓斥、冷落、刁難、打擊報復。
(2)不準說臟話、粗話、禁語,不準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爭吵,不準辱罵行政管理相對人。
(3)執法過程中,除危及執法人員人身安全而采取的正當防衛外,不準毆打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者予以開除辭去。
(4)行政審批、辦證、征費、處理違章等“窗口”上崗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工作時間內不準脫崗、串崗、聊天,不準利用計算機進行網上聊天、玩游戲。
三、嚴格執法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要學法、知法、懂法、守法,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法行政,秉公執法。
(1)“窗口”單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有效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掛牌上崗。不準無證、無[文秘站:]牌或掛無效證件上崗。
(2)行政審批、辦證、征費等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不準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審批申辦事項推諉扯皮,無故拖延時間;不準超過法定政務公開、承諾服務的時限要求;不屬職權范圍的事情,應向申辦人作出解釋。
(3)不準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越權審批、越權檢查、越權處罰,不準代其他部門攔截車(船)、檢查、罰款、收費、扣車(船)、扣證。
(4)不準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和故意漏收費。
(5)不準私自查扣車船,不準擅自對查扣的車輛和船舶放行;執法過程中,不準違反規定單獨接觸被管理對象。
四、廉潔從政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廉政規定,做到清正廉潔,不謀私利,不。
(1)不準收受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紀念品、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2)不準接受行政管理相對人安排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和外出考察活動,不準接受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其他設備物品。
(3)不準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和違反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規定,不準截留、挪用、私分罰沒款物。
(4)不準參予或變相參予各種經營活動,不準利用職權為親友從事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所(隊)領導的親屬、子女不準參予其職權范圍內經營活動。
(5)不準超越職權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五、違規處理
(1)違反第一點(1)(2)(3)、第二點(1)(2)(4)、第三點(1)(2)(3)(4)(5)、第四點(5)項規定的,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離崗培訓,培訓期間只發基本生活費;第三次調離執法崗位或辭去。
違反第二(3)、第四(1)(2)(3)(4)項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辭去。觸犯刑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單位領導不按規定向上級反映情況或知情不報的,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本規定由X__市交通局負責監督實施。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為進一步加強對交通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推進交通行政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樹立和維護交通窗口行政的形象,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我市交通行政執法人員。
一、儀容風紀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要注意加強自身素質修養,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做到儀表整齊、風紀嚴整、舉止端莊、言行規范。
(1)按規定統一著裝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上崗時必須佩帶交通行政執法證件,著裝整齊,不準著短褲、背心、拖鞋,不準赤腳、挽褲腿、披衣、敞懷。不準將標志服轉借給著裝范圍以外的人穿著。
(2)交通行政執法標志服的著裝人員,不準染發、紋身;男同志不準留長發、蓄胡須、留大鬃角,女同志不準留披肩發、描眉、涂口紅、染指甲等。
(3)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禁止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不文明飲酒和酗酒,酒后不準執行公務;不準著裝在公共場合飲酒;不準接受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宴請或到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各種場合飲酒;
二、文明服務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恪守職業道德,做到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平等待人、服務熱情。
(1)不準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態度冷橫硬、訓斥、冷落、刁難、打擊報復。
(2)不準說臟話、粗話、禁語,不準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爭吵,不準辱罵行政管理相對人。
(3)執法過程中,除危及執法人員人身安全而采取的正當防衛外,不準毆打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者予以開除辭去。
(4)行政審批、辦證、征費、處理違章等“窗口”上崗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工作時間內不準脫崗、串崗、聊天,不準利用計算機進行網上聊天、玩游戲。
三、嚴格執法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要學法、知法、懂法、守法,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法行政,秉公執法。
(1)“窗口”單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有效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掛牌上崗。不準無證、無牌或掛無效證件上崗。
(2)行政審批、辦證、征費等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不準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審批申辦事項推諉扯皮,無故拖延時間;不準超過法定政務公開、承諾服務的時限要求;不屬職權范圍的事情,應向申辦人作出解釋。
(3)不準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越權審批、
越權檢查、越權處罰,不準代其他部門攔截車(船)、檢查、罰款、收費、扣車(船)、扣證。(4)不準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和故意漏收費。
(5)不準私自查扣車船,不準擅自對查扣的車輛和船舶放行;執法過程中,不準違反規定單獨接觸被管理對象。
四、廉潔從政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廉政規定,做到清正廉潔,不謀私利,不。
(1)不準收受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紀念品、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2)不準接受行政管理相對人安排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和外出考察活動,不準接受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其他設備物品。
(3)不準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和違反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規定,不準截留、挪用、私分罰沒款物。
(4)不準參予或變相參予各種經營活動,不準利用職權為親友從事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所(隊)領導的親屬、子女不準參予其職權范圍內經營活動。
(5)不準超越職權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五、違規處理
(1)違反第一點(1)(2)(3)、第二點(1)(2)(4)、第三點(1)(2)(3)(4)(5)、第四點(5)項規定的,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離崗培訓,培訓期間只發基本生活費;第三次調離執法崗位或辭去。
違反第二(3)、第四(1)(2)(3)(4)項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辭去。觸犯刑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以實施行政管理為目的,與行政相對一方就有關事項經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盡管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仍有爭議,但是,現代行政管理需要行政合同,且行政實踐中大量行政合同被廣泛應用,并對各國經濟發展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這是不爭的事實。
一、命令行政向合同行政的轉變
任何行政合同的內容都必然涉及國家和社會的公共事務。由于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中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而,行政合同不論是在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其所屬機構、工作人員之間,還是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簽訂時,均顯示出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合同行為時享有一定的優益權,這一現象學理上稱之為行政主體的行政特權。法國行政法視行政性為行政合同的第一內在屬性,行政機關享有法定的單方特權,這種特權的行使無需向行政法院申請判決,更無需同相對方協商,只需建立在行政機關對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主觀判斷上即可。
英國20世紀70年代推行的歐洲最為激進的政府改革,改變了階層官僚管制方式,將政府合同作為實現公共服務職能的普遍方式和管制職能的重要手段,從所謂的“行政國”轉型為“合同國”。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可稱是從命令行政向合同行政轉變的過程,并廣泛使用“承包”或“責任制”作為行政合同的表達方式。承包或責任制不僅限于農村土地使用權改革和城市國有企業改革,而且還擴展到國民經濟管理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領域,如行政機構使用協議方式管理環境保護、社會綜合治安管理等。政府出讓行政特許權、出讓國有資產使用權,還有已被納入公共財政制度改革的政府采購合同,都普遍采用了合同方式。合同法律制度在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的廣泛滲透與推行,必然對在社會生活中確立私法觀念和合同精神產生影響。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反映了對人的意志自由本質的尊重,保障了當事人以合同形式從事各種活動時的意志自由,以對抗國家權力和他人的非法干涉,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契約精神。在行政合同中,行政特權與意思自治是并行不悖的。
我國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還不完善。在行政合同權利義務的分配上,存在著極大的不合理性:行政相對人處于弱勢地位,往往被迫接收一些不合理的條件,特別是在政府與國有企業的承包關系中,企業的義務多得超乎異常。更有甚者,行政主體以公共利益為名,濫用特權或侵害相對方的個體利益;混淆自身利益與公共利益,以自身利益取代公共利益。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契約性
政府的主要職能在現代社會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這已成為不爭的事實,行政合同則是政府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干預社會經濟的重要方式之一。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為了實現其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將自己的權力意志滲入其中,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質之一就首先表現為行政性。
第一,行政合同的主體特征表明了強烈的行政性。行政合同的主體與民事合同的主體不同。行政合同的主體一般都有行政主體作為至少一方的當事人。行政主體包括了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它是作為一種優勢地位的當事人簽訂行政合同的,而不是以機關法人即平等民事主體的身份成為合同當事人的。而行政主體的優勢地位就表現在它是擁有行政職權的當事人,這也表明了行政合同始終是與行政職權聯系在一起的。
第二,行政主體一方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對其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的合同,可以根據國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單方依法加以變更或解除,但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單方面的變更和解除權,這就是“行政優益權”,它也體現了行政合同強烈的行政性。國家為了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往往賦予行政機關許多職務上的優益條件,以保證行政合同制度的正確執行。行政優益權也要受到嚴格的限制。首先,這種權力的行使必須是于法有據,不能違法越權行使此種權力;其次,必須有合乎合同原則的理由、情況出現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給予合理的賠償。
第三,行政合同是以業已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為基礎,是實現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形式。行政合同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國家的行政管理之需要,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訂立行政合同圍繞的目的始終是如何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履行行政機關的職責,行政法律關系是他們訂立行政合同的基礎。行政合同所確立的雙方之間的特定的法律關系要受到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性質的制約,有什么樣的行政法律
關系,就會有什么性質的行政合同。如政府與相對人之間才有可能簽訂政府采購方面的行政合同,私人之間就不可能簽訂。行政合同的行政屬性不僅表現在合同與賴以建立的行政法律關系上,還表現在行政合同是將這種行政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形式具體化、特定化,使雙方當事人之間在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事項和范圍內,建立起一種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最終實現行政目的。 第四,行政合同是執行公務或履行行政職責的手段。行政合同總是與它在整個執行公務或履行行政職責的過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目標相適應的,它必須按照行政法的規定和行政法律規則而簽訂和履行。行政合同的興起是政府管理方式從“硬性行政”到“柔性行政”轉變的重要標志,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行政合同是一種具體的行政管理行為,是一個特定的法律行為,而不是泛泛意義上的行政管理。
行政合同的另一個重要的性質表現在它所具有的契約性之上,這也是行政合同與其他行政行為的主要區別。行政主體在執行公務時需要與相對人相互協商,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實施。行政合同主要通過訂立契約的方式將國家所要達到的目標固定化、法制化,并用合同規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比單方面的行政行為更能充分發揮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具體表現在:
第一,行政合同以契約的形式確立行政主體和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由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選擇了契約的形式來確立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那么契約就應當成為規定雙方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框架,對于雙方的當事人來說就應該按照合同來行事,處于優勢地位的行政主體雖然享有“行政優益權”,但這項權力并不能被濫用,要受到嚴格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行政主體也應該和相對人一樣受到合同條款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的約束,不能隨意違反合同,應該恪守誠信原則。
第二,行政合同的訂立需要貫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中的經典原則之一,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則。在行政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合同的條款、內容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原則上不能由一方將自己的意思強加于對方當事人。行政合同的內容涉及個人利益和與行政職權相關的利益兩個方面。對于前者,當事人當然可以自主選擇,問題主要在于對后者來說,與行政職權有關的權益可否進行協商。筆者認為,這需要進行具體分析,就其中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來說,在職權的行使方式、手段、期限、具體目標等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這種自由度就給雙方當事人自主協商提供了客觀的可能性??梢?從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內容上看,雖然有些條款會受到法律規定與行政機關行政優益權的限制,但仍然可以有雙方當事人協商的余地。
三、完善我國行政合同的思考
1.建議正在醞釀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單列一章專門規定行政合同
有關行政合同的立法應當涵蓋下列內容:行政合同的含義、原則、成立要件、行政合同的無效、行政主體在合同中的地位、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及補償、違約責任、爭議糾紛的處理等八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第1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而學術界的通說是:行政合同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是雙方行為。不知立法者是無意的,還是確實不知道,而把“行政合同”排除在“具體行政行為”之外,乃至于行政訴訟范圍之外。立法上的錯誤容易造成理論的混亂和無謂之爭。現在有的學者已就行政合同是雙方行為還是單方行為展開了質疑研究。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筆者認為這個定義下得比較科學寬泛,不會導致理論和實踐上的裹足不前。
2.完善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濟制度
我國的司法救濟制度可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驗。法國具有獨立的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德國在聯邦和州設立行政法院,在《聯邦行政法院法》和《聯邦行政訴訟法》中具體規定了行政訴訟制度;英國通過普通法院和各種行政裁判所進行行政訴訟。行政合同糾紛可以適用調解,這是因為行政合同是基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這種合意成了對行政合同糾紛進行調解的法律基礎。建議修改《行政訴訟法》,在行政訴訟法中專門規定解決行政合同糾紛的特別規則,包括允許行政機關的條件、調解原則、舉證責任、確認合同效力以及對合同責任處理的判決形式等,這些要與醞釀中的《行政程序法》中的規定相一致。
2011年1月,周某在一漁藥店以25元/瓶的價格買了兩瓶“亮甲一號”,在2月中旬至3月將“亮甲一號”原液加水后灑在甲魚池給甲魚治病。4月周某想再買幾瓶但沒有買到,因聽幾家漁藥店店主都說“亮甲一號”是國家禁藥,含有孔雀石綠,上面在查,不敢賣了。7月3日,周某將這批用過“亮甲一號”的甲魚銷售到外地。農委于8月13日和18日向周某下發了召回通知書,責令召回;并于9月1日向周某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周某相關權利;于9月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周某銷售含有違禁藥物超過標準的食用動物產品為由,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決定沒收違法所得23萬余元,并處罰款10萬元,后向周某進行了送達。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分歧
對于本案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農委無權作出該處罰決定,因為農委作為其主管部門,可以行使監督職能,但不能越俎代庖,行使下級部門的權力;第二種意見認為,農委有權作出該處罰決定,理由是:農委是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農業包括畜牧業,當然可以對畜牧業范圍內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因此農委作出行政處罰并無不當。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上級部門行使下級部門的權力不屬于權力法定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因此,行政機關包括授權的組織,應按照法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特定的行政機關應實施特定的行政處罰,任何部門不得超越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實施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下級行政機關不得越級實施上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上級行政機關也不應實施由下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本案中,市農委對周某銷售含有違禁藥物超過標準的動物產品進行處罰明顯超越了其法定職權。
二、上級機關行使下級部門的權力將架空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我國為落實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設立了行政復議制度。在本案中,本應是下級部門畜牧獸醫站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周某如果不服應當向上級部門農委提起行政復議來維護其合法權益,現在由本來的行政復議部門農委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架空了行政復議制度,也不利于行政糾紛的解決。
(一)稅收法治是稅源管理的法理基礎
現代稅收發展告訴我們,稅收法治是現代稅收活動的基本規律之一,有稅必有法,法是稅收活動得以有效運行的依托。稅收法治要求一切稅收事宜必須由法律規范和調整,法律在稅收活動中具有至高的權威,而且稅收法律必須得到正確、完整執行。稅源管理作為動態的、綜合性稅收征管活動,是執行稅法的重要活動之一,是把稅收法律法規從文本文件轉變為實踐活動,實現法律規范要求和目的的一系列法律行為和措施,自然要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方法、步驟和時間、順序。所謂“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就是要把法的精神、法的原則、法的原理、法的要求等貫穿到所有稅收活動的始終,把法律規范作為稅收活動的依據和衡量稅收活動優劣的最高準則。稅源管理是稅收管理的重要基礎,要求稅務機關既要把稅收法律法規作為管理依據,又要作為評價管理質量和效率的標準。
(二)稅源管理是處理征納關系的重要依托
稅務機關與納稅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稅收法律關系中的核心關系,稅收活動的主要內容都包含在這一關系中,而稅收征納關系的產生、變化及其消滅又集中在稅源管理活動之中。國家依法授予稅務機關一系列稅收行政管理職權,也賦予納稅主體保護自己權益的許多權利,并同時要求雙方及時、準確地依法履行義務。按照征納雙方在啟動這一關系時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將這一關系分為兩個層面。一是稅務機關依職權啟動征納雙方法律關系。稅收法律事實一旦存在,稅務機關就必須依法行使稅收征收管理職權,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納稅主體只能首先服從或履行義務。故把這一層法律關系模式表述為“權力──義務”關系。在這一關系模式中,征納雙方的權力義務是不對等的,實際地位也是不平等的,稅務機關處于絕對的主導地位,其職權行為一經做出就自然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納稅主體不得自行抗拒或否定,如有異議,也要首先履行,再行救濟措施。同時,稅務機關也不能不經法定程序就否定自己的職權行為。因為職權是“權力和義務”的合成體,不得隨意處置。這是法律根據社會經濟管理和稅收征收管理的實際需要而設置的,是稅收法定題中之義。二是納稅主體依權啟動的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法律法規賦予納稅主體許多權利,如延期申報權、延期繳納稅款權、減免稅申請權、退稅申請權、發票申購權、申請行政許可權、申請國家賠償權、檢舉權、要求行政聽證權,等等。納稅主體根據這些權利,依法申請或要求稅務機關履行某種行為,以保護和獲得某種權益,從而啟動征納雙方法律關系。稅務機關依納稅主體的申請或要求作出的法律行為,表面上是應對納稅主體“權利”的“義務”,實質上仍是法律法規授予稅務機關的“執法權力”。納稅主體的申請或要求并不必然產生它所希望的法律結果,還要受到稅務機關依法審查的制約。因此,我們把這一層法律關系稱為“權利──權力”關系。在這一層關系中,盡管納稅主體權利的實現要受到稅務機關權力的制約,但是納稅主體仍處于主動地位,并與稅務機關保持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也制約和監督著稅務機關權力的行使。在征納雙方的這兩層關系的活動中充分體現了“依法治事”與“依法治權”緊密結合的特點,“治事”中有“治權”,“治權”中有“治事”。稅務機關要及時、準確依法處理這兩層關系,必須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的準則,稅源管理就是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依法納稅事實和納稅能力動態的具體手段,是稅務機關正確處理征納關系的平臺和依托,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依法正確處理征納關系中履行法定職責。
(三)稅源管理是稅務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職權法定、權責統一是所有行政機關行使公共權力、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行使公共權力的機關是法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或是法律授權的組織,其權限要嚴格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越權無效,而且行使公共權力必須遵循法律程序。因此,行政機關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時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就是權責統一。權責統一是權利義務關系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具體體現。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力,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權力,而對國家來說則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也叫職責,即執法權力同時也是執法責任,權力與責任對等。這是權責統一內涵之一。行政機關的職權作為一種公共權力,在行使和處理時與公民私權不同。公民的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而國家機關或是法律授權的組織的職權則不同,其實質是一種法定的義務和責任,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放棄;放棄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就是不履行義務,就是消極不作為,就是失職乃至瀆職,就應依法追究責任。所以,權責統一的另一層涵義就是,國家機關或是法律授權的組織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這是權責統一內涵最直觀的表現。法律對行政權力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讓違法或不當行政者依法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法律責任,促使行政者堅持依法辦事??傊?職權法定、權責統一是行政權力、行政行為、行政責任三者邏輯關系在法律制度上的體現。稅務機關作為稅收征收管理的法定機關,必須依法履行稅收征收管理職責,否則就要被追究法律責任。加強稅源管理是稅務機關實施稅收征收管理活動的重要方式和基礎,是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盡的法律義務。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管理員制度》對稅源管理的職責進一步確認、細化,理清了稅源管理的崗位職責, 明確了稅源管理的法律責任,細化了稅源管理的方法和措施,為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依法履行稅源管理職責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二、稅基管理是稅源管理的實體依據
稅源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實現依法應收盡收。程序和實體之間的關系告訴我們,任何稅源管理行為都是程序和實體的有機統一。從根本上講,稅源管理的實體就是應稅收入的標的物,即稅基。那么,考量應稅收入標的物的依據又是什么?那就是稅法規定的課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稅率。
從概念適用的角度看,稅源的概念主要運用于稅收管理的范疇,稅基、課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稅率則主要用于實體稅收法律制度的建設及其完善范疇。而稅源管理既要以稅收程序法律制度為依據,又要以稅收實體法律制度為依據。稅基、課稅對象、納稅人、計稅依據和稅率是稅收實體法律制度架構的重要骨架。據此,稅源管理的實體依據就是稅收實體法律制度規定的納稅人、課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稅率。這可以從管理稅源的稅收經濟分析和納稅評估兩種方法中得到驗證。
(一)稅收經濟分析──依法對稅基的宏觀管理
“稅收經濟分析就是利用稅收經濟數據指標,進行統計和對比分析,從而揭示稅收與經濟發展的協調程度,查找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采取加強管理的措施?!?稅收經濟分析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稅負分析、稅收彈性分析、稅源分析和稅收關聯分析四種。不論采用哪一種分析方法,或同時采用兩種以上分析方法,都是通過對一定的稅收經濟數據進行比對、核算和估量,在查清宏觀稅收經濟事實的前提下,查看稅收收入與經濟發展是否匹配,不同稅種之間是否協調,不同地區之間稅收經濟發展有無差別,并查找存在問題的原因,其最終落腳點是通過依法考量已實現稅收與計稅依據之間的關系是否協調,從而依法加強對稅基的科學宏觀控管。從行政行為構成的角度看,稅收經濟分析實質上是稅務機關從合法稅收行為構成的角度,分析、發現違法稅收行為線索并搞清基本事實的一個過程,具有一定的前置性,不是一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是為采取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提供客觀依據的一種準備,具有一定的宏觀性和不確定性。
(二)納稅評估──依法對稅基的微觀管理